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6:09: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网络与因特网的区别,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于域名(Domain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域名,又称网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网的人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其实是因特网协议(IP)地址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地址”;“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网络媒体成为报纸、杂志、广播、影视之后的第五大媒体。网络传播突破时间、空间的藩篱,其信息传播过程中不仅信息科技不断地创新,传播方式亦随工具的变化而逐步改变。国际电信联盟(ITU)的调查报告指出,在人类媒体产业发展的历史中,其产业使用人口超过5000万。从发展所需时间来看,电话是74年、收音机是38年、PC是16年、电视是13年,而因特网只用了4年,是人类媒体产业史上发展速度最为惊人的。从这快速增加的人口数与时间信息中,可以看出因特网对人类传播方式已造成极大影响。目前,对传播科技所引起变化的研究,大都以社会学为研究对象,如传播科技与(后)现代性、传播科技与社会(信息社会)、传播科技与政治参与、传播科技政策与社会、传播科技与市场、传播科技与文化、传播科技与自我、传播科技与性别等。有的学者从哲学角度探讨因特网与传播理论,还有的学者综合传播方面的讨论,将网络传播研究策略以分析层次、信息产制和消费而列为研究分类的重要指标。而从信息科技发展角度来探讨传播相关议题,目前研究文献较少,因此,本文探讨网络传播下新传播方式对传统传播的影响。
1典范的概念及其变迁
典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层面,广义指科学社群(ScienceCommunity)里的成员共同享有的信念、价值、世界观、宇宙观等全貌;狭义则是指科学工作者从事研究时,所采信的主要范例,如公式、公理公设等,都可以作为解谜的工具。在科学典范的革命过程,库恩提出所谓常态科学(NormalScience)和非常态科学(ExtraordinaryScience)概念,来阐释科学典范的转变过程。其认为任何一个科学社群在典范的导引之下,能建构出一个常态科学。而任何一个常态科学也无法解答每一个科学社群所关心的问题或谜题,此时就面临异常现象,当常态科学所无法解谜的异常现象愈多,意味着出现典范混沌的现象,即库恩所说非常态科学出现的时机。假如典范无法解的谜愈来愈多,则混沌现象将会恶化甚至产生危机,终至发生典范革命,这时新的典范将取代旧有的典范,否则此科学社群无法继续进步。根据库恩的说法,必须彻底抛弃旧有典范,否则无法解释旧典范所无法解答的谜。科学典范是如何转折或演变的呢?库恩提出科学的革命观,认为科学的进步并非如过去一般人所想象的渐进或累积,相反的,他认为科学革命才是科学发展不断向前推进的动力,而革命的历程,就是一个典范全然、取代旧典范的过程。瑞哲(Ritzer,1975)具体指出典范在科学研究中的指导作用,认为一个典范就是某一个科学领域对它所要研究的主题的核心所在,用来界定这个学科该研究什么?该问什么问题?该怎么问?该如何解释找到的答案?所以说典范是各学界中最具根本的、广泛的共识,它界定了各学界的理论、方法、研究工具和范例,甚至学术结构和学术信仰。
2大众传播理论与信息科技典范移转
认知的兴趣是决定典范谁属的重要基准。Burrel&Morgan(1979)则逐一整理诸多社会学理论和各个不同派别,提出社会本质和社会科学本质的架构,结构社会学派的四个类型是激进的人文主义、激进的结构主义(RadicalStructuralism)、解释性研究及功能主义等四个理论典范。Rosengren(1983)认为有关传播学界典范的争议问题,可从知识性的争议、政治上的争议、国际性的争议等三方面区分。而有关传播典范的争议,1985年全球传播年会(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Association)即以终结争论,以典范的对话为主题,邀知名传播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评论。大众传播理论典范的发展,迩来即有不同分类方法,有按各种理论出现早晚区分;有依拉斯威尔(Lasswell)所创见的传播模式中单元区分;有依美国学派或欧陆学派区分,但不论何种区分均无法掌握大众传播理论发展的轨迹;其建议以掌握主导传播研究的理论起源、传承、发展、及转折的整个脉络。故以典范作为思考架构,参酌大众传播理论的源起及重要转折,作为主要分界。Severin&Tankard则以主流的传播效果研究作为大众传播理论发展的分水岭,将传播效果分为媒介效果万能论、媒介效果有限论、中度效果模式、大效果模式。而对于大众传播理论典范移转和新科技发展间的关系,McLuhan曾提出四阶段论,将人类传播历史分为口头传播、手写传播、印刷传播与电子传播。McLaughin&Antonoff(1986)则将信息传播事业按照服务性和产品内容探讨传播科技的转变对整个传播生态的影响。述学者论点,传播理论的典范移转与信息科技典范发展息息相关,而新的信息科技正改变着传统传播方式。
3网络传播的产生及影响
3.1网络传播中新传播方式的产生
传播科技的快速发展,驱使研究者建构一个超越特定媒体或科技的传播理论。社会学家曾针对为何新媒介较历史上任何早期社会的传播过程都有效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整理出新传播方式的四个因素:一是表达性;二是记录永久性;三是迅速性;四是分布性。新的大众媒介由于其在社会中广泛被接受与使用,使得这些媒介不仅影响社会互动也影响个人心理观念的形成。传播科技发展的结果之一是,人们不再认为电视是一个统一或磐石般的体系,传送着同质的讯息给受众。这种科技发展的结果对以往假定媒体具有单一效果或统一信息的传播理论有所冲击。McQuail(2000)认为信息与传播技术最根本的发展方向可能是数字化;透过数字化的过程,所有的文本能够缩减成二进制编码,并且可以采用同样生产、分配与储存的过程。这对媒介机构所造成的潜在影响最广泛,并为人们所注意的就是所有既存媒介在组织、分配、接收与管理形式上的整合。网路传播所探讨的主体,既着重非多媒体、非超链接的网络传播形式,如电子邮件、电子布告栏、新闻组、泥巴(Multi-UserDungeon,MUD)、电子会议、ICQ等,亦含多媒体传播与纯人机的传播,如搜寻数据、电子报、(非)同步远距教学、游戏等。若以Lasswell模式来比较传统传播理论与网络传播内涵的差异,可知网络社会中的网络传播,是以网络为中介和桥梁,网络成为未来传播的重心,而且不再有传统所谓传播者和接受者(或传播者与阅听人)的区别,所有沟通者都是网络用户。
3.2网络传播的特色与冲击
因特网提供的即时反应的双向功能,是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优势之一。电子化媒介的功能在于,一是储存信息,二是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其对社会与人类的塑造为视、听系统的整合,全球村的形成,空间取向和时间取向的整合,重新部落化与个体创造性问题。
4网络传播对传媒媒介的冲击
因特网的特色在于无线传播信道、小区营造、电子商务,以及模糊信息提供者与消费者的高度互动特质。Poster(1998)则指出因特网与广播、电影、电视及印刷媒体的差异,其认为网际网络结合了广播、电影和电视,并且透过推播的技术来传达,使多对多的交谈成为可能,使文化事项同步接受、交流与再分配成为可能,使传播行为脱离国家的疆界,脱离现代性的领域化间关系,提供实时性的全球接触,将现代/晚现代的主体置入网络性的器械中。Postmes等(1998)将计算机描述成一种特别的非专一性(UniquelyUndedicated)的传播技术。Livingstone等(2011)亦提出:因特网所带来的新气象,可能结合了互动性以及那些对大众媒介来说属于创新性的特征:无限范围的内容、接触的阅听人幅度及全球性的传播本质。网络媒体具有不同于传统大众媒体的七大特性:互动性、个人性、立即性、全球性、多媒体、超链接与数据搜寻。谢清佳等(2000)从科技方面看,网络媒体的发展带来了两项前所未有的特性:可连接性、可达性。可连接性代着表它能够连接到任何想使用网络资源的人,在网络上分享信息或从事活动。可达性代表着它不受任何地域上的限制,可深入到世界各个角落,而不需花费昂贵的代价。从社会角度来看,因特网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社会形态,其中以日常生活模式与商业行为模式最为显著。苏席仪(2000)从网络上商品信息中归纳了其科技特性:信息量、时间性、空间性、多媒体、互动性、个人化与隐私性。许嘉惠(2001)指出网络包含了4种重要特性:开放性的全球联机、高速通讯能力、多媒体的传输能力及丰富的网络资源。
5结语
Bell(1973)比较工业后社会(Post-industrialsocity)和工业前社会(Pre-industrialSocity)和工业社会的特质,就指出后工业社会的重心不再是原料或能量,而是信息;更重要的是,后工业社会的竞争不再是原料或能源,而是知识与创新。因此把因特网可能构建的虚拟现象抽离出来,对传播研究及传播理论的发展具有时代意义。新媒体正促进人类进入智能型社会。从本文分析可知,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的最大差异在于虚拟、互动、创意、快速的产生。随着科技进步,无线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届时立即性的讯息获得、反应,个人化的服务将应运而生。人们无法预测网络传播是否完全取代传统传播方式,但可预测其必对传统传播产生重大影响。虽然网络传播类型众多,但因科技发展限制,利用因特网作为传播工具,在现阶段亦隐含传播瓶颈,其可利用网络特性而发挥到极至,亦会冲击传统传播产业。因特网特性使网络传播有别于传统传播,网络传播可发挥网络特性,对传统传播方式产生影响,导致其发生结构性改变。一是社会结构层面,从文献得知,人们因网络传播兴起而排挤其他传播工具的使用时间。随着应用程度的普及,原有实体的建构逐渐消失,人际沟通方式改变,新的族群形成,法律修订永远跟不上科技的改变,新的社会问题衍生。二是内容结构层面,网络内容多元化、回复快速容易,具高度实时性,提供个性化服务。从消费、商务、工作到学习,无时无刻的信息获得,衍生不同于实体的商品。而消费通路的变化,导致不同经营模式的产生。三是传播经营层面,因特网突破时空限制,具有连锁性放大作用,新业者不再受频道限制。四是技术层面,具多媒体、失真与干扰小、超链结、数据搜寻、处理能量大等优势。五是阅听人层面,阅听人不必于固定时间守着媒介,反而因数据库的设计,可享受非定时、可重复的信息接收。六是现有科技环境下利用因特网传播隐含传播瓶颈:首先,网络技术成熟问题:在固网、带宽问题解决之前,需要考虑到网络宽带及传输的顺畅问题,在制作网络广播节目时,将声音加以压缩,会造成音质失真,形成经营瓶颈。其次,传输中断问题:网络广播的有线或无线接收,均依附于因特网,受到频宽的限制,网络上人数增加,网络拥堵问题立即出现。第三,收听习惯问题:一般的上网族已经习惯上网进行纯图文的阅读,网友是否能改变上网习惯,接受网络广播,还需时间上的等待。第四,网络盈利问题:网站何其多,虽然进入门坎低,然在众多网站中,如何让网友认知网络世界中所存在的网站,进而由人潮引进钱潮,是任一网站要努力之处。第五,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上立法尚未完备,对于音乐、图文、影片等在网络上进行广播,将出现知识产权问题。
一、信息经济的内涵
“信息经济”的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和波拉特对于知识生产的有关研究。马克卢普1962年在《美国知识的生产和分配》中建立了一套关于信息产业的核算体系,奠定了研究“信息经济”概念的基础。1977年,波拉特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业分类的四次产业划分方法,获得广泛认可。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保尔・霍肯在《未来的经济》中明确提出信息经济概念,并描述信息经济是一种以新技术、新知识和新技能贯穿于整个社会活动的新型经济形式,其根本特征是经济运行过程中信息成分大于物质成分占主导地位,以及信息要素对经济的贡献。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拉开了讨论“信息经济”概念及理论体系的序幕。目前,比较成熟的研究观点认为信息经济可以从微观和宏观角度理解。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主要研究信息作为生产要素在经济系统中的运作规律。这种观点同知识经济相通,属于同一个范畴;而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信息经济所涉及到的重点研究内容是分析信息产业和信息产品的特征、以及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力度。这种观点强调信息经济是信息产业部门经济。由于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微观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因而相当多的专家学者更倾向认为信息经济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信息产业经济。
二、网络经济的内涵
“网络经济”概念的提出同上个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因特网的兴起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网络经济又被称为因特网经济,是指基于因特网进行资源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为主的新形式的经济活动。在网络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伴随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大量新兴行业不断涌现,资源配置得以进一步优化,构成网络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带来虚拟网络交易模式,传统交易活动演变成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络交易活动,构成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数字经济相比,网络经济这一术语的区别在于它突出了因特网,并将基于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看视作网络经济的核心内容。
三、知识经济的内涵
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科技进步,全球知识生产、流通速度不断提高,分配范围不断扩大,社会经济面貌焕然一新。在此背景之下,相当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知识与经济社会之间的联系,知识经济的概念逐渐形成。例如,美国丹尼尔・贝尔和日本屋太一等学者分别从“后工业社会”、“知识价值社会”的角度论述了知识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这些论述虽然还没有提出知识经济的基本概念,但却已经涉及到了知识经济的基本内容。
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年度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认为,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应用。从生产要素的角度看,知识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高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因而“知识经济”是一种知识为基础要素和增长驱动器的经济模式。特别是随着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和应用达到了空前的规模,知识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加明显,已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的引擎。正如美国学者美唐・泰普斯科特(Don Tapscott)所言:信息科技强化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换言之,知识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是知识的创造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比重大幅度地增加了。
四、比较及总结
通过上述各概念分析,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之间的确存在差异。知识经济强调知识作为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信息经济强调信息技术相关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网络经济强调因特网进行资源分配、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的经济活动;数字经济则突出表现在整个经济领域的数字化。但正是存在差异,才产生必然联系性。虽然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早已提出,但是“知识经济”概念的提出并受到重视却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知识经济的产生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并最终孕育了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诞生。同时,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广泛应用更加促进人类知识的积累,并加速人类向数字时代的过渡。知识经济、信息(产业)经济、网络(因特网)经济这些概念在同一个时代提出并不是相互矛盾或重复,而是从不同方面描述当前正处于变化中的世界。“知识经济――信息(产业)经济、网络(因特网)经济――数字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基础内容――催化中介――结果形式”。知识的不断积累是当今世界变化的基础;信息产业、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是当代社会发生根本变化的催化剂;数字经济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表现形式。因而这几个概念相辅相成,一脉相传。
图1 数字经济等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参考文献
[1]乌家培,肖静华.信息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吴季松.知识经济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3]乌家培.信息社会与网络经济[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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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营销 传统营销 因特网 信息化 电子化
网络营销是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与信息网络时代社会变革的需要?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所进行的各项商业贸易活动。网络营销的产生是对传统营销的挑战?是在流通领域内掀起的一场革命。随着企业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实现全面、高速的数字化、网络化和电子化?网络营销这一新生事物必将逐步取代传统营销方式?成为世纪的主要商业模式。
一、网络营销的概念
网络营销就是借助因特网、计算机技术通信和数字交互式媒体的功能来实现营销目标的一种促销方式。它具有?利用因特网、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跨越时空的局限?使企业直接面对全球性、无间歇的市场和减少中间环节及交互式、个性化促销的特点。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方式在营销理念、个性化产品提供、营销渠道、消费者需求、传播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均有区别。
二、网络营销挑战传统营销
网络营销的产生和发展?使营销本身及其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随着因特网的发展?网络营销以其强大的竞争优势挑战着传统营销?前景十分广阔。网络营销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由于因特网打破了时空的樊篱?在网络上的“商店”不仅可以实现全天候“营业”?而且“商店”不必局限在一隅?而是可以提供低成本的全球性的服务。这使得全球扩张不再是跨国公司和一些大公司的专利?一些小公司也有机会进入全球市场。大量的中小企业在无需众多的行销人员的条件下?就可以接触世界范围内的广大客户?为企业打开了一个极为广阔的营销空间。
2.网络营销在减少营销成本上很具有优势。它是通过剔除原有的连接生产商与消费者的中间商这一环节而取得的。传统营销模式中?中间商一直起着连接生产与消费间桥梁的作用。在有些营销渠道中?甚至存在着多层中间商?从而导致产品价格远远高于生产商预期的零售价?并因此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由此而有损于产品的竞争力。而在因特网上?客户用本地区域通话的费用即可享受全球通讯的服务?通讯成本非常低?这就是网络营销的一大优势。与传统市场交易相比?在网上交易中的产品是明码标价的?而且产品可供选择范围广?交易也基本上是透明的。网上营销实现了“无店面化”销售?这在降低营销成本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3.微库存生产
由于网络营销使生产商和顾客可以直接在网上交易?这就使得生产商不仅是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数据以及目前的消费动向等预测来决定生产量?而且是根据实际的需求量进行生产。通过减少库存?企业可以实现在材料处理、库房和一般性管理费用方面实质性的节省?这对企业减少经营风险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4.个性化服务
在传统营销方式下?若想获得那些分散的、陌生的广大消费者的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因特网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可谓信手拈来。网络运营商只是需要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电子信箱”“、自由论坛区”等服务项目?上网者在申请信箱或参加讨论时根据要求输入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被网络公司存入数据库?有的还要进一步处理。网络营销商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注意力资源?用以满足不同顾客的特殊需要。网络营销策略正是根据这些信息拟定的?充分考虑每个潜在消费者的个性?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和尊重?使每一个消费者都得到充分的满意。
5.服务的延伸
在实体产品外?再提供更多的服务与利益便组成延伸产品?它强调整体商品带给顾客的感受。在价格弹性空间逐渐缩小的形势下?价格战将越来越失去效力。企业开始把竞争的重点转向提供延伸产品的服务上?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网络营销由于因特网具有通信成本低、全天候服务等特点?再加上关联性数据库的支持?在提供延伸产品的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优势。
6.从到的飞跃
在传统营销策略中?以产品??、价格??、地点??和宣传??为内容的“组合是营销的基本策略。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企业的利润?而没有将顾客的需求放到与企业利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而网络营销是以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程度来调整其营销策略的?这就是以消费者??、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成本??、方便消费者购买??、便于与消费者沟通??为核心内容的“”的营销策略。从产品策略到满足需求策略?从按成本定价到满足需求定价?从被动接受服务到实时沟通?最终实现的是消费者消费需求的满足和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都体现了以顾客价值为核心的原则。
7.交互性沟通
因特网集传统媒体优势于一身?还可实现双向交流?并能将信息封装保存?进行再处理?这些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网络营销上的应用就是交互营销?从而实现消费者由被动接受营销转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消费者可以把自己对商品的看法?以及使用的感受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递给生产商?也可以在电子论坛上发表自己的评论。生产商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来改进产品与服务?让消费者更满意。网络交互式营销让顾客变被动为主动?能够随时随地的对产品、服务提出自己独特的品位要求?使企业从大规模无差异营销转向个性化营销。
8.海量信息服务
没有海量信息的支持?网络营销将失去方向?信息优势是企业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生存和立足之本。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信息之所以价值较高?是因为信息本身具有稀少性?信息的获得成本很高。而网络营销中获得信息的成本就非常低?这主要是因为因特网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传输通道并具有无数的数据库?信息的生成和复制都非常容易?传递成本也低。网络营销就是从海量的信息中找出所需的部分为己所用。
9.促销手段丰富
在进行网络营销时?促销手段的丰富是基于网络自身的诸多优势。这些优势使得网上促销既经济而又形式多样。如?具有成本低、全球性和全天候特点的网络广告?网上抽奖?通过宣传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以增强消费者信心?利用网上聊天室或开办话题论坛等方式召开情感交流会的网络公关活动?网上虚拟社区等等。
10.广告影响广泛
网上广告的优越性体现在持续时间长、全球传播和形式多样等方面。它不仅可以通过惟妙惟肖的动画制作?图文并茂地反映企业整体形象?而且甚至可以根据消费者个人的喜好、品位、购买习惯等变量来选择适当的“一对一”的广告方式。
三、网络营销挑战传统营销的前提
人类正在从工业社会进入信息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趋于成熟,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网上营销的新概念进入到市场营销学领域。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上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因特网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上营销,也就是说,网上营销贯穿于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包括信息、信息收集,到开展网上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阶段,网上营销一直都是一项重要内容。因特网浪潮席卷全球,各种媒体的疯狂炒作使得电子商务的概念达到妇孺皆知的程度,相形之下,听说过网上营销的人数可能要少得多,即使IT行业内的许多人士对这两个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其实,网上营销只是一种营销手段,无论传统企业还是IT企业都需要网上营销,但网上营销本身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商业交易过程。为加强对比,下面从电子商务的定义来做进一步的比较。实际上,电子商务本身也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考虑,电子商务的内容和定义也有所区别。
1.电子商务的定义
国际商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强调的是交易的形式,而IBM强调的则是交易的基础,包括网络系统本身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各个方面。无论各种定义的侧重点如何,最基础的一点就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这同时意味着有交易活动的发生,所以,也有人简单地理解为电子商务就是电子交易。可见,网上营销与电子商务的主要分界线就在于是否有交易行为的发生,为最终产生网上交易所进行的推广活动属于网上营销的范畴。因此,当一个企业的网上营销活动发展到可以实现电子化交易的程度,就认为是进入了电子商务阶段。
据统计,1.8亿联网的美国人1998年网上消费总额已经达到了70亿美元,而在2002年将增加到410亿美元,更有人估计2002年全球网上交易总额将达到数千亿美元。今后成千上万的公司会把他们的业务搬到网上去经营,这种现象会成为一种世界潮流是毫无疑问的。
网上营销是借助于因特网完成一系列营销环节,达到营销目标的过程。我们知道,网络具有快速、高效、低成本的特点,在因特网上信息资源共享,进入障碍为零。作为一种新的媒体,网络具有一对一的互动特性,这是对传统媒体面对大量“受众”特征的突破。从营销的角度讲,网络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一对一的互动沟通,了解顾客的要求、愿望及改进意见,将工业时代大规模生产大规模营销改进为小群体甚至个体营销,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满足,迎合了现代营销观念的宗旨。
2.网上营销与电子商务的特点
(1)网上营销的特点
一些学者或网上营销从业人员对网上营销的研究和理解往往侧重某些不同的方面:有些偏重网络本身的技术实现手段;有些注重网站的推广技巧;也有些人将网上营销等同于网上直销;还有一些把新兴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网上销售模式也归入网上营销的范畴。为了理解网上营销的全貌,有必要为网上营销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我们从“营销”的角度出发,将网上营销定义为:网上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因特网基础之上、借助于因特网特性来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手段。据此定义,可以得出下列认识:
第一,网上营销不是网上销售。网上销售是网上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结果,网上营销是为实现网上销售目的而进行的一项基本活动,但网上营销本身并不等于网上销售。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①因为网上营销的效果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企业品牌价值的提升、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作为一种对外信息的工具、网上营销活动并不一定能实现网上直接销售的目的,但是,很可能有利于增加总的销售;②网上销售的推广手段也不仅仅靠网上营销,往往还要采取许多传统的方式,如传统媒体广告、新闻、印发宣传册等。
第二,网上营销不仅限于网上。这样说也许有些费解,这是因为因特网本身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上网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还很小,即使对于已经上网的人来说,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有意寻找相关信息,在因特网上通过一些常规的检索办法,不一定能顺利找到所需信息,何况,对于许多初级用户来说,可能根本不知道如何去查询信息,因此,一个完整的网上营销方案,除了在网上做推广之外,还很有必要利用传统营销方法进行网下推广。这可以理解为关于网上营销本身的营销,正如关于广告的广告。
第三,网上营销建立在传统营销理论基础之上。因为网上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网上营销活动不可能脱离一般营销环境而独立存在,网上营销理论是传统营销理论在因特网环境中的应用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H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057-02
众所周知,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作为通信媒体吸引了世界各地的用户,它不仅使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而且给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语言上的革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因特网“创造”了一种新的语言形式——网络语言(Netspeak),通过这种语言,聊天者可以在一个虚拟的房间——聊天室里互相沟通和交流。正如英国著名的语言学家David Crystal在其著作《语言与因特网》(Language and the Internet)中所说的“网络语言的现象将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对语言的思维方式,因为它是一种语言的变体——一个真正的新媒体”(Crystal,2001)。
一、网络语言及网络语言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网络语言
网络语言由原来的只由电脑程序员或精于电脑操控的所谓“黑客”所使用的技术词汇,已经蔓延到所有用户的计算机网络中,它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语言,是伴随因特网这个新生事物而出现的。网络语言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网络语言是指任何因特网通信应用的语言,包括自然语言和技术语言。在狭义上说,网络语言是指由人类在因特网上收集和交换信息时所使用的自然语言。
(二)网络语言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文化背景。“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语言是某种特定文化的一个基本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文化对某种特定语言的影响是内在的和不可或缺的。”(胡壮麟,2001)因此,语言和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人们表达事实、事件、思想、信念和态度时,他们的话语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出现的特定的语境,或者更确切地说,生活中真实的语言状况。反之,语言本身对文化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信息时代和世界全球化的时代。人们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沟通方式,而是越来越多地依赖因特网。他们通过网络聊天室或电子邮件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情感。因此,他们要“创造”一种能在这种全新的文化背景下使用的语言变体,网络语言应运而生。
2.社会背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一种新的文化现象——网络文化在当前社会中出现,这是当今世界的信息革命,它标志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整个世界已经成为一个地球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与此同时,世界各国都努力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联系,并积极参与全球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比以前更加渴望了解外面的世界,接受新观念、体验新事物,这样的社会氛围使网络语言的存在成为必然。
3.技术基础。计算机是网络语言发展的第一前提。没有它,就没有因特网和网络语言。计算机现在已经进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它们能够准确地处理教育、生产、交通和娱乐等几乎所有的工作事务。计算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们有能力极其迅速和精准地执行一些基本任务。近年来,全世界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网站和用户的数量一直在上升,而且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访问因特网的成本的减少,这些数量会一直上升。因特网为人们提供各种服务,使相隔很远的人们能够通过聊天室、电子邮件、BBS等互相沟通。计算机的存在为网络语言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4.心理因素。网络语言的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网民的心理。据统计,网民中青少年的数量占68%以上,他们精力充沛、思维活跃,努力探求我们所说的真理,因特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特色的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他们可以自由说话、玩乐、放松,没有年龄、性别、地位和职业的限制。他们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去表达,不必关心拼写和语法规则,不必害怕被他们的父母、老师或整个社会指责。他们富有创意,觉得单纯由字符组成的句子太单调,不能达到面对面交流的效果,所以当他们与别人通过网络交流的时候,他们会“创造”很多新单词、短语、表情和表情符号以显示自己的特别之处来吸引别人的注意。
二、会话分析的内涵
会话分析(Conversation Analysis)是一种研究人类言语交际的有效方法,它最早是由Harvey Sacks及其同事提出来的,是一种精致、经验性、形式化描述社会行为细节的、自然的观察性学科。会话者运用自己的语言知识以及非语言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来表达自己、理解对方。会话不仅显示出会话者的交际能力,而且还反映出社会交往的一般原则,双方由此而协调各自的目的、形象和人际关系。会话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是由发话者和受话者积极参与并相互协作而产生的。会话分析的基本目标是要弄明白发话者想要表达什么,而受话者又是怎么样理解它的意思并做出反映的。
Hutchby和 Wooffitt(1998)把会话分析定义为:“对录制下来的自然发生的交谈的研究”。可见,会话分析把平常、琐碎的会话提升为科学研究的正当对象,并对谈话的规律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根据Sacks等人(1990)的研究结论,会话分析的研究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1)获得或者录制自然交谈的录音/录像;(2)转写录音/录像;(3)分析所选择的片选;(4)报告研究结果。会话分析的基本方法就是所谓的下一个话轮证明程序(next-turn proof procedure),利用交谈者的下一个话轮来找出他对前一个话轮的理解。会话分析学者认为这种分析方法可以保证他们研究的客观性,因为这种分析程序是会话本身固有的,而不是出于分析者的虚构。整个会话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话轮转换、毗邻语对和选择等级。
三、网络语言的会话分析
(一)网络语言的话论转换
“话轮”(turn)表示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会话过程中的某一时刻称为说话者的机会;二是指一个人作为讲话者时所说的话。后续的研究者提出了两个衡量话轮的标准:一是,说话者是否连续,即在一个语法语义完成序列的末尾有无沉默。如有沉默,那么说话者的话就不止一个话轮。二是,是否发生了说话者和听话者的角色互换。如果发生,就标志着一个话轮的结束和下一个话轮的开始。
使用简单的话论转换规则,人们能够在维持口语对话的同时谈论各种主题,并且保证一次只有一方说话。虽然在对话的过程中会出现话语的中断和重叠,但都是短暂的,因为长时间的话语中断或重叠会令参与对话的成员感到尴尬。反之,如果参与对话的一方正在说话时,其他人打断其谈话也会被认为是粗鲁无礼的。
然而,在聊天室里,聊天者的话语先是发送到计算机的服务器上,然后再通过电脑屏幕反馈给参与聊天的其他成员,这就削弱了整段对话的连贯性。此外,在每个聊天室里,许多人在同一时间谈论不同的话题,如果聊天者不“打断”别人的谈话的话,他/她就会被忽略,无法参与到对话中来。由此可见,聊天室中的话论转换要比日常对话中的话论转换复杂得多。此外,在面对面的交流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肢体语言、面部表情和其他各种各样的副语言符号来保持或者转换一个话轮;而在聊天室里,上述所有的方法都无法应用到对话当中,因此,当不同的人同时交谈时,就会造成话轮的混乱,使得对话无法继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聊天者经常会使用“称呼词”(addresstivity),即在对话中提及某人的昵称以选择或指派下一位发言者。
(二)网络语言的毗邻语对
“毗邻语对”(adjacency pair)是指那些一起出现的有针对关系的话轮集合。即会话者一方完成一个话轮之后,另一方或者其他几方会有相应的回应,从而形成一个对话的回合。这些相邻的语对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有两个语言行为组成的序列;(2)这两个行为由不同的发话人发出;(3)这两个行为通常紧密挨在一起;(4)他们的排列顺序是有规律的;(5)两部分之间有固定的联系,第一部分的出现预示着第二部分的出现。
然而,聊天室里的谈话经常被打断,话轮的排列是无序的,往往在两个语对中间会插入许多和本次话轮不相关的信息,从而使得第二部分的语对和第一部分的语对之间的联系十分松散。此外,在聊天室里,一个话轮不只包含一对毗邻语对,也就是说,由第一个语对可以衍生出多个语对,反之,第二个语对也可以用来回应数个第一个语对。由于聊天室中所有的对话信息都是线性排列的,因此有时要弄懂第二语对的含义就需要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第一语对,这样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还会使人困惑或引起误会。
(三)网络语言的选择等级
“选择等级”(preference organization)是会话中具有普遍性的一种结构规律,涉及会话结构的多个方面。因为在毗邻语对中,可以与第一部分配对的几个第二部分并不具有同等的地位,而是存在着选择等级,即有的是合意的(preferred),有的是不合意的(dispreferred)。因此,“选择等级”的意义就在于区分毗邻语对中的合意项与不合意项之间的顺序。例如,对于邀请可以接受或拒绝;对于评价可以同意或不同意。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第二语对的合意项与不合意项之间的区别是主观的或心理的,而不是逻辑的或理性的。例如,
(1)A: May I use your car? B: Of course, here you are.
(2)A: May I use your car? B: I’m sorry. I’ve just lent it to Mike.
在这里,“Of course, here you are”就是毗邻语对中的合意项,而“I’m sorry, I’ve just lent it to Mike”就是毗邻语对中的不合意项。正确理解和使用合意项与不合意项,能避免对话过程中出现误解与分歧。
然而,在因特网聊天室里,几乎所有的聊天者在相互沟通的时候都是匿名的,他们可以自由说话、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放松自己。他们不关心是否会伤害别人的“面子”。在这种情况下,在聊天者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论,甚至有时会出现粗言秽语。
网络语言是一种新的语言变体,它是因特网的产物,没有网络语言,因特网将会失去其生动性和真实性。网络语言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它给我们的传统语言带来了新鲜的元素。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其负面影响大做文章,而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通过一些方法和手段来规范网络语言,利用它为在线学习服务,并发掘其在多媒体辅助语言教学方面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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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euliep,J W.Human Communication Theory,Applications and Case Studies[M].Needham Heights,Massachusetts:Allyn & Bacon,1996.
[5]Sacks,H.Notes on methodology[M].Atkinson,Heritage(eds.),
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正在给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革命性的、前所未有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因特网在中国的迅速延伸,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从因特网上获取各种信息(参见图1),因特网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因特网为依托,远程教学、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正在中国迅速兴起,据调查统计:在中国未来最有希望的十项网上事业中,网上学校(13%的可能性)仅次于网上购物(15%的可能性)和网络通讯(15%的可能性),名列第三(参见图2)。由此可见,教育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一场从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到教学内容,乃至教育观念和教育目的的全方位的深刻变革正在静悄悄地发生,并已成为21世纪教育发展的大趋势之一。如何正确地认识这场新的教育变革,客观地分析因特网对当前教育的各种影响,积极地推进教育改革,是当前颇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因特网提供了全新的教育模式,但可能会动摇教育的目的
1.从学校教育到网络教育——社会需求的满足
因特网为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模式——网络教育。网络教育是近十年才兴起的、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在教学中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与传统的学校教育方式相比,网络教育的最大优点在于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教师不必到教室去授课,学生也不必按部就班地学习,教师和学生能够通过通信网络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流,教学方式由传统的教师控制教学进度改为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学习内容和安排学习进度,从而满足了社会普通性和个体独立性学习的需要,并为进一步实现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提供了条件。
目前,网络教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根据网络校园(TeleCampus)网站的数据显示,在北美和欧洲,提供本科网络教育的就有164所大学,提供研究生网络教育的有313所大学。加州虚拟大学(CaliforniaVirtualUniversity,以下简称CVU)便是一个成功的尝试。CVU成立于1997年10月,由加州政府资助,合作的注册学院和大学从成立时候的65间,至1998年8月增加到95间。在过去6个月,网上课程成倍增长,目前共有1600门网上课程。
有人甚至预言:随着“无纸社会”的到来,将来的所有学校都会变成“虚拟学校”,没有校园,没有课室,没有教师,没有同学,学生只需要有一台连通因特网的电脑,便可通过利用电子教室、电子黑板、电子图书馆,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学到大学生在校学习的所有课程,修满学分,获得学位。念大学不再是大学生的“专利”。当然,人们网上学习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文凭,而是训练与时展相适应的基本技能,提高了解新知识和继续学习的能力。网络教育倡导自主学习,使学制变得更加灵活。学生通过网络自主选修自己需要的课程,自主决定听课的时段,自主查阅电子图书资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完成学业所需的时间和进度。学制因人而异,有的人可能两年或三年完成学业,有的人可能在五年或更长时间内完成。网络教育更加接近社会需要。网上学习不限于专业课程,还要接触大量的新知识新信息。学生在获得就业机会的同时,还可以实行半工半读。学生了解社会越真实广泛,学习的侧重点和努力方向就越明确,走出“校门”后的适应能力也就越强。
2.从情感交流到网络交流——教育目的的动摇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书育人。传统的教育要求教师与学生之间面对面地交流、讨论与沟通。学生们必须知道他们应该学习什么,以及为什么要学习这些东西。学生们需要去发现求知的内在涵义,以获得学习的动力,并将之应用到他们的个人生活中去。教师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即是要向学生解释这一切,并随时给予指导。但是电脑和因特网将会改变这种交流方式。教师与学生之间无需直接面对面,彼此只是通过通信网络在一种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流,不再有面对面的情感交流,不再有心灵火花的撞击,不再有由于相处而产生的师生情谊。这种长期的冷面无情的交流将会导致学生逐渐失去接受道德与理想教育的兴趣,对前途产生迷惘的情绪,失去行为规范,学校也就将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虽然因特网将会逐渐取代教师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它却无法代替教师教给学生所有重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如理想、纪律、责任以及协作精神等。因此,因特网可能会削弱教师在德育方面的作用,从而动摇教育的根本目的。
二、因特网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可能会改变学习的内容
1.从填鸭式教学到交互式教学——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因特网的发展为交互式教学的实现提供了可能的工具和环境。首先,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学校将会免费,或者廉价连通因特网,创建网站,开辟一块“网上园地”来开展讨论学习,通过这种虚拟讨论交流,学生能够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把学习情况反馈给教师,教师据此能够随时调整教学难度,变更学习内容,或者改善教学方法等;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能够突破时空的界限,利用因特网和虚拟现实技术,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来,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改善教学效果;再次,利用因特网进行交互式教学,教师在课堂上只需讲授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由学生们自己在因特网上查找有关主题的相关信息,对主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然后开展讨论、交流,使学生更好地把握和理解这个主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分析判断能力。可以肯定,这种利用因特网实行的交互式教育无疑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令他们从枯燥无味的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中解放出来,学习不再是苦事、难事,而是一件令他们乐而忘返的趣事AndyCarvin.TheInternetWillImproveEducation.TheFutureoftheInternet.San
Diego,California:GreenhavenPress,Inc.,1998,Chapter3:22~25.)。学生们因此得到充分自由发挥、施展个人才华的机会和环境,可以就所有的主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不但如此,学生们还会因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思想和分享别人的想法,从而能够更好地把握某一个主题的涵义,更透切地理解这个主题。
2.从获得知识到获取信息——学习内容的改变
对于教育而言,因特网带来了新的技术。在这个新的技术环境中,教育工作者不再提出学习的原因。他们的责任仅是提供一些新的学习方法——寻找一些采用新的应用技术的学习方法。在这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本身的含义将会改变:学习不再意味着理解与知识,只是给予信息,信息则会被误作为知识。由于因特网的影响,学习不再是理解与知识的结合,而变为仅仅是获得信息。如果将来果真如此,那将是现有教育的彻底改变或终结。
事实上,信息根本无法替代知识。知识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记录与经验的总结,是人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和概括。而信息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方式或运动状态,以及关于客观事物存在方式或运动状态的描述。信息是原料,人类在接受了来自人类社会及自然界的大量信息,通过实践活动和大脑的思维活动,将这些信息结合实践活动进行分析和综合,形成新的认识,这种经过加工、孕育后的信息就成为知识。或者说,知识是同类信息的深化、积累,是优化了的信息的总汇和结晶。由此可见,信息不等于知识,信息更无法取代知识。而学习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寻求知识和理解知识、培养独立思考、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然而,在因特网上,信息已经代替了判断力。学生们学习检索和照本宣科网上信息,不再学习如何培养独立思考与分析的能力。久而久之,学生们虽然拥有大量的信息,但却知识贫乏,分析能力低下,这跟检索机器有何区别?
三、因特网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但可能会影响学生的价值取向
1.从口传耳听到虚拟现实——学生知识视野的拓展
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因特网的不断延伸,地球变得越来越小,时间与空间的差异与距离不再是无法逾越的障碍。学生们除了学习学校为他们开设的固定课程之外,还可以在另外一个包罗万象的“虚拟学校”——因特网上任意翱翔,获得感兴趣学科领域的信息,经过分析理解之后,掌握这些知识。因特网和虚拟实现技术的迅速发展将会改变传统的(教师)口传(学生)耳听式教学方式,学生能够“去”非洲“实地考察”感兴趣的植物的生长环境,了解其生长情况;也可以“潜”到大西洋的海底,“现场观察”喜欢的海洋动物的饮食起居;还可以“攀”上珠穆朗玛峰,“体验”一下天下第一峰飘飘欲仙的美妙感觉。学生不再受到时空的限制,也不需要担心学习成绩的好坏,自学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求知的欲望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因此学生能够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了解世界、认识世界;而那种依靠陈旧的文献、滞后的讲授、过时的道听途说扩大知识面的时代将会成为历史。
2.从教师主导到网络主导——学生价值取向的转变
在传统的教育中,教师一直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将会把教师推到一边,自己取而代之,成为教育的主角。因特网取代教师的主导作用将会是一个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因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除了教给学生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教给学生正确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等等,而电脑是不可能教给学生这些的,学生需要自己去经历、去体验。在集体生活中学生们需要纪律与自我约束。在某种意义上讲,学校是一处把个人集中起来,培养学生的凝聚力和责任感的场所。所有这些,因特网都是无能为力的。试想一下,因特网能够帮助未成年的小孩面对父母亲的离异吗?因特网能够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吗?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因特网上会有一些顾问,专门负责解答学生们的各种疑难问题。然而,这些顾问是否真的能够解答学生们提出的所有问题还是一个未知数。
事实上,在网络教育环境下,由于因特网替代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学生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取向会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而变得更加“现实”与功利。学生会误认为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一份好的工作,而金钱的多少则会成为学生评价事业成功与否的标准。
综上所述,因特网对教育的影响,就好比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特网为教育开辟了令人向往的广阔前景,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供了全新的网络教育模式,空前地拓宽了学生的知识视野;另一方面,因特网将会动摇教育的目的,影响学生的价值取向,改变学习内容等。事实上,世间万事万物皆具有两面性,有利必有弊。高新技术不能例外,因特网更是如此。关键在于如何利用的问题。不管因特网如何功能强大、如何神通广大,归根结底它都只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一种工具而已。既然是工具,如何利用就完全取决于利用者。探求如何善用因特网这个工具为教育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教育工作者面前充满挑战性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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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兆路由器是不支持200兆宽带的,因为200M光纤是属于千兆网络,如果让百兆路由器运用千兆网络,网络速度会下降,所以最好是用千兆路由器。
路由器(Router,又称路径器)是一种计算机网络设备,它能将数据通过打包一个个网络传送至目的地(选择数据的传输路径),这个过程称为路由。路由器就是连接两个以上各别网络的设备,路由工作在OSI模型的第三层,即网络层。
路由器(Router),是连接因特网中各局域网、广域网的设备,它会根据信道的情况自动选择和设定路由,以最佳路径,按前后顺序发送信号。路由器是互联网络的枢纽,交通警察。目前路由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各种不同档次的产品已成为实现各种骨干网内部连接、骨干网间互联和骨干网与互联网互联互通业务的主力军。路由和交换机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交换机发生在OSI参考模型第二层(数据链路层),而路由发生在第三层,即网络层。这一区别决定了路由和交换机在移动信息的过程中需使用不同的控制信息,所以两者实现各自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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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满足入世的需要,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世贸规则和《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相一致[1]。虽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商标法》并没有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制,可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规制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而我国学术界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特殊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也没有明显的突破,而且现有的研究成果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观念上的冲突,不尽人意之处还很多。一方面是法律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另一方面网络现今确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快、最大的新兴技术。而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各种网站的大量涌现、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人口的迅猛扩张的同时,网络技术亦给相对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2]。本文笔者就自己长期从事的知识产权法教学以及司法实践,针对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从驰名商标的基本涵义入手,阐述了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地位,并从我国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与网络域名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胜诉一案分析了我国的状况,展望了国际趋势,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同仁们一起商榷,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所裨益。
一、驰名商标,不应遗忘的认定和保护
1925年,《巴黎公约》第6条后增补专门保护“well-knownmark”的第6条之2,这是世界上首次规定保护“well-knownmark”[3]。在第二次修正我国《商标法》之前,我国法律是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确规定的,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的规定。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是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之后,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又一举措。
198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这一年商标局首次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1990年,由新闻媒介评选出的“中国十大驰名的商标”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同年,美国兰德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首次排出了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三十大驰名商标,它的根据是产品的销售量和跨国规模等指标,其中包括美国的可口可乐、万宝路、通用汽车、日本的松下、索尼等,中国商标榜上无名[4]。为了商标成为“驰名”的,商标所有人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经济代价,努力使其商品或服务成为公众喜欢的品牌,经过多年的探讨摸索,至今为止,我国已有诸多的驰名商标,诸如北京“同仁堂”药品,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白酒、上海“中华”卷烟、上海“永久”自行车、“长虹”“康佳”tv、“森达”皮鞋、“雅戈尔”服装、“红塔山”卷烟等等。2009年年底,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已经超过1500件。
对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享有较高声誉”主要是指该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并具有稳定性,该商品销售量和覆盖面大,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有影响,达到知名的程度。驰名商标一旦形成,即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资产,不仅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会给国家和地区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正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普通商标所不可比拟的信誉、经济价值,许多国家对此都加以特别保护[4]。
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驰名商标存在,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等方面的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就其与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来讲,有关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是特别完善,特别是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几乎还是空白,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先提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如一项商标被缔约国中的某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则其他缔约国均应予以保护,这意味着对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较普通商标特殊的保护,即《公约》提供自动的、普遍的和强制的保护。以巴黎公约为基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该考虑有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域内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实际早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如我国政府早在80年代末对“万宝路”、“同仁堂”等公众熟知的商标给予的有效保护就是有力的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万宝路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
二、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
在网络时代,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能否当然地延伸到因特网上呢?笔者认为,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商标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地有新的创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虽然不能当然地延伸到网络中,但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对其保护从创新的角度讲应该延伸到网络空间,因为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因特网上给予驰名商标扩大的特殊保护亦是世界性的潮流。事实上,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盗用知名品牌或公司名称注册域名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注册者的目的大多是利用这些知名品牌的影响力获得非法赢利。由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公众形象和其知名度以及卓越的商业经济价值,使域名抢注者为了达到对自己产品进行网络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宣传的产品与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某种关联,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不惜“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域名。针对此,亦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不能仅限于这两个方面,即(1)禁止他人抢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 (2)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他人(不论是否注册)的驰名商标[5]。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应当包括在因特网上的保护,禁止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在因特网上注册和使用”。
在因特网上保护驰名商标应以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为出发点,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纵观《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英文本中的“驰名商标”英语均为“well-knownmarks”,但是美国的《商标淡化法》却使用了“famousmarks”即“著名商标”。在我国法律用语中,“著名商标”低于“驰名商标”,尽管英文“well-known”与“famous”是同义词,但驰名商标无可非议的“famous”,而著名商标却不一定“well-known”。可以理解,在非常挑剔法律用词的美国,《商标淡化法》择用“famous”,不无扩大保护范围的立法意图,该法不仅是美国实施trips协议的具体步聚,而且很快被美国法院适用于与域名有关的防止著名商标被淡化的案件[6]。因特网上注册的域名是否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相冲突,可以从以下两个条件上加以判断:第一,因特网上的域名使用了驰名商标作为其显著的识别部分;第二,域名中包含有驰名商标而有被淡化的危险,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或使公众认为域名的使用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管域名持有人是否“申请注册在先”亦或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均应当按照保护驰名商标的精神原则处理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域名持有者停止使用其注册域名,并赔偿有关的经济损失。但当同一商标为两个以上的不同民事主体拥有, (商标法允许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且商标均为驰名商标时,笔者认为,此时应保护域名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权人。
三、国际趋势:将《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以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搭便车”,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的国际潮流[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成员国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trips协议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识。1999年4月30日wi-po通过的报告中又推出“域名排他程序”。该程序是一套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跨越国界和具体商品和服务界限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它通过wipo指定的专家组确定是否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顶级域名下的排他权,而排他权的效力则是禁止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域名排他程序”实际上将《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8]。
域名排他程序被系统规定于wipo报告的附件6《关于域名排他的政策》和附件7《关于域名排他专家组程序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两类申请程序即排他权申请和撤销申请; 2.由wipo直接指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wipo直接进行集中控制,且十分强调整套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3.确立排他权的标准,在考察是否应当给予某一商标以排他权时应依据在确定某一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专家组应考虑一切可以推断该商标为著名商标的情况以及应考虑向其提交的有关商标著名或不著名的所有材料,诸如在相关领域中对该商标的认知及识别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域覆盖面、商标的注册特别是被某些法庭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等等,以便从中得出该商标驰名与否的结论;4.执行与公开,专家组应在90日内作出是否应当给予排他权,或者全部或部分取消既存排他权的决定,此决定的法律性质是,相关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系统的管理需要,这些决定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内的工业产权部门或法庭并不具备约束效力; 5.举证责任的转移,wipo报告赋予排他权利人在举证责任承担上的优势[8]。这样规定,既使驰名商标所有人获得了域名排他权,但专家组的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的管理需要,对工业产权部门或法庭不具约束力,因此当域名与驰名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商标权人仍不排除进行司法救济或其他途径的解决。不管怎样。“域名排他程序”使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internet中,无疑是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一大发展。
四、我国现有的立法局限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局限:“缺陷——空白——抵触”
驰名商标与我们息息相关,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尽管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我国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存在着许多缺陷,网络上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是无从谈起,且现行的一些制度又与《巴黎公约》存在着一些抵触;另外,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就必须履行trips协议),如果由于这种抵触引起了我国与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的争端,wto成员若指控我国,就得用该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那将对我国非常不利。
(二)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这才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因特网中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特别是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在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应在“总则”中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具体规定(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既保持现行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又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在商标范畴内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然延伸至网络空间。
2.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国务院应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改变有关行政规章效力较低的不利状况;以条例作为具体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又一准则。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特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3.明确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与管理外,还应当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一职权。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受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包括域名纠纷),可根据某商标在争议发生时的实际状况以及市场变化,个案认定驰名与否,以便有效、及时地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在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这也是我们应尽的trips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义务之一。
4.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对行政认定与今后司法认定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我国在处理因特网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时,不论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亦或受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按一定程序先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系驰名商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应裁定撤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移给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销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注册域名时还可在必要时追究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因特网上驰名商标胜诉案给我们的启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原告: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
宝洁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1976年“tide”文字商标在我国注册,1992年8月宝洁公司受让获得该商标,1995年7月30日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tide. com域名,1997年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原告对此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1998年4月9日,被告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 com. cn域名。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址http: ///english/">英文名并广泛使用。此外,“天地”产品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没必要抢注原告的商标为域名,注册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且系因互联网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册造成的结果,故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属不正当竞争的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宝洁公司为宣传tide/汰渍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洗衣粉产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1998年的认知度已达到97%,同时,宝洁公司将“tide”商标在160余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使得“tide”商标在被告将其注册为域名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鉴于tide/汰渍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法院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即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 cn”域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该域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是继“ikea”(宜家)、“whisper”(护舒宝)、“safeguard”(舒肤佳)、“dupont”(杜帮)等驰名商标与域名使用发生纠纷案之后的又一实际判例。此案给了我们许多启示,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也有很大的裨益。
(一)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
该案不仅适用了国内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也适用国际条约即《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此案例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局限于国内法;因此,当我们遇到国内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时候要学会运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并依法对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此案认定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范畴,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属于该范畴的一部分,而对于因民事财产权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辖权。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就有权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我国商标法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所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认定驰名商标是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事情。2002年10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9]。
(三)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问题
在因特网上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本案例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就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不受损害已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作法。这样,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
(四)域名功能性质问题
域名具有识别性,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且日益成为企业在internet上的重要标志这一功能特征,认定“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立法中,包括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都还没有创设“域名权”或“商业域名权”[10]。此案认定域名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这一认定有其超过自身价值的深远意义。
(五)关于商标淡化原则
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未有“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此案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精神和域名所具有的识别功能,认为被告将“tide”作为域名使用的行为,使“tide”的显著性降低,必然导致该商标的淡化,且妨碍了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本案明确提出了该域名使用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反淡化”这一原则认定无疑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注释: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89.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76.
[3]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 485.
[4]屠天峰,等.知识产权实例说[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9. 127, 128.
[5]常敏,邹海林.关于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问题[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251.
[6]张乃根.论与电子商务中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101.
[7]李瑞.“ikea”域名抢注案的法律思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09-310.
作为一种创新教学的尝试,我们在高二、高三部分班级进行了网络教学实践。
一、信息技术教学与常规的教学模式的区别
(1)教学环境的改变
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一般是在电脑教室进行的,整个教室基本做到了每位学生一台电脑。因此,学生的学习工具除了普通的课本、笔、纸外,还有与因特网相联的计算机,整个教学过程看起来是在教室进行,但教学环境却是真正的因特网环境。学生真实的接触到了远程教育体系、终身学习和社会化学习这种看起遥远的事情。
(2)师生角色的转变
作为一种创新教学的尝试,教学中我们没有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而是采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讨论等学习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3)教学过程的转变
上课时教师首先通过电脑把本节课的教学目的、内容及学习提纲展示给学生,然后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网址进入相关的网站进行自主学习。对于不懂的问题学生可以相互讨论。最后利用交互式的教学软件进行检测学生的掌握情况,教师再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教材中的难点和重点。
(4)教学方法的转变
信息社会的特点是个性化、多样化,关心人、尊重人、一切为了人成为信息社会的主旋律。网络教学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在教学目标规定的最基本的方面都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的潜能与价值。在教学中努力渗透“科学、技术、社会”教育思想。尽可能在教学中让学生讨论一些现实问题。如:在学习“遗传的物质基础”时,结合信息技术可设计以下一些问题:1、基因工程是怎么回事?它在生产中有哪些实际应用?2、人类基因组计划有哪些国家参与?它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对人类有哪些好处?人们要警惕基因组计划的哪些应用?等。让学生运用各种知识,从社会利益、风险、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安全等方面综合考虑问题,以培养学生的科学评价、科学决策能力。
二、结论与思考
(1)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信息技术运用集文字、图像、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教材替代抽象、枯燥的生物课本,虚拟技术使看不见、摸不着的微观世界和复杂的生理过程生动直观地显现在学生的眼前。加上与现实生活相联系的一些问题讨论,使学生感到生物知识趣味无穷,大大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提高了学生合作学习的能力
信息技术中的网络教学通过因特网的查询,为学习者的双向交流提供了广阔空间,达到了“人―机―人”相互学习,即学习者通过网络与教师和其他学习者进行相互交流,协作学习。
(3)学会信息资源的利用
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使学生初步形成了信息社会所必须的信息获取、信息分析和信息加工能力。
(4)增强了对现代教育的认识
信息社会使知识的创造、存储、学习和利用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音像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在教育领域广泛应用;网络教学完全改变了“以课堂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育教学模式。
三、信息技术教学与常规的教学模式的区别
(1)教学环境的改变
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一般是在电脑教室进行的,整个教室基本做到了每位学生一台电脑。因此,学生的学习工具除了普通的课本、笔、纸外,还有与因特网相联的计算机,整个教学过程看起来是在教室进行,但教学环境却是真正的因特网环境。学生真实的接触到了远程教育体系、终身学习和社会化学习这种看起遥远的事情。
(2)师生角色的转变
作为一种创新教学的尝试,教学中我们没有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而是采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讨论等学习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3)教学过程的转变
上课时教师首先通过电脑把本节课的教学目的、内容及学习提纲展示给学生,然后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网址进入相关的网站进行自主学习。对于不懂的问题学生可以相互讨论。最后利用交互式的教学软件进行检测学生的掌握情况,教师再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教材中的难点和重点。
(4)教学方法的转变
信息社会的特点是个性化、多样化,关心人、尊重人、一切为了人成为信息社会的主旋律。网络教学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在教学目标规定的最基本的方面都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的潜能与价值。在教学中努力渗透“科学、技术、社会”教育思想。尽可能在教学中让学生讨论一些现实问题。
四、结论与思考
(1)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信息技术运用集文字、图像、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教材替代抽象、枯燥的生物课本,虚拟技术使看不见、摸不着的微观世界和复杂的生理过程生动直观地显现在学生的眼前。加上与现实生活相联系的一些问题讨论,使学生感到生物知识趣味无穷,大大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提高了学生合作学习的能力
信息技术中的网络教学通过因特网的查询,为学习者的双向交流提供了广阔空间,达到了“人―机―人”相互学习,即学习者通过网络与教师和其他学习者进行相互交流,协作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