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0 15:57:2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医疗机构年度总结,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186-02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现,缓解医疗保险基金压力,探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是摆在医疗保险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笔者对近几年来部分城市试行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费用控制指标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是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多层次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建立,可以在维持原结算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医疗保险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从而既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取最大利益的卫生服务,又可以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减轻参保人的负担,使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分析
(一)总额预付结算办法
总额预付结算办法是先在一个统筹地区内确定总额预付额度,再根据各医疗机构承担的定点医疗服务任务,将预付总额分解到各医疗机构。总额预付结算办法的应用对门诊可采用按人均医保费用的定额结算方式,对住院可采用次均医保费用的定额结算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1.门诊费用结算方法
目前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大量的门诊分解处方现象,出现年门诊次均费用下降而总费用和人均费用大幅上升的情况。本人建议按照不同等级的医院分别制定人均门诊医保费用定额,超出定额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共同负担。该人均费用定额可由上年度某一级别的所有医院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除以门诊不重复人数得出。该方法有以下优点:(1)由于人均定额无法人为分解处方,真正起到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2)医疗机构的级别由省卫生厅认定,按不同级别制定定额具有横向可比性和客观性;(3)在参保人员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有利于医保中心预测和控制医疗服务总费用。
门诊人均医保费用定额结算很可能出现诸如有的参保病人频繁更换医院就诊、部分医疗机构组织安排本单位职工持卡在本医院门诊结算,以降低门诊人均费用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1)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在年度内只能选择一所经医保中心确认的定点医院作为治疗医院,年度内不能更换。(2)对甲类门诊特殊病种只能在指定范围医院治疗,否则不予支付费用。例如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门诊只能在三级乙等以上综合性医院治疗;结核病门诊治疗只能在确认的结核病防治院(所)治疗。(3)将在本医院就诊的本单位职工的人数和费用进行单独结算,这样由自然人组成的门诊人均费用就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
2.住院费用结算方法
由于住院次均费用相对门诊次均费用比较稳定,并且住院分解次数占实际住院次数比例不大,只要平常加强稽核,剔除分解次数即可。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医院对超过医保封顶线的病人的费用不予以控制,造成进入商业保险理赔的费用颇大,采用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定额既符合临床实际,又能起到控制费用的作用。
(二)平均定额结算办法
平均定额结算办法属于后付制,它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记录,按照协议比例偿付其发生费用的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记录包括参保人员提供的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如诊断、治疗、化验、检查、药物、手术、麻醉、护理等各个项目及其对应的医疗费用。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符合市场常规,操作容易,很直观的掌握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发生情况,但也存在较大的弊端。
(三)按病种结算办法
实行单病种付费,可通过对单个病种医疗费用的总量控制,减缓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趋势,促使医疗机构能够更加合理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使国家、医疗机构及患者三方都能从中受益。单病种付费管理方式,选择的疾病大都以诊断标准明确、诊疗常规统一的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同时对一些临床诊断难掌握、费用额大的医疗服务项目采取规定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如安装冠状动脉内支架、搭桥、起搏器等治疗项目。
在实际运行中,单病种付费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间短,缺乏大量的统计资料,对单病种费用支付的测算不一定完全合理;第二,对危重病人多的医疗机构会造成较大的压力;第三,部分医疗机构可能更重视患者数量而不重视医疗质量;第四,会出现医生为谋求利益,挑拣病情简单的患者,使危重病人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的情况。有效的解决办法包括:第一,建立医疗网络信息,收集医疗保险运行以来的基础数据;第二,选择诊疗常规明确、治疗方法简单、不易复发、合并症少的疾病进行单病种付费;第三,在考虑按病种支付费用的同时,按照医院级别制定单病种费用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医疗消费行为。
(四)专科定点医院的单独结算方式
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如精神专科医院、肿瘤医院及传染医院、胸科医院,其诊疗特点决定了其门诊与住院人次比例明显失调,且规律性不强。医疗服务特点不同,反映在医疗保险结算方面的情况和结果也不尽相同,为此,在结算制度上要对其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形成更加符合实际的科学管理的结算办法,有效保障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结算制度体系,促进其向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就精神类专科医院进行分析:可考虑采取平均定额指标给付的结算方式。调查测算和分析结果显示:在医疗费支出构成上,短期治疗患者的医疗费中治疗费、药费及化验费占70%以上,长期治疗的病患,费用主要集中在物理疗法和药费中;同时短期住院病例床日费用变异较大,而长期住院病例床日费用则相对稳定。针对这种服务特点,精神类专科医院在病种管理和费用支付时,应根据患者住院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结算指标,短期治疗期间内按一个平均定额指标结算,超过短期治疗期、需长期看养的患者,采取按床日费给付的办法。如果医院转诊制度健全,可以考虑按人年平均费用支付,鼓励大型专科医院的病人分院到小医院或社区。
肿瘤医院及传染医院、胸科医院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也应根据自己的医疗服务特点,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
(五)采取总量控制、弹性结算的办法
总量控制、弹性结算,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对各定点医院收治医保患者的住院结算资金和最低服务量(人次)实
行总量控制;对定点医院因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及医保业务量增加等因素,导致住院医保基金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费用,年终统一平衡,按预算弹性结算资金总量,测算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贴。弹性结算不仅限于住院资金总量,也包括单病种及危重病大额医疗费补贴等结算方式。
各定点医院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由医保管理部门根据全年预计可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量,扣除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和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由于报销的门诊大病、欠费补报、异地医疗费及风险金后,预算全年用于住院结算的各类基金总量。然后,根据各类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资金所占比例,按照各定点医院上年度住院结算费用实际支付情况,综合确定各医院的住院资金总量和最低服务人次量。对定点医院年度内弹性结算范围内的超支费用,纳入该医院下年度住院资金总量控制指标测算范围。
二、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的分析
(一)平均年百名门(急)诊住院人次指标
平均年百名门诊住院人次,即一定时期内出院人次与门诊人次的比率,作为年度结算的辅助指标,用于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费用支出总量。参保人员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时,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便无法针对某一定点医疗机构下达一个确切的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全年门诊人次与百门诊人次住院率指标的乘积确定某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工作量,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一定人群历年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是相对稳定的,可以利用百门诊人次住院率这个卫生统计指标作为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工作量的总量控制指标;而参保人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次变化反映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变化情况,是良性竞争的结果。为了公正,可以测算出前三年的平均指标,结合医保患者的就诊情况,逐年调整。这个指标的确立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争取更多的参保人就医,有利于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
(二)规定发生大额医疗费人次占总住院人次的比例
平均定额结算指标的制定,很容易使定点医疗机构推诿重病人和将平均费用指标分解到每个参保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参保人员的就医趋向和医疗保险费的支出情况,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大额医疗费人次占总住院人次比例,即本年度内一次性医疗费支出超过本市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根据住院人次测算出比例,解决了医疗机构推诿危重病人的现象。同时,患者本次住院费用不超过就诊医院起付线标准的不计算一个平均费用结算指标,保证了参保人的合法权利。
(三)个人自费比例占总住院费指标
二、考核工作安排
(一)考核采取自查自纠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将年终考核与日常监督检查、费用审核、市“6+1”季度考核结果相结合。
(二)抽查考核的对象为二甲以上医院及其他有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余医疗机构主要以自查自纠为主。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照《考核标准》(附件),逐条进行自查自评,写出书面年度总结报告,未被抽查考评的于年8月20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纸张统一用A4)。
(四)年7月底前为各单位准备阶段,8月8日至8月18日为抽查考核阶段。
(五)抽查考核方法、内容。
1.情况汇报:听取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查阅有关文件、病历档案等相关材料。对住院病历的抽取,由考核组在医院病案室随机抽取病历20份(离休干部病历不少于2份),对其检查分析结果综合运用。医院提供门诊处方100份。
3.现场检查:考核组人员深入病房、门诊、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并采取问卷、询问等形式,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
4.初评:各考核小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初步考核评分。
5.确定考核结果: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各考核组的情况汇报,医疗工伤保险科、市社保局医疗监督科、费用审核科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费用审核、市“6+1”季度考评结果进行统计计算,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并以通报形式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综合考评在90分以上者,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协议将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综合考评在80-89分者,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质量保证金。
(三)综合考评在70-79分者,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80%质量保证金,其余20%质量保证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四)综合考评在60-69分者,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50%质量保证金,其余50%质量保证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五)综合考评在60分以下者,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在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六)综合考评在60分以下,且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终止服务协议。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
1.有串换药品或出售保健品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2.有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延迟出院等情况,情节严重的;
3.推迟与治疗终结患者结算10天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人员执业的;
5.统筹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因服务质量被投诉达5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6.定点单位名称、住所、性质等发生变更时,未及时报经办机构的。
(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单项违规特别严重行为,将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终止服务协议。二年内不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1.伪造病历、冒名住院、虚报医药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的;
2.出售假冒伪劣药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参与全市联合稽查
和市医保中心、旗县区医保局组成联合稽查队,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2018年度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前后历经两个月,我局派出稽核人员300余人次,参与稽查医疗机构40多家,审阅病历2000余份,出具稽核表一千余份。完成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稽核赋分,该得分直接影响医保保证金的拨付比例。
二、制定日常稽核方案
应市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2019年日常稽核工作方案》和《2019年日常稽核工作计划》。为使稽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顺利实施。方案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稽核策略。
三、辖区内日常检查全覆盖
按照工作计划,完成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第一季度的日常稽查,共稽查定点医疗机构18所,派出稽核人员30余人次,审阅病历300余份,出具稽核表200余份,查处不合理收费51000余元。
四、下半年计划
1.按照日常稽核计划,继续完成第二、第三季度的日常稽查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强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抓手,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及规定,努力提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廉价服务的自觉性,并逐步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进出”的有效管理机制。
二、检查目的
通过对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自查与检查,总结成绩与经验做法,找出存在困难与问题,推动2008年度我市新农合各项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三、检查时间
(一)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时间:8月25日前。
(二)卫生局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检查时间:9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方式与范围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市卫生局采取听汇报、看现场、组织专家评审病历等方式在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检查。
五、自查与检查内容
1、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查内容为内部管理、组织建立情况;
2、内部新农合相关培训情况;
3、HIS系统与当地新农合信息系统联网情况;
4、住院参合农民分类标记情况;
5、新农合药品目录执行情况;
6、参合农民就诊与补偿流程建立情况;
7、收费项目、药品价格与参合农民费用补偿等公示情况;
8、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监测与统计情况;
9、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与执行情况等;
10、临床医药专家评审医疗服务规范(合理收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情况(见附件)。
11、市卫生局抽取2008年度住院病历10份进行专家评审。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时抽取2008年度住院病历进行内部评审(一级医院不少于20份,二级医院不少于30份,三级医院不少于40份)。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新农合工作人员对自查与检查的内容依据进行学习,掌握重点,精心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区范围内,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从事此项工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宣传部、卫生局、财政局、人劳局、农林局、民政局、审计局、残联等单位组成。合作医疗管委会在区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办),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各镇乡(街道)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1—2名专职人员负责,人员从各镇乡(街道)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各行政村设立联络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合作医疗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编制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本办法。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四)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受区政府委托,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第六条区合作医疗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制作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与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和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合作医疗审批、审核、报销等工作。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统计、财务等报表的上报工作,对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并基本保证收支平衡。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七)定期向区合作医疗管委会及上一级合作医疗办报告工作,并负责对各镇乡(街道)合作医疗办工作指导与督查。
(八)负责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举报和投诉事件,确保参保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条各镇乡(街道)合作医疗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花名册》、档案管理。
(二)负责《合作医疗卡》的发放、年检工作。
(三)负责医药费用审核、报销、发放工作。
(四)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参加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其余户口在本区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父母与子女分立的,父母可与其中任何一个子女设定为一户)。户口挂靠、户口暂寄等在我区农村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以其户口所在户为单位参加。非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试点企业(单位)自愿和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第九条参保者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二)自觉遵守本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和逐级转诊。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五)每两年进行一次(儿童、学生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筹集标准与来源:
(一)2009年度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每人110元,个人缴纳40元。非本区户籍人员参加本区合作医疗不享受政府补助。
(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全免,由镇乡(街道)和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筹集办法:
(一)基金筹集以整户参保为原则,一次性缴清。2009年参保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和企业(单位)所在地镇乡(街道)与村委会负责筹集。并出具财政监制的统一专用票据。
(二)个人缴纳基金,由各镇乡(街道)筹集后于20*年12月25日前统一上缴到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方可享受本办法的各项补助。在规定收缴入库日以后不办理资金退补手续。
(三)有条件的镇乡(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给予资金扶持,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20元。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区合作医疗办管理,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区合作医疗办接受区合作医疗管委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每年收支帐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基金结余或亏损数额较大时,由合作医疗管委会报区政府批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或报销比例。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其中农民自愿参保率要在90%以上),不足部分合作医疗基金由各镇乡(街道)从自有财力中补足,并及时划拨至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区属各医疗机构(包括符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服务规范、服从卫生业务部门管理的村级医疗机构)及具备住院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区合作医疗办申请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区合作医疗办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实际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区合作医疗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十七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区合作医疗办有权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六章报销办法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在参保期内,因患病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其医药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一)门诊报销:参保者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可报销费用)按30%比例(其中:源东按35%比例)报销,不封顶。
(二)在各市属定点医院就诊的门急诊费用(可报销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封顶额3000元。
(三)实行3类特殊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精神病)门急诊费用(可报销费用)按市属住院标准补偿。
(四)参保人在保障期内住院分娩合法生育的,凭参保人(产妇)的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明,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偿金,在区属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例补偿300元,其他医院住院分娩的每例补偿200元。
(五)住院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0000元以下,支付40%;
10001元至30000元,支付50%;
30001元以上,支付60%。
总报销款为各段报销款的累计数额。
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在现有各段上提高15%。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要区合作医疗办审批同意,但只有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或Ⅱ级以上等级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才可报销,标准按定点医院标准的80%报销。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除3类特殊病种(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费用)分段累计外,不得累计报销。
一次性生育补偿金、特殊病种、大额门急诊费用及住院报销累计最高限额6万元(其中中小学生住院报销年度内最高封顶7万元),对连续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封顶额逐年提高1000元(从20*年起计)。
第十九条报销手续:
(一)门诊报销:参保者在*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帐时,其门诊医药实际报销费用由区合作医疗办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其余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门诊报销基金实行实报实销定额管理制度,门诊报销基金按全区统筹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6元。
在市属定点医院就诊的门急诊费用累计每年2000元以上部分,于当年12月25日至次年的1月25日期间,凭合作医疗参保卡和身份证明,统一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报销窗口办理。所有门诊报销必须使用发票原件及附方,否则不予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参保者在定点医院出院结帐时,凭合作医疗参保卡和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特殊病种须审批后方可分段累计)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当场报销;在非定点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或Ⅱ级以上等级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凭合作医疗参保卡、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特殊病种须审批后方可分段累计)、病历(或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住院发票等材料直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报销窗口报销;所有住院报销必须使用发票原件(参加过商业医疗保险者允许凭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并附商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否则不予报销。市、区各医院住院报销从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效,外地非定点医院的报销从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生育金补偿:凭参保人(产妇)的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及准生证、出生证、出院小结,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偿金。有效时间为出院后6个月内办理。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跨年度的参保人员,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的报销政策办理补偿手续。
(一)认真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理》,针对我市医疗市场的需求,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实际,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1-6月份,全市新增医疗机构8个。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批准18个医疗机构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89个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三)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及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注册条件,对77名乡村医生进行注册。同时,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将我市持有乡村医生(士)资格证书的个体诊所变更为村卫生室。
(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按照省卫生厅皖卫医[xx]51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医院管理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国市开展‘医院管理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案”,并组织市直卫生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办医机构主要领导专此召开会议,对活动实施进行了周密部署。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作出进一步强调。
二、医教工作
三、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下发了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标准”,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与所属单位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与计生、药监部门配合,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及b超管理专项检查。同时,督促各单位按时按质上报相关计生信息表。
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大力宣传新的《传染病防治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培训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认真做好夏秋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5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腹泻病门诊,加强疫情报告和监测工作。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努力提高全民防病意识。“3·24结核病防治日”,“4·5全民查螺日”,“6·6爱眼日”等卫生日期间,组织市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地方病防治站等医疗单位的相关医务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咨询义诊活动。各乡镇卫生院制作了浅显易懂的宣传材料,向广大村民宣传防病知识。
(五)积极做好救灾防病工作。汛期来临之际,我局提前部署,制定下发了《**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预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肺结核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肺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血防意识大大提高。签定结防工作管理责任书、四方协议书;艾滋病防治项目正式启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工作圆满结束。
(七)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继续做好螺情及病情监测,重点监测近年来反复出现残存钉螺回升的有螺环境及周边毗邻和有水面相连的可疑环境,人群受检率不低于90%。 省医院消防工作总结
医院院务公开工作总结
2009年医院年终工作总结
2009年传染科工作总结及次年计划
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总结
2009年医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维护群众权益,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形成重管严打的高压态势,达到遵规守法、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两定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增强两定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有效降低基金违规风险,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覆盖范围
(一)县城内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定点医院(县医院、中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结防所、疾控中心、蒙医院)。
民营定点医院。
(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
三、检查内容
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为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关注2020年度省级飞检、市级互检、举报、自查自纠等已发现和已处罚问题,责令两定单位开展“清零行动”,要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做到整改到位,举一反三,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根据定点医药服务协议管理内容,结合对两定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评估、智能监控系统筛查疑点、投诉举报线索核实等情况,对2020年度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
2.对民营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
3.对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
4.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在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生活用品等行为。
5.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会保障卡套现,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
四、成立组织
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基金监管科和经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局基金监管科和经办中心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医保基金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第一步:(3月16日至3月26日)与2020年度考核工作小组一道,共同检查城内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步:(3月29日至4月30日)由基金监管科牵头,与经办中心联合组成检查工作组,对其它两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整治行动进程中,要及时归结违规问题,严格遵照执法程序,依据定点医药服务协议形成处罚建议,定期上报县医保基金监督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本次整治行动,严格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
随着医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确实解决医疗行业以药养医的痼疾,降低群众治疗疾病的经济负担,减少了农村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为此,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于2009年8月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国家疾病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标志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院开始实施【1】。我院于2011年1月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已有二年有余,现将我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作如下报道:
1 我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状
1.1、基本药物的采购现状。我院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国家确定了包括西药、中成药共计307种,江苏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另增补290种,我院采购的基本药物种类达到597种【2】。2011年1月-2011年12月底我院采购国家基本药物58.13万元、江苏省增加基本药物45.69万元,省增采购基本药物采购比例为44.01%,明显高于有关部门规定的省增基本药物采购比例不超过35%的文件精神。2012年1月-2012年12月共采购国家基本药物86.44万元、省增基本药物采购31.28万元,省增采购占比26.57%。统计基本药物的及时率:2011年度1周及时率85.72%,三日及时率67.74%。2012年度1周及时率92.45%,三日及时率82.56%。
1.2、基本药物使用现状。我院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平台,所有药品都为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否则在计算机不能够录入,保证了基本药物的使用率为100%。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零差率销售,绝大部分药品价格较实施前大幅降低,门急诊次均药费为23.25元,较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下降26.76%,住院次均药费为1659.34元,平均下降34.12%。
1.3、基本药物报销现状。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与新农合相结合,使得药品零差价的基础上进行报销,2011年度门诊报销比例为35%、住院报销比例为65%,2012年度门诊报销比例为40%、住院报销比例为85%,特别是新农合慢性病管理的患者,门诊用药可报销60%,患者药费支出大幅度下降,门急诊和住院人次数明显上升。
2 存在问题
2.1、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不能完全适应基层医院用药习惯。基本药物是国家组织相关专家,参考国际成功经验和药品有效信息精选出来的药品,多为价格较低的普通药品,基本能够满足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3】。但是,通过二年来的临产实践,我们发现儿科、妇科、五官科、口腔科及急救药物严重不足,特别是急救药品,用药用药量少,价格低廉,往往不能够满足临床需要。再者基层医疗机构专科疾病,往往需要专科用药,而基本药物目录不在其中,往往不得不放弃部分医疗服务,使患者再次流入三级医院,医药费用支出增加。慢性病患者用药多为省增基本药物,但使用比例的控制,导致医疗机构限制用量大、价格高的省增基本药物的采购,导致患者投诉或医患纠纷。
2.2、基本药物制度与新农合平台结合,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参合人数定额报销,报销超出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负,导致医疗机构在新农合资金紧张时,大幅度减少用量大,价格高的基本药物采购。新农合慢性病管理的患者本身常年用药,并且只能指定医疗机构购药,药品的时断时有促成了医患关系紧张,投诉增加,满意度降低【4】。
2.3、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打破了以药养医的传统。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收入主要来源的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工资和其他待遇都出现明显的提升,说明新医改过程中,基层医务人员收入得到保障。但目前,财政补助额度不够、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层医疗机构收入增长缓慢,影响到了工作人员收入提高,也影响到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基层医疗机构在身缺少药品净收入的情况下,通过增加检查项目和提高诊疗费用,会导致“三合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2.4、部分常规药品因成本上升,生产厂家停止生产或减量生产,导致医疗机构药品缺货甚至断货,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医疗机构的业务发展。个别药品价格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提高不少,患者难接受或不理解,易促成患者投诉和医患矛盾。
3 对策及建议
3.1、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仍处在初期阶段,在生产和配送环节存在不足,导致药品供应中断,各医疗机构应该根据上年度同期用量和机构发展情况,建立药品贮备机制,保持三个月正常用量的库存。
3.2、药品采购应采取多元化机制,设定一定比例的网下采购权利,以便在断货,缺货或是急需药品时,做到自主采购,同时采取不同的支付政策。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网下采购药品的监管制度,保证合理、合法、合规【5】。
3.3、加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区设立咨询处,公开基本药物在采购、管理、使用、报销等方面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充分理解目前基本药物制度现状,加强与医务人员的配合力度,减少投诉,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稳妥推进。
3.4、加强新农合报销监管力度,杜绝违规虚假报销,控制慢性病用药的处方量和报销比例,杜绝此类药品重新进入流通环节,减轻新农合资金压力,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健康发展。
3.5、基本药物制度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药品政策,它不能解决所有药品相关问题。建议应该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的药品政策,药品管理部门应在源头上抓好药品的管理,不仅仅抓药品的治疗和采购,更要抓好药品的流通,为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健康环境【6-7】。
4 结语
基本药物制度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取的药品,是新医改的重点工作之一。
在基层医院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院门急诊次均药费为23.25元,较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下降26.76%,住院次均药费为1659.34元,平均下降34.12%,极大的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初步遏制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但是,在二年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通过以上的问题分析,我们结合我院的实施现状,提出上述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期能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探索,旨在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院顺利实施,保障患者的基本疾病的诊治需求。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疾病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z],2009。
[2]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z],2010。
[3]池春明,欧湘峰,潘柳婵。基层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药房,2011,22(48):4600-4601。
[4]谢杏苗。基层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效果分析[J],现代医院,2011,11(11):92-93。
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点,医疗纠纷层出不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社会冲突。其中医疗纠纷上升为诉讼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1]为此,全社会关注医疗纠纷,讨论医疗纠纷,国家适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级医疗机构也不得不正视各类医疗纠纷,制定应对措施。但医疗纠纷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医学问题,医疗领域成为律师拓展业务的新空间,成为传统律师业务的新视点。
1 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的必要性
何谓医疗纠纷,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法学工具书上也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的任何争议;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争议”[2]。笔者认为,狭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是处理医疗事故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及大量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除此,在诊疗活动过程中,侵害患者身体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纠纷也时有发生,且更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中笔者讨论的医疗纠纷集中在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以及因诊疗行为侵犯患者人格权的医疗纠纷,即具有典型性的医疗侵权纠纷。
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急需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各类的医疗纠纷,积极倡议和引导律师全面介入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机构的应对能力和提高管理效率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需要。
1.1 医疗机构不可避免会出现医疗纠纷
正如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工伤事故一样,医学科学自身的探索性、认识人体科学的循序性,使得医疗纠纷一直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增加。虽然许多医疗纠纷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纠纷却是医疗机构发展面临着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国医师协会2002年对114家大型医院的统计,从1999年起平均每家医院发生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24件,打伤医师5人,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金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万元。[4]
1.2 医疗纠纷不但是医学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医疗纠纷不但表现为医疗技术自身的不成熟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更多表现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损害患者而产生的争议。因此,医疗纠纷的出现其根源是医学问题,也是医院的管理问题,但处理医疗纠纷时首先是法律问题,这涉及法律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运用,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成熟的驾驭案件经验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1.3 实践证明律师介入医疗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社会普遍认为,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弱者,患者因为医学知识的普遍缺乏博得了广泛的大众同情,在法律天平上由此得到了特殊的照顾。而医疗机构虽有医学上的优势,但社会舆论片面的引导,法律制度架设的“偏向”,法官情绪的怜悯,以及所掌握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使得在处理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时,无法适时、恰当、准确、有力地应对。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挥作用的时期,因为医患矛盾不突显导致律师没有太大作为;而随着医疗纠纷大量发生,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及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明确法定,推动了律师全面介入医疗纠纷。事实证明,律师介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是必要的,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中的律师实务
2.1 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将协商解决分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在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协商解决两种方式。在现实中,医患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方式往往忽略律师的作用,这显然是错误的。当患者在医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后,患者及家属的矛头往往会直接指向经治的医务人员,有时还会转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去发泄激动和不满的情绪,近几年来聚众在医疗机构闹事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所以医疗纠纷出现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宜直接出面做家属的工作。律师不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上受到普遍尊重,律师参与到医疗机构与家属谈判往往较易得到患者的接受,起到“缓冲带”作用。同时,律师的介入对双方谈判人员确定争议核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化解医患矛盾,平息医患冲突,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律师应从如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2.1.1 律师争取尽早介入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参与谈判。实践表明,医疗纠纷发生初期,患者往往会直接找到医疗机构要求协商解决,这时是律师介入的绝好时机。一方面,律师帮助医疗机构对整个事件进行恰当地评估,为医疗机构下一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方案;另一方面,律师征得医疗机构同意可选择合适的机会协同医务代表与患者见面,配合医务代表解释医学问题时,对相关法律问题做出说明。
1、20__年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覆盖率保持100%。
2、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保持在70%以上。
3、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其他肺结核病人完成治疗率达90%以上。
4、20__年全市发现和治疗、管理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245例,各医疗卫生单位新发涂阳病人发现指标见附件。
5、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和病人系统管理率力争达到95%,结防机构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力争达到85%。
二、工作安排
(一)加强政府承诺,提高中央和省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能力。
1、及时制订年度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计划,并做好年度经费预算。
2、制定明光市中央及省专项资金的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确保20__年中央和省项目经费尽早落实,并相应争取地方配套经费。
3、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力资源建设,提高工作能力。积极培养专业人才,稳定、充实防治人员。
4、及时兑现病人报病奖、治疗管理等劳务费,严格执行国家结核病减免政策,对可疑肺结核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提供免费检查,对符合免费治疗对象的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
(二)贯彻落实“五率”相关技术方案,积极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1、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五率”技术方案、新《指南》、《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培训,重点培训乡镇、村防治人员。
2、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结核病登记、报告和转诊制度,重视门诊、住院和检验科登记本的建立和使用,并杜绝乡镇卫生院只转诊不报告的现象。
3、加大对其它医疗机构报告肺结核病人的追踪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的追踪工作,尽最大努力追踪病人,追踪到位率应达75%。
4、继续开展涂阳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检查工作,按照新《指南》,积极动员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做好免费筛查工作,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85%以上。
5、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全年督导覆盖面达100%。
(三)要充分发挥乡镇查痰点在病人发现、治疗随访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做好学校、监管场所的特殊人群及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工作。
要重视学校及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按规划要求将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规划管理。
(五)健康促进和培训工作
1、健康促进
(1)“3.24”宣传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画、上街服务等方式进行宣传。
(2)继续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
①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进行面对面的知识宣传,同时对其本人及家属进行资料宣传。
②对广大农民进行宣传,要求各镇把最新的结核病免费检查、免费治疗的宣传画张贴到每个镇卫生院、每个村(居)委会、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人群密集处。
③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利用各镇新居民暂住证办理窗口对外来人口进行结核病知识和政策的宣传。
(3)各医疗卫生单位公示国家对肺结核病人的减免政策,在村(社区)悬挂结核病防治宣传牌。
2、培训
(1)3月举办一次ppmd培训班(医疗机构);
(2)4月份举办一期痰检技术培训班;
(3)9月份举办一期ppmd培训班(乡医)。
(六)加强规范结核病专科门诊建设
按照卫生厅“安徽省结核病防治门诊建设标准和工作程序”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硬件和软件的建设,力争在20__年实现通过规范化门诊评审考核。
三、督导和考评
(一)督导
1、通过各类结核病防治工作报表、现场督导,及时监测各乡镇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
2、分析本市工作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开展专项督导工作,完成规定的督导工作任务,督导时要注意督导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帮助被督导乡镇和单位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二)年度总结和考评
1、做好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并上报相关的工作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