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运作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4 16:42:2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投资基金运作方式

篇1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股权融资方式,通过向企业提供资金,持有股份并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去,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同时能利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源优势,帮助解决部分技术和管理问题。由于追求“红苹果”效应,创业投资基金更偏向于投资一些成熟期、扩张期的企业,对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兴趣不大。而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往往是最需要创业投资支持的。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初创期和种子期企业进行投资,能够解决上述“市场失灵”现象。

部分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作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辅之以大量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早期企业和初创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国内的引导基金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苏州成立第一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了20余支省市一级的创投引导基金。本文试图通过总结归纳发达国家的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特点,结合福建省第一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探讨地方政府在设计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部分发达国家的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及特点

当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的一般模式为: 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一定比例合作成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管理机构,在设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被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条件后,子基金出售企业股权,扣除运营成本后继续下一轮投资。通过“成立子基金—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模式,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意图。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身产业和经济特点,选择不同的运作模式。

1. 美国SBIC模式及特点。1958 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推出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引导小企业投资公司对一些创新企业进行投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社会资本发起,得到小企业管理局的批复后成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在SBIC推出初期,小企业管理局主要以提供短期优惠贷款形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小企业管理局改变做法,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到公开市场发行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筹集资金,减轻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短期内归还小企业管理局贷款的压力。SBIC计划在美国取得了巨大成功。小企业投资公司成为了美国的种子期企业吸引投资的主要来源,培育了苹果、英特尔等一大批世界创新企业。该运作模式的特点是小企业管理局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帮助小企业投资公司从公开市场募资,确保其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其能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较长时间的股权投资。

2. 英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及特点。英国于1999年设立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对各地区商业性投资基金进行支持,引导其向当地企业投资。获得支持的地区性商业投资基金必须由监管部门授权的管理人管理,接受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运作情况。在所投资基金盈利时,引导基金按极低的收益率收回本金;亏损时优先承担损失。这种运作模式使英国成为欧洲创业投资最发达的国家,特点是引导基金由政府授权的部门管理,在基金盈利时让利于社会资本,亏损时承担损失,提高社会资本的承担风险能力。

3. 以色列YOZMA模式及特点。1993年,以色列政府设立了规模1亿美元的YOZMA基金,和国际知名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带动国内外资本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在设立的创投子基金中,引导基金占比40%以下,社会资本占比60%以上。引导基金一般在投资后的5年后退出,退出时以5%~7%的利率将所持股份转让给私人投资者。通过实施这项计划,大量私人投资者和国际知名创业投资基金进入以色列创业投资市场,使以色列成为创业投资额占GDP比重最高的国家之一。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通过选择与国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既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又培养了本国的管理人才。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只充当有限合伙人,不干预子基金的运营,保障其决策独立性。

4. 澳大利亚IIF模式及特点。澳大利亚政府于1997年投资设立创新投资基金(IIF)。投资基金参股私人投资基金,面向社会选聘合格的投资经理并颁发牌照,由这些获得牌照的投资经理对基金进行管理。引导基金要求投资经理必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资金跟投,以降低项目的运营风险。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所获得的收益90%以上分给社会资本(其中20%分给基金管理人)。这种运营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对投资经理的选聘和允许投资经理跟投项目,最大程度的降低投资风险。

5. 芬兰FII模式及特点。芬兰政府于1995年出资成立芬兰引导基金(FII),致力于设立投资领域为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创投子基金。投资过程中,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适用同样的商业条款。引导基金对投资子基金的盈利提出目标,并对其进行考核。该运作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只对投资子基金盈利提出目标,确保管理人自主独立进行投资决策。

二、 福建省运作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经验和不足

目前,福建省创业投资基金活动较为活跃,全省已有创投基金200多家,注册资本250亿元以上。其中,备案创业投资基金数58家,注册资本60亿元。2012年,备案创投基金共投资项目54个,投资额2亿多元。为进一步引导创业投资规范发展,2009年5月,福建省成立了省内第一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同创业投资资金。引导基金在成立至今的4年时间内运作良好,已直接投资项目11个,参股设立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4支。该引导基金在国内外引导基金常规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

1. 资金来源多样化。引导基金成立之初,由省级财政一次性注资6亿元。在随后的运作中,将参股区域性创投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等及时补充到注册资本中。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引导基金投入,加强与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合作,将其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这些方式确保了引导基金不会因为资金不足中断投资,最大限度发挥引导基金的连续杠杆作用。

2. 在政府规定范围内投资。福建省经贸委定期编制《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收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和具有引领性的其它企业,作为引导基金投资的依据。

3. 投资形式多样化。大同创业投资资金既参股区域性创业投资基金,又直接对优秀的项目进行投资,同时采取跟进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在选定投资企业后后,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会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与子基金对选定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4. 创新风险控制方式。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控制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团队完成项目的尽职调查后,将尽职调查及相关报告提交以上三个委员会。三个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投资。由于三个委员会由各行业、各种背景的专家组成,能够对项目的前景、风险进行充分沟通讨论,有效的控制了项目的风险。

5. 项目退出渠道多样。部分成熟项目通过股权上市、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同时,基金的管理机构还充分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帮助被投资企业在港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地上市退出。

大同创业投资资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受限于《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与其合作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较高,失去了部分潜在的优秀合作伙伴;投资时需将项目提交三个委员会讨论决定,决策速度缓慢;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不敢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进行投资;按照国企机制运行,对基金管理经理激励不足等。

三、 对地方确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通过比较国内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优点和不足,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时,途径和运作模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市场失灵”情况决定结构设计,同时应根据自身的产业情况特点,确定合适的运作模式。设计运作模式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合理确定募资比例。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因此应注重激励私人部门投资者。初期阶段,创投引导基金的来源可以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为主,还可以是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的参股投入。出资比例上,应参照以色列和澳大利亚的做法,对政府出资和私人出资比例进行一定的规定,尽量要求私人出资比例大于政府比例。后期,可以借鉴美国模式,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允许一些经营业绩良好的创业投资基金到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提升引导基金的融资能力。

(2)确定合理投资范围。发达国家的运作模式中,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和地域限定较少,如澳大利亚政府仅要求引导基金投资于信息技术、生命生物科学、医药等领域。而福建省的引导基金对投资行业及区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引导基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并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投资额。该做法的原因是福建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福州等地经济发达,行业类别齐全,创投基金容易寻找项目。在山区则难以寻找到优秀项目,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积极性不强。恰恰是这些地方需要引入创业投资。因此,为防止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应按照英国或福建省的做法,在各个地区、各行业分别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对在该范围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风险补偿;同时,引导基金投资目录,要求子基金在目录范围内投资。通过有效激励和强制限定,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风险大但关系产业发展的行业和企业。

(3)采取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身一般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主要对创业投资子基金进行投资。而从福建省引导基金4年的运作情况来看,国内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适合采取既参股创投子基金,又对部分优秀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模式。引导基金对部分优秀的项目进行投资,能够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创投行业。国内另外一支创投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采取类似的多样化运作模式,既对项目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又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实践证明,类似运作模式可以作为国内地方政府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一种有益尝试。

(4)引导基金风险的控制。无论是国外发达国家还是福建的引导基金,在设立基金后,均将其交由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由于政府部门大都不具备专业投资管理能力,与创业投资基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挑选管理机构时,只能以参与竞标机构的报价为基准挑选管理机构。优秀的管理机构会由于成本原因,不愿参加竞标。最后,可能会挑选到一些管理能力不强的机构。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为避免风险的出现,在挑选管理机构的过程中应参照澳大利亚的运作模式,由政府部门制定申请创业投资项目统一评价标准,选择一些主体资格符合要求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颁发聘书,并将一些实力不强或资信不高的管理机构排除掉,建立起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加强隐形声誉激励机制,建立管理机构的诚信记录档案,对出现过诚信不良的机构进行从业限制,增加其违约成本。

(5)建立激励机制。普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为投资人出资,委托项目经理对项目进行考察和投资,存在着单层委托关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模式为:政府委托引导基金出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创业投资经理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委托理论认为,只要人不能承担行为的全部结果,就会出现“败德行为”。因此,在建立激励机制时,需要根据各层委托关系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激励约束。如效仿芬兰FII基金,提出最低盈利要求;效仿福建省做法,将引导基金纳入国有资产考核体系,兼顾政策效应和投资收益两方面,提出保值增值目标,解决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一层委托问题。引导基金挑选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时,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每年对各个子基金进行考核评比,加强考核约束,解决子基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二层委托问题。另外,要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激励,除了正常的薪酬待遇外,允许基金管理人对所投资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跟投,解决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6)建立多渠道退出机制。创业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一般需要3年至5年的存续期,太早太晚退出都会影响基金的使用效果。因此,应及时对超出存续期的项目进行强制清算,使资金滚动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国外的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一旦项目成熟,可以顺利的从二级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退出,退出渠道畅通,因此运作模式较少考虑退出渠道。而我国证券市场尚在完善之中,需要考虑构建多种退出渠道。从福建省引导基金的运作实际来看,部分项目通过产业并购和企业回购退出,部分通过区域产权交易市场退出。较之二级市场退出,产业并购和企业回购以及区域交易市场退出,更能帮助地区的产业完善产业链。因此,在构建地方引导基金时要注重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既鼓励利用在二级市场上市,也要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同时鼓励其他企业进行产业并购或者企业自身回购,使退出渠道成为层次不同,相互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

四、 结语

我国创业投资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股创投子基金,引导子基金向政府鼓励的领域投资,能够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市场失灵”现象。地方政府要充分借鉴国外运作模式经验,同时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严格的投资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对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避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利益冲突等风险因素,确定适合自己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 陈士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运作方式的国际比较.商业研究,2010,(5):14-18.

2.张亦春,王囯雄.借鉴成功经验发展大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武汉金融,2010,(12):9-12.

3.谭祖卫,胡芳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探讨.中国科技投资,2008,(8):65-67.

4. 刘健钧.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与启示.中国科技投资,2006,(10):42-46.

5.李朝晖.美国SBIC 融资担保模式对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3):104-108.

6.柏高原.芬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时代金融,2010,(1):11-13.

7.张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江西社会科学,2010,(5):69-72.

8.尹睿哲.政府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比较研究.公共管理,2009,(3):25-27.

9.戴维,成长春.设立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的构想.现代经济探讨,2012,(4).

10.陈士俊,柏高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运作方式的国际比较.商业研究,2010,(5).

11.王伟,王艳.风险投资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研究.商场现代化,2006,(17).

12.金永红,奚玉芹,张立.风险投资与中小高科技企业R&D融资研究.上海企业,2006,(7).

13.王卫东.风险投资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金融,2006,(10).

篇2

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投资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分散管理模式使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存在较大差异。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这也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地区之间住房公积金资金不流动,导致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区域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当前我国东南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这也使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都处于较高的水平,极易发生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为了缓解资金短缺现象,往往会采取降低贷款额度及延长放款时间等方法。但对于中西部来讲,经济发展速度较慢,房地立市场发展水平也较低,人们消费观念十分保守,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中,并没有充分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沉淀资金和管理机制的不透明,容易产生一些非法挪用公积金资金的行为,从而造成资金的严重损失。

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收益低。根据现行规定,当前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贷款和提取需求后,结余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是购买国债,而且由于住房公积金自身的性质及特殊性,定期存款及国债产品也不能选择长期期限的,这就造成公积金资金平均收益率较低。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导致沉淀资金不断增加,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及投资运作的完善措施

改革制度,打破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的束缚。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越来越不适应,特别是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受到诸多限制,这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加快对现行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改革,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有效的拓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投资范围,进一步丰富沉淀资金的投资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如可以准许部分资金进入货币基金会市场,投资一些安全系数较高而且收益较稳定的短期货币工具,在保证金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使资金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益的收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特别是当前我国资金市场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可以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的一条渠道。但进入资金市场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要遵循审慎和组织投资原则,合理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统筹管理机制。第一,开发编制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系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下设归集、贷款、核算、审计等若干子系统,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各地管理中心的系统开发成本及系统的后期维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分配使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归集和贷款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上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由各地的小“池子”汇入全国大“池子”中,实行统一管理,各地有贷款或提取业务时,再进行资金的下划,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避免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隐患。第三,实现住房公积金全国范围内使用。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员在各地区之间的流动愈发频繁,而住房公积金在跨区域的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的诸多的不便,因此应该打破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属性”,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使用,比方说职工可以在甲地缴存公积金,在乙地通过个人住房公e金贷款在丙地购买住房,同时可以在丁地办理相应的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等。

篇3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REITs)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它是一种产业基金,是通过发行收益凭证将公众的分散资金集合起来交由专业的经理人进行管理,投资于房地产领域并获取收益的一种投资模式。REITs的诞生与发展改变了房地产商依靠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的局面,而是将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有效的利用起来,使其流入到房地产行业。这不仅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还极大的降低了房地产金融风险,推进了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世界上的第一支REITs于1961年在美国诞生,而它的诞生要得益于艾森豪威尔总统1960年所签署的一份法案――该法案将股票与房地产投资优势相结合,引入了新型的投资模式,无论是机构、富商还是经济实力一般的人群都可以参与其中,扩大了投资者的受益群体。至此,REITs在美国得到了发展。据美国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协会统计,截止至2015年10月,美国REITs的市值超过了9000亿美元,公开挂牌和私募交易的REITs超过1800亿美元。

现在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发达的REITs市场,但纵观美国的REITs发展历程,也并非一帆风顺,同样经历过重创与复苏,但无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美国的REITs的发展模式都与本国的税收政策紧密相关,税法的修订、更改在REITs的发展与演变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优惠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大部分REITs是采取公司形式,在税收政策中要求,如果REITs能够把每年收入的90%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各个股东,则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这项优惠的税收政策极大的促进了REITs的发展,不仅从政策上对REITs给予扶持照顾,减轻REITs的纳税压力,更以这样的硬性标准为投资者带来更稳定更丰厚的收益来源,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涌入到REITs中。

二、资产与收入结构分布

由于REITs可享有优惠的税收政策,所以美国为了防止非房地产投资信托类的公司借REITs的外壳浑水摸鱼就对公司的资产结构及收入结构做了明确规定。资产结构方面:第一,总资产的75%及以上的份额必须只能投资到房地产、政府证券及现金等价物。第二,单个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REITs总资产的5%,不能超过该证券发行量的10%。收入结构方面:总收入的75%必须来自于房地产租金、房地产贷款利息、房地产处置收益。

三、投资类型

在美国最常见的REITs是对办公类和住宅类的房产进行投资。对于这两类投资,REITs可通过为租户提供可使用空间和对物业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运营来收取收取租金。为了吸引租户,这就要求所投资的办公类或住宅类房产的地理位置、配套设施、内部装饰及物业服务必须要具有竞争优势。除此之外,还有更具发展潜力的零售类REITs,例如时尚购物中心、品牌折扣中心等,通常REITs除收取租金外还会通过增加客流来与商家共享分成;工业类REITs,例如仓库、制造中心等,通过提供专业化的租赁与维护,将房产出租给各行各业,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医疗类REITs,例如退休村、急救医院等,养老与医疗护理具有必需性,通过租赁居住单元与投资为REITs带来具有保障的稳定收入。

四、基本运作模式

美国的REITs的结构发展随着税法的变化而不断演变,一般采取传统结构、伞型合伙结构(上REITs结构)和下REITs结构三种。传统结构是REITs直接拥有资产,并将资产的管理运作等外包给独立第三方进行经营;伞型合伙结构和下 REITs结构都是房地产拥有者以经营性合伙企业的名义间接拥有资产,转换成REITs股份或现金,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但无论是哪一种结构,其运行模式都是基本相似的。REITs通过证券一级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到房地产项目,获得房地产租金、升值等收益。同时,因购买REITs的众多投资者们也可以间接获取股利,或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REITs发行的股票获取资本利得。

如今在美国,REITs的发展依然呈上升趋势,并且许多国家借鉴美国的发展模式将REITs引入到本土,截止至2013年,共有34个国家引入REITs架构。

五、美国经验对我国发展REITs的启示

对于美国而言,REITs模式依赖于税收政策,公司为了享有很高的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发展REITs,REITs公司的资产业务中房地产投资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每期的利润至少90%用于股东分红,除此之外,无论是投资地产的区域和负债比例没有限制。

(一)政府应创造法律环境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果要想成功发行适合我国国情的REITs产品,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管理,为其提供基础保障。目前我国仅有的《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无法满足REITs的发展需要,所以政府应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使REITs在完备的法律条件下健康发展。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篇4

对我国来说,风险投资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富有个人和家庭。就目前来说,可行的融资主体只有引进外资、企业资金、政府资金、民间资金。

随着风险投资的发展,政府作为风险资本主体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已逐步显现。因此,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政府资金不应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资本来源。

理论上讲,民间资本应该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资本来源。从长远看,风险投资的最佳资金来源应该是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来源多为长期资金,符合风险投资的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

从目前情况看,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建立养老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养老基金的数额会越来越大。

但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运作限制较多。在这种背景下,通过适量的政府投入来启动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仍然非常必要。现阶段,可以通过间接的金融激励方式,以少量投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实现“放大器效应”。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补贴”、“担保”等做法,主要体现为政府部门与私人共同出资筹集风险资本。通过分担投资者风险而对民间资本形成了鼓励作用。我国政府也可以通过在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而非控股)的方式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应逐步放松对金融机构在投资方向上的限制,允许其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风险投资。这样既能增加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又能使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多样化,不会过多带来风险。

大型企业也是风险资金的重要来源。大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有许多优点:对大企业本身来说,等于是获得了一个技术窗口和兼并候选人。对风险企业来说,则可以从大企业获得营销、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多种支持。

除此之外,还可以引入外资。国外有大量旨在寻求高收益的闲置资本,可以与国内有潜力的新兴高科技企业进行合作。

二、组建风险投资基金

我国政府应该利用“放大器” 效应,吸引民间风险资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资本投融资机制,形成以政府资金拉动民间资本、政府与民间共担风险的格局。建立一套以民间资本为主、按照市场规律规范运作的风险投资机制。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现阶段风险资本可行的资金来源应该是企业资金、政府资金、个人资金和外资,方式应该是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具体操作内容包括:

第一、由政府出面组建风险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可以由中央财政、部门资金、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等多渠道组成。为有效促进竞争和评判基金运作成果,基金的数量可以多一些(如10 ―20个)。在每个基金中,政府持股但不控股,其余部分由民间资本提供。

第二、设计合理的基金规模。在风险投资事业的起步时期,单个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小一些可能更有利于基金的灵活运作和有效竞争,也有利于减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时期单个项目所需资金规模通常不大,较小的基金规模也可以满足投资需要。因此在设计基金规模时,不宜比照证券投资基金,追求10亿、20亿甚至更大的规模水平。

第三、对社会公开招募基金的合作投资者。合作投资者应主要由民间企业家构成(也可尝试吸引外国风险投资家共同组建投资基金),由这些合伙投资者负责筹集资金的不足部分,并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政府作为股东,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一般不介入基金的商业运作。可以借鉴以色列政府“共担风险、不谋利益”的做法,即与合作者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运营成功,则政府以原价将所持股份出售给合作者收回投入的资金。如果运作失败,则共同承担损失。

第四、在监管能力许可的条件下,鼓励设立完全由民间资金组成的风险投资基金,并通过强化法制和监管规范其运作。市场化的风险资本运作机制在风险基金的运作方式选择上,国外已经成为主流的合伙制基金在我国还无法采用,目前只能选择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建议:

1.吸收合伙制优点,配合相应政策来弥补公司制的缺陷。一是要改变风险投资公司的所有者结构,使对收益关注程度高的民间资本能够控股,并吸收国外风险投资家进入经营管理层;二是要借鉴合伙制经验,采用变通办法强化风险投资公司的约束激励机制。例如可以对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特殊税收政策,减轻资产增值税负。

2.努力发展和完善风险投资的信托制度。为此,一是要试办少量风险投资信托,建立起基金发起人、经理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立的制度,强化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二是要给予风险信托基金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并采取特殊的扶植政策,藉以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三是要通过强化基金托管人作用、规范和完善信托合同等来约束受托人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

3.在时机成熟以后,采用有限合伙人制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起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相互制衡的企业运作机制。根据风险投资的运作特点,今后应将过去的债权运作方式改为股权运作方式,风险投资者应对风险企业持股并可以程度不同地参与企业的决策和企业组织管理结构的改造。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政府应在政策上支持风险投资基金获得企业优先股并享受附加的优惠条件。

三、深化与风险资本筹集相关的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当今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保险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作为风险资本的来源,而这种筹集资本的方式在我国会遇到一些障碍,来自于尚不能完全与之配套的金融体制,包括养老金、保险金和银行业。为此,必须深化改革我国金融体制。

(一)适当放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领域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组建以来,养老基金存在挪用和流失现象,养老保险基金拖欠,收缴率不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使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能够真正走出困境,就要确保找到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的办法。为此,要适度放宽养老保险基金可进入的投资领域,比如让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这会给风险投资基金带来巨量资金注入。当然,养老保险基金的运用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前提是必须保证投放资金的安全,需要国家在这方面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推进发展和改型中的保险公司进入风险投资

保险具有投资的功能,不论国外还是国内,保险公司要盈利必须要依靠保险资金的充分合理运用。我国保险公司遵循《保险法》的要求,需将其注册资本金的20%提取保证金,存在央行指定的商业银行,除保险公司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而银行对该笔保证金所给付的利息很低。保险公司为保证日常的保险赔付和费用支出,必须在银行中留存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资金。

我国的保险资金市场存量加速扩大,由于保险资金可提供稳定、长期的 资本,所以应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向 风险投资领域。从世界范围看这是一种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一部分市场必然会逐步放开。

此外,还应该积极开发风险投资保险业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已经有能力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科技进步提供风险保障业务。可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开设风险投资保险业务,科学合理地计算风险投资的保障费用,取得风险贷款和科技专项贷款的项目,可先到保险公司投保,当项目万一不成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同时还可开展技术转让保险,以促进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强化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积极性。

(三)将银行引向风险投资业

信贷资金支持风险企业虽然是必要的,但是有很大的局限性。信贷管理以“安全、流动、效益”三性为原则,信贷资金具有稳健操作,追求流动性和注重所投资企业偿债能力等特点,不适用于风险大的高科技项目。刚刚起步的高技术企业,因没有固定资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和担保,也限制了银行贷款投向高风险科技项目。在高科技风险企业成长过程中,银行倾向于向处于成熟阶段的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

鉴于科技贷款项目高风险的特点,建议由银行在高科技信贷投入方式上进行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一是可以对多个企业或项目实行一揽子组合投资,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规避投资风险;二是通过专家管理,充分发挥资本运营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四、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此处的民间资本指的是民间的私营资本,而非居民储蓄。

建立我国多层次的风险投资网络,必须充分调动起社会各界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企业、政府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建立起能够吸收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渠道,并以法律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

民间资本没有大规模进入风险资本市场,一方面是民间投资者没有充分认识风险资本市场的作用,且缺乏相关人才,无法选择合适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项目;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引导和适当扶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资本市场,让更多的民营企业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真正形成“你出脑,我出钱”的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为此,一些投资领域应当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家应明确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领域,尽快制定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操作办法,如定期投资和产业发展信息等,使民间投资有所作为。

五、引导国外资本进入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现实是:我们一直期待的国际风险资本大举进入中国大陆的现象并未真正出现,种种事实表明,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的试探期仍未结束。

即便已经来到中国的国际风险资本,也都没有进一步的太多的动作。

篇5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6月1日开始实施生效。它从法律上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独立、专属的地位,为基金业今后的大发展构筑了坚实的法制平台。

《基金法》为基金业发展提供了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国际经验表明,基金业作为诚信度要求极高的行业,其发展基本都是在相关法律后才得以实现的。如美国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后,基金业才步入快车道,逐步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基金市场。与其相比,我国《基金法》既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又结合了国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规范有关当事人行为和基金运作方式,将直接促进我国基金业的规范化、国际化,更好地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同行的激烈竞争。

《基金法》为基金业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中流砥柱提供了必要条件。《基金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基金发挥其特殊的制度优势。一方面,通过集合闲散资金,进行证券组合投资,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在运作模式上界定了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责分工,为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些优势将加速社会资金向资本市场的流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基金法》还有利于基金业加大创新发展步伐。《基金法》在基金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留有一定空间,有利于基金业参与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个人退休账户资产管理业务,并在其中发挥重大作用,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保险市场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

《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基金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虽然目前基金产品相对丰富,但不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区分不明显,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仍有限。《基金法》以保护基金投资人为第一要务,对基金业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提出了要求。这无疑将促进国内基金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也有利于基金公司的优胜劣汰,使投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公司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创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知名品牌。(摘自2004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

篇6

2003年6月央行出台了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4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2004年4月国务院下发通知,“将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从20%提高到35%及以上”。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普遍吃紧,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房地产投资基金作为间接金融工具,不失为一个好出路。2006年颁布实施了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放宽了房地产投资基金的限制条件,这对我国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有着政策和法律框架的指导作用。

一、房地产投资基金概述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以房地产业为投资对象,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或基金份额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交由房地产业投资专家进行专业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

由于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等原因,使房地产开发、投资所需资金巨大,普通投资者难以承付。因此需要建立房地产基金,由专业的房地产运作机构发起,将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利用这种专业的运作模式,不但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还可以有效的回避风险。

二、国内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比较分析

1.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由房地产投资信托机构负责对外发行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委托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投资标的开发、管理及未来的出售,所获利润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在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一般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在资金的募集方面,一般采用的是私募的方式,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在形式上,由于基金投资的资产流动性有限,应采用封闭式,即规定在基金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赎回。

2.日本信托式房地产的发展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日本的房地产信托是指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的信托,它是以管理和出卖土地、房屋为目的信托,大致经历了老式的房地产信托、房屋信托和土地信托三个阶段。信托标的物从集体宿舍、公司住房而逐渐转到公司自身的生产、业务用房。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可以不放弃土地所有权,而且不必直接准备工程费用就能达到有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并以信托分红的形式得到长期而稳定的收益。

3.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正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以精瑞基金、伟业资产、欧尚信托等为主,参照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权益型融资模式,采用投资公司形式设立并对其资产进行房地产股权组合投资。多采用承受风险能力较强的私幕形式,最终以股权溢价回购方式实现投资者资金的增值。另一种是北国投、重庆国投、中煤信托广泛采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其运作上有信托法,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约束,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中的“过桥”贷款和制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建议

1.健全与完善有关法规体系

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国民经济多个领域,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法规或产业投资基金法规,对房地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司设立、融资规模、财务审核、资产运作、税收机制、监管法则等方面做出细化法律规定,使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有法可依。

2.开放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源泉

篇7

郭静: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含义较为广泛的投资方式,指用于购买企业非上市股权的投资,包括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基金等多种投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采取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先低价买入企业的控股权,经过几年的运营和重组使其升值,再通过将企业出售或上市来获利。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得州太平洋集团和黑石集团是其中的佼佼者。

《卓越理财》: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哪些投资优势?您认为哪些因素促使一些投资者在4000点时撤出股市转投PE?

郭静:相对于证券投资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以下投资优势:1.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因而,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内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它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近段时间做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很多资金都是从二级市场转移过来的。尽管目前行情不错,但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比二级市场的收益更高,只要做成一笔,就能收获原始投资的好几倍。因此,在证券市场达到4000点,很多投资者从二级市场投资获利完成原始积累后,纷纷开始转向。

《卓越理财》: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郭静: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需拥有大量资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要有1000万的资本才可以参与投资。2.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私募股权投资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2-3个是成功的,其余不是退出就是不挣钱。私募股权投资奉行在高风险中寻找高收益,可以说,PE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3.资金投资期限需保证: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卓越理财》:投资者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分享巨额回报?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因素?

郭静: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个人投资者一般须以购买私募信托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第二种、第三种的方式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一般个人投资者很难参与。

参与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风险因素: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卓越理财》:就中国本土市场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还需要突破哪些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郭静: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尚存在操作细则的空白,发挥其作用还需破解相关制约。

篇8

“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原则。在政府投资领域,贯彻这一原则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是政府投资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近来获得迅猛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国内股权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共901支,总目标规模3.2万亿元,已到位资金1.1万亿元。

然而,由于财政支持产业政策尚处于转换期,规模庞大的政府投资基金大多管理效率并不高,突出表现为所启动的项目不多,由此导致其拉动社会资本扩大投资效果并不明显。

与有些一哄而上然后一地鸡毛的政府投资基金形成对照的是,江苏省财政厅不求大干快上,而是顶层设计先行,以“靠管理办法说话,依市场规则行事”为基本考量推出了自己的政府投资基金,其中经验值得借鉴。

谋定而后动。为了设计政府投资基金,围绕如何“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的问题,江苏省财政厅酝酿了一年。

以如何做好经营财政为思考原点,江苏省财政厅经过深思熟虑,出台了《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的各个方面做出了清晰的规定。该《办法》于2015年9月25日获得江苏省政府批复同意,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也于当天宣告成立。

尽管谈及《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相关人士表示,“不能说我们完全想通了,我们仍然在探索”,但不可否认的是,《办法》中所提出的一系列原则和做法在当时颇具前瞻性。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做出的探索,同行们也是赞赏有加。

更为重要的是,在《办法》后不久,财政部于2015年12月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些办法中均有《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影子。

这无疑是对江苏省所做探索的肯定,也让江苏省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及做法更加广为人知,比如,对市场化原则的贯彻、合伙制主体、母子基金模式等等。可以说,在政府投资基金制度的优化设计上,江苏省财政厅扮演着探路者的角色。

先进不先进,成绩说了算。2016年11月15日,在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成立并运行一年后,江苏省政府在南京召开其运行情况新闻会。

斯时,江苏省财政厅厅长刘捍东介绍,截至日前,省政府投资基金完成对外投资82.65亿元(实缴出资30.9亿元),基金总规模达450多亿元。随着产业投资基金的招募和设立运作,将拉动社会投Y1550亿元、可影响资金规模达4000亿元,较好地体现了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符合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预期目标。

可以拿来和上述数据进行对照的,是去年6月底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工作报告中的一段内容――

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13项政府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中,有1082.51亿元(占30%)结存未用。抽查创业投资基金发现,通过审批的206个子基金中,有39个因未吸引到社会资本无法按期设立,财政资金13.67亿元滞留在托管账户;已设立的167个子基金募集资金中有148.88亿元(占41%)结存未用,其中14个从未发生过投资。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也存在类似现象。

对于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创投“国十条”提出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要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

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经验值得总结。为此,2016年12月,《财经国家周刊》、t望智库联合中国创投委组成“创业创新+创投协同发展”专题调研组来到南京,与江苏省财政厅厅长刘捍东、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秘书处处长项林、副处长熊洁及经济建设处处长周鳌粱等进行了深入交流。

《财经国家周刊》: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构架是怎样的?

刘捍东:省政府投资基金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基金管委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目前由我兼任办公室主任。为提高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保障基金营运安全,另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财经国家周刊》:从财政改革的角度看,以财政资金出资设立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初衷是什么?

刘捍东: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解决政府出资更加有效的问题。政府出资方面,以前都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现在看来,这一做法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效率缺失,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经历申报,评审,支付等多个环节,周期较长;二是会造成相对不公平,会争取可能能拿到,不会争取可能拿不到;三是在使用效果上不好把握。

这也是财政部门长期来面临的一个困扰,所以要考虑进行一些改变,探索无偿改有偿、资金改基金的方式。后来考虑到无偿改有偿仍然避免不了前面提到的各种弊端,那我们就从财政资金中切出一部分,借鉴基金的运作模式,成立政府投资基金。这一做法就变成了一种经营财政的思路,就要考虑资金回收问题,考虑滚动发展了。相应地,对其管理原则、运作方式等也要进行重新思考和设计。

《财经国家周刊》:在为省政府投资基金进行顶层设计时,你认为最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如何贯彻这一原则?

刘捍东:经过一年多的酝酿,我们将基金运作管理原则确定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这其中,市场化是最重要的原则,不把这个原则定下来,以后所有的机制,所有的东西就搞不清楚。市场化首先是要有市场化的身份,为此我们以“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名进行工商登记,采用有限合伙制方式运作,这在国内是首家。

在基金具体运作上,我们也坚持市场化原则,这体现在面向全国招募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并由被选中的市场化专业管理机构结合宏观和中观诉求,从微观角度梳理最合适的资源匹配到最合适的地方。可以说,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江苏走在全国前列。

《财经国家周刊》:如何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

刘捍东:运作上我们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直投子基金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营。在市场化子基金中,同股同权的条件下,我们会根据基金募资难度和投资风险程度,通过让渡部分收益的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基金实现预期投资绩效和政策目标之后,省政府投资基金在回收资本金和门槛收益基础上,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其他出资人一定的让利。

《财经国家周刊》:在选择子基金管理人方面一般都有哪些考虑?

刘捍东:省政府投资基金面向全国招募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和有产业背景的机构投资人,与其共同开展投资活动,选聘专业管理机构以实现政府的产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为出发点。首先,对基金所在地区开展政策和产业的调研,尤其是重点产业和企业;其次,针对区域发展特点进行投资咨询和规划,依据投资规划制定投资策略,筛选和引入资源匹配的子基金管理人,最终专业管理机构不仅在资金层面帮助入选的子基金,还在具体产业项目上协助其对接,从而达到资金又快又准投入实体企业中,改善投资结构、增加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业企业发展。

《财经国家周刊》: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如何考核?

项林: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用企业的模式在运作,这就决定了,对它的考核,在绩效要求和机制流程上要有别于对政府部门的考核。

在绩效要求上,政府投资基金是要“滚动发展”的,但盈利不是最终的,也不是唯一的考核指标,我们的考核目标要更丰富,比如对发展实体经济的促进,对相关产业的拉动支持等等。在这方面,我们正在建一个投资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不只是反映一个量的东西,还要反映质的东西。

在流程机制上,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监督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完善建议。

《财经国家周刊》:对于盛世投资、江苏厚积这样的子基金管理人又该如何考核?

项林:对于子基金管理机构,我们要求其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此外,我们还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按一定比例进行跟投,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投资质量与资产安全。

篇9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

篇10

一、信托与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各种投资基金的运作也蕴涵了信托关系和信托特征。它们脱胎于信托行为,各国的投资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本质上也体现着信托关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按照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国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1万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种。信托化是指根据信托原理构造,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作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资者委托投资于设立的基金,同时作为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作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既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本文主要就此种方式的运作展开探讨。

二、私募基金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信托运作,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通过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资金信托方式。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在这种集合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当的投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金融机构。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对信托计划财产负有保管义务的机构。保管人也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信托义务。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保管人由信托当事人约定,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尽管保管人由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约定,但更侧重于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谨慎选任义务。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投资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运作方式的困境及解决

私募基金在我国虽得以迅速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处于萌芽时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着发展的一种尝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导缺失与监管机构混乱

对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引导与规范,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监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尴尬境地。再从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来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规范,虽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变得有法可依,规范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相关的制度协调和跟进明显落后于其发展。从监管主体设置来看,根据《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银监会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监管机关。而《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为证监会。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证券性质毋庸置疑。这造成了我国对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对其监督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基金进行监管的混乱局面。随着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统一监管的必要性会凸显出来。因而在对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动作监管上,银监会应尽快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与协调机制,为统一监管的实现作好准备。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临时信息信托公司应当主动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关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询时,信托公司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监管机关主动提供此类资料。这一规定无疑将银监会的监管活动推到其极被动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动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则很难发现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以监管私募基金市场上的风险。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当事人太过单一。《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银监会依监管职权,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可见,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监管机关之间两对关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实,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直接相关,既应当负披露义务,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问题的关键在于保管人的选任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及实务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选择享有决定权,这样保管人就很难监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变这一现状的做法是改让受益人大会来选择或更换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来选择保管人,以落实保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其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