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管理的具体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9 17:16:3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知识管理的具体方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知识管理的具体方法

篇1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局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6.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7.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8.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9.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地局申请续期,续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12.房地局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筑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八、关于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29.拆除住宅房屋,经区县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适用《办法》第30条的规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房屋,长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单独立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十、关于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3.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积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单方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建筑补偿款=建安单方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35.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一、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三、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十四、关于拆迁档案资料管理问题

    4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材料;

    (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各种补偿、补助费领取单据;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诉讼情况及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地局备案。

篇2

    1.凡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承揽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其评估人员需具备房地产评估知识,不具备的,须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

    2.1994年8月8日以前,对抵押房地产已进行评估、抵押权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均不再重新评估。

    3.凡应依法缴纳税费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地产转让,其价格评估均须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评估机构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

    4.受托评估抵押房地产,评估机构一般应自委托人提交全部评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5.抵押房地产的评估费,暂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掌握。评估机构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有权进行纠正。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2%的买卖过户手续费的,均不得再另收评估费用。

    6.《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补办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篇3

    1.凡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承揽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其评估人员需具备房地产评估知识,不具备的,须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

    2.1994年8月8日以前,对抵押房地产已进行评估、抵押权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均不再重新评估。

    3.凡应依法缴纳税费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地产转让,其价格评估均须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评估机构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

    4.受托评估抵押房地产,评估机构一般应自委托人提交全部评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5.抵押房地产的评估费,暂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掌握。评估机构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有权进行纠正。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2%的买卖过户手续费的,均不得再另收评估费用。

    6.《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补办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篇4

    一、下列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由房地产管理局管理:

    1.以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2.以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3.以国有土地上期得权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二、房地产抵押按下列情况分别到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1.外国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2.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以其房地产或期得权益房屋进行抵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除须提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级权力机构批准其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5.抵押房地产保险单复印件。

    6.以出租房屋作抵押的,还须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契约》影印件。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日期以收到全部证件之日为准。

    五、产权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文件及抵押物进行审核无误的,须在抵押人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契约》上注记抵押登记情况,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进行抵押的,自登记日起30日内向抵押权人颁发《他项权利执照》。

    六、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权人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七、《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部门书面报失,并在《北京日报》上声明作废,登记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八、房地产拍买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

篇5

    一、专项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即土地行政划拨,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专项用房专项提供给广安大街市政工程被拆迁居民选购。被拆迁居民如要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购买专项用房或经市政府批准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并凭所在区政府出具的证明到开发企业购房。

    三、专项用房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按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原则审定。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提高价格。

    四、市建委、计委、规划委、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用房的工程质量、审批手续等项内容进行审核,并督促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完善。崇文区政府和宣武区政府根据审核结果,对专项用房的价格、质量、配套情况等项内容进行认定,满足拆迁居民入住条件的房源,由区政府分期分批公布。

    五、被拆迁居民凡购买区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权发证部门依据购房合同和购房人付款凭证,在30日内颁发产权证。开发企业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广安大街拆迁工作完成后,开发企业将购房人证明和销售合同报区政府核准汇总,开发企业凭区政府出具的证明,统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办理土地划拨及有关费用的减半征收手续,并可按京财税(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享受有关财税减免政策。开发企业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迁居民实际购房面积免收开发企业购买房源发生的有关税费。

    七、对于部分房屋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征收管理部门退还或在开发单位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已享受返还或免收政策的开发项目,不再抵减。

篇6

    一、转发文件中第五条涉及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问题待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篇7

二、今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和市政府《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特别要严格按照《细则》和《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冻结户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重点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及拆迁居民在200户以上项目,其拆迁计划和方案须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才能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坚持“先办拨地,后办拆迁”的程序。对划拨用地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重新划拨用地的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未取得《国家土地使用证》(或临时使用证)和未达到《通知》要求具备拆迁条件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要认真做好拆迁安置的跟踪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照规定违章拆迁和不执行拆迁安置协议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要充实拆迁管理人员,尽快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因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工作认真负责的要大力表彰奖励。

五、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接待拆迁户的来信来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把抓好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党同群众联系和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房地局地政处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

(京政发〔1993〕65号)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新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居民房屋拆迁逐年增多,被拆迁居民(包括农转居,下同)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得到妥善安置的问题日趋突出。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妥善安置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被拆迁居民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拆迁主管部门),要尽快召集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及本市的建设拆迁单位(以下统称拆迁单位),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拆迁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要查清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居民户数、协议安置期限、安置用房建设进展等情况,并进行通盘研究分析。对已临近或已到协议安置期限的被拆迁居民,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督促拆迁单位按协议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对尚未到协议规定安置期限的,要组织拆迁单位认真检查拆迁方案落实情况,并于12月中旬将安置方案及房源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被拆迁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安置的,拆迁单位要在协议安置期限3个月前,报告拆迁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区、县建设、拆迁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共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思想工作,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认真帮助他们解决因延期安置带来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各拆迁单位严格依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安置补助等项费用。

(四)今冬明春,市建委和各有关方面要狠抓拆迁用房建设。承担拆迁用房建设的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开发公司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拆迁单位提供安置用房。力争明、后两年消除被拆迁居民不能如期安置的现象。

二、强化拆迁管理,控制拆迁规模

(一)市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拆迁管理,严格审查和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安置方案。今后,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特殊重点工程外,一律不得边拆边办理拆迁许可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除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拆迁安置用房现房数量达到安置用房总量的30%以上。

2.被拆迁居民的周转用房(包括单位安排和自行周转)都已落实。

3.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数量必须满足需要。异地安置的,安置用房必须已开工建设;无论异地或回迁安置的,其安置用房竣工时间均应比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安置期限提前6至3个月。

拆迁居民数量较大的拆迁方案,要报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核发拆迁许可证。

(三)严格建设工程开工审批。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城近郊8个区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一律由市建委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工。凡申报建设工程开工,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出示该工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要按拆迁主管部门审定的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完成拆迁。拆迁完成后要在1至3个月内开工。拆迁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共同做好居民拆迁安置工作

(一)各拆迁单位必须重视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贯彻谁拆迁、谁负责安置的原则。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居民应严格履行依照规定签订的安置协议(也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协议执行期间,拆迁单位要定期对居民拆迁周转及补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或因确有困难无法解决的,拆迁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拆迁主管部门报告。

篇8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劳动模范”的工作人员,根据穗工[1995]173号文件规定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与本单位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同时办理。其中,1996年、1997年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只能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今后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由单位填写《广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增资标准批复后,个人增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关业务处所: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权属审查、买卖过户、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权属审查

售房单位所售房屋的产权,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出具确权证明。确权证明要按统一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凡与现状相符未发生权属纠纷的,不再进行产权确认。

(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设但手续不全的,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三)合建、联建的房屋,有关各方提交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建、联建协议,可以分别确认产权。出地方在计委立项的,可以先确认其相应部分的产权;出资方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办理交易手续后,可以确认其产权。

(四)集资建设的房屋,提交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建房协议书,可以确认产权。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在房屋产权审查确认时,申请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属纠纷、又无法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调拨及单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应提交调拨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确认产权;证件不全、确无权属纠纷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六)交换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交换协议,可以确认产权。

(七)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提交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批准文件以及房屋产权移交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房,提交买卖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1995年4月18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可以确认产权。

(九)198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买卖契证,可以确认产权。

(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纠纷各方同意先向职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决权属纠纷并达成书面协议(包括售房价款的管理)的,有关各方提交协议后,由房地权属管理部门书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审批部门说明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的有关情况,并附协议书。售房方案审批后,可以为购房人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受赠等房屋产权的确认,凡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确认产权。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的房屋,提交依法补办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手续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设、买卖的证明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二、房屋面积测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经批准后,售房单位可以自行测算或委托专业测绘部门对所售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

(二)房改售房面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采用实测方法的,应当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减去应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积后的整幢楼房的面积相等;采用1.333系数测算的,应当按照市房改办、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用该系数测算的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相等。

多产权楼房中的各产权单位可以分别采用1.333系数单独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只提供所测算的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清单。

(三)房改售房面积测算后,只须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绘制房地平面图。

三、房屋买卖过户

(一)办理房改售房买卖过户手续,售房单位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

(二)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均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为准,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房改售房鉴证章。

四、房屋登记发证

(一)售房单位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经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到房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二)登记部门审查确认后,填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中只须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图。

五、办理时限

自售房单位按本规定提交全部证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限办结:

(一)交易部门: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买卖过户手续。

(二)登记部门: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确权证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其他事项

(一)房改售房应当由售房单位为购房人统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登记手续。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后,由各区县房地局领取使用。

(三)售房单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批余部分需继续出售,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中注记已售出房屋情况。出具确权证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本通知中有关测量技术问题,由市房地局勘察测绘所解释,其他问题由市房地局权属管理处解释。

 附件:确权证明

     确权证明

________市/区/县房改办:

    座落于____区(县)____号的房

屋________幢,建筑面积__平方米,

正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房屋所有

权属于______所有。请贵办公室办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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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

    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预售登记为准。

    四、人民法院在查封、解封和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

    五、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进行查封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封房屋、土地的权利人、权证号、坐落、部位、面积等。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执行公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以最先送达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七、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执行完毕或不需要执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予执行的房屋、土地解除查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按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查封:

    1.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2.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土地;

    3.权利人尚未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房屋、土地;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成确权的房屋、土地;

    5.其他情形。

    备案查封期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房屋、土地可以确权,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或处理上述房屋、土地后,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对确权后所有权、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备案查封。

    九、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未交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预售商品房进行处分时,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处分。

    十、人民法院变价执行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有关费用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涉案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继承、拍卖、以房地产抵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十二、人民法院以变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的经纪机构进行变卖,经纪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交易底价保密。

    十三、经人民法院准许,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房屋、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变卖前,书面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控制变卖价款。

    十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税费及罚款后,人民法院可以处分。

    十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时,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被执行人应当交回房地权属证书;拒不交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证书,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七、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房屋、土地,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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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管理概述

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管理被各行各业广泛应用在管理中,对于知识管理的概念,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从目前对知识管理的主要研究成果来看,知识管理可理解为以知识为基础,以人为核心,以现代技术为手段,以知识共享为前提,以提高组织创造价值的能力为目的,运用现代管理原理与方法,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知识创新能力最佳配合的动态管理过程。知识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以人文本、重视技术、共享与创新、交流与学习等。

二、高校办公室管理中引入知识管理理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从宏观环境来看,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知识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证明和显现,知识已经成为社会最核心的资源基础,在这种背景下,高校办公室作为高校管理的职能机构,引入知识管理理念是必然的选择。从高校办公室的职能和作用来看,其作为协调高校各部门、各机构之间关系的中间纽带,工作面涉及较广,接触的高校各种资源信息也最多,这就要求其在发挥职能与作用时提升创造性与主动性,而引入知识管理理念则十分必要。从高等教育发展的层面来看,“科教兴国”战略推动高校教育蓬勃发展,使高校在参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而高校自身作为知识密集型单位,为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发挥知识优势而引入知识管理理念十分必要。

(二)可行性。首先,知识管理理念符合高校办公室管理工作中所提倡的“以人为本”观念,这使得二者在“以人文本”上高度一致,二者具备共同的人本价值认同,这是知识管理引入高校办公室工作中的基本需求;其次,知识管理在企业的实践证明了其在办公室管理活动中具备突出的优势,而且实践过程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方法,这对于其在高校办公室工作中更高效的应用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再次,信息技术的运用为高校办公室引入知识管理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能够使其在办公室管理和职能服务中获得更高的价值。

三、知识管理视角下完善高校办公室管理的策略

(一)更新高校办公室管理的观念。管理的观念是隐藏于管理体制、管理行为等方面背后的指导思想,因此在高校办公室管理工作中最大限度的发挥知识管理的作用,就需要从传统观念中走出来,转变观念。由于官本位思想的存在,缺少主动服务意识,存在僵化封闭的管理思维,传统陈旧的办公室管理观念仍然占主导地位。在知识管理理念下,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创造力;要树立知识共享的观念和正确的创新观念,夯实高校办公室创新观念建立和培养的基础,注重综合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加强高校办公室知识环境的营造。

(二)创新办公室管理的体制。在高校办公室管理工作中,要创新体制来促进知识管理功能发挥的最大化。从目前的体制来看,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因此高校办公室管理创新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合理的行政体制,重新清理办公室职能;二是建立科学的目标管理体制;三是完善知识创共享激励机制;四是建立教育培训制度。

(三)提高办公室人员素质。从目前高校办公室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办公室人员在思想政治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工作态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工作综合能力与素质以及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因此在知识管理理念下,对高校办公室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并通过人才培养、人才引入等模式加强办公室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办公室人员的政治素养,端正办公室人员的工作态度,提高其服务意识,优化办公室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其综合能力,提高办公室人员的心理素质,建立良好的心态,这些都是提高办公室人员素质的方法。

(四)引进先进技术,构建学习型办公室。知识管理需要现代化技术设备作为基础支撑,因此为落实知识管理在高校办公室管理活动中的实施,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来构建学习型办公室。首先要为办公室配备基本的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比如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摄影设备等;其次要为办公室配备信息传递类设备,比如计算机网络、电话、传真机等;再次要提高各种技术的利用率,将人的素质与技术结合起来,使其发挥最大作用;第四,为办公室的未来发展设置共同的愿景,增加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感召力;第六,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强调“终身学习”的理念;最后,发挥团队作用,促进工作人员间的交流与学习。除此之外,由于办公室工作繁杂、琐碎,而且多数工作难以量化,在面对知识经济时,其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可结合知识管理理念再造办公室业务流程,具体方法比如对高校办公室管理的业务流程进行分析,尝试建立项目小组等。才外还可对办公结构进行重组,精简办公室内部管理层次,实施组织“扁平化”,加强网络化建设,做好思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