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6:55: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上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国外银行到国内开设分支机构,并大幅度放宽业务范围,允许非居民到国内金融市场筹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国内外机构的融合和竞争;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自由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放松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在此以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史上频繁出现的金融危机,严重地破坏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并对货币政策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做出新的思考。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完全理论引入到对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研究表明:与产品和要素市场相比,金融市场更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均衡的性质以至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使得金融市场的完善性大打折扣。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
具体来说,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另外,非金融部门财务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资产市场价格的急剧下泻会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相当多的民众,甚至破坏社会稳定。危机蔓延的程度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不同部门是有差异的,但以银行领域最为严重,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认。如果银行单单从事资产管理、货币兑换和支付的话,根本不需要对银行业进行大规模的监管。但是,由于银行还进行着把非流动资产转化成流动负债,通过监督贷款和信号传递来降低交易成本的活动,所以对银行业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否则,金融市场失灵可能会让银行面临恐慌性挤兑。为了平息动荡,中央银行不得不扮演最终支付者的角色,动用国库来稳定局势。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势必要全体纳税人来负担,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进步。因此应当防患于未然,严格实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审慎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正确迅速地采取行动。监管人必须承担监管工作中容忍迁就而引发问题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1-0044-05
金融监管理论来源于人们化解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的实践需要,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受金融监管理论的指导,但滞后于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金融海啸迅速席卷全球,最终酿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全球经济出现严重下滑。笔者认为,金融监管不力是造成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有效预防类似危机再次发生。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危机爆发后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笔者通过对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作用。
一、金融危机下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金融监管结构暴露出的问题
1.美国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美国采取的监管模式是双线多头型的。“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共同负有监管职责。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特别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种监管模式暴露出众多问题。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出现,导致监管成本过高。[1]
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使得金融危机在蔓延的过程中,没有金融机构对此负责。目前,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权利来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法律对债务担保凭证(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监管空白。在实际金融监管中,很多金融集团同时受几家监管机构监管,造成了监管重叠,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种种现象表明现有的监管框架已不能适应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
2.过度依赖金融机构自律,忽视外部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美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逐步形成的,自1929年金融大萧条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随着金融自由化思想的不断深入,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过于强调金融机构自律的管理理念,认为外部监管会影响甚至阻碍市场的的发展和创新,从而过度放松了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力度。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了题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2]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这是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份改革计划分五部分详细阐述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旦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付诸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内容。[3]
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改革内容包括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督和识别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其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还包括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成立一家全国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款机构、外资银行的联邦分支机构及分理处实施审慎监管。由美联储接替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并要求所有管理资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都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2.对金融市场的实施全面监管。白皮书建议发起人应承担证券化所产生的部分信用风险,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3.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因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证券交易委员会应拥有更大的权力。比如,要求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经纪交易商承担相应的尽职责任,调整对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的监管规则,以增加投资者保护的公平性。
4.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的政策工具。建立一种新的破产清算体制,以陷入破产困境的银行持股公司无序破产。新的清算体制是对现行清算体制的补充和完善。此外,改革计划建议修改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限。
5.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提高国际危机应对能力。
二、金融危机下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英国的金融监管是在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实施自律性的金融监管,此综合监管模式会导致监管过于集中,不利于机构间的协调。而自律性的监管模式由于没有统一专门的法规,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这种非规范化的监管模式也会由于监管者的主观因素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或者监管的不能持续,从而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稳定运行。其在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有以下两方面。
1.监管力度不够。对于那些业务影响大、经营模式特殊的非常规金融机构,没有配置足够的监管资源去监督管理,尤其是对那些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缺乏充足的监管资源,且没有进行持续的监管行动。[4]金融安全局等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管在内容上不全面、时间上不持续,导致这些机构在很长时间内都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造成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英国金融监管局的失职也是造成危机进一步深入的重要原因。
2.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在英国,金融管理局、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是维持金融稳定的三个权力机构,然而这三个机构对于维持公共金融安全体系的框架还没有完善,每个部门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具体职责和作用都没有详细而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方不能充分紧密的合作,从而出现相会推诿、意见不统一的情况,降低了监管的效率,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也就同时暴露出来。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在2009年3月19日发表题名为《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5]的报告,这份报告在剖析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成因之后,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中承诺改革金融业监管,为银行及对冲基金监管制定新规则,并讨论流动性、资本准则、补偿问题、会计要求及当局的风险监控事宜。
报告中提到希望能够实现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五大目标:一是全球银行系统具备更强的资本能力,能够从流动性危机中快速恢复;二是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这一体系下的部分要素,须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能力;三是改革多边金融服务的监管、风险控制以及相关协议安排,使其不仅有效反映发起者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体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四是控制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有形风险,将因企业的不当操作造成的风险控制在可能的范围内;五是警惕来自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在一国和国际层面上,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转移风险。对于如何实现金融监管目标,报告中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首先,保证各国的独立监管和群组监管都能充分考虑到各种市场关系,包括金融、信誉、政府关系或者与其他非监管范围内组织的关系等。其次,对于一些暂未被监管的机构或活动危及金融稳定和消费者安全的,政府应保留将上述机构或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的权力,或者要求其接受相关监管规则等。
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首先由金融服务局跟踪调查事前认定的过于庞大的企业,逐个案例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对这些企业实施额外的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尤其是一些关乎系统性稳定的巨型公司。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局启动对一些系统性稳定重要的银行的评估,以确定是否要对它们允许参与的金融活动实施严格限制,尤其要确定是否应禁止它们参与更高风险的金融活动。
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首先,可以要求这些大型集团在某些造成风险的金融、管理或者运营方面进行改善,而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在集团层面上采取恰当的行动。要增强监管层和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的互动和了解,监管者应充分掌握这些大型企业的信息,确保能在最恰当的层面上控制某一个公司的风险,而无碍整个集团的运行。
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
5.国际分支和准入。危机过程中,全球企业集团和其他国际分支的救助在英国遇到了特殊困难。当前欧洲针对单一市场零售银行的监管存在不足,英国金融监管局认为,需要加紧对银行分支机构进入权限的验证,至少对其开设零售银行分支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特纳报告》提出的是一个符合商业周期的中期蓝图,这要求新的监管框架能够支撑全球银行系统良好、可持续、具备竞争力的运行,能够为经济和消费者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三、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研究
在危机影响还在持续的过程中,美国和英国分别提出了自己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大体方向趋同,但由于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存在差异,在危机中受到的冲击各不相同,困而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内容也有差异。同时改革方案的提出也会遭到改革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的反对,改革的推行也会遇到众多阻力。本文对两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进行了如下比较研究。
(一)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趋同
1.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在监管理念方面,部分发达国家过分相信市场,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从而导致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忽视了在资本逐利动机下隐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次贷危机的蔓延与恶化凸显出局部性风险监管的巨大缺陷,仅仅依靠市场本身力量,容易导致资产泡沫或者引发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再加上近年来兴起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特殊目的实体等类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存在多重问题以及资本流动的跨市场投机,与传统金融机构盘根错节,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一些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大规模拓展非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规避监管,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另一来源。[6]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从监管局部性风险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转变,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做到金融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留下金融监管空白,这要求监管机构能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负责、能够有效监测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西方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时,通常将金融系统划分为两大领域。一个领域是那些被认为是经济核心的机构,有必要加以监管和保护,该领域包括大型银行和许多零售型机构。另一个领域是那些被认为非“核心”的机构,可以允许以一种更为宽松自由的方式经营,该领域包括经纪商、对冲基金和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实体,但如今非银行机构不再处于边缘的非核心地位。截止2007年夏季,美国最大的6家商业银行的资产为6万亿美元,而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却拥有4万亿美元的资产。[7]由于近年来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飞速发展,在这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美国和英国都提出要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和风投基金在内的私人杠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监管,使金融监管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全面。
3.加强国际间协作,建立国际监管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开始跨国经营,全球金融体系出现了资本高度流动和套利趋向的特点,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协作,根据各国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状况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共同的监管框架和共同的风险处置方法,通过国际合作防范一国出现的金融问题或者危机扩散到其他的国家。美国的白皮书已经把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定为改革的核心目标,英国的改革方案也强调了国际合作在监管中的重要性。
(二)美、英金融监管改革具体内容的差异
1.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次金融危机让我们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大型的国际性金融服务公司,即指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雷曼兄弟的事件表明,让此类大型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普通的破产程序是不可行的,必将带来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效应。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报告都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和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由于两国监管体制的不同,还是将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赋予了不同管理机构。
美国首先提出要加强对大型的、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的联合监管。此外还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关键性的支付结算体系,以改变过去美国金融体系多头监管造成重大监管死角的状况。
英国的金融管理局分析了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包括更高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标准等。此外这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通常都是跨国企业,提高对企业集团监管的有效性,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在集团层面上采取恰当的行动,这就要求监管层超越集团内部的某一个企业来实施权力,但其并没有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而是继续由金融服务局实施统一金融监管,特别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2.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所有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的保护是最重要的问题,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则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白皮书中提到了要建立一个全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美国消费者免受信用卡公司、银行和按揭市场不法行为的侵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并对上述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进行监管。而英国的改革方案中更倾向于要求银行将投资产品简单透明化以保护储户利益,简化争端解决程序以更好地解决投资者投诉问题,成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群体进行维权等。
(三)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阻力的比较研究
1.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遇到共同的阻力。一方面,首先在加强国际间协作,建立国际监管体系过程中,遇到在执行机构、法律和政治势力等方面的阻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对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协作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由哪个监管机构担此重任没有定论。其次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监管的法律标准,各个国家很难达成一致的法律标准。最后是政治势力的阻力,金融监管的背后是国家势力的博弈,美国、欧盟和新兴国家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因此冲突不可避免。[8]另一方面,在扩大和深化监管方面存在阻力。监管改革的实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冲击会非常大,因为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对冲基金行业已经面临的明显收益下降、赎回压力巨大的困境,更加严格的监管将带来新的恐慌。对于美国衍生品的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标准化衍生品都必须通过受监管的中央交易对手进行结算,这样用大量衍生品合约来对冲利率、汇率和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的公司可能面临更高成本。
2.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对于美国要建立一个独立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由于改革的复杂性和拥挤的立法议程意味着其成立还有很大的难度。对于成立这样一个全能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者认为这可能暗示政府会提供破产保护而令超大型企业制度化,令较中小型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并让纳税人来承担救助成本。[9]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反对政府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实施谨慎要求的提议,并且会试图削弱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权力。
3.英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对于英国提出的修正后全球资本体系应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机制,应在巴塞尔资本协定的基础上改善。在理论上新机制应该要求银行在经济回升时期形成缓冲,在衰退时期平缓颓势。但在经济不景气时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虽然有助于稳定经济提高资金实力,但信贷风险加大,限制了贷款的增长,进一步抑制了经济的恢复。
四、美、英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
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各金融市场之间、国内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联动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越来越复杂,各种风险因素相互交织,再加上在此次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的金融业也受到一定的冲击,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和改革,而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积极借鉴功能型监管模式
为了适应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形式实现混业经营的新形势需要,减少监管空白区,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和效率,应该明确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并且在现有机构性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功能性监管理念。在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功能性监管从基本金融功能出发判断业务性质、划分监管归属的做法,能够较全面地涵盖各种金融业务种类,监管归属也更易明确,可以避免多重监管带来的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区问题。功能性监管对相同性质的金融业务采取一致的监管标准,也利于实现公平竞争。与机构性监管相比,功能性监管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形势。[10]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处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经济体会面临不同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金融市场不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也将面临同发达经济体一样的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解决监管可能存在的任何漏洞或空白点。监管者在实施严格风险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关注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整体实际杠杆率和风险偏好的变化。同时,加强对众多同质同类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提示,以帮助它们能够及时地发现可能伤及其商业模式的系统性风险。[11]
(三)强化对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跨市场、跨境交易越来越频繁,而对交易中复杂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给当前各国监管者提出了巨大挑战。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数量和质量。[11]这是进行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的基础条件,也是我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的目标。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仅要求我国将金融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还要求我国的监管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监管当局进行合作。在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金融业运作的透明度。并依据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资产的分类等制定标准,使其与国际共同遵守的标准接轨。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
参考文献:
[1]胡滨.完善金融监管与立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J].中国金融,2009(8).
[2]United Stat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A New Foundation[R].17 July 2009.
[3]美国财政部: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建议概览)[EB/OL].省略/mon.web/docview.aspx?docId=1977443&leafId=3009&chnId=1003&version=Integrated&viewMode=content.
[4]徐宝林,郭建伟.北岩银行危机暴露英国金融监管漏洞[J].当代金融家,2008(10).
[5]Lord Turner.The Turner Review:A Regulatory Response to the Global Banking Crisis[R].FSA.March 2009.
[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对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几点认识[EB/OL].pbc.省略/detail.asp?col=100&id=3144.
[7]Gilian Tett.Bank Policymakers Struggle to Increase Oversight Without Stifling Innovation[J].Financial Times.24 Feb 2009.
[8]全球金融监管合作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news.省略/fortune/2009-03/30/content_11098727.htm.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05-03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胡珀与孙建华(2008)将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定义为金融领域内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管理当局为追求微观利益或宏观效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白宏宇和张荔(2002)将金融监管(Financial Supervision)定义为: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创新的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是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风险日益复杂,因为各种风险以不同的方式重新组合,相互交织在一起。金融创新的风险有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表外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等等。金融创新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新的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周琴(2008)认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种动态的博弈关系。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监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也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金融创新增加了新的不稳定的因素,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因此需要管理当局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和规范,从中推动金融监管的新发展。这种动态的博弈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金融监管是诱发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机构的运行健康有序,金融机构运行环境的安全稳定,从而防范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在金融财经法规之内,由此产生束缚力。相对而言,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它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避金融监管,推出新业务,改变传统的操作方式,以谋求更大的利润,金融创新就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是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谋求更大利润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金融环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监管措施必然是失效了,当金融创新发展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的时候,金融管理当局必定会调整对策,对金融实施新的管理条例,使金融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方面放松某些过时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金融创新客观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监管当局的新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二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动态过程。(如图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不断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一些变化也出现在金融监管体制身上,金融监管体制也发生了一些适应性转变。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就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基本上就是一种金融机构对应着一类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的风险与宏观经济关系非常密切。
通过总结国外的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法律的基本框架。国家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对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银行监管也在逐步不断地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和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也在不断完善。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相配套,这样的配套有利于分业经营原则更好地实施,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集中精力进行管理,分工细化,专业化水平高,虽然每个部门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分业监管也有其缺陷,分业监管各部门自有其部门的一个管理体系,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和一些监管重复,使一些金融结构有了钻取漏洞的机会。而且分业监管的监管设置过于庞大,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做不到规模经济,最重要的是分业监管没有对金融风险的系统把握、监测和预警,因此,对金融风险无法进行预防。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而且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当前,分业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放在结构设立的审批、机构经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要退出市场,只能依靠政府或者中国人民银行采取行政手段给予解决,为此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金融监管的三种主要方法,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应当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以其他两种手段为辅,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以行政干预手段为主,在实际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只是注重定性的标准,缺乏定量的划分。而且行政监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次性的,没有重复的博弈,是孤立和分散的,因此没有一个全面的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监测和防范的体系,没有事前的预防,只是进行事后的补救。
金融监管的理念滞后,对风险管理在金融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必须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金融监管只是金融正常稳定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必须充分认识经济法规、市场规范在维持金融稳定的作用,根据市场信号的变化,灵活地发挥市场规范、经济法规在金融机构的运行和资金配置中的作用;要使金融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认识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因为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下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
从金融创新社会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金融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金融创新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金融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金融创新提高了投资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将储蓄转化为财富这个创造过程的效率,而且金融创新有效地降低了投资活动的成本。近三十年来,美国快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为美国经济的资本化和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加速的作用,为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极必反,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首先是金融创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业的繁荣,甚至是虚假的繁荣,而且在2001年美国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以低利率政策刺激消费和房地产需求使美国避免了萧条的危机,但是其结果就是低利率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和泡沫的出现,而且次贷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泡沫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低利率和房地产需求的增加也导致消费的增加,最后导致了巨大的贸易赤字。随后又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流动性危机,最后威胁着美国和全球金融的安全。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金融创新既是金融繁荣的创造者也是金融繁荣的终结者,是一个双重的角色。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传统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指标的监管手段,难以应对现在的资本全球跨境的流动和信用交易中的高杠杆。
次贷危机造成的国际金融危机,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经济全球化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性大大的增加,然而风险在各国金融系统的产生也会传染到其他国家;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的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更加明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必须审慎地对待金融创新,做好金融风险的管理;金融监管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内部的自控自律约束;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我国的分业经营相适应,但是分业监管造成规模不经济和监管成本过于高昂等等,应该考虑改革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借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把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在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而我国的金融创新又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必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道路,吸取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情况和美国是不同的,美国是金融创新过度而我国则是金融创新不足,因此在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双刃剑的作用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创新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主体是与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适应的,但是分业监管的体系,它们自成一体,缺乏有效的联系,监管的成本很高,因此要加强各监管主体的联系,建立金融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起金融监测、预警和防范的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第二,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严格考察金融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养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金融业是高风险性和高技术性的工作,必须从制度上严格要求每一位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考察,必须认真审慎地对待,从源头上降低金融业的风险。而且对于金融业内部的自控自律机制也必须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同等重要地对待。树立良好的金融业行业的形象,有利于培养职业荣誉感,金融业从业人员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从业人员的高素质,有利于金融业自控自律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指标主要包括有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等等。在我国比较容易引起金融危机的三大因素是银行坏账、通货膨胀率和外债,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尤其是荷兰等分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监管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特殊情况的金融风险防范指标体系。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发生的经济案件,主要是由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隐瞒会计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盈亏和资产的质量,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机构的材料上报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金融监管的管理、当局制定的时间和各种要求上报材料的具体制定要求,按时上报,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金融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向国际化。经济的全球化,其实也就是金融的全球化,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也大大地加强,金融交易的跨国性也在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国的金融监管显得比较单薄,力量不够强大。这样,就要求各国的金融监管采取国际性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金融监管的手段设置也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会计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金融创新下的金融监管的高效率和高安全性。
我国的金融创新刚刚起步,但是国际上的情况金融创新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发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必须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处,而且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不是很成熟,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改进监管服务,改善监管手段,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减少金融体系之外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J].国际金融研究, 2000(2).
[2]陈丽钦.金融创新挑战下的金融监管[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19).
[3]高蕊.比较视角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选择[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4]郭亮.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2).
[5]胡珀,孙建华.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J].金融与经济,2008(4).
[6]任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制度的警示[J].经济与法,2009(2).
[7]许钰川.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金融研究,2008(9).
[8]周琴.论金融创新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和监管强化[J].经济金融观察,2008(1).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Linmingfeng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金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金融危机问题时有发生,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货币汇率的紊乱,银行信贷危机等等,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或者是减轻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是各国金融领域研究的重点,在这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健全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来实现。
二、关于金融危机的概述
金融危机主要是指在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银行行业出现挤兑潮、银行倒闭,在资本市场出现资产价格严重损失、金融市场混乱,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飙升,或者是出现了汇率崩盘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行业领域出现流动性紧缺、银行挤兑和股市恐慌等问题。金融危机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机按照爆发时间的统计来说,都有长周期和短周期,特别是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几乎隔几年时间都会出现金融危机,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通货膨胀、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2007年的次贷危机等等。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会直接造成国内生产总值的缩水,股票市值缩水,直接引发失业率问题。此外,金融危机还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传染性,在其他地方发生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传导至其他国家,造成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问题。金融危机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银行危机、信贷危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信贷危机往往是金融危C发生的源头性危机,也是金融危机未来可能爆发的最主要形式,货币危机主要是表现为货币的对内对外贬值,影响国际贸易。
三、关于金融监管的概述
目前来说,各国防范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积极干预和监管金融体系来实现。对于实现经济的稳健发展来说,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金融属于公共产品,如果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则能够依靠市场解决金融资源配置问题,但金融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金融产品势必会出现供给不足和需求过剩的矛盾,为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对金融市场进行约束。其次,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保险市场、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存在着各种高风险项目,这些高风险项目彼此关联,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防范这些问题,离不开金融监管。
四、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成果显著,但同时金融风险问题也是不断累积,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面临的金融风险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银行风险,近年来,我国信贷规模扩张速度惊人,资产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资产质量的下降,不良贷款额以及不良贷款率等指标不断攀升,银行系统的脆弱性正逐步显现。
2.房地产风险,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问题,一旦房地产风险问题累积,而且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很容易发生金融危机问题。
3.债务风险问题,主要是目前信贷膨胀形势下的杠杆率提高的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居民家庭等,债务额以及杠杆率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目前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更是加剧了信贷风险发生的问题。
4.汇率风险,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定程度上出现下跌,市场上对于人民币进一步贬值仍有担忧,如果汇率问题的不到很好的控制,在金融和资本账户之间的逆差处理不好,则容易产生汇率风险问题。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方面,应该准确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危机问题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说是市场失灵导致的。政府金融监管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充分的发挥作用,应该准确的进行自身定位,主要是引导、改进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面的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特别是在货币政策、金融机制、证券管理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防范金融领域的泡沫风险。
另一方面,应该解决好金融监管方面的空白和缺位问题。在金融监管的实施方面,应该根据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对一些创新性的金融活动或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进行界定,尤其是对针对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等新兴金融业态等互联网金融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意见,提高监管灵敏度和判断的准确性。在监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突出重点,将金融监管的视角放在尽快消除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健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结语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处于不断积累的过程,特别是银行领域、房地产领域、债务领域、汇率领域等方面面临的风险都是较高的,在这方面迫切应该加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强化金融监管,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启示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幸免于这场灾难与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有关,但金融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在全球金融市场趋同的今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趋同化也将不可避免。中国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与美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华、吸取教训,并进行监管制度的自我创新新将成为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有愚见如下:
(一)加强我国监管组织与其它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全球化
金融监管权是国家重要表现之一,明确自身监管权的同时要针对金融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可以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也要积极配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组织在外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全球化。如在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金融监管理念应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忽视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长久的效率,甚至摧毁效率本身。监管模式也应由过去不同机构不同监管组织转为以业务分类为标准进行监管,进而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细小问题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让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规的级别应进一步提高,以法律为主,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尽可能减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层面上统一。针对内容冲突的法律明确何者被废除,以防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改变以事立法的现象,应急措施一旦结束就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不能以效率来换取监管法律之间的混乱。弥补立法空白,银行法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对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转贴于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其传导过程本身提供了一个审视金融体系内部关联的良好视角,同时,传导过程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有益启示。
一、金融危机的传导与缺陷
(一)危机的传导机制
2007年2月13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NewCenturyFinance)发出2006年第四季度盈利预警暗示着此次次贷危机的开始,而由此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传导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全球多个国家,造成了全球性的经济大衰退,它的传导机制。
1.次贷危机的起源。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为了刺激经济,一些从事房屋信贷的机构开始降低贷款门槛,大幅度降息的同时将贷款人的收入标准调低,甚至大范围出现“零首付”,进而形成了比以往信用标准低的购房贷款,“次贷”也因此得名。据IMF的统计数据:美国次贷占美国整个房地产贷款的14.1%,大约在1.1万亿到1.2万亿美元,而其中的坏账据高盛的测算是4000亿美元①。2006年,美国的GDP为15万亿美元。但如果仅仅限于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企业出了问题,规模是可以计算的,并不会导致一场传播范围如此之广的危机。
2.金融创新推波助澜。金融创新中资产证券化衍生出的次级债券将单一信贷市场的风险扩大到了更大范围的资本市场,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国家参与进来,从而使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可能。
美国的抵押贷款企业为了分散次贷高回报的背后的高风险,将单体的次贷整合包装,制作成各种高固定收益,并标注着信用评级公司的AAA的高等级标号的债券(例如资产抵押债券ABS)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面对这样的“稳定而高回报的产品”,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纷纷加入购买次级债的行列。从根本上,产生这些债券的原始动机是美国的抵押贷款企业为了降低本身面临的风险,但金融创新产品却通过杠杆效应进一步制造出了更大规模的新的次级贷款。同时,危机也开始向全球金融市场转移,普通居民一旦无力还款,整个金融系统都将遭受损失。
(二)次贷危机中存在的监管漏洞
1929年的美国经济萧条正是由于对金融自由主义的盲目崇拜而导致的,为了有效的防范与控制风险,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证券法》以及《信托契约法》等要求现代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1988年以后,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在全球再次蓬勃兴起,混业经营再次成为金融业的主流趋势。
混业经营的模式下,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趋同,业务相关性增强,从而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其在各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传导更加容易,连锁反应剧烈,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破坏。就金融监管而言,由于混业经营中业务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很容易因金融监管没及时跟上而形成监管空白或监管重叠造成的效率低下。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传导过程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本位主义导致监管空白。美国的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这种分散制约型的监管体系虽然有利于防止金融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但各个监管机构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自身利益为上,并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金融衍生品将风险转移到其他领域。另外,整个监管系统存在盲点,对于金融创新的衍生品如ABS、CDO、CDS等的监管归属美联储并未给出明确规定,而这类产品本身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一旦有损失,波及的范围和深度都难易度量。
2.重复监管成本昂贵。美国的混业经营机构通常有2个以上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由于各自的指标体系、操作方式等不同,其相互的协调和沟通难免产生矛盾,很难达成一致。另外,美联储虽然在名义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但只能起到总体的纲领作用,实际的制约作用非常小。重复监管带来高昂的监管成本的同时,导致了监管效率的低下。
3.过度依赖市场自我调节。西方的金融业崇尚自由,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使之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少干预甚至不干预,给予金融市场足够创新的空间。但垄断、信息不对称、市场参与者的非理性等因素都会使市场失灵,市场的“自然监管滞后”和政府的“主动监管滞后”导致了大量的无效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新理念
经历此次金融危机后,美国就金融监管架构改革提出了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就全球各国而言,金融监管的理念也在随时代而发生变化。
(一)从规则监管转向目标监管
目标监管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将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它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整合监管责任和发挥监管合力,构建最优金融监管体系,更好地应对金融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目标监管的重点是金融监管的权力必须集中,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大行业的日常监管事务集中到单一监管机构,精简机构设置,减少协调沟通成本同时提高监管效率[1]。
(二)从机构监管转向业务监管
以美联储为例,要使美联储成为金融稳定的中坚,就必须赋予美联储以综合、跨业协调监管的实质性权限,使之能够集中处理与金融系统稳定相关的问题。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一家金融机构所能从事的金融业务直接由归属的监管部门授予,而在业务监管模式下,一家金融机构从事哪些金融业务并不直接由某一监管部门直接认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状况自主选择经营多种金融业务。但当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若干种金融业务时,其业务活动分别归对应的监管部门监管。显而易见,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业务监管的监管效率的力度大于机构监管,并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监管真空,控制金融风险。
(三)从局部监管转向全面监管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的交易对手未来能否履约,越来越体现为内生性风险、外生性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各类风险之间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金融机构内部单纯按照风险归属设置职能机构进行管理的做法,不可避免地遇到“管理交叉和管理真空”问题,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对整体风险进行全盘度量,统筹管理。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效能够监测金融市场的局部风险的同时,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把握系统性风险,实施全面性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在这场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中,我国所遭受的损失和受到的影响远远低于欧洲、日本以及许多新型经济体。在我国,国家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平利益,不让国家监管机器优先成为资本牟利的服务者。
虽然中国在金融产业整体水平上无法与美国相比,但是公有制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限制使得我国从根本上避免了资本对金融监管政策的冲击。尽管如此,我国仍能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得到启示,以更好的利用本国先天的监管优势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一)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建立监管体制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程度相对较低,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浪潮下,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强化联席监管会议机制,使之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协调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综合监管[2]。在中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能力逐步成熟后,可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变为它的内部分支机构,从而避免较高的监管成本,也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当然,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于中国金融监管局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应当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专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
(二)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金融创新无疑可以活跃一国的金融市场,带动经济迅速发展。美国以占世界不足5%的人口,每年创造出超过全球GDP四分之一的社会财富,金融创新是其巨大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金融创新的正效应只有在完备的金融监管下才能发挥出来,美国此次的次贷危机正是金融监管缺位演绎的金融创新盲目发展的结果。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应考虑让金融机构承担“特殊社会责任”,对金融衍生产品做严格的信息披露,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风险隐患。二是加快合格投资者队伍的建设速度。即要确立市场准入标准,要求投资人有相应的资金能力、产品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判断能力等等,把投资者教育、服务、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专门立法。现实中,许多国内企业并未向监管机关申请许可,依然能够与境外金融机构缔结衍生交易合约。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给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增加了很多不安定因素。通过对金融衍生品的专门立法,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可有效控制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有效丰富监管手段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以行政监管为主,但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行为还远远不能满足要求,社会监督主体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同时由于我国的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尚不健全,因此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部门发挥效能时在从业道德、从业水平和独立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早在美国“安然事件”爆发时,人们即对美国的民间审计以及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质疑。此次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这种质疑已从对中介机构的指责引发出对会计制度的反思,所以我国在完善社会监督的工作中不仅仅要从中介机构本身去研究,还有包括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乃至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着手进行改进,这样才能从监管方式和手段上取得预期的改进,满足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
(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于国际金融体系具有较大独立性和封闭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单靠一国自身的力量不可能完全的抵御风险,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例如,为了控制次贷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对全球股市的调整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效果。虽然中国已加入了WTO、世界银行、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但从我国自身监管体系和监管水平来看,对于这种国际合作的快速发展还缺乏足够的心理和实力上的准备。我国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息,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4-0047-03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关系
“金融创新一金融风险一金融监管一金融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如果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充分、风险管理有效、监管到位,金融创新仍然是规避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否则金融创新就可能带来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和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管理当局应及时调整监管对策,对金融业实行新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相互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二、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的问题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深刻的宏观经济背景,但在次贷危机的升级和扩散过程中,金融创新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围绕金融创新过程,形成了一个由各类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利益关系复杂、环节过长的链条,但风险监管却未能很好地与之进行匹配。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多元性对于复杂的结构性产品,要做充分的风险揭示,而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态度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对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风险认识不够,控制不当,监管不严,对此次危机的爆发及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中。几乎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则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对房贷机构发放次级贷款。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不可否认,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借贷者自身的疏忽或不负责任的消费冲动导致的,但金融机构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放低借贷标准,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吸引一些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不那么好的客户,次级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也伴随着其易获得性而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顾极力推销这些产品,而有意忽视向借款人说明风险和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些不审慎的行为埋下了风险隐患,导致了危机的形成,并加剧了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几乎什么措施也没有采取。早在2000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Edward M.Gramlich)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前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之后也多次提醒美国监管当局次贷中存在的潜在危机。遗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
2 对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基本没有监管,对证券化项目的发行注册流于形式
现在人们都在责备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行为,因为它们没有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但为什么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做法能够畅行无阻?以次贷作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在向美国证监会注册时,监管人员为什么不提醒、不揭示风险?这些问题仅用监管失职是不能解释清楚的,它背后存在着监管体制的缺陷。因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活动。实际上是不监管的,现行监管制度并没有规定由谁去监管,怎样进行监管。证券发行有注册制度,但监管部门审什么,未尽职应负什么责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3 与商业银行相比。投资银行以往所受的监管较少,投资银行活动基本没有监管
在次贷危机形成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是它们把次级房贷做成证券化产品并向投资者推销,投资银行是知道这些次级贷款的风险的,他们应该向投资者说清楚,特别是经过多梯次证券化搞出来的CDo产品,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其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投资银行更有责任说明情况。但是,投资银行并未这么做,而是以卖出产品为最高目标。对此,证监会是有责任的。但是,证监会也觉得冤,因为房贷机构并非它所管,基础资产不好,衍生出来的产品怎么能好呢?同时,在公司层面,投资银行也未能很好地解决激励与约束问题。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在上市之前都是合伙制企业,只做中介业务,是金融服务提供商,帮助买卖证券、收佣金、IPO、发行债券等,后来从中介服务商变成直接投资者,杠杆率高达30-40倍,慢慢变成金融投资家了。它们上市后,合伙制时候的薪酬制度保留了下来,但公司治理却没有跟上。导致管理层的冒进式创新。
4 在次贷危机发生的初期,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协调步伐。共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失去了最有利的危机处置时机。
次贷危机是2007年7月份爆发的,但是,早在年初就已经有了明显的迹象。当时美联储、证监会都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当然不是因为这两家监管机构对此事一无所知。而是因为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并不清楚。从引起次贷危机的直接当事者来说,有房贷机构、投资银行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这些机构分别由多个监管部门监管。在次贷危机爆发前,因为证监会并不清楚房贷资产的风险,继续允许次贷支持证券上市,给市场一种产品安全的信号。当危机开始出现,一些对冲基金面临破产时,因为联储不承担对这类机构的救助责任,对冲基金无力应对而破产,进而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尽管后来联储采取了果断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金融动荡,但已经错失有利时机。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
(一)多头监管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近10个机构。这样的格局虽然可以保证金融市场享有金融创新所必备的民主与自由,使每一个监管者形成专业化的比较优势,但是多头监管导致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次贷证券化过程中有众多的不同类型的机构
参与,需要各监管机构高度协调配合。监管机构过于庞杂就会出现协调和配合问题,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例如,次贷证券化过程中的CDo和CDs这类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以至于没有谁去管。监管部门的多头和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不仅牺牲了监管效率,也使美国错失了处理次贷危机的最佳监管时机。次贷危机促使美国检讨原有的监管体制,于2008年3月底出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美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监管当局过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和金融机构的内控能力
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的时期,正是美国鼓吹自由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监管最少的时期。如果因为惧怕风险而对金融创新一味限制,会制约金融机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但对于金融创新放任自由,任由商业机构自己控制风险的做法也值得商榷。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高层迟迟未能对外界关于次级抵押贷款问题的警告做出反应的原因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多数监管人员过度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只对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无限扩张的行为容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有效的外部监管安排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对于融资活动和信贷市场的破坏作用,确保泡沫破灭或进行调整时,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能够经得住考验;还能够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
四、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的对策建议
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金融创新不是万能的,有它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我们要深刻思考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危机的发生就阻止继续创新,过去的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但必须加强监管,加强对这种创新的风险节制。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转移风险的特性导致了市场上次级债券规模的失控。因此,需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提高结构信贷和证券化产品的资本充足率,以有效控制创新产品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减弱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获利的刺激,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是增加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44-04
本文基于国内外相关金融创新问题的前沿研究成果,主要探讨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金融创新的策略和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化为另一种金融风险,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风险。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关系为:
(一)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
在规避直接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可以适当地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例如,在上世纪5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就是为规避银行贷款风险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三)金融创新并不能规避所有的金融风险
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管理,有些金融风险则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来规避。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己作案或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然而这类金融风险是没有办法依靠金融创新来解决的,只有依靠制度创新以及其他的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并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金融创新的重要功能是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创新,其主旋律便是风险转移型创新。但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与金融风险有直接的关系,或直接针对金融风险而产生。有的金融创新是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有的是为了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因此,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
(五)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尽管金融创新的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金融创新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
1、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加。
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使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获得底限利润,金融机构转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业务,从而使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
2、金融创新使表外风险增加。
金融创新业务大多反映在表外,这种表外业务既可以维持虚假的资本资产比率,回避金融当局的监管,又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利润,但同时也造成金融企业的潜在风险增加。一旦表外业务的或有负债转变为真实负债,金融企业的潜在风险也就转变成为真实风险。
3、金融创新增加了体系风险。
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业的同质化、自由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国内金融机构之间、国内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之间、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加。这样一来,金融体系中某个环节的差错都能波及到整个金融体系。
4、金融创新增加了投机风险。
对创新市场而言,投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维持创新市场流动性不可缺少的剂,同时也是套期保值转嫁风险赖以存在的承接体;另一方面非稳定性投机又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并且由于创新交易的高杠杆性,其投机性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比传统交易大得多。
总之,金融创新动因之一是规避风险,但运行结果却产生了新风险,这是金融创新本身无法逃避的结果。但如果因为金融创新创造了风险就因噎废食,关闭金融创新之路,或是回避金融创新,这是完全的错误之举。因此,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不能停止金融创新的步伐,关键是如何利用金融创新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服务。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创新的策略
近年来。虽然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就我国银行业目前的金融创新状况与国际金融业相比,无论是金融创新的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金融创新策略和目标,银行业的一些金融创新体现出“赶时髦”、“拍脑袋”、为创新而创新的现象。又如我国银行业的创新水平还徘徊在较低层次,具体表现为:原发性创新少,舶来品较多;创新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简单化;产品趋于大众化,专业化、个性化产品不多。等等。
特别在当前,中国经济与金融运行都呈现出非均衡特征,一方面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农村、中小企业等经济领域仍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而在金融脱媒使银行体系作用降低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直接金融工具的创新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促进金融创新,应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之一。但在发展金融创新的同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应处理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危机重申了金融业的“万有引力”定律:金融创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天马行空。危机后我国的金融创新应把重心重新转移到为实体经济服务,尤其是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及“二三农”服务。具体地说:(1)贴近生产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构建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机构双赢的有效渠道。随着直接融资体制的逐步健全和环境好转,大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将逐渐成为常规手段。中小企业融资是银行业务的弱项,未来的形势要求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创新加强此项业务,以适应金融脱媒的形势变化。(2)针对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的特点,要推进“三农”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与完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服务,体现多方共赢,从而构建一个多种农村金融组织功能互补、产权明晰、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此外,中同通过科技创新超越“世界工厂”角色的过程中,金融创新落后可能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瓶颈。而解决这一
瓶颈问题,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金融创新应处理好市场导向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坚持“市场化导向”,寻求监管与市场的“最优边界”
危机呼唤“加强监管”。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金融创新应该放弃市场化导向的基本逻辑,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在市场化道路上走过了头的美国人,现在开始高举“加强监管”的旗帜;对我国来说,“市场化导向”仍然是一个没有实现的改革目标,还得继续推进。在理论上,存在一个监管与市场的最优边界。但是,在实践中划定“最优边界”并不容易,有证据表明双方都有将边界前移的理性动机或非理性冲动。因此,我们应尽量实现这样一个目标:监管与市场的“最优边界”。
(三)金融创新应处理好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关系,重点将交易所打造成安全高效的“金融超市”
过去10余年,国外场外市场发展迅速,交易所传统地位受到挑战。海外有激进者甚至预言,交易所会发展成传媒产业。危机后,交易所的价值将被重新认识。人们已经发现,在金融工具创新和交易环节,危机的重灾区是场外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混乱形成鲜明对比的足,交易所上市的产品在信息披露、流动性、标准化、成本以及监管上都具有优势,而这些优势对保障市场安全十分重要。由于场外市场在我国没有形成气候,而交易所市场的产品线又过于狭窄,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场外市场发展路径,仍然是我国金融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在积极拓宽交易所产品线的基础上,把交易所打造成一个安全高效的“金融超市”,应该成为金融创新最有现实意义的重头戏。
三、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的宏观风险
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有宏观和微观两方而,因此对风险的管控也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微观风险主要产生于金融创新使用主体的内部,需要通过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内部风险管控体系,有效地防范微观风险。但是像衍生产品这样的金融创新工具因其本身所带有的虚拟性和契约型以及证券化技术和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性的相互作用,使得微观风险迅速向宏观风险扩散。因此仅仅依靠市场制度是不能解决市场的宏观风险的,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应的监管层发挥应有的经济功能,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安排来防范和化解市场的宏观风险。
(一)政府有义务通过宏观调控和改善监管来防范风险
在现代经济与金融体系中,政府作为监管者和宏观调控者,需要界定自身在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点在于推动市场制度建设,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熨平”经济周期,促进经济金融稳健运行。由于市场运行存在天然缺陷和系统性风险,因此政府有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等宏观调控来完善风险提示机制,市场运行也需要“看得见的手”来补充,系统性风险也需要政府通过调控来防控和治理。
首先,包括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具有的道德风险需要政府通过调控和监管来进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研究表明,评级机构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发行方付费的业务模式,这使得评级机构有动力为大型证券发行机构提供评级咨询或给予更高的评级。二是业务多元化发展,评级机构除评级之外还从事咨询、风险管理等其他金融服务,这些评级机构对购买咨询及其他服务的客户评级可能会受到相关利益的影响。
其次,过度乐观的预期所支撑的资产价格快速上涨是引诱人们负债购置房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重要因素,而这也正是系统性风险最大的隐患。一旦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一系列违约所造成的价格下跌就不可避免,而这种系统性风险是单个金融机构很难防控的。因此金融管理当局有义务和责任防止负债率上升和金融资产泡沫扩张的自我循环。
(二)审慎推动金融创新,改善信息披露,防范金融衍生工具风险
从根本上讲,金融创新并未消除风险,而只是将风险在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并没有因金融创新而降低或增加。此外,由于现代金融创新往往与衍生工具极为密切,并且体现为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性,所以很容易将风险转嫁给广大投资者。
因此,政府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时应更加注重防范基础资产本身蕴涵的风险,严格把握基础资产的标准,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重点应为改善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一是必须对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有更清晰的认识,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交易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二是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结构型信贷工具和混合型资本工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建立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三是需要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监管。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是市场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作为商业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也是市场中介机构的重要目标。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不仅是中介机构内部行业自律的问题,更是政府监管的内容。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全球协调,建立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
金融自由化、一体化趋势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它们的连锁效应也使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由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特别是证券市场的一体化,使各国体系的联动性日益增加。一旦一国的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就可能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扩散到世界范围。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增加产生了许多诸如投机过度、诱发金融危机等问题,金融创新也大大增强了国际游资的冲击力与破坏力。跨国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在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活动,以及风波向全球蔓延的特点再次将监管的全球协调提到了重要位置。全球各经济体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全球协调,建立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才能避免区域性动荡转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一、引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严厉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使得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剧,由此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政府为了金融业的稳定和 经济 的正常 发展 ,通过 法律 、法令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是很必要的。处于金融监管环境中的银行为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将在市场竞争和金融监管夹缝中求生存。金融创新使原有的金融管制条件失去了效能,于是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被制定出来,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二者是一个互动的均衡过程,它们的动态变化使得金融监管制度得以调整和变革。“管制金融创新再监管再金融创新”,这一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重复,每一个新循环都有一个新的起点,由此推动了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姚德良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搏弈的每个循环过程是相联系的:旧过程的结点是新征程的起点。静态均衡是非常态,不稳定的,非均衡或动态均衡才是常态。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主观因素影响,各利益主体的发展会出现不平衡,有发展快的,有发展慢的,有不发展的,有倒退的,其力量对比此消彼长,旧均衡出现不稳定。当到一定阶段,一方力量强大或利益受损到打破原均衡,建立新均衡带来的收益大于代价时,就会诱发制度变迁的冲动。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获得竞争优势、实现跳跃式发展、打破原来力量均衡主要因素。对美国来讲,193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利益主体利益达成均衡的结果,是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1999年金融 现代 化法》的通过,包括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各利益主体利益达成一致、力量对比达到均衡的结果,这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均衡。
二、次贷危机发生根源解析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与演进的历程来看,金融监管并非以政府管制金融资源为目的,而是以提升金融市场有效运作为目的,即如何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找到均衡。frieden(1991)认为,面对金融全球化,国家仍然掌握着最大权力,国家如何从管制、松绑及再管制中,找出符合国家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均衡才是当务之急。但是,金融创新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经营的多层次使得美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受到了挑战,次贷危机的发生显示了监管与创新猫鼠之战。
过度的金融衍生品创新和监管缺位共同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生,在这场危机当中金融创新的负面作用表露无异,甚至金融创新加快了次贷危机向金融危机的演化步伐,也加速了美国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房地产抵押贷款给中代收入阶层带来了购买房产的可能性,也促进了市场的繁荣,但是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标准的放松和抵押贷款产品的创新为次贷危机埋下的爆发的种子。一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和alt-a贷款都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这些贷款是发给中低收入阶层甚至信用记录一般的人群。二是住房抵押贷款难以抵挡系统性风险的冲击。这些住房抵押贷款是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繁荣和利率较低阶段发放的,一旦利率上升或楼价下跌,借款人就无法还贷,金融机构的资金链就将断裂。三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结构放大了后期的信用风险。这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系统风险就会同时增加,而且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要远远大于正常的消费信贷。房地产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20世纪最重要的流动性创造金融创新产品)操作,将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从而导致的风险的积累,最终带来的市场的脆弱性。金融创新往往会突破原有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同样随着创新的不断发展而无法有效地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美联储也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核心,至少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专业监管部门的牵制,监管效率不能达到最佳。另外监管准则同样有问题,美国银行业将巴尔协议当作监客的重要准则,但是巴尔协议本身鼓励证券化和表外融资,而这两点下正好是美国新一轮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
三、结论
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原因就是创新过度、监管滞后,也是 金融 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均衡被打破,寻求新的均衡的过程和必然结果。随着《监管改革蓝图》的公布以及“审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美国新一轮监管制度改革拉开序幕,相信次贷危机只是金融业 发展 进程中的一个插曲,只要及时吸取教训,危机过后必将形成新的均衡。
参考 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