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6:56: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进口贸易的问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
平行进口亦称为“灰色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一些学者的定义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1]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非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商与非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行进口。[2]根据第二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商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的事实,才存在非商的“平行”进口问题。而根据第一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人,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就构成平行进口,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定义法,不过既无“先行”进口,何来“平行”进口?所以笔者认为使用“灰色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笔者认为,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当某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时,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直接或间接从外国商标权人手中合法购得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并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输入本国销售的行为。在平行进口关系中,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外国商标权人、本国商标权人、未经授权的进口商(非商)。
平行进口的上述定义表明:(1)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国外商标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2)平行进口以非商合法取得标的物以及进口的标的物合法为前提。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为非法商品,则这种“进口”将因其明显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这种非法进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已无讨论的意义了。
二、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两大理论分歧
在国际贸易中,出于经济和法律的考虑,有关平行进口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进口国当事人商标权的侵犯,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及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商标权地域性理论与商标权穷竭理论之争。
反对平行进口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商标权地域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商标在哪国注册,其所有人的独占权利就应在哪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未经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进口是对进口国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商标权根据每一国家的商标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信誉外,在不同的国家事实上具有不同的意义。特别是当商标使用权发生域外转让时,商标权代表着被许可使用人开发出的独立信誉。为了建立这种信誉,被许可人做出了额外的努力,付出了相当的费用。保护这种独立的信誉,就是商标权地域原则之所以产生的基础,平行进口无疑将使被许可人的这种独立的权利利益受到损害。[3]
反对平行进口者还认为,从经济上看:(1)消费者对灰色市场的存在几乎一无所知,面对市场上价格悬殊而商标相同的商品,消费者会感到茫然。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备商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具备厂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消费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这些差别,特别是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即使同一商标的商品,在质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平行进口可能使消费者对同一商标但不同来源的商品产生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如果平行进口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又没有明确标示出商品来源,消费者就会因无从识别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进口的货物在质量、售后服务以及担保方面和厂商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将直接损及国内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良好信誉。
赞成平行进口者的理论依据则是商标权穷竭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曾经同意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那么该商标权所有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已经用尽。任何人合法取得该批商品后再如何转销,商标权人无权干涉。因此,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赞成平行进口者还认为:(1)从促进自由贸易的角度讲,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可以促使相关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由流通,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造成国际市场的人为分割,从而有利于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2)平行进口商与授权进口商之间的竞争,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由于平行进口商一般不需要库存及厂家售后服务的开支,不需要广告和公关费用,因此,灰色市场进口的商品在价格上会便宜很多。
一、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依据
所谓“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己受到了本国的法律保护。
1.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知识产权被认为已用尽,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知识产权人不得再利用知识产权阻止该产品的进一步流通。主张知识产权应当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者认为平行进口应该被允许。理由是: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理论存在的基础在于这种商品与当地已存在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进口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场的垄断与割据。而且知识产权人在商品的生产销售中已经行使了一次权利,获得了一次必要的报酬,不能允许知识产权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重复获取利益。
2.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地域性原则
主张知识产权应当适用地域性原则者认为,知识产权仅在其产生的地域内有效,未经进口国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同意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性限制,知识产权在一国权利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在另一国当然用尽,平行进口是非法的。
二、对平行进口的利弊分析
由于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利益选择取向的复杂问题,所以在生效的国际公约中对平行进口的态度都不明确,允许各国和地区自行处理。我国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对平行进口问题也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世界经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平行进口有利于竞争,防止过分垄断。允许平行进口利大于弊,所以我国应立法允许平行进口。具体理由如下:
1.平行进口产生的有利结果
(1)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竞争,防止知识产权人的过分垄断。对于大部分商品而言,平行进口有可能导致商品平均价格的降低,增加同品牌商品之间的竞争,能有效地防止因知识产权人的过度垄断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2)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市场国情,有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充当的是世界加工厂的地位而不是知识产权出口大国的地位。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额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如果禁止平行进口实际上是更多的在保护国外版权人的利益以及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以损失本国利益、公众利益与本国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3)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缩小各国之间同品牌产品价格的差异,有利于消费者。在知识产权国内用尽体制下,知识产权人利用其独占权,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实现差别战略。例如在相对富裕的国家市场对产品定较高的价格,而在那些低购买力的国家或有很多代用品的国家以较低价格销售。所以,平行进口将趋向于缩小各国之间产品的价格差异,高价位市场的消费者将因产品价格的下降而受益。
2.允许平行进口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1)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对知识产权人或独家经销商构成不公平竞争。平行进口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独家授权经销商而言,是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第三方通过转口贸易所获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凭借了进口国独家经销商的先期投资和劳动,对独家经销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有可能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热情,因为既然允许平行进口,本国完全可以通过进口渠道取得所需的知识产权产品,而不需要直接在该国生产该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加工厂的优势。
(3)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对消费者来说,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一方面制造商不愿意对新的产品进行投资,从长远看来,将会导致产品质量的下降和产品种类的减少。另一方面,平行进口同商标相同产品,如果该商品质量较差,又没有明显标识,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结论:允许平行进口但应有例外规定
虽然平行进口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我们不可忽视平行进口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对平行进口应有例外规定。比如平行进口商不正当竞争,对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以防止搭便车行为和损毁商标声誉的行为。对消费者的保护可以通过对平行进口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比如平行进口的货物与授权的货物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又没有明显标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各国通行的限制性规定为:第三者在转售商品时,不得对商品有所改变、改动,甚至不能重新包装。转售进口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之不同。对违反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借鉴这些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华赵洋王卓亚:维护自由贸易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在冲突和司法考量之进路.河北法学,2005年10月
大宗商品一般是指工业原材类、能源类或农副产品类商品,属性质较特殊的生产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2009年以来,我国多项大宗商品的进口量创历史新高,成为了国际大宗商品的进口和消费大国。可是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后,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国际贸易环境不断恶化,国内经济在宏观调控下增长速度逐渐减缓,企业资金较为紧张。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而多变的情况下,大宗商品进口贸易作为国内外经济的重要接点,价格波动剧烈,加之大宗商品进口涉及的金额较大,无形中加大了进口方和银行的融资风险,对银行的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银行要加大对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管理,有效甄别风险,构建风险防火墙以规避风险,为从事于大宗商品进口贸易的企业保驾护航。
一、银行的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风险分析
就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来说,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存在着以下三方面风险。
1.货物风险。货物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仓储物流风险。价格风险主要由价格浮动或是合同价格与销售价格差距浮动引起。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价格大幅度下跌,可能导致企业回款不足,银行凭借处理物权也无法全部弥补损失。至于仓储物流风险则是在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在仓储阶段,由于货物自身的属性、存储不当等原因,时而难免发生货物变质、混杂或损坏等问题,使商业银行无法对货权进行控制。除此之外,货权风险和货物流通性风险也是银行直接面对的风险。
2.信用风险。由于大宗商品进口贸易涉及的金额较大,如果商品销售不畅、企业经营不善,融资资金也就无法回笼,可能导致融资企业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资金,银行、企业都会面临严重的融资风险。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两种,即人为因素和系统因素。相关人员的不当操作、系统程序的缺陷等的存在,是产生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交易金额较大,不当或错误的操作都可能导致发生纠纷,银行可能为此付出很大成本,进一步加大融资风险。
二、银行对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1.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由于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有着很大风险,加之受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影响较大,为了规避风险,银行必须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时刻关注与大宗商品进口贸易有关的政策法令、市场动向等,认真分析行业走向,科学预测风险,以形成有效的预警方案。
2.关注客户经营风险。为避免大宗商品进口贸易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资金,银行可以针对这部门客户建立相应的评估和准入标准评估,全面考察客户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信誉、违规和骗贷等问题,以此判断大宗商品进口贸易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风险,考虑是否向其提供资金。
3.构建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产品链。构建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产品链的主要目的在于把企业、银行、期货业务机构等联结起来,利用期货交易中标准仓单使企业使用银行资金时可以实现杠杆交易,同时还可以锁定采购或交易价格,实现释放银行风险的目的。在构建这一产品链上,银行要结合各企业具体业务和贸易融资环节设计不同的融资方案,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链。
4.严防价格风险。在融资期间,一旦出物质价格大幅度下跌,就可能导致企业回笼资金不足,无法偿还银行资融资时。面对这一情况,银行除了加强对该企业从事领域的行内动态监控,还要求其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从而规避较高而风险。同时,企业还要对融资回笼规程进行全程监控,掌握每笔融资项目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另外做好仓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货物仓储,严把货权。
5.尽量减少操作风险。在操作风险防范上要加强对信用证条款风险评估,严抓资格审核工作,做好期限匹配和货权凭证等工作。另外,加强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建设,提高风险甄别能力,切记不可盲目地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忽视潜在风险。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存在着一定风险,无论企业还是银行都要构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除了文中提到的几种风险防范措施,银行还应对大宗商品进口贸易融资企业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适时调整融资策略,严格防范价格、操作、信用等方面风险,做好风险规避工作。
参考文献:
[1]岳进,李辉.标准仓单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应用模式.商业银行经营管理,2010(10)
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海上货物运输以及船舶租用合同等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有关方的权力和义务,运输安全,争端,赔偿,时效,应用法律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另外,《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FR和CIF贸易条件下进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工作范围也有明确的划分。
二、产生滞期的主要原因及应对措施
(一)典型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
1、递交准备就绪通知
按国际惯例,船到达指定锚地抛锚并就绪后,船方或通过其向买方或发出准备就绪通知,发送准备就绪通知意味着船舶准备就绪,可随时靠泊。按常规,卸货时间从准备就绪通知发出一段时间后起算,具体卸货时间将根据商品、码头设施能力等相关条件而定。规定的卸货时间用完后,其超出部分,船方即可按租船合同中约定的滞期费费率向承租人(即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收取滞期费,卖方转而按约定向买方收取相应的滞期费。
2、锚地的确定
一般来说,锚地离开卸货港码头,尤其是大型企业的专用码头都有一定的距离。航程少则几十分钟,多则数小时,同时航道水深还受潮水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将递交准备就绪通知的地点定在离卸货码头最近的锚地(包括大型企业的专用锚地),或在合同中约定从锚地驶向码头靠泊的时间不记入卸货时间等,这也是通常情况下容易被卖方接受的惯例。
3、航行时间的规定
我国各地海事部门一般都限制外轮在夜间驶入或驶出港口,但已靠泊作业的外轮不受此时间限制。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将船舶等待靠泊前的夜间时间在卸货时间中扣除,这也是惯例做法。
4、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影响
夏季,我国部分地区经常遭受台风的侵袭,而北方地区经常由于大雾、大雪而影响港口和码头作业。在这些恶劣气候的影响下,当地海事部门将按规定下令关闭港口并停止码头作业,所有到达或正在码头作业的船舶只能就近抛锚等候,等待码头重新开放。即使在码头重新开放后,这些等候的船舶也需依次等候靠泊。为此,在合同中须对因受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影响而产生船舶滞期的后果加以明确,减半计算通常是买、卖双方更为愿意接受的方法之一。
5、码头拥堵
通常情况下,由于买方码头作业繁忙,尤其是台风、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过后码头重新开放后,等待靠泊的船只排起长队而造成的滞期,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如果能根据具体情况,事先合理安排靠泊计划,也能避免一笔可观的滞期费用。
(二)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1、安全船舶和安全码头
卖方常向买方提出须保障泊位和航道安全的要求,以保障其船舶在卸货港航行及作业过程的安全。同时也是卖方为了转嫁其与承运人之间租船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责任。有关安全船舶和安全码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同时有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2、商检
在我国各主要港口或大型企业的专用码头,一般都有第三方商品检验派驻机构,诸如国际着名的SGS,ITS以及国内的CCIC等,但各派驻机构的规模不尽相同,有些规模较小的现场分析设备很可能满足不了要求较高商品的品质分析,因此需要将取样送交其它设备更为齐全的分析机构进行分析,这样就要花去较多的时间。此外,商品质量分析项目的多少及难易程度也都关系到分析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买方在品质分析合格后才准予卸货,以防不合格商品污染其储罐。而整个取样和分析所需的时间都将记入卸货时间。因此,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充分了解商品检验程序是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争取更多卸货时间的重要依据。
3、预计到达时间窗口
一般而言,买方将根据卖方最初提供的预计到达时间做各方面的准备包括申报及安排靠泊时间。如果船舶实际到达时间偏离船方最初的预报,尤其是在码头作业繁忙时期,将会因泊位被占而影响其靠泊时间。如果不对此加以规定,很容易产生滞期。因此,买方应注意在合同中对承运方在预计到达时间窗口之外时间到达卸货港的情况作出约定。
4、卸货前的准备
对于凝固点较低的散装液体化工品,在冬季卸货时需要预先对管线进行加热。同样,对低温(指0℃以下储存)散装液体化工品,在常温条件下卸货时需要预先对管线进行预冷。预冷或预热所需的时间与码头管线长度有关。对此类商品,船方或岸方通常都会在卸货前预先做好各自管线预热或预冷的准备工作。但不排除准备工作不能及时到位的个别情况发生。因此,将船方管线预热或预冷的时间不记入卸货时间的条款写入合同不失为明智的做法。
三、结论
滞期费涉及的面很广,产生滞期费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进口贸易实施过程中,产生滞期费的情况屡见不鲜。除本文述及的产生滞期的大部分原因外,不排除还有诸如等候领航员,当地航行管制等个例情况的发生。但只要不断加以总结,相信一定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防止滞期费的产生。当然,避免船舶滞期也不是照搬条款和单凭经验就能完全做到的。在这方面,国内外有着很多典型和具体的案例值得我们去分析和借鉴。总之,在签订进口贸易合同之前,买方或其需对进口商品本身,运输及其装卸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卸货港环境和设施等情况加以足够的了解,这样才能在洽谈进口贸易合同中主动提出条件或退而能对卖方提出的相关条件加以审核并积极应对,最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6-0014-03
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正在朝着欣欣向荣的方向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汽车工业正以积极的姿态融入世界汽车工业大体系,并取得了不小的发展。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给我国的汽车贸易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汽车进出口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因此,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汽车贸易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尽快的拿出具体的对策来应对。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汽车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汽车出口贸易仍以低价作为主导战略
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市场经济很不景气,我国自主汽车品牌为了更好的对外销售自己的产品,很多汽车企业开始实施低价策略。例如,奇瑞汽车2011年的销售量达到20万辆,但是其利润却只有2007年的1/11。这种以低价为主导的出口贸易策略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对企业的未来发展非常不利,不利于我国汽车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长远发展。
(二)汽车产品在技术和质量上不过硬
目前,我国的汽车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汽车在技术和质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样在与他们进行竞争的时候呈被动状态。质量不过硬,性价比落后,致使我国的汽车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竞争力。我国也有部分汽车企业试图引进国外的一些先进技术,但是能拿到的也只是国外被淘汰的技术,核心技术很难拿到,这样长期下去对汽车贸易的发展非常不利。
(三)汽车出口贸易市场秩序混乱
当前,危害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另一大问题则是汽车出口贸易市场秩序混乱。据相关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有汽车出口贸易的1000多家企业当中,仅出口一辆的有300多家,出口10辆的也有100多家,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能形成汽车出口的企业数量很多,但是状态并不理想,很多企业一年内出口的汽车数量是寥寥无几。
(四)贸易壁垒问题层出不穷
贸易壁垒问题是困扰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又一大问题。由于我国汽车制造在技术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难以通过相关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出口状况日益不佳。例如,近年来,欧盟又一次提高了对车辆安全性以及排放量方面的要求,这对于我国汽车进入欧盟非常不利。虽然欧盟不是我国汽车出口的主要地区,但是这种标准一旦被世界上其他地区所采用,我国的汽车出口贸易将会陷入更加不利的状态。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对策与建议
(一)企业要做好自主汽车品牌建设
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汽车自主研发能力弱,很多核心技术需要从国外引进,在具体的出口贸易当中很难实现自己的品牌。所以,我国的汽车贸易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要励精图治,自主研发汽车相关的核心技术,加强自身的汽车品牌建设,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再加上汽车技术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加强自身汽车制造技术的提高已经刻不容缓。对于国内的汽车企业来说,一定要积极拓展自身的汽车研究领域,争取树立坚决的信心,打好汽车出口这张牌。因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市场只认质量,如果有好的汽车质量,大量的汽车出口订单将会如雪蹋至。上汽集团董事长胡茂元有句名言:“我们准备过冬,但不是冬眠。”这道出了汽车企业不惧困难、谋求发展的信心。
(二)政府要规范汽车出口贸易秩序
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比较晚,因此,想在短期内扩大汽车的对外出口贸易,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面对当前我国汽车出口贸易所呈现的散、乱、差的不良局面,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对其进行适当的约束,应该做好“裁判员”的职责,从而确保我国的汽车出口贸易可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另外,还需要做好汽车相关产业的发展,要严格按照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原则,做好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工作,并且采用一定的政策进行必要的扶持。对于部分汽车核心技术的引进,政府可以出面解决,以便于可以拿到其他国家的先进汽车制造技术。
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施了贸易保护,保护本国家企业的发展,免受外来企业的冲击。面对这种情况,日本的汽车产业也进入了全面亏损的状态,例如,2011年日本的丰田汽车的亏损就高达1亿日元之多。对于汽车制造业如此发达的日本都是如此,中国汽车制造业面临的冲击更是不言而喻。据统计,本次金融危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对世界上的各个领域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汽车产业更是首当其冲。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 中国的汽车制造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需要做的就是要更加低调,少说多做,需要努力依托国内以及国际两个市场, 要更加致力于汽车制造技术自主开发能力的形成。另外,我们需要做的还有要同时抓住机遇,引进技术和人才。在对一些汽车制造业相对发达的一些国外中小企业中,尤其是一些被迫提前退休的技术人员当中,引进技术与人才是相当可行的。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在中国汽车制造产业遭遇到明显的贸易保护措施的阻击时,还需要我们的政府出面解决问题。
质量和性价比是汽车的核心,虽然汽车品牌的建设相当重要,但是汽车产品质量的好坏永远是汽车出口贸易竞争力的核心。因此,我国的汽车企业必须要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加大汽车制造技术的研发投入与合作。例如,南汽就曾经花费巨资购买了英国MG公司,从而获得了MG汽车生产和制造的各项核心技术,以及这一世界著名的品牌。这是提高汽车制造技术的一种途径。其次,还可以寻求与国外一些专业汽车制造公司的合作,花钱购买其知识产权,例如,韩国的汽车制造工业比中国发展的要晚,但是其汽车制造技术目前比中国先进,其中最重要的经验就是韩国加大了与跨国汽车公司的合作,并且通过技术合作,不断提高了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才取得今天的骄人成绩。最后,也是最重要是就是企业的自主研发模式。企业需要不断引进优秀的技术研发人员,进行技术创新。在这方面典型的有有奇瑞、吉利等汽车企业。这些企业是自主研发大多经过了模仿、系统集成和平台开发三个阶段,其产品开发的核心技术全部是自主完成。
三、结语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的汽车出口贸易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存在汽车出口贸易仍以低价作为主导战略、汽车产品在技术和质量上不过硬、汽车出口贸易市场秩序混乱以及贸易壁垒问题层出不穷等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了企业要做好自主汽车品牌建设、政府要规范汽车出口贸易秩序、有效面对贸易保护壁垒以及加大汽车制造技术研发的投入与合作等多方面的对策。希望本文的写作可以为相关汽车制造企业的出口贸易带来一定的启示,引导这些汽车企业尽快走出出口贸易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羊晨. 金融危机对我国汽车出口的影响[J]. China’s Foreign Trade, 2010,(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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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贾少萌.金融危机对中国汽车出口的影响及分析[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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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许多中小型进出口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机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资源,可以获取更多的商业信息,赢得更多的商机。在进出口贸易中运用电子商务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交易效率,还能降低交易成本降低。相比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大大缩减了进出口企业的交易时间与交易费用。每个网络服务公司都有各自的技术背景,其可以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形成覆盖型行业联合网络,为市场有效提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全面的流水线服务的无形商品和服务。对于有形商品、互联网虚拟消费的产品交付及全球化信息产品交互服务可以通过网络完成交易,打破地域障碍,使进进出口贸易行为更加方便简捷。在传统进出口贸易中,企业需办理各种繁琐手续,费用也比较昂贵。而采用电子商务的方式,加快了办事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电子商务使进出口贸易商在交易进程中减少了对中间商的服务性投入,交易双方直接通过网络联系洽谈业务,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贸易活动成本。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基础设施薄弱
发达国家凭借高尖技术、雄厚的资金以及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优势占据了先机,基本上垄断了国际信息技术贸易的全部份额。我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虽然在近些年也有一定的发展,但是目前总体还存在收费较高,网速较慢,有些地区没有网络等问题,影响到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如果不改变目前现状将导致我国失去电子商务发展的最佳时机,进一步加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电子商务既有与传统商务活动相同的风险,也有其自有的风险,尤其在交易安全方面,包括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安全等。网络黑客在数据传递过程中破解密码,获取客户资料,然后以客户的名义或者卖方的名义发邮件给对方,极易造成网络诈骗。这种情况在我国采用电子商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中屡见不鲜,这不仅造成交易双方的损失,也会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更会制约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运用。
3.物流环节不畅
我国信息跟踪服务体系和网络体系的落后也制约着物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信息服务和网络体系更新的落后,这使物流业的发展失去了坚实的基础;第二,发展电子商务的物流服务水平普遍较低;第三,对物流的认识仍停留在传统的运输和存储等层面上,而在物流成本控制、流通加工、物流方案设计等物流增值服务方面,尤其在全程物流服务等高层次的物流服务方面还没有全面展开,难以提供包括计划、规划、咨询在内的全程服务。
4.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电子商务不仅涉及到交易双方,还涉及到银行、保险、税务局等多个部门,并且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这就需要统一的部门来协调工作,统一的标准来约束国际贸易。但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没有建立相应的标准,成立相应的部门来协助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应用中的对策
1.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是需要有先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完善的配套设施。我们必须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优化电子商务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传输速度和准确性,降低网络的使用成本。应大力完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施的基础建设,合理、科学、有效的利用现有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网络资源,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传统的行业分割和垄断的管理体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清除障碍。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电子商务安全主要涉及认证技术安全、支付安全、密码技术安全、防火墙技术安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从法和德两个方面解决电子商务应用中存在的信息安全及信用问题,不断完善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应用电子商务的信用等级认证数据库等。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除应加强其网站的安全建设与管理、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还应该建设和改善对有关电子商务应用的硬件设施。
3.优化物流企业业务流程
优化物流企业业务流程,在物流企业内部推行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和延伸服务。建立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从根本上保证商流和物流的高效率。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信息技术和条形码技术等,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效率;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
一、关于平行进口的主流观点
从理论上看,国内多数学者都是通过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来解释平行进口问题。主流的是两大观点:一种是认为平行进口是应该禁止的,第二种则反之。其中,赞成平行进口的理论依据是权利穷竭理论,而反对者则以地域性原则为理论支柱,我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先生就持这种观点。郑先生认为 :"'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仍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
(一)根据地域性原则认为平行进口应被禁止
李玉文和方秀云在其《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一文中就曾经总结到,那些主张禁止平行进口的人认为知识产权有地域性,权利用尽也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在一国用尽并不等于在其它国家也已用尽。因此平行进口若未经进口国当地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的同意,则构成对该产权人或人的侵权。
(二)支持平行进口的两种观点
1.根据权利用尽原则认为应允许平行进口
大多数支持平行进口的学者都将"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其主要的论据,认为知识产权产品一经销售出去,知识产权所有人便不再对知识产权产品享有控制权,因此,平行进口是合法的。
2.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支持平行进口
李玉文和方秀云在其《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一文中还提出,支持平行进口的人除了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进行证明以外,主要还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进行主张。他们认为平行进口商不仅没有构成侵权,而且还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可竞争价格的商品来源,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他们认为,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必然会造成世界市场的分割,这显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相违背,不利于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此外,还会造成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而此种垄断只能给该国内被许可人或人带来利益,对真正的发明创造者并不能带来好处。或者更为重要的是,不允许平行进口,将促使价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价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会,等等。平行进口的支持者认为所有这些都是与世界贸易的自由竞争贸易原则相违背的。
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至今仍是知识产权法的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两大互相对立观点的基础理论。董石和张莉军在《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提到:"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至今仍是知识产权法的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 ,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两大互相对立观点的基础理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 ,地域性原则占据了主导地位 ,但从发展趋势看 ,权利用尽原则在今后处理平行进口案件中将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
二、认为权利穷竭原则无法解释平行进口的观点
有学者进一步主张,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的地域原则与权利用尽原则之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国内穷竭论与国际穷竭论之争。因而,对权利用尽地域性的态度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关键。
但是周哨龙在《再论平行进口》中却认为权利穷竭制度无法被用来解释平行进口。他认为构建权利穷竭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的冲突,即外国知识产权人对于该外销产品能否继续通过知识产权加以控制,因为知识产权产品一经首次销售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分离,两者之间就很可能发生冲突,此时权利穷竭制度就对知识产权人在产品销售后对产品的支配权实行了限制。但是平行进口制度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进口国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其利益应否保护,而无需考虑外国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由于两者在适用前提与关注对象上存在根本差别,因此,权利穷竭制度无法被用来解释平行进口。
李玉文和方秀云在其《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一文中也认为不存在权利用尽的地域性之说。他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说明知识产权只有在申请注册的国家才可能得到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保护。一旦知识产权人在登记国将知识产权投放市场,世界各国的消费者均应有权进行购买或享用。至于产品将被销往何处,知识产权人无权控制。事实上,知识产权人在注册国以外根本就没有权利,更谈不上所谓尚未行使的权利了。就是权利人在另外一个国家还拥有权利,那也是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所享有的,而不是根据第一个国家的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 "尚未用尽"的部分。因此,根本就不存在权利用尽的地域性之说,更不用说利用其来解释平行进口的问题。
三、各国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实践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平行进口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就是一个国家关于同属于知识产权的版权、商标和专利的平行进口的规定也不相同,甚至同一个国家对同一种知识产权的规定在不同的时期也不相同。
首先,关于专利方面,在陈海浪、杨思哲和马遥的《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不同立法的价值取向分析》中指出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反对第三人的平行进口。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 条在谈到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时,虽然避免了作出统一的实体性规定,但在第 28 条专利"所授予的权利"中却规定,如果专利保护的是产品,那么专利应赋予其专有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或销售为目的进口产品。该条款明确地规定了专利权人享有的进口权,即有权制止平行进口。1992 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在总则的第 11 条增加了第 3 款,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而我国的专利法也承认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而否定了平行进口。到目前为止,否认进口权的国家只有两个,就是哥伦比亚和墨西哥。
其次,与专利不同的是,各国关于版权的平行进口的规定很不一致。德国、奥利地的法律允许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但法国、比利时等国却绝对禁止平行进口,而美国、英国则相对灵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部国际公约对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作出统一的实质性规定。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没有就版权人的进口权或平行进口的问题作出规定。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规定版权人享有进口权。
但是,关于商标权的情况却与专利权完全相反。在李寿双的《欧盟法中的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历史演变与最新发展》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允许平行进口。按照德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只要德国商标权人或其商标被许可人将贴有其商标的商品投放于国内外市场,其商标权便由此"用尽"此后商标权人或其商标被许可人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通,包括平行进口。英国的商标法也规定,只要商标权人或其发出的许可证的注册使用人同意将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那么无论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怎样分销和转销(包括平行进口),该商标权人或其许可持有人均无权干预。日本在 60 年代以前,曾反对非商标权人的平行进口,但自 70 年代后也允许平行进口。美国虽然在《正宗商品排外法》规定,非得到美国商标权人的书面同意,任何贴有美国公民或公司所拥有的商标的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均系违法,但其《海关条例》却规定,如果外国商品的商标和美国的商标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拥有,或外国商品的商标使用人与美国商标拥有人同属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系子公司的关系,则贴有该商标的商品的平行进口不在被禁止之列。
四、存在的问题
对于上述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主张禁止平行进口的用意我能够理解,但对其上述理由我却不敢完全苟同。
关于赞成平行进口的观点主要是从有利于公共社会的角度去阐述的。但无论这种说法多么堂而皇之,终不能掩盖平行进口行为的侵权性。这里的侵权性是直接基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不容侵犯这一原理之上,而不是基于权利用尽地域性学说或者其它原理。平行进口侵犯的不是出口国权利人在进口国尚未用尽的权利 ,而是侵犯了进口国权利人尚未动用的权利 。
而且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绝不单纯的只是知识产权问题,更多的则是贸易问题,或者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我认为,仅从知识产权的用尽是否有地域性这一角度来研究平行进口问题,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还是一种误区。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我们似乎应该更多地从贸易的角度着手,而且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就某一具体的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它应采取怎样的政策,最终还是取决于该国在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地位和贸易地位。而且,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推进,倡导禁止平行进口的国家必然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李玉文,方秀云:《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2]董石,张莉军:《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载河北法学。
[3]周哨龙:《再论平行进口》,载科技与法律。
[4]陈海浪,杨思哲,马遥:《专利产品平行进口不同立法的价值取向分析》,载当代经理人。
加工贸易出现向下拐点
外贸进出口总值297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6%。其中,出口1687亿美元,增长41.5%;进口1291亿美元,增长20.6%。我们认为进出口同比显著增加的原因是:一般贸易增长迅速所至。2月份一般贸易进出口额1337亿,增长39.8%。其中一般贸易出口766亿美元,增长54.5%;一般贸易进口571亿美元,增长24%。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迅速。我们认为这是2007年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开始。
某些流行的观点一般会认为,中国的进出口以加工贸易为主,产生贸易顺差不可避免。但是,事实上,从数据分析上来看加工贸易同比增速在2004年到达峰值后,开始不断下降。而与此同时,贸易顺差却在2004年以后迅速激增。人民币低估问题逐渐变成了贸易顺差的肇因。但是,这又造成了无法解释的“人民币升值悖论”――2006年人民币汇率继续缓慢上升,当年升值2.97%,然而,人民币升值并没有出现经典经济学的一般结论,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上升;进口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可见汇率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目前国内外政经界所热衷于争论的人民币汇率低估问题实际上在短期内对改善中国的贸易顺差并无太大意义。毫无疑问的是,导致中国的贸易顺差激增的力量是多元的,汇率问题只是其中之一。我们现在应该讨论的是在中国贸易顺差激增的过程中,主要推动力量究竟来自何方,这样我们才能透过重重迷雾,对整体的顺差局势有更好的认识。我们对目前中国的贸易顺差做出以下三个判断。
一是中国的贸易顺差激增的主要力量是进口增速的迅速下降所致,进口增速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加工贸易出现拐点;二是成本最小化的问题导致配件的本地化和加工原料的地域化,这样迫使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进口替代(Import-Substitution),这将促使了进口增速进一步下降;三是如果不让中国通过技术进步进行产业升级,即使汇率进行改革也起不到想象中的减少顺差的目的,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是放开对中国的进口限制,允许中国进行技术升级。
进口结构变化是顺差主因
我国的对外贸易顺差从2004年开始加速上涨,在1999~2004年间,大约每年保持在300亿美元左右,而在2004年达到了1000亿,到去年已达到了1780亿美元。与此同时,其对GDP的贡献率也达到了3%的水平。
我们认为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是进口增速的下降。(如图1)
事实上,1990~2004年,进出口几乎是同步的增长,所以贸易顺差保持在一个比较合适的水平。在2004年以后,进口增速的下降导致了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在下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点,出口增速在2005~2006年只比2001~2004年间减少了3%,而在相同的时间段内进口增速却下降了13%。
减少壁垒才能增加进口
所以减少顺差主要在于提高进口增速。我们认为我国贸易顺差激增的原因在于进口下降的过于迅速,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种迅速进口迅速下降呢?
日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中国通过低估人民币汇率,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同时使中国产品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人为的抑制了进口需求的增加。”
事实上,所谓“汇率低估”并不是中国进口减少的主要原因,通过计量模型的检验我们发现解释变量的变化(工业产值的增长率,实际有效汇率,出口增长率,CPI变动率,滞后期的进口值)并没有显著的促使进口下降,而在加入结构虚拟变量后,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中国的进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在2004年之前的进口结构与之后的进口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是这一点导致了中国进口增速显著下降。
以下的数据可以给我们更加直观的印象,由于我国的出口中大约50%为加工贸易,我国加工贸易同比增速从2001年的15%,不断增长至2004年的峰值31%,然后开始下滑直到2006年的11%,下降了20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Foreign-Invested)的进口密度已经从2004年的峰值44%下降到2006年的41.8%。随着中国在产业链上位置不断上移,对于全球化配置资源的跨国公司来说,成本最小化的问题导致配件的本地化和加工原料的地域化,这样迫使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进口替代(Import-Substitution),正是这一点促使了进口增速的下降。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