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7:05: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程管理定义,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引言
为了提升人们居住的水环境质量,城市污水处理量越来越大,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收集系统不仅越来越庞大,也越来越密集。由于管道较长,经过的地质条件以及现场条件较为复杂,当遇到障碍物无法明沟开挖埋管时,顶管法可成为有效的解决方法。本文介绍的是海宁市东部污水干管一期工程黄湾泵站至尖山污水厂管道工程中穿越翁金公路的顶管施工。
2.顶管方案的选择
翁金公路东西向,宽15m。顶管南北向,与公路交角为60°,长度约30m,深度约3.8m。根据工程勘察报告,顶管作业区为淤泥质粘土,该土层强度高,韧性好,施工阻力相对较小,故无需采用触变泥浆,同时为了防止路面拱起,决定采用敞开式顶管法。拟投入施工的机械和人员如表(2.1)和(2.2)。
3.顶管前的准备工作
3.1 顶管工作坑的制作
3.1.1 基坑开挖
用挖掘机整平施工场地,按照“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开挖,用6m的钢板桩做好竖向和水平支撑。
3.1.2 浇筑后背墙
后背墙的强度是管节能否顺利顶进的关键,浇筑前应对后背土体进行允许抗力的验算。施工最大顶力应大于顶进阻力,但不得超过管材或后背墙的允许顶力。顶进阻力计算按式(3.1.2-1)计算:
Fp=∏·D0·L·fk+Nf (3.1.2-1)
式中 Fp----顶进阻力(kN);
D0----管道的外径(m);
L----管道设计顶进长度(m);
Fk----管道外壁与土的单位面积平均摩阻力(kN/m2),通过试验确定;
Nf----顶管机的迎面阻力(kN);敞开式顶管机的迎面阻力宜按式(3.1.2-2)计算:
Nf=∏(Dg-t)t·R (3.1.2-2)
式中 Dg----顶管机外径(mm);
R----挤压阻力(Kn/m2),取R=300~500kN/m2。
3.1.3 工作坑底板浇筑
可视地下水位情况进行抽排水,使井底保持稳定和干燥。坑底设置一50cm*50cm集水坑,并及时浇筑混凝土底板。
3.2 钢板垫块、油压千斤顶和轨道安装
用汽吊将钢板垫块、油压千斤顶、轨道、顶铁等配件吊放入坑内,组织安装人员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对轨道轴线、水平、标高等技术参数进行复核,使之满足施工要求。
3.3 管节的选用和安装
所有管节安装就位前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全面检查外观质量,发现有缺陷的一律禁止使用。采用专业吊具将管节吊放在轨道上,安放O形顶铁,缓慢推进,让接头平顺对接。
3.4 动力及照明
施工场地动力及照明均由柴油发电机发电供电,配电箱、开关箱均为BSW型标准箱。照明电线用绝缘子固定,灯具的金属外壳接地。全部设备在顶进前经认真检查、试运行后投入使用。
4.顶管的顶进施工
4.1 顶进线路的控制及纠偏
接头对好后,开动液压千斤顶将管节顶进。机头自身有一段纠偏段,纠编主要是由4台螺旋千斤顶来完成,最大角度范围能够达到上下1.7°左右1.2°。顶进线路的控制主要依靠设备的正确操作以及预见性。
为了使管道按照设计要求的高程和方向顶进,在顶进过程中应不断对工具管的高程方向转动进行测量, 勤测勤纠 ,根据测量反馈结果,调整纠偏千斤顶,使机头改变方向,从而实现顶进方向的控制,确保管道按设计轴线顶进。纠偏贯穿顶进施工的全过程,严格遵循“勤测量、勤纠偏、微纠偏”的原则。
测量是采用数字电子经纬仪进行方向测量的,对于扭转,则由机头的角度仪测出。经纬仪经校正后,牢固固定在千斤顶端,然后管道的机头端安装反射玻璃,并将测量的结果直接输出至控制液压千斤顶的电脑上,方便操纵。
4.2 管节的焊接
管节接口均采用V型焊缝双面施焊,焊条采用E4303型。焊缝外观质量和内部质量达到表4.2的要求,焊缝内部质量采用超声波检测。
4.3 排土
顶进掘出的土由机头上安装的钢丝切成块后用小推车运出管口,再用汽吊移出工作坑,并外运。开挖端面的取土过多或过少,会造成地面的沉降或隆起。为避免这种不良影响,掘进过程中要始终注意土压和排土量的控制。开挖面的土压控制值,按地下水压+土压+预备压设定。排土量Q一般按式(4.3)计算:
Q=∏/4·D·St (4.3)
式中 Q----掘进土计算体积(m3)
D----顶管机外径(m)
St----顶进长度(m)
4.4 监测
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在顶进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工作坑、路面的监测,如附近还有构(建)筑物,则也在监测的范围之内。
4.4.1 工作坑的监测
工作坑的稳定是保证顶管顺利顶进的先决条件。在顶进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围护结构的水平变形和竖向变位的监测。在围护结构上取一个便于观测的点,做上记号,进行监测,每顶进一管节观测次数不少于一次。
4.4.2 路面的监测
由于机头纠偏后,刃脚后会形成一个空隙,管道顶进时周围的土体会塌入空隙,有可能引起地面沉降。为避免这种情况,在顶管顶进时,一方面,必须及时测量,勤测勤纠,避免大角度纠偏。另一方面,在顶管施工沿线按一定间距布设沉降观测点,监测顶管顶进施工期间的地面沉降量。
5.接收
在接近到达位置时,放慢顶进速度。根据记录的顶进长度判断出机头的位置,在地面上预先做好到达位置的标记,当机头与管节连接线快要到达该标记时停止顶进。为了避免开挖面过大,此时可以进行开挖,并视条件采取适当的围护措施,确保接收坑的稳定。将机头与管节分离后吊出机头,再借助U型顶铁将管节接头送至到达位置,顶管施工完毕。
6.结束语
本文的顶管长度较短,较浅,现场土质也较好,所以施工相对较为顺利。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建设越来越密集,污水管道的敷设位置越来越受限制。顶管法的日渐成熟,让污水管道的布置更加灵活。
1关于工程预算定额
1.1工程预算定额含义
预算定额是指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和价值货币表现的数量标准,是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计算工程造价和计算工程中劳动量、机械台班、材料需要量而使用的一种定额。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预算定额在施工企业内部被广泛用于编制施工组织计划,编制工程材料预算,确定工程价款,考核企业内部各类经济指标等方面。因此,预算定额是用途最广的一种定额。预算定额主要以施工定额中的劳动定额部分为基础,经汇列、综合、归并而成。
1.2工程预算定额的作用
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础。
2)预算定额是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依据。
3)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4)预算定额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5)预算定额是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依据。
6)预算定额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7)预算定额是合理编制标底、投标的基础。
2工程项目造价
2.1工程项目造价特点
1)单件性
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有特定的用途,具有不同的结构、造型和装饰,不同的体积和面积,建设时要采用不同的工艺、设备和建筑材料。即使是用途相同的工程项目,其技术水平、建筑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这就使得工程项目的实物形态千差万别,也导致工程造价的千差万别。因此,对于工程项目就不能像工业产品那样可以按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成批地定价,而只能是单件计价。
2)多次性
工程项目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一般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合同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为了适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经济关系和项目管理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需要按照设计和建设阶段多次进行计价。其过程如图1所示。
3)分项性
一般每个工程项目都是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项工程由几个单位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分部工程组成,一个分部工程又可分成若干个分项工程,而编制工程项目造价是从分项工程开始的。通过工程费用的层层汇总,再加上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就构成了整个工程的造价。
2.2工程项目造价构成
工程造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财务费用构成,如图2所示。
3工程预算定额在造价管理中的应用
3.1我国工程造价上升的主要原因
1)设计标准及配套水平的提高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健康、安全、环保的愈加重视,建设工程的设计标准及配套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城市里的低矮棚户区已逐渐被环境优美、各种功能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取代,不仅有一般的户型,而且还有复式、跃式和别墅等户型,并且水、电、气、电话、电视、宽带网络等配套设施入户到家,这些变化肯定会带来工程造价的增加。人们对健康、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也是造成工程造价上升的另一重要因素。比如,国家于2000年要求民用天然气的含硫量必须低于20mg/m³(过去无此项要求),这就使许多不能达标的民用气工程不得不增加脱硫设施,如此一来,必然会使工程造价上升。
2)材料价格的上涨
随着经济的发展,材料价格上涨是必然趋势,特别是不可再生的原材料(比如煤、石油、天然气等等)尤其如此。材料价格的上涨必然会引起工程造价的上涨。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上涨,首先要尽快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通过使用更合理的施工方法、更先进的施工设备节约材料。其次,要加强管理,防止施工材料的“跑、冒、滴、漏”。最后,在材料的采购环节上要加大监督力度,真正做到质量、价格货比三家,通过网上采购、集团采购是可取的好办法。
3)取费标准的提高和取费项目的增加
原有取费标准的提高和新增取费项目对工程造价也造成了显著的影响,有些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引起的,比如在最近几年里,与人工工资有关的附加费就由原来的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育经费1.5%等三项共17.5%,新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2%、女工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6%、补充养老保险5%等7项共39%,共计56.5%,比过去增加了2.23倍。还有一些是由于为了提高施工质量或加快施工进度而使用了更先进的施工设备或施工技术而增加的,比如,在许多工程施工中机械化施工就肯定比手推肩扛花费更多的费用。
3.2工程造价管理措施
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工程造价管理目标的实现。
在上述三阶段中,各阶段控制目标是不同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幅度也是不同的。投资估算是进行设计方案选择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是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控制目标。预算或合同价是工程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这些目标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共同组成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总的要求是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1)决策阶段的控制
投资决策阶段作为工程建设的起步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应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高质量的项目投资估算。建厂地区的选择、工艺流程的选择、设备的选用和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更直接影响工程造价。
①建厂地区的选择
建厂地区的选择对于保证所建项目能否达到较低的生产成本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影响,要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情况进行认真选择。一般来说,农产品、矿产品的初步加工企业应靠近原料产地,日用消费品生产应靠近消费地等等。
②工艺流程的选择
工艺是指拟建项目生产产品所采用的工艺流程和制造方法等。选择标准是先进适用和经济合理。
③设备的选用
要根据需要选用国产设备或进口设备,同时要注意两者的配合问题,还要注意设备与厂房的配套问题等。
④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的尺度。建设标准能否起到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关键在于标准水平定得是否合理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
2)设计阶段的控制
设计阶段是建设全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阶段。据统计,至初步设计结束,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由95%下降到75%,至技术设计结束,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由75%下降到35%,至施工图设计结束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由35%下降到10%,而施工阶段,通过技术组织措施节约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到10%。因此,要特别重视设计阶段的控制。首先是要搞好设计的多方案选择,严格监督审查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深入研究在技术方面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同时还要搞好各项经济评价和分析,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之间的关系,力争做到先进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有效方法是积极推行限额设计与标准设计。
3)实施阶段的控制
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虽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小,但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却很大。仅靠合同条款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是远远不够的。在施工过程中,引起投资增加、工期拖延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投资控制人员无法控制或很难控制的因素,如不可预见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另一类是可以控制的,如组织、技术、合同等。
投资增加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设计缺陷引起的设计修改或变更;由于业主有新想法而造成的变化;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等。
因此,要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必须加强设计审查,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搞好施工组织,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浪费。
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各不相同,但贯穿始终的是工程预算定额,定额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项目的成败。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定额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真正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行定额的研究,优化现行定额,使其更好的为工程造价控制服务。
这应该是自今年3月份山东率先宣布“从2014年起,凡在我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之后,教育部首次正式回应备受公众关注的“异地高考何时在全国实现”问题。令人欣慰的是,这个日子应该并不遥远了。高考报名本来就应该与户籍脱钩,只要不是钻空子的临时性“高考移民”,考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参加高考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我们不能为了让一部分人高考更容易,就关上大门将另一部分人排斥在外。
实事求是地说,异地高考并不能解决全部的高考公平问题,它的主要诉求甚至根本不在高考公平,而是主要为了满足人口频繁流动实际下的客观需要。非户籍学童从小跟随父母在城市生活求学接受义务教育,其中很多都是生于斯长于斯,若在国境之外都能获得他国国籍了,在国境之内却无法获得本地户籍,并因此不能继续在本地高中求学,而只能回老家参加高考,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它不仅在一个侧面坐实了的确存在所谓“高考洼地”,而且严重侵犯了非户籍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实行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部分,是用以解决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障的专项资金。实行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对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资金来源和社会保险费负担畸重畸轻问题,维护建筑施工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起着积极有效的作用。我市从2000年开始实行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对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改革改制、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劳保费,坚决制止以牺牲离退休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来换取其他利益、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做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保基金及待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第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的通知》强调“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截留、转嫁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使广大企业职工、农民工利益得到保障”。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减免和拖欠,违背了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和要求,会使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需要各级领导和各建设单位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实行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是我们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工作、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
(二)、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实行统一管理在源头上保障了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障的费用来源。其次,实行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可以给新老施工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环境,防止和纠正由于工程定额的“一刀切”和“平均主义”,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政策亏损”和“政策红利”,有效解决新老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第三、统一管理可以有效保证该专项费用支付给施工企业,而不是项目经理,避免了该费用落入“包工头”个人的腰包,成为其不当得利。第四、专款专用,以支定拨,可以防止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挪作他用。同时,也提高了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主动性,有效保证了施工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第五、统一管理,缓解了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压力,帮助企业偿还社会保障费陈帐,有效支持了施工企业的改革改制和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安定,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目前,我市工程定额社保费还存在收缴率不高,减、免、缓缴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策宣传不到位,从而造成部分单位和人员没有真正理解工程定额社保费不同于其他项目的开工费用。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执行好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政策,我们必须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一)、要扩大政策的知晓面。让大家真正了解工程定额社保费的实质是建设资金,是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是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费用构成中的规费,是施工企业为其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专项资金,是企业职工的“养老钱,活命钱”,必须明确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计提归集要求:
1、实行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收缴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也不得再将此项费用列入中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为统一口径,建设单位可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成本,施工企业可列入工程施工产值。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计取工程定额社保费,建设单位也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该项费用。
2、实行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并没有增加建设单位的投资额。有些建设单位没有理解工程定额社保费的实质,认为该项费用增加了工程项目投资额,这是错误的。实行统一监管,只是在建设工程费用的计取方式和管理办法上作出了调整,有原来的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结算该项费用,变为由建设定额社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计提归集。对建设单位来讲,无论是否实行统一监管,政策规定工程定额社保费必须足额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因此讲,并不增加建设单位的工程投资额。
(二)、宣传形式多样化。既要通过媒体宣传和印刷宣传册等传统方式对社保费统一管理政策进行宣传,还要利用网络,专题会等进行政策宣传。并通过采取问卷调查、座谈、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和收缴各方意见和建议,来提高政策的认知度,从而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从本质上来讲,公共利益并非原则方面的问题,而是属于政策的范畴,但就此问题至今实务界和理论界仍未达成一个共识。因此,加强对房屋征收过程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公共利益的概念与内涵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政府房屋征收权利与公民财产自由权利之间的平衡,在相互权衡过程中对个人自由以最小限度的约束,从而实现了最大的社会效益。简单地说,公共利益就是个人权利与征收权之间相互制衡之后的所得。对于价值而言,它作为一种主观的意识难以脱离特定的现实背景,这也意味着相同的价值内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发生的变化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由此可见,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更多是价值符号载体,在不同的时期其内涵也不相同。若想在当前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构建一个所谓公共利益内涵,最重要的就是要认清法律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根据当前法治理念之要求,优秀的法律制度必须可以给社会提供可预测的行为准则,即完全客观的法律条文才是立法者的最终追求目标。
通常情况下,在逻辑推理实践中加入了某种主观的意志后,推导出来的所谓结论必然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在人类特有的思维能力下,总是会利用一些当时认识条件下先验性的主观臆断,对论证缺失的东西进行缝合,从而让自己所作出的结论看上去能够使人信服。事实上,对于难以达成共识的各方而言,他们真正争论的焦点问题并非公共利益概念本身是否存在,而是怎样对其进行界定才更准确、更全面。从实践来看,在没有全面理解和诠释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时候,社会大众却已经基本认可了公共利益是存在的,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将其应用到了社会大众共同认可的层面上,从而填补该问题理性认知上空白。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笔者大胆地认为公共利益自身的优越存在也许就是带有先验性的一种假设,在界定公共利益概念和内涵的过程中,我们能做的也只有在不可实现圆满的概念范围内论证这一概念的存在正义性与公正性。
2、法律范畴的公共利益界定
基于公共利益自身的复杂性与概念内涵的难确定性,笔者则认为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并非某一个、几个标准就可以予以明确的,只有在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标准的基础上,才能给出客观的界定。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共利益的标准进行规范。
第一,设立法定性标准。这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才能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法定标准已经为公共利益限定了最大的范围,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相反,任何冠公共利益需要之旗号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和财产的任意剥夺。
第二,公众受益性。对于何为公众受益性而言,法律规定公共利益一定是可以让不确定的大多数人都能够享受到的益处。在确定某项利益是否公共利益时,应当先框定一个地域范围,然后在此范围中若能够使大多数人从中受益,则可以界定为公共利益。比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修建一条道路而要求对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实施征收,这一道路建设对位于该城市的多数居民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所以其应当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之范畴。
第三,用途效果。对于用途效果这一标准而言,其主要是指公共利益一定要能够最终促进全社会共同成员享受到社会福利的益处。社会福利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物质条件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同时还有精神上的社会福利内容。
第四,可持续发展。这一标准要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而且还要不阻碍和限制后代人满足其发展需求的权利。基于此,在判断某件事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时,不仅要看该项目是否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且还要对其是否影响后代人的利用进行全面的评估,如果可能会对后代人造成负面的影响,则即便该项目能够为当代人带来利益,也不能将其纳入公共利益之范畴。
3、客观问题与应对策略
(1)客观问题
首先,政府角色定位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公共利益应对是与人民利益具有密切的关系,政府应当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当政府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时,这种定位一定出现了偏差。比如公务人员福利与地方财政相挂钩等问题的存在,或者以房屋征收来实现政府利益或者官员利益的时候,政府的角色也就发生了变化。
其次,公共利益出现了错位现象。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很多地方政府将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利益完全隔离开来,甚至相互对立。虽然房屋征收过程中确实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但是为实现征收之目标,假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完成所谓的征收任务。由此,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由头,实际上它已经出现了错位。
(2)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实施细则的制定,使具体操作方式和方法细化。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假借新条例之名,或打着完善征收程序之旗号,行侵害群众权益之事。虽然法律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标准,但很难真正的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实施细则和方法,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建议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以听证会或者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以保证被征收者的知情权、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和参与权。
第二,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靠土地供养财政的模式。据调查显示,从城市至县城、乡镇,通过土地出让金形式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似乎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出让金不断刷新纪录,房价日益升高,虽然减少了地方财政压力,但同时也因此而引发的众多的社会问题,土地财政问题和征收不公等问题,造成很大社会现象的发生,大量土地流入官商手中,广大群众深受其害。因此,笔者建议土地财政管理模式一定要实现科学的转型,以有效减少地方对土地的过分依赖。通过重新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角色进行定位,真正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结语:法定性、公众受益性、用途效果以及可续发展等标准,实际上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法定性是前提,只有在法定条件下的活动才可能是为公共利益之需要。基于此,在房屋征收时的公共利益界定过程中,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标准的房屋征收行为才具有合法有效性,才是公共利益的内涵体现,才是公共利益的范畴。
参考文献:
[1]王秋隆 赵霖.论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当代约束项目建设参与双方行为规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市场结构还不完善、双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和法律意识淡薄,势必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虚瞒假报,合同履行速度滞后等现象的存在,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签订事项及签订后的合同规范管理。
一、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的概念
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它是指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在相互平等、诚信的基础上,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而签订的一种协议,该协议中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甲方进行工程建设、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支付合同价款、控制工程投资,进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二、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应该是全称,且和企业的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
2.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内容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在进行填写的时候一定要逐字推敲,用恰当的词语来描述工程范围,对重要工作界限的划分一定要更加细致,不要用有歧义的词语,只有工程承包的范围划定清楚,才能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甲方才能在不损坏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承包方式。目前的施工承包合同多数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到图部分包总价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承包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生产厂家不多、价格较高,一般多数由甲方进行采购,尤其是国外的设备和材料(特材),这样能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司的利益。
4.合同价款及结算原则。由于在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价差的调整等突发事件,所以均难“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还有在进行工程中间结算时,由于甲乙双方所站的立场和服务的对象不一样,所以就会对工程量的计算及进度款拨付额度产生不一样的认识,这样就会引起争议,不利于甲乙双方的协作和现场的施工。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一定要对合同价款约定清楚,对于出现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列入合同的条款,约而不定的价格不能作为合同价款。采取固定价格的合同一定要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对于风险以外的风险费用,要约定调整的方法。在现实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款做约定,对于施工工艺不复杂,工期比较短的合同一般采取总价包死合同,而对于施工工艺复杂,工期较长,图纸不全的合同,一般采用到图部分总价包死,未到图部分包优惠费率的合同。
5.材料的供应。合同签订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多数由乙方自行采购(特殊材料甲购或甲方指定厂家),但是材料的质量、生产厂家及价格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要有出厂证明,材料到货后,必须有甲方、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6.设计变更。面对纷繁的工艺结构,设计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设计变更,对于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乙方遵照执行;而对于乙方为了施工方便提出的变更,应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出现设计变更应尽快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保留存档备查,它和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率。
7.违约及处罚。甲乙双方约定工期后,就合同工期排出真实可行的网络计划,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现场进度,并对网络计划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任务。对于不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移交的,具体分析查找原因,乙方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惩罚措施受到处罚。
三、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签订后的规范管理
1.专人管理合同。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从企业内选拔合格的优秀管理人员担任合同管理,或者通过考试审查的方式选拔人员,一定要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合适的人才放到合适的管理岗位上。
2.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培训)。要对选拔的合格人才进行该专业的培训和教育,不仅要对其进行业务教育,还要对其职业道德教育,合同法律教育,提高其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对外保密的能力及合同管理效果的能力。
3.增强建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施工建筑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不是拿出合同,运用法律来解决争端,而是相互“踢皮球”来压制问题,所以提高建筑专业人员对合同的作用及对合同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案件基本概况
2006年6月21日,原告为承包人(乙方)通过议标取得广东某私立学校(业主)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饭堂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权,并与业主签署施工合同,合同总价约为1300万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每平方米单价556元包工包料计算。
承包方完成了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B幢、宿舍楼A幢(仅完成基础)、饭堂施工,在准备进行室内装饰施工时,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施工停工,停工一年后业主自行进行室内装修修改,修改好后进行招生入住。2010年5月承包单位以合同无效、合同单方造价556元/m2造价偏低,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上涨,业主拖欠工程款,迟迟不予结算已完工程项目为由,将业主诉至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并提出对已完工程(含已实施的设计工程变更、增减工程、签证)实际造价进行鉴定。鉴定人(中介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受法院委托后,鉴定人单位在法院的组织下召集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项目情况,会议中鉴定人了解到法庭对转交的证据材料全部进行了质证,但双方当事人对部分证据材料的有效性及内容的解释上存在较大分歧,鉴定人就鉴定工作缺少的证据材料提请法院由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供并转交。2010年10月收到法院补充证据材料。随后法院、原告、被告、鉴定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发现施工图纸与现场勘察不符, 2011年1月由法院、原告、被告、鉴定人四方共同签下的《XXX学校施工图纸与现场勘察不相符的情况说明》。
二案例工程造价鉴定中争议问题
鉴定人组织进行鉴定造价工作,于2011年4月出具了鉴定报告,随后鉴定报告在法院庭审进行质证时,双方当事人提出异议,鉴定人认为鉴定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的进行计价,并就有关异议向法庭作出解释,最终法庭支持了鉴定报告,并对被告提出的部分问题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补充。鉴定工作中双方主要争议在于:一、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二、单方造价538元/m2造价偏低问题;三、材料价差补偿问题。
三工程造价鉴定争议问题分析
3.1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原告(承包商)认为,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为个人,此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鉴定方经过分析认为, 工程造价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交易价格。此项目施工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应由法院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款来行驶判决。本案中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了“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且根据《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鉴定人也可以对实际已完工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计算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此项目仅单体程进行了中间验收,未全部施工完,但存在业主已进行使用,且业主也认可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B幢、饭堂均已施工完成,也满足了使用的要求,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对已完的单体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
3.2单方造价556元/m2造价偏低问题
本项目承包商认为签订合同中的承包商签署为个人,无施工企业资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认定本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计价条款“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每平方米单价556元包工包料计算”也属于无效,已完工内容包含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签证项目应按施工同期的广东省计价规范、定额进行已完工程的结算计算。
鉴定方经过分析认为,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不影响合同中已约定的计价条款,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是建立在合同双方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无效,应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鉴定人对已完工程图纸范围内的造价仍遵循合同约定结算计价方式,未完成的合同内项目按实际完成比例进行折算。折算方法是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百分比,乘以合同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计算造价。设计变更、增减工程、签证项目按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工程量,计价规范、定额、费率采用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段相配套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规范、广东省各专业定额进行计价。
3.3材料价差补偿问题
该工程在施工期间钢材材料价格上涨较快,2007年12月承包人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向业主提出要求增加钢材材料价差价款,理由为施工期钢材价格与议标时期相比上升幅度超过10%。监理单位工地代表和业主单位工地人员在该工作联系单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现业主持有下列异议:①根据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应不予调整;②因涉及造价调整,签字为业主人员,但不是合同中业主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字,不具法律效力。
鉴定方经过分析认为:
①根据合同协议书“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通用条款“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的约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鉴定方认为若工作联系单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理解为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文件,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工程实施期间材料价格应不予调整”的条款,在承包人提出钢材价格调差的事项上应不调整。
②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第五点、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具体的调整方法,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要求办理。六、在工程结算阶段,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意见第五点规定调整工程结算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七、凡在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结算的工程,均按本意见执行。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此项目符合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的条款。
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方按照工程资料以钢材的备料、施工期实际实施时段,计算超过合同工程订立时段为基准期10%以上的价格差值,仅将此钢材调差金额提供给法院,供法院庭审时参考。鉴定方同时建议钢材调差金额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较为合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曾就已完工程范围、内容互相有异议,但依据事实进行现场踏勘最为真实,因此鉴定人直接建议了四方共同查看看现场进行现场核对,共同核对确认工程的范围、内容,从而节约了工作时间,减少了鉴定工作量。而对于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中部分资料仅有监理确认,无甲方确认也提出明确委托人需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补正相关的隐蔽资料等。
四结束语
目前,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首先需注意核实鉴定资料完整性、可靠性、关联性,同时咨询应安排熟悉建筑法律、法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来分析处理纠纷案件中的造价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循序渐进的工作,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重要环节。鉴定人对有关争议问题必须遵照依法、实事求是、科学、独立、及时、鉴定分离、公平公开和保守秘密的原则进行,更应侧重于法律、重事实、重证据,有法可依、有据可依的原则,通过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对相关问题做出判断,确保发表鉴定结论和意见的客观和公正性。提供给法院参考,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医疗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本点和着力点[2]。作为医疗设备管理的管理者和执行者的临床医学工程人员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提升:临床医学工程师工作主要定位于设备引进的全程管理;设备使用的质控和人员的质控管理;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等方面。
1 设备引进的科学论证管理
1.1 依法进行医疗设备的采购。临床医学工程人员制定采购计划应遵循:(1)社会方面,采购计划以“施惠于民”为社会目的;(2)医院方面,采购计划以“物有所值”为衡量基准;(3)使用科室方面,采购计划以“本文由收集整理物尽其能”为临床目的;(4)器械管理角度上,符合“性价兼顾”为采购原则。采购计划书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医疗设备招投标法规和医疗设备合同法的法律、法规。
1.2 严控医疗设备的安装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履行相应的合同,确保医疗设备质量与安全。医疗设备的验证必须由医院审计、纪检、医学工程、设备使用部门及供方代表共同现场开箱验收,须验收《医疗设备产品注册证》及相关的所有中文标识[3]。必须建立资质质控、验收质控、储存质控、使用质控、质量跟踪、原始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入库须有检验报告单、生产日期。安装调试后,检查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须达到设计要求。
1.3 建立医疗设备档案。须正确填写设备商务档案:申请购置单;购置论证单;参数资料;购买谈判纪要;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认证证书、计量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等;购置合同及配置清单;设备到货后的装箱单和安装验收报告。技术档案:设备的中、英文使用说明书及演示光盘;维修手册及光盘;设备的应用软件;设备重要维修或保养的工作单。
1.4 医疗设备报废档案管理。应依据法规,由档案室人员和设备档案管理员对报废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购置金额、购置时间、报废时间和档案销毁时间,然后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档案销毁。如已经的报废设备的资料尚有留存价值,须在留存档案首页及文档中注明“设备已报废”和“档案继续留存”
2 设备使用的质控和人员的质控管理:
医学工程师应掌握设备的应用原理,保障设备本身的良好运行状态,设备参数的合理和优化设置是保证优质结果的重要因素。临床医学工程师发挥自己的长处,对医生和技术员进行指导充分发挥设备的软硬件功能得到具有良好信噪比、对比度分辨率、时间分辨率的图像。加强对医疗设备的质量控制,为病人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医学工程师的重要职责。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和“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临床医学工程师应对患者检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有必要的了解。医疗设备是用于患者检查和治疗的一种特殊设备,如出现错误操作或维修不当,会威胁到患者的生命。
医疗设备维修准入制度。维修人员必须熟知设备的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维修后设备的安全性和精确性。例如,普通放射线检查中出现伪影和ct设备准直器的偏差,可导致误诊;放疗设备放射线束的尺寸,可导致放射治疗野超过应照射或低于应照射病变野的范围,会出现医疗事故甚至导致患者死亡[4]。医疗设备故障必须由经过医疗技术工程专业学习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否则会导致错误诊断和医疗纠纷、乃至医疗事故。
提升临床医学工程师专业技术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医疗设备的电工学、设备构造、放射物理学、辐射剂量学等理科学科。虽然厂商提供设备使用说明、故障分析、故障代码、设备保养和维修,但因设备故障所耽误的最佳救治时间是无法挽回的。临床医学工程师应基本掌握内科学、解剖学、放射生物学、放射诊断学等临床医学知识,及时与临床医师探讨医疗新项目、新技术,真正做到工程技术人员“人尽其才”和设备“物尽其用”。
3 加强医疗设备的保养制度和维修制度管理
医疗设备作为医务人员服务于患者的载体,医疗设备的安全性、精确性是设备的灵魂。设备不仅需要使用技师科学使用,更需要临床医学工程人员及时保养和维修。
加强医疗设备的保养制度。应“勤养少修”,确保设备有效运行。做到常规设备季检,急救设备月检,为每一台设备建立管理档案和设立管理员,及时做好记录并负责各设备的使用登记及日常保养。设备使用人员要进行日常和定期的保养,完成设备的外部除尘、加油、紧固及内部清洁等保养维护。进行定期预防性修理保养.必要时更换易损部件,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和安全正常运行。严格交接班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强化医疗设备的维修制度,应急维修作为一线维修,要求随叫随到,马上解决。临床医学工程师须密切关注医疗设备的温度、湿度以及空气的清洁度等环境因素直接影响设备的运行质量。
1.1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单方或者与参保人员“合谋”违法、违规,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的有:编造、涂改病历等医疗资料,骗得医保待遇;入院把关不严,无需住院的患者却入院治疗;违反“三个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重复检查,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延长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额收费;医患联手,开具虚假医保支付项目,虚开上下联不符的票据;非参保人员冒名参保人员就医诊疗或是参保人员冒其他参保人员之名就诊。
1.2 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据报道,安徽省医保中心仅2005年第一季度就查处了92起骗保行为(其中尤以三级医院居多,达到50人次),核减30多万元。合肥市医保中心2004年核减500万元医疗保险金,2005年上半年核减了70多万元医疗保险金。2006年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骗保的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家二级以上的医院进行了查处。长春市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违规办法侵吞医保基金等现象进行严格治理,截至2007年7月共查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违规、违法行为91起,扣罚违规资金达642万元。2005年至2008年深圳市六联医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6万余元;安徽蚌埠传染病院套取医保资金32.67万元,全院73名医务人员参与骗保。骗保医院数不胜数,骗保金额也越来越大。
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它将严重损害城镇参保职工的利益,使其个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长期违法、违规套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如不严惩,一旦出现赤字,医保经办机构就难以维持正常运转,无法及时、足额报销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医保经办机构甚至有可能采取提高缴费标准或降低报销比例的办法来维持医保基金整体收支平衡。毫无疑问,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健康权益、经济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另外,从定点医疗机构角度来讲,原本是“悬壶济世、妙手回春、救死扶伤”,其医务人员也被冠以“白衣天使”的美名。而这些机构一旦骗保,势必损害医疗卫生行业原本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形象,经济利益相应也会受到不小影响,不利于医疗机构长远发展。总之,医保基金失衡使参保患者各种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破坏了医保诚信原则,挫伤了人们参保缴费的信心和积极性,导致基金不能顺利足额收缴,影响旨在“利国惠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不利于社会整体和谐。
2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医保管理的重点。作为基金的主要流出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既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医保基金开支的直接影响者。它起着“阀门”的作用,控制着医保基金的流出量,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平稳运行,也事关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及医保制度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强化监督管理。
2.1 网络监测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弥补医保基金监管漏洞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强调系统设计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发挥网络管理准确、安全、连续的优势,保证医保信息及时、安全、联网运行,重点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人均费用、住院天数进行动态全程监控,实现费用计算准确、医院结算快捷的程序化规范管理,使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清晰明了,满足医疗保险费用审查的要求。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有疑点费用、高额费用,便可展开实地调查,检查住院人员、住院人次、人均费用、住院天数等指标,及时制止和纠正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尽力堵住因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造成的医保基金流失的漏洞。
2.2 建立医保基金举报激励制度,增强医保基金监管力度
政府应对医保基金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举报制度和奖励机制。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等及时进行通报,并出资设立举报奖励基金,鼓励公众对医保基金方面的违规、欺诈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还可聘请社会责任感强、业务水平高的医疗保险工作社会监督员随时到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其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医务人员执行医保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提供准确线索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相应奖励。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派人调查,一旦查出问题,立即作出相应处理,以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基金安全。
2.3 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提高定点医疗机构保护医保基金的积极性
医保部门以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基准,以社会举报案例为依据,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的兑现直接挂钩、与定点资格直接挂钩,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到定点医保机构能进能出,实现奖惩分明的动态管理。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然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根据《规定》中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可以超过三十日,甚至可能遥遥无期。从条文内容来看,《规定》的相关规定明显有违《刑事诉讼法》之嫌。
《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混淆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从而导致无限制地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拘留期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后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这一规定只是延长了逮捕以后的羁押期限,并没有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期限。
应该指出,拘留是一种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时限偏长,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一般案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最长时限规定为七日,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是重大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间才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原因多种多样,害怕给家里人丢脸,或害怕影响自己今后的生活等应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犯罪嫌疑人未必都是重大嫌疑分子,有的犯罪情节不重,如果仅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而无限制延长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前的拘留时限,那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限很可能超过其应被判刑期,必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危害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为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建议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相关内容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