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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主题宣传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了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文体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全方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体育事业法律法规,《图书馆条例》等图书事业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主题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文体系统与法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按照不同时间的纪念日做好相关法律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图书宣传周”:《图书馆条例》及共享工程相关知识。责任单位:县图书馆。
2、6月12日“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宣传,《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县博物馆、县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动日”:《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计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业余体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文化市场稽查队。
三、活动要求:
1 中国世界遗产的发展现状
2013年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通过我国新疆天山和云南红河哈尼梯田在内的19处新增世界遗产,使得我国世界遗产增加至45处,成为拥有世界遗产地数量第二多的国家。
2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是拥有世界遗产地数量第二多的国家。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国家级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专项法律或法规,各地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时,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而不是将遗产的管理保护本身放在第一位。可以说,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缺乏足够的力度。
2.2 保护管理世界遗产的意识不强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管理与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不强,将申请世界遗产看成是增加财政收入、追逐政绩的手段,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对待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目前大部分公民没有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2013年十一国庆黄金周期间全国纳入监测的125个直报旅游城市和景区点共接待游客3124.51万人次,同比增长6.8%,而蜂拥而至的游客及其较差的素质成为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2.3 世界遗产管理体质不合理
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体制不合理,多头管理、多级管理现象非常严重。这种体制导致有些工作权责不清、管理混乱,而有些工作又无部门承担的现象非常严重,进而出现了有利益的事务各部门一拥而上,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各部门又相互推诿的情况,形成表面上大家都在管、实际上没人管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国世界遗产管理工作效率。
2.4 世界遗产保护经费少,管理不规范
当前虽然我国政府对于世界遗产地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经费投入与实际需求仍有很大差巨,使得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缺少稳定而充足的经费来源。同时我国对于世界遗产保护经费的管理也不规范,往往只负责投入保护经费,却忽视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监管。经费的不足以及经费使用监管和审计力度不够,都成为制约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5 缺乏世界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
由于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广泛的科学知识和专业学科,然而,当前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不高,能在第一线对世界遗产保护修复的专业人才数量不足,管理保护的科学技术也相对落后,即便是众多高等院校也缺乏对世界遗产研究与开发人才的培养。
3 中国世界遗产持续发展的应对策略
3.1进一步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应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定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我国的遗产保护方针、制度、机构设置等遗产保护框架,明确各级政府及各个相应的管理部门在遗产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3.2 提高对世界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认识
首先,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必须要加强和提升对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认识,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宣传作用。其次,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与世界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和分享世界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增强人民群众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遗产保护的风气。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3 世界遗产保护的分级管理机制
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门负责世界遗产管理和保护的单一部门主管工作的部门,世界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在其指导下,根据各地具体实际,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以期提高了我国世界遗产管理工作效率。
3.4 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第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世界遗产专项保护资金,用于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保护以及必要基础设施的投入。第二,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捐赠。第三,建立世界遗产保护基金会,积极争取国际遗产保护的经济援助。第四,要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监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性、透明性。
3.5 提高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人员素质。
要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关于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世界遗产的档案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以期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人员素质,进而能够达到对我国世界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
世界遗产是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包含历史、地理、文学、建 筑、艺术等多学科知识,通过这些世界遗产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华民族五千年民族文化中最精华、最优秀的部分,然而只有能够有效推动我国世界遗产工作由关注申报到关注保护、由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由提升品牌到提升综合素质的三大转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方彦富.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经验和教训[J].新华文摘.2009(23).
[2] 张岩.对国内世界遗产资源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思考[J].博物馆研究,2007,(2)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3-0204-0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文化越来越趋向于相同的发展方向,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尤为急迫。因此,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传承和保护方面实行了相关举措,但是在具体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群众的传承保护意识不深等问题。本文研究分析的意义旨在加强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高民族文化核心竞争力,让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在自然和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各种技艺、表演形式、文化场所、文学作品、工艺作品等世代相传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语言,如:口头传说和口头文学,表演等艺术形式,民族风俗习惯、节庆及礼仪,对自然界的知识探索实践,传统的手工艺五个部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一个民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开拓、积累、升华和传承下来的不以实物形式表现出的财富和智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能够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核心力量。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将我国优良的社会传统、多异的社会习俗传承下来,能够加快全球化进程,使民族文化成为一种核心竞争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起到关键作用,也可以提高普通大众对民族文化的认识;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因为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四有公民”即,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三,传承保护并发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一些相关的产业,像手工艺品的批量生产制造、民间戏剧歌舞的学习等,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作出贡献。
二、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问题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地大物博,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相当的多。随着“地球村”的发展,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的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学习,并掌握其核心文化精神或技能的人;另一种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某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负责人,主要是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一般都是在学术界比较具有权威的专家学者。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西方知识文化的追逐,对本族文化的淡化,使得大部分的民间工艺技能、艺术在慢慢流逝。对于一些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来自民间的传承人很容易将其内涵、精神、价值在传承过程中流失,因此,国家对于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应该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相关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传承和保护,引导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
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民俗、民间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部,民俗中原始的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中的可持续发展部分,传统知识全部从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重要性及意义对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指导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强等,使得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慢慢的流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界定需要逐步完善,需要加大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力度,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予以明确化、简单化,以便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传承保护。同时,还可以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全面认识,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表现形式,其具有历史价值、精神价值、审美价值、文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在世界竞争中,其处于核心竞争力的地位,因此,本文基于我国的传承和保护现状,提出几点相关策略以便更好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一)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提高传承人责任感
目前,我国本着国强则民强的原则,正处于注重改革开发,大力发展经济的时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宣传的力度不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传承和保护的不重视,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其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实际的传承过程中,不明确传承人的责任所在,随波逐流,荒废或是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国家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普及,并提高其传承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传承人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的六大原则,即人本原则、可理解原则、整体原则、可持续原则、创新原则和发展原则。其中,整体原则是基础,可理解原则是根本。在整个过程中,应该整体把握这六大原则的具体使命,更好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学习班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开办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交流学习班,请一些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交流学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明确传承人的历史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也可以组建一些民间艺术技能大比拼、戏剧舞蹈表演会等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内涵、智慧结晶展现给更多的人民大众,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并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文化部门也可以定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交流会,适当的借鉴国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学习,提高我国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2003年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就明确的描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并确定了其在文化部门中主管部门的重要地位。2005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颁发,其中明确的提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目标和方针策略等,建立了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等。2007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成为我国的立法项目。
由此可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管是人民大众还是专家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都需要吸取精华、摈弃糟粕,融入自己的创新元素,更好的将其传承下去,为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四、结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西方文化的大势入侵,使得我国对于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继承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更是迫在眉睫。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提出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提高传承人责任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学习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的传承保护措施,更好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来提高民族核心竞争力,让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2008年旗政府将《陈巴尔虎旗巴尔虎婚礼习俗》、《陈巴尔虎旗通古斯鄂温克族民族服饰》、《陈巴尔虎旗击牛骨游戏体育竞技》、《陈巴尔虎旗通古斯鄂温克木轴四轮车文化》、《陈巴尔虎旗巴尔虎索海固图勒》和2006年搜集整理的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共1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了陈巴尔虎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有4项列入自治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苇连蒙古包民间手工技艺》已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陈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也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逐渐的解决。在实施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之前对保护利用的原则尽心认知和分析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法律、法规保护原则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及采取相应的行政、财政、技术等措施,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是在我旗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前提条件之一。我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在建立的法律法规中应体现保护以积极利用相结合的原则,而不是片面单纯的保护。必须将保护非物质文化的出发点从消极保护转变为积极的保存与利用。应当在立法中注意促进提高相关民众及社群的参与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活动中来。
在立法指导思想中,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保存与合理利用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以期让所有人都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是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致消灭,而是更好、更积极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在人类走向现代化的背景下保持世界文化形态的多样性;另一方面,积极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生产与生活有的作用和价值,使其服务与现代社会与现代文明。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保护原则就是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要充分地尊重人,首先是尊重前人的创造成果,普查应尽量全面详实地记录其原始风貌,对遗产进行整体性呈现;同时尊重今人的继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种死艺术,而是一种流变的艺术,是一种正在进行时的艺术,今天的传承人应对其进行创造发展,只有充分尊重艺人们或匠人们的创造力,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创新之源;保护还应尊重潜在的人群得利益,即后人和外部人群认知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只有具备这种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具前瞻性和开放性。自始至终地贯彻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重在唤起全社会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只有全社会对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与崇尚力,塑造保护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文关怀中得到最深切地保护。
三、政府协调,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人民大众之中,同时,人民大众也是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使民众积极参与进来也是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重要表现。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再一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烟头会上指出: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的保护,同时也有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政府在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处理好政府同商业开发部门、专家学者、当地民众等民众各层次的相互关系。政府的职能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采纳专家学者的理念和建议,制定保护开发规划,指导规范企业经营,借助学者的实地调查和研究,了解当地的文化模式,寻找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和管理框架。也就是通过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来营造社会大环境;通过培训教育,或者社会舆论来规范或限制经营企业和当地居民短期利益行为;鼓励合理健康的商业开发,防止开发者打着保护的旗号,单方面地未获得经济利益获取社会资源和政府支持,而使文化遗产遭受破坏。
四、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主要发展方向是以政府制定的法律为前提,在以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团体,自发的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一、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
由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势必成为其主要发展方向,而其独有的非盈利性质更能重视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基本属性入手,公正、客观、公平的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国外的许多发达国家因保护文化遗产公众参与较早,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下文将对欧美国家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经验与历史进行分析。
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具有渊博的文化遗存,而人们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化水平相当高。这些非政府指定的民间组织主要包括教会、社团、学校等等领域。由于民间组织人员各有不同,其主要保护的侧重点与管理的方式也略有不同。例如,有的侧重于保护,而有的则侧重于理论研究,还有的侧重筹集资金等保护的重点。英国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古建筑保护协会”建立在1877年,这个组织的侧重点就是对古建筑的保护。其宣传工作促使了英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活动的实行。美国史上第一个公共团体保护了沃农山住宅遗址,其保护文化遗产举措的成功,开创了美国公众保护遗产的先河,而其社团的主要贡献就是促进了保护文化遗产功能的立法活动实行。
这些组织的成立,增强了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认识,使得文化遗产得以保全,由此可以看出,国外发达国家在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时,是以立法为基础,进而推广全民保护的发展形势来实施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国家获得监督管理权,从而以法律的武器打击任何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有民众自发组织参与的保护行为也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的坚实的后盾。
二、国外经验对中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示与建议措施
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不仅要使各方积极的参与其中,还要强化群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而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不单要靠政府的扶持,还需要各个组织或群众的参与,共同开拓出保护文化遗产的道路。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遗产政务的公开化
管理文化遗产不仅关系到群众个人的利益,也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偶给你工作时,要保证群众能够行驶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如监督权、知情权等。保障遗产信息的透明化与公开化,逐步的开展参与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方法与道路。要让群众能够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使政府对文化遗产管理的实行情况公开、透明的展现给群众知晓。
(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决策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是充分反映群众需求的制度,必须落到实处,就应该创设公众参与管理的模式和道路。如在遗产地的居民,他是地域资源的使用者,政府对其所具有的权利也应进行保障,使居民能够发表自身的意见,对文化遗产的管理的决策提出相关建议。
(三)加强保护遗产教育,提高群众参与效果
教育是加强文化素养的主要手段,也是使群众加强文化遗产意识的有效方式。我国长久以来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差,认知不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文化遗产教育工作的匮乏。加强保护遗产教育,不仅能使群众意识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培养对文化遗产的情感,了解遗产的重要性,还能提高群众参与保护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文化遗产得以保全。与此同时,遗产教育的实行还能为文化遗产事业培养大量的可用之才,壮大保护遗产的队伍,也使得技术、知识水平等层面得以提升。
(四)照顾遗产周边居民的权益
使群众积极的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不能只从教育单方面入手,还应保证群众在遗产保护管理中得到权益,特别是遗产周边的居民,保障其居住空间的使用权,使其不受限制,实现以保持遗产地生机为主要目标的保护遗产工作,并发挥出其所具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结束语
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是在政府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在以组织或个人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宣传等手段,从而提高群众的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吸取国外的经验,创建完整的文化遗产管理体系,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效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使得人人了解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强化保护意识,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庄孔韶.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与实践的思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2009(04).
[2]朱练平,欧飞兵,程树武.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简介[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1(03).
石窟艺术代表着宗教文化,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汉化过程,是研究中国社会史、佛教史、艺术史及中外文化交流史的珍贵资料。 石窟艺术又是佛教艺术,它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曲折地反映了各历史时期、各阶层人物的生活景象。所以,国家号召我们要保护石窟,以免再遭破坏。
关于保护石窟的倡议书
由于人和自因素影响,石窟遭受了严重破坏,我们再加保护,石窟会消失,我们国古代文化枝奇葩会凋落,此,我提出下建议:
1、政府提供充足资金维护保养并且建立支专业化长期负责文物维护队伍;
2、控制参观游客数量轮回开放参观处;
3、采用高科技手段保养石窟造像碑刻、壁画及时探测文物病灶、内伤加修复;
4、采取国际合作借鉴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文物保养新技术、新方法;
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保护石窟石窟所有文化艺术和研究价值会永远流传。
保护石窟的倡议书
文化遗产是人类千百万年来积累起来的最丰富的连接历史记忆、应对未来挑战的发展资源。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作为惟一没有中断、连续50XX年发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迹,留下了数不清的珍贵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对于这些依附着民族魂魄的珍贵文化遗产,尤其需要我们倍加呵护,依法保护,这样才更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类文化的继往开来。
作为长期活跃在文化遗产保护一线的民间志愿者,我们目睹了全国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历史文化遗产,深感责任在肩。为了唤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切实的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作为首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奖和年度贡献奖获得者,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第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克服阻力、排除困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呼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破坏文物的刑责惩处力度。
第二,停止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区的大拆大建。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的城市规划中去,对历史城区、街区实施成片保护。设立历史城区、街区保护委员会等机构,以应对非法拆迁对文物的破坏。
第三,对暂时不具备文物身份的历史建筑,采取谨慎处理、保护为主的方针。
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是政府,它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投入经费、设计保护与发展规划、宣传政策、引导社会大众等行为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在对炮龙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做的还不够,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法规、具体的保护与发展意见,没有形成整体规划和布局,没有明确分工和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保护与传承工作。政府的宏观主导虽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诸如在保护炮龙节原貌等的细致工作上还不够,没有将舞炮龙的完整形式保护好,致使原有的吹八音、虾兵、虾将等表演形式逐渐的消失,而且在城乡之间炮龙节发展极不平衡,使散落在民间的炮龙文化元素逐渐消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1.2没有形成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
广西宾阳炮龙节在2008年进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关于它的保护与传承的相应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没有建立。从2007年宾阳县政府提出“百龙舞宾州”,由政府主导开展炮龙节开始,政府主管炮龙节的职能部门仅是招商局和文化局,政府的主导目的主要是由招商局引导炮龙节的经济开发,由文化局主管炮龙节的整个活动安排,针对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且没有相应的分级体系建设,致使各级职能部门针对各自相应的分管区域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处于随意状态,影响了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
1.3关于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少。
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是以法律法规的保障为基础的,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基础同样是法律法规,它不仅为炮龙文化提供制度保障,还维护其他主体对炮龙文化的保护行为,并促进对全社会力量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主要体现在针对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针对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对保护工作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依然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于炮龙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规范性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提出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因此,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处在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境地,社会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行为主体不能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这种状态将最终阻碍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
1.4专业人才的缺乏。
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核心元素是人才,人才的缺乏将最终导致文化的消亡。目前,掌握舞炮龙吞云吐雾技术的人已很少,诸如扎龙、吹八音、敲锣鼓等技艺也已经陷入了后继无人的境地,年轻一辈崇尚新奇事物,对舞炮龙技艺毫无兴趣,导致舞炮龙的艺人进入高龄化,后继乏人。此外,炮龙文化市场缺乏专业的管理和开发人才,导致炮龙节发展机制的制定滞后,宣传和产品的开发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需求。
1.5城镇化水平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安全隐患严重。
近几年来,随着宾阳炮龙节的影响力逐年增大,宾阳县政府也在不断的改善城镇化水平、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一系列的消防安全举措来防止安全隐患。但是城镇化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仍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步伐,安全隐患形势依旧严峻。首先是宾阳县城的街道拓宽难度很大,丁字街较多,炮龙节时,参与的人多,就不利于交通疏导,安全隐患大;其次是接待、服务能力跟不上。由于炮龙节每年的参与人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接待宾阳县以外游客的住宿、餐饮、停车等方面始终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步伐;再次是停车场、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的配置无法满足游客的需要。由于在炮龙节当天的下午四点,宾阳县城只准汽车出而不准进。因此:第一次来宾阳的外地游客会因找不到地方停车而错过进城时间;另外,宾阳的交通工具主要以三轮摩托为主,没有统一的规范,数量多且混乱。
1.6科研工作不够深入,人们的文化内涵和保护意识淡化。
文化内涵是炮龙文化的灵魂,是民俗文化旅游竞争力的体现。因此,不论是对炮龙文化旅游的开发,还是对炮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文化内涵都是很重要的。对于宾阳炮龙节文化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没有依托相关科研机构和借助专家学者们的力量进行深入研究,这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炮龙文化内涵和保护意识的淡化。在炮龙老庙的修建上就曾出现过一次遗憾,即在修建过程中舍弃了一些原来老庙的石柱、牌匾和石刻,这些都是明清时期的东西,具有非常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对历史古迹的修复应在专家学者的指导下进行,要按照“修旧如旧”原则,尽量保存历史性的事物。宾阳炮龙老庙的修建从筹资到修建都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完成的,尽管新的宾阳炮龙老庙气势辉煌,但还是让人感觉缺少了历史文化底蕴。
1.7经济效益扩大,文化价值淡化。
经济效益是推动炮龙节发展的核心动力,但淡化文化价值势必会对炮龙节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旅游经济的效益很快显现,特别是人们喜爱和崇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更显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为了扩大经济效益,带动宾阳经济发展,建立炮龙文化旅游品牌,广西宾阳县从2007年开始重点发展炮龙节,每年参加的炮龙数增加至上百条,吸引了众多游客的到来,受到国内外的关注,宾阳炮龙节一时间声名鹊起。在找寻发展经济路径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宾阳炮龙节文化的不清晰认识,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后,导致宾阳炮龙节的旅游开发仅是追求了经济效益,而逐渐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淡化。
2、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广西宾阳炮龙节发展策略
2.1政府加大主导力度,加强与企业、民间组织的合作,扩大宣传。
政府加大主导力度,首先是通过制定宾阳炮龙节的相关政策法规,以此来约束各级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其次是出台具体的保护和发展意见,将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细化,做到保护和发展工作无疏漏;再次是加大财政投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长期的、完整的规划,以此宏观把握宾阳炮龙节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要主导扩大宾阳炮龙节的宣传力度,整合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除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进行宣传之外,还要运用手机信息、街边广告宣传牌、车体广告等新颖的形式进行宣传。广西宾阳炮龙节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民俗体育文化,对于炮龙节的开发,政府应首先放弃以往用行政指令为主的安排活动方式,根据炮龙节文化市场的需求来办节,还要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关注炮龙节,以经济创收带动炮龙节的发展。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民间办节”的机制来开发炮龙节,这其中要按照市场和民间的需求来选择发展方向,将整个炮龙节活动按一项系统的旅游、文化、招商的形式来运作。政府部门在运作成熟后,将操办权归还给民间,由政府进行支持、引导和监控,民间进行操办,以此来推进炮龙节的正确发展,做到按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发展炮龙节文化。
2.2建立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其目的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形式,并且明确各自的职责,避免了分工不明确和出现问题后的互相推诿等问题,有效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中,分级体系的建构将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加系统化,使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从上级主管部门到下级执法部门都能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依职责办事,将会推动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条不紊的进行。建立宾阳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可以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职能划分给各个县直部委办局。县一级别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后,将这一模式引入乡镇和村,以此形成县到乡镇,乡镇到村的分级体系。
2.3构建炮龙文化的相关保护和发展法律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对广西宾阳炮龙节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并且可以有效整合社会力量,为炮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工作提供思想指导和政策保障。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宾阳县政府可以根据宾阳炮龙节的特性和需要来制定符合其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宾阳炮龙节保护与传承计划纲要》、《宾阳炮龙知识产权条例》;另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化发展法律法规机制,以“市场运作模式为主,政府监督为辅”,综合把握市场发展规律,整合与炮龙节文化相关的,以及与宾阳发展文化旅游相关联的文化内容、景点,通过整合制定完整、统一的规划,形成一条专业的炮龙文化产业链。还可以对炮龙节文化品牌进行商标注册,从法律上对炮龙文化品牌进行保护,规范炮龙文化产业的发展,扩大知名度。同时,要缩短城乡间炮龙文化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城乡炮龙发展规划责任书,整合具有举办炮龙节历史的村寨,给予政策与资金的支持,鼓励他们至少在正月十一的当天举行炮龙节活动。
2.4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提高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是来自于博物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启发,博物馆具有收藏、保护、展示、研究四大功能,是以实物的陈列来展示历史记忆,提供表现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进程。在宾阳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也是利用了收藏、保护、展示、研究这四大功能,这其中,收藏和保护的是历史上有关于炮龙文化的文物、产品、用品、书面记载等,然后将这些对炮龙文化的记忆展示给社会大众,让他们从中了解炮龙文化,并从炮龙文化底蕴中体验到中国传统民俗体育文化的精髓。研究的功能体现在通过对这些历史记忆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炮龙文化的萌芽、产生、发展的过程,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以及通过对历史上炮龙文化发展较快时期的研究和解读,有利于结合当代实际制定现代炮龙文化发展的策略。
2.5开展炮龙文化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炮龙文化遗产数据库。
通过开展基层普查,收集整理关于宾阳炮龙的相关资料,建立起完整的炮龙文化数据库,还原宾阳炮龙的历史风姿。在现有的科研基础上,应依托广西的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对宾阳炮龙节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凭借宾阳完整的炮龙文化,借助专家和学者们的力量,将宾阳创建成为中国特色龙文化的研究基地;另外,要加强炮龙文化的保护意识,对现有的炮龙技艺和炮龙文化事项进行最大限度的保存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文化保存数据库。对于诸如扎龙、吹八音、敲锣鼓等濒临失传的技艺,要尽快将普查、教授、征集工作提上日程。想方设法搜集存在于民间的炮龙文化产品和用品,以及有关于炮龙文化的历史文物等,并将它们放入炮龙文化展示馆,以此保护和传承丰富多彩的炮龙文化艺术。
2.6注重对炮龙文化中人的保护和关注,加大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
在当地,可以评选出杰出炮龙传承人和优秀炮龙技艺人,让他们定期给舞炮龙者和爱好者进行培训,特别对于那些濒临失传的炮龙技艺,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政府要给予特别关注,并给予他们经济扶持和场所支持,保证他们能够专心从事于炮龙技艺的研究和传授。此外,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专业人才也是传承炮龙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民族地区的民族院校有选择性的开展炮龙文化教育活动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在大中专院校的体育专业中开展民俗体育项目课程和管理课程,以龙为取材点的策划、营销、导游、翻译、包装、宣传等特色课教学,以此来培养炮龙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专业的管理、市场开发人员。在中小学的体育课和文化兴趣课的教学中开展民俗体育项目和民俗体育文化的教育,将炮龙文化作为民俗体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介绍给年轻一代,培养他们从小热爱民俗体育和了解炮龙文化知识,为将来发展炮龙文化打好人才储备基础。
2.7保护与传承炮龙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注重其文化空间的保护与改善。
文化空间,即炮龙文化存在的空间和环境。保护和改善其文化空间,就要提高城镇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安全隐患防范宣传。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大力吸收社会资金,为提高城镇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前期准备。首先是加快旧城区的扩建与改造,积极的进行城区的美化和亮化工程,尤其是拓宽旧城区的街道,将丁字街打通,配套完备的路灯、路标、公厕等基础设施;其次是修建一批宾馆酒店,同时规划和建设一些大型的停车场,提高服务接待水平的同时,缓解交通压力;再次是积极开发农家乐,缓解住宿压力的同时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安全隐患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醒游客们注意一些炮龙节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如要戴口罩参与活动,活动时不要抓龙身、不要拥挤,注意踩踏事件的发生等;另一方面,要在路边制作安全隐患及应急处理的宣传栏,以此供游客观看熟悉。此外,当地的工作人员和消防人员还要提前制定好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以免出现火灾、踩踏事件时可以从容应对,减少伤亡损失。
2.8经济与文化并举,并驾齐驱促发展。
宾阳炮龙节作为一项民俗传统节庆活动,在大力提倡旅游开发的同时,要注意加强文化传播,既要以此带动经济发展,也要注重积极发展炮龙节的文化底蕴,不断的丰富和提高炮龙节的文化内涵与文化价值。新时期的炮龙节发展,应是经济与文化并举,并驾齐驱促发展。政府应加大投资,并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加强政府与企业、民间组织的合作,同时,以文化协商为前提,了解民间对炮龙节活动举办的意愿,加大炮龙文化底蕴的挖掘和传承力度,使经济与文化共同发展。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域名和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湖南省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交往联系十分密切。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民族的基因,是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法律界定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是特定主体对其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与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包括物质形态的权利和精神形态的权利。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权是指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的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是指对以风俗习惯、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等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包括表明身份权、保护文化艺术传统完整权、传播权、确定并许可传承权、公布权、文艺创作权和同意转让传承权等。[1]社会现实需要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进行保护,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与传统权利体系存在着冲突,这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的现实基础。自然权利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形成的法理基础。
二、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产权保护制度缺失
产权是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思想,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影响激励和行为。知识产权制度被认为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人们的智力成果。由于产权保护缺位,权利主体无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具备排他性的权利,使得湖南省大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无法实现。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产权主体的利益,激励创新,促进传播。
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面临被侵犯的危险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显著性、新颖性、独特性、实用性的特点,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注定不具备新颖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被侵犯的不仅包括少数民族原生境人的权益,也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丧失了原汁原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剽窃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变得较为简单,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剽窃后,剽窃者对此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侵犯了原拥有人的权益。甚至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人在国外抢先注册和申请专利,反而限制我们正常使用。
3、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人为消亡的挑战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经历几千年的发展后沉淀而成的,在历史上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人为消亡的挑战。较为典型的情形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某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另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年人在接受西方文明的同时,西方的一些文化垃圾也在腐蚀他们的思想,很多人热衷于西方的洋节,导致的结果是慢慢丢弃了自己民族的传统习俗。
4、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
尽管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已形成国际、国家、地方并行的法律格局,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第一,从法律效力来看,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对文化遗产提出了保护办法或制度,但现有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还停留在较低的“办法”“意见”等层面,并未上升到具体细节实施的实施管理方面,还需要在操作性和细节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3]第二,有关少数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强化。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已经完成的作品,而少数民族的口头传颂、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民族文化遗产并不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内。在实体法上,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缺失,尤其是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无法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事项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无法确定,致使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案件由于缺乏诉讼主体没有被立案,加之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这类案件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5、过度开发导致民族性特色保存困难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一方面导致社会大众对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神秘感消失;另一方面,会导致少数民族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评价的降低,同时也容易造成年轻一代对流传下来的民族文化的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产生质疑,并且为了经济利益,改变祖传的民俗、民情等,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失去了原真性,丧失了民族特色。因此,人们一般主张“显在文化”可以作为发展旅游业的资源,而“隐性文化”则不能轻易或过度地开发,以免造成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遗产的民族性的流失。[4]
三、湖南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对策
1、加强宣传和保障传承人的权利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对他们进行救济。同时政府要建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的文化机制,从政策上、经济上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
其次,可以将一些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公布在当地的报刊、电台和电视上,或者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列入当地的乡土教材,从而加深人们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权利救济制度
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的分散型法律保护模式。一是通过追究各类法定义务主体消极履行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也就是对各类负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义务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完全导致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损害的,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三是针对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行为不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下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建立问责、追责制度,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到人为的破坏,正在快速消失。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消失,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参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失职、渎职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终身追责。
4、注重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走的是一条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上,要注意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结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规范。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上,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加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5、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一,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起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机制。第二,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保护力度,凡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则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舆论环境,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云霞.论文化遗产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2] 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3] 李依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大会进行了ICOMOS换届选举,并制定出ICOMOS未来三年行动纲领及工作计划,通过并发表了《西安宣言》。这个宣言针对当前世界城市发展与遗产保护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尤其是针对中国和亚太地区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城镇和自然景观的变化,提出更合理可行的保护理念和解决措施,以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