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则的分类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9 17:16:3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规则的分类,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规则的分类

篇1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634(2016)05000505

1关于规则的追问

1.1何为规则

1) 规则的内涵。第一个明确把规则作为学习类型的是加涅,他在1965年《学习的条件》一书中,根据人类学习的复杂程度将学习由低到高分为8种类型:信号学习、刺激反应学习、连锁学习、言语联想学习、辨别学习、概念学习、原理或规则学习、解决问题学习。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他又提出了5种学习结果:言语信息、智慧技能、认知策略、动作技能和态度,并详细说明各类学习的条件和过程。其中规则类属智慧技能,规则学习的终极目标是获得智慧技能。那么,规则是什么?

加涅认为“规则是支配人的行为并使人能够证明某种关系的内在状态,规则远非局限于一种言语陈述……规则是使人能够对一类刺激情景做出与一类操作相适应的举动而推论出来的能力。”从中看出他对规则的行动诱发性的重视,但此陈述存在不妥。规则是动静结合。静――规则是对概念之间关系的描述性反映(陈述性规则,多以命题的形式存在);动――根据原理、定律、公式等对整类刺激做出反映(产生式)。“规则是……能力”强调了规则动的一面,但把规则落于“能力”一词,易产生误解。应改为:规则是使人能够对一类刺激情景做出与一类操作相适应的举动而推论出来的对概念间关系的言语性描述。精简为: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

2) 规则与社会规范。“红灯停、绿灯行”是规则,它指示人们根据交通灯颜色采取走或停的行动,也澄清了概念“红灯”与概念“停”、 概念“绿灯”与概念“行”间的关系。它还是一条社会规范,起到调节社会成员通行的作用。那作为知识类型的规则与社会规范间的区别与联系何在?

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规范是历史形成的或规定的行为与活动的标准[1];行为学家认为,社会规范指一个社会中诸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2]。可见社会规范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形成的,具有调节其社会成员行为功能的一种规则。它的外延指向具有普遍社会约束性的规则,如社会的伦理性规则与交通规则等,它关乎人的态度和品德。据此,规则比社会规范范围广、内涵丰富,自然规则、数学规则、物理规则与语法规则……都囊括其中。但因态度、品德教学的可行性与成效性备受争议,本文所述规则暂不包括社会规范。

3)规则与技能、程序性知识。规则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同属知识类型的技能、程序性知识也具此属性,它们与规则存在何种联系?

综合肖小勇知识分类[3]与加涅智慧技能层次,整理出如图1所示的知识分类,技能、程序性知识及规则三者的关系简略为:技能=程序性知识>规则(关系式1)。

综上,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它是有别于社会规范,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的知识类型。

1.2为何学习规则

斯坎杜拉认为按照科学中的节俭原则,规则是行为单位的基础,行为最终要通过规则来表示,并提出规则学习的两性:反应一致性(response consistency)和一般性(rule generality)。他道出规则学习有利于行动,它的一致性和一般性意味着一旦习得某种规则,将解决一类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规则的学习是事半功倍的事。教学活动中,规则常以步骤、原理、公式、定理、法则与命题的形式呈现,占据学生学习的大部分内容。总结它的学习意义如下。

1) 促进智慧技能的实现,丰富认知策略。在智慧技能的学习层级里,随着辨别、概念学习的实现,简单规则的学习成为可能。随着规则学习的积累,规则可利用性就越强,顺畅进入智慧技能的最高层级(问题解决或高级规则)的学习,越能参与复杂的认知活动。所以,一个简单规则的获得,可迁移到复杂的、高级的规则学习中去。每学会一个新规则,就增加了个人的智慧力量。

2) 调节合理行为,按规则办事。学会一个规则,就学会按照规则的要求做出合理行为。尤其当规则潜隐化,不需要学习者付诸额外精力思考时,它会自动、无意识地支配着人行动,表现为学习者能用一类动作(如减法)来反应一类刺激的任何情境(个位、十位、百位上的减法)。学习者的学习行为自然变得合理、省力、高效,最终能按该规则办事。

1.3规则学习的实现应具备哪些条件

“规则学习作为一种智慧技能,学习的实质就是使学生能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应用规则”[5],因此规则学习必须考虑到与规则、学习者有关的内部条件,也不能忽视外部条件(教师的指导)。

条件一:学习者是否掌握规则中若干概念。

规则是对概念间关系的描述性反映。学习规则之前,要能够清楚并准确理解规则中的若干概念。如学习1米等于10分米,学生必须掌握2个度量概念(米和分米)和一个关系观念(等于)。1米和10分米可以表示长、宽、高,如果学生只知道用他们表示长,只能学到1米长的物体和10分米长的另一物体一样长这个比较有限的规则。因此,要学会1米和10分米,学生要知道它们是表示长、宽、高的计量单位。同样,“等于”这个概念也应该是学会了的,要能区别于大于与小于。

条件二:规则学习任务是否与学习者认知发展水平匹配。

皮亚杰认为:认知发展是指个体自出生后在适应环境的活动中对事物的认知,面对问题情境时的思维方式与能力表现,随年龄增长而改变的历程。提出了认知发展的四阶段:感知运动阶段(sensorimotor stage,0~2岁左右)、前运算阶段(preoperational stage,2~6、7岁)、具体运算阶段(concrete operations stage,6、7岁~11、12岁)、形式运算阶段(formal operations stage,11、12岁及以后)。学习者年龄越低,所能掌握的概念越简单化、具象化,因此安排的学习任务应简单。若规则包含多个概念,概念间关系复杂、抽象,学习者应具备抽象思维能力才能胜任此阶段的学习任务。当学生的认知发展进入“形式运算阶段”,可脱离具体事物进行逻辑推演,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规则。

条件三:学习者是否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

规则在学习中往往通过文字的方式呈现。因文字是语言的载体,语言是文字的表达形式。书本上对规则的陈述,最终要转化为学习者自身的言语,即把规则口语化、自我化。学生恰能在此状态下慢慢向规则的内在本质靠拢。如果学生不懂表达,会影响其对规则理解的深刻性。当然,也存在“能做”的情形,“能做”处于较低层次,表明个体能够完成一定的具体任务,但至于是如何完成具体的任务则不能作出计划或用言语加以表述,对于问题的解决也只是经过探索的结果,而不是事先已经知道如何去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或然性[4]。对规则的学习要在“能做”的基础上力求“知道怎么做”,它“表现为通过内部语言或外部语言表述做的程序,并以一定的外显行为表现出来”[4]。最后,达到“会做”,即既能按规则办事,也能表述规则。

学习者的自我监控能力影响规则的学习效果。Chi和Vanlehn的研究发现学习效果好的学习者和学习效果差的学习者在学习规则时会采用不同的监控策略。二者对学习状态的自我评估、参考例题的方式存在不同[6]。Pirolli和Recker发现二者反思解答问题的内容和重点是不同的,差的学习者仅仅是从意思上解释其解答过程,而好的学习者会将当前问题的解答和早期的解答进行比较以进一步抽象出普遍的解答方法[7]。

规则学习的外部条件主要指教师对学生学习规则的影响。例如,教师的教学方式是发现学习还是接受学习,教师对规则的呈现方式是例规法还是规例法,教师对学生的言语指导是否适时、完善。都将影响学生学习规则的进程、方式和效果。

1.4规则学习的机制是什么

“机制”的社会学内涵为:在正视事物各部分存在的前提下,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那么规则学习由哪几部分或阶段构成,各部分或阶段是如何协调和运作的。常见规则学习的机制有以下两种。

其一,有人结合规则学习的一般流程,提出规则学习的三阶段论:掌握规则的言语信息阶段、规则的证明阶段、规则的应用阶段(如图3所示)。

另外,Wason、张庆林、徐展等人在探索规则学习过程中的“假设检验范式”时。如图4所示,呈现规则学习的阶段及其核心过程。

“规则搜索和规则发现是规则学习的关键过程,此过程主要是对规则进行归纳的心理状态的保持。研究者给被试呈现一个靶刺激,并告诉被试存在一个相关的规则需要被试去揭示,被试即可形成某种与规则相关的假设。然后让被试检验目标刺激来验证所形成的假设,被试结合研究者的反馈不断修订假设直至最终发现规则。”[8]规则学习的四阶段论,展现了学习者心理变化,呈现了提出假设的两个子过程,它属于发现学习,在教学中常以先例子、后规则的形式出现。

借鉴以上两种观点,规则学习的机制可以归纳为:规则准备、规则证明和规则应用(如图5所示)。其中,规则准备阶段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学生已理解新规则中的概念及其关系,教师呈现若干体现规则的例证,为提出假设性规则做准备;二是学生认知结构中已具备新规则的上位规则,回顾上位规则,为推论新规则做准备。例如,学习了圆柱体体积公式V=S×H后,学圆锥体体积计算公式V=1/3×S×H。规则证明阶段在规则准备的第一种情形下,有提出假设、检验假设两子过程,而已掌握上位规则的规则学习在此阶段主要表现为联系上位规则、验证规则。最后,它们共同走向规则的应用,实现规则学习。

2促进规则学习的教学

2.1规则教学关键的提出

参考加涅规则学习的6个教学步骤:澄清学习目标或目标状态、提问引导学生回忆概念、引导学习者形成新规则、提问规则的实例并给予正反馈、借助问题对规则做言语陈述、通过“间隔复习”来保持所学规则。结合规则的5步教学流程:“创设问题情境 、联系已学过的知识、提供样例、展示正反例证、让学生运用规则”[9],思考何为规则教学的关键因素。在此过程中,逐一衡量以上11点是否为必备,再斟酌其重要性,最后剩下的就是规则教学的关键因素。

发现“样例”在规则学习与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规例学习,还是例规学习,例子起着辅助发现规则、证明规则的作用,在规则学习的后期还起着巩固的功用。规则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它的学习需要大量的练习,规则教学正是通过提供例子来进行练习的。例子不应止于正例,变式练习尤为重要,大量的变式练习才能使得学生在体现规则变化的情境中适当应用、真正掌握规则。

2.2规则教学中的变式练习

“变式练习是指在其它教学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概念和规则的例证的变化,即知识的本质特征保持不变,适当改变知识所涉及的非本质特征。”[10]规则的变式练习避免了将规则这类程序性知识当作陈述性知识来教和满足于单纯的记忆要求;可避免大量的重复练习,真正消除题海战术,减轻学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有助于排除无关特征的干扰,实现学习者对规则的运用自如。

1) 变式练习所处阶段。曾祥春、杨心德与钟福明根据美国认知心理学家安德森关于技能的获得分为陈述性知识编码和程序性知识编码的主张,加入变式练习,如图6所示,将程序性知识学习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示例阶段或称匹配阶段,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时,学生进行浅层加工后直接进入长时记忆中储存;第二阶段是一般性练习阶段,或称匹配巩固阶段,当学生熟悉的相似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同时激活长时记忆中已储存的上阶段知识,并解决问题;第三阶段是变式练习阶段,或称为技能形成阶段,对应于安德森的程序性知识编码阶段。当变化了的环境刺激进入工作记忆中时,同时激活长时记忆中上阶段的较低规则,对新情境进行模式识别并操作,学生主动建构自己的认知结构,形成技能。”[11]因规则是程序性知识的核心,以上关于程序性知识学习三阶段,必将适用于规则。规则经过示例阶段、一般练习阶段的教学,能实现较低级规则的学习,但想将所学知识应用与新情境,使陈述性编码转到程序性编码, 形成一般性编码系统,低级规则能组合为较高层次规则。学生需要在已有知识结构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变式练习的训练,即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定量的变式练习来完成该规则的学习,可见第三阶段的变式练习在规则教学中起着画龙点睛之功用。

2) 含有变式练习的规则教学设计――以《乘法分配律》为例。示例阶段:出示含有乘法分配律的示例,教师引导学生抽象出乘法分配率,并理解这种运算的意义和由来。例如,四年级有6个班,五年级有4个班,每个班领24根跳绳,四、五年级一共要领多少根跳绳?

一般练习阶段:有了上一阶段的讲解,学生能理解乘法分配律,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脱离具体情境,设计几道相似练习题进行练习,使学生能进一步巩固这种匹配,形成较低级规则:(a+b)×c=a×c+b×c。如:判对错:26×(17+44)=26×17+4464×64+36×64=(64+36)×64

变式练习阶段:设计变式练习,引导学生从陈述性乘法分配律过渡到程序性乘法分配律。如:

乘法分配律的正向运用:(125+25)×4043×10186×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1: 15×8+85×8489×101-489

35×9+9×75 99×999+99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2(倍数关系):999×5+111×5545×8+57×8-16

76×8+3×6450×4+8×75

乘法分配律的逆向运用3: 111×12+111×7+111450×8+55×80

“1”的拆分: 1001×99-999999×9999+9999

乘法分配律和结合律的综合运算: 44+99×44+55×99+555×17+5×83+18×99+18

乘法分配律在除法中的拓展:65÷25+35÷25300÷75+100÷25

综上所述,规则是一种具有“类行动”指向性,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它是有别于社会规范,类属于技能或程序性知识的知识类型。对它的学习有助于促进智慧技能的实现、丰富认知策略、调节合理行为和按规则办事。规则的学习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学习者掌握规则中的若干概念、规则学习任务与学习者认知发展水平相匹配、学习者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此外还需教师的适宜引导。规则学习还遵循着规则准备规则证明规则应用的运行机制,对它的教学应抓住“变式练习”这一重点来进行。

篇2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的含义: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总和,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等,它们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亡。

国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有什么关系?(1)在我们国家,国家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辅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国家利益,运用国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3)国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艰苦奋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3)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如何捍卫国家利益?(1)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为了国家利益,有时不仅需要放弃个人利益,甚至要献出自己的生命。(3)我们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2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社会秩序包括哪些?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2)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社会规则的含义:社会规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节行为的规则有哪些?道德、纪律、法律、风俗、守则。

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 (2)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

规则和自由的关系?(1)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2)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证每个人不越过自由的边界,促进社会有序进行。

怎样遵守规则?(1)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会规则,需要我们发自内心地敬畏规则,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们怎样维护规则? 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规则;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题型、监督、帮助他人遵守规则。

为什么要改进规则?(1)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废除(3)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怎样改进规则?我们要积极参与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积极为新规则的形成建言献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劝导的技巧?(1)有礼,劝导他人时最好先称呼对方,语言文明,态度和善。(2)有理,劝导时要晓之以理(3)有节,劝导他人要注意适可而止。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3责任与角色同在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

责任的来源?责任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

列举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别承担着哪些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遵守社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责任和角色的关系?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小到按时完成作业、为自己的一次约定守时,大到终身信守承诺、认真做事,都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承担负责的意义:(1)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挖掘和发挥,才有资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担起时代和国家所赋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责任心,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我们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3)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承担责任的代价是什么?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意味着可能因为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承担责任的回报有哪些?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这种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觉、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赞许。

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人?(1)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承担的责任。无论怎样,我们一旦作出选择,九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2)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3)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明确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还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它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准绳。

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类别: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刑法的含义: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的作用:刑罚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的分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为什么要预防犯罪?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尽管法律规定人到了一定年龄实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年龄小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要紧。

怎样预防犯罪?(1)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2)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3)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诉讼的重要性?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作为青少年为什么要有勇有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1)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我们身为未成年人,体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鲁莽行事,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违法犯罪。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常见方法?(1)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争取其他成人的帮助(2)虚张声势,与违法分子巧妙周旋(3)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4)了解违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护好现场。

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为题靠法,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视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和坚定捍卫者。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5社会生活讲道德

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2)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个体,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3)尊重使社会生活和谐融洽

尊重对社会的作用?(1)尊重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够减少摩擦,消除隔阂,增进信任,形成互敬互爱的融洽关系,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怎样尊重他人?(1)积极关注、重视他人(2)平等对待他人(3)学会换位思考(4)学会欣赏他人。

为什么要文明有礼?(文明有礼的重要性)(1)文明有礼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2)文明有礼促进社会和谐(3)文明有礼体现国家形象

怎样做一个文明有礼的人?(1)做文明有礼的人,要态度谦和,用语文明。(2)做文明有礼的人,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3)做文明有礼的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观察、思考和实践。

为什么要讲诚信?(讲诚心的意义)(1)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2)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财产(3)诚信促进社会文明、国家兴旺

诚信对个人的意义?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人真诚、老实、笃守诺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就会处处碰壁,甚至无法立身处世。

诚信对企业的意义?诚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一个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办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得客户;才能带来持久的效益,长盛不衰。

篇3

1.趣味游戏,感知规则作用

由于规则对人有约束、制约作用,是用来"管束"人的,因此,"规则"不是人人都乐于接受的,规则教育也不能只是简单的说教,只有设法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规则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们才会自觉地去遵守。

为了让本课教学收到良好的效果,我针对小学生喜欢活动、游戏的年龄特点,利用课前午会时间,先带领学生进行了一次班级"两人三脚走"分组比赛。活动前,我有意不提细致的比赛规则和要求,只强调安全、快速、有序,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在活动中感知规则的缺失对活动的影响,以便于在活动小结时凸显出规则的作用。

在活动总结时,同学们发现各组人数有不一样的,各组男女生的数量也有不一样的;有两个组各单着一个人,其中一组为了陪单着的同学游戏,有一位同学走了两次,另一组里单着的同学没有参加比赛;还有一个组在老师还没有发起跑口令前就先跑了一点,这些对评判各组名次、输赢都有影响。通过总结、讨论,学生初步体会到了规则的作用,并讨论制定了较完善的游戏规则。

2.事例分析,理解规则意义

本课的主题故事为《玩不成的游戏――谁来摇绳》。有了班级比赛活动的启发,学生很快明白了游戏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不仅很快为故事中的小伙伴想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在讨论过程中理解了主题提示语"开展集体活动时,有了明确的规则,并且大家都能自觉遵守,这样才能保障活动顺利进行"这句话,理解了规则的作用和意义。

教科书里还有"下象棋不能飞象过河""起跑时脚不能踩线""听报告时要保持安静"等情景对话,分别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角度对"规则"概念进行拓展延伸,帮助学生去探寻和发现无处不在的规则。教学时,引导学生探究制定这些规则的原因,能使学生更深入地理解规则的作用和意义。

3.榜样引领,深化规则意识

教科书还编排了"名人与规则"的故事《规则伴我成长》来深化规则意识。故事讲一位记者采访一位荣获诺贝尔奖的科学家,问他"你是在哪所大学学到了您认为最重要的东西?"这位科学家认为,他学到的最重要的东西,是在幼儿园学会的规则,比如"把自己的东西分一半给小伙伴;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东西要放整齐;吃饭前要洗手,午饭后要休息;做错事要表示歉意;要仔细观察大自然"等。

科学家列举的都是些生活小事,然而正是这些生活小事构成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遵守这些人们普遍认同、约定俗成的习惯,就是遵守社会规则。这位科学家的故事告诉我们,大科学家与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所不同的是他们从小养成了遵守规则的好习惯。当学生明白了这些道理以后,他们对规则的作用与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

4.整合教学案例,强化规则意识

教科书提供的"小资料"是"校园踩踏事故",讲的是某省一所小学的同学在第二节课下课后,争先恐后地奔向楼梯,因为推搡、拥挤,导致当场压死、踩死24人,压伤几十人的惨剧。为了强化规则意识,教学时,我将教科书下一课里某人违章驾驶农用车搭载80人,造成20人死亡、5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提前运用。

一个个血淋淋的真实案例,让学生看到了不遵守规则的可怕,从心底里明白了"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自由。""我们遵守规则,也享受着规则带来的好处。""如果没有规则的制约,社会秩序就会变得混乱。""不遵守规则的人最终只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酿成惨祸,危及他人,危害社会"这些主题提示语的含义,深刻地体会到规则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义,强化了规则意识。

5.总结提升,内化规则意识

篇4

一、什么是规则

规则就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还是行为与活动的准则,要使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就要引导幼儿建立和执行一定的规则。

二、幼儿园建立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规则在幼儿园的一日生活中处处体现,所谓的规则,就是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常规的建立不仅是集体教养幼儿的需要,同时它有益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可以起到培养良好情绪,形成一定的卫生、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幼儿生活和活动能力提高的作用。规则作为教育手段,可以起到规范引导行为方向,促进幼儿活动质量,提高能力和身心发展水平的作用。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的规则意识

(一)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生活规则意识的形成。

生活规则在幼儿一日活动中密不可分,良好的生活规则对幼儿的一生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小班幼儿大多是处于3-4岁的年龄段,可塑性较大,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正是养成良好生活规则的关键期。但是由于他们年龄小,身体和心理发育还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因此硬生生的跟孩子们说要这样这样做,不要那样那样做,他们很难理解,所以这时多媒体的运用就可以给孩子一个直观形象的画面,让孩子身临其境,易于接受这些生活规则。

(二)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良好、自主的活动规则。

幼儿园区域活动是以尊重儿童为前提,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发展的游戏活动,深深地受到了老师和小朋友的喜爱,特别是我们小班的孩子尤其喜欢。在这里,他们不仅能自主地选择游戏内容,自由地探索学习方法,无拘无束的游戏; 还能够充分地激发自己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的情感,以及强烈的动手愿望。他们在获得知识经验的同时,又体验到了开心、愉悦的快乐情绪。虽然在区域游戏中要体现孩子的主体性,但是规则意识的渗透也是不可少的。只有在一个区域规则明确的环境中,幼儿才能自由、有序地探索于环境与材料;教师的注意力才能有可能转向观察、指导幼儿活动水平的提高上。但是,对刚入园的小班幼儿而言,他们的规则意识是非常淡薄的,并且考虑到小班幼儿的年龄和思维特点,在讲解活动规则上,如果单纯通过语言方式的讲解,可能造成幼儿思维上的倦怠,也不易理解。因此在导入方式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以其丰富多样、形象直观的表现形式来吸引幼儿的注意力,同时帮助小班幼儿在区域活动中更快、更好地学会正确的区域规则,更好地理解游戏的规则,建立相应的规则意识,良好、自主的投入到游戏中,使游戏发挥其最大的魅力。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

新《纲要》指出: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小班幼儿开始具有最初步的对社会规则、行为规范的认识,能作最直接、简单的道德判断;喜欢与人交往,特别是开始喜欢与同伴交往,对父母及家庭外主要接触者都能形成亲近的情感 。

然而社会规则中有些内容离幼儿的现实生活及经验有较大距离,是无法现实地感知的,实施时具有一定的难度。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它能跨越时间和空间,把难以理解的或抽象的或微观的社会规则、社会事件或事物进行动态模拟,揭示出现象、事件或事物发展的规律及本质的特征,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化静为动,使难点、重点直观化、感性化、形象化和具体化,易于幼儿观察、想象、理解相应的社会规则。

篇5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5.06.12

一、问题导入:批判主义法学与现代法治理论的关系

西方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是当代法律学术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它是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并对西方自由主义法律制度进行抨击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其理论研究是从后现代主义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理学开始的,面对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向现代自由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发出挑战。[1]59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思想家们将自由主义及其所信奉的法治作为他们批判的主要靶子,声称法治是一个神话,同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对法治的辩护充斥着不一致,[2]128对现代法治的理性、法律制度的确定和统一的理论思想采取一种怀疑、批判和否定的态度,尖锐地指出了现代法学中的矛盾与问题。

党的十以来,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3]15换言之,我国法治中国目标指引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就是实现法治的现代化。然而,现代化的法治理论与制度也正是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所竭力抨击和反对的。鉴于此,有必要以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经验和警示为指标来考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本土资源、历史传统及制度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推动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二、理论探究:批判主义法学之法治批判理论的展开

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抨击和批判,根据其抨击的不同角度,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分支:第一个分支主张以自由主义思想为主导的社会环境缺乏法治存在的土壤,第二个分支认为当代自由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中充满了矛盾,第三个分支坚持法律的约束力剥夺了人的能力的观点。[4]10-14概言之,这三个理论分支可以分别称之为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自由主义法律矛盾的呈现和自由主义法律效果的局限。

(一)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

批判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具有不同利益冲突的众多团体之间协调和妥协的结果,否认自由主义法学所坚持的法律理性主义观点,即人类社会法律制度是客观的逻辑系统。[5]364批判主义法学对于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主要体现在法的独立性、法的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结果的唯一正确性三个方面:

1.关于法的独立性。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体系,无论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还是法律制度的解释都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以人类的普遍理性和社会的基本规律为根据。[4]66-67批判主义法学则不同意法律具有独立性的特点,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必然会受到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牵制,“法律从制定到适用不可能脱离宗教教义和政治意识形态”[4]25。

2.关于法的确定性。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认为法的内容不存在不确定性,“正确的法律结果是由既定法律中的最为健全理论的原则来决定的”[4]39;另一位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也同样认为法律具有确定性,虽然哈特认为“法律的权威最终仅仅以规约为依据,但仍然可能正确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相当大程度的不确定性”[4]44,换言之,诚然法律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必然会出现不确定之概念须加具体化,但是对法律之解释不能超文义之“预测的可能性”[6]130。批判主义法学则断然否认了法律的确定性,认为在道德、信仰和政治多元化的背景下,人们必然会受到政治立场、经济实力、文化归属等外部环境的制约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个人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的影响,从而会产生对法律文本根本含义的不同理解。

3.关于法律推理。自由主义法学强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进行法律推理必须“按照判决应当最大限度地符合既定法律这一规约展开”[11]57,即司法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律和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进行。批判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由人来表达、制定和适用,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并不唯一,为没有唯一的正解。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法始终面临人类认识错误与滥用的危险”。[7]2-3

(二)自由主义法律矛盾的呈现

批判主义法学不仅认为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本身具有不独立、不确定和推理结果不一致等性质,而且还提出了构成自由主义国家法律的一系列规则和原理之间充满矛盾的三个基本命题,即拼凑命题(patchwork thesis)、鸭子―兔子命题(duck-rabbit thesis)和剪裁命题(truncation thesis)。

1.拼凑命题,即法律理论是那些来自于明显互不相容的伦理观的诸多规范的一个毫无原则的大杂烩。[4]127毋庸置疑,在现实社会中影响法律原理的互不相容的伦理观念确实存在着。例如,被称为批判主义法学教皇的邓肯・肯尼迪所提出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之间的冲突”[8]1-2。进言之,在诸多互不相容的伦理原则的影响下,法律原理在重构过程中将表现出高度的不确定性,而这与自由主义法学的法律确定性主张背道而驰。

2.鸭子―兔子命题,即法律理论的结构可以以极端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这取决于人们在两种完全不相容的伦理观点中采取哪一个。[4]127-128以邓肯・肯尼迪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观点为例,个人主义者一定会以某一种特定的伦理原则来制定符合其本旨的法律制度或是对已有的法律制度作出适应其需求的解释,而利他主义者必然会构建与之相反的法律规则或产生与之不同的法律理解。换言之,人们在互不相容的伦理原则面前并不会按照拼凑命题的模式行事,而会依据其主观意志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6]226,在鸭子和兔子之间选择其一。鸭子―兔子命题中对不同伦理观念形成的法律原则的主观选择也正是对自由主义法学所倡导的法律性质的有力批驳。

3.剪裁命题,即法律规则背后的原则不是一致性地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尽管它们宣称对这些案件具有道德权威,而是被剪裁后适用于部分它们声称具有权威的案件。[4]128剪裁命题和拼凑命题、鸭子―兔子命题不同,它主张作为制定和解释法律原则和规则理论依据的伦理观念并没有一如既往地坚持,而是受到政治制度、经济模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多元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政治权力的制约,法学者的工作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近当时规范制定者和权力所有者所设定的目的,[7]3因而对于处于基础地位的伦理观念多采用一种工具主义的做法,即对伦理原则进行剪裁进而实现一定的制度需求,而非完全依据理性主义建构法律。

(三)自由主义法律效果的局限

关于法律规则的实际适用,自由主义法学坚持“社会规则概念”(rule conception)的观点,即社会现实基本上被认为由社会规则构成,而且社会行为应根据这些规则来解释。[4]184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坚信法律作为根本的社会规则具有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护民众私权利的能力。与此相对应,批判主义法学则提出了“规则怀疑主义”的观点,即在当今社会规则大多被视为含糊其辞的、可变通的、矛盾的和不一致的,只是作为人们随意操控的工具而存在。批判主义法学者昂格尔的自由主义与超自由主义观点认为人是背景依赖(Context-dependent)和背景超越(Context-transcendent)的生物。[4]198具体而言,人们总是要稳定下来,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规则的体系之中,而任何一种社会规则都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人们又总是要去打破既有规则的束缚。法律规则作为众多社会规则的一种,也同样有其效果的局限性,因此,我们不能采取实质的自由主义观点,完全依赖法律来保护民众免受不宽容和压迫,而应以一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为原则,即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互为补充,共同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护民众私权利。

三、现实应用:批判主义法学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研究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全面地认识资本主义,特别是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也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全面地认识社会主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9]119具体而言,对待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我们既不能全盘否认,也不能盲目崇拜,应以批判主义法学的视角、以一种质疑的态度来辩证地看待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我们不仅应该借鉴自由主义法学的经验,而且应该注重批判主义法学的警示,尤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是制度建构,而不是解构,因而恰恰是现代法学更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与时展的潮流相一致,而不是后现代的批判主义法学。[10]88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完全无视批判主义法学,而应该是在强调自由主义的现代法学理性价值在法治中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注重批判主义法学中非理性因素的补充、平衡和协调作用。[11]183

自党的十以来,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建设新目标;指明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建设新路径;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中国建设新方针;规定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法治中国建设新方法。[12]我们为推进法治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制定的这些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新方法,就是建构自由主义思想主导的现代法治模式的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新方法。然而,在批判主义法学对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严厉地批判和抨击的背景下,我们构建自由主义法治,不能对自由主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加思索地照搬,而应该参考批判主义法治观点对自由主义法律制度有质疑、有批判、有修正地吸收和移植。下面我们从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来具体考察与衡量。

(一)批判主义法学视角下的科学立法:立法之本土化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实现法律治理的基础条件,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好坏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的善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3]依据批判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不仅仅反映人类的普遍理性和社会的基本规律,也会受到国家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我们在移植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法治的同时,必须兼顾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的发展程度和特殊性质。任何的移植都会很自然地生出寻找本土土壤适应性的过程,以及吸收本土滋养、自我成长的过程,[14]法治也不例外。忽视本土资源,一味盲目地吸收和借鉴自由主义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必然会导致消化不良和排异反映,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借鉴批判主义法学的论断,充分考虑法治的多因素制约性,从本土特性出发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批判主义法学视野下的严格执法:执法之人本化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关键。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法治,要想实现法治还要有优秀的执法者严格依法行事和依法办事。反言之,执法者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适用法律也是对法律的违反。而批判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地永远适用于任何具体情况,执法者个人的政治立场、人生观、价值观等对其理解法律会产生影响。因此,严格执法不能僵硬地执行法律,尤其是在法律概念模棱两可的时候,我们不能以执法者个人的观点来理解法律,而应该以立法目的为依据、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适当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在此基础上,执法还应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执法者“充分运用好法律的弹性和限度,通过合理、合法的技巧,将教育、疏导、保护等人文关怀融入其中,就能产生积极影响,取得最佳执法效果”[15]12。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解释和适用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规范文本层面的完整性,落实为社会生活中鲜活存在并真正有效的完整法网。[16]14

(三)批判主义法学视阈下的公正司法:司法之民主化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保障。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权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即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17]1具体而言,法院行使独立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干预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裁判权不受其他法官干涉。根据批判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推理结论多元性的观点,司法独立未必就意味着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很多时候,过于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往往会导致普遍性价值与个体化价值的冲突,引发司法民主的缺失。因此,我们在强调自由主义法治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也必须重视批判主义法学的理论,提高司法过程的民主性质。一味地推崇司法独立,赋予法院及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一定程度上必然会滋生主观擅断的问题,进而导致司法裁判依赖于法律裁判者的个人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只有保证司法裁判的相对民主之特性,才能使独立的司法程序更加合理、更加有序地进行,进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四)批判主义法学视界下的全民守法:守法之平等化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基础。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全民守法,要求公民以积极的国家主人翁态度,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努力护法”[18]。然而,在法治理论指导下的现代社会仍然存在着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等不平等现象,也正如批判主义法学所抨击的那样,现代自由主义法治并非十全十美,无可挑剔。受到历史传统、地理位置、政治制度、文化伦理等因素的制约,传统的形式平等原则只是在表面上宣布的平等,而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公民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因此,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营造法治氛围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实现全民的实质平等为要务,对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不同人群在法治框架下公平对待,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切实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对建设良好法治国家的期待,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热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19]从而真正实现全社会、全体公民的信法、依法、用法、守法。

结语

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理论为我国法治中国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想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而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在复杂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应当与其他治理方式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可以借鉴批判主义法学的思想来完善国家治理模式,从多元共治、和谐善治和文明法治三个维度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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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笔者选择了同课异构的教研实例――中班社会活动《标志会说话》,对关注社会生活,让幼儿体会规则的重要性试作一些分析与反思。

案例描述:

活动一的目标为:1.认清几种安全标志,知道应该按照安全标志的要求行动,才能既方便自己又不影响集体,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养成关注周围事物的习惯和探索周围事物的兴趣。教师A在组织本次活动时,先设置“超市”的情境,并在超市的每个角落展示各种标志(入口――转弯――水果区――消防栓――电话119 ――收银台――安全出口),然后以视频引起幼儿对119火警的关注,最后引导孩子认识其他的一些标志图。

案例分析:

教师A关注到了孩子们的实际生活,试从他们的生活经验――“逛超市”出发来引起对标志的兴趣。在讲述的过程中,孩子们知道了一些指示标志如:直走、转弯等,也知道了119是火警电话,为了培养和强化孩子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师播放了一段视频,但视频时间太短,放在其中显得特别突然和牵强,孩子们还没弄明白是怎么回事,教师的提问已经来了。“着火了,躲到电梯里对吗?”“电梯这时能正常运行吗?”当没有得到回应时,教师还继续按自己的教学环节进行下去,引导孩子认识另外几种标志。其实,标志对于孩子来说还是比较抽象的,如果教师能够多和孩子观察标志上的一些画面,把禁止标记和指示标记让孩子进行一些简单的分类,可能更易于他们接受和理解。《指南》中指出:利用实际生活情境向幼儿介绍一些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以及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很显然在本案例中教师关注到了实际生活情境,介绍了一些行为规则,但在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的问题上还有所欠缺。

教师B

案例描述:

活动二的目标为:1.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标志是社会生活环境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符号。2.让幼儿懂得人们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教师B在组织本次活动时,先以《乡下老鼠进城》的故事导入,孩子们对常见的几种交通标志有了初步的认识,然后孩子们和小老鼠在“交通学校”又认识了一些新标志,最后设置:“小老鼠逛公园”的游戏情境,让孩子们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对生活中的标志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案例分析:

教师B以小老鼠这一角色为主要线索贯穿于整个活动。先以孩子们生活中常见的交通标志为切入口,以自己的生活经验来讲述熟悉的标志,在帮助小老鼠的过程中获得满足。在展示各种标志的环节中,孩子们关注到了标志上颜色的不同,这时教师适时引导孩子用自己的动作手势来分一分,他们尝试到了分类的乐趣。游戏“小老鼠逛公园”中,教师提问:你又认识了什么?这个标志你还在哪里看见过?为什么要遵守规则呢?又把孩子们以往的生活经验进行了挖掘和整合,他们积极思考,乐于表演,让整个活动显得有血有肉。

教师C

案例描述:

活动三的目标为:1.借助故事情境,理解故事中的标志,了解标志的作用。2.在认识生活中常见标志的基础上,能主动设计标志。教师C在组织本次活动时,先以变魔术导入,依次出示课件,连贯起来讲述绘本故事《兔子先生去散步》。兔子先生在散步的途中发现了哪些标志呢?这些分别代表着什么呢?然后让孩子说一说标志有什么作用?在生活中你见过哪些标志?再结合图片说一说交通标志有哪些?最后让孩子通过自己对标志的认识和理解来创新设计各种标志。

案例分析:

教师C利用了绘本故事《兔子先生去散步》,生动的故事情节深深吸引了孩子们的注意力,他们积极开动小脑筋告诉兔子先生该注意什么?在这一环节中教师缺乏了一些追问的智慧,如:“你看得懂吗?”“看得懂。”为什么不追问孩子:“你看懂了什么?”“你觉得这是什么标志?”有的说是上楼,有的说是下楼,为什么不追问孩子“你从哪里看出这是上楼或是下楼”等诸如此类的巧妙追问。在本次活动中,笔者还反思了其中一个问题:绘本故事中的许多标志在生活中并不多见,是否可以减少?是否可以把一些生活中常见的、较规范的标志巧妙地替代进入绘本故事?可能这样会更加有助于最后环节――设计标志图的有效开展。

教育反思:

从以上案例描述和案例分析中看,教师在活动中的指导策略还仅仅停留在教孩子学,那么如何把从“教孩子学”转变到“帮孩子学”?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关注:

(一)规则内容的选择应考虑孩子的前经验准备

并不是所有的学习内容都适合于孩子,与孩子共同参与的活动内容,必须以幼儿已有的生活经验为前提,这也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孩子的学习应来源于生活,缺乏孩子生活经验的活动可以说都是“空中楼阁”。如在本案例中我们可以把绘本故事进行灵活的改编,把一些生活中不常见的标志转换成孩子能经常接触到的一些标志,让其明白标志在我们的生活中是随处可见,必不可少的。

(二)规则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

教师应引导孩子以多种形式来表现标志所要表述的内容,可以是语言讲述,也可以是动作表现,甚至可以通过同伴合作表演的形式,其目的在于指向后续的学习过程。如在本案例中可提问:看到这个标志,你想到了什么?你觉得它告诉了我们什么?用自己的肢体动作来做一做。以此让孩子更加明了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三)规则应渗透于幼儿园一日生活中

篇7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3-0170-01

面对自我意识发展敏感期的中班幼儿,教师更需要抓好班级常规管理,为幼儿建立一个自由、有序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用关爱为幼儿架设好成长的阶梯,也为班级教师的一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进行班级常规管理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不戴“有色眼镜”地看待幼儿;在尊重的基础上,一视同仁地热爱每一位幼儿,使班级幼儿都能获得良好的培养。

一 尊重差异――用关爱辅助成长

中班幼儿好奇、好动,正是自我意识发展的关键期,很多幼儿“不听话”,这给教师的班级常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教师应当站在幼儿成长的角度审视幼儿的发展。在常规管理的过程中,教师往往会因为个别幼儿发生状况对班级幼儿造成影响而一手包办幼儿的事情,关心、爱护变成过度帮助,这让发展中的幼儿与别的幼儿差距越来越大,所以,教师首先要尊重幼儿之间的差异,给予幼儿关爱的程度需要把握好,当幼儿由于自身能力而出现违反班级常规时,教师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去尝试或给予他们适当的帮助,以使其获得一定的进步。

深入了解幼儿的个性差异,尊重幼儿的个性差异,同时要了解幼儿个性的形成原因,在了解与尊重上对幼儿进行培养能有效地促进班级常规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关于幼儿的小事在常规管理中常常出现,而不同方面能力弱的幼儿在班级中也很多,教师需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从小事做起,才能通过对幼儿能力的促进而形成班级常规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调皮的幼儿非常多,每一位幼儿在游戏、生活中,难免都有调皮的时候,教师需要用宽容的心对待他们,了解他们在尝试探索环境、探索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当给予幼儿尊重与理解以后,幼儿同样会用平和的心态面对教师的管理,形成良好的双向发展与促进。

二 规则改变――热爱每一个学生

在班级常规管理的过程中,规则的制定是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制定规则时,教师考虑的往往是管理的便利性,而在规则实行的过程中,教师就会发现很多时候规则限制了幼儿的发展。教师的规则应当顺应幼儿的发展,而不是给幼儿以成长的束缚。班级教师在进行班级规则制定与实行时同样要以热爱每一个孩子的心态进行,对幼儿有帮助的规则才能进行制定与实行,而不能让规定的出现只是满足教师轻松地管理。

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便于班级教师管理幼儿,同时也是为了让幼儿了解各种活动的进行顺序,使幼儿在遵守规则的同时获得一定的技能发展,促进幼儿的社会性发展,帮助幼儿从遵守班级规则发展到遵守社会规则。常规管理中规则的制定需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与班级幼儿的个性发展,同时还应当符合幼儿当下的学习发展。如认知世界的驱动让中班幼儿对各种物品充满了探究与好奇,他们乐于将班级中不同区域中的玩具摆放到一起进行探索,但是班级中的常规约束了他们的探索行为,老师看幼儿拿着不同区域的物品时常常会说:“请不要把它拿出来,请放回去。”这个“请”并不是一种商议,而是一种对规则的维护与肯定,这造成了幼儿的探索行为没有得到满足,也使得他们在探索的需求下不断地挑战常规,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游戏活动的混乱。在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后,本着热爱幼儿的心,教师应适当地改变常规,如制定让幼儿限时探索的机会,或者开辟一个新的“混合区”,让幼儿将不同区域中的物品在混合区使用,一次游戏或几天以后放回原来的地方,这样的规则不仅让幼儿的叛逆行为变少了,同时也满足了幼儿探索、创造的发展。

篇8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52-01

一、法条与团体秩序

比较法学的大师亨利?萨姆纳?梅因爵士最早指出,最古老的法总是诉讼法。这一说法当然是欠考虑的。一个还很简单和原始的社会,其整个秩序以诉讼法为基础是不可想象的。也不是任何地方,法律争议都仅仅依据诉讼规范来裁决。诚然,一项控告常常由于原告在形式上的错误而足以被驳回,或者一项由于被告在形式上的错误而被受理;但是,在不考虑程序缺陷的情况下,裁决必须总是根据实体法来作出。假如没有实体法,做出裁决当然是不可能的。尽管诉讼法的确不是最古老的法,但最早的法条可能是诉讼法的法条。

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当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法条不仅很晚才出现,而且至今绝大部分依然来源于团体的内部秩序。因此,要说明法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就必须首先探究团体的秩序。团体的内部秩序由法律规范所决定。法律规范不应与法条相混淆。法条是某个法律规定在一部制定法或者法书中偶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表述。与此相反,法律规范是转化为行动的法律命令,比如它在某个特定的、也许规模很小的团体中居支配地位,哪怕没有任何字面上的表达。一旦某个社会有了实际有效的法条,那么法律规范也就从这些法条中产生;但是,在任何社会,法律规范远比法条的数量多,因为适用于个别情形的法总是远远多于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形的法。

二、社会团体规则与秩序利益

社会团体是一种人类群体:他们在相互的关系中决定承认某些规则为其行为规则,而且至少大体上实际地依次而行为。这些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以不同的名称加以称谓:法律规则、伦理规则、宗教规则、习俗规则、荣誉规则、利益规则、社交规则、礼节规则、时尚规则等等。这些是社会事实,是在社会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们不能与其发生作用的社会割裂开来,而只能在其社会背景中加以考察;与此不同的是有些规则在形式和内容上是规范、抽象的命令和禁令,它们涉及团体内的共同生活,引导团体的成员。故此,法律规则仅仅是一种行为规则,在这一点上与所有其他的社会行为规则具有相同的性质。可想可知,主流的法学决不强调这一点,而基于实践的理由强调法与其他规范、特别是与伦理规范之间的差异。在尚未完全国家化的法之形成的过程中,这种差异是隐而不现的。

任何的人类关系,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持久的,都完全以团体中的行为规则来维系。假如规则不再起作用,那么团体就会四分五裂;这些规则的效力愈弱,则共同体就会变得愈松散。若宗教规定不再有效 ,则宗教团体会因此消亡;若家庭成员不再遵守家庭秩序,则家庭将逐步解体。并非一切人类团体均由法律规范所决定,而显然只有那些从属于法律的团体,其秩序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在所有的法律团体中,法律规范构成了其内部秩序的支柱:它们是其组织体的最强有力的支持。然而,有且只有法律规则已经在某个团体中成为实际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法律规则至少被人普遍地承认并加以遵行,它们才创造团体中的秩序。那些依然作为纯粹的裁判规范、只在很少的诉讼案件中有效的法律规则不会为团体确定秩序;当然,更不用说现实中大量存在、却对生活根本没有什么影响的法条了。伦理规范、习俗规范和宗教规范自然也是如此。

人总是给予自己的利益来行为,如果有人成功地做到详尽地说明推动人去行为的利益,那他不仅解决了规范强制的问题,而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科学的所有其他问题;反之,将人类团体中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同整个团体的利益或其他团体成员的利益对立起来,是完全不正确的。抽象地说,团体中的秩序也可能是一个坏的秩序,它或许保护统治集团的不当利益,而给其他成员施加沉重的负担,但坏秩序总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没有更好的秩序存在,这一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说明为什么在其既定的精神和伦理状态下,在其现有的经济储备条件下,社会不可能创造一种更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1][德]韦 伯(Weber,M.),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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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莱塞尔(Thomas,R.),高旭军等译.法社会学导论:第5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美]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5]张建伟.国家转型与治理的法律多元主义分析——中、俄转轨秩序的比较法律经济学[J].法学研究,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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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教学 学生 社会

社会适应能力,又称社会健康,指个体与他人及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实现社会角色的能力。个体社会适应能力的高低取决于个体社会化程度的高低。社会学认为凡两人以上具有交互行为和共同关系行为的一群人都可称社会。体育教学是通过师生、学生之间教、学、练的交互行为来完成教学任务的群体。因此,体育教学本身可以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微型社会。几乎所有的练习过程都是师生、学生之间相互交往的过程。在众多的社会交往中,师生、学生之间的身、心的接触频繁发生,从而有利于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体育教学中所进行的活动,一般总是有特定的情景构成的。情景是体育内容的表达方式,这种情景不是偶然的、孤立的,而是某种社会形式的简化、浓缩与变形。

一、体育教学中基本技能的学习过程有利于社会生存能力的培养

当今的学校体育内容,无不都是跑、跳、掷、游泳等各种技能所组成的。在体育教学中,学生完善、提高这些基本生活技能,为今后的社会生活打下了体力基础。社会能力是指个体处理人与人之间所有情景的能力。教学中经常采用小组练习法,例如二、三等人一组的准备练习,两人一组的互帮互教练习,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比较机会、交友机会、表现机会。小组的组合,可以是友伴组合,也可以随机组合。以友谊作为枢纽的友伴组合,合作更为真诚,具有更强的小组荣誉感。这样的组合不仅有利于教学任务的完成,也有利于巩固他们之间的友谊。随机的组合,可以培养学生学会与各种个性的人相处、交往,学会如何尊重对方,寻求对方的承认,学会随着合作伙伴、环境的改变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社会能力的高低与知识的高低虽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呈线性的相关关系。知识的掌握并不意味着能力的提高。它的发展不但需要学习,更重要的是参与、体验。体育教学中的时空条件对学生社会能力的培养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体育教学有利于学生对社会规范的认识

当今社会,随着独生子女比例的增高,他们中的相当一部份人孤僻、任性,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状态。由于失去了正常的社会交往,他们无法形成正常的人际关系,给社会知识、社会行为规范等的掌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体育教学中,任何的活动项目均有其特有的规则,酷似一个法制小社会。无论是谁,只要参加该活动,就要受该项活动规则的约束和限制,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而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规则,或超越规则的不法行为,均要受到处罚。在参加这种具有规则监督下的活动时,学生体会到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可取的,什么将会受到奖励,什么将会受到惩罚,从而将他们导入到对社会规范的认识,对社会约束力的理解。

三、体育教学有利于学生形成积极的社会生活态度

体育教学可促进人体身体的发育,运动能力的提高,使其在体育和体力活动中取得明显的优势,产生自豪感,从而对生活充满信心,产生一种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就会以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去探讨人生。体育教学中通过竞赛,使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增强自信心,不断确立自己新的目标。通过竞赛,不但同自己的对手作竞争,而且学会同自己原有的水平及不利的个性作斗争,向自己的可能性挑战,增强上进心。同时竞赛法可以培养学生公正无私、讲求效益的观念,发展学生顽强、勇敢,敢表现自己的心理品质,养成胜不骄,败不馁、百折不挠的精神。在团体性的竞赛中,同一方的队员往往用语言或身体动作,如拍肩、拍手,相互鼓励,因而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戒心,产生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情感,增强团体归属感。体育教学中,学生常常不但享受成功带来的喜悦,而且还承受因失败带来的沮丧,也就需要学生正确对待自己面临的一切,培养自己的意志与胆略。体育运动是一种显著性的身体实践活动,它不仅是力量、智慧、胆略、技术的较量,而且还是意志的磨练、毅力的培养,它体现了自我战胜,自我超越。

四、体育教学为学生角色学习提供了机会

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一定情景的体育活动,使学生总是处于一定角色之中,也随着教学活动形式的改变,使学生不断处于不同的角色之中,这就为学生的角色学习,提供了众多的机会。体育教学中,师生、学生之间在交往上时间较长、空间距离较小,容易产生角色的相互影响、相互学习。在众多体育活动情景内容的教学中,尤其是游戏、教学比赛。随着教学内容交换,环境也随之变化。不断变化的教学环境和不同的活动项目,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所遇对象、所处位置发生不断变化。角色的转移、角色的改变成为体育教学的一大特点。在丰富的社会互动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学生要演好角色,就必须通过对环境、体育教师、同学们的认识,来认识自己,确定自己的位置,加强对自己所扮演角色的责任、权力、义务和规范的认识。

综上所述,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是一项十分细致而复杂的工作,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我们体育教学工作者在教学中,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应用不同的教学手段,在增强学生的体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同时,在体育活动中或竞赛中形成交往合作、竞争、遵守规则的意识和行为,迁移到日常社会生活、学习中去,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 季浏.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主要特征是什么[J].中国学校体育.2002(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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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1)04-0089-04 收稿日期:201 1-03-26

一、法律规则向个体习惯(habit)的转化

法律经历了一个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从个人互动形成社会习惯(custom)再到立法的过程。因而,社会习惯是立法的先驱,立法是社会习惯的结晶。这是人类社会法律生活图景的一方面,是法律由小群体向社会全体的宏观扩展,我们可以把这一过程叫做法律的宏观循环。那么另一方面呢?

如果说从个人互动形成社会习惯(custom)再到立法的过程是法律逐步走向抽象化、普遍化的宏观循环,那么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重新起到指导个人行为作用的过程就是法律重新回到个体的微循环过程。这个过程是怎样发生的?这一过程对于法律有什么样的意义?对我们理解法律能够提供什么样的启迪?英国著名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对法律规则与习惯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的研究为我们理解法律规则和个体习惯之间的关系以及“法治”的概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为我们开启了一个看待法律的新视角。

麦考密克以机动车驾驶规则为例来说明规则向个体习惯的转变过程。学习交通规则的过程是一个驾驶者必须要经过有意识的努力才能获得的过程。认知科学对特定的法律规则,如驾驶机动车的规则,向个体习惯的转化的过程进行了解释。在认知科学的观点看来:当我们还是初学者的时候,在十字路口见到红灯绝对是一个让初学者手忙脚乱的有意识的过程。每当见到红灯,初学者不得不有意识地踩刹车、换挡,同时还要注意交通信号灯和其他车辆与行人,还不得不经常提醒自己不要忘记了什么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之下,初学者是很清楚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出于什么目的,其行为也是为了适应规则的存在而进行的。这是一个清醒的“知晓法律规则,应用法律规则”的过程。

但是,随着初学者驾驶技术的逐渐熟练,这些规则和技术逐渐地被内化在了一起并形成了一个在意识中越来越模糊的个体习惯(habit)。到达一定阶段之后,驾驶者的意识之中已经不再有关于交通规则的内容。驾驶者能意识得到的东西就是一组个体习惯性的反应了。作为一个熟练的驾驶者,通过十字路口时,见到红灯驾驶者的反应是踩刹车、换挡。这时在驾驶者的意识中已经没有意识到交通规则的存在了。真实生活中的驾驶机动车的个体能够有意识地考虑的则是那些很难被常习化的事情,例如路线选择等。部分驾驶者甚至可以在恍恍惚惚不知不觉中到达目的地。因此,麦考密克指出:熟练地获得技能的标志就是曾经是某种行为理由的规则消失了。这有点类似于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翻过之后就不用的梯子。这个规则变习惯的过程的确更接近于我们真实生活中的真实过程。规则是学习技能的工具,一旦我们学会了技能,技能就变成了习惯,就超越了规则,但最终却更好地实现了规则。

这种个体习惯超越规则的现象并不罕见。当一个个体学会了下棋的时候,棋手在意识中思考的已经不是下棋的规则,而是棋局的策略和战术。这时,虽然棋手下棋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到下棋的规则,但他的每一步却都由于规则已经内化成了个体的习惯而与规则相符。因此,如果试图进行的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学的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在“规则如何形成社会秩序”这一问题上,最后的结论并不一定会是人人知晓规则,应用规则并形成法律秩序;真实的过程可能是人类逐渐忽略规则,获得技能,并在此过程中“遗忘规则”,最终依靠个体习惯形成了秩序的过程。个体的习惯同样可以构成秩序的基础,并且是更稳定的基础。我们观察到的关于规则的有趣的社会事实恰恰是:当规则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平滑流畅的运作时,规则根本就没有被想到,甚至被意识到。而当规则不得不一再被强调时,秩序的建立可能处于初级阶段,其效果不会那么令人满意。这就像只有刚刚开始学下棋的人才会不断地回忆规则,用规则检验自己和对方的每一步是否合乎规则,而这样的棋局很难会有什么精彩之作。

因此,(个体)习惯的作用和价值或许值得我们重新认真思考。正是对个体习惯的依赖可以使得我们免于对日常生活每天呈现给我们的无数的细节予以忽视,并使我们能够把我们有限的精力运用到真正需要思考和反思的地方。而这一点结论实际上和社会学家们作出的论断不谋而合。齐美尔就说过:城市生活中,如果对每一件事物都感到惊奇的话我们的生活就无法继续了。生活的必要性最终在大城市中造就了一种冷漠和习以为常的心态。而尼古拉斯・卢曼的法律社会学同样指出法律制度对于一再重复的社会场景的某种简略和压缩处理是必不可少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认为个体的习惯性的实践行为构成的秩序是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为基础形成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忽略掉了关键细节理论的抽象虚构。在现实生活中,某种由足够多的个体习惯支撑的社会实践行为运作良好的时候是不需要意识到规则的;而只有在作为其基础的规则被质疑和破坏时,人们才会意识到规则的存在。规则并不是不存在,但有效的规则在现实运作中其存在状态是一种与个体心理与意识紧密结合的超越了文字的复杂形态。

法律规则会向个体习惯转化这个微观过程的意义在于:它指出了法律规则秩序的实现并非只能依据每一个体知晓法律规则,运用法律规则这一路径。就现实生活中的个体而言,更大程度上,法律规则是被个体转化为个体习惯之后获得实现的。每一个个体知晓规则并运用规则固然可以建立秩序,但更大范围内更加稳固和更加平滑流畅的社会秩序却是一个隐于无形的背景,就像一个使用母语的人已经不再意识到使得语言交流得以可能的语法规则。规则隐没,交流却更加顺畅。这种秩序形成的基础是一个个体“遗忘”规则却实现了规则的过程,或者说,把社会规则转化为个体习惯(habit)的过程。法律规则和个体习惯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法律规则和个体习惯之间是一个相互渗透转化的过程。真正的法治并不是人人成为了法律专家并在理性的计算之后去遵守这些规则的结果,而是人人把法律规则转化为了不假思索的个体习惯的结果,结果在“遗忘”法律规则的过程之中更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规则之治。建

立在下意识甚至无意识的个体习惯基础之上的法律规则会给予法律规则更大的支撑,使得法律拥有更大的力量。

规则可以向个体习惯转化这一点使得我们对法律规则与个体行动以及个体行动建构的社会秩序的理解可以超越简单的(法律)规则一(个体)行为一(社会)秩序这一简单的互动模式,而让我们看到现实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人”这一主体的力量和作用――尽管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意识的。个体习惯是个体行动的影响因素甚至决定性因素这一点对于传统的法治观念也能够提供不少新的启迪。

毫无疑问,法律规则的存在是为了影响个体的行为并由个体行为的协调形成法律秩序。而当我们经过分析发现规则会在现实生活中内化为个体习惯并“取代”规则而具有更大的影响力的时候,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一下法律规则如何才能够拥有个体习惯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力。只有具有了个体习惯的影响力,法律之治才会具有更大的潜在的生命力。具有了个体习惯特征的法律规则才会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因为这些秩序不再仅仅是苍白的条文,它们是建立在人类的心灵之上的生活场景。这些“被遗忘”的规则在个体习惯中转化成了个体的潜意识状态,自然而然地导向规则建构的方向和秩序。这种潜意识的巨大力量使得一旦这种个体习惯被导向的方向和生活秩序被打乱,个体会迅速地作出反应并试图将这些扰动消除并恢复秩序。这是一种真正的心灵的规训,具有更加强大的自我修正能力。依赖个体习惯所创造的秩序更加具有生命力。麦考密克对个体习惯的反思同时是对过去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反思。法律实证主义总是强调个体理性作为法律秩序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但对个体理性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过程却是一个空白的环节。以往的规则指导行为这一简单解释模式忽略掉了这一过程中许多真实而生动的细节。而麦考密克对规则向习惯转换这一事实的强调可以说正是对人类规则与秩序关系的一种现实角度的观察反思。这是麦考密克用现实主义方法视角对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一个贡献。

二、法律必须被遗忘?――法律规则的理想标准

麦考密克对现实生活中的个体习惯与法律规则的互动的真实状况的揭示的意义是:他提醒我们法律规则并非始终以规则的形式被日常生活中的个体意识到,法律规则会在不断的使用过程中转化为个体的习惯。而在这种转化的过程中,法律规则会完全地融入个体社会实践中而被使用者“遗忘”。这一“被遗忘”的过程向我们展示了一种真正具有生命力的法律规则所应当具有品质。这一理想性的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概括为“法律应当被遗忘”。

这并不是一个主张法律虚无主义或者“无为之治”的主张。麦考密克只不过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对规则无所不知的“法律理性人”无时无刻“知晓法律,运用法律”的抽象幻想,而是从一种现实主义的角度结合认知科学提醒人们注意现实生活中真正在进行实践的“人”的真实思维和存在状态,以及这种真实的生存状态可能会对法律的运作产生的影响。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人类的真实的生活状态中,人的确是“忘记”规则在生活的。在菜市场买一把青菜的时候,谁也不会想起这是一个缔结合同的复杂过程。我们只是“知道”在这个社会场景中其他人将会作何反应。这一过程是如此之自然以至于我们根本不会去想到法律规则的存在。这种“知道场景”的认知形态更接近于真实生活中的实际。我们不是记住一条一条的规则,而是记住在一个整体的场景中怎样作出反应才是适当的。对他人行动应当有怎样的期待是凝固在我们对与生活场景的记忆中。

需要注意的是。麦考密克提出的关于法律规则向个体习惯转化的问题并不是否定规则,相反,他提出这个问题的用意在于追问怎样使成文法律规则与个体心灵结合获得生命力。因为只有具有了个体习惯性的规则才能成为“活法”,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实现法律规则本身存在的目的。也只有具有了个体习惯性的法律规则才能圆融地与个体生活融为一体,才会使规则的使用者忘记自己是在使用规则,而规则意图塑造的秩序却在被“忘却”的地方得以实现。而要做到使立法规则具有习惯与生活的无缝连接,这需要的不仅仅是高超的立法技巧。更需要注意到并协调日常生活中的行动个体对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规则的承认和接受。制定法律规则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中“活”下去。而历史的经验已经表明,如果离开了日常生活中行为实践者的行为与态度的支撑,离开了应当服从法律规则的共同社会意识和个体习惯,任何规则都有被架空和边缘化的可能。

关于规则怎样才能具有能够被承认和接受并能够具有被自觉执行的力量这一问题立法者尤其关心。法律社会学派的埃利希提出了“活法(livinglaw)”的概念,认为“活法不是在法条中确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提倡在立法上“必须考虑在其社会关系中的整个法律,同时也必须将法律条文置于社会场景之中”。哈耶克则赞扬英国的普通法制度的灵活性和它与习惯的密切关系。中国的立法实践工作经验则不遗余力地提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些观点和实践都是意识到了成文法律规则与社会实践习惯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并试图使法律和习惯之间的这种间隙不会成为影响法律实行的障碍,并最终能够实现在法律中被“遗忘”的法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