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7 17:34: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

篇1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篇2

2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内容

我国对于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区分不同层面的保护,至少应在非物质层面与物质层面开展保护。乡村传统文化是乡村社会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和风俗习惯的总和,是乡村社会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总汇,影响和支配着乡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乡村传统文化的核心是非物质形态的(比如,乡规民约、民间故事与传说、乡村文体活动、民间手工艺术、乡土农事活动等),而乡村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物质形态的(比如,乡村山水风貌、乡村聚落、乡村建筑、乡土服饰等)。在非物质层面,保护与传承的内容又分为思想层面和行为层面。思想层面包括:乡村生活的独特价值、乡规民约、宗族组织与文化、孝文化、民歌与民谣、民间故事与传说等;行为层面包括:农耕方式、乡土农事活动、民间文体活动、民间手工艺术、传统节庆活动等。在物质层面,保护与传承的内容包括:乡村自然风貌、乡村传统聚落、乡村历史建筑、不同地域的传统乡村服饰和民族服饰等。

3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对策思路

3.1寻求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与经济发展和生态发展的协调

从经济角度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经济发展关系复杂。在物质生活水平低下的年代,出于满足生存之需,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往往让位于经济发展;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消费越来越受到重视,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经济价值逐渐展示出来,保护与传承和经济发展之间维系一种互促关系就成为可能。从生态角度看,乡村传统文化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智慧,挖掘这些智慧有助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实现乡村绿色发展。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在经济、生态、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多重作用,对于美丽乡村建设意义重大。总之,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乡村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但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背景之下,两者之间可以形成一种互促关系,能实现在乡村经济发展中保护与传承、在保护与传承中促进发展。

3.2探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新模式

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经验,吸收国内不同地域保护与传承乡村传统文化的成功经验,探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科学规律、利益平衡杠杆、有效发展路径和政府承担的角色以及干预的手段等,归纳总结出保护与传承我国乡村传统文化的新模式。具体可以通过选择典型乡村开展案例分析,深入了解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型模式,以促进我国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

3.3构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新机制

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地加以研究。在探寻保护与传承的新型模式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多重目标构建多重机制,并进一步确立政策支持体系和具体政府建议。针对乡村传统文化破碎化和主体性逐渐消失的现状,要构建乡村传统文化认同的重建机制;针对城市文化等外来文化对乡村传统文化的冲击,要构建乡村文化自信的培育机制;以维系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和乡村经济发展的互促关系为目标,要构建以乡村传统文化为核心的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机制;针对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成果会逐渐被周边村镇效仿并分享经济利益的现实,要构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成果的地域共享机制;针对政府在引导我国乡村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要构建政府在乡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的作用机制。

篇3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WWw..Com……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篇4

二、纪录片对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意义

媒体借助自身的传播优势,打破时空的限制,在扩大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范围、延长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时间和丰富内涵方面,具有其他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而电视纪录片大多运用纪实手法,将原汁原味的生活如实地记录下来,客观再现事件的具体过程和动作的具体细节,因此它在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

1.唤起受众对故乡的眷恋与儿时的回忆。

文化的记忆理论是德国学者阿斯曼提出的,通过文化传承方式来解释文明发展的规律。他指出以文字和意识为主要媒体的文化记忆,对民族主体性的形成有直接的影响。③从19世纪的照相术,到20世纪的影像媒体,再到今天的数字化新媒体,大众媒体俨然成为传承文化记忆的重要载体。通过电视的影像,人们或多或少都能回忆起属于自己时代的记忆,这就有可能将单一的个体连接成统一的“民族大家庭”,构成影像的共同体,延续民族和国家的历史记忆。在《舌尖上的中国》这部纪录片中,编导就运用到了这一点。第一集《自然的馈赠》介绍到广西的美食酸笋以及柳州的螺丝粉,让当地的受众找到了属于自己的文化元素,这些元素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议论和交流的焦点,并引起为生活而远离故乡的人对童年的回忆。《舌尖上的中国》这一部纪录片以美食为主线,反映出乡愁与亲情、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观,以及城市化进程给农村带来的影响等。④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曾经属于我们的饮食文化渐渐被遗忘,而《舌尖上的中国》通过电视屏幕重新唤起了人们对这种文化的集体记忆,唤起了人们对故乡热土的眷恋。

2.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的直观教育。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久的文化积淀当中,形成尊老爱幼、尊重师长、爱国敬业、勤劳节俭、艰苦奋斗等传统美德和文化观念。目前,这些传统美德的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的课堂教育或者青少年自行阅读相关书籍进行,但是这样的教育缺乏具体形象,往往难以引起青少年的共鸣。而纪录片凭借其真实的画面展示、语言描述、音乐渲染,传递的信息比课堂和书籍要直观、生动得多,而且电视纪录片感染力强,更容易激发青少年学习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热情,在潜移默化中使他们受到教育和启发。电视纪录片的教育功能体现在大众科普教育和人类学、传统文化教育两个方面。通过影像的方式,将中国的传统文化呈现在青少年观众面前,能够帮助他们正确地认识中国传统文化。一部好的纪录片,往往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激起青少年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的热情。就拿爱国主义教育来说,大型纪录片《屈原》系统地介绍了屈原的生平,歌颂屈原的优良品质,以及屈原忠君爱国的精神。青少年在观看纪录片的时候,往往会被屈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高尚品质所吸引,从而激发起模仿和学习屈原爱国主义精神和优良品质的热情。

3.挖掘正在消失的中国传统文化。

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很多传统文化面临着无人可传的危险境地。如何让濒临消失的传统文化引起广泛关注?纪录片在这方面具有其自身优势。纪录片凭借其影响力,对传统文化进行挖掘并展现给受众,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对优良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播。比如《莫默织锦声》这一部纪录片,它挖掘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最具有民族代表性的手工艺品壮锦的发展历程及其制作过程。由于壮锦制作方式和传承延续大都靠口传身授,并且其制作工艺相对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工业生产的需要,因此当今学习壮锦制作工艺的年轻人越来越少,这项工艺已然面临着无人可传的境地。而《莫默织锦声》将这一严峻的问题揭示出来,让更多人关注民族文化。又如在《舌尖上的中国》当中,有一段拍摄广西东兴京族踩高跷捕鱼的画面。虽然仅仅是几分钟的画面,但是它让广大受众了解到在广西东兴还有这么一种传统的捕鱼方式。又比如南宁电视台《故事》这一栏目,在2013年元旦拍摄当地宾阳县炮龙节纪录片《蛇年》。这一部纪录片将宾阳的炮龙节这一极具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进行传播,渐渐地,宾阳炮龙节成为周边城市过节旅游的一个好项目。纪录片能够挖掘中国正在消失的传统文化,并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从而促使人们去保护这些正在消失的传统文化。

4.纪录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当今经济文化全球化趋势之下,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要得以传承,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纪录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再现与还原的功能。纪录片以其真实性、纪实性的特性,在记录保存非物质文化的时候更形象、更真实、更直接。电视纪录片《中国大运河》就全面介绍了京杭大运河的悠久历史、厚重的文化底蕴,把在京杭大运河两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详细地记录了下来。对于一些即将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仅仅依靠现有的技术条件难以进行很好的保护,而记录保存这些传统文化的最好的方式之一是运用纪录片将其保存下来。纪录片通过真实的影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传播覆盖力和渗透力是别的保存方式无法比拟的。例如纪录片《话说运河之孔孟之乡》,记录了中国大思想家孔子的家乡,把涉及孔子的一系列文化遗产记录了下来,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这一地域的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第一手研究资料。

篇5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041-02

一、贺州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

贺州地处湘、粤、桂三省(区)交界处,位于七百里贺江之要冲,扼楚粤之咽喉,秦代开辟的“潇贺古道”是古代沟通中原与岭南的重要交通要道之一,也是“海上丝绸之路”与“陆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对接点之一。千百年来,南来北往的官员、戍卒、商贾、流民带来各地不同的语言、文化和习俗,与岭南百越土著民族文化交汇融合。这里居住着汉、瑶、壮、苗、侗等十八个民族的二十多个族群,各民族、各族群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各族群、各种文化之间相互交融、取长补短,形成多民族多族群文化相互交融的和谐图景。

贺州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古代中原文化与岭南百越文化在此融合、留下了诸多颇具特色的原生态历史文化资源:有潇贺古道、桂岭古道、谢沐关、鹰扬关等古道;有封阳古城、临贺古城、庆坪古城、东坪古城、独柱山古堡、富川古明城等古城;分布着数百座古老的村庄,二十多座古风雨桥,十八座古戏台和部分石龙桥;保存有众多的寺、庙、祠、楼、馆、观、坛、塔、阁、宫、社、亭等宗教文化建筑物。现存古民居、古建筑存量丰富,这些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设计独特,颇具匠心,别具风格。考古方面,有孝穆皇太后先茔、国宝青铜麒麟樽、沙田古墓群、贺街古墓群、铺门古墓群、富川城北西汉墓群。自然风光方面,有姑婆山和大桂山两个国家级森林公园、贺州玉石林、路花温泉、大汤温泉、钟山碧水岩、十里荷塘,还有昭平七村、南乡滑水冲等南方原始森林。

这里居住的十八个民族的二十多个族群,民俗文化多姿多采。各民族、族群有着不同的生活习俗和信仰崇拜,构成不同的文化特征。各族群几乎都有自己的语言,有多达二十种的方言土语。民族风情古老而多姿,如瑶族的盘王节、情人节;壮族的三月三、庙会、炮期和歌节;讲古梧州话的山歌、傩面舞、小龙舞(蛇舞);瑶族的蝴蝶歌、长鼓舞;壮族的舞火猫、耍歌堂;土瑶的酒歌、情歌;苗族的芦笙、踏歌堂等等古朴奇异的多民族原生态文化。此外,还有各族群的节庆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酒文化、茶文化、丧葬文化、婚庆文化、宗教文化等。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1.为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传承培养人才。相应的文化主体是文化传承的根本力量,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措施就是要保护传承人和培养新的传承者。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可以考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传承人保护制度,明确传承人的地位,除了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资助和扶持外,还可以赋予其一定的社会地位,给杰出的传承人创造适宜传承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合理可行的传承机制,帮助建立培训基地或师徒关系,通过授课、带徒授业等方式培养接班人,提高他们的知识技能和文化自觉,使其技艺能够得到完好地传承。

2.投入资金,加强对传统文化进行物化载体的保护。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文化传承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重视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物化载体实行保护,使其发挥传承文化的功能。保护的途径多样,如:依靠科技,借助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实现对现有原生态文化的存在形式进行保存和保护;建立图文声像等相应数据库,完成民族地区原生态文化的数字化保存与存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系统,实现对工艺流程的详细表达、工艺存在的文化状态、物品的选择展示、民间艺人档案、传播传承方式、民艺品原材料及当地各民族、族群生活方式等文化存在方式的再现交互功能;开发虚拟修复与演变模拟技术,数字化故事编排与讲述技术,数字化图案、工艺品辅助设计系统等,这些技术的运用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扬。

贺州相当一部分学者都认识到这点,他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现代化工具,长期深入到各民族各族群来了解、记录、宣传相应专业领域中的文化,为当地原生态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尽自己绵帛之力。

3.转变观念,加强宣传和教育。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也只有真正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参与才能取得成功。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与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中来,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

篇6

党的十报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家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基础。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大力弘扬和发展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就开展富宁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工作谈一点意见或建议。

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由特定民族或者特定区域的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众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民族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概括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九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是说内容丰富,民俗荟萃,风情独特,各具特色,底蕴深厚,浩瀚如烟。

二、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存在的问题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虽然丰富,但传承方式具有“口传心授,人在艺在,人亡艺失”的脆弱性。当前,受到现代化进程中多元文化的冲击,许多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不断消失或失传。近年来,虽然加快了收集整理工作步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收集整理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部门职能作用没有发挥好。当前,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的部门看起来很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能够独立开展工作的部门没有几个,大多均楣铱坎棵牛没有独立的事务处置权,导致部门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2.人员队伍匮乏。一是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意愿;二是人员缺乏相应的生活阅历、工作经历和文字功底,缺乏对工作的研究;三是人才断层严重,新进人员得不到传帮带;四是缺乏各民族人才特别是苗族和彝族。

3.缺乏经费支撑。一是没有建立长效的财政补助机制;二是没有专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工作经费;三是对已经取得的成果经费补助标准不统一,补助差距较大。

4.工作开展不平衡。由于人才匮乏、缺乏经费等因素,对民族民间文化收集整理工作开展不平衡,甚至有的领域还没有涉及。

5.收集方式单一。当前,收集的方式主要调查,现场听取记录,过后整理出成果,录音、摄像、拍照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三、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的建议

面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的脆弱性,首要的问题是抢救,抢救的前提就是收集整理。因此,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在管理规划上,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督促部门按职能开展工作;要加强部门编制、人员的配备,在一定时期保持队伍的稳定特别是领导班子的稳定,确保有人做事、能做事、做出事;要制定好工作规划,明确短、中、长期工作任务,按规划开展工作。

2.在舆论宣传上,要通过标语、会议、网络、宣传牌等形式,宣传国家、省州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让社会各界深刻领会收集整理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收集整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关心、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工作氛围。

3.在人员配备上,要从专业、阅历、热爱等角度来考虑人员配备,将热心民族文化研究、熟悉民族风俗、具有一定阅历和文字功底的人员调整到收集整理工作岗位上来。同时,要聘请热心于民族文化研究的退休干部参加收集整理工作。要制定政策措施,从待遇、激励机制、经费保障上来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要给与必要的奖励,以吸引更多的人员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收集整理。

4.在经费保障上,要探索和建立财政划拨、部门自筹、社会捐赠为一体的保障机制,一是要建立财政性补助机制,建立合理均衡的预算性补助,确保部门正常开展工作;二是要面向市场,确定收集整理项目,通过向企业、知名人士等筹集资金,开展工作;三是引进文化传媒公司,依靠市场运作,参与收集整理工作;四是要建立成果性经费补助机制,对已经取得的成果,经县内相关部门审验合格,解决一定经费给予出版,供给社会开发利用。

5.在工作方式上,要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促进工作的开展;要突破一只笔、一本笔记本的传统方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扩宽收集渠道;要全面开展收集工作,对条件具备又有能力整理的,要及时整理出版,一时整理不了的,要归档保存,待条件具备再整理出版;要将收集整理任务排给各民族学会,依靠各民族学会力量开展收集整理工作。

总之,收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整理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我们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理论指导下,牢牢把握时展的脉搏,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格局,扎扎实实推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收集整理工作,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传承与保护中发扬光大,在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中创造辉煌。

参考文献:

篇7

所谓传统文化是指由历史沿袭来的思想道德、文学艺术、风俗习惯、法律制度、古迹文物、生活方式等一切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有机复合体。它的主要价值,在于其保证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和可选择性。每一代人都需要向传统文化搜求发展的蓝本与灵感,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创造和发展。面对西方文化的强势入侵,中华传统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对于构建中华民族的现代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对它的保护与传承事关民族的未来、国运的兴衰。

二、电视媒体保护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途径

电视媒体作为当今影响力最大的大众传媒之一,集声音、画面、文字于一体,对现实环境信息的纪录具有最大量和最逼真的效果。同时,形象直观的传播特点,使电视媒体受众较少受文化程度和生活经验的限制,其传播规模与效益也居当今媒体之首。如何利用电视传播的这些优势和特点,来完成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责任,应该是电视人不断思考的重要课题。

1.丰富节目的类型和内容

观众对反映传统文化内涵的节目需求是呈现多样化的。以传统节日文化的电视传播为例,目前的文艺晚会或新闻资讯类节目已不能满足观众对传统节日文化传播的需求,应运而生的“清明诗会”、“清明祭祖大典”、“端午龙舟大赛”、“中秋诗会”等电视节目颇具中华文化内涵和艺术色彩,同时兼顾传统节日文化的国际化传播,在海内外都吸引了大批观众。而央视文艺频道在春节期间推出著名文化学者于丹的古典诗词系列讲座——《丹韵词音》,更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美、文学美与电视媒介的形象直观性巧妙地融合,对保护和传播传统文化做了创新性的改变和尝试。从传播效果来看,这些节目将尊重观众与完成媒体责任有机结合,将传统文化的深层意蕴与电视媒体的通俗表达完美融合,很好地完成了对中华传统节日和中国古典文学的现代化解读。

2.转换表达方式,营造媒介景观

电视媒体在保护和传播传统文化的过程中,不应一味追求收视率,而是要准确理解自身价值,精心策划好各类节目。充盈着民族化的思想意识和情感诉求的表达方式,才是观众习惯和乐于接受的。近些年,中华经典诵读会的逐渐兴起,就是电视媒介转变表达方式、努力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的一种有益尝试。而央视一年一度的《感动中国》评选活动是电视媒体通过营造媒介景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清明祭祖大典”、“端午龙舟大赛”、陕西“华山论剑”等等电视直播活动所营造出的媒介景观,将文化性、知识性、趣味性、可视性融为一体,使观众在酣畅淋漓地品味优秀传统文化魅力的同时,也引起持续地注意和思考,在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作用,无疑是积极的。

3.制定传播策略,提升传播效果

篇8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探究武安市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文化保护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6日

乡村文化包括古建筑、碑刻、雕塑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语言、地方戏曲、地方性节庆、民俗、建筑布局、传统工艺以及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其独特的价值。但是,在我国城镇化背景下,我国传统村落逐年减少,由2000年的300余万个减少到目前的200余万个,16年间消失100万个左右的村落,折算后每天消失200个自然村落。其中,传统村落现存数量仅有1.2万左右,最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仅存4,000个。因此,新城镇化背景下,以村落为代表的优秀文化正在淡化,乃至消亡。

一、武安市乡村文化的主要内容

乡村文化即村落文化,是农村社会信仰禁忌、价值取向、生活和生产方式、风俗习惯等文化现象的综合,包括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两种形式。依据该定义,武安市乡村文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口头文化。所谓“口头文化”,就是指未形成书面材料但在社会群体文化继承方面起作用并协助塑造群体世界观的习俗、信仰、生产及生活技艺以及文化传统中的口传部分。武安市乡村“口头文化”种类繁多,主要有传说、戏曲(傩戏、赛戏、平调、落子)、方言、故事等。这些口头文化是我们探究武安市传统乡村村民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奠基石”。

1、传说。武安太行山区传说较为丰富,主要有京娘投湖、天仙配、天降龙雾、村名来源以及氏族祖先生活传说等等,它们反映了武安先辈们的以及村民精神寄托,体现了他们古朴的生活方式。

2、戏剧曲艺。武安地方戏曲艺术种类繁多,如赛戏、傩戏、平调、落子等等。武安傩戏、平调落子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武安傩戏最初以面具戏为主,逐步发展为傩戏、赛戏、队戏等形势,具有分布广、种类多、传承性强等特点。2010年以来,武安市固义村傩戏《捉黄鬼》和白府村《捉死鬼》,以其磅礴的声势,独特的形势,精彩的内容,吸引国内外学者的接踵而来,打破了“长江以北无公认戏”的断言。武安平调落子极具地方特色,念白以武安方言为主,大多数剧目体现了武安居民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及其价值观念。

(二)传统节日文化。武安地区节日文化种类繁多,甚至月月有节日。例如,在武安一带流传着农历六月六敬谷神的习俗。农历六月六这天,当地家家蒸馍、豆包,而最时兴吃的好饭是裹卷。敬谷神是为了感激上苍赐给人们粮食,同时也是因传说中人们担心五谷神收回人们享用的粮食。从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武安固义村以傩戏形势欢度元宵佳节,吸引国内外学者关注。这些节日体现了武安人民朴素、踏实的品格,也凸显了武安人民热情、勤劳、遵从孝道、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

(三)传统技艺、工艺以及建筑艺术

1、传统技艺、工艺文化。武安地区拥有悠久的传统技艺文化历史,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要包括酿酒、米醋、冶炼、雕花、雕塑、剪纸等传统工艺。其中,冶炼技艺是武安的传统工艺,拥有2,000年的历史,古冶炼技术曾在古代盛行一方;活水米醋采用地下甘泉水、武安小米、麸曲等,用古老传统手工艺酿制而成。古老的传统技艺与工艺反映了武安人民不断探究,精益求精的探索精神。

2、传统建筑艺术。武安房屋多为砖木结构,高大敞亮,高台阶、高门楼、高房基。建筑造型往往是沿街门楼、陪房门楼、窗框上、照壁上方皆有飞檐盖瓦,瓦上压脊,两端出兽,斜顶后是平顶,人从院内向上看是瓦房,实则是平房;陪房屋檐有的出檐,有的上设女儿墙,墙间设水口,水口由青砖雕刻而成。木雕、彩绘多用于室内装饰,如隔扇、屏风、炕围、梁柱等,也有用于室外的,窗棂、门楼、屋门等。以徐家大院为代表,伯延建筑群反映地方建筑特色,建造工艺独特,细部装饰精美,是历史的见证。它集建筑学、艺术学、设计学之精髓,具有武安地方特色,是武安乡村文化的活化石。

二、城镇化背景下武安市乡村文化存在的问题

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影响,强势的城市文化不断侵蚀着乡土文化,乡村的发展与其自身文化相矛盾,致使传统“乡村文化”面临巨大的困境。

(一)缺乏文化自信致使传承乡村文化的主体逐年减少。随着武安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传统村落主体的农民在富裕之后开始向往现代城市的生活方式,自发的人口流动不断涌向城市,促使村落人口不断减少,“空心村”、“老人村”等问题越加凸显,村落居民由于文化不自信导致村落文化的传承出现断层,致使武安傩戏、赛戏、剪纸技艺的传承人不断减少,民间技艺以及工艺不断失传。

(二)城市文化的不断侵蚀导致乡村文化失去本真。由于城市文化的侵蚀,村落向城市看齐,村民的价值观、生产方式以及生活方式发生改变。为追求高质量生活水平,村民建新房,集体建新厂,从而导致民居建筑的衰颓、村落景观的凋落、山水体系的破坏、传统工艺、地方语言、戏曲的遗弃以及大量以“文化”为名的乱搭乱建,古村落文化在城镇化进程中已经面目全非。

(三)地方政府力不从心。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在乡村文化保护方面凸显出很多问题,如以政府保护造成财政负担大,效力有限;文化监管权责不明,管理困难;缺乏专项资金投入,日常维修保养难以到位;乡土文化保护机制不健全,致使缺乏法律依据;乡村文化保护缺少技术规范支持等。

三、建议

武安乡村文化是人们在这一地域经过漫长的探索所创造一切文化的总和,是中国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然而,在今天城镇化进程中却面临着消亡的困境,因此乡村文化保护已迫在眉睫。

(一)政府应在乡村文化保护中发挥职能。乡村文化保护是城市化必经之路,弘扬传统文化的必然选择,彰显乡村价值观的必然之举。武安政府应跟随时代步伐,积极转变观念;规划乡村文化保护项目;加强政府监管,确保资金对号入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且使其投入渠道多元化;完善乡村文化保护保障机制;设立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切实保护传统文化资源,制定相关城乡互补政策,使城乡文化共存荣。

(二)促使村民文化自觉,提高村民文化自信。随着城市文化的侵蚀,乡村文化不断消亡,应在满足村民生存、安全需要的前提下,加大乡村文化保护的宣传力度会引发村民文化自觉,村民文化自觉才能唤醒,从而实现保护传统文化资源的价值。保护传统文化资源激发村落文化资源旅游、经济价值,从而满足村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使村民自发地保护乡村传统文化。因此,当前政府应重视村民利益,在开发、利用、保护传统文化资源时,不能忽视村民的力量,维护村民利益,提高村民文化自觉以及文化自信。

(三)加大构建乡村文化博物馆力度。武安传统文化资源丰富,且种类多样,依据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两种形式将武安乡村传统文化进行分类,对其进行重点保护。因此,乡村文化博物馆的建设不仅能宣传地方特色和稀缺性的文化资源,而且还能提高村民对武安乡村文化的认可。同时,紧随时代潮流,构建武安乡村文化数据库以及数字博物馆,主要呈现形式以图片、纪实、报刊为主,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对武安传统文化资源资料进行及时更新,真实、全面、详细地记录和归档,展现武安传统乡村文化风采。

主要参考文献:

篇9

二十一世纪初,“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响亮的名字走进了中华民族的语境中,成为文化界的“焦点”和举国上下所有国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今,更是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期的、系统的保护工程。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进入立法保护时代,保护工作的重心已由普查申报的初期阶段进入到探索“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途径与方式的纵深发展的重要阶段。越是在重要的关键时期,我们就越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核心是什么,目的何在,保护的思想理念是不能有丝毫偏离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这样定义的: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核心强调的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就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实就是保护传统、传统的文化,就是要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护传统文化中精华的那部分遗产,留住历史的文化记忆,传承中华文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如何面对传统,如何在现代化的今天来保护传统文化,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传统文化与农业文明

传统文化是由历史沿袭而来的风俗、道德、思想、艺术、制度、生活方式等一切物质和精神文化现象的有机复合体。任何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在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都随着历史的演变而代代延续,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占主导地位的基本精神。传统文化的内涵丰富而宽泛,相对现代文化而言,它是历史上形成并流传至今的文化,具有民族性、草根性、传承性等特征,其主脉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文化,所谓“精华”与“糟粕”并存的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所产生的基础是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农耕文明、农业文明的产物。没有农业文明,我们今天就没有文明,就没有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辉煌的文明史,更不会产生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我们的祖先在生产、生活劳作中总结出了一门绝活手艺或技艺,一辈辈地传承,传给了爷爷,爷爷传给了父亲,父亲再传给你,你再传给儿子,就是在这代代的传承中,经验在不断积累与丰富,每一代人都可能在上一代的基础上,加之自己在实践中的点滴创造,一点一滴地积累,一代一代去传承,最终成为传统,形成传统文化。这一切都跟农业社会、农业文明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是在农业文明的土壤中孕育发展的,最终成为农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地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

农业文明具有地域性、传承性等特点。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地域性决定了农业文明色彩斑斓、五彩缤纷,也造就了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有近四百个地方戏剧种,这些都是先辈们留下的珍贵文化遗产,不能否认这些剧种大部分因在当下面临自身传统与现代化的不适应而流失,处于严重的濒危状态,但这绝对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这就是特殊的、悠久的农业文明赐予我们的宝贵财富。农业文明重视传承,它所有的东西都是一代一代积累传承下来的。另外,因为有传承,所以整个农业文明从它的产生、发展、鼎盛到逐渐衰落,在整个过程中它的精神实质,包括审美观、价值观都是一脉相承的,伴之农业文明产生的传统文化也是在社会的不断变革与进步中得到优化传承至今的。如最早的诗经是四言的,发展到五言诗、七言诗,到了唐代诗歌达到了顶峰,出现了齐言体诗,到了宋代,宋词的出现打破了齐言体的形式,而改用长短句。宋词代替唐诗,或者说唐诗代替诗经,明清戏剧代替宋词,这些都是发展,都是传承,但其精神实质、价值观念、审美内涵是一脉相承的。唐诗和宋词在这些问题上没有根本的区别,无论从豪放派、风花雪月到爱国主义诗词和唐诗没有本质区别,内容是一样的,变化的只是形式。另外,在传承性中也包含着牢固性的一面,也就是它内在的不变性、稳定性。比如我国自古有之的“诚”、“信”、“勤俭”的社会美德;“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和“自强不息”的人格意识;“穷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积极进取精神;“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强烈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主义精神;等等。这些忠孝仁义传统与中华美德,一千年,两千年都没有变,也不能变。这是农业文明的特点,更是我们要保护的优秀传统。

农业文明在面对今天高速发达的现代文明,其历史的局限性不断被凸显出来,在现代化面前很多传统的东西表现为不适应甚至落后,有被现代化所淘汰的危险。正是因为农业文明的局限性决定了在其土壤中孕育的传统文化并不都是精华,也有糟粕的基因,这需要用科学的态度,一分为二地剖析,汲取精华、弃其糟粕,有批判地继承。

谈到精华与糟粕的问题,不能不从所处的时代及社会环境来分析。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背景,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与理解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鲁迅先生曾在1925年《华盖集·忽然想到》中说过一段话,喊出了当时的强音,曾经震撼无数五四青年:“我们目下的当务之急,是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苟有阻碍这前途者,无论是古是今,是人是鬼,是三坟五典,百宋千元,天球河图,金人玉佛,祖传丸散,秘制膏丹,全都踏倒他。”这里的“三坟五典”是三皇五帝时期的遗书;“百宋千元”指清代两大藏书楼,分别因藏有100部宋版书和1000部元版书而著称;“天球河图”是指古代的传统历法及八卦等;“金人玉佛”是珍奇的宗教工艺品;“祖传丸散、秘制膏丹”则是珍贵的中医药财富。站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用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些恰恰几乎都是我们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认为,“脱离反帝反封建狂飙突进的时代环境而用今天的标准和视野来苛责鲁迅先生,当然是不应该的。但是,在80多年过后,在我们跨越生存、温饱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再用那时候的偏激观点来粗暴地对待我们的传统文化遗产,也是相当不公正的。”

“在所谓的‘精华’与‘糟粕’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精华’与‘糟粕’共存共生的文化,存在着大量在一个文化体系里被视为‘糟粕’,而在另一个文化体系里被认为是‘精华’的文化。”所谓的糟粕,也就是不能适应今天主流价值观的那些思想、行为方式等,但这些所谓的糟粕在当时年代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只是在今天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与现代化的精神存在相悖的一面,我们不提倡不倡导而已,如旧社会的“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的传统落后思想,与传统丧葬习俗相关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相关行业、相关产品,以及束缚人性,残酷的“三寸金莲”、“凌迟”、“车裂”等传统的落后的行为方式、封建陋俗及古代酷刑,等等。但这些所谓的“糟粕”,不为今天时展所接受的文化行为与文化事项,也属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包容的态度,通过文字、图片,影像及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客观真实地挖掘、记录与保存遗产的所有文化基因与元素。因为这些与优秀传统文化一样都是历史的见证,更是历史真实的直观体现。对其进行保存层面的保护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认知价值、文化研究价值及教育启示后人的价值,等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区别对待“保存”与“保护”两个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否能适应今天现代化的发展都首先要完成“保存”层面的抢救性保护,而对能够在今天的现代化建设中,为新文化的创造起积极作用的优秀传统文化,应采取的是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继承与弘扬式的保护。

二、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冲突与融合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传统文化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与影响,现状堪忧,其生存传承的原生土壤和社会环境正已惊人的速度被损毁、消亡和流失。一些传统文化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很多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少数民族的建筑、手工艺品、音乐舞蹈、服饰、借助语言传承的神话传说、故事、民歌等诸多门类缺乏必要的保护,面临失传的危险;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许多属独门绝技、靠口传心授的民族民间艺术,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等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主任冯骥才认为:“就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的比物质的更脆弱,也更濒危。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口传心记一代代流传下来的,现在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文化生态的改变,农耕文化孕育的民间文化正遭到毁灭性重创,可以说,如果传承断裂,很多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断绝。”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抢救、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生存危机,正是我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所呈现出的现代化与传统文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现代化基因的起源不在中国,而在西方,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变革过程,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的工业化、信息化转化的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个过程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等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以及老祖宗留给我们那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在面对现代化时或是抗拒或是融合。西方的现代化不仅代表的是先进生产力,还有西方所谓的“先进文化”。根据原理,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与思想两个层面,思想的上层建筑也可称之为意识形态范畴。我国几千年农业文明发展并传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属于意识形态,它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鲜的西方文化,难免会发生冲突与碰撞。传统文化就好比是身居高墙内的“大家闺秀”或“小家碧玉”在面对高墙外的世界时会表现出或好奇,或羞涩,或排斥等复杂的内心状态。传统文化面对现代化所产生的冲突“更多的则是指思想意识、观念形态的冲突,是传统心理、现代心理承受力之间的冲突,而物质上的冲突并不主要,故人们又把它称为‘深层型文化’的冲突”。这种冲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主要是指人们对保护理念、目的、价值、意义等的认知,以及如何采取适宜各类别、各项目的保护方式与方法的探索上。

我们谁都不可否认,现代化带来了我国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经济的快速腾飞,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产生了很多不曾有过的现代文明。我国目前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现代化。我国现代化不仅仅是改革开放这三十几年,其实从“”就已经开始了。但仔细审视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会发现在现代化取得的巨大成绩背后,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个过程中充满着太多的痛苦、血汗、曲折,走了太多的弯路,损失了太多的东西,特别是我们的传统。我国的现代化毕竟不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孕育出来的,不是在我们自身的文化土壤中自然孕育的、瓜熟蒂落的过程中实现的,而是受到外界因素的迫使。这些就决定了现代化必然要与传统文化发生剧烈的冲突,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这种斗争往往都是以本土传统文化的失败与妥协而告终的。假如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没有八国联军、没有外国列强的入侵及战争的威胁下,通过自身的改革与变法来实现的话,它必然是自然的、健康的,在整个过程中也不必完全地抛弃自身的传统。但当时的现代化是把传统文化看成是创造新文化、发展新文化不折不扣的绊脚石。比如“”提出的“打倒孔家店”,以及鲁迅先生在《华盖集·忽然想到》中慷慨激昂的陈词等,都见证了当时的社会趋势是要现代化,要科学,要民主,不要传统,视传统为现代化的天敌,要砸烂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我国的现代化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开始的。当然,在今天我们不能仅用现代的眼光去审视历史,因为时代背景不同,存在的就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所幸的是,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现代化从起步到现在的时间还并不长,虽然走了一些弯路,但现在认识到存在的问题还为时不晚,关键是要吸取经验教训。在当前的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慎重行事,对待现代的高科技要客观地认识,特别是事关人类生存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领域,更引起重视,避免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的“畸形”发展。比如现在很多母亲十月怀胎剖腹生产,而非顺产;现在吃的转基因食品,激素催肥的鸡、鸭、鹅等家禽,反季节培植的蔬菜与水果等,可以这样讲,这都是现代化带来的便捷与物质的丰富,但这其实是违背人类自然生理需求及动植物生长规律的,从长远考虑是不利于人类身心健康的。我国现代化发展到今天,人们的思想认识在不断提高,健康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开始意识到顺产对于母亲与胎儿身心发展的益处,也逐渐开始认识到用传统方式生产的非转基因食品,传统方式饲养的溜达鸡等家禽,以及应季蔬菜和水果对人体健康的重要性。这些都是人们在对待传统问题上认识的转变,体现出人们在置身当前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对传统文明、传统文化所进行的重新审视与理性认识的过程。

篇10

[中图分类号] G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6-0012-03

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TRIPS协议签定主要是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的,其中的“游戏规则”也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制定,满足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与该国的经济、科技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TRIPS中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极为不利,存在严重失衡现象。从表面上看来,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互相协商谈判之后制定的,但实际上,这貌似“公平”的协议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平衡”。

TRIPS中并未具体规定有关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却包含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关弹性条款。TRIPS协议的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中的第七条为“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这一条款里,明确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且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据此,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相当于“生产者”,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生产或是再创造并取得利益的发达国家就相当于“使用者”,在发达国家使用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肆意使用传统文化资源进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发达国家却利用其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取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动植物遗传基因,以达到满足自身商业利益的目的。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开发土著居民的土地时,先开发原料,然后对这些天然资源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并宣布他们对这些发明拥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发明权利,直接或间接占有土著居民的生物资源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事先同意,而且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任何的经济补偿,极大地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其中有关生物剽窃的案例数不胜数,在马达加斯加热带雨林中,有一种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稀有长春花植物,这种植物可以作为药物用来治疗某些癌症。根据从紫长春花属植物中提取的长春花碱和豌豆碱制造的药品,对治愈何杰金病和小儿淋巴细胞白血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据此,美国礼来制药公司(Elililly)把它开发成为药物,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利润——仅在1993年销售额就达1.6亿美元,每年从这些药品中盈利上亿美元。而马达加斯加(这些紫长春花属植物来源地)却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利益。

(二)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这里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不是上文中提到的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因为之所以将传统文化资源的来源地定为传统社区或是传统部族,是由于很多传统文化资源是经过世代流传下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其真正的创作时间或是具体的权利归属,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统文化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因此可以将政府或是传统社区、传统部族看作是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所有人。而本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是可以确定的权利所有人,也就是说,有一些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的,比如有些传统技艺或是一些传统中医药配方是由拥有该技艺或是知晓该配方的家族世代相传的,那么这些家族的后代便可以看作是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人。

传统文化在经过改编后是否产生了新的文化类型,是否就可以否认该传统文化资源传承人的权利与利益?笔者认为,虽然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和原始的传统文化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但是经过改编的文化是基于原始的传统文化才产生的,因此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传承人对此利用的贡献,经过改编的传统文化可以产生新的文化形式或是文化类型,但这并不妨碍传承人声明其对此传统文化的权利。改编者在对确定了该传统文化资源归属的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前,应先征得该传统文化传承人的事先同意,通过双方达成合意的方式取得同意后方可对此传统文化进行改编。在改编的过程中,改编者不应作出任何损害原传承人精神利益的举动,也就是应保持对该传统文化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就是注重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平衡。

传统文化资源在被商品化之前,其经济利益十分有限,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不是经济价值,而通过产业化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后,就能体现其社会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传承人可以同意他人对其所传承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正当合理的利用,并且从中获取报酬。这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持续发展,又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其财产权。在传统文化传承人许可使用过程中,传承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两者的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既要严格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又要顾及使用者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相关弹性条款运用的范例

(一)对TRIPS相应弹性条款的解读

弹性条款,又被称为灵活性条款,是法律规范中具有“弹性、灵活性”的条款,它大量存在于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中。国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一般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模式或后果的法律规则,法官在适用该条款时有自由裁量权,适用时既可以作扩大解释也可以作缩小解释。国际法规范中的弹性条款,是因为条约的缔结过程中缔约方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难以协调,但为了达成协定,谈判各方在利益平衡基础上达成的妥协结果。弹性条款是国际条约谈判、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技术性和策略性手段。

所谓的TRIPS弹性条款是指TRIPS协议中为各成员方设定相应自,成员方可以以自身的方式对其进行灵活性解释和实施的条款。TRIPS弹性条款是为了平衡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各成员方不同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产生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协调。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而由于经济发展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强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诸多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在TRIPS协议中,很多规定都是由发达国家推动制定的,TRIPS协议中甚至没有对于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明确保护。在此状况下,就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寻找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并加以利用,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二)代表性国家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灵活运用

在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巴西一直是处于“先驱”地位,为利用弹性条款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相对落后的非洲国家也有着历史教训和经验,主要是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譬如,巴西对于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强制许可方面。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专利药品的费用高昂导致很多贫穷落后的国家不断提高研发药品的成本费,使国内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运用了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设置了完备的强制许可制度。印度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平行进口方面,为了本国利益,印度政府充分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利用TRIPS中第6条有关权利用尽制度设计由本国自由选择的原则,制定出了最适合其利益的平行进口制度和相关出口规则,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再如,非洲的突尼斯以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突尼斯在其1966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确立了以版权保护的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由相关部门与机构对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进行收费管理。1976年3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共同帮助之下,突尼斯制定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该法也独立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保护,由于整个立法中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国际性机构的参与,这一法规的出台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进入到国际视角,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994年突尼斯对其《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改,使民间文学和艺术的保护更趋完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3月在班吉召开会议修改《利伯维尔协定》,并通过了《班吉协定》,签字国为喀麦隆、中非、加蓬、象牙海岸、毛里塔尼亚和布基纳法索、乍得、刚果、贝宁、多哥、尼日利亚、塞内加尔。1984年马里加入这一组织,共有成员国13个。《班吉协定》由本文部分和9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7以“著作权与文化遗产”为标题对民间文学与艺术进行了规定。非洲作为自然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各种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亦是层出不穷,《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和《班吉协定》的出台,对于整个非洲地区的文学艺术的保护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对我国运用TRIPS协议相关弹性条款的建议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意味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达到TRIPS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遵守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同时,也应注重自身利益,不能忽视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对协议的严格高标准的实施。虽然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发展,基本上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但我国科技水平基础薄弱,传统知识产权意识欠缺,TRIPS协议还是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压力和挑战。中国是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的文明古国,因此如何在国际范围内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一是应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TRIPS协议中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适宜的方式”来规制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TRIPS中并未明确说明“适宜的方式”的具体形式,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有利的措施来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规制。例如采取事先同意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披露传统文化资源来源地机制等。TRIPS中还规定了利益平衡机制,比如对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对于这一点,可以将之转换成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统文化资源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对其加以规制。还有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利用这一点对于其他国家盗用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加以规制。

二是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一方面,中国要积极参与多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使其更适合中国自身的发展状况。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需要保护,不仅要在国内法上加强保护,而且要在国际上争取多边保护;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合作,增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谈判地位和发言权,改善贸易大国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决策程序的局面。中国不应一味地指责和抱怨国际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不公平性,而应努力提高中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将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TRIPS协议中。只有对传统文化的国际化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实现本土传统文化资源权利人可持续性有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及精神利益。

[参考文献]

[1]冯晓青.南北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失衡及其利益平衡之重构[J].吉首大学学报,2005(3).

[2]古祖雪.基于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2006(4).

[3]黄玉烨.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兼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4(5).

[4]李明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关系[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5]林鸿.论传统知识利益分配的实现模式[D].厦门大学,2006.

[6]吕炳斌.TRIPS协定中的传统知识问题——专利视角的探讨[EB/OL].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

[7]孟云凤.TRIPS弹性条款的解释及其国内实施[D].厦门大学,2009.

[8]师华.从TRIPS协议弹性条款谈起[J].政治与法律,2003(5).

[9]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10]肖婷.刘华锋.透过TRIPS协议看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