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1 16:54: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司所得税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司所得税管理

篇1

水电工程的建设往往具有大规模、高投入、周期长等特点。而水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由于不同的原因导致建设初期窝工以及建设后期赶工的情况,这其中的影响因素包括自然条件限制、施工方案调整、其他标段影响等。同时窝工和赶工的情况不像变更项目一样是显性因素,这就给赶工索赔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而,水电工程施工单位在进行赶工索赔时应当严格按照索赔程序以及原则进行,认真完成资料整理和索赔计算的工作,从而提高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的管理水平。

一、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的处理原则

(一)赶工索赔应当以订立的合同为基础

水电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赶工索赔事件,应当认真研究订立的合同条款,以合同的内容为基础来进行赶工索赔事件的处理。

(二)赶工索赔管理应当注意资料的整理

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赶工索赔事件的资料一般包括索赔论证、承包人及发包人等提供的技术资料以及与进度问题相关的资料。对于施工建设开展的会议,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完成会议记录工作,并且在会议结束后,应取得与会者的签字或盖章,以此作为正规文档凭证。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的记录施工日志,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指令以及施工人员的施工情况,同时还需要对每天的验收工作进行记录,确保施工中的业务往来文件能够完整准确的保存下来。一旦在施工现场出现突发事件,也需要认真的登记事件发生的时间以及事件的处理结果。而施工中聘用的施工人员及租用的设备应当列入清单,妥善保存。施工资料同时还应当涵盖在施工过程中耽误的工期,以及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工程损失,这些导致施工成本增加的事项都应当认真登记,作为日后处理水电工程赶工索赔事件的有效依据。

(三)赶工索赔管理应当及时的进行索赔处理

一旦出现赶工索赔事件,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及时的进行处理。如果赶工索赔事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就会直接耽误承包人的资金周转,从而对水电工程施工进度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通常将赶工索赔事件拖延到后期处理,都会造成索赔矛盾恶化的现象,这是因为赶工索赔事件较为复杂,往往与施工结算、责任承担、质量验收以及工程利息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赶工索赔的延误到后期处理常常会牵涉到大量的索赔文件以及说明资料,这些资料由于数量较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赶工索赔事件的处理难度。因而,对于赶工索赔事件的处理工作应当尽量及早处理,防止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二、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的处理程序

如果发包人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个人的义务,那么造成的施工损失及承包人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进行赶工索赔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七个步骤:

第一,承包人应当在损失产生后的28天之内告知工程师自己的索赔意向。

第二,承包人在告知工程师自己的索赔意向后,应当在28天之内提交自己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当详细记载赶工索赔的原由以及计算出的索赔经济损失,同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施工记录以及文件说明,证明赶工索赔的合理性。

第三,工程师被告知索赔意向后或者索赔报告送达后,应当在28天之内进行回复,如果工程师对索赔报告有不同的意见,应当提出让承包人提供更详细索赔证据的请求。

第四,如果工程师收到了索赔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据文件,但未能在28天之内做出回复或者未提出让承包人提供更详细索赔证据的请求,那么就默认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该索赔事件。

第五,如果索赔事件未能被及时处理,导致索赔事件对后续施工产生了影响,那么承包人应当进行阶段性索赔处理,阶段性索赔处理的时间间隔一般是由工程师决定的,在进行阶段性索赔处理时,承包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索赔累计金额以及中期索赔的申请书,同时,在该索赔事件处理结束后28天之内,承包人应当及时的向工程师提供最终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主要包括最终计算的索赔金额、索赔事件的延续记录以及索赔事件相关的资料文件。

第六,当索赔申请报告以及最终索赔申请报告被送达至工程师后,工程师应当在42天之内完成审核工作,同时工程师需要和发包人以及承包人进行沟通,达成协调一致的决定,并在42天之内将索赔处理决定告知承包人。

第七,当索赔处理决定被送达至发包人以及承包人时,双方应当在14天之内将处理意见回复给工程师。如果发包人以及承包人能够认可工程师的决定,那么,赔偿的金额应当按照双方协议在付款证书中进行支付,而如果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中的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那么,任意一方都可以将索赔事件提交给争议调解组进行处理。

三、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的资料整理以及费用计算

(一)赶工索赔的资料整理工作

在水电工程赶工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资料的收集以及整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赶工索赔事件的资料相当于法律程序中证据。施工承包方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明确了解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完成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二)赶工索赔费用的计算工作

水电工程赶工索赔费用的计算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窝工费用计算,另一方面是赶工费用计算。窝工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有详细的描述,同时窝工费用相比较于赶工费用,金额较少。例如:在施工过程中耽误的人工成本每24个小时计算为1个工作日,机械设备的窝工费用计算也和人工成本的计算相似,每24个小时计算为1个工作日,同时窝工费用的计算只记录在一类费用中。计算窝工费用时应当以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基础,通常施工单位会按照合同中记录好的计算方法和工程监理确认实际窝工时间,以此求出窝工费用。

而赶工费用通常会高出窝工费用,同时赶工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较于窝工费用的计算方法也更为复杂,因为赶工费用的计算方法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赶工费用的计算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赶工过程中增加人工费用的计算。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水电工程在赶工过程中势必会延长施工时间、提高劳动强度,这就会导致人工费用上升。人工赶工费用一般包括多种工人的加班费用。在法定节假日要求工人加班应当补偿工人3倍的工资,而在公休日加班则应当补偿工人2倍的工资,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则应当补偿工人1.5倍的工资。

第二,赶工过程中增加设备费用的计算。在赶工过程中,承包人在加大人力投入的同时也会增加设备的投入。设备投入的增加必然会导致设备的磨损,从而会增加建筑设备修理费用,减少设备的使用寿命,这在无形中提高了水电工程的建设成本。通常设备费用包括投入设备需要向企业上缴的多种费用、建筑设备超负荷运转导致的设备损耗费用、与设备进退场相关的各项费用。相比于设备超负荷运转导致设备耗损的费用,进退场费用和购置设备的费用存在的争议较小。设备的耗损费用由于计算难度较大,因此往往存在争议。在实际计算中,建筑单位可以将实际投入设备的费用和中标时设备预计费用进行比较,从而对设备磨损程度进行分析,计算得出设备的磨损费用。

第三,赶工过程中增加材料费用的计算。由于发包人会提出在原有工期前完成施工任务的要求,因而,工程师往往会改变施工计划,提高施工进度。由于施工计划的改变,材料费用的投入也会增加。在计算材料费用的金额时,需要认真计算新增各种材料的数量,并调查现阶段的材料市场价格,同时也需要考虑相关的税率,保证材料费用计算结果准确科学。

第四,赶工过程中增加临建设施费用的计算。在赶工过程中,施工计划的变动必然会增加临建设施的数量,因而,建筑单位需要比对实际临建设施的费用与中标时临建设施的费用,从而得出赶工过程中增加的临建设施的费用。

第五,赶工过程中增加财务费用的计算。赶工需要加大资源的耗用,这必然会增加资金流量。但是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建设单位难以界定哪些资金投入是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而哪些财务费用又是在赶工过程中增加的。因此,建设单位一般会按照中标文件中规定的资金流量计算出相应的财务费用,再用计算结果与实际财务费用相比较,从而求出财务费用的增加量。

四、总结

水电工程常常会由于赶工导致施工成本增加,为了妥善的解决赶工索赔事件,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提高水电工程赶工索赔管理水平,从而保证施工工程能够顺利的完工。建设单位还应当有效的控制外在因素,使施工的工期安排能够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何洋.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赶工费用处理方式的探讨[C].中国水电顾问成都院2010青年管理论坛.2010.

篇2

1 加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征管模式改革,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必要的调查、认定等事项,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使纳税人成为自主遵从税法的主体。加之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涉税事项的受理、审核等环节前移至办税窗口,执法风险更多转移到事后管理的环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方法。从企业所得税税种特点来看,政策性过强,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政策更新较快,优惠政策涉及面广,适用政策复杂,特别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涉税风险点数量多,易造成纳税人主观或者客观的纳税不遵从,导致税款流失。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是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手段。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现状

2.1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

当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主要坚持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部门联动协作为保障,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管理。

2.2 企业所得税主要风险管理对象

2.2.1 优惠项目风险管理方面。由于年报表中税收优惠表单的内容不断复杂,优惠备案方式由事前向事后转变,加上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强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等的督导,在优惠项目管理中,存在着“纳税人错误享受优惠项目、不满足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项目、享受优惠但未履行备案程序、应享受而未享受政策”等一系列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一是根据优惠项目特点建立风险识别库;二是采集减免税备案系统以及纳税人年报表信息;三是运用风险指标对采集的内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运用比对等方式,识别优惠中的风险;四是将识别出的风险移交给税务所开展风险应对。

2.2.2 税基项目风险管理方面。重点推进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业务招待费三个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在汇算清缴期后,针对三个项目的特点,分年度查询年报相关数据,进行疑点分析,确定风险企业,与评估部门配合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2.3 在重大事项方面。重点开展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联合会审工作,采用内部审计流程,由各区县局对资料进行交叉互审,探索重大事项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融合工作方法。

2.3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各环节情况

2.3.1 数据采集环节。数据采集的主要渠道是我局信息系统,包括税务登记数据、预缴申报数据、年度申报表数据、缴款记录、备案系统数据;其次是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各大重点项目的手工台账数据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来的外部信息。

2.3.2 风险识别环节。主要采取风险识别指标以及专家团队人工识别两种方法。对于数据质量较高、通过风险识别指标易识别风险的项目,如税收优惠、不征收收入、业务招待费等项目,采取风险指标识别方法。对于业务复杂事项以及无法整合数据等原因无法开展指标识别的事项,如房地产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等事项,采取专家团队进行识别。

2.3.3 风险排序及应对环节。主要根据涉税风险点的等级排序结果,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进行风险点核查和处理。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识别出的风险,大部分属于中等规则的风险,主要采取税务约谈、纳税评估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实施风险应对的主体为存在风险企业的主管税务所。

2.4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近年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断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2.4.1 加强年报申报系统建设。在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年报时,一是通过入口端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自动定制纳税人所适用的表单,封闭相关行次,防止纳税人适用表单错误;二是增加年报表必填项、默认项,强制采集纳税人信息,引导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年报表的表间数据和表内数据逻辑审核。主动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申报风险,促进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准确度。

2.4.2 新增信息模块。一是开发完成税源鉴定系统,汇总纳税备案系统,企业所得税清算备案系统;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源户的管理,提高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与监控,使清算作为系统注销的前置条件,并实现对清算数据的采集,查询、比对功能。

2.5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专业化团队建设情况

风险管理需要通过专家评审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实施团队管理。为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充分挖掘系统内部力量,通过以干带训、定期组织集中培训的方式,培养熟悉相关业务流程、所得税政策管理和行业运营特点的专门人才,组建专业化团队。

3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税源分级分类基础作用尚不明显

从目前的情况看,在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上,分级分类仍不够细化,为风险管理的各环节带来困难。例如在数据采集环节,大户小户的申报质量差距较大,一些小户的不真实数据被数据采集,出现低风险数据识别成高风险数据以及识别风险数量远远超过实际风险数量的情况,使低等级风险大量侵占数据采集、风险识别及风险应对等各环节的资源,扰乱了征管资源配置,导致风险管理的效率降低。

3.2 信息化支撑不够

风险识别的准确与否必须建立在充足及高质量的数据信息基础上,以目前的信息利用来看,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支撑明显不够。一是信息化程度不够,未将风险管理相关的重要信息采集到信息系统;二是对已采集到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开发利用不够,信息系统中信息模块分散;三是由于征管基础数据的录入、修改等环节较开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四是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依旧存在,与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五是信息系统中数据逻辑缺乏管理,在系统开发时忽视信息数据的整合使用,无法将数据进行二次归集,导致无法跟踪管理。

3.3 风险特征指标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部分项目风险特征指标的指导性不强。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基涉及的环节众多,信息量较大,很多风险点无法数据化、公式化,无法真正将风险进行量化;二是基础风险特征指标覆盖广度不够。目前,仅在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弥补亏损、业务招待费等方面建立了相关风险识别指标,一些重点行业、重大事项的风险特征指标尚未建立,风险特征指标数量离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基础风险特征指标的深度不够。从现有的风险识别来看,指标设置简单、识别风险等级较单一。

3.4 风险管理的人员的能力素质亟待提高

企业所得税政策密集、变化频繁,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这些特点要求企业所得税人才应是具备一定会计、法律、税收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税务所三个管理层级的职责分工来看,税务所是直接从事风险应对工作的主体,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无法满足风险管理要求,增加了基层执法风险。在市、区两级培训层面,培养人才仍然缺乏专能性和针对性,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对所得税人才的团队管理、专业化分工培养还需加强,干部的基础素质还待进一步提高。

3.5 风险管理工作部门协调不顺畅

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分为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等环节,不同环节需不同的部门参与与实施,因此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的一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在各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多采取一事一议的工作方法,尚没有制定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制度,工作整体推进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同,目标考核存在差异,与整体的风险管理工作目标亦存在差异,导致风险管理工作无法顺畅开展,一定程度影响了风险管理效率与工作成效。

3.6 风险管理的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

受限于获取信息化支撑不足、风险指标不足、风险应对质量等影响,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比较窄,目前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及跨年度事项等方面,在一些高风险、低遵从度的重点行业、重大事项还未推进风险管理。

4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国际借鉴

4.1 欧美国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做法

欧美等经合组织(OECD)国家在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强化税源的分类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将纳税人划分为大企业、小企业或个体户、免税单位和政府等类别,相应的内设七个税收业务部门进行管理。其中被划入大企业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有四类:第一类是年终资产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商业实体(公司和合伙企业)及其子公司;第二类是所有与大型企业有关联的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无论是否并入该大型企业);第三类是为另一家大型企业所控制或经营收入超过3500万美元的“过手”报税户;第四类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及其全球企业(10亿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二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在国内围绕提高纳税遵从度,积极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充分了解纳税人状况和识别其遵从风险,根据遵从风险等级确定对纳税人的检查频率。三是加强涉税信息管理。美国联邦税务局通过普遍推行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税务代码与社会保障号码一致。四是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策略。美国联邦税务局采取行业问题遵从管理策略,通过技术与经验相结合,识别遵从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在整个行业的普遍程度和其蕴含的遵从风险对问题进行排序,然后将税收征管资源集中在风险最大的领域。

4.2 欧美国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对我们工作的借鉴和启示

一是建立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将税源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以“管细大税源、管深中税源、管住小税源”为目标,对不同类型税源实施有效的专业化管理;二是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和第三方数据比对,提高信息应用水平。在逐步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边防、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推动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四是完善风险监测管理机制。通过对各项涉税数据的采集、加工、比对、测算,不断建立和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和监测模型,自动识别和评估纳税遵从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风险程度,对税收流失能够及时进行科学的量化和预警。

5 推进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5.1 细化分级分类办法,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需要进一步确定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如何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分类即以什么标准确定企业类型(大企业、中小企业、社团),分级即如何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的高低(高、较高、中、较低)及对应的管理层级。建议分类的标准可以考虑“规模+行业”,分级标准可以考虑“申报数据质量+风险指标”。设定大企业标准可以按营业额、资产规模、注册资本、应纳税额、特定行业、上市公司诸因素确定。分级标准可以按照财务信息质量、申报数据完整真实程度、有无中介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等,将企业划分为高、中、低若干信息质量层级,再通过风险管理指标进行评估,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办法,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5.2 加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

在丰富数据方面: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体系建设,按照风险管理项目的特点、梳理数据需求,重点梳理依靠目前系统无法获取的数据,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缺什么补什么,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丰富信息系统采集渠道。充分拓展第三方信息的获取渠道,建立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数据整合方面:重点建立以风险管理项目为对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明确台账为风险管理的重要载体,不断完善各风险管理项目台账,并在各台账中对企业申报、税务登记、企业备案等数据进行二次归集,生成直观的包括微观项目以及风险指标分析等模块的风险管理平台,供风险管理部门使用。

5.3 完善风险指标特征体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一是完善风险管理各项目的指标体系,优化风险特征库。从行业分析、政策分析、管理分析、案例分析、经验分析等多个层面把握风险发生规律,寻找风险源头,总结风险特征,提炼风险指标,完善反映税源客观状况的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对于难以公式化、数据化的事项,特别是对于高风险政策和事项,可以考虑针对关键因素涉及风险指标,再辅以相应的文字工作底稿;二是坚持人机结合。对属于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的特殊风险,坚持人机结合,发挥团队管理优势,依托专家团队实施专业化风险识别,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度;三是多层次发挥风险识别。积极对各级税务干部灌输风险管理理念,鼓励基层干部自发寻找和发现日常管理的风险点,积累提炼风险管理案例,通过工作实践不断丰富风险识别方法,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5.4 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一是充分研究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明确数据、税种、征科、稽查、评估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不同部门间工作移交方法及信息交换渠道;二是进一步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以多种形式,畅通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三是提高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及风险排序水平,在与各风险应对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考虑各部门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风险应对工作抵押;四是提高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层次,吸引领导重视,纳入全局性工作安排。

5.5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深入推进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篇3

[DOI]10.13939/ki.zgsc.2016.41.081

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用户用电量也随之逐步攀升。这就对供电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对其电力供应的工作十分重要。供电所作为农村供电的主要单位,其综合管理水平亟须提升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现代化社会的建设进行保驾护航任务。目前,供电所供电过程中,其管理水平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能很好地与生产力相匹配。笔者根据在四川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所的相关工作经历,并结合供电所当前发展现状,提出来几点思考建议,希望能为供电所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一些思路。

1 当下供电所供电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世界是变化和发展的,发展的实质是事物的前进、上升,社会也在不断变化、发展,社会对供电的需要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然而当下供电所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供电水平的发展,进而制约了社会的逐步发展。

1.1 对供电工作认识不够,不重视

在我国,供电所不同于一般的供电企业,它们属于是其外派机构,因此与一般性的生产班组也是不同。就工作效果而言,供电所还有着明显的不足。在供电所,对供电工作的认识不够是每个供电所都存在的问题,重视程度低,不仅仅是其他人员,内部员工有些也是如此,认为供电所是小供电机构,重视不重视关系不是很大,对供电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没有很大的影响。正是由于我国供电所普遍存在这些问题,才导致供电所管理不合理,供电工作也不重视,给供电所的供电能力,乃至供电企业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1.2 供电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供电所还存在着供电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供电所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首先,供电所对于供电工作的人员配置不合理,对人员进行编排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员工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工人年龄等因素,这就导致分工出现不合理的现象,会给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带来影响。其次,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供电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他们缺乏供电的专业性知识及专业性技能,甚至当供电设备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工作人员由于相应技能缺乏,导致设备不能及时得到维修,给供电工作带来影响,这已经成为了当下供电所存在的最关键即根本性问题,亟待解决。

1.3 基础设施不完善,市场竞争力不足

由于供电企业对供电所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其不会对供电所投入过多的资金,这也就直接导致供电所的基础设施不健全,不完善,这样就会进一步限制供电所供电工作的实际效率和供电任务的实施。此外,供电还存在劳动力生产水平低下,供电对象较为分散、点多面广的现象,这就严重制约了供电水平的提升,供电所的经济效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间接乃至直接地给供电企业带来了深刻影响,并直接导致了其市场竞争力的不足。

1.4 供电管理工作亟待规范,成本控制欠缺

当下,供电所的供电管理工作有待规范,整体较为松散,成本控制考虑欠缺。供电所内部分人员没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安全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重视,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供电所安全存在隐患。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整体电力供需矛盾的缓和,供电工作服务质量愈来愈重要,人们对于供电的要求也在发生变化,信息化需求加大。但是,当下供电所的服务质量并没有走向规范化,硬件设备不健全,服务意识相对落后,并且目前由于缺乏专业性人才,许多供电所是一人多岗,既是抄表、收费人员,又是供电设备检修人员,既抓安全,又抓效率。此外,供电所电工压力很大,但是不专业,使得他们常常处于被动状态,想提高工作质量,但是很难取得成效。

2 提升供电所供电管理水平的四项举措

结合以上笔者分析的当下供电所供电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为了切实提高供电所供电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供电所整体效益,笔者给出了以下四项改善举措,以期进一步推进供电所供电管理的规范化进程。

2.1 加强供电所供电管理的认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新形势下,我们要加强对供电所管理工作的认识,还要建立健全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提升供电所管理水平。供电所水平要想得到提升,加强全体员工的认识是首要前提,只有得到全体人员的认可与重视,才能团结一心地把供电工作做好。健全供电管理相关制度能够为供电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保障。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还要全面分析、整理现有的工作制度和详细流程,结合当前供电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详细体现在每项工作的管控力度上,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制度,完善员工考核评价体系,使得供电所供电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最后,我们需要对供电所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与审核,通过具体的实施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2.2 提高供电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加强业务能力培训

针对当下供电所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的现状,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加强对员工工作能力的培养,即着重提升其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例如:开办“关心员工工作与生活”主题讲座,让员工在学习中进步,寓乐于学,寓学于乐,并举办相应的有奖竞猜等趣味活动,借此提高员工的知识文化水平和专业工作技能;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旨在提高员工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供电所所长要给员工树立榜样,建立标杆,身先士卒、身体力行地参与到各项工作当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还要合理、有序地安排供电所各项工作,提高供电所实际效率。通过这样的方式,将员工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操作当中,培养一批专业性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员工,既能够提高供电所相关软实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又能最终实现供电所的供电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2.3 加强供电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其下属供电所的重视,给予下属企业足够的支持力度。具体实施首要表现在资金的投入力度上,细分则表现为技术管理和设备的投入。在资金投入的同时,供电企业要帮助供电所进行相关设备设施的购进,并在相关方面给予相应的技术辅助指导,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有步骤有条理地推进和调整。进行过程中,电力企业要做好成本的管控以及监督作用,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应及时安排相关技术人员给予指导,从而提高供电所的供电水平,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市场竞争力。

2.4 规范供电所的供电管理工作,做好供电成本管控

供电所需要对供电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使其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迈进,还要做好供电成本管控,提升供电所经济效益。供电工作的首要前提是确保安全,在日常工作中,安全问题十分常见,安全事故也有发生,但是事故起因往往可能是由于微小的疏忽导致。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供电所的供电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规范化,可以通过对运行设备的管理、现场作业的管理及高新科技的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来规范供电管理工作。另外,我们还要对供电所内部员工进行专业训练,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使之能够独立完成设备的维护、维修等工作。此外,我们还要对供电工作的成本进行科学、有效的管控,以此来提高供电所的经济效益。

3 结 论

进入新时期,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给供电所提出了更高、更具体、更全面的要求。因此,供电所要以保障供电安全、稳定、可靠为目的,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迈进,员工要加强自身素质,熟悉计算机操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强化监督,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管理工作的作用,严格、科学地进行供电所各项工作,管控成本,提高整体效益与市场竞争力,向着新型供电所不断发展,不断前进,革新自身,跟上新时代的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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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和所得税处理都是会计实务中相对复杂的业务,母子公司税率不一致时,所得税处理则更加复杂,下面我们就结合案例来分析一下母子公司税率不一致时所得税会计相关的合并处理。

一、内部应收应付款项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消处理

本文中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本期财务报表应收账款中有3000 万元为应收甲公司账款,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100万元,乙公司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0万。甲公司财务报表中列示应付乙公司账款3100 万元。

(一)将内部债权债务和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消。

借:应付账款3100

贷:应收账款3100

借:应收账款100

贷:资产减值损失100

(二)独立纳税主体乙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应收账款计税基础为3100 万元,两者差额100 万元,形成当年暂时性差异。乙公司在其个别报表中一方面借记递所得税资产25(100*25%)万元,另一方面贷记所得税费用25万元。

从合并工作底稿看,随着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抵消,计提的坏账准备与资产减值的抵消,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收账款合并数为零,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予以抵消。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

(三)综上所述,因计提坏账准备而抵消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税率是债权方的税率。

二、内部交易存货相关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消处理

(一)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当年向乙公司销售商品6000 万元,该商品销售成本为4000 万元。甲公司利润表中列示的营业收入中有6000 万元,营业成本4000 万元。乙公司当年将该批内部购进商品对外销售了50%,另外50%则形成乙公司期末存货,即期末存货为3000 万元。

1.将内部销售收入与内部销售成本及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消。

借:营业收入6000

贷:营业成本6000

借:营业成本1000

贷:存货1000

2.独立纳税主体乙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计税基础为3000 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从集团整体看,该存货的价值为3000-1000=2000万元,现存货所有者为乙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计税基础是3000 万元,即整个集团的计税基础是3000 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1000 万元(3000-2000)。在集团整体合并报表层面产生了该项暂时性差异,因此税率应按母公司税率,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0 万元(1000*15%),其抵消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50

贷:所得税费用150

(二)接上例,由于内部购进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预计可变现净值为2800 万元。乙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示。

1.从企业集团整体看,该存货的成本为2000 万元,其可变现净值为2800万元,未发生减值,则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乙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予以抵消。借:存货200

贷:资产减值损失200

2.独立纳税主体乙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为2800万元(3000-200),存货计税基础为3000 万元,两者差额200 万元,形成当年暂时性差异。乙公司在其个别报表中一方面借记递所得税资产50(200*25%)万元,另一方面贷记所得税费用50万元。

从集团整体看,存货没有发生减值,乙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要予以抵消。

借:所得税费用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

(三)综上所述,因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按母公司税率计算,因存货跌价准备而抵消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存货所有方的税率计算。

三、内部交易固定资产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消处理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于当年6月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500 万元,销售成本为1300 万元,均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乙公司将购进的1500 万元商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且该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当月投入使用,其折旧年限为五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一)将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相关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及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消。

借:营业收入1500

贷:营业成本1300

固定资产原价200

(二)将当年多计提的折旧予以抵消,多计提的折旧为200÷5÷2=20万元,抵消分录如下:

借:累计折旧20

贷:管理费用20

(三)独立纳税主体乙公司,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350 万元,计税基础=1350 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从集团整体看,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170 万元。现固定资产的所有者为乙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主体,其计税基础=1350 万元,也就是整个集团的计税基础。两者差额=-180万元,可以发现暂时性差异由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200)和多计提的折旧(20)两部分组成。在集团整体合并报表层面产生了该项暂时性差异,因此税率应按母公司税率,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7 万元(180*15%),其抵消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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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9

2015年以来,省级电网公司积极推动所属全资县级供电公司的子公司改制分公司(以下简称“子改分”)工作进程,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均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节税降本提供了决策空间。

1 税收筹划概念

电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事项提前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从而递延纳税、降低税负的财务管理活动。

AD公司为省级电力公司,本次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共涉及76家县级公司,对16个地区的税负水平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集团测定实际税负水平,为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相关战略提供可靠依据。

2 税收筹划原则

2.1 风险规避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不仅受财务人员素质、日常生产经营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税收政策变化、输配电价改革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财税管理强调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省公司的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或指定财税管理方案,降低财税管理风险。

2.2 成本效益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需要成本的投入,一是筹划成本,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过程中要投入人力,部分电网企业的特殊业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二是实施成本,筹划方案的落实需要财税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更改或新增税收筹划业务流程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三是风险成本,财税稽核和外部税务检查发现问题会使企业蒙受损失,甚者还有可能遭受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为实现电网企业降本增效的目标,税收筹划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2.3 综合性原则

电网企业税收筹划应确立整体观念,力求税收筹划的效果长效地覆盖企业整体。电网基建、技改大修等业务的时间跨度长,占用资源多,涉及税种广,企业在对不同税种分别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互相之间的影响,避免出现此消彼长、整体税负增加的情况。

2.4 时效性原则

部分税收政策存在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相关部门会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财务人员需及时关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税收筹划方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增值税筹划

3.1 增值税筹划目标

AD公司“子改分”之前,市级电网公司为分公司,所属县级电网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2%。“子改分”后,县级电网公司的增值税转变为按一定比例在当地预缴后再由省公司计算结补,是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仍然维持2.2%。本次增值税筹划的目标为保持“子改分”后各地区(包括市公司和所属县公司)整体税负维持现有水平,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增值税收入不发生较大的波动,从而实现地方税务征管的平稳过渡,降低稽查风险。

3.2 增值税筹划测算公式与变量分析

AD公司通过以下公式测算某一地区的实际税负变化率:

Ri=ESR2×(r-17%)+WSR×(17%-2.2%)+IVATESR1+ESR2+OI+TFI

其中:

Ri:某一地区(该地区市县公司合并口径)实际税负变化率;

r:县公司增值税预征率;

ESR1(Electricity Sales Revenue):市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ESR2:县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WSR(Wholesale Revenue):市公司趸售电费收入,亦是县公司趸售购电成本;

IVAT(Input Value- added Tax):县公司进项税额,不包括趸售购电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

OI(Other Income):市县公司其他各类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临时接电收入、违约金收入、滞纳金收入等,按照17%缴纳增值税;

TFI(Tax Free Income):市县公司免税收入,如农维费、农维费差额等。

AD公司子改分共涉及72家县级子公司,影响16个地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AD公司实际税负变化率可表示为:

Rc=∑16i=1Ri

其中:

为某一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绝对值;

Rc为AD公司16个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

3.3 增值税筹划分析

以AD公司2015年全年的实际收入和税负情况,可以求出所有县公司在不同增值税预征率下的实际税负变化率,如表1。

由此可见,市公司维持2.2%预征率不变,县公司按1.5%预征率执行,可同时保证省公司本部结补税款和市公司预缴税款基本维持现有水平,且不会产生大额进项税留抵的情况。公司据此向省国税局进行沟通汇报,最终省国税采用了该测算结果,确定按市县两档预征率,差别预征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4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所得税筹划

4.1 资产产权转移所得税筹划

根据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AD公司及分公司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方式,避免了因企业改制增加所得税负。

4.2 未弥补亏损所得税筹划

AD公司系统共有6家全资县公司存在5年内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累计金额为4922.29万元。根据财税〔2009〕59号,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AD公司及分公司符合该项税收政策,在完成备案后,未弥补亏损由AD公司承继,实现了税负的合理利用。

4.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筹划

根据财税〔2009〕59号,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电网新建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等可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执行,避免了因企业改制损失所得税优惠税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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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跨国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通常,跨国公司是由各个经济活动领域中相互间联系的企业组成的一个多部门的联合体(如康采恩、大联合企业)。

纯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处于中介环节的特别控股公司。不管是属于哪一种控股公司,其任务是实际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动,接受和汇回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够量的股份,从而对其实行业务上的控制。

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要求利用居间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四个主要任务:(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税管辖区集中利润和利润的再投资;(3)集中来自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双重征税的条件下,通过可能得到的税收抵免来降低整个跨国集团的有效税率;(4)减少母公司所在国和子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对跨国体系的影响。

1.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子公司在自己管辖区获取的利润应向自己的主要股东母公司进行分配。利润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进行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时,子公司所在国按地域原则要向外国公司获取的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大部分发达国家对股息汇回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很高,达到30%~35%。减少预提所得税的唯一办法是尽可能地利用含有优惠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按双边税收协定的条款,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为零。

为了实现股息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可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的国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国之间均订有税收协定的条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条约”的原理来减轻税收负担。这里可举德国跨国集团罗伯特•博世公司(RobertBosch Gmbh)的特别控股公司的例子。

[案例1]

当博世集团设在挪威的子公司向德国的母公司汇回利润时,挪威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为了减少税收支出,集团利用设在瑞士的特别控股公司(R.B.Inter-nationale Betailunge AG)的服务汇回股息。瑞士与挪威、德国都有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从挪威向瑞士汇回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税率为零),而从瑞士向德国汇回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仅为5%,其结果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降低了67%。

由于利用瑞士的控股基地公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减少了10%。如果瑞士基地公司的所有业务完全与控股活动相联系,那么它还可以避免基地公司的瑞士所得税。

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动也可能会出现一些费用。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公司离岸业务的利润在公司居住国被免于征收所得税,但是通过这类基地公司汇回的股息还是有可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果在股息汇向基地公司所在国(如荷兰或瑞士)时,税收协定没有规定要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当股息从基地公司所在国汇出时,也还是有可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很低(荷兰为5%),一般不会影响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为所有业务是靠“套用”税收协定来完成的,所以在税收筹划时要认真地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每一个税收协定都有自己的特点,一个国家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互间也不尽一致,有的规定对预提所得税免税,有的规定减税。

在建立内部企业结构体系中,如何确定集团内部股息的传导路径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代的财务分析方法和专业跨国律师的咨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优的组合。

在实现外国预提所得税最小化的情况下,其实际效用还涉及到那些为避免法律性双重征税向本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抵免的国家。税收抵免加之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将降低跨国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税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国的税率,任何一项股息预提所得税即便能得到抵免,但还是会提高有效税率,最终将增加跨国公司的税收支出。

2.离岸管辖区的利润集中和再投资

控股基地公司的优势,不仅能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还能在不增加跨国

集团税收负担的条件下,将这些利润再投资。的确,从财务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国集中利润,然后将其向国外再投资,要比将利润汇回所得税税率较高的母公司所在国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帐目上积聚来自外国子公司以股息、资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润,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资金在考虑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条件下,再投资于外国基金或跨国公司制定的项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帐目中,利润积聚过程的效益取决于跨国集团内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对比关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的税收负担比母公司所在国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国允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将来自子公司的股息从税基中扣除,那么将利润积聚在国外就没有意义了。在公司所在管辖区不出现纳税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利润汇回母公司。这种状况并非不存在,现在不少国家正在进行激进的税制改革,已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实现税收的最小化还包括对出售资本项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资本利得征收的资本利得税。如果将利润转移到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关联企业所在国,以后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纳税义务,从而加重跨国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但是,如果通过控股基地公司来进行资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帐上的利润就能避免资本利得税,从而有利于利润的再投资。

3.股息的集中和境外已纳税额税收抵免的最大化

达到这个目的的途径是利用内部企业中的居间控股基地公司来控制外国集团公司。为了说明控股基地公司在传导股息和境外已纳税额抵免中的作用。

[案例2]

美国母公司M控制着设立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和直布罗陀的三个子公司。某年度,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都获取所得100000美元。各国所得税税率如下:新西兰为48%,澳大利亚为39%,直布罗陀为2%,美国为34%。假定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润都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母公司,这里我们暂忽略预提所得税的存在。

这个案例中,暂忽略荷兰所得税的存在,而将三个子公司的财务成果视作荷兰控股公司的成果。由于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税收抵免,集团总有效税率与母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保持一致,从而减轻了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

另举一个案例,以说明控股基地公司在集中股息过程中如何考虑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

[案例3]

现有股息100000美元,从位于四个不同国家(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瑞士)的子公司汇回法国的母公司。现假定在内部企业结构中末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其预提税的计算结果如图10-9所示;在内部企业结构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况下。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情况如表10-4所示。

表10-4 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情况

国家 股息额 股息直接汇回法国 股息汇入荷兰控股基地预提所得税 公司的预提所得税

意大利 $ 100000 (15%)$15000 -

比利时 8100000 (10%)$10000 (5%)$5000

荷 兰 3100000 (5%) $ 5000 -

瑞 士 $ 100000 (5%) $ 5000 -

集团合计 3400000 $35000 $5000*

*如果将税后的股息395000美元从荷兰汇回法国,还应缴纳5%的预提税,即19750美元。据此,总的税收支出为24750美元,借助于控股基地公司减少了税收10 250美元。如果不将股息汇回法国,而把在荷兰的全部股息对外投资,那么税收支出仅为5000美元。

4.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的克服

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除了具有税收优势外,还有利于减轻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结构的影响。如果子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非常严格的国家,或是位于货币政策不稳定的国家,那么最好的办法是将子公司商业活动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从而维护整个联合集团的利益。控股基地公司参与利润的传导还出于这样的原因,即如果没有基地公司的中介将利润直接汇回母公司,以后将在母公司的管辖区承担更多的税收义务。基地公司一般都位于没有严格管制的国家,可以作为内部企业结构中积聚被转移利润的中间环节,有待于今后把利润投资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资项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很严格的国家,那么控段基地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结构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条件下,基地公司是连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纽带,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汇回母公司所在国,而积聚在基地公司所在国,待以后再投资,那么母公司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和投资限制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将大大减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有时候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会要求将来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额利润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罚款制裁。可见,基地公司的活动可能会与某些法律管制措施发生冲突。

5.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

控股基地公司的选址中最理想的国家或地区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没有外汇管制,具有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

(2)政局稳定;

(3)对向非居民汇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预提所得税;

(4)没有资本利得税;

(5)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协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法定税率;

(6)对控股公司的活动较少法律限制。

显然,要找到拥有上述所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应是能满足大部分条件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国的现状,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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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二、保险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保险公司加强纳税筹划,是增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纳税人)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尤其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其所纳税收占其支出的比重较大,研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加重大。

1.有助于抑制自身自觉和不自觉的偷、逃税行为,树立诚实纳税人的良好形象。

2.有助于优化险种结构和经营方向。保险公司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险种结构和经营方向的优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赋,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险种结构合理和经营方向正确的道路上来。

3.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和利润是公司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基本要素,节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佳效果,以达到公司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4.从长远和整体来看,节税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所以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利益,又能增强公司实力。节税有利于公司,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三、保险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分析

(一)营业税筹划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税率为5%,节税的重点在营业额。主要有三种方式:应税项目定价、扩大免税项目、分保业务。下文将详细阐述各种方法的应用。

1.应税项目定价。当前,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正逐步走向市场化,也就是说在保险费率的确定越来越多地采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议价格的方式。这样,就为财产保险公司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如果保险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被保险人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财产保险公司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2.扩大免税项目。目前,财产保险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出口货运险种、养两业保险、开展保费到期返还投保人业务、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1)对于出口货运险而言,一方面加大投入,调动出口货运险展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该险种的保费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条款的修订,扩大保障范围或增加附加险,从而在技术上促进出口信用险保费的增加。(2)对于种、养两业保险而言,随着入世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将得到较大的提高,届时种、养两业保险将有较大的开发空间。(3)开展财产、人身保险业务,且该项业务具有保费到期返还给投保人的特点。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营业额,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所以该笔业务的营业额为2900万元。(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分保业务。初保险业务的营业额为全部险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险后的余额。但分保人的营业税金由初保人代扣代缴。例如某保险公司为卫星发射业务提供保险,根据合同规年:发射失败,将赔偿2000万人民币。全部保险费收入为200万人民币。该保险公司以分保形式支付给另一保险公司保费100万元,否则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2000000-1000000)×5%=50000(元), 代扣代缴分保人营业税为1000000×5%=50000(元)。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从纳税总额上仅次于营业税,且由于其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各项收支息息相关,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是财产损失和责任风险,在经营上有其特殊性,所以搞好财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筹划,体现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对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同样。

1.免于计入收入总额的纳税筹划。保险企业的下列项目,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1)手续费不超过8%据实扣除;(2)佣金不超过保费5%据实扣除;(3)按不超过营业收入5%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开业不满3年的保险企业,按不超过营业收入0.9%的,据实扣除;(4)按不超过营业收入0.3%招待费据实扣除;(5)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6)各种保险赔款冲抵准备金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7)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等等。

2.扩大免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1)选择不同的股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规避、税收滞纳。这种办法的依据是:企业的股票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是有影响的。由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范围很窄,故该办法很少用到,但随着国家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范围的扩大,该办法将是一个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2)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了亏损弥补政策,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组成形式的企业。但由于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基本都有盈利,所以都未从中得益。但随着竞争的加剧,某些年度发生亏损不可避免,那时候充分利用这条政策,可以为企业降低不少税收。

3.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筹划。(1)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先征后返。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保财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雇员工资收入部分。(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捐赠抵减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3)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雇员的收入,同时也减少了雇员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公司提供通讯、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工资。对公司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雇员来说,这些通讯、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2.支付给个人人的手续费部分。(1)分次申报纳税。支付给个人人的手续费属劳务报酬,按税法规定,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对个人人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支付手续费的数量,可以使个人人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其净收益增加。(2)同样可以适当采用对雇员的第(2)、(3)种办法。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保险市场的健全,财产保险公司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将为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做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四)企业组建形式中利用受控保险公司的税收筹划

受控保险公司是指一家工商企业集团建立起来的保险公司,承保本公司集团全部或部分风险事宜。如果这家从事保险的子公司只限于某公司业务的范围,它被称为纯粹的受控保险公司。如果它还向企业集团以外承担风险,便被称为广泛的受控保险公司。受控保险公司以一种特殊的身份替代了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保险公司。除了经营目的外,税收目的也是着力追求的重要目标。

其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母公司或集团成员企业支付给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通常允许在计征公司所得税中作为费用扣除。算总账便可得到一笔额外的税收利益。

其二,受控保险公司如果是设在低税负国家或者设在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保险费收入除了可以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其税后所得如不及时汇回公司,一般还可以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

当母公司遇到有关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所引起的保险成本问题时,可以在低税管辖区组建受控保险公司。在这以后,母公司从独立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单,而受控保险公司就母公司的保险单与独立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的比例分包关系。独立保险公司按受控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把母公司的保险费付给受控保险公司,后者按合同向前者支付税额不大的分包佣金。合同使母公司把支付给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从自己的所得中扣除,并且使受控保险公司在无税管辖区积聚保险所得,从而减轻了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

优势:(1)母公司把部分利润从高税管辖区转到无税管辖区,减轻了税收负担;(2)独立保险公司通过向受控保险公司再保险,减轻了自己的风险;(3)利用独立保险公司来转移税务部门对服务公司逃税的嫌疑。著名的荷兰飞利浦公司就是以这种形式将集团的部分利润转移到位于牙买加的金斯敦受控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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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理论及方法

(一)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对于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始于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案,该法案第一次对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在萨班斯法案的基础上,美国COSO委员会于2004年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定义了企业风险管理内涵。澳大利亚的学者Michael Carmody(2003)认为,税务风险就是一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T0M Neubig(2004)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进行审核,寻找最易引起税务执法机关关注的事项并事先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既不引起税务执法机关关注,又能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务风险管理。Erle(2007)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体系的一部分,由董事会负责,税务风险最终由股东承担。

(二)国内研究情况

范忠山、邱引珠(2002)认为,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及安排,以免于或者降低税务处罚,从而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税收负担。金道强(2005)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之一就是构建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即把税务风险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同时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系统。张晓(2010)认为,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但未纳税、少纳税,因此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法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相关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本文遵循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基本方法,在识别、评估电力企业主要财税风险的基础上,以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为核心,前移财税风险管理端口,将风险应对、监控有效衔接,改善财税风险管理滞后的问题,实现财税风险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监督的闭环管理。

二、电力企业税务风险框架及主要风险

(一)电力企业税务风险框架

财税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在财务风险下管理财税风险。从实务来看,财税管理又包括纳税申报、财税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筹划等主要业务,应从业务入手识别风险。因此,财税管理风险应包括4个三级风险,如下图所示:

(二)电力企业税务主要风险及成因

1、纳税筹划风险

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受限,筹划方案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公司纳税成本增加或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未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财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及经验受限,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未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策略,方案实施中相关措施执行不到位。

2纳税核算风险

由于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不到位,计税依据、税率适用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财税核算不准确,纳税成本增加或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与执行不到位,多计税款。增值税应税收入未足额计提销项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未足额转出。少计、漏记营业税应税收入,税目、税率适用不当,差额征税政策执行不到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不准确,收入未完整入账,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政府补助未及时转收入,超范围、超比例列支人工成本,业务招待费调整不完整,列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成本中列支资本性支出,资产减值准备未进行纳税调整等。合同提供不完整,税目、税率适用不当,少计、漏记印花税。少计、漏记其他税费。

3、纳税申报风险

由于纳税申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纳税申报违法违规,造成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影响公司形象。

风险成因:未按时申报,且未及时到财税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纳税申报资料相关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审核不严。未及时组织资金足额缴税。未依法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手续。各项税收优惠未依法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4、发票管理风险

由于发票领、用、存、销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原因,导致发票管理不规范,公司面临监管部门处罚。

风险成因:未经审核开具发票,为调节收入或利润虚开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未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未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按规定存档。未按照财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擅自损毁。取得的发票违法违规或未及时取得发票,发票审核不严。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抵扣。

三、电力企业主要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一)电力企业主要税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方法

1、基本思路

为实现事中、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转变,实现对财税风险的动态、量化、在线监控,拟建立的财税风险预警指标模型应包括财税风险预警指标、指标阀值和应用机制三个组成部分,三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

2、预警指标选取

为确保预警效果,税务风险预警指标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指标的可操作性。选取的指标数据应易于获取,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年报、季报等得到。

指标的显著性和敏感性。税能够灵敏地反映企业税务风险产生变化的情况,使得预警结果具有前置性、及时性特点,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撑。

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即指标选取过程及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指标应该能够消除公司规模、地域差异等所带来的影响,使得不同公司具有可比性。

3、预警指标阀值设置

阈值又叫临界值或阈强度,是指一个效应能够产生的最低值或最高值。常用的阈值界定方法有三种,分别为比较法、波动法和专家征询法。

(二)预警指标体系

遵循前述方法,选取并测试了预警指标,建立了应用机制,完成了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1、财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内涵

以财税风险为导向,以“主要税种、高风险领域、频发业务”为主体,以“依法合规、定量评估、动态管控、在线监控”为原则,“点对点”选取财税风险预警指标,综合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设置财税风险预警指标阀值,能够实现实时、在线、量化的财税风险预警工具。

2、财税风险预警指标及应用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

指标公式:

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年度增值税进项税总额/年度增值税销项税总额*100%;

月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匹配率=月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月度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比对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总额与年度增值税销项税额匹配度,检查公司增值税抵扣比率是否合理、充分。

(2)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比率

指标公式:

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比率=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费用类支出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检查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费用类支出占公司总费用类支出比例,分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获取是否充分、合理。

(3)所得税贡献率

指标公式: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核算应纳所得税额占收入的比例,检查公司所得税贡献率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相关要求,同时检查公司所得税贡献率是否达到公司纳税筹划目标。

(4)职工福利费税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职工福利费税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14%*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5)工会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工会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2%*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6)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年度应付职工薪酬*2.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7)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年度营业收入*0.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金额的60%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年度营业收入*15%*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9)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

指标公式:

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生额与税前列支限额一致率=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额/年度利润总额*12%*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金额与税前列支限额的一致率,检查各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10)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占研发性支出比率

指标公式:

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占研发性支出比率=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金额/研发性支出总额*100%。

指标说明:

本指标旨在通过测算各公司加计税前列支研发类支出金额占研发性支出总额比率,检查各公司研发性支出资本化比例情况及是否依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行为。

(三)应用机制

建立财税风险预警模型定期评估更新机制。电力企业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定期组织财税人员、涉税业务人员、外部财税专家等业务骨干,采用集中研讨等方式,评估现行财税风险指标、指标阀值、结果应用的实用性、适用性与合理性,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完善财税风险预警模型。

建立财税风险预警情况定期分析报告机制。电力企业财务部门组织下属单位每月或每季度开展财税风险预警结果分析工作,针对财税风险报警情况,深入查找原因,挖掘管理薄弱环节,如确认为财税管理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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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9-02

随着中国对房地产公司的宏观调控的紧缩力度日益加大,房地产公司的自身发展正处于复杂而多变的经济环境中,房地产公司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自身的创利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已经成为学界和房产界关注的话题。作为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负手段之一,涉税筹划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少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生命周期划分

“项目的各个阶段放一起就构成了一个项目的生命周期。” 这一定义从项目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强调了项目过程的阶段性和由项目阶段所构成的项目生命周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项目,因项目而生,因项目的结束而结束,与普通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集团企业相比,只有生产的过程而无再生产的过程,所以对于企业生命周期即企业从出生、成长、成熟到衰退的定义,更适用使用项目生命周期的概念。据此,我们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生命周期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建造阶段、项目销售阶段和项目终止阶段。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涉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投资机会的选择、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来决定地域市场的进入,土地资源的获取。在整个决策过程中,纳税成本的评估也是贯穿始终,而涉税筹划是要在纳税人对应的经济业务发生前,用既有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估计和判断,并选择有效的方案执行。

房地产企业在选定的投资区域建立项目公司时,首先要进行涉税筹划的问题就是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这里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情况一:若W北京公司为分公司,当年亏损3 000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K公司汇总 W 北京公司亏损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7 000 万元,应纳所得税为 1 750 万元,W北京公司需在北京缴纳 875 万元。K 公司经过分配,需要在深圳缴纳 700 万元。集团总计缴纳企业所得税 1 575 万元。若 W北京公司为子公司,当年亏损 3 000 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

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零,K 公司不能汇总 W北京公司亏损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1 亿元,应纳所得税为2 000万元。即 W北京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为总公司降低 425 万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

情况二:若 W北京公司为分公司,当年盈利3 000万,若 K 公司只有北京一个分公司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10 000+3 000)*50%*25%=1 625万元,K公司其应纳所得税为(10 000+3 000)*50%*20%=1 300万元,集团企业所得税成本共计:1 625+1 300=2 925,若W北京公司为子公司,当年盈利3 000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

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 3 000*25%=750 万元,K公司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应纳所得税为2 000万元。集团企业所得税成本共计:750+2 000=2 750 万元。

案例总结:通过两种情况的分析,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运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能更好的降低集团的税收成本。但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则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如果是暂时的亏损,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在公司经营的很多问题上会具有更大的优势。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阶段的涉税筹划

在项目的建造开发阶段会涉及到筹资业务、投资业务,需要我们在合同订立、账务处理、内部和外部资金筹措方式及配套设施的处理等提前或过程中进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筹划。

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是项目实施建造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利用承包合同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税的效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以总包的形式发包给建筑公司,同时对关键设备如电梯进行分包。

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实务操作时,除总部外项目公司的公司部门设置全部是为项目开发服务的,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和税务机关就此问题进行沟通,阐明理由,在账务处理时项目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向开发间接费用倾斜,如果项目当地税务部门无法认同,可以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按部门将费用调出。

另外,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进行分摊。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阶段的涉税筹划

开发企业对项目的销售可分为两个阶段,预售未竣工产品和销售已竣工产品,各地对预售未竣工产品的时间点并不相同,但必须要拿到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企业在收到预售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款、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和诚意金等,应按适用税率上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销售已经竣工的商品房时,这一阶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已做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竣工清算。因此,销售商品房时按已确认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成本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预售方式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立销售公司,通过拉长企业收入链条,增加环节,利用企业自身的组织架构的变化来降低税收成本。通过案例来分析下销售定价的涉税筹划:

1.背景介绍:W公司,其开发的项目“W家园”2007 年开始销售,经测算,普通住宅销售面积为 4.9万平方米,预计土地和开发成本合计为 2.1亿元,土地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如何实现效益最大化,需要设计销售价格区间。

2.案例分析

A方案:普通住宅增值率≤20%,此时住宅单价为6 517元,净利润8 707万元。

B方案:普通住宅增值率>20%且

C方案:增值率达到50%~100%,土增税率40%,销售均价最高可达到8 300元。

但根据当年市场销售情况分析,定价在7 000元以下较为合理。则方案A为最佳,既能保证完成原有销售计划,减少资金成本,又能保证利润目标的实现。

3.案例总结

由于有土地增值税,这种超率累进税率的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与销售利润间并不是完全的正比例增长,如果销售收入的增长不能大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增税的增长,企业得到的税后利润将会低于销售收入增加前的税后利润。如此,我们提高售价将不会有意义,所以在定价时我们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土增税等各种税收对利润的影响,在可能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国家对土增税的优惠政策,在不能适用优惠政策的时候,根据市场条件,争取在价位相近的情况下,适用最低的土增税税率,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的涉税筹划

项目公司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接受购房者的检验,通过之后“交钥匙”。购房者接受钥匙即意味着开发商在会计处理中,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确认收入。虽然房屋产权在此时并未完成转移,但由于此步骤时间跨度较长,从开发商的大产权变更到小产权往往在交房后一到两年的时间里,所以审计师和业内实操中通用的做法就是以“交钥匙”来认定。

项目公司税务清算的程序是先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再进行清算期的清算即应出具清算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近三年的国、地税清税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后注销税务登记,最后进行工商登记的注销。此步骤完成后也就意味着一个项目生命周期的结束。

六、结束语

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在项目的开发模式上,还是在开发产品的种类上,房地产企业均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放项目的纳税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必须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减低税负,已成为决定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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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美企业税制比较

1.税收范围和结构比较。

美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的指导思想,在纳税事项的范围上采取的是单列举法,除明确不予征税的事项外,一切收入都要征税,非左即右,覆盖面无限。美国税收中与企业有关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特殊行为消费税、资源税、关税等,其中社会保障税相当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特殊行为消费税相当于我国的销售税。美国企业税与我国企业税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没有设置增值税,这是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最大缺陷,导致税制复杂、重复征税严重等,这一缺陷美国政府早已意识到,但迫于改革资金成本和社会成本巨大而迟迟没有推出。与美国相比,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本着简化税制、促进公平的原则,逐步建成了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复税模式。在纳税事项的范围规定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双列举法,既列举征税项目,又列举免税项目,目的是为了更加明确范围,但实际上由于列举项目的有限性,反而给执行者和遵从者以权力寻租和偷税、漏税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在税种设置上,我国税收中与企业相关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资源税、关税等。与美国相比,我国没有设置社会保障税,但企业负担和代扣代缴的社保基金与其性质相似;单设了增值税以避免企业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管理和遵从成本也较低。

2.税制结构与企业税收的地位比较。

美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的税制,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较轻。2010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之和占税收收入总额的82%,而公司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9%。如果算上州和地方的税收,公司所得税占全美国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4.6%。与个人税收相比,企业税收在美国整体税制中的地位较低且有逐渐缩小的趋势。与美国不同,我国采用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2013年我国税收总额为11.05万亿元,其中流转税(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收入总额为5.69万亿元,占比51.5%,企业所得税占比20%,其他税(主要包括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大部分通过企业征收)占比22%,与企业相关的税收在我国整体税收中的占有绝对主导的地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占比是美国的2倍以上,且近几年有进一步扩大趋势;中国的消费税占比是美国的特殊行为消费税的近3倍。总之,美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个人,占比超过62%,企业贡献较小;而中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占比超过90%,个人贡献较小。

3.中美企业所得税基本内涵比较。

企业所得税是中美税制中真正可比的企业税负,其比较研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1)历史演进及名义税率比较。二战后,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率一直维持在52%的高位。随着肯尼迪减税方案的提出,国会于1964年批准将该税率降至46%。1986年里根政府将企业所得税率大幅下调到34%。目前美国实行从15%到35%的八级累进税制,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中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通过上收企业利润方式实现税收功能的。1980年针对三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但可以享受“两减三免”优惠政策;外商独资企业实行从20%到50%的五级累进,实行若干减免优惠政策后实际的税率为15%~30%。1983年,我国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了“利改税”的改革:国有企业的税率定为55%;集体企业实行从10%到55%的八级累进税制。此后,不同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率不同,内外资企业“内高外低”的局面维持了20多年。1994年,我国统一了三资企业的所得税率至33%。2008年,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终于统一为25%,小微企业优惠5%至20%,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此可见,对企业所得减税是一种历史潮流,中美两国的企业所得税都经历了由高到低的减税过程,目前美国的最高名义边际税率(35%)高于中国的最高名义税率(25%)十个百分点。

(2)征收税基及减免政策比较。中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均是企业收入减去直接成本,都允许对企业的某些经济行为进行减免或抵扣,但两国对扣除项的折旧处理上有较大不同,美国允许企业加速折旧扣除,而中国仅允许企业进行直线折旧扣除。此外,两国允许抵免的范围有较大差异。有些项两国均允许抵免,如针对小微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企业研发费用、控制污染和节能环保设备的费用等。但各具特色的差别化抵免项占比更多,其中美国特色的抵免项有:公司雇佣人员达到“目标”人数,可享受税收抵免;1936年前建造的历史建筑和非居民建筑的重要修复费用;出口销售公司;经济贫困的地区企业;跨国公司(集团);美国境内制造企业等。而中国特色的抵免项有:持有超过12个月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残疾人员等的工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0%;民族自治地区企业等。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上述抵免项的设置反映了中美两国不同的政策目标。美国政府高度关注就业,对雇佣人员多、出口、制造和贫困地区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都是保就业的重要举措;对跨国公司和企业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直接造就了全球数量最多的世界500强企业;对环境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优惠政策反映了其可持续发展的执政理念。而中国政府非常强调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具有很强的“国家主导建设”的特色;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反映了国家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导向;对民族自治地区和残疾人进行税收倾斜则更多地出于国家安全和稳定的考虑。

(3)实际税率和税收负担比较。虽然美国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较高(35%),但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率较低,2009年美国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只有12.1%(Wikipedia),不到最高名义税率的一半,美国1947年~2011年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率见图1和图2。2011年,中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22.7%,外资企业为20.46%,与最高名义税率相差不大。中国企业所得税占GDP的比大大高于美国,且有逐渐上升的趋势。综上,美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不到名义税率的50%,而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接近名义税率的90%。中国企业所得税占GDP的比是美国的2倍~3倍。

(4)征税管辖权比较。美国对企业所得实行所得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三权并用,而中国仅对前两种实行管辖。因此美国政府将美国公司全球所得和外国公司美国所得都纳入征收范围,对公司注册地和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地均予强调;而中国政府将居民企业全球所得和非居民企业中国所得纳入征收范围,侧重强调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地。双方的实际差别在于:美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在中国完税后仍需向美国交税,但在中国缴税部分可以抵免;而中国公司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美国完税后无需向中国交税。

4.税收征管成效比较。

经过近百年的演变,美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已经相当完善。首先,税收管理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其次,税务审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高。由于美国律师、会计师数量足够多且专业化程度高,一般企业和居民都是通过这些社会性组织进行申报和纳税。第三,美国税务部门采取的是典型的“执法服务型”体制,高度的以法治税,以法治税是税收的本质要求,美国政府对一些企业违反税法事项开出巨额罚单的案例屡见不鲜,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来说,一旦发生税收违法被罚事件,轻者损失巨大,重者倒闭破产,违法成本极高。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税收执法不严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等弱点,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企业有意、无意的偷、漏税情况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企业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1.适度降低我国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放水养鱼。

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可能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2000年~2002年以及2007年~2009年两段时间内,美国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均大幅下降,而这两次税率急将都立刻带动企业的利润的急升,最终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不降反升。根据美国经济学家拉弗的理论,目前美国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应该处于最优税率附近。中国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是美国的2倍左右,尽管两国的国情差距较大,具有不同的最优税率,但美国的实例给我们以很好的启发:中国企业目前超过20%的实际税率是否有可能过高?如果确实如此,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的实际税率就有可能给企业减负的同时增加政府的税收,实现典型的帕累托改进。

2.分步推进,优化税种。

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当前国情和实际的,一是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虽然较快,但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加上居民的纳税意识淡薄,如推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无法保证充足的税收;二是所得税征收管理比较复杂,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以商品流转为主体进行从价征收简单明了,无论是对生产、流通环节还是最终消费者来说,都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美国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市场经济体系成熟决定了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这种情况下,照搬美国的经验显然并不明智。从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个人等市场经济参与各方的积极性,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我国税制结构的现实优化应该由间接税为主向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过渡,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搭配,简化公平、低税轻负。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我们可以看出,1994年四大流转税曾占到了税收收入的72.9%,之后占比逐年下降,2013年该比例降为51.5%。下一步可通过优化合并税种进一步降低该比例,具体的改革建议如下:

(1)营业税优化。目前,美国税制设置中没有营业税。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税种,2013年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6%。如果国家能增加其他的直接税税源(如房产税等)而相应降低间接税的比例,取消或降低营业税应是首要选择。而营业税优化的具体路径有二:一是合并营业税和增值税。我国自2012年1月开始在上海试行7个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2013年8月扩充到全国范围,并扩大行业试点,目前交通运输业已经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下一步将在建筑业推行增值税。从理论上讲,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营业税占比应该有明显下降,增值税占比应有明显上升。但根据上述图4,近年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总的占比呈明显下降趋势,但营业税占比并无降低,反而是增值税占比在逐步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效果并未显现。二是借鉴美国销售税的设置方式,变营业税为销售税,对于生产终端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可将税收的征收时间从生产环节延后到销售环节。这样做的好处是政府可以通过延迟收税为企业减负,此外营业税是对所有生产出来的产品征税,而销售税是对销售出去的产品征税,显然前者的税基大于后者。

(2)增值税优化。一是要推动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允许企业对所有外购货物都能实行凭票抵扣,提高企业对固定资产和新兴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二是适度提高地方在央地增值税分配中的分享比例,更好地匹配事权与财权。

(3)消费税优化。如上说述,我国消费税占全部税收的比例是美国的近3倍。而如果从消费税与国民总收入的比来看,美国2007年的比例为0.6%,而中国为7.5%。究其原因,是中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更宽:美国的特殊行为消费税仅对汽柴油、烟酒、航空机票、轮胎、卡车等征税;而中国除上述科目外,还对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珠宝、化妆品征收消费税。两国最大的差别在于,中国将大部分奢侈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反应了我国对奢侈品消费的政策引导。目前,我国对化妆品的消费税率为30%,对汽车的消费税率为1%~40%,对高档手表的税率为20%。但任何政策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民财富积累阶段,通过对包括小汽车在内的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鼓励国民更多地储蓄而不是高消费,并将储蓄资金更多地投入国家建设,确实起到了人民财富积累和国家整体发展的效果。但新时期,国民经济需要更多的消费拉动,同时国民积累也具备了一定的消费实力。当前,小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人们对于各种高档商品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如适度缩小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降低部分奢侈品的消费税率,就很有可能大幅增加这方面的消费,在扩大消费的同时,消费税总额不一定降低,还有可能增加。事实上,由于国内的高税率,中国国内的许多奢侈品潜在消费转向海外,2012年我国海外的奢侈品消费达到183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