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7:05: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治理理念,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1.和谐社会是历史的。翻开中国历史,追本溯源,“和谐”思想亘贯至今,源远流长。汉语的“和”字告诉人们:所谓“和谐”就是人人有饭吃,人人都有“话语权”,这也是中国历史最朴实、最通俗的诠释了。“和谐”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是老庄思想的灵魂,也是政治有为的尺度。自古以来圣贤帝王和有为政府无不将社会和谐作为自己最高的执政理念和崇高目标,传统“和谐”思想绵延至今,大家朗朗上口、耳熟能详的“心平气和、吉庆祥和、邻里和睦、家和万事兴”强调的都是和谐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和谐社会是世界的。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把握。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所以和谐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是没有国界的。
3.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和谐社会不是虚无缥缈、高不可及的远大理想,而是实实在在的。这样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应该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应该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
4.和谐社会是终极的。生活幸福始终是人类的共同最求,而和谐则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社会政治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进而使人们过上幸福生活。对于发展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要追求速度,更要关注质量,既要重视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生态效益。要切实把发展的目的落实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要将人民生活是否幸福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评判标准。
二、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所谓正义的价值理念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建立起崇尚正义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匡扶正义,弘扬正气,最终实现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基本标准和重要尺度,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呼唤树立正义价值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2.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要求树立正义价值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三、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
正义价值理念的确立,就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建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体系,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不懈追求,是有为政府积极作为的根本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公平正义氛围,促进社会和谐。
在加强舆论引导和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体现公平正义的正面典型,用正面的典型引导人、教育人、感化人,用正义的力量弘扬正气,匡扶正义。
2.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法制环境公平,推进社会和谐。
培养方案是让学生形成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一种指导思想,是制订课程体系的主线。“重会计专业能力培养,轻社会责任能力培养”是当前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大缺陷,虚假会计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其成因与这一缺陷的存在不无关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同时提出:“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因此,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应立足社会需求与个人职业发展需求,会计职业能力的培养应贯穿“社会责任”理念这一主线,将社会责任能力与会计专业能力有机结合起来。
1.2建立会计学本科专业建设委员会
很多高校注重会计学本科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建设,但其成员更多的是高校自身行政领导和教授组成,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也大多是高校内部讨论的结果,与社会实际需求相差甚远,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会计学本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应由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中高层财务管理人员、省级会计协会或学会专家及高校内部会计学教授组成,其职责:对会计学本科专业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校企合作等重要事务进行评价、咨询和指导。
1.3坚持全面发展,设计合理的课程模块
传统的会计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一般由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组成,强调会计专业能力的培养,更多倾向于课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松懈。应以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按照“德育优先与能力为重”的原则构建社会责任理念的会计职业能力课程模块,形成“基础能力模块、专业能力模块、素质能力模块及社会责任能力模块”有机结合的课程模块体系[1]。其中,社会责任能力课程模块由会计职业道德与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模拟实验、会计人员专题讲座、税务人员专题讲座、会计假账的透视、社会责任会计组成,并安排在不同的学期,与会计专业课程有机协调,解决会计专业课程学习中的困惑。
2会计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2.1加强师德建设工程
“教之道,德为先”。当前,高校教师师德师风所暴露出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新媒体兴起的时代条件下,社会舆论形成、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基本形态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引导青年大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增强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感,成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任务。高校一定要注重教师的师德建设,要形成抓“师德建设”就是抓“高校生存与发展”的理念。一是要建立学习培训机制,积极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与专业知识的传授相结合;二是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学生工作人员与教学督导人员要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积极听取学生所反映的师德师风问题,还可以设立举报箱;三是建立考评激励机制,以积极的政策引导人,实行教师“师德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真正把师德建设落到实处;四是建立自律与他律结合机制,以有效地监督约束人。
2.2完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打铁还需要自身硬”。会计专业作为应用能力极强的专业,在强化师德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双型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社会责任意识强、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能力丰富的专职教师队伍。一是建立挂职培养模式。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建立合作框架,选派理论知识丰厚的青年会计教师到企业挂职,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学校解决挂职教师所有的福利,并建立挂职期满的考评机制;二是鼓励青年会计教师兼职。大多青年会计教师考取了“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注册税务师证”等资格证书,表明其有一定理论知识,为加强与实践对接,可以从课时安排上留一定的时间,满足其有时间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所事务所兼职,积累实践经验;三是创办记账机构或到校办企业兼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会计师资办量,创办记账机构,为教师与学习搭建平台;还可以将青年会计教师补充到校办企业,兼职助理会计员。
2.3积极引进外部兼职教师
实践出真知。会计专业学生对实践知识的渴望非常强烈,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桥梁就是积极引进外部兼职教师。一是把握外部会计兼职教师的门槛,注重“德与能”,不唯学历;二是拓宽外部师资引进渠道,扩大兼职教师比例,逐步形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讲授的机制,外部兼职教师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会部门中引进;三是改革外部兼职教师的教学形式,实践课程根据外部兼职教师专长划分模块,实行模块化指导;外部兼职教师授课形式以专题讲座为主,破解学生会计知识学习过程的困惑和难题,做到校内教师专业课授课与校外教师专业知识讲座相统一;四是建立外部兼职教师考评机制。按照“德、能”标准制订外部兼职教师考核办法,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聘任,不能胜任的,则直接解聘。
3会计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与保障体系建设措施
3.1加强会计教学质量内部监控组织建设
以学院教学督导团为依托,立足专业角度,构建会计教学质量内部监控小组。一是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退休会计教师组成专职会计教学督导队伍,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会计教师的课堂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情况;二是由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优秀教师组建兼职教学督导队伍。专兼职教学督导相互配合,实现由点及面的全方位质量监控[2]。
3.2充分发挥会计专业学生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作用
会计专业学生是教学质量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教学质量的评价主体。学生评教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将学生评教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每一位教师,有助于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一是建立学生信息员委员会,学生信息员委员由会计班级推选2~3名品学兼优、服务意识与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学生兼任,学院督导组、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直接受理信息员所反馈的教学质量问题,并及时加以归类和整理,稳妥处理教学过程的质量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3];二是建立学生评议委员会,学生评议委员由会计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兼任,从课程设置、实习实践、就业指导、学术文化建设、教学服务等涉及人才培养质量的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提案,由学院及系共同召开专题座谈会,双向交流,商讨问题的解决办法。
3.3引进用人单位教学质量评价机制,重视毕业生的信息反馈
对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走访与调研,是了解会计教学质量的重要渠道。一是设计调查表。根据会计教学质量评价指标设计问卷调查表,选择毕业生多的用人单位发放调查表,并进行收集、整理,发现会计教学质量的共性问题;二是召开用人单位座谈会,直接听取有关毕业生的会计专业知识、敬业精神、创新能力、人际关系、团结协作能力、动手能力、应变能力、外语应用能力与计算机操作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到会计教学过程中;三是建立跟踪机制。对毕业3~5年的会计学生建立跟踪调查机制,根据其不同的会计岗位和不同工作时间,调查其对会计教学质量的意见,注重其对会计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及教学方法所提的合理化建议。
3.4建立会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高校会计理论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相对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团一般采取平时分散随堂听课,期中与期末进行教学检查,通过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及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理论教学质量监控。但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注重实践操作,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一方面需要将实训(课程实训、课程设计、综合实训)、实习(认知实习、模拟实习、毕业实习)、科研(社会调研、毕业论文、科研活动)等环节融合;另一方面要建立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机制。会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可从4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会计专业实践能力的需要,会计岗位的职责要求,建立会计实践教学规范体系;二是建立会计实践教学过程监控体系,包括会计实践教学信息的收集、分析,对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及会计实践教学计划的检查、评估与督导;三是建立会计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与诊断体系,由同行外部兼职教师组成评价小组,根据会计教学实践环节的要求,对其指导的会计专业学生进行质量评分,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四是建立会计实践教学质量反馈体系,将评估结果信息及时反馈给指导教师,让指导教师充分了解自身情况,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治理、发扬民主,统筹协调、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重本兼标的原则,推进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县进程。实现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基本覆盖,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基本建成,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基本健全,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全镇社会安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矛盾化解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镇、村(社区)、社三级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村(社区)严格执行每月排查机制,强化特殊敏感时期集中排查,灵通情报信息。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建立台账,准确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明确化解责任和时限。
2、建立健全研判制度。全面推行矛盾纠纷三级研判制度,镇安全稳定科每月汇总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报送信息,将村(社区)上报的矛盾纠纷进行整理分类,并牵头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3、着力强化综合调处。进一步健全“大调解”衔接机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接访、走访、下访工作,充分发挥“大调解”平台维稳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镇安全稳定科作为调解中心,负责衔接各村(社区)、各单位、各科室联动联调,综合施治,认真化解市、县交办、督办案件和重大矛盾纠纷。
4、着力强化源头治理。全面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凡属重大决策,事先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不予审批,稳定隐患未消除的不予实施。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治理行动,依法规范行为。镇办公室做好下访、接访工作,做到专人负责、记录齐全、分流处理、责任到人。
(二)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
5、强化群防群治。壮大群防群治队伍,落实村(社区)专兼职治保主任和人员。整合民兵预备役人员、网格管理员、治安积极分子、保安人员等力量,铁炉坝村、焦家河村建立一直不少于30人,其他村不少于20人的群众性义务巡防“红袖标”队伍。
6、强化技术防控。完善桃园景区、农家乐、酒店等重要场所扩大视频监控和联网报警系统,完善企事业单位、重点场所和旅游景点的技防设施建设。
7、强化巡逻防控。全面加强重要路口、重点路段、重要部位、重要时段巡逻防范。加强治安联防的学习教育,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全面开展治安巡防工作。
8、强化特殊人群管理。强化社区戒毒工作,杜绝农民种植罂粟等植物,主动排查收治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警示教育、依法打击、帮扶转化、实现“零上访、零进京、零事件”的“三零”目标。
9、强化实有人口管理。完成“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规范全镇房屋门牌号。健全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村(社区)干部兼任流动人口协管员制度。
10、强化依法打击。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治枪缉暴、“扫黄打非”和制假售假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两盗一拐卖”、金融诈骗、电信诈骗、传销、“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经常性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景区资源保护执法,加大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11、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六五”普法宣传工作,丰富法治宣传内容和载体,深化法律“七进”活动,实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
12、依法执政行政。聘请专职法律顾问,落实乡镇法律顾问制度。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风险分析的评判标准、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全面清理旅游景区管理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审批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规意识。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法律顾问聘请制度等。
13、推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深化法务、警务公开,落实法律工作惩戒机制,建立执法档案和错案追究责任制,全面开展执法巡查专项行动。
14、法治示范建设。启动法治建设,建立健全依法治镇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依法治镇专项方案。深入开展法治村(社区)示范建设,开展法律法规进村(社区)活动,组织1-2个法律小分队深入8个村6个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法律宣传、法律援助。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15、综治维稳阵地建设。整合资源,充实力量,进一步健全各村(社区)综治机构、群众工作网络体系建设,落实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办公设施等保障,建立社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完善运行机制,促进综治和群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
16、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铁炉坝社区、桃园社区、槐树社区、大坝社区、魏家坝社区、大江口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完成社区网格化服务信息库、三级管理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套机制。
17、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以平安和谐创建为重点,促进四个平安和谐村(社区)建设,深化二个平安和谐网格建设,认真完成县下达的“三级联创”活动创建任务。
18、强化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督查检查,狠抓“打非治违”;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抓好省级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项目,巩固和提高省级安全社区建设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以良性立法拓展法律空间、奠定治理基础
社会管理的正常运行取决于权力的法治化程度。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意味着主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行使的范围、限度、方式和程序,建立起一整套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设计出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立法,是赋予一系列由社会主体所共同认可的价值准则以国家强制力的活动,立法越是完善、发达,其所统摄的价值标的就越多,离应然状态也就越近。
上海地方立法成果颇丰,已基本涵盖社会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大体做到了有法可依。在人大立法方面,改革开放30年的前半期着重制定新法规,积极应对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后半期更加注重法规的实效性和稳定性,近10年来,立法重点逐步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立法的民主性和创制性也有所提高。在行政立法方面,由改革开放初期注重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到20世纪90年代侧重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立法,再到最近10来年注重政府服务职能、关注民生和建设阳光政府的立法。[1]但法律体系内部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与社会管理的要求脱节:
一是在立法质量方面尚有欠缺。部分地方性法规(含地方政府规章,下同)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不能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够有力,难以操作,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下属的立法研究所曾组织对截止2007年上海现行有效的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专家评测资料显示,有61件(占42.9%)法规获得“一般”的评价,还有13件(占9.2%)获“较差”的评价。比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条例》等[2]。
二是在法律结构方面尚不完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偏重经济和行政管制,在近150部地方法规中,涉及民生的仅有53部,约占36.3%;在近300部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民生的仅有115部,约占38.6%。[3]一些社会改革、公共管理急需的法规还付诸阙如,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以2010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13件规章为例,这些规章,大部分名称中冠以“管理”字样(10件),所涉及内容无一关乎民生,重管理轻服务、重经济轻民生可见一斑。
三是在公众参与方面尚待提高。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的利益面广,与保障与改善民生相关,除了公布草案、征询建议外,应在立法中引入辩论机制,通过利益交换、博弈和对抗,提高立法质量。目前,不管是人大立法还是政府立法,都有浓厚的部门化、利益化的闭门立法色彩,公众参与不够。比如,上海可以为规范养犬行为制订《养犬管理条例》――尽管条例颁行后市民养犬行为未见明显改观;同时,上海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来保障900万外来人口的利益,这与公众参与不足明显相关。市政府法制办在《上海市依法行政状况测评指标分析报告》中,调查了律师对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看法,他们认为“上海市地方规章制度建设的最大问题在于制定时公众参与度过低”。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但仅仅建立一个法律文本体系是不够的,唯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所谓“良性立法”既不是为单纯追求数量和眼前“效果”的立竿见影式的“急性”立法,也不是在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支配下的以强化行政权威为目的应急式“恶性”立法,而是以立法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建构,对社会事务进行安排,有效发挥立法在表达、协调、平衡社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在当前,建议上海在立法方面做以下工作:
首先,要加强法规清理。对现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计划色彩浓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不利于改善民生的法规或规章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一些法规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也要考虑修订或废止。
其次,要注重社会立法。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进程,谋求立法的人性化、精细化,以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矫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争取做到大部分问题可以转化为法律解决,涉及民生的问题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对公共场所安全、户口及居住证管理、社区服务等进行立法。建议将政府文件规定的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等公民福利的内容上升为立法,并逐步覆盖所有常住人口。要适应新的社会管理形势的要求,尽快启动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立法动议、立项和调研工作,修订《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法制框架。
最后,要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以保障公众参与,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发扬民主。要推进公众的有序参与,立法中要有不同群体特别是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声音,要反映不同界别、不同职业的利益和诉求。一般认为,充分吸纳民意的法律,更容易得到老百姓的认同、从而也会得到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二、以柔性执法彰显人本理念、规范社会行为
社会管理最大量的工作体现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说社会立法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应然的关系框架,用法律建构起基本的秩序,那么法的实施状况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良法”并不必然导致“善治”,仅仅建立起一个理想的法律文本体系是简单容易的,而要在现实生活中推进法治进程,则并不那么简单。目前,上海在执法方面面临的问题有:
一是执法资源不均衡。这在次中心区表现得格外显明。近几年来上海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外来人员急剧涌入,由此造成这些区的执法任务骤增。与2009年相比,2010年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等六个区人口增幅均在30%以上,但各类执法队伍的编制大多为队伍建立时核定,已多年未做调整,致使执法队伍缺口很大。在城管执法方面,上海郊区新城执法力量不足的矛盾特别尖锐,目前,上海有38个镇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有八个镇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如松江九亭镇辖区常住人口3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仅3万人),浦东新区川沙镇辖区面积100多平方公里,但他们的城管正式执法人员都只有20多人,浦江镇辖区面积达103平方公里,也只有六名执法人员。宝山区有3000多家食品生产厂,但只有三名在编的食品安监人员。相反,中心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甚至有所过剩,但由于条条块块的问题,执法资源无法在内部优化、整合和统筹。
二是执法队伍不整齐。为弥补城市执法力量的不足,应对越来越严峻的执法任务,公安、城管等部门聘用了大量的协管员队伍用于执法辅助工作,这在部分区县、街镇表现得比较突出。截至2011年2月,仅城管执法的协管员队伍就达近1.2万人,这其中既有市万人就业项目(区县千人就业项目,街镇百人就业项目),也有自设队伍的情形,他们不属于执法队伍编制、不具备执法资格,甚至是为安排就业所实施的应急对策。他们素质良莠不齐,但有些也穿着执法制服,甚至违规取得执法证。由于入口把关不严、工作定位不准和日常监管缺失等原因,执法中很多冲突与纠纷与他们有关。
三是执法体制不完善。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就是要实现从“治民”到“治官”,从“任意行政”到“规范行政”的转变,这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要规范社会行为、又要彰显人本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不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探索。随着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分散的执法队伍和专业执法体制与上海国际化都市的管理要求之间的不协调日益凸显,导致有利可图争相执法,无利可图相互推诿。上海已经在文化市场、城市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当前,要巩固综合执法的成果,就必须继续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特别是要尽量缩小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把一些不该由政府行使的权力移交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能再批准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摆脱与行政部门的挂靠关系,也要鼓励民办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整合区域内各种执法力量。由于上海正处于急剧变迁的时期,恐怕任何一套完善的执法体制都不足以应付所面临的问题。在执法体制尚不可能做大的改变的情况下,形成一套良好的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执法机制是执法的运行方式与模式,在运行中要防止机制变成体制,形成另一个政府部门。
再次,要进一步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全上海市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上海中心区、次中心区和郊区在执法资源占有上很不均衡,中心区拥有较多甚至富余的执法资源,而次中心区积聚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却面临着执法资源短缺的矛盾。一方面要以辖区内实有人口为基数,加大这些区域的执法力量,在编制、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改变中心区的资源存量,逐步将富余的执法力量和资源转移到次中心区和郊区。
最后,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在优化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上下工夫。执法要严,但如果不顾实际,一味“秉公执法”,将遇到反弹,反而阻碍法治化的进程。而“柔性执法”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此产生的张力,在比较和缓的情况下实现法的目的,并逐步引领公众走向社会理性。“柔性执法”的核心要义就是摒弃强制行政、刚性执法,而是代之以温和的、说服式的执法模式,把执法的过程作为普及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的过程,以缓解矛盾、减少对抗,最大程度地与行政相对方取得共识、谅解。
三、以能动司法回应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正义
近几年来,上海同全国一样,也面临着诉讼爆炸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应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作用?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和探索。但司法机关在回应社会需求,面对公众期待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亟待梳理:
一是诉讼数量依然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200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34万件,是1998年的1.6倍,1988年的6.3倍,改革开放初期的23倍。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1.64万件,审结41.65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3%和4.6%。从外部环境来讲,中国乃至上海都处于社会矛盾高发期,纠纷、冲突不断涌现。从法院内部来讲,审判力量仍然不足,上海的法官数量不足,据1997年的数据,上海约为3000人,占当时全市人口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点九,低于全国的密度(全国为万分之二点五)[1]。这个数据是根据户籍人口统计的,如果算上近年来不断增长的外来人口,那么上海法官的密度可能会比全国更低。以浦东新区法院为例,该法院有工作人员800人,每年审理案件8万件,人均年审案100件。
二是司法资源没有合理配置,不同区域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自2000以来,上海对乡镇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全市乡镇由212个调整为112个,调整后的面积、人口规模相应增加了一倍左右,这使司法资源更加集中,一些老百姓打官司更加不易。另外,在法院内部也有一个资源优化的问题,前述浦东新区法院,800名工作人员中只有300人具体审理案子,其中刑庭年人均结案数为194.4件,每人每年需要坐庭达332次,法官人均结案数超过200件的就有5个部门,这使法院不堪讼累。其他不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包括书记员、法警、政工干部、纪检干部、研究室、办公室等工作人员等,因而,实际审案的人会更少。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社会管理的任务繁重的情势下,要求司法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在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上,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多种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从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是“能动司法”的理念。若干建议:
首先,完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基层人民调解机构要善于从源头上化解各类民间纠纷,将一般性的纠纷、矛盾与冲突吸附在基层、化解在基层,防止纠纷冲突大量涌至法院。法院要控制立案,对无实质争议的当事人的立案申请,要多做劝解工作,努力使当事人不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处理。对已立案的民事案件,审前、审中都要进行细致的调解。对判决结案的案件,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仍不服判决,要跟踪问效,做好后期工作。在这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联同司法行政部门和专业社会团体,统筹组织辖区的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具组织性、常态性和实效性。
其次,倡导巡回就地审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特别是熟人之间的争议,其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法院的审理,理论上要求就事论事,“一断于法”,但考虑到整个社会法治化和理性化程度不充分,法律并不是百姓各项活动的唯一正当性依据,在当事人生活的场景,更容易发现当事人争议的深层原因,也更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以修复和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巡回和就地审理,也有利于法官了解和体察民情,贴近百姓生活、了解百姓需求,增强大众思维和群众意识,最终拓宽审判和调解思路。
再次,扩大受案立案范围。法院及法官往往基于内部和上级法院考核的压力,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团体诉讼案件,不敢、不愿立案,从而把纠纷推向社会或部门。对于处理个性化的问题、历史性的问题等具有一定的优势,但过度信“访”,会弱化信“法”,不但不利于长远的法制建设,也会强化社会治理的“人治”路径依赖。司法的优势是其利用普遍的规则作为处理问题的标准,尽管对于某一个个案来说,其处理的过程可能比较繁琐,但却有利规范整个社会的治理。
四、以深度普法优化法治环境、推进法治创建
上海地方文化中具有守规矩、讲道理、重自律和愿妥协等品质,这些特点使其拥有接纳法律权威的社会基础、文化基础和历史传统,是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条件。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上海市民法律意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平均得分为71.7分,这表明上海市民有着强烈的权利意识、理性态度和维权意识。但市民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反映出上海市民法律素质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法不守法。二是学法不用法。三是执法不崇法。
目前,上海正在推行“六五”普法。“六五”普法期间也将是上海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历了25年的大规模普法之后,“六五”普法应该实现普法理念、目标和手段的升级,实现从知识到文化、从文化到信念、从信念到行为的转型,以契合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
首先,要实现普法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升级。法制,即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律制度的运行状态,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但仅仅有法制是不够的。理想的社会管理既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建构,更要有法治运行机制赖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公民尚法理念。“六五”普法,要注重从“知法、学法”到“守法、用法”的转变,从注意法律文本、条文到法治文化、价值的转变,摒弃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功利主义。要面对新的社会管理现实和市民法律素质现状,坚持结合市民生活的实际,贴近市民、服务市民,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让市民真正感到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所具有的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法律在支配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要注重普法手段从“灌输”到“引导”的转换。公职人员的执法过程对形塑市民的法治意识非常关键,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应该同时是一个讲法、普法的过程,要通过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工作,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步地训练公众的守法意识。普法过程还需要依赖各种载体,使法治的理念有所依附,把普法同优化法治环境,创建法治小区、文明小区等活动结合起来。只有这样,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还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要推动普法对象从“户籍”到“常住”的扩展。上海有庞大的外来人口数量,他们为上海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上海也积极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向外来人员延伸。法律服务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项目之一,外来人口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上海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没有外来人口法律素质的提高,上海是不可能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的,即使建成了也不可持续。要根据外来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让他们起码享受到法律“低保”。
五、以法律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一环,依靠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源头上注重社会治理,强化从基层和底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冲突和矛盾都涌向司法机关和部门。事实证明,法律服务的前端投入越少,后端的投入就会越多。若干建议:
首先,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但基本的法律服务的提供如同低保一样,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较早地厘清和框定政府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的清单,做到对居民的网格化覆盖,以维护起码的社会正义。要防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过度市场化,强化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伦理意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些区如闵行区以补助的方式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的矛盾。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比较强,更适合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法律援助也要拓宽工作领域,从以援助诉讼为主向诉讼与非讼并重发展,以从源头上预防冲突和纠纷。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在管理创新中的意义
(一)使社会管理的目标更加贴近民众的需要并得到民众的接受与认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社会管理”并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管理”或“社会危机管理”,而是“社会问题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综合体,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实践中不应该局限于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而应该是将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的自制逻辑贯彻到社会管理中,正如社会工作中所强调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平等的服务”、“尊重个人的尊严与选择”“、责任心”,秉持这些伦理原则,社会管理中的举措、规划才能贴近人们的生活,才能避免社会管理中只见组织不见人的政策,也才能得到人们的接受与认同。(二)加速社会管理者思维方式与工作习惯的变革随着民主社会的建设,人们关于自身的主体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难以接受政府以往依靠行政手段调配资源、以刚性手段实施管理的方式。而且长期以来,服务对象自身的尊严常常被忽略,使他们在接受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自身的能力没有得到增强,自身改变不足,以至于“有问题找政府”的依赖期望更高,这使得政府部门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认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有助于社会管理人员价值理念与工作手法的转变,例如,社会工作中蕴含的“以人为本”、平等、接纳、差别化的理念,使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更关注其背后的成因,避免了政府刚性管理的缺陷;在社会救助中,社会工作更注重能力建设与平等发展机会,这就避免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冷漠,更体现了对社会变迁过程中公平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需求的回应。
(一)坚持矛盾排查调处报告制度。我村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放在重要位置,每季度召开全村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并及时向乡综治办上报全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
(二)坚持村干部接待日制度。每周由1名村两委干部值班,负责处理群众案件,并负责接待、登记、交办等事宜。
(三)坚持矛盾纠纷调处包案制度。对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落实领导包案制,集中时间人力,着手解决处理。
(四)坚持矛盾形势分析评估制度。坚持每季度对全村矛盾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苗头提前介入,安排人力,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为切实抓好“六五普法”、“防”及“禁毒”的宣传工作,我村采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与开展平安村建设相结合的工作措施,于3月份在全村范围内开展了以“推进社会管理创建、深化平安村建设”为主题的综治宣传月活动,成立了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明确了宣传重点,确保了宣传月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我村始终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大力开展治安防范宣传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加强农村治安防范工作,不断提高全村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回顾一年以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同样存在着不足,面临的工作压力和挑战依然较大:一是各项制度的执行不规范;二是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三是个别村干部对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机制不顺,措施不力,效果不好。
为了提升我村综治维稳工作水平,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制定了综治维稳工作计划。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综治、维稳各项工作,我村召开专门会议,会上要求村两委认真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文件,并将这次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村民,使全村深刻理解和认识综治、维稳工作的重大意义。
2、开展检查,突出重点。搞好"三个结合",有针对,有重点地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及整治工作。一是面上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综治检查,对存在不利稳定因素的点检查及安稳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分阶段,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二是维稳教育与典型交流相结合。组织大家学习、综治、创建和谐平安、安全生产、维稳等相关政策文件,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组织大家互相学习,相互交流。三是普查与堵漏相结合。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开展矛盾排查,研究分析问题,查找根源,堵塞漏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3、成立领导小组,有序开展工作。成立了__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使综治、维稳等各项工作从工作管理、纪律管理、学习管理、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量化质化来规范工作,规范行为。尤其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工作原则。真正创造了一个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章办事、依据奖惩、严格管理、奖罚分明、激励奋进、争创实绩的小环境,实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我村综治、维稳工作做到了有序开展。
1、坚持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在矛盾纠纷排查和不稳定因素方面,做到早排查、早介入、早调解。坚持"处理问题调度制、排查问题多渠道、解决问题责任制"的原则,实行定期排查,勤查隐患。
2、对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引导全村干部村民本着喜庆、热烈、安全、节俭的原则文明过节,杜绝黄赌毒和、封建迷信现象,做好维稳工作,抓安全,促稳定,创平安。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突出强调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检察实践中,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恪尽职守,预防和惩治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反贪部门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2、一切依靠人民
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当前,检察工作仍然需要走群众路线。只有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才能使检察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才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无论你的侦查设备多先进、无论你有多充足的警力、无论你有多充足的经费,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检察工作就耳不聪、目不明,就无法解决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等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发生犯罪案件,无人报案、无人作证、无人提供线索,于是一些干警就产生了畏难情绪,觉得群众工作不好做,甚至抱怨群众觉悟低。这说明我们的一些干警还没有真正掌握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和本领,没有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没有把群众工作做到位。我们的干警在接待当事人时,一要注意态度,二要注意方法,要将心比心,认真考虑群众的立场、观点和利益。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大检察干警要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1、严格执法,实事求是
要增强宗旨观念、群众观念,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在检察工作中,要心中时刻装着人民,人民群众最关心什么、希望什么,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众对哪些方面不满意,我们就重点整改哪些方面的问题。
2、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执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执法工作遇到大量的问题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当事人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检察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反过来,即使案件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也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引发上诉、申诉甚至形成上访。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对待当事人,不但没有实现执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文明执法,事关重大、意义重大。干警对待人民群众说话要和气,态度要和蔼,办事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考虑要细致。要多给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添麻烦。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对待当事人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对当事人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和申诉,不能因自己的主观好恶而影响对当事人的态度。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公安部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公安执法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公安行政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公安执法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公安执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职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公安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公安执法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公安执法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公安执法
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
在百姓的眼里,公安民警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行政和刑事执法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公安民警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公安执法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公安民警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公安民警进行行使职权的精神和灵魂。公安干警应当牢固树立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公安民警在行使职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活动。所以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公安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职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职权,才能实现行使职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因此,我们每一名公安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公安工作的每一项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