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7 17: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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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篇1

    管制手段是指采取禁令、法规等形式,规定排污标准,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把某些污染活动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最终实现控制污染、有效利用资源的目的。具体包括规定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等。

    市场机制是通过影响污染者备选活动(如安装排污设施以减少污染、缴费以获准污染等)的成本与收益,引导经济行为主体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

    从管理的角度看,有些手段在运用时需要由法规制定者对排污量进行监督,称为“直接政策工具”。而其他手段只需政府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或个人污染行为进行引导,属“间接政策工具”,如规定排污标准、收取排污费和颁布市场许可证等,都属于“直接政策工具”,而征收环境税和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则属于“间接政策工具”。

    管制手段和市场机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强制性的,污染者别无选择,要么服从,要么面临仲裁和行政惩罚;后者是非强制性的,污染者可以对政府提供的某种经济刺激作出灵活的反应。与市场机制相比,管制手段的优点在于管理的权威性、指令的严格性和迅速有效性,但同时也造成了效率上的损失,主要表现在:(1)管制手段对生产和消费过程所涉及污染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没有考虑企业之间成本与收益的差别,对所有企业采取“一刀切”式的做法,妨碍了企业对污染方法的自由选择,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2)管制手段缺乏对企业技术革新的刺激。污染者如果达到了政府规定的排污量标准,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努力治理污染,因为这样做只会增加企业本身的成本,却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好处。但如果采用市场机制手段则不同,例如政府对污染征税,污染者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排污量都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税收,这会促使污染者想方设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直至使排放量低于规定的标准。同时,征收环境税还可以持续不断地刺激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以便减少纳税,增加盈利。由此可见,市场机制更有利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在市场机制方面,采取征收环境税以加强环境保护的优点更为突出。

    (一)征收环境税能取得“双重收益”

    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有效地矫正外部负效应,实现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财政收入最大化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得税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对所得征税,会影响人们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抑制储蓄和投资,把对所得征税称为“扭曲性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得税所占比重越高,超额税收负担越重,税收效率越低,越不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而环境税则属于一种 “矫正性税收”,不仅可以通过征税增加污染企业的成本,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政府还可以把征收的环境税收入用于对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的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实现所谓的“双重收益”。在欧洲一些国家,由于对工资征税的税率较高以及严重失业等问题,人们提倡以征收环境税来替换对劳动所得的征税,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就业水平。在此,这种政策的“双重收益”表现为加强环境保护和降低失业水平两方面。正因为如此,环境税收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兴趣,被称为“无悔政策”。

    (二)与其他经济手段相比,征收环境税更便于管理

    环境税是指政府以控制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针对某些污染行为或产品按一定比例或数量强制取得的一种税。根据课税对象不同,环境税收可分3种类型:(1)对污染的最终产品征税,如对机动车辆征税;(2)对污染的投入物征税,如对煤征税;(3)对污染物本身征税,如对硫征税。与征收排污费和颁发许可证相比,征收环境税不需对产品的排污数量进行测算和监管,只需了解相关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设计出适度的税基和税率。环境税一旦征收,即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政策制定者不需随时调整收费水平和规定相应的交易价格,可确保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三)征收环境税符合税制发展的总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发达国家纷纷实行了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增加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这一趋势为我国政府适时开征环境税、实行以“绿色税制”为内容的税收改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机会。

    二、环境税收实施中的效应

    从财政角度看,良好的税制应该是在符合效率、稳定和简便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财政收入。然而,在实践中运用这一标准来衡量环境税时,却往往会出现环境税收效应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讲,征收环境税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应,即财政效应和环保效应。

    财政效应,是环境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的效果;环保效应,则是降低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的效果。如果征收环境税既能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则是最为理想的。但是,在具体运用中,这两方面的效应通常是相互矛盾的。比如,为了有效地实现环保效应,在运用税收刺激机制时,税率水平应尽可能高些,以达到减少消费,降低污染的目的。但是,这种机制的效应越明显,污染降低的幅度越大,财政收入则会越少。例如,瑞典对污染性的燃料征税后,导致了这种产品消费的减少,使这种产品最终退出了流通市场。同样在瑞典,由于税收在环境效应方面的成功,对硫征税的财政收入急剧下降,瑞典在开征此税以前,预计财政收入大约为5亿~7亿瑞典克朗,1991年实行这种环境税后,到1997年,其财政收入却从原来的3亿瑞典克朗降到2亿瑞典克朗。环境税财政效应和环保效应的协调与矛盾,主要取决于征税产品的需求弹性。比如对汽油征税,如果对汽油的需求是无弹性的(即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汽油的需求产生影响),那么,这种税就会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财政效应将十分明显;但对汽油的消费量及车辆排污量减少的程度影响较小,环境效应不明显。反之,如果汽油的需求弹性较大(提高价格会限制需求),那么,征税的结果就会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并同时减少对汽油的消费、降低排污的数量,这样,就会表现为环境效应较大而财政效应较小。一般而言,需求弹性越大,产品的可替代性越强。当征税范围仅限于很狭窄的产品时,需求弹性就会较大。征收范围狭窄的税与范围较宽的税相比更容易产生较大的环境保护效应。此外,对多数产品而言,从长远来看需求弹性往往更大些,因为消费者有更多的时间寻找其替代品。因此,环境税收通常会在短期内产生较大的财政影响,而在长期内产生环保影响。

    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在对环境税进行研究时,还提出了环境税收在社会再分配和竞争能力等方面的效应问题。

    从再分配效应看,征收环境税可能会对公平分配产生不利影响,即这种税对贫困家庭的影响比对富裕家庭的影响要大。特别是当这种征税产品为生活必需品、其替代品很少的情况下,这种影响就更为严重(比如对汽油征税),表现为一定的累退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税制设计时,尽可能选择征税范围较狭窄的商品为征税对象。同时,还可以通过降低低收入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或把从环境税中取得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对低收入家庭补贴等方式予以补偿。

    从对竞争的影响看,有人认为,征收环境税会加大企业的成本,降低纳税企业或部门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对此,应严格区别征收环境税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同样还应考虑环境税收入的有效使用问题。如果把环境税收入用于降低扭曲性税收的税率,或用于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投资,那么,环境税收或绿色税收改革无疑会增强总体经济的竞争能力。

    影响环境税收效应的另一个因素是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问题。在美国,对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环境信托基金”,用于特定的环境项目,这种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与其他税收收入一样,作为一般性财政收入,而不宜实行专款专用。因为实行专款专用往往会限制政府对财政收入相机抉择的使用。在实践中,控制环境污染的最佳支出额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征收的环境税或费用收入。如果把环境税收入作为一种专项基金,容易使支出增加,难以通过收入回收效应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此外,专款专用容易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使某些部门有意识地寻求得到这种补贴,有些环境项目的实施可能仅仅是为了争取得到信托基金。不过,从政治角度看,“专款专用”用来作为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工具,似乎更容易被人们接受。

    三、我国环保政策的现状及环境税收的设计

    在实践中,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政策手段是征收排污费和规定排污标准相结合,这是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从实施效果来看,这种排污收费制度提高了污染治理能力,加强了环境建设,但也存在着严重不足,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从收费标准上看,主要表现为收费标准偏低、征收范围狭窄和征收对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从理论上讲,最佳的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应该使边际排污成本等于边际效益,即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染防治成本,否则,难以达到刺激企业减少污染的效果。我国现行的收费标准中,虽然已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计113项,但仍然存在着收费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动污染源等都没有收费标准。同时,现行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征收对象大部分是对传递污染物的介质而言,而不是针对污染物本身。

篇2

一、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社会资源的分配,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更是需要财政税收来对收入进行合理调节。通过财政税收的调节作用,能够更好地将人们的收入水平和资源进行分配,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场经济下,不再是由国家计划决定供给,而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市场的变化,这也是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的重要原因。也正因如此,财政税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财政税收不仅是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方面的保障,同时也是缓解分配不均和矛盾的重要手段。而且,财政税收对市场也有很大的依赖性。由于财政税收需要基于市场经济这个开放的资源平台,故而只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好,才能有更多的财政税收。此外,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财政税收的地位不可替代。合理的财政税收,不仅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和政策下的市场经济,能够使财政税收的数量和质量都大大增加,尤其是经过根据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而不断调整的财税政策和制度,能够始终发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作用,让我国的经济和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财政在国家治理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税制则是国家财政体系的支撑。我国税制结构严重失衡,商品税等间接税比重偏高,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偏低。分税制改革后,中国的商品税比重一直处于高位,直接税的比重远远低于税制优化的水平。税制结构失衡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商品税属于生产税,包含在价格之中,会影响企业盈利和居民收入水平,不利于我国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间接税对贫富差距还会产生逆向调节。我国的税收制度整体上对收入分配呈现逆向调节作用,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间接税与价格捆绑在一起,与价格水平变动正向相关,易于引起通货膨胀。

二、财政税收的特征

(一)无偿性

在税法学和传统的经济学中,税收的无偿性通常是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税后,国家不会直接向纳税人支付对价补偿,同时税收财产的转移是单向转移的过程,主要由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

(二)强制性

传统财政制度当中,税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部门强制征收的款项。若纳税人未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则征税机构就可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开展强制纳税,进而获取税收。但是现代财政制度中,税收在征税、国家用税权、征税权和向纳税者征税等环节均体现出了十分明显的强制性。

三、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第一,财政税收政策会影响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特别是财政税收政策用于调控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时,通过在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的财政税收政策,可以在宏观上实现国家对该地区的经济调整。比如,对国家希望经济更加快速发展的一些地区,如经济试验区,贫困地区等,可以在财政税收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减免,就可以达到促进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具体来说,财政税收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从而使企业更多地在税收政策优惠区域发展,进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财政税收政策可以影响产业的发展方向。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产业都应该得到无限制的发展。如一些污染较大的行业,就需要通过政策来进行限制。而且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看,各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是通过财税政策来实现产业发展秩序的调节,从而获得更优化的经济发展。第三,财税政策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我国通过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扩大内需以及增加出口等方式拉动国内的需求,这在保证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使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处于良好状态。特别是近些年来的财税方面的改革,如增值税“营改增”改革,降率减费,所得税减税优惠等方面的调整,这对企业解决经营和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具体措施

财政税收政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作用十分重要,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能够对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市场经济这样一个本身就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系统,财政税收政策要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要从采取和落实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税收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强化资金的使用引导作用,保证财政税收的规范性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不断地完善税收机制

税收机制是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要更好的实现财政税收工作,保证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动财税工作的开展,就一定要对现有的税收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通过对现有财税工作的调整优化,实现调节市场经济发展、均衡发展的目标,最终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平稳、健康的前行。

(二)完善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征税标准

财政税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与无偿性,因此,在税收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也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为此,应积极建立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征税标准,从而有效提高其公正性和客观性。建立更加公正和客观的征税标准,可加强征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提高税收标准的规范性既可以约束生产经营活动,推动企业平稳发展,又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征税部门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地做好财政税收征收标准研究与编制工作。

(三)强化资金的使用和引导作用

财政税收的资金使用也是财税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比如,对需要鼓励和支持的新兴产业,对传统产业升级,农业现代化,扶贫工作等,都需要财政税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这就需要政府财政部门更好地强化资金的使用和导向,将财政税收支出更好地进行协调。

(四)保证财政税收的规范性

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据世界银行的计算,我国空气和水污染的总体经济损失为每年536亿美元,接近我国gdp的8%,这表明我国目前每年因环境恶化造成的损失几乎抵消了每年社会新增财富的价值。环境的不断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世界各国无不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自70年代以来,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其中,税收手段的运用已成为各国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手段一方面可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征税,利用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筹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专项资金;同时还可利用税收差别、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尚没有专门的出于环保目的的税种,但也存在一些可以达到环保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同时,这些税收制度还存在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低、征收成本高、减免税及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等诸多问题,限制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严重削弱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西方国家在环境税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适时地对我国税收制度进行“绿色”改革成为必要。

二.进行税收制度“绿色”改革的有效途径

1.逐步减少不利于环境的补贴

环境补贴政策是指政府根据企业进行污染防治所发生的费用,针对企业排污量的减少程度给予的补贴。目的是使企业加强对污染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的目的。

我国《排污收费暂行规定》允许排污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可是80%的排污费收入以补贴形式返还到污染单位,不但没有发挥激励治理的作用,反而变相成为有关行业的一种保护。降低了该行业的退出率,无形中鼓励新的生产者进入该行业,从整体上看,企业的污染程度实际会加重。此外,补贴支出还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逐步减少或取消不利于环境的补贴政策,可以纠正政策的扭曲,减少财政支出。比如减少工业和城镇居民用水的价格补贴,鼓励节约用水,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取消进口农药化肥的价格补贴,引导农民使用高效、低残留和无毒化肥农药。

2.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⑴扩大征收范围。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绿色”税种太少,且征税范围狭窄,未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中的作用。如我国目前的资源税仅对开采的天然石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类七项资源征税,而土地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等其他资源均未纳入征税范围,造成非纳税资源的肆意浪费和破坏,特别是水资源和森林资源;消费税未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农药、不可回收的容器等。

⑵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未反映资源的真正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开采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⑶增加环保税收优惠措施。现行税制中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比较单一,收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可以鼓励企业积极采取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措施。如对节能设备或低污染设备的投资实行退税并允许加速折旧;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减免税;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和生态恢复工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等。

3.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目前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所采用的实施范围最广的一项政策。实施20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现行的排污制度只对超过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征收,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收费;收费标准偏低,无法弥补污染治理成本;征收范围窄,对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动污染源没有收费等。改革排污收费制度,适时将排污收费改为污染税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4.开征新的环境税。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的“绿色”税收收入远不能满足需要。资金的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如对污染严重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城市垃圾征收垃圾处置税等。

三.在税收制度“绿色”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制的“绿色”改革应与国家的“费税”改革及地方税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环境税费收入建议大部分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以发挥地方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应注意不加重总体的税收负担。可通过降低其它税来减少新增环境税的影响,这样可以保证税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税制改革易于实施。如丹麦在开展综合性的税制改革时,降低了所有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堵塞一系列税收漏洞,逐步将税收负担由所得和劳务收入转到污染和环境资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篇4

一、税收国家与预算国家的概述

“税收国家”的概念最早由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用来指由公众税收养活的现代国家,区别于中世纪西欧那些依靠国王自有领地收入的封建国家即领地国家。我国著名学者王绍光对此认为,税收国家是这样一个国家,中央政府及下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用税收的方式来汲取财力,更重要的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私人部门的财富,这使得税收国家的财政收入高度依赖于私人财富。税收国家作为国家的一种形态,着重强调了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税收奠定了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

“预算国家”是王绍光率先提出的概念,按照他的观点,预算国家指的是“拥有现代预算制度的国家”。现代预算,“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机关在一定时期的财政收支计划。它不仅仅是财政数据的记录、汇集、估算和汇报,而是一个计划。这个计划必须由行政首脑准备与提交;它必须是全面的、有清晰分类的、统一的、准确的、严密的、有时效的、有约束力的;它必须经代议机构批准与授权后方可实施,并公之于众”。

相对于税收国家,预算国家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更理性、更负责地治理国家。

二、我国从税收国家向预算国家转型的原因

无论什么性质的国家,其活动都离不开财政支出。国家机器的运转需要资金,制定政策实质上是在分配资金,实施政策也需要资金保障。总之,没有资金什么活动都不能展开。从这个意义上看,如何筹集资金并进行支出固然是一个财政问题,但更是一个国家治理问题。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预算能力。因此,改变国家取钱、分钱和用钱的方式,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国家做事的方式,改变国家的治理方式。

从国家形态来看,税收国家是建立在国家通过税收活动建立起强大的财政汲取能力的基础之上。正因如此,从而导致国家对税收活动的依赖性,使税收成为国家存在的重要经济基础。由于税收活动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税收手段的有限性,过度依赖税收手段就会造成国家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由于任何税收对于纳税人来讲都是一种经济负担,因此如果过分强调国家对税收的依赖性而片面追求税收收入的增长,就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消费等活动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拉弗曲线的描述,政府的税收收入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之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比率。在这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税收收入随着税率的上升而增长。而一旦超过了这个合理范围,税收收入不但不会增长反而还会下降。

其次,在税收国家中以税收的高速增长为前提而导致政府大幅度提高社会福利开支,使得西方所谓的“福利国家”用于福利的支出快速增长,国家福利支出数额巨大。据统计,在西方国家中,福利支出一般要占到政府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由于福利政策涉及到了执政者执政地位的问题,因而福利政策一旦出台就容易变成刚性的社会政策。故当经济处于上升期时,这种增长的福利开支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公共开支问题,但当一味增长的福利开支超出了经济增长和政府收入增长的限度,社会福利所带来的巨大开支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导致国家财政支付困难。

第三,税收国家面临“财政幻觉”所导致的政府扩张和政府的低效率。意大利财政学家普维亚尼认为,为达到提供统治阶级希望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筹措资金等目标,统治集团总是尽力使纳税人觉得所承受的负担比实际的负担要轻,使受益人觉得供给他们的公共商品和服务的价值比实际的价值要大,这就是财政幻觉。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各种制度如此组织起来以创造这种幻觉。在这种幻觉下,国家可能会对外提高税率增加税收收入以及降低社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同时在内部效应或内部性的驱使下,追求职位的提升、工资薪金的增长等。此时,帕金森定理所描述的情况就必然会出现,即政府机构扩大,政府工作人员膨胀化,从而导致政府开支的巨大增长。再加上政府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定价机制不完善、缺乏竞争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缺少追求利润的动机等因素,导致了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税收国家中,由于过分强调了税收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它在给国家带来重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减少这种负面的影响,避免政府失败,除了进行政治制度的改革之外,还必须进行财政改革。一方面,必须对财政收入特别是税收收入进行合理的限制。在保证国家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限制政府税收收入的上限,以防止政府过度征税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害。这种限制也有利于消除财政幻觉中的税收幻觉,以确保国家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防止政府过度扩张及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就是要对财政支出进行严格的约束与控制。针对现实中政府机构膨胀、政府支出扩大、政府效率降低、严重等问题,通过严格约束政府财政行为从而达到约束政府行为的目的。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支出,最为重要的内容还是要围绕着财政预算来进行。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预算制度,确立预算在财政活动中的中心地位,从而达到用预算来控制政府财政活动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5

一、税收与会计的辩证关系

现代税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都是建立在不断变化的人类经济活动基础上的,其基本关系可以概括为: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具有内在一致性。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在法律与制度等宏观层面上影响制约会计发展。税收与会计都服从和服从于现代市场经济,在这共同的体制基础上运行、发展和创新,存在两种并存的趋势:一方面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必须适度分离;另一方面,两者的相互联系和制约制衡又更加紧密。

二、从税收角度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概念

会计信息未能达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所要求的可靠性和客观性要求,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没有如实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或解释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实质,都可称为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信息失真从税收角度的四种基本类型

从税收角度来看,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通常具有同一性,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运动方向均有一致性,会计利润的增减通常会导致应税所得的相应增减。基于这一认识,根据会计主体所采用会计处理手段与正常、合法方法的偏离值,以及因各种会计信息失真手段使用所导致的应税所得的增减,从税收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进行一种理论模型上的描述。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二种特殊类型

1、税会差异型信息失真

由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存在分离,会计主体有可能寻求对会计政策弹性的利用,所采用的手段虽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并不影响应税所得,尽量避免虚增利润所付出的税收负担和现金流出。与前面四种会计信息失真不同,这种信息失真分布在X轴上,我们将其称为“税会差异型”失真。

2、客观性失真

除了上述五种类型的会计信息失真以外,还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失真类型。即会计主体并没有采用违法的手段,也没有运用税收法规和会计规范弹性空间进行操纵的主观意图,所采用的手法是合法的,但仍然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使应税所得与真实值发生偏离,可称之为“客观性失真”。

三、以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特点及识别

通过对2002―2005年受中国监证会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受处罚的54户上市公司所采用的偏离正常会计处理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伪造交易及编造虚假记账依据、违规确认收入和摊提费用、为关联企业担保、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构造交易、账外经营。其中前四种是比较普遍的,占90.8%。

四、从税收角度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加强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作

要解决企业为减少纳税调整核算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关键在于解决税法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尤其是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更是加剧了二者之间差异的程度。实际上虽然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制定目的上存在差异,但是还是有利益交叉点的。

(二)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法

税收筹划往往是针对税法等相关法规的漏洞进行的,本身是一种不合理,但是合法的行为,要对其加以约束,关键在于税法自身的完善。因此通过从法律的角度重新构建税法体系,建立完善、规范现代的税法体系,克服我国现行税法存在的种种弊端,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逐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标,借助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这样以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法漏洞,在保证国家税源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税收筹划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执法力度

当前我国企业偷漏税的情况的严重,重要原因是法律对偷漏税的惩罚不足,实践中执法不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很多企业不会再费尽心思采取税收筹划行为,而直接将税收筹划行为异化为偷逃税行为。因此应加强税务征管和稽查工作,对有不良纳税行为纪录的企业应重点稽查,一旦发现有偷逃税现象,即依照征管法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强化公、检、法、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该补就补,该罚就罚。

五、现代税收和会计关系的进一步优化

面对新时期国内外形式的变化,面对新时期发展改革的重任,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一个良好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必须明确一个合理的税收与会计关系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行业公信了的重要性,必须明确一个必要的税收制约对治理与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失真现象的重要性,而要做的这些,必须坚持税收与会计关系的进一步优化,准备把握新时期税收与会计发展的新特点,通过同时协调地加快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改革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结束语

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基于税收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是一个全新的角度,从交叉学科视野来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将有助于对这一现代“顽症”的治理。因此,我们要对这一问题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必须从源头抓起,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机制,理顺会计信息市场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税收和会计错综复杂的关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促进我国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力平,邓永勤.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治理:税收角度的研究[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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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和经济低碳化下的碳税政策选择——基于国际碳税征收经验

收录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国际上普遍开始注意环境对经济的反作用力并着力采取环境政策来改善环境状况。环境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机制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只有将环境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把污染环境的成本加以经济的约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环境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基于这种经济思想,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被国际普遍接纳并用于各种环境污染下的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强调存在环境负外部效应下政府采取的征税环保措施。目前,学术界对环境税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但从其根本目的广义地来看,只要具有环境保护、消除不利环境因素的税收或补贴政策,都属于环境税范畴。随着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和保护治理目的的不同,环境税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呈现不同。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为特征的“温室效应”成为新一轮的环境挑战,因而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税成为新时期最主要的环境税之一。

二、国际上的碳税征收经验

从1990年开始,以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挪威等为代表的一些北欧国家陆续开征碳税,并在此领域取得一定经验,从而为其他国家考虑征收碳税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鉴。

(一)丹麦。早在20世纪七十年代,丹麦就开始了针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的能源消费税征收。为了将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节约和替代消费,丹麦于1992年将其碳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气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经过对碳税收入的合理利用,不仅逐步提高了碳税税率,还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业加入到自愿减排的计划中来。

(二)芬兰。1990年芬兰为了在九十年代末实现碳排放0增长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税收,并以含碳量为税基对矿物燃料征税。在之后的实践中,芬兰逐步调整税率和征税范围,根据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对不同燃料分项分税率征收,实现了一定碳税减排的目标。

(三)荷兰。荷兰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实施环境税,但真正开征碳税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业,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费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气消费者在征收碳税的基础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税。通过税收调整和自愿减排协议,芬兰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税是作为能源税的部分补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为了维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决定对私人家庭和各产业消费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税,但出于企业竞争和技术革新的考虑,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部分的税收减免或全部豁免。鉴于国际经济竞争的压力,随后瑞典又适当地对工业碳税税率实行一定下调,对私人家庭税率实行上调,对工业部门减免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维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划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围仅限于汽油、天然气和矿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扩展到煤炭类燃料。挪威的碳税征收更为细致,不仅在含碳燃料类别上有较多种征收税率,在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标准。

除了上述国家,德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也在国内能源消费的基础上相继开征碳税,不仅在二氧化碳减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进了企业环保技术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对存在碳税情况下的日本能源体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碳税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还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结构由煤炭向天然气转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对碳税在爱尔兰二氧化碳减排中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经CGE模型量化的指标数据表明,与同一价格的单一能源税相比,碳税导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国和部分欧盟国家甚至考虑是否要对来自没有强制减排国家的进口品实施碳关税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二氧化碳减排趋势下的碳税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三、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

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的国际承诺使我国在二氧化碳减排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碳税改革也是我国环境政策实施的重点研究方向。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关注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在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着。实践中,除了采取社会公益宣传和自主激励措施外,我国还从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关碳排放约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台的燃油税既是我国积极致力于二氧化碳减排的一方表现,也是我国碳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

基于国际经验,学术界对我国碳税改革也有较多的研究和探索。贺菊煌等(2002)对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探究,通过CGE模型对我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分析,他们认为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GDP没有较大影响,只是会造成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能耗下降,进而促使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劳动力也由高能耗工业向低能耗工业及第三产业转移。林柏强和何晓萍(2008)估计了我国油气资源的耗减成本,并据此分析对油气开采业征收资源税产生的经济效应。研究表明,20%以下的资源税征收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经济影响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税率的碳税方案不仅能大大减缓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长,而且很小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的结论。姚昕和刘希颖(2010)探究了我国最优碳税征收路径,结果表明,碳税征收在节能减排、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碳税的开征虽对我国经济有一定影响,但影响并不大,且碳税的环境效应却是可观的。所以,未来我国碳税改革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证研究均表明,碳税的实施必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征收对象到税基税率都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特征,由窄到宽,由低到高,逐渐推进,而操之过急或准备不足只会适得其反。由于一国的碳税体系不仅会直接影响产业、能源政策的调整,还会影响一国消费、财税和金融体系,所以选择正确的碳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经济低碳化的碳税政策选择

碳税是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因此确立我国合理碳税途径,实现经济低碳化,政策实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可确定碳税的开征主要涉及家庭、产业、能源、国家财税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因素,从这几个主体出发,可总结出我国开征碳税、实现低碳经济的宏观政策选择。

(一)家庭碳税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税征收范围之一,因此合理实施家庭税收政策是碳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燃气等消费虽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费,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税不仅能够引导家庭节能减排,也能起到引导家庭低碳消费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税政策主要以引导为目的,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倡导低碳消费风尚,进而引导企业的低碳化生产。

(二)产业碳税政策。工业产业是我国碳税征收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的工业多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主,因此针对我国工业产业制定合理碳税是实现我国碳减排目标的最直接手段。产业碳税政策应以征收为主、奖励为辅,不同产业区别对待,实现“谁排碳,谁交税,多排碳,多交税”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重点产业实施税收减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过碳税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产业的进入门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二氧化碳减排的市场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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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立起了健全的税收政策,所实施的绿色税收涵盖了对环境有危害的各个方面,如对臭氧层有危害的消费税和环境收入税、垃圾税、新鲜材料税等。当前我国还未实施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关于保护环境的税种较少,缺乏绿色税收的主要税种,从而就制约了税收对环境污染发挥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未形成专门用于环保节能的税收收入。因此,建立起绿色税收的主要税种显得很有必要。

    2.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较单一,而且税收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

    当前,我国所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较单一,比如说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以及延期纳税等应用在环保税收政策中的形式,而我国的税收未包含这些内容。此外,税收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3.税收制度在收费方面还存在不足税收制度在收费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对排污费所制定的标准不完善,征收的标准偏低,同时不同的污染物收费的标准也不均衡;二、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这样不但加大了税收的阻力,而且未充分有效地利用排污资金;三、征税的参考依据比较落后,仍然是根据单因子收费,也就是说如果同一个排污口包含了两种以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成分,那么收费的标准就是根据所含污染成分最高的那种成分计算排污量。这样的收费依据存在一定的弊端,不但无法刺激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而且为企业提供了避免高收费的税收方法。

    二、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

    1.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税种

    (1)开征空气污染税。通常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工业设备及其他设备在生产中向空气排放出的有害气体和烟尘为对象,把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和烟尘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是根据向空气中排放出的有害气体和烟尘排放量,同时要根据向空气排放中烟尘量和有害气体的浓度制定累进税率,从量计征。因此,我们应该逐步做起,先从征收空气污染税入手。(2)开征固体废弃物污染税。(3)开征水污染税。事实上,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含的污染物和浓度以及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也是不相同的,制定出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是非常重要的,从而就可以根据废水排放的浓度转换为标准单位进行征税。同时还要结合废水中不同污染成分制定出累进税率,从而使得废水污染物的含量和承担的税负呈现出正相关。所以我们可以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和居民的用水量作为计税依据。

    2.制定出可再生资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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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于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后,“新常态”迅速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经济关键词。作为一个含义丰富、具有深意的重要表述,经济“新常态”已在政府和社会各层面得到认同并成为共识。经济“新常态”客观上决定了税收“新常态”,而税收环境的复杂深刻变化也催生了税收“新常态”。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时代背景下,科学认识和积极应对税收“新常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今信息技术领域最热门的概念之一就是大数据,其在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促进税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税收作用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必将对我国税收“新常态”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成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工作的“新常态”的三个特征

界定税收“新常态”,并不容易。状态不论新旧,均需至少维持一段时间,才可能称得上常态。一种状态能保持相当一段时期,且区别于过去,才称得上“新常态”。像经济“新常态”一样,税收“新常态”尚未完全成为一种稳固的形态。笔者认为,所谓税收“新常态”指在现代税收治理新理念和新规则的基础上构建的较稳固和可持续的新秩序、新态势和新状态。经查阅相关文献,笔者将税收工作转为“新常态”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变化梳理如下:

(一)税收工作的思维惯性正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的“新常态”转变

税收事务与纳税人有着密切的关系。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专业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也将是税收“新常态”的表现之一。事实上,传统的税收工作思维以纳税人有罪判定为假设前提,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为惯性思维,习惯于用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把打击逃税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全部内容或主要方面。现在,在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将是不可逆转的税收工作“新常态”之一。

(二)税收工作的行为惯性正从“任务至上”向“税收法定”的“新常态”转变

依法治税不妨碍税收收入任务的确定,税收收入是一个可以较全面评价税收征管效率的指标。征多少税,与税收潜力有关。税收潜力可以转化为预测的税收收入,并进而转化为税收管理意义上的税收收入任务。预测总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假设条件。一旦某个条件不具备,实际值就可能偏离预测值。因此,收入任务即使不能完成,也还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探究影响因素,而不是仅以此为依据,就问责税务征管机构和相关个人。这种收入任务更不能成为各级政府给税务部门施压的指标。应收尽收,不放水,不收过头税,税务机关只要依法征税即可。

(三)税收工作的制度惯性正从税收管理员“各事统管”模式向税源管理的“分级分类+专业协作”模式的“新常态”转变

随着纳税户或税源户的大幅增长以及跨行业、跨区域企业集团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制度必然需要升级换代或转型升级。以信息管税为依托(包括纵向信息的大集中以及横向信息的大分享),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原则(如按规模、行业和区域相结合的科学划分原则),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大量组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团队,重组了税收征管流程,实现了税务人员与企业类型的“专业对口”,大大提升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质效或绩效。尽管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导向的税收征管改革依然在路上,但这种税收“新常态”已然确立。

三、大数据对构建税收“新常态”的催化作用

(一)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专业纳税服务

面临构建良好的征纳关系,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税收“新常态”,纳税服务应该让纳税人体会到更多的便利,尽可能向纳税人说清税款的去向。而大数据能使得涉税数据和信息都完全透明,税务机关凭借其掌握的涉税信息也能进行对比、挖掘、分析,从而能掌控信息的正确性,防范风险,从而提高征纳双方的互信度。另外,大数据还能利用其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增进税法知识普及并依托网络平台开展纳税指导和培训,可以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二)大数据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为了提高税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税收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先进的技术和详尽的数据能够系统、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甄别、过滤、对比、分析涉税信息可以确保在纳税申报时点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通过后续的工作如监控税源来防止税款的流失。并且税务相关部门还可通过对年度相关数据的分析探究来评估和预测下一年度的征税风险,从而提高征税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三)大数据为税源专业化管理提供支撑

“大数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重要手段,为实现税源管理目标提供了技术支撑,进而推动了税源管理的革命。税务机关凭借大数据能够从各方位获取各种涉税信息,开展税源监控,完成税收征管的使命。在大数据条件下,如果法律充分保护税务机关获取全面的涉税信息,那么税务机关就能全面分析掌握除了交易双方之外的涉税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信息,从而使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以“大数据”技术体系建立一套全口径、多层次的涉税数据采集平台,全面贯彻落实健全税收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治税,做到依法征税、科学征管、应征不漏。

四、小结

运用和发展大数据的手段、方法和思维,定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专业纳税服务,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实现税源专业化管理。实现对税收制度的选择、税收政策的运用、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更多的约束,使纳税服务更有效率更加贴心,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发挥的税收“新常态”。(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谭荣华,焦瑞进.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应用中的几点认识[J].税务研究,2014,(9):3-5.

[2] 王向东,王文汇,王再堂,黄莹.大数据征时代下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转型的机遇与挑战[J].当代经济研究,2014,(8):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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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顺应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我国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职能定位悄然发生了一些改变,由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为化解争议、息讼止纷。同时,为适应这种转变,在制度安排上作了修订和补充。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在增进容忍、促进稳定、追求和谐的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去处理涉税问题以求税法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此过程中又如何防范自身的风险?这是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税务人应认真审视的问题。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环境及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一)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环境

    社会经济学家们指出,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将处在发展的关键节点,社会矛盾凸显,贫富差距拉大,处理不善,将会使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目的消弭殆尽。由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不均衡性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央适时提出“和谐社会”的政治主张。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对法治理念和法律实践活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并受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在法律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以“合法性”考量为核心的法律思维模式。但近年来,在“和谐”的价值追求下,这种单一的法律思维模式受到质疑。例如法学界关于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律裁判与民意裁判、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大辩论[①],体现了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反思,对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理念的探索。

    这种反思对行政执法也产生了深刻影响,为适应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的基本事实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部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开始了思想超越性的创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这些制度创新极具扩展性,其影响并不限于司法与复议等准司法领域,因裁判的引导作用,其影响将扩展至整个行政过程。[②]

    (二)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对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理念的探索,体现了对法律运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价值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既相冲突有相统一,一般来说,当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趋于一致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处于高度重合状态,容易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相反,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都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社会关系极不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就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③].因此,特定转型时期对税务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单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机械执法,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带来风险;同时,也要防止疏离法律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式的执法思维模式带来法律风险;更要防止以个案的特殊性为名,抛开法律的基准,形成权力寻租导致执法权的异化。

    二、和谐视野下的税务法律思维

    (一)影响税收执法的“不和谐”因素

    税收是财富分配的利器,在税收执法的背后可能是几千万财产的分配、可能涉及一个企业的兴衰、可能关系一个人的命运。当前税收执法虽一般不会导致群体性社会矛盾,但其关系经济民生,随着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增强,税收在和谐构建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关注。这点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住房房产税的开征、税收增幅超GDP的增长等在社会上引起的热议,可见一般。当前,影响税收执法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

    1、公众的税收意识

    TAX(税收)一词的原意就是“忍受”的意思,它“意味着社会产品由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的转移,是对纳税人财产或所得的一种合法的‘侵犯’或‘剥夺’,会造成纳税人财产减少或损失。征税过程始终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单纯从利益关系上看,依法收税与依法缴税是一对对立的矛盾”[④].为协调这种矛盾,现代社会提出了“公共财政”的概念,“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是购买公共服务的代价”,但由于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甚满意,对公共预算的参与度、知晓度不高,公众未形成现代税收国家应有的税收意识(包括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⑤].客观讲,“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并未成为全社会十分强烈的共识。

    2、税收立法因素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谐的税法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因税收法律、法规粗线条、原则而概括,执法活动当中直接使用的更多的是各种形式的执法解释(财税发、国税发、国税函、国税明电等),“执行法律文件有两千五百多份,现在只有不到一百份属于严格意义税收法律的规章,其他两千四百多件都是涉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截至2005年)” [⑥],在行政主导的税收体制下,因政府有征税的内在冲动及追求管理的效率,往往存在扩大解释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情形,而疏于对恣意征税的限制,往往造成实际执行的难度。

    3、其他利益矛盾的影响

    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矛盾的增加,其他领域的矛盾往往将税收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如,一些举报案件往往是其他领域矛盾的反映,处理不当,也会使税务机关处于风口浪尖[⑦];其次,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体,造就地方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地区税收竞争等与整体利益相冲突的矛盾并影响税收执法[⑧];第三,当其他领域的矛盾尖锐时,往往寄希望于税收的调节作用,调节房价寄希望于开征房产税、治理污染寄希望于开征环境税、调节交通压力寄希望于开征机动车排污税。各类社会矛盾进入税收领域,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4、税收执法因素

    随着近几年依法治税工作的推进,税收执法总体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着法律思维欠缺、辩法析理能力低等问题,影响税收执法的法治化转型。同时,税收执法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行政决定等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乱用、滥用执法权的情形。

    (二)税务人的法律思维模式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将政治的利弊权衡作为中心因素考虑;经济思维主要将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道德思维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决策的前提[⑨].

    税收执法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执法是其本质属性,尤其税收强调“法定主义”和“公平主义”,因此法律思维应是税务人的首要思维模式;而对法律实施社会效果的追求必然要求税务人思维的多向度。因此,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务人应确立以法律思维为主导多向度的思维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模式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合法性考量

    法律思维首要考虑的是合法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这种考量主要是以三段论为基础,运用演绎推理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思维是一种知识性、技术性思维方式,它需要充分的税收、法律业务知识和逻辑推理技术。

    这种以演绎推理为基础思维模式,能够保障所有符合法律规范所定条件的情况被相同处置,从而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律形式正义要求;其次能够保证从前提推导出结论的必然性,就此可以维护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最后能够使我们以最可靠的方法检验各个推论环节的正确性,进而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因此,确立这种思维模式为税务人的首要思维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执法、防止执法权乱用滥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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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很长的时期以来,面对税收的最新挑战和任务,为了更好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今天,各个国家理解税收的新常态和新的税收现代化是差不多的,换句话说,是"一致的,创新的;立足今天,展望未来的"。由于我国税务总局的各级干部遵守工作的思路以及努力下,我国税收在已经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走向现代化,同时也是由于中国特色化的税收制度的大致建立在中国进入新常态的阶段的情况下。在新的时代,我们必须继续承认中国特色税收的基本发展要求,探索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税收的现代化进程,要在"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面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这些相应的税制改革,通过建立一个新的平台,以适应新常态的环境下的税收,使税收可以持续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并在"两个百年"的目标和梦想的实现过程,在中国"同步"实现现代化。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昨天,今天和明天"的依据,才能更好的发展税收的现代化,在推进的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才能更好的发展。

1在经济的新常态环境中的税收治理

1.1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周序中的看法

在中国,经济的新常态指的不仅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向中高速方向发展的转变,同时也指的是我国的社会的发展由传统型向新型方向发展。周序中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副院长,同时也是税研的副主席,他说过我国的新常态应该包括经济的和法制的两个方面。他指出市场经济等同于法制经济,它们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和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社会、经济是"新常态"主要的标志,同时法制的建设对于向常态是有重要作用的

1.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眼倪红日的观点

倪红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他根据经济新常态的环境分析了税收发展的特征,这个特征包含了三个:第一个是,税收的增长速度减小,在平稳的增长。第二个是,从宏观上看,税负渐趋平稳,这是政策的要求,也是现实的要求。第三个是,关于税收的政策更加的积极,同时这些政策有两个最为要紧的特征:首先是,赤字的绝对量规模越来越增长,其次是减税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这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存在着逻辑关系。经济的发展对于税收有直接影响,经济的增长速度能够直接影响税收的增长速度,而税收的平稳增长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对于稳定宏观上的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税收的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1.3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刘剑文的观点

刘剑文教授,中国税研的会长同时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他指出了对税收进行立法有利于为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这种税收的新常态的主要要改变的是以往片面追求税收增长的看法。以此同时,在税收的过程中要应用法律的力量,尤其在四中全会中,有人提出的观点,通过立法去主动地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对于一些税收进行立法,要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中进行,以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

1.4总结上述的几个观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进入了新常态的阶段,加强法制观念,对税收进行立法,有利于税收的发展。与此同时,税收的平稳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税收进行立法,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也能够有力的打击违法偷漏税行为。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税收的筹划观念在发生改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经济进入了新常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我国的经济不单单的进入了高速的发展阶段,同时对于发展速度有了新的要求,这个要求使得我国对于税收立法的要求越来越渐趋完善,这使得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下面介绍一些人的看法:

2.1中国财经大学的副校长李俊生的观点

李俊生教授提出了,认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税收筹划的看法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对于处在经济新常态下的我国来说非常的重要,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迈向了一个新阶段。对于税收筹划而言,它的主要内容是节税以及避税,对于节税而言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但是避税与之相反,它是要承担一些风险的,但是这个风险是处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中。有一种不可控的是逃税,这不仅不可控,同时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对传统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我国的认识和理解是有误的,他认为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逃税,但是随着我国税收法律的渐趋完善,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也在不断的完善,它不仅包括逃税,也包括其他的。企业的税收筹划和国家的税收筹划之间存在着一个健康有利的矛盾,这个矛盾对于我国税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3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会长丁芸的看法

丁芸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她认为我们要对税收筹划要有正确的看法,它不是偷税或者少交税,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的筹划有其合理的地方。遵守税收法律是对税收筹划合理性的关键。为了规范税收筹划,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的纳税,要坚持税收的法定的原则。税收筹划要有良好的税收环境,使得人们能够依法纳税。

3财税改革中的问题以及建议

3.1财政改革中的问题

3.1.1 有很大局限性的制度问题

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着很多的局限性,有些非纳税人没有被纳入税收体系中,与此同时,税收的种类也不是十分的全面,这些税收问题对于社会的长远的发展十分的不利,对中央的宏观的调控有不利的影响。

3.1.2政府的职能之间存在着不合理

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十分的不稳定,不能科学合理的解决财政问题,导致了财力不平衡。与此同时,由于没有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甚至没有科学合理的结构,这些难点使得转移资金的使用质量和效率大大的降低了。

3.1.3不够真实的财务核算,缺乏有力的监督

在我国,逃税等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十分的不利,而且在我国存在着不够真实的财务核算,有些企业和个人会虚假报税,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缺乏有力的税收监督机制,使得我国逃漏税的行为十分的严重,对于国民经济指标产生严重的影响

3.2财税改革的建议

3.2.1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统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平衡

首先要做到的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使得责任分明,可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直接的责任得到大大的增加,大大减少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其次是进一步的完善分税制度,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利得到提高,有利于稳定地方财政收入来源。

3.2.2建设科学合理的税收体制

首先减轻纳税人的税外的负担,可以在宏观上调控税负的水平。其次,要加快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以有效地推进税收制度的发展。

4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阶段,我国的税收的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对于税收进行治理,有利于提高我国的财政收入,大大的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我国税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是未来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需要我国的政府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