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流程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9 17:16:4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流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流程

篇1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证券基金投资流程的利益分配为由基金管理者对资金统一管理并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在共享投资收益的同时也与其所担风险进行捆绑,而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流程中的只摄取一定的管理费。我国的证券投资行业发展较慢,现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市场工具等领域中,在金融衍生市场中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还处于留白状态。其次,在证券投资基金流程中,资金托管人一般为托管资格较高的商业银行,集中的资金由托管人进行保管和监督。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分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金流动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二)证券投资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称为金融中介机构,它在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起到了连接的桥梁作用,它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利用金融机构进行再投资,在该过程中实现货币资产的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负责,且投资方面要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其他机构投资和个人投资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规模,这也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中间投资方式,依赖于公开募资得以运作。我国证券投基金的规模弹性较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走向不无关系。比如2007股票市场称“牛市”,基金市值达百亿,其峰期可以与欧美等金融发达国家比齐。其次证券投资基金要比其他投资机构更具专业性,这与投资队伍的组成有着直接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集纳了目光前瞻,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杜绝了投资过程中追涨杀跌的错误方式。第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较低,该优势建立在其规模大的优势上,由于证券投资的规模大,成为券商眼中的肥肉。在券商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佣金战不可避免,对证券投资方而言是绝对的优势。佣金优惠大大降低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第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广泛。证券投资资金打破了常规投资无法参与银行间拆借、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的现象。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风险较低,由于其投资基金规模较大,因此能更好的对资金进行拆分,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分散进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相对丰富的投资结构大大降低了基金投资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新局面,《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了基金行业中不法行为,增加了行业透明度,以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为其利益保驾护航。然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建设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当下证券基金投资行业的需要。当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违规资金暗箱操作,部分投资机构操纵股市现象屡禁不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美国投资基金的三部监管法规《投资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咨询法》,形成了相对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领域还相对空白,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尤为重要。其次,我国的证监会管理机构在证券投资参与过程中缺席,证监会在基金监管问题上缺乏主动权,这也是基金投资市场不规范操作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而且证监会的监管重点较为单一,衡量指标和参考对象相对局限,更侧重基金的业绩的涨幅,没有以基金投资者的监督出发,在财务安全方面和信息披露问题上没有进行更多的监管和关注。因此提高证监会的职能作用,占据基金市场的主动权成为改善当下证券市场环境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基金投资内部缺乏合理的治理结构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明确了占有基金份额较大的持有人具有主持人大会和自行提案审议的主动权,但是该基金法形同虚设。当下大份额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问题涉足较浅,这也是基金投资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薄弱点之一。其次对基金内部治理人结构造成威胁的另一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有待提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间的桥梁,应该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然而当下的现实情况是,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要做出取舍时,基金管理公司更趋向于最大化的保障控股股东的利益,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个流程中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公平原则,这与其基金管理人的素质不无关系,因此从提高资金管理人素质作为改善资金内部管理机构的突破口成为新的方向。第三独立董事制度对基金管理机构也造成了影响,限制了基金内部的管理人员的实权。虽然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该设置一套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在当下的发展背景来看该规定有名无实。基金公司来任命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被任命的独立董事更听命于基金公司,同时独立董事只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负责,而不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自然也不会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其出发原点。因此所谓的独立董事的设立其实是维护控股股东的利益的一种手段之一,独立董事和基金公司的联手,极大的限制了基金内部管理方的权利。

(三)基金激励机制相对滞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业规模也逐渐做大,然而由于基金公司更注重了利益的创造忽略了对激励机制的完善和改进,因此我国基金激励机制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文案中这样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工资结构组成,管理年费的计算方式为年底基金净资产值的1.5%,对于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还能额外获得中购费和赎回费。可见管理人的薪资结构由基金规模决定,从根本上削弱了所谓的绩效考核。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不再捆绑在薪资上,而其薪资的多少与基金规模挂钩。这种分配方式导致激励机制失效,不能充分调动管理人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该报酬制度导致造成管理人的工资与管理能力间的关系解绑,这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缺乏工作热情。造成基金激励机制相对滞后的另一原因是基金托管人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其监管权力被分散。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对筹集资金进行合理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基金托管人权力被架空,监督职业难以实现。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基金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对基金托管人有绝对的任命权,这就导致了基金托管人听命于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制约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这必然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从根本上脱离基金管理人的制约,充分应用其手中的监督权。

(四)投资理念把握出现偏差,证券投资基金的选择空间受限

基金投资固然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回报,然而在高利益的背后也存在着高风险。不正确的投资理念势必会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这也是基金投资业所不可避免的难题之一。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与投资者对市场预期过高,盲目乐观的投资态度有直接关系。这种乐观情绪麻痹了投资者的理智,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盲目投资。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的另一原因是投资者对基金业方面专业知识匮乏,缺乏对基金业风险性的认识。部分投资者对市场走向意识不足,却想凭借高抛低吸频繁操作的手段赚取差值,却忽略了基金频繁买卖产生的手续费,无形中加大了交易成本投入量。因此如何切合实际的分析基金走向,把握市场需求,成为投资者能在变化多端的证券投资业中稳步前行的基础。我国的证券市投资基金业起步较慢,发展程度较低,在选择空间上还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证券投资基金选择空间受限的原因之一在于,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种类结构简单,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另外,金融产品之间共通性多,产品同化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进。第二,现有的金融产品流动性差、市场交易的范围受限。加之我国的债券发展还处于抬头期,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无疑让本就受限的选择空间再次缩水,有效的投资空间越来越小。由于不能有效的对资金进行整合和管理,导致了可能存在的潜在财务风险被放大,同时也严重阻塞了规避风险的途径。

三、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研究性对策

(一)基金投资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基金投资者应该保持理智的态度进行投资,首先要对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准确的把握市场偏好,才能在高风险高暴利的基金业分一杯羹。投资者可以参考专家的意见,这些专业管理人员对分析市场走向方面经验丰富,且善于将基金与金融市场的关系进行密切联系,通过专业高超的技术手段和对信息资料的解读,对金融市场上证券的价格变动走势作出准确的预估,极大的降低了投资决策的失误,大大的了提高投资成功率。另外,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基金与股票的不同之处。考虑到证券交易中存在手续费,做好成本核算。市场上短线基金与长线基金的种类繁多,投资者要分析其发展前景和影响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选择发展前景较好回报率高的基金类型。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较为混乱,缺乏整体性的管理和整合。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来自对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要求,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其投资市值;另一方面聚焦在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当下证券市场金融工具单一,且雷同性强,因此着手于金融工具的开发,打破传统金融工具单一的结构,将金融工具的发展和研究趋于多元化。金融工具的丰富,能满足证券投资市场的需求,对于带动基金业的持续发展而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提高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对投资人的资金形成了一定的威胁。首先对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道德素质要求要高,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另外要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的监督,从外部施压降低可能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问题。具体的解决办法有两种,其一,打破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独立性的局面,设置持有人大会机构,集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力充分发挥其大会职能。强化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相关人员行使日常监督权的意识。其二,形成相对独立的董事制度。独立的董事制度能打破基金董事只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的限制局面。同时董事制度的独立有利于形成独立于基金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之外的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人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四)建立层次丰富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基金业发展过快,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国情为出发原点,以西方国外基金业较为成熟的工作经验为辅助,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的法律监管体系。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能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外,政府方面要强化监管力度,着提高执行力度力和监管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履行其应尽的监管职责。此外,基金业自身也要形成自律组织,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法律的完善,政府的监督,和基金业内部的自我规范,三方面共同施压,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业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某一角度而言,证券基金对稳固当下国内金融体系,维持国内金融风险杠杆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虽然起步较晚,发展程度较低,但是我国的基金总资产占流通市值比例和人均储蓄的比例都在逐年走高。可以预期的是,证券投资业将在短时间内在数量和规模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与之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将会一并得到提携,基金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将会被无限放大。但在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合理规避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要加快建设脚步,为基金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颖娟.我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3):130

[2]胡国恒,王少芳.后危机时代证券投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江苏商论,2014(6):48-50

[3]肖友生.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商,2015(46):192

篇2

 

【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证券

1.固定收益证券基本概述

1.1 固定收益证券

2.2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

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其属于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pool of underlying assets)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卡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即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同时,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它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2.3 历史发展过程

上世纪70年代,资产支持证券在西方国家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最早出现在美国金融市场,随后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体接受和采用。近年来资产支持证券又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对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美国和欧洲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较大,其他地区相对较小。我国则刚刚起步,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为71.94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最初采用的基础资产为住房抵押贷款,随着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用于支持发行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丰富,目前还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住房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设备租赁费、厂房抵押贷款(manufacturing housing)、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贸易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保费收入、中小企业贷款支撑、知识产权等。

 

2.4 相关法律体系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与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基本相同,受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约束,同时也涉及《投资公司法》、《破产法》、《投资信托法》有关内容及专门的会计、税收政策等。

 

在欧洲,法国于1988年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英国于1989年出台了《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也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在亚洲,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纷纷推出专门法律,比如日本2000年修订的《资产流动化法》、菲律宾1991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和销售规则》、泰国1998年实施的《证券化法》、韩国1998年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法案》、中国台湾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试点。

 

2.5 发行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过程通常如下:首先由基础资产的发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卡服务商、汽车金融公司、抵押贷款公司、储蓄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将贷款或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其附属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实现有关资产信用与发起人信用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后由spv将资产打包、评估分层(tranches)、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信用评级等步骤后向投资者公募或私募发行.产品类型包括简单的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y)和复杂的结构证券(structured security),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等。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长期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信用增级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otc市场进行,主要通过电话双边报价、协议成交,因此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mbs外,其他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流动性不足、价格透明度不高。

 

2.6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特殊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第7到第10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的报价交易方式。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3.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展过程和现状

根据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sifma)统计,截至2008年1季度末,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含mbs,下同)余额为9.88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余额的32.34%,是第一大债券品种;欧洲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1.21万亿欧元,主要集中在英国、西班牙

、荷兰、意大利等国家。2007年,美国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95万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债券发行总额的47.58%;欧洲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4537亿欧元。2007年,资产支持证券中标准化程度最高的美国机构mbs(agency mbs)的日均交易额约为3201亿美元,远低于国债的日均交易额5671亿美元,换手率相对较低。

 

我国于2005年12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计,截至2008年7月底,我国共发行各类资产支持证券531.18亿元,7月末余额为434.4亿元,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优质信贷资产以及不良贷款等。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和质押式回购,截至2008年7月底累计成交158.65亿元。

 

截止2012年3月末,资产支持证券托管量为86.17亿元(银行间托管量为81.04亿元,其他托管量为5.13亿元),其中待偿期限为一年的有14.39亿元,10年以上的为71.77亿元。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银行托管的有4只,非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有7只。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笔数很小,截止2012年3月末,本年共交易2笔,2011年全年交易7笔。

 

4.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优势

4.1 资产支持证券是公司债的升级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公司债的替代选择,它将公司的特定资产或某项现金流作为融资抵押资产,而非以公司整体名义来融资,由于选择特定资产或某项现金流的风险通常要低于公司整体,因此公司可以获得较低的利率,减少融资成本,也可限制偿债风险。

 

4.2 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丰富

abs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要从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准备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将这些资产或现金流放到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中,再以spv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abs证券。目前国内abs尝试还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剥离资产领域。abs给投资者带来的好处是,可以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品种,满足不同风险/回报需求。

 

4.3 资产支持证券能帮助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资产支撑证券化的思想和技术,对我国进行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化解、国企存量资产的盘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4.4 其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

从信用角度看,资产支持型证券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之一。与其他债务工具类似,它们也是在其按期偿还本利息与本金能力的基础之上进行价值评估与评级的。但与大多数公司债券不同的是,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担保物品的保护,并由其内在结构特征通过外部保护措施使其得到信用增级,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债务责任得到实现。大多数资产支持型证券从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最高信用评级——3a级。

 

4.5 投资多元化与多样化

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结构、收益、到期日以及担保方式上都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用以支持证券的资产涵盖了不同的业务领域,从信用卡应收账款到汽车、船只和休闲设施贷款,以及从设备租赁到房地产和银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将传统上集中于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多样化组合。

 

4.6 资产证券化有助化解地方债风险

按照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2012年到期债务占比17.17%。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现金流和债务不相匹配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帮助银行分担流动性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

 

5.结语

综述所述,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我国相关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以此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合理有序的投资环境,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各监督管理部门未来的努力方向。相信未来的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将会越来越大,同时,其在固定收益证券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将会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m].2005,7.

[2]苏罡.上交所与银行间国债市场的新券效应及比较[j].金融论坛,2007(6):9-12.

篇3

一、引言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

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

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三)考虑监管层的相关规范

目前,国内政府及行业层面均未对PE的价值评估方法形成一套完善的规范,但随着PE的逐渐壮大,制定价值披露的行业标准已迫在眉睫。正在征求意见的新《基金法》拟将PE基金的规范一并纳入,因此,PE管理者在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政府监管层制定PE基金估值方法的最新要求。

篇4

以汽车为抵押品的消费信贷证券化,即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作者研究内容指的是,汽车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源于零售方式购买汽车。

二、我国推广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逐渐积累,一方面商业银行有足够资金借给个人用于消费,另一方面部分居民收入较高而且比较稳定,对经济前景持有一定信心,能够接受信用消费。这就给消费信贷证券化提供了条件,我国有关部门积极付之行动,实现了个人消费信贷交易平台,这就促使小额质押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个人业务纷纷产生。

(一)汽车消费信贷快速增长

日前,我国汽车工业协会一组数据,在2014年我国汽车生产达到了2372.3万辆,销量则是2349.3万辆,较比2013年相比分别增长了7.25%和6.86%,如此数据创造了世界纪录,证明我国还是汽车消费大国。我国私人车辆越来越多,以每年23.3%的速度增加,这就让我国推行汽车消费信贷没几年,却实现了一定的消费规模。1998年全国金融机构发放汽车贷款4亿元,1999年为25亿,2003年为1839亿元,2013年为3598亿元,2015年为4620亿元。由此便能看出汽车消费贷款增长趋势不一般。

(二)ABS市场存在巨大潜在需求

投资者应承运人需要而参与到资产证券化市场当中,如此市场需求大小、市场类型特点,都受投资者影响。巨大的资本实力是机构投资者的特点之一,ABS因为资产组合需求,选择了该投资者,这也让ABS的市场需求有了依据。在我国,潜伏的机构投资者在ABS市场也有出现,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或者是海外机构投资者等等。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债券、银行存款、股票、股权投资等成为该基金的四个投资渠道,数据表明,该基金的31.66%来自于投资证券,而银行存款则占据该基金的49.13%。新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将ABS投资放在其内,只是该办法正在筹划中。随着社会保证制度的改革速度的加快,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在空间发展上社会保障基金是十分大的,投资范畴也会有进一步的扩大。

第二,ABS最大的初始投资者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现阶段,专门化的机构投资者也出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为了满足资产组合需求,证券投资基金才会出现,其作用最为明显的就是ABS市场,其满足了该市场资本组合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随着保费收入增加以及累积的保险准备金余额的越发充足,保险公司也将看中证券市场的未来予以投资。相比美国,中国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太窄,现在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ABS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新的法规必然会考虑ABS。

第四,海外投资者。我国资本市场和国际接轨,完全可以通过金融资产证券化来实现,此时可以调动海外基金的作用,让海外投资者的热情调动起来。OFH即境外机构投资者更是我国金融机构证券化的推动力量。

第五,就个人投资者来看,今年连续高速增加的居民储蓄可作为撑持ABS市场需求的首要力量。上一年度末,我国存款余额当中有1268.4亿元,是我国城乡居民贡献的,实现了比去年同期增长7.6%增长率。就当前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构造实际来说,一朝离开ABS试点,个人投资者将是ABS市场的最主要的需求来源,也的确会丰富居民的投资性储蓄办法和可供采取的工具。

三、基本法律环境已经完备

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在我国拥有了法律基础。

(1)关于SPV的形式。SPV在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中起着关键作用,它从发行人手中购买资产,汇集成资产池,然后发行CARs进行融资。对SPV设立和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信托投资公司的允许进入的资格和请求都担当特定目标信托受托机构。这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2)关于资产转让。把发起人特定资产的债权转让给SPV是需要走法律手续的。这个过程是资产所有权的真实转移。因而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告知债务人债权被转让,这是《合同法》当中所规定。资产让渡能够采纳信托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之规定。

(3)关于附属品抵押品的转让。汽车是汽车消费信贷证券的抵押品。因为附属抵押品质量影响了CARS还本付息现金流,因此抵押品是否安全对于CARS非常重要。对此,《抵押法》之五十五条做了这样的规定,大意为:和债务全分离的抵押权,是不可以单独转让或者是为其他债权充当担保。所以,当主合同转移的时候,抵押合同必须跟着发生转移,附属抵押品存在法律障碍于我国开展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来说,是不存在的。这对于汽车消费信贷证券化非常有利。

(4)关于CARS的发行。具体汽车消费信贷证券的,有两个途径,即公开和私募发行。目前,在全国银行之间债券市场刊发和贸易的有资产撑持证券,未来,这种证券将会对所有投资者公开发行。现阶段,向投资者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合法的,而且于评级环节来说可以豁免,银行可以利用资产支持证券定向增发,来转移彼此客户。

(5)其他方面。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当中,贷款服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监督管理都有了比较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四、信贷证券化的运作建议

(一)案例启示――发展汽车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进措施

(1)资产池质量需要提高,结构设计更需优化。首先,企业要强化公司治理,将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化。对员工的素质要有要求,要进行职责分离,让服务质量上来,让信贷审批程序更加科学合理,最主要的是要实现风险预警机制,使得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其次,对资金池组合的结构进行优化,综合考虑其类型、期限、利率、抵押物等情况,最大化分散其风险。最后,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之间应该加强互动协作,改变各谋其位的现实局面,合作组建资产池,使资产池中资产种类多元化,从而降低集中度风险,以利于其长期稳定地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需加强,风险隔离要保障。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最大障碍就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最大欠缺的就是风险隔离机制先关法律。引用的《信贷资产证化试点管理办法》的条款,对我国汽车财务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是具有一定限制的,银行机构才是该法规的主要适用者。与证券化风险隔离相违背,这是《信托法》条规的缺陷,其对信托资产独立性影响较大,这就导致完全风险隔离不能真正实现,资产转移之时,投资者利益不能百分百受到保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民法通则》的有关条例与基础资产所有权的完全转移是相违背的,而法律也没有对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作出有力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给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方带来操作层面上的障碍;设立公司受《公司法》限制,这样导致特定目的机构在有效隔离破产风险方面遇到执行瓶颈。所以,应该针对证券化特别推出相应法律法规,保证基础资产能够真实转移,如此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投资者利益。

(3)促使保险公司担保体系更加完善,让外部信用增级得以实现。从国外相关经验来看,信贷证券化飞速发展必须有保险体系的支撑才行。比如,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需要保险公司介入担保,资产支撑证券本息及时偿付信用方面需要保险公司介入担保,深入到了一二级市场当中,有力保障了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不过于我国来说,保险公司监管角色被弱化了,这都是因为我国国情决定的,在未来也许这一状况会得到改观。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积极引入企业集团、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参与连带保证担保,

让信用增级得到了多方面的保证,证券评级以及资产池质量都提升上来,风险为之下降。

五、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说是各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十年前,即2005年我国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随后逐渐扩大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使之规模上得到改观。同时,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提高,涉及到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甚至个人信用,但这些征信体系都还不够健全,未来还需要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长期来看都可谓任重道远。

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比较低,这是我国评级标准的两大缺陷,评级往往成为了走形式,这需要相关监督部门介入进行严格审查管理。评级公司所选用的评级模型雷同性很高,同质化严重,比如,评级公司大多都只考虑预期损失率,而并未考虑在此基础上的尾部风险,而尾部风险正是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一个重要指标,由此可见,评级公司的评级本身就存在很多局限,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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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一是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建立可以使控制简单有效;二是操作层面,一个流畅的操作运行流程可以进行有效地内部控制。

一、管理制度层面

合理组织结构的建立通过明确部门和人员之间关系模式,来帮助管理公司提高运行效率。公司的组织框架应该根据公司本身的运营特征、运营规模等特点完成对制度运作的战略决策、执行、控制、督察等内容的覆盖。管理制度的设立一般需要在三个方面有清晰界定:是否各司其职,每人都有事可做;是否能充分授权于行为者;行为结果由谁承担。所以一个管理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明确权力是否完全释放和此行为造成的后果谁来负责以及向谁汇报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层方面权力分配合理,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下属各部门的职责体现,承担各自部门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对公司的制度管制

当下,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此类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不同于其他部门,他们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管理层的决策无法影响这该部门的常规运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有着巨大的权力,任何基金的管理都要先接受他们的审核。第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着PE工作(即私募股权投资),采用信托制:将资金交给有限合伙人( LP) ,普通合伙人( GP)从事基金公司的管理。虽然LP不直接参与投资工作,但应对资金去向,投资方向有知情权。所以一个合理的投委会组织成员里应该有LP、GP和观察员。这样才能行使好自身的权力,理清基金的具体动向,做出正确决策。在这当中,LP可以对基金的去向提出建议,这又确保了他们的权利。第三、建立督察长制度。证监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之日开始实施。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这种机制导致督察长可以定期向董事会递交督察报告。

(二)有效制度下公司运作层面上的主要业务是基金的融投管退,其中的主要部分是对基金的运行管理

因此在设立基金管制部、 市场开发部以外,还设置了能够充分保障基金可以正常运行的辅助机构,如法务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更应设置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流程进行全面的监督稽核,形成一整套反馈机制。

二、合理的控制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利用募集资金对还没来得及上市的企业进行权益投资,然后在后续的退出机制出售所持得股票来取得利益。投资基金一般要经过资金募集、投资方向的选择、资金和项目的进入还有退出这四个阶段。其中由于投资方向的选择和投资以后的管理具有较大风险而成为内部控制主要的运作点。

(一)投资信息的收集

一个团队在投资方向确定方面为了克服信息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应该利用自身优势设立不同方式的信息来源渠道,并且经过严格筛选,以取得有效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与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接触并了解到相关合作意愿后,应当与其达成一定的保密共识;项目进行筛选时,团队领队在主持小组成员会议过程中,应对项目所属类别、所持有公司的背景进行调查,结合编制投资初步调研报告;投资经理对经过筛选的项目填写《立项评估报告》,然后和商业计划书和保密协议等文件一起上交IC审批;IC经过会议讨论具体实行哪个投资项目,并对通过筛选脱颖而出的项目进行投资评估,制定相应计划交给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项目的预算结果需要重新交予IC投票是否通过,没有通过的方案应当归档。

(二)资金投向和策略控制

立项审查过后,团队领队应根据项目做出战略策略,领导项目调研团队对被投资公司资信信息开展全面调研并实行实地考察,在全面调查期间应遵守客观、标准、公平的准则,记载全面调研工作底稿,形成工作汇报;团队领队还应依据工作汇报编写《投资评估报告》上报给IC审查;IC审查后,团队领队和项目公司就投资价格、股权分配、资金转入方式、退出方式这些内容进行商业谈判,并拟定详细的资金转入策略和《投资建议书》;IC依据RMC对投资建议书研究后,提出的风险评估报告做出评断,并召开战略决策会议。依次经受RMC和IC的评估,并能最终中标的项目,其项目方将与管理团队签署一系列的后续协议,而没有中标的工程将接受入库管理。

(三)管理、约束资金的流动

项目组在资金流向项目的同时,应该对投向资金的项目开展后续的追踪管理。例如:保持对项目公司的实时监管;长期收集项目公司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预算估计。一旦有所偏差或者风险应立即向RMC汇报。前往项目所在公司的特派人员必须实行轮班制度。如果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刻汇报公司董事会。对于每一个项目而言,管理公司都应该计划一个周全的方案进行策划管理。正规化的资金投向流程可以有效降低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是风险控制理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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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具有商业潜力、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电影版权,电影版权不仅是一种具有排他性、能有效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武器,还因其在泛娱乐、全产业链布局中的重要作用,而被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在融资中使用。电影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电影版权或版权收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再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从电影产业的角度看,电影产业有大量融资需求,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方式允许电影版权人保留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而仅仅将收益权作为支撑进行融资,因此,对于具有大量版权或未来现金流收益稳定但又急需资金进行规模扩张的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从投资者的角度看,电影产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特别是由于计算机售票系统的普及,电影票作为电影所对应的产品其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因此,许多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机构都是以电影产业为抓手,选择投资方式。

相较于传统投资方式,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资产信用为支撑的特点,电影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借助企业一般信用的融资行为,而是以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证券收益来源,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依据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来评定证券的信用等级。电影资产证券化这一特点使得一般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挑选高品质的资产,以此发行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二是电影资产证券化具有结构性融资的特点,所谓的结构性融资,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结构性重组,按照信用等级、利率、偿还方式、期限等条件进行分解和配置,能够满足不同收益要求和风险偏好程度投资者的需求,从而提升整体效用水平。综上所述,电影企业的特点、证券化所具有的优势都使得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工具非常适合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类型的电影企业的融资需要。

(二)电影资产证券化的架构设计

电影资产证券化包含一系列构架建设的问题:首先,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资产池。如何构建电影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可以说是证券化最关键的一个步骤,决定着证券化的成败;其次,设立特设载体,并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移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结构性重组的核心主体,通过“真实销售”成为证券的真正发行人,它可以采用信托制、公司制等组织形式;再次,构建交易结构,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信用增级。交易结构的设计与完善能够降低证券化的风险,经过风险分散和重构后的证券对投资者而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内部评级结果决定着下一阶段所需的信用增级幅度。另外,安排证券发行和销售。证券可以是定期还本付息的债券的形式,也可以是所有者权益证书,在结构化分层的情况下,还可以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形式,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情况。到这一步证券化的过程并没有结束,最后还有证券发行以后的管理。服务机构实施资产管理,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收入经由托管机构的收款专用账户准备用于对投资者支付收益。

整个流程当中,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制度是关键:即“资产重组”“风险隔绝”和“信用增级”。“资产重组”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风险隔离”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名下隔离出来以实现破产隔离和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目的;“信用增级”通过内部的保障和外部的担保措施,降低融资成本,最终促成证券的发行。三大制度不仅是构建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步骤,也是降低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传统的证券化资产的不同,导致其特殊的基础资产风险,以及权利转让环节的复杂性和风险程度的提高。

二、基础资产风险与风险防范

基础资产质量是证券化中的关注焦点,也是交易各方协议安排以及证券定价的重要基础。不同于传统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被早偿”的风险,电影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是基础资产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权利瑕疵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一)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往往是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一类,发起人或服务机构只需要消极等待就能履行合同义务,但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支付证券收益的来源通常是电影票房或者授权合同的未来收益。因此,基础资产具有高度的待履行性,风险也因此产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完成电影的制作质量和发行情况依赖于电影片方,审查风险和完片风险较大,电影的票房和衍生产品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2.影院的未来票房收益取决于发起人的经营情况,此外,还会受到电影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变化的影响;3.已完成电影的授权合同有可能因被授权方经营状况恶化而无法履行,或者因为授权方未按约定履行合约项下的实质义务,造成被授权方拒绝支付授权金,无论哪种情况,最终都导致了证券预期的现金流减少或丧失,无法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就必须结合待履行契约的相关理论,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在信息披露上,发起人必须将所需履行的义务、履约的计划和手段以及用于履约的资源配置等情况向投资人披露;在交易架构的设计上,可以通过出让剩余索取权以及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等措施降低高待履行性所带来的风险。

(二)权利瑕疵风险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电影证券化的客体无法像有形资产一样,通过存在彰显其所有权和相关收益权。版权界定的特殊性必然导致证券化过程中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权利瑕疵问题首先表现在权属状态,比如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的不清晰会影响收益权的法律基础,减损从第三方获得的现金流从而造成证券投资者受损,并使得特设载体承担欺诈或者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经在一起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件中,由于未能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主体是联合摄制中的哪一方,从而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其次,电影版权范围争端。电影版权的可分割性导致同一版权可能存在多个担保利益,或不同权利主体对同一客体享有权利,这一方面放大了电影版权所有者的盈利能力,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引起各权利人对权利范围的争端,进而影响证券化交易的平稳进行。再次,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比如电影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的“二次作品”,其权利会受到原作品版权人的约束。最后,标的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剧本抄袭还是分镜抄袭,都有可能使电影项目惹上官司,影响电影的上映或者遭到观众的抵制,最终影响证券化资产的价值。

在其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于权利瑕疵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来解决,但尽职调查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影资产证券化,对电影版权而言,其权利归属状态通常比较复杂,侵权或无效案件的判断具有高度专业性,也存在着模糊地带,较难通过尽职调查来辨明瑕疵。对于这一风险,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有效率的登记制度,因为有信息技术的支持,登记制度对交易的影响日趋正面。此外,受让人可以根据对产业的了解和合理的商业风险,决定是否在价格上要求风险溢价,并要求发起人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证券化期间,一旦资产被诉存在第三人权利,发起人有承担回购或替换的责任。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一般用来描述经济学家在市场经济中观察到的“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如“搭便车”和在交易中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市场机制无法将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至最优,从而导致总体经济效率和效用水平的下降。

1.电影资产证券化中道德风险存在的样态与成因

(1)损害声誉的行为

利用证券化交易制度,发起人可以通过转让电影版权或收益权资产,把静态还未实现的权利,转化为动态而在手的现金,但是即使发起人已经与证券化资产分割,发起人的行为仍可能影响证券的价值。比如电影剧组成员由于个人言行、政治倾向或者作风问题,导致影片受到抵制,或者出品方遭遇严重的公关危机,就有可能造成证券化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因声誉损害行为而减少;反之,出品方和剧组成员对于本身声誉的经营,则可以产生反效果。

(2)逆向选择

在电影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把更具潜力的电影留在手中,而把较为次等的电影进行证券化。比如相对论媒介与索尼的拼盘项目中,索尼便将《蜘蛛侠3》排除在片单之外。

(3)竞争行为

竞争行为是指因版权可分割处置的特性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影院上映、电视播映、新媒体发行,这几种电影产品的发行时间根据不同的电影在发行序列上会有所不同,而建立这样一个时间序列的理论基础就是时间窗理论。时间窗理论强调各窗口之间的时间长度与对应产品的价格能否共同配合以避免引起替代效应,最终目的是创造最大盈利。但在不同财产权被分开转让、授权或出质的情况下,每个权利人的目标在于自己手中所拥有的窗口期产品的价值最大化,而不考虑是否会引起替代效应,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这就构成了间接竞争,证券投资人原先期待的将来收益,有可能因此而减少。

(4)数据造假

电影资产证券化在现金流评估时一般是根据基础资产历史表现分析其未来盈利,为了更好地发行

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或获得更好的评级,一些发起人人为地制造近期收益剧增的账面假象,特别是版权长期以来就面临着难以准确估值定价的问题,在实务中常常成为关联公司转移价格的工具,这一特征加剧了证券化的道德风险。

对于这一现象,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提出“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亦即对基础资产提出了真实性要求,限制了为了进行融资而制造交易和应收账款的基础资产构造行为,如企业非正常经营项下所获得的财务补贴款,无真实交易背景支持的企业应收款。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可特定化的情况,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2.道德风险的防范

证券化机制产生的杠杆效应,风险的后果及影响可能会被放大,使市场投资者和社会经济遭受损失。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风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价格的形成、防止证券欺诈,进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发起人、服务机构和受托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外,信息披露工作也离不开外部的监督管理,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主要针对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企业资产证券化暂无明确的规定,邱成梅等(2013)认为,由于真实销售问题和特设载体的存在,资产证券化结构存在着多重的委托关系,一方面确实能够实现风险隔离,但另一方面却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宋红波(2011)认为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的初衷,“对于特设载体自身组织与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总体上可以比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来规范”。然而,这样将会丧失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优势,增加其成本,因为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依据的是企业整体的信用,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资产支撑证券,收益来源于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因此,披露的内容应集中于资产本身的内容,如资产池的构成、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而不过多要求对发起人资信情况的披露。如果将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标准照搬于资产证券化,要求全面、过多的信息披露,将违背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有可能扼杀市场的活力,最终使得所有参与者无法透过市场机制来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合规成本过大意味着融资成本的上升和投资者剩余的减少,最终导致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因此要在保护投资者和促进融资效率这两个价值取向中取得平衡。

三、权利转让环节的风险与风险防范

电影资产证券化遵循的是证券化交易的一般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融资领域的不完善以及证券化制度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问题,电影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证券化交易,在权利转让环节具有特殊的风险,如何确保权利转让的有效性以及可执行性,对交易各方自然形成一种挑战。一般来说,在权利转让环境可能会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风险:交易结构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对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以及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一)交易结构风险

从电影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看,交易结构风险主要来自发起人破产而破产隔离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风险以及特设载体的破产风险。必须在事先为这可能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发起人破产风险

被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转让到特设载体是证券化交易最重要的环节。资产转移及破产财产的认定受到现行债权转让制度和破产制度的直接影响,若特设载体的设立或风险隔离机制失效,则有可能当发起人面临破产或重组时,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被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从而导致证券化的失败。

(1)担保与提前清偿

在实务中,通常利用担保机制,如第三方担保或超额抵押,在基础资产上,通常也会设定担保利益,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特设载体可以取得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第一顺位求偿权,以质权人的身份将担保品变现求偿。此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定资产置换协定,当资产池中某些资产现金流不佳时,发起人有义务将其替换为获利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在发起人未履行这一约定或是发起人替换资产后资产池整体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滑落到事先预定的某一水平时,触发事先约定的“提前偿还机制”(TriggeredEarlyAmortization),如此一来,在发起人财务状况真正恶化以前,投资者就可以全身而退,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2)候补服务机构

证券化交易中经常会出现服务机构即是发起人的情况,发起人破产有可能带来因缺少维护而折损版权价值的情况和证券化出现权利行使缺位的状态。在欧美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有“候补服务机构”(BackupManager)的安排,所谓候补服务机构,是一个熟悉基础资产情况、一般与发起人属同一产业的第三方机构。在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水平或遭遇财务、经营上的困难时,候补服务机构将取代原服务机构,接手基础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甚至参与发起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候补机构在职责的履行上会受到破产制度框架的制约。

2.版权许可协议的破产隔离问题

(1)版权许可使用

版权的许可使用是指版权所有权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当约定的时间届满,被许可人自然就失去了使用的资格,而版权仍属于许可人。它与版权转让的最大不同在于,转让时版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某一主体转让到另一主体,而许可使用权利的主体没有变更,并且许可使用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版权所有人还可以继续把权利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从而获得授权收入。版权许可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形式,在证券化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2)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

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主要指许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面临意外的损失。在特设载体是被许可人的情况下,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如果许可人拒绝继续履行版权许可协议,那么特设载体将失去该版权的许可使用权,只能向破产人提起违约诉讼,该违约诉讼的赔偿请求权作为一般债权纳入破产债务。

在特设载体是许可人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是破产申请的债务人,那么特设载体就将失去该版权许可带来的收益,直接影响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第一种情况下,当许可人破产时,最佳的风险防范策略是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选择权,即除了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外,还有权选择保留该许可协议下的权利,这样就给予了版权继续用于商业开发的动力,许可协议的破产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第二种情况只能寻求重新授权。

(3)特设载体破产风险

特设载体破产可分为自愿性破产和非自愿性破产。对于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申请破产的权利来限制:一是通过特设载体的章程予以限制;二是通过设置独立董事予以阻止,独立董事在提交破产申请、修改公司组织文件以及实质性地改变公司目标时享有否决权,在对特殊目的公司立法时,需要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其监督职能的实现。对于非自愿性破产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限制特设载体的债权,常见措施有:一是业务范围的限制,为避免与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导致特设载体的破产,在特设载体的章程中将其经营范围限定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对特设载体的相关担保和负债作出限制,特设载体除了承担证券化业务的债务和担保义务外,一般不能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应当发生其他债务;第三,特设载体在对投资者清偿之前不能发生重组或兼并,确保基础资产不受任何影响。总之,在特设载体设立与存续期间,对其经营范围、债务和担保进行规范,一方面可以规避其自愿和强制性破产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特设载体与其交易皆为独立实体交易的必要手段。此外,在证券化制度中必须明确投资者遭受侵害后的权利救济,目前国内缺乏投资者要求获取索赔的相关法规,应加强配套立法,使投资者能在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获得赔偿。

(二)法律风险

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电影资产证券化由众多法律共同规制,比如《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破产法》和《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定了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构成了电影资产证券化运行的法律基础。但是目前电影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中还存有阻碍证券化发展的内容,由此带来了法律风险。

1.关于“真实销售”的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要实现资产信用融资,关键在于确保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相隔离,以便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因此,“真实销售”是证券化极为关键的一步。当前关于“真实销售”的规定有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对交易的经济实质给予充分关注。对有明确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应按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但如果交易中规定由追索权条款,则应当按质押借款处理。对没有证据表明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则应按应收债权出质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转移》中也规定“在金融资产转让过程中,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就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将该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视为真实出售。”以上两条是基于会计处理规则的“真实销售”的标准,但在法律领域,对“真实销售”与实体合并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必然导致整个交易结构的风险相应增大。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清算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对证券化的破产风险隔离有一定影响,不利于实践中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2.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债权让与在我国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债权的有效转让,即履行通知义务就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在基础资产数量或债务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逐一通知债务人将降低资产转让的效率,并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因此,在实践中通过设置“权利完善措施”来进行变通,但对这一做法的法律有效性方面尚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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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7-72-02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和特点

(一)影子银行概念

影子银行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于2007年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指的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在《影子银行:划定范围》一文中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定义,成为目前较为全面和权威的定义。广义“影子银行”是指“任何(部分或全部)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常规银行体系之外,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特别是那些包含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引发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一定程度杠杆累积的信用中介活动和机构。

(二)我国影子银行涉及的主要业态

从目前国内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涉及的业态研究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理财业务,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等;二是基金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三是融资性业务和融资性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系统融资租赁公司、专业保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票据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三)影子银行呈现的主要特点

1、经营高杠杆性。这是影子银行较为显著的特点。由于融资渠道不及商业银行宽,资金力量不够雄厚,影子银行机构在资金来源成本相对较高的情况下,为追求投资项目的利润,一般会采取高的杠杆率举债经营,这是多数影子银行机构采用的经营策略。影子银行向传统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借入资金,获得原始资本,再通过杠杆操作投资于其他证券或金融衍生品,资金量扩张可达几倍甚至几十倍,风险不同程度集聚。

2、商业银行在影子银行体系中呈现主导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体量仍较大,在分支机构、客户资源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影子银行业务很大程度上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金融监管,将传统资产负债表中的部分业务转到表外,因此,我国的影子银行与银行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较大程度受商业银行主导。

3、影子业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影子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在为金融市场创造信用的同时也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创造主要依附于传统商业银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财产品的信用创造模式。如通过理财产品将市场上的投资者、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投资银行、借款者联系起来,压缩银行表内信贷资产,腾挪更多空间用于新的信贷发放;二是民间金融的信用创造模式。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租赁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业务形式多为银行“批发资金”再“零售”给各资金需求者,通过与银行合作,为银行扩大了放贷能力,贷款形式多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快了资金周转。

4、影子银行业务存在监管套利的特点。由于影子银行的负债不是存款,主要是采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部分业务没有专门的监管政策或机构来实施监管,业务发展中存在监管套利的行为。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蕴涵的风险因素和监管难点

(一)蕴涵的风险因素

1、影子银行体系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主要因为影子银行体系中的一些金融工具可以执行部分货币职能,可在市场转变为现实购买力,成为更广义货币的一种,模糊了原有货币定义的界限,导致货币统计和定义日益复杂和困难,降低了货币供应量的可测性、可控性。

2、部分业务品种存在期限错配风险。如银行大量发行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几十天或几个月,一般不超过1年),而其投资对象一般为中长期限的资产(如中长期国债、企业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等),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一旦被投资资产出现风险,理财产品将相应出现风险。并且一些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政府融资平台、国家限制性行业,资产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理财产品收益率,会出现部分理财产品亏损甚至违约的局面。

3、对金融市场价格体系带来干扰。部分影子银行产品具有政府财政的隐性担保,一定程度上具有收益高、风险低的特点,对市场资金有较强吸引力。而市场上一些低风险、低收益的金融资产受其影响,可能吸引不到更多资金。这种价格体系上的不合理可能带来金融资源的错配。

4、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影子银行是金融市场参与者为规避监管而催生的产物,对其监管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低于当前的商业银行替下。对影子银行来说,监管的相对缺失有可能令业务开展者不恰当的承担更多风险,给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波动,并由于其业务的关联性和广泛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当前影子银行的监管难点

1、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统计制度还不健全。当前,影子银行业务还不透明,对其涉及的业态范围和规模的统计还在不断研究探讨之中,从监管和制度层面来识别和计量影子银行业务的规模和风险特质的工作还需完善。

2、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体制相对滞后。影子银行源自传统银行,与银行创新业务有着复杂的联系,同时由于影子银行业务及业态的复杂性,导致影子银行业务往往跨部门、跨行业、跨周期,形成多头监管、监管配合不易的情况,形成了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空间。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建议

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和体系的有效监管,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顶层设计,细化风险管控流程,才能增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金融统计管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完善对影子银行的分类统计工作。二是要增强金融统计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及时跟进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三是要做好理财和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债券统计、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等专项统计工作。四是要加快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满足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需求。

(二)区别对待,加强对影子银行各项业务的监管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要从资金来源与运用的角度,实施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应明确银行从事此项业务的入池资产标准、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发行要求、信息披露责任等一系列规范性要求等等。

(三) 加强跨市场、跨部门的监管合作

监管初期,可先明确各类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的监管主体,定期评估不同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的影响程度与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适度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强度,重点关注可能导致高杠杆的业务和纯粹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影子银行业务。今后,可借鉴国际上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实际,考虑组建专门的影子银行监管协作部门,实现跨部门、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模式。同时,考虑到境内外资金流动的日趋频繁,可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离岸监管。

(四)强化影子银行的风险披露工作

要提高影子银行业务的透明度,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降低投资者和影子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督促影子银行机构持续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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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设立的目的及意义我省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设立,是省政府稳增长、促发展战略意图的体现,有利于有限的财政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实施供给侧改革,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它推动了传统的由财政拨款直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向运用市场化手段转变,是财政治理理念和资金管理及分配方式的深刻变革。在当前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指标步入下行通道,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财政收支增速明显放缓的背景下,在适应新要求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同时,采用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使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结合引导性投入到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领域,是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制度创新,可以弥补股权投资领域的市场失灵,吸引社会资本和引导投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我省现有政府引导基金的布局截止2015年底,我省省级共有政府引导基金8支,总规模194亿元,其中财政出资39.2亿元,分别设立了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小微企业扶持基金、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民营企业创新转型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城市人居环境PPP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我省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创投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截止2015年底,上述政府引导基金合计投资38.85亿元,共投资项目39个,其中战略新兴产业基金投资项目9个、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小创投”)投资项目18个、山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2个、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10个。从基金运营时间来看,中小创投和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均成立于2013年,成立时间最早,投资难度较大,投资项目较多。同时,也是财政厅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投资决策最为直接,在基金运营过程中经验最为丰富的引导基金。

二、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运营的经验

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环境处于体制深化改革、产业结构性调整的关键时期,随着大宗商品价格的大幅降低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持续推进,以煤炭、冶金、化工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山西经济急剧恶化,中小微企业生存环境愈发艰难。随着联盛、海鑫等企业债务危机的出现,多数商业银行在山西缩紧信贷政策,融资难问题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作为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政府引导基金在我省应运而生,既兼顾政策引导同时又考虑市场化运作。创新的投资模式,不但要给企业带来资金,更重要的是给企业带来资本市场理念和借助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能力。

(一)两支基金的管理模式1.组织形式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是以公司制形式运营,股东分别是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省财政持股2000万)及山西省中小企业基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投资项目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山西中小企业创投基金是以合伙制形式运营,由山西证券全资子公司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普通合伙人(兼基金管理人)出资1000万元并管理基金,同时山西国信集团(有限合伙人)出资1亿元、龙华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出资9000万元,共同发起成立,其中财政资金委托山西国信集团出资。中小创投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2.投资流程两支基金在投资流程上几乎一致,通过各自渠道收集项目,做初步接洽后进入项目筛选阶段,一般每10个项目有2-3个项目被选中进入立项程序,项目立项后,基金会同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对项目展开全面的审慎尽职调查,经过尽职调查的项目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会进入投资决策阶段,基金通过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充分讨论后,决定是否投资。通过决策的项目,投资经理会与被投资企业就具体投资协议的条款进行商务谈判,并最终签署投资协议,完成交易。两支基金在成立时的目的就是支持我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以市场化的手段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的转型跨越发展。基金在尽调到决策整个过程中发现,影响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及融资困难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企业法人治理不完善、财务不规范程度高,规范难度较大,且多数企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这些问题制约了企业与基金的进一步对接,需要政府“下猛药”、中介(包括基金)“下功夫”、企业“下决心”,几方共同努力逐步完善,而单纯的资金支持治标不治本。中小创投投资定位面向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成长性的省内中小企业。基金团队多数来源于山西证券投行体系,他们通过对企业的培育和引导,使企业逐步实现规范化运营,发掘其内在价值,以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着力打造省内细分行业的优秀企业。这些理念在对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上表现较为突出。以寰烁股份为例,早在2013年在对各地市摸底时发现该企业有一定的基础、盈利能力较强、企业所有者有意愿通过资本市场得到更好的发展。但企业规范程度低,主要体现在:①法人治理上,所有者与经营者不能严格的区分,在野蛮生长时期,老板几乎把所有的精力放在业务、关系、资源上,对法人治理基本没有概念。②财务规范上,老板更多关心的是企业有多少现金,对企业财务结构、资产状况关心不够。③对企业业务的把握没有做到精细化。基金团队通过对企业老板、高管、员工的培训,利用股东资源逐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规范财务管理,并通过基金投资和“新三板”挂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企业。在基金投资后,寰烁股份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资金已逾亿元,经过中小创投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寰烁股份已经成为山西在线教育行业的领先者。寰烁股份的变化不是资金带来的,而是遵循市场化方式以资金支持为突破的全方位管理服务带来的价值。

(三)两支基金的投资策略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天使期和早期项目,多数采用夹层投资的方式,以优先股和可转股债权为主。在优先股投资方面,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在试点期间,只有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余普通公司在优先股发行方面仍然受《公司法》中“一股一票、同股同利”等条款的约束。因此,国内人民币基金绝大多数采用可转股债权方式投资。中小创投和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结合上述相关政策、基金设立目标及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对企业采用股权投资、可转股债权投资的投资方式,其中中小创投股权投资企业9家、可转股债权投资企业9家;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企业10家,投资方式均为可转股债权。在具体项目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中小创投经过两年的摸索,形成了适合山西实际的投资策略。1.股权投资策略任何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有意愿在企业的成长中获取增长带来的红利,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股权投资,在享受高额回报的同时基金也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股权投资的风险来源于三个方面:①企业财务、税务不规范;②企业存在较大的政策及法律风险;③企业商业模式不可持续。其中,政策及法律风险最为关键,但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判断风险对投资的影响程度。企业财务不规范对投资风险的影响最大,体现在投资前对企业业务真实开展情况的判断、投资谈判时对企业真实价值的评估、投资后对企业的主动服务管理等方面。中小创投对股权投资的要求比较严格,基金团队(包括决策团队)对上述三个方面的尽调非常充分,基于充分尽调的投资决策判断更为客观。2013年中小创投投资决策会上对某科技企业做出商业模式不清晰、可持续经营能力较差的判断,基金团队在持续项目跟进的过程中发现,一年后该企业确实由于运营管理方面的不完善导致业务拓展和客户维护上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从引导基金运作的角度来讲,股权投资带来的回报较高,基金整体收益高更利于资金募集工作的开展。基于此,中小创投对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个企业的投资更大程度上是看重了企业持续高水平的盈利能力和未来从“新三板”转板至创业板的可能性。2.可转股债权投资策略中小创投对暂不满足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采取可转股债权的投资方式,先给予企业一部分资金,让他们在日益恶化的经济环境中暂解燃眉之急,通过投后管理继续引导和培育企业规范化运营,拥有能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中小创投对可转股债权的投资标的判断依据与股权投资的条件相比,仅仅是放开了对财务规范的严格要求,允许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行为。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会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措施。中小创投希望通过前期的资金支持,在企业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将前期的债权投资资金变为企业的资本金,基金•工作研究同样在与企业规范、共同成长的过程中。太原恒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我国修磨机领域拥有绝对的技术领先地位,和其他中小企业一样,企业老板很希望通过资本市场特有的影响力和融资环境发展,但企业自身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问题,且受下游钢铁行业不景气影响,企业资金回笼周期较长,中小创投利用可转股债权的形式先期给予恒山机电资金支持,同时帮助企业进行规范,使其像寰烁股份一样得到真正的快速发展的能力。

(四)基金的增值服务策略基金投资企业,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基金利用各自独特的核心优势和价值创造的方法帮助企业发展。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已投或未投资企业不遗余力的开展财务、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利用自身资源帮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中小创投作为证券公司平台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山西证券长期服务资本市场的优势,为所投资企业带来借助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能力、在产业链中创造和发现价值的能力、完善资源配置的能力。受经济周期影响,2014年以来山西华晟果蔬饮品有限公司存在下游企业回款周期长、企业经营性现金流不足等问题。中小创投于2015年12月投资该企业后,在努力为企业提供财务规范、“新三板”挂牌等服务的同时,也利用资源帮助企业拓宽国内销售渠道。同时,基金团队也在积极为企业对接信托公司,以土地流转信托的形式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原料品质的稳定性,使企业逐步实现机械化生产。

(五)引导基金产生的作用以中小创投为例,目前政府引导资金出资1亿元,山西证券出资1亿元,2015年全年投放资金1.5亿元,当年带动社会其他投资人投资4.8亿元,所投资企业发展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中小创投投资的海玉食品通过零售渠道发力,仅用了半年时间通过新渠道带来的收入达到7000万元。目前该企业正在考虑新增一条生产线继续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新增一条生产线需要新增工人5-20名,新增一个销售渠道需要招聘销售人员2-4名,由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直接带动了当地用工的需求,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显然,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的模式,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利润的增长带动了招工需求的连锁反应,都将使这一创新机制的联动效益不断扩大,比单纯“撒胡椒面式”的财政资金投入效果更为明显。

三、两支基金运作以来遇到的问题

(一)引导基金市场化水平较低、募资渠道亟需扩充山西省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是以“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作为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但在这两支基金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引导基金受限于财政资金属性及当前的管理思路,引导基金被赋予了较多的政策性目标,对基金投资地域、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使得引导基金寻找合适的投资标的变得困难,出现资金沉淀、闲置现象,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其次,我国基金投资人发展尚处于早期,社保基金、保险等大型机构基金投资人偏少,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基金投资人偏多,而且多数基金投资人追求短期收益,长期投资意愿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狭窄。另外,由于山西本地缺乏质地优良的投资项目,导致一些优秀的投资机构不敢与引导基金合作,资金募集受限。长此以往,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受到严重制约,无法达到其引导创业投资的目的。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诉求存在利益冲突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希望利用市场化手段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出资人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由于顶层设计的不完善,导致双方在体制机制上无法均衡统一。通常而言,社会资本重视项目投资及基金收益情况,而政府引导资金倾向于普惠金融、管理制度和投资流程规范化,资金安全等方面。另外,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与政府双方存在利益诉求的分歧,政府给予财政出资考虑以资金安全为先,而基金本身就是风险投资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财政出资的绝对安全。双方利益的不一致,会导致“利益共享,但风险不共担”的局面出现,严重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同时也会对基金收益及风险控制等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三)基金在项目选择方面的困境从基金运作的角度看,山西省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各种规范性问题。数据显示,全省13.5万家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只有500多家,实际按股份制改造后规范运行的企业不足400家,在企业法人治理、财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股权结构单一,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两套账、核算不规范、税收不到位等现象普遍存在。另外,企业多是家族企业,企业老板缺乏现代管理意识和有效的自律机制,对新股东的进入存在抵触感。从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看,山西省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工作研究不足3年,山西本土的基金投资、决策和管理团队需要进一步磨合和完善。以中小创投为例,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均是由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转为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团队拥有比较丰富的投资、投行等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但对于创投业务,没有先例可循,需要进一步培养创投经验,提高投资效率。

(四)引导基金类别繁多,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截止目前,山西省各地市、部门都相继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形式有小微企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类别繁多。这些引导基金规模大小不一、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限制各异、政策导向目标互有差别。我省政府引导基金尚未建立完善的基金绩效考核体系,即主要对资产情况进行保值增值的评价,对于如何监管以及具体考核体系并未作出详细的办法规定。同时,多数引导基金把业务重心放在合作管理机构评估筛选、引资和投资上,对基金的运作管理较为轻视,这使得政府无法对当前业已运作中的政府引导基金全面客观地做出考核。随着引导基金逐步进入投资后期甚至是退出期,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已经成为当前政府引导基金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的思考

(一)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顶层设计,厘清政府与基金的角色定位政府引导基金在我省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在引导基金设立的结构上需要根据省、市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产业转型需要,统筹安排基金的投资方向、规模结构等,对财政资金的注入、运营、退出、收益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管。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制度安排,把握好政府在基金管理上的“度”,寻找出兼顾政府、基金公司、企业各方利益诉求上的最佳契合点。通过建立“母子基金”运作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引导基金在基金管理、利益诉求等方面不对等的问题,即财政资金通过“母基金”(FOFs)(所谓FOFs,即投资于基金的基金,其与一般的基金不同,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对象的特殊基金)吸引实力比较强的投资人为财政资金做第一次放大,再通过招标等程序筛选合适的基金管理人合作成立“子基金”为财政资金做再一次放大,是目前创投基金运作大多采用的基本方式,但并不能完全解决政府与基金市场化运作之间的问题。根据财税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要求,如果偿试按照目前政府管资本这一思路,将财政资金通过资本运营或投资公司投入到母基金,将创投基金的具体管理事项下移,可以有效解决政府角色与基金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政府在资本运菅公司层面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由其制定创投基金的政策并监督创投基金的运作,创投基金公司(合伙人)则以完全市场化手段开展基金募、投、管、退等经营活动。

(二)从制度设计上创新创投基金的风险管控创投基金有别于一般私募基金的地方在于既要体现政府意志又要尊重市场规律,要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政府就要充分考虑创投基金运作可能产生的风险,结合不同基金特点界定出合理的创投基金风险容忍度,这对政府设立管理创投基金是个挑战。要研究偿试设立风险准备,从制度上解决创投基金“不敢放手作为”的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营根据清科资讯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34.47亿元。其中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最大,226支基金规模总额达到9,980.37亿人民币。基金设立数量最多的是地市级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共有417支基金,基金规模8,243.00亿。在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上,各地方政府根据投资方向和重点,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一是加强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方式运营,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市场化要求:首先是资金来源及管理机构选择要市场化,政府作为出资人,要和具备相应能力的市场化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作和资源互补,从市场上寻找社会投资人,实现资金规模的杠杆放大效应。其次是投资策略市场化,打破引导基金既有的政策性限制,制定相关投资策略,以达到在风险固定的条件下,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或者在收益固定的情况下,追求投资风险的最小化的目标。在制定基金的相关政策时,应结合山西本地实体经济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破引导基金关于地域、行业、阶段的限制。最后是内部管理市场化,建立相关的工作体系,包括行业信息和数据库、基金考核评价标准、科学的决策机制等完整的内部管理程序。二是要科学筛选基金管理机构。政府引导基金既要肩负“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实体经济”的政策性任务,又要兼顾社会资本的回报诉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比商业性基金更高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在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特别是对子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要通过招标确定基金管理团队(公司),而尽量避免目前地方的常见做法,直接将基金委托事业单位或交由国有投资平台管理。1.高素质的管理团队政府引导基金筛选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必须具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即管理人员稳定、专业知识过硬、行事风格务实、历史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产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经验以及较强的品牌影响力。2.完整的机构运营体系和高效的决策流程由于近一年来,私募基金(包括政府引导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突出问题。鉴于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调整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披露制度、内部控制、资金募集、合同签署、基金团队有严格的规定及准入,与之一起的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中基协的这一举措对引导基金的设立、基金管理人的筛选、基金的运作等多方面提供了标准和依据。基金管理人不但要满足中基协的相关要求,更重要的是完整的运营体系和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保障项目筛选、项目初调、立项申请、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项目投资的全过程。与拥有完备的运营体系的基金管理人合作可以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确保投资人资金的安全性和利益最大化。3.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和出色的历史业绩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具备一定的行业资源,善于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能有效发掘被投资企业的内在价值,可以较准确做出投资判断。具备上述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往往又是行业里的领先者,他们见证了中国资本市场十多年间的几次沉浮。与此类机构合作,引导基金不仅可以获得稳健乃至高额的收益,完成扶持并做大企业的目标,还可利用其已有口碑进一步提升自身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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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以来,受经济持续高位增长、货币供应量上升等因素影响,流动性过剩问题凸显,这为经济带来了巨大的通货膨胀压力。面对不断攀升的CPI,民众储蓄意愿逐渐降低,导致部分资金从银行撤出,催生了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的火爆行情。

另一方面,为我国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并为GDP做出巨大贡献的中小民营企业,却因为融资难而陷入困境,部分企业不惜用饮鸩止渴的方式向民间高息融资,最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刑事案件。

融资难的原因,是目前传统的融资方式中,无论是银行贷款、IPO,还是票据、债券等工具融资,中小民营企业常被拒之门外。而根源是金融改革裹足不前,资金在市场中的流通渠道单一,造成现金不能有效的转化为实业资本。

这也正是自2009年后,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的PE能中国遍地开花的原因。作为一种欧美国家的舶来品,PE模式在中国低调发展了10余年后,终于大规模登上了中国金融市场的舞台。

一、PE投资模式简述

(一)PE简介

PE是私募股权投资(英文Private Equity)的简称,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工具,其天然具有募资与投资的功能,即以非公开的方式从上游高净值人士、现金流充足企业等投资人处募集到资金,然后以入股形式投资到下游有融资需求且成长性较高的未上市企业中,待被投资企业发展、股权升值后以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获利。

从PE的中文名称“私募股权投资”字面理解,可辨其两层含义:私募表述的是资金募集方式,即以非公开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因其不能像银行存款或部分理财产品那样,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及固定收益,所以投资人风险相对不可控,为避免投资风险演变为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及国家发改委相关政策规定,PE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宣传并向社会公众募资是被禁止的;股权投资表述的是资金用途,是投资到企业的股权当中。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PE不能从事放贷业务,因此其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所以称为股权投资。

(二)PE模式的价值体现

1.PE可丰富我国投资理财市场

时至今日,因为银行储蓄安全性高的原因,公众最为认可的理财方式仍是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存款本金和利息,另外,银行的公信力较高,公众几乎不担心发生损失的风险。但是,银行储蓄也并非高枕无忧,随着通胀持续,公众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储蓄利率如果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利率就是负数,获得的利息很可能不够弥补本金贬值部分。

以上正是近年证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市场火爆的原因之一。为了实现财富保值,人们更愿意冒一定风险将资金投资于能产生相对高回报的产品和项目。就投资理财而言,目前仍是卖方市场,虽然投资门槛相对较高,但产品仍供不应求,在此背景下,投资者面对投资理财机构一些不规范的操作也无可奈何,这正好形成了孕育华夏银行“飞单”事件的土壤。

PE在我国发展近二十年,已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投资理财工具。虽然一般仅针对企业和高净值人士,但模式灵活,产品个性差异较大,将会在我国投资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对丰富和完善我国投资理财市场意义重大。

2.PE可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因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需越过许多门槛且还面临苛刻审查,这使得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被挡在了银行门外。而创业板、私募债也非大众化的融资渠道,能够借助该渠道成功融资的寥寥无几。

根据前面所述,PE是以非上市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向目标企业提供资本金,用于支持被投资企业开发新产品、增加流动资金、进行行业内的并购重组等,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IPO或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所投资企业。PE重视“价值创造”,企业价值的加速增长过程就是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过程。因此,只要企业有成长潜力和空间,均为PE投资的潜在对象。这正好弥补了银行等融资机构重企业现有实力,轻未来发展潜力的缺陷。

二、PE模式在投融资中杠杆功能运用

所谓PE模式杠杆功能,是投资者(融资者)利用PE模式,参与投入少量资金到PE基金中,通过结构化收益保障投资人的部分利益,即可吸引高于所投金额资金进入,从而达到满足资金需求预期的一种投融资模式。实现杠杆功能的原理是通过参与小部分出资,并将出资用于锁定其他投资人收益,从而以小博大撬动更大规模资金进入。

(一)杠杆功能实现模式

1.案例

本部分引用一个真实案例对PE杠杆功能做详细介绍。

一家大型民营房地产公司(下称“地产公司”)与国内某知名信托公司(下称“信托公司”)达成协议,由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地产公司项目(地产公司为该项目新设一家项目公司)募集开发资金。具体操作模式为:①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10亿元,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劣后两级,优先级份额8亿元,劣后级份额2亿元。在信托计划清算时,首先支付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并满足优先级受益人每年8%收益,之后再支付劣后级受益人本金和每年8%收益。剩余部分收益按各50%向两级受益人分配。其中,2亿元的劣后级信托计划份额由房地产公司认购。②房地产公司出资成立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③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共同成立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信托公司作为LP出资10亿元,管理公司作为GP出资1000万;④有限合伙企业以增资扩股形式将10亿元资金注入项目公司,并与地产公司签订对赌协议,2年投资期届满,项目公司未清算,由地产公司按投资金额*(1+24%)的价格回购合伙企业所持股份;若项目公司已清算,投资收益不足24%,由地产公司补足,投资收益超过24%,超过部分由合伙企业享受。

2.杠杆功能体现

常规PE的核心功能在于价值创造,即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营销、渠道、人才等支持促使企业价值快速增长,此过程就是股权投资的价值创造过程,也正是PE有别于其他债权性融资工具之处。

PE的杠杆功能,虽是天然具备,但真正利用起来是PE在全国兴起后,部分地区因专业人才匮乏,不具备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创造的能力,退而求其次创新运用PE从事自融资时开始的。

在投资者拟投项目或企业自融资时,均可作为发起人利用PE杠杆功能撬动更多资金参与。根据发起人目的不同,将PE的杠杆功能分为投资杠杆功能和融资杠杆功能。本文案例可看做是两者合二为一的模式。该模式一般在大型集团公司中使用较为普遍,当集团下属投资公司有多个优质拟投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撑对所有项目投资,同时其中某拟投项目正是集团的下属项目公司时,便会由投资公司发起成立PE基金,并认购部分投资份额,从而撬动其他投资人加入。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利用PE杠杆功能时,往往只用其一种功能。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两种功能分开阐述。

(1)投资杠杆功能

所谓PE投资杠杆功能,是在运用PE基金进行投资时而言,当投资人资金不足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或者因考虑风险等问题不愿全额进行投资时,承诺负责一定比例投资款,引入其他投资人参与共同投资。

在本文案例中,地产公司有2亿元资金可用于投资,而项目公司的资金缺口为10亿元,为了争取该项目,地产公司引入信托公司参与,由后者负责筹集另外8亿元资金。地产公司用2亿元资金撬动了8亿元资金进入。因项目公司是地产公司全资子公司,信托公司与项目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地产公司则完全知悉项目公司情况,因此,地产公司向信托公司承诺了投资本金安全和保底投资收益。

(2)融资杠杆功能

所谓PE融资杠杆功能,是针对企业运用PE进行自融资而言,当企业有融资需求,且项目收益能覆盖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在此情况下,融资企业发起成立PE基金并由其或者股东承诺认购一定的份额,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弥补融资企业资金缺口。使用PE融资杠杆功能时,一般通过结构化收益将项目公司方LP设为劣后级,从而首先满足其他LP的投资收益。

在本文案例中,项目公司需融资10亿元,由其股东用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成立PE基金,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认购信托计划份额间接承担了PE基金2亿元投资款,从而用自有的2亿元资金撬动了8亿元资金进入。其中,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方的投资人不仅被设计为信托计划的劣后收益人,承诺了其他信托人投资本金安全和保底投资收益,还向PE基金承诺保底收益。

(二)杠杆功能运用的法律逻辑

1.PE的法律逻辑

根据民法原理,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PE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只需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是合法的行为。这正是PE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在立法空白的状况下一直存续的原因。

早期的PE一直在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运作,直到2005年11月国务院10部委联合了第一部比较具体针对国内创业投资企业的部门规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此为我国目前为止唯一、专门的对属于PE范畴的创投企业进行界定、规范的法律,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最为全面、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规范。

2007年3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2008年6月规范性文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正式实施后,信托制PE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重要模式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2012年12月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通过,未将PE纳入该法,国家发改委继续履行对PE的管理职责,目前PE运作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2.PE募资的法律逻辑

PE模式杠杆功能体现在于能撬动更多资金参与,实质仍是一种募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民间募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限制。其一便是募资时不得以吸储方式进行,吸储的典型特征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固定回报。《商业银行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刑法》针对该行为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PE应当以私募的形式募集资金,所谓私募,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是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3.结构化投资收益的法律逻辑

通过结构化投资收益,使发起人和投资人享有不同顺位的收益分配权,有助于消除投资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顾虑,合理的结构化设计是PE杠杆功能能否实现的关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可见《公司法》未限制股东自主约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合伙企业法》同样也赋予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自主约定利润分配的权利。

《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因此,在信托制PE基金中,信托收益的分配同样由信托人自主约定。

4.股权投资的法律逻辑

从融资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言,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夹层融资。股权融资包括PE基金融资,发行股票,配股等,债权融资包括借款,发行公司债券等,夹层融资因缺乏法律制度的设计,我国无成熟产品。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债权融资主要依赖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原因之一是我国非金融机构从事债权投资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情节严重需承担刑责。因此,所募集资金用于从事债权投资被禁,而夹层投资条件不成熟,仅剩股权投资可为。

三、PE模式在融资中的杠杆功能运用要点

(一)融资项目有良好盈利预期

PE杠杆功能实现,也是一个完整的PE投资流程,拟投项目基础条件至关重要,是否有成长空间,是否有发展潜力,是否能持续盈利保证投资人基础收益是投资人关心的问题,这关系到日后所持股权的变现能力。但是,在自融资中,可能存在投资期届满拟投项目收益尚不适合分配的情况,这往往由拟投项目股东承诺回购股权,确保投资人收益。

(二)管理人具有较强的实操能力

无论投资还是自融资过程中,招募资金的一方作为发起人,其能吸引到其他投资人参与,仅有优质的项目还不够。投资人更希望在得到回报承诺后,有一个享有丰富经验的“操盘手”为其落实投资收益,保护本金安全。另外,PE的核心功能在于价值创造,优秀的管理团队除了能协调好各方关系之外,还能协助被投企业实现价值提升,为投资人创造超额收益。

(三)合理的投资收益结构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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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截至2012年末,中国非金融企业的负债率是GDP的139%(含地方政府下属的以法人形式存在的平台企业),相比2008年底提升了约40个百分点。在全球26个有可比数据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当中债务负担排名第4。

从各国历史经验上看,非金融企业债务负担较高,且负债率曾经快速上升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出现了经济危机和债务危机。而且往往非金融企业债务危机将演化为一场银行危机,甚至是国家债务危机。更重要的是,陷入危机的国家大多数情况下,非金融企业出现过主动加杠杆和被动加杠杆两个过程。换言之,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往往滞后于名义GDP一到三年见顶。在9个主要国家和经济体的12轮债务危机当中,只有两次非金融企业债务负担是同步于名义GDP见顶的,只有日本一个国家在债务危机后名义GDP没有出现下降。

推究其原因可能在于以下三点:一是经济陷入衰退后名义GDP下降,而债务具有一定刚性;二是在经济危机中非金融企业的收入、利润都大幅下降,企业无力还本甚至无力付息,需要不断借新还旧,甚至连银行的利息和员工的工资都需要额外借债;三是在信贷危机当中,避险情绪推动信用利差急速扩大,即使是正常经营的企业财务成本也会陡然上升。

为了更加真实的衡量中国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瑞银证券将中国非金融企业与美国非金融企业进行了对比,数据选取了中国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的非金融企业和美国标普500指数成分股当中的非金融企业。两个样本都属于大型蓝筹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中国企业样本总资产17.2万亿元人民币,美国企业样本总资产11.7万亿美元),对实体经济当中的全部非金融企业而言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对其股东权益回报率、资产回报率、毛利润率、净利润率、息税前利润/收入、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收入和资产负债率等6项指标对比,发现中、美两国企业的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相似,但是两国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差甚远,美国企业在所有指标上都显著好于中国。美国企业的高利润率意味着美国企业相较于中国企业可以承受更高的利息、更高的负债和更大的企业盈利波动。

众所周知,当前美国的利率环境显著低于中国,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非金融企业经营较稳健,并没有通过大幅加杠杆来提升股东权益回报率的水平。对于中国非金融企业而言,当前的债务负担较重,需要去杠杆,否则一旦经济环境变化,盈利大幅波动,企业将面对显著的经营风险(表1)。

财务压力测试

从绝对金额上看,中国非金融企业2012年年底的负债总额(含地方政府下属的以法人形式存在的平台企业)为72万亿元。中国经济增速下台阶已成为市场共识,社融总额的增速高于名义GDP增速是无法回避的矛盾。大胆假设,如果今年中国非金融企业的债务余额增长20%,未来每年增长15%,而名义GDP每年增长10%,那么到2020年中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负担将达到200%的GDP。因此,在当前经济增速水平的信贷扩张速度是不可持续的,政府需要尽快通过改革化解企业债务。

由于大量的企业利息支出在会计处理中在固定资产投资中被资本化,因此只能从金融企业的收入表中推算中国非金融企业的真实财务负担。根据估算,中国非金融企业2013年的利息成本将达到5.37万亿元,相当于6.94%的年度成本。实际上由于统计未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场外市场规模、券商资管和基金公司专户子公司的非标资产管理计划、典当行针对小微企业的放贷规模、PE债权类项目和民间借贷规模,无论是非金融企业的有息负债规模还是利息支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计算中并未考虑委托贷款,原因在于其实质为非金融企业内部之间的资金划转行为,一部分企业的收益是另一部分企业的成本。

从压力测试的角度考虑,如果利率上升,综合利率从6.94%上升到8%、9%、10%,那么2013年的企业融资成本将分别为6.2万亿元、7.0万亿元和7.7万亿元(表2)。

从基于实物交易资金流量表的收入法GDP的历史数据来看,从1992年至2009年,企业的盈余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占GDP的比率在30.9%和38.7%之间。假设2013年该比率为历史均值33.4%,那么预计今年的GDP当中属于企业的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的部分大约为19.08万亿元。如果剔除掉折旧和金融企业利润之后,属于非金融企业的盈利只有12万亿元左右,仅相当于是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的2.23倍。

在较糟糕的情形下,如果企业的盈余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只相当于GDP的30.9%(例如:1992年),2013年的GDP当中属于企业的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的部分大约为17.65万亿元。如果融资成本攀升到10%,那么剔除金融企业的收益之后,属于非金融企业的盈利只有9万亿元左右,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的1.17倍。

金改侧重银行业

虽然当前风险累积的程度已经较高,但是只要政府快速出手,风险将会被逐渐化解,而每一步改革都意味着新的投资机会。瑞银证券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推进银行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把银行信用和国家信用逐渐分离;鼓励银行在当前风险尚未暴露之时大幅计提坏账的风险准备,加快处理不良资产;鼓励银行再融资,特别是股权再融资,快速大量地补充银行的资本金,为将来过冬做准备。截至2013年7月底,银监会披露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已经达到了140.46万亿元,但银行的净资产仅9.39万亿元,贷款损失拨备只有不到2万亿元,或不足以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冲击。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银行业才是金融业之根本。

对此,瑞银证券给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尽快打破法律制度障碍,推动优先股的创设。如果银行可以发行优先股,有望吸引大量的以稳定现金回报为目的的长期投资者,比如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银行发行普通股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有望被化解。假设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可以达到8%~10%,对于ROE水平在20%左右的中国银行业来说,中长期看普通股票的EPS有望增加而非下降。

其次,应当快速推进银行资产证券化。2012年6月,政府再次重启资产证券化,首批规模达到500亿元。资产池有显著拓展,包括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发行主体也从原来的政策性银行和四大行推广到了所有银行。交易的场所包括了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市场,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经过批准合规的非银行机构均可参与。预计今年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望常态化,规模或扩展到2000亿元。瑞银证券认为当前政策的步子仍然较小,政府仍有许多政策限制还未打开,比如资产证券化仍然采取审批制而非备案制,流程繁琐发行一款产品耗时数月;发行人仍需持有5%的劣后部分直到产品到期,无法实现风险的真正剥离;产品的规模和总量仍然受到政府的控制,商业银行无法市场化的操作。如果未来政策开放,资产证券化的空间非常大,政策成本下降之后,商业银行的发行需求也有望被激发出来。未来中长期信贷资产中的大部分或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瑞银证券认为,完全剥离资产风险,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银行间转向交易所,才有望真正的分散风险。把银行的风险部分分散给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海外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

第三,政府应当容忍小规模的信贷事件,给予投资者明确的信号,目前信托公司等表外融资机构所提供的各种非标产品并不等同于存款;“10%”的信托回报率不是无风险收益率;如果不打破信托的刚性兑付,信托产品无风险的错误认识将扭曲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信托产品或会快速增长,吸收全社会的流量和存量资金。预计未来信用风险的小规模发生,虽然开始会使得投资者风险偏好下降,规避风险资产,但是长期而言有助于化解金融领域的结构性和系统性风险;当前扭曲化的无风险利率纠偏也将引导更多的资金逐渐流入实体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

把握投融资机遇

瑞银证券预计,未来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打破行业垄断,给民营企业更多可投资的领域。当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投资冲动是很难避免的,国有企业通过自身政治地位优势侵占金融资源也很难避免的,根据2010年公布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1年开始央企按照四类标准上缴盈利,有15家国企按照15%上缴净利润,78家国企按照10%上缴净利润,33家国企按照5%上缴净利润。目前中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并不上缴盈利,即使上缴的企业,上缴比率也非常低。如果未来政府大幅扩大利润上缴国有企业范围,提高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比率,一方面可以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的投资冲动。中央政府可能出台更多的类似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有效制止地方政府征收各种过头税,让利于民,降低企业和个人税负,让每一个经济活动的主体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去投资和消费,提升实体经济的活力和效率。

此外,瑞银证券判断,未来企业直接融资将有望进一步拓展。直接融资相对间接融资有三点优势:一是资金成本更低,资金效率更高。直接融资面对全世界各类投资者,信息更加公开,不对称性更小,资金需求方的选择余地更大,话语权更强,资金供给方之间的竞争更激烈,所以资金成本往往更低。二是对于间接融资而言,有特定的局限性。许多通过间接融资无法实现的融资需求,只能通过直接融资实现。比如,一些轻资产缺乏抵押品的融资方或者规模较小的融资方可能无法满足间接融资的基本条件。三是直接融资有助于分散银行系统性风险。

从股权融资来看,国内多层级的资本市场并不完善。中国的股票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从公司数量和市值规模上看均呈倒三角形,各板块层级之间尚缺乏充分的流动性。对于社会和实体经济而言,能够为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重要性甚至高于对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型企业融资渠道较通畅,而中小企业想要融资的门槛很高(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