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成本法权益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8 16:45:1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会计成本法权益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会计成本法权益法

篇1

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会形成四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形成控制,二是形成共同控制,三是形成重大影响,四是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中一、四种情形采用成本法核算;二、三种情形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由于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使投资企业由原来的控制变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或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而使投资企业由原来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时,就会使投资企业核算股权投资的方法发生改变,即由原来核算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一、由于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而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这种情况是指投资企业原持股比例较小,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同时也由于该项股权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且公允价值也不能够可靠计量。依据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此股权投资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继后期间,由于再次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而导致持股比例达到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其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就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一)图示描述(见图1)

1.A点(2009年1月1日)

(1)初始投资日

(2)初始投资成本为M

(3)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R

(4)原投资持股比例为10%

2.C点(2010年4月1日)

(1)追加投资日

(2)追加投资成本为N

(3)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Q

(4)追加投资持股比例为15%

(5)追加投资后持股比例为25%

(二)原差额与新差额的计算及调整

1.原差额(X)=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R×10%

当X>0时,X为包含在初始投资成本中的商誉价值,此种情况下无需调整。

当X

2.新差额(Y)=追加投资成本-Q×15%

当Y>0时,Y为包含在初始投资成本中的商誉,此种情况下,不需要调整。

当Y

另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上述与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商誉或是应计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与新取得投资过程中体现的商誉与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是损益的金额。其详细分析过程如表1所示。

(三)A、C两时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Q-R)差额的调整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 (Q-R)×原持股比例10%

贷:盈余公积 W×原持股比例1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W×原持股比例10%×90%

贷:投资收益 L×原持股比例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Q-R)×10%-(W×10%×10%+W×10%×90%+L×10%)]

上述会计分录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借贷方向相反。

(四)实例分析

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8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8 4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1 410万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追加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投资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10%的股权后,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实现的净利润为260万元,2008年2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1 000万元。乙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和事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甲公司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1.2009年7月1日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410

贷:银行存款 1 410

2.原差额的会计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800(万元)

(2)原差额(X)=800-8 400×10%=-4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贷:盈余公积 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

3.新差额的会计处理

新差额(Y)=追加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追加持股比例=1 410-12 000×12%

=-3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营业外收入 30

4.两投资时点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

(1)两时点差额=12 000-8 400=3 600(万元)

(2)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3 600×10%=360(万元)

(3)属于净利润影响的部分=900×10%=90(万元)

其中:2008年净利润影响的部分=640×10%=64(万元)

2009年净利润影响的部分=260×10%=26(万元)

(4)属于其他原因影响的部分=360-90=27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60

贷:盈余公积 6.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7.6

贷:投资收益 26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70

二、由于投资企业减少投资而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这种情况是由于投资企业处置了一部分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从而使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再具有控制,而变化为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投资企业核算股权投资的方法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一)图示描述(见图2)

其中P0点为初始投资日,P2点为处置投资日,P1点为处置投资当期期初。P0点至P2点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为M

+N;P0点至P1点实现的净损益为M;P1点至P2点实现的净损益为N;P0点至P2点被投资企业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金额为E。

(二)调账要求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回收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账务调整

1.作处置投资的会计处理(略)

2.比较差额

差额(X)=剩余投资成本-原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剩余持股比例

(1)当X>0时,属于包含在投资成本中的商誉价值,不需调整。

(2)当X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X

贷:盈余公积 10%X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X

3.对P0至P2点之间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部分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账务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M+N)×剩余持股比例

贷:盈余公积 M×剩余持股比例×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M×剩余持股比例×90%

贷:投资收益 N×剩余持股比例

4.对P0至P2点之间被投资企业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化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部分进行账务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E×剩余持股比例)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E×剩余持股比例)

5.实例分析

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9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6年1月1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5 4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 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对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 500万元(假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7 5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要求:进行A公司将成本转换为权益法的账务调整。

会计处理如下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4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 000 000(9 000万÷60%×20%)

贷:投资收益 24 000 000

(2)比较差额

差额(x)=6 000万-13 500万×40%=600万>0属于商誉,所以不进行账务调整。

(3)对初始投资日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部分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000 000 (7 500万

×40%)

贷:盈余公积 3 000 000

篇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增加或减少时,就有可能产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核算的问题。下面就这个问题作一些简要的论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概述

从股权核算的原则上来看,股权可分为以下五类: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能控制且不具重大影响,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可供出售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目前的会计实务核算中主要有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会计核算方式,权益法是指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进行会计处理的核算方式。在会计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是使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进行处理,相对于形式而言更加注重经济实质,会计核算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个原则也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持股比例本身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应该考虑到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各种因素。如果在完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状况下,持股比例介于20%-50%之间,会计核算处理采用权益法,否则采用成本法。

这样的规定,其实质是看股权投资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有影响力,对于成本法而言,较低的持股比例(50%),投资单位可以完全控制被投资单位,其实质也是单纯追求经营利润的并购行为,所以也同样以实际支出成本核算比较合适。而权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能产生重大影响,其投资行为并不单纯为了追求投资收益或经营利润,还要达到特定的目的,例如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使其经济行为与投资单位经营产生协同效应,或是为实现长远发展而与被投资单位形成战略联盟等等。这样的投资行为甚至短期内不会产生正收益,更多地是从战略角度考量,以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和市值为标准进行核算,采用权益法比较恰当。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在确定以后也不是永远不变的,会因长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变化、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变化、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身份变化、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情况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转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的进行调整,以保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追加投资与减少投资都会使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但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1.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如果投资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则长期股权投资会采取成本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比例,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要相应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同时要区分原持有的股份以及追加的股份并分别处理。

投资单位原持有的股份账面余额,并不一定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完全一致,极有可能差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的,则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直接按投资成本的价值计算;反之,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对于追加的投资,比较新增投资耗费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超出部分以商誉形式体现;反之,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在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发生变动的,属于原取得投资至追加投资期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属于追加投资期初至追加投资日之间,应计入当期损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则需计入资本公积,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对于留存收益及商誉部分的计量应保持前后一致,这样才能体现出会计核算一贯性的基本原则,使会计核算具有纵向可比性,从整体上把握并动态地调整与投资相关联的商誉和留存收益。

2.减少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若处置部分股权后,剩余部分股权仍然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则需调整为权益法核算。比较剩余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留存收益。其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原取得投资以后至因处置部分股权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这段时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属于原取得时至处置部分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对被投资单位所享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变动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

权益法向成本法变更也是基于两种情况,这与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相似,其分别是增加及减少股权投资。

1.多次通过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并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倘若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因减少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正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客观的市场报价或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并且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进行相应的股权投资后,实质上能够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么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取权益法核算。但是如果投资单位减少投资导致上述条件不再成立时,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处理方法改进的意义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其根本出发点是以反映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本质为目的,真实的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保证提供出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这也是会计核算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体现出对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中运用的高度重视。公允价值能够客观的将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在某个时点上反映出来,并能体现出资产会给企业带来的预期利益,这比历史成本计量更具相关性,这也更符合现代企业全面收益观的要求。但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一定要考虑到信息的可靠性,可靠性同样是影响决策的关键因素。

为适应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应用,企业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培训与学习,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系统,对于活跃市场的报价进行信息收集、建立计算机模型,建立合理的资产减值损失评估系统,关注企业的风险管理、经营策略的新变化,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促进企业综合效益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谷小倩.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10(4).

篇3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会考生学习此部分内容时,普遍认为其教材所写的账务处理原则不易理解,教材实例缺少代表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解释教材所写的账务处理原则。基于此种原因,笔者精选了以下较为典型的题例来解析由于持股比例由低变高而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启迪注会考生更通俗易懂地理解和把握这一处理原则。

例题: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 4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1 410万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追加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投资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10%的股权后,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实现的净利润为260万元,2008年2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1 000万元,乙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和事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进行甲公司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账务处理。

解析过程:

一、图1所示分析

二、会计处理

(1)2009年7月1日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410

贷:银行存款1 410

(2)原差额的会计处理:

①初始投资成本=900(万元)

②由于清算性股利冲销的成本=100(万元)

③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900-100=800(万元)

④原差额(X)=800-8 400×10%=-4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贷:盈余公积4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

【处理原则】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X>0时)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新差额的会计处理

新差额(Y)=追加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追加持股比例=1 410-12 000×12%=-30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营业外收入30

【处理原则】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Y>0),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4)两投资时点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

①两时点差额=12 000-8 400=3 600(万元)

②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3 600×10%=360(万元)

③属于净利润影响的部分=900×10%=90(万元)

其中:2008年净利润影响的部分=640×10%=64(万元)

2009年净利润影响的部分=260×10%=26(万元)

④属于其他原因影响的部分=360-90=27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360

贷:盈余公积6.4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7.6

篇4

公式1: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公式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的投资收益

同时,指南中对投资当年取得的现金股利的理解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故一般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应当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按公式3和公式4:

公式3: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其中,被投资单位派发的现金股利大于其在接受投资以后所实现的累积净利润属于清算性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公式4: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公式的解释,如果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为负数,表明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未分配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又得以弥补的部分转回。

然而,笔者认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转回的投资成本有不妥之处。

首先,会计准则之所以规定超过累积净利润的股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是因为这部分股利不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后产生的收益,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只有当以后年度出现可以转回的情况时,再确认为收益。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可以看出,已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在将来有可能重新被确认为收益,但并非所有冲减成本的现金股利都可以转回。笔者认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应分为两部分一清算性股利和投资成本的收回,两者形成于不同期间,具有不同的含义。清算性股利发生在投资后,意味着投资企业用累积盈余以外的净资产部分支付股利,是投资成本的返还。一般来说,清算性股利是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的。而投资成本的收回则指的是初始投资成本中以前年度净利润的分配数,该股利的来源发生在投资前,与投资后产生的净利润没有关系。虽然在会计处理上都作为投资成本的冲减数,但是清算性股利可以由于以后年度净利润的弥补得以转回,而后者作为成本的收回不应该被弥补。

其次,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投资年度未宣告的股利和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同是投资前净利润产生的,但后者由于已宣告,应作为应收项目,并不包括在初始投资成本中。而对于投资时尚未宣告的情形,按照指南中的公式3和公式4,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形成的股利在以后年度则可能被转回,从而形成投资收益。与已宣告的情况相比,这种处理方法有不妥之处,如果仅仅因为被投资单位尚未宣告发放股利而允许将这部分股利在后期确认为投资收益,将影响会计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因此,投资时未宣告的股利不应该由投资后产生的净利润弥补。 再者,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以前年度净利润产生的股利显然不能被包含在投资收益中,在会计处理上也就不能作为投资成本的转回。

[例]甲公司2001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占乙公司股权的10%。3月20日公司宣告发放股利20万元,4月5 13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2万元。2001年至2005年乙公司收益及股利分配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及会计处理方法,甲公司2001至2005年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01年发放的股利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

(2)2002年由于乙公司净利润大于分配的现金股利,恢复已冲减的成本

借:应收股利

4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3)2003年不发放股利,不能确认损益。

(4)2004年由于乙公司2001年后累计净利润小于已发放的现金股利,产生清算性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0000

投资收益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0000

(5)2005年投资成本由于累积净利润大于累积发放股利又得以恢复

借:应收股利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0000

贷:投资收益

70000

笔者认为,2001年已冲减的投资成本作为投资年度前净利润的分配额,不能在2002年及以后年度转回。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不是享有额,2001年乙公司实现净利50万元,并发放40万元的现金股利,甲公司仅能确认已分配的股利4万元作为投资收益,而不是5万元。

因此,笔者认为在计算公式3中,“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改为“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属于投资年度以后的冲减数”。同时,上述业务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2002年

借:应收股利

4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

同样,2005年仅能恢复2004年清算性股利所冲减的成本4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40000

贷:投资收益

篇5

    一、林木资产核算的意义

    森林资源是国的林场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林场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直挂在帐外。这种现象造成国有林场资产不清,盈亏不实,虚假繁荣,投入营林生产的资金体外循环得不到足额回收,最终导致资源危机和生产无以为继。正随着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量在国有林场的资产价值中比重增加,林木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将影响财务报表信息提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建立林木资产核算体系在现代林业有着以下的必要性:

    (一)实现森林资源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家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核算,才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这也是林业会计的基本任务之一。

    (二)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供资料依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正确计算木材生产原料成本,有效考核国的林场的生产经营成果。

    二、林木资产的概念、特点与性质

    (一)林木资产的概念  森林资源要成为资产,首先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森林资源的实物形态包括有林地、林木、林内动植物等。构成森林资源的物质形态既有固定地理位置能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进行较准确的计量和计价的林木、林地;又有经常移动,国有林场在当前的技术,管理体制水平条件下无法无效控制的野生动物及准确计量的野生植物。因此,现行《国的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所指的“林木资产”仅指:国有林场拥有或者说能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活立木。并非指森林资源的所有物质形态部分,弄清这一点,对于确定“林木资产”实物量和价值核算的口径,以及森林资源的评估转让有着重要意义。

    林木资产中的经济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作为劳动手段发挥功能的,其中经济林具有周期较短、经济效益较高的特点,农业生产部门,一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是提供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当前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生态和社会效益难以用货币价值量反映,也不可能得到受益者的补偿,因而不能给单位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无法补偿森林培育成本,只能依靠财政拨款解决资金来源,类似预算会计核算,在此不作研究。本文只就国有林场林木资产的主要部分用材林资产的核算作进一步探讨,下文中“林木资产”若无特别说明均指用材林林木资产。

    (二)林木资产特点与性质:

    1.生长周期的长期性  用材林培育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安徽省江南地区国有林场最普遍的  生用材树种杉木的工艺成熟也需要25年。从这点看,林木资产属于长期资产。它的资金周转规律不同于固定资产:林木资产在培育阶段的几十年中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而基本没什么产出,只是在采伐利用时一次性回收成本,投资风险很大。并且由于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几十年里保持物价稳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都会存在通货膨胀。随着进入二十一世纪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不平的提高,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增加,必然会导致林木资产的历史培养成本与现价重置成本相差悬殊。例如,据黄山市国有林场的典型调查反映,目前每亩杉木林的造林抚育成本与10年前相比增长了2至3倍。

    2.林木资产效益的多样性  尽管用材林是一种主要以生产木材为目的的林木资产,但就森林本身而言,任何林种在未采伐前,其一身兼有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从林学角度出发,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森林的生态与社会效益几十倍于采伐木材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发达国家,如日本,森林覆盖率虽高达85%,却主要依靠进口材来满足国内需求,而尽可能少甚至不因为使用木材而采伐国土上的森林。所以林木资产的生态与社会效益尽管难以计量,但不可忽视,理应视为林木资产所附带的一种无形资产,纳入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范围。

    我这是一个森林覆盖率只有17%的少林国家,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森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基本国策,任重道远。《制度》中规定:国有林场是国家培养森林资源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这一规定表明国有林场的生产任务与目的与企业不同。其首要目的是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社会服务,其次才是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家在国有林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作业技术规程要求,使得国有林场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自主决定木材产量和规格质量,首先要考虑林木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林木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  林木资产不能象存货和固定资产一样,可以通过永续盘存制来随时反映结存的余额。林木资产是依附于林地而存在的一种植物资源,分布范围广,地形复杂,种类多,只能采取取定期(一般为5年)进行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从动态中取得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字。期间,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增值和受自然灾害破坏而减值的因素都难以人为控制,导致林木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不能同步变动。另外,林木资产入帐后还会继续发生费用是因从营林生产角度出发,它仍然是营林生产的在产品,因此而将其作为存货((即营林在产品)核算,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会计选择方法,但显然不具备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的能力,也就是不具备流动资产的特征。从《制度》中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科目的排序来看,也可表现这一点。只有当年采伐利用的林木资产才具备流动资产的性质具应划分流动资产,但这时已经作为木材生产的原料或成本核算了。

    综上所述,林木资产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理应按照其特有的规律采取特定的核算方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因此在参照会计制度时,对属于盈利组织的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只能借鉴其中会计业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在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上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特点和需要。

    三、林木资产价值的计量方法

    《制度》中规定:林木的累计培育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现有天然林和未入帐的人工林的估价入帐的具体处理办法未有明文规定。目前较为流行的成本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历史成本法

    1、历史成本法的概念

    历史成本法亦即现行的传统会计模式中所指的原始成本法(实际成本法),在资产计价时主张以取得资产所投入要素的原始价格和投入量相结合计算出的产品在本作为记帐基础,并在以后的内部经营活动中保持这种计价标准,直到形成新的产品。

    2、历史成本法的局限性

    历史成本法适应于长期的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体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式,带有强硬的主观规定性的商品价格管理体制打破,长期币值稳定假设已不能成立,使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局限性表现得非常明显。如前所述,林木资产生长的长期性必然会使得用历史成本法所计算的林木资产价值低计,导致林木资产的实际培育成本得不到足额补偿,营林资金仍然需要计提育林基金这种体外循环方式来解决,的违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初衷。另外从管理会计的角度出发,历史成本对于决策意义不大,无法适应森林资源评估转让、承包、产权分离和其它经营活动的需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林场虚盈潜亏的不利情况。如:某块林地上的林木资产历史累计成本为600元/亩,现以1000元/亩的价格出售该块地上的林木,似乎可以取得毛利400元/亩,这实际上是一种假象,因为出售以后重新培育一亩林木需支付1100元,不仅未盈利,反而亏损100元/亩。显然,由于林木资产的特殊性,以货币资产维持概念为理论依据的历史成本法,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符合及时性,有用性的要求,会将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引入歧途。

    (二)市场价格倒算法

    1、市场价格倒算法的概念

    市场价格倒算法先按一定的出材率将活立木折算出材积,然后以木材现行售价扣除和销售阶段的费用,税金,利润等,类推木材生产培育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入帐价值。其理论依据是: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社会价值是制订价格的基础,产品成本又是整个价格构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这种方法计算的林木资产价值实际上包含了物价上涨,级差地租因素,这种计价方法试图以企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来消除币值不稳定对于资产计量的影响,固采用政治经济学上有关商品价格形成理论。

    2、市场价格倒算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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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木资产计量的特殊性林木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除了具有资产的一般特性之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林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计量的特殊要求。(1)林木资产具有生长的长周期性,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无法准确反映其价值。林木资产生长一般要经过育苗、造林、抚育、成熟、管护、收获等几个阶段,因而生长周期比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而且在其整个生长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投入资金,给其价值的累计和计量带来很大的难度,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根本无法准确反映其价值。(2)林木资产自然作用的时间长,具有自然增值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无法体现价值的相关性。林术资产价值的形成是人力和自然力相互结合的产物,这其中自然力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断增值的。而这些自然增值信息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要到其生产消耗或销售时才予以确认和披露,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无法体现价值的相关性。(3)林木资产经营效益呈现多样性,采用历史成本法是无法衡量其带来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林木资产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木材、林副产品等实物产品,因而创造了巨大的商品价值,同时,林木资产还可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群体效应带来不可估量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历史成本法是无法衡量其带来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二、林术资产的会计计量

(一)林木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率计量是有关单位按照林木资产在形成过程中所耗费的培育和维护管理成本或者是从外部取得的林木成本登记入账。历史成本有其自身的优越性,这也是支持历史成本计量的理由。首先,历史成本具有可靠性。这主要体现在其客观性和可验证陡上,历史成本是为了取得、培育和经营管理林木资产所消耗的实际支出,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林木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因为,这里的“实际支出”是林木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条件下形成的。同时,这些支出的发生都有相应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相关的会计人员也是根据这些发生的凭证来记账的,因此,这些会计信息又是可验证的。其次,历史成本具有可操作性。这体现在其取得会计依据和后续计量上,因为历史成本是按营造和外购林术资产实际发生额的原始凭证来记账的,因此,历史成本信息的取得相对容易,且代价较小。同时,由于林木资产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我国还缺乏公开、活跃的市场,采用历史成本来核算将更为简单易懂。

然而,由于林木资产自身的特性,决定了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也会出现很多不足的地方。首先,采用历史成本法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会有很大差异。林木资产具有自然增值性,即使没有人工投入,其价值也会逐渐增加,而其账面价值只是其历年林木经营的成本累计,故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其次,采用历史成本法不符合会计信息相关性。因为林木资产自身的生物特性使其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出现不一致,而历史成本法又导致这部分自然增值不予确认、计量和披露,最终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林木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较差。尽管如此,以历史成本为计量依据是一种广泛采用的会计惯例,而且我国最新的会计准则中规定,我国生物资产仍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二)林木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在国际会计中的运用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美国,会计准则将相关性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我国,2(]06年才在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中正式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公允价值的应用有其极为严格的规定。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从会计信息相关性角度看,有其自身的优点。由于林木资产具有生物转化功能和自然增值的特性,利用历史成本计量林木资产往往不能对其自然增值进行确认,从而难以客观真实地对林木资产的价值进行反映,也就无法给相关信息需求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公允价值恰好能够将林木资产的自然增值给予合理的估计,进而能够真实反映林木资产的价值,这样也就解决了历史成本在变动价值计量方面的不足,同时,采用公允价值能够将不同的林木资产进行比较,从而能够确定双方的交换价值。

近年来,虽然公允价值的提出得到了国内外许多会计界人士的青睐,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采用,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很完美,公允价值的运用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首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差。由于可供选择的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受会计环境和交易资产的限制,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同一林木资产,不同的评估者采用这一计量属性,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同。其次,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条件苛刻。公允价值的应用必须有成熟的林术要素和资产的交易市场,同时要有一支既懂财务又擅长评估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目前尚达不到要求。再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要面临大量的信息收集、处理成本以及今后的审计成本,不符合成本与效益的原则。

三、林术资产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

(一)公允价值是林木资产计量的理想选择从目前的国情和林情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虽然受到林木资源开发体制、政策和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全活跃的林木市场,但我国许多林木产品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活跃的市场。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近年来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为我国公允价值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融洽的操作氛围。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林木计量方面也并不是完全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但他们的生物资产会计准则是极力提倡公允价值的,这主要归因于公允价值在提供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更适合现代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公允价值模式对林木资产进行计量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等所有的条件都完全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才去应用,这样只会导致我国林木资产计量方面的落后,而应该将其在实务应用中不断改善,从而逐渐确立公允价值在林木资产核算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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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仍然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随着中国贸易地位的上升,我国成为了世界反倾销运动中最大的目标。面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诉讼,我国企业表现出了反倾销意识不强、应诉不力的状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WTO成员国实施反倾销诉讼,需要反倾销调查机关应用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会计规则对出口产品的价格进行会计论证,以核定出口产品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格,是否对成员国该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威胁。国外反倾销调查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贸易受阻将直接减少出口,不仅影响到国际市场开拓,还导致国际市场份额缩水;其次,积存的产品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又使企业的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再次,从国内来讲,积存的产品销路成问题,在国内销售,使得国内市场受到冲击,而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失利,往往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国发起恶意反倾销调查的连锁效应,使得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形象受损。反倾销无疑仍旧是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也成为了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贸易舞台所面临的主要障碍。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能参照第三方的价格和成本确定正常价格;企业对反倾销的认知不足,高额的应诉费用以及其他客观因素,也会导致自身消极被动应对,再加上企业本身会计操作不规范,不能提供详细的会计资料。

作为贸易保护主义最常用的工具,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我国在遭受的115起贸易救济调查中,以反倾销为主,共75起,总案值127亿美元。而且反倾销的种类也在不断扩大,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总计有4 000多种商品。进入2010年,美国、欧盟等相继对中国油井钻管、铜版纸、三聚氰胺等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阿根廷也发表公告,对中国西服、套装和夹克展开反倾销调查;墨西哥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碳锰铁征收21%、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因此,面对着严峻的形势,为了更好的应对反倾销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有强力的支撑。本文仅就会计信息的角度阐述了抵御反倾销的对策。

二、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存在“两低”问题:一是反倾销应诉率低。我国企业对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往往表现得不积极,如在已经发生的反倾销案件中有50%的企业没有积极应诉,尽管,近年来应诉和不应诉两种行为导致的损失和收益使大部分企业认识到,不应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但应诉率仍然不高。目前,许多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也能够积极应诉,但其比率只有50%~70%。二是胜诉率低。虽然我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

通过研究国际反倾销调查文件和调查过程,可以发现反倾销中除了要考虑它的法律框架外,另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企业的会计机制。会计机制中确认倾销的基础是成本会计。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往往缺乏一个非常健全的财务制度,没有健全反倾销会计机制,会计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会计准则差异导致会计信息不被认可

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产品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以及销售、管理费用,即摊入成本中的除了生产成本外,还需要计算产品所包含的包装、研发、运输、保险和广告等费用。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成本核算以变动成本法为基础,将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由于反倾销涉诉产品往往不是单独的一种产品,而经常是一种或者一类,因此在成本核算上,在进行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区分的同时,还要有共同成本的分摊。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产品销售、管理成本及质量保证成本等不能被资本化或分配计入存货的成本中。从而导致成本信息资料不适用于反倾销的需要。

此外,间接费用分配标准的选择也是影响我国反倾销涉诉产品成本不准确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的成本核算体系,对于材料间接费用的分配,其标准常常与生产数量有关。但在国际会计准则中,间接费用与这些代表生产数量指标的相关性是不纳入成本核算中的。

(二)出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

很长时间以来,西方国家以我国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没有出口许可证、禁止在国内销售等驳回了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由于我国没能建立健全的反倾销会计机制,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没依法建立账簿、会计账目经不起审计检查;很多企业建立两本账、多本账、账外账;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此外,在国外对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企业往往对调查问卷的内容无从下手。加上平时会计操作本身不规范,只得编造或临时制作财务报表,导致不能及时保质按时地完成方发出的调查问卷,造成我国企业提交的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效的,也很容易让调查组找到借口以否定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导致企业的败诉。

(三)缺少反倾销中的会计信息平台

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是以会计信息为主线、相关信息为辅线的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信息库,旨在提供反倾销诉讼双方全面、详细的基础资料和比较分析资料,以确保反倾销诉讼举证和抗辩的成功。而我国企业目前缺乏对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的研究,没有建立自己的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缺少对竞争对手会计信息的了解,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搜集信息,不仅错过了有利的应诉时机,还导致应诉会计举证不足,从而导致败诉。

(四)缺少职业的反倾销会计人员

在反倾销应诉时,所涉事项会计专业性比较强,需要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通力配合。因此,反倾销会计对会计人员要求具有更高的会计素质,需要会计人员精通会计、法律、英语、国际贸易等专业性知识,而这种会计人员在我国现在相当缺乏。从反倾销的角度来讲,我国出口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对国际贸易和反倾销等相关法律比较陌生,在反倾销立案调查中,会计人员往往表现惊慌失措,没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反倾销调查。

三、解决我国反倾销会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

在倾销的认定上,生产成本的构成至关重要,因为成本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成本的计算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范围、确认、计量的规定方面存在差异,且在不同的会计计算方法下,计算的产品价格不同。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加快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

由于我国出口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中小型企业,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中小企业都只要求提供简化型的财务报告,简化型财务报告只提供更容易理解的财务信息,反映企业扼要的资本与财务状况。近年来我国也有少数企业开始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但大部分的企业仍按我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既要与会计法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又要兼顾中小企业的特点,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只有这样,才能使应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国际惯例,才能被国外反倾销调查受理机构所认可,为会计举证带来强有力的依据,从而使有关国家在对我国出口产品倾销指控时,视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认可并采用我国企业的成本和会计资料,而不是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二)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

企业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规范化无论是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过程中,还是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分别裁决过程中,都需要有关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账簿,保证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规范化,使反倾销调查当局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企业的真实会计资料,从而在反倾销调查中争取有利地位。在反倾销诉讼案中,只有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有效,才能为反倾销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以备核查;账务处理方法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会计行为;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杜绝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三)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

对正常价格的认定往往是倾销调查的焦点,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反倾销中做出充分的举证,企业必须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为填写调查问卷和进行抗辩提供基本的资料。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应收集和分析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出口价格、成本费用、数量、市场占有量、对进口国产业损害情况,以及公司一般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同类产品在可比市场经济第三国的生产销售情况等信息和资料。同时在这个系统中,企业要建立国内、国外竞争对手的情况,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建立有关国外企业的倾销历史信息库,帮助企业制定营销策略,在竞争中争取主动。此外,还需要建立国家反倾销信息机制、行业协会反倾销会计信息机制、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信息机制、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信息机制等,每一个会计信息机制都要有相应的信息系统作为支持。

(四)加大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

西方国家反倾销会计人才优势比较明显,具体表现在:一是大公司有反倾销会计,建立了自己的反倾销会计预警机制。二是行业商会也建立了以反倾销会计为中心的信息系统,提供反倾销会计咨询,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防止恶性竞争。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提供反倾销诉讼和反倾销会计服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四是反倾销调查当局设有反倾销核查会计。

而我国还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所以,我国应在将来的几年内通过高等院校积极培养反倾销会计人才。不仅从数量上保证,还要确保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因为反倾销会计人才是在反倾销中得以取胜的关键。当企业涉及反倾销案件,会计人员要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投入到反倾销应诉当中。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成本计算数据和方法,还要熟悉国内外会计准则,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此外还应该具有相关反倾销专业法律知识,了解出口国以及进口国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同时会计人员还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特别要提高英语口语水平。

四、结论

随着会计问题在反倾销案件中不断地暴露出来,使得我们认识到从会计学的角度研究反倾销问题的重要性。建立反倾销会计机制,把会计学同反倾销有机地结合,将会开辟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但由于会计操作和法律操作是反倾销应诉成败的关键,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这一困难短期内还无法克服,为此,企业在确保自身会计操作的情况下,政府还要从会计准则和会计操作规范化方面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行业协会在积极配合政府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也要积极指导和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既定的会计准则规范其会计操作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在会计层面确保我国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从容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鸣. 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的会计思考[J].当代经济,2008(9).

[2] 陈秀霞. 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策略分析[J].商业时代,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