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09: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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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的发展得到了我国政府的支持。我国国民经济十五发展纲要中把“发展经济型轿车”和“提高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水平”列为十五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上海市政府在九五和十五期间,都把汽车工业列为上海的六大支柱产业之一,“九五”期汽车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5%,“十五”前两年增速达20%。上海市规划到2005年汽车工业产值达1500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4%。整车生产能力达120万辆,形成全国最大的轿车生产基地,2020年整车生产能力达300万辆,跻身世界前10强。汽车工业已经成为上海工业的龙头产业。整个汽车产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同样为汽车物流和汽车滚装码头装卸及其延伸业务开展的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一、上海口岸汽车物流背景分析
1.上海具有良好的综合经济环境
上海正致力于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上海及周边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上海港的经济腹地——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2.上海的汽车工业尤其是轿车生产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上海的汽车工业通过和德国大众及美国通用的合资,引进了国际先进汽车工业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从而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上海大众”生产汽车34.7万辆,“上海通用”生产汽车19万辆,整车销售、生产量占全国轿车产量的20%以上,已经形成了一大批面向全国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整车和零部件已形成出口态势。
3.上海具有良好的港口和集疏运条件
上海港是我国大陆最大的港口。2004年上海港的货物吞吐总量达3.7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455万TEU,位居世界第二和第三。十五期间,上海有着更大的发展机遇。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中已经把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列为我国十五交通建设的首要任务。举世瞩目的洋山深水港建设工程已经初见成效,一期工程已竣工运营。良好的港口条件,加上长江黄金水道和公路铁路等良好的集疏运条件,为在上海投资汽车滾装码头和汽车物流企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4.长江三角洲地区巨大的市场潜力
上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和消费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上海的地域文化具有开放、包容的特性,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随着进口汽车关税的降低和配额的取消,上海及周边地区居民购买进口汽车的量将会有一个快速增长,汽车消费市场的潜力巨大。
5.上海市政府的积极推动
上海市历届政府十分重视汽车产业的发展,2001年上海市政府作出了建设上海国际汽车城的决策,旨在抓住我国加入WTO后,汽车消费面临高速增长的机遇,利用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核心优势,大力发展汽车贸易,尽快融入全球汽车贸易的新格局。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届时美国的通用、福特,德国大众、法国雷诺和日本丰田等国际著名汽车企业的在华营销总部将落户上海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汽车城的目标是通过10年发展,成为我国乃至亚太地区汽车贸易的核心市场和重要的汽车集散地。同时,2010年上海举办世界博览会将推动上海经济的持续发展,届时也会为上海汽车物流产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汽车城的集聚效应不断凸显,目前已形成年产40多万辆轿车的能力,汽车产业年产值最高猛增到400亿元。2005年上半年实现增加值787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3.2%。为汽车物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使物流企业迅速崛起。
二、上海口岸汽车物流现状分析
中国汽车工业发展迅速,总产值年年攀新高,1990年468.1亿元,1995年2,042.7亿元,2000年已增长到3,677.5亿元。按物流成本占汽车工业总产值的15%计算,2000年汽车物流市场容量是551.625亿元,2003年汽车物流市场容量734.213亿元,到2005年预计将达到888.397亿元。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汽车进出口业务必将迅速增长,汽车物流业市场也将进一步放大,为汽车滚装物流提供强大的业务支撑。同时,中国现代汽车物流发展的过程已进入从整车物流为主、向零部件入厂物流以及零部件售后物流方向延伸,形成了一主两重(以整车物流为主,以零部件入厂╱售后物流为重)的现代汽车物流的新格局。上海作为全国最大的轿车生产基地,地处沿海与长江的“T”型交汇处,依托良好的港口条件,具有发展汽车物流的优势。下面就具体分析上海口岸整车物流的状况。
1.上海口岸整车物流现状及分析
目前全国主要汽车滚装码头布局为上海、天津、大连和广州四个沿海港口口岸。2005全国共进口汽车16万1千辆,其中上海口岸30000辆,占全国的比例为18%。
上海口岸内贸汽车滚装运输主要由一家内贸船公司承担,这家船公司2003年完成内贸车辆运输8万辆,2004年完成8万7千辆,2005年预计完成55000辆。而上海口岸专业滚装海通码头内贸汽车滚装运输2005年完成29000辆。
(1)外贸整车物流
加入世贸组织3年以来,我国汽车整车进口净增10万多辆。但是随着国内汽车产量大幅增长、可以提供的新车型越来越多、价格不断趋于合理,进口汽车所占份额不断下降。在进口汽车中轿车占三分之二左右,目前进口轿车在国内市场所占的比例从3年前的6%下降到5%。进口轿车档次越来越高,排量越来越大,基本上是国内不能生产的车型。据海关统计,2005年,我国累计进口汽车整车(含成套散件)16.1万辆,增长2.6%。进口汽车占国内汽车市场份额为3.37%,比2004年降低了0.42个百分点。在所有进口车型中,除轿车进口保持一定的增幅外,其他车型进口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从上海口岸的情况来看,新的汽车产业政策对我国进口汽车的贸易量产生较大影响,2005年,经由上海口岸进口的汽车高达29000辆。2005年上半年受“落地完税”政策即将出台的影响,全国进口车市场出现回落,预计全年的进口车量将少于往年。但由于进口车消费群体的增加,可以预见2007年经上海口岸外贸进口汽车将达到5万辆,2010年将达6万辆。
与进口相比,汽车出口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从上海口岸的情况看,2004年汽车外贸出口国家为叙利亚、阿尔及利亚和中东地区,出口车辆超过15000辆。出口厂商主要有奇瑞、吉利、江淮、江铃等华东地区整车厂商。从上汽集团的情况看,2005年上半年整车出口共完成1195辆,其中上海大众除去年签订的POLO继续出口澳大利亚,今年又开辟了新的市场,50辆GOL出口哈萨克斯坦,并且通过香港公司开拓伊拉克市场,目前已有2辆桑塔纳作为样车参加重建伊拉克商品展;上海通用78辆君威出口菲律宾;赛宝车75辆出口南美及中北美国家;上汽通用五菱继续保持良好的出口势头,取得了出口888辆的好成绩。在上汽集团的发展规划中,2007年要达到生产自主品牌5万辆的目标。此外,国家商务部为促进中国汽车出口取得较快发展,初步意向是在全国建立10个汽车和零部件出口基地,上海作为全国最大的轿车生产基地,极有可能成为国家出口基地。以上因素都为上海口岸整车出口物流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预计2006年上海口岸外贸整车出口将达到36000辆,2007年将超过4万辆。
(2)内贸整车物流
上海口岸2004年通过水路运输的内贸车辆高达8.7万辆,而且随着国内汽车消费的增长,各汽车生产厂商为降低汽车的物流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将倾向于船舶运输。
2004年国内其他汽车生产商销往江浙沪地区的车辆已超过20万辆,考虑到主要的汽车生产厂都分布在沿海沿江一带,随着水路运输技术条件的改善,相关基础设施的到位,大部分厂商将优先考虑采用水路运输车辆。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各大汽车生产商都扩大产能。进出上海的车辆将有明显增长。预计2006年进出上海的车辆将超过30万辆,2007年将近50万辆,2010年将超过60万辆。具体内贸整车物流业务量预测及分析见下表。
三、上海口岸汽车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口岸物流是中国物流领域的新生事物,它不是传统的口岸运输、仓储等物流活动的简单相加,而是以口岸物流一体化为特点的综合物流服务网络,涉及到物流的各个环节和物流管理的多个部门。上海口岸汽车物流在通关环境、信息技术化支持、物流人才的培养方面也遇到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相比于天津、广州等同类口岸,上海口岸外贸整车通关周期较长,对上海口岸外贸进口车量的增长有一定的影响;
2.上海口岸汽车物流信息化水平低,除了少数企业已经使用信息系统外,总体还处于基础阶段。企业间的数据交换、交流,除了极少数应用了EDI系统,更多的还是采用传真加电话的传统方式。数据交换、商业合同等多以纸面介质为主,辅以EMAIL进行。
3.口岸物流专业人才极其匮乏,而且普遍缺乏现代物流意识,这导致专业化物流服务方式的有限,汽车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四、上海口岸汽车物流发展对策研究
1.增强政府政策支持和加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政府应根据口岸物流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来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或给以一定的优惠政策,促进公路、港口、铁路和航空等运输基础设施和物流中心的建设。同时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形成发展口岸物流的经济和市场环境,并通过管理创新和通关改革来切实促进口岸汽车物流的发展。
2.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的市场体制,提高汽车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数学是研究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科学,数学能够处理数据、观测资料、进行计算、推理和证明,可提供自然现象、社会系统的数学模型。高中数学是普通高级中学的一门主要课程,它是学习物理、化学、计算机等学科的基础,它的内容、思想、方法和语言已成为现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生在中学阶段必须学好数学,而要学好数学,听懂数学课是前提,掌握数学的基本知识,解题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是根本,所有这些,最终都要落实到让学生会解数学题上来。
然而,老师常常听到学生反映:“能听懂课,就是不会解题”。这是目前高中数学教与学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为了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学生在高中阶段学好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进一步学习所必需的代数、几何基础知识以及概率统计和微积分的初步知识,并形成基本技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运算能力、空间想象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从去年起,为了解学生的真实情况,能听到学生的心声,从而探讨高中数学教学的新路子,以便在今后的教学中,从学生的角度出发,采取相应的策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我们数学课题组对学生反映的“能听懂课,不会解题”的原因开始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了“能听懂课,不会解题”原因的调查问卷,今年11月下旬,对鹤峰县第一中学高二年级100名学生(占全年级人数的23.3%)、县职校116名学生(占全校学生的16.5%)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回收率为95%,按要求答题率为100%,问卷的效度和信度较高。
二、主要原因及分析
问卷设计了15个问题,学生只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回答,在括号内打“√”、“×”。其内容涉及到教师、学生及其他三个方面。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研究,初步了解了造成学生“能听懂课,不会解题”的原因。
(一)教师方面
调查表明:学生“能听懂课,不会解题”的原因主要反应在老师的备、教、辅、改、考各个环节。一是讲课方式、教学方法上。老师讲课时,采取灌的方式,往往是老师主动地讲,学生被动地听,老师把所有的步骤、思路都讲出来了,其实学生根本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想、为什么会想到这方面去,学生所谓的“听懂”只是老师具体的解法,而不是抽象的解法,学生没有主动地参与教与学活动,当然谈不上运用知识解题了。二是老师的素质、教学水平、责任心上。老师不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甚至偏爱部分学生。三是老师没有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具体来说:
1.备课不备学生,不了解学生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基础与能力估计过高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能听懂课,不会解题”的原因,首先是在老师的备课上。调查显示,有38%的同学认为老师在备课过程中,没有仔细思考和认真研究分析,没有联系学生实际,只是凭空想象按照自己的思路、想法备课,忽略了备学生。
2.教师在讲课分析和解题的指导上不得法,不能因材施教
课堂是教学的主阵地,课堂教学是老师和学生共同学习和交流的重要环节。上课是实现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主要途径。有43%的学生认为教师在上课时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学生在情况调查中写道:老师在上课、解题时好像讲得头头是道,可是没有想到我们却听得头晕脑涨,听也听不懂,结果只是老师懂、会解题,一旦自己动手就不知道从何处着手了。有时听课就像听“天书”,老师只是“表演”,“唱独角戏”,不站在学生的角度,只拿自己的观点去解释和理解问题。讲解例题时分析不到位,使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3.老师没有给学生施加压力,及时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在学习的过程中,老师要给学生施加一定的压力,及时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否则教学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学生的学习也只能是纸上谈兵。调查结果表明,有41%的同学认为老师的教学督促检查落实不够、不及时,这是老师普遍存在的问题。
4.老师辅导不到位,布置的作业检查不落实、训练题的针对性不强,不能起到巩固知识的作用。
课后辅导是督促、检查学生学习任务落实到位的重要一环。有38%的学生反应老师在课后辅导上做得不够,作业检查不落实,课外训练题的针对性不强。
5.有些教师的责任心不强,教学水平不太高,管教不管学。
老师应该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教书育人,才能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调查显示,47%的学生认为有些老师的教学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讲究教学艺术。部分学生说:“有的老师讲课不生动,照本宣科。有的老师除了上课外根本不进教室辅导我们的学习,上课后就走了;上课时总是说我们考学没有多大的希望,挫伤了我们的积极性和自信心。”老师的教学水平和责任心问题是应该引起重视和深思的。
6.有偏爱学生的现象,影响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情绪。
老师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要热爱,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有33%的学生认为老师有偏爱学生的现象。学生说:“部分老师偏心严重,影响大多数学生上课时的听课兴趣和课后的学习情绪。”。
(二)学生方面
学生方面的原因主要反映在预习、听课、作业、复习各个环节。一是学习的主动性、计划性不强,所学知识一知半解。二是缺少学习方法,没有勤学好问、预习和复习的良好习惯。三是对解题的目的不明确,缺乏学习数学的兴趣。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况:
1.课前不预习,被动听课
预习是听好课的前提,虽然不预习也能听懂课,但预习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选择地听,不会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整节课上,被老师“牵着鼻子走”,打无准备之仗。调查表明:有48%的同学课前没有预习的良好习惯,结果直接影响了听课,没有听懂课,不会解题也就成为必然。
2.听课时精力不集中,缺乏思考
听课是学生学习的关键环节,教材和课堂是学生获得知识和能力的主要来源。既不预习
又不认真听课就失去了解数学题的基础。学生A说:“不知为什么,我上课精力无法集中,大脑一片空白。有时老师讲课也不生动,枯燥无味,不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听课时身在教室心在外面,只好找本课外书籍来消磨时间。”64%的学生反映有这种现象。这也是不会解题的一个原因。
3.作业时没有认识到作业是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
学生B说:“老师讲课学生只是表面上的接受,而没有仔细思考,认真领会;课堂练习
的时间太少,做作业急于完成任务,没有认识到做好作业对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性。”学生在做作业、解题时,往往只满足于问题的答案,对于推理、计算的严密性、解法的简捷性和合理性不够重视,把作业当成负担。没有认识到作业是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必要,这种情况在学生中占59%。也是学生“能听懂课,不会解题”的原因之一。
4.不懂装懂,缺乏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学生能“听得懂课,不会解题”的原因,是对“懂”的理解上有误,有的学生的懂只是懂得了解题的每一步,是在老师讲解下的懂,自己想不到的地方,老师讲课时有提示,有诱导,能想起来,认为自己懂了。同样的问题,没有老师的提示,就不能想起来,说明学生的“懂”不是真“懂”,爱面子,不愿说不懂;看老师的面子,不敢说不懂。学生C说:“老师在讲课、讲题时过快,对于一些重要的步骤没有详尽讲解,只是一带而过,久而久之,问题堆积如山,学习兴趣也就淡化甚至消失了。学过的知识不会运用,甚至作业也不能独立地完成。”调查发现有57%的同学都存在这种问题,是老师教的问题还是学生学的问题?应该说是兼而有之。
5.不能及时复习巩固,几乎是学过即忘
学生D说:“有时,老师只是把内容、题目提点一下,大多数学生根本听不懂。根据一百多年前德国艾宾浩斯研究的遗忘曲线可以知道,在接触新知识的最初阶段是忘得最快的。因此,在此期间就应及时复习。否则学过即忘。以至于看到题目就产生畏惧感,不愿解题,对课本的基本知识、定理、定律熟练程度不够,成绩也就自然不能提高。”这种学生占62%。
6.对老师的依赖性太强,上课不记笔记,消极听课
调查表明,有44%的同学在数学学习过程中,对老师有很强的依赖性,课本、资料上的习题从不主动解答,等待老师讲解,对自己不负责任,学习上的消极情绪严重。有一位学生说:“我就是这样的,上课不记笔记,老师讲课时只管听,且听得头头是道,课后却找不着方向,原以为听懂了就记住了,没有把知识变成自己的,时间稍久就忘记得一干二净。”
(三)其它方面
1.课程设置得太多,学习任务重,没有预习和复习巩固的时间
目前,中学开设了9门必修课,对山区学生来说是不堪重负。调查发现有51%的学生认为课程设置太多,学习任务重,没有预习和复习巩固的时间。
2.休息时间不够,得不到应有的休息;
44%的学生认为休息时间不够,得不到应有的休息,整天处于疲劳状态,学习效率低下。
3.教材与资料的配备不相符,教材上的习题会做,但对资料上的习题根本不管用;
在调查中发现48%的学生认为教材与资料的配备不相符,教材上的题目做过以后只能对所学内容有所了解,达不到深化的目的,不能对付单元测验和综合考试,而流行的资料与教材的难易相差较大,资料只注重技能、技巧的训练。
三、对策与建议
学生出现“能听懂课,不会解题”的原因来自教师、学生及其他三方面。说明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老师教的问题、学生学的问题,也有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我们与老师、学生进行座谈和书面交流,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从“教法”方面想办法
1.改变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因材施教
第一,从思想上认识到中学是学生打基础的时期,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人潜能,帮助他们成为学习的主人,使他们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从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上加以改进,引导学生走出解题的困境。第二,改变观念,耐心帮助那些数学天分稍差的学生学好数学,因材施教。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谈话式、探究式、讲练结合、个案教学及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方式,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数学学习,学生提出的疑问,及时给予答疑解惑,并加以肯定和鼓励。第三,老师教学的难点是教会那些学了还是不懂的学生!要适当降低要求,选一些他们自己能独立解答的题目,让他们也有能体验成功喜悦的机会,俗话说: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亲口尝一尝。鼓励学生自己动手,积极主动地参与、思考、探索。用自己的爱心、细心、耐心树立他们的信心,激发他们学习数学的兴趣。
2.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加强责任心
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始终要以自身丰富的知识、修养、素养打动学生,为人师表,“给学生一碗水,自己要有一桶水”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老师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师德修养,用自己的爱心关心体贴学生;用自己的细心观察研究学生;用自己的知识启迪学生;用自己的素养影响打动学生;用自己的耐心引导督促学生。加强责任心,真正让自己从事的工作成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
3.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就学习方法而言,有些同学的学习方法确实需要指导。目前在学生中普遍存在三种学习方法:①蝴蝶“采花”,蜻蜓点水,这种学习方法,往往是浅尝辄止,缺乏整体观念和系统性。②似蚂蚁“搬食”和猴子搬棒子,这样的学习是边学边丢,正负为0,缺乏效益观念和逻辑性。③好像蜘蛛“抽丝”式的学习,犹如囫囵吞枣,生吞活剥,以偏概全,失之全面,缺乏辨证观点和联系性。教师在教学中要引导他们像蜜蜂“采蜜式”的学习,博采百家之花而酿一己之蜜,经过消化咀嚼,使知识积少成多。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其实数理化、尤其是数学,学起来挺有意思的。当终于会自己独立地用几种方法解同一道题,当一个问题终于恍然大悟时,真是很有成就感。要让学生体验到学数学的无穷快乐,并把所学得的知识转化为能力。
4.教会学生学习,在解题上正确引导学生,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教师要教会学生学习,教学不仅仅是要研究教学中“教”的规律,还要研究学生“学”的规律。教学是教与学的双边活动,以教材为中介研究教与学的双边活动规律,要注重学生主体的作用和学生的自主性,只有教会学生学习,学生的成绩才可能有所提高,才能让学生终身受益。要培养学生的“悟性”,学生自己不会思考不会去“悟”,怎能学会解题呢?解题关键,当然是思路,但是基础知识都不懂,怎么思?要充分发挥例题、习题的功能,利用一题多解,一题多变来教会学生解题。讲解中不要为了节约时间,往往只是“因为…所以…”,学生只听“懂”这个“因为…所以…”是不会解题的,模仿这个“因为…所以…”只能做一些“练习”层次的题,反思这个“因为…所以…”才会有所“悟”。对学生而言,学习要经历“懂”、“会”、“悟”这三个层次,即理解、模仿、领悟。对教师而言,要促进学生向高一层次--创新方向发展。
5.关心爱护学生,面向全体学生
老师要关心每一个学生,不能偏爱个别少数学生,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特别是所谓“差生”。偏爱个别少数学生会引起大多数学生的反感,不利于教学。一个学者调查了世界上400名杰出人物,其中60%在校学习时为“差生”,如爱因斯坦、爱迪生、牛顿、毕加索、达尔文、瓦特、居里、拜伦、拿破仑、邱吉尔、巴尔扎克、雨果,以及被恩格斯称为“所有时代最有学问的人物之一”的黑格尔等,他们都是在学校时的差生。“差生”智商都不低,精力充沛,接受能力强,只不过是他们的注意力不在学习上,转移到了其他方面,形成了知识上的断层,沦为“差生”。实践证明,他们一旦被激发,经调控将知识沟通、入了路,学习上就会有一个很大的飞跃。陶行知先生有句名言:“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教师要看到他们的优点,发现其闪光点。给予学生真爱,不抛弃“差生”,也不压制“精英”,做好培优、帮差、促中的工作。
(二)从“学法”方面找出路
教学是一个师生的双边活动,老师是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学生才是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要学好数学,学会解数学题,只有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学生的“学法”上找出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能听懂课,不会解题”的问题。
1.加强学习的主动性,在时间上要挤和钻,养成预习的好习惯
学习要有自主性,不要一味依赖老师,有一个适合自己的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学习的功课多,学习任务重,所以时间要合理地安排,善于挤和钻,不打乱仗。除了完成学习任务外,还要力争抽出一点时间进行预习,做到心中有数,为听好老师讲课做好准备。
2.勤学好问,虚心向老师请教,向同学学习,自觉培养学习数学的兴趣
有问题就问,就算这个问题对大家来说都很简单,但你不懂就要问,可能这种问题老师不会喜欢,但对你来说却很重要。经常提问,还可以使自己从怕问、不会问到想问、善于问。问老师、问同学、问懂这个问题的人等,总之,每解决一个问题,你就有一份收获,你就有一个进步,你也会有一个好心情,你就会发现学数学原来是一件很愉快的事,也会为自己学习数学种下“兴趣”的种子。
3.牢牢抓住听课这一重要环节,真正听懂课
上课时听懂学习内容是学好数学的关键。课堂上不仅要认真听,积极思考,多问几个为什么,而且重点内容、方法、技巧要记住,即使一时不能记住也要做好笔记,以备复习时再用。总之,要注重听课的环节,真正听清楚想明白,把知识融会贯通,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为解题奠定坚实的基础。
4.课堂、课后积极参与数学学习活动,独立完成学习任务,养成自觉复习的好习惯
课堂、课后要积极参与数学活动:独立完成作业;复习所学过的内容、方法、技巧;阅读与学习内容有关的资料;解一些相应类型的习题。以达到巩固知识的目的。数学是要靠积累的,前面的知识就是后面的基础。如果实在记不住,就要常常温习,等到很熟的时候,自然能“生巧”,也就能自己解决问题了。大多数学生认为自己能听懂,自己就会了,就放弃了复习巩固,做题时,就出现懂而不会的情况。这种情况很普遍、很正常。
中学数学教学同样受高考指挥棒的制约,想“减负”以增加学生的休息时间不是单方面某个部门能解决的问题,也许是中国目前的高考制度、教育体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全国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在新一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施之际,对新的教材与学生新的学习方式的研究与探讨,显得十分迫切与必要。只有充分发挥数学教育的功能,全面提高年轻一代的数学素养,每一位数学教师才能为提高全民族素质,造就一代高质量的新型人才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数学教学大纲》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近几年来,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800多件。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件,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2398件,占61.5%。从对向市妇联求救的348个受害妇女遭遇来看,她们中轻者被打得鼻青眼肿,身上多处肌肉挫伤;重者肾脏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断裂;还有个别的则是头皮拉掉,眼睛抠瞎或留下终身残疾。有一个被打妇女自己曾作过一个粗略统计,一年中被丈夫打过98次,其中有一星期内被丈夫用皮鞭抽打过3次的纪录。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全国妇联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地为甚。湖南各级妇联近年接待的中,状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区高达50%。长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娄底地区两年来有20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终身残疾。双峰县去年调查的1421户家庭中,有82户发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7名重伤,13名轻伤。湖南每年约有2万个家庭解体,其中有1/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中国妇女报何力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吉林黎树县北老壕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仍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30年,挨打30载。马鞍山市妇联统计,1995年接待来访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总件数的45.1%。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24件,占总数的58.5%;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2件,占总数的4.8%;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总数的19.5%;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7件,占总数的17.1%。可见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
上述点滴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重庆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长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给世妇会唱了一个反调。我们还不能忘记: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1994.3.18);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1994.3.18);广东一税管员、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1994.4.13);北京姑娘仇芳被恋爱不成的刘洪启毁容(1994.5.2);江西宜丰县违反计划生育的卢润民虐妻熊秋兰致死(1994.5.2);湖北仙桃农民郑水才只因片言只语不对劲狠心烧妻杨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阳县侯发随囚禁妻子吕贵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1995.3.30);河南泌阳县农民曹炳建婚内不成对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5.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6.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们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和谐社会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3.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4.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件的审查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5.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6.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7.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所有的妇女应该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人间。
参考文献:
1.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5年12月8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
行政诉讼协调,它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动参与协调引导,就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就诉争问题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一种终结诉讼方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是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挠下,由法院法官引导行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就争议的事实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以解决纷争和终结诉讼程序为目的协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协调制度,但协解毕竟在不知不觉中成了审政审判中一种结案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工作过于刚性,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做法,实际上把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视为不可调和的双方,使得行政诉讼缺乏人情味。从审判实践来看,行政案件撤诉率高的现象已经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协调的方式得以解决,有的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原告撤诉的结果,有的因法院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与行政机关交换意见,有的是诉讼外被告给予原告某些好处而使原告撤诉,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几乎对申请撤诉的都予以准许。[2]据统计,1996年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件数占所有撤诉行政案件数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达69%,[3]特别是近年来因法院协调而撤诉的行政案数更是占据了撤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明确规定“协调”制度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大胆思维和创新,制定了《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通过适用协调方式由原告主动撤诉结案。
我们经调查,以协调方式由原告撤诉结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瑕疵,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赔偿案件,通过法院协调,从而及时化解双方矛盾,解决纷争;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发的案件;四是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尚需继续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协调价值的案件。对以上各类案件,法院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促使原告撤回,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因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极易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协调、协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结事了”,又避免了判决后激化双方矛盾。客观地讲,行政诉讼适用协调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得到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法官进行适当的协调,只要其协调过程和结果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谐稳定发展,就有构建和创设的现实必要。一是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二是从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三是从违法行政当纠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四是从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来看,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是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五是从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来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建立是正公与效率的需要。但在实践中较大的问题在于,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调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的,被告改变、撤消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为,或者在诉讼外给予原告某些好处,原告认为达到目的,便申请撤诉,诉讼就此了结。这实际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这些撤诉案件,使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的规定被悄然规避,名存实亡。这种异化了的方式因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支撑和依据,有时使得协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并使之异化成为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
比如“以压促撤”、“以判压撤”、“以劝压撤”、“以诱促撤”、“以拖压撤”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协调及压服式的非自愿性协调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是多年来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来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达到57.3%,个别法院的撤诉率竟达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88050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2192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国行政一审行政诉讼结案95707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620件,占43.5%[7].
我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诉尤为突出,是什么原因导致原告不正常撤诉呢?通过调查,一是来自法院的“协调”使原告撤诉;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来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动撤诉。除第三种撤诉方式外,第一、二种方式的“协商”、“协调”、“庭外做工作”等,实际上就是“合意和解”,但这种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的案卷中,我们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诉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议庭对撤诉申请的审查过程。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协调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纳入司法监控的范畴,从立法制度上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诉讼协调的种类
尽管行政诉讼协调的确立和适用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减少诉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我们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的协调既不同于诉讼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则作为一项原则,“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又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表现”[8].而诉讼协调在行政诉讼中却不应作为一项原则,它只是诉讼活动中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并不是抛弃规则的协调和衡平,也不是无边无际的随意协调。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适度性、约束性、平等性等界线要求。基于行政诉讼协调的界线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行政裁决案件的协调。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其实质也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会始终围绕着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无及多少来争论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行为时,判断行政裁决是否正确合法也始终以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否正确合法为标准。因此,法院行政裁决权在民事纠纷“合意和解”失去裁决基础的前提下给“私权利”让步,既不是“公权力”的放弃,又符合“裁决行政”定纷止争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从以上层面来说,“行政裁决”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协调。也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协调。我们知道,“权自法出”,“职权法定”。“行政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体,作为职权可以行使,但作为职责,却必须行使,否则构成失职”[10].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法定职责。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的,对于拒绝履行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作。对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的,只能判决在一定期限履行。这对原告而言,显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从中协调而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积极作为既合乎行政目的,对相对人来说正好达到诉讼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双赢局面。
3、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维持,而人民法院判决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样必然导致社会效果不好。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规定实际上为行政机关在判决后行使自由裁量权,变更不合理行政决定创造了条件。事实上,因行政主体在裁量权范围内放弃一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对人尽快地履行具体行政作为,既不违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又符合行政尽快地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还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有许多案件通过法院从中协调,行政机关不仅没有放弃法定职责之嫌,相反,会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触情绪较小,甚至可以说是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不损害行政机关权威的一种。
4、行政赔偿案件的协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行政赔偿存在着“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国立法的明确认可。关于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协调制度的构建,应当体现下列考虑:一是从行政赔偿诉讼目的上来考虑。“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这也是行政赔偿诉讼的主要目的。二是从实体法规定来考虑。行政赔偿诉讼是诉讼中一种,属程序法律,要受到实体法律,即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法律规范的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赔偿数额的减少,在现行已经很低的赔偿标准下,还要降低赔偿数额,这不能不使人怀疑国家是否有赔偿的意图,而这又是违背国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国家通过国家赔偿表示其对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那么这种尊重与保护就要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和关怀,这也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在价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笔者认为,对行政赔偿必须构建协调制度。一方面删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另一方面从修改实体法着手,限制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行政诉讼设立协调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或规章明确仔细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条件和方式,行政机关即没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存在协调适用之基础,不适用协调;二是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由法律、法规明显规定“无效”、“不能成立”、“有权拒绝”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得进行协调。除以上两类外,适用协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行政赔偿诉讼允许调解已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出于以上所述政赔偿调解制度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来考量,从规范行政诉讼协调程序来看,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适用调解制度,而改为适用协调制度较为妥当。象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通过法院引导,当事人双方对具体补偿数额相互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和解,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2、行政诉讼案件
(1)因行政裁决和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主要有两类:〈1〉如果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则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进行协调。比如象对增收滞纳金、停业整顿、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具有不同幅度的政裁决和处罚行政行为,通过协调来化解行政相对人的怨气和对立情绪,从而树立和提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2〉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和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仅仅违反法定程序的,则法院可适用协调。比如象不服行政机关权属争议归属确认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某种民事行为责任、效力作出认定,不服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间纠纷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强制补偿或拆迁安置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侵权或损害赔偿所作裁决等等,以上可以进行目的在于说服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的协调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因行政指导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在行政指导行政行为中,作为行政相对人有进行判断并进而作出是否服从的选择自由,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而给予其处罚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实现是以相对方的认同为前提,比如象对“以帮助、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并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象“行政主体对于危害公益、妨碍秩序之行为,所施以规范、预防及抑制的”规制性行政指导不服的;象“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相互间发生争执,自行协商不成而出面调停以达成妥协的”[12]调整性行政指导不服的。对以上行政指导引起的争议进行协调,可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监督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争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适用协调。一直以来,行政合同争议纳入民事救济的理论基点在于“否认行政合同是属于行政行为”和“诉讼和复议救济的范围界定为单方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专门把行政行为的内涵作了扩大化解释,“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13].这一重要修改,为作为双方行政行为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尽管目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争议的案例较少,但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已在法院的司法实践得以应用。目前我国较为典型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门前三包责任合同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环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线路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等等。随着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现,行政合同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必将应运而生,而通过协调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更是一种明显的趋势。从司法实践来看,能通过行政诉讼协调解决争议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①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②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合同违约制裁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行使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不服的;⑤对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行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诉讼协调的程序和结案方式
协解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判决是以强制为特征的,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当前官民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协调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协调,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和结案方式方面,应主要从适用协调的“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进行规范。
1、协调的审前程序,即启动程序。协调的适用应由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提出,并且一般应采取书面申请。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查明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初步判断后给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建议,但是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启动协调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协调前,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只有在事清责明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协调。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行政诉讼协调的运用可以有三种启动方式:第一,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只要行政争议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协调的,从解决争议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进行协调。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导启动。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独立审判、适用法律位价、对原告不得加重处罚原则,有可能通过协调解决行政纠纷的,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亦可运用协调。第三,由相关部门协调启动。协调不仅仅有人民法院参与引导,有些行政诉讼案件虽然由行政管理行为而起,但还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一定解决得了,如果当事人双方以外的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这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参加,从而启动协调程序,这样可以达到最优的协调效果。
2、协调的审中程序,即处理程序。大多数情况下,争议是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分别倾听各方意见或者同时听取各方意见。但在协调阶段,人民法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本人参加。也就是行政诉讼的协调要求当事人本人参加,且具有诉讼能力,包括行政机关应当是能够承担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原告及第三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公开进行。协调应一律公开进行。因“行政诉讼不仅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为的公益性,可能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实际或未来的影响”[15].三是合法协调。在行政法意义上,合意和解协议是一种公法契约,应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人民法院主要引导双方合意和解协议确定的行为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以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主旨。四是“协判合一”。借鉴我国民事调解、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调解和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经验,法院可选择“协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协调必须坚持能协则协,当判则判,协判结合,案结事了。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为防止案件“久协不决,以拖压协”,应规定协调的次数不超过三次,可选择三级协调法,即承办人先行协调、庭长再协调、院长最后协调的方法,妥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同时协调的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限允许范围内完成。
3、协调的审后程序,即终结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对于经法院协调,当事人达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当然还是依照传统的结案方式裁定准予撤诉,对于撤诉的理由一般不再审查。但在法院协调制度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后,没有申请撤诉而又有合意和解具体内容的,采取何种结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论界有多种观点:一是应以出具“终止审查决定书”形式结案。二是应以“书面协议”形式结案。三是应以“调解书”形式结案。四是应以“裁定书”的形式结案。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各有利弊。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考量,笔者较为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既有当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职权的“引导”,而诉讼行为的中止或终结,当事人虽具有促进作用,但主动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对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为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因此,“合意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地中止或终结诉讼,其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效力必须由审判权赋予。用“合意和解裁定书”的形式结案,正如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样,既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自治”,又能体现出法院的“审判职能”。
总之,为了尽快构建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我们应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将《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进行调解,但可适用协调”。在第51条后增加一款,即:“经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总之,我们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时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从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协议”裁定书成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和窗口。
注释:
[1]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6月9日。
[2]王养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讨》,载《法律教育网》,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页。
[4]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载《中国行政法学精粹》2002年卷第204页
[5]《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16页。]
[6]《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第15页。]
[7]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第10页。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页。
[9]仇慎齐:《行政诉讼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类型分析》,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7日。
[10]扬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页。
[1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12]包万超:《转型发展中的中国行政指导研究》,《行政法论丛》第1卷,第66-67页。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C-0019-03
毕业论文(设计)作为高校毕业生必须完成的教学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专业技能的综合性训练,也是对学生高等教育阶段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检验。因此,搞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也理所当然地成为提高高职高专院校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大致可分为选题、研究(设计)、论文(设计)撰写与修改、论文(设计)答辩四个阶段。显然,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最后一项重要内容。为提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水平,笔者结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高职高专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对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进行调查研究。
一、研究方法、对象与内容
(一)研究方法
采用实验研究法,即选择某届毕业生,按照预定的答辩程序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随后进行毕业答辩成效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研究对象
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中选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42人、林业技术专业51人、园林工程专业55人、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57人,共205人,占两校当年毕业生人数3680人的5.57%。学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后进行答辩。
(三)研究内容
1.答辩准备。包括校方准备和答辩者准备。
校方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审定答辩者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组织答辩委员会,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布置答辩会场等,由各系部组织。其一,答辩者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答辩者学分是否达到毕业答辩要求;是否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有处分者是否已撤销;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形式审查,是否达到答辩要求;确定、公布答辩者名单。其二,组织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一般由3~5名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成员2~4名,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要求秘书提前1周将答辩者论文(设计)送达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者论文(设计)内容进行审阅,并拟定答辩时提问的1~2个问题。其三,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答辩成绩两部分,按照论文(设计)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以及答辩时陈述、回答问题语言流畅性、科学性、准确性等评定成绩。其四,布置答辩现场。落实答辩的时间、地点,安排好答辩会场。
答辩者准备主要包括知识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两方面。其一,知识性准备。主要是指为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就论文(设计)涉及的相关知识的准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弄清文中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作者的创新观点和方法,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艺术。重点是对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科学依据、基本原理、新颖之处、存在问题、可能的提问问题等进行梳理和准备。其二,事务性准备。主要是制作答辩陈述的PPT,陈述时间控制演练、回答问题演练等。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报告陈述。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上,毕业论文(设计)作者需要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说明性汇报或陈述。用PPT进行陈述,陈述时间一般为5~8分钟。通过报告陈述,答辩教师了解作者对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思考过程,并考察作者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答辩报告陈述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现状、选题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与创新之处、存在问题与继续研究的方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内容清楚、完整。
二是质询。报告陈述完毕,答辩教师即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质询,通常从三方面进行:首先,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质询,以考查答辩者对所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其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进行质询,要求结合实际或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讲(论)述,以考查答辩者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再次,就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提出质询,考查答辩者对所学专业发展前景、热点问题的了解情况及专业发展潜在能力。
三是现场答辩。答辩者针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可以待质询者将问题全部说完后进行答辩,也可提出一个问题答辩一个问题。答辩者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必须注意答辩的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其次,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可分三种情况处理:能明确回答的,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地回答;自己不知道的,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诚恳,承认自己的不足,切忌不懂装懂,信口雌黄;对质询者误解的问题要进行阐述、辩解,坚持真理,维护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敢于阐发独到的新观点。再次,在答辩过程中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以答为主,辩为辅,并可适当穿插图表等媒介,助以体态语辅助说明问题,如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力求深刻生动。把握答辩时间,以提高答辩成绩。
3.答辩调查。设计一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以了解教学成效。可设计8个问题,如表1所示。
表1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
项目 选择(请在选择项上打√)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积累知识的过程? A.是 B.不是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大增强 B.一般 C.没有增强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大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二、结果与分析
笔者对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205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答卷采用不记名形式,发放调查表205份,回收205份,有效卷20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调查结果统计表
调查项目 选A 选B 选C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188 91.71 17 8.29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
A.是 B.不是 205 100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90 43.90 101 49.27 12 5.85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190 92.68 15 7.32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增强 B.一般增强 C.没有增强 56 27.32 70 34.12 79 38.54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非常有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23 11.22 182 88.78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205 100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45 21.95 87 42.44 71 34.63
从表2可以看出:其一,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很重要和重要的分别为91.71%和8.29%,表明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认可、接受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方式,有九成以上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大学阶段很重要的学习方式。其二,所有学生都能正确地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一个收集信息、交流信息的过程,也是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很好方式。答辩者通过答辩前的积极准备、陈述和答辩,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内容和相关知识不仅熟知而且要熟记,所以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也是积累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此外,在答辩过程中,质询、答辩双方就某些问题阐述各自的观点,答辩者又可以从中获得新的知识。其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首先提高了毕业论文(设计)的修改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陈述报告的写作能力,即文字表达能力;其次提高了口头表达能力。经过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的表达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从写作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92%,从表达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100%。其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增强答辩者的自信心。通过答辩,约有三分之二的学生的自信心得到了增强。答辩成功是对自信心的正强化,但更重要的是为了答辩成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把答辩作为学习的动力,学到更多的东西从而增强自信心。答辩是答辩者展示其勇气、风度、才能、智慧和口才的过程。答辩场面学生从未经历过,因此需要勇气;答辩会上要进行答辩报告陈述并进行答辩,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勇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才能、风度、智慧和口才。其五,答辩是答辩者向质询者(教师、同学和有关专家)学习的好机会。质询者多为学识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所提问题通常是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学科范围内重要的基本问题,而答辩者又未能阐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论文(设计)中的薄弱环节和答辩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答辩者可以了解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时参考。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答辩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科学的回答,对答辩者都是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其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答辩者学习、锻炼辩才的一次良机。64%以上的学生认可了这一观点。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是竞争中重要才干,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就是学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过程。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结果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在高职高专中是可行的,它对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而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和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的一门课程或必修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让学生一入学便了解这一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答辩技艺的积极性。同时,在课程教学实习中试行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机会,或可有助于提升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下转第38页)(上接第20页)论文(设计)的质量。中职学校毕业生亦可尝试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如进行毕业实习报告答辩。
【参考文献】
[1]何克,林君芬,张文兰.教学系统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莫春姣,何新风.教案编写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制[J].教育与职业,2007(5)
[3]刘代汉,何新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现场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制[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一)研究方法
采用实验研究法,即选择某届毕业生,按照预定的答辩程序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随后进行毕业答辩成效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研究对象
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中选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42人、林业技术专业51人、园林工程专业55人、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57人,共205人,占两校当年毕业生人数3680人的5.57%。学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后进行答辩。
(三)研究内容
1.答辩准备。包括校方准备和答辩者准备。
校方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审定答辩者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组织答辩委员会,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布置答辩会场等,由各系部组织。其一,答辩者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答辩者学分是否达到毕业答辩要求;是否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有处分者是否已撤销;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形式审查,是否达到答辩要求;确定、公布答辩者名单。其二,组织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一般由3~5名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成员2~4名,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要求秘书提前1周将答辩者论文(设计)送达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者论文(设计)内容进行审阅,并拟定答辩时提问的1~2个问题。其三,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答辩成绩两部分,按照论文(设计)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以及答辩时陈述、回答问题语言流畅性、科学性、准确性等评定成绩。其四,布置答辩现场。落实答辩的时间、地点,安排好答辩会场。
答辩者准备主要包括知识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两方面。其一,知识性准备。主要是指为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就论文(设计)涉及的相关知识的准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弄清文中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作者的创新观点和方法,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艺术。重点是对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科学依据、基本原理、新颖之处、存在问题、可能的提问问题等进行梳理和准备。其二,事务性准备。主要是制作答辩陈述的PPT,陈述时间控制演练、回答问题演练等。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报告陈述。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上,毕业论文(设计)作者需要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说明性汇报或陈述。用PPT进行陈述,陈述时间一般为5~8分钟。通过报告陈述,答辩教师了解作者对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思考过程,并考察作者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答辩报告陈述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现状、选题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与创新之处、存在问题与继续研究的方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内容清楚、完整。
二是质询。报告陈述完毕,答辩教师即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质询,通常从三方面进行:首先,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质询,以考查答辩者对所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其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进行质询,要求结合实际或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讲(论)述,以考查答辩者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再次,就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提出质询,考查答辩者对所学专业发展前景、热点问题的了解情况及专业发展潜在能力。
三是现场答辩。答辩者针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可以待质询者将问题全部说完后进行答辩,也可提出一个问题答辩一个问题。答辩者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必须注意答辩的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其次,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可分三种情况处理:能明确回答的,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地回答;自己不知道的,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诚恳,承认自己的不足,切忌不懂装懂,信口雌黄;对质询者误解的问题要进行阐述、辩解,坚持真理,维护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敢于阐发独到的新观点。再次,在答辩过程中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以答为主,辩为辅,并可适当穿插图表等媒介,助以体态语辅助说明问题,如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力求深刻生动。把握答辩时间,以提高答辩成绩。
3.答辩调查。设计一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以了解教学成效。可设计8个问题,如表1所示。
表1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
项目 选择(请在选择项上打√)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积累知识的过程? A.是 B.不是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大增强 B.一般 C.没有增强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大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二、结果与分析
笔者对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205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答卷采用不记名形式,发放调查表205份,回收205份,有效卷20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调查结果统计表
调查项目 选A 选B 选C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188 91.71 17 8.29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
A.是 B.不是 205 100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90 43.90 101 49.27 12 5.85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190 92.68 15 7.32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增强 B.一般增强 C.没有增强 56 27.32 70 34.12 79 38.54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非常有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23 11.22 182 88.78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205 100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45 21.95 87 42.44 71 34.63
从表2可以看出:其一,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很重要和重要的分别为91.71%和8.29%,表明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认可、接受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方式,有九成以上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大学阶段很重要的学习方式。其二,所有学生都能正确地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一个收集信息、交流信息的过程,也是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很好方式。答辩者通过答辩前的积极准备、陈述和答辩,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内容和相关知识不仅熟知而且要熟记,所以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也是积累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此外,在答辩过程中,质询、答辩双方就某些问题阐述各自的观点,答辩者又可以从中获得新的知识。其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首先提高了毕业论文(设计)的修改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陈述报告的写作能力,即文字表达能力;其次提高了口头表达能力。经过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的表达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从写作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92%,从表达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100%。其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增强答辩者的自信心。通过答辩,约有三分之二的学生的自信心得到了增强。答辩成功是对自信心的正强化,但更重要的是为了答辩成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把答辩作为学习的动力,学到更多的东西从而增强自信心。答辩是答辩者展示其勇气、风度、才能、智慧和口才的过程。答辩场面学生从未经历过,因此需要勇气;答辩会上要进行答辩报告陈述并进行答辩,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勇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才能、风度、智慧和口才。其五,答辩是答辩者向质询者(教师、同学和有关专家)学习的好机会。质询者多为学识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所提问题通常是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学科范围内重要的基本问题,而答辩者又未能阐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论文(设计)中的薄弱环节和答辩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答辩者可以了解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时参考。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答辩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科学的回答,对答辩者都是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其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答辩者学习、锻炼辩才的一次良机。64%以上的学生认可了这一观点。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是竞争中重要才干,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就是学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过程。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结果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在高职高专中是可行的,它对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而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和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的一门课程或必修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让学生一入学便了解这一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答辩技艺的积极性。同时,在课程教学实习中试行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机会,或可有助于提升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下转第38页)(上接第20页)论文(设计)的质量。中职学校毕业生亦可尝试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如进行毕业实习报告答辩。
【参考文献】
[1]何克抭,林君芬,张文兰.教学系统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莫春姣,何新风.教案编写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制[J].教育与职业,2007(5)
[3]刘代汉,何新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现场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制[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电能与电压质量
作为电力企业,能否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电能供应十分重要,不仅影响到供电企业的名誉,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利益。如果客户正在加工某项产品,而你的电压由220伏一下降为110伏,导致客户的经济利益受损,他不仅会怨声载道,有时还会向有关方面投诉。如江苏省泗阳县的木材加工产业已形成规模,木材成品板生产过程中对电的依赖程度很大。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如果用户端的电压达不到正常值,企业的经济损失肯定会很大。因为一旦因电压不稳而难以启动机械,就会停止生产,生产企业的木胶就会变质失效。
按照有关规定,供电部门必须向客户提供合格的电压质量,如果因电压质量不合格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义务上的经济赔偿责任。所以,能否供应合格的电压也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满意度。作为县供电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从严管理,提高设备的产出率,及时缓解供用电之间的矛盾,提升供电企业的信誉度与满意度。
员工的服务技能与业务素质
社会上有一句地道的说法,"出门看天、进门看脸"。客户到供电部门的营业厅办理业务,营业员如果服务态度不好,不能文明用语,不仅影响供电窗口部门的形象,更重要的是让客户对我们产生了怨恨的心里,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也是难以估量的名誉损失。如何提高供电员工的整体综合素质,显得十分紧迫而重要。
近年来,县供电企业千方百计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因为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声誉和客户的满意度。如客户急需装表接电而电工不懂业务,错误的将380伏接成220伏,或者将220伏接成380伏,除造成客户的用电设备损坏外,损失最大的是供电企业的名誉。这样的员工能让客户满意吗?所以,员工的业务水平是直接影响客户满意度的最重要一点。
企业对突发事故的反应能力
近几年来,泗阳县供电公司上下都在追求一点,就是努力提高抢修速度与抢修质量,杜绝过去松、散、懒的不良习惯,力求做到方便、快捷、高效。2009年3月,泗阳县临河镇投资1.2亿元的巨豪木业六个车间突然停电,该厂的电工怎么也找不出故障点,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给县供电公司一位副总打了电话,深夜1点多钟,公司领导接到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过近2个小时的细致排查,终于找出了故障原因。当恢复了厂里的供电时,王董事长十分感激。供电公司的无私帮助,让该企业减少经济损失3万多元,企业能不满意吗?
承诺的履行与办事程序
县级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计划,来源于客户的用电需要。供电企业要做到电网建设与履行承诺相协调,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对新建、扩建工程必须要与客户签订承诺,统一办理各类业务,全面掌握供用电负荷资料和发展规划。供电营业部门要按相关的承诺了解和掌握这些第一手材料,做到供电发展工作方案与今后的发展目标相一致,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在供电企业的日常营业工作中,有三大主要任务:办理业务扩充。业务扩充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根据电网供电能力,办理有关报装的各类业务,以满足客户新装、增容用电需求;执行电价政策,及时回收电费。电费回收是企业在销售环节和资金运转中的一道重要工序,是电力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电费工作中的抄表、核算、收费是三位一体的工作,每个环节都与客户的满意度密切相关,具体操作时,必须要做相关的承诺与办事程序相一致;处理各类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等各项事务.都要积极执行相关的服务承诺,以及接受投诉的处理结果与答复的及时性,这也是服务的重要环节,时刻影响着客户的满意度。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条件的日益发展,人们思维和认识的日益开放。为子女健康成长、为了顾及外界的看法或者是离过婚是羞耻的等等为理由一定要缠在一起不能离婚的想法也日渐为人们所摒弃,人们谈起离婚也比以前俺坦然许多。
离婚案件当中,子女监护权的争夺和共同财产分割一直都是纷争的焦点。本文就探讨一下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的分配问题。
二、调研情况及结论
笔者在合肥和西宁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无论是在中部城市的安徽合肥还是在少数民族比较多的青海西宁,大的趋势上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判决都首先遵循的是经济有益原则。虽然有规定说子女抚养应当采取“有益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但是,有益于子女成长在理解上过于宽泛,并且什么标准才是有益于子女成长,是一个粗略的规定,不同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有益于”的标准有自己的判断。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涉及了很多困难,离婚自由虽然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人们虽然可以堂而皇之的讨论离婚自由如何如何,一旦设计自己,便很是忌讳,在走访的人群中,基本所有的中年人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笔者的问卷和谈话。在老年群体中没有得到5张以上有价值的问卷,谈话形式的调查也很难得到有价值的结论,带着小孩的老人不太愿意谈论一些话题,没有带小孩的老人很愿意说话,但是多数表达自己的一些意愿,有谈话的兴致,没有谈论笔者选择的话题的趋势。笔者针对这两个群体设计的问题和问卷,都没有可参考性。
绝大多数以上的青年人(20-30岁)会比较大方的讨论“如果感情破裂会不会,选择离婚”,多数人表达了,“会努力挽回,虽然珍惜婚姻,但当真正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时,才会分开”的想法,在问道是否会因为孩子的问题考虑继续将就着生活的时候,半数以上的青年人表示不会,他们中的多数人认为,让未成年的子女在父母的争吵中成长是“很差劲的行为”,他们表示经过一段时间“和小孩聊天,谈话,尝试让他明白,爸爸妈妈都是爱他的,只不过不在一起生活”。有个别人表达了对父母吵架的深恶痛绝,认为这绝对是“对小孩的伤害”。问题“如果离婚,孩子跟谁?”的回答上,多数人都很理所应当的回答,“跟我啊”、“我的孩子当然归我”,约有20%的人考虑了一下回答说“问问小孩自己”,极少数人的答案才是“看谁的条件更好一些吧”。
当然,这种行为的想法是很好的,不过,在对青少年的问卷中,笔者发现,很多小孩子在面对父母离异的时候,或许不能接受这种说法,笔者选取了年龄约在12-18周岁的青少年为年龄段进行问卷,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模糊的理解婚姻的概念。考虑到调查范围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以及单亲家庭的少数性,笔者没有对这百份问卷进行更详细的分组,在调查的一百个青少年人群中,相当一部分人表示“父母偶尔吵架生气,被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骂几句就没事了”,在问及“如果父母选择离婚,会有什么想法”时,多数小孩反应是“找人求助,不愿意家庭散掉”,部分未成年人表示“假如存在这种情况,那就离吧,反正我说什么也没有用”,可见作为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在父母选择离婚当时,并不能有效的理解离婚的必须性。当然,因为笔者调查的范围多数是家庭成员健全的未成年人,这个数据只能作为一个大概估计,单亲生活的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是个人隐私,除非当事人透漏,笔者很难取得很多单亲生活的未成年人作为调查对象。在聊天式调查过程中,一个15岁的男孩说“离是最好的,天天不是吵架就是不说话,我很难受,真不想回家,我劝妈妈离婚,但她说是为我好”。还有一个离异家庭的女孩说“我宁愿他们天天吵架,那样好歹是我的家”她的父母离异之前关系恶劣,然而,女孩仍然希望父母在一起,她认为三个人一起才是一个家。在假设到“如果父母真的分开,愿意跟谁生活”时,大体的趋势就是无论男生女生,都更愿意选择母亲一方,笔者旁敲侧击了一下他们的家庭生活,发现选择母亲一方的,多数是父亲更为繁忙,母亲照顾比较多一些,还有就是“要照顾母亲,她离不开我”。少数人选择父亲,并没有人等着父母来选或者表示谁的条件好就跟随谁的想法。
既然离婚,子女监护权分割,又涉及到探视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单单设计在了访谈问题中,笔者还走访了几个区的基层法院。在访谈中,青年组的人基本都表示像西方国家那种生活模式挺好,一方抚养子女,不阻拦子女与另一方的交流;假期的时候还去对方家居住;一方临时有事,无时间照料子女时,暂时交由另外一方照顾。极个别的人将子女完全视为自己的所有物,拒绝对方探视。被问到“如果您组织了新的家庭呢”,很多人沉默了,虽然很多人相信,再婚,对方会接受自己有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的事实,但是,频繁的子女的探视可能会影响新的家庭的和谐。“养别人的孩子还是会介意的吧”一个男青年这么说道。走访法院工作人员的过程相对简单一些,笔者通过相关人员引荐,采访到几个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关于探视权,几个法官的回答经过整理,大同小异:只要当事人在起诉中没有提出要求探视权,他们不会主动提起这个话题。一方面是不诉不理的原则,另外一方面还涉及到“这个东西太麻烦”一位法官这么说。而在司法判决中,即使涉及到了探视权,执行中也是纷争不断。双方一旦产生探视权争议,经过调解、判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依然会大小矛盾不断产生。
笔者在西宁作访谈调研时还发现一个有趣现象,信仰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当父母有一方是回族,另一方是因为婚姻入回时,离异时,首先考虑将未成年子女留在本族是少数民族的一方,这里涉及到了宗教信仰问题。这里仅作为调研过程中的一个结论在这里展示出来,不做深入探讨。
三、案例分析
笔者在西宁市调查时,见证一个离婚案件的调节过程。李某(女)(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在这里以李某、张某代替当事人的姓名)起诉离婚。原被告共同育有一女8岁。李某起诉称由于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不知被告张某性格暴躁,动辄打骂原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取得子女的监护权、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诉称没有异议,但对子女抚养产生了争议,他只要求女儿的监护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案件。本案中,两人以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离婚。追寻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婚姻自由指结婚离婚依个人意愿。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解除婚姻关系,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无论是缔结婚姻,还是解除婚姻,均须以意思表示真实为要件。离婚是我国婚姻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两个人感情破裂,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合情合理。
李张二人所争议的无非就是8岁的女儿归谁抚养的问题。婚姻的本质决定离婚不是个人行为,不仅会给婚姻双方造成影响,更会对未成年子女在心理、行为模式等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离婚是身份关系的解除,解除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夫妻离婚时,子女最具有悲剧性的境遇是由子女决定随何方一起生活。在要求对子女的监护权时,作为父母的一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感情出发,很少考虑子女本人的愿望。本案中,夫妻双方都要求抚养未成年的女儿,8岁的孩子已经有自己的主张,首先应当考虑女儿本人的想法,但是不应当要求孩子进行选择,要求未成年人自己做出选择会给未成年的子女本身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美国一项对离婚对子女关系的研究显示,父母离婚对子女有相当的负面影响,而且是全方位的,包括心理、行为、学业、健康、人际关系、婚恋观念等等,甚至会增加子女自己婚姻变动的危险。我国学者的研究也表明,离婚家庭的孩子在心理状态上比正常家庭同龄儿童差,容易形成抑郁、憎恨、易怒、自卑、多疑、嫉妒、胆小、孤僻、情绪不稳定等心理特征。
案件经过法院的调解,就未成年的女儿的监护权达成了协议,未成年的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在这里,法院综合考虑了孩子的想法和实际的情况,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调解。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父亲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女儿,并且父亲的居住环境更为良好,距离女儿读书和日常活动的地理位置更近。同时,调解过程中还对探视达成了协议,未成年女儿在寒暑假不上学的时候在母亲家居住,期间生活费用由母亲承担,一方监护期间不得禁止对方及老人在正常时间段探望。
子女从其出生开始就离不开父母对其物质上的抚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一个新的生命要生存、生活、成长、适应新的环境必须借助于他人或群体的教导、监管和保护,否则就难以有生存的机会。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的各项机能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民法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使子女脱离了一方的监护,给监护权的一方更大的难度。监护不仅仅是一起生活,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更是精神上的教养,未成年人的心理尚不成熟,外界给予什么样的影响,未成年人就有什么样的发展,应给于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及时正确的引导。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中国对翻译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大。翻译人才的培养主要集中在高校,因此,高校翻译教学的优劣不仅影响我国翻译事业的发展,也会直接影响到翻译人才的培养。穆雷曾就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师资培养、教学方法、教学研究等方面对我国20世纪的翻译教学状况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1]。笔者所在高校地处新疆南疆地区,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对外交流等相对闭塞,这些因素给笔者所在高校的《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授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学生的翻译实践能力。《翻译理论与实践》是一门以翻译实践为基础,进而延伸至了解翻译理论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本科阶段要求以实践为主,适当了解翻译理论知识。目前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学生对该课程体系、教材教法、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等发面都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展《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有必要对该课程教与学的各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找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促进该课程教学的良性循环。
一、《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问卷调查
本研究以塔里木大学英语专业四年级汉族学生(因我校英语专业有汉族本科和民族本科两个层次)作为调查对象,就翻译课教学与学习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就教学过程中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调研主要以问卷调查和访谈为主,并对调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本次问卷调查共提出22个问题,大致分为六组,其中19个问题是单项选择题,其余3个问题是开放式选择或问答题。第一组3个问题主要是针对英语专业翻译课程设置;第二组3个问题主要调查学生对所使用的教材及学习资料的看法;第三组5个问题主要是了解学生对教师个人及讲授方法的意见及建议;第四组4个问题调查学生个人努力提高翻译技能的程度、练习的方法及效果的评价;第五组2个问题了解学生对翻译课程考查方法及题型设计的看法;第六组5个问题旨在了解学生对整个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总体印象及相关建议。
此次调查的问卷发给53名学生,收回48份有效问卷。访谈是在10名学生中展开的,他们是从提供有效答卷的学生中随机抽取的。其中包括6名女生,4名男生。访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座谈了解一些问卷中无法表现的细节,有利于对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问卷结果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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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学生在课程设置、教材学习资料、教法、学法、课程态度及个人努力程度等方面呈现出不同观点,通过访谈的辅助,分析调查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课程设置
75%认为不合理,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学生希望能加大课时量,通过大量实践训练提升翻译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大多数希望能将课程安排时间调整为大三的两个学期来上(我校安排该课程的上课时间是大三第二学期和大四第一学期),他们希望大四时有更多的时间去找工作和复习考研。有11%认为合理,14%认为基本合理,认为应该加大理论课比重,他们对于翻译效果或翻译质量的评价没有什么概念,希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能加入有关翻译质量评价方面的内容。
(二)教材及学习资料
75%赞成或基本赞成,25%不赞成。我校使用的翻译教材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英汉翻译基础教程》和《汉英翻译基础教程》,两本教材分两学期使用,先开设英汉翻译,后开设汉英翻译。在问卷调查和相关学生的访谈中了解到,一些学生认为没必要分成两门课来上,可以合并为一门课,分两学期上,只要侧重点不同即可;还有一些学生对于教材的选择和使用没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大多只是片面地浏览教材的内容、目录、出版社等来评价;另外,持反对态度的学生主要认为学习参考资料过于单一,希望增加辅助教材的使用。
(三)教师个人及讲授方法
58%赞成或基本赞成教师的授课方法,42%不赞成。主要表现在:课堂实践训练较少,教师讲解偏多;课程授课速度过快,学生翻译思维跟不上等。
(四)课程态度
令人吃惊的是,有83%的学生表现出对课程无所谓和不喜欢,而且他们大多都认为英译汉比汉译英简单。通过访谈了解到,主要问题出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方面,大三的两个学期和大四的上学期课程分布过于密集,学生课业负担太重,没有太多的时间开展翻译实践练习,导致学习效果不好,进而引起对课程的反感情绪。
(五)课外学习时间
调查发现,44%的学生每周花不到5小时的时间练习翻译技能,47%的学生练习时间在8-10小时之间,8%的学生每周练习时间在10小时以上。
(六)个人努力的效果
有78%的学生认为自己努力的效果不显著,17%的学生觉得有一定的效果,还有5%的学生认为效果显著。通过访谈了解到,之所以学习效果不明显,一部分原因是和学生对待课程的态度有关,另外和学习认真程度有比较大的关系。
二、《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建议
从问卷调查结果的情况来看,学生对翻译课有比较高的期望,问题的核心在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不合理,尤其是教学大纲存在一定问题;再者,就是学生对于学习的态度不够端正,花费在学习上的时间太少。介于此,我依据相关研究以及自己近今年翻译教学的实践,对《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与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积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我校对于英语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不够明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目标不够明确,所涉猎的课程纷杂,多而不精,容易造成学生学得多却收获少的现象,该建议已经讨论过,目前正在调整中。另外,对于教学大纲,在调查中发现,学生不仅对翻译课兴趣不浓厚,对其他专业课的态度也基本如此。经了解,由于我校英语专业学生大一、大二两学年课程安排相对宽松,而学生在大四要毕业实习,所以大三课程任务较为繁重,一些学生学习开始吃力;而大四第一学期1-9教学周在外毕业实习,10-18周返校完成本学期的课程学习,这就继续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使得学习不再是乐趣,而是苦差事。为此,有必要进行课程改革,目前首先应对教学大纲积极调整,调整课程设置情况。另外,应将学生的毕业实习时间进行调整,才可改善教学效果。
(二)应积极调整课程模式
经过近几年的教学实践,通过对学生基础的摸底,我认为《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应该将英译汉和汉译英融合在一起,这样可系统讲解英汉语言的特点以及英汉互译的方法和技巧,同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更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翻译能力。许卉艳教授也曾建议翻译课分两学期完成:即第一学期适当介绍翻译理论流派及相关历史,重点放在英汉两种语言文化的对比,以及词句的选择及翻译技巧方面;第二学期注重各种文体的语篇翻译,涉及题材、体裁要广,内容要紧跟时代,还可增加译文赏析及对比分析内容[2]。我对此观点表示赞同。此外,应根据南疆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按照新大纲编写适合本校学生使用的翻译教材和学习资料[3]。
(三)应努力提高学生语言能力
在授课过程中我发现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不够浓厚,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应积极调整授课内容。教师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语言感受能力,可以向学生推荐风格相同的翻译范文,尝试构建自己的语料库,检查他们阅读后的感受和收获[4]。开展讨论式课堂,进行小组合作翻译,并尝试让学生练习互评译文,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学生完成作业时的优点和不足,善于表扬学生,不足之处,应作为重点给学生集体讲解。教师还可以开展适量的翻译欣赏课,或让学生欣赏翻译一些名家的译作,总结心得体会等。
(四)加强翻译测试的研究与改革
翻译课程是专业必修课,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翻译理论、翻译技巧,有适量的翻译实践训练等,这些方面都应在课程考核体系中有所体现。目前的翻译命题方式单一,多为词、单句和段落翻译,无法系统、明确地考查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和技巧运用能力,也难以有效地与相应的教学阶段接轨[5]。建议在考试中丰富命题方式,扩大试题的覆盖面、题型多样化、突出考试重点,全面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马葳.基于语料库的翻译教学实践[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2]许卉艳.论英语专业翻译课程设置及教材编写[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8(6).
[3]文军,俞森林.新世纪呼唤统编翻译教程改革――次翻译调查的启示[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6).
[4]王树槐.关于本科翻译教学的思考[J].中国翻译,2001(9).
[5]徐莉娜.关于本科生翻译测试的探讨[J].中国翻译,1998(3).
课题:塔里木大学人文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RWJG1305)资助。
MBA学位论文的选题要注意实践性、先进性和创新性。①实践性要求选题对于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②先进性要求在管理领域,充分体现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思想;③创新性要求面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创新解决问题的思路。
论文的标题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切忌出现文不对题的现象,同时论文的标题中避免过多的修饰语,要恰如其分地反映论文所涉及的内容。
(2)拟定MBA学位论文的研究框架
研究框架应包括论文的标题和论文所要反映的内容。问题是论文的灵魂,研究框架是论文的撰写思路和行动安排。
论文框架的构建不是用一个格式或者模式就可以做出来,面是要根据研究内容去规划,研究的内容确定之后,论文框架也就出来了。研究框架应反映所研究对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调查研究要深入
调查研究是人类社会实践的重要形式,是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途径和科学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在进行调查研究时,要遵循三个原则,即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系统性原则。①客观性原则是指在收集资料、分析资料以及得出结论时都不能掺杂调查者的主观因素;②科学性原则是指调查者必须借助管理科学研究的相关成果面建立起具有自我规律的体系;③系统性原则是指调查研究要从系统的角度出发,适应调查对象的特点。
在写作论文时,一般都运用精确数字,通过对比分析,研究典型事例。
(4)理论联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