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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医疗公司现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0-0022-02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公立医院的生存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就医者的心理状态与就医行为也正发生转变,医学人文科学的发展和医疗市场竞争的强势倡导着更为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国内一些综合性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专科医院等纷纷采取各种人性化的服务举措,改进服务,受到了百姓的欢迎。笔者近年对南京的多家公立医院进行了调查,针对医疗服务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现状调查
1.1 调研对象:
本研究按照单纯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了南京市范围内公立医院共10家进行调查。调查按照分层抽样的原则分别调查十家医院的临床医生、护士和医院管理人员500人,根据病区不同按照整群抽样的原则抽取十家医院的住院病人700人。共发放各类调查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127份,有效回收率为93.9%。
1.2 调研内容:
设计问卷,收集病员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现状满意度和医务人员对于目前医疗服务提供方式的取向分析。
1.3 调查结果与分析
1.3.1 病员对医疗服务的现状评价与分析:见表1。
分析可知:10家公立医院就诊的病员对于就诊医院的医疗技术、落实知情同意、保护病员隐私、平等对待病员方面的选择非常满意的比例位次居前(但比例仍然都小于35%),就诊病员对于公立医院的医疗水平还是很信任的,并且满意度也较高。而对于医生在对待病员病情的关注、主动沟通、诚信合作、医院交通方面的问题,病员选择不满意的比例相对较高。可见各家医院在深层次的医患沟通方面还需要加强,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某些形式上,同时对于硬件环境的改善也是各家医院仍需注意的问题。
1.3.2医务人员对医疗服务提供方式的取向与分析:见表2。
分析可知:10家医务人员认为人性化服务理念中的诊间舒适、医疗技术、特色服务、相对于其他服务措施重要程度位次列前,而对于病情关注、知情同意、人格平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位次列后。
2 思考
2.1 深入调查,医疗服务应以人为本:
从对十家公立医院的就诊病员和医务人员的调查统计数据,我们不难看出病员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中病情关注、主动沟通等方面情感服务的满意度偏低,其对于情感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医务人员自身对此方面的服务取向显然是不一样的,医疗服务真正要取得病员满意,要从病员的需求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医院管理层在拟定医疗服务战略之时,应通过定期问卷调查、个人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调查了解就诊病员的就医需求和服务满意度,及时分析反馈,不断完善,这样才能确保各项医疗服务措施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2 关注病员,医疗服务应重视病员情感:
情感是影响健康的重要因素,病人最终是被爱治愈的,给予病人感情上的支持是医疗服务最具艺术性的要求。医务人员要充分关注、尊重病员,多和其沟通交流并在感情上取得共鸣。温暖礼貌的话语和行为是良好医患沟通的基础,是建立平等和谐医患关系的保障。病员在患病期间,希望医护人员能够每天到床边关心病情,尤其在病情较重时更希望有医务人员在身边陪伴。医务人员长期接触具有相同症状的病人,难免产生忽略心理,但是对于病人来讲,新出现的症状给其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不适是难以忍受的。所以医务人员应做到换位思考,尤其在患者病情不稳定期间,更应守护患者身边,仔细观察、寻找原因、采取措施,尽快为其解除其不适症状,让患者觉得自己并不是孤立无援的,从而激发人性的潜能,增强战胜疾病的意志。
2.3 注重细节,医疗服务应深化服务内涵:
医疗服务贯穿于病人来到医院后的全过程和全方位。目前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改进措施仅仅局限在服务态度要改善、服务环境要改造、服务流程要改进等方面,却很少针对病人在就诊过程中每一环节的需求去深入考虑并落实相关措施。医疗服务要多从细节方面去考虑,究竟什么叫和蔼,什么叫温馨,什么叫便捷,只有搞清这些问题,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所以,在努力提供个性化、人性化、多样化的服务的同时,能注重在细微之处下功夫,工作中的每个环节上能做到更实、更细、更精、更优的医院,才能赢得病人的信赖,赢得社会的赞誉,赢得医院发展更为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张前德,徐婕. 浅谈人性化医疗服务的实施[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6(22)7:476-478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060(2016)01-0216-01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医疗意外、医疗事件不可避免,医患纠纷不断发生。医疗责任保险是降低医疗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其对于减轻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提高医院工作效率,维护患者利益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责任险,由于医疗行业存在风险性,医生或者医院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一旦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医生或者医院)进行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被保险人可以是医生,可以是医院,也可以医生医院共同承保。在历史范围内,二十世纪初出现了这种类型的保险,它的迅速发展则是在五十到六十年代的美欧等发达国家,到了七十年代就已初步形成规模和较健全的体系。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发展迅速,但在我国发展十分缓慢。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很广,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实施有效的医疗保险方案,实行范围也没有达到全国性。只是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医疗项目上进行了试点和探索。目前我国只有几个大的保险公司推出了医疗保险条款,其中包括太平洋、平安、人保等,但是每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不尽相同,保费普遍很高,基本都是以盈利性为目的。
2医生责任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2.1缺少多领域的复合类型人才
目前,法学、保险、医学方面的复合型人才是保险公司最渴望得到的人才。医疗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有很大区别,只有对各行业精通才能使得保险费的制定得到规范、合理的进行,使医疗事故的鉴定科学。而目前没有任何一家保险机构有这样的人才,这就使得很多医疗机构一旦投保赔偿问题受到影响。
2.2医疗机构认识存在偏差,投保率低
在现有的保险项目下医院认为保费偏高,并且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医疗保险的作用不大,医院多数处于与患者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鉴定不明确理赔很困难,医院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大。此外,医生对于保险赔付不明确,只是简单的理解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赔付患者的损失。发生意外需要理赔时,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很多的证明材料,这就不可避免的加重了医务工作人员的负担。
2.3法律制度不健全
至今为止,我国对于处理医疗纠纷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务院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医疗事故的范围、等级、鉴定、补偿等方面的规定已与现在的国情不符,依据《办法》的行政处理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司法之间不协调,甚至出现过医疗事故通过医患双方协商的赔偿额低于法院判决赔偿额的畸形现象。”[1]
2.4责任划分不明确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行拟定的保险合同,国家并没有对这类保险合同进行干预,这就导致了这类保险合同缺乏科学性和法律性。其中不免存在一些权力义务不对等的现象,投保人的权力没有办法被有效的保障。例如:人保的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从这项条款可以看出,只是强调医生或医院作为被保险对象所以履行的责任,并没有体现出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对等的义务。由此可见,医院和医生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与保险公司的条款和工作流程有重大关系。
2.5保险费的厘定不明确
迄今为止,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都是单独的保险公司承保,而且各家公司制定的保费不一致是很普遍现象“如人保保单的保险范围仅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且责任限额是医疗事故10万元/每人,医疗差错0.5万元/每人,另有年度最高累计限额。如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保险公司理赔额远低于患者提出的几十万上百万的诉讼标的和法院所裁决的赔偿额。”[2]这充分体现了保险费的厘定不科学,这样的保险合同必然给医院和医生造成数额巨大的经济负担。保险的作用没有充分体现,更会让医疗机构投保率降低,有碍于医生责任险的发展。
3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3.1培养复合型人才
我国医疗保险步伐缓慢,保险购买率低。这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水平差,宣传力度低,专业性人才缺乏有很大关系。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推广、医院宣讲等方式宣传医生责任险的功能,扩大医生责任险的影响力。此外,医生责任险是融合医学、法学、以及保险学的一项险种,必须培养从业人员精通这三项基本知识,这样才能科学地制定符合市场发展的保险条款,合理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增强保险公司的专业性,提高医生医院的投保热情,促进医生责任险的发展。
3.2健全法律法规,采取强制保险
目前针对医疗责任险我国只是出台鼓励其发展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意见,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医疗责任险的实施。建议有关部门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经验,通过推动方式进行试点。并且建立独立权威的医疗责任损害鉴定机构,为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损害认定,医疗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赔偿制定合理的鉴定标准。
3.3厘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
我国医护人员的保险费也不能仅仅依据当前的模式,例如往往通过医院规模,病床数量,以及就诊人数来厘定。按照以往的经验厘定的保险费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独规定,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收入而提高保费,这严重影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利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来制定多样且合理的费率,并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费率制定出不同的保险种类,满足不断增长的医疗责任险市场的需求。
参考文献
二、完善医疗责任险制度的社会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明确界定了医患双方处于事故发生过程之中的权利和义务,其相关规定明显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在新的环境下,医疗责任险制度能够极大地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医疗纠纷更妥善的得到解决,使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为患者的维权提供更好的途径。医疗责任险利用保险杠杆的调节作用和它风险转嫁的机制,达到医疗保险使承担医疗保险的社会化。首先,使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从业风险得到及时地转嫁,有保险公司来加以负担。其次,保险机构承保的基础是风险评估,它可以从第三方的角度来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和约束,有效的补充了行政监督。最后,医疗责任险的最大作用是把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有效分散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风险,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避免受到医疗纠纷的困扰提供了条件,从而使他们拜托了后顾之忧,促使他们将全副精力投入到医疗技术的学习与创新之中,最终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同时,医疗责任险庞大的市场需求为保险机构获得巨额利润注入了新的活力。所以,医疗责任险的出现使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广东的保险机构都获益匪浅,形成多赢的局面。
三、完善医疗责任险的策略
(1)完善医疗责任险制度,促进医疗责任险的规范运行。因医疗事故而引发诉讼,医疗机构作为事故的主体,应当依法参加,本着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医疗机构要和保险公司、法律专业人员充分合作。当医疗机构了解到可能被时,最好立刻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对法律人员进行相关咨询,并聘请法律人员;他们首先要全面了解案情,进行有关诉讼材料的准备工作;委托法律人员直接参与诉讼。因此,当保险双方在签署保险合同之时,要特别注意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形成共识,以避免在诉讼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此种纠纷。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保险种类,医疗责任险本身及其相关的市场都还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保险双方的责任权利都需要在不断学习、探索与积累经验教训中完善。一个成熟的产品是保险双方高度配合和深度合作的结果。医疗机构的高层领导可以单独或者采取行业协调活动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按专业、区域或者其他适当进行分类,为医院量身定做一个经济、符合医院要求的保险方案。(2)探讨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疾病的正常转化、并发症和医疗意外等并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属于免责医疗事故。可正是对着一系列免责条款内容的明确界定,致使医患双方难以沟通理解和激化矛盾。所以,笔者认为若是将免责的医疗事故重新引入赔偿之内,医疗责任险的专家医疗风险的作用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医师责任险模式,对于不属于医疗过错的行为进行安慰性的补偿。(3)多方举措,增加医疗责任险的发展渠道。当前,自保型是我国医疗责任险的主要类型,即其保费主要由医院及医务人员来缴付。我国的大部分医院的性质属于国有非盈利性质,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收入并不多。英国政府采取的投保型的医师责任险模式启示我们要尝试改变投保的方式。笔者认为,国有医院的医疗责任险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医务人员及医院承担。这样,既可以促使三方充分认识并承担医疗风险,又可以为政府大致掌握医疗风险发生的情况提供条件,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对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当医疗纠纷产生后,则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来出面负责协调医患双方的矛盾。负责协调的机构必须拥有保险公司的委托权,人员组成上必须包括相应的临床药学、医学、卫生法学及保险的专业人员。这个机构既是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与纽带,又可以作为化解医患纠纷的缓冲地带,它决定能否成功地将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中解救出来。此种做法的目的是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疗机构,而使找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调节处理机构的良性的运转机制。不过,现在患者与医院在解决医疗纠纷时第三方的介入持被动和怀疑的态度。这既是多年的思维定势与社会风气的愿意,又因为医疗协调中心因是保险公司所委托的而与其具有相同的利益,造成了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的运行机制有失于科学性、合法性与公正性,调节纠纷的行为常常激化了矛盾,对解决问题反而不利。(4)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强制险的配套政策。我国对于医疗过失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应该加快制定和医疗过失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推进相关的医疗改革的政策与措施的完善。我国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改革措施,比如把医疗机构大体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当前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受市场机制的调节,但却要负担依照市场原则而推出的医疗责任险费用,承担法院根据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所裁决的民事责任,这对医疗机构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医疗体制改革应该把基本医疗责任险与特殊附加的责任险纳入改革范围之内,尽力从多个角度来综合配套实施。
[关键词]宠物保险护理和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第三者责任
一、我国宠物保险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并且内容日益丰富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像猫狗之类的宠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家庭拥有的宠物总量激增。仅在北京一地,猫狗等宠物数量就有100万只左右,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宠物数量也与此相当。
1.市场需求增加
宠物数量的急剧增加,其所产生的疾病、护理等支出也相应增加;其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初级产品以及能源供应的紧缺,物价水平的上涨,宠物看病、手术等费用恶性增长;再次,原先因为高昂的宠物注册费和年检费所造成的“黑户”现象,目前正在逐步消除,有户口的宠物数量的增加将会带来宠物保险潜在客户范围的扩大;最后,我国老年人口、单身、丁克家庭数量的增加,使得宠物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宠物被视为家庭成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宠物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心。
综上所述,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加,宠物医疗、手术等费用的增长,宠物主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客观上刺激了宠物主人的保险需求。此外,注册费和年检费的减少或者废除,也使得宠物保险潜在投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宠物地位的提高,还从主观上增加了主人的保险需求。
2.供给主体不足,险种单一
与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宠物保险市场相比较,我国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保障范围小。国内目前开展宠物保险的保险公司寥寥可数,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推出了可以独立购买的宠物保险险种,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的宠物保险则是作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附加险种,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这些保险公司仅对宠物的第三者责任风险承保,即只承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规定了多种责任免除条款,保障范围狭窄,不能有效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潜在需求。
二、我国宠物保险市场的创新
我国的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应该更多地借助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来不断完善自身的发展。根据国外宠物保险的现状,再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力建设我国的宠物保险。
1.扩大保障范围,积极开发新险种
鉴于我国目前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水平差距大的现状,进一步发展宠物保险可以借鉴类似于公共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即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宠物保险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宠物市场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先行推广试点工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最后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宠物保险市场。在试点地区,应逐步扩大宠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等基本保障先行引入到宠物保险中,满足因宠物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等原因而产生的扩大宠物保险保障范围的需求。当宠物保险的经验数据、数理精算、核保、理赔等技术不断完善,宠物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客户的特殊需求开发多种多样的保险保障产品,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个性化需求。
2.开展与宠物医疗机构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台
宠物保险中的医疗、意外死亡等保障的费率设定需要大量的经验数据。如果单凭保险公司的一己之力去搜集理念的观测数据,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显得十分被动。而通过与宠物医疗机构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则可以使保险公司化被动为主动。因为宠物医疗机构掌握的经验数据可信度高,又较为全面,恰恰迎合了保险公司的需要。此外,利用这样一个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还可以了解大量的潜在客户的信息,这对于扩大宠物保险的覆盖水平,提高承保质量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保险公司还可以采取类似于银行保险这样的销售方式,直接委托宠物医疗机构营销宠物保险,扩大销售渠道,节约销售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险意识
现代宠物保险诞生至今也不过3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宠物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兴起更是最近几年的事,因此很少有人对宠物保险有所了解。即便是在宠物保险较为发达的美国,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听说过宠物保险的现象。因此,要扩大宠物保险的覆盖面,刺激国民的保险需求,促进宠物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宠物保险产品以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养成良好的风险管理习惯。具体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报刊杂志、公车广告、地铁站、火车站、飞机场、娱乐场所的宣传海报等传播媒介吸引国民的眼球,起到宣传宠物保险的作用。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应聚焦宠物购买、治疗等环节,因为这些环节最接近于潜在的客户,若是能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培养起保险习惯,使他们切身体会到保险的价值,那么宠物保险必将会步入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结论
我国宠物保险业方兴未艾,宠物保险市场上蕴含着巨大的需求。借助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结合我国宠物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着力解决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宠物保险发展的道路。但同时不能忽视发展道路中存在的缺乏统计资料、新险种开发的定价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保险产品的创新需要宽松的市场行为监管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环境。在这个层面上,如何发挥政府的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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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米锦欣.宠物豢养的经济视角[J].瞭望,2004.
[4]李玫,高俊岭.欧美宠物市场发展新趋势[J].饲料广角,2006.
我国是全球医疗器械十大新兴市场之一,就医疗器械行业贸易方式来看,进口以一般贸易方式为主,出口则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为主导,输出的是简单加工产品,缺少附加值高的高端产品。所以,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出口产品总体来说属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小的现状。中国医疗器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应树立民族品牌、构建核心竞争力、加强自主研发能力、改善产品结构等,才能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可持续发展。
一、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现状
中国自己能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大多数是附加值较低的常规中低档产品,而临床上所需的高、精、尖医疗器械与新型实用医疗设备多数需进口。常规医疗器械产品的更新换代慢、科技含量低,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医疗卫生高质量的要求,产品返修率与停机率高于国外同类产品,产品的可靠性不稳定。并且,中国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出口附加值较低、污染较重的常规手术器械、卫生材料,而进口价格昂贵的大型、高档医疗设备的进出口模式,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较低。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低端产品上,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少。例如,2009年有着显著的特点,特征是进口商品以高技术附加值的设备,如医用x射线设备;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等商品为主,价值较高,且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而出口是以低技术含量的、低产品附加值、大宗的产品为主,如棉制手术用巾;药棉、纱布、绷带;导管、插管等为主,价值较低。
二、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器械市场中国企业所占份额低
与全国工业引进外资平均水平比较,无论是销售额、资产总额还是出口额,医疗器械产业外资均占有主导地位。如美国GE公司、Siemens公司、Philips公司等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基本控制着中国医疗器械高端产品市场。尽管深圳迈瑞等公司在病人监护仪、生化分析检测仪等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并占有一定份额,但与跨国公司相比小得多,迈瑞公司2005年销售收入达到18亿元人民币,还不到GE公司CT机一个产品的销售收入,GE的CT机2005年销售收入约50亿元人民币。
(二)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不合理
中国医疗器械企业规模过小,产业组织结构分散,使产业竞争力水平处于较低水平。虽然近年来中国医疗器械制造业通过兼并重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生产集中度的问题,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07年中国共有医疗器械企业近6000家,中小企业占80%以上,而大型企业所占的比例不足15%。产业集中度的严重偏低导致中国医疗器械制造业的规模效应和潜在生产力难以发挥,使医疗器械制造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和生产利用率低,市场占有率低,抵御风险能力也偏弱。
其产品主要集中在低端产品上,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少。大企业产品门类主要集中于医学成像产品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少,多数产品是劳动密集型或简单的资源易耗性医疗用品,产品的同质化现象和规模不经济现象严重,如一次性医疗用品企业近千家,而能生产磁共振MRI的厂家不到10家,CT机内资生产企业仅3家,B超生产企业近60家,多数是黑白超,能生产彩色B超企业就很少了。
(三)技术落后与创新不足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技术水平相对较低,这是影响中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的一大重要原因。资料显示,中国医疗器械产品的总体水平比发达国家落后15年,主要医疗器械产品达到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不到10%,产品可靠性差、性能落后,市场竞争力弱。另外,当今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产品被仿制的可能性大为减小,竞争壁垒大大提高。相对低下的技术水平,削弱了中国医疗器械产品的竞争力,极大影响着中国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
(四)资金和投入不足
经济因素制约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的速度和方向。社会医疗卫生总费用的水平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例来估计。中国在20世纪末社会卫生费用约占GNP的5%左右,远低于美国(早在1993年美国已经达到了19%)。医疗器械是一个高科技行业,开发产品需要一定的投入,国外大的医疗器械制造商人才集中、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然而目前中国大多。
三、发展中国医疗器械产业出口的对策措施
(一)政府对策
政府主管部门要从具体项目入手,扶持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发展前景好、具有创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发展民族工业,实现产业化,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国家医疗器械发展基金,建立工程与医学临床密切结合的新体制,加强医疗器械工业共性技术和研究开发,鼓励已具有名牌效应的大型机电企业从品牌、资金实力入手,快速培育成为医疗器械名牌企业。引导和加强行业之间的专业化协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优势,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性能质量。对量大面广的医疗器械,特别是一次性消耗产品,以规模经营为目标,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兼并联合,淘汰一批小规模、低素质的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新产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安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应该合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证企业及时把握市场机遇,降低技术创新风险,同时有步骤的进行技术评价体系的改革,开放第三方技术评价机构,也有利于提高技术监督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保证行政监督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企业对策
企业要立足于技术创新,加大新产品研究投入力度,提高产品开发档次,尽快将科研开发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出口提供良好的货源,这样才能用优质的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当今医疗器械的生产格局已发生深刻的变化,硬件向软件转化,数控加工替代传统的机械加工,微机技术、纳米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生产工艺、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不少企业纷纷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及CE认证,以此来完善加工工艺,健全管理体制,确保产品质量。因此,加大科技创新,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是扩大出口的有效途径之一。另外,强化研发能力,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是当前中国医疗器械企业的当务之急。首先要解决资金瓶颈,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其次足要实现自主创新模仿创新相结合。对于目前中国的医疗器械企业,先是要以模仿创新为主,进行技术积累、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增强自己的研究开发实力。
四、总结
医疗器械行业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贸易往来最为活跃的产业之一。但市场分散、集中度不高且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使中国医疗器械产业总体水平比较低,国际竞争力弱。国内医疗器械企业要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出路只有一条,通过依靠政府强大后劲支持和自身的各方面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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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保费收入逐年增长。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伴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老年人需要更加良好的医疗服务;伴随着医疗服务费用的高速增长,再加上商业健康保险对“广覆盖,低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具有补充作用。这样就加剧了人们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
(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2011 年我国保险业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中资寿险公司33家,外资寿险公司28家,专业健康险公司4家以及财产保险公司30家。提供的险种已经超过300种。健康保险的种类在日渐丰富,分类也越来也细。
(三)服务领域日益拓宽,社会影响明显扩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已经覆盖了包括电力、铁路、邮政、通讯等行业在内的各大行业,社会影响明显扩大。在今年4月20日发生的芦山地震面前, 保险业快速行动,采取加快理赔等特殊服务, 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 树起了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有力支援了国家抗震救灾, 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四)对于国内健康保险的需求市场来说,市场潜力巨大。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全国50个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显示, 49.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内购买商业保险, 其中对健康保险的预期需求高达77%,成为人身保险的首选险种。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和法律等外部环境不够完善。商业健康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疗卫生系统的重要筹资渠道和外部管理手段。长期以来没有认识到健康保险的积极作用, 仅仅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活动来看待, 导致存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税收优惠仍未确定,存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界限不清,经营主体不明确,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不够等问题。
(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建设有待提高
1、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较单一,多样化程度小。
(1)健康险多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导致产品结构不合理,个人投保须附加于一定保额的主险之上,才能获得附加险保障,直接限制了健康险保障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实际投保率很低, 给付率极高的情况。
(2)因为创新动力不足以及产品复制成本过低,健康险产品保险责任存在相近的问题,缺少产品差异性,各保险公司产品趋同。
(3)住院医疗保险,因为其保险责任与社会医疗保险存在许多相近之处,对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群缺乏吸引力和有效的保障功能。
(4)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对于紧缺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型产品的研发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5)是我国开办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生活津贴保险的保险期限太短(只有一年), 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从而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
2、专业化程度不够,专业人才资源匮乏。
(1)专业化程度不够。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健康保险是以发病率为依据而非以死亡率为依据,在风险特性、保险事故特点、风险控制理念和方法、精算原理等方面均不同于人寿保险,而且还长期处于附属地位,有时还附属于财产保险。虽然我国现在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但是专业性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不仅数量少得可怜,而且其规模和市场份额都不大。
(2)专业人才资源缺乏。由于健康保险是以发病率为依据而非以死亡率为依据,对保险人员的医学知识要求较高,而保险公司缺乏懂医学技术的管理人员和销售队伍,核保核赔力量薄弱, 风险识别能力较差。加上精算师的缺乏、业务管理规定不健全、电子化建设水平低下、专业化信息管理水平低下等因素的制约,导致经营风险、赔付率难以控制,影响了健康保险业务的推广。
3、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覆盖率和盈利水平都较低。
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但在原保险或人身保险中占的比例一直不高达;商业健康保险的赔付支出,和在原保险或人身保险中占的比例在99-05年逐年上升,在06-08年才少有回落。但是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人身保险中占的比例几乎是保费收入比例的两倍。高赔付率,低保费收入大大降低了商业健康保险的盈利水平,导致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产品供给水平较低,从而制约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三)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突出
1、逆向选择问题。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是指那些风险比一般人更大的投保人发现保险报价比较具有吸引力因而更倾向于购买保险,即投保人以低于精算费率的价格购买保险。)是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逆向选择的存在,因此购买健康险的往往是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人群,而他们索求理赔的额度和概率远大于正常人群,这势必造成保险公司如果按照正常群体的身体健康状况测算出来的保费不足以弥补理赔支出。
2、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对医院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导致保险人、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三方在医疗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对医生是否按患者的实际需要提供诊疗,患者是否合理进行医疗消费, 是否存在诈骗保险金的道德风险等难以控制,明显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或者努力扩大调查范围和增加核查人员以核定其合理性,但又会因此造成经营成本的不断攀升。
参考文献:
[1]顾昕.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与发展战略[J].保险研究,2009年第11期.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2010年我国总共有89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其中财产保险36家,人寿保险公司49家,还有4家健康保险公司。
从2000年到2010年全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从65.48亿元到677.46亿元,几乎逐年增长。然而,其在人身保险总保费的占比却徘徊不前,甚至自2006年之后还逐年回落。2010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677.46亿,其中寿险公司580.79亿,占85.73%;专业健康险公司96.68亿,仅占14.27%。2009年健康险保费收入573.96亿,占比最大的前5家公司共实现保费400.14亿元,占当年健康保险保费的69.71%。从上可见,中国商业健康险市场还是处于初级发育的市场,其市场格局是:以寿险公司为主导,专业健康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市场。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增长,健康保险的潜在购买力很强。然而居民的消费需求高涨但却无法获得切实的健康保险保障。保险公司面对巨大的市场,难以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据统计,截止2009年底,健康保险产品总数达到1564款,其中疾病保险产品占35.7%,医疗保险产品占62.3%,护理保险产品和失能保险产品各占1%。
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不高,全国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13%,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工、农民等大部分人口都不能享受基本保障。
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角色定位不清,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界限不清晰,如何将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和社会保险系统有机结合起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产品体系不够丰富,产品同质化严重。全国健康保险主要为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团体医疗补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保险。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护理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险都还是空白。而主要险种之间产品条款、保险责任大都很相似。其次就是有关健康保险的数据累计不足,产品设计的基础数据不足,定价困难,信息不能共享,产品设计存在很大的难度。
经营专业化程度不高。健康保险的经营理念大多仍停留在寿险的层面,作为寿险的附加险捆绑销售。首先公司的营销团队中缺乏医学专业背景的人才,难以给购买健康保险的投保人给予专业的指导和建议。法律法规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专业的健康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整个行业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思路和盈利模式还缺乏共识。
管理制度不完善,精算技术、核保技术、核赔技术和风险管控技术严重匮乏,定价基础的“疾病表”都没有。与此同时人才和经验缺乏,特别是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
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医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比较严重。健康信息不对称导致商业健康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于控制,保险公司难以查询到被保险人的病情和用药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医院的过度供给情况实施控制缺少必要的信息支持。同时医疗信息不对称导致医疗成本控制的高难度,比如“小病大医”、“医患同谋”这种情况。
三、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关建议
需要进行医疗保险系统结构的改变。目前保险人只负责报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而不参与医疗服务过程,这就为道德风险创造了空间。如果保险人直接和医疗服务机构交涉医疗服务费用。被保险人获得医疗服务时不需付费,这就能增加保险人在服务过程中的话语权,可有效的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像“管理式医疗”发展必经之路。
定位准确。中国的特殊国情使得健康保险既不能采用如美国那样主要用私营健康保险也不能像欧洲国家那样采用完全依赖政府的税收模式来解决。应该是介于德国和美国模式之间的中间模式,既是社会保险很好的补充品,又是部分人不错的替代品。
抓紧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展开和员工福利市场迅速兴起的大好机遇,大力发展团体保险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快健康保险独立经营的步伐。还要提高经验积累,建立起政府、公司和高校联合培养精算人才、核保核赔人才的体制。突破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管理技术上的瓶颈,提高健康险经营的专业制度(精算制度、核保制度、核赔制度)。提高包括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养老护理在内的全方面健康保险增值服务。
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首先要提供税收优惠,关键是对被保险人的税收优惠。对于团体健康险种,允许为提供健康保险的公司的健康险保费的税前列支。例如在购买私人健康保险的人群中,65岁以下享受澳大利亚政府30%的费用优惠,65岁以上享受35%优惠,70岁以上享受40%优惠。给予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优惠,完善保险行业的产业链。还要完善健康保险监管体系,包括精算,法律,财务在内的专业健康保险监管体系。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明细化。
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给予健康应有的地位,限定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将社会医疗保险开展的部分业务委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之间要同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如交强险信息平台模式,经营健康险的保险公司和定点医院联合搭建健康险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证件,定期特定业务状况,完善行业数据,为标准表的制定做准备。合理定价,实现产品形态及服务多样化。如德国,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替代产品又有专门的补充产品,期限结构也多样化,保障内容全面(住院和门诊的检查费、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住院津贴,病后疗养、海外治疗和急救、牙科和眼科治疗,健康体检和眼科配镜)。
参考文献:
[1]陈滔,谢洋.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展望[ J].西南金融,2010,(01).
[2]陈滔,谢洋.影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内因及其对策[J].保险研究,2008,(11).
一、我国医疗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1)医院投保主动性的缺乏造成了投保率较低的现状。由于此类保险的种类单调,自身存在不完善之处,缺乏对于各种类型医院的需要;和医院自己处理的医患纠纷相比较,很多医院普遍认为保险费额太高,购买保险并不合算;从事医疗的人员对其了解很少且有差错;投保后的医院仍然存在医疗纠纷;病人对其不信任。(2)保险单位对其缺乏改革的热情。目前,医疗责任险在国内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但是根据国内的发展形势及解决医疗纠纷的需求来看这种险种在我国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拥有如此美好的发展前景,而保险机构却对其发展缺乏激情,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投保率低直接影响了保险单位的盈利,而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保险单位的投入激情就会大受打击;其次,缺乏政府财政的主动支持。单靠保险单位很难走出医疗责任险发展的恶性循环。(3)保险单位在医疗责任险的相关规定缺乏规范性。保险单位缺乏对其主动改革,主动研究我国医疗责任的现状和国外相关医疗责任险发展的经验教训,推出新的医疗责任险的险种,改善保险的不合理的条文,并对其运行的条件进行完善,使它们尽量和医院的需求相符合,从而提高医院购买保险的几率,达到使医疗责任险摆脱发展困难的现状。
二、完善医疗责任险制度的社会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明确界定了医患双方处于事故发生过程之中的权利和义务,其相关规定明显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在新的环境下,医疗责任险制度能够极大地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医疗纠纷更妥善的得到解决,使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为患者的维权提供更好的途径。医疗责任险利用保险杠杆的调节作用和它风险转嫁的机制,达到医疗保险使承担医疗保险的社会化。首先,使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从业风险得到及时地转嫁,有保险公司来加以负担。其次,保险机构承保的基础是风险评估,它可以从第三方的角度来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和约束,有效的补充了行政监督。最后,医疗责任险的最大作用是把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有效分散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风险,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避免受到医疗纠纷的困扰提供了条件,从而使他们拜托了后顾之忧,促使他们将全副精力投入到医疗技术的学习与创新之中,最终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同时,医疗责任险庞大的市场需求为保险机构获得巨额利润注入了新的活力。所以,医疗责任险的出现使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广东的保险机构都获益匪浅,形成多赢的局面。
三、完善医疗责任险的策略
(1)完善医疗责任险制度,促进医疗责任险的规范运行。因医疗事故而引发诉讼,医疗机构作为事故的主体,应当依法参加,本着更好的行使诉讼权利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医疗机构要和保险公司、法律专业人员充分合作。当医疗机构了解到可能被时,最好立刻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对法律人员进行相关咨询,并聘请法律人员;他们首先要全面了解案情,进行有关诉讼材料的准备工作;委托法律人员直接参与诉讼。因此,当保险双方在签署保险合同之时,要特别注意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形成共识,以避免在诉讼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此种纠纷。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保险种类,医疗责任险本身及其相关的市场都还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保险双方的责任权利都需要在不断学习、探索与积累经验教训中完善。一个成熟的产品是保险双方高度配合和深度合作的结果。医疗机构的高层领导可以单独或者采取行业协调活动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按专业、区域或者其他适当进行分类,为医院量身定做一个经济、符合医院要求的保险方案。(2)探讨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疾病的正常转化、并发症和医疗意外等并不属于赔偿的范围,属于免责医疗事故。可正是对着一系列免责条款内容的明确界定,致使医患双方难以沟通理解和激化矛盾。所以,笔者认为若是将免责的医疗事故重新引入赔偿之内,医疗责任险的专家医疗风险的作用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医师责任险模式,对于不属于医疗过错的行为进行安慰性的补偿。(3)多方举措,增加医疗责任险的发展渠道。当前,自保型是我国医疗责任险的主要类型,即其保费主要由医院及医务人员来缴付。我国的大部分医院的性质属于国有非盈利性质,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收入并不多。英国政府采取的投保型的医师责任险模式启示我们要尝试改变投保的方式。笔者认为,国有医院的医疗责任险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医务人员及医院承担。这样,既可以促使三方充分认识并承担医疗风险,又可以为政府大致掌握医疗风险发生的情况提供条件,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对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当医疗纠纷产生后,则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来出面负责协调医患双方的矛盾。负责协调的机构必须拥有保险公司的委托权,人员组成上必须包括相应的临床药学、医学、卫生法学及保险的专业人员。这个机构既是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与纽带,又可以作为化解医患纠纷的缓冲地带,它决定能否成功地将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中解救出来。此种做法的目的是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疗机构,而使找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调节处理机构的良性的运转机制。不过,现在患者与医院在解决医疗纠纷时第三方的介入持被动和怀疑的态度。这既是多年的思维定势与社会风气的愿意,又因为医疗协调中心因是保险公司所委托的而与其具有相同的利益,造成了医疗纠纷协调中心的运行机制有失于科学性、合法性与公正性,调节纠纷的行为常常激化了矛盾,对解决问题反而不利。(4)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强制险的配套政策。我国对于医疗过失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应该加快制定和医疗过失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推进相关的医疗改革的政策与措施的完善。我国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改革措施,比如把医疗机构大体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当前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受市场机制的调节,但却要负担依照市场原则而推出的医疗责任险费用,承担法院根据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所裁决的民事责任,这对医疗机构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医疗体制改革应该把基本医疗责任险与特殊附加的责任险纳入改革范围之内,尽力从多个角度来综合配套实施。
结论:在我国各项与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医疗责任险制度也将逐渐健全,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医疗责任险体系将成为转移风险与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的重要发放手段。医疗责任险可以有效的把具有无限性的医疗风险转变为保险责任的有限性,保险公司将承担、分散并转移医疗过纠纷中的处理风险及赔偿风险。这既可以使患者快速有效的经济赔偿要求得到保障,又可以使医疗机构挣脱了繁杂的医疗纠纷,集中有限的医疗资源服务于更多的患者。
2002年9月1日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范围明显扩大,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分,统称医疗事故,且医院和医生在事故中的赔偿额明显提高,在此情形下,早被冷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近期受到了各家医院空前的重视。实际上,这是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供给与潜在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前提条件
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古今中外,凡医疗活动将都难免风险。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医疗纠纷一直是热点,并且此类纠纷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在我国,600万之众的卫生队伍中的80%的人,在从事临床医疗和科研工作,谁也无法推算他们每天会遭遇多少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有上百起。这些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巨额索赔,使医院和相关责任人来说难以承受。不仅如此,医院和责任者还会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中,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为此,一些义务人员想到了通过保险的途径来应付可能会出现的医疗事故索赔。
物质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也就是保险需求产生的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即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被爱的需求、新生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们只有在低级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会产生高一级的需求。而对于我国的医务工作者来讲,根据他们的收入状况分析,基本的生理需求已得到了满足,已达到了追求安全需求的层次。因此,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持欢迎的态度。
经济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职业责任保险供给产生的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人们完全认识了责任保险。
大多数人对责任保险的认同,就可以满足保险供给产生的理论基础,即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要求。这样,在中国现有的保险技术条件下,医生职业责任成为可保风险。
由此可见,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供给和需求条件已经成熟,这一险种在我国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成因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对医生、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医院彻底与医疗纠纷绝缘,所有善后事宜均由精通医疗业务的理赔代表负责;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也会因入保的医院多,涵盖医生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已为法定保险,这些国家的医疗纠纷也远远的低于我国。尽管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工作者的兴趣,但是投保人数却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需求方分析
在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方为医疗机构,就医生个人而言,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责任保险大都表示欢迎,但是对医院来说,就不太愿意给医生投保或者不希望让社会知道自己医院的投保情况。
医院对自己信誉的担忧。医院担心一旦病人知道自己的医生对医疗责任保了险,就可能会产生对医生责任心要降低或医术水平不高的误解,从而影响医院整体声誉和生意。而医院的这种担心显然会直接影响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度和广度。
相对偏小的责任风险。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起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范围和经济补偿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较高,医院在进行了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它们一般会选择风险自留,因为保险费远远的大于它们的每年的赔付。
保险产品的险种单一。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医疗风险差距很大的医务人员,他们也只能买同样的保险。这不仅造成了一些风险较小的医院不愿投保,同时也造成了风险较大医院的道德逆选择,这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以平均的保险费购买保险。
供给方分析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方即保险公司。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保险公司面临着以下的问题,结果导致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偏高。
道德风险的存在造成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纯保险费率偏高。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各个险种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它在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运行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投保时存在道德逆选择。由于我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自愿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再加上并未对市场进行细分,使不同风险的人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造成投保人的风险一般较大,赔付率较高,导致纯保费部分居高不下,限制了一些风险较小的保户积极投保。
投保后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对医生的职业生涯缺乏一套完备而且透明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医院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以后,容易造成一些医生的责任心缺乏,使保险事故增加,从而保险赔付增加,这也会使保险费率提高。
经验数据的缺乏造成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纯保险费率厘定不科学。从精算的角度来讲,一个险种的设置首先应当满足大量的同质可保风险的存在。可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这一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大量可保风险的要求。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法定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而且保费偏高,结果投保人数量有限,造成大量风险这一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同质风险的要求。由于医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想保证风险的同质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可是我国目前的险种设计的分类很不科学,仅以职称这一因素对医务人员进行分类,必然不能满足风险同质的要求。
医疗责任保险技术要求较高。由于此险种涉及很多医疗技术和操作上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在具体管理与操作上,必须注意技术问题的处理,否则会带来许多麻烦,结果造成保险公司成本上升,管理费用提高,进而导致附加保费的提高。
发展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尽管从理论上讲,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前景很好,可是由于中国目前在需求和供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了目前市场总体的不乐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实行强制保险
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是确保该险种在我国的顺利实施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强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克服目前该险种在我国市场上的很多弊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利。
降低投保人对自己信誉的影响。目前投保人不愿主动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最主要原因是担心自己投保而其它医疗机构没有投保,将会引起患者对投保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的怀疑,进而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担心由于患者以为向投保的医疗机构索赔更容易,将会导致投保的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能多于其它未投保的医疗机构,管理成本加大。如果采取了强制保险,这种怀疑和担心将不再存在,有利于此险种快速、健康的发展。
降低投保时的道德逆选择。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使参加保险的保户的平均风险降低,从而保证营业保费中纯保费的降低。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保户投保,保障医生和患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同时,由于投保人的增多,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平均不变成本,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营业保费中的附加保费部分。这样又会引来更多的保户,从而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进入良性循环。
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满足大量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可以克服目前纯费率厘定中的非科学性。同时,由于采取的是强制保险,几乎所有的合格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保险,这样,以前的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及赔付的经验数据都可以使用,进一步保证了费率厘定的科学性。
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
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每一因素都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差异很大,这就要求必须对此险种所涉及的风险因素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细分,目前国外主要依照专业进行细致划分,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师业务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险、内科医师责任险、外科及牙科医师责任险、护士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等险种。但是笔者以为鉴于综合性险种保费较高以及这一险种在风险因素上的复杂性和这一产品对于中国保险业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结合医生的职务、专业、以往的职业记录,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如外科手术保险、医疗诊断保险、输血保险等等,既可以通过对市场细分,满足同质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又可以降低保险费率,吸引大量投保人,进而降低附加保费,最终使营业保费降低。
建立完备的医生职业监管体系
防止医生投保后的道德风险,除了对医生进行道德思想教育以外,应当建立一整套的约束机制。首先,这一机制必须是完备的,它要涵盖医生执业生涯的方方面面;而且,这一套制度应当是透明的,不仅医院要对每个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要了解,而且保险人也应对每个医生的情况作到心中有数,因为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是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和是否在现有的条件下承保的重要事实,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对此有知情权。
引入保险中介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代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保和投资,而此险种的技术性较强,更需要保险中介来做大量的工作,比如保险理赔可以由保险公估人来完成,通过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从而降低附加保费,进而降低营业保费。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这一新生事物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被完全理解和接受尚需时日,但是,虽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医疗水平的发展、可保风险的不断出现,加上保险公司自身在险种设计上的努力和自身管理的加强,经过不断的摸索,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王方剑.四法令催热医疗责任险.经济观察报,2002.9
2.蓝松.保险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医疗责任保险(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MLI),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相关保险机构负责赔偿或补偿的一种责任保险。理论上,医疗责任保险既可以转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从业风险,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摆脱繁杂的医疗纠纷处理,也可以拓展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增加保险机构的盈利渠道,但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却遇到“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1医疗责任保险现状
1.1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现状
20世纪20年代,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在美国应运而生;到70年代,全球医疗责任保险进入黄金发展期,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1]。在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师执业的基本要件,其对象不仅可以是医院,还包括医师、护士、化验师等医务人员。国外较为典型的医疗责任保险运行模式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纯商业经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互助保险模式和以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垄断经营模式三种。各国医疗责任保险随着运行机制的完善,主要表现出以下四个特点:①多数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以强制保险形式出现;②医疗责任保险组织形式趋于多样化;③费率制定、赔偿限额的确定未形成有效模式;④费率增长幅度过快,供给减少[2]。
1.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状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颁布首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始。2000年1月,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天安财险、中华联合、长安责任等保险公司相继推出医责险产品,“保调结合”的全新赔偿协商机制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困局打开局面。2007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2010年《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3]。各省市政府还相继出台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规范性文件,以政策手段引导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实施。尽管政府部门出台很多指导性政策,但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认可度并不高,供需双方冷淡的局面仍未解除。云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作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地区,在投保主体、保险费用、保险范围、理赔方式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形成各具特色的模式(表1),但自实施以来参保情况都不理想。例如云南省直至2004年,依然仅有625家投保医疗机构,仅占当年医疗机构总数的3%,投保数量仅为1999年的30%;上海模式设置保险理赔追诉期,使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大大提升;深圳模式“上不封顶”制度使承保公司陷入偿付能力风险;北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保险保障范围,这种改变让保险公司缺乏医疗专业人员的困境变得更为突兀。为了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国家卫计委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到2015年底前达到100%。但事实上,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并不理想,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反应并不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更多的却是向医院“讨说法”。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存在问题
2.1医疗机构参保率不高医务人员认识淡薄且存在
偏差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步伐依旧缓慢,相比三甲和中心医院愿意以高保费换取全面保障的需求,中小型医院的保险需求则低很多。我国现有的机制主要是以医疗机构整体为单位进行参保,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参差不齐,总体偏弱;且存在不少医务人员认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不利于医院的信誉建设及患者对自己医术的信任,从而影响医院的就诊病患的数量[4]。
2.2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等级上来说属于行政法规,当与其他更高级别的法律在适用性上发生冲突时,容易被排除。《条例》调整范围只限于医疗事故,不包括医疗差错等,调整的范围和内容过于局限[5]。此外,《条例》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导致医疗纠纷数量迅速上升,从而引起医疗机构进行金额赔偿,医疗过失赔偿责任机制并没有成熟的建立条件,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2.3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设计不完善服务不到位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还不能根据科室、治疗项目类型的不同差别收取保费,使不同风险的人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一刀切”的运作模式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6]。保险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医疗责任保险采取的赔偿方式是限额的,与医疗机构希望医疗损害行为所致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初衷具有相当的差距[7]。保费和理赔是保险产品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旦两者都没有取得医疗机构的信任,势必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性[8]。
2.4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相互信息不对称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掌握保险条件与保险标的有关信息存在差异时,即意味着保险市场的信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9]。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提供医疗责任保险的潜在收益远远小于其潜在成本,致使其不愿主动提供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承担医疗纠纷的理赔流程;从医疗机构的角度看,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净收益小于其不投保的净收益,积极性也不高。
3对策
3.1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普及医疗责任保险概念
针对发达地区、大中型城市优于偏远地区小型城市、城市医院优于乡镇医院、公立医疗机构优于私立医疗机构、三甲医院优于其他级别医院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情况,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普及医疗责任保险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参保的积极性,让广大患者对医疗责任保险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促进保险公司优化理赔过程。
3.2具体制度立法完善政府层面强制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对医师、医院、医疗产品生产方等的责任,以及医疗事故鉴定及其赔偿等均无具体标准,不够细化,责任认定不明确,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有一定的阻碍[10]。因此,应尽快建立专门《医疗责任法》,完善法律制度,修订法律条文,明确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设立全国统一标准,保证其正当性、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11]。
3.3改善产品体系提高服务水平要推动医责险
健康持续地发展,就必须从根本上紧抓条款与费率设置,完善合同和条款,扩大保障内容和范畴,实现保险费率与执业风险系数对等的保费差异化。建立奖罚机制和体系,调动医疗机构改善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保费分担机制,既能够保证充足的保费,同时也能对医务人员行医诊断过程有良好的约束作用[3]。在理赔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提早、全程介入处置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实现理赔服务和调解两部分工作的衔接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