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6: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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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领域方面的安全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引起了政府部门及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的高度重视,意识到对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因而,对他们展开了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方面的培训教育,取得一定的成绩。第一,政府层面。我国早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近几年国家及相关部委还补充出台了一些扶持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政策,包括《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等,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如福建省按照国家和部委法规、文件的精神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又如河南省谨遵国家制定的“阳光工程”政策,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享有相关部门的政策补贴,通过扩大培训人员的数量、质量来满足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需要。第二,建筑企业层面。资质等级较高、实力突出的企业已经完成从建筑型企业向管理型企业的转型。企业设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2016年“安全月”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生产事故预防的4种有效方法》等教育音像教材,来提高相关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于新进的员工,企业会对其进行基础的安全教育培训,让其对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每月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表现优异的,予以一定的奖励,而成绩不理想的,则予以适当的惩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自身对安全教育的重视。第三,施工人员层面。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强弱是影响建筑工程项目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建筑安全事故方面的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但是,部分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岗位培训,在没有相关的岗位证书和从业技能等级证情况下进行作业,在具体的生产操作过程中没有谨遵安全规则的要求,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取得一定的成绩,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教育手段单一化
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是职员和农民工从加入建筑行业就持续不断进行的一项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现有的建筑工作项目安全教育手段比较单一化,教育内容主要是规范操作的理论和概念,比如安全告知、安全管理、事故案例、技能操作规程等,没有根据农民工和企业职工的文化层次、接受能力等具体情况出发,做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水平的提高也缺乏专业引导。传统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理论性概念强,对于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的农民工从业人员和新进职员来说是比较难掌握的,新进职员因为没有具备现场工作经验,过于理论的教育培训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二)安全教育的监管力度薄弱
整体来看,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管力度比较薄弱,并没有体现其主体角色。虽然国家建设部等部门早出台了《2003至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法规,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对建筑行业安全教育培训监管的主导地位,并要求各地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做到切实培训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和执行明细。但是,各地政府却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将其正常贯彻落实。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重点在安全投入、现场防护等环节,忽视了对于农民工和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和检查,相应的安全检查也仅是对简单记录培训文件或者察看安全教育培训设施。此外,政府部门在监管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中实际执法力度不足,仅对建筑企业农民工的作业做简单教育培训督促和警示,而这是远远不够的。
(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在上述分析中就提到,目前建筑企业对职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从安全教育培训结果来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大多数建筑企业是采取聘请专业人员或外派学习的两者方案培训,并没有结合建筑企业自身对安全教育的需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全面分析和整理,从而导致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降低了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另外,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师资是企业内部的安全员、项目经理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负责。而这些人员作为培训师资最大的问题是:仅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知识做宣导式植入,没能帮助职员和农民工有效理解安全培训知识,不能满足作为师资保障安全教育的需求。部分实力较强的建筑企业会聘请有安全教育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然而,这些管理人员缺乏一线工程项目作业的实践,导致安全培训理论大于实践,农民工在作业时难以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三、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安全教育资金投入不足
在某种程度上,建筑工程项目之所以安全教育手段单一化,与安全教育资金的投入不足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建筑施工企业逐渐意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大都不愿投入过多资金,而对一线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加之农民工不是企业正式员工且流动性大,所以,一般企业不愿承担相应的费用进行安全培训。同时,政府的资金扶持力度有限,除广州、上海等财政雄厚的城市外,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案例较少,大部分城市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很难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可见,资金投入的不足,降低了建筑企业创新安全教育手段的积极性。
(二)安全教育的监管制度不健全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对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监管力度不够,其主要原因是相关的监管制度不健全。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没有制定统一实施标准和评价方法,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成效得不到统一评判标准,大多数政府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和视察采取现场教学记录法,结合安全教学的培训资料、内容和记录,对相关被培训人员进行调查问卷和访谈,甚至是直接进行安全知识试卷考试的方法来做培训成果评价。这种安全教育培训的评价模式过于形式主义,没有对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深入了解,不能说明农民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知识掌握情况。此外,政府部门对建筑企业的安全职责定位不明确,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管理。有些企业虽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在具体作业过程中忽视法律法规和自身安全教育的责任,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放在第一位。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只注重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而忽视了其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安全教育对象素质偏低,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
建筑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对象是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企业职工大部分是项目管理人员,这类人员相应文化层次和专业知识水平较高,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接受能力比较强,能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岗位从业资格,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能根据自身掌握的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范。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建筑行业,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的一线施工人员基本都是农民工,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是靠苦力赚钱生活,没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作业技能,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往往是吸收能力差,不能起到相应培训效果。因此,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依然存在安全技能低下、不遵守安全操作流程、不正当操作机械设备等现象。此外,因安全教育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的关系,很多建筑企业难以吸收到相关素质技能和管理技能全面的安全培训师资和从业人员。如“建筑业行业入职教育”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主要针对有意向进入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进行行业岗前培训,而“工人入场前教育和日常教育”是建筑企业针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员工进行入职前的岗位日常安全教育。而在实践中,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几乎都是由安全员或项目经理来完成,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
四、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的对策
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建议遵守经常性、群众性、艺术性和科学性四大基本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创新安全教育手段
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方面的扶持资金,让建筑企业和农民工可以自愿地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在资金充足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应该进一步创新安全教育手段,根据具体企业情况和员工素质选择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教育。比如:针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进行转岗、换岗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需要从企业级、工程项目经理部级、施工班组级的三个层次培训。还可以采取通俗易懂的安全教育形式,如举办“安全生产月”活动、班前讲话、先进激励法、亲情感化法等,相比传统的安全教育形式,这更能引起农民工的关注。
(二)加大安全教育的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设置相关安全教育的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监理、建设、施工等方面工作突出的人员和部门进行适当奖励。同时,应建立过程项目安全施工补偿制度,体恤一线施工人员和部门的辛苦劳作。此外,各地方政府应该尽快制定一套科学的农民工安全教育评价方法,可以全方位地审查相关安全教育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成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相关建设设备和设施,防止重大安全施工发生,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认真分析培训需求,优化安全教育培训师资结构
建筑企业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前,需要对参训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了解各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技能培训需求,做针对性培训管理,避免资源浪费和形式化培训教育。加上参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其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有所差别,需要针对不同水平的施工人员制定培训计划,使得安全教育培训更有针对性。同时,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估体系,可以采用实践操作和笔试相结合的方法来考察参训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将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与绩效考核挂钩,刺激参训人员对知识技能的学习和运用。此外,优化安全教育培训师资结构,引入具有丰富的安全教育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的管理人,来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取颁发培训管理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的方式,来激发管理人员对安全教育的培训积极性,完善培训教育的管理制度。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是一项需要社会高度关注、重视和发展的长期工作。社会应建立科学发展的安全生产观念,把安全教育贯彻于整个项目工程中,认真落实政府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全面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创新安全教育手段,优化安全教育培训师资结构,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使他们更好地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作者:张毅鹏 单位: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冯小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1.
[2]龚宏.目前我国建筑安全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
[3]李芸.谈建筑安全素质教育及建筑安全管理[J].山西建筑,2016(19).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机构”)主要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所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外语、职技、艺术、计算机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或其他民非机构。
一、民非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各类民非机构呈旺盛发展的态势,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培养各类人才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非机构在办学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生源、师资、办学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存在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又都集中体现在资金财务方面。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由于教育培训市场存在不确定性,生源不稳定,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开办资金的投入和学生的学费,如果开办的课程不适合社会需求,就无法取得办学经费,无力继续办学。二是有的民非机构盲目扩张,在没有报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增设教学点,投入资金多、财务管理混乱。三是极个别培训机构动机不纯,不开具正规发票,收入不入账,甚至收费后就卷款潜逃。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但一些民非机构实际上就是少数几个人在办学,其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绝大多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形同虚设,甚至还有董事长(即举办者)兼任会计,校长兼任出纳的情况。
2.法人财产权不明晰。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结余积累等。但是一些民非机构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出资者在开办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是一直保留在自己的名下,新建校舍和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记入固定资产账,这些现象都显示法人财产权不明晰。
3.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产财务管理是民非机构内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历年发生的纠纷案例,基本上由于财产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缺乏执行力。有的民非机构由于规模小,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没有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有的不执行岗位回避制度,由出资者兼任,或者由其亲属出任,甚至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有的单位会计资料没有归档成册,只有电子流水账,没有分类账,或者没有打印账册;有的单位没有设置固定资产账,甚至收到学费存入个人账户。
4.收费和退费不规范。有些民非机构不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巧立各种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或者以折扣优惠等形式跨学期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制度不公开,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甚至还存在挪用办学杂费的现象。退学费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现状及必要性
民办非学历教育准入门槛较低,相当一部分民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非机构属于社会办学,在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大自,办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管理完全独立自主,产生滥用资金及至抽逃资金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民非机构分布散、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不一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民非培训机构管理的部门,就上海市来说,有的区县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设事业编制的社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的由职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这些机构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者财务人员配备有限,大部分是教师,缺乏财务专业知识,难以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管。
目前,对民非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等三种形式。(1)日常管理对象主要年报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如果净资产为负则一票否决,当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办学资格。但是这种对民非机构资产与财务状况形式上的审查,往往收不到监管的实质效果,比如,有的民非机构为达到年检合格的目的,年报净资产调整为大于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也只就年报数据的关联性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2)专项检查与办学评估一般在财务方面大多体现在一些框架性的制度方面,评估标准也只有一些发散性的指标,如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制建账、资产负债率、按规定计提发展基金,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又如,对一些民非机构与关联单位之间相互频繁占用资金,或列支一些非教育教学类的其他开支等情况难以监控,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纠正,影响监管的效果。
三、加强民非机构财务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1.指导、督促民非机构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一是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专项检查和评估等措施指导、帮助民非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手续,重大开支要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决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非机构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要对审计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民非机构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对民非机构财产、财务管理及审计报告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限期进行整顿,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撤销办学资格。对民非机构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实施后,推动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了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的和谐进步,但是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协调不够、企业安全培训资金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分析并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国务院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民工培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培训规划、培训机制、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绩效评估、组织保证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教育培训基本精神,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并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推动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安全素质,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据统计,我国各有关部门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共培训农民工23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42亿。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也有所区别,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农民工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培训,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培训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等,部门分工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专业化、精细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管理的难度,分散了农民工安全教育资源和力量,以至于目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4%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重偏低,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救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伤害,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做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动员和领导水平,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创造良好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培育、审核并管理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安全教育证书制度,指导并管理各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生产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国统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与条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行为。总之,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整体合力。
二、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是实现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突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安全教育培训难点的基本前提,是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安全教育政策、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措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政策、奖励政策、就业准入政策等得到完善,农民工培训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大幅提升。按照培训规划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写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读本》、《农民工艾滋病防治教育30问》等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提高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工初步掌握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职业技能,提高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且得到了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且要求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布局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与农民工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规划结合起来,要在设置和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同时,增加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大纲、教材等内容,使农民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识,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分别发证制度。转贴于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生产等高危行业全员培训,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业准入、在岗培训、安全考核、目标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水平,并把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强化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体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准员工和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安全教育联合培训基地,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等中小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讲师团“送教上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影像教材等形式,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载体解决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难的问题。
一、我国教育培训公司上市现状
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规模来看,现有教育培训机构近万家,德勤(2012)预计,包含各类培训机构在内的中国民办教育市场,将继续保持1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5年将达6,400亿元规模。市场业务来看,教育培训主要业务涵盖:语言培训、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教辅培训、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来看,知名品牌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巨人教育、安博教育、环球雅思等占据英语、课外辅导、职业教育等业务主要地位。
教育培训机构虽然众多,但上市公司却较少,且没有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国内上市。从教育行业大类来看,虽有国内上市公司“方直科技”等,但其并非教育培训机构。此外,自2006年有9家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依次为东方纪元、新东方、弘成教育、正保远程教育、ATA公司、安博教育、环球雅思、学而思教育和学大教育等。
从表1不难发现,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上市地点都选择国外,其中除东方纪元选择在新加坡外,其余8家教育培训机构均选择在美国挂牌上市。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教育培训机构不选择在国内上市?
二、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融资需求旺盛。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并非不想在国内上市,而是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很难在境内上市。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难成上市主体
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相关法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多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其难成上市主体。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营利限制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从法律上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合理回报”界定尚不明确,如果合理回报指通常意义上的营利,那么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相同。但这又与《教育法》规定相悖。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于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且各地审批登记难易程度不同,没有完善的审批登记制度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所限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此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尚不明确是在学校最初成立之时,还是包括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后也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支持学校的后续发展。因此,如果对其采取严格的界定,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又面临一法律障碍。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法律障碍
国家对公益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针对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对此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造成一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法律障碍。
此外,目前我国适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利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综上各种因素,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纷纷奔赴海外寻求上市融资谋取发展。
三、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的实践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上市筹备过程中面临种种法律障碍,但这并非否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可能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框架之内上市,并进行了实践。
(一)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上市公司并购”
“拓维信息”作为一家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7月,以中国动漫第一股概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261。作为上市公司,其近年来积极拓展教育培训业务,并购多家教育培训公司,确立了教育培训为其主营业务的事实。
1.收入构成
“拓维信息”上市之初业务包括系统集成及软件业务与传统增值业务。2011年主营业务构成有了变化,教育培训业务已经作为其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并逐渐得到壮大。
资料来源:“拓维信息”2009、2010和2011年年报
公司收入构成在2011年及之前并不包含移动教育业务,而2011年移动教育业务已经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19%,而2012年中报显示,其移动教育较之于去年同期增长219.84%,占总收入的32%。而文化创意、传统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6.43%、35.26%,占总收入比分别为20%和20%。显然,移动教育相对于其他业务而言,已经成为公司创新业务中的最重要的一块。
2.移动教育业务构成
“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2011年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国内“校讯通”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推出的“名校联盟”、“博士热线”、《哇哇教育》等在线产品;在线下开设实体培训学校。其中“校讯通”业务可以看作公司增值服务业务的教育领域的延伸,而线下实体培训学校需要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教育机构典型的业务形式。目前从公开资料无法确认实体培训学校收入所占比重,但与之前上市公司不含实体培训学校收入相比,拓维信息已有一定突破。
3.“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其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未包含“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育软件的研究、开发”等与教育相关的业务,也未取得当地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教育培训业务的收入依赖于子公司及其控股孙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拓维信息2011年审计报告整理
由于上市公司仅对外公布合并报表,各级子公司的业务相对不透明。仅从股权结构图中可以发现北京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是拓维信息教育培训版块的重要节点。北京九龙晖成立于2002年10月,由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持股70%,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营业务一直是电信的增值业务。从2010年并购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北京九龙晖逐渐演变成为一家教育培训业务的控股公司。鉴于教育培训业务审批门槛高、区域性强、客户资源优势重要、维护成本较低、竞争激烈等特定,2011年北京九龙晖快速设立或购并多家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大多采用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合作方式,但为了各地业务遵循统一标准,在各新公司章程中约定由代表拓维的出资方行使100%表决权。
(二)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IPO”
“洪恩教育”成立于1996年,据其网站最新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金4500万,是一家以学前教育软件研发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点读笔、纸质有声读物、益智玩教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9月北京市环保局已对其进行了环保公示,意味着洪恩教育或成为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第一人。在2012年2月间媒体曾对此事广泛报道,公司登陆创业板进程已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公司网站对其主业的描述由“学前教育”变更为“学前教育软件研发”已规避作为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法律障碍;公司主要有四大类业务,一是多媒体教学软件,二是交互式教育VCD/DVD,三是有声读物系列产品,四是教学实验示范基地(教育业务),主要是针对0到8岁的儿童;对于公司是整体上市,还是将教育培训业务剥离后再上市,其财务总监冯智明曾对媒体表示,公司还没有最后决定等等。
截至2012年7月5日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中,洪恩教育上市进程仍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由于未到预披露阶段公众无法了解其对教育业务的处理方法,如果其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主营业务不含实体学校的业务,即意味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还未到破冰时,反之证监会将对此类企业上市的法律障碍做出新释义,但不排除其观察公众反应后在发审会做最终裁决的可能。
(三)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挂牌地方OTC市场”
2008年9月成立的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成立较早影响力较大的地方产权交易所,其教育版块有两家教育培训机构挂牌,分别是“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
“北海教育”是“山东北海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成立于2005年,于2011年4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全托、半托幼儿机构、双语中小学教育、国际化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尚学教育”是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前身天津尚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于2012年5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小学、初中及高中课外辅导和升学辅导”。此外,天交所还披露了“尚学教育”的办学资质信息:“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取得南开区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12010470001011号],办学内容为培训、业余面授,举办者为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7日取得由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津南民证字第010281号],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尚学教育培训学校,业务范围为培训机构。”
可见,“北海教育”及“尚学教育”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抑或成为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上市打开了一条道路。
四、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实践的几点思考
目前,虽然没有民营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内IPO上市挂牌,但是各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谋求国内上市。“拓维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其IPO时主营业务不含教育培训,但通过设立合并子公司等运作,教育培训逐渐成为其主营业务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算是教育培训机构曲线上市。然而随着相关政策逐渐清晰,“洪恩教育”IPO进程不断明朗化,暗示了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存在可能,尽管存在着前述种种法律风险,但从另一角度而言,似乎也无法排除民营教育培训机构“闯关IPO”的可能,从监管者的角度而言将好的教育培训机构留在国内上市也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此外,“挂牌地方OTC市场”成为地方民营教育培训机构踏上资本之路的第一站,“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在天交所的挂牌表明地方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已率先放宽民办教育机构挂牌限制,不排除此事件的示范效应将会影响到全国其他场外交易市场,甚至A股市场。
(一)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规范化的经营运作是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的基本前提。尽管“拓维信息”和“洪恩教育”等公司的实践有所不同,但都可看作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国内上市的努力。这些公司通过规范化的经营运作,逐步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随着国内教育培训行业上市政策明朗化,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二)亟需相关法律及政策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正确定位
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进步及相关改革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变成行业发展规范,促进行业长久有序的发展。因此,对《教育法》等应进行适当修改,对公立教育、私立教育、营利性教育加以区别明确。只有明确教育培训机构营利的适当性及其企业属性,才是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证。
(三)应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
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各地审批登记程序有待完善,这些都将对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核准形成阻碍。因此,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注册管理有其现实意义。因此,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加强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经营监管,确保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相,切实做到各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无缝衔接。
(四)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主体的价值取向应清晰正确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特殊的上市主体,应有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不仅是教育培训产品的提供者,更是知识技能等无形产品的传播和输出机构。这些无形产品对于其受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经营理念有助于其得到社会认可获得融资便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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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全国范围来看,中小企业的一线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生产条件薄弱,安全教育水平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导致安全事故频发。所以,提高中小企业安全教育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生命与健康,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一项紧迫问题。
一、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存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的企业对安全培训责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无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对安全培训积极性不高,存在只重视经济利益,轻视安全生产的意识,片面追求利润,忽略了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方面的投入是“能省则省”。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认为安全培训增加企业成本,投入大、产出少,看不到直接经济利益,耗费企业的人、财、物。所以,基于这样的认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大多是走走过场,应付一下,甚至许多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形下就让其上岗操作,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民工,因为他们一般流动性比较大,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企业更不愿意花费经费和时间对他们进行安全培训。
2.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是员工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但是部分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从企业领导到部门负责人责任划分不明确;没有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三项岗位”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和员工先培训再上岗的制度;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
3.安全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不足
当前大部分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经济保障机制。特别是,许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不愿投资于安全生产培训,员工甚至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匮乏。
4.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培训质量不高
部分企业的培训只重视形式,走过场,安全教育内容形式化严重,培训缺乏针对性,很多培训不分层次,不问对象,培训内容不是员工所需,对所有员工实行“一锅煮”的教育方式;部分企业的安全培训方式不恰当,在长期教育培训过程中遵循一个模板,教学方法死板,忽视教育的多样性;部分企业缺乏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只看员工是否已经培训,或者效果评估方式单一,仅通过考试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评估。
5.执法偏轻偏软,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和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机制还未形成
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工会等多个机构,需要各部门联动协调,相互配合,当前这种合作与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中小企业数量多、分不广、安全监管部门相对力量不足,从培训组织、培训经费、培训机构上的监督检查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中小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策
1.要提高认识,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力度
针对部分中小企业不重视安全教育培训的现状,需要花大力气转变思想观念,使其认识到安全教育培训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企业获取最大利益的必要条件、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从而树立起企业安全培训投入收益观念。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青年文明岗”、“安全优胜班组”等形式,积极引导企业在重视安全生产的同时,切实重视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强化安全意识,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职责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将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执法监督,开展经常性的针对安全教育培训的专项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在高危企业,新招募的人员必须逐级实施强制性的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上岗工作;适时地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加强指导,督促企业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督促企业依法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水平,对那些拒不履行安全教育培训义务的企业依法惩处。
3.保障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员工的培训资金应在安全费用中足额列出,实施项目引进和技术改造时要配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政府也应该增加财政预算,加大对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用财政保障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企业共同分担的员工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教育培训的合力。
4.安全教育培训应有针对性,突出重点
由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岗位不同,所需接受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也必然不同,这就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不能面面俱到,要突出重点,否则,不但起不到培训的理想效果,还有可能使学员产生逆反心理。此外,由于每位员工的接受能力不同,所以安全教育培训需要循序渐进,“因材施教”,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适宜的考核,形成基本的一个培训效果总结。培训形式方面,既可以采用集中授课方式,也可以网络多媒体方式进行,对一线工人宜采用现场参观、利用实物、现身说法、事故分析等直观的方式进行,以更好地达到培训的目的。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则要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并自觉关注与学习最新安全信息,从而实现随时随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
总之,要开展好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防患于未然,就要针对中小企业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安全教育的特点,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保证安全教育的规范化,普遍化和经常化。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只有抓好安全教育培训,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才能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作者:徐仁民 单位:莱芜市安康安全培训中心
参考文献
一、目标要求
加大力度持续开展农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我县农业农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20年度我县下达农业技能培训任务300人。
二、工作任务
树立“以培训对象为中心”理念,遵循农民需求,遵循客观规律,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业技能提升培训。
(一)明确重点培训对象。
遴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小微农企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返乡农民工等。
另结合本地扶贫产业遴选部分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的贫困户参与培训。
(二)健全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我县按照“县级申报、设区市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了3家培训机构(XX县农民教育培训中心、XX县智睿职业培训学校和XX县农民大学生创业联盟协会),并录入机构库。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2020年农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由XX县智睿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并签订培训合同,按方案和合同要求严格实施培训。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培训教师原则上从师资库中遴选,及时将生产能手、管理精英、经营能人、专家学者等补充入师资库;及时将优质的区域教材录入教材库。
(三)按需实施精准培训。
遵循农业产业发展规律和成人学习特点,推广围绕产业周期的课堂教学、实训操作、参观考察等分段式培训模式。灵活运用“田间地头式”、“头脑风暴式”、“点单式”、“互动式”、“拓展式”、“模拟实战式”等培训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培训有效性。培训累计时间≥60学时(含跟踪服务10学时,每课时40分钟,约8天),理论与实训教学比例为1:1-1:2,每班人数60人左右。培训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开展,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
(四)合理使用培育资金。
要按照经费标准合理用好项目资金。培训补助标准具体为:1500元/人,全县共45万元。
专项资金用于培训的全过程支出。培训经费补助标准的90%用于教育培训,由承担培训的培育机构按规定列支;10%用于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统筹使用。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教材支出,主要指文字教材、教辅资料和声像教材等方面支出。
2.师资支出,主要指用于授课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和班级辅导员)的课时费、课件制作费、交通费、食宿费(或误餐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3.学员及工作人员支出,主要指用于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组织、食宿、交通、实习、参观交流、学习用品、实训材料(耗材)费、考试考核等方面支出。
4.信息化支出,主要指用于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信息技术支持及信息器材购置等方面支出。
5.其它费用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对象遴选、场租、宣传、档案整理、资料印刷、跟踪服务及认定管理等方面相关支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刻认识农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蜜桔产业局、农技推广中心、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合力推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县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要求、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完善保障措施、监督考核等运行机制,保障培训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二)严格资金监管。
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钱随事走”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培训资金,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民培训。培训教师授课费按财政部门规定发放,采取预拨制(不高于总培训费的40%)和报账制相结合方式,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到培训机构。
(三)强化督导考核。
在世界经济频繁波动的现代经济当中,教育培训,特别是中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却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甚至在经济衰退侵袭很多行业的时候,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却出现了勃勃的成长生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中国的教育行业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与经济波动的周期有错时效应,各层人士对教育的需要是刚性需求。而且教育投资还是一项终身投资。二是因为教育培训业的反经济周期性。金融危机带来产业结构大调整,新兴产业以及新技术需要新的知识技能,危机还使得一些行业发展速度减缓,劳动力市场上求人倍率继续下降,失去工作和准备就业的人需要重新调整自己的知识技能来增加就业筹码,以便经济复苏后,找到新的工作机会,因此人们参加教育培训就变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三是教育培训行业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政治、社会和育人功能,政府在严峻的经济和就业危机形势下教育管理论文,对教育培训只能重视、不可轻视,必然通过加大投入和颁布各项支持性措施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但是,面对巨大市场,中国的教育培训行业迅速膨胀和发展的同时,信誉、质量等问题也都暴露无余。为了对教育培训行业更好的实施监管,在赋予教育培训市场以足够的自主发展的空间的同时,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就成为了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最重要的一道门槛和保障。
一、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是近二十年里面才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的。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管理的法律基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配套使用管理办法。全国各省市均出台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审批、机构变更审批、机构终止审批、招生简章审批、招生收费审批、年度审核。整套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模式相似,且审批的比重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告中所规定,各省、自辖市、自治区均出台了《关于换发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2010正式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未取得新版办学许可证者,一律视为无证办学。无证办学均视为市场不准入。
教育培训机构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行政审批通过后颁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前招生简章和其宣传广告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备案。审批备案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进行正常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审核,审核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审核意见不能通过的机构,在整改后如果审核意见再次不能通过,取消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即市场不准入。
二、中国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培训市场准入标准设置不合理
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培训机构从业范围重叠,培训行业机构过度饱和,形成恶性竞争。培训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不得不进行价格战争,价格过低导致教育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就是培训市场混乱的根源。而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高,那些不符合办学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学校难以引资改善办学条件,也无力吸引优秀教师执教,进而造成教学质量无法保证。而随着公办教育机构的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将更高,更难拿到许可证。如果设的门槛过高,多数学校都达不到要求时,门槛也就没了存在的必要。
(二)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类别管理缺位
教育培训市场不仅完成了数量上的飞跃,而且还渐渐由点及面形成了涵盖各类教育培训方向的网络,如今教育培训不仅仅是我们熟悉的IT、语言、基础课程等几大类,艺术、职业技能、学位资格、婴儿教育、亲子教育等一些新奇的课程变得随处可见,几乎所有消费者能想到的培训项目都已经成为了现实,而传统的几大培训项目的课程针对性也越来越强,划分的越来越细。而我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准入资质标准是针对学校特点设置的教育管理论文,并没有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的教学期短和授课灵活和教学内容市场化以及学生少、对场地要求不高,这些特点并没有被资质设置所体现。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真空的无标准可依的局面。因为没有具体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中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遭到了挑战。
(三)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核程序过于复杂
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问题,投诉者首先会找到资质审批单位。资质审批单位为了躲避相应责任,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资质标准和极其繁杂的审批程序。教育培训机构为申请资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都在客观上增加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负担,忽视了培训市场培育的过程,不利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限制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
(四)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目前,国内不同城市的培训机构,审批部门都有所差异,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擦边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
三、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
(一)市场容量总量设计与控制
市场容量主要是指教育培训服务的需求量,市场预测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营销管理者制定正确的营销决策,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掌握新知识、教育产品、增强教育培训机构的竞争能力,同时市场容量的测定也是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科学计划的重要依据。教育培训的市场容量是控制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的重要依据。各个地区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教育培训需求总量,综合考虑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存量,来确定一定时期之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总量规模和准入的进度安排。
(二)市场资质标准科学设定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教育培训机构本身有着很多自己的特点,这些独有的特点是其生存之道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对于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不同的资质标准。第一资质必须有详细的分类主要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培训内容、培训层次、培训规模。第二资质必须由教育部门统一发证,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统一制定资质标准。第三资质必须是动态的必须和市场接轨做到与时俱进。
(三)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合理简化
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一表受理、告知承诺、集中年检、网上协同审批等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联席审核制度,联席审核应该实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统一受理、集中办件、承诺办件、特事特办、先批后办。并实行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审批制度建设。
(四)完善、明晰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主体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规定,经营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审批,国家应尽快出台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论文,制定具体的标准,同时明确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政府应明确教育培训市场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改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从严规范借教育咨询公司名义打“擦边球”从事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而对于私人性质的社会教育资源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应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政府只在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上发挥作用,严格规范其发展;政府部门及公立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培训应与政府、学校脱钩,可以登记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也可以并入其他培训机构;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培训服务,应由市场和政府双边提供,培训服务消费者部分付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补贴,委托部分机构实施,由“政府调控价格”,按市场需求杠杆和公平竞争机制进行管理。同时为吸引更多更好机构加入培训,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政府应同时附以机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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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方面,应提高安全技术交底人员的素质和交底内容的针对性。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当注重提高安全技术交底人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结合工程实际,分不同工种、不同施工对象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文件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归档,增强安全技术人员及相应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3)在危险源识别与消除方面,应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危险源识别小组,危险源识别小组要针对本工程进行详细调查、分析,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采用系统的安全分析方法建立本项目的危险源清单,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危险源清单的更新;建立危险源日常排查制度。
(4)在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方面,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项目的安全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如:脚手架方案、深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模板方案、施工用电方案、起重吊装方案等。加强“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2 针对投入保障子系统的建议
(1)在安全专项资金投人方面,应保证施工企业安全专项资金的投人。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安全费用的使用,建设单位批准支付,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逐月申请安全费用支付。对于将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以保证安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将安全投人项目列人安全检查的范围,确保安全投人项目齐全。
(2)在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管理方面,建筑行业的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同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管理,对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进行试验和鉴定,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已破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
(3)在大型机械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大型机械和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合格才能进场使用,且应将它们列人安全检查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对已超使用期限又无法检测的设备及时报废。建立健全大型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实做到定人、定机、定岗,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证书方可进行操作,进行机械安装和拆除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严厉惩罚。
(4)在危险物资管理方面,危险品必须严格分类放置和标识,并由了解危险品性质和防护知识的人专门负责。只有经过危险品使用教育培训的人员才能接触和使用危险品。对于违反危险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人员应严肃处理。
作者简介:李军刚(1974-),男,吉林农安人,法学博士,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研究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理论;王巍(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中国化2011级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公正与农民工权益制度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1YJC810021),主持人:李军刚;并受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2512413。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06-0042-03
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实施后,推动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了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的和谐进步,但是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协调不够、企业安全培训资金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分析并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国务院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民工培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培训规划、培训机制、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绩效评估、组织保证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教育培训基本精神,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并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推动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安全素质,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据统计,我国各有关部门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共培训农民工23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42亿[1]。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也有所区别,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农民工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培训[2],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培训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等,部门分工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专业化、精细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管理的难度,分散了农民工安全教育资源和力量,以至于目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3%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重偏低,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3]。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救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伤害,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做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动员和领导水平,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创造良好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培育、审核并管理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安全教育证书制度,指导并管理各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生产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国统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与条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行为。总之,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整体合力。
二、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是实现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突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安全教育培训难点的基本前提,是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安全教育政策、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措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政策、奖励政策、就业准入政策等得到完善,农民工培训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大幅提升。按照培训规划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写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读本》、《农民工艾滋病防治教育30问》等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提高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工初步掌握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职业技能,提高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且得到了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且要求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布局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与农民工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规划结合起来,要在设置和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同时,增加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大纲、教材等内容,使农民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识,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分别发证制度。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生产等高危行业全员培训,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业准入、在岗培训、安全考核、目标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水平,并把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强化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体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准员工和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安全教育联合培训基地,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等中小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讲师团“送教上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影像教材等形式,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载体解决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难的问题。
三、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保证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落到实处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涉及到国务院、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并且不同部门和单位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安排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4]。尽管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职能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重视经济发展、忽视农民工身体健康、安全培训监管力量不足,生产经营单位招工难、利润低、不愿承担培训成本,农民工重视眼前经济利益、安全培训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很难落到实处,安全生产事故经常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5]。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落实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政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教育领导责任和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使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形成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的合力。政府作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一定要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协调安全监管、劳动保障、工会、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政府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建立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奖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处罚农民工安全教育不达标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政府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实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证件考核发放分离,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的培训时间,提高安全教育三级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作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筹集安全生产培训资金的任务,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并给予适当补贴;一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参加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安全生产培训,并且根据农民工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参考文献:
[1]全国农民工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之关注农民工专题[EB/OL].省略/index_lm/2010-03-08/news1 26 8011055d1062868.html2012-1-17.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省略/zwgk/2010-01/25/content _1518915.htm2012-1-17.
“80后”农民工又称新生代农民工,其间包括“大学生农民工”,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群体。三者混为一谈,他们出身农村、拥有知识、进入城市与进城打工的父兄汇流,又重新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工资相差无几,生活境遇同样是在城乡之间漂浮。背负着时代变迁、身份转换重负的这样一个人数越来越庞大的新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心理状态,他们发自心底的呐喊与诉求,都是这个社会不该漠视,而必须认真倾听、严肃对待的。这不仅关乎社会的公平,更关乎国家的未来。2011年3月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显示,“十一五”时期,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保障事业全面推进,大量乡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2010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4223万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业已达10000万人[7]。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10月9日《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报告称52%的就业流动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今天的流动大军“80后”正逐步成为主角。《报告》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发展现状存在新问题。他们平均月收入1660元,仅在社会服务业高于其他农民工群体;家庭月生活消费支出为1441元,仍以基本的生存消费为主;每周工作至少6天,每天工作达10h,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高;具有脱离农村社保体系的倾向,又没有被纳入流入地保障体系。新生代农民工规模不断增加,已占农民工整体的47%。他们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平均受教育年限达9.8年;不断向制造业集中,46.3%的新生代农民工是产业工人,比老一代农民工高出10多个百分点。
“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成本的构成
“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属于准公共产品,即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并存,具有排他性,又具有外在利益性,可以为社会成员共同享受[8]。工应支付一定的费用。“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准公共产品的性质需要新生代农民工个体、企业和政府均应承担一部分培训消费成本。“80后”农民工是教育培训的主要受益者,其个人应为成本分担的主体之一。以“80后”农民工个人而言,他们仅是通过培训消费方式收益,这种教育培训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教育培训能够给“80后”农民工带来巨大的投资回报,相应地“80后”农民工分担一定的培训成本也在情理之中。企业最活跃的、最富有创新的是人力资本。聘用与培训“80后”农民工也应成为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主体。教育投资的生产性表现在用于劳动力的投资,随着劳动者综合素质的提升,相应地可以承担较为复杂程度的工作,创造出更多的价值[9]。高层次、高素质的新生代农民工势必提高企业生产绩效,赢得企业良好的社会效益。除新生代农民工外,企业应是教育培训中主要的受益者。“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与国家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近1亿“80后”农民工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他们的信仰、理想与追求关系着民族政治、文化及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因此政府关注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投资的主要动机在于“80后”农民工的社会认可程度、文化价值以及个人目标的追求以及适合满足社会或国家这些价值的公共需要。另外政府也有能力主导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政府财政收入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量来看均远远高于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也需要发挥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因而无论从最终受益上还是从负担能力来考察,“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义不容辞。
“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成本补偿的原则
关于“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成本投入研究应充分考虑到不同投资主体的负担能力,即由全部从他们教育培训中收益的主体,按照其支付能力大小分担教育培训成本,本着能力兼顾的原则,承受能力强的主体加大投入力度,减轻能力较弱者少的投入。其间政府在教育培训成本投入中应起到主导作用。“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投入也应坚持收益均衡原则,即“谁收益,谁付款”。由受益者负担教育成本,符合人们一般认可的公平价值观念,支付的数额应该与受益者的多少成正比。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主要在于这种投资可以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本,即教育之经济收益在于受教育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表现为效益的增长[10]。依据这种理论可以计算出培训的教育收益率,并以此确定每个社会主体应该负担培训成本的多少。收益率高者则成本负担比例应该相应提高,反之收益低者则成本负担比例也应相应降低。
罗尔斯[11]提出的“公平三原则”可以帮助更深刻地理解其涵义:(1)每个人有获得最广泛的、与他人相同的自由;(2)人获得的不均等待遇、其所获得的地位、职位、利益应该对所有人开放;(3)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属于弱势群体的教育,按照罗尔斯“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的公平原则,对处于不同地位者的利益就应该用“补偿利益”的办法来保证。在公平的原则下,对不同需求的群体所投入的资源,应体现出“不等”,使在社会经济背景下处于不利地位的“80后”农民工得到补偿文化经验不足的机会。为体现公平的理想,教育资源的分配应优先考虑物质条件上较为欠缺或处于文化贫乏环境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对“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进行投资,从而降低培训的收费水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甚至应该提供免费的培训机会。效率反映的是一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对于“80后”农民工来说,进行培训并非对所有人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在进行教育或培训选择时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并抱有终身观点的决策主体。他们在作决策时是会对近期的投资成本与未来的预期收益现值进行比较。从中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情况看,因为文化程度偏低从而进行培训的投资回报期短,而培训成本较高,因而不利于个体做出进行培训的选择。
“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成本补偿机制构建
考察“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经费成本分担,应建立农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12]。(1)政府主导作用。政府的政策支持与经费投入是开展“80后”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保障。政府要建立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育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关系,克服那种政出多门、分散重复、效率低下的管理格局,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2)企业主体作用。政府应鼓励通过各种途径使企业担负培训“80后”农民工的责任。企业也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80后”农民工现状,制订中长期培训规划,确定年度培训目标,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统筹规划,兼顾技能和素质培训并重,开展个性化培训;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引导培训与职业技能、素质培训三结合,全面提高“80后”农民工的综合素质;(3)“80后”农民工主动性。“80后”农民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转变思想概念,以少的投资获取最大收益,积极投入到教育培训中。#p#分页标题#e#
政府在逐步提高对“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投入比例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教育培训多元化投资。(1)健全财政拨款制度。政府财政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用于“80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统一支配使用,无论预算或拨款,都要增大资金使用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益性,把“80后”农民工专项资金落实到实处;(2)完善成本补偿制度。“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成本的补偿存在着多种形式和渠道,例如政府拨款、企业投入培训经费、个人支出费用、社会捐赠等。“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培训具有鲜明的市场特性,其成本补偿的主要途径是新生代农民工个人支出费用[13]。对于存在缴费困难个别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可以采用先培训后收费的形式,通过与相关企业合作协商,需要培训“80后”农民工基本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建立培训者个人档案,包括个人情况、务工记录、社会保险等资料,并将其应交纳的培训费逐月从用人企业所发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扣除;(3)设置职业技能培训基金制度。政府协调企业与培训者个人建立健全“80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基金制度,从政策、制度方面保障他们的权益,可以将这种制度统一归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统筹实施[14]。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下,建立“80后”农民工个人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专项账户,办理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卡,他们可以根据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多寡及个人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培训机构,从而保障他们教育培训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在建立成本绩效评价体系中,需要第三方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介入,对责任人责权范围内的可控成本进行考核,划清责任,恰当地评价并奖励其业绩[15]。对于教育培训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方法。由第三方机构对“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成本进行审计,由培训机构根据审计确认的教育成本、社会评价、社会需求情况和国家规定的教育成本比例确定收费标准,报教育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在教育培训中,政府应承担整个“80后”农民工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企业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定情况、培训成本舞弊造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治理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