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 16:47: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社会团体登记情况。我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23个,其中:社会团体166个,行业性社团129个,专业性社团29个,联合性社团3个,学术性社团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7家,其中:民政类5家,教育类17家,劳动类10家,卫生类12家,科技类6家,文化类4家,体育类3家。据初步统计,我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现有38,500人左右,约占全市总人口的4.5%,各类社会组织去年总收入5亿多元,提供就业岗位15000余个。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健全规章制度。为使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市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将登记证书、资格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规章制度上墙公布,增强工作公开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服务。2、规范财务管理。为贯彻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间组织会计人员素质,民政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民间组织进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通过培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已熟练掌握了新的会计制度,并已能在财务操作中实际应用,从而规范了民间组织的会计制度。3、落实四项制度。为规范管理,制定了社区民间组织的普查登记、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社区民间组织负责人例会四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并及时掌握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变化,确保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社区所辖民间组织每月将活动开展情况,向居委会通报备案,居委会将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照片资料登记造册,重大活动报登记机关备案。确保社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作现状
(一)提高了民间组织的登记质量。我们以“依法行政、规范行为、提高服务”为登记工作理念,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细致地对民间组织地成立、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间组织发放“明白纸”,公开登记事项、申报程序及材料、行政许可时限和操作规程,让他们能够及时了解登记程序;我们在规定的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审批登记手续,为登记对象节约办事时间,减少上门次数,提供热情服务。
(二)健全了民间组织的监督机制。我们把加大执法力度作为规范民间组织社会活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了“市、办、居”三级监督体系,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的民间组织服务与监督一体化网络系统,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从而遏制不良组织的滋生和蔓延,扶持和保护合法的民间组织。近年来,我们多次与社团主管单位联合开展治理检查,注销不合格协会,规范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三)加强了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这几年,我们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自身情况,密切联系业务主管单位,本着规范管理、简化手续的原则,与业务主管单位一起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了年检、换证工作,让参加年检的单位填写了《年度检查报告书》,委托市“恒正会计事务所”出具《民间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未开展活动和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依法予以了注销。
(四)深入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诚信建设。我们对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要求,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诚信档案,接受公众监督;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把诚信建设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不断完善服务承诺制,制订长远规划和有效措施,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存在问题
1、整体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到位。从质量上看,目前我市民间组织发展整体结构不够优化,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经济类协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展不足,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较弱;少数民间组织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机制不健全,社会公共责任缺失,社会公信力不高。从作用发挥上看,大多数民间组织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如行业协会,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行业协调、行业管理、行业维权、行业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
2、政策法规不完善。民间组织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职能等没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国虽然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且是暂行性行政法规,在很多具体问题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与业务主管部门中的法律法规在许多问题上不协调、不统一。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的申请成立热情高,而对社团的年检,变更,注销,和对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应付差事。
3、执法力度较薄弱。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执法活动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是登记管理机关但却没有执法权,缺乏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管理力量非常薄弱,总体情况为“力不从心,监管难以到位”。具体地讲:一是机构、人员、经费不到位。不同民间组织都是以民政部门名义进行登记管理,但实际上,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人员编制只有1人,与实际工作量不对称,工作中常疲于应付,监管过程中也无专项业务活动经费。二是全市有200多个社团,其业务分属不同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工作、争取配合工作量大。三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专门设置了“处罚”一章,对社团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但由于缺少执法督查队伍,处罚很难落实。尤其是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缺少法制手段,造成一些未登记的民间组织取缔困难。
4、发展存在不平衡。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有:营利倾向较明显,服务功能却欠缺;规模偏小,在专职人员、办公设施、专业水平等方面还有差距;分布的社会领域不均匀,在教育、卫生、民政领域较多,在科技、劳动、体育领域相对较少,与实际的社会需求还有一定距离。
四、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适时出台与民间组织有关的法律及配套的政策法规,应尽快出台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快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要具体、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区别于有关社会组织的名称,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中应体现民办,方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改革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制订、执行、评价和监督之间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以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加快民间组织执法队伍建设步伐。民间组织执法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现在登记管理机关还没有执法队伍,也没有必要的督查经费。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民间组织管理力量,尽快组建高质量的民间组织执法队伍,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确保民间组织管理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城市(含县)社区成员为主体,以社区服务和活跃社区生活为目的,由驻区单位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组织。近年来,在我省广大社区中涌现了一大批自发的或有关部门倡导组建的社会组织,如社区文娱体育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和非营利性便民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社会组织在完善社区自治,加强社区管理,活跃社区文化,丰富业余生活,增强社区凝聚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重视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利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为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登记范围
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文体类、服务类、慈善救助类、公益类、自愿者类等具有社团性质社会组织;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和社会福利等服务,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可列入登记。社区老人会、计划生育协会、残疾人协会暂不登记。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
2、有3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3、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多个社会组织合署办公。
(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2、在社区或单位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在同一活动场所,或与同一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简化的登记程序。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县(市、区)的相关部门担任,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担任。同一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可申请设立跨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
申请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社区社会团体需说明筹备过程及选举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5、章程草案。
社区社会团体实行直接登记制,不必执行筹备期,但必须自行组织筹备活动。社区社会团体日常监督管理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管理要求
2社会组织作为海洋公共管理主体的正当性
海洋公共管理的公共性要求政府要作为海洋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海洋公共管理理应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总是有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应该是职能有限的有限政府,而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包揽一切的全能政府,政府能做和应做的是那些市场和社会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情,以弥补市场和社会调节的不足,解决市场和社会机制的失灵问题,其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海洋公共管理的有限性表现为作用范围的有限性、作用方式的有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2]。由于作为海洋公共管理最终指向物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和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的特殊性,以及作为海洋公共管理客体的海洋实践活动的特殊性,市场失灵的现象更加普遍和突出,相对于陆域及其实践活动,更加需要政府的管理、干预。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在海洋公共管理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海洋公共管理中的政府也应该是有限政府。因此,在强调加强政府海洋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同样应该遵循有限政府的思路,将部分政府职能转移到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直接管辖,因而在决策机制上不依赖于政府,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且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的志愿公益性体现其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是通过志愿服务和社会捐赠形成的,志愿服务是非营利社会组织所特有的社会资源。社会组织所运作的资产则主要通过志愿性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这种公益产权是基于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种公益性或互益的特殊的产权形式,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其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由于政府的有限性,以及海洋方面的特殊性,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更具有专业性。正是由于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和公益性和专业性,保证了其在海洋公共管理中更加公正、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3社会组织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海洋世纪的发展,公共需求快速增长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已成为海洋公共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除了通过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更重要的是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海洋公共管理中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海洋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随着人的发展越来越趋于个性化,对海洋公共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和差异化特征。当下海洋公共需求的不断增长,尤其表现于个性化海洋公共需求的不断增长。但是,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单一提供者,要对全体社会成员负责,其服务趋向于普遍性,这就使它很难对社会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作出及时、恰当的反应,倘若没有其他主体的参与,很难满足这些数目巨大、种类繁多、彼此冲突的“局部性”公共需求。政府在满足社会海洋多元需求方面的弱点,恰好是社会组织的优势,因为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海洋社会需求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产物。当前,在海洋利益集团开始形成、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多元化已成为基本现实的情况下,不同的社会组织反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弥补政府在满足社会多元需求方面的不足。社会组织由于根植于民间,比起政府更能了解服务对象的特殊需要,而且,更容易看到服务对象之间,以及不同需求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更有效地传达民众的确实需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来源于其组织本身的独特性。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性,这些组织属性决定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上具有接近群众、成本低和效率高的优势[3]。一是社会组织的民间性使得其更接近基层民众,对基层多元化的需求能作出更快捷的回应,从而降低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二是社会组织的志愿性使得它在资源的输入上,除政府的财政支出外,主要依靠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比政府和企业更能有效组合运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具有更低的生产成本效应;三是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组织,它所倡导的是积极的公民精神,这种精神强调公民应积极主动地介入公共事务,对社会要承担个人的道德责任和有利他主义的精神,这一共同的价值取向使其更致力于投身公益事业,既降低了组织动员成本,又提高了供给效率。因此,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仅可以增加社会总劳力的产出,扩大公共服务的输出渠道,还能减轻政府人力财力的压力,避免公共部门体制迟缓和无效率的弊端,扩大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随着海洋公共管理中公共需求的变化,不同海洋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加大社会风险程度。当前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由于缺乏各种海洋利益群体有组织、有理性地表达自己具体利益的机制,导致了许多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近年来,有些地方由于海洋经济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往往与当地政府直接介入海洋经济活动、充当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表有直接关系。要有效地化解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好社会关系,就需要社会组织从中调停,充当各个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均衡的重要渠道。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社会信任、社会谅解和社会合作,避免社会冲突。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政府不可能直接面对单个的个人来解决他们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无论是国家和企业之间、还是国家和个人之间,或是企业之间都需要社会组织充当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因为有社会组织是反映社情民意和上情下达的双向沟通渠道,就可以通过谈判协商有效而规范地解决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关系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仅有利于协调平衡海洋公共管理中的各种复杂具体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化解社会危机因素,而且还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渠道,这都会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组织在协调和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整合复杂的利益关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的协调行动抵制恶性竞争、非理性的大众行为和过激行为,而且能够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谈判,谋求共同利益,进而有效地缓和海洋公共管理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整合复杂的利益关系。社会组织从事有关海洋方面的研究、教育和有关国家海洋政策、法规的传播。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大众媒体向大众传递其主张和其认为有价值的信息,引起大众的注意,提高大众认识水平,影响大众观点和倾向[4],从而提高公民的海洋素质。因为理想而激发出潜能可以使一个人在全神贯注中义无反顾地投入[5],其经验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他能较清楚地感知个体内部或外在环境的任何刺激或影响,因此塑造出良好的认知能力和感受力。社会组织通过对成员的约束和管理,激发了社会与个体的潜能[6],有力地提升了现代公民的海洋素质。社会组织可以看做是公民自身教育的学校,是公民素质培育的媒介体。公民在组成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在管理和运作社会组织中会逐渐实现开发自我的功能,形成公民自我成长社会化的现象。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成员在参与社会组织的过程中,经由社会化的渐进过程,逐步把组织的价值观和规范内化于自我实现,学会如何履行相应责任的组织内义务。这样的社会化过程,能够有效地培养公民的综合素质和公民性人格,从而实现对公民个体和社会潜能的开发与激励,使社会的发展充满活力[7]。因此,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社会组织能够提供激发公民潜能、储备经验、实现理想的功能。社会组织有力协助了在个人激发潜能、实现理想的过程中成长为成熟、积极而充满活力的现代公民,从而达到进一步巩固公民社会并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社会组织是海洋公共管理中公民有序参与、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载体公民的海洋素质得到提高后,海洋公共管理中的民众参与能力也随之增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实现民众意愿,由民众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担负着许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民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的有序参与一般表现为公民的集体参与,个体参与因为意见的分散和非理性往往会带来有序参与的困难。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各个机构分别占有独立的资源,使得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完全支配另一方。赢得不同组成部分支持的最佳途径就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以集体的方式参与,形成利益表达机制,从形式上保证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社会组织通过建设性提议、各种形式的利益表达及有序参与,可以充分体现和发挥出赋权公民、平衡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社会组织在海洋公共管理中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在于其具有组织性和专业性。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成立之初就将自己的目标定位的很明确,并相应设立了一定标准吸纳组织成员,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和固定的工作人员等,因而能够进行更有效的利益表达。社会组织由于是一个规范性的社会团体,它在对公民进行利益表达时,往往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单个人利益表达的盲目性和无知性,增强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合法化,代表公民利益的社会组织可以与政府通过协商、对话等理性的方式来解决公民的利益诉求,将分散化的非理性参与转化为组织化的有序参与。这种组织化参与具有目的性、组织性、有序性的特点,其政治行为的影响更大、效果更佳,进而大大提高了公民争取自身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与支持的能力;同时采取措施促进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疏通一些已经淤积的利益表达渠道,有效地拓宽公民利益诉求的渠道,增强利益博弈的影响和实力,从而促使利益流向的公平,使社会公共政策吸纳反映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化解矛盾和纠纷。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社会组织除了能够保护公民利益外,还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收集公民的意见与要求,使政府及时了解公民生存状态和集体需求。由于这些社会组织来自于民间,有效地掌握公民的实际状况和切实需求,并通过组织内部机制有效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整合公民的利益,疏导公民的不满情绪,减缓甚至避免其与政府的直接对抗。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将促进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形成,从而很好地弥补了当前其他各种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缺陷,也可以大大避免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的稳定,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和社会发展的代价。政府在紧急调动国家资源、快速而有力动员社会公众、统一解决海洋方面的问题时具有绝对的优势,因此政府在处理海洋公共管理中的突发事件时具有核心地位。但社会组织在专业优势、灵活反应性、社会亲和力、更低的运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非常适合海洋突发事件范围广、专业性要求强的特点[8]。社会组织应成为政府指导下的救援力量,充分利用自身亲近社区的特点,动员市民力量有效并有序地参与救援,成为稳定社会心理的安抚者[9]。(1)社会组织来自民间,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最为直接和迅速,尤其是其民间性特征,可以很好地避免政府官僚体系由于科层制带来的低效率的弊端,在救灾应急中对民众的需求反应及时,具有高度的“回应性”特征,能够克服“政府失灵”的现象。(2)社会组织能够充分汇聚社会闲置资源,参与应急管理。社会组织的志愿性和非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其在号召社会成员参与救灾,贡献包括人力、救援物资、民间专家、资金等资源的过程中发挥着政府组织所无法发挥的作用,人们往往基于对社会组织的信任,不吝于奉献资源。(3)社会组织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其在救灾应急中能满足公众有异于政府机构的差异性需求,政府应急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统一、大规模供给救灾物资,受众广,能够确保广大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但也存在难以应对灾区民众差异性需求的问题,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应急能够较好地弥补这一不足。(4)社会组织在价值观领域倡导的是无偿奉献的公益精神,在救灾应急过程中能够有助于增强民众的自我凝聚能力,带动普通民众投身自救和对他人的救助。(5)社会组织能够将自发的集体行动在灾区最基层协调起来,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和瞬时的时间期限内,形成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6)社会组织能够带来信任。社会组织是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民众对无法把握的政府给予的信任属于制度信任,而民众更倾向于将信任给予基于熟人社会的情感信任。所以,在救灾应急中,社会组织尤其是当地社会组织更能够带给公众以信任和切实、直接的帮助[10]。
***镇共有19个行政村,224个村民小组。作为青浦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镇区内企业多,外来人口大量导入。辖区内所有行政村的来沪常住人口均数倍于本地常住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19个村户籍常住人口32426人,但是来沪常住人口达到148323人,来沪常住人口占全部行政村总人口的82%。镇区内企业2000余家,全镇地区生产总值(GDP)目前约80亿元人民币。这一方面带动了各村经济的增长和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大量的来沪人口导入和大量企业的进驻给村级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带来巨大和严峻的挑战。
1、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村委会组织建设情况
我镇共有19个行政村,19个行政村中符合“空壳村”条件的共有7个行政村,多数为满足“80%以上土地已被征用或使用”及“80%以上村民农转非”。其他不符合“空壳村”条件的行政村也存在“土地被征用或使用”及“村民农转非”的情况,只是80%的标准还未达到。因我镇无撤制的行政村,故我镇不存在“城中村”现象,辖区内亦无“村改居”情况。
在村级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我镇近年来各项村级制度也日趋完善,我镇19个行政村都有村民代表、户代表例会制度、各村都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较好,各村都开辟专门的村务公开栏和党务公开栏,将村里发生的重大事务、资金使用情况、村干部待遇情况、党务情况等各项重大事项每月进行公示,镇纪委、党群办公室、经管中心、社区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栏进行抽查。应该说,随着一方面村民自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参与农村社区自治的热情不断高涨,另一方面上级部门对此类事项逐步纳入考核范畴,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暗查,两股力量共同“逼迫”着各行政村两委班子将本村的事务公开化、透明化,将其放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另外,每年镇党群办和社管办两部门分别对各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进行班子及个人的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参加评议的人员包括了各村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户代表等,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评议结果也作为年终对各村考核的重要依据。
2、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来沪人员基本现状
上文已经提到,我镇19个行政村户籍常住人口3万多人,但是来沪常住人口达到14万多人。由于镇区内对房屋管理较农村相对严格,不允许群组及违法分割房屋情况,且镇区内房屋的租金价格相对农村要高出许多。因此,大多数来沪人员都租住在离工作场所较近的村民家中,而本地村民也将自己宅基地房屋分割出租给多位来沪人员,甚至搭建违章房屋出租给来沪人员租住,租金价格相对便宜,但是总量相当可观。据保守估算,每年这些来沪人员的房屋租金收入可为每个行政村的村民带来至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额外收入,对于那些厂房集中、来沪人员多的行政村,这一收入可达上千万元人民币。作为当地政府和所在行政村,一方面我们感谢这些来沪人员对全镇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但另一方面,这些来沪人员学历层次不高,文明素养不强,给我镇及各行政村的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尤其表现在违章搭建、计划生育、环境治理、治安管理等方面。但是对于有房出租给他们的本地村民而言,来沪人员无疑是这些村民的“衣食父母”,每年能带给村民们少则数千,多则数万的房租收入。这也助长了违章搭建、动拆迁补偿等工作的难度,可以预见,对这些村民在今后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动拆迁工作将变得十分难以开展。
3、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我镇历来十分重视对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建设,虽然村民委员会是由各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但是镇党委政府还是通过对各村党支部人员的考察和任用,达到了对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套班子的有效管理和组织监管。
目前,我镇农村干部队伍主要表现出“二高一低”的特点:收入较高、年龄较大和学历较低。
收入较高。由于我镇经济实力和各村经济发展较快,各村干部收入水平较高。各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收入根据各村经济水平和年终考核确定,再根据各村党支部书记的薪资进行打折发放。各村党支部书记的每年薪资为20万—30万元左右。村主任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70%,村党支部副书记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55%,村委会副主任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50%,村党支部委员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45%,村委会委员薪资为村党支部书记的40%。
年龄偏大。目前我镇村两委班子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但是随着近年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和干部年轻化趋势,越来越多的70后和80后加入到村两委干部的队伍中。
学历较低。我镇各村大多数村干部的学历都是高中、在职大专等,较高文化学历的非常少,这给目前和今后越来越沉重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管理脱节”,很多老方法、老经验变得没有以往有效。
由于目前各村的工作量持续增大,对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加上我镇各村干部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的现状。从2006年起,市、区选派了多批大学生“村官”到各村任职,至今共计选派了近20人大学生村官。由于大学生村官的“流动性”较大,镇组织部门又从2011年开始对每个村选派了年轻干部到各村进行挂职锻炼,确保每个村至少有一个年轻干部,有效地帮助各村缓解人才缺乏的困境。
关于妇女干部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我镇也大力宣传,积极落实此项政策,目前全镇19个行政村中有18个村都有妇女在村委会中担任职务,各村的妇女干部也都由妇女担任。
4、撤制和村改居
我镇共有19个行政村,224个村民小组。在这224个村民小组中,生产组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共有87个村民小组,接近总量的40%。共有4个行政村全部生产小组人均耕地少于0.2亩,符合撤村条件。上文也已经提到,我镇共有7个村符合 “空壳村”条件,其他不符合“空壳村”条件的行政村也存在“土地被征用或使用”及“村民农转非”的情况,只是80%的标准还未达到。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可以预见,我镇在未来“十二五”期间和不远的将来将掀起撤村和大量村改居的热潮。
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存在问题和困难
1、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城镇化发展面临瓶颈
城镇化必然带来大量村改居和城市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铺开。
我镇属于青浦工业重镇,目前农业生产在我镇经济规模中所处的比重相当少。而且由于务农辛苦,收入也不高,我镇本地村民中务农人口非常少。为了便于集中管理,各村都将耕地打包出租给外来人员进行种植。随着我镇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未来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许多村民居住区和大量耕地难以避免地会走上商业化开发的道路。由于本地村民基本已经不再务农,耕地的存在和中央18亿亩的红线会在政策上制约各行政村的撤村和村改居进程。出现城镇化建设中“道路一面是高楼大厦,另一面是水稻农田”的情况。
城乡结合部地区城镇化发展面临困境的另一大原因是动迁难度大。上文已经提到,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必将带来大量村民的动拆迁。而一方面随着土地价格的持续走高和房价的快速攀升,村民对于动拆迁的补偿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许多村民每年把房屋出租给来沪人员,每年的收入也相当可观,遇到动拆迁情况,他们对于政府的额外补偿也会提出很高要求,这会对城市化进程带来很大阻力。
2、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日常社区管理难度日益增大
虽然目前各行政村还是将经济发展摆在村级发展首要位置,而且村干部的薪资与本村经济相挂钩。但是随着来沪人员的持续增加,社会管理所带来的难度和问题正在持续增大,集中表现在来沪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环境卫生治理和治安管理、违章搭建等多个方面。基层干部将越来越多的工作精力投入到这些工作中去。
3、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较差
目前,我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社区建设缺乏硬件,特别是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道路狭窄坑洼、公交线路匮乏、商业配套较少、房屋年久失修与新建住宅区形成巨大反差等。村容村貌的脏乱差也是农村社区建设中一个长期存在较难解决的基本问题。不同于街道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中的社区居民区,由于辖区大多封闭,小区内环境卫生由物业进行管理。小区外就是人行道、沿街商铺和马路,环境卫生由社区居委和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协同负责,另外城市居民的素质也相对较高,对他们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小。而我镇各村由于大量来沪人口的导入,人员素质较低,且环境卫生由各村自行负责,这给无疑给原本就基础设施较差的农村地区的管理“雪上加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环境状况和城市无法相比。
4、辖区内城乡结合部地区干部与工作者综合素质有待加强
首先,现任农村社区干部及工作者的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解决社区建设各种问题的方法不活、招数不多,对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观念缺乏应对能力。而另一方面,政府对其培训过于形式,且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够,不能很好地帮助基层干部有效地提升素质。往往是任职前普遍没有接受系统培训,任职后培训形式化,培训内容不全面,培训方式单一。
三、相关对策建议
1、寻找农村社区管理的有效载体和创新方式
随着农村社区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使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模式向纵深发展,如有更加有效地管理好农村社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我镇各单位、村、居都在积极探索。2012年,我镇杨家庄村民委员会推出的“讲理堂”项目获得了“喜迎十——2012上海社会建设十大创新项目”评选活动的第十八名,也是全区唯一进入到50强的项目。我镇的叙中村,在去年创建“上海市自治家园”的过程中,推出了“道德坊”项目,让村民在“道德坊”中熟悉本村事务,参与到本村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的工作中来,达到了“自治”的目的。但是,这些项目所带来的借鉴价值毕竟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城乡二元结构差距过大的治理难题。这要求全社会集思广益,并借鉴国外城乡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让城市化进程惠及更多的百姓。
2、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营造学习氛围
应该说,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者是基层的干部,各项工作落实的程度,执行的优劣都与基层干部的素养和能力息息相关。在目前城镇化建设加快的过程中,更需要这支中坚力量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这两年的工作中,我镇党委政府十分注重对基层干部能力的建设,每年都会开展针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条线干部的各类培训。着重培养他们对新形势下的社区管理、民生保障、村(居)务公开以及民主管理、民主自治的各类知识。通过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使他们的业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工作态度和大局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是从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培训情况来和实际效果来看,培训的效果还是有限。这也给我们今后的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培训毕竟比不上个人的主观学习,如何营造我们几十年来所喊的“活到老、学到老”的社会学习氛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3、破除旧观念,服务好新时代的“新居民”
面对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正向城市居民所转化。但是正如城乡存在二元结构,目前的转化也正在潜移默化地进行中,他们和居民之前始终还存在“一层窗户纸”的距离。他们对社区管理、基层民主、社会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村社区的各项工作,为这些“新居民”提供有效的服务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对此,我们要时刻鞭策自己走在时展的前沿,破除旧观念,使自己的理念“新起来”,符合时展的方向。
4、不断完善各类制度和法规
目前,针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多,但由于全国各地农村的差异很大,许多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在我镇去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三条中规定了“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但是这一规定目前我区各乡镇都将外来务工人员从实际操作中排除在外。因为一旦允许他们参与选举,那么数倍于本地村民的来沪人员势必将“夺取”我镇各个行政村的村委会行政职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来沪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据理力争,并且我们无法给出拒绝其参选的正当理由,可能会发生不稳定因素,这一点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妥善研究。
另外目前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选举,基层干部也纷纷建议将换届周期延长至五年。因为目前每三年中就要进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次大范围的选举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占用了基层干部很多精力,而且以三年为周期,对于一个新当选的干部来说,今年当选,明年适应工作,后年又要选举,会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3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0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一、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开展安全自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要组织普遍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对问题纠正要有具体措施。市级管理部门将适时组织抽查,对普遍性问题作出分析,不断研究完善政策机制。检查要突出人员密集的实体型社会组织,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幼儿学校等,对涉及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存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社会组织做好限期整改工作。
二、切实明确社会组织安全管理责任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社会组织安全管理工作。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业务活动场所等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如责任不明确,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追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双重负责制,对社会组织的申请登记及业务活动等,不能片面追求效益,放松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不能片面考虑社会急需,降低安全设施标准;不能图一时工作之便,随意委托工作职能。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如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登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
据统计,我市共有各类社会组织1425个。其中社会团体73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693个;市属社会团体222个、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85个;另有备案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61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89个;社会团体共有个人会员87280人、单位会员9820个,社会团体从业人员9860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19280人,今年上半年新注册登记社会组织98家,直接登记37家。
(一)、政策创制,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2014年6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市加快形成现代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提供了政策保障,为直接登记奠定了基础。
先后制发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发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违规行政处罚、年检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同时,对今年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改革创新方面的内容作出了具体安排,并排出了时序进度,列出了时间节点。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社会组织的行为,方便了社会组织的事务办理。
(二)深化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1、实行直接登记。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涉外类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前置行政审批外,我市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均实行了直接登记。市民政局先后协调体育、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转发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深入推进了全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截至6月份,全市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51个,上半年新增直接登记社会组织37个。
2、创新管理模式。根据《关于培育发展社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要求,为积极探索建设城乡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功能,1月份在泗县实施了城乡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试点工作。选择了3个城乡社区组建了社会组织联合会,统一协调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破解草根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门槛高、程序繁、监管难、业务主管单位难找和不愿管的难题。目前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城乡社区103个,已建立13家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
3、推进政社分开。按照《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要求,我市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宿组字﹝2014﹞11号),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清理督查,对清理的范围,内容、方法、时间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清理整顿工作列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局正借助年检平台,开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清理我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共有80人,其中厅局级23人,县处级57人。经督查后,我市已有54人退出社会组织领导职务,21人履行了报批手续,还有5人未履行报批手续。
4、加强宣传工作。在省民管局项目支持下,打造全市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网站平台,强化了与各县区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的互联互通工作,方便社会组织了解政策法规,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信息系统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的职能。2014年3月,我市已开始对市属社会组织开展网上年检工作,截至目前已年检社会组织161家。
(三)强化措施,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1、加强组织领导。5月份,我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许广斌同志为组长、市政府李朝晖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出台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序时进度,确保有人办事、有章办事。目前,县、区分别成立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提高年检实效。我局先后制发了《关于开展市属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在市政府网和拂晓报进行了公示,并将年检所需的材料及办理程序在网站上公布,采取年检材料联合会审、网上试检、年检结论集体研究等形式,按时完成了市属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参检率35%。对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电话通知。全市目前已完成年检的社会组织688个,占工作运转正常的社会组织80.1%。
3、推进组织建设。我局制发了《市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意见》,并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年检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进一步排查摸底的通知》要求,结合年检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认真调查摸排,并于6月底前报收市委组织部组织科。为确保社会组织的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党员人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便于开展党员的活动、便于党员管理教育”的原则,采取灵活的方式抓好组建。
4、完善档案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加强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宿活动的监管,3月份我局及时对档案进行了科学归档:一是对社会组织档案进行了清理清查。使档案材料不错、不乱,档案内容与档案盒相符,便于查阅、保管。二是规范档案材料。对社会组织申报的内容、填写的纸张、书写的材料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力求不缺、不漏、不错、不乱。三是科学归档。按登记时间顺序依次编码排列存放登记档案,做到整齐有序。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一律从档案盒标题、卷宗题名、文件、目录、书写、用纸等方面严格要求,做到清楚、整洁、规范。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巩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直接登记办法,规范登记程序,全面落实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并分类逐步推进新老体制的衔接过渡,推进社会组织现代化。
(二)、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专项清理,积极推进政社分开。
(三)、大力培育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2014下半年,在省督查组督查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孵化社会组织联合会进程,为推进社会组织向纵深方向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逐步推进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开展,推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常态化。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及《xxxx县民政局关于对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整改的公告》的相关内容,对鱼洞子乡木家河农业科技协会等12个社会团体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年度检查,也无人办理注销手续的做出了撤销决定。
二、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促进年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对年检的对象、内容、上报材料、时间、程序、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针对年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县民政局及时采取多种通知方式,确保通知到每一家参检单位。电话、手机短信及QQ等多种方式通知参检单位依法做好年检准备工作。同时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发文至各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年检报告的初审,提高年检质量。
(二)严格把关,规范年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年检材料准确真实,年检等次评定合理,防止年检流于形式。对归纳总结查找出的问题,迅速通报相关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有效地增强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规范活动的自律意识,为今后社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开展活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强化服务,优质年检。在年检工作中,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改变了年检工作方式,针对部分社会组织地处偏远乡镇交通不便,专门为他们提供了预约服务、延迟下班时间。对初次参加年检的,耐心解答年检相关问题,方便参检单位了解年检的要求,指导填写年检报告书,了解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加强监督管理,用热情的服务推动年检开展。
(四)创新方式,推进年检。5月底年检结束后,针对24家社会团体多次通知无反应,不及时参加年检的情况,印制了年检告知书24份,发放到业务主管单位14家,并张贴了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公告,通过此措施,促进13家社会组织补办了年检。
三、今后工作重点
认真领会《汉中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构建服务到位、监管有效、多方参与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学习宣传力度。利用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平台,加大对社会组织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宣传力度,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为今后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在今后的年检工作中,既要重视在法定时间内的时点性检查,又要加强动态监管,对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班级社会化管理是指借用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来管理班级,它是基于对班级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这一属性的认识而提出来的。对于班级组织社会属性的分析,经典的观点主要来自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他在《学校班级作为一种社会体系》一文中,从讨论班级的社会功能的角度人手对班级的社会属性做出界定,认为班级具有将成人社会中胜任工作的能力内化于学生,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能力和责任感方面的社会化功能。基于此,帕森斯将班级界定为是一种社会组织。如果说帕森斯对于班级社会属性的分析仅仅从班级社会化功能的角度人手偏于一隅,那么从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构成要素――组织目标、职权机构、角色分配等角度人手分析进而得出“班级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各类社会组织所共同的特点”,则可以看作是对班级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理论分析的有益补充。当然,班级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性。而从分析这些特殊性人手对班级的社会属性做出分析并进而得出“与社会组织相比较,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将班级作为一种社会初级群体更合适一些”的结论,仍然是将班级看作是一种社会组织,只不过这里的社会初级群体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存在而已。
从班级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如何经营和管理班级,则可以采用社会化的管理模式。所谓社会化管理,是指在班级管理活动中,将班级看作是社会组织,并且按照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班级。具体而言,是指在班级的管理活动中,从班级组织目标的制定、班级组织机构的组建、班级组织成员的分配,以及班级组织机构的运转等方面都需要按照社会组织的运行规则来开展。如在目标制定的过程中需要组织成员的共同协商与沟通,寻求组织目标的统一性;组织机构的组建需要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和连续性,以保证机构运行的商效性;组织成员的任用则需要体现民主性与竞争性,以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等。当然,由于班级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因此,在班级的社会化管理活动中还需要分析班级这一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如班级成员的未成年性会导致这一社会组织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组织成员加以教育和指导;班级组织的主要目标是教育和学习,因此组织的运转就需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地为提高学生的学习而提供服务等。总之,班级的社会化管理一方面需要体现班级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同时还需要照顾到班级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班级组织的教育和学习功能。
二、班级社会化管理的意义
班级的社会化管理是提高班级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他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及提高班主任的职业幸福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班级社会化管理是适应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育的终极目标,同时也是班级管理的基本追求。虽然对于学生全面发展的理解各有千秋,但是正如杜威在其《民主与教育》一书中指出:“儿童是教育的出发点,社会是教育的归宿点,正像两点之间形成一条直线一般,在教育出发点的儿童和教育归宿点的社会之间,形成了教育历程。”通过教育提高学生民主社会的适应能力,为学生未来的社会生活做准备是其应有之意。而在教育中培养学生未来民主社会中的生活能力,基本途径之一就是让其在教育的过程中模拟化地参与民主社会生活的各种基本内容和活动,以培养其民主社会的适应能力。班级的社会化管理,就是试图在班级管理的过程中,将各种社会组织的民主生活形式通过教育的改造引进班级,通过在班级中建立各种社会组织的模拟形式,并且引导学生积极地参与其中自主管理,让学生在班级组织中模拟化地感受民主社会的活动形式和生活方式,以此来发展和提高学生未来民主社会的参与意识和活动能力。将班级看成是一个模拟的社会组织,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对“学校即社会、教育即生活”这一思想的进一步补充,同时也是与新课程改革所提出的“教育走向生活”这一基本理念一脉相承的。
2 班级社会化管理是解放班主任的基本路径
解放班主任即是指使班主任工作从繁忙而劳累的状态中走出来,通过高效的工作方法自如地完成自己的班级管理工作。解放班主任的途径有二:一是学校管理部门由外而内地通过对班主任的科学使用与合理评价,为班主任工作的开展营造一种轻松而高效的工作环境,从而实现班主任的解放。二是班主任自己由内而外地通过对教育思想的学习以及教育方法的掌握,从而实现班级管理中的自我解放。这里取后面的意思。在班级中实行班级的社会化管理方式,经过教育的改造,用类似于社会的各种民主机构来负责班级日常管理的各方面事务,可以使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机构负责制与运作的条块化,从而更加高效地完成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班级卫生工作可以通过引进“班级卫生局”这一组织机构来负责管理;班级的学生纪律工作可以通过引进“班级纪律委员会”这一组织机构来负责管理等。通过这种专门的事情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的方式,能够提高班级管理的工作效率。另外,班级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主要依靠学生来负责。班主任通过积极地引导学生参与各项民主机构的管理工作,一方面能够让学生在亲身体验的管理实践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己对班集体的主人翁精神和作为班级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从而对于优良班集体的形成提供精神的凝聚力。另一方面班主任也可以从这些日常繁杂的班级管理琐事中走出来,改变过往的那种班级大事小情胡子眉毛一把抓的被动管理局面,从而实现自我的解放。
三、班级社会化管理的策略
1 选择班级的社会化管理机构
社会的机构纷繁复杂,而开展班级的社会化管理,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需要选择哪些社会机构进入班级为班级管理服务。如果把班级看成是一种广义的社会组织,则社会中的一切机构都可以进入班级来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但是正如日本学者片岗德雄所说的那样:“班级是一种学习集体,是以学习为目的的集体。”由于班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主要是以教育和学习为目标,因此能否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更好的服务就成丁筛选进入班级的社会民主机构的主要标准。就目前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所需要处理的具体事务来看,可以将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负责学生的日常学习的学习管理,如班级的学生纪律问题、班级的学生作业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在班级里分别设立班级纪律管理
委员会、班级作业审查委员会等机构。另一类是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的生活管理,如班级的环境卫生问题、班级的学生纠纷处理问题等。针对这些,在班级里可以分别设立班级环境监察委员会、班级学生纠纷处理委员会等机构。具体机构的设立需要结合班级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在构建班级管理的民主机构时,一方面班主任需要采用民主的形式与全班同学共同商定,征得学生的同意;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到班级作为社会特殊组织的教育特殊性,需要对筛选进入班级的民主机构进行教育化的改造。教育改造的总原则即是使各种民主机构服务于学生的快乐学习,服务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2 遴选班级社会机构的管理者
在确定了具体的班级管理机构之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遴选民主机构的组织成员。在选择机构成员的过程中,总的原则是尽可能地让每一位学生都有所任用,做到班级人人有所任的局面。通过这种方法来调动班级中每一个学生管理班级的积极性,以增强全体学生对班集体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在具体人员的任用过程中,班主任需要遵循如下两个原则:一是民主适应性原则。这是基于班级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而言的,需要按照民主社会的要求来对班级机构的组成人员做出选择。如具体遴选的方法可以采用学生民主投票和竞争上岗的社会民主方式来开展,遴选的目标争取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民主社会的用人目标。二是教育适应性原则。这是基于班级社会组织的教育特殊性而言的,即在班级民主机构成员选择过程中需要体现教育的人文关怀性以及教育的公平正义性。如为了体现教育的人文关怀,需要给那些发展有所欠缺的学生更多的机会来锻炼自己和展示自己,为了体现教育的机智有时可能需要将某个岗位给班级的某些在这方面特别欠缺的学生以此来激励学生的发展。“把那些重要的公共管理位置直接给予那些最需要这些位置的人,帮助这些特别需要帮助的同学发展公共服务的意识、精神和能力,尽管在形式上有悖于民主的原则,但是在实质上却正是体现了充分的民主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教育中的人文关怀,这是班级作为教育机构区别于社会一般民主机构的特殊性所在。因此在具体的机构成员选择过程中既需要考虑到民主社会的民主适应原则,更需要考虑教育适应原则。如果二者发生了冲突,那么作为教育场所的班级则应该保证教育性原则的优先性,如此才不会失去教育的特色。
3 培养学生参与民主活动的能力
一个人要想过一种民主的社会生活,一方面需要懂得民主生活的基本法则,同时还需要有参与民主生活的能力。对社会成员如此,对处在发展中的学生而言更是如此。学生作为成长中的人还缺少参与民主生活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因此,教会学生获得参与民主生活的基本法则和能力,既是班级社会化管理取向的基本目标,同时也是学生参与班级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前提。因此,班主任一方面需要对全体学生开展“岗前培训”,通过班会或者其他的时间教会学生如何参与班级民主机构的管理与运作,如何按照民主的程序来处理班级组织中出现的问题等。另一方面,在学生接手负责班级机构的运作过程中,班主任也需要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让学生在实践的参与活动中来学习机构运作的民主方式。学生在这一实践的过程中会渐渐获得参与民主社会生活的基本意识和能力,而班主任需要根据学生的民主机构参与能力逐渐增强的情况逐渐地放手让学生自主开展班级机构的日常运作,从而最终实现班级机构运作的学生负责化。从这里可以看出,班级社会化管理方式的运行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方面班级的社会化管理需要参与其中的学生有着基本的民主意识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因此这种管理模式在小学低年级阶段很难适用。另一方面这种班级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对班主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班主任要教会学生参与班级民主机构的管理和运作,自己首先需要懂得民主生活的基本法则与民主机构运行的基本规则,这是班级社会化管理对班主任提出的基本要求。
4 班主任需要转变自身的角色定位
在班级社会化管理的模式中,学生是班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每一个学生在班级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班级社会化管理的目标是希望通过让学生参与民主机构的运作来提高其班级管理的参与能力,进而实现班级管理的学生负责化与自动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就可以完全放手班级管理的事务,相反,在班级的社会化管理中班主任需要承担管理和教育的双重责任。一方面,由于学生的能力有限,一些学生无法解决的问题最终还需要班主任来负责管理并加以解决。同时,学生在班级中对班级的正常管理工作也需要接受班主任的监督与检查。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班级机构的民主参与意识,帮助学生提高班级机构的民主参与能力成了班主任在社会化班级管理模式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因此,与传统的班主任管理者角色相比,班主任虽然从日常的班级管理琐事中解放出来,然而他需要投入另一种更加复杂化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中去。因此在班级的社会化管理模式中,班主任需要积极转变自身的角色定位,变传统班级的事务性管理者为社会化管理中的决策性管理者。班主任一方面需要放手让学生去具体负责班级的日常事务性管理,让学生成为班级管理的主人。另一方面班主任还需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班级管理理念与决策能力,从而为学生的班级管理工作提供正确的决策咨询和教育指导。因此,班级的社会化管理方式向班主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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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的善治是城市健康发展的基础。在我国,政府、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居民是城市社区管理的主体。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的合理划分是搞好社区管理的重要前提。
一、城市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行政权过度干预
受传统政府主导型社区管理模式的影响,现阶段政府在城市社区管理过程中行政权过度地干预社区管理工作。首先,政府的行政权凌驾于居委会的自治权之上,政府全权掌握社区的人事权、财务权及各项事务的管理权。虽然居委会是法律规定的居民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其并非完全由民主选举产生,即使有选举也是形式而已;政府还控制着社区居委会的经费、人员工资、工作考核评定等,因此居委会的权力不是来自于居民对其权威的认可而是源于政府行政权的延伸。其次,政府行政权的滥用现象严重。街道办事处承担了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等诸多职能,城市街道党工委及办事处的级别也相当于一级党委政府,面对权力的集中和垄断,相应的监督机制却并未完全及时跟上,对权力制约的不力使得行政权滥用现象严重,街道拥有治安、查出违法建筑、基层执法、物资采购等事务的绝对决定权。权力不受限制,腐败必然滋生,蛰伏在基层街道的腐败分子扰乱了城市社区的管理秩序,破坏了居民对政府的印象。
(二)居委会的自治权明显缺位
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是居民自治组织,由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居委会的自治地位弱化,行政权对社区事务管理的随意性增大,行政权在城市社区管理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居委会自治权的缺失致使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功能弱化,成为了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终端延伸。居委会没有独立的财权,基础服务设施的短缺现象并不罕见;居委会的任务往往是政府派遣而且超负荷分配,并致其无暇顾及社区内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社会救助工作、志愿者工作等。
(三)社会组织的法律权限遭到架空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基层社区的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元素。综观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社会组织作为社区管理参与主体的地位并未得到普遍认可,当前社会组织发展尚不能承担社区管理服务的重担。居民对政府存有较强的依赖性,遇到困难更愿意直接找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缺乏认可和信任,从心理上对社会组织有一种排斥感。另外现行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权限界定不甚明朗,再加上其自身管理机制存在一定不足,例如缺乏具备专业才能的工作人员,致使其参与社区管理活动时束手束脚,角色定位不失尴尬。
(四)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被消解
社区居民作为社区事务最广泛的参与者,其应当被赋予相应的参与权与监督权。然而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尚不成熟,居民的独立意识和管理社区事务的主人翁意识明显薄弱。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的外来人口增加,人员流动性增大,多数居民对其所在的社区并无归属感和认同感。居民缺乏充足的动力对社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现行法律也没有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设置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因此,在城市社区管理活动中,居民认为自身只有被动接受的义务而没有主动参与的权利,仅有的参与也以执行性参与为主,居民应有的监督权更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二、合理划分城市社区管理主体法律权限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社区自治既然是城市社区发展的最终目标,那么就应当有相应的自治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依据,以《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为核心的社区管理法律体系已无法适应社区管理的多元化趋势,一套完备的社区管理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管理工作中各主体的权力(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是管理主体权限合理划分的法律保障。首先应当对原有的不合时宜的法律进行修改,《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应当扩大社区的范围,增加法律中的保护性规范以增强其强制力和操作性,还应弥补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例如尽快出台《社区自治法》,这样社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社区自治章程》,使得社区的管理活动有章可循。其次,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社区管理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应制定《社区管理法》、《社区中介组织法》等,确立政府与居委会、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各主体的职权范围,为充分调节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提供法律支撑。
(二)限制行政权的过度干预
社区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助推器。鉴于目前存在行政权对城市社区管理过度干预的现象,为了营造“小政府大社会”的良好氛围,社区管理工作中必须对行政权的过度介入进行限制。一是政府应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做到分权和放权。限制政府的权力,倡导其从社区管理的主导角色转变成指导者和服务者。政府应当将其现有权力进行分化,把社区管理中的人事权、财权等放到居委会,增强居委会的自治权,政府自身仅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二是避免行政权的滥用,防治社区工作中的腐败。应当健全政府工作信息披露机制,从分权、制衡、监督三个方面入手对行政权的滥用进行遏制和预防。社区腐败是由行政机制对社区机制的排挤和侵蚀引发而来,因此防止社区腐败、限制行政权的过度干预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强化居委会的自治权
提高居委会的自治能力,应当完善其专项权力,包括人事权、财权和社区事务的管理权。应当倡导居委会直选,扩大基层民主的广度和深度。作为居民意志的代表,居委会成员的产生不再依靠政府的决定,而是居民以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这样一方面居委会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社区居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群众参与社区政治生活的热情。在财务方面,应当设立社区一级的财务,可以由政府划拨居委会工作的专项资金,也可以由居民缴纳一定费用以便有针对性地满足居民自身的需求。在社区事务的管理方面,居委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应当独立管理社区的日常事务,不受政府及其他主体的干涉。
(四)重视社会组织的参与权
强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的职能,一是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程序等,还应对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做出规定,使其参与社区工作有法可依。应当改革现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凡是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不再需要专业部门审批,可以直接到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二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与财力支持。政府应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出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规范已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筹措资金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善相应的注册制度。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性,例如为居民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救助等。此外,还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及时纠正其错误甚至违法行为,做到权责一致。
(五)确保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是增强居民的社区意识。政府应当通过加强社区教育和宣传的途径带动群众主动参与社区生活,相关部门应广泛吸收居民意见,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二是拓宽居民多元参与渠道。政府和居委会应当把有关社区管理工作的决策通过各种媒介及时向居民公开,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增强各方主体间的互动,维护居民的参与权。三是重视居民反馈的意见。保障居民在社区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权。在加大街道办、居委会工作信息公开力度的同时,更应做到以居民反馈的意见为以后工作的重要参考,发挥居民代表会议吸纳民意、集聚民智的作用,使更多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只有确保社区管理工作中居民参与的直接性、公开性和广泛性,才能更好地维护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