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 17:05: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现行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没有达到一定的法律层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均表现不足。内部审计法律不足,就无法使审计人员获得到足够的法律依据,审计结论也缺失足够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二)微观层面存在的问题①内部审计结构设置不合理。内部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得不到足够重视,往往依附于财务部门而损失了客观独立性,限制了审计工作的作用发挥。②规章的制定与落实不一致。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发展不平衡,一些事业单位根本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审计工作完全是依照个人的经验来实施;而一些事业单位虽然有章可循,但在工作中并未全部履行,久而久之变成了应付上级的摆设。③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无法保障。当前,大多事业单位还未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制度,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宏观层面的对策1.加大法制建设法律社会强调依法行事,有了法才能规范和约束相应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①建立与《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法规,形成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三足鼎立的局势,实现优势互补。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客体、目标比较特殊,所以制定专项的审计准则十分必要。③在新准则未实施前应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实践、经验总结新的统一的暂行办法。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全面的认知是顺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①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起来,通过与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和合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②对于负责人的选聘,一定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的考核环节纳入到干部任用依据中。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过向相关人员宣传达到沟通畅通的效果。
微观层面的对策①建立内部审计规范。对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整改,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审计规范。对于有条件的高校、医院等还可以建立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审计规范,当然规范应建立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之上。②落实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由被审计机构、组织部门及领导进行打分评价,而对审计人员考核的重心应放在审计质量上而不是审计数量上。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重大违规或责任事故追究,形成必要的威慑力。④实施项目管理,做到经济责任审计经常化。通过项目管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统筹、科学的安排,争取做到数量与质量两个统一。另外,审计任务与审计时间出现了矛盾,所以实施项目管理有利于该矛盾的协调。⑤建立质量控制制度。要合适地分配审计人员,争取做到各尽其长;审计方法要因地制宜,采用合适的方法;除三级复核外,要明确审计取证的范围、方法及责任;审计取证要侧重于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对取证承担责任。⑥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越有效,审计的风险越低,对此要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账目;合理设置审计机构,尽早实现审计信息化;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人民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一方面,中国政府大力减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一系列国家宏观金融定向调控政策也在助力农村经济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正不断涌向农村,这无疑为新常态下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巨大机遇。在这一关键时期,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的农村经济能否把握机遇,维护国民经济整体的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审计监督将会变得愈加重要。村居政府是政府部门的基层单位,农村领导干部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只有农村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才能维护我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只有一切从广大村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重,才能把握机遇,实现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顺利转型。基于国家政策重大利好和财政、工商业资金的大量投入的良好契机,农村领导干部能否严格落实“三严三实”的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巨额资金用在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刀刃上,这是至关重要的。新常态下的农村建设新发展,不仅仅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是构建人民满意的基层政府的新目标。有效的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基层政府部门廉洁高效的有力保障,是达成新常态下新目标的坚强后盾。
二、新常态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经济责任的认定困难
从农村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来看,村主任既负责村居的财政收支,也是村中大小事务的财务负责人。新常态下,投资于农村建设的财政资金将会大幅增加,而村主任的这种双重身份,体现出村居政府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势必导致个人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及复杂性增大,从而最终影响到对经济责任的认定存在困难。从审计的内容上来看,我国村居政府机构多采用多层财务管理模式,即村居政府机构的收支既在本级列支外,还会在上级财政机关或部门列报。这样一来,如何界定经济责任的范围就存在诸多难点。
2、审计主体的权利范围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从“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这其中并没有明确关于村居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规定。当前,我国村居的审计工作多由农管站负责,虽有审计权限,但村中事务多由村居领导直接负责,迫于上级压力,使得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备受质疑。与此同时,农管站中审计力量薄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如果由上级审计机关直接负责村居经济责任审计,却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具有说服力。
3、专业审计人员匮乏
由于村居审计部门没有审计机关的直接编制,存在着招不到专业的审计人员的问题,致使村居审计部门审计力量薄弱,职业化程度较低。与此同时,在历届领导干部更替的特殊时期,审计任务量大与专业的审计人员匮乏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这都会直接影响到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从而最终影响新常态下农村经济的顺利转型。
4、审计内容单一
新常态下,在国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号召下,农村各项经济指标都呈现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在良好的财务指标的背后并不一定意味着村民对生活满意度的提升,也并不意味着村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和谐度的提升。我国村居经济责任审计仅仅以财务信息为主去衡量农村的发展状况显然不够全面。
5、国家政策的落实审计困难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将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农村也将越来越多的接收到上级拨付的重要专项资金。在目标管理下,上级指示是村居领导干部贯彻经济方针的依据。然而,在国家经济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下列问题:首先,国家的经济方针属于宏观层次的目标任务,并不一定适合每个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村居领导干部如何理解上级指示,以及采用何种方法贯彻实施都各有不同。最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加之存在的农村资金监管上的漏洞,可能导致重大专项资金的流失。因此,在审计工作中,如何正确看待村居领导干部在制度化的指示下开展因地适宜的工作以及工作成果,如何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是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难题。
6、审计标准模糊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独有的一种审计类型,而村居经济责任审计又是近几年刚刚起步,地区之间审计经验的交流较少。与此同时,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缺乏明确、系统的评价标准,在开展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只能利用职业判断对村居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主观评价。因此,当前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经验匮乏,审计标准模糊是审计人员面临的问题。
7、审计结果运用不到位
在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后期,归纳提炼审计意见时,由于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得出的审计结论多是笼统地对经济责任的定性。而缺乏定量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就会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很难与村居干部的升迁及绩效考核挂钩。与此同时,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不透明性意味着广大村民无法对村居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都违背了村居经济责任的基本动因。由此可以看出,针对现有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还不到位。
三、新常态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路径
1、转变审计观念,拓展审计内容
村居干部多是实干家,在对待当地的经济发展问题存在较大的知识短缺。村居经济责任审计固然是以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为对象,但是村居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猫抓老鼠”的游戏,如果审计人员站在了村居干部工作的对立面,无疑会相悖于审计服务经济发展的本质。因此,在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要转变审计观念,因地适宜的开展审计工作,增加审计过程中与村居干部及村民之间的沟通。在村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还要对农村经济整体发展状况进行考察,促使审计人员与村居干部间形成良性互动,促使审计活动与村中事务相互契合。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不应仅仅关注财务信息的审计,更应该关注村居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
2、从宏观层面调整村居审计组织的结构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在农村资金收支增长,建设项目增加的背景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势必呈现常态化的发展趋势。如若审计权限依旧模棱两可,必然影响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最终影响国家大力发展农村建设政策的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主管农村工作、农业经济的议事协调机构,如若在其中专门增设审计部门,从宏观上创立适合村居审计的体系结构,明确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主体及审计范围,就会消除当前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权限模糊的尴尬局面,同时亦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
3、及时反馈审计成果,配合部门工作整改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农村建设发展速度加快,这其中必然会暴露出种种问题。审计的本质在于监督,监督不仅仅要查出问题,更要找出问题背后的原因,并促进相关部门对问题的整改。为使审计结果披露出的相关问题能够落实整改,审计结果必须做到细化和量化。细化的审计结果要做到责任划分恰当,明确到具体部门及经办人员,从而实现多部门的协同整改。而量化的审计结果就是要将审计结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将审计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人事工作档案中,以便将审计结果充分与村居领导干部的个人业绩、升迁相挂钩,作为今后人事调动的参考,这也是审计整改的一个重要部分。
4、完善审计评价体系
完善的审计评价体系应是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定性评价结果是基础,定量评价结果是在参考一揽子定性评价结论上的具体量化。新常态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不再仅关注财务信息。因此,依据对审计结果的评价内容不同,可将其定性为财务责任,法纪责任,管理责任,社会责任,个人经济责任五部分。依据每一部分重要性的不同,再分别赋予对应权重。同时,把每一部分内容细化分解成不同的评价指标。
5、增加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经验交流
县级审计机关内部也要建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定期召开审计内部工作交流会议,相互交流优秀的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将优秀的审计方法、审计评价标准计入数据库,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关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
作者:徐博雅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参考文献:
[1]白日玲.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与作用[J].审计研究,2008,(3).
[2]陈广升,王乃秋.经济责任审计应用于基层央行离任审计工作的实现路径探讨[J].风险防范,2011,(10).
[3]罗艳芬.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D].西南大学学位论文,2012.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0)02―0009―05
作者简介:刘爱东,女,山东高唐人,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审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审计学会个人会员。主要从事会计与财务理论、现代审计理论与方法、反倾销会计等领域的研究。主持完成和正在主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省部级及横向科研课题30余项,其中10项分别获省部级奖;撰写并公开出版教材、专著8部,在《会计研究》、《金融研究》、《审计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等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历经十几年的发展,不仅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帮助政府、企事业等单位优化管理,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拓展了审计理论研究的创新路径。为对这一具有时代特征审计模式的运行有―个基本了解,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课题组在对长沙、衡阳、永州、岳阳等地经济责任审计现状进行实地调研的同时,设计了一套由32题组成的调查问卷,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回收问卷18l份,其中有效问卷180份)。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十分有价值和值得思考的问题,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经济责任审计人力资源状况的调查与统计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人力资源总体状况,我们选择了被调查对象的所在单位、年龄结构、学历构成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即相关法规、制度等)指标反映。图1为调查问卷所访对象的工作单位分布系列。
图1的统计结果显示,国家审计机关83人(占46.11%),地方各级政府部门16人(占8.89%),大中型国有企业72人(占40%),学校/事业单位9人(占5%)。被调查对象基本覆盖了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各类型代表,包括省、地、市县各审计主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主管领导,计划、法制、经济责任审计处、室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一线人员,被审计单位(对象)的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即审计机关)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或内容(即经济责任审计所监督的“人”与“事”的有机结合。“人”――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经济责任审计所监督的“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分别为46.11%和53.89%,这就为后续调查研究的客观性、可采性、有用性提供了保证。
表1和表2分别反映了调查问卷所访对象的年龄结构及学历构成。
从表1年龄结构看,无论是所访对象的总体,还是被访的审计机关,年龄在45岁以下的占了70%以上,这从某一侧面说明经济责任审计这支队伍年轻化的基本状况,预示着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前景。表2的学历构成显示,被访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5%以上,且本科学历为主体(分别占58%和67%),而研究生层次的人才相对偏少(分别仅占3%和4%)。这说明经济责任审计这支队伍知识化总体状况相对不错,但需要关注高学历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优化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即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的相关法规、制度等),是伴随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从1999年6月中办、国办下发的“两个暂行规定”(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正式确立),中央五部委不断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各省、市、地区根据自身情况相应出台的相关暂行办法、指导性文件等,到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法律形式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作为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的相关法规、制度等知晓理解、研究状况,不仅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也反映了经济责任审计人力资源的质量。为此,我们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原则及对2006年我国新修订《审计法》学习、研读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如表3-5所示。
从表3-5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看,尽管在具体调查内容或回答选项上有一定差异,但回答不了解、不清楚所占的比例都比较小(分别为0.45%、2.78%和6.67%)。对新修订《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相应调整内容,回答不清楚的比例略高(为6.67%)的原因,我们认为可能是被访审计机关以外的人员或由于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时间不长的原因所致。这除了启示我们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的相关法规、制度等的学习外,也实地测试出了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具有较好的政策水平。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内容的调查与统计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审计模式,其定位和内容直接影响着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内容。由于不同类型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目标不同,故相应审计内容的侧重点也不同。为此,我们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目标与侧重点的定位、划分的责任类型、党政领导干部及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等不同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如表6~11所示。
表6、表7的统计结果说明,为廉政建设服务、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为组织部门考核、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应当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目标与侧重点(占了57.00%);同时,在进行经济责任的界定和确认时,应重点划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为首选。表8、表9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注重“以党政领导干部管辖的政府性资金运作为主线,围绕科学发展观与绩效观展开审计”(占52.12%);而“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被审计责任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的情况”次之(分别占25.87%和20.85%),回答“不清楚”的只有3人次(1.16%)。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具体内容,52.78%的选择“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等”以及“检查与评价领导干部履行“四权一规定”情况,即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执行权、经济监督权和遵守廉政规定”等为其主要具体内容。我们认为,这一统计结果是比较符合目前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情况的。
表10、表11是关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大、中专院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的统计结果。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具体内容应当是“对所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占46.67%,只有3.89%选择“被审计责任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的情况”;选择“以上均是”为48.89%,而只有1人不清楚。
我们认为,表10、表11的统计结果,基本反映了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大、中专院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和相应审计的主要具体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实践运作要求具有一致性。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状况的调查与统计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保证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手段、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以落实的控制机制,自产生以来,是在不断创新、完善中求发展的。为客观认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运行状况,探寻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实现的对策及其未来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就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整体评价、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地方政府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及与审计部门的协调情况、影响我国审计发展的主要因素和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实现的对策等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如表12~19。
表12―15分别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整体状况(良好和一般占了约75%)、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好、较好和一般占了近72%)、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非常重视和比较重视达55%)和经济责任审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情况(选择很好、较好和一般的比例为91%以上)等视角对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与了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但回答存在问题、不理想或不够重视的也占了相当的比例,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和思考。
表16―19所调查问题的统计结果,可能会对我们有一些启示。比如,我们发现,在“影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主要因素”中,“审计管理体制”为首选(45.57%);“经济责任审计实际运行中最难办的问题”是“缺乏合理评价指标,难以做出客观评价”(58.44%);“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审计监督时间窗口”选择“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高达86.67%;而“实用、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49.54%)也成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效率实现的对策”的首选。
四、结论与思考
(一)结论
综上各部分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及分析,主要结论如下:
1 调查对象(或样本选择)为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和各类被审计、监督的对象,其比例分别为46,11%和53.89%,这是本次问卷调查客观性、可采性、有用性的基本条件。
2 经济责任审计人力资源配置具有年轻化、知识化、较好政策水平等总体优势,但需要关注高学历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优化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
3 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和内容直接影响着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效果,不同类型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目标不同,相应审计内容的侧重点也不同。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基本验证了不同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差异和相应审计的主要具体内容的不同。
4 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整体状况、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程度和经济责任审计机关与政府等部门的协调情况等视角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状况良好。但“审计管理体制”、“实用、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等被认为是影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主要因素和经济责任审计实际运行中最难办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和思考。
(二)思考
鉴于上述统计分析主要结论中,“审计管理体制”、“实用、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等被认为是影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主要因素和经济责任审计实际运行中最难办的问题,限于篇幅,我们仅就这两方面的问题思考如下:
1 关于国家审计管理体制的思考
现行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始建于80年代初,属行政型、双重领导体制,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这种体制确立的初衷是为了从领导体制上保证依法审计和独立审计两项原则的贯彻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暴露出许多缺陷。由于审计机关定位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隶属于政府部门管理,审计工作被界定为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约束,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理权和监督权,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经济监督权与处理处罚权集于一身,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局面,制约了审计的监督职能,限制了国家审计的权力,使之一定程度上带有内部监督的性质。这种审计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弱化了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审计机关对同级政府的经济活动难以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审计目标和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权力机构意志的左右,审计发挥作用的程度取决于领导者素质和重视程度,在一些重大审计事项上难以保持审计独立性,无法突破地方政府保护的屏障。同时地方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都决定于本级人民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往往不得不做出偏向同级政府的选择,以权压审的现象时有出现,审计结果极易被变通,成为地方政府的维权工具。
关键词:
农村审计;审计制度;发展路径
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尚存在不足,对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所起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充分认识吉林省农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选择正确的农村审计发展路径,加大农村审计工作发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利用农村审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将成为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
一、吉林省农村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农村审计仍然面临很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相关立法滞后,审计地位尴尬
我国审计工作的开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一些有关集体财务管理的条例、法规也逐渐颁布,成为农村审计工作的依据。但很遗憾这些条例、法规往往只是地方性文件,全国性统一的农村审计法规还不存在。《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对比较健全,但由于国家相关法规与政策的调整,现有《条例》已经不适合当今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状况下,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缺乏有效的授权,并且现实情况下吉林省农村审计工作的范围已经被动调整,在实质已经“失效”的《条例》指导下,农村审计地位比较尴尬,而农村审计主体不明确的现实状况直接导致农村审计的执行部门——各级农村经管机构在工作中面临审计手段不足,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的困境。
2.审计机构不够健全,审计体系不完善
吉林省农村审计机构与农村经管站共用一套人员,审计人员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这就导致了这些人员不可能放弃原本的工作专门的从事审计业务。每当需要进行农村审计时,不同程度的出现上级经管站临时向下级经管站借调人员,而下级经管站日常的工作任务也较为繁重,且工作人员经常身兼多职,在解决越来越重要、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的农村审计任务时,难免会发生人员短缺、力不从心的问题。现实工作中,农村经济审计部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尚且应接不暇,很难完全地行使对农村审计进行管理的职责。
3.审计工作规范性、科学性较差
农村行政机关中并没有设立审计职能部门,乡镇机关缺少行使审计职能的充分法律依据。在现有制度下,由农村经管部门代为行使村级财务的管理、审批权力,经管部门同时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能,难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农村审计的质量。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农村审计的政策性很强。在对财务工作实行委托后,审计单位将会计核算业务分离出去,当前的审计法规还能没有及时覆盖相关业务。在农村审计中仍存在出纳和会计职责划分不明确,记账凭证、会计资料不够规范,核算方法不够正规等诸多问题。过去常用的审计手段主要还是手工的事后查账,依靠盘点、核对等方法进行,对于没有在会计资料中现实的一些账外业务,审计工作就显得有点束手无策了。农村审计的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缺乏科学性。吉林省农村审计发展研究/王继红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王继仁吉林市农业委员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农村经济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展开农村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地对集体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加大农村审计工作发展力度,才能更有利于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词:农村审计;审计制度;发展路径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审计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但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也要求其具备良好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而现实情况是,吉林省农村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学历都参差不齐,职称梯度也不明显。近年来除部分地区开展过农村审计人员培训外,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没有进行过专门的、系统的审计知识学习,也较少用到高科技手段辅助工作的开展。尽管这些人员也具备基础的财务会计知识,但由于专业的审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对被审计村落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很多人员只是习惯性的整理账务、罗列财务数据,很难做到从专业的审计角度来发现、分析问题。除此之外,农村审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审计环境不够理想、各地区审计工作发展不均衡、政府支持力度还不够等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强化吉林省农村审计发展的路径选择
吉林省的审计工作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组织模式,审计人员的队伍也相对比较完善。但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作思路受限,农村审计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得到发挥。需要不断探索,选择一条最适合我省的农村审计发展路径。
1.加强农村审计法律环境建设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农村审计工作就会缺乏依据,难以走向成熟。加强农村审计法律环境建设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农村审计相关的地方立法,但这些地方立法大多重点关注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审计等方面。吉林省1993年通过实施的《农村审计条例》在各省级农村审计条例中可以说是最全面、覆盖范围最广的。该条例审计的客体广,审计站的职权大,一度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实施财政转移支付以后,农村审计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个世纪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急需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与补充完善。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梳理我省农村审计的相关法律基础,避免与上位法的矛盾冲突。逐步建立与时俱进的、完善的农村审计法律环境,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的经济发展。
2.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
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有助于正确处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促进,有利于减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农村审计过程中存在立法滞后等问题,在过去的审计工作中常常难以做到及时应对新出现的问题。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全,需要有人来承担农村审计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吉林省尚未机建立农村审计问责机制,因此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形成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要构建切实可行的农村审计问责机制,首先需要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农村审计部门应该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审计工作,领导要重视审计问责机制的意义,为问责机制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第二,要完善农村审计问责体系,从行政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还要将问责客体转向个人,保证追究到相关责任人。第三,在问责的过程重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做到统一性、明确性、法责相当和不可替代性。此外还要加强审计追踪,提高农村审计专业水平,保证落实农村审计整改工作
3.健全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干部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现有规定,乡镇级是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层单位,村干部在农村的实际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村干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农村稳定发展的大局。由于长期存在的“村官不是干部”的误区,村干部出现问题时通常只是免职,较少承担责任。因此需要健全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保证基层稳定。
4.建立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制度
涉农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财政拨款,援助收入、金融贷款等用于农业发展、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广泛,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家电下乡补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涉农专项资金的运用情况一直为全国人民所关注,在这些资金的实际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多人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的现象,存在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问题。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农村审计中不包含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但这部分资金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调查审计,建立全面的审计调查体系显得非常重要。基层农村审计人员在业务方面可能存在不足现象,但他们熟悉农村基层情况,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状况有直观的印象,因此可以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吸收熟知基层情况的农村审计人员参加到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中,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消除涉农资金使用时存在的问题。
5.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制度
农村的经济基础是集体经济,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质,相关审计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而农业在我国又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必须应广大农民的需要对集体经济进行监督审计。我国的集体经济审计制度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查时缺少高层法律依据,导致审计出来的一些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应,埋下了较大的隐患。同时集体经济审计的独立性不强,性质模糊,也困扰了审计工作的开展。此外,审计内容形式单一,审计规范制度缺乏,加之信息不对称现象都对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开展产生了阻碍。因此有必要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建立规范化的审计程序,深化审计内涵。作为集体经济审计的执行者,农村审计工作人员也必须要能够有效应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法律由谁来执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确立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中的主体地位和权限,但审计机关仍要注意执法主体的法律授权。比如,《条例》基本取消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私设会计账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或5000元以上5万元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基于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则无此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会计法》赋予了财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机关能否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回顾审计执法的,由于初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出于对审计执法效率的考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时,有时会依据相关的财经法规直接处罚,而没有考虑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获得。这一点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关于税款处罚的争执中集中得到了说明。
行政主体合法是行政合法的首要,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因而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再以审计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八章中多处规定,对金融违法行为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审计机关直接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就是越权行为。在新形势下,审计机关必须加强执法意识,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权力。《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公告、移送处理、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执法主体资格,《条例》第三十条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审计处罚的法律适用
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维护法制的协调统一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立法法》规定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比如,“同位价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但有时同位价的法律也会有不一致之处,比如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拒绝、妨碍检查的,可给予5万元的罚款,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类行为却没有赋予罚款权,那么针对这一行为,能否罚款?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立法环境的变化和立法精神,就不应处以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却无此规定,而只规定了处分权,这些不一致之处,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得到重视。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冲突时的又一适用规则。比如《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规定为5年。因此,对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是5年。再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而《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程序,审计执法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审计法》规定的各种时限过长,对一些紧急事项显得有些繁琐。针对无行政处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引入简易程序值得考虑。
三、审计报告的法律衔接
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书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内如何衔接也值得研究。比如,根据1999年中央两办关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由于文件规定与《审计法》并无冲突,因此,对同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审计机关既要依据《审计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又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又以审计报告取代了审计意见书。
如何划分几种公文在内容和体式上的区别,也是一个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依据《审计法》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内容加以改进,抄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审计项目如果与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相重合,那么,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则要出具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又要出具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其繁琐更是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再如,在审计处罚过程中,审计机关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代替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由于《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审计法》是特别法,这就涉及到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两条适用规则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的。总体上说,审计行为并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似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复议权利是在其后的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没有处罚前告知。审计报告对违法问题的公告,是否是一种比警告更严厉的处理处罚?是否应事前告知?被公告人如何享有行政、司法救济权?这些在审计体系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得到重视。
四、与原有处罚规定的衔接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同时废止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之间的衔接也十分重要。其中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重要的法规适用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法律规范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对其生效后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个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法规,其对后果的预测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作出的。如果允许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性,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也就没有了行动的自由,社会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运转。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仅此还不够,还要注意另一个重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法律法规适用的惯例,比如《刑法》第十二条对此就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条例》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在2005年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查阅的一般是2004年或更早时期的账目。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出发,我们对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还不能完全放弃引用1987年《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中,《条例》加大了处分的力度。如果《条例》关于对责任人处分的规定与《暂行规定》不一致,则只能是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暂行规定》或与《条例》相比中的较轻处分。再如罚款,《条例》基本没有赋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行政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罚款权,那么对于2005年2月1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我们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出发,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的条款,也就不能对行政单位进行罚款处罚。这样处罚才更符合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实际,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刑法》明确,因此这两条原则尤其值得我们在法律法规的过渡期中加以注意,以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公立医院内部审计是医院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增加医院的价值,提高医院的运作效率,帮助医院实现总体发展目标。内部审计能够科学的评价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防范各种风险,并贯穿于医院所有的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之中。公立医院审计的特点是依社会效益为基点,经济效益为依托。
一、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1.院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院长任期内的每个年度,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对院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检查任务目标完成进度,加大日常监督力度,以保证院长在任期内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还应将医院长期发展规划、好的工作作风和思路延续下去,保证医院决策和政策的连续性。
2.财务收支审计。现行《医院财务制度》对收入和支出采取了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不同的分类办法,要求医院内部审计必须按照“大收大支”的范围进行。审计内容包括:
(1)审计药品“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主要审查药品收入总额的核定是否正确合理;药品折让收入是否计入药品进销差价;医疗收支与药品收支的划分是否明确;超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药品收入总额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上缴。
(2)加强成本核算的审计。医院成本核算的对象是医疗服务和药品经营,应重点审查医疗服务成本的划分是否正确,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得当,管理费用(间接费用)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加强成本定额管理,定期审查定额完成情况,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
3.无形资产审计。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其审计的难度比有形资产更大。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无形资产是否已全部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真实合理;购进或转让无形资产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评估,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同契约是否齐全等。
4.对外投资审计。应重点审计:对外投资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包括投资风险论证、投资收益论证);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投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估价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是否能及时回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5.负债审计。《医院财务制度》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首次系统地将“负债”的概念引入医院的会计核算。对负债应重点审计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划分是否正确;病人预交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预交金退交手续是否完备;社会保障费的提取和缴纳是否符合规定;各类负债是否及时清理,账实是否相符。应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引导医院正确负债,适度负债,避免因负债过多影响医院的经济效益,或出现偿还能力不足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6.坏账准备审计。为体现稳健原则,增强医院自我发展能力,《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可计提坏账准备金。在对坏账准备金审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坏账准备金是否按规定提取,是否计入成本;坏账损失的确认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发生坏账冲销时,是否经上级部门批准;对确认坏账后又收回的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依据
1.审计的依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依据是指被审计单位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包括已经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和成果,以及反映这些业务及成果的会计资料和与此相关的各项内控制度。用以检查、分析、判别、证明经济活动和成果是否真实、准确的基础。
2.审计的理论依据。是被审计单位在处理各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活动各种资料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3.审计的法律依据。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财经方针、 政策,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等书面文件。是在审计工作中据以检查、分析、判断,证明被审计单位已经发生经济事实是否合法的标准。在运用法律依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依据必须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凡与审计无关的法规,不能作为审计依据。
(2)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凡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不能作为审计的法律依据。
(3)法律依据的时效性,即应用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
三、建立与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对策
1.转变观念,提高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
一个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能否建立起来,内审作用发挥水平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单位领导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实践证明,医院领导的审计意识强,医院的审计监督就得力,医院的经营就会健康地向前发展。医院领导要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高度重视审计工作。
提高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把内部审计纳入单位的日常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严格的要求,使内审机构较好地行使内部监督职能,加强财务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努力为审计部门排除工作上的阻力,从各个方面给予支持,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医院内审部门的独立监督地位,推动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2.努力提高医院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人员作为审计工作的执行者,其自身形象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权威和效果。努力提高医院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医院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首先,应加强内审人员素质教育和能力的培养。不断学习新法规、新制度,补充和更新知识,不断拓宽内,审人员的视野,使其不仅熟悉会计、审计及相关业务,还要熟悉有关规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不仅要增强其宏观意识、管理意识、效益意识,且还要增强其调查研究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协调配合的能力。不但要具有一定的口头及文字表达能力,还要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的能力。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内审工作要讲究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从而树立高效、优质、文明的审计形象,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履行经济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为医院的经济建设服务。
3.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制度化建设
法律法规是审计人员的依据,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审计是审计人员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狠抓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是保证审计质量,实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设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的重要保证。医院应按照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设立由医院领导直接管理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保持审计人员的稳定性。
制定医院内部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业审计条例,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订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使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上保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发挥内部审计的管理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医院管理模式的变更,医院应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特征,不断拓宽内审领域,遵循以较低廉的投入,提供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的宗旨,服务于医院,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患者得到实惠,体现内审工作的管理效益。从经济活动的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将工作重点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以内部控制为中心的综合性基础审计转变。突出决策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让内审工作渗透到医院整个经营作的全过程。
(二)加强对乡镇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l、乡镇审计是解决当前乡镇经济、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有效举措。浙江省部分地区乡镇审计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是与县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分不开的。县级政府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为乡镇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当前主要抓好乡镇审计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解决好乡镇审计人员的编制问题。组织不落实、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最好的事情也没人去做。当前,县级政府要促进和推动乡镇审计机构的建立,解决乡镇审计人员的编制问题。这是乡镇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2、审计机关和内审协会要遵照《审计法》的规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搞好对乡镇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一是搞好乡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乡镇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对一些重大的审计项目,或是初次开展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内审协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审计机关(内审协会)还可以每年召开乡镇审计工作会议,利用例会,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座谈讨论、排除疑难,促使整体素质提高。另一方面是注重乡镇审计业务规范。审计机关(内审协会)从一开始就要抓好规范,对乡镇审计的工作程序、审计文书、审计工作底稿等方面进行指导,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此外,要协调各方关系,加强与各乡镇领导的联系,宣传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倾听他们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使他们支持审计工作。同时要协调好与农经委、农经站的关系,共同搞好村级经济审计。
(三)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审计是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乡镇审计是随着乡镇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乡镇经济领域的弊端逐步暴露,迫切需要加强审计监督的情况下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对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是乡镇审计部门的基本职责。但是,审计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发展经济服务的。审计的过程,也就是服务的过程。审计不能为监督而监督,监督只是手段,为经济建设服务才是根本目的。乡镇审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审计的服务性寓于监督之中,如果把监督同服务对立起来,离开审计监督是为经济建设和改革服务,那将是南其辕而北其辙。乡镇审计的服务性主要表现在为乡镇政府决策服务,通过对乡镇国有、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廉政建设保证改革措施的落实,促进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乡镇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乡镇审计还对一些重要的财经问题和带来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向乡镇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
在乡镇审计的各项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审计和一审二帮三促进作用。一方面,乡镇审计机构应强化监督力度,敢于坚持原则,严肃执法,排除干扰,落实决定,树立权威。另一方面,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还要发挥帮促作用,服务于经济建设。当前,乡镇审计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服务。一是扩大法制宣传,和宣传《审计法》、《法》等有关经济法规。通过开展审计,帮助被审单位及责任人从思想认识上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树立经济责任意识,财务管理概念。二是帮助财会人员尤其是村级财会人员理顺会计业务,建章建制,帮助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三是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为乡镇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四是促使乡镇有关职能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农民负担。
(四)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
全面审计,从全局和战略上讲,一要全面履行乡镇审计的职能,加强审计监督;二要始终牢记审计工作的最终目标,即促进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为乡镇经济、廉政建设服务。从局部和战术上讲,一要对每一个被审计单位,真正做到摸清家底;二要对任何一项审计,都要以真实性为基础,要防止出现监督死角。突出重点,从全局和战略上讲,是要注意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要围绕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选择重点,要围绕乡镇热点难点确定审计重点,要注重通过审计,从宏观提出有份量、有价值的报告和建议,以引起乡镇领导和各方面的重视;从局部和战术讲,突出重点表现为在每一项具体审计中,都要关注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要围绕我们近期的目标去抓重点。
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审计:一是重点抓好乡镇属部门单位和村级财务收支审计,确保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促进依法规范乡镇财政分配秩序和财政管理行为,促进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二是重点抓好农民负担审计。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要重点抓好这方面的审计。三是开展好乡镇厂长、经理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地评价任期内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四是重点抓好经济合同审计和基建工程审计,严格控制开支,避免经济损失。五是开展乡镇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促进依法经营、保障乡镇企业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六是积极完成党政领导交办的审计调查和专项审计,为领导决策服务。
(五)加强乡镇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制度化、规范化问题是当前乡镇审计工作力度和质量的主要问题。当前,应认真参照国家审计准则,结合乡镇审计实际,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乡镇审计暂行办法,以此规范乡镇审计工作,使乡镇审计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环境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指标体系不完善
一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政府审计机关环境审计的职责。我国宪法、审计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监督管理中的权责。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 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往往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力度受到了影响。二是未制定环境审计准则,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环境审计对审计对象的鉴证和评价需要依据相关的环境标准,我国环境保护标准虽在不断完善,但与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相比较还存在适用性不强、衔接配合不够充分、制定不够科学等问题,且适合我国国情和环境状况,具有权威性、适用性的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导致环境审计工作缺少规范和指导,增加了环境审计的操作难度。
(二)环境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内容单一
我国近些年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一般都是以环境专项资金为审计主线,主要集中在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方面,而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对政府资源环境政策制订与执行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则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方式也比较单一,较多地停留在环境财务审计和环境合规性审计的层面上,不能有效地实施环境绩效审计,限制了环境审计的发展,导致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层次不高、审计评价不够全面具体、分析查证问题不够深入透彻、审计结论不够科学权威,不能充分发挥其评价环境管理系统绩效、控制环境风险的作用,致使相同问题屡查屡犯。
(三)审计能力不足,审计技术方法落后
一是审计人员缺少专业胜任能力。当前,我国实施的环境审计项目有限,致使审计人员对环境审计的认识不够、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相对欠缺。环境审计是个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审计类型,综合了环境学、经济学、工程学、统计学等多面的知识,对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而大多数审计人员是经济管理类学科出身,审计工作也多集中于财政、金融、会计方面,对环境审计的目标、程序、内容和方法等不熟悉,无法胜任环境审计工作。二是审计技术方法比较落后。我国环境审计理论研究涉及实务技术方法的很少,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系,在从事环境审计工作时,只能沿用审阅资料、实地核查、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等传统财务审计的思路和方法。随着我国环境审计范围的拓展、内容的深化,现有的审计方法难以满足环境审计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要求。
(四)审计结果不够公开透明,环保意识需加强
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依然是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片面增长。在这种理念的驱使下,不重视环境审计结果,不积极整改环境审计问题。而且,我国环境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完善,环境审计结果公告数量有限,已的结果公告中对审计处理处罚、问题整改情况的阐述不明确甚至缺乏,这样既不利于审计结果的执行,也不能引起社会公众对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性、环境破坏的危害性以及开展环境审计紧迫性的应有重视,不能激发他们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审计结果执行不到位,审计整改不力
目前,在处理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时很少追究领导干部或相关责任人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进行科学决策、实施有效管理等履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对没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行为缺乏问责、追责,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进行处罚或者处罚的较轻,致使有些被审计单位不愿意执行环境审计结果,不愿意取相应的措施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最终影响到审计结果的执行,导致整改不彻底、不到位。
二、新形势下改善政府环境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环境审计制度体系
要尽快统一和完善环境审计相关法律制度和准则体系,通过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定可操作的环境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政府环境审计的地位、职责、对象、程序、范围、内容、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关系、法律责任,以及审计人员在专业素质、环境审计风险、环境审计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作为政府环境审计的工作指南,让政府环境审计有法可依,不断促进环境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另外,还要建立和统一环境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作为环境审计的技术支撑,提高审计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拓展政府环境审计范围
将政府环境审计融入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突破传统环境审计只关注环境保护资金运用情况、环境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开展情况的局限,还要关注环境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环境责任和环境效益的履行情况,在环境合规性审计和环境财务审计的基础上, 拓展环境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把资源环境审计同财政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审计、投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类型有机结合起来。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范围; 将与资源环境有关的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纳入金融审计项目审计范围; 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纳入企业审计项目审计范围; 将地方行政领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范围;将审计范围逐步扩大到固体废弃物处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能源审计等新兴项目中。同时,实行多部门联合审计,整合审计资源,提高环境审计效率,减少资源环境的损失,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改进政府环境审计方式
要借鉴、引进国际上开展环境审计实务的先进经验,突破传统财务审计的思路,改进环境审计方法。一是不断创新审计技术手段。将传统审计方法与绩效评价方法结合起来,采取联合审计和交叉审计等形式,充分发挥技术鉴定法、实验分析法、专家咨询法、问卷调查法、工艺流程法、委托第三方取证法等方法在搜集审计证据方面的作用;针对具体的项目因地制宜地选择环评分析法、成本效益法、人力资本法、风险评估法和在线检测法等新的审计技术,不断提高审计效率。二是将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到环境审计中,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等数据进行筛选和查询,获取真实、有效的环境数据,据以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率性,提高环境审计的效果。
(四)提升政府环境审计能力
要提高政府环境审计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发挥政府环境审计在国家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提升环境审计能力和水平。一是完善审计工作机构设置。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设立或完善专门从事环境审计的工作机构,明确环境审计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二是建立专业的环境审计队伍。通过引进专业人才、组织专门培训、聘请专家等方式提升环境审计工作人员素质。引进专业人才,即引进与环境审计相关的环境学、工程学、公共管理学等专业人才扩充审计队伍;组织专门培训,就是通过向审计人员传授环境审计相关知识、讲解环境审计工作方案、分析环境审计案例,引导其把握环境审计的重点和难点,提升环境审计能力;聘请专家,就是聘请项目评估师、工程师、环境专家等组成专家小组,参与审计项目或者为审计组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三是强化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积极引进国外环境审计先进经验, 形成环境审计实例汇编,推行审计项目课题化,以课题化研究成果指导我国环境审计实践。
(一)法律依据不充分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所赋予的职责。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三章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共计15条,如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审计的条款,更没有涉及节能减排审计。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也没有关于内部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的明确条款。与之紧密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也没有对节能减排审计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节能减排审计缺乏有效法律支撑。
(二)管理体制存在障碍
依照现行审计管辖层级和范围,开展节能减排审计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制约工作的有效开展。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节能减排工作是按一个地区为单位来进行考核评价,涉及辖区内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同时这项工作也具有持续性和综合性的特征。而现行审计管辖和审计范围的规定,使得审计无法进行驻地央企、外企、民企、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节能减排审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也仅限于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涉及面也非常窄。这种审计管理的格局将导致审计计划制定不完整、审计业务开展不统一、审计单位协调很被动,从一个地区总体节能减排审计的效果看,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三)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2011年审计署公告了对河北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这是国家审计署的第一份节能减排审计情况的公告,是国家审计机关开展节能减排审计的实务范例。从地方审计机关来看,一是没有全面开展;二是各地开展的不平衡。虽然个别大型企业有开展内部审计的案例,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涉及这方面审计项目很少。如何审、审什么、采用什么样的审计方法、审计的标准如何确立、审计的内容有那些、审计报告是否需要有所调整等,目前没有统一操作的模式。有的审计项目尚停留在专项资金审计模式下,未能对耗能数据进行分析;未能从效益审计的角度查找问题;未能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基于以上现状,相应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同时更需要不断推出系统化、体系化的的专业规范和较好的实务范例用于推动节能减排审计进程。
(四)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众所周知,无论是国家审计机关还是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主要以审计、会计知识为主。从事节能减排审计工作的人员不但需要具备审计业务方面的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掌握和熟悉有关能源管理、能源节约、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就企业内部审计而言,审计人员不仅要了解能源采购、存储、管理、传输、使用的传递流程,并能对能源种类实物量和折标量进行结构性分析,对企业的主要工艺过程、能源系统、主要耗能设备、一线人员执行企业内部能源管理规定的情况也要掌握,这样才能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目前具备这种专业知识背景和能力的审计人员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和规模较小的企业更加缺乏。
二、完善节能减排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全国范围内关于节能减排审计的法律法规,但审计部门决不能停滞不前,而要借助专项资金审计、效益审计、审计调查、政府交办审计的方式开展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已有的审计成果,出台有关节能减排审计地方性法规,或者结合节能减排任务制定各地规范性文件,使这项工作开展具有初步的制度性保障,使之成为整个节能减排环节链的关键节点。这样也能同时达到通过制度性安排,在审计人力资源储备和审计工作协调上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取得良好效果。如同经济责任审计一样,通过若干年广泛而深入的工作促进,伴随节能减排向纵深发展,再充分吸收各地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形成体系化理论用于指导审计工作,并保障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一旦条件成熟,就可以进行审计法的修订,增加包含有节能减排审计内容的环境审计条款,从而把节能减排审计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构建符合节能减排实际需要的审计管理模式
概括起来就是“实现两个结合,发挥三观作用”。两个结合就是中央审计与地方审计相结合,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三观审计就是建立以审计署为主体的宏观审计,以地方审计机关为主体的中观审计,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为主体的微观审计的三位一体审计监督体系。具体实施应对固有的审计模式有所突破,可采取属地审计的原则,不分监督对象的性质,按照资金的流向和能源消耗数量的原则,由同级环保部门提供委托审计名单。再由审计机关审核后提交当地政府审定,纳入当年政府的审计计划。对于企业内部的节能减排、节能降耗审计应该在当地审计、环保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最终结果纳入地方整体节能减排审计成果之中。
我国内部控制理论的引进和研究起步晚。90年代,大都由政府在国有公司强行推进。直至目前,才有财政部颁布两部有关内部控制的试行法规,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台了《独立审计准则第19号一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我国内部控制的实践时间短,对其认识远未达成一致。内部控制还未形成整体构架,审计对其评价只作为接受其他受托业务的辅助手段,还不能作为一项专门受托业务。有关内部控制法规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评价都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方向的指引,其操作性、推广性、可矫正性及可评价性不够。
二、评价内部控制应具备的条件
(一)评价内部控制应获得法理支持
法是惩处的法,也是预防的法。内部控制作为管理的手段,首要功能是预防错误,保护资产,以降低管理成本和社会成本。内部控制能作为立法的内容将可以为监督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法的普遍约束力促使公司内部控制的控制力度得以普遍提高,有效的内部控制还可以成为横向比较的标准及推广的模式,目前,我国有关内部控制内容的法规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出台相关的法规条例有所涉及,但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先进的内部控制理论是开展内部控制实践的指南
我国内部控制实践的现状,是由我国所处的市场阶段有关,内部控制理论研究还是新兴领域,对如何界定内部控制的概念,架构内部控制及在法律法规上统一表述都存在认识差异。
美国的内部控制理论最为发达,实践最为丰富,成效最大。因为立法、公司、研究都把“内部控制成分沦”作为有关内部控制的立法、制度设计、评价考核的依据和指南-因此,内部控制的领域广,可操作性强,权威性高。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需求是评价的前提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公司权力机构或管理当局基于自我利益实现需要而开展,对其评价一是看对公司运作的效率效果有何实质性影响,借以发现经营管理漏洞和缺陷;二是看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以维护及扩展公司声誉和形象。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的利益主体,庞大的公司规模和业务的错综复杂,都使民主化的管理,透明的信息披露成为公司的必须。评价内部控制着重要评价公司内部的牵制和分权形式和实质能否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四)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评价就需要标准。标准由法律法规,规范条例、规章制度等构成。而内部控制属于管理学范畴,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既要遵循一般原则,也要紧密联系公司的实际,还同参与评价的人员素质有关。
我国对内部控制理沦研究不深,认识不一致,法律法规不衔接,没有完整的行业规范体系,更没有成功的评价案例可资借鉴。
三、内审评价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现存的内部控制环境不利内审评价
1.公司环境。内审作为作为内部控制的内容之一,几乎同内部控制实践同步,推进的动力和范围也同内部控制实践一样,其目的是探索性的。上至国家法规,下至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都是试行。
产生上述的原因,是由公司对内部控制需求决定的。现真正具备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不多,公司规模普遍偏小,管理成本偏高,考核重效果轻效率,控制起点是在事后。
2.行业及法理环境。审计法规定国有公司应当设立内审机构,而今非国有公司已成为一支重要力量,但设有内审机构就不多。疆内民营公司在新疆内审协会登记为会员的只占会员总数的10%。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才于最近出台,对内审人员的宣传、培训还未开始;内审实务指南也还在酝酿中-财政部有关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才试行两年。
3.内审的组织环境。我国专业内部审计队伍尚在组建中,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为数极少。目前,内部审计的主要力量是80年代末90年初从企事业组织选拔经过短期培训,在实践中成长起来那批人。内审对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尚未有先例,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评审也极少,中油集团历年优秀内审项目有关内部控制的也只有一项。
(二)内审的范围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