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 16:47:5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民间借贷的方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当代融资难背景下的一种便利的手段,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作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该类犯罪之所以带来巨大的危害,因为其表现出巨大的智能性和复杂性。技术含量高,手段方法隐蔽,犯罪人群具有丰富经济、财政、贸易、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犯罪前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经济活动本身的复杂和经济犯罪策划手段、过程、法律规定的复杂性相结合,导致侦查经对该类案件的侦防工作遇到巨大阻力。我们需要彻底研究,革新机制和手段,做到对该类案件的防控工作。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即进行借贷行为的主体不直接通过已经正式合法存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流通行为的运行,而是利用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与非企业单位进行借贷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产生巨大支持作用的同时,也变成了产业链资本因素和金融渠道资本要素。但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呈现日益明显的市场化,当民间借贷合同缺乏合理的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时,企业就会因为必然产生的资金链问题让中小企业无力完成偿还本息的情形,导致担保人和借贷人关系断裂,担保人也受到相关的责任牵连,引起了信用担保中的各种问题。
二、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因素。中小企业为了不断发展生产急需资金,却苦于筹措资金渠道不足。因而不少中小企业以高利引诱,吸引群众存款。同时企业先前资金不足产生的缺口用后继的借款难以填平,加之中小企业很难建立起完好的企业制度和运作方式重新盈利,这造成了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风险。在权利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董事会若对高层约束不足,无法保证个别高层在获得民间借贷时为公司企业进一步考虑,将货币运用到正当的地方。
(二)法律因素。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法制不健全,在借贷进行的过程中很多都没有抵押。如果出现违约、毁约等情况时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民间借贷提供方的多样性也使民间借贷内容的复杂化,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在提供方方面也容易产生高利借贷,高利贷伴随着黑恶社会势力的增长,导致暴力行为犯罪的产生,最后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金融环境。一直以来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取资金的支持是相当的有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民间借贷的出现适应了当前经济需求,用来帮助中小企业度过资金筹集困难的难关,弥补了银行产业垄断的不足,帮助社会闲杂的资金提供一个相对可以通过的渠道,为我国的金融产业发展作出了相当的贡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镇和乡村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行业规范的缺乏和市场的日益完善导致了我们现在民间借贷犯罪日益攀升的趋势。
三、中小企业金融犯罪防范措施
(一)发动宣传作用,正面引导投资。在现在社会整体通胀率较高,存款利率较低的大环境中,中小企业抛出高额利息的承诺对投资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背后的风险性,把资金轻易交给投资者。对于这种骗局,应该主动进行宣传,用现实案例进行法治教育。告知投资人认真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法律信誉和商业信誉,其经营的业务的前景和利润空间,防止上当受骗。
(二)提高法律意识,识破集资陷阱。犯罪人经常以中小企业作为虚假的外壳,伪造工商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减轻投资者的顾虑心理;并自称自己在进行实业操作,以低端普通的产业进行包装,说成高端先进的专利科技产业,或者以“国外上市”自称,欺骗投资人以入股的形式加入资金链,打场面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入这种陷阱,故投资者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不能被虚假的表演欺骗,更不能因为场面的风光而轻信集资人的业务能力,谨慎投资,避免上当。
(三)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小企业筹资行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不规范,常常引起中小企业通过不法途径募集资金,同时政府一些部门认为这样的融资行为有助于提供地方税收,不能及时看清背后的危害性,当案后之后才认识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机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集资行为,引起了大规模融资犯罪行为。对此,政府必须通过市场作用,将民间资本的流通合理合法化,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引导和规范。政府、公安、企业应该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案件发生时及时缩小案件涉及规模,预防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怯帅卫.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察与防范[J].湖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6).
[2] 人民银行和硕县支行课题组.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对策[J].新疆金融,2008(03).
关键词 民间借贷房地产融资监管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一、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
(一)经济发展较快,需要较多的资金
近年来,在国际国内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鄂尔多斯充分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期,凭借国家对民族自治区出台的大量优惠政策,在很短的时间内构建较为完整的产业结构,形成几个大的产业,快速增加了经济实力,这就增加了资金的需求。
(二)私有制企业发展进一步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不断深化改革,在市场经济准入,财税、金融方面加大了对非公有制的扶持力度,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三)民间资本的增大及投资意识的增强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很大的提高,2008 年人均 GDP 达到全国城市第三。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投资领域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居民投资意识增强进而使得大量资金流向民间借贷领域。
(四)金融业的现状与经济需求不适应
一般说来,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金融业的大力支持,但鄂尔多斯市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金融业发展却跟不上,银行货币供应严重短缺,特别是近两年货币供给总量减少,对鄂尔多斯市产生了较大影响。这样产生的信贷的缺口就需要更多的民间资本的填充。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融资的现状
目前,随着近些年房地产业的景气,鄂尔多斯市的民间资本就大量的流向房地产业。但是近一年来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使得房地产市场迎来了挑战,一些小规模的房产企业出现金流减少甚至断裂,资金短缺问题非常严重,这就给民间借贷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近期鄂尔多斯市频频出现的涉及房地产和民间借贷领域的案件,使得民间投资者信心大减。
由于民间资本与房地产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和难以监管等特点,综合起来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融资潜在的风险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市场风险,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中房地产占较大部分,而且民间金融对此行业的依赖度较高,如果国家继续加强对房产行业的政策性调控,民间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第二,自身风险,现在民间借贷主要靠个人信用,随着借贷资金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就会越来越不对称,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第三,法律风险,目前,我国法律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之外。不过,在特定对象等界定上依然不明朗,这使的很难区别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以上这些风险也在向告诉我们加强对民间资本和房地产融资监管的必要性。
三、实现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融资的深层次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重新定义民间借贷的地位
重新定义民间借贷的地位是实现民间借贷与房地产融资的深层次监管的前提。目前,正规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的民间金融体系在地位上存在极大地悬殊,民间融资体系长期被边缘化,甚至非法化,这样只会使民间金融缺乏监控,增加民间借贷的整体风险。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客观理性的对待民间借贷不同业务的性质,合理疏导、综合治理以规范民间借贷的开展。建议政府机构尽早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为民间融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及房地产融资的监管机制
由于民间融资借贷具有多种方式,而且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其活动范围向担保、典当、投资等领域延伸,因此,必须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完善监管的机制,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及分工,也要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形成协调制约机制。
(三)严格限定民间借贷和房地产融资的利率水平
由于民间借贷的借方具有相对强势的地位,因此经常会出现贷款方故意抬高借贷的利率水平,严重干扰了民间借贷的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以杜绝借款人高利贷行为。目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且贷款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约束民间借贷水平。此外,为了保障民间借贷的秩序,对于违法上述规定的借贷行为应给与严惩。
(四)尽快转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
民间借贷和房地产融资的本身的特点使得其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有别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就要求政府转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做到适当监管,视情况放松管制。对于民间金融组织,政府要引导它们在发生借贷行为时能够订立规范的合同,进而完善管理制度与运营规则,引导民间金融组织的理性运作,并且能与正规金融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以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更好地发挥它们支持经济建设的作用。
从实践上角看,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实施过程中对民间借贷关系起到稳定、规范、引导等作用。
法律的防控优势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确定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行为轨道、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以及民间借贷风波出现时对借贷行为的规范、控制,从而防控其社会风险。如在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方面,《合同法》中有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借钱期限等规定,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把控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行, 有利于防控民间借贷的风险;同时,法律规范使民间借贷案件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合法解决,准确、快速地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有效地防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政策的防控优势方面主要体现在, 国家政权机关能以权威形式的标准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采取一系列步骤和具体措施,规避风险,实现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金改以来,为了防控民间借贷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方面, 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具体领域的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这些明确、具体的政策对防控民间借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理论上的优势
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中, 法律和政策的理论优势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具有的强制力、民众对权威的服从和信任等方面。
阶级统治论是用国家权力对全社会进行强力支配与控制的主张。法律和政策是国家统治的两个工具,其拥有的合法性、正当性可使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服从权威统治,因而其统治过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引导性以及使民众服从的遵从性。
国家权力理论说明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对现实生活的重要效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社会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但也有自发性。当社会出现紊乱、危机、冲突时,国家权力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力量的优势就会表现出来。
社会控制论主要是指国家机构利用法律和政策对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管制。这种控制可以协调民间借贷主体之间的关系,修正运行轨道,控制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等,因而可促进民间借贷关系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二、法律和政策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局限
(一)实践上的局限
从实践的视角看, 法律和政策对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局限主要体现其实施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稳定和发展没有起到很好的规范、引导作用,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甚至可能催化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
法律的防控局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民间借贷法律不完善, 在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无法周全地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如,民间借贷法律的界定和标准不明确,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标准不清晰,导致立法、行政、司法实践混乱。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集资诈骗活动交织增大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难度,不利于高效、准确地做出司法判决等。政策的防控局限主要体现在国家在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政策和措施时, 限制多于引导, 因而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如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面临行政审批的阻碍,对内开放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民间资本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准入条件比较苛刻等。这些限制不利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调整。
(二)理论上的缺陷
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有局限性,因为:(1)这些理论过于强调国家的权威性、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以及民众的服从性,忽略了法律和政策的社会适应性,忽略了民间社会的自主性、主动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2)法律和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在理论上也存在非周延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法律和政策调整范围的非周延是指法律和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有限性,体现在:1)法律政策侧重调整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行为而忽视调整其主观思想。2)法律、政策的调整仅仅是对那些对于民间借贷社会风险产生、扩大等有重大影响的行为。3)法律和政策具有滞后性。因为法律和政策为了维护其权威性,不可能迅速变化。如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4)法律和政策的模糊性是指由于法律和政策相互冲突, 或制定时不明确、有争议、不协调所致。如有关非法吸储、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罪行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民间借贷很容易产生误导。
三、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新路径探讨
(一)新路径的理论构建
社会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民间借贷也因为不断发展变化而呈现了不同的局面,法律和政策在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过程中有其优势,但也有其局,因此必须依据新的理论寻找新的防控路径与策略。新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社会互构论、社会共生论、市民社会理论等。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主要是讨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合作、补充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埃文斯提出国家与社会、公与私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界,公民参与可以加强国家力量, 国家制度可以建立一个促进公民参与的环境, 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国家嵌入社会或者让公众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邓正来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造以及如何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设计。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机制的建构可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 探寻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动态过程与最佳态势。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探讨,使两者密切合作,实现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最佳状态。
社会互构论。郑杭生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互构论的观点,他认为,通过推进协议型社会利益结构模式的发展,培育具有协议能力的群体性社会利益主体,形成以社会化为主体的制度创新,可以改善国家治理的现状,以及国家的一项新型职能在社会利益协议过程中, 协调和促进社会多元主体的多边关系的发展。这些理论观点从各个角度研究了国家和社会的互构,这对政策和法律与民间社会的互构新路径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 对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社会共生论。社会共生论由胡守钧提出,社会共生论以人人平等为前提人之间有不同利益, 团体之间有不同利益,阶级之间有不同利益,当然有冲突有竞争,但是冲突和竞争并不是要消灭对方,而是以共生为前提。该理论认为,法律是共生的度;社会发展是共生关系的改善;社会发展是共生与竞争的。社会共生论为处理个人、社会、政府、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它们的互构与整合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同时也为在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防控中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概括来说,通过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社会互构论以及社会共生论等这些理论的整合、系统化,可为寻求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新路径提供理论依据, 开阔民间借贷社会风险防控的视野, 有利于形成防控民间借贷社会风险的新构架。
(二)新路径的防控机制探寻
一、引言
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对于筹资者来说,如何筹集生产发展的资金是筹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的筹资者显得更为重要。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影子银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取得资金的新渠道,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中有了更多的选择。影子银行通常指的游离余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型融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广义上来看,影子银行可以界定为机构、机制、产品种类、业务种类、实体、金融衍生工具、金融创新等。中小企业为了尽快获得资金,通常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当前,民间借贷正在我国逐步兴起,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在对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借款这些传统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的优势与劣势进行分析。
二、民间借贷优势与劣势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能够较为容易和迅速地获得资金。银行贷款对贷款人的条件要求较为苛刻,一般对贷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而确定贷款规模。中小企业通常盈利能力较弱,偿债能力较差,银行一般不愿意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同时,银行贷款经历的程序较多、取得贷款的周期较长。当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要进行贷款审批,审批后还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因而取得贷款通常周期较长。加之,商业银行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通常会在借贷款协议中加入限制性条款,而这些限制性条款对于公司的进行活动进行了限制,也影响了公司的借款使用效果。民间借贷由于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组织之间的借贷,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的时间相对较短,限制条件相对于银行来说相对较少,程序相对简单,特别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能迅速取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2.发生的筹资费用较低。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资金而付出的代价。在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中,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债券需要支付高额的发行费用,向银行借款需要支付手续费。在民间借贷中,所付出的筹资费用相对较低,不需要支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也不用像银行借款那样支付高额的手续费。
3.优化资源配置。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相对较少,公民、法人、企业之间能够进行自由借贷,有助于促进闲置资金的利用,优化资源的配置。
(二)民间借贷的劣势
1.资金成本较高。资金成本是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成本,表现为资金的价格,这是由资金的供求因素共同决定。由于当前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较为困难,不容易获得。因此对民间借贷的需求加大,在民间借贷资金供应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资金的供求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因此资本的价格会提高,即民间借贷的利息率会提高。当前,在民间借贷需求旺盛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月息利率平均为2.5%,年利息率高达30%甚至更多,这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虽然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出台了采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4倍为界,否则就算为高利贷,但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已远远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这无疑加大了企业融资的成本。
2.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民间借贷方式筹集资金,要承担定期支付本息的义务,由于当前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高,例如当前以民间借贷年利率30%来算,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利润率很难达到30%,并且还要在到期偿还本息,使得企业背负着巨大的偿债压力,增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特别是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时,很容易引发企业破产清算,以及中小企业主“跑路”逃债。
3.对公司信誉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企业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资金,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在市场上进行融资,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筹资具有不稳定性。在高额的筹资成本下,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加大,使得企业破产、逃债的可能性加大,使得民间借贷的资金链很容易断裂,使得这一融资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109-02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单一的金融融资供给模式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这种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直接的借贷活动,成为了满足日前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的重要形式。在河南只要有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存在的地方,民间借贷都和正规的国家金融一样无处不在。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并对河南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民间借贷长时间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行。这种“体制外”运行使得政府对其监管困难重重。2012年3月28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然而,对于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尤其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建构理论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笔者拟以河南为研究范围,探讨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体系建构路径。
1 河南民间借贷的现状和特点
河南民间集资方式多种多样,如信托式、债权式、股权式等。资金用途不外乎用来发展企业的流动资金或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这大大弥补了企业发展后劲的不足,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还有一种历史悠久的集资模式是合会,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合作性质的、互动的、自发的群众融资组织。因交易方式和内容的区别,又称抬会、轮会、摇会、标会等,其主要作用是将剩余的闲散资金寻找到合适的位置,调剂余缺,互助互利,发挥资金的高效运作性质,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存在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乡、村,利用集体积累的资金在内部开展有偿借贷服务,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被国务院统一取缔。
目前河南民间借贷特点鲜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民间借贷资金用途相对集中,由过去主要以生活领域向生产经营领域转变;第二,民间借贷具有广泛性和规模的扩张性;第三,民间借贷地域性和差异性并存,在乡镇地区,常表现为互助合作的性质,其形式主要表现为传统的民间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在城市地区,表现为一种商业性质的融资行为,其形式主要表现为合会、钱庄等;第四,民间借贷期限短、形式灵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通常表现为正规国家金融利率的数倍;第五,民间借贷逐渐由地下转向公开,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随着金融改革向纵深的推进,利率管制也逐步放松,从理论界到整个经济社会对民间借贷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都有所提高,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逐渐被社会公众理解和认可,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2 河南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民间借贷担保方式混乱
目前河南大多数资金借贷行为发生在熟人社会,特定的地缘、血缘关系是民间借贷的运转起因,因此有不少借贷双方碍于情面,只做口头担保,连欠条都没有,这种借贷行为一旦发生纠纷,维权便于法无据。因此,必须创新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使这种混乱的、缺乏统一规范的担保方式规范起来,民间借贷发挥其灵活简便的方式,这样才能将民间借贷的优势无限放大。民间投资担保公司大量涌现。资金担保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第三方,既保证了放贷人的资金安全又保障了借款人的权益,它使得民间借贷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将风险控制到最低,但由于欠缺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其弊端也不断显现,在发生借款人偿还未能及时的情况下,甚至出现违法逼债、非法拘禁等犯罪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亟待出台相应制度予以规范。
2.2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僵化
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特别广泛,它具有灵活、便捷易于操作等优势,可是也特别容易出现非法集资或者高利贷,从而引起金融风险。因此,要使民间借贷健康、合法、规范地发展,其根本的策略就是建构一个合理的政策保障,从而使民间融资的运作走向组织化、阳光化。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分析
1.根本原因:缺乏正规的金融支持
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域的金融业务进行了收缩,社会担保体系滞后,而中小企业又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所以中小企业要想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特别难。根据全国工商联调查显示,超过90%的中小企业都未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由于信用制度不健全、正规金融资源缺乏配置功能,所以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机会。
2.潜在动力:低利率和投资渠道设限
近些年以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连续上涨,人们手中都有了富余的资金,可是因为缺乏投资渠道,而银行的利息又比较低,有时甚至会出现负利率的情况。为了让手中的资金保值甚至增值,从2005年到2007年,银行中的大量资金都投入股市,这就导致股市上涨特笔快,而到2008年时,大量资金又从股市中撤离投入到了房地产,很多人都把房产作为了保值增值的投资方式。当政府开始调控房地产以后,民间借款就兴起了。
3.直接原因:手续简便、方式灵活
民间借贷通常都发生在亲友之间,这样就特别易于操作。大多数正规金融机构都无法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户或者农民的季节性资金需求,再加上这种借贷风险较大,很多正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进行投资。而民间借贷则简单易行,操作灵活,所以很受欢迎。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市场风险
1.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民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常常会发生资金恶性循环的情况。民间借贷虽然简单易行,能够有效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可是如果借入资金一方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偿还债务,而若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还债的话,就会增加自己的资金成本,并损害自己的信誉,从而引起债务纠纷。比如说,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了,因资金不足就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还贷,然后再申请新贷款来还民间借贷。这样的话,银行对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控制规定就失去了效用,而企业在这种循环之中一旦发生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2.民间借贷融资的期限较短,不利于企业的持久发展
第一,民间借贷大多都是短期行为,它主要是以借贷两方的个人关系为基础的,通常都是为了应对企业短期内的资金短缺问题,这样的话就不能预测市场的长期变化。而市场与企业经营中一旦出现其他问题,就可能会影响到借贷关系。第二,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这就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使用民间借贷虽然能够解决企业一时的资金问题,可是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这就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支。一旦出现市场销售额低或者经营不善等问题,都会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还债,这时只能继续借贷高息资金来还债,长此以往就会严重地影响到企业以及地方的经济稳定发展。
3.借贷资金分散不利于监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首先是调控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政策的力度会弱化。因为国家产业政策无法对民间借贷进行制约,这就可能使国家限制的部分产业也获得资金支持,从而降低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控力度、其次是对实施国家货币政策有一定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主要是由借贷双方商量确定的。
三、规范并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很多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是它们生存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地完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之合法化、阳光化,更加规范而有序。从制度层面讲,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为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与制度保障。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才可以自由进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民间借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若是出现违约情况,除了协商外,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这一途径来获得法律保护。
2.强化行业监督和管理,规范民间借贷的有序性
主管民间借贷的相关部门要建立一套科学检测体系,对民间的借贷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我们应该以民间借贷市场为立足点,努力建构一个方便、快捷、透明、安全的网络信息平台,让借贷双方可以利用这一平台来查找供求细心并最终达成交易。这样一来可以使借贷双方在搜寻信息与选择借贷方面降低成本,从而使民间金融市场借贷能够健康发展;二来还可以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发展、规范化发展,这样政府监管部门就能更好地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督,并尽可能地控制风险的发展,使民间借贷更加安全。
3.提高借贷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规避借贷风险及损失
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集资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要明确,约定利息要合法;民间借贷的利息如果超过国家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那就形成高利贷,法律是不保护的;要把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诈骗集资区分开来;加强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风险要给予必要的提示,预防触犯法律或者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熊年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控思考[J].财会通讯,2011(32)
[2]张世晓.民间借贷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1)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49-02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贷款,它与正规贷款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广义上,民间借贷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除正规贷款外的贷款,民间借贷不出现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它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融资活动的产物,当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出现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时,它又成为必要的补充。民间借代的主体仅包括纯粹的民事主体,但是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存在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它是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为内容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激增的发生机制
1.民间资本日益增多,融资渠道不畅,人们转变投资方式
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们手中的财富越来越多,加之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这些投资行业高回报高风险,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程序简便易操作,既能使借贷者较快取得收益,还免除正规贷款、投资的必要的工商、税收、银行等的手续,节省资本,因此民间借贷成为人们投资的首选方式。
2.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繁杂,人们转向民间融资
首先,银行的贷款门槛过高,把那些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者提供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贷款者拒之门外;其次,银行为了避免金融风险,严把放贷关,贷款程序复杂,人们转而投向见效快,程序简捷的民间融资。
3.基层金融机构功能的衰退
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四大银行基层网点的减少与信贷管理体制的集中化,最终,以这些正规、普遍的融资方式作为基础的基层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功能性疲软。同时,在资金实力、服务功能方面,像农村信用社这样的中小金融机构也无法从根本上填补这种缺位。所以,中小型企业走民间借贷这条路是必然的选择,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和市场自身规律的作用,
4.高回报率进一步活跃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几倍,所以出现了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的趋势。尤其是在当前正规融资渠道走势低迷的形势下,民间借贷的优势更见凸显。
5.作为民间信贷运作机制基础的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促进了其发展
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是以借款人和中介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它一般不以抵押或担保必要条件。这种方式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发生的是个人的关系,属于民事行为,诉讼方便,避免了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诉讼,节省诉讼资本,并且民间放贷自由灵活,对担保品的限制较小,正因其符合传统多数人民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故其激增在情理之中,民间借贷风险正是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才使得其势如破竹、发展迅猛。
6.借贷双方具备各自的相对优势
民间借贷的贷款方之所以热衷于选择民间借贷方式而舍弃其他投资手段,正是看中了这种方式可以为其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借款人而言,选择民间借贷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获取更大收益,即使民间借贷需要付出高成本,其仍能迅速缓解燃眉之急,日后收益足以弥补现实损失,仍有利可图,尽管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其融资成本过高,故其自然会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双方都有利益可图,为民间借贷的长期存在提供了条件。
三、民间借贷完善、规制的措施
鉴于以上对民间借贷激增成因的分析以及其自身固有的参与主体及其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借贷方式的灵活性、借贷形式多样化、借贷期限长期化、借贷利率市场化的特点,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及实践,本文在坚持对民间借贷的规制采取有重点,依分类的原则下,对其体制的完善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性建议。
1.制定《新型民间借贷机构法》
首先应明确在现有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机构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亟须法律对其主体合法性给予明确规定,以求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所以允许民间闲散资金参与现有融资市场势在必行,制定《新型民间借贷机构法》刻不容缓;其次应当明确其具体职能,服务于民营经济主体。这样,以法律对其职能、内容、形式等予以明确,使其与现有的金融机构实现体制融和、对接、在这一指导思想指引下完善具体立法体系。
2.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以分类规制的方法,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我国现有的相关普通民事法律主要用以规范非针对性的个人借贷行为;二是相关主体法用来规制特殊的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法律关系;三是专门的民间借贷法适合规范以具有商业目的并以从事此行为为经常性活动的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行为。同时,从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区域、资金来源等方面有重点的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有利于民间借贷最大优势的发挥为原则,以民间借贷是否形成规模经济,民间借贷风险集中度的高低来确定民间借贷的具体实施区域,坚持有层次,分步骤的立法,执法,司法原则。
3.建构新型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商事性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完善对商业性放贷人准入的相关法律:一是通过制定浮动注册资金行为的方式以实现限定主体的目的;由于借贷行为的资金密集性高的特点,其注册资本的限定远远高于我国队一般公司的规定。实现交易的安全,维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其可期待利润,最终达到金融市场秩序有条不紊地运行。正因为高门槛可以屏蔽不良放贷人的进入,减少其风险性,并为整个金融安全网的构建提供了屏障,所以规定是适宜的。二是在审查申请人资格的方面重程序、严把关。把对放贷人资格的审查和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软信息”审查作为重要突破口。鉴于民间放贷行为极易引起纠纷,引发犯罪,因此加大审查力度,完善相关规定,以求把那些必须有瑕疵的主体排除在健康民间借贷市场之外,应重点审查放贷人资格中的对申请人和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软信息”。我国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重点规定这方面的程度和条件,并细化程序。
4.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转移制度
通过设立由金融,法律专家组成的危机鉴定中心,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定期警报信息,改进、加强相关网络的融通,实现点、线、面全方位立体化覆盖,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对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要求其与银监会相互协作,对区域内外的隐患给予综合评定,对危险因素加以排除,随时追踪、预测、分析,以期实现市场那个的良性互动。
5.民间贷款利率问题亟待解决
利率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关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范围内,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与借贷利率水平息息相关,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制约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对民间借贷的保护力度。必须设定利率限制,首先要合理规定利率上限。利率本质上是利润率的一部分,因此,利率上限的确定在立法上要求具备很强的技术性,需要对生产性资本和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加以考虑,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契约执行的情况等也应列入必须予以关注的因素,因此,有学者建议确定一个不确定的利率限制。关于高利贷的最适宜的标准,为达到公平保护借款人的目的,则不适宜制定较高标准,并且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后,贷款的偿还客观上存在不确定性。某些借款人为偿还贷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时道德风险的发生必然随之而来,同时,若对高利贷的标准制定得过低,也将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银行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缺乏积极性,使借款人融资出现困难;二是民间借贷从合法转向地下,法律规定的相关缺失,借款人将付出更大的成本。立足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地下钱庄的泛滥充分对第二种可能提供了事实证明。其次需要完善高利贷法律责任制度。民间借贷立法可设置两个利率限制标准,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建立梯级过渡性的双层法律责任制度对进一步削弱高利贷的负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刑事手段对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以实现法律社会的双效应。
6.相关执法部门需加强监管、监察力度,规范执法活动中新型融资市场的秩序
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在公司总资产中的负债比例,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风险临界点—禁止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越雷池半步,否则就是立法的严重缺失和执法的不作为,必将危及金融安全。在坚守这个风险临界点的前提下,应当为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提供新的,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以便于民间借贷的有序、和谐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以确保商业性民间借贷负债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规定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的融资渠道。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线在立法上必须给予明确的划分。其次,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原则下,应有层次,分步骤地放开商事性民间借贷经营者向银行等融资的渠道。再次,对从事三农的民间借贷经营者,应当进一步加大政策性融资资金支出,减少可控的风险。最后,规定商事性民间借贷人发行金融证券,吸收非金融类企业的大额存款、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渠道,使其具有预见性,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刘保玉.物权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王曙光.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制度演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建华,等.中国农村多层次信贷市场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截至2013年11月,在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公司395户,担保公司168户,典当企业15家,上述机构总计578家。此外,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00多家,覆盖了全区95%的区域。行走在地区,门槛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担保公司更是遍布该地区的街头巷尾。据当地权威人士保守估计,民间借贷资本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神木地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超过350亿元,而这些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推动当地经济的煤矿行业。
2、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南六县地区民间借贷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神木县和府谷县,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借贷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机构以及类似私人这种借贷形式。据调查,民间借贷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神木、府谷及靖边等区域,其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煤矿、房地产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需求。
3、资金流向主要集中于房地产、煤炭行业
2005年以来的煤炭涨价,丰富的能源催生了当地的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根据调研报告显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机构融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主要集中于煤炭产业、房地产开发及运输业等。例如只有50来万人口的神木,街道上遍布高楼大厦,神木人不仅大手笔的投资在北京、西安等地房产市场,当地的房产市场价格也在不断上涨。目前神木县城繁华地段2万元/㎡的价格已经很普通。其次资金流向主要为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等。
二、民间资金信贷的影响
1、冲击当地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它不受任何部门的约束和监督,其借贷活动相对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控制,绝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一定程度地扰乱了银行信贷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面对高额的借贷利息,使得拥有大量资金的散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义务反顾的选择高风险借贷出去,这对市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繁荣的借贷市场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2、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资金借入者常常因为其生产业绩不佳、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其不能够按时还清债务,为了摆脱旧债,只能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入新债,这样便加大了借入资金的成本,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成本,因为个体企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方式,减小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企业一旦经营决策失误,就会出现资金的恶性循环。再者,民间融资的利息较高,这也是诱发民间借贷行业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更容易造成资金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朝着不合理的方向流动。
3、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很多都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同事等人中,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订立协议常以口头约定形式为主。部分书写借条的,纸面只注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高额的借款利率,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合规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丧失应有的债权。
三、规范民间资金信贷的对策
1、将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地研究,明确合法和非法借贷的界限,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将民间借贷合法公开化、阳光化。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媒体公示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借款标准合同,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降低部分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的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减少民间融资纠纷。如此,则民间借贷在操作的层面上可大幅度的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2、开放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大量的民间资本以游离的形态出现在市场之中,表明了民间资金没有找到正确投资实业的突破点。制定一些引导意见,控制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流向房地产和煤炭行业,引导资金健康流向所需的行业,若能打破垄断,让民间资金流入到垄断行业,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上游产业、金融业等领域,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可以慢慢理顺民间资本发展方向,这一矛盾自然迎刃而解。因此,放宽民间借贷资本的投资手段和渠道,有利于完善民间借贷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方式 特点 存在问题 管理
当前国家针对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整体投资过热、部分行业局部投资过度等问题,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如连续加息、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然而,这样却使得金融机构信贷扩张能力明显收缩,资金供应力度趋弱,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游离于金融信用之外的民间借贷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金融服务缺少的一些乡村,弥补了当地金融服务的不足,造成短缺资金情况下借贷活动的活跃,给国家货币政策的科学贯彻和落实形成了冲击波。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既有现实之必要,也是基层金融部门面临的重大管理问题。
一、 当前民间借贷的方式
今年7月27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召开新闻会,了《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调研报告》,此次调查组走访了浙江宁波、温州、台州等7个城市的94家小企业、4家专业市场和12家当地银行,并通过网络问卷对浙江各地2313家小企业进行了调查。通过此报告我们可以看出因为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所以在融资渠道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存在:
一是信用承诺借贷,借贷双方相互了解或沾亲带故,信用关系可靠,双方借贷时间随机,以口头承诺方式发生借贷关系,交割期限一般在1年内,交割金额一般以2万元为上限。
二是中间人口头担保借贷。民间借贷中的中间人即经纪人,多为当地声威并望的名流,一些居民的闲置资金通过经纪人放出,资金的安全性由经纪人口头向债权人担保。近年来,这种借贷活动出现了新状态,贷款金额扩大,生产性资金增加,“友情借贷”减少,“资金价格”形成[1]。
三是立约为据借贷,即以文字契约的方式,将借贷的利率、期限、金额等内容加以格式化固定,双方签字画押为证,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但又不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条款,特别在提前还款、支付利息、利率确定上规定不详,往往易产生法律纠纷。
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动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保证金”职工资金、合股经营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于维持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
五是个人委托贷款。所谓个人委托贷款,即银行做中介,为民间贷款的双方牵线搭桥,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方式[3]。
六是财产抵押借贷。此种方式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私下开据的证明债务人财产已向债权人作抵押的行为。
七是实物租赁借贷。一些富裕的城乡居民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的私人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机器、机动车辆等资产,定期对外出租,承租人在租期内分期分次交付租金。目前,这种信用方式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所占比重较小。
二、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
这几年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人和债务人多为先富起来的或新兴的个体工商户、少数民营企业。
(2)借贷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据有关条件,在经纪人的监督下立字为据,完成交易手续。因此其借贷行为极为隐蔽,除经纪人、债务人外,一般外界,无从知晓。
(3)借贷利率高,期限趋长。
(4)手续简单,快捷方便。个人之间借贷只需债权人与债务人经中间人立字为据即可,节省了债务人筹措资金的时间,有利于债务人及时利用借入资金组织生产经营,提高经营效果。
(5)一部分专门从事高利率放债收息,或低息进、高息出,转贷谋取利差的经纪人,从民间借贷债权人中分离出现,出现了“私人钱庄”的萌芽。
(6)民间借贷规模呈快速扩张的势头。据调查民间借贷颇受个体工商户的欢迎,其交易方式将会越来越活跃,交易范围将会越来越大,交易量将会成倍增长。
三、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贷渠道的有益补充,在推动个体经济,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市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
(1)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立手续,多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双方出现纠纷,给司法裁决带来了困难。一是民间借贷信用方式中,经纪人口头担保所占比重大。由于口头担保信用形式的法律约束力不强,债务人、经纪人履约率低,容易产生纠纷,甚至发生居民之间的流血事件,给社会安定带来不良的影响。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立凭证不规范,其原始借据凭证要素不全,有些借据没有注明期限;有些抵押借款凭证既没有办理司法公证,也没有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等等,由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常常发生纠纷,就连司法部门办理起来也感到为难。
(2)民间借贷利率高,发展势头强劲,冲击了银行信用和合作信用。目前民间借贷平均利率水平高于定期储蓄存款平均利率3倍以上,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城乡居民或专食利息者,把自己储藏的或存入银行的闲置资金投向私人借贷,分流了银行部分的储源,削弱了银信部门的资金实力,给银行及信用社部门的经营带来了新的挑战。民间借贷在全社会信用总量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给国家通过银行部门有效地控制社会信用总量带来了一定困难。
(3)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非法的私人钱庄萌芽。民间借贷中一部分专门从事“低息进,高息出”,转贷谋取利差的经纪人的出现预示着在一些乡镇已经存在着不挂牌的私人钱庄。这些私人钱庄的“经纪人”凭靠自己的声望,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专贪利差,由于他们缺乏管理经验及政府部门的监督,多数经营惨淡,有些“经纪人”因无力偿还存款者的债务而携家小及钱财逃离家乡。
(4)经纪人偷漏税现象严重。目前民间借贷的交易行为在暗中进行,交易量对外保密,这就使债务人和经纪人的交易活动逃避了工商、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且丧失了国家的一部分税源。
四、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管理意见
1.完善民间借贷的管束法规。在目前的形式下,既然不能让民间借贷处于管死或失控的状态,就应从政策上、法律上制定必要的措施,改变其约束软化的状况。一是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制订专门法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二是加快国家投融资改革步伐,积极推进以“放宽条件,简化审批,加强服务”为目标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促进民营资本扩张打开体制通道。三是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人民银行指导为基础,以价格机制调节为核心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机制。四是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私人钱庄”的非法行为,加大用法律手段整治金融市场的力度,对逃避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的,对专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谋取利差的经纪人,课以重税,规范其经营行为。
2.金融机构要积极进行经营策略上的微调,科学落实发展观。面对金融宏观调控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金融部门要切实做到“有保有压”,既遏制国家控制行业贷款的投放,又要支持经济发展合理的贷款需求,要避免“一刀切”,切实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对商业银行“双大”、“四重”经营战略应作微调,经营重点由“大”向“优”调整,“双大”与“双优”并重,“大、中、小”企业兼顾、大中城市和县域并举,要将信贷工作的重点前移到信贷营销上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贷款授权方面的弹性,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改变贷款审查、发放、管理、回收等过程中的非市场主导行为,适当降低对基层行的贷款资源限制和扩大比例管理限制,增强基层行的经营活力和服务于地方的主动意识[4]。要继续完善对企业的授信制度,区别企业的不同实际情况调整其相应的信贷准入条件,对信誉较好、有发展前景企业的资金需求,在一定额度内建议不再经过审贷委员会批准,以切实改善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改革和规范经营管理体制,牢固树立支持“三农”发展不放松的市场定位,切实创造条件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并对信用良好、有效益、有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
3.加强对社会信用的管理。一方面,要把民间借贷纳入社会信用总规模加以监控,由村委(街道)定期统计本辖区个人借贷情况,乡镇政府部门汇总上报人民银行、基层银监会派出机构等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结构、流向和价格走势,反映民间借贷利率在不同主体、区域、市场、产品、季节方面的变化及特点,分析民间借贷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关系及相互影响,规范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利率,发挥其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督促银行、信用社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将民间借贷纳入其业务中介范畴,大力发展个人理财、委托贷款业务,从根本上减少民间借贷的地下活动特征,有效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
4.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基层金融组织体系。要通过盘活、整合现有存量金融资源,明确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基层金融机构内增设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突出为城镇中小企业和城镇个体私营经济及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农户、兼顾中小企业、惠及民营经济的金融网络,使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在县域城乡较好地衔接起来,以产生最大的货币政策效应和经济效益。
5.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法律观念不强、甚至不知法懂法。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大力宣传不合法借贷活动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护的特征,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增加民间借贷的“隐性”成本,让群众明白自己在借贷行为中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使借贷活动一旦产生纠纷后能有据可查,迅速得以解决。同时,要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公开审理借贷纠纷案件,警示教育金融消费者,维护借贷双方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张玉明.中小企业融资管理(第1版).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为真实掌握民间借贷的状况及对当地经济金融的影响,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座谈讨论等形式,按经济较发达、经济一般和经济较落后分类,各选取安远、崇义、大余、信丰、寻乌、石城 6 个县作为典型调查样本,对每县的 50 户个人和 5 户企业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调查。欠发达县域民间借贷的现状
覆盖面广,参与者众。在典型调查的 30 个企业样本中,有 80%存在民间借贷行为,而在调查的 300 户个人样本中,有过民间借贷经历的达到 90%。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仍是县域经济体内中小企业、“三农”经济融资的重要渠道,而且发展速度加快。
总量扩大,用途广泛。抽样调查显示,截至 2009 年 2 月末,典型调查样本民间借贷总额为6281 万元,比上年底增长 34%。民间借贷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调查发现,2008 年个人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性支出和农业生产资料支出的金额占比为 85%。
期限趋短,利率攀升。民间借贷主要适应民间资金“短、频、快”的特点,期限越来越趋于短期化,最短的几十天甚至几天,期限在 6 个月至一年(含)的占 59.97%。而不约定期限的融资呈逐步扩大之势,要引起大家的关注。
手续简便,信誉度强。当前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手续简单得多。个人民间借贷多为信用或者担保方式,一般采用标准的一张白纸,视为合约,上面注明借贷双方姓名、借贷日期、金额、利率、期限、签名和手印等内容。
当前欠发达县域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民间借贷的替代效应明显。在欠发达的县域农村,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替代效应正逐步增强。从调查样本看,民间借贷除了投向当地的资源型行业企业外,其余主要投向了房地产业和高耗能企业。民间借贷股权化趋势迅速。调查发现,民间融资方式呈现多样化,除了借贷、集资等方式之外,还出现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比如,一些资金较为富裕的民间投资者开始转“债权式融资”为“股权式融资”,把借贷资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类项目,共享投资与利润。
民间借贷催生职业借贷人和中介人出现。随着民间资本的扩大,一些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在赣州城乡出现。一些资金富裕的个人在民间借贷过程积累了一些经验之后,开始退出生产经营领域,进而专门从事放贷收息,成为职业放债人。民间借贷的区域性变化明显。从调查情况看,民间借贷的区域性特点非常明显。一是工矿业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域,民间借贷自然十分活跃;二是种养殖业发达和个体私营经济繁荣的县域,民间借贷也异常频繁;三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县域,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民间借贷行为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