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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1 16:55: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私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

篇1

1.私募股权投资概况

1.1 私募股权投资的定义

“私募股权”(PE)一词源于英文“Private Equity”,也有人译为私人权益资本,是相对于在市场上公开募集的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权益资本而言的。利用私募股权方式募集到的资本即私募股权资本,与其相对应的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

1.2 股权估值是私募股权投资运作中的关键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投资机构通过对有高成长预期的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成为其股东,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增值服务,待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选择合适的时机转让所持股权,获得投资收益,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可见,在选定投资目标后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值,尤其是股权估值,对于私募投资机构而言,是否能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正确的股权估值,不仅关系到投资成本的高低,更直接影响到整个投资项目的成败。

2.种子期企业的股权估值方法

2.1 种子期企业的特征

种子期主要是指技术、产品的开发阶段,产生的仅仅是实验室成果、样品和专利,而不是产品;甚至有的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好的想法或创意。企业可能刚刚成立或者正在筹建过程中。该阶段的企业充满了不确定性,投资风险非常高。对该阶段的企业进行投资成功率是最低的,平均不到10%,当然,获得单项股权所要求的投资也是最少的,成功后获利率也是最高的。

2.2 种子期企业股权估值方法的选择及应用

通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首先应考虑的是财务因素,但种子期目标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想法或创意,其技术、生产、市场以及管理等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收益,无法提供可以进行量化分析的财务数据。因此,只能依据项目关键的价值驱动因素通过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拟投资项目本身的价值。那么,因素评价法就成为评估种子期目标企业价值的首选方法。

对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进行项目评估,其主要的目的是衡量目标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为了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对种子期项目特征以及其关键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后,就可以建立一个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由于种子期企业的大部分指标都没有现成数据和历史数据作为依据,只能是通过评估小组的专家打分来确定,所以,最终的决策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受风险投资家主观经验的影响。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如表2-1所示。假设每一个指标相对于其下一级子指标来说,总权重为1。权重可以利用比较矩阵来计算,评估小组打分必须要借助大量相关资料对目标企业现有状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指出,每一个指标的分值代表该项指标有利于投资的程度,越接近1,对投资越有利,反之,则越不利。确立权重和分别打分后,就可以得到一个总的加权值W。然后,根据W值的大小将目标企业的投资风险分成: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较小和风险很小几种情况。当然,不同的行业这个区间的划分也不太一样,还要根据项目所处具体行业来作出最后的投资决策。比如在生物医药这样的高新行业,一般认为W在0.8-1.0之间风险很小,在0.70-0.80之间风险较小,在0.6-0.7间风险一般,在0.5-0.6间风险较大,小于0.5时,风险很大。

例如:某PE投资机构准备投资一个乙肝治疗性疫苗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内某著名大学的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该实验室的想法是:利用其科研成果吸引投资机构投资,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是公司各项指标的简单描述:

公司管理人X先生:是企业发起人、法人代表、总经理。2013年,他成功的协助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让国有企业开始扭转亏损的局面,转为盈利。2014年,准备成立该公司并任总经理。

产品技术评价:该产品目前只是在实验室阶段,实施还有很大的可能性,但由于由知名专家研制有很好的独特性和防模仿性,短期替代品市场难以林立。

产品市场预测:我国目前患有慢性乙肝的人数多达30万,每年有200万的急性乙肝需要治疗。因此,乙肝是目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最为严重的一种病,故该项产品的市场需求和稳定性是可以保证的。

企业地位:生物医药工程是一门新兴的科学,行业朝气指数很高,进人壁垒也很高。

得知以上的信息后,评估专家们可以根据分析结果对各指标附于权重和进行打分,进而计算分值评估投资项目风险的大小 (见表2-l)。

最后加总得出各个加权值之和W=0.80075,按照上面划分的几种情况,认为投资该企业风险很小,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投资决策。

3.总结

种子期企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只是一个创意,没有可以量化的财务指标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故只能使用因素评价法从定性的角度分析项目具体的价值驱动因素来分析目标项目本身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篇2

一、 国外PE估值方法概述

1. 数据的获取和分类。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获取数据的主要通过网络问卷、公司文件、公司调查、媒体追踪、私募股权基金数据库获取相关数据。这一环节,数据分类中不仅有财务数据,也有相关行业、高管层、被调查企业有关的各种数据。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对这些数据分门别类的进行了甄别、加工,并存入公司运行多年的数据库中,为开展公司估值获取充分的数据资源。可以把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获得的数据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财务数据;另一类是社会责任数据。

基础财务数据是为了运用财务估值模型做准备的。通过企业三大主要报表的关键财务数据,为相关财务分析做好了基础准备。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在分析目标公司时,加入了情境分析,对不同预期的项目收益状况进行了预测描述;同时,有些报表中,加入了EVA的衡量指标,但使用的EVA指标相对简单,并没有对传统会计程序中利润与资本数据的重新调整,这部分指标多是对自由现金流模型的一种解释和补充。

社会责任数据是对非财务指标的概称。国外的投资公司非常注重非财务指标对投资的影响,主要包括:环境、社会、政府关系(ESG)。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的企业文化中,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属性;另外,在运用贴现方法中的贴现率这一关键性指标中,引入了社会责任属性的影响,并且予以量化,直接决定了公司的估值。

2. 模型的建立。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总体的估值模型,分为三类决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经济因素中包含:公司治理、风险衡量、品牌价值等;环境因素主要包括:运行效率、气候战略、环境报告书等;社会因素包括:人力资本、股东权益、价值链管理等。

简而言之,这一模型由财务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构成,通过现金流贴现的方法,并将社会责任指标量化,决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终获得公司估值。这其中有两个难点:一是数据的准确性;二是社会责任指标的量化分析。

二、 模型分析

1. 财务估值模型分析。

(1)PE的主要财务估值方法。

贴现法和相对估价法是国外PE主要采用的估值方法,我国的PE由于受到数据准确度和可得性的影响,很少用贴现法,主要运用相对估价法和资产评估的方法。期权法由于其复杂性,实务中并不多见。

贴现是西方财务理论的重要成果,这一方法解决了人们对于未来价值的比较问题,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未来产生现金流贴现的总和。从贴现的技术上看主要分为红利贴现、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

相对法的基本观点认为:同样的资产应该具有相近的价格。事实上,相对法的前提是认为在同一市场内,各类资产是可以比较的。也就是说,市场的有效性是比较的重要前提。所以,选择有效市场范围,及可以用以比较的对象的合理性,是这一方法的要点。

资产评估法,是评估机构通用的方法。中介机构的评估方法包含了未来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与贴现方法相近的财务理念。但在私募股权基金实务中,对资产评估的重要合法性要求是出于国有背景投资机构的需要。按照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的买卖需要完成进场交易及评估备案等环节。国有资本占有控股地位的投资机构需要完成在财政部、或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与备案。

(2)贴现方法在PE估值中的运用。

企业估值和公司投资理论的发展,形成了资产组合管理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套利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这些理论的基本逻辑就是公司价值本质上就是未来预期现金流的现值之和,说到底,这些模型的根本就是最为朴素的“贴现”财务理念,“贴现”也正是PE主要运用的估值手段。巴菲特谈到自己的投资理念,主要是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考虑重点是公司在未来10年内能够创造多少每股税后利润总额,再考虑以当前价买入,10年投资期内能获得多高的复合回报率。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运用了DCF估值中的自由现金流贴现进行估值,对IRR的计算与国内PE公司也有所不同:一是加大力度进行情境分析,加入多项调整参数(CPI指数、增长率、开工率等10余项指标);二是现金流测算关注视角不同,国内基本上还是通过融资现金流、投资现金流、运营现金流三项传统现金流指标估算,国外PE在IRR计算过程中,没有用传统现金流指标,强调通过债权现金流、权益现金流,从股东角度关注企业现金流的安全边际,而不是从企业经营角度关注现金流指标。

篇3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三)来自企业运营工作中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要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要以风险识别作为风险机制设计的依据,根据风险识别得出的规范性分析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出风险分担结构。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将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将项目当事人作为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私募股权风险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项目风险和项目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额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构建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投资结构的稳健性。企业可以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将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化,保证合同效力运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得以规避。

(四)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全程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在不同的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手段是不一样的。在风险防控的前期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认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了解相关的经济法律和优惠政策,对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进行调研,设定不同的指标对投资环境进行等级评估,以便为企业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提供标准。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营运阶段,企业要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建立市场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发展动向,对风险实行静态和动态的联合管理,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速企业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强者。企业要可以运用合同和保险等方式对风险进行管控,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一起分享财务信息,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要确保资金的及时供应,创新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方式。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以上报管理层审核,也可以将风险外部化,实现风险转移。同时,企业要完善内控机制,做好内控工作,财务内控机制直接影响到企业风险系数的大小,内控工作质量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会降低,因此企业要重视内控工作的作用,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控制。

参考文献:

[1]王怡靓.民营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效应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1).

[2]东明、陈浪南:私募股权基金的分阶段投资策略研究[J].经济经纬,2009(3).

篇4

李有星冯泽良: 对赌协议的中国制度环境思考

2013年7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呈现出朝气蓬勃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大量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从事投资业务,取得了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开始在相关领域崭露头角。与此同时,我国的制度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中。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2006年中小板市场开启、2007年《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等,均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经常使用的一种契约工具,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它是投资者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行使他的另一种权利。通常形式是,当企业业绩出色时,投资者支付更多的对价;当企业经营状况不理想时,投资者要求股权转换、回购或者补偿。因此,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1]73。尽管对赌协议在我国投资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保障,该投资担保模式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遭遇发展瓶颈。

一、 对赌协议产生的原因

经济形势的变化使投资者不得不关注影响目标公司价值的风险因素。投资者开始从法律角度在谈判中加入价值保护相关的特殊条款,如对赌条款[2]67。对赌协议主要运用于创业时期的风险投资,但有时候在成熟型企业、并购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也可能出现对赌协议的身影

例如,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属于创业投资,投资上海永乐电器公司则属于成熟企业投资,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属于并购投资,而华联综超的股权分置改革则属于对赌协议在股改中的运用。。

(一) 因企业估值困难而产生对赌协议

对目标公司业绩的预测是投资者估值、投资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目标公司的预期业绩与实际业绩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影响估值的准确性。对赌协议产生的最初目的就是调整企业估值。

1.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我国,融资企业的大股东往往兼任企业的经营者,控制企业的运作。与外部投资者相比,他们处于信息上的优势地位。因此,融资方可能在谈判过程中隐瞒部分信息,误导投资者高估企业价值。虽然投资者在投资前会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管理尽职调查以及资产评估,但这些获取信息的行动都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且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证尽职调查中获得的信息是完整的。对赌协议向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融资方施加业绩压力,迫使其尽可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以免因虚假信息而对赌失败。与复杂繁冗的尽职调查相比,签订对赌协议所需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因此,对赌协议通过简单的权利义务分配,能够克服融资方在融资过程中隐瞒信息的道德风险,降低投资方获取信息的成本,减少整个融资过程的交易成本。此外,这种制度安排将同样掌握信息优势的管理层的利益与企业未来发展状况绑定,迫使他们留在目标公司,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3]16。

2.定价方法不确定。签订投资合同之前,投融资双方都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多样性,即使投资者进行了尽职调查,且融资方完全披露相关信息,他们也可能在企业价值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国际上通行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等,三类方法有各自不同的理论基础,且还可细分为更多的计算方法。参见林金腾编著《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131页。。基于理性人假设,投资者和融资方必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法进行估值。如果两者未选择相同的方法,则极有可能对企业的价值产生不同意见;当然,即便选择了相同的估值方法,由于计算中某些参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计算结果也会出现偏差。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投融资双方在企业定价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谈判时双方僵持不下,合作就可能破裂。因此,为了促进合作,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在投资者与融资方的企业估值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双方可以约定,以未来一段时间的业绩为标准,如果企业业绩好于预期,则可以调整至较高的估值;如果业绩低于预期,则相应地调低企业估值,这与对赌协议的形式刚好一致。因此,在对赌协议的安排之下,投融资双方可以暂时搁置企业价值的问题,等到未来某一时间点再回过来评估企业[2]6768。

(二) 因不利的现实环境而产生对赌协议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资本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又以银行为中心,没有一个流通性较好的股市,因此两个条件均不符合[4]9091。这样的现实环境迫使投资者广泛运用对赌协议保障自己的投资。

1.不利的法制环境。私募股权投资者属于财务投资者

投资者可分为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是指出于战略利益而愿意长期持股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投资者;而财务投资者是指以获利为目的,在适当时候进行套现的投资者。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属于后者。,买入股权的目的是适时择机套现。因此,私募股权投资者不愿意过多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但同时又希望公司取得良好的业绩,以帮助自己实现经济利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者喜欢设置优先股,享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但不参与投票。然而,正是在优先股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同股同权”为原则构建的,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但也没有明确承认优先股的合法性。此外,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相关的投票权、分红权、协议回购权、股权期权等问题同样没有任何规定。因此,一般默认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置优先股。实践中常见的投资模式是,投资者投入一笔资金,其中一小部分计入注册资本并转换成股权,其余大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金。但资本公积金一旦进入企业之后,就为所有投资者共享,不能任意支付给股东。所以在这种模式下,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投资面临巨大的风险,需要采用对赌协议来弥补制度的不足。谈判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者与原股东达成一些交易文件,附加传统的优先股所带有的部分权利,要求公司和原股东做出书面承诺,使部分优先权在契约责任下得以实现[4]118119。对赌协议实际上成了投资者应对不利法制环境、保护自己投资的一种契约工具。

2.不成熟的资本市场。深度流通的股票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大量的上市机会,保障财务投资者以该方式退出目标公司。过去,私募股权投资者将境外上市作为首选的退出方案

根据毕马威(KPMG)在2008年4月的调查,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纳斯达克是私募股权IPO退出的首选市场,参见KPMG,″Private Equity in China-Market Sentiment Survey,″ http:///CN/en/IssuesAndInsights/ArticlesPublications/Documents/pechinasurvey0809.pdf, 20130331。。近年来,在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问题上相关部门态度反复,规制较多,限制了这些企业和投资者的出路,部分企业转而寻求在国内交易市场上市

2006年,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导致国内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境外上市的渠道受到限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传统的退出模式变得困难。。但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股票交易市场并不活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高,程序复杂,耗费时间久;地方股权交易所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制度还不成熟,交易混乱。在这样的资本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者无论投资成功还是失败,均可能无法及时从被投资企业中退出。因此,投资者会在投资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当约定的情况出现时,要求公司、原股东或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股权进行回购。这样,对赌协议关于股权回购方面的约定就成了投资者退出投资的替代路径。

二、 对赌协议与法律制度的互动

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和制度环境促进了对赌协议的发展,而面对各种制度的枷锁,投资者也在不断创新对赌协议的形式,以应对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赌协议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的互动之中。

(一) 离岸对赌规避境内法律

过去一段时间,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者热衷于“返程投资”的形式,即境外壳公司将资本注入境内企业,境内企业股东以境内企业的股权交换境外壳公司的股权,最后境内企业原股东成为壳公司的股东,壳公司成为境内企业的股东[5]162。这种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投资形式有许多好处,例如避税、方便境外上市,以及规避境内法律等。离岸公司一般设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这些国家或地区属于普通法系,有健全的商法体系和完善的投资保障机制。大量有实力的私募股权投资者均来自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熟悉相关法律制度,因此愿意在这些地方离岸操作[4]123。

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就属于成功的离岸对赌。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同时通过开曼公司设立其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China Dairy Mauritius Ltd.)。根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投资者将开曼公司的股份分成两种:一股有10票投票权的A类股和一股仅1票投票权的B类股。同年9月,蒙牛乳业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金牛公司(Jinniu Milk Industry Ltd.),其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则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Yinniu Milk Industry Ltd.)。金牛公司和银牛公司各以1美元/股的价格收购开曼公司A类股5 102股,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出资25 973万美元取得开曼公司B类股48 980股。此后,开曼公司利用投资机构提供的资金购买了毛里求斯公司98%的股份,再由毛里求斯公司用该笔资金购买蒙牛乳业66.7%的股份。在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之后,蒙牛管理层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约定,如果蒙牛乳业一年内没有实现承诺的高速增长,则开曼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司账面上的剩余投资现金将由投资方完全控制,投资方将拥有蒙牛60.4%的绝对股权,并可以更换蒙牛乳业管理层;如果蒙牛管理层实现了承诺,则投资方将同意蒙牛管理层的A类股以1拆10的比例无偿换取B类股

第一轮对赌成功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又进行了第二轮对赌,本文不再介绍。参见邹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127页。。开曼公司的股权设置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目标公司大部分的股权,却不实际控制公司,这一股权安排是后来双方对赌的基础。但在我国公司法的框架下,这种股权设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投资者大多偏爱“返程投资”,在允许优先股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对赌。

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境内居民可以通过境外融资平台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活动。该通知曾一度被理解为国家对相关投资活动管制的放开。但2006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境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并返程投资的,需报商务部审批;此类公司境外上市的,需经我国证监会批准。200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出台《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要求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华投资需根据单个项目走报批程序,获得审批后才能结汇。这些规制措施导致离岸操作的效率受到影响,限制了此类投资活动的发展。

(二) 增加对赌主体,保障投资安全

对赌协议的主体为融资方和投资方。其中,融资方的构成比较复杂,可以包括目标企业、原股东以及管理层等。在我国,融资的民营企业大股东一般兼任经营者,因此他们在与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以自己的股权为筹码进行对赌[6]134。现实中一些创业者自身的经济实力非常薄弱,却对风险投资趋之若鹜,盲目引入投资,导致对赌失败后无法支付巨额补偿;甚至有一些创业者在引入投资后立即套现退出,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因此,风险投资者往往倾向于将尽可能多的主体纳入到对赌机制中来,以约束融资方的行为,防止原股东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2007年,江苏海富公司与甘肃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迪亚公司、迪亚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书》。协议第7条第2项约定:众星公司(即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 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 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该对赌协议为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均设定了契约责任。2008年,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总额仅为26 858.13元,远低于《增资协议书》设定的目标。海富公司遂向法院提讼,将世恒公司、迪亚公司以及陆某列为共同被告。这种增设对赌主体的做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一审和二审中,该案对赌协议均被判无效,直到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才部分认同对赌协议的效力。最高院判决认为,《增资协议书》第7条第2项中约定的补偿使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受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部分条款无效。但《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即最高院肯定了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之间对赌的法律效力,但是否定了目标公司自己参与对赌的合法性

由于判决书缺乏详细的说理,目前尚不能肯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所有对赌协议均无效,还是仅就本案的情形来讲为无效。本案被称为“对赌协议无效”第一案,对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投资者试图通过协议无限扩展对赌主体的做法,同样遇到了法律障碍。

(三) 对赌协议的法律保障有待提升

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失败率在30%以上。如果没有能够承受如此高风险的法律制度保障,这类投资就无法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历来并不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业文化,法律制度对风险投资的接纳能力也非常有限。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其控制的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吸收风险并降低不确定性。改革开放以后,在企业层面,经营者对风险自担认识不足;法律与政策层面,规制措施并不鼓励风险偏好者[7]269。

成文法律制度方面,2005年的《公司法》、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做出了一些调整,提高了我国法律制度对高风险的容忍度

调整措施主要表现在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增加出资方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入有限合伙企业等。,但整体而言,现有商事法律制度对风险的接纳仍然存在不足。例如,《公司法》没有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制度,导致对赌机制无法展开;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规制较多,影响其运作效率。根据毕马威在2008年的调查,52%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认为监管发展(regulatory development)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面临的主要障碍

参见KPMG,″Private Equity in China-Market Sentiment Survey,″ http:///CN/en/IssuesAndInsights/ArticlesPublications/Documents/pechinasurvey0809.pdf, 20130331。。

非成文制度方面,法官对争议问题做出裁决,其判决效果甚至可以等同于强制性规范,因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我国一直固守企业使用他人资金“非股即借”的法律逻辑,即投资者提供资金给公司企业使用,要么是投资入股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益;要么是借款给公司企业成为债权人而享有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先对合同进行定性,然后根据合同性质判断合同中各类条款的有效性,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等方式,否认“投资合同”的效力,实际否认通过契约安排的对赌方式[8]198。这种逻辑违背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利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也说明我国在对赌协议的法律保障上有提升空间。

三、 对赌协议制度供给的建议

现实制度束缚了对赌协议的运用,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在完善对赌协议的制度供给时,应当注意提供更灵活、更符合商业习惯的法律制度。公司法角度可以确立类别股制度,合同法适用方面应当尽可能尊重商业判断,此外还可以引导行业协会制定示范合同,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指引。

(一) 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是我国商法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完善的公司法制度对良好商业环境的构建起着根本性作用。尽管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之后在风险控制上有所放松,但与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相比仍存在差距。最突出的是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设置优先股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优先股是对赌协议的基础,在没有优先股制度的情况下,投资者只好将溢价投资计入资本公积金,结果投入了巨额资金却只能听由公司管理层肆意挥霍,始终不能控制公司或退出公司。如果法律允许优先股,则投融资双方可以约定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普通股,一旦管理层未尽职履行义务,投资者可以控制公司并更换管理层。关于优先股的最大争议是“同股同价”,但在类别股制度下,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是不同的,即使以不同的价格购买,也不违反“同股同价”原则[9]577。实践中,不少投资者在离岸公司设置优先股,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此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的理论和实践障碍已被扫除。

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来自创新,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可以减少束缚、鼓励创新。类别股制度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迎合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方便投融资双方设置对赌条款,进而有利于商业发展[10]8182。实际上,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就已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先股有所放开,只是表述上采用了“准股权”的说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公司法》完全没有必要在优先股问题上继续束缚有限责任公司。完善公司法制度,可以建立类别股制度,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创设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在董监事选任、否决权等方面对优先股做特殊规定,并且允许目标公司与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协议回购股权。

(二) 对投资合同的特殊保护

从合同法适用的角度,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则,因此许多学者都从民法的思维出发论证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一些学者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等价有偿等因素,判断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也有学者指出,射幸合同不能从等价有偿的角度去衡量其公平性,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应当注意的是,对赌协议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需要特殊规则予以规范的投资类合同。典型的投资合同是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普通企业并期望完全依赖投入企业、发起人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努力而获得利润或约定回报利益[11]316317。在这种合同的履行中,投资方一旦完成资金的交付义务就成为纯粹的权利人,期待着约定利益或利润的实现,因而投资合同是一种获取权益的证书。在美国,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合同”属于“证券”的范畴,必须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注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W.J.Howey Co., 328 U.S. 293 (1946).。照搬美国模式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至少可以说明,投资领域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特殊关照。对赌协议中,虽然投融资双方指向的利益是共同的,但私募股权投资者通常不参与企业经营,能否获利只能取决于融资方的努力程度,这里恰恰存在着道德风险。如果企业管理层在融资后急于套现而非努力经营企业,则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因此,在衡量当事人的利益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引入投资的背景环境,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分配来约束投融资双方。

引入风险投资的企业往往处在一个“跳跃点”上,它急需一笔资金,如果该企业成功实现了目标,该笔资金相对企业价值来说只是一个较小的数额[12]26。企业到底价值如何、是否值得投资,需要投资者综合复杂的商业因素,依靠敏锐的眼光和专业的知识去判断。法官如果在事后基于合同文本约定的事项就对合同标的的价值做出判断,可能并不符合商业环境中的实际情况。在投资领域,风险越大,收益也越大。对赌协议涉及的投资的实际价值应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判断:实际投资价值=投入资金×风险+其他付出

根据该公式,投资标的的风险越大,实际投资价值越大。同时,投资者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其他支持,如重组指导、商业机会等,都应当计算在内。。法官应当综合考察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将自己置身于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结合商业习惯衡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 制定风险投资示范合同

针对风险投资市场信息不对称、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等特点,美国创业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组织大批专家起草了一整套的创业风险投资示范合同

参见http:///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8&Itemid=136,2013年3月31日。。这种标准化合同可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参考,降低投资谈判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控制法律风险,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尽管对赌协议是根据个案进行设计的,在许多情况下无法提供统一的模板,但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依然可以通过示范合同明确[13]178。美国投资条款清单的示范文本罗列了许多投资必备的条款,包括反摊薄条款、强制转换条款、回购权条款等。通过这些条款,合同起草者至少可以在某些有关股权设置的法律问题上得到指引。同时,示范合同并不是封闭的,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投融资双方还可以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设计出新的合同条款。

提供示范合同带有正外部性,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公共产品,私人不愿意生产。为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行业协会制定这样一套示范合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缺乏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引导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协会的成立时间较晚,2011年3月21日成立的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是我国第一家以“私募基金”命名的行业协会,协会的行业引导作用有待加强。。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加强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协会制定投资示范合同,供行业内部参考和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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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沈朝晖: 《公司类别股的立法规制及修法建议――以类别股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为中心》,《证券法苑》2011年第2期,第563588页。[Shen Chaohui,″Legislation on Classified Shares and Amendment Recommendations:Centering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Rights of Classified Shareholders,″ Securities Law Review, No.2(2011), pp.563588.]

[10]于莹、潘林: 《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以美国风险投资为背景的研究》,《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第7783页。[Yu Ying & Pan Lin, ″The System of Preference Stock and Venture Enterprise: A Study Based on Venture Investment in the US,″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No.4(2011), pp.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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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2-000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02

在国内外投资行业中,辛迪加投资(Syndicate Investment)现象大量存在,而且有很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宾夕法尼亚铁路的证券发行,这种投资模式现在越来越形式多样[1]。据EVCA(2002)统计,2001年欧洲联合风险投资约占全年投资额的30%,美国辛迪加投资的比例达到90%以上[2]。2005年,麦格理银行与一个机构投资者组成的辛迪加组织收购中国境内9家大型商业零售中心,麦格理以支付5500万美元、提供3800万美元优先债的代价获取了这9家大型商业零售中心24%的股权[3]。近年来,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在国际上格外引人关注,但我国学者目前对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研究却较少。谢科范、彭华涛、谢冰(2004)认为可以通过联合投资的协同管理来降低各投资方实际承担的风险[4]。张新立、孙康(2006)认为联合投资具有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共同承担风险、改进投资决策、信息资源共享、增加社交与投资范围等功能[5]。曹国华、廖哲灵(2007)认为联合投资可以减少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问题,约束企业家的行为[6]。曾蔚、游达明(2011)联合风险投资机构所投入的“财务资本”和“智力资本”真正为企业带来增值[7]。刘颖华(2011)认为联合投资是扶持私募产业发展的理想方式之一[8]。左志刚(2012)认为投资辛迪加作为创业风险资本的一种有效联盟方式,在推动创投行业发展进而服务科技创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9]。董建卫、党兴华、梁丽莎(2012)认为主风险投资机构在作为主投资机构方面的声誉对联合投资辛迪加规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0]。综上所述,国内缺乏对中国情境下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研究。鉴于此,笔者拟对中国情境下对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功能进行理论研究,并提出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策略,以期促进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在我国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内涵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是一种企业间的联盟,在这个联盟中两家或两家以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于目标企业并共享投资收益。在辛迪加投资模式中,充当“领投人”角色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邀请其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担任“跟投人”角色而形成辛迪加。最典型的辛迪加投资案例是创立于2005年9月的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该公司曾先后获得过鼎晖创投、红杉资本、高原资本、红点投资、Matrix、IDG资本等风险投资商总额高达数千万美元的辛迪加投资[11]。

目前,全球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广泛采用辛迪加投资模式,它与商业银行的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比较相近,主要区别在于:辛迪加贷款机构不直接介入中小企业的日常管理,只是普通的借贷行为;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策略的内容更为丰富多样,通常参与到中小企业的管理当中,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12]。

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功能定位

(一)共享资源

私募股权投资家之间因投资辛迪加而建立关系,其获取和分享信息、项目流、专业知识和资本等资源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是可以优化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选择。由多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调查与评估,可以较客观地反应投资项目的前景及价值,选出更有潜力的投资项目。二是使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持足够的项目流。由于行业差别,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辨难以区分在其行业以外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与一些在地理与行业上有较大差别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成辛迪加投资,可以扩大选择项目的区域,拓宽投资领域和资范围。三是扩大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得优秀项目的渠道。目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取项目信息的渠道有股东推荐、政府部门推荐、朋友介绍、项目业主的主动联系、银行介绍、项目中介机构推荐、网上信息、公司网站的项目数据库、媒体宣传等。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成辛迪加投资,可以扩大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社会资本关系网络,进而扩大项目信息渠道。

(二)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风险一般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两类。系统性风险是外在力量对整个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市场系统作用的结果,所以只能通过对宏观经济大环境进行研判,适时投资或适时退出加以防范。非系统性风险是由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内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包括创业者的技能、中小企业的成长技术和利润等。对于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能不愿意独自承担投资项目的全部风险。因此客观上要求采用辛迪加投资策略来分散风险。一是私募股投融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通过联合投资,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可以参与更多项目投资,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二是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虽然可以通过严格的项目筛选来排除私募股权投资风险,通过全方位的监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风险,但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毕竟有限,它不能鉴别投资项目的所有风险,有时可能会出现重大的投资失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辛迪加投资分享各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可以弥补单个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验的不足。三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常常联合一些有实力的同行进行辛迪加投资,形成多元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主体。四是辛迪加投资可以减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资本流动性差引起的风险。辛迪加投资的资金在中小企业滞留的时间一般为3-7年,而中小企业的风险在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对中小企业投资后才会完全显现出来,若中小企业的风险大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预期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就很难通过多样化项目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寻求投资伙伴进行辛迪加投资,以降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

(三)提升声誉

声誉在私募股权辛迪加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声誉能够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家获得资源的能力,也能够降低获取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家信任的成本。当与其他更为有经验和声望的私募股权投资家联合时,私募股权投资家可获得巨大的证明声誉收益,其声誉及运作资源的能力将获得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家在构建新的辛迪加时通常会根据声誉而选择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家的参与。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声誉的私募股权投资家才能在早期阶段参与辛迪加。具有良好声誉的私募股权投资家利用自己较大的讨价还价权力降低其投资对象的估值,同时将利用自己的声誉来提升其投资对象在未来轮次中的估值[13]。因此,无论是“领投人”,还是“跟投人”,都愿意和具有良好声誉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成辛迪加投资。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期限是有限的,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能与声誉良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成辛迪加,则容易获取成熟的投资技术和更多的社会资源。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只有不断地筹集新的基金,才能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立于不败之地[14]。

(四)拓宽社会资本网络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有助于形成一个社会资本网络。辛迪加投资网络是以信任为基础的,邀请别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辛迪加投资是为了能被别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邀请参与有利可图的项目。本质上,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网络是一个以互利为目标的社会网络[15]。辛迪加投资网络有助扩大投资的空间范围,有助于投资信息传播,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借助辛迪加网络为被投资项目或企业提供更多增值服务,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多样化。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家在相关实业和投资界中有着广泛的关系网,一方面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改善其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获取政府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家拥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在其接触的投资项目中,往往处于一个行业的上下游,他们知道谁可能是潜在的战略合作者。

(五)提高增值服务水平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对中小企业投资的不仅是资金,而且还要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主要包括提高投资项目获得下一轮融资的可能性,提供管理经验,拓宽市场渠道,扩大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集合,增加可供选择的战略合作伙伴等。这些增值服务可以使辛迪加投资的中小企业增值。辛迪加投资是多个投资主体参与的投资,可实现中小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既有利于中小企业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又可增加辛迪加投资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力,减少风险。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寻找行业策略伙伴组成辛迪加投资于中小企业,也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一项基本投资策略[16]。2001年2月,同洲电子吸收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深圳市深港产学研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港产学研”)、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创新投”)以及深圳市达晨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达晨创投”)等四家公司的辛迪加投资2000万元,占公司股份25%(高新投2%,深港产学研5%,创新投8%,达晨创投10%),并随后改制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辛迪加资本进入后,为同洲电子带来了更多的资金和各种增值服务。2006年6月27日,同洲电子(股票代码为002052)在深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是我国专业从事数字视讯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同时也成为中国辛迪加投资的成功典范[17]。

三、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策略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是以高度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为典型特征的。因此,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饰窗效应、“搭遍车”等种种问题广泛存在,而采取分阶段投资和组合投资可以在很大范围内预防上述问题的发生。

(一)分阶段投资

由于在辛迪加投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中小企业违背辛迪加投资的意愿,因此,辛迪加投资一般并不会将资金一次性全部投向中小企业,而是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阶段投资,并保留在任何一个阶段撤回投资和进行清算退出的权利。辛迪加投资获取中小企业内外部信息越多,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越高,辛迪加投资分阶段投入的次数就越少;反之,辛迪加投资获取中小企业内外部信息越少,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越低,辛迪加投资分阶段投入的次数就越多。此外,中小企业的资产结构也会影响辛迪加投资的分段投资,当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很高时,与监督成本较高,辛迪加投资的分段投资的次数也就越多;反之,当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低,与监督成本较低,辛迪加投资分阶段投入的次数就越少。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分阶段性投资的另一个原因是在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应该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来分散与规避投资风险。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采用的投资工具主要包括优先股、普通股、可转换证券等以及这些工具的组合。考虑到在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条件的变化,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阶段,如在中小企业成长期和扩张期,宜采用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进行投资;而在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的阶段,例如在中小企业的成熟期,则可采用购买企业债券、普通股等方式进行投资[18]。

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机构的角度来看。分阶段投资是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对中小企业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第一,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每一次投入都会以相应的对中小企业的信息采集为前提,而这种信息的采集就意味着对中小企业实施了监控。如果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时间间隔越短,投资的次数越多,就表明中小企业被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监控越频繁,这样,可以保证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及时从劣质的中小企业退出,减少投资决策不当所造成的投资风险。第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分阶段注入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分阶段投资使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始终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如果中小企业要想继续得到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资本注入,必须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三,在分阶段投资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家的人力资本是分阶段付出的,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利用这种机制能够有效避免事后谈判地位的下降。

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中小企业角度来看,对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来说,分阶段投资同样是有好处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清晰,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与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难度会慢慢降低,即中小企业的谈判地位会因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前景而不断提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事后意外情况的发生会增加契约履行过程中中小企业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交易费用,而且不确定性越大,交易费用就会越高。因此,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分阶段投资是一种有效的契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所造成的交易费用。在每一轮的投资中,中小企业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都会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中小企业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谈判地位会发生变化,因此要对中小企业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谈判地位重新认识,签订新一轮的投资契约。这样,中小企业和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各方履约的不适应成本就会降低[19]。

(二)组合投资

组合投资是指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将投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以组合投资的形式在不同的项目上进行投资。高风险、高成长性与高预期回报相伴随是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重要特征。组合投资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成为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降低风险的投资方式,主要形式包括项目组合、地区组合、时机组合与管理组合等。

1.项目组合的辛迪加投资[20]

项目组合是指辛迪加投资同时投资于不同产业类型、不同风险系数的多个项目或中小企业,“不把所有鸡蛋放入一个篮子”,以分散和降低总体投资风险。项目组合的对象选择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辛迪加投资的成败与兴衰。一般而言,辛迪加投资在运作期间内会投资于多个左右的项目或企业。在确定项目组合时,通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风险与收益评估。

2.区域分布的辛迪加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辛迪加网络近似于一个互联星型的网络结构,即区域内高质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家位于网络中心,其有选择地向区域内、外的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家发出邀请,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家接受其邀请,从而辛迪加投资地区组合开始形成[21]。辛迪加投资的按如下三个原则进行区域投资。第一,社会经济政策环境优势原则。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成为辛迪加投资选择投资项目地理位置时关注的重要因素。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是我国的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优先选择的地区。第二,就近原则。在投资项目地理位置选择上,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要与中小企业保持经常接触,辛迪加投资往往希望选择离自己所在地比较近的项目或企业。第三,自然资源优势原则。在投资项目的地区选择上,自然资源的禀赋也是辛迪加投资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考虑的因素。例如,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果能够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时机,有效地利用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资[22]。

3.时机组合的辛迪加投资

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根据投资收益与风险的预测,在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分配资金,在合适的时机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这就是所谓的时机组合。在中小企业的成长每个阶段,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可能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是不相同的。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后期,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风险较小,但潜在的投资收益也越小;在中小企业的发展早期,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风越大,但潜在的投资收益也越大。此外,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因此,在哪个阶段进入中小企业是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所要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

4.管理组合的辛迪加投资

由于信息不对称,私募股权对不同的项目与企业有不同的管理侧重点,其管理行为在各项目与企业上作合理的调整与分配,以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行为组合。在投资后不仅“领投人”,“跟投人”也会对投资项目与企业实施管理参与和监督,以实现更高收益与分摊风险。私募投资家进行的这类联合投资方式及其后续的相关活动即私募股权投资辛迪加运作管理。对投资项目与企业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由于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要同时投资多个项目或多个中小企业,出于对管理成本、收益与风险的考虑,私募股权辛迪加投资必须合理安排其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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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针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或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附带考虑了该笔投资未来的退出方式,即通过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企业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通过股份转让时价值增值的部分而获利。根据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专注于企业初创期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专注于企业成长中早期的进行投资的成长资本,专注于企业并购交易进行投资的并购资本,专注于IPO前成熟企业进行投资的Pre-IPO投资以及针对上市公司增发股权进行投资的上市后私募投资等等。

1.1.1股权投资行业过去十年间在中国快速发展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逐步发展,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已经由一个以外资机构为主导,十来家市场参与者,规模不过百亿元人民币的小众行业发展成为了一个近万个活跃市场参与主体,控制了数万亿人民币投资额度的庞大产业。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的股权投资机构主要以针对处于中早期的非上市企业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针对处于成熟期非上市企业投资的Pre-IPO私募股权基金为主。

自2006年以来,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异常活跃,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2006年,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大致在500家左右。当年39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40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8亿美元;同年,40支Pre-IPO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142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30亿美元。在五年后的2011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由6000多家主体参与,年募资总金额超过670亿美元,年投资总金额超过420亿美元的大市场,国内市场规模在短短的五年内增长了三四倍。

1.1.2行业竞争加剧导致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回报率下降

伴随着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与逐步成熟,国内股权投资市场买方的竞争也日益加剧。传统的粗放式的经营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环境。举例来说,2012年5月,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早前投资的项目中盛资源(0.2623.HK)赴港上市,据常理而言股权投资机构在项目成功推出后应能获得不菲的投资收益,然而,九鼎投资在该项目中最终仅取得取得-0.22倍、亏损近300万美元的账面回报,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九鼎投资投资前对中盛资源股权价格评估过高;无独有偶,2012年1月10日,上海秉原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北京华云股权投资中心在2010年底所投资的温州宏丰成功登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

1.2研究意义

本文从传统金融学股权估值理论入手,结合一个国内市场上具体的股权价值评估案例,综合讨论了不同的股权估值模型之间的区别以及他们各自的适用性。基于本文的结论,我们希望能够为今后的金融从业者在现实中操作股权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第2章相关理论综述

2.1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综述

企业资产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首先,市场价值方面,主要是用来体现企业未来收益的多少。例如:股票的现时市值、兼并收购过程中支付的对等价格等。账面价值主要用来反映历史成本,主要是指即企业资产负债图表上真实反映的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在现实评估实例中,由于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大多情况下,账面价值是无法真正真实反映企业的未来收益。

2.1.1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简介及理论

  进化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已经趋于成熟。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以企业所属大部分资产可以通过合理评估得出具体价值的基础上的进行的。因此,基于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的各种类型的资产,都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价值评估。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包括了实体资产和金通资产。以此假设为评估前提,在现实商业行为中,价值评估百家争鸣,发展涌现了大量的各具特色的评估模型。这些评估模型,依照本质差别,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折现现金流量法,也被称做DCF法。这一方法主要是以企业未来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的净现值为依据来对一项资产或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第二,相对比较法。这类方法首先应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市场上存在可量化价值的可比较资产。通过比较不同资产之间的现金流量和账面价值以及销售收入等财务等相关指标变量,参考可比较资产的实时市场价值。第三,期权定价法,该方法主要对具有期权特性的资产通过期权定价模进行价值评估。

企业估价理论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艾尔文费雪的资本价值论。1906年,费雪发表出版着作《资本与收人的性质》,系统完整的论述了资本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为现代企业估价理论的发展和丰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次年,费雪在他的另一部专着《利息率:本质、决定及其与经济现象的关系》一书中,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利息率的本质以及决定利息率的相关因素,并且进一步深入研究了资本收入与资本价值的相关关系,因此,一套完整并且很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框架应运而生。费雪提出并且丰富发展的净现值法到目前为止仍是为大众所公认的最优秀的资本预算决策方法。在之后的半个世纪的时间内,费雪的资本预算理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推广。但是,在这段时间的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估价理论发展缓慢,究其原因在于费雪的资本价值评估思想在现实实践中很难得到应用。

2.2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初,艾爱尔文费雪提出了资本价值论,源于这一思想,企业价值评估应用而生。继而《资本与收入的性质》等着作的相继发表以后,资本价值评估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进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体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费雪提出的相关理论广为流传,但是由于这种思想与现实实践脱节,没有能够很好的促使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快速发展。1958年,想有盛誉的理财学家莫迪格来尼和米勒发表了相关文章,着重研究了融资决策、投资策略与企业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把不确定性引入到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相关系当中,准确论证了企业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而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应运而生。随后,两位学者在他们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MM定理,并且全面深刻的探究了这一定理的适用性。他们的相关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折现率的相关理论与应 用在理论界对取得了高速的发展。其中,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套利定价理论充分揭示了金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联系,方便快捷的促进了人们对企业资本化率的精确估算,从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原本粗糖的现金流贴现法(DCF),促使此方法得

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同,成为当今流行的主流评估方法。1974年,梅耶斯教授提出的调整现值法(APV),对比于DCF法是一个进步,拥有更加好的应用,但是该方法比较繁琐和复杂,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1987年,特里乔斯基和马森对DCF方法进行改良,得到了DFC动态方法(DDCF),该方法相比较DCF法更加实用高效,但是该方法的执行需要相当的专业技巧,故而此方法在股权价值评估理论个实践中应用较少。1991年,斯特提出了经济附加值的概念,这种新方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研究操作基础,在欧美等国家收到广泛关注与发展,但是由于该方法本身不具备一套成熟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被大众认同的操作方法,从而该方法的应用和进一步的推广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至今,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丰富,在美国至少有种官方推荐的评估法。这些受到推荐的方法可以细分为三种基本方法,分别为加合法、比较法和现金流贴现法。以这三种方法为基础可以演变出其他多种价值评估方法。首先,加合法指的是加和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到企业整体的价值体系之内,该方法釆用了相对比较客观的价值类型,但是由于该方法缺少前瞻性,不能够准确的把握一个可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合效应。因此这个方法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该方法仅仅适用于清算企业的价值评估。

3西安博深股权投资项目信息介绍......15

3.1企业基本背景......15

3.2企业经营现状分析与评估......35

3.3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现状与问题........37

4企业股权价值评估过程及结果分析......39

4.1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介绍及设计思路........39

4.2基于DCF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39

4.3基于横向比较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50

5西安博深股权投资价值的调整........53

5.1西安博深股权投资方案设计.......53

5.2投资收益预测.......53

第6章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实施流程与风控

6.1实施流程

我们计划采用的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将以横向比较法为主,并参考DCF估值模型的评估结果,结合对企业经营团队状况和企业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预期进行调整。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第一步,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针对企业经营现状,企业历史沿革,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情况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对未来行业发展及未来企业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第二步,基于尽职调查结果以及目前获知的行业资料和企业资料,针对企业未来3年(2012-2014)的经营情况做出预测;

第三步,基于对企业经营情况的预测结果,使用DCF估值模型基于未来3年(2012-2014)公司的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来评估企业目前的股权价值;

第四步,基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预测结果,基于3年(2012-2014)后公司的经营情况,使用横向比较法来评估企业届时的股权价值。之后,在以我司风险投资的预期年化收益率(50%)进行贴现,得出当前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五步,比较公司股权价值在使用DCF模型评估结果与使用横向比较法评估时得到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并依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企业合规经营,潜在法律风险,经营团队能力,经营团队稳定性等非量化指标的判断,对计算出的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修正。

最后,在得到修正后的企业评估值之后,参考融资企业具体的融资需求,计算出该项投资在投资项目中合理的占股比例,并据此与融资企业大股东展开合作谈判。

6.2风险控制

业绩保障条款的设计

我方对融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均基于该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未来实际的经营业绩对公司估值水平将存在重大影响。企业实际经营者,大股东和财务投资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也为了降低经营管理层和大股东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财务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我司投资西安博深项目为例,我方在投资后要求获得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的任免权,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状况。另外,我方还要求融资企业大股东对我方做出企业未来业绩承诺,以便我方控制潜在的投资风险。业绩承诺条款具体如下:

第7章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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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风险投资的理论研究较多,但很多研究成果建立的项目评价指标模型过于理论化,未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环境和企业规模(特别是企业处于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特点和企业特点等具体因素,使得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受到限制、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现实指导意义(谢群等,2006)。由于国外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专项研究成果不多,同时国内的投资环境与国外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决策项目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研究需要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践来逐步摸索和总结。目前我国建立起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必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和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私募股权投资的实践活动中,急需对投资决策项目风险防范体系投建进行适当的经验总结,提供理论支持。

二、股权投资项目现状分析

根据来自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2013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投行业分布在23个一级行业中,房地产行业为最热门行业,共计发生投资交易105起,是唯一投资数量超过三位数的行业。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互联网、电信及增值业务、清洁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为热门投资行业第二梯队,所获投资数量均超过40起。农/林/牧/渔、机械制造、能源及矿产、化工原料及加工等传统行业紧随其后,投资数量均在25起以上。2013年,房地产行业获得63.16亿美元的投资居首,排在2-4位的能源及矿产、物流、互联网行业。值得一提的是,在能源及矿产行业中,国联能源产业基金对中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的240.00亿元巨额出资,为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最大单笔投资交易。通过SWOT分析,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防范现状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PE投资风险防范理论研究滞后、PE投资决策随意性过大、对被投资企业素质(尤其是创业者)的评估需要加强、定性分析过多,定量分析不足。

三、研究设计

(一)指标层次与类别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模型的建立是综合评价系统的基础(樊相如,2004)。考虑本文研究的对象主要为处于发展中后期的企业的特点,在确定具体评价指标时,主要从行业因素、管理团队的因素、核心竞争力因素、财务指标因素等4个方面选定39个能够体现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后期特点的具体评价指标,根据各个指标的重要性,给予不同的权重比例。市场因素:市场因素主要体现在行业特征、行业成长性及行业竞争格局三方面。管理团队因素:PE投资人常说“投资企业其实就是投人”(王世波等,2003),说明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核心竞争力因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企业的竞争优势、市场营销能力和研发能力三方面。财务指标因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及现金流量最后都集中体现在财务报表上,他们量化地反映了经营管理效果。在引进战略投资人过程中,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有虚增盈利预期的潜在动机以实现私募资金最大化和释放股权最小化(徐宝林,2010)。因此,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更需关注盈利能力的真实性、盈利预测的准确程度及现金流是否充裕等因素。

(二)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1.以实现境内A股上市及被A股上市企业并购为主要退出渠道的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本文研究的主体。2.考虑到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往往会参考投资当时的市场平均估值水平,再通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谈判来确定,往往谈判双方的主观因素对于估值结果影响较大,所以本文研究的假设条件是:投资双方对于目标企业的估值水平认识都是理性状态,主观因素对企业估值水平没有影响。3.由于目前PE投资对象主要是以适合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且企业处于发展的中后期(这个时期企业已经渡过发发展初期的高风险期,经营业务基本成熟,企业人员、技术、产品及市场等因素相对稳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这个时期的企业处于快速扩张期),所以本文研究时是以此类企业为目标对象。

(三)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权重的设定在PE投资实务中,大多数PE投资机构在尽职调过程中收集资料是是零散的、定量的和非系统性的,评价和决策过程基本建立在决策者主观认识和理解基础上,由于决策者在经验、能力、背景、偏好等方面的差异,必然造成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和对于同一信息的评价水平都可能有重大差异,导致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于个人不同的主观判断,对于目标企业的的总体评价结果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认识,这种状态可能直接影响投资决策,甚至错失良好的投资机会或者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决定。通过问卷调查,在确定定性指标的基础构上,构建风险防范体系的层次结构模型后,需要将定性指标按一定标准予以量化,将定性指标转化为定量指标,然后按照风险防范体现的机构关系,确定各层次指标的权重,再对目标企业具体指标的定量分析,实现目标企业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层次分析法和1-9标度法能有效的将定性指标按一定标准转化为定量指标,然后进行定量的分析与评价。通过层次分析法(AHP),在可选的指标范围内,根据指标体系之间的的层属关系进行分类,首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的层次结构模型,以满足投资风险防范的系统性要求,将同一层次内各定性指标相对重要性予以以量化,确定各层次内部的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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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赌协议 国企

一、引言

对赌协议,又称“价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它是企业在融资时与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的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共同约定一定条件,如果条件实现,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如果条件没有实现,则投资方享有一定权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私募股权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未来经营不确定性风险等问题而无法对企业的价值做出合理估计,便选择与融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企业估值的问题。我国企业在与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时,存在一定的博弈,所以价格调整机制在引入我国后被业内人士称之为“对赌协议”。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在其企业融资中面临一定的问题,将对赌协议运用到国企中,能有效解决国营企业的融资难题以及对国企的制度改革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研究现状

(一)对赌协议的理论性研究

对赌协议最初在我国资本市场兴起时,一些学者对对赌协议的概念、理论基础、调整机制等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程峰(2007)在《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中对对赌协议的概念、本质及要素进行了阐述。罗青军(2009)《对赌协议:内涵、风险收益及其决策模式》介绍了对赌协议的内涵及其常见模式。姚泽力(2011)在《“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中,从理论基础的角度对“对赌协议”进行了探讨,认为其理论基础包括委托―理论、激励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论和期权理论。

(二)法理角度的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属于标准的射幸合同,其基本性质符合射幸合同,认为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运行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薛飞,2009;谢海霞,2010;傅穹,2011)。但张先中(2013)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机制研究――以我国公司法资本规制为视角》中认为对赌协议的法律机制呈多样性,解决其法律效力时仅用单一类型的合同并不可行。另外,部分学者认为对赌协议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不能一律禁止,而应加强监管,认可对赌协议的合法地位,促进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王云霞(2013)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李有星、冯泽良(2014)的《对赌协议的中国制度环境思考》等。

(三)企业运用的研究

部分学者以国内签订过对赌协议的企业为案例进行分析,从成功与失败正反两个方面总结经验,对我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提出了建议。冯雪(2011)《对赌协议的博弈分析――以蒙牛集团的对赌协议为例》以蒙牛的对赌协议为例,进行博弈分析,认为重复博弈结构的协议能提高融资方赢得对赌的概率。王振家(2013)在《中国企业对赌协议的动机和经济后果研究》中通过对国内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主要是因为企业面临的快速成长机会以及融资困境,而对赌之后又会出现控制权转移、管理者短视等经济后果。

综上,国内学者主要从理论、法理学、经济学、企业运用等方面对对赌协议进行研究。对赌协议的实证研究和国有企业的运用研究是目前的研究空白。由于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大多数是非上市公司,对其数据收集十分困难,另外对赌协议对企业影响的时间跨度很长,所以对赌协议的实证研究可行性很小。

三、对赌协议在国企中运用的意义

根据融资优序理论,企业在融资时,选择融资渠道的顺序一般为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但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的顺序时却与此相悖。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高度重视资本的内部积累,在融资过程中优先利用企业内部积累的资本。相比之下,我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并不重视内部资源的积累,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体制环境所造成,所以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就直接越过了内部融资。上市国有企业在选择融资渠道时,一般偏向于配股、增发股份等股权融资方式。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外部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力很小,加之股权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以上市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受到这些原因的驱动。而非上市国有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则选择债务融资,且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有银行信贷。一份债务契约理应会给企业带来硬性约束,但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产权归属相同,国有银行难以对国有企业带来硬性约束,不少国有企业存在延迟偿还贷款、不偿还贷款情况。另外,国有企业管理层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上缺乏理性,为了能筹集到资金,他们不会害怕贷款的高利率。所以,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都是高负债的资本结构,财务风险较高。这些高负债的国有企业终究会面临无款可贷的情况,而与私募股权基金鉴定对赌协议,能给国企筹集资金,帮助国企渡过暂时的困境。所以对赌协议对于拓宽非国有企业融资渠道、改善资本结构有着重要意义。

四、对赌协议在国企中运用的障碍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对赌协议做出明文规定,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时,就只能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约束,对赌协议在国有企业中运用就会面临一些法律障碍。

(一)股权转让的限制

对赌协议的履行往往涉及到企业股权的转让,如果企业达到签订的对赌目标,投资方将以较低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融资方,如果未达到对赌目标,企业将以较低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可以按照彼此约定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即为完全自由。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非国有股权的转让不会受到限制,除非转让的股权处于锁定期内,则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 141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38 条的规定。另外国企的大部分股权属于国有资产,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时还必须得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对赌协议涉及到较少国有股权转让的转让时,必须得到如国资委等机构的审批。如果转让国有股权的比例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还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审批对赌协议时会相当谨慎,特别是涉及以象征性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对赌协议,审批机构会担忧背上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凯雷与徐工对赌协议的取消就是一个实例。以上规定会构成国有企业与私募股权顺利签订并运行对赌协议的障碍。

(二)国有资产转让时的价值评估

我国对国有股权转让的价值评估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对国有资产评估做了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时,转让的股权首先要经过具有资质、经政府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随后资产评估报告需经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然后才能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时,交易将会被暂停。在涉及到企业股权转让时的对赌协议,如果国企未达到约定的对赌目标,则会以象征性的低价将国有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者,如此严格的程序会使得这类对赌协议无法付诸实现而失去现实意义。另外,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在实务中,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常常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一般采用“动态调整评估法”,这种方法对企业估值的根据是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估值方式的不能,使得投融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难以在企业估值问题上达成一致,对对赌协议的顺利签订构成障碍。

(三)对赌协议低价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

在涉及股权转让的对赌协议履行时,股权的转让牵涉到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在对赌协议的实际运用中,股权的转让往往按很低的价格进行,甚至无偿转让。这必然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机关会要求股东按照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五、对赌协议在国企运用的建议

(一)发展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基金

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都是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参与国内企业对赌的大多是具有外资背景的私募股权基金,如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一方面,PE参与国企对赌会因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而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具有外资背景的大型PE参与国企对赌会受到更多限制。由政府机构主导、社会各方参与下成立一个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的控制权在政府,而其投资方向也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这类性质的私募基金与国企对赌时,即使国企对赌失败,其所有权转让给私募基金,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对赌协议签订、股权转让的审批也会很顺利。但这类私募基金与国企存在“同源”的问题,如何设计该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值得研究。

(二)改善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

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这些评估办法没有关注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发展空间以及无形资产能给企业带来的价值,不能合理评估企业的真实价值。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应该借鉴外资私募基金采用的“动态调整评估法”,与国际接轨,改善现有的评估方法。Z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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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另类资产投资公司Scienscapital Management(以下简称为Sciens)目前正在募集它的第一支总额约为1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对冲混合基金(Hybrid Private Equity/Hedge Fund)。这支基金已经从它的合伙人和一些精选的有限合伙人处募集到2亿美元,预计在未来的一年到一年半时间该基金还将继续它的募集工作。Sciens掌管的资产总额为35亿美元,其中14亿美元为私有股权资产,该公司旗下拥有对冲基金的基金但没有运作独立的对冲基金。此次成立这支私募对冲混合基金,有效地结合了Sciens在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方面的优势。Sciens的主席、首席执行官兼联合管理人约翰・里嘉斯(John Rigas)表示,这支正在募集的新基金将会发展成为一支除传统私募股权投资以外,亦可投资房地产和企业债务的新型基金,通过灵活的结构投资多种资产种类。

这支新基金的特别之处还在于,经过三年的锁定期之后,有限合伙人可以赎回部分资金或资产,这在对冲基金中是比较常见的。而其他的非流动资产例如私有股权资产,将会随着它们变现而被分配。里嘉斯认为,目前资产价格混乱是这支新基金投资的好时机。

当“私募”遇上“对冲”

两年前,对冲基金管理者们为追求更大的投资回报,试图将投资范围扩大到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例如一些房地产和非上市公司项目;现今,全球经济遭受重创,银行纷纷开始剥离自身的不良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此机会低价购买了很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试图参与公开市场投资。从始至终两种基金都不是竞争对手,如今大家成为合作伙伴融为一体也并不稀奇,资本最大化是每个投资人追求的理想境界。

传统意义上,对冲基金通过在公开市场对可流动的股票进行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流通性差的私有企业或资产,两种基金投资不同种类的资产类型,从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基金类型。而随着市场的发展,一支基金同时投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混合投资模式便产生了。目前一些对冲基金开始通过使用侧袋账户(Side Pncket)进行混合投资。这种所谓的侧袋账户就像是由对冲基金来管理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从对冲基金的资金中拿出一定量的资本用于投资非流动的私人投资。侧袋账户投资就像私有股权投资一样对股权的转让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与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者相比,负责侧袋账户的对冲基金管理者很少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相反地,也有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成立对冲基金来进行混合投资。随着市场更加有效、竞争更加激烈,这种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结合的形式是一种自然进化的表现。

侧袋账户投资和私募对冲基金投资对于基金管理者来说很有吸引力,因为它允许将投资在一个市场中的经验运用到另一个市场中去。另外,混合投资为基金投资公司扩大了获得收益的基础,因此可以说是潜在地增加了收益的同时减少了风险。这种可能性吸引了很多希望同时从投资私有市场和公开市场中获益的投资人,这样可以减少同时独立运营一支对冲基金和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需要的融资和管理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效率。

与此同时,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合可以延长对冲基金的锁定期。通常情况下对冲基金资金的锁定期不会超过两年,但他们希望自旨够延长锁定期,使资本能够长时期的留在基金中。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是对冲基金实现资金长期锁定的好方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混合资产种类和投资策略可能会对基金投资公司和投资人引起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种类对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以及税收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举例来说,有一些公司加强对冲基金特殊投资人的陈述,同时对对冲基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获得的股票购买协议进行担保,以便削弱对冲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对所购买股票进行转让的能力,这在传统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中都是不常见的。

别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在《傻瓜威尔逊》中说:

“傻瓜说,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而聪明的人却说,把你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然后看管好那个篮子。”这是金融业界很多投资人士奉行的真理,但真理也要与时俱进,在市场环境好的情况下看好一个篮子不难,但是当市场环境出现问题时,并不是我们没有看好篮子而是篮子自己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想想西班牙剧作家米格尔・德・塞万提斯在其传世之作《堂吉诃德》中的那句忠告:“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

传统意义上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对冲基金通过在公开市场买卖股票获得收益,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通过投资私有企业或非流动资产盈利。然而,现在有一些大型的对冲基金开始投资非流动资产和一些大型的非上市企业。这种新型的投资模式正在逐步弱化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间的差别。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把“鸡蛋”分别放在公开市场和私有市场这些不同的篮子中是规避风险的上上策。

从目前来看,混合基金已经开始在中间市场中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随着资本不断地流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这些基金为争夺好项目不断进行竞价战。此外,随着市场变得更加有效,传统中介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竞价获得好项目的情况发生的越来越频繁。自从估值不再是唯一获得投资的标准以来,行业的经验、时机的选择、过往业绩和混合投资的灵活性都变成了衡量一家公司是否有能力获得投资的标准。

一些大型对冲基金已经开始通过使用侧袋账户进行中间市场并购活动,与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相比,这种混合基金投资公司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说更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同样能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是对被投资企业运营和发展方面的干预比较少,而纯粹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要求完全控股被投资企业或者要求少数股东权益保护。

篇10

不同机构的投资领域和特点不尽相同,但大体的运作模式是有迹可循的。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具有一些共同流程与基本方法,总的来说可分为五个阶段:寻找交易、尽职调查(交易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后续管理、退出变现五个阶段。

多元化项目寻找渠道

好的投资项目是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重要基础,而如何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寻找并获得高质量的项目则是投资能否成功的关键。不同渠道提供的项目信息质量存在差异,顶尖的私募股权机构中,投资经理在充分利用行业关系及管理层社会网络等资源的同时,也会积极整合投资银行、咨询公司等外部渠道,以期用多元化的项目渠道降低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有时也会直接联系目标公司表达投资兴趣,而如果对方也有兴趣,双方将会进行初步接触或谈判。

伴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与从业人数的不断增长,一批致力于协调中国私募股权行业的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论坛和峰会等形式交流行业信息、保障行业利益。同时,加强国际资本与中国资本之间相互了解的行I协会也逐渐建立起来。在这里,我们对活跃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协会进行了整理和筛选,供行业相关人士和企业检索参考,可作为发现项目的契机或通道之一。

项目的筛选、初评与考察

项目初步筛选,是投资经理根据目标公司提交的投资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初步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初步筛选标准、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高速增长潜力,进而判断是否存在进一步投资的可能。对于少数通过初步评估的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将组成专门项目组对目标企业进行考察,最终确定是否通过初步筛选。

项目初评,是投资经理在收到项目的基础资料后,根据自己所在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方向,对创业项目进行初步评价。各家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都有一套自己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规模、投资行业、投资阶段选择等,因此,在项目初评阶段,基金经理通常根据直觉或经验就能很快判断。由于项目初评只对项目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考察,因此对于通过初步评估的项目,投资经理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对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评价,从而更全面地了解项目未来发展前景,主要的步骤包括:

在进行完整的尽职调查前,初步调查目标公司营运的核心要素;

了解目标公司竞争优势;

核实基本信息,如分销平台的规模,成本策略等;

对目标公司股权关系及财务状况进行初步调查,以评价其成为备选标的的可行性。

项目考察是指根据商业计划书对项目进行综合研究评价后,投资经理进行一系列更深入的考察研究工作。通常会对目标公司的员工进行访谈,询问相关问题,并让创业者就一些关键问题做一次口头介绍或演讲。投资经理可通过这次会面获取更多有关项目的信息,核实商业计划书中所描述的项目的关键事项,了解私募股权基金能够以何种程度参与企业管理和监控、目标公司愿意接受何种方式投资和退出,考察创业者的素质及其对创业项目成功的把握等。

确定条款清单

条款清单(Termsheet)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在有投资意向的前提下,向目标企业提交的供双方最终投资交易使用的时间进程、交易结构、投资方利益保护、费用、企业估值等各种关键性、原则性的条款。一般来说,正式投资协议会包含条款清单中的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投资者会把确定条款清单这一过程放在尽职调查程序开始之前。因为在条款清单中,往往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做约定,而尽职调查是在双方都同意条款清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等到尽职调查完再来确定清单,可能使得条款清单中某些内容对目标企业不利。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条款清单在实践中对于双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具体条款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才能确定。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条款清单中的很多内容最终都会转化成投资协议的一部分,这时候双方意见一致会为后期投资协议的谈判节省很多时间。但条款清单中的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通常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从行业经验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也很常见。

投资持有时间

对于企业来说,战略性投资是一个长期投资而财务性投资则相对短期。其实,长期和短期本身都是相对的概念,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分界点,战略性投资和财务性投资也是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没有非常明确的分界线。就像巴菲特这样比较强调长期持有的投资家,有些股票在其初期的时候只持有了1到3年的时间。

具体到私募股权投资,有其一定的生命周期,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长期投资,绝大部分的私募股权基金会在3-6年这个时间周期内退出,因此企业有必要去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时间长度从而更好地来预计可能的回报。在一定的投资周期内,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经理将专注于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操作提升被司的价值并将回报分配给基金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