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2 09:04:3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工资所得的税收筹划

篇1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国实行分类征收制,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可谓是占据着个人所得税中的半壁江山;同时也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直接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业若想保证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违背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为员工节税,那么正确筹划工资薪金所得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将应纳税所得分成不同的区间,每个区间对应一个税率,并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升高而递增,将每个区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税率,最后加和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点,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和适用的税率。

二、调整职工薪酬组成结构

税法上规定的工资薪金征税范围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而会计规定的职工薪酬还包括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费等,以此形式发放的职工薪酬是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合理地调整薪酬结构,将应税所得额调整至非应税薪酬部分,可以为员工进行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与员工生活息息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食堂、浴室、社会保险等,第二是与员工卫生保健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医务室、医药费、防暑降温费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越来越注重公司人力资源的建设,有些企业甚至将人力资源作为自己最核心的竞争力。保持公司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福利同样重要。让员工有一个舒适、体面的生活也会给公司自身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的问题,企业年金计划正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年金计划,不仅使员工享受到了补充养老保险的福利,同时也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四、国家对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特殊规定

对于一些人员结构比较稳定,员工工资薪金随着季节、业绩等因素变化的企业,可以采用发放年终奖的形式将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等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法是将奖金总额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年终奖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方法是把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除以12看其商数落在哪个区间,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总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我们可以将税前年终奖X和税后年终奖Y看成是一个分段函数,每段函数都是一个一元一次方程,通过计算我们发现这个分段函数中Y的值并不是永远都随着X的增加而增加,在两段函数连接的地方是有间断点的,举例说明员工甲税前年终奖为53900元,员工乙税前年终奖为54100元,分别除以12后甲的金额是4491.67元,乙的金额是4508.33元,查图1可知分别适用10%税率105元速算扣除数和20%税率555元速算扣除数。

甲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员工的税前年终奖要比甲员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规定算完年终奖后乙员工实际到手的税后年终奖却比甲员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通过函数图像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税级和第二个税级之间的衔接处由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变化会导致第二个税级的起点比第一个税级的终点小,随着第二个税级中税前年终奖上升到19283.33元,税后年终奖才与第一个税级的终点――税前年终奖18000相同,也就是说税前年终奖处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间时会导致实际得到的税后年终奖低于18000元时的税后年终奖,因此年终奖在18000至19283.33之间为无效区间。以此类推,计算出年终奖的6个无效区间

五、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在较长时期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等在完成事先预定的目标后,可以按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激励机制。相对于工资、薪金等传统薪酬而言,股权激励为员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标和使命,使员工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加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发展关系。《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中规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支付方式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按照员工行权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允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公允价-行权价)X股票数量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规定月份数

(注: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六、总结

上文介绍了几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实每个企业的税收筹划都应结合各自所处的行业、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建立一个适合自身的薪酬激励体系,我国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有着严格的规定,但也对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事项有特别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不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提下,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既有利于单位节约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着大幅度的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渐渐跟不上新的形式。设定一个固定起征点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项支出,应该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额开销进行税前扣除,例如:购房贷款的利息、子女上学的学费等。

[参 考 文 献]

[1]陈菁菁.浅议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J].商业会计,2015(15)

[2]朱富强.我国的个税改革能否及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兼论个税体系上的国际可比性[J].贵州社会科学,2012(2)

[3]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

[4]张源,赖锦玲.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6)

[5]杨碧云,易行健.,易君健.个人所得税逃税理论模型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03(8)

[6]李晓华.对企业职工薪酬会计和涉税处理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5(3)

[7]谢建斌.绩效薪酬、薪酬公平和员工薪酬满意度关系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4(2)

篇2

我们假设该企业2004年由北京、武汉等地汇总至深圳经济特区的应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北京销售公司为100万元,武汉销售公司为200万元,由深圳产品生产地所销售的产品为300万元。由于该企业现在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因而其税率为7.5%。为了慎重起见,该企业特地请来了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论证没有达成共识,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公司,可以按深圳经济特区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该企业设在各地的销售公司,应该分别按当地同类企业的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企业究竟应按什么税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下面加以具体分析。(为了节约篇幅,在本文中对涉及到地方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不作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条件和范围作了如下界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由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该机械制造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符合“免二减三”的条件和范围。

那么,该企业通过汇总后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政策呢?

国税发[1997]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依照税法确定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零售、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无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产品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我们从《通知》可以看出,对涉外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问题,是通过区别应税所得额的不同形态,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的。

那么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如果该机械制造企业在武汉、北京等地区设立精密机械制造分厂,那么计算所得税时,就应比照当地同类业务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即300万元×7.5%+(100万元×33%+200万元×33%)=121.5万元。

而设在深圳的这家企业是属于第二种情况,即企业既生产产品又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那么根据国税发[1997]049号的文件精神,无论该企业是否设立销售公司,都应按产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通过两种形态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深圳的这家企业,由于属于《通知》所属的第二种形态,因而该企业设在外地的销售公司的应税所得额应按7.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由该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缴纳,即(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7.5%=45万元。两相比较,按照第二种形态缴纳所得税可节约企业所得税税额76.5万元即:121.5万元-45万元=76.5万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在外地设立销售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能够成立的。

篇3

首先是“三险二金”的合理运用。三险二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1]。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次,合理年终一次性奖计税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扣税方法不同,给个人所得税缴纳带来筹划的空间。

二、税收筹划的模型

个人所得税筹划模型用于在年工资总额Z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各种发放形式的比例,来达到节省个人所得税A目的。如果只考虑按月发放工资、一次性年终奖两种发放形式,则能够得到如下模型:

目标函数:T=12*T1+T2(1式)

其中,T1=X*r1-a1,T2=Y*r2-a2

(2式)

约束条件:Z=12*X+Y(3式)

其中:T为每年个人所得税总额,Z[2]表示年应纳税所得额,T1为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X的个人所得税,r1为应纳税所得额X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1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T2为一次性年终奖Y的个人所得税,r2为Y/12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a2为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筹划就是在年收入固定Z的约束条件下求的最小值T。

将(3式)带入(2式),替换月收入X,再将(2式)带入(1式)得到下列方程:

T=Z*r1+Y*(r2-r1)-(12*a1+a2)(4式)

其中:Z,a1,a2为常数

年终奖Y占年收入Z的份额大小影响年应纳所得税总额大小,年终奖占比过大,年终奖税率就过高,月应纳税所得额过低,月收入税率过低,月收入低税率优惠没有完全享受;年终奖占比过低,年终奖税率就过低,月应纳税所得额过高,月收入税率过高,年终奖低税率优惠没有完全享受。

对(4式)求最小值,dT/dy= r2- r1=0,则r2=r1,对应速算扣除数为a1=a2

则Tmin=Z*r1-13*a1

每月工资薪金税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相同,年缴纳个税总额最小。

三、以某地为例筹划

2012年某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是2431元,其缴纳三险二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数为3倍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关缴费比率如下表所示:

则T1=(X-1968.3+291.6-3500)*r1-a1,T2 =Y* r2-a2

(见表2)

四、结论

(一)当年收入预计年收入超过12倍最低档每月工资上限,应当采用每月工资收入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模式。

(二)为了达到工资薪金年纳税额最小,必须使得每月工资薪金税率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相同。

(三)当税率超过临界值时,可采用公益性捐赠得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所得税,进而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4

[DOI] 10.13939/ki.zgsc.2015.03.69

近年来,高等学校得到迅速发展,高校教师收入也得到较大提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将高等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科学筹划个人所得税,合理节税成为高校教师广泛关注的问题。高校教师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所得,有测试费、外请专家学者讲座费和兼课酬金、法律服务费、会计服务费、技术服务等;二是作品稿酬所得等。高校教师收入多元化特点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1 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从事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1 劳务报酬所得税算法

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劳务报酬所得税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

1.2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次支付、费用抵减、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等方法,将每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目的。

1.2.1 支付次数的税收筹划

案例1:钱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10个月劳务报酬为30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方案二是按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0.8×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30000÷10-800)×20%×10=4400(元)

由此可见,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比一次性支付,钱教授节税800元。对于常规教学活动中的外聘教师兼课酬金应采取分月支付方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费用扣除额度,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比较高的税率,可以使高校和外聘教师都能获得最大利益。

1.2.2 费用抵减的税收筹划

案例2:孙教授在另外一所高校讲学,10天所得30000元,食宿费、差旅费、场地使用费合计10000元,方案一是费用自理,高校全额发放酬金;方案二是高校承担费用,扣除费用后余额发放酬金。

方案一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320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20000×(1-20%)×30%-2000=2800(元)

由此可见,由高校承担费用抵减劳务报酬,比费用自理全额发放酬金,孙教授节税400元。

1.2.3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转换筹划

案例3:康教授工资月12000元,在另外一所高校兼课月收入3000元。方案一是康教授不存在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方案二是康教授与另一所高校签订合同存在雇佣关系。

方案一 应纳税额=(12000-3500)×20%-555+(3000-800)×20%=1585(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2000+3000-3500)×25%-1005=1870(元)

由此可见,通过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康教授节税285元。

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2.1 稿酬所得税算法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与大于等于4000元时扣减数不同,具体如下:

⑴稿酬所得不足4000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800)×20%×(1-30%)

⑵稿酬所得额大于等于4000元时,稿酬所得税应纳税额=(稿酬所得×(1-20%)×20%×(1-30%)

2.2 稿酬所得税收筹划

高校教师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分解一次性收入和通过集体创作等形式来实现。

(1)分解一次性稿酬主要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作品认定为几个单独的部分来缴税。

案例4:周教授出版一套关于高校财务管理方面系列丛书(四本),获得稿酬15000元。方案一是一次性获得稿酬;方案二是按四本书分别给予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5000÷4-800)×20%×(1-30%)×4=1239(元)

由此可见,通过分别计算稿酬比一次性给予,周教授节税441元。

(2)集体创作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5:出版社出版某书稿酬10000元。方案一是武教授独立完成获得稿酬;方案二是四名教师合著作获得稿酬。

方案一 :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 :应纳税额=(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见,通过集体创作比一人单独获得稿酬节税168元。

(3)分次支付法稿酬税收筹划

案例6:郑教授在某月刊杂志连载一部小说,每期稿酬1500元,共计12期。方案一是12期一次性发放稿酬;方案二是按期每月发放稿酬。

方案一:应纳税额=1500×12×(1-20%)×20%×(1-30%)=2016(元)

方案二:应纳税额=(1500-800)×20%×(1-30%)×12=1176(元)

由此可见,按月领取稿酬1500元,比12个月比一次性领取稿酬18000元,郑教授节税840元。

(4)费用转移法稿酬税收筹划

作者出版作品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由稿酬发放单位提供社会实践费用,例如报销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试验费、资料费、办公用品费等,用以降低稿酬总收入,在计算稿酬所得税时降低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使作者稿酬实际所得大于费用转移的所得,实现节税目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从长远看,税收筹划是一项 “双赢”的行为。一方面,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仅可以维护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税后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国家税法的健全与完善,增强教师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长远地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总量。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曾芝红,高校个税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3(3).

[3]李华丽,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J].教育财会研究,2009(3).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11.

[5]王淑华,新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3).

[6] 许仲春.论新形势下会计的纳税筹划[J].中国市场,2012(6).

篇5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588.23万元[7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000×33%+30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000万元,其中对4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篇6

[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6. 06. 099

1 纳税筹划的基本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节税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它被人们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称之为“皇冠上的明珠”。纳税筹划的定义是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与此同时,纳税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①要树立法制意识,按照法律依据进行纳税筹划;②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对于同一个纳税主体能够提出多种有效的纳税方案,从中做出正确的决策;③纳税筹划方案应确保能得到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纳税主体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管理方法和原则

2. 1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和管理方法

2. 1. 1 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①主观性: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我国纳税人的主观判定来决定的。②条件性: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进行,即内部和外部条件。其中,内部条件是指纳税人的各种经济收入来源,外部条件是指纳税人所适用的财政政策。③法律法规的不完整性:任何一部法规都存在普适性和局限性,我国人口众多,工作种类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各不相同,这就导致每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都是不同的,经常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此时如果“打球”这恰恰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也会让税务机关说纳税人的这种行为是偷税逃税,从而让纳税人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人身造成伤害。

2. 1. 2 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

①熟知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勿偷税、漏税。②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④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

2.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2. 2. 1 合法性原则

它作为税收筹划中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这就要求纳税人熟知有关税收的法律,切勿因为疏漏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2. 2. 2 利益最大化原则

它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纳税人必须知晓个人收入中的不同收入来源的不同纳税制度,每种收入都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切勿盲目的或一概而论的进行纳税筹划。

2. 2. 3 可行性原则

它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没有可行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切都只是泡影,一切都是天方夜谭。

3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3. 1 纳税优惠政策的充分合理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若干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对个人所得的若干项目也给出了相关的减免优惠政策,主要有: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以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的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③福利费、抚恤金、保险赔款和军人的转业费等;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⑤所在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 2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筹划

3. 2. 1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最低工资线是员工工资薪金扣除“五险一金”等后超过3500元的部分要纳税,如果员工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之比3500元多一点,这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损害个人利益,企业可以将员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资薪金用于公共建设、福利等的支出,这样更能保护员工的个人利益。

主要措施有:①改善工作环境;②增加免费的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③增加各种工作生活补贴;这些对于纳税人而言,即使现金收入稍有降低,但是隐形福利显著升高,个人幸福感也增强,同时,也可以增强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效益。

3. 2. 2 均衡收入筹划

目前,最新的工资征收办法是“七级累进税率”,即收入低于个人起征点3500元时不用纳税,往后不同梯度的纳税比率越来越大,收入越高,相应的纳税金额越大。如果工资总额保持不变,采取均衡的方法就可以达到减少纳税。按项目发放工资的纳税人(有些月份不发工资),应该将总收入均分到12个月内。同时,在发工资和奖金的同时应遵循一个原则――“工资和奖金同时在同一累进次级,且适用的共同税率最低”。按月均发放工资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该尽量保持均衡,以免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过重。

案例一:某偏远地区由于气候条件限制,全年只有8个月工作时间,扣除五险一金后平均每月工资6000元/月,如果按月发工资,则员工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10%-105=145元,8个月总共缴纳纳个人所得税:145×8=1160元。如果单位将全年工资平均到12个月发放,则每月工资为4000元,这时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全年总纳税15×12=180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1160-180=980元。

案例二:某超市员工的基本月工资是 4000 元,年底还有奖金,2015 年该员工的奖金是 6000 元。如果6000元和12月工资同时发放,则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0-3500)×20%-555=745元,其他11个月应纳税:(4000-3500)×3%=15,全年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11+745=910元。但如果把6000元奖金平摊到12个月,即每月多500元,则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500-3500)×3%×12=360元,全年节约个人所得税:910-360=550元。

3. 3 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 20%,且以次数收税,即每次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每次都支付劳务报酬,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很高,而如果按月一次性支付,则缴纳的税收也会降低。

案例三:学校聘请某人为兼职教授,每月授课5次,每次2000元,每学期5个月。若学校一次性支付工资50000元,则应缴纳税额为10000元。如果工资按月支付,则每次缴纳的额为1600元,5个月共支付8000元,减少税收2000元。

4 结 论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公民为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适当地进行纳税筹划,减少税收。同时,也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熟知税收的相关法律,切勿偷税、漏税,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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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企业实施绩效工资,既能够提升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好地优化和使用企业人力资源,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公正[1]。然而,一直以来,由于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对其影响,使我国大多数企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未体现全面、客观、公平、多劳多得的原则,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成为困扰企业管理者的难点问题。2011年9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这时绩效工资对员工的激励在一定的条件下很难达到管理的要求,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多做工作,税后收入有可能比不多做工作要少,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绩效工资就很难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应该考虑纳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

1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重要性

1.1 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更加合理、科学

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管理与决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依据[2]。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设计绩效工资时需要考虑到税收筹划这个重要的依据,以岗位责任、绩效为基础的考核与激励制度,结合税收筹划,使其形成保障公平、公正、效率兼顾的长效机制,实行以劳动质量与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员工的税后收入,做到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绩效考核体系更加合理、科学。

1.2 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否留住人才?有很多因素,但其中最为根本的因素还是薪酬。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的负面影响因素,才能够保障员工的利益,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才能让企业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更加实用、合理和科学,从而增强企业的活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从被动工作转为主动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益和企业的整体效益。

1.3 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筹划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企业来说,要想使企业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率就必须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强的执行力、高度的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创造力的员工队伍,而这只队伍的建立,就必须注重用人机制,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3]。绩效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对员工的负面影响,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并且在不断的完善中推动企业的管理向高水平、高效率方向发展。

1.4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税收筹划概念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至今,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进而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是企业的纳税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而税收筹划要合法就要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帐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2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

企业绩效工资的设计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岗位绩效工资。下面就以税收筹划在岗位绩效工资的设计中的应用为主,讨论其具体做法:

2.1 对企业所有岗位进行调查研究

设计者要对企业的所有岗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岗位的工作特点、性质;了解岗位工作量、岗位工作结构和岗位工作强度;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岗位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特点、规律以及绩效奖金与企业利润的关系等,为税收筹划收集信息。

2.2 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企业和绩效工资设计者要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多种层面向员工传递绩效工资设计的意义和作用,减少推广过程中的阻力。因为税收筹划的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过程中,有可能会导致员工工资在某一月份或某一时期的收入减少的情况出现,但员工的整体收入会增加,如果事前没有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就会使员工出现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激烈的对抗行为,对绩效工资的改革产生不利的影响。

2.3 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

为了使设计出的绩效工资方案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绩效工资的设计必须要在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的基础上来进行工作,因此,绩效工资的设计者需要熟悉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掌握现行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掌握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协助企业或个人准确无误地填列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收政策变动对企业等相关纳税人的潜在影响并能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提出税收筹划建议等。

2.4 做好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分割

通常情况下,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月度基本工资,二是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又可能分为季度、半年和年终奖金,而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是企业的成本费用,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所以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对企业的员工来说,根据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怎样发放员工的月度工资和绩效奖金?采取什么方式来发放?员工最终的税后收入都不一样,有时候奖金多出1元就有可能导致税后收入减少几千元,所以,要做好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分割。

2.5 进行定量分析,选择使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使员工税收负担最轻,税后收入最大,但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根据定量分析和计算的结果,选择使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3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3.1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前瞻性

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来看(如右图):

我国已经是自2005年到2011年五年内第三次对个税起征点进行提高调整,由此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个税起征点和改革在未来也会进行调整和改变,因此,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前瞻性,使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适应未来税法的变化。

3.2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合法性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合法性,其要求不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个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该原则。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3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整体协调性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相协调,如果有冲突,应做适当调整。同时,在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也应考虑整体效应和绩效工资的时间周期协调性,对具有相同特点、相同性质的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和筹划,分析其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动周期,着眼于长期性,协调每月的工资和绩效奖金,使员工的税后收入最大化。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个税起征点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这样在每一级的交界,收入哪怕增加1元,税后收入差异也会很大的,如果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不为员工的税后收入考虑,若出现以上的情况,绩效工资的激励效果就会消失殆尽,员工满意度降低,背离人力资源管理的宗旨,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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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进行税收筹划财会人员起主导作用,当然财会人员必须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制度及会计相关行业的政策,也要对税法及相关的法规制度了如指掌。其次,税收筹划对财会人员来说,也是一次学习税法及财经法规的过程。对企业来说,一个完美的纳税筹划可为企业节省很大一笔税金,还能规避很多税收上的风险,做好纳税筹划是很必要的。

一、税收筹划中常用的方式

(一)利用住房公积金抵扣个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抵扣个人所得税。就是单位职工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根据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可以从工资薪金收入中抵减。其次,根据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用三保U项目实现税收优惠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并向定向机构缴付属于个人的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可以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的抵扣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利用年终奖金实现税收优惠

每年春节,年终奖是所有在职人员最关注的焦点,这样合理避税提上日程,税款的高低对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好处,对企业及职工双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职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得出的商数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年终奖的筹划中,临界点的筹划至关重要,所以年终奖宁可少千元也不要超一元,否则得不偿失。

还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发放一次性年终奖的当月,当月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500)的余额,再按职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出得的商数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优惠政策,如果当月工资薪金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把年终奖分至每月发放,可以利用每月3500元的抵扣额,进行税收筹划来达到节税,这样也能为职工节省很多的个人所得税。

(四)通过提高职工福利,降低工资来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提高职工福利的方法很多,但只要是采取非货币支付的方式,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中餐、免费住宿费等手段来实现。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变相增加员工福利待遇从而降低员工的纳税起征点。企业(单位)可以通过该种方式,在员工个人实际收入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降低由员工个人应负担的税额,从而达到企业(单位)与个人双受益。

(五)通过通讯费、交通费等实报实销的手段来实现个人税收优惠

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例如职工的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等等,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尽可能通过长的时间分期领取劳务报酬

单位教授利用空余时间为某企业授课和作咨询业务,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35000元整。如果按一次性申报的方法纳税,则应纳税额为35000×(1-20%) 30%-2000=6400(元);如果通过与企业协商,将该劳务报酬分两个月支付两次,则第一次应纳税额=(17000-17000 ×20%)×20% = 2720(元),第二次应纳税额= (18000- 18000×20%)×20% =2880 (元),总计纳税额2720+2880 =5600(元)。两者相比,第二种方法可以节约800元。也就是说如果税收筹划合理,分次发放就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少地缴税。

(七)利用扣除项目测算、级差等方法合理纳税,使职工、企业(单位)实现税收优惠,争取利润最大化

除了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等个人所得要按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实现税收最优惠。

(八)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税收优惠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只要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就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选择合理的理财产品来实现税收优惠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新的理财产品不断涌现。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例如教育储蓄、保险、基金等。面对众多的理财产品,就有了更多的理财选择,单位和个人慎重思考后再选择相对可靠的理财产品便可实现税收优惠,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二、税收筹划未来发展方向

(一)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企业(单位)必须壮大自身实力,才能在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合法地减少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收益,与节约成本费用具有一样的作用,这样对实现企业(单位)价值(利润)最大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税收筹划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需要在熟悉掌握税法的基础上,再学习和运用税法的各项规章制度。随着税收征管水平越来越严,这就要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越来越高,税收筹划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随着税法的完善,税收筹划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

逐步形成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大于偷税所得收益,人们愿意去进行税收筹划而不愿去冒偷税的风险。再说,税法的完善,使偷逃税的机会越来越少。

(四)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稳步发展,符合国家利益的要求

税务筹划的Y果在企业层面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市场层面上能促进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和生产力的发展,在国家层面上则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也就是说国家税收会随着企业的作大作强而增长。所以,从长远和整体层面上看,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各方面及经济的发展。

(五)税收筹划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税务筹划在运用国家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起到了调节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的作用,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对资本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使更加突出,在税务筹划的结果上,资本的流向更偏向于效益好、管理规范的企业,这就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加到优化,社会的整体利益得到较大提升,因此税务筹划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论与建议

中小企业(单位)进行税收筹划是各企业(单位)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单位)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这也是中小企业(单位)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标志。同时中小企业(单位)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企业(单位)的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经营管理决策,这样的企业(单位)才能一天比一天壮大。在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中,把“无知者偷税、漏税,聪明者进行税收筹划”这一说法中蕴含的道理真正的运用到企业(单位)管理中,才能最终实现企业(单位)利润最大化,促进企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社,2005.

[2]毛长珍.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J].天津商学院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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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8-0016-02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等合法手段,实现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等目标的经济活动。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施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工程造价高;(2)建设周期长,施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较多;(3)异地施工工程占较大比例;(4)施工建设项目独一无二,不可替代;(5)经营形式多样,如总承包、转包、分包等。

施工企业纳税的特点在于:营业税及附加是建筑业的主要税种,营业收入的确定与税率的选择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当期收入和当期成本依据工程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具有可调节性等。正是基于以上特性,为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当前建筑市场环境不容乐观,物价上涨导致施工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凼难。为了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充足,提高其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已十分必要。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多种经济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不同的种类合同所适用的计税依据与税率不同。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考虑合同条款对税负的影响,如合同价格的界定、发票的开具、工程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等,都要仔细研究,与当前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保持一致,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合理的支出。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1.通过“甲供设备”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如某建筑公司2009年12月中标某单位宿舍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若该电梯设备由A公司白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若该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A公司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要重点考虑设备是否“甲方供应”。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设备“甲方供应”方式的变更补充协议,从而利用“甲供设备”进行税收筹划。

2.通过承包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施工企业应尽量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包工不包料不仅使施工企业得不到应得的取费,还有可能增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包工不包料合同,那么,工程耗用材料价值应该按照施工预算材料使用数量的预算价格确定。因此,签订甲供料合同时,应按照包工包料合同计算应纳营业税,以扣除材料的预算价格作为合同金额。

3.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筹划。目前由于土地审批难度加大、资金流紧张,建筑施工企业多采取与他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合作建房,可考虑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合资成立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税法规定对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公司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因此,企业税负降低了,税金可递延至以后期问缴纳,相当于获得了无息贷款,节约了利息费用。

4.延迟纳税义务时问进行税收筹划。至于税款的结算方式,施工企业可在保证款项如期到账的前提下,可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推迟,即推迟结算,不将预收款的时问作为结算时问。因此,既合理优化了资金,又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问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调整好纳税身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施工企业与其下属分公司年度有盈亏时,应尽量考虑合并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施工企业在开拓新市场,整合资源时是采用分公司模式还是子公司模式应进行认真测算与筹划。

2.合理确认营业收入。一般而言,企业当期确认营业收入越多,应缴纳的所得税越多。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问越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问亦越早。对于建设工程而言,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完工进度”是确定各期营业收入的关键。施工企业可通过降低完工进度在完工前少确认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收入。

3,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公益捐赠支出、广告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研发费用支出方面都规定了一定的扣除标准。施工企业应更新观念,熟悉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做好纳税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施工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前根据人均计税工资限额进行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提升后,可在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列支工资,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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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194-02

一、高校分级管理体制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的特点

1.高校分级管理体制。高校财务核算体制分集中核算和分级核算等模式,其内部收支管理体制又分为统收统配统支的集中管理、分级管理和混合管理模式,本文讨论的是集中核算模式下的分级管理体制。高校分级管理体制是指高校为了扩大事业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和增加高校教育事业经费的需要,对正规公费本专科、研究生教学之外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校内各经济活动体之间进行集中核算、统一分配,由不同部门分级管理的一种收支管理体制或模式。高校采用这种分级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于学校规模较大,分支机构较多,学科专业、人员结构、经济活动较为复杂。

2.高校分级管理体制下个人收入的特点。在分级管理模式下,个人收入构成是多样化的,来源是分散的,支付所得是多元的。因此,个人所得税也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个人收入涉及的各种项目见表1、2。

(1)人员结构复杂。高校人员,根据岗位职能、任务及管理体制分为:教师、教辅人员;党政管理机构人员;后勤服务机构人员及附属单位人员(含校医院、中、小、学、幼、托儿所及校办企业人员等)。根据编制管理或受聘对象分为:在编教职工;编外合同聘用人员;临时劳务人员。有时在岗位管理上也存在交叉现象,一部分管理人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又是管理人员。

(2)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较多。虽然高等学校人员根据岗位职能、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但是高校内部的机构设置是多层的,一般有三到四级管理体制,从校级高层管理组织、中层职能管理部门到各教学院系、附属单位、核算考评中心或小组等。

(3)内部分配体制多元化。支付所得的部门较多,来源较分散。内部分配体制的多元化带来了支付所得主体的多样性,既有学校统一的工资薪金,又有各学院支付的薪金,还有来源于其他学院、独立学院、某一研究课题组的劳务等。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1.关于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集中分配管理体制下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这是工资、薪金年总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法发挥最优作用的管理环境,能集中有效地进行最优筹划方案的设计,统筹安排月薪与年终奖的发放,实现最大节税目的。但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年终奖的税收筹划,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和税率等级条件下,年终奖发放见表3。

划分出区间是因为在这些区间内发放的金额不足以抵减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即不能充分享受政策扣除或免除因速算造成的重复纳税值,所以进行筹划时必须要注意。根据这个原理,如果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发生重大的改变,特别是工资、薪金税收政策方面,只是对税率级差、级次和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的话,只要根据这个规律加以推算避免即可。

2.高校分级管理体制下的工薪个税筹划。分级管理体制下,一般工资、岗位津贴、双薪、业绩津贴等由学校统一发放,而课酬和其他补助则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和分配,这种课酬是正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课报酬,是正常岗位任务之外的劳动。每个学院是独立的责任中心,就本学院教学课酬而言,自然属于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但是对于本学院之外非全日制正规学生的授课酬金,属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所得的“次”和转移税负法筹划。在这种体制下,学院支配的薪酬,税收筹划选择的条件较多,运用较灵活,个性化较强。但基本思路依然是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酬金和补助的合理发放,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

在高校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各学院没有财务收支核算权,只有部分支配权。学院应本着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支付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补助、补贴等薪酬,从而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例如,给予独生子女补助金、保育补助、幼儿入托补助,提供便利工具、条件,支付通讯、网络、交通等补助,合理进行费用化、改善办公条件需要的筹划。学院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使用全年总收入统筹考虑的方法,但需要结合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和本学院薪金进行统一的考虑。一般来说,如果年终奖由学院发放,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则由学院设计和选择,否则要由学校筹划,而且学院薪酬分配可考虑采用均衡发放的方案,比较简便易行,效果更好。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办法实施的制约因素

前两节是关于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和一般方法,但任何税收筹划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影响税筹方案实施和选择的因素较为复杂,笔者总结工作实践经验归纳出以下几点制约因素:

1.学校财力的影响。例如,住房公积金扣缴比例的选择确定。住房公积金扣缴比例有一个法定的范围,各单位可以在限定之内自主选择,这取决于单位财力的大小。财力宽裕的单位可以执行最高限额的扣缴、缴存比例,反之,财力有限的单位需要以自身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适的扣缴、缴存比例;这个扣缴比例直接影响到节税金额的大小。

2.工作人员的业务以及把握政策的水平。工作人员对财税政策的研究和熟悉程度,对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都会影响税收筹划的质量。可以说,相关人员对财税知识、政策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是顺利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

3.学校内部财务、收入分配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高校采用的是高度集中核算管理体制还是分权管理体制,以及不同的内部分配管理办法,都会直接影响税收筹划方法的使用和方案的设计与选优。因为这决定了高校职工个人收入的支配权属或支配权属大小在哪一个决策层,从而影响税收筹划方案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学校出于某种需要要求某种款项一定要在某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或某种津贴统一实行平时只发70%或只发放10个月的做法等,对低收入人群是一种硬伤,会出现平时税基很低,年底或结算时税基陡升的异常情况,从而加大了他们的名义收入,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税收负担,有失税负的公平。

4.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便利性或技术复杂性以及风险的大小制约。个性化较强的税收筹划方法,由于具有特定的针对性、个体性,受益面较窄。而且难以进行统一的筹划,不能设定普遍、通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因此,其有效性受到了限制。例如,税法规定托儿补助属于免税项目,可是这个补助受益人是特定的,其运用的有效性也是有限的。

四、提高个人所得税筹划质量的对策

1.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扬长避短,用人所长。合理配置熟悉业务、专业知识水平较高、政策掌握较好和工作流程较熟悉的财税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业务管理,是税收筹划有效性和高质性的有力保证。

2.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增强学校薪金发放的计划性、预期性和前瞻性。预期性、前瞻性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之一,没有前期计划,筹划就不可能统筹进行,也就更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学校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发放计划一般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因此,在校领导的支持下,加强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共同制定一个具有优质税收筹划功能的薪金发放计划方案。真正用好“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这一重要税收优惠办法,尽量节税。

3.研究相关财务管理体制和有关经费使用的方法,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制度环境。一般来说,集权制下,有利于大范围的税收筹划,覆盖面广,容易施行统一的税收筹划方案,特别是年终奖金或年薪制等方案的实施;反之,分权制更适合个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具有灵活性、多样化的特征。高校财务部门应结合实际,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合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从制度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努力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性和高质性,提高教职工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参考文献:

1.蒙启华主编,农华,陈钜胜,韦凌睿副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指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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