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的基本特点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5 16:54:3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中医药的基本特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医药的基本特点

篇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医学的价值和优势已为外国及国际医学界所共享,并逐渐得到承认。目前,一个研究和应用中医药的世界性热潮正在兴起。面对中医学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必然趋势,正在大学学习而将于21世纪工作的中医药大学生必须熟练地掌握外语,特别是英语,应具备与国外同行进行专业交流的能力。然而,仅仅学习公共英语是不够的,因为在中医学中使用的英语明显不同于在西医医学中使用的英语,前者应用了许多自己特有的术语及其英语表达方式。因而大多数中医院校毕业生乃至研究生,即使通过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也不能顺利的阅读、写作、翻译中医药论文。因此,开设中医药的专业英语课程尤为迫切,势在必行。

中医药英语课是中医学和英语相互结合的一门专业、公共结合课程,它向学生提供和传授中医学理论体系中固有的常用专业名词、词组、句型的正确英语表达形式,中医临床各科英语会话常用术语和句型,以及中医应用文英语写作的基本格式和要领,从而全面提升学生在说、读、听、写、译五方面从事中医药对外交流的语言表达能力。本课程既是中医各专业大学生学完大学公共英语课之后的后续课程,又是培养学生把已学的中医知识、理论、技能用英语表述出来的应用课程,对学生的中医学和英语两种素质都有巩固及深化作用。目前,各中医院校已相继开设了中医药英语教学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中医药文化交流与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选用教材的陈旧落后、缺乏系统性,极大程度地限制了本课程的发展。为此,特介绍本校中医药英语课程选用教材的特点,以供同仁们参考借鉴。

1 选材的实用化

我校选用的教材是由成肇智教授主编的《中医药英语》(Specialized English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人卫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本教材是由湖北、南京、广西、辽宁和成都等五所中医药院校着手在完善湖北中医学院试用教材《中医药专业英语》的基础上,专为中医药英语课程教学需要协力合编的一本教科书,旨在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国际化培养高素质的外向型人才,因此本教材紧扣教学目标而选用三部分材料,即中医基本理论,中医临床会话和中医应用文写作。

其中,中医基本理论介绍中医学的概念、基本学术特点,阴阳学说、五行学说,脏腑理论,气血津液理论,经络学说,病因,病机,四诊,辨证,防治法则。

中医临床会话介绍中医内科门诊感冒、咳嗽、胃痛、头晕、失眠、淋证、水肿、痹病等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儿科门诊肺炎喘嗽和泄泻患儿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妇科门诊痛经和崩漏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针灸门诊中风和面瘫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骨伤科门诊胫腓骨双骨折和腰扭伤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

中医药应用文写作介绍中成药说明书、中医药广告、中医住院和门诊病案的基本格式和重点内容的英语表达形式;中医理论性、临床性和实验性三类论文的英语摘要的书写方法。

通过掌握此三部分内容,就基本能满足学生们将来从事中医药国际交流活动的需要,选材的实用化也是本教材深受学生及读者欢迎的重要原因。

2 内容的中医化

本门课程不同于公共英语课,而学生大都通过了四、六级大学英语考试,已具备较强的英语基础,因此本教材是着重介绍中医常用术语、词组、句型及学术观点的英语表达方式,并通过上述三方面内容的学习和反复练习,集中培养学生运用专业英语进行说、读、听、写、译的语言能力。教学实践业已证明,使用本教材教学,能够达到这一目的。

篇2

Abstract:The public Chinese medicine accomplishment is the public scientific accomplishment important constituent,it has own specific connotation.Through the analysis,obtains public Chinese medicine accomplishment is the people grasps,the understanding and the utilization to the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as well as to Chinese medicine society effect manner.

Key words:Scientific accomplishment,Citizen quality,Chinese medicine,Connotation

历经20世纪百年沧桑的中医,倍受人们的关注。尽管学术界对中医存亡的争论一直进行着,但其为人类健康发挥的作用却被世人所公认。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医药在公众中有广泛的影响,中医药深深根植于公众的生活之中。但当新世纪的又一轮“废止中医”的学术之争开始的时候,提醒我们要冷静面对中医自身。公众是否真的了解中医,公众中医药素养如何,对于中医药医疗、教育、科学研究至关重要。而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什么是公众中医药素养。

1 科学素养

素养,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即平日的素养。素养包括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及道德素养等。关于科学素养,在国内外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我国曾先后进行了六次公众科学素养调查。2003年的调查表明,我国公众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仅占调查人群的1.98%。公民素质低下,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1]

2006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纲领性文件《全民科学素养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由国务院正式。《纲要》的将对我国国民素质的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纲要》第一次对“科学素质”进行了界定,提出:“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是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2]但在实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中,国际上普遍将科学素养概况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对于科学知识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对科学的研究过程和方法达到了基本了解程度,对于科学技术对社会和个人所产生的影响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3]各国普遍采用这个标准,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也是采用这一标准进行的。

2 中医药素养

公众中医药素养作为科学素养的一部分,需要对其特殊关注。中医药作为既有自然科学属性又有人文科学属性的一门学科,其学科归属早已确定,但由于其不同于现代科学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将中医药与其它现代科学学科置于同一研究框架中进行研究,显然不足以反映中医药学科的独特理论体系特征的全貌。因此,单独进行公众中医药素养研究十分必要。

基于科学素养的界定,对于中医药素养,我们认为:它是人们对中医药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中医药社会效应的态度。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中医药理论体系特点和哲学基础(即基本观点)的理解;二是对中医药概念和术语的理解;三是对中医药社会影响的认识和理解(即对中医药社会效应的态度)。

公众中医药素养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公众对于中医药知识的掌握程度,更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中医药“存废之争”中,学术界的观点在怎样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于中医药的认识,将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因此,研究公众中医药素养具有社会意义和个体意义。

公众中医药素养的社会意义体现在:一是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公众中医药素养是每一个中国人科学文化素养的基本要素,是公众科学理性地认识社会现象、生命现象的基础;二是公众中医药素养是社会公众社会实践,尤其是医疗实践的表征,是社会公众的创造性实践体现;三是公众中医药素养是一个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生命意识的基础,是促进人们健康的重要条件。

公众中医药素养的个体意义是指中医药素养对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意义。首先,个体的中医药素养能够为个体全面、理性认识中医药提供基础;其次,个体的中医药素养能够为个体的中医药实践提供合理的方法、途径和目标;第三,个体的中医药素养能够为个体形成和确立正确的中医药价值取向提供学理基础。

参考文献

篇3

5月7日,国务院出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了国家对中医药发展态度明确定位清晰。《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中医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又一次明确了中医药是我国重点扶持和发展的领域,并且强调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明确了中药同西药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0个方面:

1 充分认识挟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 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西医并重重的原则;

3 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4 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5 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6 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7 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8 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9 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10 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中医药的重视,对中药企业的发展有利,此政策性文件的公布对中药类上市公司构成利好。周五,相关医药公司股票纷纷以上涨热烈响应利好政策的出台。

解读扶持政策

下发《意见》是医改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耍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公布的是医改配套细则之一,扶持中医药发展是医改重要内容,中医药地位将得到大幅提高,我国-医药卫生将走中西药并重道路,意见将直接拉动中医药需求,推动行业整合,我国将逐步产生有综合竞争力的大型中药企业。

由国务院直接下发《意见》,表明国家对大力发展中医药态度坚决,从政策和舆论上为中医药的发展保驾护航。

强调了目前中医药发展存在的问题

《意见》指出:随着经济垒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冲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

我们在分析中药行业处境时多次提出:中医实践的萎缩是传统中药企业处境困难的根源。国务院的《意见》清晰地指出了制约中医药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我们认为给解决问题打下了理论基础。

确立中医药的合理地位

“中西并重”原则,确立中医、中药在国家基本医疗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合理地位,通过强调“中医”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保证了中药需求增长。涉及中药产业的三个方面:基本药物中鼓励中药使用、中药材种植、中药研发。

中药获得巨大的发展机遇

我们认为对于基本药物中强调中药使用是对中药企业的利好,尤其是目前基本药物目录迟迟未出,该政策的出台对于中药品种入选有利。基本药物将使中药获得巨大的发展机遇。中药研发和中药种植相对目前看,并没具体的政策和量化的数据,因此只能是政策层面的强调。

部分措施是实质利好

《意见》提出要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这些措施对中医药的发展影响是直接的。

另外,《意见》提出要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中医高等教育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等。这些原则和政策方向强调创新,给中医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希望能有更进一步措施

国务院《意见》对中药行业构成长期利好,但中短期不易见到成效。我们认为制约中药行业发展的除了投入、地位等问题以外,中医实践萎缩是根源。中医实践萎缩的根源又在于:中医理论作为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代科学理论存在系统性差别,但我们长期以来是以现代科学标准衡量中医的,这对传统中医来说显然不合适。因此,我们期待对中医药的全新评价标准。看好保健,化妆品和现代中药

根据我们的分析,传统中药企业的处境改变还需要一段时间,目前中药企业走中药保健品和化妆品路线已成趋势,建议关注江中药业;另外,按照现代科学标准改造传统中药的前景也十分可观,建议关注先行者天士力。

三类企业受益

从《意见》的表述看,我们认为这些措施如果推行,将主要利好三类企业:

(1)中药饮片企业: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包括鼓励零售药店举办中医坐诊的政策,最直接刺激的是中药饮片的需求。我们继续看好中药饮片行业的龙头企业康美药业,公司已经通过异地收购,实现跨地域扩张,进入北京医院市场,同时也通过和一致药房合作介入零售药店的“店中店”饮片业务;加上中医药管理局逐步开始推广小包装饮片,我们看好公司长期发展。

(2)中药品牌普药:按照我们对政策的解读,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机构)将为中医药市场发展提供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看好中药品牌普药未来在基层医疗机构的销售和使用,尤其是前期已经开始建设基层医疗机构网络的企业,将逐步享受到这一市场增量。代表公司包括同仁堂、天士力、中新药业、三九医药、千金药业、云南白药、东阿阿胶、康恩贝、九芝堂、金陵药业等。

(3)中药创新药;《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我们预计国家未来将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推动中药创新药的研发和销售。代表公司是康缘药业。

篇4

中医药法是伴随着中医药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成功将中医药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乐观景象。由于各国卫生保健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及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因此中医药立法也有很大差异,但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立法,都有相同之处。[1]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医药法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有别于其他部门立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中医药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中医医疗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我国其他部门立法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中医药法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药品种、中医药教育等许多领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医药法的特点及我国中医药立法现有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中医药法的途径和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中医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由于它所调整的是中医药医疗及其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具体的就是指因中医药教育、认证、医疗、管理、规范、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所以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医疗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所以,其在对中医药临床医疗活动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中医药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中医药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如中医学理论中有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两个特点,对人体的生理有藏象、精气血津液神、经络、体质学说四部分,以及对疾病、防治的病因、发病、病机学说。[2]中药的基本理论还有中药来源、产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临床应用规律等等。[3]这就是中医药法的立法基础。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首先,中医药法必须将中医药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中药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中医药科学成果在中医药法中的反映和体现;其次,在中医药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

(四)预见性

中医药法是以保护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而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一方面,中医药法要保障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中医药创新权,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4]

二.我国中医药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相对较晚,其内容涉及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科研、药品监管、中医药标准等领域,虽然拥有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医药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中医药方面的立法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广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直到1982年才由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再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建国后相关的法规《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却直到1995年初才姗姗而来。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中医药立法的滞后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医药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其主要表现在:在我国中医药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这就使得我国中医药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内容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我国尚未建立中医药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中医药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中医药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医药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6]

(一)国外的中医药立法

1.中医药立法在美国

1971年以后中医针灸在美国出现的“针灸热”,使加州的中医针灸展现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景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适时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针灸条例和针灸执照法。后来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该法案对中医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目前,在美国针灸是以州法律的形式被列为医疗手段,中医药总体上已逐渐为美国卫生行政部门所接受,并被批准为公众合法的医疗保健手段。[7]

2.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

2000年5月3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ChineseMedicineBill》(中医注册法案),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中医注册法案。该法律执行后,维多亚利州的中医行业已经逐渐洗脱江湖郎中的习气,改变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中医生形象,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且,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中医治疗保险,包括诊费和针灸费,治疗者可按比例由保险公司偿付在中医药方面就诊、吃药的费用。中医师有资格使用医生(doctor)的头衔,并被赋予处方权。中医同西医一样,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8]

3.中医药立法在新加坡

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管理局1995年发表了《传统中医药报告书》,对新加坡中医药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2000年国会通过了《中医师法案》,从而确立了中医药在新加坡的法律地位。现在针灸师注册工作已经完成,一些综合性现代医院已设针灸科,新加坡的中医药事业在今后十到二十年内将大幅度发展.[9]

(二)我国《中医药法》的立法构想

1.中医药法的名称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传统医药法,其中包括行中医药、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中医药法,非中医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在科学上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10]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11]“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更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提并列。而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12]它与中医药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所以在界定我国的中医药法的范围上,只包括中医、中药两个方面,不应该包括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部分,即采用第二种方案。

2.中医药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

(1)我国中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人体健康,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支撑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以往法律原则总是把人的本位置后,而中医药法则应该把保护人体健康放在首位,这不仅是由于本法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由于现代法学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只有保护好了就医者的健康,中医药事业才能在全社会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才能更好的进行现代化和国际化。

(2)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中医药法之中,指导中医药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我国中医药法的原则大致上有:继承与创新并重原则、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原则、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原则、多学科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两者并重,才能更好的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才能使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要互相促进;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多学科、跨领域的发展才能博采众长,有所突破。[13]

3.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14]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条款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国家鼓励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医疗及学术交流活动”。[15]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4.医疗机构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从业人员以及执业规范

从业人员的规范包括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等方面,我国目前的中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考试和注册的要求。[16]执业规范应该包括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方面。

6.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由于中药成份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应该在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弥补质量控制的不足,充分体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基本原则。可规定,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对一些可能导致品种质量差异的注册申请,应该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从而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上市后的安全和有效。于中药的特殊的用药历史,以及其活性成份的复杂性,有时仅改变一些工艺条件又不足以改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故需规定,改变剂型或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7.教育与科研创新制度

按照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情况,其教育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大学教育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传统师传模式。前两种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而后一种有的专家认为已经过时或者不可信,实际上,我国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这不仅体现在中医药教育投入资金的流向上,更反映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上,我国中医药人才分布不均,水平层次不一,在农村很多地方主要是传统师传模式,即“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所以政府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工夫,例如立法中可以将“地方政府通过对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进行培训,承认其执业资格,保护其执业行为,并创建相应的执业环境。”

关于科研创新制度,需要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如立法可以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8.保障制度

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在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防止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立法可以规定“国家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9.奖励制度

我国中医药奖励制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奖励范围: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信息研究成果。(2)申请途径:其途径可以分为申报和推荐两种。申报是指由个人、集体申报。在推荐中应注意推荐人的范围,例如可以规定由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①、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②、中医药学会;③、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⑤、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3)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的二审终审制。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4)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公示制度,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发现其有作弊行为的,应该规定其应该追究的法律责任。(5)奖金:可以成立国家中医药奖励基金会,采用基金的方式专门管理和发放中医药奖励资金。

10.法律责任

本法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主要包括: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行业自治体系的建立——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引入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经历、高超专业技能,执业道德要求较高的专业群体应当实行行业自治,因为行业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强群体自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而要达到上述目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强制和唯一)和惩戒性,并能在这一基础上做好服务协调、自律和发展工作。[17]

目前我国法律在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定位问题上没有规定中医师强制加入职业组织的规定,这一点将加大社会的管理成本,也对保护外资医疗机构的中医师权益不利,尤其难以做到从道德上管理医师,因此《中医药法》首先在这一点上有所作为,应当明确中医师加入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强制性,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则中医药行业协会组织自律、协调、服务、发展的功能就会更好地体现。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有待解决,运用行业自治组织,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成熟经验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文章来源:/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2]孙广仁:《中医基础理论》,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10—24页。

[3]高学敏:《中药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页。

[4]刘长秋,《浅论生命法的特点及我国生命立法的问题与对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5]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第98—100页。

[6]乔克裕:《法理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

[7]文章来源:/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8]文章来源:《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中国中医药报,,2006年3月15日。

[9]靳士英:《中医中药在新加坡》,《现代医院杂志》,2002年6月第2卷第3期。

[10]李致重:《中医复兴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第9页。

[11]李致重:《中医形上识》,香港奔马出版社,第190页。

[12]文章来源:/news/2005425154513.htm,《中国民族医药简介》,CMAM信息中心,

[13]《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4]文章来源:/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50965,《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的特点分析》,中国人大网。

篇5

中医药文化生态是中医药文化生存和发展所处的人文环境或人文空间,是由置身于中医学体系之中的、相互作用与影响的中医药文化共同构成的宏观文化体系,它为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的建设提供了宏观文化环境。

1研究现状

1.1成就

中医药文化生态思想古已有之。先秦和汉代有关著作中就已涉及到中医生态医学思想的论述,体现了生态环境对人类健康及发病的影响。在“天人合一”生态观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古代医学形成了“人体阴阳说”、“人体五行说”和“自然诊治”、“养生保健”等具有现代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论和实践。如《黄帝内经》将人的生命活动放在自然和社会的生态环境来考察,确立疾病的形成原因、诊断、防治原理和思路、方法,它所构建的中医学框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医学体系。

陶功定教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了“大生态医学模式”的观点,认为应该以“大生态医学模式”取代“生物医学模式”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此外,在对中西医学的比较研究中,卢焯明、陈诗慧、梁兆科等学者又提出了人体生态医学、人工自然生态医学模式等观点。近年来,刘典恩教授则从生态医学模式建立的价值基础、生态医学模式的理论基础研究,以及科学发展观与生态医学模式等角度进行了系统研究。从认识发展的逻辑上来看,树立文化生态理念,并适时将其纳入医学模式已经有了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生态医学模式将成为引领未来医学发展的基本模式。

1.2不足

历代学者在医学文化生态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就,然毋庸讳言的是,其研究也存在着某些不足,主要有:①受特定学科视角的影响,只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生态医学模式的理论研究,缺乏特定区域间的比较和整体性考察;②对闽台中医药文化的研究,过去较多集中在对其历史形成和现状发展的探讨,较少对闽台中医药文化由历史积淀而来的生态属性进行考察。③研究方法局限,未能及时汲取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先进方法,缺乏对素材进行时间上、空间上有机的组织、串联和分析,研究总体呈离散型。

2核心价值

面对全球化浪潮,民族文化生态的保护与研究成为世界性的重大课题。闽台中医药文化是在特定地理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底蕴、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影响,闽台医史医家、流派演变、学术特点与中医药发展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加强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研究,可以把握闽台中医药区域发展的规律性。

闽台中医药是维系海峡两岸人民健康的主要医疗体系之一,是构成闽台人民深层的健康文化心理结构。在两岸关系出现积极变化,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进行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研究,对于沟通两岸医学文化交流,进一步推动我国中医药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闽台中医药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性,既具备了中华传统医药文化的属性,又具有闽台的民俗性特征,体现了闽台中医药发展同出一源的历史渊源。生态环境对闽台中医药文化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研究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对认识闽台医学发展的历史进程、编著闽台医学史、医林人物传记、各家学说研究等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3基本内涵

中医学是在“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指导下,在与古代自然科学交融、渗透、结合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医学体系,中医的整体观不仅重视人体自身组成的生态体,同时也强调人和自然生态环境应和谐统一。中医学确立了天地人三才的医学模式,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讲,天即天文气象,地即地质地理,皆为自然生态环境,它的变化对人的健康和发病起着重要的影响,因为环境的剧烈异常变化往往是导致疾病爆发的主要原因。闽台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文化的一种地域形态,它传承了中华中医药文化的基本精神,同时在文化的不断交融、演化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闽台地域特征。

3.1闽台中医药文化特征

闽台人民所推崇的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健康文化的一种地方文化生态。它以中医药文化为主,同时涵盖了闽南文化、客家文化中对健康认识的理念,其特征自然首先表现在传统医药文化的核心要素上,即以人的健康价值观念为主要指标的民族性特征上,并且形成了以民间风俗、、饮食习惯和语言等形态出现的行为模式。这些健康理念和行为模式的形成,都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不断完善与发展的。从历史进程来看,闽台的主要居民都是在中国历史的不同时期通过不同的途径迁移的汉人,并以之为主体而建构起来的社会。在其开发进程中,首先表现为宋代之前大量的中原移民涌人福建,植入较先进的中原文化,实现当时福建社会跳跃式发展。宋代以后福建在经济、文化、医药、海外经贸交流等方面,都得到长足的进步。明末清初,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南徒入闽的中原移民后裔又大规模地迁入台湾,开发台湾,于是形成了当前台湾民众80?的祖籍都在福建的血缘关系。在此迁移过程中,中医药文化也就随同移民一起,从中原经由福建的本土化发展,再传人台湾,受到了闽台人民的认可,并作为维系一个民族健康理念的精神纽带,以及行为模式的认识,由此形成了密切的医缘与药缘的文化生态关系。

3.2闽台中医药文化研究内容与目标

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的内容十分丰富。本研究以历代相关文献为对象,结合田野调查,从事闽台中医药文化传布的传统性、地域性、宗教性、民俗性的特征考察。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3.2.1从生态伦理思想在福建古代医学理论中的重要体现,来阐述闽台中医药文化的特征和形成背景。汉唐以来,福建、台湾一带文化逐渐昌盛,名医辈出,东汉建安时期的“杏林始祖”董奉、宋代建阳人“法医学之父”宋慈、闽台民间医神“保生大帝”吴、清代长乐医学教育家陈修园等著名医家,都为闽台地区医疗事业的发展、人民的繁衍和保健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3.2.2从生态伦理思想在中国古代医学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来阐述自然诊治与现代生态伦理在思想上契合的一致性。对生态环境与中医起源、人体体质、疾病特点、药物利用、治病特点、医学流派、方言民俗的关系做专题研究,从文化地理学和生态社会史角度,用历史学、文献学的方法,探讨闽台中医学实践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3.2.3从自然因素、地理因素两方面阐述台湾、闽东、闽南、闽西、闽北、莆仙六个文化分区的中医药文化生态状况;从中医药文化生态问题的成因,维护闽台中医药文化平衡的可能路径等方面,进行中医生态医学的研究,将传统“三因制宜”治则的内涵进一步具体化和系统化,从而丰富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的内涵。

本研究从中医药文化和生态医学相结合的层面,用人文社会科学与中医学相结合的视野进行分析研究,从而达到在生态环境与中医起源、人体体质、疾病特点、药物利用、治病特点、医学流派、方言民俗的关系等层面,进行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研究,进一步弘扬闽台中医药传统文化,推进闽台中医生态医学体系的建立。

3.3研究关键与创新

本研究的关键之处在于

3.3.1闽台中医药文化在不同生态环境下产生的地域性差别,及由此归纳出的闽台中医药文化分布的生态特征。

3.3.2民俗材料的分析、疾病类别的选择和药物来源的考察,涉及到民族、民风、民俗等方面的复杂问题。

3.3.3如何透过有限的文献资料,客观进行闽台中医药文化生态的综合论述,阐述生态地理因素对闽台中医药文化及中医流派形成的促进作用。

如实收集、整理、研究现有的闽台中医药文化分布的社会生态环境,从生态医学和文化地理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闽台中医药文化在地理空间中的形成、分布、演变及其与环境的关系。从生态伦理思想在福建古代医学理论中的重要体现、生态伦理思想福建古代医学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闽台中医药文化分区的生态状况等三个专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用历史学、文献学的方法,探讨闽台中医药文化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4发展趋势

如果把中医比作一棵硕果累累的大树,那么中国传统文化是其根,《黄帝内经》为代表的基础科学体系是其本,《伤寒杂病论》为代表的辨证论治的临床技术体系是其主要枝干,而内、外、妇、儿各科的治疗及其方剂、药物等,则是其分枝、花叶与果实。从历史与社会学角度上讲,中医是名木,中医药生态文化是沃土。因此复兴中医学术,提升文化精神,完善中医管理,都必须从复兴中医原生态文化做起。实现海峡西岸文化复兴的梦想,呼唤着闽台中医药原生态文化的真正复兴。

闽台中医药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都是维系海峡两岸人民健康的主要医疗体系之一,而闽台中医药文化更是构成闽台人民深层的文化生态结构,这种联系既是生理的、血缘的,又是心理的、文化的。因此,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对于增强大陆的吸收力、聚集力,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胡兆量.中国民俗地理探幽[J].经济地理,1999,19(1):1-5.

[2]刘德荣.福建医学史略[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3]肖林榕,林端宜.福建民俗与中医药文化,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4]于秀萍,刘典恩.生态医学模式的理论基础研究[J].中国当代医药,2010,17(12):14-16.

[5]陶功定.生态医学思想是贯穿《黄帝内经》的主线[J].山西中医,2004,20(3):36-40.

篇6

(1)在招生取向上,中医专业应招理科考生,还是文科考生?现在主要是招理科考生。中医学特点是要求学生有较高的人文素养和哲学思辨能力。目前中医高校人文素质教育薄弱,文史哲和“四大经典”著作教学并没有放在应有的位置上,中医学习脱离了传统文化的根基,大多数学生中医基础文化严重缺乏,文化底蕴不足,往往难以深入学习和把握中医学的精髓和真谛。

(2)在课程设置上,应多设中医课程还是多设西医课程,两者各应占多大的比例?现在高等院校教学中医特色不够突出,西医课程比重偏大,中医课程课时不足,两者约为1:1,且中医课程仅总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约1200学时。中医教育西医化,甚至有的以西代中,中医院校实际上已成为中西医结合院校。中西医各有其宏大的理论体系,本科5年学好中医已经很难,何况两者都要学,结果是顾此失彼,严重影响学生对中医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掌握。“中医不精,西医不通”,成为中医院校毕业生的特征。

(3)在教学流程上,入学后应先开中医基础课,还是中医基础课与西医基础课同时开?现在中医基础课与西医基础课同时开课,违背了学科知识结构的整体性、系统性和逻辑性。两种截然不同的医学思维方式相互抵触,扰乱了学生的思维,甚至有些西医授课老师对初学者灌输中医不科学的思想,严重影响学习中医的信心和效率。如此,加之就业压力的增大,中医院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已有很多不相信中医,甚至出现了学历层次越高,越不相信中医的反常现象。

2.中医药学科的特点与教育的特殊性

中医药学植根并孕育于丰厚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断吸取古代哲学、天文、地理、气象、植物等科学的优秀成果,形成了人文与科学相统一并体现东方文化底蕴和思维方式的知识体系。其学科内涵是以医学知识为主体,以调整生命状态为目的,具有多学科交叉,复杂性的学科特点。但中国传统文化素有重人文轻自然的显著特色,面对人体生理和疾病规律等生命现象,中国历代医学家采用中国特有的人文形式进行描述和阐释。如中国古代哲学中的“气”、“阴阳”、“五行”等哲学范畴成为构建中医学说体系的核心范畴;“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则成为贯穿中医学说体系的核心思想和理念。正是基于中国传统哲学范畴和思想理论的指导和渗透,才形成了中医学以‘气’为核心概括和描述人体生命活动规律,以阴阳五行作为构建人体生理病理、诊疗治疗体系的基本模型,以“天人合一”思想指导,确立了宏观整体和功能态的思维方式,使中国传统医学结束非系统的自发发展阶段,完成了医学学科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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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中医药学概论教学效果的三点不足

1.1中医药学概论的教学内容较为广泛,教学时数明显不足中医药学概论的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和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教学内容安排通常已占去50%左右,留给中药学和方剂学的时间甚至只有24~26学时。要在这短时间内介绍清楚中药学(介绍常用中药180种)和方剂学(介绍常用方98首)的最基本内容都是很困难的,更谈不上通过实例讲授有关研究方法和引起学生对本学科的关注。

1.2兴趣淡薄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有关调查表明,西医高等院校学生学习中医药课程的兴趣淡薄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它使学生的学习处于被动状态并由此面临日益严重的困难,日益严重的困难对自信心的打击,反过来又进一步抑制了兴趣,这样,形成恶性循环,随之而来的便是知识结构残缺,视野狭窄,创造力低下等等。可见,不解决兴趣问题,素质教育则无异于画饼充饥。导致兴趣淡薄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思维方法在过渡环节上出现障碍,这是药学专业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第二,“衰落”的现实在心理上的投射。勿庸讳言,步履蹒跚的中医药学和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的现代科技之间有着强烈的反差,兴趣的缺乏无疑也来自这一反差在学生心理上的投射。第三,封闭而又细腻的教学风格。这样的做法使受教育者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兴趣”则让受教育者处于“积极、主动”的状态,可见,这一教学风格与“兴趣培养”是背道而驰的。

1.3中医药学概论在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方面投入不足如中药学需要大量的中药样品实物做教学演示,然而,在课堂上不可能把某种中药所有的不同品种、不同产地和不同规格的样品都展示给学生,但使用多媒体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这方面的软件应加紧开发,硬件也应适当配备。

2我们对提高中医药学概论教学质量的四点做法

2.1提高对中医药学概论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加必要的教学时数由于现代中药符合世界发展,现转向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的潮流,消费观向重视生活质量方向发展的潮流,医疗保健观转向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整体医疗保健的潮流,体现为崇尚自然。因此,我国已从国家角度提出发展战略支持该产业发展,以回应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在传统药物(天然药物)对我国提出的挑战。21世纪将是生命科学的世纪,医药是极具高科技含量和巨大增长潜力的产业。中医药是最具我国民族特色和独特优势的领域,最有希望取得国际竞争优势,在我国21世纪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西药的研发难度将更大,而以中药为基础的天然药物研究必将成为研究对象的中医药学概论在药学中的重要地位将更加凸显出来。

我省是中药的资源大省,居全国首位,中药材的品种和产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古往今来,云南享有“植物王国”“动物王国”“有色金属王国”“药物宝库”的美誉,而且许多地道名贵中药材云南比较具有优势。民族医药是云南的一朵奇葩。1998年,云南拥有药品生产企业109家,生产中药材及中成药的企业数为36家,而云南医药工业总产值中56%是中药(包括中成药和植物提取物),大大高于全国20%的平均水平,而且逐年有所提高。

中医药学概论是生药学、天然药物化学、中成药学等相关课程的重要基础,同时肩负着为中药产业培养科技人才的直接责任。要完成这个任务,最基本条件就是要有足够的学时。没有足够的学时,不可能掌握中医药学概论的主要内容,也不可能深入了解中医药的前沿研究内容。

我校在新的教学计划中已将中医药学概论由原来的选修课改为必修课,能大大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重视度;同时教学时数增加为64学时,并且增加了后续分化课程——中成药学。

2.2课程体系内容的调整如中药学与方剂学是较为成熟的中医基础学科,彼此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分别进行授课,既过多占用学时,又显啰嗦重复,同时也增加了学生理解和掌握的难度。对此,我们根据中药、方剂讲解的基本结构(如都讲功效与应用)相似、分类基本相同的特点(如都有解表类、清热类、泻下类……)把同一类药、剂归为一个章节进行讲解。在每个章节讲完药物后,跟着讲本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方剂(如讲完辛凉解表药后再讲银翘散等方剂),然后演示自制课件——《生药学》中的中成药照片,可以扩展学生的视野,使其及早了解医药市场情况,打破了两门课程间的界限,使之系统条理化。这种调整减少了篇幅,精练了内容,较好地解决了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2.3精选教学内容,突出教学重点药学专业的培养对象是从事一般药物制剂、鉴定和临床合理用药等工作的执业药师,教学内容应侧重在药而不在医。例如,中药学部分很多内容(如药物的来源、产地、采制等)将要在药用植物学、生药学中系统学习[6],中药学中可不讲或少讲,中药的理论、功效与应用是教学的重点而重点讲授。因而课程内容及课时均可相应减少。

2.4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在沿海及京、津、沪等发达地区,中医药学概论大量使用了多种教学媒体,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突出直观性、生动性和应用性,以达到教学过程的整体优化,明显提高了中医药学概论的教学质量和效率。近年来,我们注意广泛收集适于中医药的影像资料,并把它们制作成多媒体课件,采用了多种教学媒体在教学中应用。其结果,受到了学生的广泛欢迎,大大提高了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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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中医药背景的生物工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围绕着培养具有中医药背景的生物工程复合型人才这一目标,我校生物工程专业加强课程及教材建设,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特色项目的培育,重视中药发酵工程、中药酶工程、中医药基因工程等中医药生物工程技能的培养,这也成为了专业建设的一大特色。

1实施课程改革,优化课程体系,注重中医药生物工程技术的培养

课程是教育的核心,课程水平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水平。生物工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以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线,注重其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在广泛学习调研国内生物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教指委制定的专业规范要求,对现有的课程体系进行了整体优化和调整。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增设了工程类基础课程,并增设了实训环节,以更好地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我校生物工程专业在培养学生具备生物工程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中医药生物工程技术的培养,具有鲜明的中医药特色。除了开设细胞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等通用课程以及工程制图、化工原理等工程技术基础课程以外,还充分利用学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中医药学这一优势学科,开设了中医学概论、中药药剂学、中药复方药动学等课程。同时,在专业实验课中也融入了中医药相关的内容,而学生开放实验项目、本科毕业论文中与中医药相关的比例均高达50%左右。

2选用优秀教材,编写特色教材,融合鲜明的中医药特色

教材建设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必备的基础环节,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必然反映到教材上。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完善教材选用机制,以此保证教材选用的先进性及中医药特色。针对我校生物工程专业的特色,编写并出版了符合专业方向需要的中医药生物工程教材《生物与制药工程实验》,该教材既注重基础知识,又着眼于实用性及学科发展性,并结合了中医药特色的实验内容。这些实验内容在生物工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中医药特色,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设计能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3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工程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点和特点,实践教学不但是生物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活动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环节。生物工程作为一门实践性及应用性较强的专业,不仅要求学生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还应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因此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如何强化工程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我校生物工程专业非常重视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内容、课程整合与优化、完善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以满足生物工程专业发展的需要。

①在实验教学体系方面,实行多层次改革,对课程实验教学、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毕业设计实验、开放实验项目、企业实训教学、实验设计竞赛等多个环节进行优化,建立更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

②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增加能更好地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认知性实验项目,促进科研成果向本科实验教学内容转化,并根据学科发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引入特色实验项目。

③在课程整合与优化方面,对实验教学内容相关相承的课程,打破课程壁垒,进行课程整合,开设专业模块大实验,如将“基因工程”“、生化制药学”的实验课整合为“基因工程实验”,将“工业微生物学”“、生物工艺学”“、发酵设备”的实验课整合为“发酵工程实验”。“基因工程实验”将基因工程常用的实验技术串联起来,涉及基因克隆、菌种构建、工程菌的发酵、蛋白分离纯化、产品电泳与检测等环节,让学生在整个产品生产流程中了解各项技术,既有“点”、又有“面”,改变了过去实验课时少、实验内容孤立、交叉重复等现象。

④在完善管理机制方面,建立开放式实验教学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信息、师生交流、资源共享、实验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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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创建

全市及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府办发〔XX〕7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关于成立沙坪坝区创建全市及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组题通知》(沙卫创建办发〔XX〕1号)以及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自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从实际出发,按照《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地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要求,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井口医院座落在歌乐山下,212国道旁,沙区

井口场镇上,负责井口镇3.5万人常住人口,3万余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医院是政府举办的非盈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沙坪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技术指导医院。医院现在职工60余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8人,占总人数80%,医生23名,中医医师6人,其中中级职称1人,占医师总人,数26%,中药药剂士1人,占药剂人员数14%护理人员15人,其它卫生专业人员10人,50%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医院由沙区井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塘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南溪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天枰医疗工作站组成。开设科室有: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口腔科、皮肤性病科、五官科、中医针灸理疗科、妇幼保健科、特检科、检验科、住院部、老年康复托老科。能开展外科、妇产科、五官科常见病,多发病手术。初步形成了体系健全、网络完善,在临床服务中广泛运用传统中医中药技术的社区卫生服务新格局。自开展创建工作以来,我院经过积极筹备,成立了创建小组,制定了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将创建工作细化后,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

二、自评情况概述

经过近几个月的积极创建,我中心已基本形成了独具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创建任务细化落实到相关科室,并打造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医馆。中心要求党员干部作表率,带头了解学习中医药常识,掌握中医药适宜技术,带头下社区宣传,带头学太极拳,以便宣传达到全民普及,起到全民健身作用。

三、工作分析

1.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坚持公益性

井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属站点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非盈利性国家医疗机构,其相应的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均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7分)。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服务对象以社区居民为主,有效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充分体现疗公益性。(15分)中心根据走访调研,形成了井口地区社区诊断报告,根据报告显示,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在临床一线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卫生技术人员。(10分)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中心对人员及开展项目的准入严格把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按照登记科目执业,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10分)

2.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适应中医药服务要求

为更好地为辖区居民服务,我中心积极创建打造社区卫生服务特色,在中心一楼规范打造中医药馆,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5分)中心下属三个站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但处方量未达标准要求,在30%左右,(4分);为提高诊治水平及效果,我中心与重庆市嘉陵医院,沙区中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并签订了转诊协议。(3分)

3.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水平

为突出中医药特色,我中心积极引进人才,中医师总编制占中心医师编制的26%,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的2名,各站点均有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师。(5分)随着中心“三基”学习的深入开展,中医药人员基本知识、技能水平测设,正确率还需进一步提高。(8分)

4.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体现中医药的特点

自井口医院成立以来,中医药均积极参与传染病与慢性病的防治,并形成了中医社区诊断报告。制定了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对亚健康人群制定了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中医药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普及养生保健、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疗法、体质调养的中医特色保健方法。(8分)

5.建设标准

我中心及站点均将中西医结合康复纳入社区康复体系,结合现疗手段,运用中医疗法开展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的康复训练治疗。通过义诊、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巡诊、健康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10分)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指导,参与孕产妇保健;(1.5分)充分发挥中医药辨证论治和独特的治疗方式(针灸、火罐等)的优势,对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通过在门诊、病房、家庭病床以及出诊等方式进行治疗。大大提高了中医门诊量,提高了中医药治疗率。并根据中医科的需求,增加了中成药及中草药额品种数。满足了辖区居民的需求。(10分)

6.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药监督管理

我中心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创建活动,通过义诊、巡诊、健康教育讲座和发放健康教育处方等多种方式,大量宣传,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提高中心中医药特色服务的知晓率和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度。(4分)

四、工作成效

通过积极创建中医药特色社区活动,我中心及站点充分发挥了中医药的优势,给居民普及了中医药知识,部分掌握了中医适宜技术,中医药参与了医院“六位一体”的医疗服务,推出了中心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提高了居民对中医药特色服务的知晓率和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度。

篇10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