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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应市场经济新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下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使国有资产管理变得更有广度和深度,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科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运行效率,从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出发,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风险
1.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
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单位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
3.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单位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资产管理控制存在的问题
(1)资产的账实不符,资产存量不清。
主要原因是:①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及时,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实物状况,导致账、物脱节,账面总值对实物失去控制;②建造的固定资产,由于资金不足、决算不办理等原因,造成结算不及时而未入账;③盘盈、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各种原因滞留账外不入账,形成资产的账外循环。
(2)资产长期被隐满、借用、侵占。
①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由单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对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②一些贵重财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国有财产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产。
(3)政府采购法对资产购置的制约力度不够。
(4)房屋出租不规范,收支自行支配搞“账外账”。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控制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建设。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有赖于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要树立资产效益观念,强化资产管理观念,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单位领导政绩考核体系,从而督促单位领导自觉重视资产管理,认真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2、建立实物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3、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实物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实物资产业务。
4、制定实物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实物资产购置(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保管)、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实物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5、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加强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6、单位内部除材料物资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材料物资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如材料物资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执行授权接触。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预算制度,加强实物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控制。
1、建立实物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在内部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名、规格、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进行充分论证后编制资产购置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编入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单位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2、按照程序办理实物资产的采购工作,已验收入库或直接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实物资产,应根据实际数量估价入账,待正式发票收到后再进行调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对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先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估价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进行调整。严禁已交付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入账。
4、单位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建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三)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实物资产的使用与维护控制。
1、加强实物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实物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管理的需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制度;
3、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4、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根据固定资产性质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单位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提出投保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投保手续,发挥财产保险对国有资产保全的积极作用。
5、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基础台账,记录资产的总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变动信息,确保资产账面记录真实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实物资产的处置与转移控制。
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单位应当建立实物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实物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相关内容,制定实物资产处置业务的控制流程,确保实物资产合理利用。对于重大实物资产的处置,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由单位的资产和财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可行论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或有权限审批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和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未经批准,单位不得将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
(3)单位实物资产的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及相关的费用支出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位,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2、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
(1)增强监管意识,适时组织检查,督促其规范管理,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2)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中图分类号: TN91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1-166-2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点
1.1 设计思路
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软件构建相对完善的监管系统,以此来实现对监督管理企业联网发送数据信息,从而实现对其国有资产进行追踪管理的目的。本文所设计的系统可以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提供数据查询、检索、汇总、统计等功能,根据相关的数据信息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由此不仅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而且还为决策提供了翔实、准确、可靠的依据。
1.2 系统的框架结构
在对系统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选用了当前较为流行且非常完善的B/S架构中的J2EE平台,该平台是一个基于Java技术的企业应用系统开发规范。整个系统由以下5个层次组成,分别为表示层、Web层、业务逻辑层、数据持久层和数据库服务层。
1.2.1 表示层
该层是由JSP页面组成,主要包括登录、维护以及操作等页面。
1.2.2 Web层
该层采用的是MVC模式当中的STRUTS架构,具体包括STRUTS动作、STRUTS表单、STRUTS主控程序等。
1.2.3 业务逻辑层
该层由多个模块组合而成,如编码管理、系统维护、决策管理、财务管理、报表管理、综合统计等等。
1.2.4 数据持久层
该层是由若干个持久化对象所组成,其主要是在Hibernate的管理下,来实现对数据库的访问。
1.2.5 数据库服务层
该层采用的是MySQL数据库,以此来实现对持久化数据的存储,主要包括以下数据:国有资产数据、财务数据以及权限数据等等。
1.3 数据库设计
在本系统的设计中,由于选用了较为成熟的J2EE平台,所以数据库的设计成为整个系统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对一些数据库进行比选之后,决定采用MySQL作为系统数据库。该数据具有体积小、运行速度快、开放源码、成本低等特点,其在一些中小型网站中的应用较为广泛,由于MySQL数据库所具备的开源性特点,使得用户不需要支付费用便可对其进行使用,通常只需要从互联网上下载即可,并按照自己的使用需求对其进行修改。
1.3.1 概念设计
这里所指的概念是对用户使用要求的具体描述,以数据为基础,构建抽象的概念数据模型,该模型能够反映出信息的关系以及对信息的各种要求,如存储、查询、加工等。
1.3.2 逻辑设计
它是对概念设计的延伸,即将概念设计阶段获得的数据模型转换为关系模式。
1.3.3 物理设计
这是整个数据库设计的关键环节,具体是指对数据在内存中进行合理的安排,可以通过对索引及缓冲区的设计来实现。如果采用外部存储设备,则需要设置数据的访问方式及数据库表。本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包括资产信息表、借用信息表、资产变更记录表、用户信息表、部门表、人员信息表、管理员信息表、企业编码表、国有资产编码表、通用编码表、数据字典表等。
1.3.4 安全设计
由于本文所设计的系统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大部分数据信息都非常重要,一旦丢失或泄露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数据库设计时,必须对安全设计予以重视。为对数据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系统在程序设计上对数据的保密和安全进行了充分考虑,并设置了三级用户,分别为普通、授权和系统管理员,不同的用户使用权限不同。系统管理员可以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使用,授权用户只能使用部分功能,普通用户则只能进行浏览、查询等基本操作,不具备删除、修改等权限。为了进一步提升数据库的安全性能,在设计时,采用了故障自动恢复技术,如果系统发生掉电故障,只需要进行重启,数据库便可自动恢复进程。
1.4 界面设计
在本系统的设计中,界面是较为重要的环节,其设计与系统的使用密切相关,如果界面设计得不合理,则会影响系统的使用性。鉴于此,在界面设计时,应把握以下要点:操作界面可以图形化为主,相关术语要符合用户的使用要求,尽可能做到简便;用户界面要一致,菜单的形式要相同或相似,并在各个层次和界面上提供详细的帮助功能。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关键功能模块的实现
2.1 权限管理模块的实现
该模块的主要作用是对用户、角色及权限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用户是整个系统的使用者,所有的系统用户都拥有账号和密码,这是用户的基本属性;角色则是按照用户的职位及其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对用户进行的具体分类;如普通用户、授权用户、系统管理员等;权限是系统的所有权限信息,可将之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的用户其自身的角色不同,据此授予其不同权限,便实现了权限管理的目的。
2.2 报表数据存储的实现
对报表数据采用了分割式的设计思路,该设计思路与系统数据库的设计思路相类似,通过VOReport、VODataInof、VODPIValue这三个对象来实现报表数据的存储。其中VOReport可以使用相关的属性对唯一的标识、报表类型、报表标题及表中的信息进行存储,同时还能对报表中对应的数据进行存储,这里所指的对应数据即VODataInof对象。VODataInof的存储与VOReport的存储较为相似,它可以借助相关属性对多个配对值进行存储,这里所指的配对值即VODPIValue对象。而VODPIValue对象则能够对表格中的信息进行保存,利用VOReport便可对数据表中的全部信息进行存储。从上述的存储过程上看,三个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这给数据存储的实现提供了方便,不仅如此,VOReport中还包含了一些附加信息,所以在实现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模板文件对附加信息进行初始化赋值。
2.3 报表对象的实现
本系统中,报表对象的实现采用的是三层继承的方式,其经过抽象之后的基本类型是Report,财务报表FiReport,它是对Report的继承,具体的财务类报表则都继承FiReport。报表对象的处理方式为面向数据,并以数据的最终值作为对象进行数据传输。报表对象的数据操作可以通过DP PDate来实现,由于报表对象的构造函数接受唯一的标识属性,所以可借助PDate来操作报表中的数据,如添加、删除、修改等等。对于财务报表而言,与之相关的数据较多,大概在百余条左右,若是以遍历的方式进行查找,则需要对数据库进行多次访问,由此会导致系统的性能及效率下降,为使查找更加快速,且不影响系统运行,可以利用哈西表来实现。
3 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合理运用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的运用,除了能够使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得以简化之外,还能有效减少主观的不利因素,为管理决策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依据。
参 考 文 献
[1] 曹学礼.大连市金州新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5.
[2] 李俭.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D].华东师范大学,2013.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
第二章市国资委职能
第六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市以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政府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决定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政府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国资委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5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政府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政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行政事业单位在管控社会事务、配置公有资源和履行社会职能时消耗了很多公有资源,形成了数量可观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尤其是在依赖财政拨款的卫生、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非生产的带有服务特点的行政部门,如何使这些部门的资产增值,保证资产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重点改革方向。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问题研究
行政事业机构国有资产主要来源于国有资产收益,其资产使用特点表现为保证社会事业的顺利开展和维护公共服务秩序等带有服务特色的资产活动过程。因长期以来,行政事业组织不直接参与生产和营销活动,组织工作重点集中在消耗与分配社会资源方面,因此,国有资产也就存在监督管理不力和分配不公等问题。
第一,因行政事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使得行政事业组织在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时不能明确产权关系。个别政府人员甚至认为,其组织并不代表国家,在使用国有资产时不受使用权的限制,将国有资产当做组织的私有财产,致使组织内公物私用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组织从本部利益为出发点配置国有资产使用方式。第二,浪费消耗现象十分严重,降低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行政事业单位通常都有较大的资金自由使用权,组织可以根据职能需求配置国有资产,在资产核算方面轻预算、重支付的现象较为普遍,某些组织因领导变动或业务水平有限造成组织坏账和呆账行为频出。第三,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手段,组织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分属不同机构,没有统一有效的资产使用和配置准则,组织业绩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不够明确,使得组织负责人只重视购进国有资产,而不重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最终导致组织国有资产出现损坏和流失现象。
二、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方法研究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监管体制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有关,因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国有资产管控问题,就必须应做好三方面工作,切实提高组织监管国有资产的力度。
1. 明确组织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国有资产时,其主要任务就是为社会提供务实的服务和公共产品,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时,首先应明确定位监管目标,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平效益服务目标,促使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该发展目标可以有效解决以利益群体为中心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推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使组织形成一套进入管控、使用管控和收益管控的资产管理方案,例如:实现资产信息体制,确定资产使用审批的程序等。
2. 加强组织与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趋势是使监管工作倾向于购进端,在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在改革中愈加明确了有关制度,并总结了一些资产管控经验,其中最主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了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的同步监管体系。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组织在购进国有资产时,资产使用情况会通过互联网传递到资产监管部门,并且资产使用组织还会与资产监管组织进行实时的信息联动,这样就有利于资产监管组织管控国有资产,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控力度,预防各种违规使用资产的问题发生,同时,也可以使资产监管组织更加及时的纠正违规使用资产的行为,控制大范围和大规模资产流失问题的出现。
3. 制定微观与宏观结合的全新监管制度
近年来组织管理国有资产的趋势由监管使用过程向购进端倾斜,同时政府监管制度的改革过程愈加清晰,明确了制度管理内容与管理目标,使资产管理制度更具约束力与管控力,满足了资金管理需求。但是,就管理效果而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仍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所以,在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的同时,组织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措施,保证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3.1内部监督
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体制的制定应满足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的需求。财务单位应强化财经纪律执行的监督力度,应确定财务人员监督管理的职责,对组织内的任何经济业务都应加大管控力度。资产管控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水平,做好单位资产验收与购置工作,做好单位资产账目表,清查日常监督工作,审计单位应以资产保值为工作方向,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坚持做到重大投资必审和干部退休必审。监察单位应强化党纪教育力度,改变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偏重事后监察的现状,强化事前防范与事中监控力度。
3.2外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布于政府各职能机构,因此,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不仅是经济管控问题,同时也是政治管控问题,其关系着政府与党的威信和形象,也关系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强化国有资产外部监督力度。
第一,人大应建立资产监督体系,采取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批准、审查国有资产预算和调整内容,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决议;组织调查特定或重大的国有资产管控问题;按照相关法规内容对组织监督问题进行质询;听取财务单位资产管控汇报。第二,国家财政单位应开展监管工作,财政单位主要监管职能与监管行为包括:监督预算约束、监督资产评估、监督资产处置、监督资产配置、监督资产非转经、监督资产收益和绩效评价情况等,监督预算约束指的是财政和相关主管机构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单独编制和预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建立资产执行与决算体系,对预算约束进行监督。监督资产评估指的是国家财政组织应按照分级管理、统一领导的原则管理国有资产。财政组织应对资产评估单位的资格进行管控,并对评估过程进行实时检查和监督。
总结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十分重要,从组织职能为出发点,明确单位监管国有资产的目标,将切实的、可行性高的监管机制制定出来,强化单位监管国有资产的力度,是管理国有资产最有效的途径。
清产核资是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各镇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领导、有计划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以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区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镇经管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
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1、资产清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账内外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填制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由填表人和实地盘存人员签字,作为填制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的原始依据。
2、资产核实。对清理后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实,将需要处置的资产列出清单,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经核实,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与产权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对权属存在争议的资产,应本着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暂缓资产处置。
3、建立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对已核实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以及暂缓处置的资产逐一登记,分类归档,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并报镇经管站归档备案。
二、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
1、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制定库存现金限额标准,杜绝库存现金超额、白条抵库、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现象的发生。要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货币资金开支审批手续。要及时清点核对现金,定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2、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固定资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村干部、会计和保管人员的责任。保管人员和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及变动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签订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以集体资产或自有土地进行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经资产所有者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执行。基建工程必须要有预算,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基建项目审计。农村财务人员要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年限,对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有关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加强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的债务产生,对特殊情况需要举债的,要在落实偿债责任人和确保还债资金有来源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举债。对现有的应收款项要积极催收,防止形成坏账。
4、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所属资产建立台账制度,台账设计要规范、完整。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编号、购置时间、类别、原值、折旧年限、净值、存放地点、资产保管人等;债权债务台账应包括债权债务发生日期、金额、来源、用途等内容。其他资产及各种权证、经济合同、租赁协议等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也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登记的内容、金额必须做到账账一致、账表一致、账实一致。
三、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和民主决策程序,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凡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资产的转让,大额举债,大额对外投资或不实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和民主决策程序。
1、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的公开
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在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将资产处置方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广泛得知、充分参与、无异议后,上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行使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程序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公布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并上报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和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情况的相关材料。
(2)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接到上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和公开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加盖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章,送达提出申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做好归档工作。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16开
国际刊号:1672-6642
国内刊号:11-5169/D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2002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期刊荣誉:
联系方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23
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全面提升。以2006年、2016年两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为例,2006年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2016年已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没有预先审批并编制预算,2016年购置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时先经审批并列入预算;2006年国资清查时,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情况纸质文件上报,2016年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入清查模块,实现网上办理和纸上文件同步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含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我国一律按国有资产管理。
(2)注重强调服务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保障,进而推动社会的有序发展,强调非营利性的服务。
(3)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身不会产生利润,所以使用国有资产时,着力注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和效果。
2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21资产价值不清晰
随着国家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办公信息化逐渐增强,软件种类和应用越来越多。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软件资产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记入无形资产账,致使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严重脱离;在国家提倡保护生态环境,创建园林绿化的当前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名贵花卉、树木未记入固定资产账,导致资产账面价值完全背离了实际资产。
22管理意识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形,致使资产闲置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明确国资管理机构和人员,或存在职责权限不清、职能交叉使用的现象,致使监督管理权出现了严重的重叠或者落实不到位,直接影响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国有资产管理中一些不合法的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与控制。
23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性评价有待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政策齐全,但在国有资产管理评价绩效管理方面未建立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资产使用期限、资产价值、使用频率、处置收入等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未进行考核。当前国有资产管理重心放在了实物资产管理与流动资产后期管理上,而对实物资产的后期评估缺少充分的考虑。
24缺乏完善的政策指导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尽管在国资管理中出台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处置及公物仓等一系列管理办法,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管理已见成效。但行政事业单位对实物资产的配置数量和标准方面,地方各级政府都存有政策不健全的现象,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配置时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相关问题无法消除;在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方面,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及使用是否进行考核评价政策存有不一致、不统一、不协调之处,当前运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之间还不完善,对于该问题,资产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途径及措施
31强化政策培训和指导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抓紧落实软件资产及名贵花卉、树木等资产管理的会计制度培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加强固定资产目录的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六大类及相关明细弄清弄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使单位准确、熟练操作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嗜沸浴2普部门应建立会计制度、国资管理相关政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定期培训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使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国资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家底清楚。
32建立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一项管理活动,应按照各类资产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一是做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工作的合规性,建立健全资产业务经办与审核分离机制。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管钱与管物分离。三是明确国有资产监督与资产管理相分离,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四是合理设置资产管理机构,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是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六是将制衡机制嵌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过程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资产经办、审核、审批分离机制设计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业务的有效管理。
33对单位国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不同单位相同资产的安全、维护、保管、使用寿命、使用频率、配置标准、配置数量、运行公里、空置率、处置收入等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等方式,采取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可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及经费方面优先考虑并审批,以奖励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经费用于资产维护;评价结果差的单位在资产配置数量或标准、资产预算方面可酌情减少或不予审批,以惩戒资产浪费、资产毁损、维护不当、资产闲置、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的行为。对资产配置频率高、数量多及资产处置频率高、数量多的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配置单位进行评价。对相同或相近时间同类资产处置单位进行评价。使行政事业单位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
34建立健全国资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吴正刚
(襄阳市财政局 湖北·襄阳)
2015年4月29-30日,襄阳市财政局分别在南湖宾馆水上礼堂和南山会议中心举办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班。市直300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分管领导、财务科长和市财政局全体干部1000余人参加培训,在培训会上,省财政厅的有关领导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起草过程、条例内容及新旧制度变化等作了详细讲解;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问题和基本要求等作了详细的阐述,其内涵深刻、内容丰富、主题明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次培训对于宣传好、学习好、贯彻好该条例,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经区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是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对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财务总监等所有者权利,具体工作由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和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四、以产权为纽带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五、区国资委批准其公司章程。
第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调拨;
三、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四、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五、政府批准的其他资本来源。
第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不得抽回。
第八条设立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及审批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
第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区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对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应分设。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有关财务总监的管理,参照《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一、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权利;
二、区国资委授权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的职权;
三、对其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及依法收取投资收益;
四、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其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变动等;
五、依据产权关系向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选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六、享有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三、接受区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报告资产营运情况;
四、承担法律、法规及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及其他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区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运资产的授权事项,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
五、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活动;
六、公司重大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为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财产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八、区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
一、公司发展规(计)划、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二、公司年度审计、经营业绩、保值增值、收益收缴等报告;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分析;
三、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等市场机制运作。
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其投资企业提供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必须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按《担保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建立备查账目。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损失等,应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执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公司应依法与企业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公司可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分配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等经营层人员的报酬由区国资委考核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区国资委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的职责是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对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出资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区国资委按照一定程序向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合,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等。
第二十九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收入管理实行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结合,具体办法见《区国有经营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区国有经营性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权益接受审计监督,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由区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区国资委与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原则上不得兼任与其任职的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如确需兼任的,应经批准。
第七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决策和产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是指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出资人利益,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内控机制。
第三十四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规(计)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省、市及本区外企事业单位划转的资产,应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八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二、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净利润;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七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二、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剩余可供分配利润,按核定比例上缴区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第三十八条经区国资委批准用于公司再投资的国有资产收益,作增加国有资本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情况纳入对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代表的考核范围。
第九章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四十一条区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区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规定发放薪酬,损害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