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9 17:16:4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篇1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07.053

University Civil Procedural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Take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Model for the Study Perspective

CHANG Baolia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Law School, Xinxiang, He'nan 453007)

Abstract In order to solve the employment difficulties and other educational plight law, adapt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 Political and Law Commiss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jointly made remarkable legal talent training plan,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needs to optimize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ptimized path is recommended to expand teaching methods, in particular, it is to realize the expansion of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expand the curriculum system design, and expand teaching space,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of students to use knowledge to solve practical civil procedure law related legal issues, strengthen law students practical skills, and promote deep convergence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Key words excellent law talents training; Civil Procedure Law; teaching methods; optimization

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高等院校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之必要性

(1)高校法学教育之困境呼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日益扩大,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日益增加,但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式却日益严峻,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得出法律人才已严重过剩的结论。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人才出现过剩仅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是,我国高端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匮乏,我国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严重不足。法科学生就业难昭示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出现了问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民事诉讼法学既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6门主干课程之一,又是保障和实现民事权益的程序法以及应用性、技能性、操作性很强的部门法,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是一门必不可少的法学科目和必修课程。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所以优化和创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已经变得非常现实和紧迫。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进行创新和优化,有助于解决现在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3)现有研究之不足让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研究十分必要。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探讨,目前学界主要集中在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比如学者房沫从理念和模式方面论述了培养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方案。①学者李麒、王继军、叶永禄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②叶永禄主张应加大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的力度,加强法学实践性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③学者王晨光从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方面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④另外,学者崔红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角度探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⑤主张从团队建设、案例教材建设、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方面进行培养。但学界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展开探讨的不是很多。鉴于教学方法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以及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性,深入探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和优化思路以及具体实施方案,以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目标和优化原则

2.1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1)强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2)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3)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4)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1)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首先,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内容庞大,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还包括程序篇。在具体讲授时需要的课时数较多。其次,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科目设置中属于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其它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其三,民事诉讼法学虽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它并不仅仅是实体法的助法,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绝不能忽视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学习。其四,民事诉讼法学属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不仅仅讲授基本理论,还讲授具体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术,仅仅靠理论学习难以掌握其精髓和实质,更多地需要进行具体的实习和实践活动。其五,民事诉讼法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必备学科。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程序运作、诉讼技能的学科,所以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能力的培养密切相关。

3 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3.1 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

根据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民事实体法互为依存、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绝不能只是单纯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应当拓宽讲授范围,适时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门中和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联的知识,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 “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1)教学内容上的拓展。在教学内容上,要从程序法的讲授拓展到实体法的讲授,从理论讲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养,从诉讼法学专门知识的讲授拓展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讲授,从关注讲课质量拓展到关注学生未来就业,从诉讼法学知识的讲授拓展、渗透到社交礼仪等人文知识的讲授。(2)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从必修课程拓展到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从理论课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课程,从教材知识的讲授拓展到司法考试专题知识的讲授。(3)教学场地的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场地不仅仅限于课堂上,应从课堂教学拓展到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甚至校外实习基地等场地。

3.3 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3.3.1 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在高校都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的,且以课堂讲授为主,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比较散,不易抓住要点,难以理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教师的课堂讲授易使听者产生繁琐、厌倦的的感觉,在日本有学生将民诉称为“催眠之诉”。为了克服民诉法课堂讲授带来的弊端,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

第一,课堂教学方法的拓展。首先,讲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以采用启发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具体事例阐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此克服民事诉讼法学枯燥、空洞的特点。其次,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专业法学教学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这就涉及到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和选择等问题。如何有效培养学生在面对一个具体特定的案例时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的选择与适用的能力?必须采用专业的法学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实分析方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分析方法”、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经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

第二,教学内容上的拓展。首先,应将民事诉讼法学和相邻法律部门进行比较讲授。不能只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还应当讲解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及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和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及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协同运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间或交叉混合存在,及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其次,在课堂讲授中灌输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活动的需要,还有必要在课堂中适时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及其它人文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加深学生对民诉法实践性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3.3.2 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选修课之教学方法。在讲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选修课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例,还应当从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适当加以拓展,在案例中加入实体法方面的案情,让学生对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综合分析。此外,还应当从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从一审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审、再审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从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别程序的案例分析,从学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实务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可以采用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设问法、辩论法、总结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具体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也应当拓展视野和思路,将实体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比如在分析某个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和所要适用的法律时,不仅要运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还需要拓展运用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下转第134页)(上接第109页)础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不仅需要研读案情,并通过实体法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通过实体法中规定的要件事实,最终找到待证的要件事实。

(2)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选修课之教学方法。讲述作为选修课的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除了在内容上加以深度拓展,即将民诉法理论和原理上进行深度挖掘和知识的系统化外,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当加以拓展,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还可以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某个专题、某个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等教学方法。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因为专题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帮助学生理清民诉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较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使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变得系统化、清晰化。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是为了克服专题研究理论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民诉实践性选修课之教学方法。民事诉讼实践选修课主要包括模拟法庭审判和诊所教育以及司法文书,这些实践性课程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执业能力和诉讼技能,所以首选的方法应当是情景设定法、角色扮演法、辩论法、多媒体教学法、写作训练法等。但也不能局限于这些,应将这些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拓展到教师设定专题法、设问法、教师指导法、教师原理点拨法以及总结归纳法等,以发挥教师在实践课中的导演角色,以免使学生失去了方向。

注释

① 房沫.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高教论坛,2013.4(4).

② 李麒,王继军.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国高等教育,2012(24).

篇2

民法思维是指按照民事法律的逻辑和理念来分析、解决民法问题的思维。民法思维是学习民事法律人所必备的基本素养之一,也是民法学习当中要有意识的进行培养的法律思维能力之一。一般而言,民法思维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严密的逻辑性以及民法理念的强化。

(一)民法思维具有抽象性

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而现实中发生的一个个民事案件则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必须进行仔细的观察、分析,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案件本身抽象出来,并使其与相关的民事法律原理、规范相衔接,最后才能正确的解决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与公民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它无疑是纷繁复杂的。所以,我们有必要掌握案件事实背后本质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而分析、推理,那么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民法本身就是由具体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抽象而来,民法所涵盖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关系等概念均具是抽象的,所以必须培养自身的抽象思维能力与之相衔接。

(二)民法思维强调逻辑性

民法知识体系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看似繁杂,其实内部都是环环相扣的,点和点之间都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总览全局的调整范围、调整原则以及调本文由收集整理整手段,这些综合性的规定限制约束着民法分则的具体内容的实施。可见,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民法分则的内容不能逾越总则的概括规定。所以,在民法学习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民法思维中的逻辑性。掌握逻辑性就好比顺藤摸瓜,势必会让我们的民法学习事半功倍。

(三)民法思维强调独特的民法理念

我国民法是在借鉴、吸收、继承法德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民法经过悠久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高度概括性的民法理念,这些民法理念是民法体系的精髓和支撑,他们在民法体系当中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一般来说,民法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民法当中公民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和平等的履行义务,所以民法理念包括私权至上、主体平等以及私人自治。

二、高职教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策略

(一)民法思维能力培养的目的

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法律人的全面培养。相信学了法律,但是不能利用法律解决案件,是法律人的耻辱,也是现今法学教育的悲哀。社会需要的是实干人才,而不是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的书呆子。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要让学生能够将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投入到实践当中,实现法律的价值,而不是将法律知识束之高阁。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无疑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实现,即法律人在脱离的学校之后,能够运用自己的民法思维能力灵活而又具有创造性地解决所面对的纷繁的民法问题。另外,民事法律关系其实也是法学教学必须达成的最基本的而又无比重要的目标之一。

(二)高职教师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策略

1.培养民法概念分析能力

概念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当中,对所感知的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民法概念可谓民法体系的基石,我们在民法学习中首先接触到的便是民法概念。民法概念是相关民法问题本质特征的整合,有着自己独有的内涵和外延。培养民法概念分析的能力,掌握概念当中的要点以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区别无疑有利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学习。民法概念是民法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认同,它将民法的相关内涵以简短的句子、简单的语言表述出来,能够给法律学习者更加深刻和直观的印象。所以,培养民法思维能力应从分析民法概念开始。

2.培养民法条文分析能力

民法条文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民法条文有着严密的逻辑顺序,即一定的行为模式和一定的法律后果。民法条文是根据一定的立法精神制定出来的,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等均体现在其中。严格来讲,几乎没有一个法条能够独立解决民事法律问题。所以,在规定同一问题的不同法条中,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法条的性质,才能解决适用问题。一般而言,法条有任意性法条和强制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和完全性法条、上位法条和下位法条以及同位阶的法条,这些法条之间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只有对相关法条进行分析,才能适当的解决问题。 因此,培养民法条文分析能力有利于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

3.培养民法立法分析能力

篇3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9.116

1 前言

案例教学方法在现代课堂教学中均有所涉及,尤其是在现代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更是不可缺少。民事诉讼法教学中若是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理论知识的传输,将营造出枯燥乏味的课堂气氛,降低学生的积极性,达不到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法教学方式需要转变,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教学环节,以提高课堂的趣味性。

2 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结合授课内容,找出相适应的案例材料,然后有目的性地引导学生对案例材料进行准确的分析与讨论,从而使学生掌握一套实际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案例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够将学生的注意力转移到实际的案例分析中,提高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律学习的兴趣,并且还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打开思维,有益于教学活动的开展。若是在某一知识概念或是某小结授课完成之后,结合所学内容提供有价值的案例与学生探讨,可以让学生加深对所学内容知识的印象,巩固知识。若是在某一知识点讲解之前引入案例材料,将会引起学生的好奇心,从而营造一份轻松愉悦的教学氛围,有利于达到教学目的。总之,将案例教学引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环节,将使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转变成具有灵活性以及趣味性的教学内容,还可以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

3 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的难点分析

3.1 案例老套陈旧

教师在进行案例举例时,避免不了选取老套陈旧的案例材料。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教师选择的案例在案例实际发生的几年里可能比较受欢迎,具有说服力。但是随着时代的改变,教材中的内容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导致这些案例材料已不再符合新教材中的理论知识与当今社会的发展。教师若依然在教学中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使用旧案例,不仅不会达到教学效果,还会令学生产生反感心理,不利于民事诉讼法教学。

3.2 案例缺乏针对性

虽然教师认识到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需要贯穿案例讲解环节,但是不少教师却认为只要举出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就行,于是在课堂上随意地编造案例,致使举出的案例缺乏真实性以及针对性。学生往往对新鲜、贴近生活的实例比较感兴趣,并且经过仔细的分析与讨论之后,学生会对案例以及学习内容形成较强的联系,并且会记忆相当长的时间。而在教师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下,即使学生当时记住了,但却不能实现长时间记忆的效果,达不到该有的教学效果。

3.3 难以达到最佳的交流互动效果

当前教育体制下,教师需要加强与学生的课堂交流互动。但是不同的教师采取不同的交流互动技巧,产生的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别。在课堂中,有的教师只是将案例展示在学生眼前,然后让学生观看或是念一下案例材料,便开始一个人进行案例材料的分析,而很少询问学生的观点看法。这种方式下,教师与学生互动交流脱节,很难达到民事诉讼案例教学的效果。

4 解决民事诉讼案例教学的问题的方法

4.1 选取法律知识体系丰富的材料

教师尽量选择形式简单,而内容较为丰富的材料作为案例。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体系应该较为丰富,在保证案情紧凑的前提下,可以尽量的删减与教学内容或是与案情无关的内容,提高课堂效率。民事诉讼法的专业特点是程序法,因此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尽量靠近程序性,以解决程序问题。由于教学时间有限,教师选择的案例中法律关系应该保持在两个或多个,避免多次寻找案例进行分析,浪费课堂时间。

4.2 增强案例与教学内容之间的关联性

教师进行案例分析时,应该保证案例能够符合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尽量避免使用牵强的案例。教师可以结合时展特点从多种渠道选取合适的材料,比如:网络、时事,保证案例对民事诉讼教学内容针对性,增强案例与教学内容相关联。

4.3 合理运用案例

同样的案例经过不用方式的运用,取得的成效也大不一样。要想使案例发挥出最大的效用,最好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教师可以先将教材上的理论知识点进行全面仔细的讲解,然后在借助案例进行所讲知识点的巩固。这种方式下的教学内容将具有生动形象化的特点,有助于学生强化知识点以及提高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兴趣。

第二,教师可以在进行某一知识点讲解之前,提出相关案例,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好奇心,然后教师在适当的时机把学生拉回教材教学中,这将会取得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教师可以合理运用案例引导学生对易于混淆的专业法律术语以及现象进行区分辨别,从而使学生理清各种法律术语与现象特征,进而掌握已学习过的内容。特别是学生难以区分的术语,如普通公共诉讼与必要公共诉讼的区别,运用合适的案例以及掌握运用技巧,将有效提高学生的理解度,进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5 结束语

案例教学在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教师应该结合学生需求以及教学内容要求等,选择身边的时事以及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特征的案例材料,并在课堂上运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手段,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喜爱程度。此外,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加强与学生交流互动,了解学生的想法与感受,并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各抒己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共同促进民事诉讼法教学达到最优效果。

参考文献:

[1]奉晓政.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0).

[2]聂开敏.民事诉讼案例教学探析[J].管理学家,2011,(11).

篇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高等院校面向环境类本科生开设的一门专业课,实用性强,知识丰富,不但综合了法学知识,而且综合了许多法学以外的知识,主要培养学生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该课程一直采用传统授课方法,单纯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并通过演绎推理来传授知识,概念和理论结构的正式阐述成为其逻辑起点。然而应用传统教学模式讲授该课程的效果并不理想,学生对理论的学习仅限于书本知识和教师填鸭式的灌输,缺乏学习热情和主动性,仅仅依靠理论知识的传授不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无法实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的应用模拟事件真实情景,面对问题由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解决,打破了理论和实践教学脱节的尴尬局面,显示出该教学模式的独特优势。本文将案例教学引入该课程教学实践中,主要探讨其适用性及实施方案等问题。

一、案例教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的适用性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中心故事而构建的学习方法,这里的教学案例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明确目标而创作的,它涵盖了广泛的科学主体与思想[1]。案例是指对典型意义的事件所作的客观记录和具体描述。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用适宜的案例材料,通过对具体案例内容进行情景分析、研究和讨论,提出并解决问题,均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自1980年进入我国后,日渐受到重视,目前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实践教学当中[2]。

探讨环境教育中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对明晰案例教学的范式,推动环境教育的顺利进行具有现实意义[3]。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模式,既符合该课程特点,又对推动环境教育改革有着现实意义。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案例要求精挑细选,应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真实的情景所引发的问题和悬念能激发学生内部动机和真切感受。第二,教学进程要自上而下,即首先呈现整体性案例,让学生对此案例进行分析,明确完成整体性任务所需要的子任务,以及完成各级任务所需的各种知识技能,带着问题重新学习理论知识和技能,最终解决问题。第三,教学内容要有侧重,针对教材重点内容多次开展案例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主动性和独立性,每个学生经验不同,会从不同角度和深度分析案例,要鼓励学生勇于表达自己的思想,相互促进交流,形成合作学习的氛围。

1.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

在课程教学中,应该把案例研讨放在首要位置,注重掌握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相结合。首先教师要把理论知识脉络梳理清晰,挑出重点内容讲深讲透;其次要求学生课前预习,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课上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带着问题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不断尝试探讨分析复杂案例;最后,分析总结课上学生提出的创新观点。

2.案例教学组织

案例教学中教师角色、学生角色和师生关系与传统教学相比发生了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教师从课堂主导者变成指导者,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从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学习的潜能被更好地激发;师生关系也由独白到对话交往[3]。下面笔者结合案例教学经验,探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开展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

第一,课前准备,教师认真收集整理案例。例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内容时,利用网络资源,筛选我国近三年来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案例并设置多个问题。提前给学生分发案例复印件,让学生熟悉案情并积极搜寻相关法理知识,为课堂做好准备。将学生分成几组,每组选出案例陈述代表和记录员,课前公布评分标准,如知识灵活应用能力、自身综合素质(包括口头表达、仪容仪表、讲解能力等)、团队协作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几个评分标准,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及课后作业综合评分。

第二,课堂组织。小组分工完成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并由陈述代表上台陈述、评论案例,集合小组意见对问题做出回答,最后做结论性陈述。记录员则全程记录案例讨论过程。每小组讨论时间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超时扣分。小组讨论后鼓励学生提问,讨论后给予正确回答的小组适当加分。最终由教师做总结发言,评价每个小组的表现,总结班级最终讨论结果,并对案例给予正确的分析。

第三,课后总结。根据每组记录员的原始记录,由本组成员共同整理归纳,结合班级最终讨论结果,完成最终的案例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涉及背景材料补充,不限篇幅,提倡简洁。案例分析表现和案例分析报告成为教师评判成绩的主要依据。最后筛选最优秀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示范留给下届学生学习参考,并作为该课程的经典文献资料丰富教学内容。

二、应注意事项

1.案例的收集和撰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起步较晚,目前该课程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资源还很缺乏,典型性和创新性成为教学案例收集和撰写的难点。而案例的撰写工作更为繁重,实施该工作是把某个实际情景真实描述,是把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相结合,同时提升教学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但需注意,收集和撰写都应紧扣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研究的两大主题――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例如案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创新、环保产业的市场化、公害民事侵权救济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公平适用的法理基础,等等。

2.时间的把握

案例教学有很大的灵活性,师生应共同参与教学,利用好有限的课堂时间。课前教学组织设计非常重要,分组数目不宜过多,规定并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

3.完善考核体系

采用案例教学过程中,为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应采用全新、完善的考核体系。新的考核体系下,要注意作业与考试、口试与笔试的结合。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和总结,根据课堂表现获得平时成绩,课后案例分析报告记为作业成绩,没有上台陈述但参与集体协助讨论也要在平时成绩中获得加分。最终该课程总成绩由闭卷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作业成绩三部分组成。

综上所述,采用新的案例教学方法不但提高了课堂生动性,而且有助于加强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显著提高教学效果。本文仅作出了初步探讨,望与同行们共同学习,不断促进该课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Kim Bilica.Lessons from experts:Improving college science instruction through case teaching[J]. School science and Mathematics,2004,104,(6):273-278.

篇5

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受损的民事权益,其实践性和操作性都非常强。作为程序性法其即涉及抽象的理论和原理,又包括众多繁杂的具体规则,因此如何有效地组织教学内容,如何运用适当有效的教学方法演绎抽象的理论和繁杂的规则,成为课程教学者一直思索和研究的问题。虽然案例教学法在十多年前提倡,但是至今演讲式教学仍然是主流教学方式,说明案例式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运用尚未完全成熟。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在民事诉讼中的教学实践,谈谈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和运用,并探讨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对案例教学法的创新。

一、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本质

案例教学法最初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后来柏拉图师承了这种教学方法,首创了历史上最早的案例教学法。但真正把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现代大学法学教学方法的,却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各伦斯部斯・兰德尔在1870年首创。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是通过师生对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判断分析,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同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技能、言辞辩护的能力和语言表达技巧等。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此方法很快被美国的其他法学院所仿效,到1910年该方法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统治地位。

案例教学可以说是一种讨论式教学。学生根据教师预先拟定的“教学进度表”在上课之前对指定教材中的“案例和资料”进行充分的预习,上课时教师不再陈述教材中的内容,而是让学生讨论预习的内容,讨论的方式由教师灵活掌握,不拘一格[1]。按照案例教学的要求,通常教师会先演示一遍案情或请一个学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介绍,然后教师会就这一案件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学生的发言不限于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也可向教师提出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为了得到教师的解答,也可能是对教师表达的观点进行质疑。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和教师都是主动的、积极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会形成相互的对抗,各方都成为信息的输出者和输入者,从而使教学活动成为双向的交流而非单一的灌输,这正是其与传统演讲式教学不同之所在。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除了让学生学习知识之外,更在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间题的能力,使学生能成为符合社会需求的真正的法律人。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课程中运用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其主要内容包涵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步骤、方法以及相关规则。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学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各种诉讼活动的运作规程,培养学生独立运用程序,完成民事诉讼活动,纠纷解决的能力。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实现这一目的行之有效的途径。演讲式教学重在以举例的形式去演绎现有的法律规则,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单向的教与学的模式,这样的方式优点在于能教清楚明白地诠释法律规定内涵,但却使学生形成习惯性的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而案例教学注重学生的问、想、看,辩,学生所处地位不是被动而是积极主动,因此更能实现民事诉讼教育的目的。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让学生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难以通过讲授法理解和接受。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可以清晰地理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从而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也形象直观地展现于具体的案例中,学生更容易理解程序价值,形成程序公正理念[2]。案例教学法融合了诉讼程序中的要素,一定程度上再现和模拟了真实诉讼的场景,鼓励学生在对抗辩驳中思考问题,在培养诉讼技能的同时,使未来的法律人熟知诉讼程序与习惯以及令人质疑之处,有利于将法律教育的重点从实体法转向程序的功能,认识程序法的重要性。

三、民事诉讼法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方式

随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提倡,教师已经比较注重案例在教学中的运用,但这种运用很难说就是案例教学,更像是一种案例演示或举例,因为老师还是注重对案例的讲解,注重对法律概念或条文的演绎,而并没有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能力作为教育核心。因此,如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中充分体现案例教学法的运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选择运用完整案例视频

案例教学强调完整案例的运用和再现,因此教师可以采用大量的经典案例视频,完整地向学生演示案件内容,以便于学生获取充足的信息。视频案例的选择尽量来自现实案例,这样可以拉近法律与生活的距离,让学生眼界深入社会,去理论联系实际。现在很多大学都实行多媒体教学手段,这为视频教学提供了条件,它使课堂教学更生动形象,学生记忆更强烈,课堂气氛更为活跃,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作者在讲授一审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则时,就使用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的庭审视频,通过视频完整地演示了开庭时,开庭中,开庭结束各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视频播放完毕后,让学生谈谈从中所了解的知识点,并引导学生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发表自己的看法。

2、在案例教学中运用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都是培养实战型人才,案例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理想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我们可以摆脱单纯阐述提供案例,而是让学生模拟案情,扮演不同角色,使其犹如身临其境。教师先提供一个真实案例,最好能有法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人、证人等多重角色,然后让学生分别扮演相关角色,使其站在不同立场,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则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让学生在充分的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将情景模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培养学生实战能力。

3,在案例教学中突出辩论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辨能力最近开始提倡辩论式教学,有关研究者认为"因为我们的司法实践不是死板僵硬的,而是富有活力和生命的;我们不仅仅要 有良好的学术素养,更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我们不仅仅是撰写法律文书,更要通过口语化的表达来达到预期的效果[3]。辩论式教学可以在案例教学模式中进行,因为民事诉讼强调对抗性,辩论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程序规则中包含辩论程序和辩论要求,因此突出民事诉讼辩论教学的内容,毫无疑问更能实现民事诉讼的培养目标。民事诉讼法实践性很强,因此在案例教学中突出辩论教学,可以使学生系统的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发挥自己的空间,在准备和辩论过程中培养、锻炼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应对突况的随机应变能力以及调查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同时,在对于整个案件的辩论策略和辩护方针上,可以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全方位体现[4]。

4、教师应注意总结讲评

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但也不能忽视教师的引导,因此在师生讨论结束时,教师有必要对讨论和辩论情况加以总结评析。教师讲评时,应先分析归纳学生提出的不同观点,作出评判。肯定正确的观点和意见,指出错误观点的问题所在,然后针对案例讨论不够深入的方面要进行阐析和补充,以利于下次案例课的教学。教师必须认识到讨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而是通过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的能力。当然教师也要注意对学生的激励和鞭策,学生是多样化的,对积极发言的学生应予以肯定,对平时不发言或极少发言的学生予以鼓励,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学习热情。通过教师的总结讲评,达到巩固教学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军,关于在中国法律教育中进行案例教学的思考,国际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9)。

篇6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体系;民事案例分析

 

1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看出,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了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可见,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以及是否经过调整而产生了相应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的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静态与动态两方面的内容。其实静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分别是主体、客体与内容。其中,主体部分形成了民法体系中的民事主体制度,其内容包含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而整个民法分则是要是围绕着两个最主要的民事权利而展开的,分别是物权与债权。此外,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义务不予履行则产生了民事责任。

 

动态的法律关系,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符合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也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其中蕴含的民法学习中极为重要的分类即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分类,也包含了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外,我们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枢纽,基本上可以将整个民法制度串联起来。可以说,掌握了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就掌握了整个民法体系的构架。

 

3 民事法律关系在分析民事案例中的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是分析民事案例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分析清楚了民事案例中各方主体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正确解决民事案例的基本前提。我们举一个真实案例:2009年8月16日,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村民吴某家办婚宴,刘某来帮忙。

 

其间,刘某帮吴某喂猪时忘关猪圈门,猪跑出来,冲入另一村民王某家院内,将王某放在树下的蜂箱撞翻,蜜蜂纷纷飞出来,将村民于某头部、眼部蜇伤,于某治疗花费2100。出院后,于某找到王某、吴某、刘某索赔,但三人以自己无责任为由未予赔偿。

 

此案例中,民事主体包括猪的主人吴某、帮忙喂猪的刘某、蜜蜂饲养人王某以及受伤的于某。要解决应当由何人赔偿,首先要分析四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吴某和刘某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可能得出的结论有两种,一种是个人劳务关系,另一种是无偿帮工关系。

 

于某和王某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饲养动物侵权导致的民事侵权关系。刘某对对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因此,于某、王某、刘某之间存在着第三人过错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关系。

 

我们上述分析是为了选择适用法律。如果吴某和刘某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我们判断他们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是个人劳务关系,则刘某即使有过错,也无需承担责任,而如果属于无偿帮工关系,如果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与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如果认定王某和于某属于饲养动物侵权,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而如果认定刘某与王某和于某之间属于因第三人过错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关系,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两种情况的差别显而易见,第一种情况下,由王某独立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则于某可以选择要求王某或者向刘某承担责任。

 

最终,我们通过分析该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刘某和吴某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而非个人劳务关系。而对于于某的受伤,应该认定为因第三人刘某过错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关系。

 

故而,本案例最终应当援引的法律规范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最后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于某可以要求动物饲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过错人刘某承担责任,在要求刘某承担责任时,还可以要求被帮工人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如果我们在判定民事法律关时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或者饲养动物侵权关系,则适用法律不一样,而所得的结果也完全不同。

 

故而,再次需要强调的是再复杂的案例,也是由一个一个最简单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组合而成,只需要把这些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找出来,案例已经解决了一大半,剩下的内容不过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选择相应的民法规范而已。

 

 同时,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判断错误,整个案例基本上就已经错误,因为我们很难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寻找到正确的法律规范。

 

篇7

我国颇具成文法传统,在民事诉讼立法方面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教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时,大都采用 “演讲式”的教学形式,知识以“传输――接受”的方式被吸收,学生是被动的学习者。此种教学方法侧重于教师对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规则进行口头阐释,课堂的教学活动呈现出教师积极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局面。此种“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因其无益于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而受到高校教育界的诟病,改革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模式势在必行。

改革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模式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生才是课堂教学的主体,教师的主要职责在于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启发式、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现有教学模式中法律知识从教师到学生的单向度输出转变为“传输――接受――反馈”的互动模式。谈及师生之间的互动式教学,美国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可谓是互动教学方式的圭臬。所谓的“苏格拉底教学法”通过师生之间的一问一答,发现典型案例中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

无论是“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还是“苏格拉底教学法”,都是师生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与互动。随着网络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渗透,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能否引入网络教学也是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工作者应当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模式应当是多元化的,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引入网络教学模式能够满足学生多元化需求。例如,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观看教师的授课视频,学生则可以借助网络终端在网络平台上与教师进行互动。网络教学模式的引入,能使学生随时随地的复习教师讲授的课程内容,拓宽师生之间交流和沟通的渠道,实现教学方式的多样性。

二 教学内容:从概念讲授到案例引导

我国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多以教师讲授为主,讲授的内容一般以规划教材为主,按照教科书的篇章结构以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条款为主要内容。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民事诉讼法更是兼具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属性,教师课程上的演讲式的教学与丰富多变的司法实践相比,显得异常苍白。这种空洞的讲授不仅不能提高学生学习民事诉讼课程的热情,反而会降低学生对该课程的热情,民事诉讼课程变成可催眠的课程。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讲授中应当引入案例教学法。在此需要明确的是,笔者所主张的案例教学法,不同于美国案例教学法。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历史悠久,两国之间的法律文化传统差异明显,完全照搬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极有可能弄巧成拙。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出发,构建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案例教学法才是明智之选。笔者从自身教学实践出发认为,若想实现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案例教学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编著与民事诉讼教学书配套的案例教材。该案例教材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知识点展开,对该知识点从不同角度选取案例,对知识点所包含的内容做全面展示。对于此类案例教材的编写,笔者所在学校已作出有益探索,至今已出版《民法教学案例》《刑法教学案例》《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等案例教程。

第二,在课程的教授内容上,以案例为引导。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对该节课所讲的知识点产生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每个小组对分配给本小组的案例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结合教师课堂讲授的与案例相关的知识点,形成对案例的书面法律意见。

三 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方式:校内实践教学与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

对于如何加强法学课程中的教学实践环节,笔者认为,可以从校内和校外着手改革。

在校内方面,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提高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学分比重。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在训练学生实操能力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更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各自分配的角色(法官、当事人、证人、诉讼人等),在虚拟的法庭对民事案件进行虚拟的审判。模拟法庭教学意在通过模拟庭审过程,提高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如证据的收集整理、法律文书(书、答辩状、判决书等)的撰写、法庭上的辩论等。学生能通过模拟法庭检验课堂所学知识。相对于模拟法庭全程模拟训练而言,法律诊所更接近司法实践。在法律诊所中,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案件,为其他人提供法律帮助。学生可以通过法律诊所参与到司法实务中,这对尚在学习阶段的学生而言,是非常有益的。学生不仅能够通过法律诊所检视所学的课堂知识,而且对司法实践的认知不再局限于他人所说,而是有了真实的体验。目前,就模拟法庭教学而言,最主要的问题是模拟法庭更多的是一种表演,走过程问题严重。笔者认为,流于形式的模拟法庭有百害而无一利。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模拟法庭应朝着“实战型”的方向转变,改变以往模拟法庭的表演性,使其向真实的庭审不断靠近。

在校外方面,积极拓展专业实习渠道,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各地高校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以实践教学基地为载体,定期派遣学生去实务部门进行专业实习。通过在司法实务部门的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四 民事诉讼法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考核方式应当与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相匹配。传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考核采用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方式。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重,各高校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闭卷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从命题的题型和内容来看,课程考核更多的是对学生记忆能力的考核,对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考核较少。至于平时成绩,也主要是以学生的出勤率为主要标准。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不断强化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的情况下,应当对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课程考核依然由闭卷考试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不同于以往考核方式的是,这两部分考核的内容彻底发生改变。闭卷考试内容主要为案例分析,该部分考察学生对课程所学知识的活学活用。平时成绩主要由学生在课程中所提交的对案例的书面法律意见构成。教师主要是根据学生对案件中法律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分析以及写作品质进行评分。另外,闭卷考试与平时成绩在总成绩的比重应各占50%。

总之,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从现有的“填鸭式”“演讲式”教学转变为“实践型”教学是个系统的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若要实现这一质的转变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现有的法学教师师资结构。“实践型”教学对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授课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既要有深厚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基础,也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我国高校在公开招聘法学教师时更加看中应聘人员的法学理论功底,对应聘人员的司法实务能力往往较少提及。“实践型”教学只有在授课教师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经验时,才能切实指导学生进行实践。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聘请司法实务界的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通过民事诉讼法课程双教师制来弥补现有师资结构的不足。

第二,适当增加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时,提高学分。为适应“实践型”教学的需要,民事诉讼法课程应当增加学时。以笔者所在学院为例,48个学时的学时设置,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基本上不能比较详细、完整的向学生教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基本制度等内容。“实践型”教学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教学方式耗时更多,在48个学时内,基本上无法完成教学任务。在国家级民事诉讼法精品课程中,清华大学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是64学时、3学分;海南大学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是72学时、4学分;西南政法大学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是80学时、4学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主干课程之一,为了能够保证学生比较完整、系统的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点,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时可以考虑为72学时,4学分。其中,课堂的师生互动为64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旁听庭审4学时。

参考文献

[1]周德军.创新与探索:模拟法庭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沧桑,2009(4).

[2]郑永流.知行合一 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J].比较法研究,2007(1).

[3]白云.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08(12).

[4]房文翠.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8(4).

[5]易顶强.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及其模式创新[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

篇8

(一)法学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

作为从事公职的警察,从广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这要求警察首先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建立起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重刑(行)轻民,即重视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学,忽视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学。例如,将民法、民诉作为专业选修或公共选修课,学时缩减。课程失衡的结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学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统的法学知识,很多学生没学过民事法律,毕业时还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学过的,由于课时少也仅限于较为粗浅的了解。法学学科设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对公安职业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认为公安工作直接适用哪些法律,就重点学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学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学。这种对公安职业需要的表面化理解关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没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层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时候较少,其实公安工作与民事法律联系密切,因为公安工作都直接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例如,治安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等工作,归根到底面对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权利。

(二)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缺少特殊性、应用性。表现在:一是与其他普通高校法学教学的内容类似,没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独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法学教材的体系、内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没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临的法学问题,更没有对该部分内容的法学理论阐述和分析。二是教学内容偏重传统立法规范的解释、法律原理和理论的阐述,忽略法律应用层面,缺乏针对公安执法特点的应用性训练。由于教学内容缺少特殊性、应用性,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不利于学生的应用性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造成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反差强烈。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宗旨认识不明确。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已由传统的法学通识教育转向法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向也从学术研究型转向实践应用型。教学宗旨的改变必然要求教学模式和内容发生相应转变。二是公安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对公安工作缺乏实际了解。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学历,轻经验的问题,并且多年得不到解决。近年来,对高学历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很多高校招录教师时非博士不要,而对工作经历没有要求。许多公安院校教师没有法学实际工作经验,从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安院校当教师。饱经多年学历教育,重视理论分析与阐释,但惯于从理论到理论,其教学内容必然与实践相脱离。理论与实践两层皮,我搞我的理论,你搞你的实践。很多高校教师习惯于埋头书斋搞理论研究,在象牙塔里发现问题,并在比较法学研究中靠“拿来主义”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深入复杂的法学实践去发现本土问题,以探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虽然有公安教师下派锻炼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浅尝辄止,无法从根本上弥补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

(三)案例教学简单化、形式化

为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其探求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致力于从传统的灌输式理论注释方法向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训教学转变,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但当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选择、分析,以及案例教学过程上。一是案例选择,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二是案例分析,缺乏深入挖掘与探讨。三是案例教学过程,仍然以教师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主动提出问题的少,与教师不能展开有效对话,不能形成良性互动。案例教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以教师为中心。教师习惯于单向灌输学生知识,而不愿意与学生展开对话与讨论,更不愿意接受学生的质疑。二是案例的提出和分析准备不够。很多教师案例提出前没有给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学知识铺垫,造成学生无法对案例提出问题,无法与教师展开有效交流。三是教师本身在对案例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对相关的法律原理有理论上的深入理解,还要求对复杂的法律实践有切身的体验。由于很多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在对案例的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这也是造成教师使用案例简单、缺乏代表性和典型性、倾向于使用书本上现成的案例而较少选择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及不愿就案例与学生展开深入对话讨论的一个原因。

(四)缺乏对学生崇尚法治的法学精神的培养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警察职业要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学职业精神,法学职业精神集中体现在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精神。当前公安院校偏重培养学生知识和技能,忽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平正义感的培养,存在着将法视为职业工具的功利化倾向。重视学生法学知识的获得,重视传授专业知识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功能性”,忽视对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和塑造。实际上,法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法更是一种追求,是一种气质。法学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做事”,同时,也要教学生“做人”。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人,首先应当具有强烈的遵法护法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人道主义精神,这是未来走上警察这一执法工作岗位所必备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对法学职业性的理解功利化。把法律知识仅仅看作是谋生的工具,而没有把法视为一种追求,视为是法律人必备的精神素养。受社会急功近利的风气影响,这种对法律职业的功利性理解愈见普遍。高校培养人才普遍存在重视做事,不重视做人;重视职业能力,轻视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法律职业首先是培养如何做一个法律人。如果缺乏崇尚法治的精神,缺乏正义感,缺乏尊重权利的意识,则越是懂法可能对社会的危害越大。“大学的职能是为养育自己的社会服务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以及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对于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的警察,需要的不仅仅是知法、懂法,更需要具有崇尚法律、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二、对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将民事法律作为公安院校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

众所周知,民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理解,作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学生竟然没有学过,或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直接造成学生法学基础不完整、不系统,也影响到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建立,进而对公安实践工作带来不利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将民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并适当增加课时,调整学科课程设置的失衡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较强的权利意识。公安工作运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面对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归根到底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在建立法治国家背景之下,运用行政权、刑事侦查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当前公安实践中,反映出不尊重权利,粗暴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警察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等,归根到底,与警察没有尊重权利、保障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关。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识。例如,对于案件性质的识别和认定上,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当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调解类工作,例如,轻微伤害引起的纠纷、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学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供需稳定、明确。所谓“教、学、练、战一体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突出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从而促进法学教育与公安实际需要相适应。这就要求其教学内容应围绕公安实践,突出公安特色,具体包括: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公安院校的办学宗旨是职业教育。公安院校着重培养应用型的公安专业人才,而不是培养研究型的法学人才。对于公安实务部门来说,最关心的是输送来的人才是否能满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备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使学生接受完整系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公安工作的实际,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编写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材。从目前看,虽然公安院校编写了一批法学教材,但是并没有突出公安特色。笔者认为,编写者要深入公安实战部门进行调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实战部门中既富有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公安民警参与编写,提供公安法学面临的问题等实际素材。

第三,教学内容尽量贴进公安实践。包括案例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案例。有些法学课程本身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教学内容较容易做到这一点。例如,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而有些法学课程与公安工作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也可寻找到一些联接点。例如,民事诉讼法在讲民事纠纷时,可以联系公安工作在立案环节上涉及对受理案件性质的甄别: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还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公安工作中涉及一部分调解工作,因此在介绍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可以将其与和解以及诉讼对比来讲等等。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相关民事诉讼法知识的理解,也让学生了解了相关的公安工作。

(三)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

“知识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这就要求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具体包括:

第一,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模式,转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案例教学就是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恰好与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目标相契合。

第二,完善案例教学方法。一是在案例的提出上,应选择典型性、真实性的案例。信息时代,媒体每天披露大量新鲜案件,例如,央视CCTV-1今日说法栏目,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说法栏目等。这些真实案例,有些是新类型的、有些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容易激发起学生们的兴趣。二是要对案例分析做必要的铺垫和准备。在案例提出前,应当给予一定的法学知识准备和一定时间的准备,为与教师有效地展开对话提供前提。三是要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教师与学生应展开充分对话。教师作为引导者,不仅要向学生提问,还要引导学生提问题。针对所提问题,结合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评判,从而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四)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教育过程首先是一种精神成长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过程的一部分。”高校学生直接来自高中毕业生,对社会缺乏了解,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启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养需要在大学阶段完成。因此,必须改变当前将法律视为职业工具的倾向,应重视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这是因为:

第一,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培养,是培养完整法律人所必须的。公安院校培养的警察,作为执法者,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精神素养,技能和人文两方面必须同时兼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重视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时,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使学校不仅仅是传授法学知识的场所,教会学生做事,更要培养学生强烈的规则意识与正义感,教会学生做法律人。

第二,重视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律精神,是当前公安实践所必须的。公安执法,运用的是权力,面对的是权利。保证警察正确使用好权力,除了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较强的权利尊重意识。如前所述,公安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诸如粗暴执法、滥用权力、超期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均与警察没有建立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有关。因此,培养和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这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从事公安工作所必需具备的法学精神。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经历法学实践的教师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定条件下均与缺少一支既懂理论、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有关。教学内容贴近实践,要求教师首先要了解实践。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在教师招录上将具有法学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许多国外警察大学在招录教师时重视法学实践经验,例如,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莫斯科大学的许多教师,来源于一线工作的警察,或是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可以在教师招录上借鉴这一做法,把具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法律部门工作的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直接吸收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到公安院校做老师。目前,有些警校已采取了类似做法,从公安实战部门中,吸收一些既具有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历的警察到警院当教师。做满一定年限后,该警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学校,还是回到公安部门,并优先给予晋职晋级,以此吸引实战部门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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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法学实践教学是由法学的实践性特点所决定的众所用知,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 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 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 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 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 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 当然也是具有实践性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 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由于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 它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 又有利于型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 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 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二) 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必然要求

学术界对于法学教育目标的界定主要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精英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 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提供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 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 应当是一种通识型教育。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 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 必须贯彻培训和训练不仅具有法学理论并具有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理念。从整体上说, 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培养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而以职业教育为主。法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 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因此,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所必需, 法律职业人士不仅要有足够的法律理论知识, 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法律本科的教育中包括法律职业技术的训练和实践环节的培养。

(三)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使然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教育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 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 看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了解, 而轻视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在我国目前法学院校的课堂教学中, 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法为主, 方法十分单一, 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互动, 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学生的思辩能力、表达能力和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掘和必要的锻炼。

部分法学院系和学生没有对实习给以足够的重视, 如: 为了解决课程门类增加所带来的课时压力, 就压缩学生实习时间; 很少要求学生集中实习, 而是让大多数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 没有法学院老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 而要找一个什么单位出具一份实习证明根本不是一件难事。专业实习“流于形式”, 其欲达到的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就会落空。

据观察, 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 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 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 因此, 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被实务界所诟病。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 不少高校实践教学缺乏必备的师资。实施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同时具备学术和实践经验, 既能贯通理论、从学术的角度指导实践, 又能在实践中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不多, 我国的法学教师大多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 其教育教学工作也主要是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 结果导致法学教育严重脱离法律实践。

目前, 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实践教学的地位尚未得以确立。实践型课程和实践教学诸环节是培养法律执业者基本素养的重要环节, 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其一。其二, 实践教学尚未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实践教学的推进有赖于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践行。现有各高校实践教学一方面发展极不平衡, 难以形成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 另一方面整体上处于不发达状态, 难以形成可供参考、借鉴、推广的经验。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应以法律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要求为指导, 在教学活动的各个领域与环节, 以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核心而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的实践型教学活动的整体, 其元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法律意识调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 了解公众法律意识状况, 牢固树立学生的专业意识、增强使命感。关于调查方法的学习, 由法律院、系组织校内从事社会调查课教学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培训,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表由学生设计经教师审查合格后, 可以对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组织专业课任课教师对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和指导。

(二)案例教学和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 在主要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英美国家则是一种最主要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法是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 适时提出精选案例, 通过对个案的剖析, 阐述个案分析的基本法理和要点, 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该教学方式对主讲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要善于关注司法实务, 收集典型案例。在众多的案例当中精选适合专业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 案例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案例问题设置妥当。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 他正式采用于法学院的契约法课程, 直接以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 课程教学以问答式进行, 老师与学生双向讨论, 不同于传统演讲式之单向讲解教学法, 他认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 法律应在实践和管理中学习。法院案例乃现实社会的法律实践, 有别于纯理论的抽象法律, 学生经由判例研读与思考, 更能了解经实践适用的法律精神。这种案例教学法于1870年开始普通采用, 在当时成为极具功效与成功的法律教育方法。

案例分析的主体是学生, 是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实际分析, 而案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 “案例教学”则是由教师来阐释理论。它与“案例教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反程序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 也可以在课下进行(以课外作业的形式)。既可适用于实体法教学, 也可适用于程序法的教学。在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以后, 通常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 指出学生们在分析案例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之处, 阐释案例分析的正确方法, 以及分析案例的基本要点。

(三)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全面了解、接触、认识社会, 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 每年宜安排在暑假进行。学生可以到工厂、农村、政府机构了解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 认知现实存在的社会现实。同时, 可以送法律到企业、到农村, 为工人、农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进行普法教育。结束时学生要将实际工作状况写成报告, 以达到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和提高文字表达的能力。

(四)疑难案例辩论

疑难案例辩论的目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例进行讨论, 重视知识的融会贯通, 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疑难案例辩论安排在第五学期的后半学期和第六学期进行。案例的确定由专业课任课教师提供或者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提供, 由双方商定或者实践教学教研室确定。

(五)观摩审判

观摩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学习专业知识, 同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观摩审判把学生置于一种活生生和现实审判场景之中, 既能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 也能观察到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 更具有立体性。观摩审判可以通过具体的观摩了解他人对具体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 这样就更容易在实践活动中去理解法律和法学理论, 使法律和法学理论变成活的法律和活的理论。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一般宜选在已经学过实体法或程序法。或在程序法学习过程中进行。专业课教师在开庭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讲评。

(六)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无偿回报社会, 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 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要检验学生专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为学生今后在校学习弥补不足指明方向。在正式进行法律咨询或

法律援助之前, 学生应经过专业知识强化训练, 熟读大量法律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为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熟悉地方政府工作情况, 法律咨询的联系、准备工作自开始全部由学生独立完成。

(七)模拟审判

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常是在“观摩审判”以后进行。一般可在学习期间举行两次, 一次是刑事模拟审判, 一次是民事模拟审判。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基本上可以概括审判的基本特点。刑事模拟审判可以放在学习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后, 民事模拟审判则可以放在学习完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以后进行。观摩审判要求教师提供比较完整的案件资料, 在比较详细地介绍案情以后将学生分组, 确定学生各自所模拟的角色如审判员、原告、被告、人、公诉人、证人等。模拟审判要求尽可能地按审判的实际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模拟民事审判当中, 要求要有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书, 而这些规范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学生们亲自制作, 教师在当中给予指导。

(八)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

专业见习的目的是学生协助司法人员、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处理个案, 初步运用所学法学知识, 发现社会法律问题。专业见习宜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后的暑假进行。专业见习的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学生在完成专业见习后需要写出专门的总结, 由法学院、系进行布置和总结表彰。

专业实习宜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应搞好实习管理。实习管理包括对实习专业指导教师的管理, 实习学生的管理、实习单位的联系和管理、实习成绩的管理。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 要求除进行专业指导外, 必须每月到自己所负责的实习地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为保证规定的落实, 毕业实习专业课指导教师检查实习, 每次检查时要求要有记录。专业实习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团体性实习方式, 一种是个人性实习方式。笔者认为, 为了达到专业实习的功效, 建立固定的“法律实习”基地是比较理想的做法。

(九)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引入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一种新模式, 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 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曾在20世纪中叶的美国掀起了一股法学教育改革的浪潮。

(十)以师带徒

以师带徒是培养法学学生的一种良好方式。一个教师带十个、八个学生, 经常组织他们讨论法学理论问题和案例, 也可带学生去参加庭审和社会调查, 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以师带徒也给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没有真才实学是无法带好学徒的。牛律、剑桥大学的教学方式之谜就包含有以师带徒的内容。一个理论和实践水平都很高的高级律师, 带上几个徒弟, 几年后比他们上大学的收获还会大。所以以师带徒的教学方式很有研究推广的价值。

三、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看起来很美”, 这只是静态的元素,但要实际加以运用, 还必须探讨践行的主体、物质支撑和课程体系等因素。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是多个主体之间复杂的动态过程, 实践性教学比其他教学更耗费时间和精力, 因为“实践性”更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实施过程常常是多个主体的互动过程。比如“案例教学”、“案例分析”都要求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

(一)优化教师的实践能力是践行实践教学的载体

从事法律教育的人, 本身没有法律实务知识, 不了解法律实务, 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现实中, 教师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 对于实务中问题不太关注, 这导致教师自己就缺乏法律运用能力。没有法律实践, 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 但忽视了鼓励教师们去接触法律实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 部门法的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 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要鼓励教师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 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

(二)优化实践教学内容的课程设置是践行实践教学的关键课程改革是组织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 构建实践性教学体系首先应制定实践性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中, 充分体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 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方式的探索和学生成绩的考核等方面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考核。其次, 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 利用法庭观摩、社会调查、司法实务专家的讲座与交流、案例讨论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再次, 加强重点课程的建设, 如律师诉讼技巧课程、商务法律实用课程、非讼处理课程、判技巧课程、司法文书、律师实务等课程, 可以聘请司法实务界经验丰富的专家来讲授, 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师还可以结合发生在学校周围的真实案件的分析, 打破常规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在一起, 实行诊所式教学, 让学生以公民的身份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人, 直接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

(三)稳固的实践基地是践行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石法学院、系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 借助社会力量, 建立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稳固的实践基地是践行法学实践教学的依托和基石。只有有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场所, 实践教学改革才能得以顺利地开展。实践基地可以是多样化的, 既可以是律师事务所, 也可以是法院、检察院。一般以法院、律师事务所为妥当, 因为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接触到的案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为使实践基地充分发挥作用, 还要求学生实习所在的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很好地配合, 通常应当由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和相对固定的指导教师, 实习的学生与指导教师一起处理法律事务, 例如作为助手协助办理案件。

目前全国法律本科招生院系达559个、招收学生近8万人,我国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 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的需求, 但也带来了诸如学生教学实习的困难。除了采取措施如在各地司法机关设立教学实践基地、缩短教学实习课时、错开学生实习时间、利用寒暑假搞社会实践等之外, 法学院、系可考虑创建一个大规模的校内教学实践基地( 审案、判案实验室) 。建立若干个实验室, 里面收集、储存若干万份原始案件,在教师的带领下, 用若干时间(4至8周), 在实验室中, 从阅读原始案件入手, 运用在课堂上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知识, 对案件作出处理, 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整个过程如同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实习一样, 通过审案、判案实验室达到实践基地之功效。

(四)加大资金投入是践行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

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的践行需要有较好的教学设施。对于实践性法律课程而言, 教师需要经常性地给学生演示大量法律文书、提供大量案例素材, 学生也需要借助多媒体及互联网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信息, 并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响应。为便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模拟实践活动, 还应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多功能的模拟法庭。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法学实践教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比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投入, 现在各高校普遍面临着专业实习经费不足和法律援助支持资金缺乏等问题, 可见, 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投入已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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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对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在突出师范院校在法学理论教育中的所具有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书写能力培养的专业优势基础上,教学计划中在坚持法学专业的14门(目前又确立为16门)核心主干课程为主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教学条件和学生的实际制定了强调理论与实务,突出体现专业技能训练的实验与实训的系列专业选修课,提高选修课培养创造性、个性化及应用型人才的功能,拓宽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准的应用型本科人才。教学内容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性教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旁听审判;二是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开设“法律实践(理论与实务)系列讲座”;三是通过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训练学生专业技能;四是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专业与公、检、法、社区、政府机构和企业挂钩;五是法律服务进社区。[1]在专业课程课时数的安排上,分为理论讲授和实验实训两部分,实验实训课时作为该门课程学分组成部分明确列出。同时在专业课程设置上,进行了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的改革,以突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本文拟结合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与教学的开展探讨法学专业教学创新改革情况。

 

一、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是实践性课程发展深化的结果。实践性课程是九十年代以来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很多院校和教师进行了不同方式和程度的探索,很多法学部门学科出现了专门的课程案例。围绕实践性课程的开展,形成了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化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模式,如“法学实践性教学综合体系”的改革模式。[2]“五位一体”模式[3]。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性教学的要求,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中,开设了9门实践性课程,形成了实践性课程体系化设置:刑事案例教学、民事案例教学、商法案例教学、行政法案例教学、国际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医理论与实务、侦查理论与实务。每门实践性课程2学分,36课时,并制定了教学大纲。前5门案例实践性课程在内容结构上,包含实体法案例和程序法案例两部分,如刑事案例教学,内容分为刑法案例研究和刑事诉讼法案例研究两部分,民事案例教学分为民法案例研究和民事诉讼法案例研究两部分。每门实践性课程专题式地设计15至20类案例,每一类案例典型案例数量5至7个。教学内容中先概述这类案例的主要类型、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应注意的问题,然后将所选典型案例作为实践性具体内容。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都是由教师选择真实案例,并且案例不多,教学内容主要是突出程序和证据的运用。实践性课程体系化的探索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挑战和突破,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化的重要探索,是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重新认识的结果。当然,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有其不足和缺陷,如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受时间制约而难以全面实施,教学内容要全面、充分案例化每门课事实上做不到,导致这样的问题产生,最基本的在于我国教学机制的制约。长期以来法学与其他许多学科一样,都是班级授课制,以课堂教学为基础,尤其一九九九年以来高校扩招,课堂教学人数一般在80人左右,甚至100多人,由于每门课都有课时限制,要想在有限的课时里实现教学内容的充分案例化是不可能的。因此,课堂教学全部案例化虽然有利于该门课全面深入学习的,但课堂教学时间的有限性,只能有选择地开展案例实践性,在案例实训中,渗透讲授、比较、讨论、演练等方法,培养学生探求新知识、敢于面对挑战、运用所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原则和要求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并不是指教学中举一二个事例说明观点,而是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根据该门课教学大纲所确定的内容结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进行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进行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选择和组织案例,要考虑案例的长短、数量多少、难易程度,案例的表达和用语要规范、要准确,案例的内容要适度。案例不是讲故事,而是从事实中提出问题要学生思考解决。(二)坚持现实性原则。案例要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来源于社会生活,并要随着社会生活发展而不断更新。同时,案例也要随着法律的修改完善适时调整,使案例的选择具有新颖性、时代性和典型性。(三)坚持综合性原则。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进行并不是单纯的案例分析,而是建立在讲授讨论基础上的案例学习,是渗透比较、讨论、演练的案例分析,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是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活动。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目的在于学习法学理论,理解法律规范,训练法律思维,增强综合素养,为参与实践奠定基础。这种教学的要求应该是:(一)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及时吸收与社会生活相联系的案例,有针对性地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二)教师不仅要懂理论,会组织课堂教学,而且要关注社会现实,善于从社会现实中发现问题,并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这是要求法学教师要接触法律实务,既懂理论,又懂实务。(三)要充分发挥教师与学生两个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中既要靠教师本人的理解、经验、体会和心得,也需要运用学生的知识、阅历、情趣和能力。只有教师与学生共同努力,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才能成功。

 

三、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开展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从环节上可分为课前、课堂教学、课余活动三个环节。课前是进行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准备,包括教学内容的划分、案例的选择、学生自学与准备。为此,教师在课前根据教学内容,每类案例挑选5至7个案例,汇成一本案例发给学生,以便于备课和学生预习与自学。课堂教学是案例实践性的载体,包括理论的讲解与提炼,案例的分析讨论、演练和讲评;课余活动主要是学生作业与复习、教师批改作业。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是通过课堂教学在完成的,为搞好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课前并且在课堂上要求学生准备好教学用法律规范,分析讨论案例时可随时寻找法律依据。教学方式上可以从简要讲授理论导向案例,也可以从案例导出理论。由于每门课所包含的理论知识非常丰富,在每一专题的案例实践性中,可根据教学内容的程度先讲解理论知识,这种讲解应当是一种启发、式归纳式的讲解,甚至是比较式的讲解。在此基础上再引导学生进入案例讨论。讨论案例并不是自由讨论,教师按4-6人组成若干个讨论小组,先安排每个小组讨论一个案例,到一定时间每个小组派一名同学作为代表对案例进行评析,教师再对学生的案例评析进行讲评。教师的讲评不是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是要在学生分析程度基础上,启迪学生的思维,揭示案例的普遍价值,让学生举一反三,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自身的思想认识。如在刑事证据案例实践性中,教师先简要介绍证据的属性、证据的分类和种类,然后安排5个小组分别讨论一个案例,这其中有证人条件、单位证明的证据属性、案件中证据的分类、间接证据的定案等,每个小组在讨论案例时,学生相互之间可能有争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是经常出现的,这正好反映了学生对法律问题理解和认识的深化。如关于证人条件的案例讨论,学生认识很不一致,关键在于对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资格上“年幼”的理解不统一。通过教师的进一步的讲评,学生对刑事诉讼中证人资格问题的理解就深刻了,法学应用能力无形中得到提高。除了讨论案例,每个单元还要安排5个左右作业案例让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一方面可督促学生对所学知识复习与思考,另一方面可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学应用能力。对作业案例,教师可安排2-4次全批全改,并针对作业情况进行讲评,没有全批全改的,教师也应在讲评前抽查,以了解学生对学习任务完成情况。

 

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开展,对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在课余时间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它对教学的积极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这几年通过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改进了教学方法,丰富了教学形式,得到了学生的积极响应和配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实践性课程体系化教学的开展,是非常有助于学生素质提高和法学应用能力培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