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09:04: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无形资产证券化,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新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化的消费者需求,高新技术企业正在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因素。截至到2003年末我国共有各类企业1000多万户,其中有高新技术企业28600家,其中98%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03年初我国累计投资额为200亿元,其中85%以上集中在软件、信息通讯、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发展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投资风险高。高新技术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阶段特性。由于投融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主要是自我积累,资金匮乏现象较多。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面临融资困境,极大的制约了发展速度。
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是一种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逐步发展到全球,20世纪90年代更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稳定信用关系上的经济,失信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目前已经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尝试采用无形资产证券化手段进行融资,其理论还处在探索形成阶段。
二、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我国抵押担保机制不完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旧率高。企业资产评估登记要涉及土地、房产、机动车、工商行政及税务等众多管理部门,再加上正常贷款利息使抵押担保费用更高,高新技术企业难以承受。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大,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属于部门垄断,评估准确性低。评估登记的有效期限短,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在一个贷款期限内重复评估,导致工作效率低、信贷费用高的不利局面。无形资产的评估机制不健全,导致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无法拿出更多的抵押物。
2.我国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很多。如担保机构数量十分有限,目前在保中小企业户数仅为中小企业总数的13%左右,更难以满足中小科技企业的担保需求。担保功能薄弱,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左右,没有起到放大的作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及业务量有限。2002年累计仅为28717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仅598.18亿元,担保金额与数量均严重不足。据调查目前仅有20%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其他机构担保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再担保以及互保。没有形成合理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
3.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我国还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无形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不规范,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必然影响资产支撑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
二、可以证券化的高校资产
高校资产证券化要构造高校的资产组合。这个组合要符合一定的原则,应该有一定的分散性和规模性,如果资产过于集中,则无法应对风险的集中爆发,不适合证券化。应该能够对未来的现金流有可预测行,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数据,可以比较。比如像学费收入,就是有明确的欠费比例和收费标准的。1.高校的预算高校的收入往往分成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块。预算内收入主要来自于财政的拨款,也就是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他们将根据高校的学生人数、教师人数、学校规模等定期向高校拨款。除了一些固定拨款外,还会有一部分专项的拨款。本着公平效率的原则,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学费收入。学费收入的特点是标准明确,人数统计方便。属于刚性收入。总体来讲,由于高校是长期存在的,且有大量固定资产,高校招生人数易于统计,切有一定的历史数据可供参考,因此资产证券化相对容易。2.高校的后勤现在高校的后勤往往以集团的形式运作,虽然在不断改革中,但是还是和高校有着紧密的联系。高校后勤主要掌管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等。其收入来源于宿费、餐费、娱乐费、场地费等。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所以这部分收入是稳定持续的。后勤集团的发展对高校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后勤集团化,高校可以把后勤这块交给社会,自己只负担科研、教学。并逐步将大量后勤人员从学校剥离。减轻自己的负担。同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改善学生的饮食和住宿条件。通过将高校后勤收入证券化,可以为后勤发展提高急需的资金。持续改善后勤条件。对后勤集团具有现实的意义。3.高校的无形资产高等学校聚集了大量的高端人才,拥有先进的设备,是大量科研成果产生的地方。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高校如何利用这些科研成果,通过无形资产的证券化,提前为科学实验提高现金流,从而促进实验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资产证券化的无形资产主要有技术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使用权等。如果这些无形资产可以市场化,能够提高未来稳定的收入,那么就可以证券化。这对生活在象牙塔里的科研人员来说,也是检验其实验成果的一条途径。此外一些教学楼、宿舍楼、体育馆的冠名权。既给高校带来了捐赠收入,又可以通过名人来提高高校的知名度,可谓是多赢局面。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名头与企业合办一些咨询服务类机构,利用学科专长提高服务。往往一些口碑名气较大的高校更易于获得这样的机会。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障碍
1.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高校资产证券的主要参与者包括高校本身、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人等。高校本身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一是最主要的参与者。评级机构往往都是独立的第三方。他们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对可以证券化的资产作出评级,从而在证券化过程中有标准可以遵循。担保机构一般都是大的专业从事担保的公司,它们都与银行或保险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承担较大风险。投资人一般是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将为资产证券化提供资金,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2.高校资产证券化流程高校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分成三步:资产组建、证券发行、利息清偿。资产的组建要先确定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这些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通过风险隔离使资产进行转移。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进行评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来提高信用等级。证券发行主要是通过债券、优先股等方式将资产证券化。可以是公开发售,也可以是私募的方式。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聘用好的承销商会带来事半功倍的作用。无论多么好的资产只有发行出去了才能变现。最后,作为资产的发起人要定期偿还投资人的利息股息等。让资产证券化的各方都能实现自身的利益。3.高校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障碍高校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法律障碍和会计税收障碍。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主要学习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由于涉及到金融、证券、担保等多项法律法规,因此法律问题十分复杂。高校作为事业法人,其最终的所有人是国家即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然要将这部分所有制转移到独立的法人主体。这又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实现即转移了主体,又保障了国有资产不流失,以现有的法律来讲,还需要很多突破和创新。其次,高校一般是事业单位。是非盈利单位。而资产证券化是通过盈利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套现。一旦完成,必然会加重高校追求盈利,追求资产效益最大化。这一逐利行为与高校成立的出发点完全不符。在会计的处理上,也有事业单位会计处理原则和企业单位会计处理原则的矛盾。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如何对证券化的资产带来的收益征税问题上也要重新进行设计。无论是印花税或是所得税,都要有所创新。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由于中小企业所固有的特性,中小企业无论是从银行贷款还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融资的可能性都比较小,由此产生的融资“瓶颈”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首要因素。资产证券化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方式,在资本市场上构筑了更为有效的融资渠道,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上与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并列的第三种主流融资方式,在化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原理
1970 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担保发行了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MBS),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证券化的资产从抵押贷款扩展到其他资产上面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简单地讲,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某项资产或资产池的可预见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一个过程。通过特殊目的机构(SPV)具体负责资产池的运作,寻找承销商和投资者,实现资金的筹集,同时监
督资产运作和现金流的产生,直至最终清偿融资债务。
二、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
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会面临诸多的限制条件和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能否实现融资往往取决于中小企业资信等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对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仅只适合于我国极少数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虽然对中小企业信用要求相对较低,融资方式灵活,但融资成本较高。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诸多的优势:资产证券化本息的清偿不是以企业的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而是以证券化的资产为限,企业融资风险较低;向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时资产负债会同时增加,负债率也会提高,而资产证券化属于表外融资,资产负债率不会发生变化,保证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资产信用,通过资信评估,可以把特定债务信用(债项评级)从整体信用(主体评级)中有效剥离出来,评级可以直接集中在具体资产或资产池对投资者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上,从而有可能使这部分特定的债务获得比企业高的信用等级,使信用提高,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在我国,一些公司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1997年和2000年将其部分海外应收账款成功进行证券化融资,取得了良好的融资效果和经济效益。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标志着国内资本市场对这一金融工具的认可。资产证券化必将有助于最终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融资体制,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实施程序
1、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
发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即确定所需融资规模,然后对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证券化的具体目标选择一定数量的资产,将这些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形成一个资产池,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应具备以下特征: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该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该资产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对债务人的效用很高;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该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对中小企业来说,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和具体投资项目等可以成为证券化的资产,满足融资需求。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是作为大型企业的配套企业存在的,它们与大型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了相当规模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有大型企业的信誉作保障,坏账率比较低,具有证券化价值;中小高科技企业可通过对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一方面无形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技术处理后,总体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所发行的证券风险较低;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投资无形资产支持证券,能够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收益。因此,以无形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对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前期项目已经投入营运,并且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中小企业运用资产证券化,以项目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获得企业急需的资金,从而摆脱其融资“瓶颈”。
2、成立特别目标公司SPV,发起人向其出售资产池
资产池确定后,需要创立一个特别目标公司(SPV)。SPV可以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信托或其它类型的实体公司,是处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机构,有时由发起人直接设立。在组建SPV时必须做到: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满足禁止性要求。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结构要素中,SPV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整个证券化融资能否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SPV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有效地形成“破产风险隔离”,将项目资产及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分开,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发起人自身产生的风险无关,以确保一旦发起人破产,投资人对证券化的资产有法律效力的强制行使权,从而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
3、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
SPV确定后,在包装组合资产、设计证券结构之前,必须首先完善资产证券化结构,与相关的参与者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证券化过程中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SPV还要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组织结构设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及资产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评级机构在了解SPV基本情况和资产组合的信用状况后,提出初步的评估级别,如果该级别与SPV预期的级别出现差距,评级人员会提出证券化结构安排或信用增级的具体建议。
4、信用增级
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增强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必备条件和催化剂,其目的是提高资产证券化的资信等级,从而提高定价和上市能力。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资产信用。通过资信评估,可以把特定债务信用(债项评级)从整体信用(主体评级)中有效剥离出来,评级可以直接集中在具体资产或资产组合对投资者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上,从而使债务取得较该资产原始拥有者更高的信用等级,使信用提高。
SPV可以采取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通过发行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实现。信用增级提升了融入资金方或受托人的资信质量,从一定程度上割断了发起人或受托人的资信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起到了风险隔离和屏蔽的防火墙作用。
5、信用评级
在完成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的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能够降低发行成本。
6、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
SPV出售证券,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格,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价款,完成融资过程。
7、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
SPV指定发起人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资产的现金收入,并将其存入托管行。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转交SPV进行资产管理,准备到期还本付息。
8、清偿本息
SPV委托托管银行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偿完毕,各种合同终止,全过程结束。
四、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
1、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具备较高的信用级别
尽管中小企业的信用条件有所改善,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更多地还需要通过增强外部信用得以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不仅可以对资产证券化辅以严格的风险测定与评估,对拟进入资产池资产的风险类型、期限结构进行结构性分解和匹配,以达到特定效果,满足特殊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证券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发起人的要求。
2、组建具有政府背景的SPV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SPV对整个证券化融资能否成功运作非常关键。组建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充当SPV,可以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能广泛挖掘各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实现资产充分组合,使风险得到充分对冲,同时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提高;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顺利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以政府部门出资为主,吸收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甚至自然人的资金,建立专项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专门买卖为中小企业融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活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同时,国家也应制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项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更多机构和个人投资专项基金。
3、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资产证券化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在发起人的资产出售环节,需要正确核定资产的价值;在SPV的信用增级环节,需要一些担保、购买从属权利等手段;在证券发行前,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在证券发行时,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这些环节的成功实施,都依赖于良好信用基础的建立,而当前我国的信用状况难以满足这些需要。
4、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如SPV的组建受到《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制约;在会计处理和税收上存在一些法律障碍;而对于“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法律界定还是一片空白;债权转让也受到我国《合同法》的制约等等。因此,应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关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资产证券化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1] 雷星晖、任国栋:基于资产证券化原理的中小企业融资研究[J].管理科学,2005(3).
[2] 王保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学术杂志,2004(3).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贷款人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相关要求,导致商业银行在正常运转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损失,此类现象与参与者的各方主体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任何一方参与或者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带来预想不到的风险。此类风险不仅影响这贷款人的自身信誉,同时会为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商业银行信贷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信用风险。(2)法律风险由于我国正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以此同时我国相关法律还处在较为薄弱时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明确,部分法律条款存在一定漏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商业银行在整合、组改飞速发展的同时,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体众多,关系错中复杂,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相应的关系。(3)信息风险在商业信贷过程中,信息风险尤为重要。首先在商业信贷前期贷款人应向相关部分提交相关证件,此证件在审核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风险。部分贷款人在提交证件过程中,提交虚假信息,此类现象将严重影响商业信贷的真实性。其次在信贷使用过程中,少数人存在不按时还款现象,不仅影响贷款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将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与影响
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来看,值得借鉴的是:第一,资产证券化帮助美国盘活存量,解决了房地产融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长期贷款盘活变现,解决了资金矛盾问题。第二,利率市场化是资产证券化兴起的催化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后,银行的吸储难度增加,资产负债错配问题进一步放大,流动性风险上升,但同时又必须给美国人民提供贷款以解决住房问题。第三,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创新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演变丰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方式和结构,同时新的产品出现又推动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产品的快速发展。
3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我国商业信贷产生的现象,我国将健全相关法律。并将其相关领域的法规也要有所涉及,金融行业的革新,不但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的发展,同时更是一项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2)加强风险管理体制。信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主体比较广泛,在发生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将对我国金融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我国金融行业将得不到良性的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相应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属于中长期的融资产品,其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制尤为重要。(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的网络系统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及查询相关信用等级对于我国金融行业尤为重要。事业单位利用某种措施使企业或者个人对信用评级有种认识,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全国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并利用科技技术手段对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查询体系。(4)加强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制,由于利率与通货膨胀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的良性发展,同时信贷资金与信贷价格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行业产生一定风险。加强市场的监督体制改革,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市场整改体系,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健康发展。(5)规避操作风险。商业信贷是发展过程中操作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操作过程中应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人为失误现象,将影响着我国商业信贷的发展。
4结语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在金融行业形成一道独特市场潮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看到了风险失控后的巨大风暴,因此我国在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的管理措施,确保我国金融行业能更快更稳的发展。本文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法律风险分析及信息风险分析,进而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体制、规避操作风险及规避提前偿付风险,以期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商旭.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金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7).
引言
2015年,我国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10.2万件,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发明专利授权量35.9万件,居世界第二[1]。作为专利创造和运用实施的主体,企业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高质量专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仍没有摆脱融资困境,影响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长远发展。在政策保障和制度合理安排下,通过专利证券化发挥企业专利资产的融资功能,降低融资成本,可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2]。专利证券化是以专利可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并不要求彻底出售专利本身,专利所有者仍可保留对专利的控制权。从国外相关实践来看,成功的企业专利证券化可以激活企业专利的潜在价值,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效率[3]。美国和日本是实施专利证券化较早的两个国家,并且在专利证券化实施过程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本文对美国和日本专利证券化实践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相关启示。
1美国专利证券化实践
知识产权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虽然美国的资本市场是全球最发达的,但是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只有不到20年的历史[4]。目前,公认的最早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是歌手大卫•鲍伊(DavidBowie)于1997年发行的音乐作品版权债券。发行期限为10年,利率为7.9%。本次债券融资被认为是世界上首个代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此次融资的成功运作为美国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稳定金融市场自由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案例之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不断提速,涉及领域不断拓宽,融资规模也在不断增长。但是美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和实践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Zerit专利许可费证券化便是专利证券化发展进程中的一次教训。对于此次专利证券化的失败,也存在多个不同的解释,有专家认为,公司对Zerit投资组合折价出售的行为是造成此次证券化失败的原因。也有专家认为,黄家医药公司的Zerit专利的价值评估、销售收入评估存在缺陷。还有人将专利证券化的失败归因于此次交易对被许可人资信的绝对依赖性,而黄家医药公司公司则认为单一专利证券化本身就是不安全的。2003年7月,黄家医药公司在吸取了Zerit专利证券化失败的教训后,又实施了另一次专利的证券化。与前一次不同的是,此次实施证券化的专利不是单一的专利,而是由13项专利形成的专利池,以此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由相关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确保了此次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黄家医药公司创造了巨大的收益。
2日本专利证券化实践
由于日本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日本一直没有实施专利证券化。2002年,日本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本国工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作用,随即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逐步修改专利信托等方面的法律文本,以推动专利资产证券化[5]。日本第一个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公司是一家创办于1985年的中小企业Scalar公司,在2003年3月,该公司将其拥有的4项专利权许可给PinChange公司,专利许可费构成了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后期Scalar公司将专利的未来应收许可费转移给一家特设机构(SPV)。在专利的证券化阶段,特设机构(SPV)向投资者发行了特殊债券,并通过信用增级方式发行了优先出资证券。同时,还发行了特殊份额受益证券。在整个专利证券化过程中,进行了两次融资,发行了3种证券,突破了当时日本《资产证券化法》的规定。Scalar公司的专利证券化是日本最早实施专利证券化的案例,此次证券化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也为后面的专利证券化提供了实践经验。美中不足的是,此次专利证券化的成本偏高,包括支付给会计事务所等机构的费用以及采用证券信用增强措施而耗费的费用等。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看,只有专利证券化达到一定的规模后,融资成本在总的融资额中的占比会保持在较低的水平,这样的证券化融资才算是符合预期的。Scalar公司的专利证券化融资是日本在专利证券化进程中的首次尝试,其融资规模的大小以及融资成本的高低并不重要,关键是日本通过此次融资迈出了专利证券化的第一步,为后面专利证券化的逐步完善提供了有效的经验积累,其意义远大于实际操作效果。虽然日本的专利证券化起步较晚,但是自2003年以来,每年的《知识产权的推进计划》都会提到运用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进行融资的具相关措施。譬如,2003年计划提出加强信托制度建设,推动运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2004年提出采取必要措施,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在随后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相机制定并修改多项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为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扫清了障碍。
3美日专利证券化实践的启示
3.1要有丰富的专利资产为基础
从美国和日本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运用一定数量的专利组合,形成专利池,以此进行专利证券化,其成功率会大大提高,即专利基础资产的规模是专利证券化顺利推进的前提。如前所述,作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实施的主体,中国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已经积累了数量巨大的有效专利资产,并且专利资产的技术水平和专利价值有了明显提升。当然,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排名前10位的都是大型企业或者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排名靠前的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等。根据我国目前专利申请受理量的增长趋势来看,未来几年,企业的高质量专利储备规模会进一步扩大,专利的结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价值不断提高,对专利保护的力度也会不断加强。这些都构成了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发挥专利的融资功能、破除企业融资困境的坚实基础。
3.2要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做保障
自2002年以来,日本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及法律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从日本的实践经验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的制定和不断完善是推进专利证券化的有力保障,能够从国家层面对专利证券化进行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撑,在国家发展全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对“十三五”期间的知识产权发展进行了规划,在宏观层面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实施专利证券化进行引导,并通过国家及地方政策的相关配套政策为专利证券化提供政策保障。
3.3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制
专利证券化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企业运用专利证券化的合法性,并且给予企业实施专利证券化融资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是对专利证券化涉及各主体的行为的约束。专利证券化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证券发起人、发行人、特设机构、投资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只有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防止参与主体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进行消极的业务操作,进而影响专利证券化实施过程和最后的证券化融资效果[6]。
3.4要审慎选择企业类型做试点
美国实施专利证券化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生物制药等行业,此类企业的研发投入较高,面临的经营风险也比较大。因此,此类企业通过实施专利证券化加快成本的回收,并提前获取专利的相关价值。与此相比,日本的专利证券化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此类企业拥有专利等无形资产较多,但是有形资产规模较小,企业的市场信用有限,融资难度较大。有效的专利证券化操作为此类企业提供了新型的融资渠道。因此,在进行专利证券化的探索时,可以选取某一类企业或行业作为试点,为后期规模性的专利证券化操作积累经验。从美国、日本实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来看,专利证券化要比传统的有形资产证券化复杂,操作难度更大,蕴含的交易风险难以预料。专利证券化的实施要在政策、法律、监管等各方面的保障下,确定实施专利证券化的企业、行业类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3.5要借鉴已有实践经验做参考
如前所述,美国和日本分别是从2000年和2003年开始专利证券化融资和探索,但是在此之前,两个国家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可供专利证券化借鉴和参考的有效经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针对的是房产等有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及证券化实施过程都要比专利这种无形资产相对容易。比如资产价值评估,专利受到其保护期限、运用领域的技术变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价值评估要比有形资产复杂得多。因此,虽然有形资产证券化为专利证券化提供了经验借鉴,但是不能仅仅依据有形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而是要在它的基础上上,结合专利这种无形资产的特点进行制度、价值评估以及操作流程和的设计.
参考文献
[1]许屹.中国资产证券化不同路径及其成效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4):189-191.
[2]金品.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法律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2014(18):78-80.
[3]李文江.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突破和制度构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8):65-69.
[4]汤珊芬,程良友.美国专利证券化的实践与前景[J].电子知识产权,2006(4):32-36.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77-02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指以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将他们所持有的流动性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1]。当该“资产”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时,就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金融原理,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其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即知识产权原始权益人)将其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收入流的收益权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V),并由该特设载体发行一种用前述收益权的现金流为实质的权利凭证,最终供投资者购买而借以融资的过程[2]。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有较高的杠杆融资比率
知识产权证券化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能充分发挥杠杆融资作用。首先,由于具有充分的流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必将高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其次,根据金融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统计数据显示,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低20%~30%,这将大幅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实际融资数额。
(二)降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具有类似于资产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3],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从企业的总资产中独立出来上市交易,由每一个购买该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来承担原来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独资承担的风险,以此让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一次性获得一笔固定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目的,并在该项知识产权受到某项风险时,由于对该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独立分割从而大大降低对企业整体运营的风险。
(三)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与传统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因较少的实物资产而整体资信能力较低,风险偏高,因此难以通过传统的抵押贷款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这严重制约了企业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的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创新融资渠道,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企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三、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消极因素
1.中国知识产权融资现况不佳
在实践中,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押贷款,存在先天性的高风险。由于知识资产的无形性与专业性,其资产价值评估很难做到精准,权利标的变现能力也极不稳定。就国内目前的知识产权融资情况看,这些特性也影响了目前政府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展。假使企业本身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多,融资自然不是难事。但若该企业实物资产少信用低,即使有优质的知识产权,银行也会因纯粹的知识产权变现能力低的原因而在等担保价值的情况下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
2.法律环境仍需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诸多环节,例如,法人机构设立、资产评估、证券发行,与之相关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证券法》等,都需要相应的修改和完善[4]。如此巨大的系统工程,绝非仅靠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需求就能够迅速推动。任何一个环节的欠缺,或因增大风险而危害资本市场的基础,都可能使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推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著名案例,如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订的8 000万美元应收帐款证券化[5]等,都是在境外以国内资产为担保公开或定向发行债券,而非整个证券化过程都在国内进行。而纯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更是尚未起步。
3.投资环境有待提高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除了有完善的法律,也需要良好的商业环境,其中专业的中介机构群体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将证券的风险限定在可以估量的范围内从而增加市场的认可度。中国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公信力不足[6]。价值评估机构,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的资产分析与评估。当前,中国并不缺乏从事价值评估的机构,但从质量来看,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尚未形成被各方认同的公信力。证券承销机构,能够以其机构信用担保并承销证券。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针对股票的发行销售,针对债券特别是资产债券,可以参照的案例相对较少。
(二)积极因素
1.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7-0052-03
一、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拓展企业集团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一般规模较大,主要分布在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电力、资源、钢铁、汽车、军工、制造等重要行业、并且大多数都是国有重点企业,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融资能力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影响很大。它们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权筹资方式、债务筹资方式、外资筹资方式以及其他筹资方式。财务公司作为大型企业集团重要的融资窗口,熟悉这些大型企业集团的情况,对成员单位的资金支持更为准确和迅速,随着我国企业集团融资需求的增大,财务公司传统业务逐渐满足不了企业集团融资要求,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开辟新的融资途径,提高财务公司贷款投放能力。建立适应财务公司业务发展的多元化融资体系,增强对成员单位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展企业集团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二)改善财务公司经营环境,提升财务公司管理水平
目前,财务公司中长期存款少,而贷款以中长期贷款为主,普遍存在着期限结构错配问题,提高了其流动性风险敞口,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通过证券化技术的应用,财务公司可以将不同风险类别的信贷资产整合,转换为资产支持证券,回笼现金,既改善自身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减少公司因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敞口:又可以改善财务公司流动性管理,降低财务公司的运营压力,降低财务公司经营风险。
另外,财务公司客户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其信贷市场相比商业银行来说,市场化程度较低,信贷业务透明度不高,竞争也不充分,因此,财务公司行业信贷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检验和提高。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引入相关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贷款发放及管理制度作全面审视,对拟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作充分的尽职调查。同时,应证券化的要求,财务公司在贷后管理方面需要遵循相关交易文件的约束并按规定披露信息。这些都有助于财务公司规范和提高信贷业务的发放和管理水平,增强信贷业务透明度,提升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三)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顺应了形势需要
1、完善的法律框架为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奠定了制度基础。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公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能够对集团系统单位提供信贷服务,是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发起人。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试点监管管理办法》颁布后,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公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后续制定的法律文件形成了完整的配套措施体系,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规范,从而使交易各方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稳定、优质的资产为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可靠保障。
财务公司所依托的企业集团大多数都是在相应行业中具有很强竞争力、业绩优良,或者是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的国有大型企业,并且主要集中在能源、制造、交通运输等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的可以证券化的资产。这些资产具有非常高的同质性、安全性和十分可靠的预期现金流,这些资产没有商业银行房贷类资产普遍存在的提前还贷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既存在着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二、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成本与风险分析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
1、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影响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来增加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价值。
资产证券化的表外融资性使企业的实际资产负债比率发生改变,从而可以改变企业价值。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信用水平,常常采取资产证券化这样的表外融资手段来压缩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变相地提高自有资产的比率。从而规避企业融资时因自己的负债比率高而造成的信用等级低的现状。同时,资产证券化通过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证券而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本身获得了现金,不仅增加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产的流动性,而且由于现金或者银行准备金的风险权数是为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自身资本充足率,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扩大它的负债业务而仍然满足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企业还降低了发起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直接融资成本。
在一般情况下,信用级别越高,利率就越低,融资成本也就越低。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被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之后,所发行的证券可以达到投资级水平,高于被证券化资产原始资产的信用等级,发行利率一般较低,因此,发起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节约直接融资成本。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获得的现金流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灵活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将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获得的现金流投资于净现值为正的新项目,也可以选择部分归还债务、部分进行投资,从而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效扩大财务杠杆可选择范围,提高公司财务管理的灵活性。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
为了使证券化资产能够顺利销售出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被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将增加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该根据信贷资产的资产质量、证券市场的销售情况、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目的等具体情况来决定如何在资产证券化成本与收益之间保持平衡。
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成本,包括支付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费用、发起人有关会计师、律师等费用,这些费用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中比重不是很高。
(三)集团财务公司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时应注意的主要风险
1、出表风险。
把相关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目的之一。出表可以提高资产流动性,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但如果存在集团财务公司未来有信贷资产回购安排等原因,监管机构可能会认定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没有转移,从而影响出表。因此,集团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妥善设计,规避过多的风险自留和关联交易。
2、声誉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环节很多,并最终要以证券的形式公开发行。如果集团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发行等环节出现重大差错甚至业务失败,将会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3、利率风险。
由于贷款利率将随法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基准与基础资产不一致,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购买次级证券来进行信用增级时,财务公司所购买的这部分证券化产品将面临着利率风险。
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业务所收回的现金资产,如果市场利率提高或者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会存在着再投资风险。
4、发行风险。
由于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控制、集团对借款人的控制或参股,借款人之间存在相互参股、担保关系,财务公司发放贷款的对象几乎都是同行业公司,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信贷资产很难在行业方面分散风险,同时,由于目前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范围较窄,投资者接受度较低,资产证券化项目可能会遇到发行风险。对此,可以引入业务经验丰富、承销能力出众的主承销商参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操作,加强宣传推介,妥善选择发行时机,最大程度减少发行风险。
5、会计上对资产转移确认的不确定性风险。
我国会计上对资产的确认原则采取的仍然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而不是偏向于将资产转让视为出售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以风险和报酬作为判断资产出售与否增加了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被证券化资产转移确认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对被证券化资产出表判断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发展障碍。
三、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路径
企业集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安全顺利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应制定严格的基础资产选择标准:
1、资产标准应有助于信托合法设立。
2、资产标准应尽量减少受托人行使权利的不确定性或困难。如资产应当不包括银团贷款和最高额保证贷款等。
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上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90年代开始迅速向全球扩展。具体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把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转移到特殊目标机构(SPV)后以信托关系实现破产隔离,通过结构性重组发行证券,从而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并提高流动性的过程,如图1所示。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息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限;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用证券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项特定财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也不是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创造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纪70年代推出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誉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国开始试点资产证券化,中金公司专项理财计划、国家开发银行ABS以及中国建设银行MSB真正开启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按照主导部门的不同,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分为证监会主导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央行、银监会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独特的现金流设计和创新的交易结构,给原始权益人带来了全新的会计难题。
一、基础资产的确认――初始确认问题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在经济业务数据转化为会计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步骤,其中确认又可分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过程中,会计上应将这一转让认定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即是否应该终止对基础资产的确认。因此,在讨论基础资产转让的会计问题时,首先应从会计确认的角度对基础资产的会计属性进行探讨。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往往是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如此在会计上就产生了新的难题,即对于这些收益权,会计上应该如何确认,也就是初始确认问题。
(一)资产的定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这一定义中,主要有三个要点:1.这一资源必须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2.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未来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上述的资产定义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在对金融工具的定义中,放宽了上述要点中的第一点。这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拓宽了对资产的定义,将金融资产界定为: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根据上述定义,金融资产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基本金融资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资产,比如利率互换、掉期等。
(二)基础资产的分类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基础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实的债权,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第二类是收益权,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CDMA网络租赁费、污水处理收费权等。
第一类基础资产符合资产定义的三项要点,在会计上可以明确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且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因此在判定该类基础资产转让时适用金融资产转让的相关会计准则。但是,第二类基础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或金融资产的定义呢?从理论上看,收益权属于未来债权,而未来债权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未来债权,即附生效条件或始期的合同债权,此种合同债权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如条件成熟或始期到来),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二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在将来有特定事实的添加才能发生的债权,如受委托将来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支出费用的请求偿还的债权、将来的租金债权等;三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未来债权,被称为纯粹的未来债权。
从未来债权的分类可以发现,未来债权要么尚无基础法律关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也需待特定事件产生后才能成为现实债权,而在资产定义中首先强调了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这一原则。同时,在金融资产的定义中,虽然放宽了对过去交易或事项的限制,但是在定义的4-6点强调其至少应为一项有权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期权即为这样一种“合同权利”。而未来债权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实现。如,高速公路收费权,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后,甲乙双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对特定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收益权在会计上无法满足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那么也就无法在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资产。此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时,讨论是销售还是担保至少从会计角度而言缺乏基础,即从会计角度看,无法确认到底转让了什么?
从经济学角度看,当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定资产的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从概念上看似乎与无形资产较为接近。正是因为拥有这些收益权,企业才预期该资产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如果要对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单独确认并进行转让,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会计问题。
首先,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否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脱离特定资产单独转让,会计上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面临诸多难题。若将收益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根据资产的定义,收益权所依附的特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减记为零,否则将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如此,将产生一个悖论,即当前企业所有有形资产的价值都可减记为零,全部有形资产都可确认为一个无形资产下“××收益权”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尽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逻辑,在转让收益权时,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资产一定年限的收益权时,相当于企业收到了该资产一定年限未来收益的现值,则按照资产的定义,该特定资产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最后,对于购买方而言,当买入该收益权后,是否应该借记这一科目?
实践中能否按上述方法处理,从而在会计角度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接下来,笔者从终止确认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二、基础资产的转让――终止确认问题
在讨论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时,笔者依然将基础资产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一)既有债权的转让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当原始权益人以现实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①,其是否应该认定为真实销售呢?下面,笔者以转让应收账款为例加以说明。
1.转让不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果购买方未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认为已转移了应收账款上的绝大部分(超过95%)风险,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并将应收账款从账上注销,即对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2.转让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过程中,如果购买方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应收账款上绝大部分的风险,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销售。但是,如上所述,应收账款等这些既有债权在会计上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23号准则)的规定,此种方式下的应收账款出售应该按照继续涉入资产处理,并同时确认一下继续涉入负债。
总之,在23号准则的规范下,在出售如应收账款之类的既有债权时,在不存在追索权或后续担保的情况下,出售方可以将其确认为一项销售,对出售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在存在追索权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则按继续涉入处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这意味着企业以该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时,应视交易安排对所转移的基础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或按继续涉入处理。
(二)收益权的转让
在以某项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述分析,收益权并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此对其转让的判定不适用23号准则。那么,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收益权的转让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前在对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上,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同时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资产的终止确认仍然仅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因此,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仍应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分析。
1.应该明确收益权是依附在特定资产上的一项权利。如果该资产归于消亡或遭受损毁,则其收益权将无法实现。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权,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战争等原因而损毁,则该收益权将无法实现。而特定资产正是因为具有收益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才能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否则即使在法律上该资产归企业所有,在会计上仍应将其价值减记为零。因此,可以认为收益权和特定资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在原始权益人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其转让的仅仅是特定时期内的收益权,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资产。也就是说,该特定资产仍在原始权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时,由于收益权和特定资产的相互依存关系,使得专项计划为了保证基础资产能带来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权益人仍负有保证特定资产完整、安全、有效地运营的义务。如,原始权益人在将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间的收费收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后,仍然要保证公路路况良好,道路畅通,仍然要履行对通行车辆的收费职能。
3.从风险转让角度考虑,目前国内已经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均要求银行提供担保。这样,当未来期间基础资产未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时,银行将启动担保,之后向企业追索,因此企业并未转让相应的风险。
4.从法律角度考虑,当前在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收益权虽然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由于原始权益人仍享有对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专项计划只是享有该资产特定期间的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一旦原始权益人破产,如何保证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的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呢?即如何隔离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特定资产所有权的收益权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如果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期间破产,而原始权益人的该项资产被列入破产财产时,即使证券公司依据“专项计划已经获得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应该被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抗辩,也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笔者认为,即使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单独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但对其转移从风险报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终止确认,仍然不符合真实销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担保融资进行处理。
那么,在资产证券化中为何又强调真实销售呢?事实上,强调真实销售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乃至破产隔离。但是,真实销售并不是实现风险隔离的唯一办法,更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标准普尔公司曾经在2001年了一项研究报告,报告称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百慕大等国家和地区,当地法律支持“非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显然,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担保融资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种现实的选择
国内外的立法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表明,“真实销售”的确认至少涵盖了法律、会计和税务三个独立的专业领域。每个领域遵循的法律、判断标准、实现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从会计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了分析。
一项制度的变迁不仅需要考虑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还需要相应的基础制度环境与之相协调,均衡整个制度结构。在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下,采用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时,若认定为担保融资,则会计上无需专门做一笔分录,而仅需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因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而实施了质押,同时在企业收到资金时记录一项长期负债即可。这样处理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回避了收益权在会计上的初始确认问题;其次,避免了在将收益权作为销售处理时对特定资产减值的问题,从而避免了公司通过操纵减值来操纵利润;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且在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税务问题,使资产证券化运作更为可行。如果基础资产的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按照当前的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这样将加大公司融资的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在经济上失去价值。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允许担保融资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市场上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允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市场主体在我国特有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互动博弈,做出理性的选择。否则,不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出发,务实地界定“真实销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风险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2).
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上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90年代开始迅速向全球扩展。具体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把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转移到特殊目标机构(spv)后以信托关系实现破产隔离,通过结构性重组发行证券,从而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并提高流动性的过程,如图1所示。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息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限;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用证券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项特定财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也不是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创造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纪70年代推出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誉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国开始试点资产证券化,中金公司专项理财计划、国家开发银行abs以及中国建设银行msb真正开启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按照主导部门的不同,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分为证监会主导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央行、银监会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独特的现金流设计和创新的交易结构,给原始权益人带来了全新的会计难题。
一、基础资产的确认——初始确认问题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在经济业务数据转化为会计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步骤,其中确认又可分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过程中,会计上应将这一转让认定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即是否应该终止对基础资产的确认。因此,在讨论基础资产转让的会计问题时,首先应从会计确认的角度对基础资产的会计属性进行探讨。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往往是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如此在会计上就产生了新的难题,即对于这些收益权,会计上应该如何确认,也就是初始确认问题。
(一)资产的定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这一定义中,主要有三个要点:1.这一资源必须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2.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未来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上述的资产定义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在对金融工具的定义中,放宽了上述要点中的第一点。这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拓宽了对资产的定义,将金融资产界定为: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根据上述定义,金融资产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基本金融资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资产,比如利率互换、掉期等。
(二)基础资产的分类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基础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实的债权,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第二类是收益权,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cdma网络租赁费、污水处理收费权等。
第一类基础资产符合资产定义的三项要点,在会计上可以明确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且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因此在判定该类基础资产转让时适用金融资产转让的相关会计准则。但是,第二类基础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或金融资产的定义呢?从理论上看,收益权属于未来债权,而未来债权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未来债权,即附生效条件或始期的合同债权,此种合同债权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如条件成熟或始期到来),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二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在将来有特定事实的添加才能发生的债权,如受委托将来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支出费用的请求偿还的债权、将来的租金债权等;三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未来债权,被称为纯粹的未来债权。
从未来债权的分类可以发现,未来债权要么尚无基础法律关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也需待特定事件产生后才能成为现实债权,而在资产定义中首先强调了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这一原则。同时,在金融资产的定义中,虽然放宽了对过去交易或事项的限制,但是在定义的4-6点强调其至少应为一项有权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期权即为这样一种“合同权利”。而未来债权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实现。如,高速公路收费权,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后,甲乙双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对特定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收益权在会计上无法满足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那么也就无法在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资产。此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时,讨论是销售还是担保至少从会计角度而言缺乏基础,即从会计角度看,无法确认到底转让了什么?
从经济学角度看,当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定资产的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从概念上看似乎与无形资产较为接近。正是因为拥有这些收益权,企业才预期该资产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如果要对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单独确认并进行转让,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会计问题。
首先,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否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脱离特定资产单独转让,会计上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面临诸多难题。若将收益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根据资产的定义,收益权所依附的特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减记为零,否则将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如此,将产生一个悖论,即当前企业所有有形资产的价值都可减记为零,全部有形资产都可确认为一个无形资产下“××收益权”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尽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逻辑,在转让收益权时,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资产一定年限的收益权时,相当于企业收到了该资产一定年限未来收益的现值,则按照资产的定义,该特定资产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最后,对于购买方而言,当买入该收益权后,是否应该借记这一科目?
实践中能否按上述方法处理,从而在会计角度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接下来,笔者从终止确认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二、基础资产的转让——终止确认问题
在讨论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时,笔者依然将基础资产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一)既有债权的转让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当原始权益人以现实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①,其是否应该认定为真实销售呢?下面,笔者以转让应收账款为例加以说明。
1.转让不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果购买方未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认为已转移了应收账款上的绝大部分(超过95%)风险,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并将应收账款从账上注销,即对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2.转让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过程中,如果购买方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应收账款上绝大部分的风险,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销售。但是,如上所述,应收账款等这些既有债权在会计上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23号准则)的规定,此种方式下的应收账款出售应该按照继续涉入资产处理,并同时确认一下继续涉入负债。
总之,在23号准则的规范下,在出售如应收账款之类的既有债权时,在不存在追索权或后续担保的情况下,出售方可以将其确认为一项销售,对出售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在存在追索权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则按继续涉入处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这意味着企业以该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时,应视交易安排对所转移的基础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或按继续涉入处理。
(二)收益权的转让
在以某项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述分析,收益权并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此对其转让的判定不适用23号准则。那么,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收益权的转让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前在对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上,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同时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资产的终止确认仍然仅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因此,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仍应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分析。
1.应该明确收益权是依附在特定资产上的一项权利。如果该资产归于消亡或遭受损毁,则其收益权将无法实现。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权,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战争等原因而损毁,则该收益权将无法实现。而特定资产正是因为具有收益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才能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否则即使在法律上该资产归企业所有,在会计上仍应将其价值减记为零。因此,可以认为收益权和特定资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在原始权益人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其转让的仅仅是特定时期内的收益权,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资产。也就是说,该特定资产仍在原始权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时,由于收益权和特定资产的相互依存关系,使得专项计划为了保证基础资产能带来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权益人仍负有保证特定资产完整、安全、有效地运营的义务。如,原始权益人在将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间的收费收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后,仍然要保证公路路况良好,道路畅通,仍然要履行对通行车辆的收费职能。
3.从风险转让角度考虑,目前国内已经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均要求银行提供担保。这样,当未来期间基础资产未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时,银行将启动担保,之后向企业追索,因此企业并未转让相应的风险。
4.从法律角度考虑,当前在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收益权虽然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由于原始权益人仍享有对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专项计划只是享有该资产特定期间的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一旦原始权益人破产,如何保证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的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呢?即如何隔离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特定资产所有权的收益权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如果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期间破产,而原始权益人的该项资产被列入破产财产时,即使证券公司依据“专项计划已经获得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应该被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抗辩,也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笔者认为,即使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单独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但对其转移从风险报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终止确认,仍然不符合真实销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担保融资进行处理。
那么,在资产证券化中为何又强调真实销售呢?事实上,强调真实销售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乃至破产隔离。但是,真实销售并不是实现风险隔离的唯一办法,更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标准普尔公司曾经在2001年了一项研究报告,报告称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百慕大等国家和地区,当地法律支持“非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显然,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担保融资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种现实的选择
国内外的立法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表明,“真实销售”的确认至少涵盖了法律、会计和税务三个独立的专业领域。每个领域遵循的法律、判断标准、实现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从会计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了分析。
一项制度的变迁不仅需要考虑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还需要相应的基础制度环境与之相协调,均衡整个制度结构。在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下,采用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时,若认定为担保融资,则会计上无需专门做一笔分录,而仅需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因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而实施了质押,同时在企业收到资金时记录一项长期负债即可。这样处理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回避了收益权在会计上的初始确认问题;其次,避免了在将收益权作为销售处理时对特定资产减值的问题,从而避免了公司通过操纵减值来操纵利润;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且在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税务问题,使资产证券化运作更为可行。如果基础资产的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按照当前的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这样将加大公司融资的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在经济上失去价值。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允许担保融资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市场上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允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市场主体在我国特有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互动博弈,做出理性的选择。否则,不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出发,务实地界定“真实销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风险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2).
影响国有存量资本激活的障碍性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这些因素涉及激活技术运用的创新主体以及主体的创新能力、宏观环境因素、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等诸多方面。解决影响国有存量资本激活技术创新的障碍性因素,除了改善宏观环境、完善金融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维护市场公平等体制机制方面的建设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技术的层面,尤其是财务技术的充分运用方面找到适当的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本文着重从不良资产处置、无形资本评估、无形资本运营、智力资本化、股权重组信托以及整体上市6个方面提出激活国有存量资本技术创新的对策。
一、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化
不良资产是指由企业所有但在形式上无法控制,不能在预定的期间内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存量资产。从其内涵来看,不良资产既指资产的质量差、企业对资产的控制力差,也指资产丧失部分使用价值以及不能正常参加经营运转、流动性差的资产。企业的不良存量资产主要由不良货币资金(抵库白条等)、不良债权(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不良存货、不良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不良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构成。
黑龙江省经营性国有资产中亟待处置的不良资产数量巨大,而处置效率低下。激活存量不良资产既是资产管理公司的首要任务,也是各大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内容。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普遍采用的是“打包出售”的方法,这种简单的处置方式用较低的价格出售了很大一部分存在回收可能性的资产,使得不良资产的资金回收率低。资金实力比国内投资机构雄厚的国外投资机构成了不良资产包最大的买家,并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先进的管理和运作,从所购不良资产中获得了巨额回报。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应该考虑采用更先进的方法来处置目前几千亿的不良资产。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者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或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具有多种优点,它可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由于资产证券化面向整个市场,证券市场的每一个过程都充分引入价格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透明化,能够大大降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也降低了处置成本。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任何企业的不良债务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它能利用规模效应,将单户处置变为批量处置,促进资产处置的大规模开展,从而降低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国有企业存量资本中不良资产的有效激活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技术手段,但鉴于目前始于美国的次级债危机,无论是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国有企业在运用资产证券化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应注意资产池组建时资产组合的选择,尽可能规避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
(二)不良资产集合处置
在国资委已经成立的前提下,可以对区域内国有不良资产实行集合处置,改变原来分散处置时的一些弊端,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价值。可以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将同一个企业中有关联性的股权及同一个行业中所有的国有股权集合处置,做大资产池,从而使分散处置下多对一的谈判变成集合处置下一对多的谈判,形成卖方市场,提高股权价值,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
(三)运用金融创新整合不良资产
利用信托方式整合不良资产。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充分利用信托公司专业的理财功能,债权人可以将不良债权的管理、经营和变现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事先的约定比例分配收益。信托资产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制度有助于使债权、债务关系更为明晰、独立,一旦信托公司受托整合处理不良资产,这些资产就与所有的债权人分离,可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方式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降低债权人的不良资产比率,从而将不良资产激活。
利用债权互换整合不良资产。债权互换就是依据负债的成因和性质来改变负债的主体,对债权债务关系做出重新安排,将不良债权转化为优质债权。例如,H集团公司控股A公司和C公司,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不良债权,而C公司经营业绩尚佳,于是甲公司与H集团达成协议,将负债主体改为C公司,从而激活了债权,提高了回收率。债权互换其实是一种价值止损和价值提升相结合的整合方式,通过互换便于债务重组,使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提高了还款能力。
二、改进无形资本评估技术
由于我国无形资产交易缺乏必要的市场参照,因此,无形资产在价值评估方面与国际差距还很大。我国会计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无形资产只有12项,列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只有6项。传统上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所采用的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尤其忽略了无形资本中暗含的期权价值,从而造成资本运营过程中对无形资本进行价值评估时可能造成的价值低估。因而,在老工业基地国有存量资本激活的技术创新手段中必须重视无形资本评估技术的创新。在评估无形资本价值时,结合使用实物期权方法及传统方法会使整个评估过程更具科学性,从而达到有效激活无形资本存量的目的。
实物期权是一种选择权,其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的按提前定好的价格采取某种行为(比如推迟、扩展、收缩或者放弃一个投资项目)。实物期权主要应用在自然资源领域、土地开发以及R&D项目等无形资本的价值评估方面。
黑龙江省是一个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储量相对丰富的省份,到2008年初,在多个重点成矿带上发现和找到了多处新的金属资源矿产地,已发现的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超300亿元。同时,黑龙江省存量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也十分巨大。矿山企业获取开采某一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意味着它拥有了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这一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并获取利润的权利,企业可以根据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变化,如:矿产品的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延迟开采、扩大生产规模、停止开采等措施,来获取最大利润。针对采矿权具有的这种期权特性,可以运用实物期权方法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对该土地进行规划设计,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对土地行使开发、经营、变卖的权利。这些决策包含了极大的灵活性及不确定性,使该项目拥有延迟期权的价值,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推迟项目的开发,直到能得到项目最大价值的时候再启动项目。因此,土地使用权蕴含了因未来住宅、商业建筑等升值而导致的看涨期权的价值。
运用实物期权的方法对国有存量资本中的无形资本价值进行评估,在对老工业基地国有存量资本激活的过程中,在重组、兼并等资本运营过程中,应对无形资本实现充分的价值评估和有效运用,防止出现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进行联营、兼并及商务交往中不计算或低估国有无形资本价值的情况;防止国有企业的技术诀窍流失、专利技术被侵权、商业秘密泄露、名牌商标被假冒等现象而导致的国有无形资本大量流失、国有股份被降低的现象。
三、创新无形资本运营手段
无形资本的有效运营是其发挥增值功能的关键。通过无形资本运营,可以激活国有存量资本,使流动性不强的资本加速向市场流动,调整企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通过无形资本运营,可以有效激活闲置存量资产。如,利用地理优势这种无形资本开发第三产业,利用债转股、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无形资本运作,或利用其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技能或营销网络等无形资本上的优势,有计划地激活国有资本中的存量,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目前,黑龙江省已有一些国有企业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商标,研究开发了自己的科研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对于企业本身来说,这些无形资本是企业价值的一种体现,尤其是当企业效益比较好,又有必要扩大生产规模时,这些无形资本比现有有形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更具有价值。应充分运用其无形资本实施控股兼并,进行低成本扩张,使无形资本在扩张中优化资源配置,激活国有存量资本,带动资本的保值增值。
四、智力资本化的技术安排
在老工业基地,国有存量资本主要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资本。物质资本是被动的,智力资本是主动的,企业往往利用主动的智力资本去开发和利用被动的物质资本。因此,智力资本对物质资本的开发、利用以及对存量资本的激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通过技术安排使智力资本能够分享企业所有权,成为“资本化”的资本,并通过对无形的智力资本的运用来达到实现激活存量的有形资本的目的。
通过智力资本产权化实现国有存量资本中智力资本的有效激活,是企业将技术、管理等智力因素同货币、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一样作为资本进入产权,智力拥有者可以持有股份,参与收益分配。确立智力资本拥有者的企业所有者地位,让其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承认智力资源要素参与分配,承认智力资本拥有者在企业中的所有者地位,也就承认了企业所有权应该由智力资本拥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合理安排,从而建立起企业剩余在各类企业所有者之间的高效、合理的分配结构。
五、股权重组信托
信托就是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运营委托的财产,并按照事先指定目的谋取利益的经济行为。信托的方式主要有表决权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以及管理层收购信托等。信托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财产管理制度,非常适合对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国有资本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推出和创新不同的信托品种,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造、结构优化升级、激活国有存量资本、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采用信托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留住更多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等智力资本,避免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国企改制中的员工安置问题。国企员工通过买断获得的经济补偿在金额上是微不足道的,运用员工持股信托,可以提高对员工的保障水平,同时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此外,运用员工持股信托,可以显著提高剩余国有资本的转让价值,使国有资本的市场估价明显高于前期转让的价格。
六、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是指一家公司将其主要资产和业务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的做法。随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整体上市越来越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模式。
证监会在《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企业上市是调整重组的重要措施,对于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在激活存量资本的过程中,需要加大重组力度,注入优良资产,提高经营业绩,加强自主创新。通过整体上市,可以实现利用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解决在激活存量资本过程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速培养企业人力、智力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因此,实现大型国有企业的整体上市,对国有存量资本的激活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技术手段。
【主要参考文献】
[1]黄筱秋.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