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0:59:2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信息管理制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月培训计划
每月销售总结会就本月销售成功案例,销售顾问阐述成功案例过程与同事共同分享。
展厅经理、市场经理通报本月销售状况,分析与预估下月销售形势。
三、服务培训计划
每月邀请特约维修站工程师来公司进行猎豹汽车常规维修、保养事项的说明,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组织全体销售顾问参与学习和培训,要求销售顾问能解决客户常规维修问题的提问,做到对客户的提问对答如流。
四、常规销售技巧培训
每周进行两种销售技巧方法的详细介绍,销售顾问就销售技巧的培训写出本人的心得,以便用于实践当中。
五、销售年培训计划
每年邀请知名汽车销售培训讲师进行两次销售业务培训,此项列为员工培训基金项目中。
六、生产厂家销售培训:公司安排每年参加厂家培训的机会给员工。
信息管理
营销部每日来电、来店客户要求销售顾问进行三表一卡的建立,区分客户的级别,对建表客户要第一时间通报到销售文员处,销售文员根据通报情况及时反馈客户信息给当班销售顾问避免每个展厅之间出现重复报价的状况。市场部外地客户需要展厅维护价格及时通报至销售文员处,由销售文员记录传达信息。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管理规范、快捷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核查、登记、传输、应用、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个案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口径解释及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统计调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录入维护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并进行质量控制;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与信息上报
第六条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第七条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报。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第九条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十条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每年4月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7),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二条每年5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各市人口计生部门要随时登录“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汇总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每年6月10日前,部门信息报送。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见附件9)。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四条每年6月15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市。6月31日前,市、县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每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发放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10),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人口计生部门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每年1月15日前,各市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
第十七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各市要提前开展对下一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并根据奖励标准,预测下一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各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9)和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2)。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组织、协调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校核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提交个案信息的进度与质量,并不定期地对上报的信息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1.2统计方法该次研究数据录入分析软件选择Epidata3.04和SPSS17.0,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百分比(%)表示。
2结果
对照组护理管理人员对实际住院患者人数,一级护理患者人数,二级护理患者人数,病危患者人数,手术患者人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患者人数,护工陪伴患者人数,家属陪伴患者人数及护理人员在岗人数等临床护理信息掌握符合率分别为78.50%(157/200),75.50%(151/200),77.50%(155/200),83.50%(167/200),75.00%(150/200),82.00%(164/200),74.00%(148/200),66.50%(133/200),85.00%(170/200);试验组护理管理人员对实际住院患者人数,一级护理患者人数,二级护理患者人数,病危患者人数,手术患者人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患者人数,护工陪伴患者人数,家属陪伴患者人数及护理人员在岗人数等临床护理信息掌握符合率分别为100.00%(200/200),100.00%(200/200),96.50%(193/200),100.00%(200/200),100.00%(200/200),100.00%(200/200),96.50%(193/200),93.50%(187/200),100.00%(200/200);试验组护理管理人员对实际住院患者人数,一级护理患者人数,二级护理患者人数,病危患者人数,手术患者人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患者人数,护工陪伴患者人数,家属陪伴患者人数及护理人员在岗人数等临床护理信息掌握符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统一归集、政府、信息共享的原则,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可以委托经营性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组成。
第七条下列信息记为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机构代码;
(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四)企业的资质等级;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查的结果;
(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下列信息记为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五)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省名牌”产品的;
(六)被评为省质量信誉等级A级、AA级、AAA级企业的;
(七)通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八)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
(九)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
(十)被国家评为环境保护模范、先进企业的;
(十一)被列入“绿色通道”的进出口企业;
(十二)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构成犯罪,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记为提示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的负债及担保状况;
(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
(四)企业的欠税情况;
(五)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欠缴情况;
(六)企业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许可、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八)其它经省级行政机关确定可以记入的信息。
第十二条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单位名称;
(二)被提交信息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
(三)信息内容;
(四)信息的有效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警示信息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电子或者书面文档:
(一)移送信息的通知书;
(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四)仲裁机构的裁决;
(五)决定、判决、裁定、裁决执行情况的说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三条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传输、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信用信息的审核、提交。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每月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本企业符合提交范围的各项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后2年为止;
(二)业绩信息的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
(四)警示信息的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登陆信用**网站查询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过身份认证查询企业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及时查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可适当减少检验、审验程序或予以免检、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对警示信息期限内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企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记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信息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机关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利用工作之便,违法提供、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供、追加、更新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
第十一条对有误的信息,由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统计工作任务。
第四条为把统计机构建设成为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等多功能的机构,各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特别要重视基层统计工作的建设,各单位在开展统计工作中与上级统计部门加强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各单位统计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一”(一个统计人员、一间办公室、一台计算机、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逐步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统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各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条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逐步解决统计机构、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具体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和监督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统计干部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的领导都应重视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二章统计组织
第十条各单位要成立统计机构,明确统计主管领导,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要事先告知上级统计部门,并征得同意。
第三章统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执行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上级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调查,针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资料,管理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的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第四章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
第十五条国家制定的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的方式有全面调查、抽样调查、英武调查和重点调查。统计调查要讲求实效,统计年报能满足的不用季报,抽样调查能满足的不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能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抽样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调复。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在准确掌握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定期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各单位的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实际,进行各种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论和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条各单位统计资料由统计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须由主管领导或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核定。
第二十条各单位都应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审核、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公众服务,统计资料的提供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统计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必须经过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行统计岗位的人员,除统计及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以外,都应经过统计资格考核,取得《统计员资格证》后,持证执行统计任务。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现有统计人员,应当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统计业务岗位。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函授教育,各类统计培训班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指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专心搞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集团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集团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全资下属集团公司(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集团信息中心,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信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各企业行政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实业公司销售中心办公室独立负责市场信息管理。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参照集团公司设立信息经理或专门信息管理的人员。
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集团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各企业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集团信息中心设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销售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集团信息中心日常负责监察集团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集团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集团公司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集团公司《行政管理纲要》中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集团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集团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考虑集团公司业务竞争的特殊性质,行政信息管理不再涉及集团公司营销类(客户)信息、技术类信息和财务类信息。
第四节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九条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销售中心情报人员传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媒体、机构传送到集团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集团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销售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负责按照《区域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集团公司,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销售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公司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公司销售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公司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集团公司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二、现在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有制定和执行两个方面的问题。在现在企业中制定制度和执行制度的两个权力和权限未分清楚,导致现在的企业的职能上的含糊不清,在企业发展中执行层和制定层的职能各项竞争会导致企业不健康地发展。
(一)现在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太多
现在的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制定得非常多,非常细化,针对每一个方面都有一系列的制度来规定。这样的制度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企业发展中的执行层和制定层各自不断地进行完善制度,但导致出现了许多空头制度,使制度复杂化了,使制度的可执行力出现了缺乏。
(二)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正规的制度
现在许多企业在制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时未按照国家的制度来制度,任何一个企业的制度都必须以国家制度作为前提。现在的企业制度要不就注重一切以公司为重,要不就注重人情。这对企业的发展有所影响。所以企业在制定制度时要与国家的制度所统一,符合国家的规定。
(三)企业管理制度不利用与企业的某些发展
企业是一个着重产生经济价值的地方,而企业制度都是围绕着这个重要的目的进行服务的。但现在的企业制度喧宾夺主了,现在的企业制度只起着管理约束企业的作用,忽略了辅助企业发展的作用。所以现在企业中的管理制度不利用企业的某些发展。
(四)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更新的周期太长
在以上讨论中可知,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企业发展经验总结所得。所以制度是实时型。现行的制度只适合现行时期的企业发展。制度需要跟进时代的发展,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才是企业科学健康发展的保障。这样的制度才能使企业跟进社会的发展。
(五)现在企业内部人才的缺乏
人才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制度是由人制定的,所以在企业制定制度层上必须要有有才能的人,这样才能时时在企业发展中总结完善好的制度。现在的企业内部人才缺乏,企业制定层的职员很多都是表面上功夫强,缺乏学习,缺乏与社会上的人才进行交流,本企业的制度能将就就将就用,也就使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更新周期太长。
(六)现在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方面上存在问题
由以上论文可知,现在企业内部出现了许多讲情面的人,而制度在执行中需要讲究正,而制度一旦牵扯进人情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执行力上的问题。所以现在企业内部人才的不正导致执行上面出现严重的问题。
三、解决企业信息系统理制度问题的对策
(一)必须要为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执行层和制度层上招募人才
从以上论文可知人才的重要性,人制定制度,人执行制度,制度约束人,所以制度和人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现在企业信息系统制度出现的问题上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人的问题。所以为企业招募人才是解决现在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
(二)调整企业发展中其团队的精神状态
一个好的企业随处都将充满正能量,这样的企业才能走得更加长久,更加健康。调整企业团队的气氛也必须将其企业内部各层的职权权限进行明确分工。所以在调整团队状态的开始一定要以公正的态度执行。在一个企业中团队的凝聚力起来了才能使企业发展得更好。
(三)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要与时俱进
从上面讨论可知,制度是具有实时性的,现行的制度只适合与现行的企业发展,要想发展好企业,一定要将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随时进行更新。企业应该定期安排内部人员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流学习,在各行企业中总结出更多有利本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制度。
(四)将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机构进行完善
任何制度都有好有坏,在执行制度上肯定会遇到一些问题。世上没有完美的人也就没有完美的制度。制度只能是更好,制度需要人实时地进行完善。所以在企业管理制度机构的完善有利于企业制度的完善。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也要有制度来规定制定制度的人员。制度需要完善化,也需要与企业适应化!
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在履行职能期间,根据不同主要内容,从而制定的具备一定约束力的制度与规范,比如,结合界定管理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开展检查考核工作等。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我国法律法规相类似,法律法规主要是用于确保国家各项事务能够正常运作的重点,而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促使企业能够更好实现经营发展目标,在履行企业管理职能、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不仅要针对外部要求制定相应文件,同时还要在不同要素基础上,实现对文件统一管理,这样才能使得各个工作流程能够在完善制度体系下展开。在企业管理工作落实中,对于管理责任要作出明确,确保不会出现重复叠情况以及遗漏情况等。针对规章制度,采用一体化、结构化、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将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引导作用与规范作用发挥出来,推动企业更好发展。
信息化过程中规章制度对企业的重要作用
如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不仅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发生诸多变化,对于企业发展也能够起到推动作用。信息化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不仅可以减轻工作人员工作量,而且更加轻松完善数据信息收集工作,提升数据信息利用率,增强企业在社会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对于信息化过程中,规章制度对于企业之间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与分析:企业信息化主要体现在企业各个管理工作中,在具体工作落实期间,要加强对先进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实现对数据信息全面记录,同时在信息数据处理中具备高效性特点。保证数据信息真实性与有效性,为企业领导、管理者的正确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参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及时做好管理创新、体制创新以及技术创新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优势。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为企业提供更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对管理对象属性信息、行为信息以及操作信息等进行收集,并根据相应逻辑设定对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得出的最终结果,可以为企业领导工作以及企业决策提供更多帮助与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还可以将决策信息,直接传输给管理对象。在此期间,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以及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安全性需要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防止认为干预等情况出现。企业信息管理工作可以为企业高层提供高质量服务,促使企业能够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同时自身也存在一定风险。安全风险来自于不同方面,比如,不法分子的有意破坏、病毒入侵等。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信息管理工作没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通过规章制度可以为信息系统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因自身利益而对系统内容造成破坏,或者篡改其中的消息。在得到规章制度的保障后,才能使得信息管理工作能够将自身价值发挥出来。在信息化时展当中,企业需要拥有完善规章制度,在合法、合规、科学管理的环境下展开各项工作,为企业更好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信息化过程中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措施
加强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与管理
信息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企业更好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在不断发展期间,对于不同方面,比如,组织方面、财务方面、人力资源方面以及资产方面等,已经形成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是企业宝贵的财富,同时也是实现企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点。企业信息管理规章制度,能够对企业信息管理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类先进技术手段、信息管理技术都会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各环节工作中。企业加强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为信息化管理做支撑。另一方面,企业各类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管理具体的要求,企业针对自身的管理架构与管理流程,要及时做好优化整理工作,通过加强对先进信息处理方式的应用,将其纳入到系统当中进行管理。这样传统抽象的规章制度,可以确保其精确性,能够被更好应用在企业各环节工作中。在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之下,使得管理制度的创新性与完善性得到保障,促使管理效率与管理质量能够得到提高。例如,在不同管理表格的填写中,以往需要采取人工填写方式,在填写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误差等问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都无法保障,受到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借助信息技术的合理应用,选择最为合理的方式,实现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填写,能够与系统之间实现直接通讯,落实数据加工处理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管理表格关系到企业规章制度,那么就要根据这一信息化特点,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确保规章制度能够符合企业发展。
实施规章制度信息化管理
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管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将管理制度信息数字化。每项管理制度的都会经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集体审议、制度等环节,这个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进行准确的收集和登记,借助信息系统,搭建制度信息管理平台,将每一项制度的基本信息、审定会议类型、审定会议纪要、发文通知、制度文稿等传输到信息系统中,形成可供员工查阅的信息台账,一方面方便企业全员查阅、学习、使用规章制度,为各项制度落地实施打基础;一方面随着企业的发展、规章制度的更迭,逐步将规章制度信息积累在企业信息系统中,做管理信息数字积累,为日后企业管理发展演变分析、常规审计等提供信息资料;最后也为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措施和平台。
明确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分类
企业信息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分为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两类。企业管理制度纳入信息化管理要求,是规章制度的一个新形式和要求,要让企业信息管理工作的展开起到促进作用,需将其贯穿到企业整个管理过程中,具备强制性特点,将其深化到企业管理制度体系中。企业各项管理措施的信息化过程往往会反映具体操作当中,例如,不同系统维护操作规范,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约束等等。在管理制度、流程的编制与修改,同样要遵循规章制度进行。企业信息化发展,对于规章制度提出更高要求,要结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与管理,为未来企业更好发展提供保障。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对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分类有全面认识与了解,这样规章制度构建的完善性与合理性都可以得到保障,为后续工作展开打下良好基础。
遵循工作原则
5.1.1经营管理科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对医疗市场环境的调查分析,加强科学预测,确定经营目标,编制长短期经营计划。
3、充分发挥经营激励职能,将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与科室及个人的经营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动全员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根据医院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核算办法,编制经营、核算方案。
5、认真做好医疗统计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送各种统计资料。
6、认真做好计算机住院病历首页管理系统,搞好单病种费用和疾病分类的统计工作。
7、加强考核工作的协调与创新,认真执行考核工作零报告制度。考核中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8、定期深入科室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并积极向领导汇报。
9、加强学习,建立学习型团队。
5.2医院计算机管理相关制度
5.2.1主机房管理制度
1、非医院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主机房。
2、进入主机房必须穿工作服及更换机房拖鞋。
3、非网络管理员谢绝使用服务器及其附带计算机。
4、主机房内的任何设备或随机设备及软件不得外借。
5、服务器上不得使用任何非相关的光盘及其它外来存储设备。
6、主机房内的任何物品,不得丢失损坏。
7、保持机房整洁,每日进行清理,每周进行全面清扫。
8、下班前,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闭及其它安全问题。
9、太阳光线直接照射计算机显示器时,必须拉上窗帘。
10、机房要保持通风通气,温度及湿度要符合规范。
5.2.2医院计算机网络终端管理制度
1、各网络终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网络终端维护者,只能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权限规定的操作内容,不能随意删除或修改网络终端的系统内容和配置,不得从事其他应用软件的使用。
2、对于每个计算机网络终端,只限于本科室规定的操作人员使用。
3、所有上机操作者均按计算机操作规程进行。
4、网络终端用户必须按照医院信息系统在此终端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
5、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操作内容。
6、操作人员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录入各类信息。
7、操作人员要求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用户权限密码要注意保密,如发现他人获取,及时进行修改。
8、严禁网络管理员以外的任何人员拆卸主机箱或拆卸机箱内的任何组件,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9、每个交接班的人员发现计算机有问题,必须立即通知机房管理人员,便于及时进行维护。
10、 每日下班前检查计算机及外设是否关闭电源。
5.3摄影、摄像相关制度
5.3.1医学影像室工作制度
1、 保证医学影像设备的正常运行、清洁、完好。
2、 医院各科室录制各种影像资料,需填写“影像资料录制申请表”,审批同意后,由医学影像室工作人员进行录制。录制重大项目时,需报请院领导审批。
3、 医学影像设备不允许外借,凡由擅自外借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4、 医学影像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凡外出执行任务时,需先通知科内人员去向。
5、 医学影像资料为医院资源的一部分,属医院机密,未经审批不允许外借及向他人泄露有关内容。
6、 负责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5.4图书管理相关制度
5.4.1图书室管理工作制度
1、 凡院内职工、进修、实习人员借书、必须遵守图书室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离院时,必须办理好还书手续。
2、 每次借阅不得超过规定借阅的数量和时间,按规定在阅览室内阅览的图书、报刊或其他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3、 必须妥善保管图书,不得在图书上批画,撕剪、涂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4、 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购买、登记、整理、收集、分类、编写、装订图书、杂志和报刊。
5、 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方便查阅。
6、 图书室必须保持整洁、安静和良好的照明、严禁吸烟。
7、 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内容。
8、 负责完成领导临时交办任务。
5.5客户服务部相关制度
5.5.1客户服务部工作制度
(一)管理、策划
1、每季进行一次市场调研,并提交市场分析报告。
2、针对市场需求策划新项目方案。
3、协助宣传岗位、营销服务岗位开展工作。
4、负责奖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5、负责营销部日常事务。
6、负责营销部内部考核。
7、每月开展满意度调查、分析,并进行相应考核。
(二)纪检、宣传
1、完成纪检的各项工作。
2、每月在%%工人报、包头晚报、包头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文章不少于3篇。
3、每月出一期院报。
4、负责相关会议及活动的讲话等材料的起草。
5、动态岗位及日常工作。
(三)客户服务
1、每个业务员每月必须完成2万元的业务额。
2、每日上门拜访两3-5个客户,打5个拜访电话,每天做好工作业绩纪录,每周进行一次工作总结。
3、体检业务服务流程:承揽业务、制定体检方案、报客户服务部部长审核签字、交健康中心确定体检日期进行体检。
4、动态岗位及日常工作。
5.5.2医院顾客满意度调查制度
为真实地了解和掌握顾客对医院各项工作的满意程度,找出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工作、提高医院竞争力的目的。特制定医院顾客满意度调查制度。
1、医院客户服务部制定关于医疗质量、医护人员、医技人员、窗口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卫生环境、膳食供应等为内容的满意度调查内容。
2、由客户服务部着便装每月定期对门诊的患者发放问卷调查表。
3、客户服务部每月对所有住(出)院患者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并对调查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反馈督促相关科室不断的改进工作。
4、将每月考核内容与绩效薪酬挂钩,考核情况低于90%扣科室管理20分的处罚,对调查表中出现一项不满意的扣科室管理5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