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1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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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是保证帐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凡从事上述两项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支票使用
1.签发支票时,支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真实、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并按预留银行印鉴盖好印章。金额难以确定的,可暂不填写金额,但收回支票时,要及时在存根上填明。
2.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
3.严格按编号顺序使用支票。
4.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或过期支票。
二、支票管理
1.严格支票使用手续,需要签发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同意,财务人员不准擅自签发支票。
2.因各种原因支票未按期使用应及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