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的法律性质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7 17:05: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高校的法律性质,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高校的法律性质

篇1

1.1 高校自主权基本概念

高校自主权(或大学自主权-university autonomy)的定义众多,分析视角、表述方法和强调的要素也因人而异,但在核心要素上,学术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其一,自主权是大学赖以生存、办学、发展、完成其使命的一个先决条件。其二,大学自主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方面众多①。一所大学最起码要拥有内部治理、学术自由、财政自理等三项权力。作为人才培养、知识生产与传播、学术创新的大学,自主进行包括招生、制定课程及培训计划,核定教师基准与其他专业岗位、科研、技术转让等在内的专业活动权力(即学术自由)是首要的自主权。内部治理权和财政自理权是保障大学更高效率地实施其学术自由的基本和必要条件。其三,大学自主权并不是仅存在“是”与“否”两种状态的一种权力,而更多的是因校而异的一个特征,即每一所高校获得自主权有所区别,从完全没有任何自主权的层面到获得完全的自主权的层面。

关于高校自主权程度可以划分为实质性自主权(substantive autonomy)与手续性自主权(procedural autonomy)等两种②。实质性自主权即高校在决定其所有事务和运行获得充分的决策权,为大学自主权的最高境界。手续性自主权即只能在落实上级下达的决定上可以自己做主,但不可能获得决策权。

1.2 越南法律上的高校自主权概念

高校自主权是西方文化中的普遍观念,但在越南,该权力不可能是高校理所当然的权力。高校是否获得自主权、获得多大程度的自主权取决于其质量鉴定与排名(《2012年高教法第32条、第53条),而高校质量鉴定与排名均由政府掌控。

越南高校排名直到今日仍未知该由谁来实现,是代表政府的教育培训部还是独立的鉴定机构?然而,《2012年高教法》关于高校排名结果的认可却有所规定:“政府规定了高校分层基准”、“政府总理批准大学排名结果”、“教育培训部批准大专学校排名结果”、“根据高校排名结果,教育培训部应配合高校所在地的省、市人民委员会对高校加以支持”等(第9条5款)。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成立一个独立的高等教育质量鉴定机构之事早就提出,但是,根据《2012年高教法》,教育培训部仍然是高等教育质量检定的掌控者,“负责制定、颁布、指导实施教育基地基准、培训课程、实施培训课程的起码要求,检定程序与周期,从事质量检定的个人、组织的原则、条件与标准,检定证书的签发、收回,决定成立检定机构或许可检定活动等事宜”(第52条3款)。由此见得,越南某所高校的自主权完全取决于政府对该高校的评估,即在政府看来,该高校应不应该获得自主权、获得多大的自主权。

正因为越南政府对高校自主权问题如此看待,所以高等教育大部分的管制权依然属于政府,更确切的说是在教育培训部手里,高校最起码理应获得如上所述的三项自主权因此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

2 越南高校自主权落实的法律限制

2.1 《2012年高教法》关于高校自主权的问题

《2012年高教法》是对越南高等教育自主权进行法律确权的重要文件。文件中肯定:“高等院校在机构组织和人事、财政和财产、培训、科学技术、国际交流、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等方面享有自主权”②。就学术而言,《2012年高教法》首次向高校赋予制定、审核、颁布、实施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学位的培训课程;制定招生名额;印刷培训学位级别的文凭样本并签发文凭等若干自主权。

这些规定体现了越南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新认识,也是一个大的进展。然而,这些规定不可能是具有突破性的转折点,因为从法律规定可见得,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仍然强大。思考《2012年高教法》所有条款会发现,越南高等教育实质性的自主权若要变成现实并非易事,主要源于众多条款的规定要么是对立于大学自主权的真实精神,要么是模糊得难以实现。其次是各项规定之间互不相同的现象,在一个条款确定的自主权就被受制于其他条款的规定,甚至,同一条的款项之间却自相矛盾。大学自主权的概念尚未具备正确的、充分的理解,导致自主权的每一个方面均受限制,或者只是形式上的放权,且难得享有的自主权却被另外一个条款的规定限制。下面是笔者对《2012年高教法》对高校的学术自由、财政自主权以及内部治理权的法律性质的解析。

2.2 越南高校自主权的法律限制

2.2.1 学术自由权

学术自由涉及到某所大学的有关专业或特殊学术的所有活动,其中培训活动最为重要。培训活动一般包括招生和开设培训专业等两个方面。

《2012年高教法》第34条“关于招生与组织招生活动”指明,高校有权自己决定招生名额和招生方式(第34条第一款b项、第二款b项)。但,该条第三款却规定:“教育培训部部长规定了招生名额的制定并颁布了招生规制”。这表明在招生方面,高校所享有的自主权也是在教育培训部细节上的严格规定。

《2012年高教法》第33条“关于开设培训专业、学科”明显体现了教育培训部“管得紧”的控制。“教育培训部部长规定了的培训专业或学科的开设条件、程序、手续、允许进行或停止等具体事宜”,“有权决定许可进行或停止培训专业或学科”。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教育培训部部长在开设从专科生到博士生的所有专业或学科持有独大的权力,高校没有任何自主权。

培训活动的其他活动,如制定课程、选编教材、培训组织与管理、证书与文凭的签发和管理等分别在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有所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三个条款当中均有上一款确定的自主权就在另一款受到限制,另一款却指明“教育培训部规定了某某事宜”,或者“教育培训部颁布某某规制”。而众所周知,由教育培训部或其他国家管理机关颁布的规定、规制要么远离实践、迟缓修改,要么经常修改、缺乏稳定性导致高效落实过程中的许多困境。

对于高校的科研、国际交流、教育质量保障等其他专业活动,政府的控制更加严谨。每一条的最后一款就确定了国家管理机关在这一方面的管制权力,从而限制了高效的自主权(第48条第三款“关于科技活动管理”)、(第52条第三款“关于国际交流活动管理”)。

2.2.2 财政自主权

在财政方面,公立大学的教育经费按学生名额收到国家预算支持,而公立大学的学生数量一般站了全国大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公立大学的教育经费由国家拨款,因此,公立大学必须“有职责按《国家预算法》有关规定管理、使用”③。就高校科研经费,政府按科研干部名额进行分配,而这笔款项只是科学研究所的活动经费的三分之一。关于学费,高校有权按政府规定的高等教育学费金额基准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本校学费金额④。

2005年越南政府颁布了就加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方面的社会化实业的编号为05/2005/NQ-CP议决。为了落实该议决的方针和目标,教育培训部与其他教育管理机构选择了五所公立大学作为落实高等教育财政自主权的试点大学。时到今日,历经了9年,五所大学的一致认为,困境比顺境多。试点大学之一的河内外贸大学校长黄文洲教授表示:“表面上大学我校享有财政自主权,其实,我们没有其他公立大学享有更多的权利和特殊机制。学校学费收入没增加多少,而国家的拨款大大减少⑤,使得我们的经费倍增,所以不可能为教职员涨薪水,也没有任何累计金额予以投资与基础设置。不能提高教职员的收入是我校精英流失的根源”⑥。另一所试点大学,河内财政学院也碰到同样的困境。据该学院院长吴世教授⑦,公立大学财政自主权的落实之所以困境种种是因为财政自主权需要与人事自主权配套,而目前大学缺乏了人事自主权;此外,虽然说是财政自主,可是大学依然必须执行了再也不适合于新情况的数十年前的收支定额比例,比如,若大学实现了全日制教学,投影仪报废时间是2000个小时,可是按财政部的规定,投影仪的报废时间是5年,所以学校必须等过了5年才可以再购买。

就学费而言,只有私立大学才有权自定学费金额,公立大学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学费金额进行收费。高校财政活动的其他方面,公里和私立大学均要遵循国家有关的严格规定。即便是私立大学,财政自主权也很薄弱,《2005年教育法》甚至规定了私立大学收支差距金额、资金撤退和资金转让差距金额的使用(第66条)以及必须接受教育培训部或有关高等教育的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检查、审查(第67条)。

2.2.3 内部治理自主权

2012年高教法》第四章《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涉及到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章第68条《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的内容》:

1)制定并指导实施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等;

2)颁布并组织实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3)规定毕业生经培训的知识量、课程结构、毕业水准,大学教师基准,高等教育基地基础设施基准,教材选编、印刷、出版发行,考试以及签发证书和文凭等事宜;

4)负责管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规定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及高等教育基地国家标准、高等教育不同学位级别的课程基准及高等教育课程实施的最低要求、高等教育质量检定的程序及周期,管理高等教育质量检定事宜等;

5)实施搜集、统计、提供关于高等教育组织与互动的工作;

6)组织高等教育政府行政管理机构;

7)组织、指导培训、培养高教教师及管理干部;

8)动员、管理、使用发展高等教育各种资源;

9)组织、管理高等教育科研、科技应用、生产、经营等活动;

10)组织、管理高等教育国际交流活动;

11)规定为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线和贡献的人授予名誉;

12)检查、审查对《高教法》的执行、解决关于高等教育的诉讼、告状、违法处置等。

读解《2012年高教法》第68条得知,越南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所有活动个个管紧,几乎高校的每一件事情都受到政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查。中央政府不仅对高等教育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而且还亲自负责高等教育的芝麻小事。更确切的说,政府不仅要从宏观上必须管的确定并制定了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与政策之事,而且还要干预培训课程量、课程结构,教材选编、出版发行、教师培养、科研、科技应用、国际交流活动等本该由高校自主决定的事宜。殊不知,政府若过度关注应属于高校内部事务却会忽视了政府真要关注轰动国家教育事业的其他宏观事情。此外,《2012年高教法》第68条,越南高等教育自主权虽然得以法律确权,但也被法律严重地限制。

3 建议

通过对越南高等教育自主权法律性质分析,可以看出越南高等教育自主权的屡屡制约和缺陷,有待修改、加强。为了将越南高等教育自主权推进入实质落实期,进而提升越南高校的培训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建立完善有效机制

在宏观调控,政府应加以对《2005年教育法》、《2012年高教法》等法律法规的不足和不适当之处修改、补充,尽量做到高等教育自主权的落实有法可依,政府宏观管理松散、适当、有效,放松制约,把实权下放给高校。与克服法律上的缺陷和自相矛盾的同时,必须明确高校的解释责任及自律,阐明盈利高校与非营利高校,对非营利高校予以更多的优惠,尤其是能够获得更多的国家资源。笔者认为,凡是以按股份享有利息的企业原则运行的高校均是盈利高校,尽管该高校的运行模式是什么。

3.2 学术自由落实措施

首先要从高中毕业和高考着手。高中毕业改革应以明确区分学生等级为主,从而作为高考选生的前提。高考应结束全国统一高考体制、总结经验,为落实高校自己举办高考提供参考。将高考举办权下放给高校,允许高校自主决定本校录取新生形式,采用考试或学习成绩单审批、自己举办本校高考或跟其他院校联盟举办高考等形式。其次是提高培训质量和毕业生的水准。高校必须制定、公告该校的毕业生水准,注重毕业生外语能力,至少要达到东盟国一流大学的水准。除此之外,要落实培训保障机制,与劳动雇佣单位加强合作、加大区分学生等级力度等。高校还需要不断加强与企业的合作,通过产品研发、申请专利等适应市场化的科研合作,从政府以外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充足的资金是高校更有效地落实自主权、更好地办学的基础。

3.3 财政自主权落实措施

总结高等教育自主权落实十年和财政自主权落实试点大学的经验以作为扩大试点要求和增多视点大学的前提,进而对高等教育财政自主权进行研究和提出结论。在此基础上逐步取消统一的公立大学特殊账户,解除政府对公立大学基本运营拨款的使用限制,降低总基本运营拨款额,提高竞争性拨款份额,鼓励高校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更多的收入、自我创收。政府应引入了绩效基础上的奖励性拨款机制,即实现高效通过提高质量获得更多的办学经费。对高校而言,应敢于自负盈亏,提高培训质量、开展应对社会趋势的培训和研究,通过与企业合作赢得拨款。

3.4 内部治理自主权落实措施

篇2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生活园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高校对学生园区的管理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又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随着我国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校后勤改革的深入,高校学生园区管理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学生对园区管理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住宿似乎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相当多的学生认为自己就是消费者,就是上帝,而相关物业部门提供服务则理所应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则有较大的抵触心理,“只要我不毁坏你的设施,你就无权干涉我的生活自由”。学生的这种心态反映了85后、90后学生的显著特点——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且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但对于学校而言,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园区管理工作,亦是摆在眼前的重大问题。

一、学生生活园区及学生宿舍的法律地位的界定

学生宿舍的性质目前颇具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是租赁关系,主体是学校与学生。所谓租赁,“主要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种观点忽略了学校对内的行政管理职能,抹杀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房屋租赁,“必须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登记备案为其生效要件”,0而学生宿舍显然不具备这种生效要件。因此这种观点是不够全面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寓性质,主体是学生与后勤服务公司。这与当前“后勤社会化”有关。虽然宿舍趋向于公寓化是一种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学生宿舍都已达到公寓标准。而且,即便是公寓标准,也不意味着学生公寓就归属于法律上的住宅范畴。

曾有学者撰文指出:“学生向学校支付了与居住价值数量相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便获得了对宿舍(公寓)的居住权。该行为的性质与购房入住在居住权行使上是一致的,学生一旦获得居住权,公寓便成为供学生居住的场所,这与法律上的住宅’含义是一致的。”。笔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首先,学校对学生公寓的收费和市场价依然有较大的区别,可以说,无论是学生宿舍或是学生公寓,都带有明显的国家教育福利性质:其次,学生在学校过的是集体生活,这和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住宅是不一样的。对学生而言,他不能像一个普通的居住者那样任意使用物品,随意留宿同学,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所以,笔者认为,学生宿舍(公寓)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宅,这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学生入住寝室就意味着对学校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个人的权利应该被扣减。

二、高校对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因此,有学者曾指出,管委会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笔者认为高校缺乏行政机关的构成要件,但其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高校对于学生园区的管理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包含了公权力的因素。

篇3

一、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兴趣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教学知识点繁多,也就是说,克服枯燥乏味是学生面临的难题。然而,这一难题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解决的,中职法律教师要采取多元化教学帮助学生走出困境。那么,教师要如何帮助学生解决法律学习中的问题呢?

要想让学生积极参与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学习,教师就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对所学知识充满热情是促进学生良好学习的重要因素。因此,教师要充分把握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把握住学生的兴趣所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吸引学生,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只是按部就班地按照课本讲授知识,要缓解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中职学生具有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心等特点,教师就要抓住学生的这一特点,丰富教学。比如,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播放案例片段等形式来培养学生的兴趣。

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这一门学科来说,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较多,如果学生对该门学科没有任何兴趣,只是单纯死记硬背的话,是不能提高学习成效的,更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灵活应用这些知识,由此可见,培养学生的兴趣是学生学好该门课程的关键所在。学生只有有了兴趣,才会真正了解法律法规,进而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另外,在法律教学中,还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把课堂变成小型的辩论会,通过正方和反方的据理力争,让教学内容变得生动、形象、有趣。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参与,鼓励学生积极探讨。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促使学生参与学习的每一个环节,让学生踏实地学习,步步为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完善教学。

二、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对学生来说,要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在日常的教学中,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让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并学会独立思考。对于中职学生来说,应该具备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也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自主学习和探究的过程能让学生自主思考,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总之,要想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就要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观察生活。

知识源于生活,理论联系实际,对于学生来说,学到还要用到,因此,教师在教学时不能脱离生活实际,要面向生活,面向实际,书本知识要应用于生活,将知识与生活经验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对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生活化的教学可以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难题,将抽象难懂的知识具体化、生动化,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教学知识,可以帮助学生将教学知识掌握得更牢固。比如,教师可以让学生学着记笔记,培养学生的迁移运用能力,对生活中切切实实发生的案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对事物的认识,使得认识更加深刻,学到的知识也就更牢固。理论联系实际生活,活学活用,才是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最终目的。

三、在新课标要求下,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

随着新课标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改变低效率的课堂势在必行,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来说,在教学中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教学的实效性,提升学生素质。所以,对于教师来说,就要创新教学方法和观念,充分体现出该门课程的价值,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体验生活,在学中做、做中学,将职业道德渗透到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同时,对于内容的理解也是学习的关键,教师要做好充分的备课,在课堂上,巧妙应用案例将知识点讲明白、讲透彻。另外,也要提高对学生的要求,让学生在学习中提高对自己的要求,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促进学生向多方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同时,教师也要对学生加强人文教育的引导,使整个课堂更加生动有活力,提高课堂效率。

四、加强师生交流,构建新型师生关系

师生之间的交流要以信任为基础,促进师生之间情感的交流。对于教师来说,不能摆架子,平时要做到对学生足够的关心。若教师刻意树立威严,学生只能对教师敬而远之,课堂气氛也会死气沉沉,只有师生间的关系融洽了,才能为学生营造气氛轻松的课堂,对于这样的教学气氛来说,教师乐意“教”,学生乐意“学”,教学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

对于中职法律教学来说,提高教学实效性的方法有很多,本文提出的解决方法并不是尽善尽美,虽然在中职法律教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相信,在教师的努力下,中职法律教学的课堂效率一定会得到更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红.提高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实效性[J].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2014(7).

篇4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Operation of Practice Teaching Methods in Legal Vocational Colleges

MAO Yujun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Judicial Police, Changsha, Hu'nan 410431)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of application of China's practical legal education in vocational schools, and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highlight application of some of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methods in the law teaching,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in vocational colleges,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practical legal teaching methods.

Key wordsvocational colleges; practical legal educatio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teaching methods

1 实践性法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

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实现的常用方法: 一是在日常授课中鼓励教师多讲一些案例;二是让学生走出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在大街上搞法律咨询;三是安排学生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这些做法存在观念上的误区和操作简单化的问题。对于第一种,目前案例教学普遍存在问题就是操作太简单。上课教师在教学中也举了一些案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说明课堂上的一个问题,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并没有把案例教学单独拿出来研究。由于案例事实简单,操作上的随意性,听课学生不必动脑筋就能直接明白案例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做法,如果没有很好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就相当于摆设,难以达到预想的训练效果。从实际效果和社会对法律毕业生的看法来说,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欠缺。因而,法律毕业生真正从事法律工作的难度较大,就业前景也不容乐观。

2 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区别

我国高职法律院校的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还要探索和完善,还要找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传统课程教学方法的区别,才能走出我国法学教育的新路。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里,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情景式模拟训练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和情景式模拟训练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区如下:一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要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则是给学生灌输知识。二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能使法学教育更真实,更具有实务价值,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没有将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看做成一个整体,把法律分开进行传授。三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能让使学生进入真实的社会角色,身临其境的体验律师担负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但是传统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绝做不到的。四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发散思维,让学生根据案例和问题寻找不同的答案;而传统法学教育给学生的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限定了学生思维发展与创新。

3 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的应用

(1)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含义。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指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适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让学校法学教育与实践法律运用技能更好的结合在一起。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之所以采取实践教学法特别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目的在于培养出职业道德好、基本功扎实和实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以便为社会企业和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工作的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高职院校诊法律教学中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在课外发挥作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两位或者更多的老师共同完成的,人员构成通常学生人数是教师人数的五倍,学生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作为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办理实际的案件,办案的地点不局限于教室内,可以是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和接待室等地方,指导老师和学生可以通过面对面或者是电话、手机随时随地的进行案件交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通过此种方式,加深了老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

(3)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步骤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操作步骤:第一步选定对象:法学三年级学生经过两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已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因而可在大学三年级学生中选取一部分学生接收诊所式法律教育;第二步是人员分配:先将参加获得的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再安排一名指导老师。第三步是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指导教师和外聘业务指导的直接指导和决策下,直接到社会上承接各种法律事务,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如果指导老师同意,学生可以直接对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案件。具体操作是先由已承办案件的学生向诊所中的各小组的同学讲述案情,并提出拟解决办法(提倡方案多样化);然后每个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小组之间相互交流与探讨;最终形成意见一致的解决方案,交由承办小组具体实施办理。第四步是对整个活动进行评价总结:这里面既有指导老师和客户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又有办案小组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

4 高职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完善

目前,我国已有100多所高校已经推行了诊所式教学法这种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但是这里面绝大多数是大学本科院校,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加入的比例还不高,主要因为是目前诊所式教学在法律类高职院校教学推行中遇到阻力还比较大,难以广泛推广与应用。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改变现有的法律教育模式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既要加大资金投入,又要承担风险,导致许多法律类高职院校不愿冒风险,因而保持观望的态度驻足不前。二是由于受到师资力量影响、教育的成本增加、学校经费紧张、且学生身份的尴尬以及有限的案件来源等客观问题的影响。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提高高职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可操作性:一是高职院校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职院校要重视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培育学生的法律实践的操作能力,适应社会的需求;为了减少风险,相关主管部门选定部分高职院校进行试点,来开展诊所式教学方法改革,从试点中不断积累摸索并总结经验,在取得实质性成功后在高职院校进行全面推广。二是增强高职院校的诊所式教学师资力量。可以重新选用或者配备上一批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双师型教师。也可以借助当地的法律诊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不断地向这些法律机构选派诊所的学生,让这些学生接触并尝试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结后有学生向指导老师汇报办理情况,指导老师只需要给予评价。还可选择请上级诊所学生辅助指导教师的工作,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负担,缓解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第三,将法律诊所课程写入学生法学教学的计划,由学校统一拨付实习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多方途径解决,以此来增加诊所式教学的经费保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具备一定办案素质的诊所的学生开辟绿色通道,赋予这些学生特俗的身份可以畅通无阻的进行案件办理,这样就避免了学生身份尴尬的问题,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有利了条件。第四可以通过诊所同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案源少的问题。

5 结语

我国高职院校现行的法律教育模式注重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对于法律实践性环节重视的还不够,导致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毕业学生解决法律实践问题能力不强,加强对是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研究和切合实际的引入,大胆尝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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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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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院校学生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

当代高职学生的行为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缺乏文明习惯。许多高职学生文明习惯较差,在语言文明和行为文明等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其二,纪律涣散。高职院校学生纪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夜不归宿,在公众场所过度亲密,迟到、早退、旷课等;其三,诚信状况不佳。目前高职学生的诚信状况令人担忧。比如,高职校园里考试作弊的情况十分严重,作弊仿佛成为校园里公开的秘密,作弊的方式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参与作弊的学生队伍不断壮大,作弊者的心态也由过去的忐忑变为坦然。此外,恶意拖欠学费、感情不专、弄虚作假等现象也十分普遍;其四,心态消极悲观。由于高考失利的自卑感和日益增强的就业压力,一些学生不知如何调整心态,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把高考的失败和自身发展的不顺利归咎于社会和学校,逃避现实、破罐破摔,习惯于终日抱怨和责怪。此外,独生子女特殊的生活环境还使得一些学生过分强调自我,对集体活动缺乏热情,在人际交往中,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得换位思考,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想法和感受,导致人际关系的不和谐和心理失衡。

二、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中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1)法律控制能够发挥道德教育无法替代的功能作用。通过引导和限制,掌握学生的行为,不使其背离预期目标而任意活动或超出规范范围,预防超越规范行为的发生或在超越规范行为发生后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控制往往可以达到道德教育无法达到的效果,因此,在运用道德教育的同时,以法律作为目标导向,引导、规范、控制高职学生的行为,对合法的积极行为给予充分的鼓励,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违法和消极行为给予应的惩罚和有效的矫正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控制对于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提高高职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保障学校秩序的稳定和学校根本任务的完成意义重大。(2)法律控制能够强化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高职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带有明显的两极性:强烈性与脆弱性,他们的思想容易受错误思潮的影响,容易为不良情绪所左右。通过法律控制的方式来规范高职学生的行为,让法律成为他们生活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让他们时时以法律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不断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成为知法懂法并自觉守法的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3)法律控制能够促进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的规范化。英国学者帕金曾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这在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长期以来,由于传统学生行为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但这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高职院校的学生行为管理工作是通过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达到育人目的,其管理念和模式本身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对学生的行为管理中引入法律控制机制,能够促进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的规范化,改变高职院校学生行为管理工作的非法治化状态。

三、高职学生行为法律控制的主要途径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生行为管理法律制度体系。高职院校应当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制定和完善学生行为管理类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控制,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规范体系。同时要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完善学生行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明确引导、鼓励、规范学生的行为,对学生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使学生明确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2)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高职学生依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能力比较弱,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高职院校应该多方努力,通过改变教学方式、完善教学管理、优化课程体系等方式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扈中平,刘朝晖.挑战与应答[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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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剑波(1977- ),男,浙江桐乡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陈海民(1981- ),男,山东济宁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法治化的推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200909237)和2009年中国计量学院高教研究课题“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HEX20096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3-0035-02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转变,遇到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高校基于其社会职能面临的行政法律争议,而且体现在高校作为经济实体所面临的民事法律争端;不仅体现在高校管理与师生权益诉求之间的碰撞,而且体现在高校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面对上述问题,世界一流大学乃至国内高校纷纷采取措施,成立法律事务机构,以期为学校提供系统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在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依法治校工作特别是依法管理学校的内部事务已逐渐成为高校管理者的共识。国内高校开始探索与创新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比如有的聘请法律顾问,有的成立法律咨询专家小组,也有的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总体上说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运行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创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作用发挥不大。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为高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立的主要职能是参与学校管理和提供决策咨询,使学校的制度合法化、行为规范化、发展科学化,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师生法制意识,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实现。

(一)参与日常管理,发挥“防火墙”作用

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是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存在的主要价值所在,其“防火墙”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梳理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校必须认真梳理现行的规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专门的业务部门,要判断管理的合法性,明确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通过梳理和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既可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可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从而避免出现法律争端,为学校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二是审查和把关学校的合同文本。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会对外发生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如校园基本建设、图书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人才引进等,这些活动最终都要以合同的形式建立关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和把关,既要保障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完整,文字规范,又要审查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平等合理。而且,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履约的过程监管,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三是规范和监管学校的处罚行为。现代社会,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和作为被管理的师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学校作出的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和程序正当原则,必须给予被处罚者权利救济。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确保学校依法行政,力求处理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因处理程序不当而使一般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参与决策咨询,发挥“智囊团”作用

我国高校发展已步入从规模化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阶段,许多高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和扩大社会声誉上,高校在人才培养、人事分配等领域进行着深入的改革,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使改革推向深水区首先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同时更要获得广大师生的支持和拥护,并最终达到预期效果。以上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保证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应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角度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对其各项决策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发挥“智囊团”作用,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化。

(三)参与谈判诉讼,发挥“消防员”作用

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如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意外事件责任纠纷等。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既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不能一味地为了解决纠纷就在利益上主动让步,应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法律的专业部门,代表学校处理纠纷问题。不管是一般性事务的谈判还是上升到诉讼层面,都要参与其中,起到“消防员”的作用,真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形象的后果。

二、当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几种运行模式

当前国内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中独立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包括审查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培训,代表学校参加法律诉讼等。目前很多教育部直属高校都采取这种模式,而且机构大多数是正处级建制。比如吉林大学在2003年成立了依法治校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是正处级建制,设编制8~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并就重大专项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和论证;收集、整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保障校内规章制度的统一;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颁布实施、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受理校内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等。

(二)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校内有明确的机构处理全校的法律事务,但机构级别较低,一般挂靠学校办公室或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比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编制2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处理法律纠纷、诉讼、仲裁等事宜,为学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负责对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查;负责依法治校工作开展和校务政务公开等事宜;负责涉及上海交通大学名称的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聘请法律顾问延伸办公室职能的运行模式

采用这种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高校自身并未配置独立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而是通过对学校办公室的职能进行延伸和扩展,增加了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并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常年或临时聘请社会律师或学校教师担任法律顾问。当学校面临某一方面不熟悉的法律事务时,才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如笔者所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学校校名、校标、印章及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及推进工作,规范、监制学校各类证书等。这种模式也是我国大部分高校所采用的模式,但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总感觉比较被动。

三、改进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的探讨

目前,国内一些大学联系自身实际,分别采取了多种方式的法律事务运行模式。但与先进的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相比,国内高校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工作理念重管理轻服务;运行只停留在学校层面,没有形成纵向的工作体系。同时大多高校都是被动地处理法律事务,没有做到预防在先。鉴于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务运行模式,应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要多元化

为有效促进学校科学发展,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一改往日职能单一化的局面,法律事务机构至少要具备以下职能:(1)收集、整理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2)代表学校参与法律诉讼和仲裁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3)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开展咨询和论证活动,提出法律意见,杜绝决策的法律风险。(4)审核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审核通过后方可颁布实施。(5)审核学校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所有合同或协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6)监督合同的履约过程,主动检查合同履行情况。(7)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依法治校水平。(8)组织制定和修订大学章程,并依据章程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重新颁布、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9)组织申报校名商标注册,负责对校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0)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和校务(信息)公开等事宜。通过明确职能、理顺职责,强化预防在先的观念,改变被动处理法律事务的局面。

(二)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要转向服务化

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的二级行政机构,是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事务机构首先要以服务广大师生和学校发展为宗旨,要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发挥职能特点,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事务机构是具有较强法律业务知识的部门,在法律事务处理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各种法律行为有监管职责,发挥监管职能,比如对学校一些管理行为进行指导,以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甚至可能引讼的行为发生,通过监管强化服务。同时,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分发法律宣传资料等服务手段,来加强全校师生特别是管理干部的法制意识,使全校师生一起共同维护学校的权益,为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三)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体系要网格化

高校的法律事务在传统观念中只存在于学校层面,而高校的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在日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中会经常与校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关系,其行为都是代表了学校,是较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所以,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不应该只停留在学校层面,应深入到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学校层面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委员会进行指导,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学校层面的具体操作者,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设立专门的或兼职的法律事务干事,形成一个横纵交叉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法律专家委员会在较高层面上为学校法律事务决策提供支撑和服务,法律事务机构保证法律事务的日常运转,同时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相关信息,法律事务干事及时掌握和上报本单位要处理的法律事务。这样,法律事务运行就形成了一个立体式工作网络,使法律事务工作真正覆盖到各个层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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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高血压是常见的心血管疾病,近年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饮食习惯的改变,使得我国高血压患者持续增加[1]。高血压患者早期症状较隐蔽,患者难以察觉,如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可引起冠心病、脑卒中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从而危害患者生命安全[2],为此本文将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应用氯胺地平治疗,患者临床效果让人满意,现对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及方法

1.1临床资料

选取本单位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收治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58例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符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对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收缩压140~200mmHg, 舒张压:95~114mmHg。根据随机数字表将患者分为观察组29例以及对照组29例,其中观察组男性14例,女性15例,患者年龄为54~88岁,平均年龄为(71.5±5.7)岁,患者病程为1~24年,平均病程为(5.9±2.2)年,其中合并糖尿病7例,合并冠心病5例。对照组男性12例,女性17例,患者年龄为54~82岁,平均年龄为(68.5±5.7)岁,患者病程为1~25年,平均病程为(6.5±2.2)年,其中合并糖尿病5例,合并冠心病6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病程、合并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倍他乐治疗,每天10毫克,早晨顿服或分早、晚两次服;氯胺地平口服起始剂量为5mg,每日一次,最大不超过10mg,每日一次。观察组患者给予氯胺地平治疗,氯胺地平口服起始剂量为5mg,每日一次,最大不超过10mg,每日一次。记录两组患者服药后血压改善情况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7.0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 ±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组间计量资料均值的比较采用成组设计t检验,组间计数资料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P

2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压对比

与治疗前相比,两组患者治疗后舒张压以及收缩压均得到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高血压疾病是指体循环舒张压及收缩压出现持续升高的临床特征或患者伴有多种心血管危险因素的综合征,高血压是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性因素,严重影响患者脏器的功能,如心、脑、肾等,从而导致这些器官出现衰竭,是心血管疾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3]。

氯胺地平作为钙离子拮抗剂,能有效阻滞血管平滑肌及心肌细胞外的钙离子细胞膜通道,从而阻止钙离子进入细胞中,具有抗高血压及舒张血管平滑肌的作用[4]。钙离子是维持细胞功能的重要离子,其对于维持细胞膜两侧的生物电位具有作用的作用,能维持正常的神经传导。作为钙离子抑制剂,氯胺地平能有效降低血压,且降压作用较温和,患者可长期服用,不会产生耐受性,同时其也不会对糖、脂质及尿素等物质的代谢造成影响。而倍他乐克作为β1-受体阻断药能有效阻断心脏β1 受体,减慢心输出量,减弱心收缩力,降低心肌的耗氧量,扩大心脏容积,因此也起到降压的效果,但与氯胺地平相比,倍他乐克的降压效果较差,且产生的副作用较大,对于部分不耐受患者容易降低患者用药依从性。

参考文献:

[1]丁绍祥. 原发性高血压发病机制及治疗探讨[J].航空航天医药,2009,1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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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7-0286-01

一、高校劳动合同执行的现状

我国的高等院校通常视为事业单位,其教职员工也作为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高等院校在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上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改革与教育制度改革过程中,我国开始将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现状。

二、高校劳动管理特殊性

(一)公立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立高校普遍存在非教学岗位自主招聘现象。原则上,现行高校管理体制分为校、院(系)两级。具有招聘权机构(如后勤机关)的招工方式有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从法律地位上讲,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存在,后勤机关是其职能部门,非经法人授权的自主招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合法性;第二,后勤机关代行学校之职招工,以学校资产,学校法人人格为后勤一个机关作责任担保也更不合理。”临时工”的不公平待遇已经成为校园最不和谐的因素。所以从理论上说,现行的招聘体制存在严重的问题,从实践上,这种现行体制已经存在严重的劳动合同纠纷隐患。

(二)公立高校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特殊

在实践中,工伤保险问题是依据北京市的政策规定缴纳。但是实质上,高校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任何一笔赔偿金都是国家财政的支出,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是公立高校劳动合同制度漏洞导致的,也是公立高校特殊性和法律普遍约束力的矛盾的体现。所以高校如何守法的问题,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此类问题仍将层出不穷。

(三)公立高校的管理标准特殊

理论和实践操作上,大家普遍承认高校有自主管理校内事务的权利。在实践中,高校章程的缺失,是一个普遍现象,这导致了高校各部门管理混乱,特别是人事管理与劳动合同管理之间的规章制度往往不能协调,从而使高等院校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基本处于“缺失”或者“空白”的状况。

三、完善高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公立高校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1.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的质量

由于现行的劳动合同文本存在重大瑕疵,所以当前亟待解决的就是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完善劳动合同文本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招工、用工体制,是建立适应《劳动合同法》的用工制度的前提和必经之路。

完善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明确的写入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的事项,以及明确指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公立高校规范的章程,明确规定各种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及其补偿办法,做到在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尽可能的就用工事项协商一致。

2.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是预防违法的重要途径。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工具,是司法裁判的唯一准绳。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领导同志的法律意识教育尤为必要。特别提出,工会在学习法律和监督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善于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高校劳动合同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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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包括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一直是学校与生活中的教育重点内容之一,从学生进入学习环境开始,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学生的必修科目。在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是将当代大学生在思想、道德与政治方面的教育的必修课程,它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以及实践性,对当代大学生思想方面的塑造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不强是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改革教学手段、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实效性刻不容缓。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教学理论与实际联系问题。虽然教育方针一直强调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但是这个目的很难得到实现。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庞杂、实时、多变的社会实际很难得到客观的剖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以抽象理论为主,没有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使得教材理论与现实状态渐行渐远。

(二)教学方法单调。单调的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开展课堂教学,没有多元学习方法的支持,不能满足学生学习潜力的挖掘和学习水平的提高,与学生的身心发展背道而驰,导致学生对学习散失兴趣。

(三)教学内容受传统教学模式束缚。虽然现阶段我国强调开放式教育,但是在课堂教学上,教师对教材的使用仍旧受传统教学模式束缚,将教材中的理论知识生搬硬套教授给学生,对教材内容缺乏深刻研究,未能将静态的教材有效的与学生动态学习相结合。

二、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改善措施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首先需要学校领导、各级管理部门、教师加深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认识,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理念,扎实工作、不断创新。树立提高学生思政综合素质的理念,不断提高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浓厚兴趣,从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产生全新的认识。

(一)必须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升教师自身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者,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创新,理解我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教学实效性的真正含义,掌握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的基本方法,使自身能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很好的开展教学工作;同时要求教师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自主学习能力,不断开拓自身视野,更新教学手段,从而对思想政治教学内容有更深层次的理解,而且能够顾在深层次的理解中进行创造性地改革活动。

(二)理论结合实际。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和学生实际生活紧密相连,与现代社会及科技发展相结合。因此在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时效性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研究,添加社会实际元素到教学内容中,与学生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突出了教学内容的真实性。针对学生在课堂上注意力不集中的现象,通过提问的方式牵引学生的思绪,引发学生探求知识的欲望,有效地完成教学目的。

(三)细化教学目标。将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一节课被划分为各个环节,每个步骤学生都有明确的目标,任务越小,目标越明确,学生就越容易完成,提高每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开展离不开教学目标的设立,制定科学良好的教学目标对于课堂教学实效性有着积极的影响。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前,要对学生展开全面的了解,学生对新鲜事物的探求心理,学生学习能力、基础条件,学生兴趣爱好等;要对教材内容展开深入的认识,不仅仅拘泥于教材表面的理论知识专研,挖掘教材潜在的教学价值,因材施教。逐步细化分支教学标目,各个击破。

教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要对学生的发光发热的环节保持敏感度,虽然每个学生的接受能力不尽相同,但是我们要坚信每一位学生都有自身的闪光点,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察觉。对学生发光发热的环节,我们应该牢牢把握,一方面能够增进师生友谊、提升学生对教师的信任感,一方面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实现教学目的。总而言之,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要明确教育理念,以学生发展为本,在多元化学习方法与评价方式的支持下,使得课堂气氛更加热烈、和谐,学生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堂学习中兴致勃勃、积极主动,完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