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16: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共管理原则,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公共”原则的内涵
我国台湾学者张世贤、陈恒均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也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见,“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则,才能真正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这里所谓“公共”原则,一是指政策问题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利益主体间的此得彼失,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领域侵犯私权,或为少数人甚至政府自己谋取私利。“公共”原则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为纲领性的政策问题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领域内以其秩序化的活动增进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代际目标的实现为原则。从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公共”原则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得以把政府的行为目标,规范、约束在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执于当代的自私性、狭隘性。“发展才是硬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代和未来连续、不间断的发展,即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代内和代际的持续发展,是当代人和未来人公共利益的根本体现。因此,从另一角度也同样可以说,以代际目标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样是在公共利益实现意义上的“公共”原则的体现。
三是指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整个发展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原则。根据前面的结论,持续发展问题也应该是当代政府纲领性的政策问题。持续发展是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因素的全面、协调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着持续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正是由于当代政府违背“公共”原则,默许甚至鼓励人们对公共资源“各取所需”式的无节制开采与利用,才造成了发展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尤其是人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调,使符合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共资源的供给呈现出间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断。因此,从政策问题认定的范围来看,“公共”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的有序而系统的解决,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着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
还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则,实际上已内在地与持续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状态,又是当代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种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之间,是内在相连的。可持续发展理应成为人们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则的基本角度。
二、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从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角度看,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环节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难以真正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实现代际发展目标,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偏离甚至违背了“公共”原则。
(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个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现代政府的决策理念,以致于发展为约瑟夫?雷茨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认为纵使公民的所作所为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不赞成或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国家也不得干预。美国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甚至专门论证了“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即使这里的所谓“一致”仅理解为“多数决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这种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强调国家中立,而不得干预所谓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决策理念,无法使公共政策分析体现“公共”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影响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配置问题不能通过经济市场来解决,而要通过政治市场来解决”。因此,当代政府的政策分析过程,多是凭借政治市场进行博奕的过程。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尽管政治市场在起点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终点上受“少数服从多数”的主导,表现出了“多数”强制“少数”的不平等。并且,“国家在过去被看作是大公无私的,现在则被当成参与政治活动者进行交易的市场”。因此,作为有“经济人”特征的选民与政治家,其政治市场上的价值取向,不能不受组织良好或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违“公共”原则的政策,把公共资源的利用导向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或者反过来,借公共利益之名,据公共资源为非“公共”之用。另一方面,受认知能力的局限,当代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按政治市场的要求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这就使政府与其各个部门之间难以获得有效的沟通,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结果是,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出多门,难以协调发展系统内部诸因素间的矛盾,误导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对公共资源的无序利用,最终使发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资源而被迫中断,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一、新公共管理视野下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公共部门管理理念落后
作为公共部门,其价值理念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还是有着诸多不同的,公共部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因此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真正在公共部门得到落实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的。当前我国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公共部门管理观念跟不上,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天的工作内容也就是进行员工的出勤、考核等,除此以外基本没有其他工作要做[1]。
(二)用人机制不完善
环境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效能的发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一个好的环境将有助于人力资源管理效能的充分发挥,所以构建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是构筑良好环境的重要方面。就人才选拔上来说,虽然现在公共部门选拔人才采用的是公开考试、竞争上岗的机制,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原则,但是综合考量我们会发现,这种人才选拔机制还是未能消除某些因人情关系或是家族因素等造成的一些不好的现象的出现,而这些存在着的不公平对于社会来说危害是相当大的,使得相当多的人对于公平竞争心生疑虑,使得人才无法得到充分发掘。
二、新公共管理视野下完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路径探讨
虽然新公共管理模式源于西方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环境,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新公共管理模式又是对公共部门改革发展规律的一种体现,对于人事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新公共管理模式有很多方面是值得借鉴的。
(一)加大人力资源方面的投资,创建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社会的发展、科技的创新、人类的进步离不开那些优秀的人才,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人才吸纳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人才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迎来了很多新的机遇,但与此同时也加入到了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当中,而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首先就要重视人才的培养,竞争归根结底还是人才的竞争,而这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更高地要求。所以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我们要及时调整并完善人力资源结构系统,加大对人力资源方面的投资,还要能够有效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创建并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这样才能有效提升综合竞争力,这也将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趋势。
(二)及时进行观念上的转化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公务员个体被视为一种生产技术要素亦或是一种成本,他们领取工资、福利等,对组织资源进行着不断地耗费。他们需要做的只是按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义务。但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则认为,人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无限创造力而且开发潜能很大、能够连续使用的、价值创造能力很强的、优于其他资源的资源。要重视人才的价值,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上要突出以人为本,体现出信任、尊重、学习、合作、沟通等准则的精神。观念的转化必将能够有效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稳步向前,人力资源管理者也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去考虑,例如如何在尊重个性的同时维持共性等问题。
(三)使弹性管理进一步得到深化
在新的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的工作相较从前,需要更为高效和灵活,为适应新公共管理模式,政府的人事管理工作也要在机制体制上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高质量。国际知名的政治学家和公共行政学家,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教授欧文.E.休斯,在他的著作《公共管理导论》中谈到人事制度改革时,他指出“一场运动已经开始,它旨在打破僵化的等级制度结构并提供灵活性。”[2]虽然近几年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实现了大量的人员分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上述“运动”的响应,但是不得不承认,要想打破我国公务员体制内“只进不出”的情况,还需要在创建相应的降职以及解聘制度流程方面多下功夫。时代的发展使得我国政府用人选拔机制的单一性弊端日益明显,选拔条件多元化是发展的需要,所以,将雇员制度纳入人事制度当中这是将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新公共管理理念在中国得以被实践的重要体现。
(四)加强经验整合,完善现有管理体系
由于价值取向方面的差异,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在管理方法、目的方面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作为公共部门,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公平、公正;而私营机构则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有一段时间,一些国家发现长期以来的福利制度的实施使得公共支出方面高的惊人,尤其是经济情况不景气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更加明显了,这严重提升了政府开支、降低了工作效率。为了走出这一困境,一些国家的公共部门开始了新的探索,他们开始了新一次的变革,强调要积极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为提升公共管理效率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使得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在管理方面越来越贴合。不论是公共管理还是私营机构的管理,都是要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对于公众来说公共部门所能提供的职位是一种极具吸引力的资源,而这一资源是在人事部门的掌控中的。[3]公共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企业学习其先进的管理方法,并与自身现有管理办法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摸索出一套更适合自己的管理办法。在公务员中实行弹性入、离职机制能够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意识,公务员终身聘用制改革也是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在结合企业管理经验的同时,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不但引入了竞争这一概念,而且还能以自己的管理理念对私营机构产生影响。
作者:苏晓蕾 单位:唐山市就业服务局
击冰雪灾害的战斗给应急管理研究留下了深刻的思考:(i)体现了应急预案的被动性和有限性。即应急预案难以充分预料危机事件复杂演化中的具体问题,应急决策比应急预案更需要引起管理机构的重视;(2)突出了应急管理中的资源配置问题,尤其是事关民生的食品、卫生和安全等关键性资源配置的应急决策问题。资源配置问题既是一个科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关乎伦理的复杂性范畴。解决这样的复杂性问题,不仅需要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更需要规范应急管理中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决策者和应急管理机构的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
一、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资源的属性
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资源是指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能够在短时问内迅速征调或积极响应的全部各类资源的总称。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资源有自发资源和公共资源两种类型,有人、财、物、信息等存在形式。人力资源主要包括决策指挥人员、参谋咨询人员、后勤辅助人员、媒体人员等,是应急管理资源中的核心资源和最宝贵资源。人力资源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决定物、信、财等资源的效用与效能的关键因素。信息资源是公共危机相关信息及其传播途径、媒介、载体的总称。信息资源具有双向性,一方面,政府要依靠信息资源直接影响群众、调动群众。另一方面,政府要借助信息资源了解群众的现状与需求,进而借助信息资源驱动人、财、物等资源间接满足社会需求。物质资源是指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装备等以物质实体形态存在的资源。它是各种管理方案落实到实处的物质基础,还是信息资源的物质载体和应急管理的物质保障。财政资源包括用于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各种财政预算、基金、保险、补贴、专向拨款等以货币或存款等形式存在的资源。财政资源是调动外部或间接资源的总枢纽,是影响应急决策自由度的重要因素。
充足的财政与物质资源储备是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必要前提条件。危机状态下,财政资源转换为物质资源受到多种条件的约束。一是时间约束,即转换需要一定时间;二是价格约束,危机状态下的价格将被扭曲,严重偏离价值规律;三是供给约束,即所急需的物质资源并不容易直接得到。因此必须重视物质资源的储备。但是,并非仅有物质资源就可以应对公共危机。相对于公共危机的属性,物质资源储备很难做到充足和万元一失,因此,必须重视财政资源与物质资源在结构和总量上的协调,做到保障有力。
二、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属性
公共危机是指对社会公众或社会正常秩序、发展进程等构成巨大现实损失或潜在危险的事态。它具有突发性、紧急性、不确定性、社会性、扩散性和破坏性等基本特征。公共危机基本属性的本质在于其产生与发展必将产生一系列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从而致使原有社会平衡体系的失衡。公共危机的实质是以资源为基础.以人类社会为核心.以价值规范和生存发展秩序为主体的原有社会平衡体系的破缺。公共危机既有风险性与破坏性,又有机遇性与建设性,两者是紧密相连的。危害与破坏之中孕育着建设性和新的机遇。危机是危险与机遇的统一,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克服危机之中颠簸前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危机是人类社会自我完善的一个契机。
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是指公共管理机构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公共危机发展的各阶段而采取的一系列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活动,以期有效预防、处理和化解公共危机。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具有主体多元性。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追求社会公平、公正、安全、秩序和稳定等内在的平衡。受到公众监督和约束等特征。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目标的实质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代价重建社会平衡体系,并维持其发展运行。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目标存在两个层面,即满意层面和最优层面。满意层面是指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以维持现有社会平衡结构体系为目标。重点在于恢复。效率、经济、稳定和可靠等目标是其内在基本要求。最优层面是指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在满意层面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不仅力求实现目标过程中的最小代价、最快速度、最少失误、最高效率等最优准则,而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公共危机。主张在危机中寻找机遇,变危机为契机,重点在于建设。
三、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资源配置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指明了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为了谁”和“依靠谁”。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以人为本就是把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生存发展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增强公民的危机意识和自咎互救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尽量预防和控制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当危机发生后用最有效的措施保护人,尽最大努力挽救生命和安全,而无论代价有多大,这是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最高准则,也是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整个过程和一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
2.效率性原则。公共危机的属性决定了效率是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生命。效率性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时间上的效率性至关重要,公共危机一旦发生,必须迅速反应.全面调动资源
开展危机救治,缓解各类资源的供需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重建社会平衡体系。另一方面,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不可或缺。从资源角度看,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是一个资源储备与消耗补充的全过程。在该过程中所消耗与占用资源带来的各种成本的总和就是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成本。因此,只有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有效、合理、充分地使用资源,不断降低耗费与占用资源所带来的无效成本、沉没成本、机会成本等各项成本,才能满足效率性原则。
3.可持续原则。公共危机既是风险,又是机遇。公共危机对原有平衡体系的危害与破坏也孕育着改革与发展的良机,是社会进步与自我完善的契机。进行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要兼顾长远.不能以牺牲长远利益作为代价。公共危机应急
管理中的资源占用与消耗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必须把危机管理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与以人为本的发展结合起来,把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策略有机地整合到国家方方面面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
4.公平性原则。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不仅要注重效率,更要重视公平。这是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内在本质要求。尤其在公共危机应急救援资源配置时更要如此。公平不是平均,公平要有主次。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的资源优化配置中,要把握整体的平衡,抓主要矛盾,调动一切资源,尽最大努力满足最普遍、最基本、最强烈的资源需求,以主要矛盾的解决来全面缓解次要矛盾.避免各类资源需求矛盾之间的相互激荡。要把握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重视不同环境下不同群体对不同资源的特性需求,以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有选择、有重点、有次序地逐步化解各类次要矛盾,消除局部失衡现象。
5.管控结合原则。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的资源配置,要坚持统一指挥,注重关键资源的控制,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确保对公共危机的控制,决策机构必须集中时间精力和有限资源,抓主要矛盾,确保对主流信息、安全人才、安全设施、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物资等核心资源的控制,实现其科学优化配置与快速有效调度,保障总体局面的稳定与控制,从而为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的其他工作环节提供坚实可靠基础与强有力支撑。同时,还要围绕危机事态的发展变化,将以控制为主和以管理为主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统筹结合起来。这是将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与et常公共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的必然要求。
6.协调性原则。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的资源配置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依照资源属性,对各类资源及其供给和实际需求进行协调的过程。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各类资源的所有者性质不同,职责不同,价值与利益取向也会有所差异,而且在应对公共危机的介入方式也不尽相同。有效的协调必须把个体的、局部的力量聚合成整体的力量,发挥资源整体的最大效用。因此,公共危机应急管理资源配置必须坚持协调性原则,整合各种资源,并对各级各类资源进行统一指挥、有效协调,发挥整体功效,提高效率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
7.稳定性原则。社会平衡体系的平衡与稳定是相对的,必须明确区分和正确对待发展中的适度失衡与失稳。一方面。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中的资源配置如果一味地追求稳定与平衡则违背了客观发展规律,易丧失发展与完善的机会。另一方面,并非环境发生变化或一出现失衡或失稳就意味着公共危机已经出现。必须判断该变化是否已经冲击到组织体整体的基本目标,并严重影响其发展。否则,对公共危机的过度反应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容易导致其他不利于发展的失衡或失稳,甚至激化矛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市区公园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部门)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非市、区所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园林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园林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公园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园林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园林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园林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度报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违法侵占公园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退。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按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除不占用公园用地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发挥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用公园用地。
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或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及补偿经济损失;征用规划公园用地,应当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与公园无关的驻园单位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迁出。
第三章园容管理
第十五条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植物生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
凡在公园内砍伐树木的,必须经市园林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及完好。
第十八条公园内的水体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打捞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杂物。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条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划、景观相协调。不相协调的,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调整。
公园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标牌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示牌。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空旷、平整,不得摆设摊档。
第二十二条在公园内只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活动。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不得拆除围墙(栏)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公安、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八条公园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定期检修湖泊堤坝,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九条公园内的饮食服务点,应当依法做好食品、食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园引进、出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国家动、植物检疫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游园管理
第三十一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园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公园举办全国性的活动,市属公园由市园林部门批准;区属公园由区园林部门批准;非市、区属公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公园门票应当对老人、儿童、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实行优惠。
公园门票(包括临时调整门票价格)和公园内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损毁花草树木;
(五)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六)随地便溺;
(七)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及放风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园内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二)委托未具有相应资质或不按资质等级承担园林设计、施工任务的。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举办全园性的展览和游园活动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园林部门或者非市、区所属公园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和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属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当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园林部门和非市、区属公园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
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壹拾陆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员工守则(B)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一日论处。
第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员工守则(C)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中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城市化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带有浓重的转轨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口增加基于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发展引致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随着计划经济时期被人为控制在各行政区划的人口的解禁而增加的流动人口。
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使本来隐性的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城市公共资源短缺的集中爆发从大城市逐渐蔓延到中小城市,并且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水务问题、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供暖问题、城市管网建设等。各城市在极度被动的状态下开始了“兵来将挡、水来土堰”的城市公共资源供给的攻坚战,但政府很快就发现这是个无底洞,政府的投入永远无法满足城市化带来的公共资源需求膨胀,政府开始寻求其他的途径提供公共资源。在这方面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如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体制)模式。在国外比较着名的是英国撒切尔时期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在国内较早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的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公用事业研究。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在我国可参照的经验不多,更无可直接引用的案例,天则的公用事业研究也是边理论边实践,至今已有一些正待检验的案例。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城市公共资源的供给从理论到实践尚无比较成熟理论体系和可操作性规范。本文尝试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分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而这恰恰是进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城市公共资源内涵(本文所讨论概念的界定);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的范围界定;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内涵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界定
城市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以及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被全体人民共享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特征的、城市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物质与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
(二)公共资源的特点
城市公共资源属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一个物品是公共资源,必须有以下特点:
1.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所有权不属于某个人,而是属于部分成员和全体成员所有。它同时存在多个使用者,每一个使用者不存在竞争性,具有公共性质。
(1)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公共资源不会引起另一个使用者的效用减少。公共资源是一定区域内全体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2)公共资源的外部性。一旦公共资源遭到破坏时,对其他使用者来说会产生一种额外支出,例如,同使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用户,上游企业排放污水必然会影响到下游居民正常生活。
2.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口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的稀缺也在日益增加。
3.公共资源具有整体性。这就决定了一旦某项公共资源受到破坏,将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如城市的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会降低城市的整体价值。
4.公共资源价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评价公共资源价值不仅偏重于其经济价值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偏重于对其公共资源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即公益性的评价。
城市公共资源具体包括:
1.城市中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矿产、海洋等资源。
2.城市中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一是有形资产。可经营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等;二是无形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本文所讨论的公共资源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中的社会资源。
二、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范围界定
通过上述公共资源的内涵分析,以及考察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沿革,我们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作如下界定: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
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主要针对上述分类中的公用事业部分而言。和其他转轨国家一样,我国公用事业也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首先应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明确哪些是纯公共品,是由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哪些是准公共品必须由政府有偿提供的;哪些应该由市场提供的;哪些是暂时无法分清的。
(二)城市公共资源建设的融资模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全部由财政投资的公共资源;财政与市场共同出资的公共资源;由市场融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具体融资形式体现在:财政融资,包括财政预算、国债、政策收费等;银行贷款;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等。其中近年来表现尤其活跃的是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涌现出很多重要的做法,包括:企业发行“准市政债券”;以信托为工具的“准市政债券”(如国内第一个成功的案例是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保险资金的进入。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这些投融资模式应进行操作程序的规范、操作方法的完善,并逐渐将其一般化。
(三)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研究
在城市公共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笔只要城市存在就永远不会枯竭的收入,现在由于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大都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效率低是经济学人所共知的,因此现在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国有企业大都亏损。而私营经济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公众利益与其经济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伦敦机场由于私有化而一度出现滞留旅客无法登机的混乱局面就是先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模式研究从理论到操作细节的设计,以及适用的条件都应有事先的充分准备,而且需要通过区域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最终形成法律规范。
(四)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研究
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是城市公共资源正常有序运营的保障,监管、评价体系的不健全是转轨经济的又一特点,因此监管、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城市公共资源运营模式研究同等重要。
三、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资源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提供与管理的现状和背景分析,在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目标:理顺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规范市场进入公共资源领域的规制及程序;完善城市公共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城市公共资源管理评价体系。
(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原则
1.以公共财政的理念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理论指导
城市公共资源主要解决城市公共品的提供以及外部性的纠正,因此对现有城市公共资源进行整合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财政理论,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对具体城市的公共资源供给现状进行分析,确立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确定市场进入城市公共资源领域范围。
2.以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区域性特征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出发点
1.1人为的因素
在施工的过程当中,人为的不合理操作因素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人为的不合理施工操作引发事故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水利水电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者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因麻痹大意产生错误操作而引发事故问题,没有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二是施工作业人员的从业素质不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能力不够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安全突发性问题时缺乏经验,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有效的控制现场,致使安全事故不断加大。
1.2施工设备的因素
在水利水电的施工过程中,除去人为的因素以外,施工设备材料等客观因素也是影响安全事故的另一重要方面。通常水利水电施工是一项劳动较为密集的工程项目,在操作的过程中,人与机械所接触的时间较长,几乎在施工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工作人员来进行对机械设备的操控,并且在机械设备和人为操作时存在相互交叉的局面,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施工项目的复杂性和危险性。所以在确保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应该做到及时排出存在危险的因素,做到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
1.3环境因素
在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是最难把握的,同时环境因素也是复杂多变的,一方面是水利水电的施工环境几乎都是户外作业、高空作业或者是水下作业,同时随着季节的变化以及温度的等自然环境的影响,危险系数将会不断增大。另一方面项目施工的场所难以确定集中在某一个地方,多数是随着项目工程的需要而不断改变,施工流动性较大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2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管理原则
2.1全方位综合性的管理原则
水利水电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循,同时在一定范围里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可确定性,所以在施工过程中提前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另外对于一些无法预料的随机性安全事故,在实际施工操作中无法做到相应的预知时,就只能通过强化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者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
2.2强化施工安全的主体性原则
水利水电施工所涉及的因素非常的广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绝对不是某个人的行为就可以避免的,因此要充分的调动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参与到安全管理当中来,具体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当中。避免在管理层面上松下紧,出现逐级弱化的现象。同时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安全问题谁管理谁负责,从领导到各个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层层落实把关,运用考核的机制来落实安全责任制。
2.3预防为主的原则
根据相关安全事故发生的数据分析,许多的安全事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其发生的原因是因为项目工程施工的前期,没有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所以在施工的过程的前期,做好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和培训,把安全问题排除在萌芽阶段,从而有效的减免安全问题的发生,另外还需遵循强制性原则,在施工中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做到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个人或者部门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有效策略
3.1制定和完善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
制度是确保一个项目有序施工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必须要严格参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章制度的条款必须通俗易懂,突出重点,让人看起来就能够理解并且能够参照所建立的制度进行日常的工作指导。
3.2强化员工施工安全意识的培养
在水利水电日常的施工过程当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从业技能的培训,是确保施工安全和进度的实际需要。安全教育的内容必须涵括了培训的对象、培训的内容、培训的形式以及培训的效果等。同时对培训的对象应该做到具有相应的层次性,不同的对象所具备的知识结构也完全不同,因此培训的内容必须具有相应的针对性,保证不同的施工作业人员在培训学习的过程中能够学有所成。另外培训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现场讲解、集体示范以及开设专门的培训班等等,把安全意识和日常的考核机制纳入到受教育者的考核当中,从而让受教育者能够更加清楚的明白学习的重要性。
1、学习防洪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所负责水库的防洪预案,严格执行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汛任务。
2、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经常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检查,掌握水库存在的问题,对水库运行情况、水雨情及工程险情做好详细记录。
3、做好水库的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和调度运用等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在汛前必须清除大坝杂草柴,保证水库大坝等工程设施的整洁,便于水库观察、除险,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4、当水库工程出现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人民政府和防汛办报告。同时,按照制定的水库防洪预案办事,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紧急抢险和疏散群众。
二、工作要求及纪律规定
1、在汛前,必须清除大坝杂草柴,砍杂范围包括:大坝(背水坡、迎水坡、坝顶、坝脚以外十米)砍杂、溢洪道清理、入库通道杂草清理等,砍杂必须清除彻底、规范,乡防办将把汛前水库砍杂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发放的基本依据。
2、在汛期,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进行1次巡查,而且必须在当天的8时前对水库建筑物进行检查,并向乡防汛办报告水库运行情况;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且库区无降雨时,每天至少进行2次巡查,每日上午8时和下午16时向乡防汛办报告水库运行情况。当6小时降雨量达到25毫米时、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时,要在1小时内向乡防汛指挥部报告。当日降雨量达80毫米以上或水库超汛限水位运行时,对水库进行24小时检查观测,并随降雨强度加大而增加报告(长时间降雨情况下,每1小时巡查水库一次),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不间断监视、观测,并向乡防汛办汇报水库运行情况。
3、实行零报告制度(零报告制度不同于不报告),当某一水库没有出现险情时,水库安全管理员也必须予以上报,上报情况可以为“正常”,但决不允许不报告。
4、在汛期,特别是在集中降雨时段,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要在每天的上午8时将水库水位和相应蓄水量情况上报乡防汛办。
5、在汛期,水库安全管理员要保证手机或电话通讯24小时畅通,手机或电话号码有变更,应及时上报乡防汛办,由乡防汛办报县防汛指挥部。
6、各个安全管理员要按照水库巡查记录手册的内容要求逐项做好记录。
1、坚持服务育人,不断增强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学生生活服务的自觉性和实际工作能力。依照住校学生管理制度管理学生宿舍,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
2、每天学生就寝后核查学生宿舍。
3、协同楼长检查值日生卫生打扫,保证学生良好的休息环境,保持宿舍内外的卫生。
4、教育学生遵守宿舍纪律。按时就寝,熄灯铃响后不讲谈说笑,不得做其它事情。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能处理就即时处理,不能处理,或严重违纪事件一定要联系班主任或政教处领导协同处理。
5、搞好“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经常巡查宿舍区内外安全,若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须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总务处、政教处报告。
6、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宿舍区域内消防安全隐患的查处、整改工作。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并报告职能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7、学生宿舍出现需要维修的水、电、木工等现象,应将反映情况详细记录,并填写维修报告单及时报送总务处进行维修。
8、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及时通知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做好送诊工作。
9、有明显工作失误,玩忽职守情形一次扣1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解聘,并承担相应损失。
二、一日工作规程:
1、起床铃响后开灯(提前5分钟),在走廊内来回走动、吹哨子,督促学生起床,督促值日生打扫寝室。
2、清扫公共区域卫生,包括室外走廊、楼梯、厕所等。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则外,皆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则。
二、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核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三、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则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五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验)学历证。
四、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协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之责任均按保证书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团体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有营私、舞弊、盗窃及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之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而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之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告知被保人在规则限期内换保,在换职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如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人之保证责任。
五、职务行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六、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迁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内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依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迁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七、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规则给抚恤金。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八、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则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则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之。
九、交接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之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主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所有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上述第三条规则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上述第四条规则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所有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请假休假管理规则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节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14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均包括节假日):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四)产假(均包括节假日)
1.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晚婚产假加15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5天;
2.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丧假(包括节假日):
1.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丧假3天;
2.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2天;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此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总监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总监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则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则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1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时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在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月日起到月日止,中途停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则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天工作时间外所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作;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则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节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的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则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发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个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并呈准。出差时亦同,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十二、考核
第一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则任聘人员均应试用3个月。试用3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抑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进行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之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认为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之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报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准,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案,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中请假办法规则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的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资金60;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则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三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1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十三、奖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劢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件,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计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汇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在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两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