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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4 16:42: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

篇1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48-02

在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中,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此同时,在非正式制度领域,却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现象:经济信用的严重失常,急功近利的短期市场行为,各种各样的寻租等现象,这些在市场化体制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越来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固和完善。为此,笔者针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着眼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非正式制度变迁的角度提出一些自己浅薄的看法。

1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的表现市场化制度变迁中的正式制度主要是以求强求富为目标取向,通过自上而下的人为选择过程而导入的,而初始的制度框架中延续的非正式制度却更多地表现为以适应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意识形态和风俗习惯体系。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两种不同层次的制度之间产生了强烈的摩擦、震荡和冲突。相对于市场化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社会信用的缺失

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之中,信用缺失现象还相当普遍。例如:商业交易中大量的欺诈行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资本市场中欺骗瞒报、虚假信息披露和恶意炒作不乏其例。信用缺失已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而且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

12行为方式的非理性

所谓行为方式的非理性,就是指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行为决策缺乏可靠的基础,主要受情绪的支配。例如在投资领域,当投资者情绪乐观时,乐观的预期导致投资激增,经济扩张,反之,投资萎缩,经济衰退。在当前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一些盲目的从众行为,人们的行为普遍缺乏理性思考和冷静分析,这与市场经济文化中“经济人”的理性预期和理性经济行为是相违背的,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支撑市场经济的文化基础的缺失,还导致了因重复建设和从众决策而产生的低水平、低技术含量的产品严重过剩和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最终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配置资源功能的正常发挥。

13价值目标偏向,价值判断失衡

目前,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性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造成了一些人价值取向的混乱、偏离和失衡。如诚实劳动和守法经营未能蔚然成风。而过度投机和一夜暴富的心态却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传统关系社会的影响依旧普遍存在,凡事均通过关系来加以解决。这说明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心态已被严重扭曲,社会经济运行的文化基础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开、公正等观念和秩序相去甚远。

2导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的原因导致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非正式制度变迁严重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非正式制度变迁自身具有的自发性、渐进性等特点导致的原因,也有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道德规范缺位和政策实施力度不足等原因。

21非正式制度变迁受其内在的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的影响传统道德文化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思想传播和渗透。已深深积淀在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形成了种种陈旧的价值观念、生活习俗等。这些因素必然以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阻碍和迟滞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首先,传统道德文化中“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在经济生活中的直接危害就是造成人们商品经济观念淡薄、时效观念较差、平均主义严重。其次,对和谐与谦让人生态度的过度崇尚,是导致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竞争精神和开拓精神消减的原因。再次,德智传统的盛行和法治传统的缺失,导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坚持的法制原则难以落到实处。最后,重群体轻个体,抑制了个人的自主精神和创造精神的发挥,使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足够的原始推动力。

22道德规范缺位是我国非正式制度变迁滞后的主要原因在转轨过程中,与旧的经济形态相适应的那一套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体系,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从而开始消解,并逐渐丧失了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调控功能,而新的价值观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从而造成了社会道德领域的真空状态。长期以来,以小农经济和产品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形态所出现的种种弊端,迫使我们不得不打破这种经济结构模式和经济运行方式,而引入新的经济运作方式和结构模式。以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大工业经济、市场经济等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经济形态,本质上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体系,然而,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新道德的传播及其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发挥作用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在旧的道德规范体系被批判和否定,而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又无法马上建立的这段时间里,由于缺乏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和行为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必然是盲目而混乱的,表现出对新旧道德规范的困惑和迷茫。在这种困惑中。不可避免就有很多人超越于旧的伦理规范之上来行事,并出现大量的越轨行为。

23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非正式制度变迁的进程

正如任何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都离不开一定的非正式制度的辅助作用一样,任何非正式制度作用有效发挥,也依赖于正式制度的支撑。以当前诚信危机为例,除涉及上述原因外,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滞后就是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①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法律体系。②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现代诚信的核心是尊重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的产权边界,存在理性的激励,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下,缺乏经济主体独立产权的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

3对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非正式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3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指发展要体现对人的关怀,满足人的基本权利和需求,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制度是把人的全面发展当做社会最高发展目标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达到这个目标的办法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沿着“以人为本”的目标推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既要考虑现在,又要考虑未来。以人为本中的“人”,既是自己身边的人,又是全社会的人;既是现在已经存在着的人,也是将来要出现的人。想问题,做事情,搞改革,谋发展,即要在单个人身上体现以人为本。

32以诚信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和一些发达地区的成功做法,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首先必须净化恪守信用的社会环境。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是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利用学校、企业、社区、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信用道德培养和教育。二是提高社会主体的守信意识和维权知识,并能自觉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三是引导和培养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其次必须加强恪守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体系。为此,要健全法律体系,对各种非诚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限制和惩处,做到有法可依。最后,必须规范恪守信用的企业行为。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加快企业信用建设要结合企业制度创新来进行。要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企业尽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避免产权不清、司法公正性欠缺和透明度不够等给企业失信创造机会。要着力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特别是企业内部有效的授信管理和严格的获信管理,加强企业控制自身信用风险的能力,以促进企业不断拓宽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培养企业品牌意识、形象意识,树立信誉就是市场、信誉就是客户的观念,不断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创建,用先进的文化理念武装企业,使依法治企和依德治企得以很好地落实。

篇2

0引言

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因此,我们要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定位,才能进一步确定如何实现定位。

1政府经济职能的概念

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之一,政府职能有三个方面: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指:“政府在经济的管理运行、组织、推动发展上的职能。”政府的经济职能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且完善的,而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形成的。一般而言,政府的经济职能包括以下内容: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微观调控、宏观调控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是财产所有者、经营者,还是管理者,兼具多重身份。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定位已经不能适应,这就要重新定位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的一种经济体制,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职能越位或错位。这是指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多管了不应该涉及的经济领域。

其次,经济管理职能执行力度不到位的或者缺失。这一问题是指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没有发挥,或者履行了职能,但是执行不到位。

第三,职能履行方法不健全。当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履行着重依靠行政手段,忽视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使用。

3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定位

3.1明确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原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也在逐步丰富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要以市场经济为中心发挥其作用。在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区域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要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励志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定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经济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在实际的应用中常会出现越位的行为,涉及到不应该触及的领域。因此,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时候要进行严格的范围界定,不能不合理的扩大化。(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放弃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3)胜任原则。政府应该考虑自身的实力,量力而行。

3.2从主体视角来定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政府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要能明确区分政府管理的范围和侧重点。在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实施有效的经济管理,因地制宜,松紧适宜。对于市场经济运行良好的范围,要放松管理,从微观和宏观上整体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对于不良竞争行为,要严加制止和惩戒,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不能竭泽而渔。

3.3从职能视角来定位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范围较广,涉及到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不是严格管理经济运行的各方面,而是要维护市场的有序,通过指导和导向、组织和规划的职能、调和和控制、协调补充、社会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做好市场的调控。

4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

4.1建立科学的管理手段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也在逐渐的改革和完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就是不受约束的。目前,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等现象层出不穷。为改善这些不良的管理现象,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变管控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解决政府在职能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除此之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这就需要政府建立健全的法治管理制度,出台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以法律的制约和制裁来约束市场经济中的不良经济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的健康和有序。

4.2转变管理理念,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经济不仅仅对内,还要面向国际市场,这就要求政府转变管理理念,加强宏观调整,以确保经济的稳定运行。这就需要政府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对我国经济从宏观上进行发展规划,确定经济发展朝着既定的目标平稳运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市场发展的良性运行。第二,善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防止市场出现大的变动。第三,为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保驾护航,在国际竞争中,我国的市场经济仍面临较大的风险,政府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及时给予预警,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体制的改革从来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也要随之变革,政府要重新审视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定位,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参考文献:

篇3

一、国有企业管理创新概述

就企业的创新而言,其主要和根本目的是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以赢利作为一切创新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创新涉及企业的多个方面,如企业制度创新、企业管理创新和企业技术创新。针对企业管理创新,作为企业运行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管理的高效率,对于企业良好运行和实现长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国有企业管理创新来看,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发展的企业形式,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沿用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的作用也在逐渐衰弱[1]。因此,实现国有企业管理创新,针对其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进行现代化、科学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足效用。

二、国有企业管理创新现状

1.整体发展水平严重失衡

就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创新情况来看,其整体发展水平严重失衡。少数国有企业在具有前瞻思想和实干能力的企业领导带领下,积极建设企业文化,并将企业管理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路径,实现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极大提高,使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影响力获得显著提升。如海尔和联想等企业,其企业管理创新水平位居我国企业前列,在世界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而大多数国有企业仍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造成企业发展乏力,管理水平停滞不前。

2.缺乏正确市场竞争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决定者。企业要想获得自身的长足发展,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和消费者,就需要形成正确的市场竞争概念,以市场为导向,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然而,许多国有企业缺乏正确市场竞争概念,仍以计划经济时代传承下来的管理理念作为发展方针。过分强调技术革新带来经济效益,忽视企业战略定位的重要性。企业发展没有战略目标作指导,市场价值受到极大削弱[2]。

3.缺乏有效激励手段和机制

国有企业存在的一大问题即分配制度不合理,员工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对于员工收入和利益的分配,不是根据其生产效益和贡献价值,而是其职位高低,且受人为因素干扰较大。绩效考核体系不健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造成企业生产效益低下。同时,激励手段和机制不健全,无法准确把握激励时机和额度,表现优异的员工无法得到有效激励,造成企业管理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

三、国有企业管理创新策略

1.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约束

我国国有企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较为深远,其经济发展模式和管理模式很大程度沿袭下来,造成其体制管理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计划经济的一套体系和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相互间的碰撞与矛盾使得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约束和束缚。为此,必须有效消除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突破原有的旧思想和旧办法,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向着现代化和市场化道路不断发展。

2.树立正确市场竞争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为实现国有企业管理创新,最为关键的问题,即树立正确市场竞争理念,以市场导向企业的发展道路[3]。重视科技和人才发展,提高企业发展的技术水平,并在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下,实现企业创新实力的有效增强。对市场形势进行深入研究,以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为指导,制定科学的战略方针,确保企业发展与市场的有效同步。

3.建立健全有效激励机制

篇4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篇5

    评价1978年以来财政在改革开放中的作用,首先需要确定适当的角度和标准,如在转轨进程中财政与经济的基本关系是怎样的,不同阶段财政实际发挥的作用与政策预期目标的关系如何,财政改革与运行的制度合理性如何?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枢纽,在某种程度上主导着经济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对经济运行起着保障作用。因此,就经济转轨过程而言,财政的职责可以简单描述为如何实现财政自身从主导经济运行到调控经济运行的转变,如何推动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如何确保这一过程中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这就意味着在财政体制演进与财政政策取向经济体制转轨与经济运行绩效之间,必然存在着深刻的互动关系,其核心内容体现为财政始终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作为推动经济转轨、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不断根据体制演进和经济运行的变化进行创新;二是本身作为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时进行改革,保持与整个体制的同步性和一定的运转效率。由于整个制度处于非平衡演进中,这两项任务兼顾和完成的情况也就成为评价财政改革与运行绩效的基本角度与标准。

    此外,由于渐进转轨中的阶段性和财政体制在不同阶段所承担的任务的差异,一个时期财政运行的评价始终只能相对于特定的体制演进阶段来做出。因此在探讨财政绩效之前,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转轨进程作必要的时段划分,并将不同阶段的预期政策目标与该阶段的财政实际运行效果对应起来,建立评价的时空概念。

    以政治生活事件为标志,我们可以从总体上选取三个变革点而将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进程划分为两个明显的阶段。一个是以1978年党的确立“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起点;一个是以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此后不久实际经济运行告别短缺作为中国经济转轨总进程中发生部分质变的转折点;一个是以党的“十六大”确立的2020年为计划市场的经济体制转轨的终点。由三个标志点所决定,1978——1992年属于转轨的前期,其转轨进程是从改革发动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1992——2020年属于转轨中后期,其转轨进程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到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民生活实现全面小康。根据这样的划分,1978年以来的中国财政体制变动线索可以3个标志性事件来贯穿:一是由党的提出搞活经济政策目标引出的延续较长一个时期的财政“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体制与政策;二是1994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划分税种为基础而确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税收体制框架;三是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需求不足的尖锐矛盾而迅速出台、连续实施至今的积极财政政策及公共财政取向的改革。这三个事件中,前一个事件与转轨前期相对应,后两个事件则与转轨中后期的特定阶段相对应,并由此构成了评价财政改革与运行绩效的基本框架。

    1.第一阶段的财政体制改革与政策总体上表现为通过财政体制的调整与退让,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释放旧体制活力、酝酿新机制的形成。这一阶段延续15年,是时间最长、体制变动最频繁的时期。

    在这一过程中,财政渐进的制度激励效果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体制内活力的释放。通过体制退让打破了“大一统”的高度集权的分配格局,放权让利扩大了地方配置资源的权力,形成了各地在其隶属关系内开展创新的积极性,实质是通过条块关系的变化释放出了旧体制内部尚存的活力,地方利益激励的强化形成了“诸侯”争先的发展冲动。二是体制外活力的培育。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性调整促进了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形成,逐渐形成了传统体制边界上的另一套微观经济运行系统和以金融为主的社会资金积累模式,体制退让实质孕育了新机制的活力。三是为转轨路径的优化提供了基本保障。在这一除旧布新的过程中,财政以供给、需求双向补贴的方式吸纳、抵消了大部分通货膨胀的压力,保证了价格机制改革、商品交换关系建立,实现了平稳过渡。正是财政的放权让利取向使转轨过程中的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选择有了可能。

    在已有的改革回顾中,关于这一阶段财政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财政的日益积弱和数度面临收支危机还常常成为备受指责的理由。事实上,从经济转轨全局而言,财政一直居于启动和支撑改革的枢纽地位,财政体制的连续退让、补贴的增长、借款的增长都有着服从于改革进程的制度创新的内在合理性,和服从于改革路径的被动适应性。对于这一阶段财政制度创新的经济绩效,笔者曾将其评价为转轨前期机制创新的核心内容,并用其创造性地突破纳克斯“贫困的恶性循环”原理来解释其全局意义(吕炜,2001)。即中国经济的启动采取了“财政收入超分配——提高家庭、企业部门收入水平”的结构性调整策略,以此来垫高低收入形成的发展“瓶颈”,突破贫困的恶性循环。这一策略启动和支撑该阶段改革的逻辑顺序为:财政让利在分配领域的突破带来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个人、企业的利益得到认可和增长,脱离计划控制的货币剩余增多,由此孕育了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出现,并自动创造了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储蓄动机与投资动机导致金融地位凸显,金融的成长又反过来推动储蓄——投资的转化。由分配领域发动的这一系列改革,还伴随着计划控制的必然削弱,流通环节的必然修补,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和商品交换的基础关系得以建立。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反作用于生产过程,带来生产方式的变革,经济运行的商品化、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货币资本化所带来的资本运动不断扩张,以市场配置资源、以资本再生产方式推动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逐步确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第一阶段财政的“开闸放水”不仅是一个逐步削弱自身财力、增强激励的过程,更深刻的意义是削弱传统体制配置资源的能力、刺激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过程。正是财政体制在退让中使传统体制失去了封闭运行的完整性,改革因此突破并获得持续的支撑。

    2.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是第一次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的分配关系的调整,在财政改革史上具有转折点的意义。

    现在回过头来看,虽然当时直接的动因是财政收支矛盾激化、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足,是应急的、被动的调整,但实际上是具有制度创新的内在合理性的。这一变革是在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和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前提下进行的,整个经济制度的质的演进意味着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过去单纯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已不再适应下一阶段的要求,政府公共支出责任的增强需要一个全新的财政体制框架来承载。就经济运行而言,市场与政府关系调整的核心是配置资源权限的划分,即重新界定政府的事权,并提供相应的财力保证,这是整个经济体制变迁作用于财政体制的更为深刻的内涵。

    这样的判断可以从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前后的财政、经济状况来印证。改革前的困境就财政推动经济改革与发展来看,过渡性的财政体制设计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演进中的经济运行要求。突出的一点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的利益分权模式越来越助长地区经济封锁和市场分割,一些地方为了扩大自身财源,着力在当地发展税高利大的企业,强化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造成了经济生活中的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而各地为了当地财源按行政隶属范围设置的保护性措施,形成了“块块”之间的封锁,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与此同时,以财政退让政策提高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政策初衷与实际效果的差距也越来越大。就财政自身运行来看,由于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已经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要求,财政运行得不到宏观体制的保障,状况不断恶化。在渐进转轨的过程中,多种规则并行的矛盾导致财政体制的分割局面,形成传统职能、过渡性职能、新职能的并行与冲突,并最终导致财政收入的分割与下降。这种体制性分割在总体按隶属关系确定的“分灶吃饭”体制下,又与地区利益导致的地区性收入分割交织在一起,使全国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收入两个比重连续下滑。到1988年被迫实行多种形式的包干办法时,中央财政基本放弃了调控的权力和财力,只求保证日常运转的开支需要(吕炜,1994)。

    改革后的效果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财政运行局面的迅速改善。1994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财力结构的调整,是财政在财权上的振兴。“两个比重”的提高主要是通过税制改革扩大税基、分税制改革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所带动的积极性的提高来实现的。1994——2001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加2.14倍,年均增长17.8%,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55%左右,实际运行中一直在52%——56%之间。这种情况表明财政运行得到了适宜的体制保障。二是新体制总体上适应和支撑了1998年以来的积极财政政策在体制、财力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了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表明新的财政体制基本可以满足目前阶段市场体制下的政策调控需要。关于这个问题将放在后面详细讨论。

篇6

客观来看,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健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岗位,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其在经济管理模式上的问题与漏洞。在新的时期,中小企业只有立足于自身的现状,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或经济管理模式,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需要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的特点与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出一系列的管理优化方案。

一、中小企业的特点

国际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一般从实收资本,企业在职人数,一定时期的经营金额三个方面着手。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经济体制的差异,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认定也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即便如此,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构成中依然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它相较于国有大型企业,有着其自身的优势与特点,如经营规模较小、前期投入较少、较为灵活方便,加上所属员工较少,管理起来较为容易。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两面性,中小企业也是如此,中小企业也存在资金流较少,抵御风险能力较低,很容易受到大型企业的排斥与制约等挑战。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小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中存在问题

1.经济管理思想与理念选择不合理。

我国中小企业的规模小,所属员工少,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决策有着较强的主观性,个人决策的现象极为普遍。在这样的决策体制下,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与经济管理思想就很容易出现偏差或不合理的安排,与企业自身的发展,市场的前景等诸多方面极不匹配,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身处危机,立于劣势。

2.中小企业经营思想与战略概念模糊。

就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大部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还处于低级竞争的状态,很多中小企业都希望以价格上的优势或降低劳动力成本来取得竞争优势,而没有立足分析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制定经营思想与战略理念来取胜。在全球化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只有不断进行突破与创新,确立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明确自身的战略经营方案,才能不断成长与进步。

3.中小企业自身的限制。

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小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中还存在着较为明显地问题,即中小企业深受自身的发展限制,这种限制不仅表现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也表现在管理机制与管理水平上。资金上的不足,技术上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进行自主创新或引入新技术。加上管理水平较低,很多先进的经济管理模式很难真正得到落实与实践。

三、如何优化中小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

1.选择依据。

任何新模式的引进或选择都离不开对其的分析与探讨,中小企业在优化自身经济管理模式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与自身经营环境是否贴合,当出现危机问题时,新的经济管理模式能否有效应对。二是企业的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能否获得双赢。三是企业的产品与技术创新速度能否得到保障,是否需预留一部分的创新管理资金。

2.具体优化措施。

2.1贯彻特色经营理念,解决经济管理模式中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高速发展,而中小企业要获得发展,要在市场竞争中谋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就需要对自身的经营范围进行审视,要将特色经营理念认真地贯彻到经营管理中去,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有别于一般产品的商品。同时,还要对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进行认真考量,发现其中的问题与漏洞并着手进行解决。要抛弃一人决策的传统决策方式,要保障决策的准确性,使得企业发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

2.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知识经济时代,人才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发展来看,由于规模小、资金少,且缺乏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加之企业管理者也缺少相应的人才培养意识,这就使得企业内部高素质的人才较少,经济管理模式自然较为落后,这大大阻碍了企业的长效稳定的发展。在新的时期,只有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才能让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得到优化并获得进一步的获得发展。

2.3政府积极扶持。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撑与扶持,这一点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因此政府应该从多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积极支持。首先,政府应该收集多方的经济资料与情况,对经济的发展态势进行准确的预估,并利用投资或者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的引导,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预警制度,减少因市场动荡中小企业倒闭的情况发生。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中小企业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获得发展。

四、结语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创造了大量的国民财富,提供了很多的工作岗位。我国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力量。但是就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来看,其经济管理模式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漏洞,这大大阻碍了中小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在新的时期,要破除这一问题,就需要中小企业不断对自身的管理模式进行优化,立足于自身实践,不断开拓创新。

参考文献:

[1]尹杞月.中小企业融资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篇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发展态势下,许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暴露出来,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小的阻碍。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一直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学者关于信用原则的研究工作一直没有终止过。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维护民商事交易、定义交易规则等功能。笔者首先阐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内涵,依据我国当今的市场经济现状提出了一些策略。

一、信用原则的含义

信用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那时具体表现为善意的规则。在我国传统道德体系里,我们也能很轻松地找到并了解到它最初形态势和发展历程。从古至今,诚实信用就被普通人乃至商人们当作是自身应该具备的品德,并且他们认为只有讲诚实信用,周围的人才肯和自己做生意以及购买自己的商品。众所皆知,信用原则是我国的传统道德原则,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于是这一原则被民商法吸收进来作为相当于帝王准则的法律原则。商事交易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该讲信用和一诺千金,按照双方的合意履行自己应该完成的义务。通过平衡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和社会之前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公平交易的价值。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1]

二、民商法信用原则遇到的问题

信用原则如果要想真正有效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它的作用,得依靠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强制力。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虽然将信用原则摆在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上,但是《民法通则》里的对信用原则的规范覆盖面很广,比较宽泛和粗糙。法官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很难直接应用信用原则,以至于这时信用原则难以给法律人提供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除此之外,诉讼环节的信用缺失现象,也对于法律精神的落实造成不利影响。[2]

三、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方法

首先,应该弄明白信用原则的实质内容。如果要在具体民商事法律问题上应用好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时,对信用原则有比较具体而深刻的认知。如果要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歧义,没有得到统一适用,但信用原则作为庞大的经济生活体系的重要一环,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明确的。当对信用原则很清晰时,我们所遇到的问题难度就会降低很多。比如,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则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就会以此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如果在为民商事行为时认识到信用原则,就能够将信用原则应用自如,维护民商事活动的安全和信用,从而使消费者以更小的成本来解决棘手的经济纠纷,实现了自身和社会的双赢。法律人利用好诚实信用原则,每次处理相关问题时就可以对案件更专业地处理,从这一方面上提高法律的威望。通过这些事例,深入浅出的阐明,懂得诚信原则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其次,提高执行信用原则的力度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措施。前面中笔者提到的关于执行力度的内容,在我国民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面,把信用原则都进行了重点安排和阐述。然而笔者也就这些问题认为,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时没有确定好范围,也没有进行具体而详细的阐述。只是带有指导色彩的内容,并没有给法律人提供具体可行的方针策略。因此政府在应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信任原则失效的混乱现象要加大力度进行打击,决不手软和妥协。让信用问题能够迅速地得到注意、受理和解决,绝对不能执行不力和视而不见。这需要我国的法律部门对信用原则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才能不断的提高我们维护诚实信用道德体系的执行力。最后,我们在强调政府行政力量的同时不能过多干预市场,而是促进市场经济自身修补和恢复信用体系。因而,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问题和危机频仍的局面,政府更应该组织、规划好诚信原则的普及教育活动,去修复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短板。这样我们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市场受行政干预的次数,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自我完善和修补,让我国的经济结构偏向理性。

四、小结

综上所述,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监管体系这三者将很大程度上对人民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实践中发现,信用原则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的平衡运行。[3]贯彻好建设信用体系的方针,在立法和司法工作中注意维护信用原则的价值,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无疑有极大的裨益。

[参考文献]

[1]郭斯宇.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03:203+202.

篇8

武术市场化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机制(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为基础,使武术的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武术市场化的实质是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的过程。市场机制的作用越强,市场化程度越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武术必须进行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对于武术市场化,一些学者却持不同看法,认为武术不能市场化,由市场主宰其生存;即肯定、接受市场与市场机制的存在和作用的现实,却排斥市场化的可行性。

武术本来就存在市场,何来武术市场化的争议?原因在于,一些人士认为,以经营为目的的市场交易,会导致一切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从而损害武术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和现代体育自身发展的规律,都要求将市场机制引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按市场取向进行深化改革。然而,体育提供的商品,是一种介于“公共品”和“私人用品”之间特殊的“商品”,它在体育运动规律的制约之下,并不完全服从于一般的经济规律,不能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所以,体育只能有条件、部分地实行市场化。

在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武术市场化不是将武术全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而是将能够进入市场,实行商业化经营的部分,即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效用的领域,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武术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而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武术领域,还得依靠国家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

反对武术市场化者,除对市场化的理解存在歧义之外,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举国体制”优越的观点,亦十分普遍。“举国体制”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仍有集中力量办体育的优势。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举国体制”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已发生变化,它也面临着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也要引进市场机制进行改革。所以,以“举国体制”的优越,而反对武术市场化者,从根本上难以立足。

在肯定武术市场化的同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将武术市场化扩大化,简单地将武术市场化等同于经济转型期武术的改革与发展;二是将武术市场化缩小化,将武术市场化理解为市场开发。市场开发是武术市场化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与重要方面,但并不等于市场化改革与发展。武术市场化改革,带来了一场从宏观的政府管理到微观的市场运作的观念革命,其实质是将市场运行机制引入武术的发展领域。

武术市场化与武术产业化都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出现的新名词,二者都有向市场经济方向转化的含意,以致经常出现相互替代的现象,但这两个名词的内涵不尽相同。武术产业化是用产业运作的方式来发展武术事业。调节产业运营的基本方式有计划、市场以及计划和市场相结合三种方式,市场调节并非唯一途径。武术市场化是指在武术经济运行过程中逐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而武术产业化是在组建武术产业部门的基础上,用产业运作的方式来经营武术。武术产业化是武术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二者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同类概念,不能等同、替代。由此可见,武术市场化不等于武术产业化。

产生于农耕文明背景的中国武术,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的天然情结。然而,20世纪末以来,武术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却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重要缘由在于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

从建国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历了四十余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种体制下,整个社会的人、财、物资源是按照行政指令,通过指标分解、调拨,由政府预先编制的计划来配置的。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在建国初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越来越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

从社会经济形态来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是一种“短缺经济”,企业的生产按计划指标执行,无需考虑产品的销售问题。武术事业亦是如此,文化生活的贫乏,使人们对武术运动投入极高的热情。然而,今非昔比,“短缺经济”早已被“过剩经济”所取代,面对高科技的娱乐产品和西方现代体育项目的冲击,武术市场的萎缩,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武术要寻求发展的空间,就必须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主动地适应市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门的再度打开,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浓郁的体育商业气息,使生活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观众耳目一新。奥运会、世界杯、NBA,职业拳击等各种赛事在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炒作之下,走进人们的娱乐生活。西方体育市场化运作所带来的繁荣景象,引导着武术的发展路向。

篇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武术必须进行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对于武术市场化,一些学者却持不同看法,认为武术不能市场化,由市场主宰其生存;即肯定、接受市场与市场机制的存在和作用的现实,却排斥市场化的可行性。

武术本来就存在市场,何来武术市场化的争议?原因在于,一些人士认为,以经营为目的的市场交易,会导致一切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从而损害武术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和现代体育自身发展的规律,都要求将市场机制引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按市场取向进行深化改革。然而,体育提供的商品,是一种介于“公共品”和“私人用品”之间特殊的“商品”,它在体育运动规律的制约之下,并不完全服从于一般的经济规律,不能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所以,体育只能有条件、部分地实行市场化。

在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武术市场化不是将武术全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而是将能够进入市场,实行商业化经营的部分,即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效用的领域,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武术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而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武术领域,还得依靠国家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

反对武术市场化者,除对市场化的理解存在歧义之外,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举国体制”优越的观点,亦十分普遍。“举国体制”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仍有集中力量办体育的优势。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举国体制”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已发生变化,它也面临着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也要引进市场机制进行改革。所以,以“举国体制”的优越,而反对武术市场化者,从根本上难以立足。

在肯定武术市场化的同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将武术市场化扩大化,简单地将武术市场化等同于经济转型期武术的改革与发展;二是将武术市场化缩小化,将武术市场化理解为市场开发。市场开发是武术市场化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与重要方面,但并不等于市场化改革与发展。武术市场化改革,带来了一场从宏观的政府管理到微观的市场运作的观念革命,其实质是将市场运行机制引入武术的发展领域。

武术市场化与武术产业化都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出现的新名词,二者都有向市场经济方向转化的含意,以致经常出现相互替代的现象,但这两个名词的内涵不尽相同。武术产业化是用产业运作的方式来发展武术事业。调节产业运营的基本方式有计划、市场以及计划和市场相结合三种方式,市场调节并非唯一途径。武术市场化是指在武术经济运行过程中逐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而武术产业化是在组建武术产业部门的基础上,用产业运作的方式来经营武术。武术产业化是武术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二者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同类概念,不能等同、替代。由此可见,武术市场化不等于武术产业化。

产生于农耕文明背景的中国武术,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间存在着割舍不断的天然情结。然而,20世纪末以来,武术的市场化改革与发展却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重要缘由在于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

从建国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历了四十余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种体制下,整个社会的人、财、物资源是按照行政指令,通过指标分解、调拨,由政府预先编制的计划来配置的。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在建国初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越来越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桎梏。

从社会经济形态来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是一种“短缺经济”,企业的生产按计划指标执行,无需考虑产品的销售问题。武术事业亦是如此,文化生活的贫乏,使人们对武术运动投入极高的热情。然而,今非昔比,“短缺经济”早已被“过剩经济”所取代,面对高科技的娱乐产品和西方现代体育项目的冲击,武术市场的萎缩,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武术要寻求发展的空间,就必须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主动地适应市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门的再度打开,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浓郁的体育商业气息,使生活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观众耳目一新。奥运会、世界杯、NBA,职业拳击等各种赛事在媒体铺天盖地的宣传、炒作之下,走进人们的娱乐生活。西方体育市场化运作所带来的繁荣景象,引导着武术的发展路向。

篇10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论文库)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论文库)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论文库)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论文库)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论文库)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论文库)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论文库)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论文库)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论文库)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论文库)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论文库)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论文库)府职能转变和政(论文库)府效率:包括GDP与政(论文库)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论文库)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论文库)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论文库)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论文库)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