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控措施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6 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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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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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它依托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互联网金融凭借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收益高等特点迅速受到广大网民的追捧。然而,互联网金融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由于目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网络征信系统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逐渐暴露。众多P2P网贷平台的“跑路”,个人存贷款信息的泄露,给人们敲醒警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逐步放大了金融行业的风险性,作为传统金融主导的商业银行如何在参与网络金融竞争的同时,建立有效进行风险防范、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是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的新风险

(一)商业银行的固有风险

商业银行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是企业、个人进行存、贷款业务的主要机构。大量业务需要人为操作,所以面临经营操作风险;将货币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从而面临投资失败、放贷不能收回的信用风险。利率、汇率的不断变动,给商业银行兑换业务带来很大不确定。但是,这些风险通过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信贷审批、提取准备金等措施,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我国商业银行历经百年的发展,对固有风险应对措施已相对完备。

(二)互联网金融将商业银行推到风口浪尖

互联网渗透到金融领域,将互联网的自身不足带入了金融机构,给传统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

1.法律、法规的不完备

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予以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出台。互联网金融很多领域的监督目前处于真空状态。但是,中国网民的发展成几何倍数增长,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不断爆发。为了适应互联网迅猛网站,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有别于传统银行服务的柜面操作,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人不用通过身份识别而进行大宗支付、快速融资等业务,因为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等措施,给非法洗钱、融资提供了机会。

2.客户信息泄露

互联网金融主要依托的是互联网,大量客户的存款、贷款、消费信息被保存在互联网上,但互联网并不是一个密不透风的“网”。一旦遭遇黑客攻击,大量信息被泄露,就可能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转、危机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为了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各家商业银行推出了“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只有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才能防范银行、客户信息的泄露。防止支付宝用户信息泄露事件重演。

3.高额利益诱惑下的信用安全

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服务,交易双方根本不需见面,就可以完成交易。谁未交易双方的信誉作担保呢?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线下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销售网上理财产品,其高回报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但托管的银行无法为理财产品提供信用担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无人保证。

三、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措施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机构主要分为风险、资本管理部门、独立的审计部门、内控评审部门,各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约。风险管理的内部流程包括环境评估、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过几十年发展,针对线下交易,已相对完备。

(二)互联网+时代,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提升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控制的基础。只有拥有了更为先进的技术,才能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切实保证客户资金安全、防范信息泄露、降低支付风险。因此各家商业银行应投入资金用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不仅用于研发、创新、维护自身的电商平台,还要将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理念融入到技术创新中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的识别、控制,做好客户信息、交易记录的保密存储,防范黑客攻击网站、阻止病毒侵染数据,提高信用卡盗刷风险。

(三)互联网+时代,提升风险管控的效率

传统的风险管理虽然比较完备,单过程冗长,不适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便捷的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目标设定、识别、评估、控制、评价。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依据自身风险承受水平、资产状况、客户需求、企业发展目标、电商平台发展情况等确定自身的风险管理目标。在风险识别环节,商业银行应结合当前已发生的各类金融风险事件、以及各类潜在风险为基础,采用财务报表分析法、风险树图分解符、专家意见法、筛选-监测-诊断法等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积极防范。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关键。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应强调以事前防范及事中控制为主,对存在高风险的关键节点实时监控,评估风险大小、是否在可控范围内。风险控制、评价是指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时,商业银行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发生的风险,并及时作出经验总结。

四、小结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引发诸多安全问题。各家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创新风险管理模式、加强风险措施交流,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网民,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杜聪聪.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及内部控制策略.区域金融研究,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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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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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将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大数据结合,依托上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职能的创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模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便利。

一、互联网金融崛起的原因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

近30年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逐渐渗透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互联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受众广泛,普通创业者、消费者、中小微企业等都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形成了新型的金融生态圈,改变了传统交易主体的行为观念,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市场的垄断,不断的发展壮大。

(二)我国的市场改革

我国的改革开放对市场进行了利率化改革,社会资源配置由市场的资金价格决定,金融交易主体的服务效率和行为得以显著改善,市场的自由化得到解放。

(三)市场的需求

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优异,但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较少,传统理财方式不便,对于资金的额度要求较大,且理财时间较长,限制了普通民众的理财行为;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来说,难以在银行完成贷款、融资等,不利于其发展。普通民众和中小微型企业等对于金融有较大的需求。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二、互联网金融的作用

(一)简化资金交流流程

互联网的核心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具有特殊的信息技术,使用人群非常广泛,因此互联网金融能将传统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显著减小,使其具有匹配速度快、信息对称、成本低的优势。资金的供需双方不需要通过银行、券商、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就能够完成交易,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明显弱化,金融脱媒化速度加快,成为创新的第三种金融模式,使得人人参与金融成为可能,且资金的流动高度透明化、自由化,产生的交易费用非常低。

(二)促进传统金融业改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产生极大的竞争,促使中国银行业加快进行改革,相继推出金融互联网产品等举措,主动加入到金融互联网的浪潮中,消除了传统金融业的惰性,打破了垄断,削减了传统金融业的暴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三、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

(一)风险管控能力较弱

金融风险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国家政策、经营能力、信用度等多方面的影响。互联网技术虽然发展快速,技术日臻成熟,但是仍有非常明显的技术风险,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欠缺、电脑病毒层出不穷、黑客恶意攻击、磁盘的损坏、个人信息的外泄等都会导致金融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异常,造成资金的损失。一旦安全问题频发,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引起信誉风险,使民众失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缺乏系统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资金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大量的资产未及时审核登记,出现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的可能性较高,为不法人员实施不法活动提供了新的渠道。

四、互联网金融应对风险的措施

(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实时动态的风险监测和管理,随时掌握国际金融市场动向、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调整等方面的信息,不断升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增强其抗风险能力。要尤其重视网络安全,提高互联网安全技术,开发防护性能强的后台管理系统,维护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研究防毒杀毒能力强的软件,减少电脑病毒的侵袭、黑客恶意攻击、磁盘损坏等造成的损失;对网络用户的信息加密,并不断增加破译的难度,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采用多种有效措施来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声誉。

(二)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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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主要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行业规模迅速增加

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我国以来,其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用户数量持续攀升,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在它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获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牌照的机构有100余家,2016年第三季度第三方支付C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在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数量为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在众筹领域,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在2016年末,国内上线互联网众筹平台608家,正常运营平台337家,整体筹资规模估算在220亿元左右;在互联网保险领域,2016年共有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签单保费2347.97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和丰富。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到这个行业,这也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进行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三、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些企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打球,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一些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这就使得平台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一般采取公布黑名单的处理办法,缺乏有力的催收制度和法律手段,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开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地运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数据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的出现,都会给该系统带来一定的麻烦,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就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供不应求,有专家表示,未来5到10年内,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缺口将达100万以上,人才需求也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瓶颈。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是相对落后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尚未确立,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这种跨领域经营新型金融模式的监管需要。因此政府应加快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当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企业应当就自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担保机制、风控体系、网站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识别技术和应急管理措施。其次要守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底线,提高对金融行业运行规律和监管法规的认识,严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最后设立客户准入机制和第三方保险服务业务。为了能够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客户必须在满足多项资质认证之后方可进入相应的系统 。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逐步发展起来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产生的风险都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因此构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基础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力度。加大力度开发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

(四)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兼备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知识的人才还很缺乏,因此对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人才和监管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该加强培养既具有金融知识又具有计算机知识的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在各大高校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风险监管能力和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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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很快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肯定,并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迅速发展。未来互联网金融将是经济发展的主趋势,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享受了很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如监管不到位,网络信息技术含量低。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健长效发展,有必要分析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风险类型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依附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一系列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用户通过对电子商务的了解,开始接受和使用。它是为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新的金融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1.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系统进行,而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相关系统中,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和风险,如网络通讯系统的开放性、密钥和加密技术管理也不完善、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等都会使用户交易时的资金受到损失。所以,互联网金融需要有成熟的计算机技术方案来解决,就必定会有着技术类的风险,不仅来自技术系统内部的风险也有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淘汰性。

2.操作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来讲,互联网金融行为涉及很多方面,比如互联网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操作风险等。一个金融业务的完成,要经过多个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任何一个主体出现操作失误,都将产生业务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各方的信息传达也主要以网络为主,在业务操作规范、操作流程、操作正确性上存在一定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风险。

3.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纳入到银行的征信系统中,像一些电商小额贷款机构与P2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还游离于征信体制之外,无法实现对征信信息的共享与征信系统的使用。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对借贷人的信用情况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坏账现象的发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与此同时,一些自发组织或是依靠市场化运营的共享平台,他们的信用信息还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现实发展需求。

4.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产业,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和监管条例,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目前,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加,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措施

(一)提高运行环境的安全力度

在硬件方面,加大硬件的抗物理打击能力,大力推进承载力强大的移动终端的研究,保证其硬件环境的安全。在软件方面,加大系统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能力,并完善加密技术,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并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以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降低不必要的损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各自所从事的业务性质、面临的风险类别建立对应的内部风险控制与处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应像其他金融行业一样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创新风险管控技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动态过程和机制。

(三)完善信用体系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应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的评价与查询、信用信息的动态跟踪与反馈。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主要采集对象是掌握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用户信用信息状况的机构。采集后的信息可用于查询,信用体系管理机构还应建立起信用信息分析模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最后π畔⒍韵蟮男庞米纯鲎鞒銎兰邸

(四)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互联网金融要想持续健康地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是要及时补充修订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内容极少提及,需要补充必要的条款、修订相关的金融法律。二是要加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要从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几个方面搭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并加速立法的进程。三是要更新完善互联网金融现有的法律法规。因此要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经营范围,使监管有法可依。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会不断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制定相应的法律与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从而达到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还要逐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主要参与到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中去。进而才能够不断拓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生存空间,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安勇,王小兴,刘丹.金融功能、金融发展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6(4):2530

[2]刘鑫.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及模式浅析[J].当代经济,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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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运用,其本质应落脚在“金融”两字,核心在于其风险控制能力、风险定价能力。“互联网”则为一种创新技术手段,为金融提供创新的交易模式。这是在网络技术被大众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与丰富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兴起,在其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交易模式。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随大众对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与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等市场需求,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

(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快速壮大

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 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

三、存在问题。

(一)监管真空区

由于互联网金融概念在我国诞生时间不长,导致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对的管理对策。以P2P为例,P2P网贷平台准入门槛低、监管缺失、乱象丛生,不少网贷平台被爆出无法到期兑付,甚至“倒闭跑路”事件,互联网金融平台公信力面临考验,也将互联网金融推到风口浪尖上。

互联网金融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模式,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私设资金池、挪用资金、客户资金流向不明等危急交易安全的隐患。同时,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漏洞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运作会受到影响,甚至危及用户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二)风控保障不强,优质资产不易识别

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政策尚不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也缺乏实践,奉献管理能力不强,这些都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因素。风控能力、风险定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与落脚点。而在实际操作中,各互联网平台风控水平良莠不齐,对经营项目的选择也优劣难识。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项目门槛较低,借贷成本较高,导致项目风险相对传统金融业务而言较大。加之,近年来国内经济环境不断恶化,企业不良贷款数量激增,亦为互联网金融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三)互联网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信息安全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挑战。互联网金融黑客频繁侵袭、病毒木马攻击,加之某些互联网金融系统存在漏洞,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应用软件信息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薄弱,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常为用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阻碍。

四、展望。

(一)回归金融本质

金融业能够通过互联网化更有效的解决金融服务的本质需求,具体表现在:互联网技术能够有效的解决交易支付问题、有利于实现不同流动性资产价值的配置、有利于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规模和范围。这些都是金融创新之举,然而,欲让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其优势,却存在以下前提:回归,回归互联金融回归金融本质,回归互联网金融中介本质。只有回归金融业务本质,互联网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势,实现产品创新。具体体现在:强化业务风险制度,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同时,加强对项目发放前期的筛选、识别,增强相应风险缓释措施。另,建立相应风险化解机制,当经营项目突发风险时,能够即时应对、有效化解。

(二)加强外部监管,制定行业标准

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亟待各级政府制定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指导各企业金融相应的信息安全建设和安全运维管理,同时需注重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三)加大信息安全投入

互联网金融行业应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应结合安全开发、安全产品、安全评估、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角度来实现互联网金融长期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于已经在线的生产系统,当务之急则是采用防火墙、数据库审计、数据容灾等多种手段提升对用户和数据的安全保障能力。

(四)加强教育、引导与宣传

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兴投资方式,终端用户对其从陌生到熟悉需经历一段使用过程。现目前,由于用户自身使用不善导致经济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安装恶意软件、密码保管不善、电信诈骗等。相关政府部门、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公开媒体皆应担负其教育、引导、宣传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责任。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设置消费者风险评估机制,在用户购买产品前需对其进行产品风险提示,并对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然后根据其风险偏好对其进行产品销售。

综上,只有看似守旧的“回归”,强化业务风险控制,完善内、外部监管,才能让互联网金融摒弃其缺憾,发挥优势;才能让互联网与金融业有效结合、使金融业如虎添翼。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5-07-18[引用日期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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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从1987年进入中国,经过十几年缓慢的发展,在2011年开始了进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质性热潮,到2015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概念,达到一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民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业务寻找互联网为依托,逐步形成了网上支付,网上购买,网上集资,网上理财等线上金融服务的选择。

传统金融打个比喻可以称为“凳子金融”,最大特点是“守株待兔,等客上门”,最大的特点就是凭借自身具有牌照优势来谋取利息差的一种“衙门式”服务模式。相比“凳子金融”,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平台和区块链技术等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通融并且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使传统金融不得不撤销凳子,真正回归“便捷、对称、互动、普惠”这一信息化时代的特点,充分展现出其创新强、覆盖广、成本低、效率高等特性。金融的核心能力是议价能力和风险定价。客户金融产品个性化和定制化的需求在传统金融中操作难度较大,需要消耗巨大的成本。通过互联网金融,金融产品或服务尊重客户体验,以客户为导向,反向进行相应的产品开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金融化于无形,去中介化,通过交互式营销,这些操作只需要用指尖点击鼠标或者用指尖触摸手机即可完成。称为"指尖金融”。

今年暑假,有幸与几个同学组织了闻融互联社会实践队,实践的主题是考察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重点考察了P2P代表公司红岭创投、O2O代表公司深圳淘金山公司,互联网大数据挖掘及网络安全公司深圳广道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互联网股权投融资平台的深圳众投邦公司、提供小微金融理财服务信贷工厂的联金所、创新型互联网抵押贷款平台钱来网公司,通过调研并在各个方面搜集资料,认识到目前金融已经实现大跨越的发展,传统的金融从交易各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需要金融机构的实体网点进行操作,发展到互联网金融供求各方的信息获取趋于相对对等透明,通过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跨越了实践和空间的限制,彻底改变了“凳子金融”的运行操作模式。互联网金融利用数据云计算通过设定的各种风控模型,寻找相应的客户群体,快速进行决策,降低服务成本,改善服务效率,提高服务的覆盖面,使供求各方信息沟通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各方真正实现了资金的对接。

现代金融发展从“凳子金融”到“指尖金融”的跨时代的演化,形式改变了,但金融的核心本质-信用与风险却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使数据信息更及时、更透明、更多元、更动态、更可靠,对金融需求双方的信息对称和交流作用凸现,使需求双方匹配的时间、空间更广、更宽、更分散,金融风险匹配和防范能力更强,信用识别效率更高。解决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历史难题,更为高效便捷地实现数据分析、信息透明、资源整合,给“凳子金融”生态圈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刹那间,“指尖金融”成为掘金利器,各路精英云集,各种新概念频生,各种模式呈现,各种平台云起,欣欣向荣的景象,难免也出现各种乱象,坏账、跑路、破产等等问题,究其根本是对风险的无所敬畏。 “指尖金融”的风险究竟有哪些? 同属于金融领域,相对于“凳子金融”,但发生的诱因、形式等不同,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信用风险:借款方不愿意或者无力履约造成未能及时或者足额偿还而违约的可能性;

(2)道德风险:企业内部欺诈、流程不完善漏洞、员工违规操作等;

(3)交易风险:交易操作风险;

(4)技术风险:于经营的平台信息技术系统发生故障,使得系统失灵或者业务中断不能保证交易有效、及时、有序、顺利进行;

(5)监管风险:由于国家监管或者政策法规,自律性的组织制定等各类规定涉及的可能遭受到的法律或者监管的处罚从而造成的重大财务损失风险;

(6)市场风险:未预料或者对市场利率、国际汇率、借款企业或个人经营的行业市场波动进而未能有相应的应对措施的潜在风险。

金融服务的本质在于收益实现的延迟性,与普通的商品交换不同,在商品交易交换、支付完成以后,收益立刻体现,即使存在赊销方式,也是金融服务的范围。正是由于这种本金归还的延迟性,就形成风险后置,所以就必须搭建相应的风控系统。针对上述的信用、道德、市场、政策、监管、技术等风险,设定相应的风控体系。

目前国内的各家平台的风控体系良莠不齐,针对不同的平台运营模式(表现为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线下债权模式、公益模式等)可以归为下面几种风控形式:信用认证包括信用报告等;引入保险模式、机构担保或者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方式;采用风险备用金计划;快标分散风险;债权拆分组合进行转让;平台保证自担风险模式;金融机构信用模式;小额贷款担保模式;同时,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目前国内主流互联网金融平台大多选择了和专业的第三方风控软件提供商合作的模式,将自有模式和三方结合起来,比如国内的主流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在使用的风控反欺诈服务。但由于征信系统不开放,假冒猖獗,投资人不成熟,热衷刚性对付,征信不完备,需要作大量的前期工作;引入各种担保模式,难管理,目前企业担保的数百倍于自己净资产的交易,杠杠放大过大;而且目前担保行业也是鱼龙混杂,无异于同床异梦;风险准备金模式很难将不良资产覆盖,而且监管不严会被挪用。看似完美的风控背后也会让人心头一紧。

“指尖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自身的发展也存在一个淘汰,去伪存真的过程,我们要从正反两方面辩证的对待,既不能谈“互联网”就色变,把“指尖金融” 看成混乱不堪,不加甄别一巴掌拍死,全面枪毙;另一方面也不能任“指尖金融” 衍生出“草根金融” 放任自由生长,对其风险及控制不理不睬,要认真对待,寻求规范发展的道路,留出足够的空间让其充分生长壮大。同时也要以金融创新和金融重塑的姿态积极推动并对其规范监管和引导,并学习传统金融多年的监管经验,摒弃不足方面,依托互联网技术和思维方式,通过海量的大数据分析和处理,逐步形成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体系,从而突破“凳子金融”的监管理念,适应“指尖金融”本身的发展特点和运行规律,为互联网金融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

“凳子金融”和“指尖金融”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传统金融具有口碑强、多年积累的甄别风险能力、资本、规模效益、客户群体等方面的优势,能够灵活处理各种复杂大额的借款情况,而互联网金融却在数据挖掘和数据积累等方面优势,能够低成本拓展客户和发展业务。二者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在金融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营销对象的互补。“指尖金融”实际上是对“凳子金融”传统业务较少涉及或服务盲区的领域进行补充。传统金融追求规模经济性,集中将资源分配到对利润贡献大的业务领域,出于成本与风险的考虑,针对中小企业或者次级借款方面由于获取信息成本较高,需要花费较高的人力、物力、时间等各种成本,收益与成本不成比例,从而小微企业扶植力度欠缺。但“指尖金融”规避了这一弊端,成功将“长尾理论”运用到金融业务服务之中,通过互联网技术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利用率,弥补这一不足。“指尖金融”凭借其互联网覆盖范围广、操作便利的先天优势,建立具有门槛低、效率高、手续简单特点的融资平台来满足小微企业和次级借款者的融资的实际需求,对“凳子金融”服务范围进行了有效扩展。但在高端客户群体的点对点的个性化全方位服务则是“指尖金融”的短板。

二是思维方式互补。“凳子金融”由于具有独特的牌照优势,更多依赖于雄厚的资本以及口碑以及多年积累的市场资源与监管政策的指导,“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思想导致缺乏金融创新的动力。而“指尖金融”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分析互联网用户的行为习惯,利用数据分析和处理为客户提供多维度的用户体验,注重创新思维的经营管理模式需要传统金融进行思维方式的转变。从思维方式上看,“指尖金融”与“凳子金融”之间形成一种线上与线下、互联网思维与传统金融理念的优势互补关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运营管理中运用以客户为中心的大数据云计算思维、用户体验思维以及平台交互思维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思维。

三是运用技术互补。互联网优化了“凳子金融”服务手段,改变了以本身为主导出发转变为以客户为导向的满足用户需求而服务点对点的资金对接服务手段。“指尖金融”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利用云计算和海量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等手段,通过建立用户、云、产品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动态、多维的生态系统,从而深入挖掘不同用户消费偏好归纳出个性化需求,跨越时间和空间,为客户带来丰富的多元化产品和完美的用户体验,交易效率大幅提高、交易成本更低、操作更便利。

从上面的介绍和分析,“指尖金融”并不是对“凳子金融”进行毁灭性和颠覆性的变革,而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的互联网思维方式下进行二者的融合,向着智慧银行方向进行变革。融合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数据资源共享。数据资源共享是“凳子金融”与“指尖金融”进行战略合作的前提。互联网金融拥有大量的用户行为、用户习惯、购买行为、交易数据可以通过分析数据获得用户需求,而传统金融对客户群体的资信各种财务数据以及资质状况比较了解。将两者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可以全面地了解各种用户群的相关需求及各种信息,从而对后续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提供更完善的数据。

二是建立共同评级系统。“凳子金融”和“指尖金融”在征信方面有各自不同的评级系统。各方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来完成这个数据系统。数据共享以后,信用信息更完备,根据共享资源优势互补重新建认评级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处理,以较低的成本,高效的分析客户信用评级,拓展客户规模和客户群,提升整个利润空间。

三是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凳子金融”与“指尖金融”进行战略合作以后,在金融这个大框架体系下可以从金融理财、供应链金融、小微企业金融、消费金融、农村金融等等多个角度、多维度进行,通过互联网技术金融碎片化的思想,通过产业创新可以实现更多的跨界的多元化金融产品,提高金融覆盖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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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互联网时代的推进作用下,金融领域正逐渐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当前金融抑制、金融行业同质化竞争以及互联网金融法律不全等现实环境中,金融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作为驱动金融行业发展的前进动力,通过与互联网的充分结合,金融行业又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模式迅速席卷了整个中国,成为了现代金融行业里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同时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生态平衡。

一、互联网金融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

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可分为商业信息泄露风险、隐私侵犯风险、借贷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直销风险和网络虚拟货币风险等多种类型。

(一)商业泄密隐藏的法律风险

对于网贷平台来说优质的借款人就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而P2P网贷平台为了使信息得到平衡,通常会在网上会一些优质借款人的具体营业信息,以获得更多投资人和出借人的信任,这样以来,网贷平台无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商业信息,同时也给其他的竞争者提供了宝贵的信息。

(二)侵犯隐私隐藏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之间。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2013年上半年,据部分网友反映支付宝有一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余额等)在谷歌网站上被曝出。经过相关调查后支付宝回应,“支付宝对相关的个人信息已经加强了安全防护,在正常情况下所有的搜索引擎都不能够再抓取到支付宝的用户信息,出现这场事故也不排除是因少数用户主动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到公共网络上的缘故。”在如今互联网发展膨胀的时代,借助大数据的手段虽然可以帮助金融业挖掘出更多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与个人隐私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冲突。在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以后,更加明确提出对个人隐私和公民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保护消费者以及投资方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具有法律责任,一经发现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情况,法律部门会严格的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厉的处罚。

(三)借贷之间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借贷之间利率比较大时产生的,据网贷第三方服务平台在2013年对所有网贷平台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将近35%的网贷平台每年的收益增长率超出了23.5%。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虽然可以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自己的利率,但也不得超过普通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一旦借贷利率超过法律限度,超出部分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于网贷平台的高利率约定将存在不可兑现的法律风险,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的违法行为。

(四)非法集资隐藏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一些网贷平台采用秒标或天标的形式为自己的母公司融资,这些情况通常会在一些刚上线的平台上表现尤为明显。对于那些没有资格吸收资金的网贷平台在未得到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时,常常冒着法律风险来进行非法集资。另外众筹平台也存在着一些变相的捞取大众资金的法律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1.在法律上没有获取资金的资格;2.通过一些网站媒体对公众进行融资宣传;3.向大家承诺一段时间以后会有丰厚回报;4.融资对象没有特定标准。而这些犯罪行为往往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众进行集资诈骗,不顾及法律后果。

(五)互联网直销潜藏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经济主要用刺激网民眼球的方式来达到营销的目的,因此它也经常被称为眼球经济,许多互联网的行业在业务扩展到金融业以后,其销售模式多少也会触及到法律的边线。例如百度在2013年年底就打着零风险的口号,大力的推行百发基金这个项目。从销售宣传形式上来看这些互联网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的销售法规和证券基金法都产生了明显的冲突,而在有关法律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任何销售机构都不能向投资者承诺基金的收益,也不能打着基金没有风险和100%安全等禁用口号。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当前面临的管控问题

(一)创新发展的管理政策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

在如今互联网金融不断冲击的环境下,国内多家银行都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严密的布局。但这些过程也促使了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许多互联网企业从中也获得了不少丰厚的利益。与此同时,这也为有些银行带来了政策方面的风险,让它们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一方面在政策上缺少了支持,互联网企业通常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向碎片化理财的方向进军,并结合消费理念将业务范围扩大到金融行业,从而使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在多重政策的监管之下,在经营许可、客户认可以及市场准许等多方面都受到了强烈的管控,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在互联网的金融创新领域失去了很多竞争机会。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能任务分工不明,由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理财、电商以及实时通信等多种创新业务认识并不明确,而导致有关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也十分不合理,此外对业务的重叠部分,监管部门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二)转型过程面临着法律落后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法律法规滞后,导致无法及时的解决。其中突出的表现为:其一,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没有推出,大多数监管部门仍然沿袭传统的监管方法对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其中的依据也多半是适用性的法律条文。另外由于监管法律在互联网领域的制定意图、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后果方面相比于金融领域都有极大的差异,所以监管部门在处罚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的行为时也难以做到公正的处理,其二,相关的法律规定难以实施,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了有关网络交易和金融销售的管理措施,在其规章制度中仅仅只是强调了一些交易规则,对网络金融方面并未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方案。致使客户和银行信息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如今互联网金融具有十分广阔的业务范围,而现有的网银信息保护制度已经无法覆盖这些开放性的业务,因此电子金融领域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缺少对法律文件和网络用户身份识别认证的完善系统。

(三)互联网与金融的叠加风险对控制体系的冲击

由于《商业银行法》对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风险控制在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之间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从而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由于金融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结构特点和操纵模式以及信用监管机制带来的影响,使互联网金融发展道路上面临着各种风险挑战,对于信息化银行的管控要求来说,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制度已经不能再为银行的安全做出保障,所以现在急需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管理控制体系。

三、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为了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使市场秩序得到稳定,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同时考虑到当下互联网金融与监管法律的不对称现象,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提出了几条预防控制措施。

(一)实施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制度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其中监管主体众多,导致监管效率提不上来,因此在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还需要各监管部门之间积极地配合、沟通工作,另外对于互联网企业有关业务,监管部门还可以实施第三方支付许可证、中间业务许可证以及基金销售许可证等准入制度,进而使消费者得到相应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群体对互联网金融机制监管。此外对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形式和资金去向还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在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之后,再适当的放宽其准行条件。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所公布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它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十分重视,同时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工作也正在不断的进行强化处理,而这些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通过不断的进行革新和完善,使复杂的网络反洗钱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我们需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征信制度,并建立一个信用数据库来综合分析p2p融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所有交易人的交易数据。同时还要联合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机构,使资金的存管权交与第三方管理。同时对于反洗钱调查工作还要单独建立一个有效的数据库,针对一些大额度、复杂以及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逐个的进行排查,严厉的打击有关洗钱的犯罪活动。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和行业准则

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过程中,需要充分的结合政府监管和行业规定,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安全稳定的发展。而政府在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时也需要制定一些监管制度,给网络金融制定一个规范的国家标准,从而是市场经济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关的保护协会和维权机构,然后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控制体系,倡导群众多建立一些行业协会和自律机构,给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例如在2013年就有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联合成立了一个千人俱乐部,还针对身份识别、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合法经营以及金融风险控制方面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给互联网金融行业搭建了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

(四)健全互联网金融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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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出台其实也说得很清楚,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在发展迅速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根据中国智囊机构清晖智库的统计和研究发现,主要有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和风险。因此,基本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出台纲领性的文件要比细节方面的文件更有指导意义。在这基本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其覆盖的面积非常之广,相信很多以为互联网金融就是P2P的人看到这份《意见》后会感到诧异。《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做出了说明,并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

其实,《意见》中提到的这些内容还仅是互联网金融中的冰山一角,一度火热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并未在此意见中出现,金融云、金融门户也未提及。从提到的一些内容来看也并未将一些内容覆盖在内,这也意味着如果未来出现新的互联网金融衍生产品,这项基本法或许会“不够用”。

创新是国家一直鼓励的事情,很多人却打着创新的旗号做一些唯利是图的事情,无论什么样的创新都必须以守法为基础,即便是游离在法律边缘的创新项目也不得以“法不禁止即自由”来躲避自己的责任。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让监管也变得相对困难,曾经某几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明争暗斗让绝大多数旁观者陷入雨里雾里,这也成为相关公司睁着眼睛说瞎话的渠道。其实不管是什么金融产品,只要不是以支持消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都是在耍流氓。

去年,被人们热议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早已趋冷,一方面各种企业都在乐此不疲推出“各种宝”,虽然所投方向不同但本质几乎一致,无差异以及收益越来越低的产品让市场对其关注度减少。即便如此,监管层依然不能放松对“各种宝”的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制定有效的方式防止有人非法牟利。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但占比重更大的是互联网技术,这一绝大多数人都不懂的技术更需要专业部门进行监管,还需要在资深人士的协助下进行立法,和大多数法律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相关法案或会随着时代和技术更新速度不断更新,才能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比传统行业要困难,征信体系在这新时代中或能起到较好的作用。就大家熟知的网络借贷平台(P2P)而言,几乎所有的P2P公司都会谈到借款者的个人征信,以便让投资者放心。但问题是如果这家P2P公司本身就不诚信,还如何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强制性的诚信“很必要”

无论互联网如何发展、市场如何变化,诚信都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但互联网虚拟的特性让不法分子可以乘虚而入,因此强制性的诚信并非“不人道”而是“很必要”。这也表示有两点需要同时进行,第一是进行严格的立法对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规范,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托管、网络借贷等;第二是将征信体系纳入立法范畴,所有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创立人、发起人及其家属都需要纳入征信平台进行监管。在细则还没有出台前,互联网金融有两条底线必须遵守,一条底线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曲线实现非法集资,另一条底线是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

可以说,征信体系的实名制和全网互联是预防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违规跑路的重要平台。实际上,将征信融入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创新,而是应有的一种市场秩序,只不过我们在现阶段和以前那段时间,还不知道征信的重要性。不过,当前的征信体系尚没有做到完全互联,实名制和征信体系融合在互联网金融,是发展的有力保障。

光谈诚信是远远不够的,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低,出现了比2008年地产潮还要火爆的局面,很多人看到有人通过互联网金融轻松获利后也投身市场。这个市场看起来似乎非常简单,但其实也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对门外汉而言风控是一大难题,如果风控问题无法解决,企业未来的发展更是一大难题。很多企业对此避而不谈,我此前了解到一家深圳的P2P企业很有意思,他们自称高管来自华尔街但没有说具体职位,他们在面对客户时表示公司P2P产品收益率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原因不是风控或金融工具,而是“我们没有在市面上进行过宣传,因此我们没有浪费钱,所以我们的收益自然要高于其他公司”。现在,这家公司的广告在深圳多处可见,公司风控做得如何还是个未知。

风控做好意味着必须有高端、专业人才的参与,引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非常有必要。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的设立需要参照民营银行设立模式,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出资人背景、股东背景都需要有硬性的规定,至少需要有专业背景的人士。人们常常说P2P行业未来必然会大浪淘沙,很多企业终将失败,与其厮杀失败导致财产亏净,还不如在设立阶段就进行严格的审核以排除或劝退。如今数千家P2P企业在市场间沉浮,还有上百家层次不齐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有更是数不清的泛金融机构,若出现大量洗牌很有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般的倒闭,尽管涉及到的金额不会太多但也会影响到金融秩序,而且连锁倒闭会使失业率增加,这也是监管层不想看到的。

立法的速度还赶不上时展

我提到互联网金融和核心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必须遵守现有的金融体系,互联网只是一个使用工具,真正运作起来还是需要遵守金融秩序,否则有可能影响到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在股市火爆的时候,P2P也接入了多种业务,从支持小微企业实体经济的融资演变到配置炒股的杠杆资金,为了赚钱不惧风险,这类灰色渠道也将逐步加剧行业的风险。这种只顾眼前利益而不考虑后果的野蛮发展,这种高价值的金融产品将导致难以弥补的灾难。只不过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需要遵守的行业秩序有所不同,这也是“基本法”中提到的,不同的领域交由不同的监管部分负责。

从“基本法”到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及处罚措施,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进行考察、调研。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当前,行业协会在当中需要有所担当,通过协会组织向行业内公司进行自律。通过行业的自律,行业协会可以更好的监管企业对遵守并执行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的法律法规,为政府的监管起到有效协助的作用。而且行业协会能够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相互沟通、学习、认识的渠道,通过合作进行自我的完善,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

互联网思维要体现的是用户至上,因此用户、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安全实际上市最为重要的。如果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屡屡遭受不公平的对待,这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可不是一件好事,媒体经常会曝光某些知名的电商出现问题,消费者到处维权却被皮球踢来踢去,甚至有消费者还被某些被投诉的商家报复。扩宽用户、消费者的投诉、维权渠道极为重要,同时要建立信息保障制度和措施来维护用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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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因此今年来小微企业的发展及如何快速发展引起了政府、学者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而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种因素中,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其快速发展的首要问题,如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经济理论界、实业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世界性难题。很多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效缓减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随之互联网金融应用而生,互联网金融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措施,促进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1、互联网金融及其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直接对接,交易成本大大减少。通过这几年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实现了迅速发展,截止2012年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全年交易规模达到40000亿元左右,保持70%左右的年增长率。近日,阿里金融打造了一场金融盛世,通过淘宝小卖家,一天内分分享了350亿元的淘宝信用贷款。所有的贷款均在互联网上完成,没有任何的信贷人员或是中介人员的介入,没有任何一家小卖家提供担保、抵押、所有的小卖家获贷凭借的都是自身信用。

美国经济学家默顿和薄迪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也就是说,只要金融功能能够得到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就变得没那么重要,甚至可以达到金融脱媒的状态。金融功能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支付和清算,聚拢并分配金融资源,管理和分散风险等。那么,互联网金融具有的优势是:资源开放化,包括开放的平台、资源能得到共享;成本集约化,信息能实现最大化对称;选择市场化,改变了过去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形式;渠道自主化,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前端的整合,扩大服务的边界;用户行为价值化,利用云计算将消费者的行为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挖掘商业价值。

2、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的作用分析

2.1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通过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等能够及时获取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阿里巴巴通过淘宝、天猫等平台形成的数据,可以解决用户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问题,再通过阿里金融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商家发放贷款;智能满足用户需求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借贷行为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自动匹配需求,大幅提高了效率;尊重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的体验成为了主导,一切都是为了使客户能够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完成交易;覆盖面更广,突破了传统的网点服务模式。

2.2 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

虽然互联网金融有着极强的生命力,但是不凡约束其发展的因素:金融的本质性风险控制,不管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风控始终是第一位,只有做好风控,才能得到持续性的发展,否则任何繁荣都只会是昙花一现。首先,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我们很难准确把握其真实的融资需求,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不稳定性,其发生坏账和违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做到既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又能降低违约风险,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无法吸收存款而带来的资本约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发展。再次,虽然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数据的可获得性大大增强,但是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如何衡量也是重中之重。基于数据分析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如果数据本身都存在问题,这样的金融活动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最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的阶段,发展混乱、鱼龙混杂,人才和渠道的制约也决定了其无法提供高端的金融服务,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也存在挑战。

3、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行性分析

虽然上述辨证的论述了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如果融资过程中的优势和可能遇到的问题,但是我们应辨证的对待互联网金融,分析其在我国操作的可能性。第一,我国存在大量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几乎都面临融资问题。第二,我们的小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往来账。因此我国具备了实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条件,但是目前我们所欠缺的是就是一家能够把债权人和投资人联系到一起的中介机构。这位中间人,一方面需要收集各种应收账款性质的发票;另一方面也需要寻找具有投资意识的并且愿意投资的投资人,当这两方面各自被找到,我们的中间人就开始工作,帮助两方面达成交易意向,从而促成交易提取佣金。因此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到我国已经具备这种新型融资方式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但是还欠缺一些推动力量,同时如果要推行这种新型融资方式还需解决一些基本问题,第一,如何从法律上对这种融资方式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参考;第二,如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信用体制。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小微企业中的应用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合作,使其能更好更快更有效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明确发展实体经济是根本,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政策倾斜都要服从这个大

局。探究新情况,以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原则解决新的问题,通过对方努力,共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于洋. 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