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6:09: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供应商经营情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考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实施。根据我县12月11日和12日两次营商环境考评专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局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营商环境考评专题会议,主动协调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公共交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固化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具体业务负责人、参训人员、填报人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牵头处室统筹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仔细分析考题,认真准备答题。按照市12月12日营商工作考评工作会议的培训内容和下发的填报指引,我局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养护、绿色出行、共享交通、智慧物流、等方面内容及时与县级相关单位联系,有针对性的在资料、数据掌握方面加强了协调。本次营商环境考核,局主要领导亲自指导,对综合立体交通指数考评题目中涉及到的港口、机场、轨道交通等我县尚未具备的基础设施内容方面的工作推进情况和施工进度做出了详细说明。
二、考评情况分析
从2020年**营商环境第四期考评填答整体情况分析,**县“包容普惠创新-综合立体交通指数”暴露了我县在政策指引、基础设施、数据统计分析方面尚有欠缺。此次考核具体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养护、绿色出行、共享交通、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政策文件等内容,共计考题32道(填空题24道,是否题7道、简答题1道,详见《2020年**市营商环境考核第**期指标评价问题复原》)。
本次试卷考题中有11题涉及到港口、高铁和轨道交通。我县虽然有港口项目在推进,但仍未投入运营;高铁和轨道交通项目处于争取阶段,所以在试卷中填报数据为“零”。但在备注中都尽力说明原因、工作进度和取得成效。
试卷中涉及政策支持层面2题。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权限问题,我县基本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进行推进。
总体来说本次“综合立体交通指数”评价在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下,在市局审批处和第三方**公司专家的指导下,在广大责任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真实、客观、高质量的完成了作答。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加快重点工程推进力度,积极争取项目补齐短板。一是加速**港工程设施建设,打造**水运枢纽,提高发展潜力;
二是在机场、铁路、公路、物流等项目上积极争取,构建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形成综合立体交通网络。
一、关于全区奖励资金申请项目
8月,我街有一家企业符合全区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即: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将全区奖励资金申请汇总上报至区相关部门。
二、抓好招商项目服务工作
1、针对领导干部联包重点项目走访企业收集到的困难和问题,我街相关部门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全力帮助企业排忧解难。针对恒力提出的燃气、供暖、排水等问题,认真想办法、找对策,积极向上级领导及部门提出申请。
2、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乐呵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大连格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宁腾讯公司筹备组、大连国运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及项目意向在我辖区入驻,我街工作人员以优质的服务、敬业的作风积极配合其选址并联系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我们的付出得到了广大企业的一致好评。
3、努力为文化创业产业项目企业搭建平台,经过与区宣传部进行沟通,成功推介大连坤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服装创意产业平台。
【正文】
今年以来,为深入推动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提升泾县司法局良好社会形象,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围绕解放思想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抓队伍建设,抓职能优化,抓服务质量提升,助力我县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大格局,以实行人性化特色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行风建设水平为目标,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严格工作纪律、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以优质服务推进营商环境改善,努力为实施“五大会战”,建设“四个泾县”提供优质的法治环境。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筑牢服务基础。局领导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多次组织会议部署落实,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具体推进举措,落实责任,形成工作机制。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职能转变、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能为抓手,创新体制、优化服务,全面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法律服务秩序健康发展。实现“一站式办理、一网式服务”。以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实战化服务中枢,提供全面法律服务上下功夫,完善“一站式”实体平台服务模式,提高平台服务效能,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一站式服务”。有力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泾川普法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平台,进一步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全面公开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城乡不平衡、结构不平衡等问题,努力降低群众办事成本。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法律援助办结事项从原来法定的5个工作日,到现在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断缩短群众办事时限,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二)法律保障主动出击,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一是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服务面对面进企业活动,主动走访相关企业,切实为他们解决在发展上遇到的法律纠纷,及时了解需求,有针对性开展服务活动,为项目落地提供法律保障。让企业“走得进、稳得下、做得久”,不断促进泾县经济健康发展。二是及时解决企业欠薪引发的职工讨薪事件,切实维稳社会稳定,如农民工讨薪案,司法局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参与,及时稳控,确保社会稳定,企业正常健康发展。
二、工作成效及创新举措
(一)加大力度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加强对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杜绝侵犯企业利益、不利于正当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自5月份起,县司法局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大力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过单位自查自清、报市集中审核、反馈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最终确定在全县13家单位试点开展对105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事项已于7月6日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泾政办〔2020〕16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创新案件受理、审理等工作机制,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改革工作部署任务。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行政复议能力、应诉能力建设。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与质量,着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始发阶段,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减轻行政诉讼压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加大营商环境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加强法治宣传,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培训,向企业普及依法治企理念,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利用普法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紧抓宣传不放松,最大限度地确保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一是疫情期间,到安徽桃花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防范疫情活动,助力我县非公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二是结合“谁执法谁普法谁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联合财政局举办防范非法集资暨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月活动。三是在全县范围内组织20余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开展“江淮普法行”法治宣传活动,有针对性的将市场经济领域进行宣讲、解答咨询。四是就当前高发的电信诈骗案件类型组织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专题防范宣传,结合发生在广大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等,提醒各企业时刻紧绷预防电信诈骗这根弦。五是依托普法阵地和普法载体在县域内全面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氛围。通过设立宣传栏,张贴海报,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发送手机短信平台,各级法治微信群、普法公众号、普法微博推送等方式,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法治宣传格局。
(三)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做到及时调处化解。坚持推广“枫桥经验”,做好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登记和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矛盾纠纷3048起,调解成功3017起,调解成功率98.98%,预防矛盾纠纷升级191起,预防群体性上访23起148人次,预防各种民转刑案件3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县经济社会顺利发展。
(四)指导公证处加大对民事公证的服务力度,认真办理委托、继承、小额继承、遗嘱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公证业务,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开展上门服务。搞好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要求全县各部门严格对照行政权力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将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存在问题
一是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法律服务还不到位。二是服务意识有待提高,个别干部对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制定了行动方案。按照政府和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对照责任清单,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成立了以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领导、主要任务、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做到了任务分解明确、工作措施具体、责任分解落实。
二、完成了考评工作。一是组建了考评团队。州优化办明确我们是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责任单位后,在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财政局的指导下,中心迅速组建了熟悉政府采购招和标投标业务的4人考评团队,并联系公管局、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等单位组建了强大的后援团队;二是制定了问题清单。对照6个2级指标,梳理了近44个可能提出问题的考核指标,并将政策依据、网站链接、截图照片及相关文字说明等进行了明确,方便在现场查找和回答问题,做了充分地准备和演练;三是赴省高质量地完成了考评工作。
三、实现了信息共享。中心所有进场交易项目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信息,并及时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实现了交易信息互联互通。
四、快速推进了全流程电子化。截止11月底以前,中心与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落实了电子化招标文件模板并测试完毕。目前,房屋市政、水利、交通施工项目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均能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采购文件、网上投标、网上评标、网上处理质疑等。
五、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进行了业务培训。10月10日,中心与财政局一起对采购单位、公司和评审专家进行了政府采购知识和操作培训,现场给各服务对象派送了最新编辑的《政府采购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使各服务对象方便快捷学习政府采购知识。11月6-7日,通过视频会议形式,中心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起为机构、评审专家进行两天培训,邀请纪委监委办案工作人员讲授违法违规案例,并分别讲解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执业规范、进场交易规程、电子招投标全流程操作知识等内容。
六、停收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并退还了2017年以来收取的服务费。为进一步减轻投标企业交易成本,切实落实州委、州政府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负相关会议精神,中心自2019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中标人缴纳的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并加大2017年以来历年收费的清退力度。
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竞争机会。截至目前,我市未出现有损害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要求清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规定和做法,我市共对3个采购人、1家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对1家供应商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公安局实验室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中未执行现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市财政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
(2)江苏牧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旺苍县职业中学男生公寓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旺苍县财政局依法对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金额46.9万元千分之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农村居民聚居点规划设计等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苍溪县财政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
(4)苍溪县中医医院在“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擅自改为其他机构进行分散采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苍溪县财政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
(5)苍溪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在“2020年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中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苍溪县财政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要求,并主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整治工作机制,精心抓好组织实施,认真落实宣传、监管、整改等各项具体工作,破解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堵点痛点,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截至目前,共清理了11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
(二)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专项整治行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标对表展开清查活动,全面梳理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二是定期组织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技能等培训,不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理念,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采购服务;三是要求各级采购人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工作作风,确保政府采购过程规范、合法。
(三)强化跟踪问效。主动对标营造更加公开、更加公平、更加公正的营商环境总要求,定期对专项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采购人的采购活动进行清查,主动加强对容易产生问题的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部位的管控,全面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执行管理水平,持续优化采购活动的办事程序,并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正文】
关于2020年前三季度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备门槛。一是推进企业注册许可便利化,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截至9月,我区企业开办所需用时保持在1.5个工作日内。二是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压减企业开办环节,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三是全面推行“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施。四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倡导全程网上办,办照“不见面”。对于涉及抗击疫情的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并结合实际采取容缺后补等受理方式实行特事特办,利用网上办事平台和邮寄服务做到企业登记全程“不见面”。截至三季度末,新登记市场主体共5370户,其中企业190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78户,个体工商户3751户。
深化“互联网+政 务服务”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一是以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 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在政务 服务网上公布了 420 个“最多跑一次”事项和 100 个“最多跑一 次”高频事项,开通网上办理渠道,方便群众办事、咨询,行政 许可等六类共 583 个事项网上可办达 90%。1-9月,累计受理办 理审批服务事项143997件,接待群众134245人次,事项按期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99.16%;加快政务服务智慧平台“i 安康”推广,积极引导办事群众安装、注册“i 安康”手机 APP,不断提升网上办事平台使用率;“互联网+监管”与市级 系统对接联通,实现信息共享,精准监管。二是持续抓好12345便民服务热线平台。全面落实“群众有所呼、政府必有应”要求, 畅通“听民声、汇民意、解民忧”渠道。按照市上要求,启动建立“吹哨报到”新模式,目前正在汉滨区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打电话办事”可办事功能,按照市上要求,区上已配 合市上在区级各单位和试点社区进行了多次专题调研。2020年1-9月,全区共办理工单 12392 件,按期办结率 100%,回访满意97%。三是积极推进“好差评”工作。已建立“好差评”工作机制,目前已在各窗口运行推进,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各窗口单位考 核体系。四是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实现新开办企业营业执 照申领当日办结。五是在政务中心设立复工复产专门窗口,为企 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2020年1-9月,全区共办理工单12392件,按期办结率100%,回访满意97%。
二、推进十大行动、五大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一是制订了《汉滨区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关于加强信息共享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等问题。截至目前,我区在全省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各类信息11万条,信息上传量居全市第一;目前我区正加紧完成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我区制订了《汉滨区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关于加强信息共享落实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等文件。截至目前,我区在全省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各类信息11万条,并积极向安康市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双公示信息,信息上传量居全市第一。
在规范中介服务方面:一是公布了《汉滨区区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二是积极打造中介服务平台。启用“汉滨招标采购”信用评价APP软件,运用实名制管理和通过对从业人员的招投标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测评,实现对参与招投标活动从业人员进行招投标及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宣传;提升招标人员、造价员、评审专家的业务素质;提高公司和区招投标采购中心的服务水平;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三是全面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建立全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我区印发了《关于做好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区级中介机构名录库的公告》等文件,对行业内中介服务机构名单进行了汇总,各行业部门加强相关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对违法失信等信息予以公示。
便民服务方面:一是推行“不见面”审批。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将更多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纳入网上办理,持续提供“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帮代办”等“不见面”审批服务,切实为企业群众服好务,积极引导群众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i安康”等平台网上办理业务;创新实施申请人网上申请、工作人员后台审核审批服务新模式;对于有特殊业务确需急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实行分时段实名预约办理,错峰办理。二是深入开展各类变相审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按照省市统一安排,以汉政办函〔2020〕100号印发了《关于开展各类变相审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对610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自查,未发现变相审批和行政 许可事项。
“双包一解”推进情况:今年区委、区政府印发《2020年区级领导和部门包抓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通知》(汉办字〔2020〕50号),我区29个区级领导包抓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和重点企业,努力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一是明确了包抓领导责任。根据企业和项目需求,深入实地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要素保障,对因电力、原材料等关键要素制约正常生产和项目建设的,积极协调推进解决。三是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资金困难,对周转资金短缺的企业,积极协调金融部门、融资担保机构、投资公司,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四是协助企业实现招商引资目标。帮助企业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投资规模大、产业体系好、带动能力强的工业项目方面取得突破,帮扶企业做大做强。截至目前,我区29个区级领导包抓重点项目32个,包抓招商项目36个,包抓重点企业31户。梳理重点企业问题41个,已解决销号问题31个,剩余10个问题正在协调解决。
三、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情况
一是制订了《汉滨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单位,建立的信息报送机制,夯实工作责任。二是企业开办推行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全流程在线申报,确保实现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内办结。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三是方便登记财产,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四是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公众、机构注册并实名认证后,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推行纳税“最多跑一次”, 实行纳税人线上“一表申请”“一键报税”, 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五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统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面取消不必要的证明事项,方便群众、企业办事。通过受理群众、企业投诉、检查等手段,评估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成效,坚决杜绝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继续存在或变相存在。
四、复制推广和借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推进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知道为什么干?
一是市院有要求。这个要求非常明确,就是深化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和反腐败工作的内容。这就是我院干的方向、干的目标、干的工作。从中我们体会到市院对整顿作风和反腐工作的严格要求,时刻牢记市院对干部的约束和激励,整顿作风和反腐败也是干部导向,就是在用制度倒逼干部干事。
二是群众有期待。心有不平事,老百姓找谁,是个大问题。安居乐业幸福指数高,群众不找我们,但他要是眼中有不平事了,心中感觉有委屈了,他找谁?怎么找?老百姓在等在望,他们的期盼就是我们干工作的方向,也是干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目前看这是一次发动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很好的机会,我们必须加快工作节奏。
三是自身有需要。干部干部干字当头,干好工作是本质要求、是岗位要求,古人讲:食君之禄,忠君之事;食君之禄,担君之忧。老百姓讲: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我们虽然不是官,但是是干部,是干部就得干事,无论是深化整顿作风,还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根本目的就是在督促大家务实苦干,从根本上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二、保持清醒头脑,知道干什么?
本次工作会议要求的非常明确,就是深化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和反腐败工作,是对我们总得要求,但具体到大同院我们必须做一番思考,结合区情实际拿出工作任务清单,只有这样,工作才能有抓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一是深入贯彻学习,提高思想认识。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学习,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做政治上的清醒人和明白人。二是强化教育引导,筑牢思想防线。通过集中学习、反腐倡廉专题片、廉政教育讲座等,深入开展党风党纪、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使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底线意识入脑入心,让全体干警紧绷反腐倡廉弦。三是狠抓作风建设,持续正风肃纪。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始终把“”作为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四是完善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司法办案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定位、岗位风险点和防范措施,通过明察暗访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强化检务督察,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党组成员干什么:党组成员就是要刹心抓好分管工作,列出清单,争先进位。要多琢磨事,多琢磨把事干成,把功夫下在平时,把精力花在正事上。将深化整顿作风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在责任主体上,要做到“两个延伸”,即由检察长向班子其他成员延伸、由科室负责人向本部门干警延伸;在责任目标上,要做到“三个一同明确”,即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与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一同明确、检察业务工作责任与整顿作风责任一同明确、抓好分管业务工作责任与管好家属、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一同明确。
检察干警干什么:检察干警要刹心干工作,不能将组织的爱护和宽容当成软弱,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有检察干警要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稳住心神、扎实干事,做能啃硬骨头,敢于担当的干部,作为我们检察干警,我们是监督别人执法的,我们也更应该懂得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更应该严格遵守各种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狠抓作风建设,知道怎么干?
总得来说就是三句话,一是按规矩干,二是按程序干,三是按要求干。
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促进国民总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餐饮业作为支撑人类发展的企业,其消费更是带动了总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尤其在当前市场化竞争的阶段,各中小餐饮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获得更多优势市场资源,需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发展现实的基础上,对采购管理模式进行优化,促进整体餐饮供应链的有效形成,保证与供应商的有效合作,为自身的发展壮大提供更多优势条件。
1中小餐饮业采购供应链管理模式
结合当前餐饮行业发展现实和我国几千年的餐饮文化来看,国内的餐饮企业采用的经营模式大多为技术主导模式。在该模式下,厨房的主厨对餐饮企业的原材料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其结合自身手艺所确定采购的菜品直接关乎餐饮企业能否征服食客的味蕾,采购菜品能否满足餐饮企业基本的盈利需求以及未来市场开拓需要。具体来说,此类餐饮原料采购模式特征表现为:首先,餐饮企业是餐饮作业流程的主导者。餐饮原材料的采购、制作、销售的各个环节都由餐饮企业一手包揽,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优秀的管理者把控着餐饮原料选购、制作、销售的各个环节,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有可能影响餐饮行业的核心业务形成以及餐饮企业品牌的树立。其次,餐饮企业的利润重点来源于企业之间的价格战争。餐饮行业之间产品的同质化导致餐饮行业价格战的出现,尤其中小餐饮行业容易陷入价格战的恶性循环中。最后,中小餐饮企业采购管理对厨师依赖性较强。在中小餐饮企业中,厨师是企业的灵魂人物,采购环节主要由厨师确定。此时如果厨师并不具备企业经营意识且无法适应市场发展进行原料创新,则餐饮业的发展容易受到影响。
2中小餐饮业采购管理现状
2.1分工合作意识不足
餐饮企业所采购的原料多为农产品,其产品供应商也大多为农户或者规模较小的农产品批发商。中小餐饮企业与原料供应商之间更是缺乏基于供应链建设的合作意识。在采购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需求,中小餐饮企业和以农户为主的供应商之间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价格博弈战,导致两者之间长期的利益对立。另外,中小餐饮业大多选择自主经营,某些餐饮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为减少采购成本,有可能选择与中间商合作的模式,即与农产品批发商建立长期采购合作关系,此种情况虽然提高了采购效率,但是中间商制造的价格差使得餐饮行业与中间商之间很难建立信任互惠的关系,因此在原料供应信息上彼此封锁,分工合作效率较低。
2.2采购监控无法落实
在中小餐饮业的采购管理中,由于企业经营规模或者企业经营现实不允许,很多中小企业虽然制定了采购机制,但是在实际的采购流程中,并不能对机制进行完整的贯彻执行,因此造成采购监控无法实现的情况。餐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无法实现及时的采购信息沟通也是采购监控过程无法落实的现实因素。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平台,采购过程中的原料质量控制、物流控制等都无法有效实现,采购监控自然受到影响。另外,在遇到采购问题之后,中小企业有可能过分强调管理者的作用,忽略了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采购工作效率无法得到切实提高。
3现代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中小餐饮业采购管理优化策略
3.1加强与供应商之间的战略合作
中小餐饮业采购过程相对分散,且单次采购量较少。加之食品本身不易保存,运输不便等情况,为尽可能避免采购过程中造成的原料损失,中小餐饮企业采购以食品安全为主要考量内容,注重利用多次销量采购满足自身原料加工和销售需求。结合以上特点和当前市场竞争现实,中小餐饮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需要加强与农产品批发商以及农户之间的合作,利用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确立,优化物流供应策略,合理把握资金流,并在与原料供应商进行有效信息沟通的同时更快了解市场价格变化趋势,进而在满足基本供应需求的基础上降低供应量,节约采购成本,扩大企业盈利空间。
3.2建设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
供应链的管理需要供应链中供应商和中小餐饮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更加快捷有效地确定原料采购信息、原料物流信息,提升供应链的整体管理效率。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针对采购管理模式的优化,可以利用采购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方式,即对餐饮企业自身不同原料的销售情况、采购预算、原料物流信息进行电子监控,实现对所需原料的周期盘点;利用电子订单的方式突破供应商把控地域性原料价格的局面,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利用订单追踪的方式了解原料的配送信息,实现对采购环节整体的信息化管理,促进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的形成,增强中小餐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互动,同时也保证整体采购流程的有效化和针对性。
3.3加强供应商调查与考评
对供应商信息进行调查,能够帮助中小餐饮企业更加全面了解自身所处的原料采购环境,进而利用市场竞争原则,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实现对供应商的最优选择;对供应商进行考评,则需要从供应商所供应的原料质量,供应商的经营材料、供应商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考察,以便实现与供应商之间及时的信息沟通,保证采购过程的有效实现。在供应商信息调查方面,中小餐饮企业需要加强企业内部采购部门与销售部门之间的联系,根据餐饮原材料的销售情况进行供应商的市场搜索,并根据所提供的供应商信息进行供应商所供应原料的考察和经营实验,确定供应原料的市场需求,并以此为采购合作关系的确立依据。在供应商考评过程中,则需要按照多次采购过程中所购原料的基本质量、所购原料的销售情况、原料物流运送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尤其针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需要及时做出反应,避免出现某些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中小餐饮企业的长期经营。
4结论
为加强中小餐饮业采购管理过程,提升餐饮业供应链的效率,帮助中小餐饮业占据更大市场空间,从采购供应链管理角度出发,中小餐饮业需要加强对供应商的考察,选择更适合自身发展现实的供应商;同时,加强自身与供应商之间的战略合作,以便及时了解餐饮原料的市场发展动态;而利用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也可以掌握采购原料的供应情况以及物流运输情况,实现对采购环节的整体把控,进而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益。
作者:李斌 单位: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2业务运营政府监管的稳定策略:理论分析
2.1外包业务运营监管模型建立进化博弈的均衡策略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StableStrategy,ESS),由梅纳德•史密斯(MaynardSmith)和普莱斯(Price)于1973年提出,ESS求解时[12],假定两类行为主体均采用纯策略,令S和R(S和R均为有限集)分别表示两类行为主体的所有纯策略的集合,φt(s)代表所有在t阶段采用纯策略s∈S的行为主体集合,定义状态变量θt(s)表示在t阶段采用纯策略s的行为主体的群体比例向量。在现实操作中,供应商违规的原因和种类较多,政府监管供应商业务运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不可能在一个博弈模型中对各种情形都加以分析,但最严重和普遍的违规现象是由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不佳导致自身倒闭,以及经营质量不好导致其难以为发包方提供等值的服务。因此,综合外包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和金融监管的经验,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质量作为监控变量,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供应商(用A表示)与政府监管机构(用B表示)在业务运营过程中的策略选择,支付矩阵见表1。其中,支付矩阵中前一个函数表示供应商的效用,后一个函数表示金融机构的效用,全部字母都代表大于零的正数。根据前述分析,B对A在业务运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用x1表示)和经营质量(用x2表示)两方面进行监管。R表示A的收益,A在不违规和违规两种情况下的运营成本C1G(x1,x2)和C1B(x1,x2),以及违规行为被发现时的罚金M(x1,x2),都是关于两项监管内容x1和x2的函数。供应商违规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损害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获得超额利益,A违规时运营成本较小,即C1G(x1,x2)>C1B(x1,x2),进一步有R-C1G(x1,x2)<R-C1B(x1,x2)。B进行监管的成本为C2,C2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项组成。A不违规时,能够给社会带来正的效用S;如果B选择不监管,A违规会给社会带来负的效用-D。为了反映政府监管强度对供应商的影响,模型中引入了供应商中试图违规的数量比例x,由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人力、物力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有限性,对供应商实施监管的概率为y。
2.2业务运营监管的进化博弈分析根据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和进化博弈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到供应商在业务营运过程中选择“违规”和“不违规”策略时的期望效用u1B、u1G和群体的平均效用u1分别。即选择“违规”策略的供应商的期望效用小于整个供应商群体的平均期望效用。那么,选择“违规”策略的供应商由于期望效用较小,会通过试错和学习改为采用“不违规”策略,这样x*=0就能在动态的博弈过程中保持稳定,并且在动态策略调整中能够达到,所以它是一个ESS点。而在x*=1这种稳定点时,只要有一个“违规”的供应商改为采取“不违规”策略,就可以获得高于整个群体的平均期望效用。其他供应商就会通过试错学习,相继采取“不违规”策略。
3监管策略稳定性提升:违规罚金设置
上述分析表明,为了从根本上减少供应商违规的利益驱动,需要减少其违规所得的超额利益,可以结合供应商的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来研究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同时设计出与之相适应的罚金函数M(x1,x2),在供应商的运营成本和违规罚金之间建立监管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其违规的动力;另一方面,政府收取的罚金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成本的有效补偿。假设政府根据综合资本充足率、资金使用情况等多项指标设立了供应商外包业务运营过程中财务状况合格的标准为P1,综合各项因素设立业务运营中经营质量的标准为P2。供应商达到设立的标准(xi≥Pi,i=1,2)即为合格,如果未达到(xi<Pi,i=1,2)且被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就会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3.1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分析供应商为了满足政府监管机构设立的合格标准P1和P2,会支付相应的运营成本。理想状态下,假设xi<Pi(i=1,2)时,供应商的成本为0;超过设立的合格标准,即xi<Pi(i=1,2)后,成本线性单调递增。供应商在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这两方面超过标准越多,其短期成本必然越大,但是其长期收益更好;另一方面,不达标的成本较低,其短期利益会成为供应商发生风险行为的激励。为减少这样的利益驱动,政府监管机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控制:第一,设立市场准入制度、供应商信用评级、市场退出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形成内容完整、协同作用的监管体系,增加供应商风险行为的成本,改变其期望收益函数,从而影响其策略选择。第二,通过奖励优良供应商,促进供应商群体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对违规供应商进行重罚,形成警示作用。
3.2供应商的罚金函数M(x1,x2)分析以上分析表明,政府监管机构改变供应商违规的期望收益,应通过罚金来约束供应商的策略选择。为此,在实际监管中可以采用这样的惩罚规则:如果发现供应商在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中某一方面未达标,就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其程度增加罚金。对于各监管因素xi(i=1,2),罚金都是随着不达标的程度大小而加速递增;同时,交叉项f(x1)•g(x2)的存在,使得当不达标的监管内容从一项增加为两项时,罚金会加速增加,使供应商再次违规的激励大大降低。据此可以画出罚金M关于监管内容x1和x2的函数图像(图4)。比较供应商的成本函数和罚金函数可见,当供应商达到甚至优于政府设立的合格标准时,会付出越来越大的经营成本;当其运营状况未达标时,一旦被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就会被处以罚金。针对财务状况、经营质量两项监管内容,可以分别通过图6、图7表示罚金和成本的关系。比较供应商合规经营的成本与违规的罚金可见,对于超过或不足标准的程度都是同样的Δx的情况,罚金会比成本更高。并且随着Δx的增大,两者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如图5所示)。另外,由于罚金函数里交叉项f(x1)•g(x2)的存在,当供应商违规行为增加时,其罚金比成本增大得更多,将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和罚金函数M(x1,x2)画在三维图中,该趋势特征表现得非常明显(图6)。综上所述,罚金函数的设立可以显著降低供应商违规的激励与动力。同时,罚金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成本补偿的重要来源,让违规供应商承担部分监管成本,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增大政府监管的概率与动力,形成通过监管降低监管成本、“以监管养监管”的经济有效监管方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