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的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1 16:55:4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共设施的概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共设施的概念

篇1

从以上的概念中,我们抓住以下几个关键字眼:

一、"利他主义"

这是由于社工师工种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要求的。社工师主要就职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对有效落实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需求,完善我国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达到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也就是说,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还需要具备服务他人,从他人角度出发的高尚思想和品格。也就是要胸怀社会,一种"大我"的境界。

二、"各种专业知识"

社会工作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如社会扶贫与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与社区管理、社会犯罪与社会矫治、家庭暴力防范以及残疾人社会工作、老年人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医疗社会工作、精神康复社会工作等等,覆盖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名合格的社工师,仅有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而是要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扩展眼界与知识面。这也是在社工师考试中测试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以及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的目的。

只有掌握了这些,才能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正确地处理社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为民众分忧解难。

三、"各种专业技能、方法"

这是在基于前两者的基础上,对社工师的特殊职业要求。由于社会工作的专业助人性质,它是一门非常强调实际操作的学科,助人技巧训练和实习教育应该是成为一名社工师的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

社工师的工作对象是现实生活中活鲜鲜的人和事,仅是刻板地掌握理论是无济于事的,而要在学习理论的同时,运用专业的方法、科学的技能服务于工作。目前,我国在老年人服务、儿童青少年服务、家庭综合服务、精神卫生服务等新的服务需求无法满足,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缺乏如此熟练运用专业技能、方法的社会工作人才。

四、"综合应用"

篇2

二、医学人文精神的内涵

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校长刘德培先生认为:“医学按其使命来说,就是对人从生到死的全过程的关爱和尊重……把关爱和尊重人的理念和意识付诸于行动。这是医学人文精神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弘扬医学人文精神,我们的意思是说,不仅要治病,而且要关爱和尊重病人;不仅要关爱和尊重病人,而且要关爱和尊重作为病人的人;不仅要关爱和尊重作为个体的人,而且要关爱和尊重作为人类存在的人即人类本身。”从刘德培先生对医学使命和医学人文精神的诠释中我们可以知道:医学人文精神的内涵和核心即是关爱和尊重。这与中国传统医学伦理思想中的“医乃仁术”“大医精诚”以及西方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医学不分男女、不分贵贱,要为患者的幸福着想”所包含的是同样的内涵。如何在医学七年制公共英语教学中教育学生懂得关爱和尊重人以及怎样去实现这种关爱和尊重是教学改革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三、医学七年制公共英语课程设置改革设想

医学人文精神视角下的医学七年制公共英语课程设置改革应该致力于发展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即关爱和尊重人的理念和意识。因此,公共英语课程设置必须富有人文性。为改变传统倾向于技能训练的“精读+听力”的工具性课程设置模式,满足七年制医学生医学人文精神培养的需要,根据七年制医学生入学时英语基础普遍较好的特点,医学七年制一、二年级的公共英语课程设置可以借鉴一些英语专业课程设置的思路,改革为“综合英语+人文修养类课程”的模式,即每个学期均开设《综合英语》和一门人文修养类课程。笔者认为,起点高、文理科基础宽厚的七年制医学生比五年制医学生和研究生更有可能接受这些专业化的课程。这样的课程设置不仅可以激发七年制医学生的学习热情,不会让学生感到“英语教学或是流于形式、行同虚设或是陷于停顿、放任自流”,更可以把关爱和尊重人的理念和意识融入英语教学中,培养其医学人文精神。《综合英语》已得到教师和研究者们足够的重视,本文不再展开论述。本文的课程设置改革重点分析侧重文学文化内容的“人文修养类课程”。这类课程是公共英语教学回归大学教育之道,提高七年制医学生医学人文素养,实现“高层次”目标的最好途径。根据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原则,“人文修养类课程”可依次开设《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入门》《英语影视赏析》和《英语文学作品赏析》。

第一学期开设《英语国家社会与文化入门》。该课程介绍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主要英语国家的社会与文化背景,让七年制医学生了解这些国家的地理、历史、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增强他们对英语国家文化的理解力、辨别力和批判力,培养他们的文化意识和跨文化交际意识。

第二学期开设《英语影视赏析》。影视作品因其直观性、艺术性、趣味性、刺激性以及明星效应而成为众多大学生喜欢而且容易接受的一种教学材料。更重要的是,其本身蕴含着丰富的文化背景知识和人文精神,展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歌颂人性本善,批判人性丑恶,不失为对七年制医学生进行医学人文精神培养的绝佳材料。

第三、第四学期开设《英语文学作品赏析》。文学作品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反映人生百味和跌宕起伏;叩问人的生存意义、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折射人生哲学;揭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通过创造不同的艺术形象颂扬美、善、爱,批判丑、恶、冷漠。因此,任何文学作品都具有某种程度的教育价值,即对人精神上的某种启示。笔者认为文学作品的教育价值包括生活教育价值,即丰富、充实、改进学生生活的经验,并激发其生活向上的勇气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社会教育价值,即使学生在作品中体验到各种社会行为;情感教育价值,即增进学生关爱生命、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的情感。文学作品的教育价值正是医学人文精神培养所需要的。因此,医学七年制公共英语课程中开设英美文学课程有利于启迪七年制医学生的心智,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锻造健全的心理素质、塑造完美人格,让自我感觉非常好的他们学会放下身段,正视自我,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由于文学作品对七年制医学生医学人文精神的教益优势明显,故《英语文学作品赏析》课程开设两个学期。

四、结语

医学职业的崇高性决定了医学生必须是一个充满爱心的人、学会尊重、懂得关爱的人、具有人文精神的人。以“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的七年制医学生更应该是实践医学人文精神的典范。外语作为人文学科,具备培养医学人文精神的条件和内涵。因此,从医学人文精神培养的角度改革医学七年制公共英语的课程设置,第一,可以提高七年制医学生的英语学习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的英语语言综合技能得到更快、更高层次的提升;第二,可以使他们获得较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拓宽他们的人文视野和思想疆域,这样他们日后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第三,可以帮助他们养成完美的人文人格,使他们在未来的医学实践中不仅医术高明,而且能具备关爱和尊重人的人文精神,成为真正的医学大家。

参考文献:

篇3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物质性基础设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质性基础设施包含交通通讯及供水供暖供热等物质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包括科教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因此,从这一划分角度来看,基础设施涵盖了交通、通讯、水电供给、科教文卫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此外,也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不可贸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准公共物品性等特点,它们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城市基础设施

将基础设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国情及地区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基础设施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或城市物质性基础设施)。

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金融保险、商业服务、社会公共福利服务等设施。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的内容丰富,各国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笔者认为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应至少涵盖六个方面的内容(如表1)。

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本论文所要分析探讨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由表1可见,城市基础设施是由六个独立运作、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城市基础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建设和运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从古至今,都有关于安全的论述,如汉朝焦赣的《易林·小畜之无妄》中:“道里夷易,安全无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赵元昊书》中有:“有在大王之国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这里的安全都是指没有危险、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还有“保护、保全”的意思,如苏轼在《徐州谢上表》中写道:“察孤危之易毁,谅拙直之无他,安全陋躯……”。现代汉语对安全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在英语中,安全对应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没有危险或免于危险的一种状态。另外,安全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实际上是说,客观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的安全是指社会安全状况在人们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鉴于此,笔者也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根据对安全的含义的界定和理解,我们可以对公共安全进行含义界定。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

4、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了解。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由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灾害等要素通过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所构成的复杂动态的空间地域系统。

篇4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00(2012)011015603

作者简介:单家凌(1979-),男,硕士,广东白云学院计算机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网络工程、网络安全。

0 引言

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产业发展对创新工程人才的大量需求,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为首的世界几十所大学展开了CDIO工程教育模式改革。从2000年起,麻省理工学院和瑞典皇家工学院等四所大学组成的跨国研究获得Knut and Alice Wallenberg基金会近2 000万美元巨额资助,经过4年的探索研究,创立了 CDIO 工程教育理念,并成立了以 CDIO命名的国际合作组织。CDIO代表构思(Conceive)、设计(Design)、实现(Implement)和运作(Operate),它以产品研发到产品运行的生命周期为载体,让学生以主动的、 实践的、 课程之间有机联系的方式学习。

1 传统《网络工程》课程设计不足

1.1 课堂理论教学存在的问题

《网络工程》课程设计理论教学是整个教学环节的辅助阶段,讲课的地点一般放在实验室,其手段采用多媒体方式,其目的是教会学生完成课程设计所必备的理论知识,对整个的课程设计起指导作用。但是以往教师在课堂讲授时,教学的内容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一些新的理论、新的技术与方法在网络工程领域得以应用,却在课堂教学的内容中没能体现出来。课堂理论的教学相对比较枯燥难懂,很多课堂的教学内容很少与实际的工程应用相联系,学生学习的兴趣不高,学的东西难于致用。课程设计的效果达不到目的。

1.2 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目前网络工程本科毕业生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实践能力不强,需要企业进行岗前培训才能胜任工作。实践过程是课程设计的主体,但是在以往的课程设计实践环节中,老师设计的实验缺少实际工程性的内容,教学内容很少与实际的工程应用相联系,达不到社会对网络工程人才的岗位需求。甚至有些教师只是把所学过的实验让学生重做一遍,既激发不了学生主动学习的意愿,也达不到好的教学效果。忽略了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中,《网络工程》课程设计的实验有时需要多台设备连成网络的形式,需要体现学生之间共同协作的能力,但在实验中,由于一些自主性差的学生往往只在旁边观看,没有进行实际的操作,导致动手能力欠缺。针对上述问题,文章将CDIO教学理念引入到《网络工程》课程设计中,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探索与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实际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团队协作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基于CDIO课程设计改革探索

根据CDIO教学模式的理念,结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网络工程》课程设计进行了探索与实践。课程设计的流程如图1所示。

2.1 课程设计人才培养目标的设计

课程设计以实践教学为主要方式,是对《网络工程》课程教学理论与实验的延伸和补充,是对理论知识的综合应用,其目的是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加深学生对该课程所学内容的进一步理解与巩固,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培养学生的综合设计能力、创新意识。针对应用型人才,应该首先将教学重点放在培养学生适应岗位需要的实践能力上面。要保证影响学生就业的关键性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需要接受企业岗前培训就可以直接工作,从而增强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通过引入企业实际工程项目,使学生具备如下能力:①了解网络工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具有继续深造和从事本网络工程项目开发和设计的知识结构;②懂得工程项目中有关管理、工程经济、合同法等知识;③掌握网络工程中基本形态、典型技术、核心概念和网络工程项目整个生命周期中各阶段的工作流程。

2.2 教学方法设计

把企业实际的工程项目引入课程设计的教学中来,根据工程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制定基于CDIO理念的教学大纲,在师生课程设计教与学过程中贯彻该大纲,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以下方法。

(1)工程项目法。课程设计突出网络工程特点。从我校学生的定位来说,我们将网络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工程型”人才,按网络工程前段、中段和后段三个阶段设置实践内容,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支撑核心能力培养。通过具体的网络工程项目(包括产品、生产流程和系统),从项目的构思、设计到项目的实现和运行的生命周期为整体,让学生主动地参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过程中来。

(2)真实环境法。按照真实性学习理论,以来源于企业的项目为中心组织项目课程,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课程的功能。学校与企业比较起来,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存在着不足。很多教师已经意识到,学生在学校里三年都学不会的技能,很可能在企业不到三个月就学会了。主要原因是企业里有真实的工作项目、真实的工作环境以及真实的工作压力,这都是学校无法复制的。于是我们把源于企业的真实的工程项目引入课程设计的内容,教师参照企业内组织结构情况,挑选一到两个学生做项目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分工,协调等工作都由该项目经理完成。每个学生的实践过程像在真实企业的员工一样,使学生将来能“零距离”上岗。

(3)量体裁衣法。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尊重学生的学习兴趣,选择合适的岗位和项目,对于不同学生群体不同的专业定位,其关键的实践能力也不同。为了防止兴趣过散情况的发生,教师可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划分几个项目小组,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业特长挑选相应的项目组。实际的过程就像企业员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应聘实际的工作岗位一样。如果专业定位于培养网络工程师,那么组建网络的能力就是这个专业的关键实践能力;如果专业定位于培养网络管理人员,那么使用网络操作系统进行网络管理的能力就是这个专业的关键实践能力。

2.3 教学内容设计

《网络工程》课程设计的教学内容要以就业为导向,在实践过程中应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参照如图2所示的CDIO能力结构。

明确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有哪些岗位能力方面的要求,其中哪些是核心能力,哪些是一般能力,要围绕核心能力并根据CDIO理念制定《网络工程》课程设计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中要体现怎样通过具体的网络工程项目(包括产品、生产流程和系统),从项目的构思、设计到项目的实现和运行的生命周期为整体,让学生主动地参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过程中来。在《网络工程》课程设计教学中,教师要深刻理解CDIO的理念,既注重抽象理论知识的“教”和“学”,又强调了教学过程中“做”的重要意义;设计怎样的课程考核体系既增强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又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项目设计的能力和团队协作的精神。CDIO的 12 项标准都是围绕如何实现 CDIO 大纲目标的,进行 CDIO改革,将带来从理念到课程到教学到评估的整体改革。标准 5 是“培养设计经验”, 要求课程计划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培养设计经验的内容,包括一个基本水平和一个高级水平;在《网络工程》课程设计时我们采用二、三级项目教学体系,在实践活动中学生有机会参与产品、过程和系统的构思、设计、实施和运行;标准 8 是“主动学习”, 主动学习是学生直接参与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活动中,不提倡被动的知识传授,我们采用“角色”培养法,让学生充当实际的企业员工,让学生运用知识去操作、应用、分析和评测。这些标准在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有很大的作用。所以在设计基于CDIO理念的《网络工程》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时,我们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实践项目具有一定新颖性。教师在设计《网络工程》课程设计的项目时,应该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化,项目的选取内容要注意更新,不能一成不变,要使用网络工程行业当前的先进技术、主流技术,保持与行业发展同步,使学生在毕业后知识能力满足社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

(2)课程设计题目的多样性。企业的工程项目较多,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合理安排实践内容,根据市场调研及时调整部分知识结构,题目既要紧密围绕课本知识点,又要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难易程度不等、形式多样。整个过程始终遵循CDIO“做中学”的原则,引导学生完成从理解问题、构思设计、实施到运作的整个过程。这样,既达到对所学知识的学习、理解,同时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3)项目是真实地来源于企业。按照真实性学习理论,以来源于企业的实际项目为中心组织《网络工程》课程设计,能最大限度地发挥CDIO模式教学的优势。课程设计的实践项目最好来自产业第一线,是企业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学生在校可以“零距离”接触企业岗位,毕业后不用培训就可上岗。

(4)实践过程分工与合作。开设课程设计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鼓励学生互相沟通、共同探讨、共同参与。课程设计是独立的实验环节,是对理论知识的综合应用,正好符合CDIO强调的项目完整性与综合性。一个基于项目的课题设计,一个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通常考虑分组合作的形式,每个小组由组长负责与指导老师沟通、汇报以及整个课题的完成进度。这种形式从开始的查阅资料、需求分析、整体方案的设计、详细设计、编码、测试验收、运行与维护以及整个过程中不断地讨论、不断地解决问题,每一个环节都可以锻炼学生的沟通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协作精神。

2.4 考核方式设计

《网络工程》课程设计结束之前,指导老师要对课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形式多样,标准11是“学生CDIO能力的考核”,CDIO大纲所要求的能力的考核方法必须与 CDIO的理念相一致,考核方法包括笔试、口试、学生行为观察、等级量表、学生反思、日记、档案袋评价、同学评价和自我评价等。为此,我们在《网络工程》课程设计的教学过程中,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采用两级考核方式,教师(充当用户或是验收专家的角色)考核、组长(充当项目经理的角色)考核,考核设计的成绩表如表1所示。

3 实践结果分析

实践与探索表明,用CDIO理念引导该课程的课程设计,效果良好。如表2所示。

在《网络工程》课程设计中应用CDIO教学模式,真正达到了“做中学”,锻炼学生从构思、设计到实现的整合过程。大大提高了大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基于工程项目的学习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达到了社会对网络工程人才的岗位要求。

4 结语

对于应用型本科《网络工程》课程设计教学,需要不断探索教学方法策略,CDIO工程教育模式采用现代教学理论,创新教学方法,提供新的学习环境,从项目的构思、设计、实现和运作过程教学,有利于学生掌握个人和人际技能,提高学生的团队协助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能力,同时使学生掌握了专业必备科技知识,让学生走出校门之前在心理上和职业素质上具备了企业的岗位能力。

参考文献:

[1] 查建中.论“做中学”战略下的CDIO模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3).

[2] 綦朝晖.网络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研究[J].高教论坛,2008(8).

[3] 康全礼.CDIO大纲与工程创新型人才培养[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08(4).

篇5

2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外包理论相关概念梳理

2.1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概念

“社区”一词是在20世纪30年代初,先生在翻译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一本著作《CommunityandSociety》时,从英文单词“Community”翻译过来的,后来被许多学者开始引用,并逐渐流传下来。它最初源于拉丁语,其意思是指共同的东西与亲密的伙伴,后经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开始应用到社会学的研究中。至今关于“社区”的概念存在诸多版本,每种版本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如:《辞海》中将“社区”解释为“在一定地域内由相互关联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强调“社区”的地域性;郑杭生〔1〕则认为社区就是区域性的社会,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其强调社区的区域性、社会性和文化性。除此之外,学者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定义,虽然他们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文化背景也不一样,但综合而言,本文认为“社区”应包含如下特征:一、有一定的地域空间和聚居人群;二、有一定的生活服务设施;三、居民群具有特定的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四、居民群之间发生种种社会关系。一般来说,我国目前所称的社区,在城市一般指街道,农村则指乡、镇或自然村。

目前学术界关于“体育设施”的概念已经达成共识,正如《现代汉语词典》所言,“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竞赛、训练、教学和群众健身并满足其使用要求的场地、建筑物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但关于“体育设施”的最终隶属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形成了“公共体育设施说”和“体育公共设施说”两大派别。但本文认为,不管是“公共体育设施”,还是“体育公共设施”,其都是“公共设施”的下位概念,其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最终应该归属于“公共问题”还是“体育问题”。进一步而言,“公共”一词是对“体育设施”的修饰,对其只起到限定作用,而“体育”才是对“公共设施”的具体和延伸,应占据“核心”地位,因此,笔者更倾向于“体育公共设施”这一学说。结合本研究的特点,,笔者认为“体育公共设施”具体是指国家、政府、企业、公益性组织通过多渠道投资兴建的,用于普通社会群众健身并满足其使用要求的社区体育公共运动场地、体育公共运动场馆、体育公共运动器械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和服务。

“管理活动”自古已有,但长久以来学术界对“管理”概念内涵的界定仍未取得共识和统一。而我们通过综合这些概念定义发现,“过程活动说”普遍受到诸多学者的赏识和认可。“过程活动说”认为“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领导者,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各种有效方法和手段,使内部成员和组织一块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从这一概念中我们不难发现,“管理”内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特点:第一,目标是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第二,管理的“载体”是“组织”,管理总是存在于组织之中,是对组织的管理;第三,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是组织内部资源。资源具体包括人、财、物、时间、信息等类型;第四,管理活动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即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科学的体系。因此,我们认为“管理”是指一定组织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各种有效方法和手段,对组织内各个要素进行不断的调节,继而最终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就此,依据以上对“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三个概念的理解,本文认为“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并不是三个词汇的简单组合,而是在融合基础上的丰富和发展,拥有更明确的内容结构和更明显的功能价值,并具有鲜明的特征:一、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二、管理的对象是由国家、政府、企业和公益性组织等共同投资兴建的运动场地、运动场馆、运动器械和相关固定附属设备;三、管理的范围是具有共同生活习惯或价值观念的社会群体;四、管理的目的是满足社区居民的体育健身需求。上述特征是在原来概念基础上的丰富与发展。

2.2服务外包概念

“外包”一词最初由美国管理学者加里·哈梅尔(GaryHamel)和C·K·普拉哈尔德(C.K.Prahalad)于1990年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文中首先提出。作为一种运营模式,作为外包的一种组织形式,服务外包的转移对象主要是指投入的服务性活动。最早,英国学者查尔斯·盖伊和詹姆斯·艾辛格在《企业外包模式》中认为,服务外包就是依据服务协议,将某项服务的持续管理责任转给第三者执行,以此来提高效率、降低运作成本的一种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全球化发展、产业结构非实物化及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崛起,“服务外包”的内涵也得到诸多研究领域、诸多专家学者的青睐,虽然现阶段学术界对“服务外包”的概念内涵仍莫衷一是,没有取得一致性认识,但是诸多学者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各自角度进行了探讨分析,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和借鉴性意义的观点。并且经过综合分析发现,这些概念在本质功能上均趋于一致化,即服务外包就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将非核心的服务生产业以商业形式发包给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对市场环境迅速应变能力并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或管理模式。

3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外包研究相关理论基础

3.1体育公共产品理论

“体育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下位概念,其包含“公共产品”所具有的所有属性,同时也适用“公共产品”的分类标准。“公共产品”按照形态分类时,可以分为物质型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公共产品,那么“体育公共产品”即可相应地分为物质型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型体育公共产品,也就是我们常言的有形体育公共产品和无形体育公共产品。在体育领域中,有形的体育公共产品是多种多样的,本文所研究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就是其中的典型,它已经随着社区体育的发展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形成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就目前国内发展而言,关于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集中于设施配置、工作人员责任、基础经费使用、维修网络建设和健身宣传等几个方面,从客观角度来看,其管理机制的选择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密切相关,这是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中应该遵循的基本特征,也是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所在。

3.2服务外包理论

服务外包过程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它能够将很多资源进行重组,同时创造出令人意想不到的绩效。它自身具有很多属性:首先,服务外包是由发包方将自身业务中非核心的业务交由第三方来完成。这种工作内容的转移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达成的,并需要支付一定的外包费用,但相比整体的工作绩效而言,其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其次,服务外包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并利用其作为服务提供的手段。信息技术发展得越来越快,其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巨大能量已经辐射各行各业,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在服务外包行业内也是如此。第三,服务外包有利于发包方提高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获得竞争优势。由于发包方将自身非核心的业务全部进行转移,因而就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从而大大提高其工作效率,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第四,服务外包是一种整合与利用外部优秀的专业化资源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承包商大都具有比发包商更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他们能够更好地帮助发包商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只需花费少量的费用,这与他们节省出来的资源、精力和时间相比较,是一种巨大的优势。

4国内外社区体育公共设施服务外包相关研究

目前国外关于服务外包模式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研究较少,但关于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方面的研究较多,涉及内容也非常广泛。

4.1国外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研究

诸多学者对德国、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个发达国家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进行了相关的研究,研究视角集中于社区体育设施的配置、规划、开放程度、人才培养、法律法规建设几个方面。在设施配置方面,主要对设施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具有较为完备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这与他们有力的国家财政支持有关。在设施规划方面,主要对设施的建设与民众意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国外发达国家在社区体育设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居民的意愿,富有较强的人性化特点。在体育设施开放程度方面,主要对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用进行了探讨,指出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体育公共设施都供居民免费使用,只有少数维护成本较高的体育设施收取少量的费用。在人才培养方面,主要对社区内管理人才的培养问题进行了研究,涉及体育设施的维护人才培养、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等。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对政策的完善程度进行了探讨,并指出建立完善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政策有利于提高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管理水平。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水平普遍较高,这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体育资金分配密切相关。

4.2国内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研究

目前,我国关于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设施配置、设施规划、设施维护、设施开放、相关法律执行以及相关资源共享等方面。杜建辉、张启明(2005)〔28〕,苏艳(2011)〔29〕等学者对社区体育设施配置方面进行了研究,指出体育设施种类单一和数量不足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人们所共知的事实,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矛盾会越加突显。庄永达〔2〕,赵春珍〔3〕等学者对设施规划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社区建设有早晚之分,发展有先后之别,就此造成现阶段新老社区之间设施规划水平的差异,从总体上而言,新社区的规划水平要远好于老社区,但也同样存在不同程度的科学性缺失问题。何建伟〔4〕等学者对体育设施的维护状况进行了研究,指出缺乏体育设施维护人员是现阶段我国社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设施破损而无人维护的情况下继续对其使用,不仅会缩减设施的使用寿命,而且还有可能威胁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学者对设施开放度进行了研究,发现在一些设施资源较好的社区,管理者为了降低维护成本,延长设施使用寿命,采取限制使用或付费使用的方法进行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降低了设施的使用成本,节省了维护费用,但却是以降低人们的健身热情为代价的。卢耿华〔5〕等学者从法律执行角度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已经颁布了多部法律来保障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供给,但在执法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与部分法律内容的笼统和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密切相关的。李骁天〔6〕等学者对资源共享方面进行了研究,提出应该充分整合学校、企业等多方面的优秀资源,将之与社区共享,从而改善社区体育设施资源不足的现状。

4.3国内外研究现状综合评价与分析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研究的整理与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在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划、开放程度、人才培养、法律法规等方面都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组织形式;而国内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发展还处于较低水平,管理机制还不成熟,各方面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

虽然国内外由于体育文化背景和政策环境的不同造成了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效果上的差异,在管理方式上也未形成系统、成熟的服务外包管理机制,但各国已经开始将研究视角转移到服务外包领域,这对于进一步丰富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还需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地分析和探讨。

5小结

社区体育公共设施是社区居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重要媒介,也是人们提高身体健康水平的重要依托。但目前在体育设施管理中出现的设施配置低、维护差、开放程度小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体育健身活动,不利于全民健身目标的实现。要想调节供需矛盾,实现体育公共设施建设满足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关键是要改变管理思路,提高管理水平和层次。因此,本文以服务外包模式的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为根本出发点,对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外包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分析了与其相关的基础理论,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以期为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的管理机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与方法,促进社区体育公共设施管理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72-275.

〔2〕庄永达,陆亨伯,郑建岳.浙江省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调研关〔J〕.浙江体育科学,2005.27(1):14-38.

〔3〕赵春珍.临汾市城市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存在的问题〔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10,(S2):51-53.

〔4〕何建伟,李建生,曾琳叶,赵广高.莆田市城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运动,2010,(3):131-138.

〔5〕卢耿华,张黎,谢英,等.西安市社区体育设施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6):690-694.

〔6〕李骁天,王凯珍,李璟圆.我国城市社区与学校体育设施共享理论构建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32(4):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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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设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而城市公共设施设计也逐渐成为了设计艺术学科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是笔者在所承担教学改革项目研究过程中,对课程内容进行梳理及优化设计实践的基础上,尝试引导学生在课程中以相关的设计理论和调研依据为基础,将环境、设施本体和人之间的相关概念、原理和方法应用于创新设计中,充分把握公共设施在设计实现过程中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使之适应公共设施设计教学的发展需求。

一、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学科背景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在不断扩展。而作为横跨文理、融技术和艺术于一体的设计艺术学科,其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学科的综合性和交叉性。城市公共设施设计作为设计专业的一门骨干课程,不断有新的学科理论和知识在更新。动态的设计艺术学科在横向外延并不断扩展范围的同时,专业内部间的交叉与融合更是显得频繁与血肉相融,从而推动着设计艺术学科整体的不断发展。

二、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特征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所涉及的学科领域跨度较大,涵盖了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等专业内容,因而不同专业领域对公共设施设计有不同的理解和思考的侧重。对环境艺术而言,其首先是对城市环境的设计和景观要素的组织,具有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意义,主要从环境的整体视觉出发;而对于工业设计而言,公共设施是室外空间的大尺度产品,需要在实现功能的基础上追求形、色、质及结构的统一,是微观具体的实现和创造。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课程就是立足于与环境相结合的思路来拓展工业设计的视野,恰与当今跨学科设计的趋势相吻合。与此同时,工业设计的程序、研究方法,以及系统整合的观念和问题先导的思维,常给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带来新的启发。

三、课程的教学内容及组织方式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教学需要实现学生的知识构建形成从感性认知到设计实践能力的转化。我们将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教学共分为三部分进行:前期侧重于理论教学,中期侧重于设计前的市场调研与分析,后期则侧重于设计过程的指导,形成完整的教学链,依次完成学生知识的建构。

(一)理论教学

前期理论教学主要通过对基本内容的讲述和对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典型案例的分析,侧重学生对于设计方法的学习,力求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指导设计。教学的主要内容包括:阐述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概念;论述城市公共设施设计中以“人类——环境系统”分析为核心的基本原则;介绍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过程及内容,使学生从中掌握公共设施设计调研、分析、评估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技术;介绍各类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要点。

(二)调研与分析

要求学生结合城市公共设施设计项目进行实地参观调研,鼓励学生接触生活、接触社会,调查身边的公共设施与人生活的密切关系,并分析公共设施所体现的审美性和实用性。调研所得出的成果以制作PPT报告的方式在课堂上演示并陈述,通过汇报交流来积极消化理论教学环节中的知识内容,并加强学生对设计原理与方法的理解。

(三)主题设置

后期设计过程的设计内容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要求逐步深化。从方案起步、修改深入,直至定稿上版,整个设计过程中教师指导的重点在于设计方法、设计思维过程的引导。其别强调培养学生在设计前期的分析和制作能力,例如,利用草图进行图示思维、制作效果图模型帮助方案推敲比较。为提高学生方案研究与表现的综合技能,在方案草图阶段进行与设计课题相关的主题性与概念性城市环境空间的平面图设计,增强学生对于环境与设施统一性的理解。

四、主题性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教学实践

具有主题性的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教学实践强调课题的概念性与实验性。笔者曾多次尝试将拟定的空间形态让学生进行设计创作,以实验性的研究态度,从对场所空间的认识入手,对城市中人们的活动现象予以重新梳理和组织,从而体现人、公共设施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塑造更为美好、和谐的城市户外生活场景。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培养学生树立起对公共空间环境的系统性观念,因此需要结合公共设施形态、结构以及功能的配套性等方面,寻找设计的切入点,进而做出较为明确的创新性设计方案。这个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学生以往单向思维及封闭创作的定式。这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做设计时更具有针对性,使其最终的方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以主题性的空间形态为切入点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意识,更能充分调动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增强师生教学的互动性。

结语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实际上是一个系统性的设计课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公共环境建筑的加快,公共设施设计前景光明。城市公共环境设施设计课程的设置在强化学生专业设计能力的同时,拓宽了学生的专业知识面,更多地了解和熟悉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技能与理论。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能为学生将来胜任不断发展更新的设计行业要求,包括从事设计管理与协调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本文为武汉大学211建设项目“面向智慧城市的城乡规划学”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呁,王菁菁.城市环境设施设计[M]. 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6.

[2]安秀著.公共设施与环境艺术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丁熊,刘珊.公共设施设计跨专业教学研究[J]. 创意与设计,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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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5-0071-01

闲置能耗作为一个首次被提及的概念,其主要是指公共设施在没有为人们提供服务时间段的能源消耗。这种现象其实一直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只不过在能源问题日益紧张的今天,这个问题也就变得越发的尖锐了。如果设施在没能为人服务的状态下依然消耗着资源,那么我们就将这种现象称之为闲置能耗,它是一种能源上的过度浪费。

公共设施产品相对其它工业产品有着相对简单的结构与生产过程,这就为可拆卸性设计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这一点,在生态能源的公共设施创新设计概念中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我们如果能利用公共设施的这一特点,将公共设施上有关于生态能源收集的部件。就拿风力发电来说,小的风力发电机会比大的更合适。因为它更容易被小风量带动而发电,持续不断的小风,会比一时狂风更能供给较大的能量。其这一特点正好与公共设施的特性相一致。所以,如果将生态能源应用于公共设施设计之中会极大方便公共设施的能源收集与利用,从而最大限度的缓解城市密集区域的供电压力。

公共设施本身无疑是影响生态能源应用到实际之中的重要因素。由于城市中的公共设施涵盖的领域十分宽泛,所实现的功能也不尽相同。如果从公共设施自身的服务方式层面上分析,城市中的公共设施可以粗略的分为直接接触类设施,与非直接接触类设施。

一、直接接触类设施

直接接触类设施包括诸如公共候车亭,报刊亭,活动设施,共公座椅,扶手等等。由于其直接与人类的生活行为活动密切相关,所以针对其生态能源利用的领域应该多考虑对人类活动影响较少的能源。附加的模块最好可以灵活的拆卸,以便日后的合理分配,维修与回收。就拿生物能源的实际利用来说,我们可以在诸如公共候车亭,报刊亭等人流容易聚集的设施周边安置生物能源的相关配套设施(生态能源收集装置),用可视化的方式让人们看到身边的树木每时每刻所产生的电能,吸收的温室气体量甚至是其生长的时间。赋予其生命化特征,使人们感到树木就像我们的孩子一样,同时为人们提供一些与树木交流的配套公共设施。比如,设置一面空瓶收集区域,人们可以将没喝完的矿泉水瓶拧到该设施上固定,独特的角度可以使瓶内剩余的水缓慢流到树木根部,从而利用没喝完的矿泉水灌溉植物。[2]这样在利用能源的同时培养了人们爱护树木,爱护环境的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人与环境的距离。类似的,我们还可以运用机械能源理念,在年轻人居多的公共设施周围,安置一些诸如单车之类的健身设施。使他们在下班等车之余既锻炼了身体,又可以利用他们运动产生的动能转化为电能并存储起来,供设施自身使用。

二、非直接接触类设施

非直接接触类设施包括诸如路灯,道路护栏,导示设施,墙体,垃圾箱等等。相对于直接接触类设施而言,适用于它的生态能源利用的领域就会宽泛很多。就拿路灯设施来说,我们都知道,与路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效能耗不同,路灯在非使用状态下的能耗基本上是一种能源浪费。[3]因为其处于等待状态,既不能为路过车辆与行人提供照明,反而多余的光线对周边建筑物内的人会产生持续的光污染。生态能源利用的理念与城市照明系统相关知识的契合,使我产生了一个设计构想――设计一种全新的低能耗城市路灯体系,该体系是建立在模块化的小型H轴风力发电设施基础上的。首先在道路两旁以及护栏设施设计上增加风力发电模块(小型H轴风力发电设施和与之配套的传感器),该模块通过汽车驶过时所产生的风能,带动其发电并带动红外感应系统。当没有车驶过时,路灯处于待机状态,此时低能耗的LED照明将作为主要的照明方式。当有车驶过时,由感应器开启汽车行驶前方几盏路灯的氙气照明为汽车提供足够的光线,随着汽车的驶过,氙气灯照明依次关闭并且转回LED照明继续工作。通过这样的设计既实现了路灯的照明功能,又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路灯的闲置能耗带来的城市供电压力,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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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计文脉主义

1.1 文脉和城市的文脉:所谓文脉,英文即Context一词,原意指文学中的“上下文”,在语言学中,该词被称作“语境”,更广泛的意义上,引申为一事物在时间或空间上与他事物的关系,设计中译作“文脉”,它更多的应理解为文化上的脉络,文化的承启关系。

城市文脉是一个城市诞生和演进过程中形成的生活方式以及不同阶段留存下的历史印记,是城市特质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彼此区分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城市的根,是城市的灵魂,有往日发展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有未来发展的前进方向。城市文脉的真正载体是生活,所有的历史遗迹不过是它的寄存之所,所以只要生活继续,文脉就能流传,但只有被充分理解、利用、改造、传承,文脉才能实现它的最大价值。

1.2 公共设施的概念:关于“户外公共设施”,这一词产生于英国,英语为“Street Furniture”,直译为“街道家具”,简略为SF。在欧洲被称为“城市配件”,在日本理解为“步行者道路的家具”或者“道路的装置”,也称“街具”,在我们可以理解为“城市环境设施”或“户外公共设施”。从功能意义上来说,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属于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1.3 城市公共设施文脉设计含义:城市中公共设施的设计,必须要遵循各个城市的历史文脉来进行,这是因为:每个城市的生存发展,都要建立在它自身独特的、区别于其他城市的历史文化上,失去了历史文脉的城市将会成为一座没有灵魂的“空城”。城市的历史文化首先要通过一定的文化基础设施来体现,每个城市的文化都是通过各种文化设施、建筑风格等区别于其他城市。我们对一个城市的印象,首先是来自于我们所看到的带有文化韵味的传统建筑、迅速发展的商业建筑构成的大量建筑群的视觉形象,在此之中,当然也包括了构成城市环境的有特色的公共设施。所以,在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过程中,加强街区中的基础设施、特色景观建筑物等硬件建设,体现出特定的文化意蕴和历史街区个性,是我们城市设计工作者所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让城市公共设施的形象符合历史文脉,把能表达城市意象的诸如文化、政治、经济、民俗、审美、艺术等抽象的概念图形化,融合到公共设施的设计形式当中,并在我们的大脑中留下深刻的印痕,对其贴上特殊印记的标签以示与其它区域或其它城市的区别。这种留存在我们头脑中的城市公共设施文脉的集体记忆,反过来又影响对未来城市设施形象的塑造,在代代传承中,将主导城市形象设计的历史文脉通过物质形式的文化符号保存下来。

2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文脉要求

2.1 结合城市主流文化:首先,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必须要结合城市的主流文化,尊重城市的历史文脉。每一个城市,甚至每个城市中不同的历史街区,都具有它特定且突出的地方文化和传统历史。而公共设施作为一种传达文化的载体,在设计中,必须通过其恰当的形式、色彩、材料和工艺等方面逐步形成与城市的建筑、景观风格相统一的设计风格;这种设计风格沉积在建筑与环境中,并与它相结合,形成一个由不断传承的观念、文化和审美角度所制造出的“形象集合体”,即一个城市中人们对自己生存空间的集体记忆。它以物化的形式反映出人们的生活方式,与隐藏在人们心中的、驾驭其行为并产生地域认同的社会价值观相吻合,引起人们的共鸣,进而产生文化的认同感,使城市的风貌与特色在历史的雕琢中不断延续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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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观的释义

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对于文化的解读复杂而多样,就一般意义而言,文化可以以狭义与广义加以诠释。[1]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文化”的释义,即“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当属狭义文化。一般而言,凡涉及精神创造领域的文化现象,均属狭义文化。

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也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正如弗莱在《创造与再创造》一文中,对文化做出了一个宽泛的定义,他说:“人不像动物那样直接与裸地生活在自然之中,而是生活在他从自然中建构出来的封套里,这个封套通常被叫做文化或文明。”[1]弗莱此处所说的文化,就是一个大文化概念,它指自然之外人类所建构的一切生活。基于对文化广义的理会与全面的认知,文化观可界定为以广义文化内涵为指导,建立的面对与解决问题的态度与方式、方法。依据思维取向的差异,文化观可划分为:以理性思维为主要特征的科技观与感性思维为主要方式的人文观;按照文化出现的时间先后顺序又可划分为:传统文化观、现代与未来文化观等。

全面理会、认知与把握文化是建立文化观的前提与基础,而清晰、完整与正确的文化观则是审视、考量文化的依托与保障。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未来文化是三种不同形态的文化。传统文化的积淀与整合形成了现代文化,现代文化的提炼与嬗变构成了未来文化。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现代与未来文化总是在矛盾中完成和发展。我们要有新而全的文化观概念,摒弃狭隘的文化观。人类昨天社会实践活动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对于今天而言,都是传统文化;今天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文明成果,对于明天而言,也将是传统文化。所以,我们不能一提传统文化,就联想到落后;现代与未来的文化也未必就是先进的代名词。

二、设计与文化互动关系诉求以“文化观”的视角来审视公共设施设计

设计是人类通过劳动改造世界,创造文明,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最基础、最主要的创造活动是造物。作为人类创造的诸多文化中的一个门类或领域,设计的文化观建构于设计的特质与属性的认知。设计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或称之为文化活动,它既是“新生文化”的构建、传播与发展,也是对“旧有文化”的传承、梳理与提炼。[2]

设计与文化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相辅相成的。清华大学的柳冠中先生在《事理学论纲》一书中写道:“设计是一种投射文化的活动,是将文化意象物质化的过程;同时,设计对文化具有反作用,一个民族的文化心理,并不仅仅与宗教、政治、伦理或自然因素有关,而且,还与人们创造的、组成生活环境的物(设计)有关。”[3]

作为人类的众多设计造物之一的公共设施设计,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的融工业产品设计与空间环境设计于一体的新型设计门类。它是城市的不可或缺的构成元素,是城市文化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城市细部文化设计。公共设施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城市的使用功能,满足公共环境中人们的生活需求,方便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工作效率。公共设施是人们在公共环境中的一种交流媒介,它不但具有满足人需求的实用功能,同时还具有改善城市环境、美化环境的作用,是城市文化的载体,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内涵与品位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定民族、地域的文化是设计构建的原生动力与驱动力,而设计的效应则体现在与特定民族、地域文化的契合与共鸣上。[4]设计与文化的互动关系决定了研究设计必然关联文化,而作为设计内容之一的公共设施设计也需着眼与把握文化,并应将其纳入文化的范畴。公共设施设计并非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涉及到城市及交通的规划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公共的信息传播设计、生态环境学、设计心理学、造型学、行为学、美学及人体工程学等一系列的广义文化,是透视一个社会文化内涵、文明程度的载体与标志,是打造城市文化品牌与价值取向的重要构成要素。

三、文化观是架构公共设施设计独特性的有效途径

有些学者不将公共设施划归工业设计的范畴,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业设计具有机器化、大批量生产的特征。而公共设施设计往往采用专项设计、小批量生产的特点,这与环境设计的特征具有相似之处,因而较多的将公共设施设计视为环境设计的延续。事实上,随着以加工工艺与生产技术为代表的现代文化进步,早期工业设计的大批量化生产正在向今天“人性化”、“个性化”的小批量生产方式转移。设计中“人”与“环境”的因素已经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予以考虑,这一点与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特点是一致的。设计意味着创造,而公共设施的创造有别于其他设计之处便体现在其设计的独特性上[4]。公共设施设计的独特性表现为:设计者应根据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地域环境、城市规模等文化因素的差异,对相同的设施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使其更好地与人相契合,与环境相融合。如2004杭州公共环境设施竞赛中有一个名为“框景”公交站台的设计。该设计的独特性体现在准确、巧妙地把握了杭州的传统文化,采用现代文化语言,符合了杭州未来的文化取向。

“设计是从无到有的创造,创造新的、有用的事物”(李斯维克:《工程设计中心简介》)。要“创造”就需灵感;有“创造”才具独特性。[2]就设计而言,我们不应只停留在就文化论文化的空谈阔论。设计是实实在在的造物活动,公共设施设计更是人们所必需的物质存在。既然设计是在创造新的文化,由于文化的延续性,公共设施设计独特性的架构就需要从传统文化中寻觅创造的灵感,用现代文化来获取创造的依据,以未来文化把握创造的方向。

四、文化观是公共设施建构“合理”的基础与保证

就文化观而言,公共设施设计的“合理”可释义为符合理性思维为主要特征的科技观。正如上文所述,公共设施设计涉猎众多文化门类,其中便包涵了人体工程学、材料学、成型工艺等理性科学技术。

公共设施设计是设计师依靠现实的材料和工具,通过深刻的想象和艺术的直觉而进行的创造。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为代表的理性文化为公共设施的构建提供了可以信赖与依托的物质基础,更从理性的角度为公共设施的创建拓展了空间。科技文化的发展与进步既为公共设施的构建注入了“合理”因素,同时也激发了公共设施新语言文化的出现。[5]

公共设施的建构不仅以科技文化为创作手段,而且还以科技文化为实施基础。公共设施的科技文化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设施构建、形成所需的诸如材料、成型、涂饰与人机等科技文化因素;二是通过公共设施语言所蕴涵与传示出的“科技文化感”。

首先,就公共设施的生产成型过程而言,形态的建构包括形成形态所需的材料,材料的加工成型工艺,以及材料成型后的涂饰、组装等工序,可以说每一步工序自身及其实施均体现着科技文化的“存在”。[6]公共设施作为一种物质形式,其基础是构成公共设施的物质材料,材料学自身的发展与材料加工工艺、成型方式的进步为公共设施的建构可行性提供了科学文化依据。就材料而言,它是设计师实现设计的物质条件,技术则是设计师实现设计的有力保障。没有材料,任何设计师也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设计将成为纸上谈兵,设计只能停留在构思阶段;缺乏技术,设计师难以实现公共设施造型的物化,即使再高明的设计师也难以造就功能优良的设计。

其次,公共设施作为一种体现设计理念的视觉语言,在其构建中由于科技文化因素的介入,在语义表述上必然存在科技的“身影”,在一定意义上,公共设施便成为科技文化的视觉“代言人”。

五、文化观是公共设施建构“合情”的核心与依托

公共设施设计的“合情”则是指其设计应合乎文化观中感性思维为主要方式的人文观。这个“情”可以解读为:人情、地情与时情;就设计而言,则可诠释为:人的因素、环境因素与时间因素。

公共设施作为一种面向社会大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可以说,人的生活方式决定了公共设施的存在及构成,物质层面的需求左右着其功能的实施形式,精神层面的活动诉求其审美与价值取向。所以,公共设施设计应该首先着眼于人,而深厚的人文文化底蕴则成为设计的必须要素。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人是通过“自我实现”,满足多层次的需要系统,达到“高峰体验”,重新找回被技术排斥的人的价值,实现完美人格。[7]城市中的公共设施以其服务人们的工作、生活和供人们欣赏的双重功能,方便着人们和美化着城市。人是城市环境的主体,因而公共设施设计应以人为本,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需要,以达到实现“完美人格”。

其次,公共设施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单纯的,它从属于环境,是环境的有机构成部分。文化观所赋予的社会与历史责任诉求公共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到环境因素,包括自然与社会环境因素,注意设施与环境的和谐、统一与共生。顺应环境,又要有节制的利用和改造环境,通过具有“合情”设计的公共设施这一中介,达到“天人合一”(环境与人的生活的和谐统一)。

再次,文化依据时间的界定分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未来文化三种不同形态的文化。作为文化意象物质化过程的设计活动,公共设施设计也具有时间性。这种“时间性”是全面的、动态的,既表现在公共设施设计与周围环境文化上的呼应与契合,也彰显于公共设施设计对整体环境现代与未来文化的反映、引领上。

注释:

[1] 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M],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2000.

[2] 赵江洪.设计艺术的含义[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9.

[3] 柳冠中.事理学论纲[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

[4] 左铁峰.产品设计进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

[5] 彭泽立.设计概论[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

[6] 彭吉象.艺术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 唐纳德・A・诺曼.设计心理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8]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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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的张建云家的房子自从2005年10月开始,三个月内七次被重型大货车所撞。警方调查发现,老张家门前有两条路,一条是老路,南北走向的书院路;一条是东西走向的湘府西路,这条路是2005年10月1日才开通的。两条路在老张家门前汇合,形成一个丁字路口,老张家就在这丁字路口处,但是车为什么会偏偏撞向他家呢?交警部门认为,发生车祸的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是司机对路况不熟;第二司机不知道前方是急转弯路口,在转弯时没有减速才造成了侧翻,撞向了老张家的房子。在这之后,交警部门及时在老张家门前的这条路上设置了减速丘,并安装了限速标志以及事故多发的警示牌。但效果并不理想, 2005年11月19日,老张家又被撞了。接下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老张家竟然接二连三地发生了七次车祸。经过仔细分析,交警部门终于找到了事故频发的一个原因,就是转弯的外侧低,内测高,形成一个反差,使得车辆转弯的时候,因为离心力的作用造成翻车。在正常情况下,右转弯的路面应该是内低外高,但这个路面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是内高外低,正好是离心力和重力分力合在一起,导致车辆翻车事故频频发生。专家和交警部门的观点一样,老张家所在的丁字路口路面施工不当是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但是从道路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到监理部门一直在相互推诿,使得老张至今仍然在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

从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中影响较大、较有代表性的有王烈风诉千阳县公路段损害赔偿案,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案,重庆彩虹桥垮塌案等,围绕着这些案件,我国法学界也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大家观点不一,众说纷纭,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问题: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否应纳入国家赔偿?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等。本文也打算按着这个思路,对比国外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经验,并结合“长沙”的这个案例,对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作一粗浅探讨。

二、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

我国法律上并未使用“公有公共设施”这一术语,学者们在讨论相关赔偿时使用的称谓很不统一,但大部分学者使用了“公有公共设施”这一术语。公有公共设施包括“公有”、“公共”和“公共设施”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公有”的涵义,有学者认为公共设施以国家、公共团体或者其他公法人所有为限[1],私人出借或者借与国家为公共目的使用的公共设施不在此范围内。如果因此类设施或者管理存在欠缺,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被害人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或者按照《铁路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向所有人请求赔偿,国家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有学者认为公有不以国家所有为限,不看重所有权归属,事实上处于行政主体管理状态者即可[2]。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设置和管理公共设施之所以成为国家的一项公务活动,在于它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向公众提供使用的活动,国家所有权的存在与否并不是关键。只要为了公众使用的目的,国家在事实上管理公共设施即应当适用相应的公法制度,而无论这种管理源自所有权、租借、法律授权甚至无权限的管理[3]。比如,警察为追捕疑犯而临时借用公民的汽车,这时,虽然汽车的所有权依然是公民的,但是为了公共目的,此时汽车已处于国家事实上的管理状态中。其次,对于“公共”的涵义,理论界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理解的“公共”认为仅以供社会公众利用为限[4]。广义的解释认为,公共设施是为公共目的设置的物质设备,不以供一般国民使用为限,行政主体供自己使用之物亦包括在内。笔者同意狭义的解释,所谓“公共”应当指国家为公务目的供一般公众使用,不包括专供行政机关自身使用之物。因为前者是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属于公务,应当适用特殊的公法制度。后者只是间接地满足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性质与私产管理行为无异,没有必要适用特殊的法律制度[5]。再次,对于“公共设施”的涵义,是指有体物或者其他物之设备,不包括人的行为或无形的财产。设施主要包括不动产,对于是否包括动产,学界存在争议。

综上,“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码头、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自来水、煤气供应站等”。[6]其实“公有公共设施”是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使用的名词,台湾地区1981年实行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台湾“国家赔偿法”本身对何谓公有公共设施并未解释。日本《赔偿法》第2条采用了“公营造物”的概念,该条规定:“因道路、河川、或者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该概念是从德国行政法引入的。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赔偿法中也存在类似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例如,德国1981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草案)第1条第2项规定:“公权力主体对于因技术性设施之故障所生权利之侵害,亦负赔偿之责。”法国行政法中则有公共工程和公共建筑物等概念,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有所重合。[7]

三、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赔偿的现状

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专门立法,民事法律中也没有针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专门规定,国家赔偿法也没有涉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我国公民有权获得两类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而这其中并没有涉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对此给出的理由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而对于由政府设置并由政府实施具体管理的公共设施致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常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

依照《说明》的指引,处理该类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003年12月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民法通则》第126条做了补充说明,这一补充说明扩大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适用范围。然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来说,这种补充说明虽然扩大了赔偿范围,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有其积极意义,但它对于真正完善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四、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1.公有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是一种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由于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理论逐渐被公共服务的观念所取代,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服务的内容日趋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政府在提供社会服务时又不得不大量地利用各种资源,包括各种公共设施,从而能够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这就意味着国家设置管理公共设施之类的行为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义务。因此,国家的这种设置管理行为必须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既然设置管理行为本身已经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那么相应的赔偿制度也需要考虑到公法的因素。

2.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法律性质要求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瑕疵是政府疏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结果。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义务,使公有公共设施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具有造成他人损害之风险。此种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责任。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有的由具体某一行政机关负责设置、管理,有的则以公务特性或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的方式交由具备资格和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管理、维护。但是公有公共设施并不因设置、管理者的性质而改变其自身性质,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应当由设置、管理者承担,因为设置、管理者只是被委托者,由国家选任、受国家监督而实施行为,故他们只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最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国家来承担。

4.适用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请求责任人承担特殊侵权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其存在的问题在于:(1)赔偿责任适用的范围只限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而公有公共设施的范围如前文所述,外延非常广泛,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码头、下水道、车站等等,设置还包括一些无形的管理设施或设施的管理活动。所以此条无法涵盖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所有类型,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利益。(2)从归责原则方面看,如果相应的公共设施属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如果不属于,则一般适用该法第10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在实践中会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难以体现法律对公务行为的特殊要求。(3)管理机关自行承担责任的弊端在于,由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没有纳入国家赔偿,不能纳入国家预算,往往因经费困难而无力赔付。

5.行政不作为理论逐渐成熟。过去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政行为的存在为限,然而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不作为理论也逐步得到承认,并运用到实践当中。所谓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负有某一方面的作为义务,而且本身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主观意志能力却怠于履行这种义务,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行政不作为虽不是主动侵害公共利益,但由于没有完全履行行政机关所应负有的职责,其不作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对于行政不作为,可以宣告其违法,并且责令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以弥补损失,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有公共设施的侵权损害赔偿理由在于设置和管理方面的瑕疵,往往带有不作为的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加害行政,即让行政相对人一方负担了更多的风险。[1]

五、比较国外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

1.日本。被公认为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救济最有力的日本,在明治宪法时代拒绝对违法行政作用造成的损失由国家给予赔偿。为了缓和这种豁免理论下公民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的困境,日本法院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归入私经济行政的范畴,通过适用民法给予赔偿。在大正时期(1912-1926)发生的德岛游动圆木事件中即以判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公共营造物的设置、管理瑕疵承担赔偿责任。[2]1947年的日本《国家赔偿法》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这种国家赔偿责任,该法第2条第1项规定:“因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者管理存在瑕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负责赔偿。”[3]日本确认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既然国家或公共团体建设道路、公路、学校等公共设施供广大国民利用,由于设施的瑕疵,利用者以通常的用法加以利用而发生无法预料的损害时,作为该设施的提供者就应承担责任。[4]

2.德国。在德国,基于公私法的严格划分,公有公共设施的瑕疵责任仅在其涉及公权力主体履行公法上义务时,才由国家依国家赔偿法负责;对于邮政、铁路等非公法义务,由国家依民法负赔偿责任。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国家对其因技术性设施的故障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应该负赔偿责任;因违反对街道、土地、领水、违章建筑物的交通安全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德国试图对技术性设施致害赔偿建立一套统一的国家赔偿制度。虽然该法因违宪而无效,但是表现出来的力图追求法律的系统化和照顾公共管理的传统和现实需要之间协调的精神,仍不失为德国法治的特点。

3.法国。在典型的实行公私法二元分立的国家,则将国家行为分为权利行为、管理行为及统治行为,对于管理行为中由于执行公务、公共财产管理、国立学校、医院、公路造成的危险责任,判例法上承认国家赔偿责任。[1]但是,法国并没有“公有公共设施”这一概念,类似表达为“公共工程”。对于公共工程的损害赔偿,适用公法赔偿制度,由行政法院管辖。这一制度在布朗戈案正式确立国家赔偿制度之前就存在。法国的公共工程损害赔偿是一个范围极广的制度,它包括一切和公共工程以及公共建筑物有联系的损害赔偿,而且法院判例不要求这种联系关系密切。

六、从“七度生死劫”案件浅析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1.致害物须为公有公共设施。根据前面关于公有公共设施含义的详细讨论,公有公共设施指由行政机关或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码头、堤防、下水道、车站、机场、自来水、煤气供应站等。具体到本案,公共道路作为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设置的基本设施之一,显然是属于公有公共设施。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大量公共设施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对这类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问题需要分类分析。

2.该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须有欠缺。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以存在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为前提。

设置是指公有公共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的设立行为,如设计、建造、施工、装设等,扩充或者扩建行为也包括在内。管理是指公共设施投入使用后,为维持其发挥预定的功能,以及维持可运营的状态而做的保存、维护、改良等。设置欠缺,是指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时,即已存在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质量低劣等不完备的问题,致使公共设施的设置存在缺陷。管理欠缺,是指公共设施在设置后,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公共设施不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安全性。[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物”的侵权责任,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履行公务时的侵权。这种物的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在于供公众利用的公共设施本身产生了致使损害发生的某种欠缺,而非设置管理该公共设施的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以关于设置和管理瑕疵的判断标准,学界通常采取的是客观说,即对设置管理欠缺应进行客观的判断,唯以欠缺的存在、不安全状态的存在为标准,至于产生的原因如何,及设置管理者有无违反义务,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均不探究。只要公有公共设施存在物理性欠缺,给利用者带来损害,便承认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导致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是该道路具有设置上的瑕疵。经过专家和交警部门实地鉴定,路口设计是“反超高”状况,即转弯的地方外低内高,与转弯时力学基本规律要求的设置相悖。这种违背基本力学规律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正常、合理行驶的车辆在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条件下将面临巨大的损害风险:不仅具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重大风险,同时也会危及自身安全,而这种致害的源头则是道路存在设置上的缺陷。

3.需因设置管理欠缺造成公民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这里有几个关键的问题需要注意:(1)损害事实,这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构成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同样须具备这一要件。并且这种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是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而不能是尚未发生的或者可预期的期待利益。(2)构成这种赔偿责任,应以公民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为限,公民的其他权利受到损害,不应包括在内。因为公共设施管理、设置欠缺,在一般情况下,所造成损害限于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会造成其他诸如自由、名誉、姓名乃至债权、无体财产权的损害,损害事实不应予以扩大。[3](3)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共设施设置欠缺或管理欠缺,须是公民人身、 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须为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欠缺所引起的结果。即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欠缺构成公共设施的危险性,该种危险性转化成现实的危害时,造成了公民人身、财产的危害。

本案有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首先,导致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公路设置的缺陷只是造成车祸的原因,与居民的人身、财产的损失没有直接的联系;其次,公路存在的种种弊端并未导致损害的必然发生,即并非所有的车辆路经此地均发生了车祸。这便成了政府及行政机关规避责任的重要理由。但我们应注意到的是,在前面我们所述的因果关系链锁中,欠缺须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当欠缺并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欠缺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事实,以及第三人的行为或被害人自己的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如本案中道路的欠缺与车祸即第三人的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的结果,国家仍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自然事实与他人或被害人行为形成了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对此,仍构成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对公营造物设置管理瑕疵致害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公共设施管理或者本身存在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除非公共设施管理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没有因果关系等抗辩事由,赔偿责任成立。[1]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仿照日本的立法例,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归责原则也是与判断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瑕疵客观说相对应的。因此,受害者只需要证明公共设施存在瑕疵,自己的损失也是由于该瑕疵造成的,即可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