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2 16:17:3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知识产权类档案,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基本特点
我们都知道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进行档案的分类、整理过程中,应当遵照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活动。那么,企业在知识产权活动中有哪些基本特点,这些基本特点对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有哪些影响,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分类、整理过程中如何具体体现知识产权活动的基本特点,就是一个具有关联性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由《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因此在设置企业档案中有关知识产权档案类目特别是一级类目的时候,就需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活动的这个特点。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一般都具备十分明显的程序法特点,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活动的时候,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而且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文件的形成与传递、使用,同样也体现出与知识产权活动这种程序性特征完全相一致的特征。这样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分类整理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这种程序性特征,注意保持这种程序性特征。
按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手段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许可合作,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转让。这些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性文件的特征,属于同一个知识产权活动的内容,所以也应当纳入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范围。
企业知识产权活动是一直处于动态性状态下的,因此其知识产权文件的形成过程一直不会中断或者可能会延续很长时间,如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开始要延续20年之久。企业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只要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注册期限到期之前进行续展,就又可以继续保持其有效性。企业如果在中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以后,还可以按照我国所签署的《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条约)的规定,向国外或者其他地区申请专利。而注册商标则可以利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范围的注册。以上这些文件都是在商标文件、专利文件形成之后又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文件,这个特点也是必须予以认真注意的。
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一级类目
笔者认为,在设置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类目时,应当保持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一致性,把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作为一个一级类目明确地规定下来。即在原有的企业档案类目中,增加一个新的和原有的会计档案等专业档案并列的一级类目。
为什么需要把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作为一个新的一级类目,而不是把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划分到目前现有的类目中进行整理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程度上来看。笔者曾经搜集了一些企业档案管理标准进行研究,发现虽然在一些现行的企业档案管理标准中,把知识产权档案的一部分内容分别划分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类目中。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们所看到的这些企业档案管理标准的形成时间都已经比较早了,当初在制定这些企业档案管理标准的时候,企业知识产权活动仅仅是偶尔为之,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文件无论从类型、内容以及对企业的重要意义都不能与今天相比。
从知识产权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作用来看。如果从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认识程度上看,以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企业实际上对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根本不在乎的。而现在呢?目前我国企业已经普遍接受了知识产权是保证企业拥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的观念,是把知识产权活动放在企业是不是拥有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认识的,现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当时而言完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从本文一开始对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基本特点的讨论来看,也只有把企业在知识产权专业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集中在同一个一级类目类目中,才更加符合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才可能更好地维持知识产权文件形成规律。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把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列为新的一级类目,才有利于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二级类目的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当由哪些内容组成呢?笔者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二级类目应当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知识产权活动范围相一致,只要是符合其特征的知识产权文件就应当划分进入相应的知识产权档案二级类目中。
虽然看起来企业知识产权活动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是可以根据目前法学界对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内容的一般理解,把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划分为企业所拥有的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工业版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与反侵权)三个方面,与此相对应,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就相应地应当包括专利档案、商标档案、著作权档案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档案这样四个部分。
1.专利档案:主要收集企业在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权的授权及其维持、专利权的使用(包括自己企业使用、许可其他人使用、专利权转让等等)、专利权保护等方面形成的专业活动文件。
2.商标档案:主要收集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审查、注册商标及其续展、注册商标的使用(企业自行使用、许可其他人使用、转让等等)、在进行商标权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制止侵犯企业商标权)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3.著作权档案:主要收集企业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取得、使用、转让、许可、制止侵犯企业著作权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4.反不正当竞争档案:主要收集企业在保护自己未公开的商业秘密、制止其他人侵犯自己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同时也包括企业在制止其他人侵犯自己的企业标识、宣传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等。
四、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在整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面
在整理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在整理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区分知识产权档案与其他企业档案类目之间的关系。企业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很多,因此在进行文件整理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把属于知识产权档案的文件与其他虽然也与企业知识产权活动有关,但是并不属于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范围的文件划分出去。如各种有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企业在宣传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文件,应当分别划分到企业档案的其他类目中进行保存。不能望文生义,看见有“知识产权”这四个字就往一起放。
2.保持企业知识产权文件的整体性。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文件的整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持企业知识产权文件的整体性,把属于同一个知识产权活动的文件都划分在同一个类目中进行保存。笔者建议,为了保持企业知识产权文件的整体性,可以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来组织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案卷。也就是把属于同一个知识产权事物内容的文件,不论其形成的时间早晚、形成的部门是哪里,都集中在同一个案卷中进行保管。特别是应当把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等等证书都集中在同一个案卷中。
3.在收集知识产权文件过程中,应当把各种类型的、具备法律性文件特征的、具有凭证性价值的文件都集中收集起来,如一般人不注意的知识产权审查机构、专利机构、法院、工商局回函时的信封,由于上面有邮局的邮戳,因此具有凭证作用,也需要收集保存。
4.在组织知识产权档案的案卷的时候,建议采取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的“不装订”形式,因为这样比较有利于卷内文件的补充和提供利用。当然,如果愿意采用传统的装订形式也是可以的。
对照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迈进的要求,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发展水平明显不能满足创新研发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的要求。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工作重视不够,有的甚至出现了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情况,对企业自身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做好知识产权档案工作也成为我国多数企业目前应当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经过对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调研发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水平好于民营企业,技术水平高的民企好于普通民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管理水平整体较高。
(一)单位开展好知识产权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一,单位领导重视。企业把知识产权档案工作当作科技创新,自主研发工作的基础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知识产权档案工作被纳入到领导议事日程。能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和完善畅通的管理网络。
第二,加大投入,为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集中统一管理知识产权档案,配备专门的档案库房、充足的档案装具和设施设备,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全面加强了企业的档案工作。
第三,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一套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管理方法,促进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以专利档案居多的企业,一般将知识产权档案按照科技档案来管理,将有关材料集中存放在某一类型的产品档案中;以商标档案居多的企业,通常是将其放入文书档案的“经营管理类”中;科研单位则将知识产权档案单独设类存放。尽管实体保管方式不尽相同,但各单位能够建立专题目录,有的还实现了网上检索、利用。
(二)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不足之处
一是对知识产权档案重要性缺乏认识。许多企业只是一味重视自有知识产权研发和申报,却忽略对其文件材料的归档与管理。二是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水平普遍较低。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硬件设施达不能达到档案安全保管要求;工作中缺乏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注重知识产权研发过程中的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三是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档案管理人员普遍存在兼职过多或不稳定的现象,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培训并不能完全掌握知识产权档案产生的流程及需要归档的内容,往往产生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的散失,并由此给单位带来损失。
二、提高认识,加大投入,提升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水平
根据目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知识产权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
(一)增强意识,提升工作自觉性
企业是自主创新基本体制架构的主体,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知识产权档案是知识产权的载体,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自主创新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启迪助推作用。企业要自觉拥有对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将其纳入单位档案管理体系。
(二)提高规范化水平,建立做好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档案队伍。减少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人员的兼职,要创造条件,不断更新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将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纳入整个单位档案管理体系,明确归档范围、?r间和要求,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保证归档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知识产权保护期过后,将知识产权档案的保管期限设定为永久或30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及时进行鉴定,解密,力求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资源最大化共享。
第三,要配备符合保管条件的档案库房和装具。库房要具备防火、防尘等“八防”条件,温、湿度控制达到档案保管要求。
第四,要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按照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重要的电子知识产权文件采取纸制文本电子文本同时保存。归档的电子知识产权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脱机保存。
(三)保障安全,提高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利用率
知识产权档案记载企业的核心机密,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技术保障。在管理知识产权档案时要建立并严格履行一系列完备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严明保密和利用制度。在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中要努力做到即保证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安全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利用率,发挥知识产权档案在企业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内运行的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控制,确保安全。各单位应对查阅、利用知识产权档案的有关人员施行权限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前言: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重要话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资源的大幅度共享,致使档案信息资源作为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化时代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以至于原本在知识产权规定之下较为平等的权益关系受到碰撞。以下笔者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矛盾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提出解决建议。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又可以称之为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等各个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享有的一种个人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限,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目前知识产权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来维持权益关系之间的平等、特有性质。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组织,第二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保证法律《商标法》自此我国进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日益进步的历程。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部门已经建立了一些类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例如:国家专利总局,国建商标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应管理机构,而所有的职能管理机构,都拥有着共同的热舞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去参与并维护知识产权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隔热合法权益。可以说我国的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是围绕着国家行政管理与国家司法管理两条途径进行的。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仍然比较单薄,无疑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2.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矛盾
档案是人类经过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智慧结晶,无论从材料形成还是到内容形成上,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凝聚着人们的智慧与汗水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因此,档案也应该包含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通过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大规模的资源共享趋势,各个档案机构在互联网上互利互惠,互补玉泉,进行一种协调的共享档案资源活动,有利于满足人们对档案的需求。然而恰恰是由于档案网络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目前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早已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人们智力学习的经济性,对促进国家的繁荣发展,社会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为知识产权的侵犯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档案信息过多群众化的发展势必造成无形知识产权的更多的侵犯;其次,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流通,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给知识产权发明者提供了不可小视的宣传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发明人对自己创造的知识产权有个人的所有权利,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高度发展,群众化发展,知识档案信息成为所有网络成员都有权拥有的精神产物,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而此共享性与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排他性”形成必然的矛盾,是原本的知识产权权益关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导致目前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和知识产权形成一种既矛盾又统一的尴尬局面。
3.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3.1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法律法规的作用严把网络共享关: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加强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严把网络共享关,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的转换,以防止网络使用者侵犯知识产权发明人的合法所有权。数字转换就是指将档案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信息通过进一步的加工、存储和传送转换为二进制编码的固定形式的另一种载体上。使用这种方式可以将档案信息中设计到知识产权者个人的合法利益良好的维护起来。也就是说通过此种二进制编码的数字形式,将数字化信息直接与计算机网络进行搭载,形成一种新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技术。建立一种新的下载模式,凡是未经过所有权人许可的,不可在互联网上下载器档案信息,不论发表或者为发表的知识产权,均不可以私自在网上下载转传,以此保证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3.2 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的局域网络管理:对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是为了促进公众合理提高智力成果创造的优越条件,因此如何处理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是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二者由于一辆汽车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正确良好的处理档案信息共享中的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尤为重要。在采取二进制编码限制互联网下载的同时,要对内部局域网加强管理。首先,必须使用严格的加密技术,对知识产权进行特定编码方式存储和传递信息,编码后信息看上去就由于乱码,而这些乱码只有在特定解码后才可以恢复使用;其次,对知识产权在内部局域网的传送过程中严把加密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存在任何一个位置,在任何网络上进行传送都必须保持加密的手段。以此维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个人利益。
结束语:综上所述,档案信息资源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然而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大幅度提高,势必给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我国档案部门在档案信息现代化建设中,应该大力发展档案共享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建立更为理想化的档案信息共享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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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一种特殊的、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无形的智力成果权。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单位依法享有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智力成果的所有权。这些智力成果权包括人们常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其他智力成果权如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等,还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等。
正因为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所以知识产权的产权特征明显体现出与所有权同样的“对世权”特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主体即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依法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非对特定人而是对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具有效力,换句话说,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
注意到知识产权的这个“对世权”特征,对于开展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具有直接与重大意义。因为通常而言,我们所熟悉的“现行档案”(姑且这样说,以便于与历史档案馆中的“历史档案”相对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以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等)内部形成的文件为主,其服务对象基本上是“内部人”而非“外部人”为主的。但是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从其形成开始,就是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是以限制“外部人”为对象的。这或者是知识产权档案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档案”等档案管理相比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二、知识产权的依法取得与保护特征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人们对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传来取得两种方式,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既可以通过“生产”的原始方式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发表著作等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对专利权转让、注册商标转让等传来取得方式依法取得。这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明显特征,而知识产权档案最大的作用正在于保存知识产权取得的过程及其相应的结果――也就是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文件。
以专利权的取得为例。按照我国《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在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即按照相应的程序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发明专利这个审查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只进行形式审查)以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其申请分别做出驳回、补正、公开或授权决定。如果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做出的审查决定,还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专利无效的行政复议,或者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见,专利权的取得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的。附带说一句,由于我国近年来专利申请的数量激增,所以虽然专利局在不断扩大审查员数量,也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往往比较长,少则一两年,多则数年,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不考虑这个现实是不可能的。
商标权的取得与专利权有许多类似的方面,就不再多说。
著作权的取得,有一些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不同方面。各种著作权如文字、图像、图形(包括符合著作权规定的产品设计图、建设物设计图)、实物模型、计算机软件等等,是在作品发表之后就随之取得的。为了更有效保护作品,可以采取进行版权登记的方式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更加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只有少数人知晓的特点,就更加需要及时归档,以保全证据。
在依法取得(包括各种取得方式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之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等等)就可以依法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权利的人予以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对具有法律追溯规定的方面更加需要保持档案证据。
三、知识产权的程序性特征
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各个单行法(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登记等)都属于“程序法”,即规定知识产权各项权利的取得、使用、终止等一切活动,都必须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对于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而言,意味着在收集、整理、管理知识产权档案时,必须时刻关注知识产权的这种程序性特点。档案管理人员所耳熟能详的在收集整理归档文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形成特点,体现文件形成过程及结果”就具体表现在整个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这种程序性特征来组织案卷和进行馆藏管理。
例如,在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按照专利法的相关程序,可以把整个专利申请审查过程划分为申请阶段、审查阶段、授权阶段这样三个阶段。那么,在收集整理专利档案时,就可以按照专利申请审查阶段组织案卷、排列卷内文件,不能按照文书档案中常用的按照文件形成的时间特征进行整理,这就可以保持整个专利审查程序中形成的文件完整无缺。所以,管理好知识产权档案,就必须对知识产权法律程序特征有一个全面、完整、清晰的了解,否则的话,会给知识产权档案的提供利用带来不必要的混乱与麻烦。
四、知识产权依法取得经济效益特征
我们知道,财产权都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同样可以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例如,按照我国1998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同时规定,股东在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除此以外,作为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贸易”的形式、以专利或者商标权许可、转让等方式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现代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个建立在自由贸易基础上的经济运行体制,在推崇自由贸易主义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法律所许可的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定程度及范围上的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行为,对于强化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整体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垄断为后盾,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例如我们所熟知的我国作为DVD生产大国,每年要向欧、美、日等DVD专利拥有者交纳十几、几十美元的高额专利使用费,而我国企业则在除去必要的成本后,,只能获得区区1美元的“利润”;另一方面,企业甚至可以把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设法变成国际标准,从而全面引导、控制市场走向。
在我国相当多的企业中,满足于OEM生产、重视资金积累、着眼于眼前利益的企业比比皆是,而关注自主技术创新、重视技术积累、着眼于未来市场的企业却比较稀少,通过技术贸易获取高额回报则更为罕见。在各种类型的技术贸易中,都需要以有效、准确、全面系统的档案为依据,才能够取得的。在我国引进技术的过程中,已经不止一次地发生过我国企业由于不重视或者不了解知识产权特征,而遭受严重损失的案例,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五、知识产权的法律性凭证特征
档案本质特点之一就是原始凭证性或者原始证据性,而在知识产权中,对档案所具备的这种法律特征简直可以说是不谋而合。
知识产权权利的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其法律许可性,但是这种法律许可性需要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性文件来支持,一个覆盖了知识产权活动全过程的、对全部有效知识产权过程形成文件予以归档保存的知识产权档案,才能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使用及依法进行维权时取得积极主动地位。
因此,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保持知识产权法律文件的完整、系统、有效,保持知识产权文件的直接证据特征与证据链特征,就成为保持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基本要求,这样,知识产权人在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过程中,就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反之,如果不能充分保持知识产权档案的这种法律凭证特征,而是按照通常的档案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必然达不到知识产权活动中的要求。
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第337条款,旨在限制在对美进行产品倾销和垄断贸易等“不公平竞争行为”。现行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若美国公司提起请求,可对进口中的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被判定违反337条款,ITC有权下达排除令或禁止令,即普遍排除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其下游产品进入美国,或直接命令被控者立即停止所有“不公平”贸易行为。
英国秦莱科技有限公司、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制糖企业,而全球最大的三氯蔗糖消费市场又在美国,为了控制美国90%的市场份额,秦莱公司向ITC递交申请,要求针对中国三家同行(不包括捷康)和22家中外进出口公司生产的三氯蔗糖及其下游产品侵犯5项专利进行337调查,并申请了普遍排除令。虽然被告名单中没有捷康公司,但一旦被告的中国企业有任何一家被判定侵权,中国所有制糖企业将普遍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即使中国企业全部胜诉,市场将优先选择胜诉的企业,而且三家被告企业的生产工艺与捷康不完全相同,不能代表捷康进行辩护,捷康公司还存在被的风险。不利形势逼迫捷康公司高层决策:主动加入ITC-337调查,即在诉讼期间以不侵权身份出现在国际舞台上,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奠定了证据基础
337调查打的是证据战,而企业平时积累的知识产权档案成了应诉举证的关键。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成立,企业从建立之初就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不断对生产工艺进行创新改造,不断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在短短的几年内,申请了7项中国专利、4项美国专利,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由于企业重视将工艺实验、生产试制和技术发明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技术资料,包括电子文件等都作为档案,认真收集、严密保存,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档案。企业将这些档案,特别是专利档案,提供给全美知识产权领域最知名的专利律师事务所资源律师,与美国泰莱公司的5项专利进行仔细比对,最终得出对主动应诉有利的结论。
在证据递交过程中,捷康公司将存档的相关材料,包括电脑存盘的技术资料,都如实提交给美国调查机构法官和原告律师。由于档案资料完整、充分,证据确凿,当然也包括证人证言、封样产品化验结论及专家认定等综合因素,美国ITC法官做出裁决:捷康公司的生产工艺不侵犯泰莱公司的5项专利。今年5月,原告方美国泰莱公司主动申请撤诉。6月,ITC裁决正式生效,捷康公司应诉国际知识产权官司取得彻底胜利。这是中国涉外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取得的标志性胜利,其直接效果就是为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扫清了障碍,而市场机会则是一笔无法用价值衡量的巨大财富。
三、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现状堪忧
能够像捷康公司这样,重视知识产权的档案管理,利用知识产权档案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仅仅是少数。总的来看,知识产权档案与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还不相适应。有不少企业管理者缺乏档案意识,将企业档案管理当作负担而不是财富;对知识产权档案更是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在制订企业管理规划和制度时,不能将档案管理同时纳入其中;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对档案收集、归档保存没有具体规定,也没纳入考核检查体系,造成大量的知识产权档案资料散落,甚至流失。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问题往往使涉外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中国在对美国的出口贸易中遇到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近几年连续成为337调查涉案最多的国家,因档案证据缺失等诸多问题,中国企业在调查中极少胜诉,而因官司败诉受到普遍排除令牵连,导致全行业倒闭或产业链断塌的现象却经常出现。
四、企业必须重视并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5(a)-0256-01
数字档案馆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的一种档案信息网络,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的发展,数字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1 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必须给以保护。
所谓的数字档案馆建设,就是根据档案馆的基础上,形成以数字化信息为内容的馆藏体系,这样不仅将档案馆联合起来,还实现了数字化的信息共享。所以,在数字档案馆建设过程中,无疑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问题,而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档案的利用与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使用,如果忽视档案著作权的存在,将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必须以不违背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2 数字档案馆的域名和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数字档案馆域名是其在因特网上的标识。不少投机分子通过非法抢注域名继而牟取经济利益。防范域名抢注,一方面要依靠域名管理机构和管理的法律。如发生恶意注册,依据法律文件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未雨绸缪,在网站建设初期就主动对相关的域名进行注册,注册多个域名。
网页是数字档案馆的访问者接触最多的东西,是数字档案馆相关信息的反馈。所以,无论是其他网站盗用数字档案馆网站的链接,还是数字档案馆采用其他网站的信息,都需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数字档案馆建设要注意在网页中设置知识产权声明,提出能够接受链接的方式以及与自己联系的方式,防止其他网站的恶意侵权;另一方面,数字档案馆在采用高新技术对因特网上大量信息资源进行高度有序的组织和管理时,应当注意网页的权属、保护期限和合理使用等问题。
3 数字档案馆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各国法律实践已经确认过若干类型数据库具有版权性。数据库中的编研成果数据库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的可复制性是毋庸置疑的。对数据库开发者利益的最大威胁正是来自于他人非经许可的擅自复制。
在数字档案馆的数据库建设中,应从自建数据库和购买数据库两个不同方式来区别对待。如果是自建数据库,在数字档案馆将各类传统载体上的档案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进行存储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所收集材料的知识产权问题。含著作权的档案须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将其信息纳入自建数据库中。对于各类已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珍贵档案,可优先数字化后纳入自建数据库中并提供利用。对于购买的数据库来说,数字档案馆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应提出保存本地镜像的权利。在整个数据库的进程中采取监控措施,这也是为了防止非法用户进行批量的下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免在发生产权纠葛时为数字档案管提供有力保护。
4 数字档案馆数字化信息资源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基础。数字档案馆参考源应参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执行。《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历法、数法等外,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传统档案数字化是目前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数字档案馆(馆藏)档案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且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都是50年。因此,数字档案馆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积极利用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档案。对它们进行数字化转化并提供网上利用,既是对这些历史珍品的有力保护,又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5 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设数字档案馆的目的不仅仅是方便人们的查阅,还希望能够通过互联网将已经解密的档案信息来进行传播、扩散,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这也是数字档案馆的一个重要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数字档案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网络用户提供本馆收藏的所有权属于本馆的数字作品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报酬。数字档案馆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
6 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6.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数字档案馆在服务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数字档案馆可以通过培训、讲座和BBS讨论等方式来向档案馆管理员和用户传授其中的法律问题,使其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人为因素。
6.2 建立与数字档案馆建设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些时,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档案馆法律体系尤为重要。在数字档案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借鉴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与数字档案馆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障权利人知识产权、促进数字档案馆建设的长足发展势在必行。
6.3 技术支持
数字档案馆的正常运行最终要依赖于技术。根据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目前有以下几种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1)加强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IP地址设置,限定某IP网段的用户可以访问。(2)在网络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字技术,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3)采用数字水印技术,使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不能复制;要想复制文本,只有向作者申请合法使用。(4)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认证技术,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
(二)档案形成者、工作者与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高校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中,档案权力者往往设计到两个方面,一是档案的创造者,而是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者,二者对档案信息具有智力劳动成果,并且以现在的档案利用形式而言,数字化与信息化是档案利用产生价值的重要手段。档案的最初作者为档案创建了价值,使高校档案具有了价值,而这个价值的实现,以及价值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转化则需要档案管理者、开发者、信息化建设者来完成,这就使得档案的作者与管理者之间存在了利益关系,因此档案原始作者与档案信息化建设者二者利益的法律确定将影响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使得高校档案利用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当操作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如不当传播、复制、引用等。
(三)高新技术应用类档案的知识产权问题。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及信息化管理模式下,档案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复制而产生的二次效益不易被认定,容易引发复制品、复制行为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数字信息数据库保护问题上,数据库开发者与档案建设者之间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认定,另外一个数据库中设计多个档案信息或者存在档案信息的交叉融合现象,这种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高校档案数字化建设后,有关网络传播、网络出版、网络编辑等形式的档案信息缺乏准确的知识产权法律认定。
二、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应以我国宪法为根本依据,确保档案权利人的相关权利,并针对网络特点制定包含网络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借鉴《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体系,以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相关法规、决定、命令、指示、章程等为法律参照,完善高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保护高校档案的知识产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确立法制化建设的目标,鼓励知识创造,突出体现社会化利用与提高科技水平的目的,明确基本法律的强制性与社会公德的引导性;第二,明确高校档案创作者、所有者、数字化建设者、管理者、利用者等知识产权相关者的具体权利义务;第三,通过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赋予高校档案管理机构行政权利。
1.1 科研档案记录内容的全面性有待提升
科技档案在尽心记录的过程之中,往往需要相关人员能够积极的将科技研究各个阶段的内容都记录到档案之中,但是在目前的调查阶段,结果显示很多科技档案在进行创建的时候,没有能够重视相关内容的收集工作,使得档案内容出现了缺失,并且这种情况也就会影响到科技档案的内在价值。在进行科研实验的过程之中,往往会涉及诸多的实验环节,如果没有对这些环节进行全面的记录,那么就有可能会遗失一些关键内容,另外,现阶段的众多科学仪器能够使得科学研究更加的便利,而在表示方面这些仪器往往会通过图表或者各种形式将实验结果表现出来,而有的科研单位能够重视起向瓜实验资料的文字记录,却没有能够将相应的图表、图像等形式的记录内容也进行存储,使得这些宝贵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残缺的情况。
1.2 科技档案相应的利用率偏低,使得知识产权流失
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在目前科研领域之中存在着先进科研成果在利用率方面比较低的情况。有一部科研单位由于对科研档案的处理方式不恰当,使得科研成果在研发出来之后,经常被封藏在了研究机构内部,没有使得相应的科研成果发挥出应有的价值,而目前社会的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科技领域以及经济领域的发展速度更是日新月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科研单位没有能及时的发挥出科研技术的经济效益、社会实用性,那么封藏一段时间之后,就很有可能会导致科研档案失去了原有的较高价值,这样不仅不利于科研技术在经济性方面的转化,更为重要的是不利于我国科研技术的整体发展。
1.3 管理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到位
在科技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明显滞后。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尚未建立适应科技档案管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或者有的管理措施只停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没有与科研人员的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结合起来,或者对于知识产权重“保”过于重“用”,成果束之高阁,造成资源浪费,使科技人员缺少利益归属感和成就感,严重影响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导致归档材料不真、不全,立卷质量差。
1.4 处理不好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在科技档案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少数档案管理人员有时为了一些经济利益,在科技成果转让时处理不好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与保密的关系,引起科技人员的不满。档案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对所有科技成果档案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人员准确地确定密级,分清有偿转让的范围。对不属于有偿转让的一切科技成果,应当在国内广泛交流,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譬如国家投资引进的技术,应当遵循一家引进、全国受益的原则,要在确保国家和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多渠道地进行洽谈交流,使科技成果尽快被开发利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于社会。
2 提升科技档案在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措施
2.1 提升科技档案方面的管理意识
在进行科技档案方面相应管理的时候,首先就需要管理人员能够充分的重视到科技档案的重要性,并能够通过相应的措施,提升科技档案在记录方面的详实性。在对科技档案进行管理的时候,首先就要能够将管理工作落实到日常的科研过程之中,做到随着科研探索的不断进行,能够将科研发展的点点滴滴记录下来,最终也就能形成一个成体系的实验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科研档案能够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另外,在对科研档案进行记录的过程之中,?要能够全面的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工作,能够科学研究过程之中各种有效的图表全部都记录下来,使得科研记录能够具有良好的完整性。
2.2 提升科研档案的利用率
科研技术是推动社会发展最有力的动力,为了能够实现社会高速发展,也就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科研技术出现之后,可以在短时间之内将相应的科研技术转化转化成为具有实用性的物品,这样不仅能够通过将科研技术实际化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形式,能够实现科研技术和资金之间的转换,也就能够使得科研单位能够具有更加充裕的资金进行其他科研科研项目的研究。
2.3 加强科技档案部门的组织制度建设
科研院所应在成立科技档案管理办公室基础上,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遵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定相应的档案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在档案管理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管理,使科技档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到有序、合法的运转,避免出现专利纠纷或产权流失。同时要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要兼顾高校、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高校及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2.4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更要注重科技档案的积极开发和利用
2005年4月,科技部面向全国各省(区、市)、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和央企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科技档案管理情况调研,调点为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所生成的科研项目档案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科研院所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的状况,以及《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随之各有关单位全面展开调研工作,甘肃省科技厅将1977年以来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生成的项目档案情况列入调查范围。[1]近年来,部分学者也围绕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展开了调查,如朱玉清2009年对北京地区44所高校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2]综合朱玉清的研究、其他有关文献[3-6]和我校相关工作实际情况,概括梳理一下,高校科技档案工作大致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1科技档案管理总体来看严重滞后
据调查,北京44所高校中,53.5%的高校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基本完整,27.9%的高校归档不完整,18.6%的高校根本就没有归档;72%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开始时同时提出项目(课题)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40%的高校做到了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32%的高校检查科研项目进度的同时检查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情况,只有48%的高校做到了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我校现在科技档案收集管理的主要是科技部门整理提交的一些偏重于文件类的档案材料,实际具体到每一个项目的完整档案,尤其是核心档案材料还很欠缺。从我校目前科技档案管理类别情况看,主要管理的是科技文书类档案(由科研管理部门归集)、科技经费使用收支凭单等档案(由财务部门归集)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和图书馆归集),以及部分奖励证书等档案(以科技管理部门归集为主、少数科研项目负责人参与),科研数据、成果等实物档案几乎没有。
1.2科技档案管理与科技项目过程控制脱节
多年来,高校科技项目管理比较普遍地存在重申请轻验收、重经费轻成果、重预算轻绩效等问题。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程度较弱、经费预算与科研项目开支相脱节、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重视程度不够、科研经费监督机制缺乏、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以及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挫伤等。从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程度看,仅有4.9%的高校科研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校信息化建设。从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与科研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看,只有9.5%的高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包含了档案管理模块或是科研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之间有接口,45.2%的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只是独立的网络版档案管理系统,26.2%高校的档案完全不用计算机管理。[7]从科研文件归档职责与归档“前端控制”角度看,19.5%的高校并未在科研项目合同书中规定归档责任人,74.4%的高校未对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进行“前端控制”和过程管理。从保管角度看,有超过半数高校科研档案数字化成果没有进行异地保管;从鉴定工作看,45%的高校没有对科研文件档案进行过鉴定;从提供利用与版权保护角度看,58.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科研人员用起来不方便,87.8%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归档时没有签订开放协议。
1.3已有科技档案缺少重要核心内容
完善的科技档案管理,有助于科技工作的传承与创新,有助于推动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有助于推动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协调发展。但是,多年来,受传统观念影响,一般档案工作者认为只有学校管理性文件才能作为档案管理,而教师(尤其是个人)对自由独立形成的学术著作、手稿等不够重视,往往把它们排斥在档案管理之外。其结果是,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科技论文档案的管理根本谈不上“三纳入”和“四同步”,大多处于分散零乱的保管状态。中国农业大学拥有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号国家专利,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馆藏只有专利证书复制影印件,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原件却一直未能收藏入馆。
1.4科技档案利用与开发几近空白
现有科技管理制度本身很少提及科技档案的利用,更谈不上科技档案的开发与服务。目前利用比较多的涉及科技项目的档案主要是财务收支数据档案,但其归类属于财务档案。偶尔也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资历核实会利用科技档案,但因为原始档案极为欠缺而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人员聘任与职称评审涉及到的科技档案资料一般依靠申请人独立保存和现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根本没有形成依据科技档案的惯例,也还不具备依据科技档案佐证科技成果的现实条件。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几乎谈不上。相关领域的研究大多属于散兵游勇,无法形成合力;基础性的研究和积累也不能实现共享,导致低层次重复劳动和效率低下。从近年情况看,科技档案的利用主要集中在项目本身的检查、验收、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举报查处等方面,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无从谈起。
2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度层面的分析
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上述突出问题,自然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但是从客观本源深入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和薄弱影响了科技人员积极性,二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和操作性较弱导致部门间职责不清和落实不力。具体来说,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原因。
2.1知识产权主体尚未根本确立
如果知识产权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经济效益,也就失去了鼓励创造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因此,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进行重大修订,[8]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作为创新活动的利益保障,使更多的人愿意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但自1993年颁布《科技进步法》以来,由于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名义上国家所有、实际上单位持有的状况。这种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种局面,短期内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2.2科技档案与成果保密相对薄弱
在侧重经济数据考量和以科技产出为主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伴随着科技档案利用的日益增多,个别人钻知识产权保护缺位和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还有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兜售给他人或厂家以谋取私利。此类现象反映了新时期疏于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因此,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亟需加强。党和国家利益需要保护,高校和个人权益也需要保护。有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及作用,认为科技材料是自己的,对自己发表的科研论文倍加珍惜,对于将自己的重要科研档案(科研数据、项目材料等)放在档案室(馆)保存心存疑虑,认为放在档案室不如自己保管更为安全和使用起来更加方便。比较而言,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更易于保护,而加强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以农大为例,植物微生态制剂(增产菌)、旱稻、108玉米等技术成果曾一度成为学校名片,但最终知识产权不但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而使学校蒙受巨大损失,社会上假冒伪劣盛行,学校部门和个别人反而成了被告。
2.3现有制度体系不健全、操作性较差
国家宏观制度体系层面相对比较健全,但是配套操作细则还不是很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以及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违反后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有效手段,如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和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往往轻描淡写地以批评、检查等简单处理代替处罚。并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比较普遍地存在重视传统管理、忽视知识产权服务,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忽视科研档案收集、忽视科技档案开发利用。而作为基层科研单位的高校,普遍存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科技档案管理权限不明、职责不清、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普遍滞后的现象。北京44所高校中,27.3%的高校还没有建立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有38.6%的高校没有把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活动整体工作当中;59%的单位认为文件资料形成者不愿归档是其中一个原因;有48%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的科研主管部门(如科研处、科技处)没有明确要求;45%的单位认为主要原因是科研课题组没有明确项目文件的积累和归档职责;66.7%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61.9%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学校档案馆(室)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合作的力度不够;59.5%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是高校档案馆(室)无法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力。[9]
2.4工作思路条件与方式方法相对落后
高校日常科技活动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这些科技文件是科技档案的前身。但是,目前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中对科技文件积累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高校,工作惯性存在重视抓科研计划落实而忽视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表现为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图纸不齐全、报告不完整等等。这不但给后续工作留下巨大隐患,甚至会导致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更不利于科研人员的保护和积极性的培养。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10]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高校现有科技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多以兼职档案员身份从事档案收集、归档与管理等工作,专业知识匮乏,工作业绩情况在学校考核中很难体现。
3保护知识产权破解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瓶颈
3.1关于未来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的设想
树立长远眼光,建立中长期规划,创造硬件软件条件,落实重要科技档案收集管理制度;实现科技档案收集管理与项目管理服务全程无缝衔接,包括申请控制、绩效考核、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等各个环节;配备专门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馆舍和人员,等条件成熟时筹备成立科技馆(科技博物馆、展览馆);借鉴发达国家做法,逐步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功能加以有机整合。
档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检索、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环节中。都贯穿着社会需要和提供利用服务工作的要求,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直接体现了档案工作的目的和方向。
随着人们档案意识的增强和对档案认识的不断深化.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档案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档案管理单位根据档案价值实现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组织公开未列入保密与豁免公开范围的档案文件信息内容,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供给有关组织及个人,满足其合法利用需求的社会化服务政策与措施。[1](P3OO)在开放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从2O世纪80年代初起。逐步申请加入了国际各种知识产权条约,并且陆续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发明权和专利权,也考虑到了信息传播和知识产品用户的利益。
一、档案传统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复制。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和技术条件的改善,制发复制本已成为档案部门特别是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日趋发展的方式。档案复制根据利用单位的不同需要,分为副本和摘录两种。副本反映档案原件的所有组成部分,而摘录只选取文件某些部分。复制的方法大体可分为:手抄、打字、印刷以及摄影、复印等。哪由于复制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复印机的普及。相关著作权受到了冲击。严重侵害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财产权利中使用权范畴,它是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J根据我国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复制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向复印者收取费用.有的国家实行所谓“一揽子复印合同制”。即版税征收机构与复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复印版税”,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录制设备征税制”,即由复印机和复印纸的生产厂家预收复印版税,然后再转给版税征收组织。1310~o-’35)我国虽然没有特别制定相关制度。但在《著作权法》中还是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以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均强调,在行使复制权时,必须事前征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二)编研。档案馆(室)的编研工作是以馆(室)藏档案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会利用档案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辑史料,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参加编史修志。撰写专门著述。r】(删’档案利用服务提供的编研材料.要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摘选的档案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按照一定的体例撰写。那么。在编选某些特定主题的档案资料汇集成册提供给用户、出版信息刊物、定题检索等服务中都可能涉及到编辑权问题。编辑权是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重要的使用权之一。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编辑和许可他人编辑其作品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在编研之前,必须识别清楚相关档案材料是否为著作权的客体,如果是则要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编辑权。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的复杂性,如由非著作权信息资料编辑成的作品或由有著作权和非著作权信息资料混合编辑而成的作品,如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参考。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倡议书》中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信息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不窃取占据别人的劳动成果。”由于科技档案中有不少是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也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因此,在提供参考利用服务时,千万不能忽略提供他们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信息。同时。在服务前还必须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切忌在服务中将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视为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甚至作为顾问方或中介方自己的成果提供转让。
各科技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参考利用时,主要是提供科技成果表面信息,一般不涉及科技成果核心内容,除非经过著作权人或成果完成单位允许。档案馆才可以提供利用。若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到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出示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档案馆工作人员应依据出示的证明,才能为其提供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注意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赋予产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专利、发明等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为社会服务。这在《专利法》中规定尤为明显,为促进专利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还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无疑会大大促进成果的推广。
二、档案现代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档案现代化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
档案馆将传统档案数字化是为了更多用户能够更便利地获得需要的档案信息.这样,利用者能充分利用相关的数据库,甚至不必亲自去档案馆,也能通过网络在线查阅和复制,数字化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提出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首先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方可实施。否则会构成侵权。
(二)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近年来。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较快,普遍采用《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数据库保护,具体地说,数据库被作为一种编辑作品加以保护,版权归数据库制作者,主要注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也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并规定汇编作品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化。当今时代,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自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但是,档案网络化在方便了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1996年12月WTO的新条约(WTO版权条约》众赋予了版权人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条款也涉及到了网络问题;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提到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面对这些传统和现代化的档案服务,不难发现.我们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而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需要档案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目前出台的、
(二)完善技术支持。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有效地将广域网络与内部网络隔离开来,防止外部人员对内部网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CA认证技术(用户可以向版本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数字水印技术(只能在屏幕上阅读)、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