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16:54: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关键词:税收分配 分配体系 税收制度
分税制实行后,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的集权和财力,然而随着跨区域经营经济形式的快速发展,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矛盾日益凸显,由此伴生的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和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更加剧了辖区政府间的税收分配矛盾,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存在的问题,既有宏观方面,又有微观方面,表现形式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为使自身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本着降低成本,发展自身的目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机构地址和机构设置方式。于是,个人独资、合伙、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等方式应运而生。企业在一个地区成立总公司(总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和控制,同时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生产车间、营销机构,负责生产、销售和其他具体业务经营。或者,公司注册在一个地区,而实际生产经营和劳务发生地却分属于另一地区或其他几个地区(这几个地区分属于不同省、市)。如此,该公司分属于几个不同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绝大部分税种纳税地在总机构所在地。公司所有相关税收上交给总机构所在地方政府,而具体生产经营、销售或实际劳务发生地方政府却得不到税收。由于税收来源于公司各个机构所在地,而税收却只归属于总机构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表现为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其他各个地方政府均为该公司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发生了财政支出,却不能分享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收入,造成税收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合理。
(二)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
在我国,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制度的不合理上,其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如,我国增值税主要征税环节分属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或提供劳务等各环节,其最根本特征是对生产环节创造价值和销售环节实现价值进行征税,表现为各环节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环节增值额征税。而增值税为间接税,而且是价外税,其税负实际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实际负担所有税收的是消费者,而征税的是增值税各个环节,由于消费者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其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其税收收入应包括消费者实际负担的全部税收,而现实税制设计下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只能分享销售给当地消费者这一增值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造成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而且,由于生产环节增值额附加值远大于批发、零售环节增值额附加值,所以实际上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只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税收,而绝大部分税收由生产地政府享有。这为地方政府出于财政动机盲目引资生产企业埋下了伏笔。
(三)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
地区间税收分配除直接体现为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及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外,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问题,即税收收入归属地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也就是说税收收入归属地和税收征管机构所在地同在一个地区,税收征管机构所征收的税收归属于其所在地。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机构与行政层级联系在一起,基本上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税收征管机构。我国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就会很自然地将税收征收地与税收收入归属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忽视税收来源地的税收利益。我国现行收入分享机制中也这样规定:以税收征收地征收的税款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分享和税收返还的基础。这种规定违背了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一致性的原则,造成了地区间税收分配的不合理。
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不合理产生的后果
(一)加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不平衡,而地区间的税收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从统计数字看,中国各地区税收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要大于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的速度,这种极不正常现象的产生与我国当前的税制有着内在的联系。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不争的事实,而其中缘由除了主要是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所导致的以外,地区间税收分配制度也在一步步拉大这一差距,地区间税收分配制度加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二)助长了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和投资规模的非理性膨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税源,从而把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财政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增值税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收入重要的来源,地方政府必然要不断拓展税源。税收收入归属和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使地方政府更多地去扩大自身的税收而把税负转移到其他地区居民身上。
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对招商引资的重视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各地纷纷在“优惠条件”上做文章。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投资规模、经济产值、财政收入等,往往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发展工矿企业,甚至不惜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三)造成了地方政府争夺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局面
由于目前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征管的一致性,进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争夺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动。因此,各地区争夺税收征管管辖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税收制度上的不合理和规定的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更加剧了这种现象的发生,造成我国税收征管管辖权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的影响,为平衡各自利益,仍保留了行政层级管辖和行业管辖等带有计划经济特色的管辖。二是中央税种与地方税种的征收混乱,如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断,虽然理论上明确了视同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一般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争抢税源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在具体操作中概念较模糊。三是不同地方政府对各自是否有权行使税收征管管辖权不明确。
解决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的对策
(一)长期对策
1.确立一套完整的受益税收分配体系。即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时将受益原则作为划分中央税种与地方税种的一个主要原则,但在构建地方政府税收分配体系时,并没有过多地关注按受益原则来划分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因此首先应将税收收入在利益相关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有关的利益诉求。这种税收分配必须以地方政府对税源的贡献大小、提供公共服务多少等为依据。其次,利益相关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的税收分配,必须以不侵蚀中央财政为前提。
2.进一步推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重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一是税基流动性。合理划分税种,必须正视税基流动这个问题,在税种划分过程中,应把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如增值税等尽可能划归中央;把那些税基流动性小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等划归地方。二是受益范围。政府征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因此,可以根据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区域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税种归属。既然税源的产生与那一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就应该使该级政府在分配中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这样更能体现经济的公平原则。
3.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划分税收方式的不足。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如果单纯依靠税收划分和税收分割便可以轻易达到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最佳协调,税收划分无疑是一种理想的模式。然而,这种期望离现实还很遥远。其原因一是税收划分本身只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确定税收的归属,包括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但要实现这些问题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收支划分并未十分明确。二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讲,单纯的税收分配方式很难达到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结合。在当今发达国家中,虽然其税收划分的方法和制度已经较为先进和健全,但在分税的同时,却又无一例外地都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弥补分税方式本身的不足。
4.改革现行税制,消除税制内在的造成地区间税收分配不合理的机制。将目前在各个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的增值税改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的消费税。从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以及为当地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增值税这样的流转税实际上是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的。按照这一思路,目前在各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的增值税,应当逐步转变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的消费税。在新的税制设计下,当地居民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归属所在地方政府,用于对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地方政府自然关注如何改善当地的居住环境,而不再去关注扩大投资规模,“铺摊子、上项目”。
(二)近期对策
1.借鉴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概念,改革我国税收征管管辖权。参照国际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中可以考虑实行国内区域税收管辖权,也可以分为两种:地域管辖权。即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对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收入和所得行使征收权力。其征税依据,不是纳税人的身份而是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居民管辖权。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对其居民取得的收入和所得行使课税权力。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今后我国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时要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管辖权。
2.在不改变税制的前提下,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办法。按照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相对应的原则,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也应当在各相关地区之间分配。在不改变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建立税收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制度,由财政部设立一个处理税收收入跨地区分配的专门机构,处理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使地方政府能够分享当地居民负担的流转税和在本地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这样,地方政府将不再要求凡在本地经营的企业均在本地注册,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同时,由于在当地注册的企业,也可能会在其他地区开展经营,其上缴的税收相应地不完全由当地政府享有,也会弱化地方政府扩大引资的冲动。
3.改革目前的税收返还制度。目前的税收返还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在保证既得利益基础之上的税收分配,与缩小地区财力差距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应当从一个国家制度的整体利益而不只考虑既得利益出发来设计我国的税收返还制度。建议将这部分资金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一道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均衡地区财力差异。
总之,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财政能力,然而伴生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等问题。跨地区经营组织形式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源掠夺,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协调地区间税收分配矛盾在当前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1.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投资方式、经营模式也日趋复杂,如果按照财税[2006]1号文新标准第二条的规定,单纯以权益出资人实际投入的非货币资产占注册资金的多少来确认该企业是否符合新办企业条件,显然不够科学严密。如,某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折价200万与另一企业(以300万现金出资)共同投资新建一个机械厂,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新成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占注册资金40%,超过了25%的比例,因此,尽管该企业完全是一个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新办企业,但却因为不符合新标准的规定而不能被认定为新办企业。又如,某一企业为享受新办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保留原企业牌子的情况下新成立一个公司(全部以现金投资),新成立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租用老企业的厂房设备,按照“新标准”该公司被认定为新办企业。可见,按照“新标准”规定,实质是新办的企业却不能认定为新办,而采用租赁经营的实质非新办的企业却能认定为新办,造成新老企业难以划分,给投机者带来新的避税空间,也造成新的税收征管漏洞。
2.目前新办的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但在代开票期间,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3.3%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符合新办企业减免税条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其退税事项由国税局负责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如退税额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已征的企业所得税,则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主管地税部门办理退税。这种征税的不管税,管税的不征税的划分征管范围,烦琐了运输企业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也造成国、地税两部门对运输企业都无法做到监管到位。
3.计算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注册资金比例的时点比较难把握。由于新办企业出资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这给基层对新办企业的界定带来了问题,是以办理工商登记时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来界定,还是以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金比例来界定,还是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满后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金比例界定。不同的判定时点,会导致不同的判定结果,故使得企业有机可乘。
二、“新标准”规定操作性较差,税收政策难落实
1.1号文第二条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但对已享受减免的所得税如何处理和是否追缴,如何追缴并没有予以明确。
2.103号文第五条规定,新办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来的利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且新办企业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原企业转移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对此,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对转让定价的判定,以及判断新办企业的业务和关键人员是否从现有企业转来时,由于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税企之间容易出现争议。
3.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投资比例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权益性投资人全部是自然人的,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按投资比例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时,证明投资方的原征管机关的材料由谁提供,如何提供,文件并无明确规定;二是在征管范围的划分上,国税部门认为,在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前提下,执行“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地税部门认为,“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一规定是完全独立的,无前提条件。这个理解上的差异直接导致国地税之间互争管户,使得税收管理上产生不该有的“盲区”,出现个别漏管户和国、地税重复征管户,增加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量,给纳税人造成不该有的麻烦和负担,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服务。
4.103号文第四条规定,被认定为新办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或关联企方购置、租赁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其征收管理机关按第二条规定重新划分。这一规定极有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在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之间转移,究竟如何转移?企业的税收管理在国、地税两个部门之间如何衔接?文件对此无明确规定,显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更换也不利于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征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征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征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征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征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数据域的权限,通过行政机关、职能树、职能、税务人员这些对象来共同控制;在行政机关树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职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级的职能子树,每个操作员都要定义自己所需职能的可见范围(也可通过角色控制);同时,每一个纳税人都隶属于一个管理机关,这个管理机关通过对应表,能够找到相应的各个职能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职能机关和操作员的可见范围确定了数据域的范围。
系统通过支付网关向支付方全面扣缴税款,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实施的困难,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税务之间的连接以及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如何与目前的电子报税对接成为该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经济是税源的基础,经济发展是税源增长的基本前提。提升税源管理能力,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分析税源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找税源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夯实提升税源管理能力的基础。
(一)浙江国税税源的基本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3―2007年,全省GDP均保持在12%以上的年增长速度,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进出口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连年大幅增长。2007年全省GDP18638亿元,人均37128元,均居全国第4位。全省进出口总额1768.4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1283亿美元。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3239.89亿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6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3年居全国各省区第1位,主要经济指标持续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1.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民营经济飞速发展,成为推动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06年浙江省民营经济增加值为9898.85亿元,占全省GDP的62.9%。在2006年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浙江占203席,上榜企业总数已连续9年居全国首位。
2.发达的区域块状经济和完善的专业市场体系。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逐步形成了一批以区域特色产业为支柱、具有产业集群特征、与专业市场良性互动的块状经济形态,如绍兴纺织、义乌小商品、永康五金、海宁皮革、嵊州领带等区块,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相关产品的重要加工制造基地。同时,相当一部分块状经济已经开始转化为现代产业集群。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年产值超过亿元的块状经济601个,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4%,其中最大的绍兴纺织区块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与区域块状经济相对应的是发展完善的专业市场体系,2007年全省共有各类专业市场4096个,年成交额9325亿元,其中年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市场574个,10亿元以上的市场133个,百亿元以上的市场15个。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绍兴中国轻纺城2007年成交额分别达348亿元和332亿元,在全国名列前茅,其中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连续17年居全国工业品市场之首。
3.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浙江的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进步,部分中小企业做深专业化,成为“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浙江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成了推动浙江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的主力军。
4.高速增长的外向型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全省进出口总额从2003年的614.2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1768.4亿美元,增长近2倍。即使考虑人民币升值因素,2007年全省外贸依存度依然高达69.3%,比2003年上升了1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依存度为50.3%,比2003年上升了12.6个百分点。
(二)浙江国税系统加强税源管理的主要做法。近年来,浙江国税系统紧紧围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着力推进税源管理“六化”工程。
一是管理机制一体化。通过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加强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减轻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是监控手段信息化。以综合征管软件V2.0为基础,提高集中数据的应用水平,建立定期数据分析制度,推广应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征管质量监控查询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等应用系统,形成了对税源的综合有效监控。
三是纳税评估模型化。建立行业税源监控评估模型,根据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投入产出规律及指标,测算出产品产出数量,并结合库存变化,计算出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并与纳税人实际纳税额进行比较,对其是否足额纳税进行评估。实施纳税评估模型化,创新了纳税评估方法,提升了税源管理手段,实现了堵漏增收,促进了减负增效,降低了执法风险,推进了纳税评估的规范化和税源管理的精细化,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理念带来了革命性的转折。
四是基础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加强户籍管理,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管理,税源管理的基础不断得到夯实。
五是管理协作社会化。通过推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税务工商“一窗式”办证等手段,加大部门协作力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协税护税作用,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形成了税源管理的合力。
六是管理创新制度化。紧紧围绕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重点,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活动,通过对创新成果的评审、宣传、表彰和推广,营造更加浓厚的抓创新、强管理、求实效的工作氛围,推动了全省国税系统整体征管水平的提高。
“六化”工程的有效实施,促进了税源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显著提高,确保了国税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浙江国税征管质量主要指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其中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分别为100%、99.73%、99.86%、-8.52%,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和金额均为100%,处罚率按户次和金额分别为99.81%和66.74%。全省国税收入从2003年的1139.61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525.18亿元,年均增幅达24.32%,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
二、当前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一多一少”、“一高一低”的矛盾比较突出。“一多一少”是指纳税人户数多而税收管理人员少,“一高一低”是指税源管理要求高而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较低。2003年以来,浙江省纳税人户数连续突破了90万、100万、110万和120万户大关。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国税系统共有各类纳税人122.74万户,税收管理员4300余人,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达280余户,部分区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局人均管户甚至超过了700户,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严重超负荷,致使管户工作难以到位。同时,目前的税收管理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与管理员的高要求不相适应。
2.税源管理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从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情况看,一是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不够清晰,工作规程不够规范;二是管户制度不够健全,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实不够,“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三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的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在地区之间应用程度不平衡;四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制度。从征管质量考核制度情况分析,现有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侧重于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但“六率”并不能完全反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纳税能力的真实情况、宏观税负和行业税负水平、纳税评估开展等情况。
3.税源管理的工具手段相对落后。一是漏征漏管户仍然存在;二是纳税评估不深、不细、不实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普通发票管理手段落后,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四是征管信息化建设统筹性差,资源共享度低,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不高。再者,《征管法》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4.传统手段对新兴经济活动的税收管理相对乏力。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兴经济活动不断涌现,用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对新兴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很难奏效。同时,各行各业经营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给税源监控、税基确认、税法适用等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许多业务的创新和金融领域的创新交织在一起,使得税收事项更加复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在组织形式的创新方面,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壮大及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如何加强对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等形式纳税人的管理,成了税收管理的新课题。
三、紧扣发展主题,正确把握三个关系
经过两轮税收征管改革,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实现了以计算网络技术为支撑集中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了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新的征管模式运行以来在组织收入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征管查职能划分还不十分明晰,职能重复和交叉较多,衔接不畅。且各地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在职能划分上缺少规范,难以统一,未能完全达到征管改革预期目的。二是管理分局税收管理职能重点不突出,尤其对税源监控管理力度不够。三是由于乡镇税务所撤消,对个体零散税收的征管存在不到位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征管查职能难以准确区分。税收管理工作是征管查的有机结合,在征收中实施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进行征收,通过稽查促进管理,通过加强征管实现稽查的最终目的。既然是有机整体,很难也不可能去严格划分什么是征收,什么是管理,什么是稽查。而我们在确定征管模式的时候为达到征管查三个系列形式上的外分离,起初在职能的确定上就存在一些划分不清的问题。这必然导致目前征收和管理的职能重复和交叉较多;管理和稽查之间协调不够,衔接不畅。既影响整体效率的发挥,又造成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管理、稽查人手相对紧缺,征收人员工作不饱和、忙闲不均。
2、管理分局职能与人力资源不相匹配。目前征管查三个系列中,管理分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职能几乎包括了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工作内容非常之多,而人员比过去减少了。尤其由于分工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高,许多业务工作环节多,手续繁琐,使得管理分局承担着大量事务性工作,往往疲于应付。客观上造成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的时间较少。再加上目前税源监控无能在理论上还是方法上,科学性不够,难以对企业税收情况实施有效监控,进而影响深层次管理质量的提高。
3、个体零散税收征管工作面广量大。乡镇税务所撤消前,每个乡镇一般有2名以上人员(包括协税员)进行管理,征管力量相对较强。随着乡镇税务所撤消和协税员的清退,原本管理难度较大的个体零散税收,尤其集贸市场税收由于征管力量减弱,客观上造成很难管到位。再加上目前同工商部门配合还不够,税务部门对办理营业执照信息滞后,造成还有相当一部分漏管户的存在。同时,随着乡镇经济发展,一些地区个体税收所占比重不断减小,出于征收成本以及完成收入任务的考虑,对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管还存在思想上重视不够。收入任务紧的时候抓得较紧,收入任务完成好的时候往往管得较松,导致了与“应收尽收”原则相悖。
三、完善基层分局职能的建议
基层分局是税收工作的落脚点,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接触最直接的群体,也是落实各项工作,进行各项改革的承载体,其职能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整个税收工作。
1、在征管模式的确定上,本着有利于征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在数据集中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确定征管模式,不宜过分要求模式的统一。如:基层(县以下)由于管理范围广,再加之各地的经济和发展还存在相当差异,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笔者认为目前按“流程再造,业务重组”理论进行机构设置还有待时机。当前分片设置管理分局,比较符合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实际。
2、撤消目前县(市)局下设的征收分局,成立税收监控中心,重点对税款征解进行监控和分析,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将有关征收职能(如接受纳税申报)划回管理分局,将人员充实到管理一线。
3、实行稽查与纳税评估一体化,把管理分局纳税评估职能作为稽查选案环节和税源监控手段。管理分局通过评估,对企业以前年度有疑问的纳税问题进行先提醒自查,再移送稽查的程序。从而既有效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又能对偷税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将堵塞税收流失环节前移。同时,建立稽查与管理联系制度,通过信息反馈,以查促管,发挥最大的整体效能。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红谷滩地税局成立于2004年12月,现为正科级单位,内设综合科、业务科、风险监控科3个职能处室;下设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3个基层分局,现有干部职工34人。主要负责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下辖的凤凰洲片区、红谷滩中心区、沙井片区、红角洲片区、九龙湖片区及生米镇等6个片区175平方公里的税收征管工作。办公面积为1 200平米。
二、征管状况
1.辖区管户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辖区内共有纳税户15 470户。其中企业户数为12 396户,个体户数为3 074户。按照“一户一档”的规定,红谷滩地税局税收征管基础资料档案就为15 470个。对于一个办公面积极小的区局来说,税收征管资料的存放是个大问题。
2.税收管理员管户情况。
从上面图表可以清楚的看到,红谷滩地税局现从事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员为11人。每个税收管理员的管户量极大。税管员管户量最多的为2 551户,平均管户1 406户/人。如此超强大的管户情况比较少见。可见每个税收管理员仅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与审理这项工作的工作量有多大。
3.近三年纳税户新增与注销情况。
从上面所列图表来看,近三年来红谷滩地税局新增纳税户11 512户,新增户占实际管户的平均比例为32%;注销户为566户,注销户占实际管户的平均比例为1.6%。新增户远远多于注销户,这从另一个方面可以体现基层税务员的管户压力急速增大。
4.新一轮完善系统征管资料的运行情况。
(1)采集、审核情况。2015年年初,为完善与校验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根据市局工作布置,新一轮税收征管资料纸质填报工作开始了,所有的企业资料均要重新填报征管资料。在为期五个月的通知、收集、校对、整理过程中,所有的税收管理员都忙的不可开交。电话、QQ、微信等通知手段全都用上;每天税收管理员都被来交征管资料的纳税人围的水泄不通。如此庞大、繁琐、重复的解说工作,税收管理员的感觉是头晕晕的;不想吃饭,只想睡觉;如此工作状态,可以想象一下工作效果是怎样的?纳税人排着长长的队伍等待税收管理员资料审核的心情又是怎样的?
(2)录入情况。所有的征管资料收集上来,又将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去录入。资料一份份的审核、录入,耗时又耗力。这就是纸质征管资料的弊端。如使用税收电子征管资料,利用现代电子手段审核、录入,可极大的减轻税务人员负担,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3)存放情况。目前,江西省税务征管资料档案均采取纸质档案,就税收征管资料纸质资料的采集、审核、存放一系列工作就把一线税收管理员搞得筋疲力尽。而纸质税收征管资料的实用性到底如何呢?
历年来传统的档案管理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致使目前征管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查阅不方便、保管条件差等问题,保管、查找、使用要专人,十分不便,利用率低,不适应时展的要求,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同志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征管资料电子化将真正实现在线共享、异地涉税审批、“同城通办”、征管监控,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确立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推行税收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的可行性
1.取材容易,采录便捷。对于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来说,需要的是将纸质资料转换成电子数据,目前日常税收征管中有许多资料已经是在计算机中操作,如Word文档和Excel表格可以直接使用,其它纸质资料可通过扫描仪扫描进入微机,只需要设计出实用的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软件将它们组合、分类、存储起来,再配以适当的查询应用系统便可顺利运行。
2.投资不大,技术不难。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难点是软件的编写,虽然一般单位缺乏熟练的程序员,但通过“借脑”的办法,结合本身税收征管档案工作的要求,借助外部技术先进人员的力量,可以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3.容易普及,实用性强。软件的前台应用十分简洁,通俗易懂,先用扫描仪将纸质资料的扫描进机保存,再用档案管理软件将已保存的电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然后便可按使用者的需求检索资料,使用方法十分简单。同时,网络版的征管档案管理软件,通过授权可以实现系统内网中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方便地检索和查阅征管档案资料,而不论你是在县局、分局还是在市局,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根本不需要再到指定的档案室去,十分实用而又容易普及。其中工作量最大的是初期资料的扫描录入,但使用高速扫描仪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实现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优点
1.标准统一,要求规范。将征管资料档案的范围、分类、收集、立卷、归档、使用等要求以软件的形式编制在税收征管档案电子管理系统中,不按规定流程整理便无法归档,从而使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标准统一,要求规范。解决了目前纸质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中的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整理质量不高、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问题。
2.即时采集,随时归档。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可以在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结后立即扫描录入微机,解决了有些单位平时不注意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造成资料散失遗漏的问题。同时,电子档案不需要装订,因此可随时编号归档,解决了纸质资料平时无法归档,必须等到年底才能整理归档的问题,保证了征管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
3.易于管理,查阅方便。电子档案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纸质档案资料,几百甚至几千本纸质资料用一张光盘便可轻而易举地容纳下,而无需固定的库房、档案架、防霉防虫等设施,节约了人力和财力,管理起来十分方便。联机后凡是在经过授权的微机上,都可以方便、快捷地查阅自己想要的各类征管资料,彻底改变了以前一些单位档案资料“拿出来一摊子,翻起来一片子,查起来没法子”现象,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基础管理水平,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的传统档案管理局面,提高了征管资料档案利用价值。
4.监控前移,方便考核。由于采用的彩色高清晰度扫描,纳税人的签名、章印、审核人意见、文书中的法律条款等,每一个细节你都看得清清楚楚,在微机中审核涉税资料,可以方便地找出哪些申报表未审核签字,哪些报表审核不认真,哪些税务登记表填写得不全等,将纳税监控工作前移到受理录入环节,有效地提高了各项基础征管工作的质量。同时为内部考评提供了新的途径和依据,想查基层征管书面资料情况直接在计算机上就可实现,无需再到基层分局检查。
5.科学管理,优化环境。对于办公面积仅为1 200平米的区局,征管资料的摆放就占用了300平米。而且摆放很难做到规范、整齐,这样就不利于征管资料的查找。如使用税收征管资料电子化,既有利于税收征管资料科学化的分类管理,又大大减少税收征管资料的占用面积,可改善办公条件,优化工作环境。
6.便民便己,绿色环保。在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税收征管资料的纸质报送显得极为落伍。税收征管资料采用电子报送,既减轻了税务基层人员的实际工作负担,又减少了纳税人纸质报送征管资料的不便,更为绿色环保增添一份色彩。
五、几点建议
税务征管电子化有如此之多的优点以及可行性,建议税务部门应该尽快实现以电子为主、纸质为辅的税务征管资料管理模式,切实为基层税务人员减轻工作负担。
1.依托CTAIS强大的业务信息量为基础,充分利用各地征管数据集中的优势,建立“一户式”的电子征管档案管理库,实现集数据采集、过程监督、流程控制和分析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户式”的电子征管档案库,主要由设置、采集、扫描、纸质、传递、入库、审批、调阅、查询九大模块组成。建立该系统应遵循以下要求:
(1)资料的采集遵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涉及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划分的文书资料”为原则,实时反映征管资料的原始状态,实现实时采集和上传征管资料,能够体现征纳活动的全貌。
(2)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代码、统一数据,建立与征管流程一致的税收业务类别的征管档案资料指标体系,实现对征管档案的统一存储和综合运用。
(3)以征管档案归档业务为标准,明确各业务资料收集范围和职责,自动按照业务操作人员生成归档任务,并将其通过系统确定下来,有效避免多头收集资料,重复报送资料的现象。
(4)建立征管业务资料传递功能,对需要传递资料的各项征管业务数据结合征管业务流程和资料传递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环节,解决目前资料传递手段落后,登记手工台账工作量大、效率低及出现问题责任不清的现状。
(5)系统设立档案三级审核制度,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实现对归档过程、归档结果进行有效的事前提醒、过程跟踪和事后监督,彻底解决基层征管档案归档存在的缺乏监督、责任不清的问题。
2.在税收征管法中进一步明确征管数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经过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没有实现电子签名的各类资料且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并将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资料纳入纸质档案管理。纸质档案主要是为税务行政诉讼提供必要的证据。
媒体广告的信息者是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对自己进行宣传已达到联系业务的目的的人或组织,是由各种经济成分构成,既有企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也有个人、个体或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由于监管力度、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欠缺,以致对大量的信息者失去征管监控,成为税收的盲区,其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务登记率偏低,基础管理未到位。目前,税务部门对于信息者及其媒体的管理尚处于粗放型阶段,税务登记率偏低,特别是跨区(县)结合部纳税人、城乡自由职业者、零商散商等游离于税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外,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纳税秩序的健康和谐发展。以某城市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为例,该市卫生局在册的有2,349户,其中市区有2,147户,与此相对应的是,上述机构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仅有1,446户。由此可见,已在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有相当部分尚未完全纳入税收管理,更遑论数量众多的“黑诊所”、个体行医等无证经营户在监管体系外运营。
(二)应税收入难监管,纳税申报漏洞大。众所周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收入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票,而在上述行业中,除了在媒体广告中隐约可见外,税务机关无法监控。他们大都不用发票,现金结算,接受服务一方为了贪图便宜,或是个人索要发票也没用的心理,给了这些漏管户可以生存的空间。对于漏管户难以查实的税收在正常纳税者中也难以查实,所以普遍存在申报不实的现象。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税款征收欠依据。大量媒体广告的者在实际开展业务操作中,往往采取不开具任何票据、开具收据、收据与发票并用、故意混淆各种发票的使用范围等方式隐瞒收入,增加了票据管理与税收征管的难度。客观上,广告时也不从媒体索取发票,助长了媒体偷漏税的可能性。
二、存在税收漏洞的成因
(一)客观原因
1、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的大量社会服务涉及行业多,各有自己的行业特征。由于服务项目种类繁多,实际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主要考虑的是付钱后解决自己的所需,而在对方取得收入后如何核算、如何纳税并不关心,在无形中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计税依据不准确。
2、各行各业中人们的纳税意识、道德素养有待规范和提高。正面的舆论导向发挥不够,人们不觉得偷漏税有什么不光彩,反而觉得如实申报的人傻。各级税务机关征管力度亟待加强,由于税务机关内部对漏管户的认识不统一,以及体制、法规、执法力度等方面的原因,即使税务部门全部去清理漏管户一年半载也无法根绝此类违法现象的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小区域的地域划分,对于游走于区域之间的漏管户,尤其是在媒体上广告的者,征管的地域局限性增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主观原因
1、忽视征管对象的发展变化趋势,沿用原有征管的惯性思维,未能适应各行业尤其是新兴行业征管现状的新变化。由于新兴行业旧的税收政策没有特别说明,既不能明确属于征管范围又不能明确不属于征管范围,导致大量的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
2、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要提高对各种新兴行业、机构的征管效能,关键还是要发挥基层征管人员的主动性。而征管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是能否取得管理实效的关键因素。目前,一些稍有规模的机构出于内部管理的需要,在各部门、各岗位人员之间均实行计算机联网,收入汇总、账务处理通常也利用财务软件完成。因此,税务人员除具备一定的查账技巧外,还需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查账水平,否则,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无从下手、无账可查、取证困难的尴尬状况。
三、合理利用媒体广告,加强税收征管
(一)根据行业特性,多管齐下提高税务登记率。鉴于各类广告媒体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其机构业务构成对公众认可的依赖性、各种媒体广告信息的容易获得的低成本性,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大胆采集信息、创新思维。对于合法的、非法的广告信息一律“拿来主义”,建立广告信息采集平台,及时同征管系统进行实时比对,堵塞税收漏洞。
实行定向宣传,提高宣传实效。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型的未办登记户的违规性质,通过不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对于客观过失的违规户,采取传统的常规性的宣传方式就能取得一定的效果;对于主观故意的违规户则要作为重点宣传对象,由专人负责,根据其实际情况,以案例警示、违规处罚条例、违法后果等为主要内容进行宣传,以处罚前提示的方式敦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技能,加大管理力度。管理到位、监控到位关键在于人员素质,因此要对专业性较强的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通过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对税务人员进行医疗行业的财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辅导;在熟悉相关行业政策的基础上,以案例分析、实案演练等方式进行专业查账技能的强化训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技能。
(三)加强征管信息的采集,充分发挥媒体广告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首先,提高广告的媒体和者双方的发票使用率,防止双方的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定期抽查其原始发票、合同以及广告的载体,是否有少报漏报行为。其次,及时约谈有问题的广告媒体,要求其提供全部广告人的详细信息,以便税务机关寻访漏管户。再次,税务机关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在各大媒体的广告版声明,敦促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的纳税人,尽快主动联系税务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便捷实惠的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消费者主流的消费方式。根据《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仅对传统贸易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从实际征管情况来看,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说明的是谁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问题,主要包括课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等三大要素。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打破了传统的有关于税收要素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现在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销售商的注册、登记的强制要求,也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记,隐匿姓名。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无法查证纳税人到底为何人,身份无法确定。
2.纳税对象不明确。在电子商务中存在很多虚拟的商品,例如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收费软件等虚拟产品,并且这些产品都很容易互相传递,产品无形化,适用税种不明,税务部门对商品的本质难以确定,不易为其划分分类,分类都无法进行,更别说考虑其应该征收哪个税种。
3.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无法确定。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前提条件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企业只要按照网站要求进行了注册,就可以在网上从事商品交易,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在网上进行税务登记、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税务登记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发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应税行为。
2-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纸质凭证(如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单据等)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和保存。电子凭证因为可以轻易修改变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便于利用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得有关纳税人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凭证,导致税收征管没有确切可靠的凭证。
3.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是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然而,电子商务“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的特点无疑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无纸化”增加了税收稽查的检查难度;“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确认标准难以适用;“无形化”使稽查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增长,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我们要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进行分析,借鉴国际经验。
(一)美国
美国始终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陕、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主张电子商务无国界、无限制,并且提倡对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免税的优惠政策。美国电子商务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实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欧盟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美国恰恰相反,支持电子商务的征税,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虑了税收公平原则,认为凡是属于税收范围内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新兴贸易与传统贸易的差别不应该成为其免税的理由。电子商务只是新型贸易,但是也是贸易活动的范畴,理应征税。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需要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以及其他技术层面的支持。
1.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
各级政府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明确用户、商家等交易主体只有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才能向服务商申请域名、开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不但要作为用户、商家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平台,还将与税务、海关、工商、财政部门、国际互联网、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及网上商业用户的网络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系统
(1)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登记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等。纳税人应以法人代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注册从事网络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记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标明,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