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10:30: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加快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会管理立法要从我国现实出发,做好立法规划,循序渐进地展开。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对当前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分析,明确问题的主次和轻重缓急,立足长远,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立法结合思考。在社会保障法制领域,应先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础和框架工作,继而针对框架内的空白制定相关规范,充实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使其结构完整、功能齐备,既能覆盖全社会,又契合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现状;在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领域,要制定公民结社法或社会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过基本法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正确界定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保证各社会主体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二)及时修改滞后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
立法并非一劳永逸之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也随之变化,这就对立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对于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少都存在着滞后于社会管理的弊端,对于此,就应根据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对滞后的法律规范及时修改或废止,体现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进步性。譬如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领域,及其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整合各类繁杂的解决机制,构建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确保矛盾纠结能够彻底解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强化社会管理执法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
当前执法中,执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权思想,将权力置于崇高位置,执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现象突出。执法机关尚未从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严重背离了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对于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由管制式执法向服务式执法转变,切实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将科学执法内化为执法机关的自觉行为。
(二)重塑程序规则
现实中,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则。为了规范执法,保证执法效果,约束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肆意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必须重塑程序规则。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执法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限,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规则意识,将依据程序规则执法内化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避免随意执法现象和不当执法行为的产生。
三、最大化发挥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与否,针对当前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受缚现象,必须深化司法改革,明确司法机关与执政大、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打破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过度行政化,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确保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扰,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尊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机关无论是裁决任何案件,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裁决方案,避免因裁决方案的缺失而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要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机关的判决一旦生效,对于当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此时对于权益争议,必须依据判决执行,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再次审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强法律信仰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认知
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必须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营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而这就需通过大力的宣传,积极送法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确自身权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真正契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的不仅存在泯灭了法律的人性温情,还浇灭了公众对于法律的炽热情感,使得法律难以成为公众所认同、尊重和信仰的对象。针对此,必须彻底摒除实践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要将法律视为最高权威,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使公民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体现法律的实用性和价值性,使得法律成为公民拥护和尊重的对象,在社会管理中树立起法律的至上威严,建立广泛的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教育治理法治化是在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把政府、学校、社会、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各类教育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完善教育依法治理、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新常态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要依法维护人民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稳定。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各地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时代需求: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必然性
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教育领域亦是如此,面临的都是“硬骨头”、难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着教育的发展,对接受高质量、多层次的教育,有着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如何突破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只能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改革,建设更为高质、合理、有效的教育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一个国家整体生活状况的好坏,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其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依法行政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关键。[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强化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促进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规范教育行政执法,全面落实法治要求,构建公平正义的教育法治环境。同时,教育治理法治化是规范办学、破解学校管理难题的必然选择。作为依法治教重要组成部分的依法治校,就是在落实学校办学自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2]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用法治的方式对学校工作全局、管理全程进行统摄和指导。当前,学校办学过程中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区域实践:内江市依法治教成效
四川省内江市教育系统以法治精神为引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切实推进教育行政管理观念与方式转变,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评价监督,促进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3]开拓了依法治教工作的新局面。
1、以法治意识为导向促进行政管理法治化
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遵循管办评分离的总体思路,市、县(区)教育部门加快形成法治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法律规范的实施与监督机制。
(1)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2014年起,市、县(区)教育部门依法清理、精简行政权力,重点梳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了16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146项规范办学的负面清单。
(2)确保决策科学合法。事关教育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教育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教育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鼓励专家、专业机构长期跟踪研究重大教育问题。
(3)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以教育部出台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各类学校办学、中小学校长等标准体系为指导,制定切合各地和各校实际的标准、规范和程序。依法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市、县(区)整体联动。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设立调解委员会,引导师生和民众合法、合理表达诉求。
(4)强化监督考评效用。完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举报等制度,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2015年,市教育局聘请了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全市学校和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功能。实行教育领域信息公开,重点推进教育经费预算、公共资源配置、入学规则与招生政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要改革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2、以法治思维为指引推进学校管理法治化
以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治理法治化。
(1)筑牢依法治校基础。首先,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学校制度体系。2014年起,市、县(区)教育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所属学校章程制定与核准工作,并启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其次,以法治为核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并建立合理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章制度设立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等。建立设置法治副校长,聘请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对校园各类事务的指导与顾问作用。
(2)破解依法治校难题。事事与家长、学生签订协议或合同,这是内江市在探索依法治教过程中发现的“土办法”,也是被现实倒逼出的一项管理智慧。[4]针对学生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等关键环节,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合同;针对新进教师容易流动、教育教学经验欠缺等问题,与新进教师签订合同;针对部分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后工作激情减退、作用发挥不明显等现象,与拟评聘高级职称的教师签订合同;针对师德建设的重点和难点,签订师德合同。2015年,全市约50万师生参与了合同管理,妥善解决了学生安全事故、教师职称评定等多起纠纷。
(3)强化学校法治教育。通过两年多的探索,内江市总结出了校园法治教育“五落实”的实践经验。落实教材:各学校以法治教育整合各类专项教育,编写切合实际的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营造校内法治氛围,打造实景教材。落实师资:充分发挥政治课教师、班主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作用,安排他们专兼职承担法治教育课程,整合社会资源,建设法治教育志愿者队伍。落实课时:利用社会实践、班团队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各学校每周至少安排1至2节法治教育课,各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落实考试:从2015年开始,内江市中考政治学科的考试内容中增加了不低于20分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纳入学生重点考查范围,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落实经费:对法治教育进行专门预算,将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到位。
3、积极引导社会参与教育治理法治化
学校存在于社区,其发展也依托于社区,让社区参与学校发展有助于实现学校系统与社会大系统的协调。[5]内江市着力构建社区、家庭和学校“三位一体”的育人机制,形成家庭、社区与学校的良性互动机制。
(1)探索建立社区参与学校治理的新机制。各中小学校建立了有社区组织代表、家长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社区协调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社区家长、学生重大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协商,定期通报学校工作开展情况,增进沟通和了解。整合社会资源,联合公检法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目前,已建成市中院少年法庭、资中木偶戏剧团2个实践基地。
(2)积极发挥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纽带作用。制定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内江市家庭教育指南》,引导家长依法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定期家访、组织座谈,共同探讨学生教育和学校发展问题,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改革完善: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策略
1、完善教育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随着我国教育立法进程的发展,教育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但与改革发展的快速步伐和民众日益提高的意识与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多的空白和明显的滞后性,尤其是基层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最为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已明确指出,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等领域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国家层面教育立法的同时,地方立法的进度也必须跟上。应着重针对基础教育、入学规则、师资待遇等难题进行立法和制定政策,坚持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能确实担负起促进教育公平正义、推进学校自主办学、维护师生权益的作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和地方立法精神的指导下,积极利用教育政策、制定实施方案等,推出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行动准则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的法治框架。各学校按照内部管理实际需求制定教育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教育和管理秩序,[6]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常规管理制度,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以制度来调节和控制学校内部各种关系以及部门和个人行为的规范。
2、健全教育治理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原则,明确行政权力清单,健全依法行政依据,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针对教育审批、确认等公共服务事项,要落实标准化要求,定期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所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积极适用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决策的专业性和合法性审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严格按照程序行使权力,明确执法责任,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事前管理、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罚相结合,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手段,正面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时处理案件,引导民众合法理性表达诉求。主动执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理顺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尊重学校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各类议事规则,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纠纷和冲突的基本方式,综合运用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并进行监督的效能,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广泛争取社会支持。
3、推动法治教育创新实践
增强教育系统法治观念是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程,要让教育部门领导干部、行政工作者、学校管理者及广大师生树立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思维与理念。实施法治教育,要有针对性,应该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进行,针对领导干部、管理者和教师的法治培训应体现不同的侧重点,针对各学段、各年级学生呈现梯级的教育目标和学法内容,针对女性学生、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应有专项教学内容。国家教育部已启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编制工作,各地和各学校应根据实际编写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实施法治教育,应体现实效性,尤其要针对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符合其实际需求。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点应是切实维护受教育权和身心健康权利,避免违法侵害,避免学生因无知而导致的犯罪或过错行为。实施法治教育,还要注重实践性,要考虑青少年对法治教育的接受意愿,增加学习的实践性、参与性和趣味性。可结合各类活动开展法治教育,开发生动性强的教学课程,争取社会支持共建校外实践基地,促进中小学生以多种形式参加法治教育。
【参考文献】
[1] 傅治平 余宗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热点难点解析[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110.
[2] 陈至立.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N].中国教育报,1999.12.25.2.
[3] 内江市教育系统依法治教工作行动计划(2015年―2020年),内教党委,z2014{102号.
[4] 李益众,翁小平,施剑松.用法治方式求解学校管理“方程式”[N].中国教育报,2014.11.24.5.
[5] 袁贵仁.中小学校管理评价[M].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46.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很长一段时间被误认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经过我国传统实用性思维的加工、处理,将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撑其信仰存在的内在精神与理念予以删除,仅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法治不仅包含“形式法治”,还包含实质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难以指导我国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期待实质法治的实现。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随社会民主化、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通过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对公权力予以控制,进而保障私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试图通过对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权予以限制,从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权能够有效运用,进而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学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学生管理过程的进一步规范,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学生与高校争讼案例的不断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开始思考原有治理过程中曾运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现问题。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响下,高校学生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以及高校在治理过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导致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相关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导致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立法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并且在其规范中针对学生管理的条文也多以宣讲性为主,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执法主体的模糊规定,往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与此相关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意识到推进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制定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规范。虽然新增“立法”从数量上颇为可观,但就其质量而言,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从内容上看,多体现为与其上位法冲突或者抵触的情形,从而致使规范本身丧失合法性。其次,从形式上看,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以致该具体规定无法具体适用或者难以操作执行。最后,从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规范时缺乏相关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等民主情形,从而导致此类规范一经推出便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正当程序的缺失
高校学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规定,多体现为“重实体,轻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因其对实体与程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理解,致使对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念予以忽略,仅对关涉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未对程序予以合理关注,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办事,多体现为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管理者所应依据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时而被恣意改变。此种情形对于学生而言,因未明确规定其参与、监督以及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导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约,从而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得到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影响并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进程,主要体现于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将学生作为客体,而常常将自己置于主体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学生受处分多表现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听取申辩、举行听证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权利救济的不足
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于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进一步畅通,主要指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发生后包括学生提出申诉、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在内的一般救济途径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碍。例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均对申诉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规定本身不明确、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难以保障申诉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这一机制往往处于闲置状态。而民事诉讼本应作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却受民事诉讼法只调整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案范围的规制,将学生管理过程中涉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纠纷未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即对于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其中,这类案件的典型如学生诉高校未授予其学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具体而言,以上三种权利救济方式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若仅仅通过此三种方式也难以充分解决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纠纷,并且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针对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管理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通过采取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构正当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式,真正实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高校内部主要体现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盖高校学生管理的全部内容,应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类似于考试作弊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适应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显体现为宣讲性的条文具有具体运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针对颁布较早、修订次数少或者尚未修订过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而言,立法不仅表现为严重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还表现为背离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现阶段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进一步推进,应在服务学生以及维护学生权益相关理念的指导下加大对相关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高校内部的“法”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于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且应当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结合本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仅因学生上课偶尔低声说话、迟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给予学生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民主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听取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还要考虑征求在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被管理的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致使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进而保障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广大学生认同。
(二)建构正当管理程序
所谓“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档案法》赋予的监督职能,依法对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进行科学的监管。
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往依法监管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来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得并不好,是方法简单,效果一般。主要的监管方法就是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简称“行政检查”),也就是我们档案部门常说的档案执法检查。就是这单一的方法其效果也不理想,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就更多。据对河南档案执法检查现状调研,一般一个县(市、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大约只对其八分之一的单位进行了档案行政执法。显然,这个执法力度,是很不够的。从实地调研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县(市、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确实是个软肋,个别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时一年连一次档案行政执法都没有”。[2]即便是对很少一部分被检查的单位,“但面对违法事实,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往往过多考虑到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碍于情面,在实施行政处理时,常常是避重就轻、厚此薄彼,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大多以责令整改为主,致使个别单位出现改了又改的现象,档案行政处理停留在浅层次上”。[3]很显然,这些现象的存在离“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和应有的“档案法治治理能力”都有很大的距离。
要改变上述现状,落实国家档案局提出的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应当加强对档案行政监管的研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将科学监管落实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中,以增强档案治理能力。而科学有效的监管既是档案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也是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本文就此做一些探索,以期为我国档案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2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2.1 分类监管。一般来说,档案行政管理就是对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进行监管。“档案事务由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及物质保障等形式性要素和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利用服务、安全设施等实质性要素构成。”[4]但是,由于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千差万别,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有社会团体组织、民营企业,等等,由于这些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其档案工作的内容也不相同,因此,对它们既不能够,也不可能用某种相同的单一方式进行监管,应当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监管方法,以适应不同类别的组织机构的特性。
2.1.1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也就是要对其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及人财物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利用服务、档案安全设施等方面按照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标准规范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档案事务之所以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是因为其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因此,“对国家机构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要严于对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这既合情也合理”。[5]
2.1.2 对于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重点监管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对于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当分为两类:其一,对于那些由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监管基本上涉及其整个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应当是全面的,可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监管内容应包括档案事务的各个要素,既有实质性要素也有形式性要素。之所以对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实施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是因为它们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其二,是对非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的监管不应当涉及全部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则应是重点的,而非全面的。主要应当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而对形式性要素不做强制性的统一要求,甚至可以不管。之所以对其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是因为它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对它们的监管,主要应当限定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上。对其在档案事务上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否有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发生进行监督。只要其不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具体如何实施形式性要素,则是其自己的事情,?n案行政管理部门无需监管,也无权监管。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企业与社会组织已经采用了不同的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无力也不应当要求其采用与政府机关相同的形式要素。如果非要强制其按相同的形式要素来管理档案工作,则实际上是一种乱作为。
2.1.3 对于其他一般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应当采取一般的宣传、培训、指导等的监管方式。对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传统的宣传、培训等共性的监管方法仍然行之有效。当然,这些监管工作并不一定非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做,这些监管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高校、档案学会协会、档案馆、档案中介等专业机构提供。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需要做的是,做好宣传、培训的计划、内容、标准与要求等,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监督”。[6]
2.2 协同监管。档案工作与各行各业的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进行监管的精力十分有限,而且效果很一般,并且在许多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都难以触及。因而,应当采取协同监管的方式,形成合力,实施“大监管”。档案协同监管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档案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种不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因素,着力促进档案事业各参与主体的规范及自律机制,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朝着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探索建立多主体间协同治理协同监管的运行方式和机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2.2.1 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增强监管合力。以“专业分工、条块分割”为特征的传统档案行政监管体制,暴露出各个部门壁垒、协调成本高和监管漏洞等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信息化社会对档案事务的监管需求。当前,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构建无缝隙、一体化的“整体型政府”已成为当前公共行政改革的新趋势。[7]对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在进一步细化各个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着力构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体制。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部门(如国资委、工商局、民政局等)为成员的监管协调委员会,制定协调监管策略、方法,统筹协调监管档案事务。尽快设立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2.2.2 构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同监管的模式。档案事务的协同监管不仅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多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参与,更需要各主体之间围绕共同目标凝聚共识,依法依托统一协同的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互动、互助,形成有机的协同监管体系。第一,在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同监管交流协商机制。转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监管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的对话和协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讨档案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研究解决策略,促进档案事业协同监管各主体间的充分沟通,彼此尊重,凝聚共识。第二,依法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对档案事务的监管边界,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协同监管,特别是要注意管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档案事务的结合部,消灭“?粝潞凇保?不留漏洞,不留空白地带。第三,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工作的互动互助。通过一定的沟通平台,实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互动,为对方和双方档案事务的结合部的监管范围执法提供信息,互动帮助提高档案事务监管执法的精准度。
2.2.3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面对众多的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仅仅依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一的监管主体,显然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第三方力(包括档案学会、档案中介机构等)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监管机制进行合作协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
2.3 创新监管。科学监管的动力是开拓创新,对档案事务监管的创新,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3.1 改变监管理念,实施阳光监管。其一,建立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公开监管权力与事项。凡是涉及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要在清单中一一列出,每一项监管职权都必须明确列出与之对应的职责,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内容,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防止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异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监管事项、内容、依据、标准等一一列出。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并对监管对象按照公开的监管事项及时进行监管。其二,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保证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实施效果,还应当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让社会群众参与到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来,增强社会群众对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认同感。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社会群众监督档案行政监管职责履行的氛围。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搭建各种平台,鼓励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格局,更促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2.3.2 改革监管方式,采用多样监管。一是激励型监管。激励型监管,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物质和精神诱因方式和手段间接引导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行政活动方式。激励型监管容易使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接受而自愿实施特定行为从而实现监管目标。二是协商性监管。协商性监管是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监管目标,“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或第三方组织在对话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和目标,并围绕目标的实现以契约或其他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且付诸实现的监管方式”。[8]协商性监管极好地体现了合作治理理念。协商性监管的优势在于:各方主体能够更为广泛地直接参与;创造性地解决监管问题的机会;避免诉讼的潜在可能。三是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档案行政相对人采用辅导、协助、劝告、建议、示范、告诫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促使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一定的档案行政目的的行为。相对于其他监管方式,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指导具有行为选择上的自主性。档案行政指导以其简便、灵活的特点,充分发挥出补充替代、协商疏通、引导促进、预防抑制的作用,不但弥补了档案法律法规的某些空白,而且充分调动了档案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
2.3.3 改善“技管”条件,推行智能监管。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档案行政监管。搭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加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全面整合各种档案监管信息资源,为档案行政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治理能力。
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治社会高校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从健全立法体系、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做好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然而,当前的学生管理还存在着法律观念淡漠、法律关系不明确、制约机制软弱等问题,不但有悖于法治精神,并且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管理机制。
一、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高校法律地位既关系到它与政府、社会、教师以及学生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重新审视高校管理权以及分析、解决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纠纷的前提,高校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当高校与其他平等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高校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时,高校还应具有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地位。高校的公法人地位意味着它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它又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具有独立的人格,高校的特别法人地位虽未被中国立法所明确,但从法律的规定、从高校管理权的公共性及设立宗旨的公益性来看,显然应当确立其特别法人地位,明确这一地位与西方法治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定位以及当前公立高校公法人化的趋势相符合。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构成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实质是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高校为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授权内可以制定内部规则,并依此在合理程度内限制学生的某些权利。
(一)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治校模式占据主流
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的治校方式,己无法适应全球化趋势下高等教育走向的需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转变传统的育人观念,树立法治理念,即以权利作为人才培养的生长点和立足点,即确立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以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价值标准。要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学生管理法制建设已有一定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法律体系各层次问有冲突、法律制定上有疏漏、立法上有空白、法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学校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高校行政监督是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是高校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的重要形式。高校行政监督对高校管理目标乃至教育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
(二)法制手段管理处于艰难摸索中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而伴随着高校学生法律观念、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高校大学生的管理以不能适应当前法治社会,进而出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者的法制观念相对薄弱。虽然法制管理在高校己得到了开展,但是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者法制观念的淡薄,仍不能使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相互平衡,依旧处于高校可任意处置而学生只能服从的情况。二是实体规定的冲突和缺失。许多于高校的管理制度都存在着与法律规定相互抵触的现象,出现了管理法治化模糊的情况,对保障大学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不能真正的保证学生的利益。三是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以及程序规定的空白化。建议加快完善学生申诉等制度建设,以有效发挥其作为学生权利主要救济渠道的功能,并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联系,同时,司法审查也应介入对高校行为的监督与控制。
三、高校对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
通过对当今高校法治化管理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因此,改变传统的非法治化的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对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有重要意义。
第一,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双层关系的根本要求。高校与学生之间既有“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大高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而学生则是自主择业,双方互惠互利,形成“平权型”的法律关系。
第二,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是解决当今大学生管理纠纷的主要途径。伴随着近年来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越来越多的高校大学生通过采取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诉讼虽为解决纠纷最有力的途径,但不能从根本上使矛盾得到化解。
第三,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和国际接轨的重要体现。法治化的管理是之后高校管理的必然趋势,是现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国家竞争能力的必要手段。因此,加强我国高校的法治化管理,积极参考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是当今我国教育管理事业的重要途径。
第四,大学生法治化管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明确规定。我国于2005年出台了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于同年九月份正式启动实施。新规定通过继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方针,更是将学生的权利突出出来,充分体现了一种法制精神,法治化的管理。对学生的处理标准更加清晰明确。新的规定取消了之前法律依据不明确的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了更加明确的,有法律保障的标准等,确保了学生处理的准确性,合法性。同时对学生的违纪处理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贯彻正当的程序,确保学生的权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了明确。新规定明确的提出了高校学生应遵守的6项义务以及享受的6项权利,为学生明确自身的责任与权利做出了说明,确保学生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增强法律观念。明确了学生的权益救济制度。新规定的提出,明确了学生权益的救济制度,学生在受到处分后可以进行申辩、申诉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高校管理的法治化思想。
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内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学生管理机构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体系,用以调整学生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民主法治的观念构建合理的学生管理工作的权利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调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在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实现规范化、合法化、秩序化、民主化,使高校的指导、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合法有序进行。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高校的学生管理活动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受法律法规的制约。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存在民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论在何种法律关系中,高校在学生工作中都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更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即法律没有明确授权高校做的则高校无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财产自由的措施。因此,高校在制定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及办法时,自觉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第二,以法律为基本准则,来调整高校学生管理者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工作的内涵,因此,高校学生管理者和学生双方都享有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与学生的自由权、财产权等权益相冲突时,高校应以法律为基本准绳,依公平、正义原则来协调双方的矛盾。
第三,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求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缺少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教育管理者也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必须依正当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
五、高校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近年来伴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人们法律观念的加强,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己不能适应当今的法制社会,因此,建立健全高校的法治化管理制度迫在眉睫。《普通高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落实,完善了高校的管理制度,确立了高校管理法治化的新方向。
第一,更新管理理念,确立人本思想与法制管理。
要确立新的管理理念,首先我们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摒弃为方便管理而淡视了人权的管理手段,要学会关心人、尊重人、激励人以及尊重人的权利价值,让学生的人权意识得到近一步的加强,确保人本思想的建立;其次,要想实现高校法治化的管理,加强高校管理者的法制理念尤为重要。
第二,依照新规定,完善高校规章管理制度。高校为了实现法治化管理,要求依照新的规定,对学校已有的规定进行一次彻底的修改,对不符合法律要求、与新规定精神不相符的制度要及时进行修改,在修改的过程中学生代表也应参与新规定的制定过程,确保过程的公开、公正。对新规定中原则性较强的条款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基本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于今后的管理有据可循。
1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国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仅要全面推进党的法治,做到依法执政,还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法治,而且要推进社会法治,从而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可见,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重要领域和重要一环。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法治,法治国家就无法推进;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可以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全面推进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法治乡村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农村的重点领域,提倡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也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国理念,再次为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奋斗目标,是完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广大农民也对依法治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他们强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生态文明、宜居乐业的“法治农村”,把美丽乡村建设和管理真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的发展轨道。
近几年,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扩大,而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氛围,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强农村法理化法治建设。然而,从目前法治乡村来看,如何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识,从而建立良好的农村秩序,最终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恰恰是我们在“法治乡村”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2“法治乡村”建设的问题及现状
2.1宣传不到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法治状况无法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层乡村干部无法胜任农村法治宣传员的角色,在工作中没有很好的重视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宣传工作,推行落实国家政策往往摆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传员的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下乡时间短,日常工作任务繁杂,导致大叔村干部无暇宣传法治乡村重要性。虽然法律对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的法治操作过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还是难以发挥。最后,国家普法法治宣传队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传,而很少甚至没有普及到农村。农村法规体系的缺失进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旧无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村民守法及其执法依然存在问题。
2.2法治意识薄弱,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农村作为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推行的重要社会群体而言,整个农村因为种种原因对法律的认知及认同度较低,村民的守法意识及其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都很差,村民对农村的礼仪习俗的尊崇遵循都超过了对法治化的应用范畴,大部分农村都缺乏现代法治化社会所应具有的民主氛围。我国农村受自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之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对农村大多数村民、村干部是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及其农民的法治观念赶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调解农村的社会矛盾、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不够明显。加之农村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和谐有序发展。同时,农村传统文化观念中的家族观念、血缘关系、宗族派系相对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据了社会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农村整个经济基础水平和现实社会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农民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还不够系统化,普法教育的知识水平与普及程度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与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中提出的新知识型农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而这一切,农民传统观念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
成熟稳定的市民社会是中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由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治理转型的基础。市民社会以身份和权利平等,社会行为法制化和资源分配公平化的制度代替旧时代城市人群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的现代社会,构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础。
一
(一)市民社会与城市治理的关系
市民社会的城市治理是政府与市民以法治化为前提,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有秩序地实现社会良性运转。
市民政治地位平等化。城市人群传统等级制度转换为市民社会,意味着市民社会成员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其形成过程就是等级制度演化为权利平等的制度。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平等化特征,为市民从传统城市治理模式中的接受者成为城市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和共同治理者,与政府和其他组织一道构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础。
市民意识与行为法制化 。市民社会的特征是法制化和规则化,社会成员摆脱了政府的附属物地位,行为不再受政治力量的控制而成为自由的市民。在市民社会中实现了社会利益多样化,社会结构多元化,社会治理制度化,社会行为法制化,社会成员实现普遍的身份平等并恪守公认的行为准则。
资源分配公平化。城市治理的前提在于政府治理现代化,即政府为市民社会的发展让渡出生存空间,市民社会的发展又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同时对政府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督①。市民社会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阶层需求,目的在于填补政府的“公益真空”和资源分配偏差,以助于实现整个社会资源分配公平。
城市治理新型化。市民社会存在的方式以众多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由市民自愿组成的组织,目的在于不同市民阶层实现自身利益和参与公共事务。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组织是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并且成为连接市民与政府的桥梁,因此可以通过自愿结合而形成不同的利益团体以追求社会的平等和利益均衡。
(二)城市治理的路径
今天市民社会生活的自主性增强,政治参与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利益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城市治理的路径由市民政治参与逐步过渡为社会自主管理为主的城市治理模式。因此,城市治理的基本路径就在日益复杂化的城市治理中,以法制化、制度化为基础开展治理,同时保障、引导、激励市民有序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自治。
二
(一)传统政治文化影响制约城市治理
在城市治理与市民社会关系中,政府与市民社会在运作机制上相互独立,功能上彼此协作、相互补充,职责上互相监督。从宏观层面看,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为政府的治理创新为市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提供外部环境;而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和市民的基本素养也构成了城市能否实现良性治理的基础。从微观层面看,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为政府对市民社会的培育支持、规范管理、评估监督,市民社会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事务。二者在各自的层面和角度行使职权,担负责任,相互促进和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城市治理的良性互动。在双方的互动关系中,政府与市民社会间从“零和博弈”到“整合博弈”,最终实现双方的共存共赢。实践证明,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和方式并不适应市民社会发展的需求。目前市民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深度和广度不高的现实,显现了市民社会发育的低成熟度,可以看出我国城市治理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与模式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传统政治意识的影响。传统的儒家政治文化重礼治而轻法制,重权威而轻民主,导致社会治理的决策模式是典型的权力和精英决策,执行程序和评价主要取决于权力精英的意志。这种影响的结果是城市行政决策和管理者与市民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沟通,市民自身的政治素质和能力也存在局限,没有介入社会管理的机会。
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影响。政府与市民双方地位不平等,社会成员的极少参与公共事务,缺乏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同时现代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和高度的信息流动等特点,政府有可能因此产生公共政策制定失误,执行乏力。
现有城市治理模式与市民社会发展的差距。社会转型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社会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已不适应市民社会利益多样性和复杂性的需求。
(二)市民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
市民政治参与意识薄弱。虽然我国正积极通过推进教育的大众化,城市阅读来提高国民的素质,但从总体上来说,市民难以适应和参与现代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市民的政治素质与文化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仍需进一步提高。
市民政治参与能力弱。各阶层掌握的政治、社会、经济资源以及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文化认知水平的不同,使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部分市民政治参与能力低下。
(三)市民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归属与认同
市民在公共事务的参与中,缺乏对社会公共事务和集体利益的相关争取。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放任集体和社会利益的丧失,其本质就是缺乏集体和自身利益的平衡意识。
从总体上看,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民主程度的提高,市民参与政策制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从而推动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发展,推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了城市治理现代化。但是,在市民社会参与与组织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三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面对社会的多元化,能否合理整合和正确引导市民社会的各利益主体,并有效处理各种公共问题决定着地方政府城市治理能力的水平。
(一)以法治化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以法治化为导向实现城市治理创新。要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构建城市治理创新体系,建设、健全市民社会的各项制度和体系。实现城市治理的全民参与态势,平衡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政府依法行政与市民参与的关系,同时建立合法、便利的市民利益诉求和解决渠道,实现公共政策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均衡,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建立社会稳定和市民利益保障的有机机制,最终实现城市治理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探索城市治理法治化模式。政府运用法律的手段,实现行政和权力行使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将城市治理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有效达成城市良性治理的社会公共管理目标。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城市治理的具体事业有法可依,让市民在要求公共服务时有据可循,同时能够通过正当的程序公平地获得公共服务。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程序、方式、监管和评估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把握好正确的政治和文化价值取向,处理好政治与城市治理创新的关系。探索形成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协调互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法治模式。通过社会组织法治化的路径,在契合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和社会情势现实基础上,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的综合城市治理体系。
(二)加快拓展市民社会参与路径
社会团体发展的前瞻与思考
加强智库研究建设新型智库
做好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对接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议
“三社联动”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改进我国儿童安全保护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与对策
新常态下中国式邻避困境的解决思路
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民间公共资源的传统利用与乡村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基于近年来几起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分析
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领导力
英国开放公共服务改革及其启示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加强国家安全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设计
运用协商民主创新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
县域社会协同治理的“田东经验”分析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微信谣言治理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城乡社区服务差异分析及政策建议
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引导新文艺组织和文化群体参与社会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方略及挑战
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社会发展展望
从台湾社区发展看社区网络治理的前景与挑战
社会风险与基层社区治理:问题、理念与对策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充分发挥关工委的独特作用
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开启中国社会学研究的新“黄金时代”
中国合和式风险治理的概念框架与主要设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东“义集”的兴起与地方市场治理策略
人口老龄化再认识及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推进以社区治理为基础的城市治理现代化探索实践
《国家安全法》颁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公共应急管理法治化
推进公共安全体系系统化常态化法治化社会化建设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6-0078-02
软法是人们自愿的共同协商制定,并且是愿意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定。它有三个特征:其一,软法制定的主体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其二,软法制定的主体存在多元性;其三,软法的功能具有妥协性。所以说软法不像硬法那样具有强硬的规定。就村规民约来说,它是每个村民在自身利益与集体利益、全村利益的衡量中,权量出一个相对公平,全体村民都可以接受的一项公约条文。
一、目前软法在农村治理中的困境分析
农村软法有其存在和实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明显的区域性与边界性,在当今现实农村治理中,软法的运用实施也面临着些许困境。
(一)软法创制主体文化偏低
现如今,农民文化水平比过去有显著提高,但就常驻在农村的人员文化素质来看,仍然偏低。虽然现农村教育覆盖面越来越广,但农村的人才短缺仍是一个严重突出的问题。因为农村的资源、交通、环境等因素影响,很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村民不愿意留在农村谋发展。再者由于打工潮的涌起,农作物价格的下降,村民更愿意出去打工,因此留在农村大多数是一些老弱病残,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不愿意参与到农村治理中。他们自身的文化水平也限制了他们的能力,若是这些人参与到软法的创制过程中,软法的内容必定缺乏合理性与代表性。
(二)软法规范效果失灵
软法的效力一般靠“软约束力”来执行,但就其本身来说起不到规范调制的作用,对于成员的奖惩一般靠农村舆论,这就导致了部分软法的威信丧失,失去其规范作用,与道德的功效混为一谈。奖惩机制的不健全与实施效果不当会使村民对其失去信心,也没有了参与的热情。比如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在村干部换届期间,不能有黑幕及贿赂情况,发现后一律取消资格,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多种原因,村民不去举报或举报后也不予惩罚。还有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党员选举、村里活动、资金流向一定要及时公布,使其透明化,而在具体执行中,对于没有做到的情况,村民也是作为闲谈抱怨一下,并未采取具体措施予以惩罚。软法规范效果的失灵,不仅不利于农村自身的进步,也会阻碍农村法治化进程,更可能是“善治”的绊脚石。
二、改善农村治理中软法困境措施
软法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规范,它尊重了共同体成员的主角地位,可以发挥基层组织和村民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因此要及时解决农村治理中软法遇到的困境,充分发挥软法的积极作用。
(一)贯彻落实法治化道路
农村治理是一个多元的治理过程,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这些外在推动力,村民是农村建设的直接建设者与承担者,是农村治理主体与农村内在发展动力。因此可以完善农村治理规则与制度,做好硬法与软法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法治化进程。如江苏张家港推动“多位一体”治理创新,通过制定议事规则,协商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村规民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村务监督等完善制度,推进基层法治进程。
(二)培养规则意识
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应当有效形成并落实以本村村民实际利益意愿需求为目标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决策与实施可以培养农村村民遵守规则的自觉意识,从根本上说,我们必须以规范化的手段和途径,将各项农村事务、民生政策落到实处,引导农村治理在具体路径上的运作机制朝着更加符合村情、民情、社情的方向规范化发展。如今,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协商机制,有一个合理的协商参与程序,因为硬法并不能涉及农村具体的生活风貌,村务监督体制等。软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共同体成员约定俗成的结果,所以软法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提高参与意识
只有让村民广泛参与进来,充分表达村民自己的意志、意愿,才可以协调改革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减少缓和村民的抱怨心理。再者村民亲自参与到软法的创制过程中,增强了软法规范内容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也可以潜移默化地弥补村民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如何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呢?我们一定要把握好时间维度,选择避开农忙和外出打工的时间,可以在年末或年初,村民休闲时给予意见商讨和征集。这样,使得很多村民都有机会参加,也会为了自身利益去集言献策。
(四)惩罚机制合法化与有效化
软法作为一种规范是一种效力,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软法规范已形成,我们就必须遵守。首先要规定软法形成过程的程序化与合法化,要使软法牢牢地套在法律这个牢笼里,要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就不能只依靠村民自主遵守与服从,要增加软法的信服力。再者可以让软法硬起来,就是指当软法的相关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失灵的时候,我们要充分调动政府政策手段对其进行补充,提高政策手段在《村规民约》实施过程中的促进和辅佐作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将部分软法规范转化为硬法规范,赋予其完完全全的直接的国家强制力,让软法硬起来。
三、结语
软法治理有利于农村治理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进,也是走向农村“善治”的途径。软法本身在农村治理中也有一定缺陷。对于农村本身来说,硬法的运用与实施也是必不可少的。硬法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于农村事务的干预与控制,而软法体现的是村民内在的需求,纯粹的软法无法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预防与制裁,因此在治理中必须两者合力,软法规范可以为硬法提供具体的正当的支持,而硬法是软法指定的框架结构,软法在创制与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硬法规范,而不能任意违反硬法的规定,除非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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