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2 09:04: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

篇1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转贴于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8)01-030-04

一、2007年以来金融综合经营方面的突破

2007年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继续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信与光大等控股公司,以及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综合经营的战略定位,并在组织架构与业务布局方面稳步推进。

1、银行业:进军信托、金融租赁,突破“分业经营”界限

大型商业银行在控股基金公司后,今年以来纷纷以银行子公司形式控股信托、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突破“分业经营”界限。例如,已获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单位――交通银行,2007年重组湖北国投,并更名为“交银国投”,获准组建“交银金融租赁公司”;民生银行正式对外公布金融控股战略,谋划以民生银行为主要发起人组建中国民生金融控股公司,并正式重组陕国投,获准设立合资基金公司,获批筹建金融租赁公司。

2、保险业:完成业务布局,整合金融资源

保险业中探索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是平安与中国人寿。平安通过合并深圳商业银行与平安银行,成立新的平安银行,获得全国性银行牌照,并已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至此,平安已完成保险、银行、信托、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布局,并确立“保险、银行、资产管理”为今后业务发展的三大业务支柱;下一阶段,预计平安将完成保险渠道、银行网络、客户资源、信息数据的全面整合;最后,平安将实现交叉销售、提供一站式的金融综合服务。

中国人寿确立了“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发展思路,在立足寿险的同时,对财险、养老险公司进行增资,发展保险主业;同时,在成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后,中国人寿今年绝对控股了中诚信托(旗下资产涵盖证券、期货与基金),有望以信托公司为平台,发展资产管理、投行、基金等非保险的核心主业。

3、中信与光大集团:实施“集团控股、子公司上市”的发展战略

中信控股与光大金融控股正在稳步实施“集团控股,核心金融子公司上市”的发展战略。继2002年中信证券成功上市后,中信银行今年A+H股同步上市;中信信托正在借壳安信信托上市。光大集团已获得“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牌照,旗下光大银行正接受汇金注资,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后,将考虑A股上市,同时光大证券正积极筹划上市。

4、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定位于金融控股公司,已控股信托、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等多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华融为例:与德意志银行合资成立融德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收购浙江金融租赁公司,2007年获准成立华融证券,重组新疆国投更名为“华融信托”,已涵盖证券、投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处置、信托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领域。

二、对目前金融综合经营的分析

1、目前金融业处于“综合经营、分业监管”阶段

根据国外金融业发展的经验和我国金融业的实践,我们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过渡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中间阶段――即“综合经营、分业监管”。

借鉴国外金融业的发展经验,金融业的发展实际上是“正-反-合”的辨证发展过程:首先是最初的混业经营,然后过渡到分业经营,最后又回归混业经营。在从分业走向混业的中间阶段,金融市场的实践领先于监管制度的变革,当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推动监管制度从分业走向混业。

从我国80年代至今的金融业发展实践,也证明我们现阶段正处于从分业走向混业过渡阶段,而且综合经营的实践也是领先于监管的发展:从业务实践来看,各金融机构加快了综合经营试点,从业务(交叉性金融业务)、股权(跨行业金融投资)、资本(集团战略性控股金融子公司)等多层面推进综合经营。从监管角度看,“十一五”规划中央明确了“稳步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的方针,2007年5月份举行的五年一届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不变, “金融监管协调委”将缓行,监管制度与监管架构都不变,只是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基础上加强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沟通协调。

2、现阶段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综合经营-“跨金融子行业投资”尚待突破

现阶段看,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在某个金融子行业的突破容易,而跨行业的突破依然步履艰难。如银行业,率先进入的信托、金融租赁,都属于同一监管机构管辖,较易成功;而银行成立银行系保险公司、银行系证券公司则殊为不易,而商业银行境内投资证券或保险公司,才是最具实质意义的金融综合经营。尽管银监会、保监会和央行分别支持其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保险集团”和“中信、光大”纯粹控股性公司三种模式开展金融综合试点,但监管机构对监管权力的诉求,各金融机构对现有利益的要求(防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导致跨行业的金融综合试点还比较困难。

3、银行、保险和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成为综合经营试点主体

从我国综合经营的现状来看,金融控股集团必定以银行或者保险集团和“中信、光大控股公司(其主体资产还是银行)”为主体。首先,国外金融发展的趋势表明:国外金融控股集团多数是由银行控股公司发展而来,金融控股集团的主要资产通常是商业银行。也有少数由大型保险集团演变而来,如ING、安联等公司,其主体资产为保险公司。

其次,我国的证券控股公司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尚不足以担当金融综合经营的重任。证券控股公司尽管控股基金、期货和资产管理公司(如中国银河金融控股),但其主体资产还是证券,只是出于法律规定和开展业务、分散风险的需要,才成立控股公司的架构。对于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布局主要是证券、信托、资产管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缺乏商业银行, 因此只有金控之名,而无金控之实。

4、金融综合经营的模式渐趋清晰

目前已有的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模式主要为:“银行或保险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模式是银行控股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模式:主要是“银行或者保险集团自身经营某种金融业务,同时控股金融子公司,各子公司经营其他金融业务”,同时,一般是“集团整体上市,对子公司绝对控股”,银行和保险母公司上市,母公司绝对控股金融子公司。试点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如工、中、建、交,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民生、招商以及保险集团如平安保险、中国人寿等。

第二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集团不经营、只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指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专注于管理职能,但同时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分业经营。在金融控股模式下,“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者母公司)不上市、积极支持各金融子公司上市”,集团公司对金融子公司进行战略性控股。试点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信控股、光大金融控股和中邮储蓄集团。

三、对于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建议

在未来的一段时期,我国将仍处于“综合经营、分业监管”的阶段――即监管制度和架构没有改变,同时政策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国内金融机构推进综合经营,可大致划分为三环节:第一环节是参股、控股等股权多元化投资阶段,即只是搭建组织和管理架构,并不涉及业务层面;第二环节是通过业务交叉、渠道整合来发挥协同效应;第三环节是与国际成熟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接轨的矩阵式管理与事业部制。我国银行、保险目前正处于第一环节和第二阶段环节之间的中间状态,但离真正的综合经营还有一定距离。从业务实践角度,为加快推进综合经营,国内金融集团可以考虑:

1、确定商业银行作为共享资源、发挥协同效应的主要载体

金融控股集团无论是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还是纯粹性控股公司,其范畴内一定要有商业银行。因为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充当共享信息资源、发挥协同效应的主要载体。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本质是通过共享客户、渠道、网络等资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挥协同效应。商业银行相对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整合内部资源,开展交叉销售、开发交叉性金融业务等方面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平安在拥有庞大的保险营销网络后,仍然不断收购整合银行板块的原因。

2、分阶段实施金融控股集团整体上市的发展战略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战略有两种:“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不上市、各金融子公司上市”和“集团整体上市,对各金融子公司全资控股”。相对而言,集团整体上市是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上表可以看出“集团不上市、各金融子公司上市” 有利于子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但不利于集团整体的战略协同的发展;而“集团整体上市,对各金融子公司全资控股”对集团整体发展较为有利。“子公司上市还是集团整体上市”,其实质是“子公司局部利益和集团整体利益”孰轻孰重,“金融子公司发展和集团整体发展”孰先孰后。从长远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就是通过集团资源共享,发展整体协同效应,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应考虑实施“整体上市”的战略发展思路,这也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包括花旗、汇丰、德意志银行、ING集团、瑞穗等主要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都采取了母公司上市的模式。

从国内现实状况看,中信、光大金融控股分两步走:第一步,“集团公司控股、各金融子公司上市”,优先发展证券、银行子公司,让各子公司作大作强金融主业,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子公司上市的各种弊端如:集团对金融子公司控制权被稀释;子公司不断增发配股,集团面临融资压力;受子公司小股东的牵制,利益平衡将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决策等都将显现,这时需要第二步:考虑通过股权转换的方式,让集团整体上市,各金融子公司退市,以便集团更好地统一调拨和共享资源,测量和控制风险,发挥金融控股集团的协同效应

各大型商业银行,已经选择了“银行母公司上市、全资控股各子公司”的发展思路。但当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信托和金融租赁逐渐做大做强,业务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一箭多星”的发展模式可能需要转化为“多箭并发”,可以考虑银行上面成立银行(集团)公司,将银行持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转换为集团公司的股权,然后让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3、发挥信托作为金融控股运作平台的重要作用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监管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受到诸多限制,但金融控股集团可以通过进入信托,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将其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的股权运作平台与业务经营平台。

股权运作方面,信托可以成为金融控股集团持股金融机构的平台;如平安借道信托进入证券和银行;汇丰银行收购国民信托拟成立保险公司;银行可以通过信托间接进入证券。业务经营方面,可以借助信托制度设计灵活和经营范围广泛的特点,进行产品设计,开展投资运作,如开发理财产品、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等,以便发挥协同效应,发展金融综合经营。

4、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

国外金融集团的业务架构,资产管理业务是重要的一环,主要通过资产管理的业务平台(如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金融集团也应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资产管理平台对实业领域进行投资。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如平安保险委托平安信托用保险资金投资实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私募股权方式投资于实业(如中信证券成立直接投资子公司),银行、社保资金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如中国银行、社保基金投资入股渤海产业基金)。这些案例都说明金融集团可以利用资产管理平台管理旗下的非金融企业资产。

5、将交叉性金融业务作为综合经营试点的主要突破口

可以通过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QDII、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债等交叉性金融综合经营业务,以此为突破口,加速推动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企业年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这几种主要创新产品,不但未来发展前景广阔,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属于“综合类”业务,即需要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如企业年金,银行可以作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基金公司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将以这些交叉性综合业务为抓手,通过业务交叉、渠道整合在业务层面真正拓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实践如何发挥协同效应。

参考文献:

1.凌涛 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研究 [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版

2.洪波.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五个争议问题[J]. 金融与保险,2006;(3)

篇3

农业产业化经营必然要求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运行模式通常为:资料供应商提供生产资料,农户通过加入农业合作社在初始生产环节精耕细作,农业初级产品流通到加工企业,结合一定技术工艺加工成最终产品,再交由流通企业负责向市场销售。农业价值链融资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将原先金融机构对中小农户和中小农业企业的信用评级,内化到产业链中的各个企业的商业信用评级,同一条农业产业链中的企业,由于商业往来或关联关系,彼此间相对了解,对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能够相对准确地评估和规避。而且在农业价值链中,核心企业或龙头企业凭借良好的经营效益和优良的信用条件,能够优先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然后再根据产业链中各环节融资主体的商业往来关系与商业合作情况,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农户和中小农业企业提供商业信用、预付账款等形式的资金信贷支持,进而增强农业产业链整体的融资能力。

2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及案例分析

农业价值链融资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农业产业经营价值链中的龙头企业对其他环节的融资主体提供商业信贷,而外部融资是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经营价值链中的融资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内部融资又可以分为2种模式。第一种,是在农业价值链中,金融机构以能够主导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的信用为基础(订单抵押或龙头企业信用担保的方式),对价值链中其他融资需求主体提供直接的金融支持,主要表现为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农户、中小企业以保兑仓、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山东省寿光市是中国重要的蔬菜生产基地及集散地,当地农业龙头企业新世纪种苗公司,组建了菜香坊专业合作社,与10户农户签订为期2年的蔬菜种植收购合同。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对新世纪种苗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确定授信额度,与菜香坊专业合作社的农户签订《借款合同》,将农户与合作社签订的订单交到农业主管部门登记,然后由银行直接向农户发放贷款。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仅对农业价值链中的龙头企业根据信用评估提供金融支持,由龙头企业对价值链中其他融资需求主体给予金融支持。在这种模式下,龙头企业拥有大量信贷资金,结合对农业价值链中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经营经验和分析结论,对价值链上各个环节的融资主体,提供生产资料、订金、预付款项、商业信用甚至直接贷款等金融支持。

外部的金融机构只需重点关注居于价值链核心地位的龙头企业,追踪其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等。而在价值链内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龙头企业从中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中小企业和农户则得到增值服务、信贷支持和销路保障。山东省寿光市的“燎原”农业合作社就采用这种模式为蔬菜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农户被合作社推荐为使用订单的贷款户,贷款时通过合作社向银行提供订单协议等资料,从合作社获取信贷资金。“燎原”农业合作社不仅在采购环节采用订单融资模式,在销售环节同样采用订单融资模式,如2011年就凭借与超市订下的5400t蔬菜订单,获得了500万元的信贷支持。寿光农村商业银行通过监测“燎原”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流动态,贷款风险被大大降低。寿光市还出台了《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当地政府承诺按订单融资新增额的1.5%提供风险补偿,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对订单融资的客户也给予了优惠利率。此外,人民银行寿光市支行还将保险机制引入订单融资模式中,进一步提高了信贷双方的保障程度。这种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以“金融支持订单,订单稳定生产,生产稳定价格”的思路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深化金融业与农业产业的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3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问题分析

总体上看,中国农业价值链中的生产环节、加工环节、流通环节衔接度较差,贷款资金回收保障程度较低,削弱了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意愿,严重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融资能力[3]。

3.1贷款资金期限短

农业产业化经营周期包括原材料的播种和收获、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以及深加工、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研发,农用机械供给等环节,导致经营周期较长,相关融资主体对资金需求的期限也较长。而目前金融机构对农业融资主体的信贷资金期限较短,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

3.2价值链各环节融资不均衡

目前金融机构对农业价值链的金融支持,侧重于前端的生产环节和后端的销售环节,对中间的加工环节的金融支持较少。而农业价值链中各个环节是相辅相成、互相关联的,大量的中小企业集中在加工环节,其规模小、盈利低、风险大的特点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较少,严重制约了其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也降低了整个农业价值链的经营效益。

3.3金融管理体制不健全

首先,政府对中小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融资引导性较差,金融机构投入支农信贷领域的积极性不高;其次,资本市场并没有为中小农业企业设立上市板块,上市融资的多是大型农业龙头企业,中小农业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获取融资;最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偏少且布局不合理,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化的需要[4]。

3.4融资模式相对单一

目前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主要是订单融资和“公司+农户”融资2种模式,对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动作用不够充分,而且限制了金融服务渠道的多样性。

3.5基础设施融资支持力度不足

在中国农业价值链中,农业基础设施融资基本由政府担保,商业担保较少,导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政策性信贷依赖程度高,不利于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有效介入,制约了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

4荷兰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经验分析

在农业产业化非常发达的荷兰,荷兰合作银行90%的客户集中在农业与食品行业,是一家专业性极强的金融服务机构,在荷兰农业价值链融资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1秉持与客户长期合作的理念

荷兰合作银行把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作为首要经营理念,将提供农业金融服务作为自身最重要的业务活动。荷兰合作银行重视与客户共同发展,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关注客户的发展计划、经营能力、技术水平等,从中选择具有成长潜力的客户发展为长期合作关系。

4.2提升专业化水平

荷兰合作银行组建了专业研究团队,重视积累农业专业知识,开展农业产业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风险控制和营销工作。同时,荷兰合作银行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知识咨询和指导服务,从而加强对客户产业链的了解程度和掌控能力,在帮助客户提高收益的同时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4.3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荷兰合作银行向客户提供覆盖农业价值链所有环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不仅包括传统的信贷、农业产品交易融资、融资租赁等项目,还包括农业行业研究咨询、全球客户解决方案、收购及兼并、上市融资等衍生服务[5]。

4.4加强风险防控

荷兰合作银行在对融资主体的现金流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交易合同分析法、历史交易记录分析法、现金流及收益估算法、客户投入产出分析法、批量化调查、单户绩效与行业平均水准对比评价等方法,找出农业价值链各环节的风险点并加以有效防控,大大降低了金融风险。

5发展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对策

5.1实施技术援助提高还款率

中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由于经营主体缺乏相关技术,管理水平落后,导致农业产业链效益低下,影响还款率,进而影响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国内金融机构可以效仿荷兰合作银行,为贷款客户提供农业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价值增值,以此降低融资主体的还款风险。涉农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联合地方政府,提供农业专业技术的培训,并将参加技术培训作为获得融资的条件之一[6]。

5.2利用通信技术提高融资效率

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利用通信技术建立农业价值链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农业价值链各环节的信息共享,也能使金融机构及时获取并了解整个价值链的信息流,有效提高信息传递效率,获得较为准确的信用记录,降低金融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农业价值链信息化的深入,能够促进价值链中融资主体的互相担保,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信贷风险,还有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等信息在价值链中的传播,改善中小农业企业和农户的生产状况,从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效益。

5.3关注融资主体经营状况

在农业价值链中,终端环节拥有通过销售将农产品转化为资金的能力,为整个价值链带来利润和现金流,因此终端市场的销售情况、农产品市场的开发利用情况是金融机构应当关注的重点。金融机构在信贷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当地农产品市场进行调研,并详细了解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政策,从而增强对融资主体经营实力的了解,降低放贷风险。同时,地方政府应当积极联合私营机构、出口商、农业龙头企业,为当地农产品开辟销路,也有助于提高当地农业价值链的融资效率。

5.4增强农业价值链内部协调性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价值链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性与运作领域的了解,才能有效地分析农业价值链中现金流的周转情况,针对不同融资主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增强农业价值链内部经营主体间的协调性,采用贷款合约等方式促使经营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农业价值链的整体利益,从而提高农业价值链的盈利能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6发展中国农业价值链融资的配套措施

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农业价值链融资的推广还有较大难度,因此需要政府加大对价值链融资的扶植力度,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在农业价值链融资中的基础性作用。

6.1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农业价值链融资服务

政府不仅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服务,还要将融资服务扩展到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研究两个领域。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农业领域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再贷款,要求商业银行出台政策简化农业价值链融资主体的贷款手续,对其进行分级管理,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使信贷支持方式更加灵活,进而提高信贷支持的效率和质量。

6.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价值链融资

采用政府搭建招商平台、宏观调控、财税政策等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价值链融资,以扩大农业价值链融资渠道。首先,政府应当放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限制,鼓励建立和发展农业股份制企业,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符合当地农业特色的农业价值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其次,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农业产业化的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工商业资本能够提供市场销售、产业整合、技术援助等增值服务,有利于扩大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农业产业化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最后,应当加强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委托———机制促进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使灵活、便捷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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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湖北保险市场上的近20家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企业的车险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各企业的车险经营绩效,为激烈竞争的车险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

二、湖北省车险经营市场呈现的新特点

车险经营一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头戏,湖北省作为中部六省市中的龙头,随着经济的发展,车险保费规模越来越大,在激烈的市场经营过程中,各竞争主体纷纷进行创新以适应日益规范的市场,使得近年来湖北车险市场上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一)竞争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竞争机制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但是没有秩序的竞争会破坏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三年前,湖北省车险价格战异常激烈,一些人将车险价格打三四折出售,在随后的几年,监管部门一直在整顿车险市场的“乱打折”,出台一系列管理规定,采取正式与非正式的监管手段,扭转了车险市场竞争无序的局面。随着大宗车险业务纷纷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保机构,过去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及保险企业互相攻击对方、挖墙脚的现象也在减少。各家经营主体在一种公开透明的平台上文明竞争。

(二)价格不再是竞争的唯一手段 服务竞争成为制胜法宝。在过去车险市场的价格折扣是业内最大的,各种明折与暗折加起来使得保险公司最后收取的保费极低,最后的结果是保险公司车险经营亏损,投保人难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售后服务,这种恶性循环导致车险经营成为保险企业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近年来,各保险经营主体痛定思痛,逐渐抛弃了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而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遏制了车险价格的恶性竞争,车辆出险信息共享平台的推出为严格执行车险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定提供了依据,防范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堵住了车险费率优惠的漏洞。各经营主体将车险经营的重心转到服务上来。比如平安产险于2011年3月份与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在武汉签署了“总对总”车辆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客户出险后,可享受报案、理赔、维修打包的一站式服务,从而出现了武汉市首款专属车险产品,将车险经营契合为汽车产业链上的一个环节,从而实现汽车产业发展与车险经营发展的双赢格局。

(三)营销渠道不断创新 电话销售成为车险营销的主渠道。车险业务涉及千家万户,是比较适合于个人销售的产品,也正因此,在车险营销过程中,个人人队伍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的进步,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正逐渐取代个人营销员成为车险营销的主渠道,而电销和网销显而易见的优势既节约了企业经营成本,又降低了车险价格,使保险企业和客户都得到了实惠。因此,车险营销正经历一场渠道革命,将对车险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渠道的创新还带动了服务的创新。比如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作为人保在全国第一批开通电话车险的服务机构,截止至2010年11月底,该部2010年电话车险实收保费达到1.033亿元,同期增幅164%,成为人保财险武汉全市系统第二家保费过亿的支公司,也是全国第四家保费过亿元的电销经营单位。 目前该部已形成了包括免费送单上门、电话咨询、 快速理赔、 理赔回访、车务服务等在内的标准化服务流程。

三、湖北省各保险企业机动车辆经营的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分析

本文主要选取下列财务指标对湖北车险市场近20家企业经营绩效进行比较分析:

(一)承保机动车台数 机动车承保台数及其增长率是反映企业业务规模的重要指标,是保费收入的直接来源。由图1可知,2010年湖北省机动车辆承保总台数为427.38万台,其中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企业合计承保数量达到319.53台,占比达75%,其他十几家企业总共占25%。全省承保台数增长率为34.48%,其中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企业平均承保台数增长率为78.3%,远高于全省水平。从数据看,投保人仍然选择老资格的品牌企业作为投保首选,而国内的保险三巨头占据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四分之三的份额,足见品牌的力量。

(二)机车险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比较 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是体现企业业务拓展能力的重要指标。由图2可知,2010年全省机车险保费收入764149.06万元,其中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巨头保费合计509757.55万元,占比约66%。保费增长率反映了企业的业务后劲,2010年全省保费收入增长率为45.73%,其中平安涨幅最大,达到124.47%,显示了该企业超强的增长后劲。

(三)机车险赔款支出及赔付率比较 赔款支出及综合赔付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对各企业该项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检验各企业承保机车险的质量。由图3可知,2010年全省赔款支出352759.41万元,其中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企业合计赔款支出230090.83万元;全省综合赔付率64.67%,其中渤海保险的综合赔付率最高,达到96.73%。全省机车险赔付水平比较稳定。

(四)承保利润及利润率比较 车险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最大险种,其承保利润及利润率指标直接反映了经营的绩效。由图4可知,2010年湖北车险市场首次出现扭亏为盈,虽然各家企业盈利水平有高有低,其中华泰保险机车险承保利润率最高,达到25.78%;有五家企业仍然没有摆脱亏损的局面,但总体趋势是车险经营开始成为保险企业的利润来源,这为车险经营的良性循环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是市场监管和市场创新的初见成效的具体体现。

四、综合评价

车辆保险经营既关系到保险企业的经营绩效,又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险种,所以对车险市场的规范与监管成为一个长期的任务。从2011年1~4月的发展趋势看,机车险业务无论是从承保台数还是保费收入都比去年同期有增长,其中承保台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8.41%,保费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8.13%;而全省综合赔付率为62.02%,低于全国机车险综合赔付率0.4个百分点。因此,湖北车险市场在过去的基础上只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创新营销渠道、注重提升服务质量,车险经营绩效会逐步稳定上升。

另一方面,湖北车险经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在车险承保环节、车险理赔机制、险种设置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在成本核算方面需加大力度。只有扎实推进车险经营上规模、上层次,从收支两个方面巩固车险经营已经取得的成绩,湖北车险市场经营才能真正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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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广泛,运用较为集中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和保费收入。就目前市场主体而言,注册资本均远高于监管要求的人民币二亿元的最低限额水平,且资金实力雄厚。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财产保险业呈迅速发展的态势,保费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保险资金来源体现多样性特征,保险范围涵盖了所有产业链。与寿险企业不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产品主要为短期产品,保险期通常不超过一年,对保险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出于外部监管及内部管理的需要,很多保险公司都采用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由总部统一管理,并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投资收益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利润来源。据统计,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含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60%左右。因此,如何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二)业务过程特殊,容易出现漏洞

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抢夺更多市场份额,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存在重业务数额、轻管理和质量效益的问题,常常“以保费论英雄”。这样的企业文化往往造成公司内部人员对财务风险不重视、内部控制不到位的现象,为公司经营埋下风险隐患。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其特殊性,经营的产品就是风险。在承保、核保、查勘、理赔等业务关键环节中,如业务流程存在漏洞或者公司内部员工操作不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引发客户的道德风险,最终可能导致公司成本上升,造成直接损失。

(三)会计负债不确定,影响偿付能力

财产保险公司是一种以负债模式经营的机构,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表现为各项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些准备金按照不同的方法与比例进行估计,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出险的时间不确定以及偿付金额的不确定,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偿债时间和偿付资金的不确定性。提存额度偏高,将会导致资源浪费;提存额度不足,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由于其负债项目本身就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了财产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

正是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上述特性,致使其在不同的业务环节面临诸多财务风险。

(一)资金管理不善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量较大,由于产品保险期限相对较短,所以流动性需求较高。资金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若得不到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不仅得不到有效增值,还会存在较高的风险。首先,核保、核赔制度制定不够详细、执行不严,会使保险公司经常出现逆向承保、通融赔款等现象,资金进出控制不力;其次,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资金申请审核和监控机制不健全,难免会在分支机构中出现资金串用、超限额使用的情形;再者,由于分支机构众多,存在多头开户现象,保险公司银行存款较为分散,直接导致总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分公司资金分散占用并存的矛盾,并会使资金成本大量增加。

(二)业务数据不真实

业务数据失真是财产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为争取顾客投保,企业往往将最大限度地取得保单作为经营重点,而忽视了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很多公司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在承保、理赔环节制度不够明晰,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虚假保单和虚假支付、费用超标、业务人员非法操作等现象。不仅给企业自身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常见的财务风险如:采取拆单、甩单等方式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或虚假发票报销套取资金、虚列费用、私设“小金库”;虚假理赔、虚假列支理赔查勘费;通过虚假业务套取手续费、向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手续费冲销虚挂的应收保费、支付高额手续费;为争取顾客投保或收取庞大金额的保险费而采取延缓收费方式造成过多的应收保费等。

(三)准备金提存不当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是在危害发生之前即向投保人收取固定的保险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再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由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先于保险责任的履行,因此,在保单起保之时就必须依照规定提取充足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最大的负债项目。通常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当,可能导致的后果有包括:无法显示公司正确的财务状况、影响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无法应付保户可能解约的要求、可能会产生虚饰盈余而导致不恰当的红利分配等。

(四)资产负债不匹配

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负债率,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产品为短期产品,因此对流动资金储备要求高,必须具备与之相匹配的现金支付能力应付支付赔款、退保金等情况的发生。在保险公司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下,负责投资资产管理的资产运营部门和负责负债管理的产品开发、定价以及营销部门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而这种缺乏有效沟通的管理模式直接影响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效率。流动比率过高,大量短期资产的经营将受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导致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性;流动比率过低,则资产变现性较差,将大大削弱财产保险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以及突发性事故的应对能力。资产负债管理失衡,增加了保险公司未来可能要面临的财务风险。

(五)偿付能力不足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用来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金融支付能力,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监管要求在150%以上。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保险费率、资本金、准备金及公积金等,除此之外,保险资金的运用、再保险业务等情况也对偿付能力有影响。随着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快速增长,部分公司由于经营方式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出现了连年亏损,未能建立起内源性资本增长机制,最终导致偿付能力持续下降,使其面临增加资本金的巨大压力。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将大大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三、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导致上述财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导因素还在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已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以下仅从财产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健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由内部控制基础、内部控制程序和内部控制保证三部分组成,它是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动态管控体系。在内部控制体系的高效运行下,可以有效地规避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应对财务风险的基础措施,只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有效地规避和应对各种财务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预算、核算、费用控制、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控制事项,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财务风险应对能力。同时,建立安全可靠的财务风险信息系统,如客户信息系统,其中包括客户的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再如保险公司风险监控系统,其中包括不良财务的信息、保险公司违规性信息以及客户监管信息等。合理利用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及时地检查财务人或财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采用完善的风险管理检测与控制的技术手段,不仅可以提高风险监控的效率和权威性,还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员工的行为,防止出现内部风险;通过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可以防止风险的判定及管理水平受到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

(二)培养人员,树立风险管控意识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升财务工作水平,财产保险公司要注重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养,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管控力和执行力。一方面,财务人员要自觉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知识学习,广泛掌握有关保险业务专业知识,了解承保、理赔过程中的风险点,不断提高保险财务管理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企业应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不仅包括保险会计专业理论与实务,尤其要加强对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内控建立与运行、财务管理优化的培训,以使其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树立风险管控意识,提升其识别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应建立定期轮岗机制,使财务人员全面了解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和主要财务风险。同时,为调动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作为晋级或涨薪的主要依据。

(三)注重细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操作的一系列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这些工作是财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沿阵地。如果没有完善的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会计工作水平就无法提高,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的会计信息就会失去其可靠性。从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到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只有通过设立严谨的操作规范并加强过程控制,才能使会计基础工作得到有效管理,从根源上堵塞业务流程中的可乘之机,降低财务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1.资金管理方面。应当建立专人专岗负责各类资金的划拨、清算;总公司应当对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机构开设、注销账户必须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分支机构保费及其他收入上划总公司,费用及业务支出由总公司拨入;佣金和手续费应当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单证管理方面。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保证承保过程中有价单证流转的安全性,重点关注投保单、保单、保险卡、批单、收据、发票等保险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核销、作废、遗失等控制事项,做到定期回缴、核销和盘点。

3.应收管理方面。通过推行全险种“见费出单”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在制度上杜绝应收保费的出现,同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加大对应收保费的清收力度,尽可能减少应收保费余额。

4.资产负债管理方面。不仅数量,在期限和结构上也要保证资产负债的匹配性,在满足可接受的风险程度和一定约束的条件下,确保实现既定的财务目标;应当结合保险资金负债的财务特性,强化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加强与公司产品开发、精算和风险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合理采用久期法、情景模拟法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技术和方法,科学评估资产错配风险,以提高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有效性。

(四)谨慎授权,对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市场上的保险主体分支机构较多,大多财产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的诸多环节采取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风险起到了防范作用。而对于不宜或不易进行集中控制的财务工作,建议通过适度授权的方式进行控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授权书或内部管理规定等方式,根据总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管理能力,结合机构以前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管理能力,评估各机构的管理水平,将机构分成A、B、C三类,进行差异授权,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管理。例如,对于管控能力较好A类机构,下放保单成本的财务管理权限;对于机构财务力量薄弱、财务管理风险较高的C类机构则加强管理,推进向分公司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这样有利于公司整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适应差异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降低业务成本。同时,通过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运营规则,优化组织内部机构架构与流程,健全了分支机构财务管控体系,有利于实施对分支机构的全方位的动态管控,从而提高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各类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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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种影响风险配置的制度安排,而风险是目标实现过程中不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影响目标的实现。从车险在收入和盈利规模中的占比可以看出,车险在财险企业的经营目标中占绝大的比重,因此车险的经营风险管理,是财险企业的生命线。虽然当前车险的经营经过几年的波折已经趋于理性和规范,但是经营的环境依然不容乐观,例如持续的通涨及不正当的竞争;陈旧的经营理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更新,例如“做大不做强”、保费规模偏好和企业内外的逆向淘汰机制,加之信息平台的不完善和国际债务危机等,车险目前的经营仍然风险丛生,严重影响着车险乃至财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实现。本文拟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对当前车险经营风险的控制提出分析和建议。

一、车险经营风险的种类

按照风险因素的分布,车险的经营风险可以分为环境风险和流程风险。环境风险的影响因素存在于车险(财险)企业经营流程之外的经营环境中,因此企业虽然可以进行管理,包括识别和评估,并将其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但难以从事精细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主要针对流程风险,也就是影响因素存在于车险企业经营流程中的风险。

(一)车险经营的环境风险识别

通涨风险。由于汽车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提高,油价和停车等使用成本的上升,车市低迷导致车险新保业务下滑;通涨也影响车险消费者的购买力和价格敏感度;对于车险企业,通涨引起经营费用和赔付成本的提高,使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影响财务绩效,为了维持监管要求的赔付能力,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资金成本,包括借款费用或机会成本。

产业链风险。车险所在的汽车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汽车生产(销售)商,车险企业处于相对弱势,受汽车生产(销售)商控制的4S店享有汽车和车险消费者的信赖和大量的客户资源,从车(财)险企业那儿无风险地获取较高的手续费收益;而在为车险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维修服务的同时,从保险赔款中分享高额的维修费用;汽车生产(销售)商协同(控制)4S店构建原厂零配件的供应壁垒,从作为最大买家的车险企业那儿赚取高额利润(实践中车损险赔款70%用于零配件购买,30%用于维修);甚至汽车生产(销售)商投资整合车险企业以控制产业链在我国也有事例,例如2005年上汽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成立安邦保险。总之,车险企业在产业链中与汽车生产(销售)商及4S店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所受的利益损害不可小视。

环境风险除了上面所举的通涨风险和产业链风险,还有各种其他的风险,如不正当竞争风险、监管和政策风险以及行业风险等,限于篇幅不加赘述。

(二)车险经营的流程风险识别

车险经营的流程由诸多环节组成,按顺序可以划分为产品设计、展业销售、核保承保、再保险、理赔、追责和考评等。考虑到有些风险事件与若干个经营环节相关,本文不按照上述环节的顺序,而是从经营风险事件分析的需要,直接对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若干风险事件进行叙述。

定价风险。为了回应车险市场上“高保低赔”的问题,保监会2011年了《加强商业车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还制定了车辆参考折旧系数等数据。这无疑是对车险市场定价行为的一种规范,但也必须注意到它在实践中的风险。首先,在欠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允价值由 “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共同确定,而两者确定的随意性较大,这给道德风险留有作用空间。其次,车辆“折旧系数”只是一种必要的假定,众所周知资产的价值损耗有使用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等不同的方式,假定车辆的价值属于使用损耗(会计上一般如此),就可以以公里数来定折旧,但此时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就被忽略,而事实上在技术进步飞速的今天,车辆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忽略其无形损耗显然不合理,所以将统一的“折旧系数”用于车险定价过程,消费者或车险企业利益受损的风险值得注意。

理赔风险。一是道德风险,随着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上升,涉及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也急剧攀升,各种法规及制度必然会存在漏洞和不完善,一些个人或组织受利益的驱动导致主观心理行为和道德观念扭曲,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恶意骗保非法牟利,致使保险企业受到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社会公平遭到破坏。二是偿付能力风险。原来的做法是按照机动车实际价值投保,当被保险车辆发生非整车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修复费用乘以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仍需自担部分修复费用。行业协会2011年《示范条款》中的损失赔偿基础是“实际修复费用”,而非此前的“按比例赔偿”,若按照现行费率标准继续承保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面临较大风险。三是“代位求偿”责任下的法律风险,《保险法》65条第一、二款明确了保险人对于第三方的代位赔偿责任,加强了对第三者或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对于车险企业来讲,将面临法律风险。第三者和被保险人之间赔偿责任的确定,如果是普通协商达成的结果,且在无法找到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明协议的真伪以及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款等;保险人如未及时核定保险责任或未及时给付保险金,将会影响到保险人的理赔时效,车险企业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为延迟赔偿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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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商业模式

探究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就是寻找保险公司的产生价值的源泉。尽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的类型不同,但是他们的经营模式有着共性即通过销售保险产品给客户来获取资金,通过提供服务和运营资金来创造公司价值。中国的保险业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后,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也逐步向成熟的的方向迈进。尤其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主流的保险公司形成了符合现代保险业发展方向的商业模式。[1]当前保险公司商业模式有以下特征:

1.重视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已成为保险公司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并逐步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新产品的开发种类及其范围越来越广,与市场需求联系越来越紧密纯保险产品受到极大的挑战,产品一方面重视个性化另一方面也向投资理财类复合型产品方向发展;产品开发机制为共享开发(外方通过产品开发参与利益共享)。

2.销售渠道多样化,销售方式多元化。保险公司除了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时,同时也通过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销售。尤其以银行等战略性兼业机构的出现,更深化了保险的销售渠道。经纪公司开始承担一定的角色,尤其在一些国际性的大项目,经纪公司已成为主角。

3.中介机构全面涉足保险理赔服务业,并开始成为保险理赔服务的标准模型,已得到社会和客户的广泛认同。公估机构已成为新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注重打造服务品牌,以提升服务层次。

4.随着产品价格不断趋于平均化,保险资金的管理已成为新的、具有极大价值的商业环节。资金运用效益已开始左右全局。保险公司的供应链不断扩展,混合型保险经济逐步出现,如保险业涉足资本市场,而其他机构涉足保险业等。混合型资金管理、资金运用模型开始出现,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使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型发生着质的变化。

二、保险公司利润路径分析

(一)保险公司利润基本理论

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保险交易中应满足的条件是保费收入能够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即:

但是,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中投资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没有投资保险公司将失去良性运转条件。因为,保险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由于保险市场竞争,使得市场价格往往不足以支付转移损失的成本,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其在经济运行中的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之本质功能。所以保险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处于一个重要地位,事关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在成熟市场中,保险经营模式为日内瓦模型。

根据该模型,保险公司的资金流量包括三部分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投资收入其中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是资金流入项,赔款支出是资金流出项。所以保险公司利润来自两个方面,即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

(二)保险公司利润路径分析

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反映了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从这一过程也透视出了整个保险公司的利润链。对利润链的分析,可以得出保险公司创造公司价值的奥秘之所在,不管是投资者和公司的经营者对此都非常关注。

客户是保险公司的价值源泉,保险公司在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产生利润,同时外部力量的变化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利润创造能力。此外我们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产品开发、销售、客户服务环节产生的利润构成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保险公司只有在这些环节深度挖掘,才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

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在加强自身研发能力的同时,可以与其他公司建立共享开发机制。共享开发机制不仅能够提高产品开发的能力,赢得新的市场且能够降低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风险,也是保证新产品获得合理利润的重要途径。

在销售方面,在销售领域,选择适当的商进行产品批发销售是关键,而将费用控制在合理水平是核心。另外,建立自己的精英团队销售高绩效产品,是维护品牌形象、控制风险、创造高绩效的途径之一。在保险服务方面,在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层次,不仅是保险产品特性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形成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能为今后的服务利润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未来利润来源的重要要途径。

2.保险资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构成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利润。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的管理和运用越来越成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2]保险资金的收益的高低直接关系保险销售链条的维系,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反过来又会支持保险产品的价格优惠和销售业绩。

3.产品开发容易形成保险公司的垄断利润。投资利润是保险公司的风险利润,受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比较大,利润的波动性比较大,属于风险型的利润。保险服务利润和销售产生的利润受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影响较大,同时在受到外部商业伙伴的竞争下,这两种利润容易受到挤压,最后只能获取行业的平均利润能力,难以获取超额利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产品开发和资金管理两个价值创造环节,加以开拓,形成自己核心竞争能力,这也是目前保险公司发展的趋势。

篇8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129-02

1 政府政策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 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 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 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 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

其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其三,建立创新风险的补偿和转嫁机制。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的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为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创新风险的补偿机制的设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税收优惠,使保险企业创新的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二是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对因创新失败导致亏损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承担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创新风险建立转嫁机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说的税收政策与提供公共产品之外,政策还可以利用其他多种政策手段来激励保险业自主创新。这些措施包括:①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险种的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②推广法定责任保险。政府以立法强制的方式推广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激发保险企业创新的热情。③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身对保险也存在较大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的政府采购行业,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新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既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也能对公众的保险消费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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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 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 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 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 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

其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其三,建立创新风险的补偿和转嫁机制。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的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为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创新风险的补偿机制的设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税收优惠,使保险企业创新的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二是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对因创新失败导致亏损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承担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创新风险建立转嫁机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说的税收政策与提供公共产品之外,政策还可以利用其他多种政策手段来激励保险业自主创新。这些措施包括:①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险种的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②推广法定责任保险。政府以立法强制的方式推广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激发保险企业创新的热情。③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身对保险也存在较大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的政府采购行业,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新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既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也能对公众的保险消费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篇10

当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经营链来看,从展业、承保、再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追偿到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无所不包;二是从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来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财产也包括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分类,包括了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等16类产品,虽然针对较为特殊的农业险和健康险业务已经批准了一些专业公司经营,包括车险也批准了一家专业公司经营,但绝大多数产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经营。这就导致了经营和管理资源的分散,难以集中形成经营特色,从而使得产品难以得到有效的深入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难以突破,而传统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

纵观整个市场,保险资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一)综合因素

现有产品的数量多而绩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已滞后于市场实际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银行统颁的一批财产险的费率距今已12年时间,需要根据经营数据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兴产业的风险等级归属需要确立,以便于明确其对应的费率;三是新产品开发的创新体系未能得以建立,创新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在监管机构报批或备案的数量庞大的产品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雷同;四是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产品的专业特性导致经营所需资源的差异性

保险人必须关注自己的产品结构,将适合自己经营的主打产品逐渐突出,形成经营的特色。这首先需要经营者正确地认识各类保险产品的专业属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源特性。

1.产品的专业特性

财产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动的有形财产,也涉及到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按照承保方式和赔偿方式划分,财产保险又可划分为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以及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而货物运输保险则属于“定值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式,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发生事故时是以保险金额为给付限额,采用的是“定额保险合同形式”,不适用于财产险的补偿性原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而信用保险则又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特殊产品。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期限来看,虽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多数是合同期为一年的保险产品,但也有超过一年期的工程保险:甚至时间更长的“长尾巴”的产品责任险,同时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货物运输保险、旅游险,甚至是以小时为保险期限的航空人意险。从理赔来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偿,有的要冲减有效保额(如企业财产保险),有的由于不足额投保需按比例赔偿,有的要扣除免赔,有的仅包括不超过保额的施救费,而船舶保险还包括了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责任险一般还包括法律诉讼费……。由此可见,财产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种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产品的配套资源

目前有些产品如责任险、保证险、信用险、健康险在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如责任险有赖于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保证保险有赖于全社会诚信的提高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康险有赖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客户的诚信,同时也有来自保险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专业人才、缺乏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等等。从产品经营的侧重点划分,笔者将其大致划分为四类:拓展型、管理型、服务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资源各有侧重。

(1)拓展型。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标的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可以得到最好的应用,关键在于销售方式的创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险,共同的特点是保源丰富,需求广泛,关键是能否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盈亏平衡进而盈利;企业财产保险的日常出险率低,不必像出险频繁的车险需配置数量众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资源,但其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的是专业的保前查勘和理赔查勘定损;卫星、桥梁、地铁等特殊风险保险还有赖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险的分保支持;健康险产品需要具有临床医务经验的专业核保核赔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点合作医院;信用险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能够做出专业风险评价的人才、信息、经验以及IT系统。

(3)服务型。如以旅行者为目标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旅行综合保险,其产品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复杂,关键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务及时响应。

(4)混合型。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重点在于核保核赔的管控,经营服务网络、零配件报价系统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既是管理型的产品,更是服务型的产品;进出口货运险既要积极拓展,又需要加强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贸易知识、进出口货运险特性、海商法的展业和核保核赔队伍,还需要在境外建立广泛的理赔检验机构,以做好在境外受损货物的损失查验工作;投资型保险产品既要选择好销售渠道,积极拓展客户,同时更要有赖于资金运用的成效。通过以上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各类产品专业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资源和能力来加以支持,否则是难以深入的。由于上述产品要求经营者具备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资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目前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按类分析,有利于认清产品各自的专业属性和对特定资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经营。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保险这一无形产品比有形产品更为复杂,涉及到条款、定价、渠道、单证、IT、宣传、服务、风险管控、销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业文化等要素。产品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多种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新产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产品被复制的能力就越强。而与此同时,产品的构成要素中出现的不配套或错位又恰恰是影响产品绩效的环节,需要在实际营销过程中加以关注,根据实践,笔者提出影响产品营销的10个主要因素:

(一)目标客户

在确立了经营战略之后,就要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定位”(pos沁on)一词是由两位广告经理艾尔·列斯和杰克·特罗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定位是对产品的一种创造性工作,定位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针对潜在客户的思想,是对潜在客户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说,要为新产品在潜在客户的大脑中确定一个合适的位置。定位是首先从市场出发,从探求客户的心理着手,去了解他们的需求,之后再动手设计产品。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客户之所以投保就是因为其产品存在所能够承保的风险,通过保费的支出获得一旦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可得约定的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实际经营中,产品缺乏细分,目标客户不清晰,甚至是目标客户与所推出的产品之间错位,无疑会对产品的经营绩效产生较大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在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创意之后,要明确产品所指向的目标客户,之后要通过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法掌握客户的需求,形成产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细化,与公司的营销资源相配套,使之成为形象清晰、定位准确的产品。

(二)费率厘定

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由纯损失率构成的费率,以及由经营成本构成的费率,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的费率,连同为防止费率椭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还应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特性和心理特点分析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再决定营销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一维持、下调、上浮。该上浮时却下调,或反之,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错位,影响销售业绩和产品的盈利。

(三)渠道选择

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目标客户,需要差异化的销售渠道,例如:复杂的产品需要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销较为适宜。而功能简单,缴费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等产品则适合通过网络和电话销售,否则,将因为相对于保费过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动机。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为宜。

(四)交易系统

要根据产品所投放的渠道开发配套的出单交易系统,例如,通过银行销售的就要考虑到产品能够在银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单,网上销售产品的出单系统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点。

(五)产品宣传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向目标市场说明自己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价值,以及与市场同类产品客观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不同的产品定位就决定了对应的广告的诉求点、形式、传播途径、投放量的不同。如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宣传应当选择在车辆销售场所、办理车辆和驾驶证有关手续的场所、长途客运车站和车厢也是很好的宣传场所。要注意所选择的媒体和新产品的目标客户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产品宣传的投放量要服从销售目标,而并非越多越好,过量投放不仅浪费企业有限的资源,而且易导致消费者心理逆反,边际效益递减,同时还可能使服务与管理跟不上业务规模的发展,形成广告的负效应。

(六)产品包装

原本设计的是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一份没有高端感觉的与一般产品无异的普通的保险合同,产品形式没有与核心产品相匹配,降低了产品在客户心目中应有的分量。

(七)客户服务

该提供配套附加服务的却没有提供服务,例如,出国旅游人员在境外由于对语言、环境等的不熟悉,对产品附加的紧急救助等服务的需求加大,此类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境外服务为配套,产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产品名称

保险产品是客户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而一旦发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转嫁风险的特殊商品,如果将产品所保障的风险直接列为产品的名称,是非常影响客户的消费心理的。因此,对于保险产品更要充分考虑到推广地区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例如:有的寿险产品起名“红利来”、“老来福”,不仅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更是喜庆吉祥,迎合了目标客户的心理需求,与产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产品名称需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产品名称规定的基础之上,针对目标客户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划。

(九)销售时机

不同的产品由于特定的目标客户和保障功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时机推向市场。还以上述的旅游保险为例,就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传统节日和黄金周,选择在元旦、春节、“5.广、“10.1”等旅游黄金周前推出,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