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类型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1 16:54:3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监管的类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监管的类型

篇1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篇2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14

1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内涵及重要意义

凡“体制”问题必涉及机构之设置、职权之划分,金融监管体制亦不例外,它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金融监管体制要解决的问题是设置哪些组织机构来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监管的对象包含哪些,监管的形式和途径的规范以及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责任承担的规范。

当今,多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体制革新,以期在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2017年,总理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 “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科学主张。[1]可见,我国政府目前高度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期待其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革除传统监管体制暴露出的诸多弊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人民合法经济利益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不同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比较分析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虽不尽相同,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总体划分为三种模式,其中有些模式又可细分为不同的类型。

2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单极金融监管机构,统管本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此类型代表国家有北欧的挪威、丹麦、瑞典,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但值得强调的是,从纵向角度看,其中部分国家是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属于此种金融监管模式。

以日本为例:从纵向角度分析,日本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为分业监管,最后转型为混合金融监管体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1998年改革前的日本才属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8年改革以前,大藏省(暨财务省)是统揽金融监管大权的行政部门,其下设银行局(其下设“保险部”监管保险业)和证券局。[2]其形式虽然类似分业监管,但实质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监管机构只是形式上的分工而无实质上的分权,实权统归于大藏省,所以这一阶段的日本采取的是较为典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日本在1998年实施《金融监督厅设置法》,这标志着其在国家意志层面肯定了金融专项监管的重要性,这也为后来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次机构调整,使总理大臣掌握了金融监督厅长官的任命权,并且使金融监督厅继受了原属大藏省的诸多金融监管权力。改革后,大藏省拥有的职权主要限于证券业,以及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22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由数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并且对监管效果承担责任,各国一般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进行监管,一方面,这些监管机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监管组织体,另一方面,也分别掌握了某业务领域的实质监管权,彼此相互协调配合。在这种模式下,还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

以中国为例。我国属于典型的采用单层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即以“一行三会”加外汇管理局等机构来负责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了宏观层面的设定。[ZW(]《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ZW)]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协调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但这种部级联席会议实质上是一种“软机制”,它并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所达成的意见更无法律约束力,更多依靠的是各机构的协调与自觉配合,央行在其中主要是召集人的角色。r且在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长达四年的停滞状态,后又因为国务院的批复而重新启动,可见这种协调机制的力度较弱,我国若想克服现阶段分业监管暴露出的弊端,就亟须加以完善或建立新的统筹协调机制。

23混合金融监管模式

这种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时代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它适应了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具体分析,又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种类型。“牵头式”监管体制可谓“一极多峰”,是指在国家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统揽各分业监管机构,并且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其典型代表国家是巴西。“双峰式”监管体制的原理是依据金融监管目标和不同的对象在不同领域设置两头机构分别实施监管。[ZW(]具体而言,其中一类机构的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另一类机构针对的是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管理,并侧重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ZW)]这种类型的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荷兰、奥地利等。

231“牵头式”监管体制

以巴西为例。国家货币理事会在巴西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最高决策地位,它的协调机制促进了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交流,其统管机构包括巴西央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管局等。中央银行是巴西金融监管体制中的牵头机构,除证券交易所、保险和养老金机构等少数机构外,其余均受中央银行监管。在央行内部又专设“监督管理局”,该局负责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金融犯罪、金融系统信息管理。[3]这种监管机制使巴西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232“双峰式”监管体制

以澳大利亚为例。1997年,澳大利亚开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双峰式”的金融监管体制,由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委员会推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审慎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其主要目的是预防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整体上的健康发展;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此体制下,国家财政部主要起到协调者的作用,一方面,对储备银行行长、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起到一定作用,其拥有提名权[4];另一方面,财政部统筹协调监管局和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接入其监管工作,直接影响到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对中国的启示

一方面,从制度建设上来看,我国现阶段仍属于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趋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虽然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特点,但也已然成为现实,并且具有深度发展的趋势。这就造成了“制度”与“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性。毋庸置疑,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很多国家仍处在分业经营的阶段,但最终还会殊途同归,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在“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下,金融混业网络平台的出现与发展无疑加速了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如果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方法和体制不能随金融发展状况而革新,则必将故步自封。所以我国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浪潮中,更应当在改革上未雨绸缪。

31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

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其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从宏观角度看,传统货币政策主要是维持物价稳定,但即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形式上呈现稳定走势,但金融市场、资产价格实际上的波动也可能较大。价格稳定并不等于金融稳健。从微观层面来看,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注重针对金融个体的监督管理,但在金融领域,有时“1+1”未必等于2,一些个体的健康发展并不必然构成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营,金融危机爆发的周期性以及金融机构个体之间关联的密切性,都会导致整个金融业在一定时间和地域的危机。

所以,现在我金融监管领域最大的灰色地带就是对金融业各方监管进行整体性的协调,换言之,在制定落实货币政策和实施个体监管之间,缺乏宏观角度的风险评估与应急机制,因此,协调宏观审慎政策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系是必须把握的关键点。

32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在金融市场中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无疑需要金融消费者的广泛参与。在现实金融市场交易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透明、市场操纵、违法套利、欺诈等活动而受到实质损害或需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和运行应当更加注重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识,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ZW(]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这为次年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南非通过了《公平对待消费者倡议》。俄罗斯颁布并修订《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并逐步提升了对其保障的法律标准。[ZW)]

一方面,我国应在法律层面落实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法律有十分严重的缺位现象。如何让决策者和金融消费者不再受到既得利益者的“绑架”是一个严肃的命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终究是利益的博弈,但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明显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形来看,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规范,至少需要国务院组织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应设置专门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机构。目前“一行三会”内部均设有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体,如将这些内设机构整合改组成统一的市场行为监管机构,便可以健全金融监管框架,为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组织机构保障。[5]

4结论

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可以发现有部分国家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到分业监管再到不完全统一监管的改革过程。这看似是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实则蕴含着金融发展层级由低到高的内因。比较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其演变脉络,不难发现这样三条规律:改革围绕着不断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定位而展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影响着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对金融监管体制产生影响。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改革亦不能东施效颦。基于现在各国基本国情,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改革方案都可能各有利弊,所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不能“一刀切”,更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但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历程,不难发现大致

都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向混合金融监管演变的过程,这也许为把准改革脉络提供了有利的参考。对于我国而言,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优方案应该是一种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既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统筹力,又增强了各相关职能机构执行力、配合度的改革措施,这样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改革的阻力。

参考文献:

[1]范逸文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J].财经界,2016(4):26-27

[2]罗清日本金融的繁荣、危机与变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篇3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篇4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与类型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财务目标,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监督管理条例而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作为金融体系市场失灵的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从本质上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和财务决策的经济发展来权衡的,决定着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系统的有效与否,关键是它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力的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类型。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①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②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③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④“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够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近几年,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正在显著加快,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创新,网络化,数字化,提高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化程度,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挑战。

1、金融市场继续深化部门分离监管体系的挑战的过程中,随着中国的金融机构,市场改革深化资本市场,尤其是在市场利率,加快汇率弹性的过程,进一步扩大了金融市场,资本账户也逐步开放,金融崛起互联网,在金融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金融联动市场与实体经济不断增长,金融体系和跨市场效应的顺周期波动显著增加传染的风险,现有部门的分割监管体制也将迎来新的挑战。

2、在混合财务管理不断增长的趋势下,分业监管模式面临挑战。凭借金融产品的逐渐多元,影子银行、金融、基金、投资,跨入资产管理时代之间的相互渗透的迅速崛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出现不断增长的趋势,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涉及多种业务领域;不同的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市场之间的联系显著上升,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的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也日益暴露监管漏洞,延迟和失败的问题,不再符合当代金融的发展需要。

3、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立足监管挑战的机制。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的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和驱动无尽等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出现越来越多的跨行业,跨区域,跨快速扩大市场,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网上银行传统形式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混业经营。网上银行和影子银行等金融创新,加强金融行业的各个子行业和交叉传导的风险,目前的监管方法的机构和监管协调的对象已经与新兴金融的提升渐行渐远。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已火烧眉毛。从2008年以来,中国的金融体系风险不断增长,也逐渐显示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近几年,包括:在全社会中,债务水平上升过快,特别是在企业部门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全球的列表,僵尸企业贷款有上升趋势;从目前的脱节分业监管模式混合分离逐渐转向财政运营商;监管的标尺不统一,导致一些新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出现了井喷式增长,但并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等等。

三、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与说明

一是确定监管职能,完善监管理念。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是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此外,没有其他。这通常是通过在实践中的其他目标,如稳定增长,发展或部门利益等。在监管理念方面,央行近期提出了加强在原有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系统的概念的基础上,与危机后的全球化监督管理改革的大体目标和我国现如今的社会现实相联系,将改革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落实。

其次,监管机构的改革。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一方面形成监管真空,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多种监管或监管五龙治水的现象。推进监管机构改革,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同时落实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重要制度性保证。

二是要进行对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改革。目前开发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和现在的金融市场越来越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一方面是形成监管缺失漏洞,另一方面造成一些部分更多的监管的现象。推进监管机制的改革,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而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确保重要机构的全面实用性。

三是要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力度,广度和深度的监督。在银行业为例,这相当于提高监管标准(如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要求),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对于系统关键性银行要预先设计好危机应对计划,加强对影子银行等新的监管企业的监管。对于新产品,新的业务目前正处于监管盲区,我们需要明确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四是要制定和完善监管人员的信息培养。任何一种机制,监管的最终实现需要各个人员的落实。敬业精神和监管机构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到调控效果。特别是,整个金融改革推进过程中,随着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直接融资体系,促进发展的各个方面,提高了相应的人才储备和专业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在信息中,除了信息共享,提高微观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监管当局之间,以及信息处理判断能力(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和判断)迫切需要加强。

在最近的金融监管改革方面需要做好下面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监管安排,并没有这样的东西作为全球最佳模式条款。在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欧洲,英国和其他国家在制定监管机构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调整,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尤其是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作用显著变化得到提高。例如,大多数的英国金融监管放回央行,并将金融稳定委员会平行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能。

其次,虽然分业监管模式会带来协调方面的问题,但统一监管模式也将带来过度集中的监管后的风险。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大监管模式也将消失。

最后,如果当下监管机构的改革,主要采取手术方案,选择从点上看可能是最糟糕的。大手术方案是在危机后的合适的最小阻力时间点,或在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健康的时刻下。在金融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已经发展到必须尽快解决的阶段。一旦在短期内将消耗太多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给团队带来一些不可控因素,大手术方案的实施,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等各方面的延误,导致系统性风险的进一步上升,甚至发生失控的状态。

(作者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2.黄山学院)

参考文献:

篇5

1、银行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2、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完全分离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其二,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行使金融监管权。

3、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段及程度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从来都是各国管制最严格的行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关键词】

统合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沿革

金融发展的历史总是与金融危机相伴相随。金融危机的威胁和破坏不断推断金融监管的发展和完善。1720年英国颁布的《泡沫法》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涉及政府金融监管的法规。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金融危机使古典经济学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时间凯恩斯主义成为了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指导思想。在凯恩斯思想的指导下,金融监管的重点转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规制。

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飞速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投资规模急剧膨胀,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对效力的要求日益彰显。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金融监管理论的新潮流。

20世纪8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关注金融体系内部性问题。统一监管成为当时金融监管的一个重点。

20世纪90年代,由于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爆发,金融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各国监管部门的重视。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以斯蒂格利茨与青木昌彦为代表的金融约束论以及罗伯特﹒默顿提出的功能性监管理论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国纷纷推动本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改变以前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1997年-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检讨自身的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2006年日本制订了《金融商品交易法》。2005年,韩国将资本市场监管法律统一称为《资本市场整合法》。

21世纪的今天,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推动着不同监管模式的逐步趋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不断提出挑战,转型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发展对国际金融业的监管规则也提出来新的调整要求。

二、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的模式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而变化。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和交叉,金融经营模式分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就是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只能经营各自的业务。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可以经营不属于自身营业范围。与金融营业模式相对应,监管体制也分为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类型。总体看来,监管模式可以分为“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监管模式”三种类型。

(一)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指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一个机构,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挪威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2000年6月14日,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确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是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不同的金融领域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不同,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楚、互不干涉,对于交叉的金融业务由双方互相协商解决。

(三)混合监管模式

混合监管模式是未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统一监管和多头分页监管模式改进后的一种模式。其优势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

三、金融业统合监管的必要性和金融监管国际立法变革

(一)金融业统合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混业经营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晰。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以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为代表,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强化。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一个大的集团,如花旗集团,既有银行、证券、期货,还有保险,委托理财业务。中国的平安集团、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其经营范围涵盖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种业务。金融产品的混合和趋同,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从传统的单一业务转向多元。

2.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程度加深,要求监管的高度统一和集中。随着外汇管制的取消以及全球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国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济关联系日益紧密,一国的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他国也带来巨大的冲击。

3.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漏洞。由于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管所属管辖范围的金融产品,对其他部门监管的金融产品望尘莫及。而监管机构的分散监管,又没有一个有效的兼容监管机制,所以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引发金融市场风险的扩大。

(二)金融统合监管的国际立法变革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调整范围涵盖了针管、期货和保险等所有金融服务行业。1997年5月份,成立了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2000年,又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取代了金融服务法、银行法等多部法律,至此,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高度统一了金融监管职能,其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

德国,200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统一的金融服务监管法,同年5月1日根据该法设立了联邦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模式正式确立。

日本,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学习英国的金融立法。1998年成立金融厅,2001年金融厅上升为内阁府的机构,成为日本最高金融监管机构。2006年制订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了原来的证券交易法。

韩国,1998廿月份,韩国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统合国内证券交易法和监管法律,制订了资本市场整合法,并于2007年获得国会通过。

四、世界各国的统合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无论世界各国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其监管之目的,旨在通过金融监管实现金融业的高效、稳健和有序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是金融业发展的未来方向。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路劲也是沿着发达国家金融业的路径进行的。各国为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在面对金融混业的情况下,纷纷以统合金融监管的模式以克金融混业经营存在的漏洞和风险。我国金融的监管的路径当也不应另谋他路或“摸着石头过河”。

虽然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还远不如美国等发达资本国家混业经营的规模,但混业经营的深入发展必将不断推进我国未来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程度,从长远来看,统合监管是混业经营框架下的一个较好选择和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篇7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监管模式 分业 混业

一、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制度安排,是政府以强力颁布的一系列行为规则,是多数行为主体经过博弈之后的制度安排,从广义上来说,这种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可分为由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独家行驶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及由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职责的多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划分,又可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后至1978年的金融监管情况

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的《监管当局试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当局受政务院领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主管全国货币金融事宜。从1952年至1969年,我国开始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管理体制,实行单一的监管当局制度。“”时期,明文宣布废除金融法规和把监管当局同财政部合并,更是谈不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问题。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9年―1992年)

1979―1984年为恢复调整阶段:党的以后,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配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2月,先后独立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1985―1992年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带动下,金融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成立了近10家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2家住房储蓄银行;各类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信用卡公司、典当行以及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融资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也登上了金融历史舞台。与此同时,监管当局的职能得到了强化,金融监管机制日趋完善,监管力度日益加大。

(三)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建立及完善(1993年至今为完善阶段)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监管当局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1993年至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继挂牌,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

1995年分业监管的体制不断完善,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的体制。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成立,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构架分析

曾经在监管上一统天下的央行十几年来经历了3次大的分离: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也离开央行;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成立,对银行的监管职能再从央行独立出来。至此,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犹如三辆独行的马车,行驶在各自的跑道上。2003年国务院对于三者进行了分工: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金融监管历史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起步晚、历时短。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自运行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飞速变化,尤其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这一监管模式也暴露出许多弊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过于重视政府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外部监管重视不够;处罚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不够等等。

四、建立全国统一监管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符合现实国情,还要考虑未来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设计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应该选择不同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金融业的运营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追求的长远目标。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模式应该是:按照功能性金融监管的思路,通过立法设立一个覆盖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和各类型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为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切实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监管机构要能够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同时,在这一监管机构内部,应该设立综合监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信托监管部等多个专业化部门,对于类似金融控股公司性质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可以由综合监管部负责监管,其他按照金融业务来确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样,监管的一体化和专业化都能得到很好体现。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具体历史阶段,应该在原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借鉴美国“伞形+功能”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尽快建立一个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1)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协调监管。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重视央行与三大监管机构的业务分工与协调;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与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国家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保持密切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此外,被监管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从中国金融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事实上已成为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的中间平台,也会成为我国下一步综合经营的重点。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能否进行有效监管是能否最终过渡到集中监管模式的关键。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3)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如前面分析,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仍是我国实现综合化经营的一个较为可取的模式。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在市场准入机制、监管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可参考国外立法体例并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的情况做出相应规定,建立起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法可依,并以此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4)引入先进的监管理念,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在目前的监管中需要引入激励监管的理念,尊重并鼓励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引入监管成本、收益理念,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对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实施那些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措施,力避监管过度或监管不到位;监管当局要努力实现由原来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5)建立一支高素质金融监管队伍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必要保证。现阶段,急需建立一批既精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金融理论知识,又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懂管理、廉洁的金融监管人才。而这一类型人才的获得,需要进行专门培养,所以建立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应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谢平.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篇8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

1998年以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即“一行三会”的机构型监管格局(详见下表):

表1: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金融监管的原因 自然垄断 外部效应 信息不对称

金融监管的目标 保证公正公平竞争 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管理的具体目标 系统稳定(清算、支付系统) 审慎维护 市场规则、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监 管 者 中央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

监管内容 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 存贷款业务 保险业务 证券业务

监管对象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银 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有关问题

(一)功能型监管趋势与机构型监管的矛盾开始显现

一是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即被监管对象利用“监管真空”逃避监管),若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目标,容易产生分歧,使监管对象难于服从;二是由于每一个机构监管者都要对其监管对象所从事的众多业务进行监管,就必须针对每一类业务分别制定并实施监管规划,这对社会资源而言是一种浪费。三是当各金融机构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时,如果受不同监管者的管辖,那么潜在的监管程度及相关服从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差别,这将导致某些金融机构在获得“制度补贴”的同时,另一些金融机构面临越来越低的利润边际。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型监管将难以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

(二)监管机构信息沟通不顺畅,监管信息不够透明

目前,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一行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许多银行都开办有证券、基金业务,这就使得原有的机构型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三)监管目标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能

事实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使得被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各类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客观上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四)监管法制环境较为薄弱,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有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仍然存在。二是基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现实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的处罚并不到位。

(五)监管内容和方式比较单一,影响监管效能发挥

主要体现为:一是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金融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二是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三是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六)监管人才缺乏,人才培养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

目前,基层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原因有二:一是金融监管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好多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学校直接走上工作岗位,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缺乏深入的了解;二是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行业是一个高薪行业,基层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吸引监管精英,许多监管人员将监管机构作为跳板,频繁向被监管机构跳槽。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实施功能型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正处在国际金融改革的关键点上,金融业发展迅速,在原来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批以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交叉现象已经客观存在,现有的分业金融监管已经明显滞后于这一现象。种种迹象表明:机构型监管模式的后期发展瓶颈特征已经显现,结合美英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和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我们应该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功能型监管。

(二)加强协调,内部联网,实施监管类信息共享

一是由人民银行科技司牵头,实施“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一行三会”内部对各金融机构各类监管信息的资源共享;二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的报送执行制度,改变当前要求“各金融机构报送信息难、报送信息慢”的不利局面(在笔者调查走访过程中,95%的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反映此类现象客观存在)。三是强化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把关,引入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各类数据的统计、报送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含金量更高的各类基础数据。

(三)捋顺机构,顺畅关系,实施监管类机构改革

目前,“三会”的金融监管好比是“防火”,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央行则好比是“救火”,不让救火的机构参与对防火过程的监管,这本身就是一种缺陷。从美英金融监管改革赋予央行更多的实际和我国的人民银行现有分支机构的组织和人员规模来看,我国并不适宜马上整合“三会”组建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应当设计一种过渡性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在“三会”分别履行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主任,“三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人民银行为联席会主持人,其他三家监管机构为副主持人,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协调全国的金融监管和稳定工作。在该体制之下,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对整个金融系统的总体监管,“三会”则依照不同类型金融业务实施分业监管。

(四)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优化监管的法制环境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对一些重要领域但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监管。

另一方面,适时酝酿出台《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坚持“先立法、后统一”的原则,美英此轮金融改革在赋予央行更多职能的同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先立法、后统一”的好处在于,立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权力再分配的妥协过程。一般而言,漫长的立法程序最终会产生一个协调综合了多方利益的成文法出来,这种利益的妥协性实际上是对统一监管之后各种复杂利益冲突的提前化解,便于将来金融监管工作的有利开展。

(五)浓缩内容,改进方式,发挥金融监管的实效

一是将货币政策的目标与金融监管的目标统一起来。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只有全面了解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才能使宏观货币政策与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切实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监管目标的全局性。

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不仅可以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而且可以切实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进一步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强化非现场监管,在“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从分割式监管向金融机构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从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进一步提高整体风险监管的水平。

(六)强化实践,完善福利,发挥人才的基础作用

一是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到被监管机构实习和轮岗锻炼机制。“一行三会”的工作人员除参加系统内任职前的专业培训外,还应根据将来的工作岗位要求去相应的金融机构实习,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被监管对象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优化监管机构选人、用人机制,改善监管机构人员薪酬福利。一方面,优化监管机构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吸纳被监管机构的业务骨干加盟金融监管机构的队伍,或者定期选派人员到被监管机构挂职学习、锻炼;另一方面,改善薪酬福利还可以减少监管机构人才的流失,同时消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跳槽之前与被监管对象私下结盟的潜在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烨敏.我国金融机关的变迁和新形势下的选择.浙江财经学院.

[2] 蓝文兴.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胡余平.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9

对于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学术界1直没有1个标准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搜寻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发展模式,也是通过互联网媒介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与建立全新金融发展模式的首要法子。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从广义与狭义长进行区别。在狭义上,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具备了金融数据及业务流程的互联网平台,以用户终端为基本操作平面的1种新型金融发展模式。在广义上是指,互联网金融包含了与狭义上相干的金融市场等1些外部发展环境。第3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是信息科技时期所出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它能够给用户提供全新的服务体验。本文认为,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是采用互联网技术,并通过互联网思惟来提供拥有立异精神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机结合在1起的1种新型发展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生,对于传统金融业务发生了重大的影响,使患上金融交易的方式正在产生扭转。互联网有其本身开放性的特色,进而使患上在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下,金融业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还增添了新的安全风险。这些风险类型主要有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等。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在立异方面与现行滞后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进而致使了风险的出生。因为最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进而致使了我国传统的金融法律体制已经经没法知足当前互联网金融立异发展的监管需求。新的法律体制还在酝酿当中,使患上消费者的权益患上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监管风险是指,我国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是进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大多存在跨界经营的现象,而且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信息多且杂的特征,进而使患上传统的监管模式没法施行全面监管,常常会造成监管漏洞。技术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依赖性较强,但互联网因为本身的系统缺少完备性,像会呈现电脑故障等情况。进而使患上用户没法正常展开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而使用户的经济利益遭到侵害,无益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延续不乱发展。网络安全风险则是指,当前的网络环境较为繁杂,而网络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患上以顺利展开的症结所在。因而,黑客袭击、网络病毒等网络安全风险也要挟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实际生存空间。严重时还会致使业务瘫痪,给企业与客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的缘由

(1)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在立法与监管方面还存在相对于滞后的现象,进而使患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患上不到有效地监控。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尚无对于互联网金融法有明确的规定,在监管规则上面也处于没法可依的现象,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市场患上不到有效地监管。在1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进程中,需要全权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并且还要树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体系、社会征信体系及金融隐私维护体系等等。在另外一方面,部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轨制1般为宣示性的条款,这些条款没有对于背规行动制订相应的处分机制。进而使患上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流于表面,无益于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轨制来进行规范与监管,使患上目前在发展进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社会形象。

(2)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尚无构成与树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仍是沿用了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类体制是分业金融管理体制,互联网金融采取这类体制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没法实现互联网金融对于交叉性立异业务监管的现实需求,并且存在监管能力较为扩散的现象[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没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区域、跨业务所带来的监管困难,还会发生监管缺失与监管堆叠的现象。除了此以外,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执法不公道也使患上现行的监管体制没法真正对于互联网金融主体起到监管作用,乃至呈现多头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现象。

(3)互联网金融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尚无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1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二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以外,没法实现对于征信信息的同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致使金融机构对于借贷人的信誉情况缺少深刻的了解,从而致使坏账现象的产生,增添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1些自发组织或者是依托市场化运营的同享平台,他们的信誉信息还没法知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4)互联网金融本身特性

互联网因为其本身存在开放性的特色,使患上其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为不法份子所觊觎。进而使患上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大量背法犯法行动。首先是容易发生非法集资,像P二P与众筹运作模式,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使患上其成了非法集资的首要工具,进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秩序的不乱。还有就是互联网金融因为其拥有信息量繁杂且庞大的特色,容易成为不法份子进行网络犯法或者是洗钱的工具。因为目前虚拟货泉的交易情势日益多样化,使患上其成份与类型较为繁杂,在转让的进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管,就会致使虚拟货泉成为网络犯法与洗钱的工具。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还有支付方面存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资金在使用进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管,进而致使在清理支付资金时,会造成必定比例的资金沉淀。如果这些沉淀的资金被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挪用,乃至开发出了金融衍生品的话,就会带来巨大的支付风险。除了此以外,还有市场风险,互联网金融增添了金融市场风险传布的可能性,使患上金融风险传布的速度更快、规模波及更广,而且还容易引起交叉沾染。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缺少必要轨制保障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更易引起市场失控。最后是资金风险,互联网拥有开放性的特色,但其网络技术还不够完美,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进而使患病毒损坏、黑客袭击、网络欺骗等行动频频产生,给消费者造成为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3、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发展路径钻研

(1)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目前正在不断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监管力度,在承认众筹方式可以作为直接融资方式后,还针对于众筹平台缺少监管的现象制订了相应的规章轨制。对于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管理要从风险防范、如何有效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来对于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法律中对于P二P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及时表露信贷条款,制止信贷轻视、制止不公平交易或者诈骗性条款及做法、采用相应的反洗钱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等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有益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够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使患上金融发展更为规范化、公道化、科学化、法制化。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法行动,进而增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2)树立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

目前来说,国外大多都已经经树立了较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像美国树立的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可以从联邦与州两个层面上来对于第3方的支付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在联邦层面上,联

邦存贷款保险公司还可以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必要的存款延伸保险机制,进而实现对于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各个州的不同监管部门也能够依据本州的法律来采用不同的联邦监管措施。这些国外的互联网监管机构的设计方式也能够为我国所鉴戒,我国树立健全完美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益于实现对于资金流转的监控,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动的监管来避免网络犯法行动的产生,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秩序,从而带动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 (3)晋升企业及用户的安全意识

篇10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而在我国,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较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1. 金融监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

3. 金融监管目标不同。虽然两者都把保证本国金融业稳定作为金融监管最高目标,但存在着监管目标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个: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业的垄断以保持金融效率;保护投资者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是要兼顾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项目标,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目标的侧重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中国在这方面与德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德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首先是保证德国整个金融业的正常稳定运行,由此派生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和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在中国,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其监管目标存在差别,因此有不同的监管目标,不同于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具有统一、清晰的重点,比如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证券业监督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要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积极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入、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 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国金融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依赖非政府力量来监管银行,而较少使用政府直接监管措施。在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当局放宽了对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时从总体、宏观方面对金融业加强了监管。实现了从常规性监管到风险性监管的转变,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目标。而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一般有三类,一是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它是中国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监管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委托监管,可以委托银行进行内部的稽核监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机构;三是行业自律管理,建立银行业同业协会进行行业协调和监管。针对上述不同的监管形式,形成三种不同的监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规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管手段和自律监管手段。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制订了以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的银行法规,但是由于长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径依赖,中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监管手段。这种行政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分业监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审批制和行政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