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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融资担保方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一、现状分析
在现代社会,第二、第三产业正在不断的发展,而农村不管是现代化建设还是经济发展都是相对滞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可以归咎于农村融资问题。而农村地区融资难的首要原因是农村地区抵押担保方式有待创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的有效担保物不足及发展缓慢,导致农村地区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经济难以继续有效快速发展。解决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农村融资抵押担保方式进行创新与改革。
根据2015年3月湖州统计信息网的信息,得出虽然湖州市的农村居民收入在不断上涨,但是他们的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不大[1],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健全,财产性收入比重小。并且从相关新闻报道上发现湖州市的金融办和市政协把更多的精力投入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而不是农村居民融资抵押担保方式的问题上。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农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绝大多数禁止抵押,宅基地不得抵押。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抵押机制的逻辑推论,村民建筑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也不具有抵押权。此外,土地流转的程序、内容、行为等不规范,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存在顾忌。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农民融资更是困难重重,想要获得资金首先就是要冲破法律瓶颈,完善法律制度。
2.市场体系不健全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体或个人股权的转让都需要成熟的交易市场才实现,然而农村的市场体系不像城市那样健全。由于市场的金融运营水平不够高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同时也限制了抵押担保方式创新的发展。而且对于农村的信贷成本相对较高,农民不敢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深入了解关于融资这方面的信息,这反过来更是加大了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完善的难度。
3.贷款需求不一致
首先是农民贷款需求具有季节性,这与他们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有关。尤其是春季,需要的资金投入数目较大,而在秋季则是收获的季节。所以农民贷款的需求也与城市居民存在较大的差异。其次是农民贷款的用途较为复杂,而城市的企业贷款用途相对单一。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农民的角色多变,资金用途也难以明确,所以在申请贷款时很难区分类型和用途[2]。并且,农村居民的的金融意识不足,缺乏融资理财意识也是一个主要问题。
三、应对的措施
经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以及新闻热点,发现历年来各个地方政府都在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尤其是在农村融资抵押担保方式这一块上进行很多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很多措施都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用动产抵押。动产抵押被定义为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而且比不动产更有灵活性,所以本人认为一旦动产抵押被广泛的运用到各个地区,那农村融资问题也就能相对简单一些了[3]。
二是使用农产品浮动抵押。农业种植是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产方式,并且在农村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资源就是农产品。如果农产品可以用来融资抵押担保的话,那新农村的经济建设必能向前迈一大步。[5]浮动抵押允许以还没有收获的农产品作为抵押物,这就使农民在既需要资金播种又没有存货抵押时也可以解决融资问题[4]。当然,很多学者表明农产品浮动抵押方式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其今后可能成为金融机构创新的突破点。
三是创新担保制度。首先要规范农村地区融资抵押贷款担保的操作流程,并且结合当地特色,可以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农用耕地产权市场以及耕地转让市场等。政府需要积极出资来兴办各类农业担保机构,强化农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与管理[5]。还可以通过减小农村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使得这些本应作为税款上交的资金转变为其资本金或者风险准备金。
四、总结
湖州市的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行业,农村的融资问题亟待解决。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创新融资抵押担保方式来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一定能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反过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成熟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2015年1月,湖州银行“房票贷”业务的推出,有效的拓宽了农村居民的融资渠道,极大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问题,使得抵押和担保变得简单,还帮助农民们充分的使用了静态资产。这一政策不但促进了湖州银行在农村市场业务的拓展还促进了湖州市的城市化的建设。[6]所以说农村融资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已经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如果能够突破法律瓶颈、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创新农村融资抵押担保方式来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不但能缓解农村地区贫困还能为增加就业机作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湖州信息统计网.
[2]秦红松.农户贷款担保困境及破解机制研究[D].西南大学,2014.
[3]张静.农村金融市场担保方式创新――基于湖北的实践[J].中国金融,2010,02:77-78.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审慎监管、规范整顿、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依法维护行业秩序,切实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通过规范整顿,要达到以下要求:
1、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3、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
4、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从年9月起,至年3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9月30日前)。市金融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摸清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整顿办公室组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
2、规范完善阶段(10月-年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3、检查验收阶段(年2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市金融办及时进行总结,按规定向省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并接受省统一组织的检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金融办、银监办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公安局、企业发展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的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规范整顿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
(二)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和《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市金融办为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部门、单位具体职责是:
1、金融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银监办。配合金融办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3、财政局。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4、公安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5、企业发展局。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
从住房金融体系运行的过程看,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资金,才能为住房金融贷款市场消费者提供贷款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住房金融资本募集是住房金融的源头。围绕住房金融资本募集行为,各国均建立了各自的住房金融资本募集制度,从而确保住房金融体系能够在整个金融市场中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以保障正常的住房金融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其中,源于欧洲的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 Bonds,CB)以其独特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而历久弥新,经历本轮全球金融危机后更加凸显其广泛的适用价值,成为有关国家实现住房金融公共政策目标的基本手段。
一、资产担保债券的发展及其立法概况
资产担保债券是一种由特定抵押品池(即“担保池”,Cover Pool)担保的债务融资工具,有“欧洲银行的秘密融资武器”之誉。资产担保债券担保池可由住房抵押贷款、公共部门贷款、船舶贷款等充当,为银行处理资产期限错配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解决途径。从其法律结构上看,由于担保池中的资产并非一直固定不变,一旦成为不良资产则发行人必须置换为优质资产,因此资产担保债券法律属性上是一种由担保池构成的浮动式担保融资工具。
资产担保债券起源于1769年普鲁士为公共工程筹资而发行的债券,现代形式的资产担保债券则始于1899年。目前,资产担保债券在欧洲很多国家都有发行,在一些国家已成为银行房贷资金主要融资渠道之一。作为住宅和商业不动产市场的重要融资工具,截至2006年末,资产担保债券在丹麦、西班牙、瑞典以及一些中欧、东欧国家居民住房贷款融资来源中的比重已超过了30%。其它一些国家,如美国、墨西哥、土耳其、阿根廷等也已引入资产担保债券作为其住房金融体系新的融资工具。
欧洲是资产担保债券的发源地,其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制度可以分成二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欧盟的指令,第二层次是各成员国的法规。欧盟有关资产担保债券指引旨在推动区内金融一体化,为资产担保债券制定一些基本的共同规范。其中有两部指令尤为重要:
1988年《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令》(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是欧盟层面关于资产担保债券要求的一部重要法律。UCITS规定了资产担保债券的主要方面。该指令52(4)条款规定了资产担保债券最低要求,该要求为资产担保债券在几个不同欧洲金融市场监管领域的特惠待遇(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础,遵循上述要求的资产担保债券,一般被认为是安全投资。因此,欧盟虽然要求集合投资机构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本机构集合资产的5%,但如果投资对象是资产担保债券时,且其担保资产符合UCITS指引的要求,投资限制可放宽到25%。同样,欧盟关于人寿和非人寿保险指引(92/96/EEC 和 92/49/EEC指引)也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本机构资产的5%,但如果此类债券是资产担保债券时,且其担保资产符合UCITS指引的要求,投资限制可放宽到40%。
在欧盟层面,涉及资产担保债券监管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是《资本要求指令》(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该指令建立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国际活跃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新《资本要求指令》将适用于欧盟所有的信贷机构和投资服务提供者。欧洲理事会于2006年6月7日正式采用了CRD,并在2010年11月24日对其作了最新修订,即CRDIII(Directive 2010/76/EU)。根据CRD,如果资产担保债券满足特定要求,则资产担保债券可从优惠的信用风险权重(privileged credit risk weightings)中受益,从而减少持有者的风险资本金要求。
伴随着国家经济下行、我国经济结构的改革,类似于钢铁、煤炭、水泥等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开始浮现出来,逐渐致使经济效益一年不如一年,间接导致融资担保公司的偿债担保风险节节上升。财政部于2010年7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准确地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依据保险公司相关条例规定列报。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以承担担保风险来获取收益,在会计上是运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反映未来的担保风险匹配成本,融资担保公司通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把保险收获利益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分摊,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递延收益,从计量上分析,意味着该担保承诺在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
融资担保公司将要承担连带的担保风险当被担保企业出现达到期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时候,所以,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就此类风险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在担保赔偿发生之前,既要及时披露风险,又要符合权责发生制下的费用配比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拨备”是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一起组成的。
二、在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中出现的疑惑
(一)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依照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的疑惑,切实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参考企业会计处理规范单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把融资担保企业区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大中型融资担保企业列报准备金可依据“监管与会计准则孰高”的方式,假设依照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高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准备金,就选择监管规定的方式列报计提的准备金,假设依照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低于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准备金,就参照会计准则列报按计提的准备金,小型融资担保企业延续监管规定方式计提准备金可降低会计核算的成本,还能加强会计上的可操作性,同时,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企业、小型企业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也是值得鼓舞和支持的。
(二)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的疑惑,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般受到国际上担保公司的使用,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是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准备金的测算的基础,这致使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法上存在不同点,面对这个不同需要在会计准则层面充分的阐释、统一协调。我国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综合融资担保企业自身融资业务、非融资业务混营的业务本质特点,融资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照搬保险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是不合理、不科学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才是合理的选择。贷款担保业务测算准备金仍然实行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相似的办法,非融资业务测算准备金沿用保险测算的方式。
(三)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的疑惑,在会计上被称为“历史经验模型”的就是金融机构“五级分类”,是经济平稳发展的时期可执行的管理方式,但是经济环境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时,运用这种方式得到的是不精确的结果。技术层面的不同是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方式的唯一差异,“预期损失模型”是最终共同的选择,融资担保公司最切合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是依据最佳估计数确定担保准备金。
三、健全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98 -02
相比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有其自身的诸多短板,如规模小、资金少、经营能力不强、财务管理水平低、信用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导致其生命周期较短,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充满许多不确定性。任何国家的小微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些自身的问题,难以避免。本文单从担保方面,以“建立完善担保体制,灵活运用担保方式”为议题,分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担保因素,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提供一些思考。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担保因素
在融资担保方面,阻碍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银行业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国有银行,普遍以大企业、大资金需求为重点,评级标准、担保条件等的设定较少考虑小微企业。在信用评级较低的情况下,即使拿到银行贷款,也要承担相对较高的融资利率。
(二)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小微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量普遍较少,往往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由于担保要求严苛,达不到银行授信的门槛,小微企业的贷款项目一般在审批环节就难以通过。
(三)我国担保业的发展良莠不齐,加上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征信体系,从而导致担保市场混乱,融资性担保收费较高,企业难以承受。不仅担保成本高,而且银行把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推给担保公司后,担保公司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小型微型企业担保难的问题。
总之,我国金融体系和体制发展不够完善、不够多样化,形成了喜大恶小的固疾。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政府和银行应合力,建立良性循环、最小化分散风险的信用担保机制,灵活运用担保方式,让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自身的束缚,克服顽疾,优化金融体制服务小微企业。
二、建立完善担保机制,灵活运用担保方式
(一)建立并完善担保机制―借鉴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以及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小微企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在对小微企业的融资制度方面有许多可以为我国所用的经验。就上文提及的我国小微企业担保体制建设,有以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参考借鉴。
1. 美国政府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
美国为发展小微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担保措施有:(1)政府设立的普通贷款担保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的普通商业用途贷款向放款机构(通常是地方银行)担保,对1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担保85%;对15万美元以上的贷款可担保75%;最高可对2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50%的担保①。(2)小额贷款担保,小微企业管理局向地区的中介放款机构担保,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40000美元的贷款。
2. 英国政府对发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
为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保证小微企业从不同渠道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英国政府采取了许多具体而且务实的措施,尤其是政府建立的担保机制较为出色,专门设立了“小微企业信贷担保”部门。2009年底,英国政府推出了新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项目,由政府出面向商业放贷机构提供担保,给小微企业放贷,创业满一年的小微企业可获得用于厂房和设备总投资50%的最高贷款额②。
3. 欧盟对发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
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条件方面,欧盟设立了专门的融资机构: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主要体现为对创新型小微企业或处于扩大期的小微企业优惠贷款。通过欧洲投资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有效地防护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软肋。另外,融资租赁和透支是欧盟中小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方式,有超五成的被调查企业利用过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另外接近五成的企业利用过透支的融资方式。以这种降低直接担保的方式,为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保障,提升小微企业长期经营的信心。
4. 台湾对发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支持
台湾小微企业遇到融资难,如果是担保品不足且没有重大信用瑕疵,可以申请信用保险基金;如果财务报表不全、资讯不透明,可以申请小微企业联合辅导基金;如果对融资及信用担保商品资讯不足,可以向银行和信保基金求助。信用保证基金,保证的对象为小微企业及创业个人,资金来源由地方当局、金融机构及企业界共同捐助,用途分为小微企业基金及专案基金①。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概况可以看出, “政府主导”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重要性。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务实程度,政府功能是否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我国政府也应逐级设立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引导部分社会资金和银行资金流向政府信用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担保,积极促进小微企业贷款。
(二)灵活运用担保方式
为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灵活运用担保方式、扩大担保物的范围也是关键。在这里,简单介绍各银行业务实践中的两种做法:
1. 存货融资
《物权法》第180条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列为动产抵押的范围,同时该条还规定抵押物可包括“法律、行政法对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动产抵押的范围没有做限定。但是生产型的小微企业,由于其规模问题,其生产设备往往可抵押价值不高,而商贸型的小微企业更没有设备。于是,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在内的存货融资,就成了小微企业贷款最为有效的担保途径之一。
存货融资,是动产融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将存货作为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融资。小微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没有优势,但通常拥有大量易变现的存货等流动资产。存货的变现速度优于固定资产,而且银行可掌握企业的一手现金流。企业可以以自身的存货作为融资的有效担保物,一般无需第三方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企业违约,银行可将其存货出售。
企业可将存货放入银行认可的仓库,由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进行监管并签发仓单,企业将仓单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银行按照内部评估的质押价值向其发放贷款,则称为仓储融资。该融资业务在欧美及发达国家一百多年前已开始流行,现在仍是中小型企业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它属于结构性融资。仓单作为一种有实物产品做后盾的流通工具,可以进行交易、买卖,在一些工业化国家早已成为一种融资工具,用作借款的抵押品或用于金融衍生工具。 仓单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凭证,且存货是由可靠的第三方监管人进行监管,银行就合法地取得了该批存货的控制权。凭借该质押的仓单和评估的存货价值,银行将贷款发放给企业。
经过实践的存货质押融资,能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的担保问题,帮助企业逐步壮大业务、完善财务水平;实力壮大后,企业便可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机会,从而进一步发展。但值得一提的是,存货质押融资需要在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质押登记。然而,在我国有些中小型城镇和地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缺少货权质押登记的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导致登记过程不够顺畅。尽管企业已经获得银行授信额度,有时候却因为办理登记时间较长,延迟了企业获得融资的时机。如果全国各地工商局行使统一标准化并且简单有效的登记操作流程,相信对该融资业务的普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应收账款融资
除了以货权作为抵质押,小微企业还可以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作为融资担保,获得贷款,例如保理和福费延业务;其中,根据是否需要采购方对应收账款给予确认,保理业务又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小微企业虽然缺乏可用作抵押的不动产或者公允价值较高的机器设备等动产,如果能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其融资问题会有所缓解。如果企业购买应收账款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质押或转让给银行,那么银行获得的担保将更有保障,企业获得贷款会更加顺畅。
三、结论
总而言之,政府在小微企业融资中需发挥积极的功能效用,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信用体系;同时,金融机构应主动配合,积极响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和流程体系,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柳斌.美国小企业融资经验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启示[J].2007.
关键词:中小企业 创新 融资担保模式 融资成本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发展概况
近年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合作也越来越频繁,在贷款合作模式中,银行直接建立“中小企业中心”参与企业的贷款管理工作,可选择一定保证金开保函和开敞口银行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改变或者说是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不仅能够直接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还能够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逐步完善,在经济速度放缓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体系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环境,同时出现了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从担保机构来看:一是中小企业的不同融资担保模式发展失衡,互与商业性担保模式运用较少,中小企业过分依赖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降低了融资模式多样化带来的融资效益。二是融资担保模式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可持续经营能力差、无资金保障机制、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仅靠提高担保费率的经营方式无法增加担保业务。三是融资担保方面的人才缺失,由于竞争压力,对于人才成本的减少忽略了担保的专业性。从社会环境来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监督部门和立法保护;企业信用资质体系尚未建立,融资担保成本较大;中小企业与银行的沟通有限,与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还不够多。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因素
(一)企业自身的发展规模和状况
按照规模经济理论,企业规模的大小与生产成本的高低呈负相关,也就是企业规模越大,在一定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成本更低,也就是说,规模越大的企业有更多的贷款选择,即有多种融资方式的选择,而中小企业往往没有较大的企业规模,这就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也就难以扩大企业规模,这就形成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恶性循环。此外,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是否能够在这样严峻的条件下平稳发展,是对中小企业的一项挑战,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依然是阻碍企业发展的绊脚石,一方面,受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对象的影响,国家对农业方面的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扶持政策,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各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将面临更加挑剔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制度变革和国家担保基金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了重新洗牌,融资担保模式需要在之后进行需求的创新。总之,企业自身的发展规模和状况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基本影响因素。
(二)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产品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有市场的产品才能保证企业的市场地位,而有针对性的新型产品能够刺激消费,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也是解决担保物缺失的重要方式,增强自身还款能力的有效手段。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实施产品差异化、服务品牌化的保障,只有企业处在一个有利的市场地位,并拥有继续发展能力的前提下,中小企业才能在保障还本付息的基础下,开拓新的融资担保模式以提高融资担保效率。此外,在2016年中国经济会议中,“创新”作为经济会议改革的关键点,中小企业在新的改革要求中更需要将创新落实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多元化的内在因素。
(三)企业内部融资水平
企业内部融资水平直接影响企业对外融资需求,同时对融资担保模式影响最直接的也是融资水平,中小企业内部融资水平是检验对外融资情况的重要标准,而企业内部融资水平的有效性是减少外部融资压力的直接办法,通过未分配利润与股权融资等内源性资金来源,投入到企业的运营和生产,不仅能够减少企业外部融资成本,还能降低融资担保的各种费用。总之,企业融资情况直接决定了融资担保模式的选择,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影响因素。
(四)企业盈利、营运、风险管理能力
企业盈利、运营、风险管理能力三者相辅相成,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而企业盈利、运营、风险管理能力与融资需求是一种负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企业盈利、运营、风险管理能力越强,则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也将越强,相应的对外部融资的依赖性也会更低,就能减少相应的外部融资需求,在此基础上企业对融资模式的选择也将多样化并具有保障性,具有良好管理体系的企业能够提高企业的整体价值,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将更加开阔。因此,企业盈利、运营、风险管理能力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能力因素。
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建议
(一)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运行机制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需要良好的运行机制才能完成融资任务,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运行机制需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完善融资基金管理,融资基金管理是近年来建立的风险投资方式之一,风险投资基金作为第四方加入到融资担保模式中,在整个融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基金能够对融资风险进行分担的同时,还能对中小企业股权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在这种新的融资担保模式中,除了做好基本的基金管理,还需要创造更多业务发展空间,只有良好的融资基金管理才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和银行成本。二是增强互融资担保模式,互担保模式是由众多中小企业组建的一种内部担保机构,这种互助、互赢的方式不仅需要更多的信任和资源,还需要一个良好的产业环境,互担保模式需要更多的开发和完善,以形成规模优势。三是引入再担保机制,随着商业保险的成熟发展,中小企业担保与商业保险能够有效结合,通过再担保减少企业经营风险,保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的健康运行,根据再担保实际情况,再担保通过政府的支持可以解决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中的漏洞。
(二)构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方式和防范手段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需要控制融资担保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问题,一方面,健全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内控管理体系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通过融资担保进行的全过程,建立从审查、担保,再到补偿风险等方面的、彼此分离的全过程制度管理。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上报要求,并通过具体担保业务做好事后稽查、核对工作;另一方面,巩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体系,要有效地降低融资担保风险还需要从中小企业内部出发,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和管理状况,自身的风险管理不够严格,在中小企业中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并按照责任义务原则划分相应的信贷风险,同时通过信息优势和合作关系,提高与银行的协作力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总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方式和防范手段是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保障。
(三)加强融资担保制度和政策研究
有效的担保补偿机制是担保机构持续经营和拓展业务的基本保障,首先,关于政府的补偿情况,国家担保基金有一定的补充效益;其次,需要制定统一的补偿范围和制度,对优惠条件和补偿做出合理规定;最后,为了弥补一定的补偿风险,根据融资业务进行相应的比例留存。在经济放缓的大环境中,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政府需要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做进一步的政策研究,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的融资担保模式,根据国家实际情况,通过专业部门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进行必要的政策拓展和模式创新。因此,融资担保模式制度和政策的研究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必要环境条件,也是政府扶助中小企业的政策保证。
(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多样化、体系化
如今,在经济放缓的背景下,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重视,也通过金融体制创新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许多创新型的融资担保模式也陆续出现了,其中有“桥隧模式”“报团模式”等,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对中小企业融资有重大影响:一方面,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创新模式找到更多发展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另一方面,融资模式创新是中小企业继续发展的源泉,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中小企业的发展与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两者相辅相成,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相应的融资担保模式也会不断创新和多样化,这是一种必然,也需要更多的实践验证和考验。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多样化需要根据经济环境变化进行调整,一是在国家加强金融制度改革的条件下,适当引入金融衍生工具,国家担保基金需要在实践中做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二是构建中小企业专门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与银行搭建直接沟通的桥梁,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信息透明度,建立透明化信息担保模式;三是充分利用金融资源和金融平台,加强担保和反担保的利用,合理利用不同金融机构的有效资源,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总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多样化需要结合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融资渠道的改变。
综上所述,随着融资担保模式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了新的突破和解决路径,新的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减少企业融资成本,而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模式上需要进行更多的思考,同时需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导向,做出适合本企业的调整和创新,本文关于融资担保模式提出的几点建议需要更多的实践检验。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66-03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概念研究
明确中小企业融资的内涵是开始本项研究的前提。由于量化指标的直观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将量化的指标作为界定中小企业的主要标准。在我国2011年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对各行业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也采用了定量的方式。
一般而言,融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融资指的是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从而达到以余补缺之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它不仅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狭义的融资则专指资金的融入。本文旨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本文的融资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研究
(一)市场主导型
美国把中小企业称为美国经济的“脊梁”,其中,一半以上的技术创新都是在中小企业中实现的。美国的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靠市场,政府只是发挥服务的功能。
1.法律保障与政府扶持。美国于1953年通过了《小企业法》,被认为是美国中小企业的基本法。随后,1964年又颁布了《机会均等法》,确保中小企业享有贷款的权利。在金融方面还有《小企业融资法》、《小企业投资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投资鼓励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美国还成立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援助和咨询的专门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它的基本职能是“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方针;同国会及相关部门沟通;提供资金支持;对立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供管理、技术、营销、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在资助方面,它主要以直接贷款、自然灾害贷款以及创新研究资助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资助的比例比较低。仅占融资总额的1%左右。
2.融资担保。美国的担保体系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全国性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申请人提出担保申请的前提下,小企业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贷款用途等方面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担保。美国的担保业务主要分为四种:一种是一般性质的担保。对于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小企业管理局需提供贷款总额75%的担保,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二是为少数民族和妇女创办的、25万美元贷款以下的小企业提供90%的担保:三是为少数的“快速车道”的贷款提供50%的担保;四是为出口和国际贸易的企业提供担保。一旦决定担保,小企业管理局就必须做出承诺,在申请人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情况下,由小企业管理局向金融机构支付至少90%的未偿还部分,但不能超过75万美元。第二层是地方性专业担保体系。此外,还有由社区担保组成的第三层级。
3.外源融资方式。一是间接融资。在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但利率比大企业高。同时,还成立了由小企业管理局审查设立、旨在向中小企业投资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通过低息贷款、购买证券等形式对合格的中小企业投资,投资方向是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寄希望于创新带来的高收益,会对那些难以获得贷款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通过该方式获得的融资比例约为29%。二是直接融资。美国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来募集资金。同时,美国的NASDAQ(纳斯达克)等第二板市场也放宽了中小企业的上市标准。通过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55%以上。可见,在美国中小企业将证券等直接融资作为外部融资的优先选择。
(二)政府主导型
日本素有“中小企业王国”的称号,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生存基石。政府在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1.法律保障与政府扶持。日本的中小企业法在世界各国中都堪称完备。1963年,日本正式颁布了核心性的法律文件一《中小企业基本法》,与30多部单行法一起为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1948年,日本就成立了“中小企业厅”,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和扶持。同时,还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以及商工组合三大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利用财政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资金。据统计。截止2007年3月,三大政策性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量占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比重的8.9%。
2.融资担保。为了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由日本政府出全资或部分资金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前者是在地方设立的,其职责在于向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贷款担保;而后者则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主要目的是为前者的担保提供保险。由此,形成了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担保、信用保险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再担保的双层保护体系,二者相互配合,以达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之目的。
3.外源融资方式。据统计,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是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联合会、劳动公库及联合会等。它们大部分的贷款都提供给了中小企业。日本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融资,政府可以认购,而且成立“风险基金”,为发行债券的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由政府、民间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由银行、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还组建了柜台交易市场(OTC)和“二板市场”等。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来源
我国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工商联测算数据,小企业贷款占全社会贷款总额的比重长期都在10%左右,即使是在货币政策快速扩张的2009年和2010年,其新增贷款也仅占当年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额的12%和20%左右。
另外,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发挥了一定的中小企业融资功能。2004年,我国已在深交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市场,但由于门槛比较高,大部分行业的中小企业就被股票市场拒之门外。另外,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远不如股票市场,中小企业要通过债券融资可能性不大。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像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仅占1.3%。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短期融资券的审核管理方式已经改为注册备案制,管理方式也改为由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此举将有利于中小企业进行短期融资。
四、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优选择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来看,中小企业最佳的融资方式存在时间上的差异性。一般来说,在创业和发展初期融资规模不大,多数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内部融资方式,少部分中小企业会采用亲友融资等民间借贷的方式满足融资需求;在发展壮大和成熟阶段,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企业会选择银行贷款、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外部融资方式。
综合前文可知,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那么,银行贷款是否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优选择呢?在中小企业把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融资方式的同时,我国还长期存在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象。中小企业贷款难,一是难在自身条件不够,达不到门槛,二是难在即使获得信贷支持,通常要支付较高的利息,三是难在贷后管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
由于借贷市场是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借款者比银行更加清楚自己的还款能力,而银行则出于风险厌恶者的角度会将中小企业的潜在不良贷款风险高估。借款人积极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行为虽然是最优选择,但银行却对这类借款行为高度厌恶,或者发放高利率贷款对风险进行覆盖,或者直接拒绝发放贷款。所以,多数中小企业把银行贷款作为最优外部融资方式的同时。也是选择了融资成本较高的方式。
五、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中小企业应加强融资管理
一是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保障自身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规范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和经营信息;三是及时、准确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透明性和连续性,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四是端正借贷理念及行为,规范信用行为,诚实守信,好借好还,从而通过融资收到“借鸡下蛋”的效果。
(二)商业银行应重新定位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各商业银行应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型、合作型、伙伴型的关系,将中小企业作为重要客户进行营销、培育、合作,按照中小企业的特点,重新设计中小企业融资产品流程、条件和时间限制。主动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在利率抵押品等条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产品比重,切实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进贷款担保服务
要坚持政策性与商业性资本运作,尽快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壮大担保机构规模;吸收资本重组整合现有担保机构,使之达到与银行进行担保合作的条件;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业务合作平台,畅通融资担保渠道;充分利用财税等相关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营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产生的原因
1.银行和担保机构为控制风险,保证盈利而嫌贫爱富
金融机构把竞争的重点放在了大企业,对于中小企业,鲜有银行敢在这一领域涉水太深。
2.政策性担保机构缺失,造成了中小企业担保无门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必然会要求中小企业在提供了足够的抵押物或者担保之后才敢放款。但是银行的门槛高,担保公司的门槛一样不低。现在国有的担保机构基本上由原来的事业单位转成了国资委下属的企业,控制风险,保证盈利同样成了他们的经营目标。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今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中要求与银行审贷标准基本相同。客户对象几乎与银行重叠,无法对那些不敢贷款却真正需要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中小企业组成的金字塔结构中,目前只有那些处于中间层次的企业可以获得担保,对于大量的处于底层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几乎不会施以援手。
3.目前的金融体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了控制风险,保证盈利,纷纷提高自己的门槛,这是一个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但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育比较健全。非银行金融产品种类比较多,中小企业70%的资金是通过直接融资得到的,只有30%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而我国由于金融体制的限制,直接融资这条路很难。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途径有证券市场,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还有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债券市场等。在海外,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融资不仅仅依靠银行的贷款,很多时候获得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的帮助,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很难获得这样的融资。现在的创司只是看中比较成熟,能上创业板和证券市场的企业,其短期目的和利益性都很强。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路
1.构建信用担保体系
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运用必要的政策支持,创造条件重点打造一批经营业绩突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抓紧制定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鼓励机制政策,推动信用担保评估和行业自律制度,引进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
2.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针对大银行远离中小企业的现状,可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简化审贷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银行的管理成本,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
3.完善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
从国际、国内的实践看,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的一条有效途径。虽然中小企业板开通以来,为部分中小企业筹资提供了可行的渠道,但由于受到发行条件、政策和市场的约束,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尽快推出三板市场和国际板,使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资本,及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是解决更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途径。
三、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分析
企业的融资方式可从融资主体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可以区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企业依靠自有财产投入来满足发展及投资要求。外源融资是指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在企业内部融资不能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自然将目光投向外部,向外部筹集资金,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并使之转化为自己的投资。一个新企业的建立初期主要依靠内源融资,当企业得以生存并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则可以利用外源融资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内源融资是企业最基本的融资方式。企业之所以可以进行外源融资,取决于企业内源融资的规模和比重。第二层次可以将外源融资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有: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民间集资或借款、短期拆借、企业投资公司(基金)投资或贷款、借券融资及股权融资等。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担保融资、信托融资等。
从企业规模分析,小企业受自身条件所限更多地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以民间信贷包括企业间借贷为主,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由于完成了一定程度的原始积累,具备了一定的资金实力,主要寻求间接融资方式,并以银行贷款为主。规模较大,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以股权融资为主。从企业发展阶段分析,在创业阶段,企业主要依靠直接融资,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在成熟阶段,企业则又会选择高一层次的融资方式,开展大规模的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源比间接融资更广泛,但是各种融资方式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而间接融资方式则受到中小企业自身条件和金融信贷政策的限制。
一、让与担保的定义
我国对让与担保没有统一的立法概念,学界上主要围绕担保的方式与目的进行阐释。结合市场经济的背景与需求,笔者认为对让与担保可作如下定义:为担保债权或融通资金,债务人(借方)或第三人(以下统称担保设定人)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贷方),以增设信用,对抗风险,若债务如期清偿,担保物的权利归还于担保设定人,若债务未能如期清偿,债权人可依合同处分担保物并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1]
二、让与担保在中国构建的必要性
(一)从市场经济的风险性分析
入世后,我国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然而,其本身的不完美性蕴藏着诸多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信用是对抗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信用是对未来履行债务的承诺,其在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风险。担保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创造信用,通过责任财产分离或者第三人信用担保,将债权风险降至最低。让与担保作为担保制度中的一种,毋庸置疑,能够创设信用,对抗风险。因此,市场经济是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时代背景,而风险的存在及信用的创设是让与担保制度存在及发展的正当性理由。
(二)从信用匮乏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信用严重匮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存在严重缺陷。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信用主要是对个人品德修养的要求,在特定的圈子里,舆论、面子等约束机制即可有效地调整并维持信用关系。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社会形态已发生转变,社会日益开放,逐步迈向陌生人社会,而陌生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借贷关系,依靠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已不足以维持。
第二,道德缺失加剧信用资源匮乏的趋势。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人们品行的要求未形成普遍性的固定道德标准,且从小农经济到计划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社会转型过于急剧,未能给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向普遍化的制度信用缓慢转变的时间,人们对物质的追求过于激烈,功利泛滥,极易导致道德的失范,即便是熟人圈子也容易造成信用危机。近些年,我国的诈骗案件、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大都是由信用匮乏引起的。以吴英案为例,民间借贷正在面临着一场空前的信用危机。该案涉及吴英代表的本色集团与若干债权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权人愿意借款给吴英,一方面是出于高额利息的诱惑力,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基于熟人社会圈子的个人信用。在浙江、福建等地区,依靠人格化的信用维持发展的民间借贷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吴英案发生后,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着冰火两重天的信用危机,债权人的借款不能得以偿还,风险大,削弱再次借出的意愿。这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无疑是重大的打击。
由于信用匮乏引发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度化的信用,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信用。让与担保是以对抗风险、维护信用为目的的一种财产担保方式,使其制度化、立法化,有利于为创设信用提供可靠支撑与法律依据。
(三)从商业实践的需要分析
伴随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品贸易愈见繁荣,产业融资需求愈演愈烈,出现了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融资形式。当这些新的交易形式与融资形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当事人对实现财产的担保化及金融化的要求及呼声越来越高。作为经济人希望存在一种效率便捷的担保方式对抗信用风险和追求利润最大化。让与担保制度符合了这种需要。在实践中,新型交易方式与融资形式很多都是让与担保制度的具体应用形态。本文以按揭、融资融券为例进行分析。
(1)按揭
按揭是我国大陆从香港引进的商品房交易形式,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商品房按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中,按揭的定义可概括为:按揭人(购房人)不转移所购房屋的占有权,而仅转移其所有权作为偿还按揭权人(银行)贷款本息的担保,并由售房人作为保证人,若按揭人如期偿还贷款,银行应返还商品房所有权,若按揭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房屋折价或折卖、变卖,并可就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或由售房人(保证人)回购房屋,以回购款偿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方式。” [2]尽管学界对按揭的法律性质看法不一,但笔者认为依此定义,按揭是让与担保的具体应用形态。因为商品房按揭是以房屋所有权为内容进行担保,不同于不动产抵押、质押等以交换价值为内容进行担保。
(2)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的实质是信用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承认了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性。2011年我国大陆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对于融资融券的定义,《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融资融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交易中产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有:因借贷资金或证券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为担保债权而形成的担保关系。其中,有两种担保方式同时存在,即委托保证金制度和以投资买入的证券或卖出证券所得的款项为担保。对于保证金账户,应该根据每天的交易,决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证金。 当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债务的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比例时或者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的,证券公司有权处分担保物。可见,融资融券的担保方式中,担保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证券公司),债务人仍可占有使用担保标的物,这种做法与让与担保的特征相一致。但是由于我国民法领域并未承认让与担保,融资融券的法律性质无法界定,这十分不利于业务的开展与资本的流通,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让与担保的构建十分必要。
三、让与担保制度在中国构建的可行性
(一)让与担保制度的优越性
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制度的一种,具有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弥补了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
1、扩大融资担保的可能性,增加融资渠道。一方面,让与担保是权利转移型担保,标的物范围广泛,但凡具有可让与性,不论动产、不动产或权利均可设定让与担保。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出现越来越多新的财产权载体,如电脑软件、老铺荣誉等,因为未被法律认可,性质不明确,设定典型担保物权难免争议不断。如果让与担保制度得以确立,当事人即可以财产权的让与实现新型权利的担保化,扩大资金融通的可能性,克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不足的困境,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发挥担保物的用益功能及担保功能。区别于传统担保中的质押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生效要件,在让与担保制度下,无需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设定人继续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从而再创造价值,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在现代商业环境下,占有利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一旦企业需要以生产资料设定担保以获取融资,传统的担保方式就暴露出缺陷,而让与担保可以克服这种缺陷,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实现多元财产的金融化与担保化,企业可以运用更便捷的担保方式,对抗信用风险和追求利润,兼顾安全与效率。
3、实行方式简便,节约交易成本。
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的实行方式过于繁琐、耗费高,且通过拍卖常出现担保物拍定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形[3],让与担保采用私的实行方式,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简便而适当的方法实行担保权,无需经过拍卖或变卖的繁琐程序,以便节约交易成本,保持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保障债权得以清偿,这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利。
(二)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的质疑及其克服
对于是否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学界有以下质疑观点:让与担保是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流质契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对此,笔者认为:第一,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而为的虚伪表示,任一方均知对方表示非真意,其目的在于阻止法律行为依据效果意思发生效力。[4]而在让与担保中,转移担保物所有权的目的是融通资金或担保债权,当事人的表示行为是基于真实的效果意思,不同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二,我国《物权法》禁止的流质契约是指禁止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禁止的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获得暴利而损害他人利益。而让与担保转移所有权是在让与担保设定之时,而非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此外,让与担保的实行采用清算制度,可以在标的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之间实现平衡,有效地防止暴利行为发生,平衡当事人利益。第三,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随着社会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法律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性,如果局限地在成文法领域内理解物权法定,会显得过于僵硬。与时俱进才可时刻保持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性,因此,对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即包含成文法与习惯法。让与担保历史悠久,在社会生活中应用广泛,是被习惯法所承认的担保物权,其设定并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
(三)构建让与担保制度具有实践基础
如前文所述,让与担保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又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信用及融资的需求。我国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为让与担保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实践中出现的按揭、融资融券等让与担保的具体应用形态也确实为活跃市场、扩大融资可能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的条件趋于成熟。另外,让与担保已在德、日、英等国得以认可,推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这些成功的实践经验也为我国构建让与担保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结论
让与担保以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为手段担保债权或者融通资金,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对创设信用、扩大融资、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得以蓬勃发展,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商品交易、金融市场上发展迅速,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用形态。事实证明这是一种正当有效、极富优越性的担保方式,并且,在我国对其进行立法也是必要与可行的。(作者单位: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汪水伟、唐莉.让与担保的独立价值及其表现[J].甘肃科技纵横,2006(2):117-118.
[2]刘军.银行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1999. 3.
(二)外源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 中小企业固有的特点是资产规模小、固定资产比重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不够成熟,由于当前的政策和制度的限制,中小企业不具备发行股票或债券条件,无法用此方式筹集资金,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部门对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表明,银行贷款占中小企业的负债比例的60%以上。当需要筹集资金时,银行贷款是78%以上的中小企业的首先,但实际贷到款项的仅是当中6%的企业。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多为短期借款,而短期资金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各种需要。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贷款成本也比大企业要高许多。
(三)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 民间借贷是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由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审批程序繁杂、限制条件多,使中小企业向民间借贷需求数量增长迅猛。民间融资普遍存在有其固有的优势,贷款人不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能迅速有效地获取借款人信息,从而达成款项的借贷。尤其是金融危机后的经济紧缩,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再次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融资门槛提高,加大了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
二、中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比较
(一)信用担保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建立时间久,较为完善,而我国建立时间短,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1)政府拨款是中美两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政策性担保贷款额比较少,一般达不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一成;但我国政策性担保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主要形式,该类贷款金额所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较大。美国设立了小企业局全权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辐射全国、各个区域性和各个社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信用担保方式,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有资金保障;我国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政府机关是发改委的中小企业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零散,中小企业具体事务管理行政机构尚待统一。
(2)在信用担保产品方面,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产品品种丰富,包含技改贷款、产品开发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品种,而且一般为长期贷款担保,且最长达 17年的担保时间可谓世界之最;我国信用担保产品种类单薄,大多数都限于流动资金,担保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长期担保贷款较为鲜见。
(3)在信用担保体系分散风险的承担方面,美国风险共单,制度设定由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共担以分散风险;然而在我国,若中小企业项目出现不良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项目会由信用担保机构追索债权,以致信用担保机构独担担风险。
(二)银行信贷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的中小企业融资都较为依赖银行贷款,美国除此还可通过股票和债券方式融资,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存程度更高。中美中小企业银行信贷制度最主要的区别是:美国对中小企业的信主要是由小银行提供,我国主要依靠四大国有银行完成。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中小银行为数众多占了主要部分,中小银行有其特有优势,特别是在信息对称性以及和贷款专业化等领域,所以美国的小银行能够承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业务;我国金融体系中小银行不愿意承担风险大的贷款,国有银行一般由市级分行决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虽各大银行专设中小企业信贷部,却由于贷款审批制度的繁杂等原因使审批时间冗长,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及时满足。
(三)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对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1953年实施了《中小企业法》,此后还陆续颁发了10多部法律法规,涵盖了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以及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等规定那个,可谓内容全面完整,有如《公平信贷机会法》(1975年实施)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信贷担保法案》(1993年实施)扩大了银行向高风险企业贷款的比例。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融资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且对融资和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配套出台,从而使该法的可操作性降低。
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 具体为:(1)树立良好信用形象。中小企业信用形象能否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基础,我国可借鉴美国通过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形象的方法。一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科学制订财务预算,确保企业的会计数据客观真实,报表编报及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告。中小企业还应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准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建立起较好的企业信用形象,提高融资能力。(2)强化内源融资能力,改善融资结构。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行融资时首选内源融资,中小企业概莫能外。首先要增强自身的盈利水平。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资金积累的能力越强,内源融资能力也能相应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融资成本高,融资结构对中小企业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筹募资金相对容易,对内源融资也没有过度的依赖,其融资结构趋向合理。我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依赖过度,外源融资银行借款“一枝独秀”,融资结构应进行适度调整。在企业发展的成熟阶段应偏向资本市场筹资,改变内源融资依赖偏好。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周期使用合适的资本结构。同时,还应注意融资数额的适量性问题。
(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 具体为:(1)放宽准入制度、放松贷款限制。美国中小银行是中小企业银行信贷的主要提供者,因为中小银行特有的优势,包括业务灵活,易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难题。而我国缺乏与中小企业融资相适应的的中小银行,借鉴美国经验,我国现阶段应着力培育中小银行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降低和放宽中小企业贷款限制条件与准入制度。(2)积极鼓励外资银行进入。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相比较,在某些特定的业务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如中小企业的贸易金融业务。故而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应积极引导外资银行,让他们进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领域,创新性地设置信贷方式和条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如渣打银行,曾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综合了20多个银行产品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快捷贸易通业务,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贸易融资成为外资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突破口,外资银行日益重视中小企业业务,虽流动资金融资风险大,但交易真实,对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偏大的特点能有效抑制。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具体为:(1)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促使担保职能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手段的实施可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之融资困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由政府出资并承担有限责任来实现。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来源,主要源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我国可借鉴美国模式,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管理中小企业的相关事务。我国现存的中小企业司负责中小企业管理,该司是国家发改委的下属机构,非中职机关,各地方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也不尽完善,通过成立中小企业国家管理局可加强各地中小企业帮扶与管理,还可健全融资担保手段。(2)完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担保业务面临的风险相对比较高,对担保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应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我国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不健全,若被担保人财务运转失效,担保机构应承担相应风险和赔偿责任,故健全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就尤为重要。可用财政资金设立再担保机构,也可在现有担保行业中进行再担保。如此,当违约情况发生后,再担保机构会先支付给信用担保机构部分代偿金,这样可达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保障业务的更好开展。(3)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制度。当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充制度不健全,也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政府部门可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定时定量发放,建立起担保机构的定期补偿制度。如深圳市的技改项目费用就是各区域财政部门委托担保公司管理,期限五年,担保公司每年向辖区内的企业提供不超过托管资金5倍的担保贷款。该法使担保资金发挥了最大效用。此外,还可运用如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资金补偿机制以补充所需资金。担保机构还可运用各种措施引入社会资本、吸收实力雄厚的银行和企业参股,建立起多元化的投入机制。(4)竭力发展商业性互担保机构。当前我国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发挥着主要作用,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从国外经验看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推手,故而,在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其一,互助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对会员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达到降低担保风险的实际效用;其二,互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过程中具有低监控成本优势和迅速获得信息优势;其三,因地域方面的优势,互助担保机构可为会员提供更为积极的、有效的担保和服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创建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之权责,为中小企业切实提供保障。美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健全,除《美国中小企业法》外,各融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保障。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了法律保障,但各地政府还应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使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发挥地利优势解决好该问题。同时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能仅依靠《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应对融资机制、融资担保等细节问题做出法律规定,规范金融机构的权力义务和保障措施,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芳、应永胜:《欧美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及借鉴》,《商业会计》2010年第2期。
[2]于宁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理论分析与对策建议》,《人文杂志》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