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16:54:3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州委十一届八次、九次会议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总要求,不断完善科学化管理、网格化服务、多元化参与、法制化运转、精细化治理的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为建设集绿色发展、阳光康养、旅游综合服务于一体的牛背山生态康养小镇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达目标”的工作步骤,2020年全面部署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工作,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工作布局、治理方式现代化。2021年积极开展具有地域特色和示范典型的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全镇社会治理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到2022年,建成社会治理现代化合格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和治理成效明显提高,安全稳定、公平公正、法治优良的社会环境全面形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是一个全新的政治理念,不同于行政和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是掌舵而不划桨。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使之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走好海事的发展变革之路,是海事工作者应当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下面以“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为例,分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海事改革发展的指导价值,尝试探索如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的指引下,扎实开展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
融入改革大局,优化“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定位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丰富了国家现代化的内涵,是对改革目标的拓展和延伸。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势必要求在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重要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海事系统在执行国家法律、行使执法权力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相关,海事系统的执法行为是“国家水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是镇江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镇江海事落实海事“三化”建设要求的重要实践载体。在国家治理改革发展的大形势之下,镇江海事局应抓住机遇,融入改革大局,进一步优化“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定位。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要立足海事系统改革发展和地方现代化建设的“两个大局”,按照“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科技运用能力”总体目标,统筹规划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各个要素,扩展目标空间和任务区域,推进各种资源的有效集中,推进各项目标的高效实现。二是夯实履职基础。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海事管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单元之一,全面高效履行海事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为此,我们必须引导海事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增强提升履职能力的自觉性,持续提升抢抓机遇、承受压力、推动发展的综合能力。三是抓好统筹协调。海事部门作为中央垂直管理的经济类执法部门,既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各项工作职责,全力确保辖区水上安全稳定;也要立足自身实际和海事工作规律,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海事工作与地方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从而推动海事事业改革发展。要围绕海事工作的使命和地方发展的大局,努力实现争创“服务发展先锋区、科学监管样板区、智能管理先行区”与海事改革发展大势、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的统筹协调和有效对接。
加快职能转变,扎实推进“服务发展先锋区”建设
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合理定位政府职能,要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的边界范围。在此基础上,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转变。
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第一个目标就是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服务发展先锋区”建设。镇江海事局将围绕镇江市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目标,助推临港物流产业发展,给力长三角区域物流中心建设,推动辖区码头对外开放和升等改造,支持新兴港区开发和临港重大项目、涉水重点工程建设,推动船舶海工产业集聚升级,鼓励并支持航运配套产业发展,促进传统港口企业向现代物流综合服务业转型,服务镇江水运经济发展繁荣。一是简政放权、优化机制。“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新一轮政府改革背景下,简政放权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念支撑和制度取向。海事工作服务航运、服务船员,拥有为数不少的行政审批权力。如何履行好这些权力,事关行政效率和安全效率的提升。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我们要进一步优化业务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效率,按要求及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压缩行政审批时限,优化政务办理环境。二是发挥作用、促进交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是新一届政府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发挥海事服务作用,服务水运经济发展,不是没有边界的无限服务,更不是要海事部门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要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认识基点,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为企业和地方发展提供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和技术指导等公共服务。三是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简政放权,简的是办事流程,放的是手中权力,要的是办事效率,留的是肩上责任。只有把“管得多”转变为“管得好”,把“管得大”转变为“管得巧”,该放的决不伸手,该管的要责无旁贷,才能达到简政放权的真正目标。我们海事部门必须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强化对涉水工程、通航管理、船员管理等重点事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完善简政放权后的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扎实推进“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转变,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强调限制公权力和合理配置私权利,给予每个个体平等的保护。依法行政,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方能在转型时期凝聚改革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就是要以“依法行政”为基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科学管控效果。坚持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推进海事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就是海事系统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最好方式,也是提高海事管理水平的最基本途径。因此,从“法治”角度抓好“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要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和分工,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建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实、抓细,持续强化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二要更加注重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直是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的工作方针。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安全隐患实施联合执法、综合整治;要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将非法采砂、碍航捕捞等影响海事监管的重大隐患整治工作,由单一部门执法工作上升为地方政府层面的统一行动。三要更加注重经验总结。要综合考虑人、船、环境等因素变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合理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评价体系。要固化安全形势分析会等行之有效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针对性事故预防预控举措。要定期分析形势,把握规律性,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从事后到事先、被动到主动、经验到科学的转变。
加强创新管理,扎实推进“智能管理先行区”建设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作为面向最广大范围民众直接实施具体治理的公共权力组织,县域政府治理能力直接影响广大民众生活质量、社会发展水平和政治统治合法性,同时现代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也对县域政府治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县域政府还普遍存在不足。因此,在现阶段县域政府治理能力与中央政府和社会民众明确建设服务型政府,实施有效治理服务广大民众的治理诉求存在明显差距的现实背景下,促进国家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县域政府治理能力现状分析
在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明确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以及推进大部制改革,县域政府治理能力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1)治理水平整体发展加速
随着改革不断地深化,特别是在以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县域政府的治理水平。从治理理念来看,县域政府历经了从“政治控制型”的管制理念到“经济主导型”的经济导向,再到“管理服务型”的治理价值观。县域政府在维护辖区稳定、发展地方经济同时也突显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来实现辖区良好治理的理念,将单一的提升经济总量增长取向变革为服务社会和民众的治理发展导向。
(2)治理资源汲取程度深化
伴随着政府治理水平的快速发展,县域政府汲取资源用于治理领域的总量处于增加趋势。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加大对社会治理资源的投入,使得县域政府汲取资源的潜能不断增加。另外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大对居民生活消费补贴力度以及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都使得民众生活资源更为充裕,公民社会发展加快,加上互联网技术发展构建的社会资源共享网络,增加了县域政府从社会渠道获取治理资源的能力和空间,因此汲取渠道和汲取总量的双重拓展促进治理资源汲取能力的强化。
(3)资源配置使用力度加大
治理理念的发展和汲取资源能力的强化形成治理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优化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县域政府在上级政府重视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实际问题解决的政策意图下,加大了将资源配置并投入使用于治理领域的力度,反映在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建设力度加大。
(4)县域治理存在结构缺陷
近年来县域政府治理虽然呈现加快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现代化进程不完善以及历史发展的部分路径依赖,使得县域政府治理存在结构缺陷,表现在治理产品和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居民生活实际需求;治理水平存在明显区域差异;治理行为存在低效率等方面。
二、加强县域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对策
(1)强化县域现代治理理念
在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政策理念下,地方政府必须强化现代地方治理理念,树立政府应该通过为辖区民众提供良好公共服务和优质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地方良好治理的意识。首先县域政府要明确自身不仅仅作为上级政府的执行机构,更是县域治理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要改变权力本位和治理中将手段取代目标的错误认识,形成县域群众需求导向的服务意识;其次在行政行为中,树立依法行政和权责一致的观念,从而增加民众满意度,提升治理效果,落实岗位责任制;在治理方式上,改变管控命令的纵向权力传递思维模式,减少强制干预行为,建立购买、协商谈判与合作的横向交流互动权力运作理念,在多元治理主体协同作用的认识加大柔性治理工具使用力度。
(2)优化县域政府治理职能
在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时代背景下进一步优化县域政府职能,实现县域政府治理职能的完善。首先明确县域政府在县域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合理划分治理事务范围和授予相应的治理权,将县域治理作为县域政府职能的核心,弱化过于追求地方经济总量提升的经济职能导向,强化通过良好治理实现辖区社会整体均衡发展的社会服务职能,凸显社会治理服务职能核心地位。其次从立法层面依法合理设置县域政府社会治理范围,一方面对于在县域治理中失职渎职或者不作为的政府追究法律责任,强化县域治理法治意识和责任;另一方面对于设立的县域政府治理职能要依法提供稳定的财政保障。
(3)构建资源汲取多元渠道
县域政府要依据辖区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强化资源汲取能力,在市场经济层面,减少对直接经营活动的资源投入,通过规范市场环境和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资源集聚总量,在招商引资中通过整体市场环境吸引适合地方特色的企业投资,规范并且通过合同外包、支付购买或者系统激励制度建设吸引企业参与对公益事业的投资,在企业增收的同时也推动地方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在治理过程中,公民社会的有效参与还能积累提升社会资本,减少政府治理难度,实现社会治理的整体改善。
(4)规范治理资源配置使用
为实现县域政府对辖区的有效治理,必须规范资源在治理领域的配置和使用,促进县域政府体制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改变县域政府粗线条的大包大揽模式,将工作重心转入具体的科学、教育、卫生医疗、社会福利等民众服务方面,形成治理机构集中、运转高效的县域小政府。在配置资源时,要公开透明资源分配原则、程序、措施和相关责任人,依据法律规定优先保证资源投入于公共利益领域,在这个原则下合理兼顾政府组织自身利益,形成重点突出、均匀连续的资源配置格局,避免资源配置的碎片化和部门利益化。
县域政府治理能力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研究县域政府治理能力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条主线”。即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现代化包括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设计、教育管理、教育制度等各个方面的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分两个阶段:到201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到2020年在全省率先实现现代化,教育综合竞争力进入全国同类城市先进行列;开展三级创建:创建教育现代化学校、教育现代化乡镇、教育现代化县区;着力点是实现教育“六化”:条件标准化、教育信息化、办学集团化、教学小班化、管理民主化、队伍专业化。去年,我市组织开展了首批教育现代化学校创建和认定工作,全市11%的幼儿园、21%的中小学、30%的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了认定标准。今后,将深入落实市府办印发的《东营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进行、动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育现代化建设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制定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5-0039-04
权力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中心范畴之一,是主体为了支配特定资源,使客体服从自己并按照自身利益诉求方向行动的一种强制性力量和社会影响力的总和。在伦理学维度,作为相对客观存在的权力是能够进行道德评价的,是有着善恶之分的。权力之善是指权力的设置或运行有益于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诉求的政治现象,表征着权力的合法性与文明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形态的升华,是改变过去政府单一主体治理范式,主张依靠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实现国家善治的政治实践活动。从本质上看,权力之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联与契合。一方面,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引导张力,规约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权力之善的生成场域,为权力之善创设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分析权力之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联契合,对于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价值。
一、权力之善的内在意蕴
权力之善是指权力的设置或运行有益于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诉求的政治现象,表征着权力的合法性与文明性。权力之善范畴的提出,是人们对现实权力政治生活的反思。权力是社会契约与人们同意的产物,具有人民性与公共性。但是自从私有制与国家产生以来,权力逐渐异化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其工具理性不断显现,而表征着公共利益与人民性的价值理性却不断式微。权力拜物教俨然成了人们政治生活的常态性存在,日益压迫与奴役大众。权力之善正是人们对以往权力政治生活的省察,是对权力的道德属性的确认,是权力价值理性的复归。
首先,权力之善是权力内在道德属性的彰显。权力之善是相对于权力之恶而存在的,是权力对于国家和人民的正向有利影响。这种权力之于他者的正向作用,本身就是权力之道德属性的彰显与体现。对于权力是否具有道德属性,政治思想史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与我国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家都秉持一种伦理政治观,认为权力具有道德属性,权力与道德是同一的,理想的权力政治生活能否现的关键在于权力主体的德性张扬与否。以马基雅维利为代表的近代政治思想家否认权力的道德属性,认为政治权力不能受道德的影响,否则将不能实现政治目标。现代行为主义政治学家坚持“价值中立”的原则,认为政治研究应该以经验证据为依据,而不能受到个体的价值判断影响,反对将权力与道德等建立关联,认为权力与道德是两条毫不相干的平行线。但事实上,“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来就与一定的政治思想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它除了直接影响权力外还可通过经济影响权力。从这个层面而言,至少说明权力与道德是密切相关的,而不是非道德主义的,更不是反道德主义的。”[1]权力从来没有与道德割断联系,即便是在工具理性泛滥的阶级社会,权力依然要发挥一定的道德属性作用。权力产生之初就蕴含着一定的道德属性,即要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社会共同体服务。从权力起源的角度审视,权力的根本道德属性应当是人民性,意味着权力源自人民的权利让渡、人民的同意。权力应当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权力之善是权力人民性的政治伦理表达,是权力内在道德属性的确认,表征着权力的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运行方向。
其次,权力之善是生活政治的表征。生活政治意味着政治向生活世界的回归,回到其原本的生活向度。权力之善是权力内在道德属性的确认,也是权力回归生活世界,更好地实现人们自身价值的政治伦理范畴。权力之善即是生活政治的表征,反映着政治的生活世界向度。自从私有制、阶级产生以来,人们对于政治的认识,越来越趋向于工具理性层面,将其解读为一种政治统治工具,从而忽视了其价值理性。这种片面的工具化的理解,使得政治与权力的价值理性日益式微,权力拜物教成为了权力活动的外在表象,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日趋疏远。事实上,从政治的原初发生机制来看,政治源于生活世界,原本就是人们的一种生存与生活方式。亚里士多德曾这样界定政治,“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行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2]人本质是一种政治动物,时刻需要在政治生活中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可以说,政治来源于人们的生活世界,是为了人们更好地、幸福地生活而产生的。从本质上看,政治是人的一种生活与生存样式,人在政治活动中能够体认到自身的价值与意义。权力是政治活动的中心范畴,而权力之善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设置或运行朝着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方向,是对权力内在道德属性的确认与彰显。权力的本质道德属性是人民性,意味着权力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人民,在于实现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诉求。权力实现人民物质和精神文化诉求的过程,也就是向生活世界回归的过程,是不断弱化权力的政治统治功能,回归其原本的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过程。从这个层面上看,权力之善是生活政治的内在表征,是价值理性的复归与张扬。
最后,权力之善是权力合法性的表现向度。权力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关涉到权力活动的正当性与文明性,表征着权力活动被民众认同的程度。夸克认为合法性是对于统治权力的承认问题。李普塞特认为权力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3]是对于统治权力的一种价值评价范畴。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4]可以说,权力之善,是权力合法性的一种表现向度,构成了权力合法性的一种新的来源。在一般意义上,基于社会契约论的西方政治学认为权力的合法性源于程序的民主与人们的同意。没有程序上的民主和人民同意的权力不会得到民众的政治认同,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在西方代议制民主的现实政治实践中,基于人民同意的民主往往成了少数政治精英的专属统治工具。他们在选举之前从各个方面讨好民众,试图取得民众的同意,以便取得权力。但在他们取得统治权力之后,却导致了政治精英的专权与国家治理的衰弱,这就是代议制民主的权力合法性危机,也是所谓民主政治的弊端。在这种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权力并没有沿着理想设计的道路来运行并实现民众在选举之前的种种期待,结果权力之善不但没有实现,甚至成为权力之恶。这就使得我们反思传统权力合法性的来源问题,在民主与同意之外,应当有第三种来源,那就是权力之善。权力之善是通过善治表现出来的,“善治是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表达出来,是通过良好业绩表达出来的,是通过满足了人民的合理期望表达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善治是一种实质的合法性,而政府通过满足人民的愿望拥有统治的合法性。”[5]民主和同意是一种程序或形式上的合法性,而权力之善是从国家治理结果来评价权力是否实现人们预先设想,是否实现国家治理善治的一种实质合法性。从政治实践维度看,权力合法性是民主与同意的程序合法性与基于权力之善的实质合法性的统一。
二、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引导张力
权力之善本质上属于政治价值范畴,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主体利用公共权力协同处理国家事务,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过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实践,离不开权力之善这一政治价值的引导,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引导张力。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实践诉求,表征它的政治价值向度,是其原初动力。同时,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软实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软治理水平。
首先,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实践诉求。纵观人类政治实践历程,由于人的天然的合群性本能,人类结成共同体以实现共同利益是一个主流趋势,也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演绎逻辑。国家是人类社会各种共同体形态中的重要代表,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从最初的古典国家开始,国家这一由人们订立契约形成的共同体就影响与形塑着人类的社会生活,且形成了不同的国家管理-治理形态。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从政府单一治理主体到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治理主体形态的演变,表征着人类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本质上,不管是实施国家管理的古典国家,还是推行国家治理的现代民主国家,尽管其经营国家的具体路径不同,但政治目的s是趋同的,即为人类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创设良好的秩序环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就是为人类政治社会生活释放更多空间,创设更好的发展秩序环境。
“政治实践是政治主体为实现自身政治利益而运用政治中介手段能动地改造客观政治关系的物质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立体分化的必然结果。”[6]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主体,运用公共权力这一政治中介工具协同治理国家具体事务,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政治实践活动。这其中公共权力处于核心的中介位置,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公共权力的完善过程,是不断克服自身异化,摒弃工具理性而不断聚焦价值理性的过程,也即实现权力的善治过程。“从世界各个国家发展的实践来看,现代国家的使命体现为协调冲突、化解矛盾、维护团结、创造秩序,其力量体现为公共权力及其运行。实际上,社会成员是通过建立使公共权力得以确立和运行的制度体系,进而建立现代国家。于是,人们实际感知的现代国家主要是公共权力以及运行公共权力的组织与制度,即国家治理体系。”[7]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将国家治理寄托在代表国家的公共权力上及其完善优化上。而公共权力的完善与优化意味着公权力要有利于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也就是实现权力之善。
其次,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软实力。权力之善是权力有助于实现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现象,是权力之道德属性的彰显。权力之善表征着权力的合法性与文明性,是实施柔性软治理的价值取向,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一种软实力。从本质上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处理国家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政治实践活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意味着经济、科技、军事等客观性硬实力的提升过程,更是一种以道德、价值与文化为代表的软实力的增量过程。所谓软实力是与国家综合实力中的硬实力的对应性因素,与传统的经济、军事等显性客观实力要素不同的是,其主要依托于精神、文化与道德等因素实施柔性软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以思想道德与价值为代表的软实力能够弥补传统国家管理的局限,实现一种“润物细无声”的软治理。权力之善意味着权力之价值理性的回归,其能够通过道德、价值等柔性要素约束权力使之向着有利于国家与人民的正向方向运行。
在前国家治理形态中,其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组织体制是科层官僚制。整个政府权力部门被分为一层层的权力层级,分工十分明确。部分思想家认为只要按照这种严格设置的权力层级运行,权力就一定会向着正向的善的方向运行,实现政府治理目标。但是,在经过长期的政治实践之后,政府效率低下、权力腐败等一系列权力恶的问题随之而来,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科层官僚制。权力是否需要道德与价值等柔性因素的导引?美国政治学家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共管理者的工作还要接受一种深层次的道德取向的指导。要想充分地体现公共行政的精神,我们必须真诚地关爱公民并与公民一道工作;我们必须关爱和相信我们的宪法与法律;我们既要对良好的管理充满激情,也要对正义充满激情。”[8]国家是建立在一定历史文化基础上的政治共同体,具有自身独特的精神、文化与价值。纵观世界各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如果某一国家忽视精神、道德与价值等软治理形态,不能实现权力之善,就不能有效完成国家治理使命,甚至会出现国家治理的危机。
最后,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动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一种政治实践活动,是政治主体通过公共权力这一中介工具来改造政治客体,实现一定政治目的的活动。政治实践活动具有主体能动性,是为了实现政治主体的政治目的而开展的,不是盲目随意的。政治主体的政治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政治主体的政治价值。政治价值是“一个与实践相联系的概念,是人们基于对政治生活实践的全方位把握而设想的或者用以指导自身政治生活实践的观念”。[9]政治实践本质上是政治价值的实现过程,反映了政治客体对于政治主体的满足关系,是政治实践的原初动力。权力之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政治价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微观活动需以权力之善为实践依准。权力之善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动力。
权力之善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引导作用机制是通过善治实现的,善治是权力之善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是“政府与非政府主w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利用一定的手段,通过一定的机制,根据一定的原则,相互协作,相互沟通,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过程与价值取向”。[10]善治意味着政府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合法、公正与有效的政策,使政府权力的设立、运作趋向公正与文明。同时,善治表征着国家治理主体的回应能力的提高,政府等国家治理主体能够有效回应人民的利益诉求,而不是拖延或忽视人民的利益要求。本质上,善治不仅意味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更标志着政府能够更有效与快速地回应人民权利诉求,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国家治理善治开展的过程就是权力之善的实现过程,更是权力的善与文明实现的动态过程。基于权力之善的善治理念导引着国家治理的实践方向,成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内核与动力源泉。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权力之善的生成场域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一种政治实践活动,权力之善是一种归属于观念上层建筑的政治价值。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政治价值在引导政治实践的同时,也受一定社会的政治实践及其目的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权力之善的生成场域: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权力治理实施的过程,是摒弃工具理性而重新张扬权力价值理性的过程,即权力的正义返魅过程;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社会整合能力的优化提升,为权力之善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生态条件,是权力之善的生成过程。
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实施权力治理的过程,是权力管理的优化提升,有助于权力之善的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通过公共权力这一中介协同处理国家与社会有关事务,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实践活动。其中,公共权力处于中心地位,国家治理现代化事实上也是权力的现代化过程,是从权力管理范式向权力治理范式的转换。权力治理标志着权力运行的文明化。在前国家治理形态下,国家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运用是以维护统治与加强管理为主要目的。权力的运行方式是粗暴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大众的权利,是不文明的。而权力治理则表征着权力的文明运用,“要求国家权力的授予、配置与运用以国民之根本利益和幸福美好生活为目的,以调动全体国民参与治理之积极性为基本力量源泉,以取得最大可能之合意、协调为基础。”[11]同时,权力治理意味着权力是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在现代国家的民主实践中,由于工具理性的泛滥,对于权力的治理是以规制与监督为主,政治实践旨在实现权力的合法性。这种实践范式造成了权力的单一价值倾向,忽视了权力的价值理性及其合目的性。权力本身是一种中介工具,其目的当以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诉求为基准,政治实践不能单一为了佐证权力的合法性而存在。权力治理意味着权力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要求权力的运用需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实现多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总体上,权力治理有助于实现权力的文明化、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本身就是权力之善的内在意蕴。实施权力治理的过程,就是权力之善不断生成与实现的过程。
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正义返魅的过程,也是权力之善的生成过程。历史上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过程是一个理性附魅的过程,以工具理性为主的现代化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理性附魅下的政治实践为现代国家建构了强大的制度体系,使民众获得了高水平的生活内容。但是,这种工具理性引导下的社会也产生了物流横流、道德滑坡等社会治理危机。这使得人们反思这种理性附魅的国家管理形态,于是以正义为主体的价值理性重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12]正义应当是国家治理的首要价值取向,重新唤起国家治理中的道德关怀,而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增长等各种指标为圭臬。
“工具理性与政治组织结合以后,不断突破国家和个人行动的界限,让国家作为统治权力的抽象体现者,去维护一种脱离情感、价值的社会秩序。……价值理性旁落造成国家本身的异化――从公共利益的维护工具异化为‘利维坦’式的怪物。”[1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必须让正义、平等与文明等政治价值回归政治生活世界,摒弃国家管理形态中的工具理性,重建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性与公共性本质。正义返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重构,也是权力之善的形成过程。权力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中介工具,正义返魅首要的是权力的正义得以回归。权力的正义是权力的道德属性的彰显,是权力合法性的表征,也是权力价值理性的复归。权力的正义返魅表征着权力之善的不断生成,是权力文明建设的精神内核。
最后,国家治理现代化蕴涵着社会整合能力的优化,为权力之善生成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生态条件。权力如果能够向着有利于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正向方向运行,则权力之善就会生成。反之,权力之恶则会出现。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权力之恶问题的理解会从权力政治本身出发,如专制政治制度产生权力之恶等。这种思维范式本身没有问题,从政治发展史看,权力之恶产生的大部分原因的确是专制政治体制。但从政治实践维度审视,权力之恶产生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治理能力滞后,特别是社会整合能力落后。“所谓社会整合,也称社会一体化,是指通过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的协调与调整,促使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结合为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14]社会整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治理主体的社会整合能力优化提升的过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社会整合水平提升的过程,其为权力之善的生成创设了良好的政治生态条件。
自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经济社会领域中的权力腐败、权力寻租等权力之恶问题频出,人们从政治体制、个体道德、市场经济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反思,却相对忽视了国家治理中的社会整合问题。从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至今,我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旧社会整合机制仍然处在交替阶段。“新旧社会整合机制的长时段交替意味着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执政者缺乏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的经验和准备,从而使得国家治理能力无法迅速得到提升。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执政者无法很快地建立起新的社会整合机制。”[15]新旧社会整合机制交替产生了一个时间差,出现了权力规制的空白区域,权力腐败等权力之恶现象就利用这一漏洞频繁出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整合能力的提升过程,意味着国家能够更加有效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有效弥补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制度缺位,使得权力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最终实现权力之善。
参考文献:
[1] 唐土红.权力之善何以可能――权力与道德关系之镜像探析[J].理论与改革,2011,(5).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3.
[3] [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张绍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55.
[4] [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84.
[5] 姚大志.善治与合法性[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1).
[6] 陈怀平,刘吉发.政治实践:基于实践哲学的分析[J].人文杂志,2010,(5).
[7] 任勇,肖宇.软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内容与机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14,(2).
[8] [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04.
[9] 张方华.政治的价值性与政治伦理诉求[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10]熊卫东.社会风险与政府善治[J].河南社会科学,2014,(7).
[11]江必新.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权力管理新思维[J].中国法律评论,2014,(4).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5)34-0061-05
一、职业教育治理的多维价值
职业教育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的过程,强调政府、学校、社会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形成一个多元化的治理格局[1]。职业教育治理价值为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共治提供了方向和指针,科学的价值导向能够有效化解各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疑惑、迷茫和失落等问题,通过治理价值的疏导使各主体获得归宿感、认同感和方向感。职业教育治理蕴含着多层价值维度,主要包括主体价值、底线价值和终极价值三个层面。
(一)主体价值: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在《188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教育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唯一方法。职业教育作为职业导向性较强的教育类型,其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劳动分工,由劳动分工所带来的专业职业教育对受教育主体具有职业定向影响,容易导致个人的片面发展,最终产生“劳动异化”,这有悖于教育实现人全面发展的理想目标。通过对职业教育治理活动和行为进行引导,最大化地消解受教育者的“劳动异化”现象,同时,要求职业教育治理行为必须强调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着力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多元化发展。因此,职业教育治理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动力源泉,职业教育治理的目标之一就是对人的教育权利诉求作出回应,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鼓励多元成才,为学习者的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可持续发展空间。
教育自由是每个公民所应享受的权利,教育应当是一个自由的教育[2]。职业教育治理要主动承担起维护受教育者选择自由权、表达自由权、学习自由权等的责任,充分发挥学习者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职业教育治理除了维护受教育者的教育参与自由权之外,还应担负起实现职业教育治理主体的发展自由,发挥职业教育治理的民主活力,尤其要充分维护弱势主体在多元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中的利益诉求表达、决策参与和监督权的行使。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职业教育治理自由,同时还能有效规范教育行政行为,防范教育行政权错位、失位和越位现象的发生。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于一种非均衡、粗放式的发展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教育文化权利发展与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全面利益需求相脱节,不利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鉴于此,应通过探索集约型、均衡式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革新职业教育治理理念,以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全面利益诉求为己任,提升劳动者的人力资源水平,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底线价值: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效率,构建职业教育新秩序
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效率是职业教育治理关注的永恒主题,职业教育发展效率即职业教育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在职业教育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科学治理能够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职业教育运行效率的提升,从而达到更好的产出效果。同时,构建职业教育新秩序也是职业教育的底线价值之一,职业教育新秩序是对传统职业教育活动或行为的任意性、偶然性、情绪化的超越和否定,也是对职业教育管理活动和运作模式进行科学规划所达到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一般来说,教育效率和教育秩序在语义层面具有价值中立性,在不同语境下所表达的含义有所不同,既有正向含义,也有负向含义。职业教育治理所追求的教育效率和教育新秩序无疑是一种正向化的含义,职业教育治理本身就是一种多元化治理,强调多主体参与决策管理,治理过程重视民主化氛围的营造,使教育决策更加科学,正向的教育效率和教育秩序更容易达到。从另一个视角来看,治理本身也是一个权力分化的过程,职业教育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虽然达到了对教育行政权的分化,但分权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管理行为的低效,甚至陷入一种无序化状态,尤其在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表现得最为明显。职业教育治理涉及到民主与效率、秩序的关系,职业教育治理是教育民主管理的重要表达形式,共同治理与民主管理需要更多的沟通、协商,相较而言,耗时较长,决策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效率损失,远不如个人决策来得快,但民主是一种制度化、理性化的纠错机制,其有助于科学决策的达成和实施,为教育发展带来“长期效率”。因此,维持职业教育发展效率、建立新的教育秩序是职业教育治理必须遵守的价值底线。
(三)终极价值:实现教育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本质所在,也是现代职业教育治理的终极目标[3]。通过职业教育治理以提高职业教育效能,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中的应有效用。职业教育效能的高低主要以职业教育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作为衡量标准,现代职业教育要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紧紧围绕这两大发展目标开展教育活动,切实发挥其在促进受教育者个人发展、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方面的独特优势,在提升受教个人素养和水平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
教育公平是时展赋予职业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平等地接受教育是现代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职业教育治理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教育公平。职业教育为擅长技能操作,动手能力较强的个体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体现出教育的公平性价值。同时,职业教育并非会对劳动者的社会阶层产生固化作用,而是能够有效促进社会阶层的流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很好的技能获得和利益表达平台。相比而言,职业教育比其他教育类型更多地担负起社会“拖底”责任[4],实现受教育者“体面就业”、“体面生活”是职业教育重要任务之一,其可以让职业技能人才通过接受更高层次和质量的职业教育,获得职业晋升的空间,促进底层劳动者向社会上层流动,进一步发挥在促进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补偿性公平中的作用。
二、职业教育治理的原则指向
(一)本土治理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条件、文化环境不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各有差异,因此,职业教育治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倾向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职业教育治理应做到因地制宜。在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应紧密围绕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特点和现状,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文化环境,在遵循本土化原则的基础上,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治理行为和举措,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治理实践的深入开展。一是应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在治理中有选择地借鉴西方治理理论,通过职业教育治理实践的深入开展,形成具有本土化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二是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特点,积极推进我国职业教育学科研究的本土化,形成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相匹配的教育治理理论;三是针对我国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治理实践中应充分尊重各个区域的文化特点和经济发展现状,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职业教育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良性互动。总之,职业教育治理应以本土化原则为本,坚持治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成具有我国自身特点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
(二)权责明确与权力多元化制衡原则
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权责不清会导致权力的越位、错位甚至缺位现象,权责明确是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要求。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要实现职能转型,由过去扮演“全能型”角色向“服务型”角色转变[5],在职能范围上也要由传统的“全能主义”转向现代的“有限主义”。职业教育治理要正确地处理好纵向和横向两种权力,在纵向权力上要明确各个层级部门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避免各层级部门的权责混乱;与纵向权力强调层级相比,职业教育横向权力比较注重主体性,主要是指职业教育权在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明确职业教育的横向权力分配要求各主体明确自身的权力性质和作用对象、范围,以免教育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出现滥用或缺位等问题。坚持权责明确原则是职业教育“管”“办”“评”相分离的必然要求,在权力导向上,政府要发挥好宏观调控职能,而学校、社会要在职业教育的微观调控和监督评价中履行好其应有的职责,以促进职业教育的科学治理。
在明晰各个主体权责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权力的效用,需要形成权力的多元化制衡机制。权力多元化制衡是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想实现职业教育权在政府、学校、社会等主体之间合理配置,必须构建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一方面,权力相互依赖能够更好地促进多元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协作配合,发挥各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权利相互制约能够对各主体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在职业教育治理中达到一种权力平衡,实现职业教育治理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在传统职业教育管理模式中,政府处于权力的中心,独揽职业教育管理的决策权,学校、社会处于一种无条件服从状态,政府与学校、社会的关系主要是单一指令性的支配关系,职业教育治理的提出,正是要打破这种畸形关系,形成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共治格局。在现代职业教育治理理念主导下,职业教育治理要求遵守权力的多元化制衡原则,必须打破政府对教育权的一元垄断地位,实现职业教育权力配置的多元化,同时,还要保障职业教育资源供给、生产与监督相分离,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制衡的关系,从而避免权力过度膨胀所导致的权力失衡、教育治理失效等问题的发生。
(三)权责非线性转移与权力重心适度下移原则
权责非线性转移是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处理职业教育权力分配、权责转移关系的根本性原则。充分认识权责非线性转移原则,必须明确职业教育治理权的得失关系并非简单的“政失即校得”、“政失即社得”或“校社失即政得”的直线对应关系,也不是“权随责走”或“责随权走”的线性关联关系。遵守权力非线性转移的重要支点是在职业教育治理权责分配过程中打破简单的线性对应权力关系观,明确职业教育治理权在政府、学校和社会等主体之间的分配中还存在着一种中间要素,对各主体的权力进行着调节。权力的“得”与“失”并不是一种线性关系,即教育权力获得者并不一定与教育权力失去者存在直线对应关系,职业教育由“一元”管理走向“多元”治理必然会对政府的教育权力产生分化,政府的权力并不是完全下放给职业院校,而是部分下放给社会主体,如对职业院校办学的监督权可以由社会专业组织执行。同时,权责非线性转移并非意味着职业教育权力转出主体在权力转移以后就可以免去相应责任,尤其是对政府而言,权力下放并非是责任的下放,政府向学校、社会分享职业教育管理权力,但却不能向各主体转移其作为公共教育主要供给者的责任。
教育权力适度下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在不同阶段政府对教育权力的集中度也应不同,政府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作出适度调整,在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对教育权的集中度较高,有利于对教育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发挥教育应有的优势。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越来越高,学校、社会对教育治理权的渴求日益强烈,政府对教育权力下放和权力重心下移成为必然趋势。面对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学校、社会等主体职业教育权力重心下移,提高职业院校自身的自主办学和管理权限,加大职业教育管理权力在社会方面的配比,为社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提供充足的空间,充分发挥社会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监督和中介作用。
三、职业教育治理的未来发展路向――实现治理现代化
(一)职业教育治理法律现代化:做好法律建设的“立”与“破”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为职业教育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依法治理是职业教育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6],而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职业教育法治化的基础。一方面,加快完善教育法律法规,能够为职业教育治理行为和活动提供合法化基础,保障职业教育治理的效率和威严;另一方面,完善的法律保障,能够更好地激发职业教育多元化治理主体的能动性,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让渡必要的空间。当前,我国教育法治化建设较为缓慢,难以跟上教育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尤其在职业教育法律建设上表现得更加突出,一是职业教育立法较为分散,主要表现在地方立法较多,遍地开花现象严重,导致职业教育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不足;二是有关职业教育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还未形成科学的制度规范,职业教育法制运行机制尚未建立等。针对这一现实状况,为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职业教育法律建设上适时做到“破”与“立”。“破”主要指打破旧有落后的法律法规束缚,对不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法规及时进行更新、修订或删除。“立”强调新法条、规章的编纂与实施,特别是围绕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适时将那些已经经过实践检验的较为成熟的职业教育治理制度、政策、文件上升为教育法律,为职业教育治理提供坚实完善的法律后盾。同时,还要根据不同职业教育治理主体的特点、任务、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各个治理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为职业教育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协作、沟通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提供法律制度支持。
(二)职业教育治理结构现代化:由“二元”向“三元”结构转变
自亚当・斯密强调发挥市场这双“无形之手”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来,以“政府、市场”为主导的“二元”结构范式引领了西方国家的政治统治框架[7]。随着20世纪80年代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为政府的政治统治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管理范式,以“政府、市场、社会”为主导的“三元”治理结构初现雏形,有效解决了单一依靠传统国家管理、市场调节所导致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在治理方式上由传统的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市场”二元结构治理转变。职业教育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职业教育治理方式上需要由过去的“政府垄断”发展到现代的“多元主体协同”。根据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必须对政府的职业教育治理权力和职能进行重新配置,在治理理论指导下,实现政府从“政府垄断”向“政府主导”的治理职能转型,打破垄断,在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和社会多主体参与,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有机结合,从“碎片化”的政府垄断模式转变为网络型多元治理模式。
治理结构现代化是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构成要件[8],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治理结构现代化必须按照“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的思路开展,在职业教育治理范式上由“政府、市场”为首的“二元”结构转向“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三元”治理结构。构建职业教育“三元”治理结构要注意合理运用各方之力,发挥各个主体的最大化优势。首先,促进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合理运用政府之“力”。面对当前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存在“拉力”、“阻力”过大,对职业院校自主办学行政化干预过强的现状,必须重构政府的职能权限,合理运用政府之“力”,通过政策引导,制定实施旨在引领职业教育发展的教育政策,变“拉力”、“阻力”为“推力”、“引力”,为推进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其次,促进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有效凝聚社会之“力”。社会参与是推动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职业教育治理要求职业院校要主动面向社会、融入社会,积极吸纳社会主体的参与,这也是促进职业院校由封闭管理走向开放治理的必由之路。第三,有效整合职业院校内部资源,提升职业院校自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形成治理“合力”。职业院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状况对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产生直观影响,深化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职业院校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运行机制,充分调动职业院校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达到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集合效应。民主化作为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向,保障广大师生参与职业院校治理不仅是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更是推进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因此,培养师生共同参与学校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职业教育治理模式现代化:“管”“办”“评”相分离
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多方主体的协助和配合,需要厘清各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权责关系,积极探索“管”“办”“评”相分离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9],促进职业教育治理向现代化转向。政府作为职业院校的主办者,需要由过去的微观直接管理走向间接宏观治理,治理重心应放在职业教育相关的政策法律建设上,同时,还要履行起监督职业院校办学行为,为职业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等重任。职业院校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执行主体,应落实好自主办学定位,做好发展规划,实现独立自主发展。社会专业组织作为“评”的主体,应发挥出职业教育评估中的作用。总之,“管”“办”“评”相分离是职业教育治理走向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各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中各司其职,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共同为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这一共同目标努力奋进。
首先,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中应扮演好“掌舵者”角色,掌握好管理的“度”。“掌舵者”角色要求政府应主动承担起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指挥者”、“教练员”职责,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相关的政策制度,指导和监督各方职业教育治理主体的行为,充分发挥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宏观调节作用,更好地引领职业教育发展。其次,职业院校要不断强化办学自主性,提高“办”的特色和水平。当前“管”“办”“评”相分离的教育治理模式改革,为学校的自主办学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职业院校应抓住改革机遇,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所下放的权力,消除对教育行政机构的习惯性依赖,提高自主办学意识和学校领导者的院校治理水平,进一步激发学校的创造活力,促进职业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最后,发挥社会组织在职业教育评估中的专业优势,提升“评”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与政府相比,社会专业评估组织不仅相对专业,而且作为第三方机构独立性较强,对职业院校的评估也更为客观、科学。因此,应积极探索以非政府组织为首的社会专业评估结构作为教育评价的主体,政府应积极向社会专业组织授权,深入推进职业教育治理的“管”“办”“评”相分离,由过去政府主导下教育评价向由政府、社会专业组织、公众等多主体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式转变,使社会专业组织和公众真正享有并掌握教育评价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治理的民主化进程,最终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
参 考 文 献
[1]关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现代性”辨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4(11):25-28.
[2]王彩波,陈亮.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及其表征――基于“价值多维性―主体层次性―方法复合性”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5(4):113-120.
[3]褚宏启.教育治理:以共治求善治[J].教育研究,2014(10):4-11.
[4]杨清.区域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内涵、原则与路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5):131-136.
[5]王珊,苏君阳.走向现代教育治理的教育管理权力重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5(5):27-31.
[6]张建.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标准、困境及路径[J].教育发展研究,2014(9):27-33.
社会团体发展的前瞻与思考
加强智库研究建设新型智库
做好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对接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议
“三社联动”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改进我国儿童安全保护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与对策
新常态下中国式邻避困境的解决思路
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民间公共资源的传统利用与乡村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基于近年来几起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分析
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领导力
英国开放公共服务改革及其启示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加强国家安全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设计
运用协商民主创新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
县域社会协同治理的“田东经验”分析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微信谣言治理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城乡社区服务差异分析及政策建议
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引导新文艺组织和文化群体参与社会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方略及挑战
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社会发展展望
从台湾社区发展看社区网络治理的前景与挑战
社会风险与基层社区治理:问题、理念与对策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充分发挥关工委的独特作用
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开启中国社会学研究的新“黄金时代”
中国合和式风险治理的概念框架与主要设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东“义集”的兴起与地方市场治理策略
人口老龄化再认识及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推进以社区治理为基础的城市治理现代化探索实践
《国家安全法》颁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公共应急管理法治化
推进公共安全体系系统化常态化法治化社会化建设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TV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2-0108-02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水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水利经济的发展也尤为乐观,不仅给社会带来了良好的效绩,同时在水利行业的运用方面也有了一定的收获。江苏省靖江市拥有长江水域面积108.9km2,拥有长江岸线50.65km,处于沪宁长江水道的中心地段。同时,为全面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江苏省委政府1号文件、泰州市5号文件等,靖江市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围绕“安全水利、民生水利、生态水利、资源水利”等建设,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在防洪除涝减灾、水资源安全保障与高效利用、水环境治理与环保等水利工程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正是由于区位优势、条件优势和政府主导,靖江市依托水利资源,形成了船舶制造、机电及汽车配件等主要工业门类,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水利发展现状与成绩
水利发展必然提到水利经济学这个概念。水利经济是水利行业各类经济的总称,是国民经济中占基础地位的一种行业经济,是水资源的整合利用、保护、管理以及旱涝灾害防治过程中各种社会生产的总和。他包含水利建设中内部及其相关联系的外部的所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水利经济的发展主要包括企业、环境与民生背景下水利经济的发展。以靖江为例,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水利相关企业收益、水利环境收益、水利民生收益。正是靖江政府长期以注重水环境为前提,结合政策的辅助,才实现了水利经济的科学发展。
水利发展成果:如何评价水利发展水平,目前主要依据水利现代化的标准。水利现代化是指在水利领域利用现代思维转变人类传统水利观念,广泛采用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现代工艺设施,新型仪器设备,科学管理方法和网络化新型系统装备管理水利,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治防水污染,建立供需协调的发展机制和决策科学化、新型化的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过程。靖江市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同步跟上了水利现代化设施配备,从除涝减灾到水生态保护体系,再到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水利管理服务对应的系统设备。本文主要以靖江为例,在建设水利现代化背景下的水利事业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
1.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水系布局。靖江市充分利用南临长江,北接界河的区域优势,大力开挖整治内部河道,形成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河道管理体系,纵横交错,互相贯通,并与长江、界河相连的江河一体,融为贯通的水系网络,为城乡供水、防洪除涝、航道养殖以及治理水环境奠定了基础。
2.初步建成防洪除涝减灾工程体系。通过长江、界河等的综合治理,已经形成了以长江和结合堤防为屏障的防洪除涝体系,防洪减灾能力明显提高。靖江长江江港堤防长达95.69km,防洪能力达到设防标准。农村80%的区域达到了10年一遇的除涝标准,20%的区域达到了5~10年一遇的除涝标准。
3.水资源调配能力不断增强。靖江全面实行区域供水,开展了许多水资源调配方面的工程,实现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供给,重要工业和生活供水保证率分别达到90%和95%。在注重用水的同时,靖江市也关注节水工程的开展,随着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的成效,用水效率有所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46%。
4.水生态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取得了初步实效。为加强靖江市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监督力度,对城区河道进行疏浚驳砌,大力实施农村“双清”工程,且为了处理好垃圾问题,以防出现垃圾入水现象,市财政划拨专款用于河道管理经费补助,伴随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落成,工业、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率不断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5.农田水利建设成效显著。靖江市的水利现代化中有很大一部分的投入放在了农田水利建设,通过实施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更新改造排涝站、灌溉站、防渗渠道等,农田灌排能力不断提高。
二、水利建设取得的效益
水利事业的发展,一定的投入是必要的。当政府投入或者自身融资时,要充分论证投入的产出,即效益。也就是涉及到水利经济发展的目标取向问题,国家、群体(行业)、单位(个人)三者目标取向理论上是一致的。首先要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水利事业发展的需求,其次是水利行业发展的良性的运行,再次是单位和项目的个人的经济效益。通过近几年的高投入,靖江水利事业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好的效益。
1.环境和社会效益。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水是万物之本源,随着人类对于优良环境意识的增强,大家认为现代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必须是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皆佳的城市,而自然环境中最重要的就是水环境。靖江由于水环境整治滞后于开发,损失了不少亲水经济资源。近年来,靖江市政府在专门派专员前往新加坡学习水管理模式之后,针对靖江水利当时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面临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矛盾加剧的趋势,成功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水、治水经验,从污水处理入手,在民众中宣传环保意识,在规划中编制条例,在宏观层面进行机制改革。采取大力宣传人水和谐相处,形成亲水概念。编制并实行《水系综合整治规划》,开展水利机制改革,科学利用资源,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城市科学发展。随着靖江水环境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在政府工作的大力宣传下,人水和谐共处的新型人水关系形成,水文化理念将逐步扎根于人们的思维之中,形成强烈的亲水概念。同时,伴随着人居环境的改善,城市地产价值被提升,并带动加快了城市发展的步伐。水环境的治理,改善了城市环境,客观上提升了城市功能和价值,以城市增值盘活城市资产,高速地集聚城市财富,并可以以其丰富的经济实力反哺环境综合整治,变环境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环境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2.民生效益。在与水利相关的工业、服务业新型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也为靖江市民提供了就业岗位,而在水利经济新局势下,也有许多农民开始了创业之路。同时,靖江市的环境日益优越,人民在追求生活的同时不再局限于解决温饱问题,靖江的消费需求稳定增长,零售、餐饮等传统消费市场进一步巩固,文化、养老、健身等消费渐成热点,网络购物、仓储式销售等新兴业态发展迅猛。
3.企业经济效益。靖江依托水利优势,大力发展与水利船舶相关的工业与服务业,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与自身优势资源结合,使工业与服务业的发展成功经济转型,并摸索出了一条适合靖江企业发展的道路。靖江工业生产运行平稳,而凭借水利资源的船舶行业积极转型,先后承建集装箱船、钻井平台等高端产品。汽配、电机等传统产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装备投入,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竞争力不断提高。同时,服务业的发展依托港口货源优势,推进“两业融合”,延伸加工、配送等产业链条,“四位一体”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涌现出一批优秀企业,也已经成为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伴随开放水平的提高,港口开放功能日益强化。在四大联检机构的正式运行中,建成靖江港进港专用航道,疏港道路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港口经济的发展无疑带动了外向型经济,引进外资,同时,增加外向输出。
正是企业响应当下经济发展趋势,结合水利优势,才能开创水利工业与服务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并为今天靖江市工业、服务业新型发展做好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