反垄断法专题模板(10篇)

时间:2023-07-30 10:09: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反垄断法专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反垄断法专题

篇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238-02

1、垄断的概念及含义

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和状态。换言之,市场主体为追求最大的垄断利益,或滥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或其自身已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或利用特许经营权,或与其他经营者合谋,垄断市场或价格,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同业市场,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该定义主要包括两种含义:第一,垄断是指垄断行为,既指市场结构,也指市场行为。但垄断的法学定义只指市场行为。各国反垄断立法所关注的垄断已不是或主要不是垄断结构而是居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所为的垄断行为。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都未直接对垄断进行界定,只是对各种具体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如《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人以契约,托立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州际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第2条又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企图垄断与他人联合或共谋,以图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均应视为犯有重罪。第二,垄断是指垄断状态,主要是指产生市场弊害的垄断性市场结构等,他是反垄断法所要反对及制裁的现象。

2、垄断的分类

2.1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

垄断并非一律违法,其中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是合法垄断,即垄断的豁免,一般包括特定经济部门垄断,知识产权领域,对外贸易领域,协同组合行为。非法垄断包括:(1)垄断协议;(2)垄断性企业;(3)滥用实力或不公正对待。例如:歧视行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强迫交易、拒绝交易;(4)市场垄断状态,即实际的独占状态。

2.2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禁止政府或国家以行政或行政权力直接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或者从财政、行政上扶持本国企业而形成不公平市场竞争,扭曲市场关系。而行政性垄断在我国市场竞争中根深蒂固,其产生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未能彻底完成背景下,行政主体在不正当利益驱动下的反竞争行为。因此,在一个很长时间里,我国《反垄断法》最需要反对的是行政性垄断。

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传统的观念认为,是这些领域的垄断合法化将有益于规模效益的产生,利大于弊。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各国立法正在慢慢缩小行业垄断的范围。打破这种行业性垄断,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对我国履行加入WTO所承诺的开放义务非常必要,而且可以推动这些垄断行业的企业降低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经济性垄断是指企业通过市场行为在竞争性行业形成的独家垄断或多家垄断。这种垄断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禁止。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经济过度集中,经济集中其本身就表明了社会的进步,标志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已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标志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一种规模经济。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可以得到合理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经营成本,因而对企业消费者和社会消费者都有好处。但经济一旦过度集中,其弊就大于利。

3、反垄断法具体实施情况及实施阻力

自2008年8月1日以来,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不是很明显。两年来商务部处理了150多件经营者集中并购案,其中只有一件未获批准,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案子。商务部以可口可乐对汇源的传导作用,违反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定为由,未批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申请。发改委也处理了一些价格垄断案,但工商局两年来未处理过一例垄断案。难道是没有吗?不是,是工商局不作为吧!老百姓多次举报,而工商局的态度却令人失望。再者,360与腾讯QQ之争,也体现了反垄断法实施之困难。其直接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反垄断法却对其无计可施,有律师诉至法院却遭到法院的拒绝。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商务部,发改委,工商局均以不在自己职责范围为由,拒绝管理。再者《反垄断法》从制定到实施仅两年多的时间,比起其他法律部门的实施,时间相对较短。《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是很强,因此,对《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也具有一定影响。况且,该法涉及到一些大的垄断性行业的利益问题。如:中石油、中国电力、中国移动、中国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就是典型的垄断企业,其排挤同业的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合法竞争。一支独大,最终危害的是消费者及广大公民的利益。还有,一些政府官员被收买贿赂而行政不作为,这些都是目前《反垄断法》实施的不可忽视的阻力。依此看来,反垄断法的实施,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其面前的阻力还是层出不穷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救济程序的不完善不配套。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方法来具体完善反垄断法的执行制度、执行程序和执行方法。再者,政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发挥其最大效力。

4、完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现状

许多反垄断案件得不到救济,究其原因,无非是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救济途径的缺失和不合理。所以建议从以下方面作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4.1行政救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垄断行为的猖狂之势影响民生问题。商务部、发改委、工商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遏制垄断行为的凶猛发展之势,以维护市场稳定的经济秩序,营造一片公平竞争的土壤,促进经济稳定繁荣发展,更能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管:(1)通过媒体揭示;(2)公民个人的举报;(3)经营者投诉;(4)行政有关机构主动调查处理。

4.2司法救济

相当多的反垄断案件诉至法院都以败诉告终。究其原因是原告举证难问题,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告有违法垄断行为,证明被告市场份额已达到垄断状态,已构成垄断。而现实操作中却很难实施,最终都以败诉或撤诉告终。要想改变反垄断法实施难的现状,就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1)司法方面。改变举证制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2)设立市场评估机构。由政府组织设立或由政府聘请专门人员组成市场评估小组或市场评估局。主要针对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是否已达到垄断状态,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评估,及其他相关方面。只有通过上述措施,才能使司法救济这最后一道保障得以有效实施。

4.3各部门协同合作,统一互助

商务部、发改委、工商局三个政府部门应当协同合作,互助统一,三部门均以不是自己职责范围为由在市场反垄断方面发挥其最大作用。三部门可以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对垄断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寻找最完善的解决方式。切不可互相推诿无人管理,三部门均以不是自己职责范围为由而行政不作为。三部门应密切合作,统一协作共同发挥其作用,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垄断行为,首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之权利。只有关注公民所关注的,研究公民所需要的,并付诸于法律,才能是反垄断法发挥其真正作用,才能是反垄断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部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能使公民信仰法律,信仰国家,才能使社会和谐、公平、稳定的发展。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还有一个漫长的路程。这就需要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共同努力,使反垄断法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郑鹏程,反垄断法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5

[2]杨临宏,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21

篇2

一、经济法课程广告法专题的“旧”

(一)章节安排

经济法总被形容为“大杂烩”,就是因为经济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而且较为零散。经济法学者所编纂的教材一贯是以“章节多、页数多”而著称,基本在三十章左右,如杨紫烜教授在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第五版经济法教材,共三十一章。但按照我院的课程规划,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学时十分有限,只有54学时,笔者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考虑到要和司法考试想结合,所以在设定教学内容时往往会选择一些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比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法,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房地产法,会计法,银行法和劳动法等,而司法考试很少涉及的如审计法等就建议学生自学。因此笔者在过去的专题安排中,没有将广告法专题纳入教学大纲,而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中简单涉及。

(二)时间安排

如上所述,过去笔者没有安排广告法的专章讲授,而是将部分广告法的内容嵌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所以广告法的时间安排很短。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的学时安排是6个学时,每学时50分钟,其中分为六节内容,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安排20分钟,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2个学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30分钟,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1个学时,不正当促销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1个学时,诋毁商誉行为和串标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1个学时。由此可以发现笔者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讲述中,没有太多的时间介绍广告法,只是在阐述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上简单涉及,再刨去案例引入和视频播放,所用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内容安排

在笔者的设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的第三节即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由于时间有限,笔者没有安排太多的内容。其中,下设四个标题:“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笔者没有系统讲授广告法,而是讲授“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过程中简单介绍部分的广告法知识。比如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中首先介绍了广告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然后介绍了广告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简单介绍《广告法》的出台和实施情况,特别介绍了虚假广告宣传涉及的几个主体,让学生了解《广告法》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区别。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中介绍了药品广告、烟草广告的限制。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中介绍了《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课程广告法专题的“新”

(一)内容结构重新调整

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教育的十四门专业课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基础的培养,而且要注意加强实效性比重。从功利角度来看,笔者希望能够达到一定的教学效果。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学生能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在以后的日常生活过程中,懂得正确的思考、分析相关涉法问题。同时教学内容必须和司法考试密切相连。在司法考试中,经济法的考点并不固定,可谓是“遍地开花”,而且即便涉及,分数往往不高,所以在复习中考生们往往抓大放小。笔者主要考虑到要和司法考试想结合,所以在设定教学内容时往往会选择一些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银行法、税法、劳动法等。一般来说,在司法考试考试中,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涉考的几率比较大,所以在备考时,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必不可遗漏。《广告法》经修正案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必然列入司法考试的备考范围。而且这次《广告法》变动极大,原有49条,经修正,删除3条,新增33条,通过合并修改了37条,保留8条,最终成稿为75条,几乎是全面修改。过去笔者没有安排广告法的专章讲授,而是将部分广告法的内容嵌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所以广告法的时间安排很短。考虑到法律法规的新颖性,笔者认为加大广告法的授课时间是很有必要的。

(二)注重法条亮点解读

2015年的《广告法》修订可谓是众望所归,毕竟1994年的《广告法》已经实行二十余年了,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变动极大,广告监管执法也出现了大量新问题。《广告法》的修订,更好的规范了广告业的市场秩序,严格了广告经营准则,规范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的广告惩治力度,提升了法律威慑力,有利于广告行业保持良性、健康发展。经总结,此次《广告法》修订亮点如下:1.将公益广告纳入《广告法》调整范围,鼓励发展公益广告,体现国家的倾向性。2.扩充了典型广告数量及其内容准则。原来《广告法》规范了7种典型广告,并根据其行业特点设定了其内容准则,这次修订新增10项典型广告,同样设定了其内容准则。比如:酒类广告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等,这明确为广告策划者设定了“活动范围”,“套上了镣铐”。3.此次《广告法》修订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并加大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比如:限制广告代言人为药品等代言,要求广告代言人使用代言商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4.为了抑制烟草消费,保护国民身体健康,此次《广告法》修订对烟草广告加以严控。5.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如:禁止10岁以下儿童代言。6.为缓解广告扰民情况,对互联网广告加以规范。如:明示“关闭”标识和一键关闭。7.为了增加法律威慑力,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资格罚和信用罚,加大了违法的广告惩治力度。8.严格了广告者的行为规范,规范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篇3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271-01

2008年10月20日,美国微软公司宣布即日起通过“自动更新”向WindowsXP专业版以及Office用户发送Windows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程序,如果用户没有通过微软的正版验证,桌面背景在用户开机进入后将会变为纯黑色,尽管用户仍可以重新设置桌面背景,但每隔60分钟,桌面背景将重新变回为纯黑色。此外,用户登录时会看到一个登陆中断的对话框,并在屏幕右下方会出现一个永久通知和持续提醒的对话框,显示“您可能是软件盗版的受害者”。而盗版Office(包括XP、2003和2007版本)用户也未能幸免,软件将被永久添加“盗版”的视觉标记,该事件在社会掀起一阵波澜,虽然据调查只有不到5%的网民受到了影响,但仍然还是引起了轩然大波,这就是所谓的微软黑屏事件。

1 从物权角度分析

毋庸置疑,微软享有WindowsXP操作系统与Office办公软件的著作权,但这种著作权是否意味着微软的未经用户的许可侵入用户的电脑,使用“黑屏”手段并在用户的操作界面强行提示建议用户使用正版的消息?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技术措施权,同时民法上也允许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采取“自助”行为,那么,微软的上述手段是否是依法行使其技术措施权,亦或是合法采取“自助”行为?

我认为,技术措施权的行使必须以一定条件为前提,如果中国的电脑用户使用的是非法软件,微软拒绝予以更新,这当然无可厚非。在承认微软具有知识产权的同时,微软也应当对中国家庭电脑用户的电脑所有权以及软件使用权予以同样的尊重。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家庭用户对于其自己的电脑也当然的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所有权。每过一小时一次的黑屏行为,不仅妨害了家庭用户对电脑的正常使用,也是对家庭用户对于自己电脑屏幕背景的处分权的一种侵害。我们无法否认电脑屏幕也是家庭电脑用户的个人财产之一,微软以侵犯他人财产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家庭用户的物权,是违法的。

其次,微软在公开信中指出“该计划仅为正版验证工具,不影响电脑功能性使用”,但对于微软来说,是否进行破坏电脑功能性使用的操作并非是判断微软上述行为是否违法的要素,因为实施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的了,微软可以行使自己的技术措施权,禁止非法复制其软件,拒绝对盗版软件进行更新,这本身已经体现了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技术措施权具有一定的进攻性,即阻碍电脑用户从盗版软件中受益,也体现了技术措施权的一定的防御性,即可以保护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本身,但除此之外,微软无权对用户的电脑进行其他任何的具有侵权性的操作。

2 从隐私权角度分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本案中,微软在公开信中“明确承诺该计划不会以任何形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但验证家庭用户所使用的软件是否为正版软件,必须对家庭用户的软件进行采集,调查和分析。软件信息作为一个能体现个人有关的情报与资料的信息,自然也属于私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微软这一行为,无疑是触犯了家庭用户的隐私权,是与其所声明相悖的。

其次,每隔一个小时黑屏一次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强行提示消息的行为更是严重干扰了家庭用户的私人生活安宁。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具有决定权,因此,决定微软是否骚扰了家庭用户的私人生活安宁和阻碍了正常使用家庭电脑的私人活动,取决于家庭用户本身,而非微软的一纸声明。对于正版用户,微软同样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系统预设的自动更新程序安装验证程序,不仅是对家庭用户的物权的侵犯,更是侵犯了家庭用户的隐私权。

3 自力救济,还是滥用权利

自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是指当权力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所采取的必要的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等等。我国对自力救济的要求十分苛刻,是在短期内无法使用公力救济手段并且不得以使用自力救济否则会造成利益的受损的情况下才适用,这是因为自力救济在本质上是以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实现的,因此,为了防止以私力报复和私人暴力行为的发生,我国一直对自力救济采取一种限制与慎重的姿态。就“微软采取的黑屏行为是一种不得已的打击盗版的自力救济行为”的观点,从自力救济的几个要素中考虑,都不符合要求:

第一,微软的黑屏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首先,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象是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而家庭用户对软件的使用是一种合法使用,不存在侵

害一说,并且家庭用户并非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微软的黑屏行为并非等同于之前微软打击番茄花园的维护著作权的正当行为,因为番茄花园是作为盗版者的角色的,而家庭用户不是。第二,微软的黑屏行为更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不得以而为之的行为,而众所周知中国电脑用户使用盗版微软软件已经是存在时间较长的一个现象了,微软一番沉默的常态采取行动,完全无紧急性可言。

4 对微软“黑屏”事件的借鉴

面对着微软在此次“黑屏”事件中有恃无恐的态度,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就是要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微软过去利用盗版占据了垄断地位,又凭借垄断地位将软件卖高价,攫取垄断利润,现在更凭借垄断地位用黑屏“威慑”用户,这与其说是保护知识产权,不如说是滥用知识产权。当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无法判定微软此次的“黑屏”行动是否属于滥用其知识产权与支配地位,是否涉嫌垄断时,我们是否应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中国软件产业为什么出不了微软这样的优秀企业?当我们的相对较具有潜力的金山公司所研发的WPS软件更适合国人使用需求与习惯且提供免费下载时,却几乎无人问津? 1997年,微软的文字处理软件Word97的价格仅定价97元人民币,很快击垮了当时在中国还很流行的金山WPS软件。但此后,Word97的后续产品Office系列在中国的价格回到了100美元上下。面对着微软如此肆意的价格弹性波动,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知识就是财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财富。使用国产软件,有利于国内软件产业和软件外包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以及国家产业升级,还有利于国家信息安全,避免受制于人。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微软降价来推广正版软件,而应当积极地用低价的正版国产软件来替代盗版国外软件。

从长远来看,中国具有成本比较的优势,而且市场潜力巨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但无论是外企入侵国内市场还是国内企业与外资合作,如果自身不能控制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命脉的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外方手上,那么中国企业仍将长时期处于被动地位。中国在从观念、技术、制度等方面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加大自主开发知识产权力度,加快制度建设,以尽快形成自主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国企业则应该更加重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坚持掌握知识产权的主导性,抓住知识源泉的命脉,以无形的力量为民族企业发展创造更广阔的良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