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基础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0 16:51: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监管的基础,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监管的基础

篇1

委托―人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形的存在。信息不对称按时间可分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事前的非对称可能使契约当事人一方隐瞒关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并可能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来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从而导致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则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即当事人双方在契约签订之前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签约之后,一方因无法对另一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另一方可能做出令自己利益受损的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因此,资源配置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需要寻求一种与特定的交易信息结构相兼容的契约安排。

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者(监管当局)与被监管者(金融机构)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当局不可能及时、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同样存在人问题。因此,需要通过设计合适的制度安排来实施有效监管,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融合进监管目标中,在实施监管行动时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这两者的作用,使监管者的目标函数与被监管者的目标函数达到最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实现监管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相容。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经历了由行政命令式监管―――标准化方法监管―――现行采用的内部模型法监管的历程。(1)传统的银行监管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被监管银行的业务范围,即对于特定的银行,政府规定其可以经营哪些业务,不可以经营哪些业务;如果银行违背了政府的规定,将受到处罚。(2)标准化方法监管则沿袭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并进一步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资产确定不同的固定资本要求。(3)上述这两种监管模式是比较粗放的,没有考虑银行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评价经验的不对称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方法来替代以前的标准方法;内部模型法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以决定其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因此解决了经验不对称问题;但是它规定了银行所采用的内部模型的有关的参数标准,这可能诱使银行为了符合监管程序而不是为了更精确的确定自身的风险水平而设计自身的风险评价模型,因而制约了风险管理模型的技术创新,同时在监管者和银行之间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从本质上讲,仍然没有办法使监管者完全能够证实被监管者上报监管当局的风险价值是否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所确定的风险价值一致。因此,内部模型方法仍然需要改进,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了一种激励相容的监管方案,即事先承诺方法。

事先承诺制本是激励机制理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而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者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在事先承诺制下,银行的最佳选择是如实告知监管者他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他低估了损失,他就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机构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制度的激励相容要求。同时,由于规制合同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因此,监管者只需设计或选择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是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造成损失的发生还是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整个行业都面临损失的风险),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给予惩罚(区别对待),对于执行规制合同较好的机构给予奖励。应用这种方法,银行会受到改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激励。

关于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安排,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有若干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及时校正措施”(PCA,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就是其中之一,它设计的初衷是从外部力量的角度出发,制定一些措施能够使得金融机构在风险加大或资产质量变差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压力尽快加以纠正。Fg更具有广泛意义的是,已于2004年6月正式公布并将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有条件的大银行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es,简称IRB),倡导国际活跃银行基于内部数据和管理标准,建立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两维评价体系,以增强银行风险计量的精确性、敏感性和标准化。

三、激励相容理念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的初步分析:制度环境的建设与具体措施的安排

西方国家关于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确有成功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但是也要看到,在西方国家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运行成功的制度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我国。一种制度安排是否能够在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取得成功,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同时取决于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或者说该制度实施的初始条件;不具备初始条件,金融监管的约束目标就会发生错位,就不能产生预期的监管效率。

就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被西方国家监管当局认为是成本最小的金融监管制度。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金融环境和金融机构成熟程度之要求,是前所未有的,即便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未必都能满足该执行条件,更不用说处于金融制度转轨中的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说,我国原金融监管体系尽管是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兼收并蓄、双“管”齐下,但它在亚洲国家或地区陷入严重金融危机时依然能够保持金融稳定(虽然不乏其它因素的贡献),说明该种方式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的金融稳定运行具有监管方面的独到之处。问题是:在新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及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2006年后要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进入必对我国金融业构成强大的竞争压力,因此,对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金融业务的演变趋势和新的金融业存在格局是必然的选择。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一)加紧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能够有风险约束和资本约束的成熟的市场微观主体

目前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外派监事会制度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与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素质,董事会因问题不可能形成保护股东权益的激励。因此,要以产权变革为先导,重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革,一方面可以落实股权多元化结构,建立起明晰的金融产权结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形成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产状况良好并且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重视银行信息披露尤其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增强社会公众和市场对金融机构及监管者的监督

只有金融机构进行良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才能准确了解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成为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首先,要规范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其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评价体系,培育市场化的专业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减少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监管当局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监督。第三,建立以内部控制信息为核心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篇2

1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就是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现实金融活动不是简单的由金融机构给实体企业提供贷款这一单项的资本运动过程,而是受信贷款的实体企业之间又相互占用金融企业的资金,这种资金连锁运动的过程就是复杂金融过程。其金融风险度和管理的难度会更大。我国是世界制造业大国,国际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和兴风作浪所带来的金融动荡必然会伤害我国的实体经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根本解决金融危机的体制机制和技术方法。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经济体出现了金融创新理念,其无节制地运用金融扛杆,从根本上说,是无限度地放大债务风险价值,造成经济泡沫,以致发生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

2投入产出技术及在我国的研究状况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科学发展上有一个重要的动态,就是各种自然科学突飞猛进,尤其是计算机科学的发展,产生了网络科学、云计算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交叉科学。数学作为研究客观世界中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在许多科学研究中起到支撑和基础作用,是打开通往成功之门的钥匙,我国大学生考研中有一句名言:“得数学者得天下。”但在数学的应用中有很不和谐的一面,比如投入产出技术在经济管理方面对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成果没有很好地应用和保护,有些甚至被抛弃,比如在税收征管和金融风险管理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做着加减乘除的运算,但在理论研究中却滥到无法形容的程度。在此提出以引起教育和科学界的重视。投入产出技术最早产生于前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中央统计局曾经编制了1923—1924年国民经济平衡表,其中就有了投入产出方法的直接消耗和间接消耗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俄国数学家瓦西里列昂节夫从前苏联移居美国后提出了投入产出方法[1],其研究成果于上世纪30年代在美国成型,被称为“投入产出技术”。1973年因在此领域研究的贡献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方法是把一系列内部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投入(购买)与产出(销售)去向排成一张纵横交叉的投入产出表格,根据此表建立数学模型[2],计算出直接消耗系数,根据直接消耗系数计算完全消耗系数进行平行结转,据以进行经济分析和预测的方法[3]。上世纪50年代以前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应用投入产出方法,投入产出方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主要应用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军事系统。投入产出技术在我国的广泛传播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兴起[4],主要读物有陈锡康、李秉全编著的《投入产出技术》和柴作楫、孙恒志、俞文华编著的《投入产出法入门》。之后我国政府要求各级国民经济计划部门编制各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入产出表”,但很多地方政府都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在企业管理方面,这种很有效的微观经济管理方法在具体的企业经营管理上一直没有引起重视和广泛应用。笔者于2007年应用该技术的平行结转计算方法在中石油兰州石化集团公司调研并探讨了石油化工企业的成本计算、所得税计算、增值税计算和消费税计算的数学模型,写作完成了《投入产出技术在石油化工企业纳税评估中的运用》论文,该论文获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教育培训科研课题三等奖,2010年5月在《财会研究》发表了《投入产出方法在企业计划管理中的应用》论文,2010年10月在《财会研究》发表了《投入产出方法在大企业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研究》论文,首次提出应用投入产出技术进行复杂制造业大企业纳税评估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2011年笔者在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又进行了调研,使用逐步结转运算方法建立了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的成本计算、所得税计算、增值税计算和资源税计算的投入产出数学模型,这种逐步结转运算方法对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进行成本计算的数学模型是对投入产出技术的创新发展。2017年又分别在《天水师范学院学报》第4期和《兰州工业学院学报》第6期发表了《基于投入产出模型的复杂制造业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和《基于投入产出模型在复杂制造业大企业纳税遵从模型机制中的应用研究》等论文。这种模型极具税源管理的个性化和纳税评估的联评机制,能极大地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节约行政成本。但这种非常科学的管理方法在我国税务部门和企业没有推广应用,在国际上“自由经济思想”出现以后,这种技术方法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投入产出技术管理经济的方法逐渐被人们淡忘了。

3应用投入产出技术建立金融风险管理的模型机制

3.1理论依据

在金融领域,从这些年来历次世界金融危机的本质和根源上看,有一个共同特征是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负债规模大于资产规模,这是西方新金融理论体系下产生的“金融创新”理念的结果。当金融危机发生以后,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是政府出面进行财政注资救市。这种情形在我国的金融企业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是不可能发生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进行,各金融企业的利率开放,在复杂金融过程中很有可能形成由于供应链断裂而发生金融风险。实践证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效防范和管理金融风险的机制。那么,有没有解决金融风险的良方呢?把金融资本从投入和产出这两个最直观的经济联系来思考,就会给金融资本的流动设定了一个能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的依据,进行这种定量分析,就是把投入产出技术科学地应用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在金融管理中使用投入产出技术,就能够为金融资本的投入和产出建立科学的内在联系,即在这种联系下,金融市场的信贷规模是按贷款额和实体经济的利润率环境下可实现的新增社会财富即企业利润的量来决定的。这就把银行的贷款规模建立在了具有一定财产作保证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任意放大债务规模。金融企业的“投入”是金融企业货币资产的输出,即对外发放的借款额;金融企业的“产出”是金融企业所输出的货币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这个经济利益是借款本金和利息。金融企业家也存在着以最少的货币投入取得最大限度的货币产出的需求,但这种货币产出不是无节制的,因为利息是实体经济利润的一部分,即银行利润是产业工人新创造价值的一部分,货币本身不会带来新增的价值,只有当它和实体经济中的产业工人这个劳动者结合起来的时候才能带来新价值即国民收入,一个国家一年的国民收入即是这个国家当年新创造的财富,如果这个国家的举债规模超过了它当年的国民收入则该国的信用就出现了风险。发生在2009年的“冰岛国家破产”说和2010年的“欧洲债务危机”的实质就是这种原因。这就是说,金融资本的投入和产出也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就是金融资本投入产出的数学模型。因此,应用投入产出技术来进行金融风险管理,就能使金融资本的运转走上稳建和谨慎的道路,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当然,这种金融风险管理技术是在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的背景下,服务于传统产业的金融机构所适用的金融风险管理技术。进入新世纪以来,已经出现了“新经济”形态,这种新经济是指创新性知识在知识中占主导、创意产业成为龙头产业的智慧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是建立在信息技术革命和制度创新基础上的经济持续增长与低通货膨胀率、低失业率并存,经济周期的阶段性特征明显淡化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新经济的实质,就是信息化与全球化,新经济的核心是高科技创新及由此带动的一系列其它领域的创新。这种以创新、创意和智慧为龙头产业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主要是“轻资产“,大多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经验、规范的流程管理、治理制度及与各方面的关系资源、资源获取和整合能力、企业的品牌、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对金融机构服务于这些企业的金融风险管理不能象服务于传统产业的那种模式确定“金融投入”,这类企业的金融产出的设计由于没有行业利润率,要对其利润进行事先评估,根据评估的利润效果来计算“金融投入”。这也就做实了金融服务于“轻资产”企业的货币投入。所以,这种金融风险管理的模型机制在当前大力发展创新型社会的情况下,其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管理就更具有科学意义。即应用投入产出技术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促使我国真正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要彻底解决金融风险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就不能不重视瓦西里列昂节夫创立的投入产出模型,按投入产出模型来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就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例如2007年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如果“两房”公司在当时美国房地产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其行业利润率就会很低或是负数,这种情况下在该领域发放的贷款按“投入”和“产出”的思路来分析则投入明显大于产出。因为这个产出是整个房地产行业贷款资金运转的结果,由于利润率为负数,这些资金运转产生的资产额必然会小于当初的贷款额,即“金融产出”小于“金融投入”,这就是“金融风险”。当然,在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思维的作用下,两房公司不可能按照“投入产出技术”的方法、思路来进行风险管理,那么2007年那样的次贷危机也就不可避免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好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投入产出技术”的应用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3.2模型机制的建立与应用

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机制的研究是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选取实体经济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项目;并且,这些经济实体内部之间相互占用金融企业的资金,这就符合复杂金融过程的特例。模型的建立是按投入产出技术建立金融企业资本投入产出模型表[5],采用平行结转运算方法[6]。第一步:建立金融企业资本投入产出表;第二步:计算出金融企业资本直接消费指数;第三步:按照金融企业的特点设计风险警戒线,通过平行结转运算计算出“风险信用指数”和“各行业金融产出额”,建立金融企业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第四步:根据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中的风险信用指数进行风险信用评估与管理,并提前做出控制、预警、决策和处置方案。按照投入产出技术设计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关键是把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保守地估计为零,这种机制可以保证金融企业的贷款在出现风险时能最大化地回收。把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作为金融企业的投入,根据投入产出的理论依据,金融机构为防止破产,必须要保证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业务的实体企业的资产不能低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即实体企业的资产在模型表中称为“可担保资产”,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发放的借款称为“贷款投入额”。由于所有者权益为零,所以,“可担保资产”就等于“贷款投入额”。“可担保资产”总额是金融企业贷款风险警戒线,表示贷款如果发生意外无法收回实体企业破产清算时,银行保证最大回收的资金。“贷款投入额”是金融投入,它不能大于“可担保资产”。显而易见,金融机构按这种机制进行货币投放是符合金融市场规律的。同时,也是谨慎、稳健的金融体制。金融企业放款以后,要收回货币,收回的货币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这就是金融产出。考虑到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是“零利率制”。另外,有些实体企业如果利润率为负,即发生亏损时归还贷款就有困难。因此,在设计金融产出时,以实体经济的行业利润率乘“可担保资产额”,计算出实体经济利润额,再和“可担保资产额”相加,计算出“行业资产产出额”。按上述技术建立“金融机构资本投入产出表”。再按投入产出的技术方法进行平行结转运算,计算出“信用风险指数”,并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提前做出控制、预警、决策和处置方案。由于篇幅所限,其运算过程简略。通过平行结转计算后,其行业金融产出额小于贷款投入总额,就是产生了金融风险。除商贸业和交通运输业外,其它行业的金融产出都比贷款投入额或可担保资产的数值小,而且金融产出总额也小于贷款投入总额,很明显这就是很严重的金融风险。从计算出的风险指数可以看出,其和“按行业计算的单位贷款产出额”的数据一致。再按信用等级评价,则制造业属四级不良信用等级,矿产业属三级不良信用等级,房地产业属二级不良信用等级,而商贸业属二星级优良信用等级,交通运输业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该金融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一级不良信用等级。控制、预警和处置的方案是努力紧缩房地产业的贷款;同时,帮助矿产业积极收回制造业和房地产业占用的资金;另外,帮助制造业积极收回房地产业占用的资金,这样就可以规避金融风险。现假设,在银行资金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缩减房地产业的贷款2000万元,增加到矿产业,同时帮助制造业收回房地产业占用资金300万元,帮助矿产业收回房地产业占用资金400万元,完成了上述贷款结构的变化工作以后,则该金融企业就不会发生金融风险,也就不会产生金融危机。这个变化了的金融投入产出计算过程在此省略。用投入产出技术构建的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机制把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建立在具有一定资产作保证的基础之上,不是任意放大债务规模;并且,所使用的平行结转运算方法把各产业部门之间存在相互占用金融企业的贷款和当某一个产业部门发生亏损而可能发生潜在的金融风险这种复杂金融过程的内部联系都揭示出来了。这就避免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比如房地产业发生了亏损,矿产业和制造业盈利,它们都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房地产业占用银行贷款规模最大,房地产业还占用矿产业和制造业的资金,表面现象矿产业和制造业由于盈利而没有金融风险,但通过投入产出技术建立的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模型运算,这三个产业部门的“各行业金融产出额”可能会小于“可担保资产额”,则表明出现了金融风险。这是由于房地产的不良贷款引起的各产业部门相互占用资金造成不良资金连锁反应形成的潜在的金融危机。这就从根本上反映和揭示了金融企业某些环节出现问题就会造成金融危机并带来经济危机的根源和机理,证明运用投入产出技术进行金融风险防范与管理是十分科学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美]瓦西里列昂节夫.投入产出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

[2]联合国计划统计局.投入产出表和分析[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1:42-61.

[3]陈锡康,李秉全.投入产出技术[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3:3-4.

篇3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 但是广大农民及中小企业却出现难于从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资金的现象, 资金的缺口逐渐扩大,现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营运机制无法满足多元化经济主体发展的资金需求, 民间融资这种有效配置手段刚好弥补了市场空缺, 这是适应经济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

民间融资处于我国宏观调控及金融监管之外,是我国监管的薄弱领域。现阶段,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多元化的强劲需求下,民间融资以手续简便、利率弹性大等优势,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在民间融资的不断采用和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享受了其种种优势带给整个经济社会以及企业的益处,同时,潜在的种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我们面前。想要继续采用民间融资这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这些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7日,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此文件被视为我国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该项管理办法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思考。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分析

当前,国家经济的大背景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央行紧缩银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日益紧张,中小企业融资难一度成为热点话题。民间融资的出现及不断活跃,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曙光,社会各界均寄希望于民间融资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方式呈现多样化,表现出与过去不一样的特征,过去参与民间融资的主体比较单一,多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体,而现在则多是由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参与,民间融资的方式也发展为“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间融资”等几大类。民间融资实现资金融通的媒介多是 “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进而形成了一种用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分析评价体系的现象。民间融资能够达到“短、快、灵”的标准,当借款者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标准时,民间融资就会成为他们解决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方式。

然而,随着民间融资的不断采用,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包括资金流向高风险产业会带来系统风险、借贷法律手续不齐全易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随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升民间融资成本必然上升。

浙江温州民间资本丰富,是我国民间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是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它的高速增长,是在正规金融机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依靠民间资本实现的,其民间融资市场十分活跃。近几年,为温州中小企业的生存及温州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但从2011年3月起,温州的民间资本市场出现了大问题,温州的中小企业主“跑路”风潮不断,包括三旗集团、江南皮革、波特曼以及温州最大眼镜商信泰集团在内的近百家企业主外逃了。这一事件,引发了各界对民间融资方式的思考,民间融资亟待规范的事实得到了国家高层领导以及温州政府部门的充分重视。

事实上,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出台之前,温州市政府对规范民间融资方面也是采取过措施的。2011年8月9日,温州市曾出台了一份《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明确了今后政府部门管理民间融资要采取“连堵带疏”的措施,关于“堵”的方面,是指禁止一切地下钱庄的开设,如经发现,即刻取缔,并且追究开办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疏”的方面,是指密切关注民间融资的新动向,加强规范和管理,约束私立学校、民营医院、房产公司等在民间进行的融资,对于确实需要向民间融资的,倡导事先订立要素齐全的借款合同,并且要在法律许可的利率范围内收付利息。但此项文件似乎并未起到实质性的规范作用。

二、《意见》出台的影响

《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最大影响是具体明确了民间资金的多种流向,使民间资金投资渠道“阳光化”。

(一)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意见》原文所述如下: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资流向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企改制重组。

当前,民间资金主要被中小企业主用于房地产等能迅速获得暴利的领域,真正用来做实体经济的少之甚少,这不仅给民间资金带来了高风险,也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实体经济,相信以后会不断有扶持政策出台,从长远来看,民间资金投资实体经济不仅安全性高,而且还可能从中获得较高收益。

篇4

美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宏观审慎方面,不管是分业监管模式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到位的缺点。拿发生危机的美国来说,对于不断创新的金融衍生品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并不能消除系统性风险。在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给贷款人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并没有对贷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收入高低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不考虑由此带来的后果,只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停的为贷款人发放贷款。此时,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宏观上并没有对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给次级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进行制止,没有对其实施适当有效的监管。当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时,会有评级机构对特殊目的公司SPV发行的债券进行评级,因为评级机构是商业性质的,况且美国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因此评级机构对发行的债券基本上评级在当时良好的经济条件下的评级都是优等级的,这样投资者会认为这种债券的风险很低,从而放心购买。这些次级抵押贷款债券之所以能够广泛流通,还有信用增级机构对发行债券的机构进行信用担保,如果一旦住房贷款人没有办法偿还住房贷款时,投资者购买的债券就会因此跌价,而此时信用增级机构就会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因此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认为这种债券还是值得购买的。但是评级机构以及信用增级机构在美国并没有机会对其进行严格的金融监管,因此美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出现了空白,造成了宏观金融监管的不到位。

二、金融衍生品过度创新增加系统性风险

全球化的过程中,金融行业越来越趋向于融合更趋于一体化,金融体系的复杂性也越来越强。在美国这样一个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它的金融创新是不容忽视的,由此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样也不容忽视。我们知道从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成为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再后来衍生出来的资产支持债券ABS,由MBS和ABS发展而来的担保债券凭证CDO,再到后来的信用违约掉期CDS。从这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产品创新越具有规模。规模越来越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越来越大,一方面就会增加金融机构本身的操作风险,同时产生了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在2001年到2007年期间,全球的次级抵押贷款,债务担保凭证CDO和信用违约掉期CDS的规模分别扩大了2.4倍、98倍和300倍。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金融衍生品工具的发展是不断增长的,规模也壮大了很多,但也无限增加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许多这些金融衍生品是由少数几个大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使机构的风险集中在少数这些大机构,这又进一步的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

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资本充足率及以上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计算,金融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将在经济繁荣时期放松,在资本充足率体现上面,繁荣时资本充足率的制定会相对低点,银行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来进行信贷方面等有所作为,而银行投资扩大行为和信贷供给扩大行为又会进一步拉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无形中又放大了经济的波动,使得经济更趋向于繁荣;反之,经济衰退时就提高资本充足率,就会进一步加深经济的衰退。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还体现在公允价值会计上面:具体可以表现为,当金融机构所拥有的资产价格在市场上的价格下跌时,而作为公允价值会计方面,就会引起这个金融机构的整个市场价值也跟着下跌,对于投资这个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者就会抛售持有的这个金融机构的股票,而投资者的大量抛售行为又会进一步使得股票的价格下跌,同样在公允价值会计上面,又会进一步使得资产的价格更进一步下跌,如此一来就会形成恶性的循环,造成经济的大波动;反之当金融机构持有的某项资产价格上涨时,公允价值会计也会使得金融机构的整个市场价值上涨,同时也会形成良性的循环,经济的波动在无形中被放大。此外,我国的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在文章中提到过信用评级问题、定价模型等制度也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这些具有顺周期性的金融监管制度与资本充足率和公允价值会计计算一起扩大了经济和金融的原有的波动性。从这个方面来看,在表面看来非常繁荣的美国经济来说,因为存在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所以在金融监管方面过于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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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海外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解决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风险保障这两大“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进行战略性安排,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 “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从投资目的上看,“走出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市场开拓、技术和品牌获得以及劳务输出四种类型。其中,资源开发型投资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局面、保证工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对这类投资提供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资源开发业的投资。由于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等。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从而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勘探开发境外石油、天然气、木材、矿产等国内短缺资源的企业,其自产产品运回国内,国家应当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其他类型的投资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点应当放在带有国际合作性质或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上,优先考虑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大宗物资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对于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投资项目,则以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要求其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境内外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传统的设备、技术、现金投资外,逐步出现了并购、参股、换股或BOT等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2005年,我国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可将其优势与国外企业的强项相结合, 形成协同优势;或通过并购获得带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 包括具有特殊价值的人力资源和专有技术等。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国并购往往会涉及巨额资金筹集,不仅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也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获得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培养更多的世界级跨国公司,我国应当将跨国并购列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励。对于采取现金并购方式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为其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外汇管理部门则适当放宽外汇汇出限制,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对于采取股票置换、资产折股等其他并购方式的,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我国还要大力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积极开展银企联合或战略合作,鼓励企业采取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杠杆收购、海外存托凭证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减少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赖。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境外企业出现“融资难”既有自身的原因,也与东道国投资环境欠佳有一定的关系。截至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还不够成熟,金融市场欠发达,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国企业在当地很难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规模。从发展趋势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的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为进一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鼓励企业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我国应当对这些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和双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问题,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为保证海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企业“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海外投资法》应当对中国海外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金融支持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恶性竞争。此外,《海外投资法》还应明确海外投资监督制度,对企业“走出去”以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项目的成功率、境外企业的存续率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监管重点是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责任制度和健全考评、评价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等问题。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变,外汇局应当在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汇和汇出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企业合理的业务需求。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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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投保险网讯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即将出台。

    《办法》拟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除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拟明确,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除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办法》拟规定,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异地经营险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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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40-05

一、引言

本文认为CEPA金融领域合作沿用GATS模式,在伊始及合作的初始期,有其审慎性的一面,但随着CEPA金融合作融合的加深及其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需求,GATS模式有其局限性。欧盟金融融合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经验可以成为CEPA金融融合进程的借鉴;欧盟经验的借鉴,必须考虑“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区域金融融合的独特性。本文的目的即在于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制度环境与现实需求

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在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下继续推进,促成了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的潮流,同时构筑了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制度环境与现实需求。

首先,《基本法》遵循《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构筑了处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经济关系的基本框架,即“一国两制”,并在第五章就香港经济、金融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外汇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规定,港元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地位、现行发钞机制保持不变,港币自由兑换、资金自由流动、不实行外汇管制等等。规定构筑了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与政策框架”,奠定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需求的制度基础。

其次,CEPA沿用GATS模式构筑了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领域“相互”开放的双边框架。尽管学者对CEPA的性质意见并不统一,但CEPA沿用GATS模式处理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领域开放合作的特征是明显的。特别是在主体文件中,如同GATS一样,CEPA亦先就金融服务领域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概述了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的义务,而将双方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开放承诺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确①。2004年10月27日CEPAⅡ在香港签订,并同样以附件3的形式对金融服务承诺予以修订。2005年10月18日CEPAⅢ的签订亦采用相同方式。如同世界贸易组织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离不开对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法律、成员方国内审慎监管法律等的协调,沿用GATS模式的CEPA进程亦提供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潜在需求。

其三,两地金融主管当局在《基本法》、CEPA框架下对金融融合、金融监管法律关系进一步进行了阐述,成为两地金融融合的具体指导,为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实践可能。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元在“英伦银行研讨会”上,在阐释“一国两制”原则的基础上将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概括为:“一个国家内,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下的两种货币、两个货币制度以及两个全融当局之间的关系。”①并进一步提出处理两地金融关系的“七项原则”。②1999年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任志刚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九周年‘认识一国,体现两制’研讨会”进一步就“一国两制”及香港的金融自进行了阐释。2003年8月香港金融管理局与内地银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就加强双方监管合作、信息交流进行初步规定。

三、CEPA金融融合制度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局限性

1.GATS是WTO框架下旨在促进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多边协议,其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作用仅在于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关的领域,如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方面,对于准入之后的持续性监管法律制度较少涉及。CEPA在金融服务领域同样更多的关注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局限性使得持续性监管的合作仍然停留在签署备忘录的层次上,未能与CEPA实施区域金融进一步融合的目标相适应。

2.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S处理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基于推进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多边政治经济利益冲突的现实考虑,两项原则及其例外规定是适当的。但国民待遇原则强调“内外一致”,最惠国待遇强调的“外外一致”,并未能协调消除合作国家间的金融监管法律差异。对于区域金融融合的合作而言,差异的金融监管法律仍然会阻碍合作目标的实现。如欧盟金融融合实践中,1977年第一银行指令颁布前,采用的即是国民待遇的作法,该作法并未能有效的实现银行业“设立提供服务的自由”。因为“即使每个成员国能非歧视地适用法律,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差异性并没有消除,从而共同体内市场的分离性仍然存在,即有多少成员国就有多少市场,而这与建立欧共体内共同金融市场的目标是相违背的”。③

3.处理多边关系的GATS模式是多边讨价还价的结果,其固然可成为处理双边金融服务贸易的参照。但多边关系中的讨价还价,由于利益的多样性与难与调和性,往往使得各自约束承诺的作出并未从“经济”的角度去考虑,而仅仅是出于“商人本性的讨价还价”。④因此多边自由化的措施,是否反映真实的区域金融融合及监管法律协调的需求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香港与内地而言,一国两制的框架、地域的毗邻及其天然的亲缘关系等等。

显然,CEPA下内地与香港金融的融合沿用GATS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的模式并非尽善尽美,随着内地与香港金融的融合的深化,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日益成为深化合作的迫切需求时,CEPA进一步促进金融融合的目标、手段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区域金融融合典范的欧盟,其借助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推进金融融合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四、欧盟区域金融融合进程中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

欧盟在区域金融融合进程中,通过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单一内部市场的建设上取得了突出成效。以银行监管法律协调为例,欧盟通过颁布一系列指令,对资本充足、并表监管、大额暴露等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协调。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与欧盟金融融合建设进程相得益彰。一方面,内部单一市场的建设不断拓宽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需求,另一方面协调的金融监管法律又促进了单一市场的建设。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植根于欧盟金融融合进程中,设计了良好的协调保障机制。

(一)欧盟基础条约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基石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由欧盟基础条约予以保证。首先,《欧共体条约》①对四大自由的规定,尤其是对设立与提供服务自由的规定,为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保障四大自由及后来单一内部市场目标的约束下,对有可能阻碍目标实现的金融监管法律差异进行协调,是协调的根本目的所在。其次,《欧共体条约》第二编第三章对法律近似化专章予以规定,特别是第94条依据共同市场的要求明确“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的提案以全体一致同意通过指令,以使各成员国的对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转发生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各项规定趋于接近”,从而为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良好的依据。《欧共体条约》第3条亦明确规定,为了达到本条约所确立的目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表,共同体的活动应包括“在共同市场运行所需限度内,使成员法律近似化”。将法律近似化作为欧洲共同体的重要活动之一。欧盟基础条约的规定以目标指引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并对其进行具体规定,为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成功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良好机制保证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成功在于其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的精巧设计。欧盟金融(银行)监管法律协调最初采用“全面协调”的原则,追求的是“通过对各成员国银行业法规的‘完全的统一’来实现共同体银行业一体化”。这一协调原则集中体现在欧盟银行业法律协调的早期成果1977年《第一银行指令》。由于银行业的特殊地位及其各国银行业法律的差异,追求“完全的统一”式的全面协调,并未能很好地推进欧盟金融融合的建设。1985年《关于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在描绘欧洲单一市场蓝图,列举建立单一市场所必需的指令时,摒弃了“完全统一”的一体化主张,确认了在关键领域,如金融监管等方面,运用“相互承认”、“最低限度协调”二项原则来促进欧洲金融市场的一体化。1989年的《第二银行指令》在银行业法律协调中确认以上两项原则,并成为了欧盟银行业监管法律协调的基本原则。相互承认原则以尊重成员国法律为前提,每个东道国把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视同于本国的规定,从而避免了东道国通过适用本国法的不同规定而限制成员国、信贷机构的准入,扩大了银行业的开放。单一银行执照和母国监管原则是相互承认原则的具体体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对银行业的“重要规则(essentiall rules)”进行协调。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以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以单一执照、母国控制原则为具体体现,辅之以欧盟立法的两项基本原则――附从原则(subsidarity)与适当原则(proportionality),构筑了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的完整体系。自《第二银行指令》以来,欧盟依托精巧的协调原则,客观上降低了对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需求,从而加速了金融业的一体化进程。

(三)欧盟的区域立法工具体系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工具保证

欧盟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基本渊源和派生渊源。基本渊源由欧盟的基础条约及后续条约组成,如《罗马条约》等。派生渊源由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构成。条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可以在所有成员国中直接使用,无需经各成员国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转换程序或批准方式使其成为其国内法。指令对特定成员国有约束力,要通过成员国国内立法程序转换成为本国国内法。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上,尤其是欧共体立法程序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决定对其指明的对象有约束力,既可以对成员国作出,也可以对公民或个人作出。欧盟基础条约提供协调的总体框架与目标指引,作为基本法律渊源,为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如前述),欧盟的派生渊源,则以其完善的、多样化的工具体系在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中起主导作用。与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结合,指令最终成了实现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的首选。根据《欧共同体条约》第249条第3款规定:指令对与其所指称的成员国,就其所欲达到的目标具有约束力,但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达到指令目标则由成员国自行选择。因此,指令的方式是一种体现“软法”“软法(soft law)是用来指称没有法律效力,但有实际影响的规则,是与“硬法(hard law)”相对的一个概念。本处用来表示欧盟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协调中协调效力架构及注重灵活性的考虑。方式的协调,较好的平衡了金融融合与成员国间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及利益所在。以银行业为例,欧盟建立制定了大量的指令,涉及设立和经营业务、资本充足与清偿比率、并表监管等多方面,通过该指令确立了银行监管法律协调。

(四)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良好组织保障

莱姆法路西框架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新系统,是以亚历山大・莱姆法路西为首的欧盟证券市场监管哲人委员会(Committee of Wise Men on the Regul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Markets)所倡导的欧盟证券市场监管协调立法框架推广至银行、保险业监管立法协调的成果,是对原有协调机构的整合、改造与突破。莱姆法路西框架包括四个层次的协调机构,第一层次包括欧洲经济与财政部长理事会(ECOFIN)、欧洲议会(EP)、欧洲委员会(EC),主要是进行框架原则性立法,仍由EC提出立法建议。第二层次包括,欧洲银行业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欧洲证券委员会、欧洲金融集团委员会,委员会由成员国财政部高级代表组成,主要是“确定、建议和决定有关对第一层次指令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三层次包括欧洲银行业监管者委员会、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各委员会由成员国各监管当局、欧盟相关机构等高级代表组成,主要是加强成员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保证统一实施第一、二层次立法。第四层次即执行层次,为各成员国包括成员国监管者具体实施欧盟指令、条例,欧洲委员会也担当监督、促进实施的责任。

莱姆法路西框架四个层次的架构,奠定了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的莱姆法路西程式(Lamfalussy:Process),即四层决策法(A Four-level Approach)。由第一层进行框架性立法,协调立法原则,第二层次关注技术性问题,制定第一层次协调立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层主要是“在准备实施欧盟指令的技术性措施,及准备促进欧盟监管合作和监管趋同的措施中为欧盟委员会提供专家意见”。第四层次由欧洲委员会协同成员国、成员国监管当局等实施欧盟立法。四层次立法中,主要是以欧洲理事会或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颁布指令的方式进行协调立法。

(五)欧洲法院是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司法保障

欧洲法院在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中起重要作用,在欧盟基础条约对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作初步规定后,欧洲法院不仅在实施中起到了统一解释、促进实施的作用,而且通过法院的判例,进一步拓展、完善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原则。如欧洲法院在Van Gend en Ioosep案中,第一次阐述了欧盟法直接效力的含义,而相互承认原则即源自于欧洲法院1979年对Cassis de Diion一案所作的判决。①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阐释与发展是由其自成体系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的,如《欧共体条约》第230条规定的合法性之诉,第232条规定的不作为之诉以及第234条规定的预先裁决程序等等。由欧洲法院根据《共同体条约》的基本精神,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解决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法两种法律制度冲突的基本的框架原则,以及部分调和了欧盟成员国法之间的冲突,从而扫除了共同体法直接适用于成员的障碍,为法律协调奠定了基础。

在推进欧盟金融融合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既是作为金融融合的工具,同时也是一体化的客体之一,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特征了是明显的。欧盟以基础条约规定的建立欧盟共同体内部市场的目标为指引,以基础条约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规定为约束,借助良好设计的协调原则,以超国家性的欧盟次级立法为主要协调工具,辅之以协调机构、程序的优化及其司法保障体系的构建构筑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在推进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中的成功作用。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CEPA进程中内地与香港金融进一步融合(一体化)的借鉴。

五、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

(一)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借鉴欧盟经验的难点

其一,欧盟成功经验的保证在于欧盟基础条约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规定的效力上。欧盟基础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其对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规定为成员国创设了国际条约上的义务。这是欧盟成功协调的源泉所在。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应该选择怎样的“基础条约”,显然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借鉴欧盟经验的难点之一。

其二,《基本法》为处理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规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政策框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是否是对此基本制度的侵蚀。即如何处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与“一国两制”的基本关系,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借鉴欧盟经验的难点之二。

以上两点难点,其实质亦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深化的基础所在。《基本法》及其CEPA所构筑的基本框架,从国内法、“国际法”的层面规定了两主体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基本法律地位。《基本法》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香港的特别行政区的主体地位及政治、经济、金融、司法等基本制度;尽管CEPA国际法层面的意义仍有异议,但内地与香港同为W'TO成员,其遵循WTO原则规定是符合逻辑的。内地与香港关系的独特性,从某种程度提供了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双重保证。源于内地与香港关系的独特性,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一体化)需求强烈,建立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的共同市场,是一个国家内优势互补的自然发展。

(二)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路径选择及其完善

内地与香港政治经济关系的独特性为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亦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路径选择的约束。因此,以《基本法》构筑的基本法律政策框架为依据,考虑如何以CEPA阐释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的独特性,以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促进共同市场建设,应是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路径选择及“基础条约”之所在。显然,从CEPA的原则规定可以看出CEPA考虑到了这种独特性。但如本文前述,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在内地与香港金融进一步融合进程中存在局限性。考虑内地与香特性,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路径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应着重考虑的是以下五个方面的改进加强:

其一,考虑CEPA目标的扩展,将金融融合或建设金融服务的内部共同市场列为其目标之一。诚如前述,目前CEPA的目标仅限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未能考虑到同为一国家、地域、文化等毗邻及天然亲缘下,内地与香港优势互补的自然发展,应该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广泛的适当的目标不仅是指导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依据,而且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最大功效亦在于以协调的金融监管法律促进内地与香港金融融合建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展CEPA的目标,以便利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实效的取得,尤其是CEPA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①金融融合的一种示范作用。

其二,以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结合GATS模式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构筑适合内地与香港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原则,逐步推进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一国两制”是实施最低限度协调与相互承认原则的天然基石,是一个之下构筑金融服务的内部共同市场的需要。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的最低协调可以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会员的监管规则为考虑的基础之一,适当考虑内地与香港的特殊性。在诸如并表监管、资本充足等金融监管法律中首先实现最低限度的协调与相互承认。在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差异较大的领域,可暂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处理。香港金融监管法律较为完善,内地自加入WTO后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定也更加具有国际化的视野,特别是在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对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会员监管规则的借鉴日益加速。内地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法律协调的将会促进内地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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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本质上是理论危机,是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危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实质反映出了监管缺失是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的最重要风险,而金融监管的缺失又源于缺乏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持。回顾百年金融发展史,金融监管理论落后于金融监管实践的要求。截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占主导地位的核心理论。从强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看,金融监管无一例外是应对金融危机的直接产物,往往是危机后金融监管各种假说和流派相继出现,其滞后性显而易见。而分析既有的金融监管理论,无论是公共产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监管的“利益冲突论“”寻租理论“”道德风险论“”监管失灵论”等“监管捕获论“”成本论”也对政府的监管效应提出质疑。而在监管的完全性上,金融监管理论一直脱胎于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经济学原理,只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特殊影响,却往往忽略了对金融活动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特殊性的研究,对金融体系或金融活动本身的风险关注不够,比如对高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问题,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那些虽无银行之名,但却行银行之实的影子银行体系(克鲁格曼,2008)带来的风险如何监管,事实上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也是导致这场危机的主要原因,在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交易工具虚拟链条无限延伸中,影子银行系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上,如何化“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使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摆脱危机导向的轨道,逐渐提高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摆脱从惨痛的经验教训中才能获得前行的动力的魔咒,建立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理论是摆在金融理论工作者面前的紧迫任务。 

二、迅速走出市场原教旨主义“监管理念迷失”的陷阱 

凯恩斯在他的著名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结尾部分写道:“无论祸福与否,世界始终由思想统治。”这句名言精辟地阐述了秉承什么样的经济金融学思想的重要性。市场原教旨主义强调个人自利行为的合理性和自由放任的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对市场机制的顶礼膜拜,迷信市场是万能的,可以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政府以任何方式的干预。在金融领域,市场原教旨主义表现为有效市场假说,即金融市场完全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与决定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基于有效市场假说,在金融监管上主张和放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衍生产品等所谓的创新产品不受监管的无度虚拟化,完全理性人基于完全市场信息能够无偏地反映市场价格,其无限套利行为使市场自动实现均衡。具体表现在:第一,认为市场价格是正确的,可以依靠市场纪律来有效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第二,认为问题机构会遭受破产清算实现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第三,对金融创新不需要监管,市场机制自动淘汰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治理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开发风险过高的产品,信息充分的消费者理性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对金融创新是否创造价值的判断,市场优越于监管当局,监管可能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然而,个人理性之和并不能导致集体理性之结果,萨缪尔森将其概括为“合成谬误”。而博弈论将其称为“囚徒困境”。纵观金融监管理论演进与金融监管实践发展的历史,在市场原教旨主义理念的羁绊下,在稳定与效率的抉择中,金融监管一波三折,每当经济金融剧烈波动甚至发生金融危机之时,金融监管才被重提和加强,一旦经济金融回复平稳,金融监管就又被遗忘或弃之一旁。回顾左右金融监管与不监管的经济基础理论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放任经济自由主义一直都是西方世界指导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尽管中间穿插着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和其他的针对市场失灵而主张的政府干预理论,但主张市场可以自动平衡的完美市场经济假说始终占据统治地位,成为放松监管和不监管的理论基础。美国监管当局正是在市场原教旨主义理念的支配下,在意识观念上过度迷信自由市场是万能的,因而造成实际行动中有效的金融监管的缺失。 

反思金融危机,未来金融监管向何处去,是重蹈历史覆辙,回到市场原教旨主义那里去,还是居安思危,始终坚持适度监管不动摇,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 

三、探寻科学界定市场和政府干预边界的理论与实践突破口 

值得肯定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开始动摇了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权威地位。行为金融学是运用心理学、行为学和社会学等研究成果与研究方式来分析金融活动中人们决策行为的一门新兴的理论学科。该学科以真实市场中“正常”的投资者为理论基石代替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理性人”原则,结果表明现实市场不完美,有效市场假说不成立;现实市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和有限套利,使证券价格达不到理性均衡水平,因而市场不能自动实现均衡。具体表现在: 

第一,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中存在着欺诈,消费者可能购买了自己根本不理解的产品,比如迷信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受其误导,表现出非理性行为,成为“庞氏骗局”中最后跟进的“傻子”。 

第二,从微观层面看单个金融机构是审慎理性行为,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反而可能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比如混业经营模式下,单个金融机构来看是理性的风险分散行为,但如果很多金融机构采取相同的混业经营行动,类似的风险敞口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即个体理性不意味着集体理性。 

第三,市场纪律不一定能够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比如华尔街奖励短期财务业绩的扭曲的激励机制和鼓励冒险的高管薪酬制度,促使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高管们铤而走险,进行过度的投机交易和追逐短期的高额利润,助长了高管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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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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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其实是维持市场竞争公平和有序化的两个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运转的有序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让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会计准则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帐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相关部门在会计准则上于2006年颁发出台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新会计准则是对旧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改革,对旧会计准则中的很多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系统的规定,比如说在资产减值的完善上,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新会计准则在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下,已经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规范和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将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将会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全球化发展,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波及全球范围的几次大型金融危机中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1)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具有独立性的。(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主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让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促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既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又有着很明显的区别,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促进自身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的和平稳定,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产的合理流动,逐渐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马飞.会计准则国际化对银行监管的影响[J].南方金融.2005(10)

[2]甘文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关系问题探讨[J].河北金融.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