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主体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1 16:54:2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监管的主体,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监管的主体

篇1

金融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就是将经济领域与生态学进行结合,将金融机构看成一个个有生命的生物体,在这种思维及视角下,借用生态学的方法和原理来仿生的研究金融领域的具体问题。

如果我们把中国近代金融领域看成一个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存在着不同的“种群”,它们是钱庄、票号、银行、证券交易所等等,这些“种群”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呢?本文试图用生态学的视角来考察这个问题。

一、 正相互关系

1. 互利共生。互利共生(mutualism)是指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彼此有利,两者分开以后都会受损。例如,地衣就是真菌和苔藓植物的共生体,地衣靠真菌的菌丝吸收养料,靠苔藓植物的光合作用制造有机物,如果把地衣中的真菌和苔藓植物分开,两者都不能独立生活。再比如,根瘤菌与豆科植物之间的关系,根瘤菌只能固氮而不能利用所固定的氮,但可以供给豆科植物吸收,而植物可以提供能量和养分给根瘤菌,从而形成互利共生关系。

钱庄与票号之间在某个时期、某个区域也存在着互利共生的关系,比如,19世纪50年代左右,汉口的钱庄与票号之间经常互相用庄票或汇票进行抵押拆借,互相调剂头寸,有时是钱庄向票号拆借,有时是相反,彼此通过对方与众多商号建立融通资金的关系,保持互利共赢的局面。但是随着在长江中游展开激烈攻势,汉口的山西票号为了避免战争,在总号命令下,收缩业务,把大量资金向山西和上海转移,从而使汉口的金融力量大大减弱,汉口钱庄因票号的转移而无力支持商人所需的大量长期信用,纷纷倒闭或迁移。这种情况跟自然界中的真菌与苔藓,或者根瘤菌与植物的互利共生关系,何其相似。

钱庄与银行在贴现业务上的合作也体现了互利共生关系。20世纪20年代前后,商号可持票据先向钱庄贴现,然后由钱庄向银行办理转贴现。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向银行贴现呢?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钱庄机构普遍,网点众多,有较深的客户基础,因此钱庄办理贴现业务较多。但是,钱庄与银行相比,其资金实力远不如银行雄厚,而且买入汇款和押汇由银行办理者居多,因为这两项业务都需要有外地的分支机构,才具有通汇和款项收解的便利,所以钱庄必须与银行合作,才能完成整个贴现业务。在这个案例中,钱庄利用自身的优势为银行拉拢了客户,而银行也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为钱庄办理转贴现,钱庄和银行通过这项业务互利互惠,实现双赢。

2. 偏利共生。偏利共生(commensalism),亦称共栖,是指在生物界中,某两物种间的生态关系,其中一种的生物会因这个关系而获得生存上的利益,而另一方的生物在这个关系中,获得的利益少于另一方,或者不获利。比如,兰花附着生长在乔木的枝上,使自己更易获得阳光和养分,而又不影响乔木的生存。还有,某些蛤贝的外套腔内共栖着豆蟹,豆蟹可以以蛤贝的残食和排泄物为食,不仅养活了自己,同时对宿主也无害,还帮助其清理了粪便。

钱庄用庄票向外商银行拆款,实际上就是一种偏利共生。由于钱庄在中国发展较早,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商户对其有认同感,因此通过钱庄来贷款是当时中国的普遍行为。一般数额的款项钱庄尚有能力筹措,但是大额款项钱庄不得不借助银行,尤其是外商银行来调剂头寸,而外商银行也乐于利用它们多余的头寸来获利。更为要害的是,中国在丧失主权和贸易不平等的条件下,外商通过拆款将钱庄置于掌控之内,因此钱庄具有更多的殖民地色彩。在钱庄业务蒸蒸日上的同时,它对外商银行的拆借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独立性越来越小,其后果是不得不听命于外国金融势力,使国家利益受损。钱庄向外商银行的拆款,虽然对双方都有利,但是钱庄受制于外商银行,显然利益是不对等的。因此,它们的关系只能算是偏利共生,这是不同于钱庄与票号的互利共生关系的。

在近代中国,外国银行先于

华人银行的产生。两者之间在某些业务上也互有往来,比如短期的拆借、汇兑等。同样的道理,由于主权的丧失和不平等条约的枷锁,华人银行很难从外国银行那里获得对等的权益。外国银行除了与生俱有的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属性外,还充当着在殖民地国家控制附属国经济命脉的重要角色。在外国银行开办之初,是为本国商人办理货款汇兑与资金周转业务的,到了后来,可以操纵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控制汇兑,吸取游资,放高利贷盘剥华人,有的外国银行有权发行纸币,操纵金融,垄断市场,成为外商进行经济活动的后台。在这样的强势下,华人银行很难从外国银行那里分得一碗羹的,大多都是被外国银行所控制和利用。因此,这也只是一种偏利的共生。

二、 负相互关系

1. 竞争关系。竞争关系(competitive relationship),是生态学物种间关系之一,强调在两者或两者以上发生的行为,是指为了己方的利益而跟对方争胜,是个体或者团体,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努力争取其所需求的一种行为。比如,在一个山体上,存在着两群猴子,一个群体在山顶栖息,另一个群体在山脚活动,如果到了冬天,山顶没有了食物,山上的猴群为了觅食,跑下山来活动,这时,两群猴子就可能为了食物资源以及领地而发生撕咬,最终强者胜,占据有利地盘。这就是一种竞争。再比如,我们经常吃的小龙虾,它其实是通过生物入侵进入中国的。小龙虾原产于美国南部路易斯安那州,腐食性动物,20世纪初随国外货轮等途径进入我国境内。因其食性杂、生长速度快、适应能力强而在当地生态环境中形成绝对的竞争优势。由于自然界里的天敌在我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经几十年的扩散,已成为全国性的最常见的淡水经济虾类,广泛分布于长江中下游各省市。

前面提到,华人银行与外国银行之间有偏利共生关系,其实,那只是就某项业务而言,总体来说,两者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竞争关系。外国银行在近代中国的诞生要早于华人银行,加之资金雄厚和母国的撑腰,长期掌控了我国的经济金融命脉。华人银行是在民族压迫和民族工商业急需发展的刺激下诞生的,从一开始就处于和外国银行竞争劣势的地位,首先,是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丧权辱国条约的签订将腐败的清王朝置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何来平等?其次,晚清社会封建落后,经济凋敝不振,华人银行脱胎于此等条件下,造成先天的不足,这不足包括资金、管理、人才等各个方面。因此,无论从融资能力,还是从贷款汇兑方面,都难与外国银行匹敌。

华商证券交易所与外商证券交易所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竞争关系,表现在对客户、分布网点以及交易品种发行权等的竞争上。值得一提的是,在交易所发展的数量和延续的时间方面,不同于中外银行间竞争的是,似乎这一局华人略胜洋人一筹。关于外商证券交易所在华的报道并不多见,主要集中在几家有影响力的交易所,这里面有英商上海众业公所、日商上海取引所、青岛取引所、大连取引所、天津取引所等。而这些证交所大多存在时间都不长。

2. 偏害关系。偏害关系(partial harm relationship),当两个物种在一起时,由于一个物种的存在,可以对另一个物种产生拮抗作用,而自身获利或者无影响。例如,青霉菌可以分泌次生代谢产物--青霉素(抗生素)来抑制其他细菌的生长,又如胡桃科的植物分泌胡桃醌来抑制其他植物在附近生长。再比如,很多南方城市一到夏天,在自然水体中就会暴发水葫芦,这种植物也是一种外来入侵种,由于其生命力极强,一旦有合适的温度及养分,就会疯长,覆盖整个水面,这对水体生态是极大的破坏。首先,由于它的疯长,会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这样水体中的水生动物会因缺氧而死亡,腐败的尸体又会进一步恶化水质,破坏生态平衡。其次,水葫芦的疯长会使水体发臭,破坏景观。滇池、太湖、黄浦江及武汉东湖等著名水体,均出现过水葫芦泛滥成灾的情况。

在近代中国,票号与外国银行的关系,非常符合生态学上的偏害关系。票号的诞生早于外国在华银行,也曾经红极一时,是近代中国最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然而,到了后期,由于自身经营管理模式等原因,以及外国在华开创新式银行对其造成的生境胁迫,最终票号这一行业内外交困,黯然退出历史舞台。其自身原因我们暂且不论,主要考察下外国银行的产生对票号的偏害作用。外国银行仅凭借高息揽存、拉拢客户这一条就击中了票号的要害

。在开创初期,为了拉存款、拉客户,外国银行不惜提高存款利息,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欲拖垮票号。蔚丰厚票号经理李宏龄在《山西票商成败记》中就有关于银行通过高息揽存打压票号的描述,如“放款者以彼利多,遂提我之款,移于彼处……彼实施操作之权,我时时从人之后,其吃亏容有数乎?”。这一招,就好比青霉菌放出了青霉素,对周边其他细菌产生极强的拮抗作用,置其于死地。当然,外国银行除了高息揽存外,还用其它手段打压票号,比如低利贷款、发行纸币、控制汇兑等,这里不再赘述。

除了票号、钱庄的消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国银行的偏害影响外,就连外国人自己的洋行也受到外国在华银行的排挤,这也符合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洋行,是近代外商在中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机构。18世纪60年代兴起散商贸易,随之产生外商行号,被称为“商业大王”,也是外国对华进行经济侵略的重要工具。外国在华银行的异军突起,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不断蚕食、排挤中国的票号、钱庄等旧式金融机构,由于利益最大化的资本天然属性,即使对洋行这种外国人自己的机构,也逐步打压、吞并,最后取而代之。首先,银行不断增设新的网点,由通商口岸向内地渗透。洋行的总部大多在广州等通商口岸,而银行网点遍布大江南北,有贸易的地方就有银行。这样一来,银行的势力就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次,银行不断经营汇兑业务,而且效率高,业务专业,将洋行的外汇经营完全排挤出局。最后,洋行与银行相比,最主要的弱势还是资本金的不足。洋行要开展业务也不得不经常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周转,这样就难免要被强势的新兴银行吞并和取代了。

三、 中性关系

中性关系(neutralism),指两种或两种(下转第99页)以上不同种类的生物经常一起出现而彼此无明显影响的关系。比如草原上的狮子和湖泊里的鱼,两者谁对谁也不构成直接威胁,也没有互惠作用。再比如,天上飞的鸟类与陆地生活的各种动物,也几乎没有利益冲突。这里讲的没有关系,其实是相对的,宇宙万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无论是狮子与鱼,还是飞禽与走兽,看似没有关系,实则同处一个生态网中,只不过它们所处的生态位不同,没有直接联系罢了。

票号与华商证券交易所的关系,可以算是为数不多的中性关系了。票号的消亡年代大致在20世纪的20年代左右,而第一家华商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诞生是1918年。两者几乎没有交集,因此也就没有直接的正相互关系或者负相互关系。

本文将近代中国金融领域看成一个生态系统,考察了处于不同生态位上的金融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归纳出它们之间有互利共生的,有偏利共生的,有竞争关系的,有偏害关系的,还有中性关系的。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必须用辩证的、全面的和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这些关系。要认识到这些关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时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在社会、经济、时局等环境发生变化时,他们的关系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比如,钱庄与外国在华银行的关系,既有互利共生的关系,又有偏利共生的关系。再比如,华人银行与外国银行之间,既有偏利共生的关系,又有竞争的关系。外界条件改变,互利可能变为偏利,竞争也可能变为偏害,生态学的思维,就是要将研究对象与其所处的环境紧密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生命的发展有其自身特点,遵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水生到陆生的规律。将金融主体看做有生命的种群,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为深入研究这些金融主体间在不断相互作用过程中是如何协同进化、发展演替的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参考文献:

1. 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 郑振龙.中国证券发展简史.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 洪葭管.中国金融史.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 汪敬虞.外国资本在近代中国的金融活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项目号:12jk0813),咸阳师范学院2011年度专项科研基金项目(项目号:11xsyk107),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度“春笋计划”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会计专项(项目号:11dkj j09)。

篇2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7-004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7.10

一、县域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现状

我国对县域金融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起步较晚,对县域金融的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从各类文献中我们不难归纳出县域金融的具体特征、范围和功能等。

(一)县域金融内涵的界定、范围和功能

宏观意义上的县域金融由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在主体上,县域金融存在于城市与农村金融之间,既不属于城市金融,也不能简单概括为农村金融;“金融”与“县域经济”相结合,是建立在以行政县域划分为基础之上的[1-3]。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也逐渐超越了原有的县级领域,能够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资金融通,实现良好的资源配置,但我国的金融体系仍无法去掉其行政区划的特色。因此,本文认为,以行政区划角度来研究“县域金融”更为准确。

我国县域金融中除了原有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四家正规金融组织之外,新生的村镇银行、额贷款公司实力有限,还没能在广大县域区域站稳脚跟[4]。然而,有许多学者持相反意见。近年来,伴随县域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在原有四类银行基础之上,以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主的新兴农村金融主体已改变了县域金融体系的原有格局,并逐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5]。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日益明显,新型合作金融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范下,也逐渐扩大了县域金融监管的范围。

县域作为工、农经济的交汇点,发挥农村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推动作用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县域金融发展都远远落后于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县域金融的发展也没有对县域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与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不力是分不开的[6]。

(二)金融监管的内涵和目标

目前学界对县域金融监管的研究并没有农村金融中独立出来。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即为金融监管。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管旨在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的检查、督促以及日常管理,并以此维持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交易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各种限制,是政府进行的市场规制行为;还有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界限,主张金融监管除了金融监管机构对单个、传统的金融机构或业务进行监管之外,还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业务进行监管,以有效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7-8]。

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风险,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具体意义上在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和保证整个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则定位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市场安全,促进金融真正起到支持县域经济的作用,保证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发展权,特别是处于金融权益保护末端的农民金融权益保护。

(三)其他相关理论

不完全信息理论。信息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整的,则资金盈余者信任,资金投入后的预期效益,能够使双方达成共识,这就为投资者收回成本以及预期收益提供保障,这是理想状态下的运作模式。然而,实践表明,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市场,由此产生了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9]。为了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只有通过引入政府监管这一准公共产品,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不完全竞争理论。除了不完全信息之外,金融市场还普遍存在着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现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决定其不完全适用自由竞争规则。对待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府按照法定标准设置了一定高度的门槛,金融监管机关对其进入条件进行审核,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则不能成立金融机构。然而,金融市场还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各类金融主体在自由竞争过程中容易演变成为垄断,还会给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风险[10]。因此,只有引入金融监管机制,才能够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

二、县域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县域监管主体体系不健全

作为县域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金融,由于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其监管主体不明确,这种主体上的缺位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被监管者的自律,游离于监管之外,作为自身的监管主体并没有发挥自律的监管作用[11]。县域农村金融的风险控制主体供应不足,在监管主体不足的情况下应加强自律建设,“三驾马车”监管职能未充分实施,多元化监管依然存在[12]。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分离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13]。

篇3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篇4

一、金融监管法概述

长久以来,国内外关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着反复交替的争论。鉴于金融业的特殊战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场普遍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时的强烈的负外部性,依法对金融业采取适度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经越来越占据主流,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它反映并确认了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分不开。简单而言,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目标的关系表现为原则是为目标所服务的,而目标又在原则的出现过程中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金融监管从本质上而言就是风险监管。这种风险表现为三点,其一是内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机发生时的超强的传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会成本。因此金融监管的目标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机发生时的损失。具体表现为: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提高金融业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根据金融监管的目标,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和国际通行之惯例,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原则应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权力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证券法》、《保险法》里面的相关规定都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确认了这一原则,概括为五点: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的接受监管;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职权的获取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三、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监管活动应依法进行;四、监管活动双方有一方违法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金融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

(二)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适度原则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自身定位的问题。监管机关的定位准确与否,关系到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的表现是否充分。首先,监管行为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市场自身约束双失效的外部规范和约束。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矫正措施,监管本身存在着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矫正(即监管措施)也存在着两面性。综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学,事关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及其与市场机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实现金融目标而言,金融监管也并非万能。随着金融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和内部治理,不应当是替代,而应当是配合和补充。由此表明,当市场约束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够产生有效作用的时候,金融监管应当及时退出。监管机构定位模糊往往会导致监管职权的不适当履行,这就要求监管机关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首先必须要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主,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其次,监管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上应以宏观监管为主,尽量避免直接微观监管。一些人认为,只要每一个金融个体能够实现稳定,那么整体上就一定会实现宏观金融的稳健,这是个错误的认识。在利益相互关联的金融市场上,每一个金融个体的个体稳健纵然是宏观金融稳健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此两点,才有可能确保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自始至终的发挥作用。

(三)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以下几点: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监管职能的划分不清;二、政府干预监管决策频繁;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强。以上三点导致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浓厚的特点,而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四)协调性原则

这里的协调性应该做三方面的认识:其一、指各监管部门的内部协调,即监管主体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虽然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禁止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却已增加“但书”。如果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不顾及现实混业的趋势,将会导致监管混乱、真空的问题。因此,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强调监管主体的内部协调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鉴于金融的高风险性和超强传染性,加强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传统金融监管的特点十分明显,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增强,金融机构跨国业务的增多,国别金融监管也出现了很多制约。因此如何在确保金融完整的情况下,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最终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又是当今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任务。其三、对于微观、宏观监管的监管力度的协调。以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说,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是整体金融稳健的前提条件,但侧重于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宏观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关联性的评估、预测和管理,并不能确保金融业的整体安全。所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必要方向。对此,“一是要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中进行考虑;二是要突出中央银行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维护系统性稳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强对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市场、工具的监管,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传递;四是要调整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和风险拨备等制度,抑制其顺周期效应,保证金融体系在经济周期变化中的稳健。”

(五)效率原则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率关系。金融监管效率包括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运行状况都会影响到金融业竞争和创新以及成本控制,从而最终影响到金融业的安全。英国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里规定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都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的收益大于成本。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应该逐步转变行政性监管色彩浓厚的作风,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务功能,在制定和实施监管过程中,更多的考虑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从而确保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此外,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监管主体还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立合理的竞争机制;二、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三、鼓励专业机构发挥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监督;四、必须建立对监管主体的监督体制,确保决策和监管方式的严格审慎。

参考文献

[1]寇俊生. 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J]. 金融研究,2003年04期.

[2]朱志权,李国献. 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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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存在于现行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制度运行的矛盾和弊端之中。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各类各级金融监管主体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兼具行政检查(包括调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的执法职能部门来履行其监管职能的。

就其优点而言,一是执法职能部门具有检查职能,经常接触监管对象的人员和资料,对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较为熟悉,由其直接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给予怎样的行政处罚或不给予行政处罚,具有符合实际情况、节省工作量的特点;二是工作流程只涉及执法职能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三方或执法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两方,金融监管主体内部监管工作流程环节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有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或咨询参与,有利于维护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四是有金融监管主体的主管负责人或集体决策机构的最后决定权起把关或保证作用。

就其缺点或矛盾而言,一是具有检查职能的执法职能部门接触监管对象和熟悉监管对象情况的优点,在行政处罚职能的依法行使中使执法职能部门直接面临来自监管对象的人情压力,处于人情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建议权矛盾之中。要在该矛盾所包含的多种选择中作出合法与适当的选择,防止执法监管道德风险的发生或缩小道德风险的空间,对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有很高的要求;二是在是否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方面存在没有必要的审核或制约,缺乏对行政处罚随意性的制度性控制等制度性漏洞;三是各执法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职能时各自为政,对同样形态的金融违法行为缺乏统一的处罚尺度,既影响金融监管主体对辖区内不同的处罚对象处罚的公平性,又损害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威性;四是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使执法职能部门一身二任,在两大职能之间来回“变脸”,不利于行政检查业务和行政处罚业务各自的专业化,从而影响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五是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在使执法职能部门处于上述矛盾状态从而难以完全摆脱监管道德风险袭击的同时,因在执法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之间缺乏功能完善的“防火墙”,就不适当地加重了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审签日常监管决定等执法文书的负担,从而不但加重了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的监管责任,而且也会对其从宏观上驾驭主管事务的能力造成损害。

最后,在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存在上述优点的条件下,在金融业务特别是在存贷款、结算和账户管理等领域中,金融违法行为并不少见,其中相当部分属屡查屡犯,但相应的行政处罚文书不多,且在行政处罚中还存在处罚种类偏轻,处罚金额偏低,执法有效性不足(特别是行政处罚的预防违法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等突出问题。

二、建立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符合新时期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监管既肩负着培育和维护上述金融市场环境的重任,又是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要不辱使命,就必须在内外管理两方面都按办事,体现化和规范化的要求。金融监管主体有效实施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前提,是其自身构造和运转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行政法制的发展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被滥用,偏离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轨道,甚至产生腐败。而在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上实行分权、权力制衡和正当程序,则是制约和控制权力滥用的良方。在金融监管主体内部将行政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在职能行使上以适当程序使其相互制约和配合,则将为监管职能忠实、稳定和有效地服务于监管的法定目标创造必要的前提。

三、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构想

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是在金融监管法定目标的统帅下充分发挥行政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各自的功能作用,稳定有序运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其包括行政检查职能、行政处罚职能的分离和职能运行的适当程序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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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存在于现行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制度运行的矛盾和弊端之中。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各类各级金融监管主体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兼具行政检查(包括调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的执法职能部门来履行其监管职能的。

就其优点而言,一是执法职能部门具有检查职能,经常接触监管对象的人员和资料,对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较为熟悉,由其直接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给予怎样的行政处罚或不给予行政处罚,具有符合实际情况、节省工作量的特点;二是工作流程只涉及执法职能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三方或执法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两方,金融监管主体内部监管工作流程环节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有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或咨询参与,有利于维护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四是有金融监管主体的主管负责人或集体决策机构的最后决定权起把关或保证作用。

就其缺点或矛盾而言,一是具有检查职能的执法职能部门接触监管对象和熟悉监管对象情况的优点,在行政处罚职能的依法行使中使执法职能部门直接面临来自监管对象的人情压力,处于人情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建议权矛盾之中。要在该矛盾所包含的多种选择中作出合法与适当的选择,防止执法监管道德风险的发生或缩小道德风险的空间,对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有很高的要求;二是在是否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方面存在没有必要的审核或制约,缺乏对行政处罚随意性的制度性控制等制度性漏洞;三是各执法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职能时各自为政,对同样形态的金融违法行为缺乏统一的处罚尺度,既影响金融监管主体对辖区内不同的处罚对象处罚的公平性,又损害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威性;四是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使执法职能部门一身二任,在两大职能之间来回“变脸”,不利于行政检查业务和行政处罚业务各自的专业化发展,从而影响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五是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在使执法职能部门处于上述矛盾状态从而难以完全摆脱监管道德风险袭击的同时,因在执法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之间缺乏功能完善的“防火墙”,就不适当地加重了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审签日常监管决定等执法文书的负担,从而不但加重了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的监管责任,而且也会对其从宏观上驾驭主管事务的能力造成损害。

最后,在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存在上述优点的条件下,在金融业务特别是在存贷款、结算和账户管理等领域中,金融违法行为并不少见,其中相当部分属屡查屡犯,但相应的行政处罚文书不多,且在行政处罚中还存在处罚种类偏轻,处罚金额偏低,执法有效性不足(特别是行政处罚的预防违法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等突出问题。

二、建立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符合新时期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监管既肩负着培育和维护上述金融市场环境的重任,又是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要不辱使命,就必须在内外管理两方面都按规律办事,体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金融监管主体有效实施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前提,是其自身构造和运转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历史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被滥用,偏离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轨道,甚至产生腐败。而在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上实行分权、权力制衡和正当程序,则是制约和控制权力滥用的良方。在金融监管主体内部将行政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在职能行使上以适当程序使其相互制约和配合,则将为监管职能忠实、稳定和有效地服务于监管的法定目标创造必要的前提。

三、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构想

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是在金融监管法定目标的统帅下充分发挥行政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各自的功能作用,稳定有序运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其内容包括行政检查职能、行政处罚职能的分离和职能运行的适当程序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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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次债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更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金融业的风险和监管做一个重新的评估。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词复合而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较多。

金融监管模式广义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异同

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均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点:两国都有一个完备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为依据的银行运作规则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两国金融体制的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又有许多的差异:

1、在管理方式上,美国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国是集中统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国是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会员制管理、保险管理,而英国是理性化的监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联储具有法定独立地位,而英格兰银行则无。

4、在央行行使职权独立性上,美联储完全的独立,原则上可以无视总统以及国会的愿望,而英格兰银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的全权,逐渐向美联储靠拢。

5、在央行控制范围上,美联储控制着所有金融机构的活动,而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但金融监管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

(二)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英国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弹性大,英格兰银行在行使其监督职权时并没有逐条审阅监督法规的必要。而灵活和弹性大也会带来负面效应,导致监管主观介入较多,易滋生腐败,且由于规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监管过程也容易引起纠纷。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密切监控,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度的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权威机构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但缺点是,监管方式过于死板,缺乏道义劝说的方式和习惯,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无法挽回后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的经济改革之路,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化过程,现在又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都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基本适应的。

然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于过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就监管主体方面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差,监管队伍素质低;就监管手段方面来看,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健全,监管的自动化程度低;就监管内容方面来看,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审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方面仍为空白。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现行的经营模式是相互适应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业越来越深入的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内容、体制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的革新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

1、理顺“一行三会”四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职权行使上的矛盾与冲突,填补监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我国的外部审计体系,尽早填补存款保险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网。

3、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以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

4、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金融监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监管,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机构防范、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6、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案使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意识到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动地履行义务,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告知有关信息。

7、发挥公众和社会独立机构的监督作用。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别强调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藏惠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 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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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微观主体上,明确大金融监管趋势,实现灰色监管领域全覆盖,机构间相互协作、全面防范系统风险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重点。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几个问题特别突出:一是业务监管方面,以债券发行为例,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央行负责利率债和债务融资工具,证监会负责交易所的公司债、私募债等,这样就可能会造成监管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局面。二是机构监管上,分业监管更容易以邻为壑,引发区域系统风险。分类监管模式就曾е驴缂喙芴桌的现象,2016年资本市场的“宝万之争”中关于保险公司的“野蛮人”行径,其实也是分业监管的问题。三是金融监管的灰色区域更容易引发监管套利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中P2P倒闭跑路,甚至“裸贷”等事件就是现有金融监管空白套利造成的;2016年外汇占款下滑,资本外流情况明显,央行的反洗钱部门却不参与外汇管理局的“内保外贷”监管,等等。总体来说,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可能是当前金融体制最大的弊端。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制层面,明确监管主体,统一监管目标,促进各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协作,弥补监管空白,解决监管中的冲突和问题。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建立系统风险监管协调机构,成为美、欧等国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监管实际问题,借鉴国际经验,从宽松的监管实现向关注金融系统风险控制的基调转变,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合作,共享数据信息、覆盖监管空白将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

第三,进一步完善金融治理,推进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治理方面,需要确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多次金融危机之后,大家意识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除了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更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金融监管治理的目的就是增强大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在这一点上,除了本国金融机构之间需要实施信息共享原则,为了提高全球范围内系统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各国之间也需要共享相关信息。例如,为了配合国际税收、关税或者外汇市场监管工作,统一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防止全球金融风险扩散与传染,2011年7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动议构建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体系。为配合中央运行系统对接并共享信息,我国自2014年8月18日起提供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国内注册服务,这项工作有利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强国际间合作,并提高应对全球金融系统风险的能力。

篇9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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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11

1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发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广义的金融监管,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十分广泛,涉及金融交易的主体,市场,工具,行为及相关的各种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狭义的金融监管侧重金融业的监管,本篇文章侧重分析其广义的金融监管。

金融是世界经济的核心,金融业一直以来都是受到最严格监管的部门。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其他国家,其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是无须质疑的,就金融监管的存在价值而言,金融业的风险性和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决定了矛盾的必然性。在金融发展史上可以表明,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和金融监管密不可分,正是金融危机的出现和困扰才一步步推动着法律的完善。

金融监管最早起源于《英格兰银行法》。在1863年《美国国民货币法》有了明确的定义。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在国际金融中占主导地位,实践证明,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的制定方针往往代表了世界的金融监管方向。由于时代背景和历史环境不同,在全球经济快速一体化的世界背景下,西方国家的监管制度往往极具代表性。

2英美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改革

21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改革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放松的金融管制并没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使得金融投机行为十分猖獗,资产在全球流动过快,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蔓延。在1986年,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彻底拉开了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序幕。在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所引发全球经济倒退和政治危机使人们意识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1997年10月28日,英国合并其他金融监管权力机构,并成立了金融服务局,开始实行一体化的金融监管。2001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开始生效,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下。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的结构框架和金融立法。二是英格兰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有效保证支付清算系统能够高效运转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降低系统风险并适时提供金融援助。三是金融服务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伴有处罚,英国成为世界上实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典型的国家。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却暴露了英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对于2008年的债务危机,英国重新制定了金融监管体系,在2008年2月和2009年的2月先后出台2008年《银行法》和2009年《银行法》,这两个法案给政府提供了处理倒闭银行的权力,避免金融危机的蔓延和经济的萧条。2012年12月重新修订《金融服务法》并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生效。新《金融服务法》提出,金融服务局不再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金融服务局被撤销,金融服务局的职能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相互监督以保证金融监管的安全性。这种牵头负责维护安全更具有可靠性。财政部对公众和国会负责同时也是使用公共资金唯一的决策机构。英国还强调多层次地金融监管以避免重复监管和漏洞监管。对于危机管理的监督,《金融服务法》实施了隔离零售银行业务的结构性改革。

22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银行控股公司法》《社区再投资法》,这些组成了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分业经营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机构监管,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参与者进行专业化的分工管制。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全球化,金融证券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些世界经济趋势都使得市场参与者主体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进行专业化的分业管制。美联储金融管制的漏洞也越发显著。在2008年9月15日美国的雷曼兄弟宣布破产时,全球的金融危机进一步恶化,全球经济严重衰退,金融危机的爆发是美国开启金融监管改革最主要的动因,虽然说金融危机的爆发有房地产泡沫和美国过于宽松的利率政策,但是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金融管制的宽松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过度。金融危机给美国敲响了改革的警钟,针对美国金融监管的不足,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美国金融改革的方案,方案包括了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置与国际保护五个方面。在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关于该方案主要有以下四点措施:第一,美国金融改革加强了对金融监管概念的理解,不以市场参与者主体进行分业管制,对于同种功能的同类业务制定同标准的监管新规,那么之前按市场参与者主体的划分便成为了按其功能划分。第二,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主要监视系统性风险,加速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对象也随之变化,之前只是由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组成,改革以后扩大到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系统性风险机构。可以看出,美联储改革后金融监管十分强调系统风险机构。第三,一是对场外衍生品更加严格地把控,对场外衍生品参与主体实施分层监督。加强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由于市场标准化程度或其流动性各有不同,新的金融监管明确规定了场外衍生品交易种类,交易地点也需要在美国认可的清算所进行清算,如欧洲清算所(ICE Clear Europe)等;二是对衍生品的保证金制度严格监控;三是对自营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投机行为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并规定相应的控制限额。第四,首次创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对消费信息完全化,公开化,透明化,美国要想重建强大的金额市场,必须确保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有力的市场信誉。

英美金融监管这些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代表了英、美两国应对金融危机做出的反应和完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事实上英、美两国虽然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完善和修补,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我国与西方国家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应积极研究西方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弥补我国现有的监管缺陷。

3英美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主要启示

第一,加强银行内部监管,英国的巴林银行倒闭证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的松懈或失灵是金融机构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我国自从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对外开放与外资流入的局面,我国银行监督机构对各个银行的内部监管便显得尤为重要,内部经营的关键在于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权责明晰、相互制约制度、有效沟通调节的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原则》指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而且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管,比如像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就需要进行调整与加强,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关键在于内部经营,比如加强商业银行的自动调节机制等。加强内部监管会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效率,更保证了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可见,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对风险把控最核心的措施。

第二,多元化的金融监管,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至今方兴未艾,国际间金融资本的流动,金融危机的蔓延等都说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西方金融监管更注重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也表明了对其他国家的监督与管理。在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应尽快和国际接轨,一是在全球金融国际一体化的背景下完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金融防范,立法标准等。二是保证透明化和公开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最重要也最易被忽略的原则,同时也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

第三,由分业监督管理向混合经营发展,在统一监管逐渐替代分业监管的趋势下,英国作为统一监管模式的代表对我国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英美的金融管制均是从分业监管过渡到混合经营管制,而我国目前还处于分业监管的现状,虽然对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混合经营是世界金融监管的主流趋势,我国应逐步开放分业经营,形成合作化格局,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得银行,保险,证券等合作趋于一致化,混合经营逐步受到认可。

参考文献:

[1]朱崇实,万建华金融法教程[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