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6:09: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传统文化基层治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纵览世界史,一个民族的崛起或复兴,多以民族文化的复兴与民族精神的崛起为先导和标志。当前,我们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当口,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在这个关键阶段,中央将对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弘扬提上重要日程,尤其是倡导领导干部要读点历史、学习国学,当可收鉴往知来之效,而更重要的是,这无异于启动一项关乎伟大复兴的“基因工程”。
加强对历史和传统的学习,有助于对历史规律性的正确把握。唐朝名相魏征向李世民进谏说:“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贤相智语,今犹在耳。历史并非简单的重复,但往往呈现出某些惊人的相似。回望也是远望,通过对历史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准确把握,能够为当代人找到未来的正确方向和正确道路。说,领导干部学习历史,要落实在提高历史文化素养上,落实在提高领导工作水平上。而具有历史文化素养,最重要的是要具有历史意识和文化自觉,即想问题、作决策要有历史眼光,能够从以往的历史中汲取经验和智慧,自觉按照历史规律和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办事。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由于发展不均衡,农村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型相对缓慢,加上乡土社会固有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相对独立性,农村社区在某种程度上仍徘徊于国家法律控制的边缘,国家主导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农村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基层治理法治化仍任重而道远。新时期的农村法治发展应以农村法律文化的培育为切入点,通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现代文化,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完善农村的法治机制,最终实现乡村的良法善治。
一、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
农村法律文化是指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对于历史法律传统和当代法律现象的认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情感,包括与法律精神内核紧密相连的各种文化现象,如乡村习俗、生活习惯、伦理传统和社会评价标准等。法律文化具有浓郁的传统沿袭性,是乡土农民从事各种社会交往活动的文化心理基础,是调处基层矛盾、推进乡村有序治理、实现农村法治的重要前提。
法律文化是农村法治发展的基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完备的法律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所预期的理想秩序与当下的农村社会秩序并不一致,干部和农民传统观念中的“官本位”、“权本位”思想并未去除,权力的滥用、误用时有发生,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尚有较大的差距,农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亲近仍未形成,农村居民的重法守约意识仍然淡薄。究其原因,既有国家普法以及执法司法过程中释法的不足,也有农民对伦理传统恋恋不忘的因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何才能形成农民的法律信仰?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农民对法律产生的是畏惧感,认为其只是的工具,而忽视了其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制度层面的建构并不能解决农民的法律信仰问题,而文化层面的理念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通过农村法律文化的创新,使之与现代主流法治文化相衔接,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律可以为我所用。李交发先生曾说,法律文化是法治扎根的土壤,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思想赖以存在、运作的条件。从这个层面来说,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能使农民认可和接受法律,并使之在农村产生亲和力,从而也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村法治建设的影响
重礼轻法的观念影响到农村纠纷的依法调处。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以“礼”为核心,以宗法为本位,以亲情伦理为基础,礼法相融。受礼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形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主要依靠伦理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深刻地影响着广大农民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制约着人们的法律态度和对法律的认同感。
由于农村环境闭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亲疏远近有序的伦理关系圈,即“差序格局”。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农民感觉到依靠国家正式制度下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有经济和时间上的不划算,更容易选择通过家族权威或乡村精英来调解纠纷。当政府部门执法不文明或所依据的法律与当地习俗不相符合时,农民很少去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公益性,围观者往往选择“帮亲不帮理”,最终导致严重抗法事件的发生。当农村出现山林、土地等纠纷时,由于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主要依靠长者的印象才能确认权属,很容易发生偏袒,导致家族之间相互庇护甚至出现群殴的情形。尽管做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是村民之间的纠纷很难取证,农民由于害怕得罪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而拒绝做证或者做伪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可以发现,尽管法律客观公正,却无法冲破基于血缘联系而存在的伦理关系圈,在法的权威与人际亲情间,情重于法。
重权轻法观念影响了农村民主法治的进程。传统法律文化以权力为本位,尽管有法律,却只是“以法治国”,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浓厚,是典型的“人治”文化。目前一些农村的基层干部权力意识仍然明显,借助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基层耀武扬威,尽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有农村管理职能,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村级实行的是民主自治,基层政府不能通过简单的“行政命令”交办事项和干预治理。但是,实践中,乡镇干部仍通过各种“手段”左右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和影响村民的行为。比如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行政指导往往就蜕变为行政命令,这与行政指导的非强迫性明显不符。传统伦理化的法律文化以严格的等级思想为基础,片面强调国家、集体的秩序和利益,这种理念指导下的农村法律文化主要体现为对宗族利益的维护和以封建家长为权威的个人崇拜。尽管当前农村村干部权力来源于民主选举,但是仍然有不少村干部受重权轻法思想的影响,搞“一言堂”,践踏民主。比如,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征地补偿问题,不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而是个人拍胸脯,最终导致村民集体上访。又比如,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搞硬性摊派,缺乏劳动力的家庭苦不堪言,名为服务,实则造成新的不稳定。
重刑轻民观念影响了国家法律在农村的亲和力。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核心,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法规范只表现为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轻视,而代之以刑罚制裁,过分地强调法的惩罚功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泛刑罚主义”和“工具论”, 使农民产生了对法律的畏惧与规避。现代农村社会中,部分村民仍然保留着这种观念,认为法只能被动地遵守,不能为我所用。由此,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市场经济观念和契约意识找不到载体,民法所调整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重视,公民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被漠视,即使农民偶尔去法院打个官司也只是为了“不输气”或“迫不得已”。重刑轻民意识支配下的农村社会,现代法治理念难以植入,法律保护人权和关注民生的一面被忽视。对农民而言,法只是带强制性的他律性机制,只是被束之高阁的“陈设品”,应疏而远之。
三、培育农村法律文化的几点思考
(一)挖掘传统文化,培育现代法治理念
解决传统与现代法治冲突的重要出路,不仅仅在于嫁接西方法制,还在于更新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解决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梁治平先生认为:“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皇权制度之下,以人治为基本特征,以宗法伦理为价值取向,为维护阶级统治服务,但传统也不等于彻底的腐朽,其中仍然不乏合理性因素,我们必须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切合于当代农村社会实际的法律文化。由此,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应当是对传统的继承、更新和超越。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合理性资源已被运用到现代法律制度中。例如传统中的“孝”即被《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予以确认,当我们宣扬“赡养”、“扶养”、“相互忠诚”这些现代法的观念时,即可通过传统文化的重申来使农民得以了解。“天人合一”观念在被赋予新的内涵后,转化为了现代法律中的“和谐”理念,运用到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中。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道德教化制度,与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一致。
传统法律文化中仍有合理性资源需要挖掘。笔者以为,在当前的农村治理的现实环境下,“无讼”的观念不应作为现代法治的不和谐因素被批判。表面上看,“无讼”是对通过国家公共权威机构裁决纠纷的一种排斥,实则蕴涵了人们对和谐人际生活的追求。“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他们要相互尊重,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所追求的是通过非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乡下事乡下了”,这是“私了”观念的源头,与现代法治建设主张的法治化的基本治理方式相比较存在偏差,不利于定纷止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不利于现代法治的推进。事实上,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无讼”理念最核心的价值也不在于抵制诉讼,而在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无讼”所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即使我们从“无讼”的表面形式来诠释,也应将其理解为通过调解而不是司法裁决解决普通民事纠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人际和谐。
(二)扎实普法,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连续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尽管被人们指责为流于形式,但是如果没有国家主导持续地向农村社会灌输现代法律理念,今天的农民将对法律更为陌生。通过政府组织普法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农民树立公民权利意识,接受现代法治文明。就当前现状而言,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实用性。应注意选择与农民生活和其所参与的经济社会活动紧密相联的内容进行宣传。二是在普法目的的确定上要注意观念性。普法的目的在于促使农民实现法律文化观念的更新,在普法过程中,要把现代法治精神、民主理念、平等观念、权利意识等灌输给农民。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5]三是要重视用法技能的培训。让农民清楚基本的诉讼规则和胜诉的必要条件。
(三)改善执法司法过程,增进农民对法律的信任
农民法律信仰的形成源于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认可,执法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易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是培育农村现代法律文化的关键一环。一方面,权力部门要彻底摈弃“权大于法”的观念,树立“权源于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要破除基层干部“山高皇帝远”的观念,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滥权行为要严肃查处,让法律的利剑在农村高悬,让农民切身感受到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农村执法、司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学会运用民间规则、传统伦理、乡村习俗等诠释国家法律的精神,培养农民对国家法律的认同感,同时,要关注乡风民俗,注意法律实施过程中适当的灵活性,使农民在看到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感受其合理性。
参考文献:
[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它的运作机制是让大脑的犒赏情绪与惩罚情绪对合规行为的结合。即让合规与犒赏情绪绑定,这样,合规行为就会使人感到一种愉悦,人们称它为荣誉感;同时让违规行为与惩罚情绪绑定,这样,违规行为会感使人到一种难受,人们称它为耻辱感。人们提倡什么,唾弃什么,就是对正面情绪与负面情绪的分配的过程,这种自然的结合即为文化本源。情绪经过人为的干预重新与推崇的事件相结合,即为文化建设。
二、违规经营和违规操作屡禁不止的原因与传统文化的影响有关。
文化建设的优点是文化一旦建立就有相对的稳定性,难点是合规文化面临着传统文化的挑战。当合规犒赏情绪遭遇亲情、友情的犒赏情绪时,往往前者不敌后者,就在寻求两全其美之策时,违规也就悄然而至。因此,合规文化建设与传统文化之间常常会有遭遇战。在开展合规文化建设的时环境尤为重要。
三、规范的治理结构是合规文化生存的“环境土壤”。
3.1监督者要给经营者制造压力。压力的最好来源是机构内部的实时监督
3.2监督者要受到重托才能充当守望者。那么又怎样防止监督者自身去指使下层违规呢?监督者同样需要一种情绪支撑,这就是信任、荣誉感,它需要给予重托来建立。给予每一聘任级的聘任权才能建立重托,进而激发信任感、荣誉感,实现一个代表的职责。而相互制衡的机制是既没有信任也没有压力的工作环境,它是导致现实中不忠实的主要原因。
镇为贯彻“法治文化进乡村”精神,按照依法治村工作要求,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引导乡村村依法自治,帮助健全村组织、民主管理、完善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此过程中,村积极响应组织号召,率先锤炼,获得“省级法治示范村”称号,村如今也正以青出于蓝,更胜于蓝的姿态创新推进“法治文化进新村”工作,力争成为镇下一个法治示范村。
二、法治文化进新村工作经验和做法
(一)建设法治主题长廊。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载入法治宣传专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漫画、挂画,等置于广告牌,观光道两旁,凉亭之内等位置,结合具体事例“说”法,确保法治宣传贴近群众,贴近基层。
(二)建设农村法治图书角。“水景家园”建成后,以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为依托,建立法律图书室,并配备一些常用法律书籍,定期对群众开放,并配备一名专业的“法律明白人”,为群众解决法律疑难,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三)定期开展法治小讲堂活动。成立一支由村主任为首,各组组长为成员的专业的法律宣传队伍,每月开展一次开展法律宣讲活动,宣讲内容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土地法、农业法等。
(四)加强法治文艺建设。充分利用村妇女文艺队平台,编排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法制文艺节目,深入聚居点,开展法制文化宣传活动,把法治文化理念渗透到群众心里。
(五)结合本地新村人文地理环境特点,大力传播“法为上、人为本、调为先、情为牵、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理念,重点从“法、理、情、德、利”方面进行阐释,利用道德词汇、动漫绘画、典型事例、灯笼、对联、壁画等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传播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树立起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
三、问题和困难
(一)群众法治观念淡漠。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受传统法律意识影响,农村群众重视传统礼俗,轻视法律规范,法治观念淡漠,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如部分农村群众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结婚仪式等形式,忽视婚姻登记,由此引发婚姻关系纠纷。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以息事宁人为目的,往往凭自己的权威、经验和习惯来解决,把法律规范抛之脑后,结果却往往是“压下了这头,翘起了那头”。
(二)群众文化生活匮乏。我镇农村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大部分群众仅能通过电视、报刊等有限的渠道接受外界信息,内容不丰富,形式单一,范围不广。文化活动场所和文化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农村文艺作品缺乏,文化活动品味普遍不高,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致使一些群众转向赌博、搞封建迷信等一些不健康的活动。
(三)农村普法效果不佳。普法宣传教育往往在法制宣传日,逢场之日,在人流量较大的城镇区域开展,在距离城镇相对远一点的村子,在普法的次数和质量上明显下降,个别偏远的如箭杆林村、白马村一年难以接受一次法治教育。普法宣传手段单一,往往以发宣传资料、上法制课、挂宣传标语等传统宣传形式为主,加之农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普法宣传内容接受度不高,兴趣缺乏,致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无法取得预期效果。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培育法治文化对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让群众真正参与其中,才能有效构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
(一)融入新村建设,打造农村法治品牌。村“水景家园”,村“茶苑新居”作为我镇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改善农村群众居住环境,提高农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产与生活、物质与文化同步提升。在培育农村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要坚持把法治文化塑造与新村建设有机结合,根据新村聚居点建筑风格,在新村聚居点高标准建立一批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墙,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法治品牌,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得到法治文化的沁润,接受法治理念的传播。
(二)弘扬传统文化,丰富农村法治元素。指出:“中华文化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最深厚的源泉,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传统文化根在农村,儒家思想主张“天人合一”、“中庸之道”,推崇的“仁、义、礼、智、信”,无不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积极意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注重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要充分利用皮影、剪纸、山歌、快板、对联等群众基础性好的传统艺术形式,把法治文化的理念与它们有机融合,大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让群众在参与中逐渐喜爱法治文化,接受法治文化。
(一)少数民族人口长期外出,无法实现有效的基层政治参与
少数民族人口的有序政治参与是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发展与少数民族人口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深度是分不开的,少数民族人口有序政治参与也是民族地区政治现代化的标志。所谓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认同现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为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互动、为提高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绩效而进行的各种有秩序的活动,它包括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行动。[7]然而,民族地区大部分青壮年少数民族人口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其工作生活重心在流入地的城市,致使其在家乡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中缺席,使得民族地区基层民主政治的参与主体缺失。因为长期外出,大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民族地区难以享受到民利,较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及民主监督等公民基本权利,这对民族地区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般来说,青年的政治意识正在渐进成熟阶段,他们能够接受新东西、新观念,但是往往政治责任感不牢固,参与政治活动的兴趣不高。尤其是一些长期外出打工的年轻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返回民族地区后,对于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的兴趣不大。调查发现,哈尼族村寨的年轻人即便偶尔回来,时间较短,对村寨公共事务并不关心。[8]当然,他们即便是在流入的城市中也无法享有应有的政治权利,而在流出地又无法真正享有政治权利,成为民主政治权利享有的“盲区人群”,陷入到真正的权利贫困境地。民族地区留守的弱势群体对政治活动的热情也不高,“当前民族地区由于大量年轻人外出,而留下的人很多缺乏社区认同感,不愿参加社区活动。”[4](P176)留守人群不愿意参加社区政治活动,而流动人口无法参与,民族地区的基层政治活动难免流于形式。
(二)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对民族地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产生了一定影响
在民族地区乡村中,党支部、村委会等正式权力组织中的干部是国家政权在民族地区的代言人、决策者,不仅代表着国家在基层社会中的形象,还影响着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把一些有能力的少数民族精英选拔到基层政权中,对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带动百姓富裕、推动民族地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青壮年因为文化程度较高和外出务工的经历,民主意识和政治认知等高于其他年龄层的人们,具有更高的政治素质。有研究者发现,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程度高的青年少数民族人口,对政治符号的认知水平明显高于老年人,其中男性又比女性高出13%左右。[9](P107)但这个相对精英阶层的人口却大规模流出,而留守在民族地区的人口大多整体素质较低,致使难以选出较高水平的基层干部,影响到民族地区基层干部队伍的精英化与能人化。此外,早期流动的一部分少数民族人口中,有一些就是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多为思想活跃、思路清晰且有一定知识的农村精英。他们的外流导致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不稳定,再加上稍有能力者多在外打工且不愿担任村干部,使得农村干部后继乏人,极大地削弱了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干部力量,使得基层政权运营处于胡乱维持状态。虽然某些少数民族精英的回归为民族地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促进了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少数民族人口流出的规模化、精英化程度远远高于回归的数量,这使得民族地区基层干部选拔范围变得狭窄。部分少数民族人口因为外出不仅取得较丰厚的经济收入,拥有较广的人际关系网络,而且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了解加深,政治素养得到较大的提升。但是,他们参与基层政治活动的愿望并不强烈,只愿意成为经济好手,而不愿意参加到基层政治中。已有经验研究显示,广西仫佬族流动人口中的农村精英绝大多数忙于商业活动与生意,对参加竞选村干部没有什么兴趣。[1](P112)这不利于民族地区基层政治的发展。
(三)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导致民族地区非正式权力组织功能弱化
大部分民族地区的基层权力格局中,呈现出正式权力组织与非正式权力组织并存的形态。基层的正式权力组织如党支部和村委会代表的是国家基层政权,非正式权力组织如乡老集团、宗教组织等代表的是宗族、宗教的权力等。传统上,非正式权力组织中的乡老享有民间承认的权威地位,宗教组织掌握着民族地区宗教的话语权。然而,少数民族人口流入城市中,自身思想观念等都产生了变化,打破了民族地区传统、同质的社会状态,促使民族地区社会权力结构功能的变迁,民间权威逐渐由传统老人型向经济精英型让渡。乡老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及协调的功能开始弱化,部分民族地区的宗教组织也开始萎缩、衰落,正式权力组织在民族地区公共事务中的作用逐渐突显,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由礼治型向法治型过渡。例如,在新坪藏族地区,人们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上,传统社会主要依靠乡老们调解。现在则不同于过去全部依靠乡老的调解,出现了寻求基层正式权力组织解决的情形。34.3%的人找村干部解决,23.9%的人找传统权威即乡老解决,41.8%的人私下解决。[2](P237)同时大量人口外流使得民族地区的一些宗教组织出现传承危机,宗教组织的声望逐渐下降,难以发挥其原有的功能。比如,新坪藏区非正式权力组织包括宗教组织“苯苯”阶层、“吉巴”、“牌子”和乡老集团。“苯苯”呈现衰落趋势,年轻的“苯苯”开始外出打工,“吉巴”、“牌子”组织趋于瘫痪,原有的一些功能现在逐渐无法发挥。[2](P235)由于民族地区的大部分非正式权力组织在少数民族人口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协调矛盾、间接影响社区事务决策等作用,是维系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重要力量。民间非正式权力组织的弱化对于民族地区传统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力量的整合、基层事务的开展以及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存是非常不利的现象。
二、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对民族地区文化传承的负效应
过去,民族地区因地理环境封闭、交通闭塞、人口流动较少等原因,文化的变迁与传播等较为缓慢,文化传统、、仪式实践等有着较强的稳定性与较高的权威性。随着人口流动规模增大,民族地区信息流通更快速、更加开放,原来的礼仪规范、仪式实践、风俗习惯等受到外界的冲击而发生改变。我们知道,文化传播是促进文化变革和创新的活性机制。回归民族地区的流动少数民族是外来文化传播的载体和文化发展的推动力。他们把城市的现代文明、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现代化的文化带到民族地区,当地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传统观念受此影响发生变化,促进本元文化的生成和发展,从而使民族文化从传统走向现代。[10]频繁的人口流动造成民族地区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主体群体萎缩。“对于其原属群体来说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主体流失,群体萎缩,表现在文化的后果上,就是原属群体的社会文化传承主体逐步减少,文化的承继问题凸现。”[11]在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下,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正逐渐失去市场,其传承遭遇危机。
(一)民族语言使用空间日益萎缩,甚至有消失的危险
受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影响,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语言,其使用的场所逐渐在减少,比如,“朝鲜族人口流动引致的朝鲜族居住形式和各地区人口比重的变化,将朝鲜族传统文化特别是对朝鲜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方面产生深刻而深远的影响。”[12]民族地区的很多年轻人多不会说民族语言,致使某些民族语言有消失的危险。有研究者以朝鲜族为例指出,“由于朝鲜族迁往城市的速度加快,民族语言环境正在逐渐消弱,朝鲜族后代正在面临丧失民族语言的趋势。”[13]其他民族地区存在类似的情形。比如,在湖北苗族地区,人口的大量流动削弱了教育的民族文化传承功能,一些孩子随父母流动到流入地汉族学校读书,一开始就处在与民族语言文化完全隔离的状态之下。即使留守儿童,其父母也要求他们说汉语,学好普通话,并且嘱咐长辈不要跟孩子说土语(即民族语言),认为土话跟不上形势,教娃娃讲土话,长大后吃不开,与外面交流不方便。[14]因为流动,年轻人体会到民族语言的不便以及普通话的好处,感到民族语言的消失是必然的;而老年人虽然担心民族语言失传但为了孩子们的长远发展而没有办法教授民族语言。显然,人口流动的因素导致民族语言失去了传承的场域与主体,跟随父母在外流动的孩子没有机会学习民族语言,而在家乡的留守儿童同样则不让学习民族语言。
(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出现流失与断层
随着民族地区人口流出加剧,民族传统文化承继主体大量流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无论是口头传统还是仪式实践等都存在文化传承断层问题。口头传统的传承主体逐渐缺失。口头传统是民族集体记忆及身份认同的重要媒介。调查发现,哈尼族古老的火塘边唱哈巴被现代流行歌曲代替,一些古老的民族神话传说、史诗歌谣等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村寨核心文化人物和传统文化代表莫批离开村寨外出打工,致使村寨的仪式无法进行。巫师年龄普遍偏大,而青年人则对古老的仪式兴趣不大,哈尼族的口头文化遗产青黄不接无法传承,有失传甚至消失的可能。[15]其他民族地区的很多口头传统文化亦面临着消失的危险,较少有年轻人愿意花费时间学习类似东西。传统仪式实践及生活实践的主体面临流失。各类实践活动都需要人操作实行,由于民族地区外出务工的人口增多,传统生活实践传承主体相应减少,出现后继乏人的情况。例如,坡芽村外出打工的年轻人走出了壮族文化所包围的传统社会,融入了一个更为广阔的文化氛围。大多数人已经不再会唱壮族民歌、不再穿本民族的服饰、不再做鞋垫送情人、不再会织布……[16](P136)同样朝鲜族的人口外流,也使一些传统的民族体育实践开始衰落。例如,朝鲜族传统体育项目秋千和跳板,过去很受群众喜爱,一般朝鲜族集居的地方都有秋千架子。随着秋千和跳板运动逐步消失,尽管国家每4年举办一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把秋千纳入竞技项目,但是现在要练秋千的人越来越少。[17]这表明民族地区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载体变少,民族传统文化失去传承主体进而越发没有市场。民族地区传统的劳作实践随着人口的大量流出而面临发展困境。比如,红河哈尼梯田2013年并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大量哈尼族人口外流使哈尼梯田面临发展危机,甚至出现无人耕作而废弃的情况。作为梯田耕作主力的哈尼族青年成为了打工仔,精壮劳动力的流失使得哈尼梯田逐渐荒弃。哈尼族青年一代遗忘了祖先传承下来的很多传统技艺如手工艺技能、稻作技能,农业遗产有灭绝的危险。[15]在其他民族地区,民族传统实践活动同样遇到传承无力的情形,甚至其文化内涵因为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了功利化的改变,民族地区的传统价值观与受到了冲击,“就连原本非常神圣的一些原始宗教仪式,现在也成为了一种为获得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表演行为,而使其内隐文化的观念内涵失去了依附的基础。”[18]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携带的外界文化冲击了民族传统文化
基于少数民族人口外流与回归而带来的外界文化对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美国著名人类学家莱斯利•怀特认为,“文化是一条交互作用的要素所组成的河流,某一特性对其他特性有作用,它们反过来又对这一特性有反作用。某些要素已陈旧过时并被淘汰;新的要素又补充进去,新的排列、组合和综合持续不断得以形成。”[19](P373-374)人口流动使得民族地区传统民族文化发生变迁,民族文化因子不断被创造也在不断流失,一些传统习俗开始消失。外在物质文化受到的影响最明显。民族服饰穿着的时间日渐减少,很多人改穿流行服饰,只有在重要节日、婚丧嫁娶时才穿民族特色服饰。民族地区饮食文化发生较大变化。食材、食物中多了流入地的饮食习俗,少了民族特色。外来文化的冲击打破了原本的饮食结构。比如,藏族地区的传统食物所占比例已大大减少,糌粑、酥油茶等已从餐桌淡出,主食变为了大米和面食;饮料种类增加了诸如可乐、碳酸汽水等;开始经常吃各类时令蔬菜等。一些少数民族传统餐具逐渐被日常餐具取代。民族文化空间也发生了变迁。民族地区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及审美取向等受人口流动而有所改变,使得传统文化空间正在不断地缩小甚至消失,其中住宅建筑空间变迁较为明显。房屋的形制与结构发生了变化,传统吊脚楼与干栏式建筑被现代瓦房与楼房取代,比如,近十年来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王村建房者不再建“土筑瓦盖”的干栏式建筑或土家吊脚楼,而是修建小洋楼。32户人家中,有16户修建了小洋房或者平房,土家吊脚楼淡出了小王村村民的生活。[5]这与人口流动所接触的高层建筑审美文化有关。房屋的内部设计、装修等不再按照民族传统的房间格局布置,导致一些民族特色建筑空间不断消失。比如,火塘被看作一个小型的家庭公共空间,一家人围坐在火塘旁吃饭、烤火或者聊天等,还举行一些民族特色活动,如哈尼族在火塘边唱哈巴,彝族祭祀火塘等。现在民族地区的新式住宅中较少修建传统火塘,围绕火塘所展开的活动也相应减少。像仫佬族聚居的凤梧村地区,新式楼房中不再设有火塘,火塘逐渐消失。[1](P140)一些曾经发挥特殊功能的传统房屋正在消失。例如,坡芽村中的新建房屋中不再修建女儿房。在传统的壮族社区,每家每户在大门外的左右两边建盖有侧房即女儿房,是专门给成年的女儿夜晚对歌、谈恋爱准备的。由于人口流动数量的上升,壮族人恋爱方式也相应发生变化,因为夜晚对歌、谈恋爱的习俗渐渐消失,女儿房慢慢失去原有的功能意义。[16](P136)民族地区具有特定文化特色的古建筑民居正在逐渐被现代建筑取代,失去了以往的民族风情。民族地区的公共建筑空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作为民族地区村落公共活动的祠堂与作为民族信仰中心的庙宇等,在人口外流的影响下,呈现出两个极端的发展情形:要么是由于人口外流过多,人们把重心放在务工经商与个人家庭上,对公共祠堂与宗教场所少人问津,导致这些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场所逐渐败落;要么是很多人在城市里获得了财富,复兴传统民族文化的意识觉醒,进而组织起来把公共祠堂与宗教场所按照现代审美标准修建得富丽堂皇,而失去了其作为民族传统建筑的符号意义与文化内涵。
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负效应
随着少数民族人口的外流及其回归,民族地区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局部地区出现了贫富差距拉大与贫富分化趋势,社会分层现象日渐显现。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变得不稳定,夫妻关系受到冲击。民族地区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比如留守妇女问题、留守儿童问题、老年人问题以及、盗窃抢劫财物等违法犯罪问题,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面临一定的压力。
(一)通婚圈扩大导致民族地区出现“娶妻难”问题
受人口流动的影响,民族地区通婚圈不断扩大,跨地域婚姻增多,比如,在广西壮族地区那善屯,屯内婚、村内婚、乡内婚减少,跨乡婚、跨县婚、跨省婚增加,通婚圈逐渐扩大。[20]民族地区外嫁其他省市的女性人数上升。比如,在土家族聚居区,“出现了远嫁远娶现象,各村都有数对远距离异族通婚者,他们涉及云南、贵州、重庆、湖北、安徽、浙江、河南、湖南等省市。”[14]通婚圈的扩大还表现在族际通婚数量的上升。比如,广西仫佬族凤梧村,目前村内仫佬族人与壮族通婚的有32对,与汉族通婚的有18对。[1](P120)由于民族地区婚嫁年龄的男女性别比相差不大,再加上外嫁女性的数量增加,一些未婚男性青年被排除在传统通婚圈外,有些地方出现“娶妻难”甚至“光棍村”。一些人在本地找不到媳妇转而迎娶外地媳妇或者入赘外地家庭等;或者在同一年龄组内找不到转而到下一年龄组寻找对象,出现“婚姻挤压”问题。比如,新坪藏族地区的通婚圈扩展后,但是女子外嫁的现象日益突出,汉族女子内嫁的比例并没有增加,反而外出入赘男子的比例上升,这就意味着,通婚圈的扩展在事实上只是加大了新坪藏族女子的通婚范围,对男子而言,通婚圈的扩展又造成了他们自身通婚范围的萎缩。[2](P137)朝鲜族地区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形。未婚女青年大量外流,农村男青年“娶妻难”问题有所突出……某些男性青年因找不到对象而对社会产生怨愤情绪,影响了地方社会稳定。[21]显然,女性的大量外流,导致农村未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在很多农村看不到未婚女性,致使很多适龄男性找不到结婚对象,出现了“光棍村”现象。[22]民族地区找不到对象的男性青年对于当地社会而言是一个潜在的“问题群体”,不利于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于那些有着民族通婚禁忌的少数民族而言,他们习惯在本民族内通婚,若是在本民族内找不到对象,一些人将会到外民族如汉族中寻找对象,最终会导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延续出现问题。此外,受人口流动的影响,民族地区的婚俗逐渐朝着简化和城市的方向变迁,这不利于民族传统婚俗文化的传承与保存。
(二)人口流动导致民族地区家庭稳定受到影响
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影响到民族地区的家庭关系稳定,部分家庭夫妻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最终婚姻破裂,家庭解体。比如,“在朝鲜族流动人员家庭中,因客居异地条件差、经营上的矛盾、借贷问题、经营失败而破产等多种原因,出现一些家庭不和甚至离异的现象。”[12]至于离婚的原因则是与女性外出、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等有关。“长期的夫妻分离导致了离婚率的急速上升,直接影响和动摇家庭的根基,严重影响延边地区社会的稳定发展。”[22]当然也与男女差距拉大有关。夫妻中一方外出打工后,外出务工的丈夫进城见了世面,获得更大的现代性,而留守的妻子则没有改变任何情况,导致丈夫往往看不上家乡的妻子导致离婚。
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西方,但是协商民主在中国早已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来[2]22。农村是探索协商民主发展的基础,如何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如何调动农民有序地参与协商民主,如何实现乡村治理中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乡村协商民主的含义
简单地说,乡村协商民主就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利益攸关方的村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在协商民主框架下,村民之间、村民与政府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协商地位是平等的。
乡村协商民主最早的实践形式是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随后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协商民主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在河北地区,乡村协商民主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咨询会、议事会、谈心会等多种协商形式。正如马克思对民主给予的高度评价:“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3]39-40作为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同样是人民的作品,乡村协商民主是村民在实现自身权利过程中不断探索出来的。
二、河北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
(一)乡村治理中协商民主的探索
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治发展。例如,江浙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公民组织发展迅速,这些因素使得公民政治参与得以有效进行。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也较高,但是从整个民主运行环节来看,经济因素对民主参与起到了更为基础性的作用。
在河北,协商民主形式是随着河北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丰富起来的。与江浙地区相比,河北经济发展处于中速发展状态。从产业结构角度看,河北农村经济结构依然以农业为主,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流入城市,或者外出到北上广等大城市打工,农村空心化比较严重。这些现状导致河北乡村协商民主的发展依然处于一种探索的状态,但是在党的十之后,河北乡村协商民主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探索出了许多形式。比较典型的乡村协商民主治理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月协商制度
月协商制度是河北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主要通过月协商座谈会形式开展,每个月举行一次。大名县和宁晋县在探索月协商制度上取得了有益成果。大名县和宁晋县政协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搭建了政协委员常态化履职平台,建立了月协商制度。特别是大名县政协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月协商座谈会制度的意见》,这是大名县政协拓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深度、提高协商成效的有益探索。
一般来说,月协商制度主要是每月上旬,以专题协商座谈会的形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协商,每次就一个专题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科学决策。月协商制度在河北各县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且月协商制度已经扩展到乡村一级。月协商制度类似于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同样是围绕农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的,“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的一种民主实践形式,一事一议制度也是一种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和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主要采用协商、讨论、对话的方式来决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注重的是讨论而不是投票’。”[4]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协商的议题,月协商制度的议题主要是农村中重要经济与社会问题,是农民当前关注的主要问题;二是协商的主体,月协商制度是基层政协探索出来的协商形式,在向农村开展过程中县级政协及政协委员发挥着带头作用。
2.搭建三个平台
隆化县政协为了更好地实现协商民主功能,充分搭建献诤言、出良策的三个平台,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献计出力。具体来说,搭建了协商议政平台、建言献策平台、履职尽责平台,这三个平台有效地将协商民主从县级扩展到村级。
搭建协商议政平台,主要是从县级政府层面对全县经济社会问题开展协商,进一步完善、深化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和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完善各项协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以专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为平台的协商议政活动。搭建建言献策平台,主要是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问题,以专题形式开展调研,政协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乡村与群众建立联系,通过撰写调研报告、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履职尽责平台,主要是完善政协联络工作制度,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协调沟通。从横向上看,加强政协常委成员与政协委员之间、专委会与政协各个界别委员之间、政协委员与政协委员相互之间的联系;从纵向上看,加强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通过三个平台的搭建与建设,有效地搭建了乡村与政府、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沟通平台,充分发挥了隆化县政协的协商民主功能。
(二)乡村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前文分析的两种典型协商民主形式看,我们认为,月协商制度和搭建三个平台主要体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村民主动参与或参与协商过程中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公共问题意识不足
协商民主是利益攸关方的村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公共问题是协商的关键因素,它背后体现着村民的公共意识问题。如果村民仅仅围绕一些家长里短式的问题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那么这些诉求并没有进入公共问题范围。例如生活垃圾问题,这是农村社会一个重要的公共问题,即针对村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倒现象,村民与干部、村民与村委会就如何治理该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如果村民仅仅因为自身利益,就如何治理自己门前垃圾问题进行协商,那么这有悖于协商民主精神。在一些乡村,村民自身利益问题时常超过乡村公共利益问题,使得一些问题在公共协商的框架内无法展开,这种公共问题意识的不足最终会损害村民自身的利益。
2.组织化程度不高
在河北乡村协商治理过程中,组织化程度不高主要体现在缺乏必要的组织将相关利益整合起来。在一些农村,村民的利益诉求始终处于一种碎片化形式进行表达,而这种碎片化的诉求会同时发生在不同的农村,那么这种碎片化的利益诉求如何整合到公共问题中?有的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村委会之间必要的协商进行整合;也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建立专门组织对某一公共问题展开协商。针对第一种解决方式,我们知道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少数村委会成员有时会追求自身利益,特别是政治精英掌控着很多资源,很难与村民进行有效的协商,这是影响协商民主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建立一些专门组织将村民利益整合起来,同时该组织又能与政协委员建立联系沟通机制,这有助于发展乡村协商民主。
三、完善乡村协商民主治理的路径分析
乡村协商民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针对河北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需要通过以下路径解决。
(一)发展乡村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村民出现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例如私营企业主、互联网商户等,这种结构性分化造成村民针对公共问题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河北乡村结构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务工人员增加、农村大学生流入城市。一方面,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河北农村老龄化、空心化不断加剧。如何在农村开展有效的协商?如何在协商过程中保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这是协商民主在河北乡村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乡村组织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从协商民主过程来看,乡村组织能够有效地将相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从而更好地代表和表达群体的利益。针对某一公共问题,乡村组织召集利益相关群体开展协商,在组织内部首先达成共识;同时,乡村组织与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协商,表达该组织的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当然,在现实协商过程中,由于农村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乡村组织协商平台需要进行反复的沟通与协商才能达成共识,这可能会提高协商成本,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乡村组织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协调优势。
(二)培育协商文化
一、加强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既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一个内容博大,内涵丰富的大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发展你的必然产物,是诸多法制文明的综合体现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方面。
(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必然要求。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对内是促进和谐的一种保障,对外是可彰可显的法治国家的一种新形象。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经历了从中重点宣讲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到面向公民阐释法律精神,启发抽象化的法律权利意识,从宣扬“法律无情,疏而不漏”到宣传“法律是人民维权的利器”,从倡导公民作一个守法者到鼓励公民成为一个积极的护法者的不断完善、更富成效也更加人文化的过程。这种历程实际上就是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内核,从法治体系构建深华到法治文化培育。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发展。首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其次,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法治发展的战略思想,把法治发展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第三,法制建设要做到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治文化建设本身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因为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人类社会是由若干个不同方面,不同组织和个人结合而成的,他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维系。这些规则有道德、有纪律、有传统、有习惯,但其中最明确的无疑是法律。而法治文化正体现着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民主法治,必须以法治文化作为思想基础,而和谐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恰恰是法治谋求的最高理想。法治文化在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上,不仅能为和谐社会提供制定蓝图,而且能为人们提供重要的观念,为和谐消除矛盾,提供守法意识。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渐行渐远的实践过程,必须通过不断地培育、升华,逐步实现由偏重法律知识普及到注重法治精神倡导的转变,实现由偏重政府推进到注重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偏重法制宣传教育到注重法治实践的转变。凸显公平正义、权利本位、崇高法治的文化取向,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指标,把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任务。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文化建设缺乏基础
当前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普遍缺乏一定的基础。虽然基层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作为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礼法思想对大多数人仍有相当大的影响,封建“人治”、“德治”的观念在一部分人心中还根深蒂固。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无法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建设基础。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改过就是“在人治的社会里,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同时中国古代法治注重“刑治”与现代的法治不能相混同。现代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文化建设不相和谐的问题,但分析这些不和谐问题的深层因素,关键在于还未在基层形成于法治文化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基础。
(二) 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以和为贵” ,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情和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剂,缺少人情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熟人社会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对现代文明所认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剖坏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有时“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原因。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临讼争,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维护权利,而是能如何做到息事宁人,如何运用各种方式寻找关系和人情资源。在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向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所以基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三) 经济因素的影响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镇文化的贫乏。在农村,大量的农民固守土地,沿袭着传统的 农业生产方式,收入主要来自种植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一性制约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使法制宣传效果不高。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矛盾凸显的重要关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建设法治国家、培育法治文化既要增强紧迫感,又要具有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需要保持高度敏感与警觉。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素质,使法治成为全体公民的一种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 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
法治理念和其他文化种类相比,基层法治文化是一项崭新的建设领域,必须坚持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弘扬中华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首先要确立发展的理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尤其是在建设法治型政府、公正司法执法、社会平安和谐、经济法治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有力推动法治文化的协调发展。
其次,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重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不可有所偏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还应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都有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矛盾,需要认真去梳理、去探索、去研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不断地去丰富、去探索、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三,要强化服务群众的理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在利益表达方面,弱势群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素手无策,少数激进的人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目前,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还未到达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把服务基层、满足需求作为履职为民的宗旨,使工作着力点前移,深入实际生活,及时掌握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缺、所盼,努力做到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最终实现人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
最后,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人民法律素质是基础。要在发挥好党委和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多地注意依靠社会力量来推进法治建设。因此,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激发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我们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的法律素质现状与法治文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必须继续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下功夫,积极探讨如何在社会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努力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头脑,融入人们的日常行为当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
(二) 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创新形式,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工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
但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同时要梳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尽管没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经历了几千年发展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博大精深,影响深远,体现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族性建设。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利制衡等观念,还要注重中国法治文化的现代性建设。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走上了一条以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要求用全新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和维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塑一种法律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应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和理论更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也要剔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等,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力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思想理念作支撑,即要创新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所以要借助各类传播载体,改进方式方法,使依法治理特别是法制宣传从过去的灌输式、被动式向感性共鸣、理性思考、自觉接受方向转化。同时,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采用接近大众、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表现形式,依托各种媒介,如公益广告、手机短信、普法网站,运用图片、文艺节目、法制动漫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
(二)开通权益表达新路径,利于创新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模式首先,开通权益表达的新路径。在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还需要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的各个群体、阶层中的整体利益表达可以有充分表达的路径,这能实现社会各大阶层利益实现进一步统筹,科学处置好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诉求真正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来,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表达路径,全面尊重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诉求,这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只有如此,才能在处理民族地区社会矛盾时,进行耐心的引导,有效疏导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其次,利于创新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模式。创建新的表达机制,并且创建适宜民族地区的公共治理模式。原来的民族地区的公共治理往往是自上而下开展,这本身会导致一些政策落实上不到位,不利于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这主要是因为诉求机制是公正与公平的表达机制,这能为推动民族地区的公共治理进程。
二、行政法语义下困扰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模式构建的因素
(一)财政困境、经济困境方面的束缚民族地区财政困境重点体现在以下多个方面:一是财政收入少。民族地区的基础政权所获得的财政收入不多,特别是在国家开展税费改革之后,民族地区的基础政权收入大大减少,并且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在进行必要支出后,基层政府不得不采用借贷的方式进行维持,这直接导致基层政府的赤字规模在持续扩大,债务负担也越来越大。二是政府的公共职能难以落实。民族地区的基层组织在进行资源争夺、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行政成本也进一步增加,在支援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财政资金对民族地区的支持量也持续增加,不同地区之间因为基础条件等多个方面的差异,就会陷入到项目的争夺中,不得不负债去想办法,这样就会导致政府公共职能难以实现。三是行政成本增加,收效不高。民族地区人口、环境差别大,这导致成本的投入高,并且收效不佳。虽然政府拨款增加,但由于民族地区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这样就会使通讯、交通和技术等方面的利用比较困难,伴随服务职能的进一步强化,行政成本就进一步增加,使一些有限的资金投入,获得不了很好的公共治理效果。经济困境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方面。从表面上来看,生态环境不应该被界定在经济范畴内,这是经济层面的问题。民族地区本身的发展水平低,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也一直处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这将会导致贫困、自我发展能力上的束缚,过分依赖环境。并且还有些民族地区的群众居住在一些自然障碍区,这些地区本身就不适合人居住,在贫困与恶劣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下,渐渐形成恶性循环。有的民族地区为了加快发展步伐,不得不加剧对自然资源的滥用,付出了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耗费自然的沉重代价,引进了属于高污染的制造产业,这进一步加剧了对当地环境的破坏。
(二)民族地区文化本身的复杂性民族地区往往是多民族聚居地带,在这些地区,人口数量少的一些少数民族处在劣势地位,民族特点以及本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地实现,民族文化的保护就陷入困境,会让这些民族有自卑感,这是导致社会出现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此外,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处在不同的交往中,不同少数民族的价值观、不同的信仰与不同的文化间交互碰撞,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也直接影响到不同民族间的团结。在当前大力推进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民族地区有些地方过分关注经济效益,并不尊重少数民族信仰与风俗,这样就会导致群众、干部之间的关系紧张,人际关系进一步淡化。一般来讲,少数民族文化是民族地区重要资源,是为了全面融合民族地区的各个民族,全方位培养少数民族感情的纽带。
三、行政法语义下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模式构建的策略
行政法语义下的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模式解构
(一)确定公共治理主体,建立基层公共治理评估机制
1.确定公共治理主体传统的民族地区公共治理都归入到民族问题内予以解决,采用的是族际主义治理模式,该模式对科学处置民族地区纠纷,创建新型的民族关系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然而,伴随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提速,民族地区的现代化转型已经提升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由此出现的民族地区的稳定问题、发展问题、环保问题等并不能看成是单一性的民族问题,而是民族地区的治理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只依靠传统的解决问题的模式是很难实现的,主要是因为这些问题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区域性,需要开展全面治理。因此,探索适宜民族地区的公共治理模式。公共治理模式是在对民族地区的区域特点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可以从解决该区域矛盾的问题基础上,制定具体政策。但是这一治理方式也因为只是考虑到民族地区的局部性情况,并未从民族地区的发展大局出发,所以,结合传统的模式,实现传统治理模式与现代公共治理模式进行有机结合,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取得一定实效,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结合建设双重治理主体结构,不同主体都是围绕民族地区公共治理进行协作,全面发挥各自优势,解决好民族地区在公共治理中面临的复杂因素。中央与地方政府都要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宏观性指导作用,比如,确定整体规划、提出宏观性政策等,而基层政权需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差异性,让中央、地方政府提出的一些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才能提升民族地区的公共治理效果。
2.建立基层公共治理评估机制在民族地区建立基层公共治理评估机制,能全面激发基层治理的运作的活力。民族地区基层政权开展的绩效考评、人事任免等采用的都是量化指标与上级考核的模式,该模式不仅操作便捷,而且也方便上级政府对基层政权的管理。然而,这一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短期的量化指标未科学反映该民族地区的治理情况,还存在不科学的量化标准,未能全面发挥民族地区基层工作人员创造性。要从《宪法》规定出发,民族地区的基层政权有一定的自,然而,当前采取的绩效评估方式,导致基层部门人员为了避免出现错误,不愿意进行大胆实践,因此,在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模式下,要明确民族地区基层主体的地位,发挥其自力。所以,需要创建基层公共治理评估机制。该机制需要将综合性绩效管理作为目标,舍弃简单做法,对民族地区的基层部门工作人员考核,将会对公共治理效果长期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类型的基层公共治理评估机制,评估操作复杂,需要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有效纠正公共治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使得基层政权能全面投入到公共治理中来,因地制宜地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水平。
(二)经济发展中坚持多元化发展道路,公共产品实现多元化供给模式
1.经济发展中坚持多元化发展道路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整体竞争实力并不占优势,但也有一些局部性优势,比如,自然景观、天然资源、矿产资源等。从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出发,在民族地区不能照搬市场经济发展模式,这需要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相互结合,进行科学地创新与选择,探索适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之路。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可以采用以下几种适宜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是在资源相对丰富的一些民族地区,并且当地的生态环境相对好,可以坚持市场化的开发机制,但需要做好监督管控工作,保证在资源开发内的综合性辐射效应。二是在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可以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假如外部资金引入存在一定困难的话,需要从利于区域公共治理的长效性出发,维护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长期利益。三是在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地区,但是蕴含大量的矿产资源,资源开发价值高,需要避免采用“杀鸡取卵”性开发模式,坚持走集体开发之路,创建好的机制,确保环境保护与开发有机结合,做到地区综合发展的一致性。四是在资源相对匮乏或者农业生产不发达的地方,可以发展一些特色经济,比如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特产等。
2.公共产品实现多元化供给模式民族地区农村在公共服务上面存在结构失衡、供给不足、效率不高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这和民族地区的基层政权建设滞后性、建设能力低等有着密切关系。所以,采用建立公共服务型的基层政府,提升对当地群众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这是改变民族地区公共产品不到位的重要选择。创建民族地区基层服务型政府,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全面适应民族地区公共服务需求特殊的经济条件与文化环境,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职能分布相适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另一方面,在社会公共服务供求体系中,还需要创建回应性制度机制,采用该机制,能全面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喜好,提供的公共物品的类型与服务等也能实现多元化,更好满足民族地区群众的需要。
深化诚信,多措并举,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在文化品牌建设工作中促进了文化品牌建设与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一幅幅“航道维护遒劲有力、经济发展乘势腾飞、党建文化春风化雨、民生关怀沁人心脾、文化成果百花齐放、品牌成效百尺竿头”的画面跃然漫漫航路上。
人文人本,忠诚真诚,深化诚信铸品牌
诚信,是该局一直倡导、坚持和弘扬的组织文化,凝聚了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和智慧,对单位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正是基于多年来一贯秉承的诚信文化,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才得以改革发展的浪潮中不断破浪、乘风、远航。为进一步发扬诚信文化,做到在内容上扩充和深化,适应单位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客观需要,自2011年来,局党委全面启动诚信文化建设系统性开发工程,在认真开展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讲、念、树、践”,从忠诚和真诚的角度去理解、践行诚信文化,持续推进了“人文人本、忠诚真诚”这一具有鲜明诚信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设工作。
1、由表及里讲“人文”
在文化品牌建设过程中,注重加强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充分体现“爱党、爱国、爱局”的“颂三爱”要求,从广大职工的具体需求出发,用航道文化、诚信文化、管理文化、民生文化激发大家对单位的无限热爱,对航道事业的无限追求,不断营造团结友爱、生动活泼、互助互学的良好氛围。
2、因势利导念“人本”
在单位发展过程中讲求以人为本,充分考虑职工的特点、性格和兴趣,用人本的理念、用长江航道建设发展的大好形势激发、引导大家对工作和事业的尽心尽责,鼓励广大职工在共同事业目标的追求中实现人生价值,形成组织发展和职工进步相辅相成、共同提高、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3、抓好结合树“忠诚”
在实践中,到要扩大文化品牌建设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必须与航道发展结合起来,与强化畅通服务、稳定和谐结合起来。着力提倡“双向忠诚”的理念,要求职工对单位、对事业忠诚、热爱,明确单位需要对职工忠诚、负责,让忠诚单位、忠诚事业、忠诚同志成为组织内每个人遵循的自觉行为。
4、化虚为实践“真诚”
文化品牌建设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如何将“虚事”做成“实事”?在品牌建设过程中,该局不断夯实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真诚友好关系的基础,将真诚的理念立足于中心工作,待人以真、赢得朋友,对事以诚、赢取伙伴,让真诚相待、协作共赢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行动,用诚信打造单位的“金字招牌”。
在“人文人本、忠诚真诚”文化品牌建设过程中,突出“人”、“诚”二字,充分强调个人的素质对“诚信执业”的重要性,以“忠诚”、“真诚”为要义,着力培养了一支忠于事业、敢于担当、求真务实的干部职工队伍。
厚积薄发,励志笃行,多措并举强推进
如果将“人”文化和“诚”文化各比作一个圆,那文化品牌建设工作归纳起来,简而言之就是在两个圆中“选交点、找切点、强特点、显亮点”,始终自觉坚持把文化品牌建设工作放在中心工作的背景下来统筹谋划、实施和推进。
1、厚积——异中求同选交点
紧紧围绕文化品牌建设目标和单位职能,结合航道维护工程单位实际,选好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组织和个人的交点,寻找“人”与“诚”共性,立足于把品牌做精、把工作做实的目的,在“异”中求“同”的寸土之间因地制宜、深度耕耘文化品牌。
文化宣教入基层。自2011年以来,局党委领导连续两年亲自带队,行程几万公里,在全局所有基层单位和一线项目部、工程船舶中,集中开展了文化宣教、安全检查和高温慰问等工作,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加以分析、引导,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确立了“高立意、低切入”的文化建设工作基本原则。
品牌文化互通融。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都需要人去推进,同时个人发展和组织发展都需要秉承诚信之本,最终达到以组织发展服务个人成长、稳步增强单位综合实力的目的。该局以贴近员工、喜闻乐见的中国传统文化、人类文明结晶为着力点立体铺开,通过“精气神”书法、“和祥瑞”音乐和红歌力量、“真善美”摄影、“风骨雅”诗词四个切入点大力组织实施文化建设,推动了“人·诚”理念与文化建设工作的融合。
2、薄发——立足服务找切点
文化品牌建设工作不是无土之木、无源之水,如何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该局从细微之处着手切入,以坚实的创建阵地保障,用持久的举措推进。
找准“窗口”切点。通过在全局范围内推行以“力争诚信一流,力争服务一流,力争管理一流”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一”服务举措,积极探索了优质服务的新理念、新内容,努力将“三个一”服务措施打造成服务长江水运的平台、服务沿江经济的桥梁、服务流域百姓的窗口。
找准“作风”切点。坚持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文化品牌建设,以“诚”待人,强化“管理就是服务”的机关管理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和转变机关“懒、散、拖”等不良作风,促进了局机关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侧重“管”向侧重“理”转变,端正机关对基层一线的态度,增进对基层一线的感情,提高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坚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诚意为基层一线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的作风,使文化品牌活力四射、单位事业历久常青。
找准“先进”切点。以“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为主题大力开展学雷锋活动,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诚信光荣、劳动伟大的良好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鼓励单位干部职工争做航道建设的“活雷锋”。
3、励志——创新精神强特点
文化品牌的名称相对固定,内涵却在延伸拓展。它需要在全局性工作中努力填补“空白点”,在经常性工作中积极挖掘“闪光点”,通过创新精神,突出特点,连接起品牌建设中各方面环节,形成树一个品牌、带一片区域、强单位发展的生动局面。
蔚蓝色打造品牌新特色。通过实施蔚蓝色系列文化建设工程,大力打造特色文化,畅通了单位内部沟通新渠道,开启了全员心智新模式,营造了良好的发展氛围。“蔚蓝色故事”、“蔚蓝色讲座”、“蔚蓝色论坛”分别从“看”、“听”、“思辨”三个角度,通过看文化故事、听讲座授课、辩发展大计,将睿智思辨之美、务实求真之美、包容和谐之美融于“蔚蓝色”特色文化之中。蔚蓝色工程推动了单位“信息通畅、齐心协力、稳定和谐”发展局面的形成。截至目前,蔚蓝色故事已出刊45期,涉及诚信文化、沟通艺术、执行艺术、管理艺术等近10个主题共156则故事;蔚蓝色讲座分别以《机关文化与组织发展》、《沟通协调与个人成长》等内容为主题进行了多次讲授;蔚蓝色论坛中主题帖数十条、跟帖量千余条。
座右铭带出品牌新气象。要求机关每一名工作人员亲自撰写自身座右铭,并置于办公区域,体现出发自心底的人生感悟、自律之声,“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立世德为先、律己廉为首”等名言警句座右铭时时提醒着自身的言行,将敬业、负责、忠诚、勤奋、服务等文化观念自觉转变为行动。
4、笃行——统筹推进显亮点
以“外化、内化、实化和默化”四方面工作为着力点,不断彰显文化品牌的亮点,让品牌建设在“万紫千红”中争当“一枝独秀”、在“百家争鸣”中力求“一鸣惊人”。
塑造形象力,品牌形象外化于形。一是通过连续举办长江航运“精气神”书法南京、重庆、芜湖、南通、宜昌展,并于2012年10月,将“人文人本、忠诚真诚”文化大旗和“精气神”书法作品在海拔4600米的长江正源沱沱河进行了展示,进一步弘扬、展示了干部职工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精气神”。二是结合航道工程单位和航道维护工作特点,将党建品牌建设和文化品牌建设有机结合,不断夯实基层品牌工作基础。如指导上海浦东机场项目部将“人·诚”文化品牌融入党建创新工作中,对项目案例进行了总结提炼,并通过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申报、邀请地方媒体宣传等措施扩大了品牌影响力。
凝聚向心力,品牌理念内化于心。将“人·诚”文化理念融入文化作品之中,在内部出版《“精气神”职工书法作品集》、《“和祥瑞”音乐欣赏、红歌力量Ⅰ、Ⅱ》、《“真善美”职工原创摄影集Ⅰ》、《“风骨雅”职工原创诗词集Ⅰ》等文化作品的基础上,完成了《局机关职工座右铭录》、《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安全生产漫画集》、《蔚蓝色故事集》、《安全指南》、《文化撷英》等十余本安全文化、廉洁文化、特色文化作品的内部编辑出版工作,通过层出不穷的文化成果让“人·诚”理念在职工中潜移默化。
――法律权威还未完全形成,公权滥用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法治观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官员在决策时顶不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缺乏捍卫法律的精神;部分执法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也不够忠诚;少数基层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完全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法规,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现象,缺位越位、违反程序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导致一些群众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群众有怨无处诉、无法诉,最后病急乱投医地到处上访、闹访、缠访,加大了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
――法治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全民爱法护法的习惯尚未养成。当前,如何引导群众依照法律程序表达民生诉求的工作做得不够,导致群众形成一种“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畸形心态。一些政府部门经常“运动式”地治理问题,关键时期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全面动员、全员参与,集中解决突出、尖锐的矛盾纠纷,调动大量人力和物力资源“做工作”买平安,从而使一些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仰,在心目中造成“政府怕我上访”的错误观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他们不依法解决问题,宁愿以身试法去“撞南墙”,最终导致“有理的要上访,无理的也要上访,特殊时期更要集中上访”的局面。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无论是传统文化心理的遗毒,还是当前公权滥用的积弊,都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革除。因而,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民生诉求,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培育公民法治观念,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基本导向。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要求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正常的渠道表达民生诉求。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断解决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同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依法办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权责一致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努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第二,强化基层治理,夯实法治基础,在基层大力培育公序良俗。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深刻领会“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在广大基层大力培育、宣传公序良俗,把“政社互动”、“邻里自理”、“街坊共治”作为基层治理的新模式,和谐邻里关系、家庭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传统民事矛盾纠纷,从源头上为群众解忧。积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诉求畅通,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