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16:51: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筑设计的定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956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
经典文献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界定有三个基本要素:公有制;计划经济;民主。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移动通信事业的迅猛发展, 越来越多的基站都需建设在繁华的市区内, 对于移动通信, 信号传输都是直线传播的, 中间如果有阻挡, 会令信号严重衰减, 而城市中的建筑物高度越来越大, 这就要求天线的支撑物越来越高, 必须超越其周围建筑物的高度, 但是在城区已很难找到一块空旷的地面用来建造作为天线支撑物的铁塔。于是在已有建筑物的屋顶上加建通信铁塔, 利用建筑物的高度, 成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较好方法。
在屋顶上架设通信铁塔, 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有明显的优势, 主要有以下方面:
⑴降低基础造价。由于屋顶上铁塔高度低于地面塔, 因此在风荷载、 地震荷载的作用下, 产生的塔脚内力明显小于地面塔, 相应地可大幅降低基础造价, 且屋顶上的铁塔可充分利用塔下建筑物的自身重量, 从而满足铁塔的抗拔要求。
⑵ 节约钢材用量。铁塔随着高度增大, 其钢材用量将大幅增加, 以一座 40m高的地面塔为例, 其重量约为 14~ 15t, 而相同条件下一座 20m高的加建在建筑物上的 20m铁塔的重量仅为 5~ 6t。⑷ 减小结构位移变形。 地面塔属柔性高耸钢结构, 塔顶位移变形相对较大, 而屋顶铁塔的下部建筑物通常采用刚度较大的框架或框剪结构, 且屋顶铁塔本身的高度也不大, 因此在风荷载作用下的塔顶位移变形将明显减小, 可确保通信质量。
⑶节约建筑用地。常规的地面铁塔塔脚根开尺寸(即基础间距离)约为铁塔高度的 1 6~1 /8, 再考虑基础尺寸、 与原有建筑物的距离限制等因素, 征地面积往往在 100m2以上, 而在已有建筑物上加建铁塔就不需要进行征地。
2 屋顶加建铁塔的可行性判断
屋顶加建铁塔结构近年已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 GB 50010- 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 同时考虑到移动通信铁塔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在进行这类结构设计时, 必须谨慎对待、 综合考虑和科学分析, 对于此类加建工程, 在设计前期必须先进行最关键的可行性判断。
目前这类结构的初步可行性判断大多采用传统经验法即工程技术专家的经验判断, 主要以目视观察及定值法验算的形式进行评价。此法的优点是程序少、 成本低, 对于较易鉴定的建筑物(如结构刚度大、 实际使用荷载较小)的工程是可行的。但对于重要的建筑物则应采用集体鉴定法, 即利用现代检测手段和测试技术, 运用数学和数理统计理论, 经鉴定组集体鉴定。
传统经验法的流程主要有以下步骤:
⑴ 初步调查。
①包括: 收集并审阅拟建铁塔建筑物的原设计图纸和竣工图, 历次维修、 加固以及改造图纸, 以及工程地质报告, 事故处理报告, 竣工验收文件和检查、 观察记录等;②了解当时的施工条件和质量检测结果, 尤其需注意设计修改情况、 钢筋或水泥的代换情况以及是否出现施工问题等; ③通过图纸了解建筑物使用功能, 各楼层的设计恒、 活载标准值, 基础形式, 梁、 板、 柱的配筋情况等。
⑵ 现场查勘。可行性的判断绝对不能仅靠已有图纸上的信息, 还应进行现场观测, 将图纸与建筑物实物进行核对、 检查和分析, 获取必要的原始数据。许多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有部分改动但并未反映在图纸上, 使用过程中其功能也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通过现场观察, 还可以了解到建筑物的使用环境、 楼面活荷载情况是否与设计要求相一致。现场查勘应特别注意观察梁、 板、 柱、 墙体等是否出现裂缝, 判断是否属于结构性裂缝, 并分析其成因, 从而对建筑物的现状作出客观判断, 尤其应注意观察建筑物有无出现不均匀沉降现象。
⑶ 依据经验分析加以必要的定值验算, 对建筑物加建铁塔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仅凭设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可行, 而实际操作不可行, 就会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不经过必要的科学论证而轻易否定, 也会给建设单位选址带来较大的困难。
定值验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通过初步调查和现场查勘获取的资料, 重新建立原建筑物的三维空间结构模型, 将原设计确定的各种荷载施加在计算模型上, 同时将通信铁塔各种最不利组合的塔脚力以附加荷载的形式作用在建筑物相应的结构构件上。
② 通过专业软件建立通信铁塔的三维空间结构模型, 计算铁塔在风荷载、 地震荷载及活荷载等作用下对建筑物所施加的拉力、 压力、 剪力和弯矩, 建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与铁塔间的动力作用。
③ 在初步判断可行后,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考虑铁塔与已有建筑物的连接、 锚固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确保能将铁塔荷载安全地传递给结构主要构件。
④通过计算分析考虑了铁塔附加荷载的模型,验算建筑物的主要结构构件(如基础、 梁、 柱、 墙等)的尺寸、 配筋等是否仍可满足要求, 同时也须验算结构各种主要构件的变形是否超过了规范要求。
3 屋顶铁塔的布置原则
通过加建铁塔在屋顶平面的合理布置, 可使铁塔对塔下建筑物的影响减至最小, 具体原则如下
⑴ 尽量不将铁塔布置在建筑物的角柱、 边柱上,而宜设置在中柱上。
⑵ 拟加建通信铁塔的建筑物, 其结构平面应尽量均匀对称,铁塔在建筑物的平面位置也应尽量对称布置, 铁塔质量中心应尽量接近建筑物抗侧力结构的刚度中心,以避免建筑物在地震时发生扭转效应。
⑶ 如现场条件允许, 则应尽量扩大铁塔的根开。铁塔在塔高相同的情况下, 塔脚根开距离越大则塔脚的作用力越小。根据经验, 加大铁塔的根开, 虽然腹杆用料稍多, 但整个塔的材料则增加不多, 对减少塔脚的力有很多好处, 也便于将力传给更多的柱子。
⑷ 铁塔的形状应与建筑物的结构布置相互协调, 且使铁塔的塔脚力尽量传递给更多的柱子, 以免过于集中的塔脚力使建筑物的部分柱子产生过大的轴向压力与变形。
⑸ 如建筑物的结构刚度较差, 在加建铁塔的水平力作用下顶点位移可能过大, 可在铁塔下的结构平面内, 局部增加剪力墙或钢支撑, 以增大此部位的结构刚度。
4 地震荷载计算分析
在地震灾区, 通信是抢险救灾的必要手段, 因此通信铁塔要求比一般建(构)筑物具有更强的抗震能力。建筑物上加建铁塔的地震力计算与独立铁塔的计算有所不同, 它不仅与铁塔的自身性能有关, 而且与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有关, 历次地震震害标明, 地震作用下屋顶上的铁塔地震反应强烈, 即使在主体结构无震害或震害很轻的情况下, 铁塔也会发生较严重的破坏, 产生显著的“ 鞭梢效应” , 因此应对铁塔在地震作用下的反应作出必要的验算。
由于铁塔属于柔性的高耸结构, 在进行建筑物顶的铁塔抗震设计时, 不可采用类似于屋顶楼梯间、天面水箱的计算方法, 简单地将铁塔视为突出屋面的一个质点, 再乘以一个地震效应增大系数。根据 GB 50011- 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的相关规定, 对于屋面上加建的铁塔, 抗震设计时应采用楼面反应谱计算方法。采用第二代楼面谱计算, 可综合考虑铁塔与建筑物的质量比、 谐振、 阻尼比不同性等因素, 反映出铁塔与建筑物的相互动力作用, 从而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屋顶铁塔的地震效应。采用此法时, 铁塔受到的水平地震作用力可按下式计算:F=g h b sG ⑵式中: F 为沿最不利方向作用于铁塔的水平地震力标准值; g为铁塔结构功能系数, 反映铁塔的重要性;h 为铁塔结构类别系数, 反映铁塔的动力特性对地震反应的影响; b s 为铁塔的楼面反应谱值, 取决于设防烈度、 场地条件、 铁塔与建筑物之间的周期比、 质量比和阻尼, 以及铁塔在建筑物的支撑位置、 数量和连接性质等; G为铁塔的重力。
5 风荷载计算分析
铁塔属于高耸结构, 受风荷载作用的影响很大,因而产生的塔脚作用力对建筑物的影响也大。 而建筑物由于风力作用, 反作用于铁塔的影响则较小, 因此铁塔本身风荷载计算可以按照规范独立计算, 然后将塔脚力按风荷载的形式作用于建筑物的顶部, 再对建筑物进行复核。
铁塔本身应采用专门的三维结构计算软件, 通过建立空间半刚接半铰接结构体系模型进行计算。根据 GB 50009- 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的规定,作用于铁塔构件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按下式计算:w k =b zmmsw 0式中: w k为风荷载标准值( kN m2) ; b z为高度 z处的风振系数, 对于屋顶铁塔可取建筑物总高度; ms为铁塔构件的风荷载体形系数; w 0 为当地的基本风压值( kN m2)。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 当铁塔的基本自振周期T1>0.25s 时, 风振系数 b z 将在 1.0 以上, 因此在进行建筑物上加建铁塔设计时, 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控制铁塔的基本自振周期 T1≤0.25s, 以避免在风荷载的作用下产生风振现象。 若将铁塔结构简化为一悬臂结构, 则其基本自振周期可简化为 T1=2p , m k若想减小铁塔的自振周期, 可采用 2 种方法, 一是减少铁塔上天线平台的数量, 即相当于减小了上式中的 m值; 二是增大铁塔塔脚的根开, 即相当于增大了上式中的 k。
通过地震荷载计算, 并与风荷载、 活荷载等计算结果进行组合, 对塔身的各构件进行应力及变形的复核, 确保塔顶的位移变形不超过相关规范的限值要求, 并获取塔脚处的集中力, 可用于进行铁塔基础的设计。
6 结语
在设计阶段应采取合理布置通信铁塔在建筑物平面的位置、 优化铁塔塔身结构等措施, 尽量减小铁塔在风荷载、 地震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塔脚力, 也可在塔脚设计时采取一些耗能减震措施, 从而减小对已有建筑物的影响。在已有建筑物顶上加建通信铁塔, 由于通信铁塔在使用功能上的重要性, 在方案可行性判断阶段必须谨慎分析和科学验算, 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安全。对于铁塔—建筑物结合体这种相对特殊的结构体系, 在铁塔抗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已有建筑物对通信铁塔造成的地震效应放大作用, 从而准确计算铁塔的地震反应。
参 考 文 献
[ 1]赵西安. 带塔楼高层建筑在地震时的动力反应[ J] . 建筑结构学报, 1987( 4)
[ 2] 何益斌. 高层框架结构加设铁塔后抗震性能分析[ J] .特种结构, 1999( 1)
中图分类号:[F2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作为全国经济相对落后,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目标。试图通过构建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平台,抢抓发展机遇,增创发展优势。然而,很多地方在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上走了弯路,付出了沉重代价,主要是布局不合理、特色优势不明、规划建设随意变更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经过调查和分析,针对经济开发区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优势以及在规划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工业园区规划设计的定位
1.工业园区的规划
首先要详尽地收集分析各种基础资料,同时要注意到由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周期性较长,生产的产品易受市场经济的调节,因而规划设计之前,必须进行周密的市场需求分析,研究当地的产业配置状况以及相关的劳动力来源,以决定投入园区的产业形态。具体考虑如下:以产业的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贯彻近期集中、远期、由近及远的建设方针,既要便于投资开发商短期内即有开发建设的可能,又要有利于分阶段地成片开发建设,进行弹性规划,加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应变能力,实行宏观控制灵活掌握,使总体规划适应于工业园区连续滚动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讲,工业园区的发展过程中宏观上需要预测其10年、2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后的开发内容、开发强度与环境质量往往是十分困难的,如果轻率地提出一个终极的发展模式,其结果只能是几年后规划方案的大调整,结合工业企业的性质(园区内工业大多为合资、合作、独资的来料深加工企业),合理配置用地规模,确定街坊式的土地划分,赋予土地批租一定的灵活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技为先导,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置,为所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既使工业园区与当地区域相互联系,有机协调,又应自成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工作、生活、生产、娱乐区域,促成区域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同步发展,利用地块的级差价值,合理有益地进行功能分区,保持工业园区内道路结构和运输系统与功能分区的协调,重点研究物流与交通的规划布置,合理配置用地平衡,节约用地,保留自然景观,进行系统的设计和空间意向规划,力求突出工业园区的特色以利招商引资。
2.工业园区的人口规模
预测工业园区用地规模大小不一,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小区和居住组团,其人口规模的预测很难把握,亦难以用劳动平衡法来估算人口规模,而这种恰恰是后续配置用地平衡、编制营运纲要的关键,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一般采用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来预测人口规模,经过实践运营与相关的用地平衡,其结果基本能满足要求.按照建设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J137—90),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为60107510 m2/人,Ⅱ级为75119010 m2/人,Ⅲ级为901110510 m2/人,Ⅳ级为10511120 m2/人,国标规定经济特区城市及新设城镇采用Ⅲ和Ⅳ级等较高标准,工矿城镇和综合性工业城市则可以采用较低指标,工业园区也属城市人口密集性用地(现阶段大多企业仍维护在劳动力密集型阶段),似可相应套用工矿城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即Ⅰ级或Ⅱ级指标,如占地为100 hm2的工业城,若我们采用Ⅱ级标准,即人均建设用地为80 m2,则预期人口规模为100 hm2÷80 m2/人=12500人,总之,人口规模往往左右整个工业园区的用地平衡,由于开发项目的模糊性,开发建设的周期性以及生产变动的不可预见性,它的预测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切性,也没有可信的理论依据,所预测的人口规模又很难具有说服力,因此,如何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定量的量化计算,是工业园区规模设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3.工业园区的用地区划分
3.1用地块划分工业园区产品结构向有着高新科技、高度附加值、高额投资效益的名牌产品发展,所有制形式均系来料深加工的合资企业,它们的占地面积都不会很大,根据国内一些已建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的经验,作为象贵州这样一个工业发展起步较晚的地区,20-50亩左右的地块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投资规模.我们可以以20-50亩左右的地块作为一个小单元,成方形的200亩左右的地块作为一个大单元,其四周开通运输车道,既保障每一生产企业至少两边面向道路,便于企业生产运输,又能节约道路运输用地,使投资企业在选址上富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企业规模大时,可将2-5个小单元或整个地块合并建设使用。
3.2功能分区与用地平衡,工业园区为一独立的区域,它的功能划分可分为工业生产区、工业生产辅助区、生活区及管理服务中心四个区域,各分区的布局应根据地块的级差价值及自然地况、地貌明确合理地安排,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方便于生产.
一是工业生产区,工业生产区为工业园区主要用地,含厂区道路绿地及各生产企业之间必要的绿化缓冲带,一般要占总用地的70 %-80 %.为吸引不同类型的厂商投资开发,并结合产品特点,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工业生产区内可分别设立专业性强的自建厂区与通用性的标准厂房,后者主要提供给小型投资者租赁用,以减少初期投资成本负担,促进工业园区近期开发.自建厂房规划以其有效的生产线路为空间规划的重点,配合大规模的开放空间设计,塑造一优良的劳动环境,并较注重厂房本身的形象设计.两者比例应与投资开发公司协商,在设计时还应考虑日后标准厂房转变为自建厂房使用的可行性.
二是工业生产辅助区,包括各工业生产企业的公用工程如园区内变配电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及供气站等,必要时还应包括快餐配送中心(即工业园区内职工就餐在规定的用餐时间内统一由快餐配送中心提供)约占工业生产用地的10 %。
三是生活区,包括工业园区一般职员的集中宿舍,高级行政主管人员的公寓楼,以及相应的商业配套设施、学校、医院等其用地比例则可由预期规模人口推算。
四是管理服务中心它是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的指挥中心及员工文体娱乐的综合场所,为区域内产品展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这一特定功能客观上需要它有着园区内最好的视觉环境,最便利的交通条件,并使外部交通“近而不进”。
4.基础配套功能服务的规划
4.1生态环境
工业园区的生态设计必须体现在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以所在地区或附近区域的形象特色为基调,树立空间意识,考虑生态绿化和景观绿化相结合,住宅单体设计要注意日照和穿堂风、保温、隔热、遮阳、节能等生态问题,居住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应从绿化面积大小、绿化树种搭配、住宅日照通风、废水废气处理等方面考虑。我省工业园区目前与很多省的园区相比虽存在不小的差距,但在废水、废气排放与处理问题上应给予充分的重视,要考虑可持续发展,意在寻求自然、建筑和人三者之间的和谐统一,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利用自然条件和人工手段来创造一个有利于厂区和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时又要控制对自然资源的占用,达到生产与生活的自然和谐的完美境界.
4.2视觉环境
视觉环境是指景观设计、整体色彩的协调、构件的空间有序等,必须在视觉环境上满足人们对环境产生舒适的心理感受,厂区内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内的住宅、公建、小品和绿化设施必须进行整体设计,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以追求要简洁为主,创造宁静的气氛,良好的比例及和谐、明快的色彩。
4.3人文环境
人文环境是指邻里交往、社区活动、安全措施等问题,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在人文环境上,满足邻里交往、儿童教育、安全措施以及住区活动等功能要求,生活区内融合居住文化、教育文化、饮食和娱乐文化,在居住建筑组群、公建、绿化乃至小品建筑方面均要具有文化品位,使人们感受到一种高雅的文化环境的氛围.要从环境的内涵塑造,使居住者能够潜移默化地在心灵深处感受到浓郁的文化气息,从而得以陶冶情操。
二、产业规划定位方面原则和措施
1.要端正建园理念,抓好统筹布局。要搞好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首先必须端正园区规划建设的理念,不能为建园区而建园区,要有全局乃至整个地区一盘棋的思想,将园区规划、产业定位放到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中谋划,不搞盲目规划,盲目建设,合理进行工业园区的规划布点,对于城市旧区改造、地域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转变都是一个很有利的契机,把过去旧区零星点状的工业布局逐步调整为成片开发的块状安排,并通过城市综合开发集中供热、供气,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建设,减少浪费,强化城市环境的保护。在企业地块确定方面,考虑成片配套的功能,同时,将产业形成相应配套的上下游的产业链,可以节约运输成本,达到共赢。
对于高层建筑而言,消防工作面临的不仅消防供水难度大、结构复杂,且消防车很难对火灾进行全面处理,因而高层建筑的消防主要是自救。为了进一步提升高层建筑屋顶的消防工作效率,我们是否应该重点关注高层建筑屋顶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究的重要课题。
一、高层建筑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设计与施工
(一)直升机停机坪设计
在高层建筑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能促使火灾发生时增加消防救援方式,在危难时从空中拯救生命的可能性也得到提高,为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新的逃生通道。但在障碍物、屋顶面积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下,高层建筑屋顶直升机的升降面临一定的难度。为确保能在直升机悬空的情况下进行救助,还可在屋顶设置供直升机紧急救助的平台,以便对直升机停机坪进行补充、替代。
首先,当高层建筑的高度低于150m而高于100m时,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当公共建筑的高度超过100m时,应合理设计避难层,且适宜设置2个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距地面的高度约为45m,第二个约为100m,并把屋顶视为避难空间;其次,当高层建筑的高度低于250m而高于150m时,可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周边建筑的影响、容纳人数、重要性等因素,决定是在屋顶设计供直升机应急救助的平台还是设计直升机停机坪;另外,当高层建筑的高度大于250m时,由于建筑物体量和规模都很大,使用功能复杂,能容纳很多人,火灾等灾害事故一旦发生,疏散人员、应急救援等都将面临巨大的困难。此时,直升机的独特优势就有了发挥的必要,能在空中为人员开辟新的疏散救援通道。所以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必须要在屋顶设计一个直升机停机坪。
当高层建筑设计了直升机停机坪,就能充分利用降落板材料帮助人员避火,降落板的设计也应选用钢筋混凝土或高分子材料,提高对火的阻燃性。屋顶停机坪的设计能使高层建筑屋顶成为一层绝佳的避难层,高阻燃性的降落板也能变成后备灭火装置,部分被困人员能搭乘直升机离开现场。
(二)直升机停机坪施工
高层建筑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施工基本能模式化,可选择在屋顶工程施工结束后刷一层防火涂料,有效阻止火势入侵停机坪范围。如停机坪施工可采用厚度为40mm的C20细石混凝土,如果屋顶结构的承重允许,也可以加强加厚到厚度为100mm的C30细石混凝土,使高层建筑屋顶的耐火能力得到增强[1]。此外,按照当地气候条件,可在细石混凝土面层下面增加一个材料为挤塑泡沫隔热板的保温隔热层。在防水施工方面,可使用防水砂浆,也可使用改性沥青防水卷,加上非焦油聚氨酷防水涂膜。位于最下层的井格式梁板结构,找坡的坡应朝向雨水口或天沟。由于梁板结构的断面尺寸较大,所以在施工中浇筑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也较大,应双向布置支撑模板,并设计水平衡杆和剪刀撑,如果是分层浇筑,就要保留两层支撑模板,当混凝土的强度达到100%时再把支撑系统拆除,确保混凝土的强度不会在动荷载使用下有太多损失。当然,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施工的进度不能对屋顶其他工程施工造成影响,这就需要各个承包商之间多沟通、多协调。
二、高层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设计与施工
(一)消防电梯设计
在高层建筑屋顶的消防工程系统中消防电梯有助于人员的快速、安全疏散。当火灾发生时,客梯的安全保障性远不如消防电梯,且很容易变形、漏电,无法作为人员的逃生通道。设计消防电梯时,应使其通向地下停车场的全层并停靠,以便当地下发生火灾时,地下停车场的人员能使用消防电梯逃生,有效增加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性。在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消防电梯能作为内部电梯供所有人员正常使用,促使高层建筑的竖向交通能力得到增强。
在高层建筑火灾事故中,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当在屋顶进行设计时,应避免电梯线路或电梯井接触到水。在高层建筑消防电梯屋顶的机房满足相关规范与标准的前提下,我们应尽量把机房设计在屋顶高位消防水箱位置的另一对顶角处,以便跟高位水箱形成犄角之势,达到共同阻火的目的。消防电梯的出口应直接通往大楼的室外,并设计一个面积为10m2的正方形前室来防排烟,并与消火栓连接。
(二)消防电梯施工
在高层建筑屋顶消防电梯施工中,电路防水措施异常重要,一旦泡水就会引发漏电事故,对灭火作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消防电梯的电路电线务必要阻燃,其绝缘保护套务必采用不燃材料,且要具备良好的韧性,经得起弯曲、磨损等考验。每一步消防电梯井底部都应设计排水设备,防止灭火用水流进消防电梯。同时,施工中还需注意,消防电梯屋顶机房内的主电源应是三相五线制,且总开关不能把照明、通风与报警的电影切断。
三、高层建筑屋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计与施工
(一)高位水箱布局设计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设计高层建筑屋顶高位水箱的位置,可顺建筑的风势,在屋顶的其中一对对顶角处设计高位水箱。在高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的布局设计中,储水量、动水压力、静水压力等都要满足规范所规定的数值。储水量至少应确保能达到在前10min手动阀门所拟定的喷水强度下的用水量指标,动水压力应在使用阀门动作后能满足整栋楼的压力设计,静水压力应确保能正常开闭报警阀。消火栓处的静水压力不能比784 × 103帕斯卡大,水柱约为80m,否则极易损坏消防给水部件,可在消火栓的低层设计一个铜质的减压板[2]。此外,在高层建筑屋顶高位水箱的使用阶段,物业应定期换水,避免因水质污染而对屋顶消防系统造成破坏。
(二)高位水箱施工
由于高层建筑屋顶高位水箱本身能吸收大量的热,一旦火势变大,遇到高位水箱就能得到控制。因石质材料的阻燃性更好,因此在高位水箱施工应尽量选用石质材料;同时其强度应大于MU20,且岩石应无裂缝、无风化,砂石应用没有杂物的中砂、粗砂,砂浆的饱满度也应超过80%,用自来水进行拌合即可。
由于屋顶高位水箱施工是在室外进行,可能会面临冬期施工的情况,如当砂浆施工遇到较低的气温时,可掺入一定量的氯化钠,以降低冰点,使砂浆里面的水在负温下也不会结冰。料石砌体水箱内外都应刷上防水混凝土,且施工结束后的拆模不能过早,至少应想个14个昼夜。当需最大限度进行养护时,可采用1层薄膜、2层草包在水箱的表面进行蓄热保温,确保混凝土水化作用能更加充分,防止水箱在完工后出现漏水的问题。高层建筑屋顶高位水箱的施工应在建筑结构封顶之前完成,并尽早进行满水试验,以便能及时发现漏水问题。
四、结语
在高层建筑屋顶消防工程系统中,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并与其他专业紧密配合,按照设计与施工工艺要求严格控制消防工程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确保高层建筑屋顶消防系统能把其应急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尽量减少甚至是避免火灾带来的损失,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一、素描内容定位分析
素描是视觉艺术中最基本的元素之一,古往今来素描的原则只有一个――造型,而且是用单色造型,故称素描。素描是造型艺术的基础,几百年来成为画家认识自然、研究自然、表现自然之起源。素描基础教学改革的目的也将以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运用各种素描手段实现其设计表现的能力,“通过素描,认识自然,发现设计”,使学生从一种“自然”无意识的状态进入有意识的专业设计训练状态,最终实现从素描中认识设计的目的。
(一)明暗素描。
明暗素描适宜于立体地表现光线照射下物象的形体结构、物体各种不同的质感和色度、物象的空间距离感等等,使画面形象更加具体,有较强的视觉效果。在早期的绘画中,就有人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这种手段。到了文艺复兴时期,随着科学的发展,促进了这种手段的成熟,形成了明暗造型的科学法则。这时期的三杰:达,芬奇、米开郎基罗、拉斐尔等艺术大师的研究实践把前人的经验,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结构素描。
结构素描又称“形体素描”。这种素描的特点是以线条为主要表现手段,不施明暗,没有光影变化,而强调突出物象的结构特征。它除了画出看得见的外观物象,还画出了看不见的内在连贯的结构以及看不见的外部轮廓。结构素描是设计教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是培养学生造型能力和设计思维能力的基础。结构素描教学中,除了培养学生准确的描绘能力,结构的分析能力和塑造能力外,更重要的是培养眼(观察)、心(理解)、手(表现)的协调能力,通过素描认识自然,发现设计能力。
(三)设计素描。
以比例尺度、透视规律、三维空间观念以及形体的内部结构剖析等方面为重点,训练绘制设计预想图的能力,是表达设计意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基本上适用于一切立体设计专业(如产品设计、造型、雕塑等)画面以透视和结构剖析的准确性为主要目的。设计素描则采用的是设计思维加形象思维。也就是说设计素描较一般的绘画素描在思维方式与成分上要显得更丰富多彩,更能反映社会生活的更多方面。
二、独立院校特点
独立学院是新形式下高等教育办学体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界定,其人才培养定位是按照市场和社会的需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是针对专门从事基础理论原始创新的学术型人才而言的,有着不同的层次和类型,本科层次的应用型人才是以创新素质为特征的高层次“创新应用型人才”,具有更强的通用性、创新性和实践能力。
教育产业化所带来的影响。毋庸置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内,高等美术院校产业化的道路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要注意到,扩大招生规模,直接的结果就是考生将不都再是百里挑一的“天之娇子”,我们不得不降格以求。生源的专业水准整体呈下降趋势,招生人数成倍增加,给基础课教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课时少了,学生底子差了,且参差不齐,怎样保证教学水平的提高?怎样培养这些人才是独立学院发展中必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了解世界上现有的素描教学体系及素描流派。近年来美术院校生源在专业水准上呈普遍下滑之势。
三、建筑素描课程制定定位
素描虽然是公共基础课,但由于各专业的设计性质与对象不同,教学内容应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而制定,课时也应按专业需要来安排。
把设计素描的设计充分的运用于课堂教学中,活跃了课堂的气氛,充实了教学的内容,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为设计素描课的革新提供了有力的实践依据。作为教师,要培养学生在实践中不断的形成自己独特的设计语言和设计创意,丰富艺术设计领域,建立完善的现代素描教学体系,使设计素描的“设计性”更好的发挥桥梁的作用,推动设计意识的发展与创新。
素描教学基本可分为两大块,一块为注重基础造型能力训练的基础素描,包括明暗素描和结构素描;另一块为侧重创意设计思维训练的素描,简称设计素描。根据我们独立院校学生在上大学之前的基础差,底子薄的特点,我们首先必须做好基础素描的教学工作,重点提高学生的基础造型能力和审美能力。创造能力的培养是艺术设计这门学科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在素描教学中应该着重强化创造能力的培养。
教学者应该把握好在教学过程中三种素描教学模式的课时量的安排和协调,在注重创意设计思维训练,以设计素描为主要教学模式的同时,打好基础,做好明暗素描和结构素描的课时安排和教学工作,在素描教学的初期阶段,仍然按常规要求作画,即解决构图、透视、空间、明暗、质感、形体结构等基本造型问题,再现自然。但中后期阶段的素描教学应处处考虑与艺术设计接轨,使素描基础教学真正为设计服务。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20-02
一、引言
博弈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理论模型,就是1968年哈丁教授在其著名的论文《公地的悲剧》中提出的理论:假设有一个向一切开放的牧场,每个牧羊人都从牧羊中获利,并且每个理性的牧羊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放牧量,当过度放牧时,就面临“公地悲剧”――牧场的退化。博弈经济学认为:并非只有自然资源才能成为“公地”,公地的本质特征在于决定资产使用方式的产权结构。如果某种资源的产权安排决定了很多人都能不同程度地使用这种资源,那么这种资源就具有公地的特征。区域农产品品牌因具有这种公地的特征,因此,在现实的各个区域中里,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同时,由于农产品本身带有浓厚的地域特点,生产主体分散,在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的过程中,就会产生收益主体和建设主体往往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各级政府在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中通常承担重要角色,行使重要的职能。因此,政府在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职能定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是通过博弈分析,来明确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以及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作用的。
二、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博弈分析
在一个区域中,每一个企业对区域农产品品牌都享有使用权,共享着区域品牌无形资产带来的额外收益。企业的自利动机使其追求的都是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以达到高盈利的目的,而不会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成本。在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中,博弈主体有时是同质的,即不同企业的规模及其它特征是相同或相近的,从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中所获收益也是相同或相近的;反之,则为非同质企业,从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中所获收益也有差异。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往往收益是最大的,小型企业虽然也从中收益,但规模限制了其收益能力。本文基于这一原因,分别就区域内同质企业和非同质企业,开展了博弈分析。而“理性经济人”假设是进行分析的基本前提。
(一)区域内同质企业之间的博弈
1.假设。(1)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者为同质企业,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区域内的企业简化为代表性的A和B,并且他们是无差异的,其无品牌时的原始收益为R0。(2)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出现给A和B两个企业带来的收益为R,当然也要付出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成本C。若两方共建区域农产品品牌,则平摊建设成本,即各负担建设成本C/2。
2.分析。在表1中,R-C/2>0一定成立,否则作为完全理性的企业,不会进行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而R-C是否大于零不能确定,这里我们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博弈分析。(1)当R-C≤0时,这个同质博弈就转化为了“囚徒困境”。以A为例,企业A可以发现,独自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是其所有结果中收益最少的,所以从效率的角度来看A企业最先舍弃的就是策略c。进一步又可以发现,策略b是其收益最大的策略,但实现这个纳什均衡的前提是B独自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此时A搭了B的便车;当然,A与B是无差异的,B同样会发现策略c是其收益最大的策略,双方的最优策略均是建立在自身不建立区域农产品品牌,而对方建立的基础之上,此时A与B进行的便是“囚徒困境”,其最终的纳什均衡是策略d。这样的结果就是区域内的企业都不会主动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这时就需要政府来打破企业博弈中的纳什均衡。(2)当R-C>0时,这个同质博弈就转化为了“斗鸡博弈”。以A为例,企业A可以发现,采取a、b、c的策略的收益都要比d策略的收益大,所有策略a、b、c比策略d都有效率。所以A会在a、b、c三种策略中选择一种策略。进一步又可以发现,策略b是其收益最大的策略,这个策略的实现前提也是B独自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虽然B独自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的收益要大于不建设的收益,但是A也没有理由相信B会一直做无私的贡献者,当然,A也不会自己去做无私的奉献者,因为那样对自己不公平,反之,B也会做同样的推理,此时A与B进行的便是“斗鸡博弈”,其最终的纳什均衡是策略b和c。此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便是如何形成双方的合作机制。因为策略a虽然是公平和效率的完美结合点,但是它不会自动实现,这就需要以政府为核心建立制度化的行业协会,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强化企业间的合作精神。
(二)区域内非同质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区域内,博弈的主体有时候并非是同质企业,这时区域内不同企业的收益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龙头企业的收益最大。下面阐述的就是非同质状态下的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博弈分析。
1.假设。(1)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者为非同质企业,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也将区域内的企业简化为代表性的A和B,无品牌时A和B两个企业的收益分别为R0A和R0B。(2)A的规模大于B的规模,同时A从区域农产品品牌中的收益RA远大于B企业的收益RB,即RA>>RB。当然也要付出建设成本C。若两方共建区域农产品品牌,则平摊建设成本,即各负担建设成本C/2。
2.分析。由于A和B两个企业的规模不同,故其产量也不同,从而我们有理由相信规模大的企业从区域农产品品牌中的收益要多。在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中,A和B的博弈就类似于“智猪博弈”。从大企业A进行分析,策略b无疑是其最优选择,此时对于B来说,由于其规模小,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只能获得RB C的利益,无论RB C是否大于零,即使大于零这个利益也很微小,所以对于企业B来说,缺乏足够的激励去单独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相反,从策略c可以看出,小企业B搭了大企业A的便车,获得了R0B+RB的收益,而此时的大企业A就被不公平的搭了便车,但是此时由于RA>>RB,故RA-C>>RB-C,在B不参与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的时候,A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RA-C,完全有足够的激励单独进行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这时便得到了策略c的均衡。由此可以看出,RA-C越大,A与B的收益差距越大,这种均衡越容易实现。此时的博弈结果是龙头企业投资于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而中小企业坐享其成。
但是现实中,由于区域农产品品牌具有“品牌株连性”,这种均衡是很难实现的。在龙头企业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的过程中,由于区域内的小企业可以肆无忌惮地搭便车,这时就会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参与进来,由于小企业的收益较少,当渐渐发现利用区域农产品品牌生产低劣产品带来的期望收益大于生产质量过硬的产品带来的收益时,就会滥用这个不成熟的区域农产品品牌,在没有政府的参与下,这种滥用区域品牌的行为还会不断地进行下去,龙头企业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直到最后大企业无力再建设这个区域农产品品牌。
(三)博弈结论
在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阶段,如果一个企业从利他的目的出发,进行塑造区域品牌的投资,而其他企业仍然不对区域品牌进行塑造,坐享其成搭便车,那么这个企业的成本就会增加,收益也会大大降低,甚至会破产,即使仍然有收益,其他企业也没有理由相信这个企业始终作为一个付出者。即便作为一个龙头企业,甘愿进行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也不能避免越来越多的小企业搭便车的行为,滥用区域品牌、以非法手段谋取“柠檬市场”前期以次充好的不合理利润的状况也是不可能避免的。此时,区域农产品品牌所面临的问题靠市场调节是难以解决的,需要以政府作为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的主体,来打破企业博弈中的纳什均衡问题。
三、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主体探讨
上述的博弈分析表明,对于区域内没有龙头企业,以众多中小企业为主的农业产业,需要靠政府来打破纳什均衡,通过政府建设行业协会来加强企业间的沟通,可以有效地规避“共地悲剧”的风险;对于区域内有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需要靠政府以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者的身份对区域中小企业进行管制,使龙头企业扮演并发挥“领头羊”的角色,避免“柠檬市场”的出现。
(一)政府是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的主体
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明晰区域农产品品牌的产权,以克服区域内“搭便车”行为,规避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公地悲剧”,为此,政府可以作为区域农产品品牌的注册人,明晰产权归属,解决品牌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区域农产品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是培植和增强农民进行品牌创建信心的主体,从目前的城市农村市场的实际情况看,农户生产规模小,小农意识强,需要政府对广大分散农户、农业企业和行业协会进行区域农产品创建的引导,鼓励其创建区域农产品品牌的信心;政府是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政府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政府是食品安全、农产品检疫、农业技术标准化等制定与实施的管控主体,政府对建立区域品牌的农产品确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对区域品牌的农产品实行严格、统一、规范的质量管理;政府还是宣传产地形象、规范农产品市场和竞争秩序的主体,政府通过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区域农产品品牌市场,通过组织举办农产品博览会,品牌推介会等活动突出品牌,提升价值。另外,区域农产品品牌认证体系、区域品牌竞争行为的仲裁和监管等也都有赖于政府的作用。通过政府为主体建设本地区域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产业集群发展,获取聚集效应,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已成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二)行业协会起着重要作用
以政府为核心建立制度化的行业协会,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为企业搭建平等竞争的平台。当然,这个需要加强政府在全国性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能力。在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中,行业协会在协调利益方面、在维护农民利益和竞争方面、在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方面、在开展技术培训方面、在品牌推广和信息传达方面等都具有独特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行业协会可以对进入的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直接用于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培育和维护,但其最重要的职能是鼓励企业之间的联盟,规范行业内企业的信誉,引导行业自律,加强技术创新,以提升区域农产品的附加值,维护区域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三)龙头企业作用不容忽视
龙头企业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主体,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也是区域农产品品牌经营管理中的主体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龙头企业为适应竞争和追求效益,会不断优化和配置自身的资源要素,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使生产和流通的各个主体互相协作、共同发展,既提升了农产品的附加价值,也有利于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一些已具规模的龙头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不断提高产业聚集度,获取规模效益。为了避免“柠檬市场”的出现,企业要加强自身品牌的建设,这样既可以沾到区域品牌的光,又可以突出自身品牌,同时可以杜绝一些投机企业破坏区域品牌的行为,从而保护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名声。
(四)政府、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
区域农产品品牌是一种集体性的公共品牌。在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中,政府、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三者都发挥着自身的作用。三者的关系应该是“政府主导建设、行业协会运营、龙头企业参与”。政府是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的主体,政府通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带领行业协会和企业对区域农产品品牌进行建设;行业协会以非盈利的方式,将企业组织起来,加强企业沟通合作,对企业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技术培训;龙头企业通过资金、技术、人才的组合,强化企业产品品牌的经营,并推进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发展,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般而言,在既定的制度条件下,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阶段,由于品牌利益难于实现或效益低下时,政府往往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往往在以政府为主体建设的同时起着辅助作用。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博弈分析,无论是在拥有同质还是非同质企业的区域中,靠私人对区域农产品品牌的建设都是不可行的。因此,以政府为主体,带领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开展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可以规避“公地悲剧”,使企业充分合作,避免中小企业对区域品牌的滥用,从而达到建设区域农产品品牌的最佳效果。
[基金项目:本文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8-0754)及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论文资助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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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6只家猪均制模成功,无一发生气压伤。常规机械通气时,腹高压1 h、3 h与胰腺炎相比HR增快; MAP 、CVP和PAWP上升;CI下降。Ppeak、Pplat、Pes上升;Cstat下降。PaO2和氧输送(DO2)等氧代谢指标下降(均P
结论 通过食道压监测设定呼吸机参数能改善重症急性胰腺炎腹高压模型猪的氧分压及肺顺应性,对血流动力学指标影响较小。
【关键词】腹高压;猪模型;食道压;血流动力学;氧代谢
Effect of mechanical ventilation guided by esophageal pressure on hemodynamics and oxygen metabolism of SAP porcine model with IAH NI Haibin, LI Weiqin, KE Lu,TONG Zhihui, NIE Yao.Department of Surgery, Jinling Hospital, Nanj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 Nanjing 210002,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LI Weiqin,Email: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mechanical ventilation guided by esophageal pressure on hemodynamics and oxygen metabolism of 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SAP) swine model with intraabdominal hypertension(IAH) Methods By selfcontrolled study, SAP model was made by infusing sodium taurocholate (5%) into the pancreatic duct in 6 domestic swine. Mechanical ventilator mode was volumeassist control with tidal volume 10 ml/kg ;FiO2 40% and PEEP 5 cm H2O(routine ventilation) given to SAP model swine. After 3 h ventilation, pneumoperitoneum was made with N2 gas to increase the intraabdominal pressure (IAP) to 25 mm Hg in SAP swine. Three more hours later, PEEP was adjusted as the measurement of esophageal pressure (Pes guided ventilation) to such a level that transpulmonary pressure stayed above 0 cm H2O during endexpiratory occlusion.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period, heart rate (HR), cardiac output index (CI), central venous pressure (CVP), mean arterial pressure (MAP) and pulmonary arterial wedge pressure (PAWP) were continuously recorded with the aid of SwanGanz catheter and ECG monitor, and oxygen partial pressure of artery (PaO2) and carbon dioxide partial pressure of artery (PaCO2) were measured by bloodgas analysis. In addition, systemic oxygen delivery (DO2) and systemic oxygen consumption (VO2) were calculated by using the data of bloodgas analysis of arterial and central venous blood.Results No swine model was subjected to barotrauma. After routin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HR, CI, MAP, CVP, PAWP, Ppeak, Pplat, Pes, pulmonary compliance (Cstat), PaO2, and DO2 between SAP and IAH in swine (all P0.05). Compared with routine ventilation, however, PaO2 and Cstat improved significantly with lower CI and increased Pplat after PEEP adjusted according to measurements of esophageal pressure (all P0.05). The lactate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after esophageal pressure guided ventilation (all P0.05). There were no significant changes in PaCO2, HR, MAP, CVP and PAWP in IAH swine after mechanical ventilation with routine parameters (all P>0.05). Conclusions There were remarkable effects on oxygen metabolism in response to mechanical ventilation guided by esophageal pressure. In case of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mechanical ventilation,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are in favor of setting transpulmonary pressure according to measurements of esophageal pressure in SAP patients with IAH in an early stage.
【Key words】Intraabdominal hypertension; Porcine model;Esophageal pressure;Hemodynamics;Oxygen metabolism
重症急性胰腺炎(severe acute pancreatitis,SAP)合并腹高压(intraabdominal hypertension, IAH)时急性肺损伤(acute lung injury, ALI)/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cute respiration distress syndrome,ARDS)的发生率明显升高[1-2]。Talmor等[3]研究表明,使用食道压设置PEEP使跨肺压(transpulmonary pressure,Ptp)在呼气末保持正值,可提高ALI/ ARDS患者的肺顺应性和氧合指数、降低患者的病死率。跨肺压(Ptp)为肺泡压(alveolar pressure,Palv)和胸腔内压力(即食道压esophageal pressure,Pes)的差值。根据Talmor等的研究,设置的PEEP必须使跨肺压在呼气末保持正值,但2006年国际腹高压委员会(WSACS)指出,PEEP是腹内压升高的危险因素。因此,在SAP合并IAH时如何设置呼吸机参数值得研究。合理的参数设置应能改善机体的氧供、提高患者肺顺应性并减轻气压伤,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患者血流动力学的影响、保持机体内稳态[4-8]。基于以上研究背景,本研究通过食道压监测来设定呼吸机参数,评价其对重症急性胰腺炎腹高压模型猪血流动力学和氧代谢的影响。
1 材料与方法
1.1 实验动物
健康猪6只,雌雄不拘,体质量(24.2 ± 2.2) kg,由南京总医院动物实验中心提供。实验前禁食24 h,不禁水。采用氯胺酮20 mg/kg肌肉注射进行诱导麻醉后,将猪仰卧位并固定在手术台,以丙泊酚3~5 mg/(kg・h)持续静脉泵注维持麻醉,气管插管后接呼吸机辅助呼吸(金伽利略呼吸机,哈美顿公司,瑞士)。
1.2 血流动力学监测
采用seldinger穿刺法穿刺左/右颈内静脉,常规消毒铺洞巾,穿刺颈内静脉后,将引导钢丝置入血管后,拔出穿刺针,沿引导钢丝置入导管鞘,将SwanGanz漂浮导管(5 F,Arrow,USA)的自然曲度朝向右心室流出道,沿鞘管进入上腔静脉,根据图形待导管顶端进入右房后气囊充气1 ml,锁定三通,继续向前送入导管,压力波形重复出现肺动脉嵌顿波和肺动脉压力波时,说明导管位置良好,通过压力换能器连接监护仪(Edwards Lifesciences,USA),监测心排量(cardiac output,CO)、中心静脉压(central venous pressure, CVP)、肺动脉压(pulmonary arterial pressure, PAP)和肺动脉嵌压(pulmonary arterial wedge pressure, PAWP)。心排量监测采用温度稀释法,经SwanGanz导管中的CVP管缓慢注入10 ml 0℃生理盐水,测定两次取平均值[ml/(min・kg)];选择右股动脉切开置入引导钢丝置管后连接监护仪(Spacelabs,USA)监测平均动脉压(mean arterial pressure,MAP);通过动脉导管和SwanGanz导管分别抽取动脉和中心静脉血行血气分析。
1.3 食道测压管置入法
将导管前端涂抹少许石蜡油,经模型猪口咽部插入食道,置入深度约30 cm ,将导管另一端与金伽利略呼吸机食道测压管连接,通过三通连接口向导管气囊内注入空气5 ml,再回抽4.5 ml后,观察呼吸机监视屏,可见与呼吸相关的压力波动,证实在膈肌以下,将导管逐渐外撤直至压力波动基本消失,表明气囊在食管胸腔段。
1.4 模型制作及参数设置
动物取仰卧位,四肢固定,呼吸模式为容量控制通气,设定潮气量10 ml/kg,呼吸频率16次/min,吸入氧体积分数(FiO2)40%, PEEP 5 cm H2O(1 cm H2O=0.098 kPa)。消毒、铺巾,腹正中切口进腹,暴露十二指肠及胰腺,在距幽门8~10 cm处切开十二指肠,找到,可见胰管开口,插入头皮针软管将含5%牛磺胆酸钠(Sigma,USA)和0.5%胰蛋白酶(Sigma,USA)的生理盐水溶液以1 ml/kg逆行注入胰管,10~20 min注射完毕后可见全胰呈暗紫色,诱导成功后缝合肠管,逐层关腹(SAP)。机械通气3 h,然后采用自动控制气腹机(Stryker endoscopy,Germany)腹腔内注入氮气法,制作25 mm Hg腹高压模型(1 mm Hg=0.133 kPa),呼吸机参数不变(常规机械通气),持续3 h观察上述指标的变化;随后置入食道测压管(哈美顿公司,瑞士产),调整PEEP使呼气末跨肺压(Ptp)≥0 cm H2O(跨肺压导向机械通气),其余呼吸机参数不变;持续3 h实验结束。记录血流动力学、呼吸力学指标和血气分析变化。
1.5 参数计算
心指数(cardiac index,CI)=CO/体质量;氧输送(systemic oxygen delivery,DO2)=CI×动脉血氧含量(CaO2)×10, CaO2=1.34×Hb×SaO2+0.0031×PaO2;氧耗量(systemic oxygen consumption,VO2)= CI×[CaO2-(1.34×Hb×SvO2+0.0031×PvO2)] ×10。
1.6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5.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计量资料进行方差齐性分析,均数比较采用LSDt检验,以P
2 结果
6只家猪均制模成功,无一发生气压伤及死亡。常规机械通气时,腹高压1 h、3 h与胰腺炎相比模型猪HR增快; MAP、CVP和PAWP上升; CI下降。呼吸力学指标气道峰压(Ppeak)、平台压(Pplat)、胸内压(Pes)上升;肺顺应性(Cstat)下降。PaO2和氧输送(DO2)等氧代谢指标下降(均P0.05);跨肺压导向机械通气与常规机械通气相比,模型猪PaO2以及Cstat明显改善,CI则进一步下降,但反映组织灌注的血乳酸明显降低,Pplat显著升高(均P0.05)。PaCO2未有明显上升; HR、MAP、CVP、PAWP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见表1。
3 讨论
SAP患者伴有腹高压时,可导致膈肌上抬,肺实质压缩,引起胸肺顺应性下降,同时由于炎症反应导致ALI/ARDS,出现呼吸急促和氧饱和度降低。手术是严重腹高压的推荐治疗措施,然而在腹内压未达到ACS或在手术前,应通过机械通气尽力维持氧供应,改善动脉氧合,减缓器官损伤。此时,由于患者胸内压、腹内压的差异,即跨肺压的不同,呼吸机设置的参数应防止肺泡的反复塌陷或过度扩张,以减轻气压伤、改善氧合,并尽可能减轻对循环的影响。Talmor等[3]研究提示以跨肺压为导向的PEEP治疗可以改善ALI/ARDS患者的动脉氧合。这一呼吸机支持策略是否适用于SAP合并腹内压升高的患者尚未见相关报道。
本研究显示,常规机械通气时,腹高压1 h、3 h与胰腺炎相比模型猪HR明显加快,MAP、CVP和PAWP上升,心指数下降。与此同时,呼吸力学指标Ppeak、Pplat、Pes上升,Cstat下降;PaO2、DO2呈下降趋势。这一结果表明SAP伴腹高压时,常规机械通气不能减轻肺不张和改善氧合;Regli等[9]通过制作猪腹高压模型,研究腹腔压力对功能残气量的影响,结果发现设定PEEP 5 cm H2O时,18 mm Hg腹高压可使功能残气量较基础状态下降33%。表明不适当的PEEP水平不能阻止腹高压时功能残气量的下降。
本研究发现,与常规机械通气相比,通过食道压监测调整PEEP使呼气末跨肺压≥0 cm H2O可明显改善腹高压猪的PaO2及肺顺应性;PaCO2无显著差别。调高PEEP后,平台压明显升高,均值超过30 cm H2O。根据对ARDS的研究结果[10-11],对于ALI/ ARDS患者,平台压应30 cm H2O时,未有气压伤的发生;因此,对伴有腹高压的SAP患者机械通气时,平台压的限值有待进一步研究。
实验研究显示腹高压时由于压力传递引起回心血量的下降导致心输出量减少[12-13]。因此,腹高压时选择高水平PEEP必须关注对血流动力学的影响。本研究显示,跨肺压为导向机械通气时,心指数有所下降,但反映组织灌注的血乳酸呈下降趋势,这可能主要与组织氧供改善有关。
本研究中笔者将实验猪制作成25 mm Hg的腹高压模型是参照文献确定,Mentula等[14]研究认为对于腹内压25 mm Hg以上的患者应选择及时手术减压。黎介寿 [15]指出当腹内压达35 cm H2O时,应立即地进行剖腹敞开腹腔减压。这表明当腹内压超过25 mm Hg时,首要问题应是通过穿刺、引流、手术等方式及时减压,以解除腹高压对机体血流动力学及氧代谢的影响。
综上所述,腹高压是SAP患者的常见现象,腹内压的上升可以导致压迫性肺不张,降低患者动脉氧合。根据本研究,通过食道压监测设定呼吸机参数,使呼气末呼气末跨肺压为正值,能明显改善腹高压状态下SAP猪的氧分压及肺顺应性,对血流动力学指标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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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防火规范居住建筑单元式住宅塔式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楼梯间防烟前室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行规范中关于住宅的定义是明确的,分类是根据住宅的层数来划分,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2.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然而各类规范中又出现了大量的其他术语如: 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条文说明3中还出现了“点式住宅”的术语,前三种形式在规范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高,在防火规范中的要求也很明确,“点式住宅”虽出现不多,但在日常设计中却常提到。规范在它们自身定义上不是十分明了,似乎这应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然而随着设计工作的日趋深入,设计人员对这些术语的的理解也存在了较大差异。比如一些设计人员认为,单元式住宅就是一梯两户,否则就是塔式,这种说法显然不够正确。还有就是认为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就是塔式,否则为单元式,这也不尽然。另外通廊式住宅和点式住宅更是模糊不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对于设计者来说这些似乎应该是在学校学习时就应该知道的,但现在要准确地给出定义还真是没有权威的理论依据。
二、规范中有关术语的定义:
遍查现行建筑设计规范中,有三处定义与此相关:
1、住宅单元
《住建规》的定义: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单元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3、塔式高层住宅
《住规》的定义: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三、防火规范要求:
《建规》《高规》关于住宅部分的防火规定相对于其他公共建筑来说要复杂一些,但要点都是一样的,在设计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出入口数量的确定
2.楼梯间形式的确定
3.是否设消防电梯
4.防火门和前室问题
表1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
四、遗留问题
以上论述较为全面的概括了各类住宅防火设计的要点,应该说规范在楼梯间的设置上对单元式住宅的要求较宽,其理由应是建筑各单元可以通过屋顶联通,在紧急情况下多了一处逃生的通道。但是规范并没有对相邻的住宅单元的层数差提出要求,如果相邻的住宅单元层数差大于两层时,较高单元的顶层无法借用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逃生,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套用有关塔式住宅的规定,或者通过设置室外爬梯、消防软梯等方法来确保这一逃生渠道。总之,防火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次到位,这需要广大技术工作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不断提升和完善防火设计理论。
参考文献: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山寨”国外经典建筑设计的事件,引起人们关于建筑设计和建筑作品的保护问题,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知识产权10大案件中的“保时捷诉泰赫雅特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推广。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建筑作品的相关规定,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中包含了“建筑”二字。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建筑作品首次出现,与原第3条美术作品相分离,成为单独的一类客体与美术作品并列。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美术作品定义不再包含“建筑”二字,在第4条第9款中对建筑作品单独作出了定义。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于建筑作品部分进行修订体,建筑作品进一步独立成为一类著作权客体种类不再与美术作品并列。
建筑作品在立法角度不断加强保护的趋势可以看出,我国在建筑作品保护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建筑作品的认识还有待于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不断推进我国的相关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这首先还是要充分了解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一、 国外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首次明确的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的国际组织规定是在1986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做出的,其中明确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和建筑设计图与模型。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建筑作品只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而设计图纳入图画作品一类保护,德国、法国与日本的相关立法也采取类似的保护方式。美国的著作权法则将建筑设计图、建筑物模型和建筑物同时建作为建筑作品保护,1976年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客体中并不包括建筑作品,而是与建筑有关的图纸、规划、模型是作为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类别保护,对建筑物中体现的建筑设计采取有限保护的模式。美国国会立法报告认为按照规划建造的建筑作品只能获得最低限度的著作权保护,而只有单纯的纪念建筑作品才能获得完全的保护,同时,如果建筑作品的外形设计与建筑物实用功能无法分割就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只能通过归类于“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一类的建筑规划或模型来保护,这种设定的原因在于建筑设计规划和相关图纸符合绘画或图形作品的实质要求而不是它们符合寿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的要求。1988年的《伯尔尼公约法案》提出了对建筑作品提供保护,但仅仅是在关于“绘画、图形和雕刻作品”的定义里添加“建筑设计”一词,也没有具体明确的相关作品保护的细节描述。1990年美国《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中确定了建筑作品受法律保护,相应的在《版权法》第102条中受保护作品中加入了“建筑作品”,同时在第101条中增加建筑作品的相关定义。在该项法案通过之前美国建筑作品作为“绘画、图形、雕塑作品”受到保护必须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可分离性标准,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该原则将建筑实用功能排除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种分离标准建筑物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时十分困难的,建筑作品不像实用艺术品,可以通过简单的观察和分析就可以得出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分类。在具体的建筑设计中,某些设计元素的功能性和实用性分别一般只能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能够判断,对审理法官来说这样的判断难度巨大。
二、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建筑作品的创作完成的过程中会形成不同类型的作品,建筑作品的思想表达一般都会体现在这些作品中,从建筑作品形成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草图阶段,草图是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最初形成阶段,对建筑作品的最终完成起到主导作用,负责草图设计的一般是业界资深人员,他们一般参加具体细化的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这一阶段是将建筑设计具体化的形成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等等相关图纸;建筑施工阶段,以工程化的形式将建筑物表现出来,这是会产生各种建筑施工图纸。各阶段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建筑设计图
建筑设计图不仅仅包括能直接体现建筑设计类的设计图还包括建筑施工图,只有相关技术人员通过一定的转化才能得到建设作品的外形设计等要素,对于第一类的建筑设计图来说,对于设计者的美术等艺术修养要求极高,这些作品可以体现建筑物的整体或部分的表现,这就与绘画类作品的区别较小,目前多数国家也是利用绘画图形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二)模型作品
模型的定义是“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词汇解释中认为“模型”在著作权法中是艺术性作品或商品的特殊外观形式。在《著作权法释义》认为模型作品是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从时间顺序上来说,一般要求模型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建筑模型往往早于建筑物甚至早于施工图纸出现,这样从性质上无法明确其地位,但是建筑模型作为著作权法客体中的一类,无论什么时间阶段形成的建筑模型都会体现出建筑设计者的构思,以一种最直观的方式展现其设计思想。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将建筑模型从“模型作品”分离,将“模型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立体作品”,这也是相关立法者对于这类建筑作品保护的趋势的认同。
(三)建筑物
“建筑物”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建筑,各国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的小和保护力度都会决定“建筑物”在法律中的定义,世界上多数国家,建筑物都包括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艺术装饰物,甚至有些国家将“建筑物”的理解扩大,将建筑布局和建筑的标准构件甚至于城镇建筑的布局等等纳入“建筑物”中。但是无论各国的解释有多少迥异,建筑物一定是最直接的方式表现建筑设计的一种形式。目前在我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将建筑物解释为“建筑物或构建物”。
三、建筑作品的表达和独创性
(一)建筑作品的表达
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具体要求是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那么具体到建筑作品中建筑作品如何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中的作品表达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一般我们可以认为建筑设计中某些设计元素可以构成建筑设计的思想表达,这些表达可以通过两类表现形式:一类是通过直观的展现建筑设计中的各类要素,这就包括建筑效果图、模型、草图以及建筑的最终成果建筑物,另一类是非直观的展现建筑设计,这里主要是建筑施工图。第一类的表达方式中,建筑设计的表达与建筑设计本身在形式上相互融合并未分离,建筑设计本身与建筑设计的表达达到了统一,如果按照这些表达的具体形式为依据的建筑物,不仅是直观的设计表达的复制也是对建筑设计的复制,虽然在具体设计表达到具体建筑的转换过程中有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但是这些劳动不能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以此也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新的作品。在第二类表达方式中建筑施工图不能直接展现出建筑设计,而需要通过建筑专业人员具体施工图上的专业数据、标记等进行专业化的解读转化才能得到建筑设计,虽然这一类表达并非直观的表现建筑设计本身,但是通过一定的解读就可以得到建筑设计直观表达,这样的表达也应当受著作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的独创性界定
只有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达到这一关必备的条件才能成为著作权上的作品,如果我们要把一个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上的作品加以保护就必须要有其独创性的表达。
建筑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必须适应更多的实际生活的要求,在这其中国家的设计规范、用材选择、建筑功能需求、客户喜好等都会对建筑作品的设计表达产生深入的影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低,通常“一点点就足够了”,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品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至少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我国对独创性的标准一直未明确规定,这就对司法实务中工作人员的独创性的判断造成影响。
建筑设计相对于其他著作权作品的不同在于建筑设计更多的需要继承前人的设计成果,在前人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设计元素形成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在其他作品的完成过程中可以体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从无到有的创作,另一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改进,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筑设计的独创性表达中区分前人创作和设计者的创作时关键。而建筑设计的独创性目前更多的是在于建筑设计艺术美感上,而非建设设计的技术特征,只要建筑设计有区别于普通设计的表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四、建筑作品的归属
建筑作品的设计施工等环节往往通过委托完成,而成为作者必须在作品形成创作过程中有其创造性劳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具体的施工者无法成为建筑作品的作者,这就可以排除施工者的作者身份。具体实践中,建筑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一般都会约定归属,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按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为委托人。建筑所有者可能在建筑设计形成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具体的操作由设计者完成,这样建筑作品最终的形成中所有者有其自身的贡献应当认定为建筑作品的作者,但更多的情况是建筑作品的设计完成时设计者的独立或者团队的创作而成,建筑委托方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立了最终的方案,这种情况下的建筑所有者的作者地位存疑。如果认定建筑作品的设计者是建筑作品的作者,那么其行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生权势必对建筑所有者的财产权产生巨大的影响,另外建筑物转让的过程中对继受方来说也是巨大的潜在负担,此外建筑所有者在建筑作品保护期内对建筑物的修缮、改建等工作也是对作品的修改,如果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也不利于建筑物的保护和功能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72-02
一、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目前,就我国立法来看建筑作品仅指具有审美意义的表现形式为建筑物或构筑物作品,与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分属不同的客体。虽然建筑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但著作权法并未对其作出过多规定。近年来建筑业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的立法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另外,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现行立法中对建筑作品的定义及范畴规定并不一致,实际上并未满足履行签约国义务的要求。
我国在建筑作品著作权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仍有混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作品。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完全可以将建筑作品认定为美术作品。虽然现在二者被作为两类不同客体进行保护且分别定义,但只是形式上对其作出区分,并不能摆脱人们长久以来将建筑作品归类于美术作品的习惯性认识。这同时暴露出立法对建筑作品定义过于简单的缺点。第二,建筑作品范畴规定不科学。我国对建筑作品采取狭义定义,即建筑作品仅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三维立体作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也对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进行保护,但将建筑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将建筑模型作为模型作品来进行保护有以下不足:1.如果将三者化为不同客体进行保护,必然割裂其内在联系;2.著作权法虽然对设计图、模型作品和建筑作品都进行保护,但着眼点不同;3.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因此,建筑作品著作权应当自建造完成之日产生,而建筑设计图著作权应当自设计图完成之日产生,问题是后者往往比前者提前几个月甚至是三五年完成,这段期间无法涉及到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而这段时间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只能依据设计者享有的图形作品著作权追究侵权人责任,这样对图纸中艺术性设计部分保护力度将大大降低;4.建筑物受到保护的仅是外观而不含技术内容,将设计图转为立体建筑物之权属于版权中复制权。因此,如果建筑物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它的设计图无疑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缺少可操作条款。目前仅《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对建筑作品有规定,对建筑作品的认定标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对权利人的救济方式等重要的问题都没有立法依据或在实践中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现状及不足
“保时捷与泰赫雅特建筑作品纠纷案”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之一。从该案例及相关案例可知,法院在认定建筑作品及是否实质性相似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自由心证不同,对同样问题会产生不同看法。另外,建筑作品设计及建造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创造性活动,法官由于对建筑知识缺乏了解,很难从专业角度作出判断。审判中难免出现以下问题:
(一)缺乏对独创性与艺术性的判断标准
独创性和艺术性是建筑作品必须具备的两个法律特征。首先艺术性是一个很主观概念,同样一幢建筑物,有人认为具有审美意义而有人认为不具有审美意义,在实践中根本不可能设置一个衡量标准。独立创作相对容易判断,而对于如何认定“创”的部分,我国立法上无规定,司法上也没有借鉴的标准。在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比法律规定对案件的结果具有更大影响。这显然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相抵触。
(二)缺乏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任何建筑作品都有借鉴前人优秀设计的部分,或将别人设计的作品加入自己的美学构思创作出具有个人特色的作品,这是文化的传承,我们不能将之称之为抄袭,否则就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可实践中的难题是建筑作品侵权总介于借鉴创新和完全抄袭之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如何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实质性相似和独创性一样,是个主观概念。法官作为建筑学上非专业认识得出的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很难服众的,因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包含专业技术问题。两个建筑在多大程度上的相似才能认定为实质性相似,必须参考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才能定性。
(三)缺乏司法实践中对新问题的指引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情况下进行案件审理,无论得出什么样结果都难以避免争论和质疑。如奥运体育场“鸟巢”侵权案,虽然结果早已尘埃落定,但理论界仍在争论该案中被告的行为到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北京市中院的判决除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外,对其他人或者其他类似案例审理几乎没有任何意义。我国不同于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实际上对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标杆性意义,在法律规定不足情况下,实践中起了补充法律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重新定义建筑作品,扩大建筑作品的范畴
很多学者认同美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但各国立法都有其独特背景,生搬硬套他国立法对建筑作品定义只会造成更大混乱。对建筑作品重新定义的目的是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分开。建议应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构筑物表现出来的具有艺术特征且独立于实用功能的作品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图和模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筑设计图实施结果不是建筑作品而只是一般建筑物,那么该设计图只能作为一般图形作品进行保护。对建筑作品的范围,应当采取广义的界定: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及建筑模型。其中建筑设计图包括设计草图、建筑施工图及效果图。
对于建筑设计图,我国著作权法将其列为图形作品而非建筑作品进行保护的。但设计师们绘制建筑图目的是为了建造特定建筑物,并不是为了美术而美术。司法实践中,对建筑设计图复制并不妨碍建筑作品的侵权认定。我们应更多关注的是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的关联性,而不能仅关注它与美术作品的关系。建筑施工图“如同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代码一样,目标代码一般只有机器可读”,如果建筑设计图还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拿来欣赏的话,施工图的目的只有一个,即让施工人员建造出设想中的建筑物。正因为它唯一的目的性,离开建筑物,施工图就失去本身的价值。它是将设计方案转化为立体建筑物的桥梁,因此将施工图随着建筑物本身受到保护是理所当然的。
建筑模型与建筑设计图的保护模式及其应当与建筑物本身放在一起进行保护的理由是一样的。建筑模型是按照比例对建筑物进行浓缩而成的三维立体作品,是为了实际使用而建造。实践中完全可以通过建筑模型仿造出同样造型的建筑物,将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而归入到建筑作品中予以保护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指引以及司法实践都是有益的。
(二)引入专家鉴定机制解决建筑作品认定问题
对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世界各国通过司法判例进行确定,但不论是英美等判例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判断标准都是来源于法院的审判经验,上述标准的形成及推广应用是个不可逆的过程,虽然它来源于实践但却不能完全指导实践。我国在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问题上,应当引入专家鉴定机制。专家应当在鉴定意见中详细写明涉案建筑哪些部分具有独创性并对创作程度进行分级说明,同时指出该独创性部分是否独立于实用功能。专家鉴定意见作为法官判断的重要参考,在没有足够理由支撑情况不得专家的鉴定意见。至于涉案建筑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建筑作品,由法官依据独立完成加适量创作的标准原则、专家意见及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判断。
(三)立法上增加可操作条款,实践中指导案例
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当学习其他国家制定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单行法,这样可以加大对建筑作品的保护力度,但现在为时尚早。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起步晚,现实中案例少,制定单行法条件还不成熟。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参考外国先进立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不足。其中应将重点放在如何指导司法审判和理论界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上,如制定建筑作品独创性和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或办法,对权利人以何种方式进行救济等。
从国外经验及我国审判实际来看,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中许多价值判断问题都不可避免的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相关案例,首先给法官审判提供借鉴,同时也减少了法官自由裁量全对案件结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