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分类模板(10篇)

时间:2023-08-18 17:25:4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服务贸易的分类,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服务贸易的分类

篇1

一、国际主要分类标准及使用特征

(一)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

在一些关于我国进出口结构的分析报告中,将进出口货物粗略的分为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两大类,其分类依据是《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它由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于1950年制定,1951年颁布实施,之后经历数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06年第四版。

SITC将商品分为十大类:0食品和活畜;1饮料和烟草;2加工材料、非食用非燃料;3矿物燃料、剂和相关材料;4动物和蔬菜油、脂肪和石蜡;5化学制品和相关产品;6以材料分类的制成品;7机械和运输设备;8杂项制成品;9其他未分类商品,十大类可以继续细分为章、组和项目。当中SITC0~SITC4属于初级产品,SITC5~SITC9属于工业制成品。中国对外贸易统计年鉴以及商务部贸易统计数据中的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即按照此分类进行的统计。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HSCODE)

为便于海关进出口管理、征税以及海关统计,联合国海关理事会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HS编码。HS编码于1988年正式实施,每4年修订一次,目前最新的为2012版本。

与SITC分类标准不同,HS编码更注重商品的自然特征和性能用途,而且,为了适应海关管理和统计的需要,HS商品分类更加细致,总共将货物分成2大类99章。目前国际统一的HS分类为前6位包含近五千种,各国可以按照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需要,继续分类至8至10位。HS编码普遍应用于国际贸易实务统计以及海关管理工作中,然而,相对于其他分类,HS编码分类更加细致,种类详尽,该优点使得HS分类体系正逐渐被广泛使用。

(三)按大类经济类别分类(BEC)

为了将贸易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及工业统计结合起来,分析国别经济或区域经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于1971年制定了第一版BEC分类体系并于1976年出版,最新修订版本为2002年的第四版。

BEC按照最终用途和经济类别将货物分为7大类:1食品与饮料(初级、加工);2工业供应品(初级、加工);3燃料和油(初级、加工);4资本品及其零部件(资本品非运输设备、零部件);5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客运汽车、其他、零部件);6消费品(耐用品、半耐用品、非耐用品);7其他未列明产品。可以根据BEC分类将所有产品最终归纳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下三大基本门类中:资本品,中间产品与消费品。在国际贸易研究领域,基于BEC分类的研究暂不及SITC与HS普遍,但其具有潜在的使用价值,尤其是对于中间品和资本品进出口的经济效应研究。

(四)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与HS编码分类均属于国际贸易领域的分类标准,为促进世界各国在产业统计数据上的可比性,联合国统计委员会1948年拟定了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经过几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本为2006年制定的第四版。

ISIC将社会所有经济活动划分为A-Q共17大部门:A农业、林业和狩猎;B渔业;C采矿和采石业;D制造业;E电、气和水供应业;F建筑业;G批发、零售、汽车、摩托车、个人和家用产品修理;H餐馆和旅馆;I运输、储存和通讯业;J金融中介;K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活动;L政府管理、国防和义务的社会保障;M教育;N医疗和社会服务;O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活动;P有雇工的私人家庭;Q国外的机构。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是以ISIC为参考基础进行制定的,并且进行了三大产业的划分,相对应于ISIC分类标准大致范围为:A、B属于第一产业,C-F属于第二产业,其余则属于第三产业。

与以上国际贸易领域的分类体系不同,ISIC是基于产业的分类,因此包含了所有国民经济行业,对于从行业层面研究贸易结构十分适用,尤其是关于服务贸易结构的研究。

除以上分类体系之外,还存在一些区域性的分类体系,可视为以上分类的派生体系。

二、基于分类标准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分析

(一)基于SITC分类标准的分析方法

基于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方法是,将出口货物粗略的分为初级产品(农产品,燃料矿产品)与工业制成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这两类产品所占比重变化十分明显。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占据了货物贸易出口的主导地位,1984年占货物总出口额仅为48.3%,而至2012年已经超过95%,远高于其他类别。与世界同期相比,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重也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幅度在逐渐扩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产品与燃料矿产品的出口比重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2012年农产品出口比重为3.3%,燃料矿产品出口比重为1.5%,农产品的出口比重在1994年之后开始低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而燃料矿产品在1990年之后也开始低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并且差距逐渐扩大。

以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为基础,依据OECD(1994)归类方法,可以对我国出口商品技术结构特征进行描述,则如图1所示。

初级制成品出口比例经历了急剧下降的过程,1985年出口比例为60.4%,而在2012年已下降至3.15%,与之相对应的是高技术制成品中的HT1类迅速上升,1985年为0.26%,至2012年已经达到30%,我国货物出口技术结构由初级走向高级,由原料型产品走向先进制造产品的这一趋势,在其他类型出口比例的变化中也有所体现。如资源型产品RB1与RB2的出口比例缓慢下降,占总出口已经不足10%;低技术含量产品中的LT1也大幅度下降,而LT2和MT1呈明显上升趋势,MT1从不足1%增长至2.5%,LT2出口比例在2012年达到12.3%;中技术制成品中的MT2类与高技术制成品中的HT2类的出口比例缓慢上升。

总体而言,高技术制成品中的HT1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低技术制成品LT1、LT2以及中技术制成品MT3的出口比例处于第二层次,而其余类型的制成品出口比例处于第三层次;就变动趋势而言,初级制成品PP,资源型制成品RB以及低技术制成品LT1的出口比例将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其他类型的出口比例处于相对上升的过程。

(二)基于HS分类标准的分析方法

基于HS编码22大类统计的出口结构也表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货物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调整,如图2所示。

最明显的变化是11大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主导地位已经被16大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机器零件、附件)所替代,机电产品已取代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成为我国最大宗出口商品种类,1990年机电产品占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例不足20%,至2013年已经达到57.3%,而纺织类产品下降至12%。

资源和矿产类产品如5大类(矿产品)和2大类(植物产品)的出口比重迅速下降,说明我国出口结构已不再依赖低端的初级产品和资源性产品。与此同时,高技术类别产品的出口地位稳步上升,17大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与18大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的出口比重稳步提高。

(三)基于BEC分类标准的分析方法

按照BEC分类体系,1食品与饮料、3燃料和油、5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三大类产品的出口占总出口比例较低。当中,1类产品在1985~1997年期间的出口比例相对较高,而1997年之后,出口比例急剧下降,一直低于5%,至2012年仅为2.5%;3类产品在1995年之后出口比例有所提高,但持续在较低水平;5类产品在1985~1997年期间也非常低,平均比例为0.35%,1997年后缓慢提高,逐渐从4.3%增长至6.2%。

占总出口比例较高的为2工业供应品、4资本品及其零部件、6消费品三大类。当中,2类产品在1985~1995年间的出口比例有所下降,从51.7%下降至22.6%,之后年份的出口比例相对稳定;4类产品的出口比例在1995年之前不足6%,之后迅速攀升,至2012年已增至41%;六类产品的出口比例经历了迅速上升至缓慢下降的过程,1998年最高达到42.3%,至2012年为26.3%。

将BEC分类体系归属到三大基本门类中:即资本品、中间品与消费品。其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

在三大门类出口结构中,消费品门类的出口比例在经历1985~1993年期间的上升后就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从1993年的最高比例52.6%下降到2012年的29.1%,但是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资本品的出口比例自1997年之后迅速上升,2012年已经达到30%;相对而言,中间品的出口比例一开始处于较高水平,之后经历了下降的过程,1999年之后缓慢增长,2012年达到40.9%,并且在三大门类出口产品中,目前占据主要地位。资本品和消费品的比例相当,然而就增长趋势而言,资本品增长趋势可能超过消费品。

(四)基于ISIC分类标准的分析方法

出口贸易包括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两大部分,货物贸易虽然一直占据中国出口的主流,其出口规模远远超过服务贸易,但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稳步发展,据世贸组织统计,2013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5396亿美元,当中出口为2105.9亿美元,全球排名居第三位,仅低于美国和德国。相对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中比例一直徘徊在10%。如图4所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服务贸易的出口结构如表1所示。运输和旅游一直是两大主要出口项目,运输项目的比例不断提高,而旅游项目所占比例却有所下降。其余项目中增长较快的包括建筑服务、咨询两大项目,已经占到服务贸易出口的近10%左右。通信服务出口比例有所下降,已经不足1%。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项目的比例均有缓慢上升。

虽然服务贸易各项目出口不平衡,然而其出口结构有所优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占总出口额的比例均有所提高。

三、结论

本文使用国际商品主要分类体系,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货物贸易的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初级制成品、资源型产品类型出口比重逐步下降,工业制成品出口占绝对优势并且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高技术制成品的比重持续上升,资源型制成品以及低技术制成品中的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资本品、中间品与消费品是出口的三大类别,并且资本品与中间品两大类别的出口比重逐步接近,而消费品比重逐步下降。

货物贸易一直以来是我国出口的主要领域,然而服务贸易的出口规模迅速增长,占总出口的比重相对平稳。在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中,运输、旅游以及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占据了服务贸易出口的主导地位,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出口比例有所提高,服务贸易结构有所优化。

参考文献:

[1]杜修立,王维国.中国出口贸易的技术结构及其变迁:1980-2003[J],经济研究,2007(7)。

[2]樊纲,关志雄,姚枝仲.国际贸易结构分析:贸易品的技术分布[J],经济研究,2006(8)。

篇2

中图分类号:F74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205-05

引言

经济学意义上的长三角地区,一般是指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由苏南、上海和浙江东北的16个城市构成,包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南通、泰州、镇江、杭州、嘉兴、宁波、绍兴、舟山、湖州、台州(2003年9月加入),中国长三角地区的服务贸易近年来相对中国的服务贸易平均水平有很大的优势,考虑到今后服务贸易的侧重点,需要对服务贸易内容进行研究确定。

一、服务贸易分类

(一)服务贸易模式及分类

按照WTO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中国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指一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加快了服务贸易谈判进程,并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在征求各谈判方的提案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十二大类:商业、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

(二)服务贸易内容

1.商业。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列出的六类这种服务,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1)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专业涉及的范围包括法律服务;工程设计服务;旅游机构提供服务;城市规划与环保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等;专业中包括涉及上述服务项目的有关咨询服务活动;安装及装配工程服务(不包括建筑工程服务),如设备的安装、装配服务;设备的维修服务,指除固定建筑物以外的一切设备的维修服务,例如成套设备的定期维修、机车的检修、汽车等运输设备的维修等。(2)计算机及相关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安装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与执行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及其他。(3)研究与开发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人类学中的研究与开发服务、在纪律结束下的研究与开发服务。(4)不动产服务。指不动产范围内的服务交换,但是不包含土地的租赁服务。(5)设备租赁服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如汽车、卡车、飞机、船舶等,和非交通运输设备,如计算机、娱乐设备等的租赁服务。但是,不包括其中有可能涉及的操作人员的雇用或所需人员的培训服务。(6)其他服务。指生物工艺学服务;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广告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与人类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与农、林、牧、采掘业、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与能源分销相关的服务;人员的安置与提供服务;调查与保安服务;与科技相关的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其他服务等等。

2.通讯服务。通讯服务主要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通信服务由公共通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关系密切的企业集团和私人企业间进行信息转接和服务提供。主要包括:邮电服务;信使服务;电信服务,其中包含电话、电报、数据传输、电传、传真。视听服务,包括收音机及电视广播服务。其他电信服务。

3.建筑服务。建筑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选址服务,涉及建筑物的选址;国内工程建筑项目,如桥梁,港口、公路等的地址选择等;建筑物的安装及装配工程;工程项目施工建筑;固定建筑物的维修服务;其他服务。

4.销售服务。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交换。主要包括:商业销售,主要指批发业务;零售服务;与销售有关的费用及佣金等;特许经营服务;其他销售服务。

5.教育服务。指各国间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如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6.环境服务。指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相似服务等。

篇3

服务业是我国相对落后和需要重点发展的领域,我国要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未来GDP的增长、就业的扩大和税收的增加,相当程度上要靠服务业,服务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在发达国家,服务业已成为增长最快的部门,成为新的增长点。而在我国,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滞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制约了资本积累速度和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制约了人力资本的增长,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制约了市场的有效开拓。

(二)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商务服务业(Commercial Service Industry),又称“商业服务业”,是与WTO关于服务贸易12大类分类中的商业相对应的一类服务产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WTO成立后,继承了这一分类标准。商务服务作为其中的一个大类,主要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具体细类分为: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展览管理等其他服务。目前商务部所主管的服务业主要是与商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业可以统称为“商务服务业”。

实际上,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对外贸易行业还是国内贸易行业也,都属于服务业或第三产业范畴。虽然由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但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公认的一种分类办法,国内由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第三产业的分类虽然仍有计划经济色彩,但也比较接近WTO的服务分类标准。鉴于上述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服务业需要大力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从体制上看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主管,需要政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实施管理,因此,商务部应该是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展业等商务服务业既是商务促进的重要载体,更应被看作是重要的服务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研究与咨询业等商务服务产业本身的功能与商务促进的宗旨有很强的同一性,一直被作为重要的商务促进载体。这些商务服务业不仅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由于它直接为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直接促进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并且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客观上对促进商务发展发挥着特殊作用,因而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普遍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些服务业首先应当被当服务产业来看待。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这类商务服务业在被作为载体开展商务促进时引入市场机制,既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商务促进的效率和水平……

(四)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赖于相关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能否有效开拓市场也是经济快速增长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开拓国际市场,都需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而我国物流产业落后,信息系统不发达,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开拓。

当前,服务业的竞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8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快于实物贸易的增长。1997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显示,1980~1995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4%,而同期实物贸易年均仅增长5.2%.种种迹象表明,全球竞争正在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开放将对国内服务产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大力发展服务业,也是迎接这种挑战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思路

(一)改革理顺商贸、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关键是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从管理体制、法律环境、人才战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改革进程,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推进产业化——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国家要把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研究与开发、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市场及公众观点调查、公共关系服务等发展潜力大的新兴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来对待,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服务产业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包括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与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适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探索政府资金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商务服务业投资机制;制定商务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三是要支持建立商务服务业行业同业商协会组织,制定相关商务服务业行业服务指标体系、规范和标准。

2、推进市场化—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竞争主体,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展览业、物流业、旅馆业等商务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有利于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

二是加快培育研究顾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新兴服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商务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

三是要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与政府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制结合起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培育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需要的微观主体。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商务促进体系中面向促进对象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研究机构、市场调查事务、会议展览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商务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如服务市场较成熟,政府也可不必做任何推荐,由企业直接面市场即可),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

四是要加快形成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

3、推进国际化—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扩大服务出口

加大商务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应与国际化配合起来,相互促进、互动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形成新的科学的营销方式和业态;二是要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引进先进管理和优秀人才,带动服务业水平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是要废除或调整那些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商务服务业走向国际的规定和做法,制定鼓励服务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服务业出口的法律、法规。考虑对服务业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扩大服务业对外投资;

四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研究班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措施,因此,要抓紧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与促进体制。

1、明确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而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高达800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一直未完全明确(本届政府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仍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当前的体制是,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相应地,服务贸易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尽快明确商务部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与发展的归口部门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商务部外资司、WTO司和合作司虽然各有一个服务贸易处,但都分管具体事务,尚不足以形成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明确后,建议商务部组建服务贸易管理司,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2、建立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篇4

服务业是我国相对落后和需要重点发展的领域,我国要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未来GDP的增长、就业的扩大和税收的增加,相当程度上要靠服务业,服务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在发达国家,服务业已成为增长最快的部门,成为新的增长点。而在我国,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滞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制约了资本积累速度和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制约了人力资本的增长,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制约了市场的有效开拓。

(二)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商务服务业(CommercialServiceIndustry),又称“商业服务业”,是与WTO关于服务贸易12大类分类中的商业相对应的一类服务产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WTO成立后,继承了这一分类标准。商务服务作为其中的一个大类,主要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具体细类分为: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展览管理等其他服务。目前商务部所主管的服务业主要是与商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业可以统称为“商务服务业”。

实际上,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对外贸易行业还是国内贸易行业也,都属于服务业或第三产业范畴。虽然由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但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公认的一种分类办法,国内由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第三产业的分类虽然仍有计划经济色彩,但也比较接近WTO的服务分类标准。鉴于上述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服务业需要大力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从体制上看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主管,需要政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实施管理,因此,商务部应该是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展业等商务服务业既是商务促进的重要载体,更应被看作是重要的服务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研究与咨询业等商务服务产业本身的功能与商务促进的宗旨有很强的同一性,一直被作为重要的商务促进载体。这些商务服务业不仅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由于它直接为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直接促进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并且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客观上对促进商务发展发挥着特殊作用,因而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普遍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些服务业首先应当被当服务产业来看待。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这类商务服务业在被作为载体开展商务促进时引入市场机制,既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商务促进的效率和水平……

(四)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赖于相关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能否有效开拓市场也是经济快速增长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开拓国际市场,都需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而我国物流产业落后,信息系统不发达,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开拓。

当前,服务业的竞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8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快于实物贸易的增长。1997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显示,1980~1995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4%,而同期实物贸易年均仅增长5.2%.种种迹象表明,全球竞争正在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开放将对国内服务产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大力发展服务业,也是迎接这种挑战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思路

(一)改革理顺商贸、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关键是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从管理体制、法律环境、人才战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改革进程,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推进产业化——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国家要把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研究与开发、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市场及公众观点调查、公共关系服务等发展潜力大的新兴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来对待,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服务产业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包括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与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适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探索政府资金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商务服务业投资机制;制定商务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三是要支持建立商务服务业行业同业商协会组织,制定相关商务服务业行业服务指标体系、规范和标准。

2、推进市场化—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竞争主体,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展览业、物流业、旅馆业等商务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有利于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

二是加快培育研究顾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新兴服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商务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

三是要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与政府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制结合起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培育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需要的微观主体。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商务促进体系中面向促进对象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研究机构、市场调查事务、会议展览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商务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如服务市场较成熟,政府也可不必做任何推荐,由企业直接面市场即可),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

四是要加快形成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

3、推进国际化—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扩大服务出口

加大商务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应与国际化配合起来,相互促进、互动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形成新的科学的营销方式和业态;二是要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引进先进管理和优秀人才,带动服务业水平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是要废除或调整那些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商务服务业走向国际的规定和做法,制定鼓励服务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服务业出口的法律、法规。考虑对服务业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扩大服务业对外投资;

四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研究班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措施,因此,要抓紧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与促进体制。

1、明确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而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高达800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一直未完全明确(本届政府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仍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当前的体制是,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相应地,服务贸易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尽快明确商务部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与发展的归口部门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商务部外资司、WTO司和合作司虽然各有一个服务贸易处,但都分管具体事务,尚不足以形成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明确后,建议商务部组建服务贸易管理司,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2、建立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主要是负责发展战略、出台进出口促进和管理政策、协调各产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利益关系,参与谈判。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商务部的宏观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成立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统筹全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相关政策。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以便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3、建立国家服务贸易出口促进战略

发展出口导向产业,谋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产业扩大出口、进而实现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平衡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服务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要推动企业在全球化的市场范围内、以全球化的发展战略为指导、进行全球范围的资源组合和配置。因此,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建立后,首先应围绕这个方向,抓紧研究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在合理科学的战略指导下推动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促进服务业出口,不仅仅是贸易问题,更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为实现重点行业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在产业发展、区域发展、企业竞争力提高、国外市场开放等方面应制定相关政策,发挥促进作用。

4、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和制度

篇5

作者简介:薛洁(1981-),女,河南开封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划统计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民经济核算研究。

中图分类号:F222 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3-0072-04

收稿日期:2009-04―16

一、引言

目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采用国际收支(BOP)统计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FATS)统计的二元架构方式,而关于模式4自然人存在的统计内容尚未有实际的估算。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通过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会越来越高。Winters认为,在模式4下,如果发展中国家相对丰富的中等和低等技术劳动力能够获准在发达国家提供服务,则存在着巨大的潜在收益。他对要素流动的实证研究估计认为,即使相对较小的劳动力流动也会带来巨额的回报。据估计,若发达国家每年增加3%的技术和非技术劳动力入境配额,则全球的福利将增长1500亿美元(马图等,2004)。因此来说,需要重视对模式4提供服务的研究。

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其他供应模式相比较,对模式4研究的关键问题是什么?即服务价值统计和自然人数统计。本文主要讨论服务价值的统计问题。现在多数文献都是采用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中与劳务流量相关的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对模式4服务价值进行粗糙的估计,如Karsenty(2002)和Deardorff&Stern(2004)均采用BOP的“雇员报酬”估算模式4。正如一件事情总有两面性,对于此问题同样存在不同的意见。Jansen等(2004)认为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间的可比性,但是用来度量模式4存在局限性。因此,他们利用劳动统计、迁移统计和人口普查的相关数据,如不同经济活动或就业部门的暂时性外国工人数量和这些工人的平均工资来估算一国模式4的服务贸易价值。但问题是这些工人到底是由本国所有的公司雇佣的,还是由外国所有的公司雇佣的。该数据并没有加以区分,这无疑会高估模式4的服务贸易价值。Magdeleine等(2008)也指出雇员报酬与工人汇款不能取代BOP指标来衡量服务供应商和消费者间发生的贸易流量。

那么,究竟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中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指标能否用来衡量模式4服务贸易价值?本文在模式4统计概念与分类的基础上,针对模式4提供服务价值的指标选取进行深入的探讨,利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相关数据,对我国模式4服务价值进行初步的测算。

二、GATs模式4的统计概念与分类

(一)模式4的统计概念

模式4,即自然人存在,由一个(世贸组织)成员的服务供应商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中一个成员的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联合国统计司等,2002)。GATS把模式4定义为“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并且在《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中说明“本协定不得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得适用于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二)模式4的统计分类

GATS《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将自然人流动具体分为:一是合同服务供应商,即独立服务供应商和法人服务供应商的雇员,他们进入另一成员国的领土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供应商内部员工调动,他们进入另一成员国领土为服务供应商的分支机构工作;三是商业访问者,即自雇或由服务供应商雇用,进人另一个成员国,其目的是进行服务合同谈判或建立商业存在。但是有关东道国服务公司雇佣的外国人是否属于模式4的统计范围,这点还存在争论。本文不作详细讨论。

根据GATS的法律条款,于2008年8月份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修订草案,简称MSITS(2008Draft)(下同),对衡量模式4的相关统计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讨论。在GATS的基础上,MSITS(2008Draft)进一步细化了模式4的统计分类。

可以看出,MSITS(2008Draft)中关于模式4的统计分类主要包括:

1,合同服务供应商――自雇人员。即B成员国的自然人进入A成员国提供服务,逗留时间一般在3个月到1年时间。

2,合同服务供应商――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即B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派遣其员工至A成员国,来完成服务合同。比如B成员国的一家IT服务公司派其员工到A成员国。为该国的消费者提供计算机服务。员工的逗留时间一般在3个月到1年时间,很少超过2年时间。

3,内部员工调动与国外建立公司直接雇佣外国员工。在具有商业存在的前提下,要么由B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派其员工到在A成员国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要么是该公司在A成员国建立的分支机构直接在本国雇佣外国员工,来提供服务。逗留时间在2年到5年时间。

4,服务销售者。他们进入A成员国的目的是进行服务合同谈判或建立商业存在,逗留时间在3个月之内。

除了以上分类,在WTO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中,还涉及设备安装和服务人员(归入合同服务供应商或公司内部员工调动)、艺术家(归入合同服务供应商)、毕业实习人员(归人合同服务供应商)等专门的人员类型。

三、GATs模式4服务价值统计记录原则与相关衡量指标的讨论

(一)模式4服务价值统计记录原则

模式4的分类中,内部员工调动与外国分支机构直接雇佣外国员工是以商业存在为前提的,这部分自然人提供的贸易流量通过模式3――商业存在来反映。而服务销售者,这部分自然人谈判服务合同或建立商业存在,他们的存在与服务提供相关,但他们本身不提供服务。因此,模式4提供服务贸易流量估价的核心是合同服务供应商,包括自雇人员和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那么,根据自然人的类型和逗留时间的不同,所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在BOP中的记录原则如下:

1,合同服务供应商――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根据常住性原则,不论该自然人在东道国逗留时间的长短,BOP统计都把发生的交易记录为服务的出口(或进口)。

2,合同服务供应商――自雇人员。当自然人逗留时间小于1年,记录为服务的出口(或进口);当自然人逗留时间

大于1年时,他们已成为东道国的常住居民,因此,BOP统计不再记录为常住与非常住服务交易。此时,唯一显示在BOP中的流量是工人汇款。

(二)模式4服务价值衡量指标的讨论

现有文献多是采用国际收支中与服务和劳务有关的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指标对模式4的服务价值进行估算。那么,这两个指标能否用来衡量模式4的服务价值,先来讨论这两个指标的概念。

1,雇员报酬概念与讨论

雇员报酬在BPM5中定义为:“包括个人在非常住经济体为该经济体常住单位工作而得到的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收益。这里包括雇主代表雇员所支付的社会保障项目或私人保险或养老金(不管退休金是否采用基金制),以保证雇员的各种福利。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包括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作的工人。由于大使馆或领事馆在驻地所在的经济体享有治外法权,在这些机构工作的当地职员所得到的报酬被列为非常住实体向常住实体支付的一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

简单来说,雇员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和其他收益(现金或实物形式),其中雇员包括边界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非常住工人。但是用来估计模式4确实存在局限性,具体表现在:(1)该指标并不只限于服务供应者的报酬,它包括在任一经济体中的工人,从而会高估模式4;(2)该指标只涵盖了在国外工作少于1年时间的工人,然而在GATS下模式4包括最长时间为五年时间的服务提供者;(3)该指标包括边界工人,这超出了模式4的范围;(4)该指标没有涉及外国工人的母国;(5)在东道国的员工到底是由外国公司雇佣的还是本土公司雇佣的,该指标并没有加以区分。

2,工人汇款概念与讨论

工人汇款在BPM5中定义为:“工人汇款包括受雇于新经济体并被视为其常住者的移民所进行的经常转移(移民指来到一经济体并在那里居住一年或更长时间的人)。工人汇款经常是在亲属之间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

概括说,工人汇款指由外国经济体雇佣的移居工人的现金转移,这些移居工人是该经济体的常住居民。同样。该指标在衡量模式4服务价值时,也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它不仅仅只包括服务供应者,还包括除服务部门以外的其他经济部门,这超出了模式4所包含的范围;(2)该指标只代表工人报酬中储蓄的一部分,并且这部分由工人汇回了母国,从而会低估工人活动的价值;(3)汇款包括长期移民的转移,这部分不属于模式4的统计范围;(4)汇款中的大部分可能没有通过官方渠道流出,因此在该指标数据上不会有记录。

结合模式4服务价值统计记录原则和上述对衡量指标的讨论,可以看出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并不适合单独用来衡量模式4提供的服务贸易流量。因此,对模式4服务价值的估算,需要以国际收支中与服务贸易项目有关的进出口流量为主要依据。

四、我国CATS模式4服务价值的估算

(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利用中国商务部公布的《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08》中2007年我国跨境服务贸易与商业存在相关数据对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进行初步的估算。

2007年,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进出口规模继续扩大,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2509.1亿美元。其中出口1216.5亿美元,同比增长33.1%;中国旅游进口增速明显高于出口增速,其中旅游出口372.3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9.7%,进口297.9亿美元,同比增长22.5%。2007年,我国境内商业存在发展良好。按照WTO行业分类标准,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含银行、保险、证券)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6165家。占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42.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94.4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47.2%。其中,全国非金融类服务贸易领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6148家,同比增长7.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6.9亿美元(中国商务部。2008)。

由于所得数据的局限性,本文用旅游出口作为模式2提供的主要服务价值,境内商业存在发展中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衡量模式3的服务贸易规模,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出口额(旅游出口和未提及的政府服务除外)作为模式1和模式4服务贸易价值的总额。

我国模式1和模式4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最多,占到52%;其次是模式3――商业存在占24%。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贸易规模较小,说明我国实际利用外资不充分,还需要加大力度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服务行业与技术,从而促进我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的发展;模式2提供的服务价值与模式3相当,占23%,该比例与2006年相比,下降了7%,说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减缓。

(二)我国模式4服务价值的估算

模式1和模式4并没有分离开。那么,如何从模式1和模式4中分解出模式4,这是关键问题。我们知道有些行业的服务贸易只是通过模式l来完成的,比如运输、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特许使用费及许可费等行业。这样我们可以将模式1提供的服务贸易从模式1和模式4中分离出来。余下的部分并不能完全说是模式4的服务价值,因为比如计算机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贸易的提供有时属于模式1,有时属于模式4。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以《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为标准,MSITS(2008Draft)建议了模式l和4,模式2和4,模式3和4之间分配服务贸易价值的基本原则。

1,模式1和模式4

通过模式1提供的服务贸易还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方面的部分交易。但是这些交易有时候是通过模式4来完成的,比如IT服务供应者到消费者领土完成服务合同,对于这种交叉情况,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对它们进行识别与估算。

2,模式2和模式4

按照《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其他商业服务中,如垃圾处理和清除污染,如果由工人来清除污染产生的服务交易,属于模式4的统计范围;如果是放射性和其他垃圾的处理,则属于模式2的统计范围。

3,模式3和模式4

模式3商业存在――国外分支机构在东道国的服务销售,这些属于FATS统计范围。但是有一些商业存在不属于FATS的统计范围,却在BOP统计框架下。比如一家外国建筑公司,在东道国做一项短期(少于1年)的建筑工程。建立一个分支机构,随着工程的完成,分支机构随之解散,这种服务交易记录在国际收支的建筑服务出口/进口项目下。而不是在FATS统计中。但是这些服务应被认为是通过模式3提供的,因为CATS认为商业存在可以是由外国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类型的企业,甚至可以是为短期目的而建立的企业。因此来说,国际收支的组成部分――建筑服务,反过来也包括模式4即自然人存在所产生的交易。

分析发现,在模式1和4中,通过模式l提供的服务价值占比21.08%,次于其他部分所占的比例。其他部分中,模式1、2和4占比27.98%,模式3和4占比3.34%。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模式4已成为我国出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元素。

当然,将模式4彻底分离出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数据开发。比如在搜集数据,进行调查时,问卷设计的问题更具有针对性,可以要求被访问者填写自己是独立服务供应商还是被雇佣;提供的服务价值是多少,或者要求被访问者填写通过哪种模式提供服务贸易等问题。这些都有助于掌握更详细全面的数据,从而准确分析各模式提供的服务贸易流量及进行国际比较。

五、结论与启示

篇6

服务业是我国相对落后和需要重点发展的领域,我国要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未来GDP的增长、就业的扩大和税收的增加,相当程度上要靠服务业,服务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在发达国家,服务业已成为增长最快的部门,成为新的增长点。而在我国,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滞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制约了资本积累速度和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制约了人力资本的增长,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制约了市场的有效开拓。

(二)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商务服务业(CommercialServiceIndustry),又称“商业服务业”,是与WTO关于服务贸易12大类分类中的商业相对应的一类服务产业。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在乌拉圭回合中期审评会议后,在对以商品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服务贸易统计和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的要求,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WTO成立后,继承了这一分类标准。商务服务作为其中的一个大类,主要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具体细类分为: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展览管理等其他服务。目前商务部所主管的服务业主要是与商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业可以统称为“商务服务业”。

实际上,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对外贸易行业还是国内贸易行业也,都属于服务业或第三产业范畴。虽然由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但WTO对服务贸易的分类已经越来越成为各国公认的一种分类办法,国内由国家统计局最新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第三产业的分类虽然仍有计划经济色彩,但也比较接近WTO的服务分类标准。鉴于上述服务业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服务业需要大力发展,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从体制上看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政府主管,需要政府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实施管理,因此,商务部应该是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会展业等商务服务业既是商务促进的重要载体,更应被看作是重要的服务产业

长期以来,由于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研究与咨询业等商务服务产业本身的功能与商务促进的宗旨有很强的同一性,一直被作为重要的商务促进载体。这些商务服务业不仅自身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创造产值与效益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由于它直接为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直接促进商品流通与服务交换,并且有着很大的“乘数效应”,客观上对促进商务发展发挥着特殊作用,因而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普遍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这些服务业首先应当被当服务产业来看待。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这类商务服务业在被作为载体开展商务促进时引入市场机制,既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商务促进的效率和水平……

(四)商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赖于相关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买方市场,能否有效开拓市场也是经济快速增长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无论是开拓国内市场,还是开拓国际市场,都需要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信息传输的效率。而我国物流产业落后,信息系统不发达,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开拓。

当前,服务业的竞争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由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80年代以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已经快于实物贸易的增长。1997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显示,1980~1995年,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4%,而同期实物贸易年均仅增长5.2%.种种迹象表明,全球竞争正在从产品领域向服务领域转移。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开放将对国内服务产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大力发展服务业,也是迎接这种挑战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思路

(一)改革理顺商贸、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加快商务服务业发展,关键是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方向,从管理体制、法律环境、人才战略、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快改革进程,为商务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1、推进产业化——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是国家要把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研究与开发、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广告服务、市场及公众观点调查、公共关系服务等发展潜力大的新兴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来对待,进一步明确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服务产业的不同情况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包括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向企业及时提供相关行业与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适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探索政府资金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商务服务业投资机制;制定商务服务业在用电、用水、土地使用、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三是要支持建立商务服务业行业同业商协会组织,制定相关商务服务业行业服务指标体系、规范和标准。

2、推进市场化—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竞争主体,鼓励公平竞争

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重点完善展览业、物流业、旅馆业等商务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环境,解决市场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建立有利于商务服务业特别是发展的公平经营环境。

二是加快培育研究顾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翻译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研究及公众观点调查等新兴服务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要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商务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

三是要把发展商务服务业与政府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制结合起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培育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需要的微观主体。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商务促进体系中面向促进对象提供的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贸易展览、专业培训、技术辅导等许多服务项目,可由政府直接推荐有良好经营资质的研究机构、市场调查事务、会议展览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商务服务机构进行商业化服务(如服务市场较成熟,政府也可不必做任何推荐,由企业直接面市场即可),服务项目完成后再由政府对相关企业予以认定资助。

四是要加快形成统一的适用于内外资及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政策。

3、推进国际化—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扩大服务出口

加大商务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应与国际化配合起来,相互促进、互动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进服务业体制改革,促进传统服务产业的改组改造,提高技术含量,形成新的科学的营销方式和业态;二是要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引进先进管理和优秀人才,带动服务业水平提高,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是要废除或调整那些与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商务服务业走向国际的规定和做法,制定鼓励服务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服务业出口的法律、法规。考虑对服务业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等方式扩大服务业对外投资;

四是要加强人才培训。通过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研究班等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改革理顺服务贸易的管理促进体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而加快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措施,因此,要抓紧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与促进体制。

1、明确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贸易大国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宏观管理都是明确由同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如美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德国经济部等。而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已经高达800亿美元,但是服务贸易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一直未完全明确(本届政府商务部的“三定方案”仍没有明确这方面的内容)。当前的体制是,商务部主要负责服务贸易的国际多边谈判、对外事务协调、服务业利用外资政策等事务,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的管理,其余服务贸易事务分属几十个相关部门。相应地,服务贸易战略发展规划、服务贸易立法、服务贸易业态划分标准、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等涉及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事项,一直未能得到研究落实。因此,尽快明确商务部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与发展的归口部门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商务部外资司、WTO司和合作司虽然各有一个服务贸易处,但都分管具体事务,尚不足以形成对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服务贸易管理部门明确后,建议商务部组建服务贸易管理司,加强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

2、建立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

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主要是负责发展战略、出台进出口促进和管理政策、协调各产业在进出口环节的利益关系,参与谈判。由于服务贸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商务部的宏观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成立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服务贸易协调小组”,统筹全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相关政策。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以便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

3、建立国家服务贸易出口促进战略

发展出口导向产业,谋求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产业扩大出口、进而实现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平衡发展,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方向。服务贸易的主体是企业,要推动企业在全球化的市场范围内、以全球化的发展战略为指导、进行全球范围的资源组合和配置。因此,国家级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建立后,首先应围绕这个方向,抓紧研究制定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在合理科学的战略指导下推动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促进服务业出口,不仅仅是贸易问题,更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为实现重点行业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在产业发展、区域发展、企业竞争力提高、国外市场开放等方面应制定相关政策,发挥促进作用。

4、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和制度

篇7

关键词 服务贸易 中澳贸易 产业内贸易

一、引言

中澳双边贸易关系发展良好,中澳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贸易伙伴。虽然服务贸易对我国形成持续性的贸易竞争力至关重要,中澳贸易关系非常紧密,但是对于中澳的服务贸易深入研究却几乎没有。本文从产业内贸易的视角研究了中澳服务贸易。

二、产业内贸易指数

产业内贸易的定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进口和出口同类别产品的贸易现象。本文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对服务行业的分类进行了服务行业的划分。G-L指数是目前在研究中最为常用的衡量产业内贸易水平的指标,是由Grubel.H.G和LLoyd.P.J提出的,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与 分别代表a国与b国在i产业的出口额与进口额。 =0,表示两国间在i产业没有产业内贸易,而只仅有产业间贸易。 =1,表示该产业是完全的产业内贸易。一般可以依据IIT指数,将贸易结构分为四类:当0.75 IIT 1表示高度产业内贸易,当0.50 IIT < 0.75表示产业内贸易,当0.25 IIT < 0.50表示产业间贸易,当0 IIT < 0.25 表示高度产业间贸易。

三、中澳服务产业内贸易水平

根据产业内贸易指数计算公式和中澳服务贸易相关数据,可以计算中澳服务产业内贸易指数。

从中澳服务产业内贸易指数所反映的中澳各个服务行业的产业内贸易水平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中澳不同服务行业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差别巨大,与教育无关的旅游产业内贸易指数高达0.9561,而与教育无关的旅游产业内贸易指数仅为0.0621在中澳主要的服务贸易项中,与教育相关的旅游表现为高度产业间贸易,运输、与教育无关的旅游和其它商务服务贸易表现为产业内贸易。服务产业内贸易对中澳服务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我们要促进中澳服务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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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二、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三、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商品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商品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额之比,以份额表示。

国际贸易商品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商品或某种商品贸易额与整个世界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为便于分析比较,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均以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itc)公布的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比较。一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科技发展水平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可以反映出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

四、对外贸易值与对外贸易量:

(一)、对外贸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

对外贸易值是以货币表示的贸易金额。一定时期内一国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进口贸易总额或进口总额;一定时期内一国向国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价值,称为出口贸易总额或出口总额。两者相加为进出口贸易总额或进出口总额,是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规模的重要指标。一般用本国货币表示,也有用国际上习惯使用的货币表示。联合国编制和发表的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值的统计资料,是以美元表示的。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用同一种货币换算后加在一起,即得世界进口总额或世界出口总额。就国际贸易来看,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如果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总值就是重复计算。因此,一般是把各国进出口值相加,作为国际贸易值。由于各国一般都是按离岸价格(fob即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出口额,按到岸价格(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进口额。因此世界出口总额略小于世界进口总额。

(二)、对外贸易量(quantum of foreign trade)

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为了反映进出口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贸易指数表示,其办法是按一定期的不变价格为标准来计算各个时期的贸易值,用进出口价格指数除进出口值,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就是贸易量。然后,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

五、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

贸易条件又称交换比价或贸易比价,即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比率,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它是用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来计算的。计算的公式为: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x100。 以一定时期为基期,先计算出基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并作为100,再计算出比较期的进出口价格比率,然后以之与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如小于100,则表明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交换效益劣于基期。

六、服务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

七、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一)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买卖商品的行为。

(二)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八、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一)总贸易(general trade)

总贸易是“专门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

在总出口中又包括本国产品的出口和未经加工的进口商品的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原苏联、东欧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二)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

专门贸易是“总贸易”的对称,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存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未进入关境,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口,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称为专门贸易额。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九、有形货物贸易

这10类货物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

饮料及烟类(1);

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

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3);

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

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

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

机械及运输设备(7);

杂项制品(8);

没有分类的其他货物(9)。

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到4类货物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货物称为制成品。

十、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十一、知识产权贸易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土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分布图)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无形财产。

十二、当代世界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世界市场上国际类型的多样化

战后,在世界市场上,出现了三种类型的国家,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或 地区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约占70%左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约占20%,而社会主义国家和原苏联、东欧国家约占10%左右。

(二)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出现了一些新贸易形式,主要有: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租赁贸易等。

(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世界市场上的垄断与竞争更为剧烈

战后,世界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市场,垄断进一步加强,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更为激烈。为了争夺市场,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

1、组织经济贸易集团控制市场。

2、通过跨国公司打进他国市场。

3、国家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争夺。

4、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产品质量、性能、改进产品设计、做好售前售后服务等。

5、开拓新市场,使市场多元化。

十三、世界市场的概念

世界市场是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领域。它包括由国际分工联系起来的各个国家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总和。可见,世界市场这一概念是由其外延和内涵两方面构成的。世界市场的外延指的是它的地理范围。世界市场的内涵指的是与交换过程有关的全部条件和交换的结果,包括商品、技术转让、货币、运输、保险等业务,其中商品是主体,其他业务是为商品和劳务交换服务的。

十四、世界市场上商品交易方式

(一)单纯的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这是国际贸易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三)商品交易所

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四)国际拍卖

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五)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六)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七)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内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十五、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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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例外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2]据此,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和监督权。资本输入国作为主权国家,能规定其领域内有关财产取得和转移的一切事物,而且有权决定其境内法人和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非法行为。[3] 所以在外国投资范围内,对外国人的商业活动范围,加以一定的限制,入对某些企业不准外国人经营,只允许本国政府经营,或本国国民经营,或本国国民的经营管理,或外国人可以参加某种企业,但参与权或股权需低于本国国民等等。这也并不违反国际法原则,而且是国际法所公认的合理例外。[4]

各国外资法一般都不在资本输入国所有经济领域内对外国投资者给与完全的国民待遇。资本输入国为了确保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必须对外国投资的范围加以限定。一方面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国民手中,另一方面,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使外国投资于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一致。因此,各国采用法律规定,或投资指导目录,货采用许可证的方式,允许或鼓励那些产业部门投资,限制或禁止那些产业部门投资。。

这些限制或禁止的产业部门,可以说主要是服务贸易的部门。[5] 由于服务贸易,尤其是通过资本流动实现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涉及一些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现实很强的垄断性。[6] 也就是说,由各国政府几乎拥有完全垄断性质的,或给与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如城市供电、供水、燃气、公交、地铁或产业如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某些基础产业如车站、机场、码头,[7] 在80年代末以前,几乎都是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8]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措施范围很广,主要是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这一类措施是开业权问题,它是对进入各国建立各类服务性公司和机构加以限制或管制,乃至禁止。从限制和禁止的措施看,具体包括: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公司,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3、对服务业投资的公司数量限制。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限制的范围较小。外资禁入的范围主要有国防军事、通讯、宣传部门、公用事业、交通、银行等。如美国在通讯、航空运输、沿海运输、水电、原子能、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做了限制性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服务贸易行业进行禁止或限制,如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凡对国家至关重要的事业、企业并关系到多数国民的生命者,如港湾、公用发配电、通信、海空运输公用铁路等,不允许外资全面控制。泰国外资法禁止向政府专营的武器、烟草、铁道、港口、国内民航等部门的投资,凡属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外资一般只占少数股权,而且需经过严格审查。 巴西禁止外资在航空沿海运输、新闻、电力等部门投资。

80年代末期后的变化

由于国家本身的目标可能发生变化,新技术的发展使政策失去了对投资的控制力,各国看到保护措施的代价高昂,以及其他国家为采用开放措施反而取得成功,促成各国调整本国服务贸易开放政策。

服务贸易问题引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严重关注,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并在1994年最终达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和逐步自由化等方面的规定,大大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影响国际直接投资法的变化。从国内法看,近年来,许多国家日益认识到外国直接投资有间接投资不可替代的优点,均修订了外资法中歧视性规定,自由化倾向越明显,随着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全球性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区域形成共同的政策标准。[9]至1996年止,65个国家(10个发达国家,55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中采取了98项有利于自由化的政策[10].从双边关系看,90年代以来,各国为签署对保护和促进的双边投资协议。到1996年6月已有将近1160个条约,约有2/3时90年代缔结的。在多边层次,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缔结区域性公约,实现投资自由化。联合国、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在努力促自由化进程。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

进入90年代,服务业及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江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它包括了除政府服务采购外的索由服务贸易,并将要素移动服务作为自由化的重要目标。服务贸易的定义不仅涉及跨国境的服务消费和提供, 也涉及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通过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因此,也必然涉及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及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由于涉及12大类、155个细分的服务分部门,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直接投资及投资法也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

1、《服务贸易总协定》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都参加服务贸易总协定,实行不同程度的自由化,尤其是公共设施、运输、电讯、金融及保险等服务设施的现代同时促进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都在进行民营化改革。

2、关贸总协定要求与建立国际直接投资形式的商业存在联系在一起的资本移动自由化,从而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由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提供服务。关贸总协定,对于成努开放得的服务业内的,经批准建立机构的国际直接投资,在未经世界贸易组织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对其实施限制(包括对流动资产交易的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因而,就资本而言,关贸总协定模糊了资本与流动资产交易之间的区别,如果一国就建立外国服务机构做出了公开承诺。则对投资的影响是巨大而积极的。

3、《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当需要资本提供服务时,资本必须能自由过境转移,这必然会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如有关市场准入的16条注释中规定:“若一成员在有关通过第一条(服务贸易的定义)提供服务的提供服务的事宜方面做出承诺,并且这种资本过境转移时服务本身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则该国也因此承诺,允许此种资本移动。”该规定那个模糊了资本与流动资本交易之间的区别。因为资本的国际移动时服务贸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从另一角度,他代表了一种对经常项目(资本交易项目)没有影响的资本移动,对资本移动自由化由积极影响。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制订之前,关贸总协定对于国际贸易自由的推进和努力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对服务贸易一直未进行统一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和保障,它确立了通过各成员国连续不断谈判,促成各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服务贸易总协定》促成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11]

二、发达国家基本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

1、关于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的限制的减少

通常对外资的限制表现为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与公司建立方面的限制,消除这类限制是对外国直接投资全部开放。过去存在与服务部门的许多限制,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也逐步解除,尤其是在通信、土地买卖、空运、中介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自由化程度较高。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发达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一些产业部门仍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里需指出的事,许多发达国家使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在一体化组织内部也在积极推进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自由化,例如,欧盟成员之间的限制很少。

2、 国际直接投资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较少。

发达国家在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放弃强制性的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对外直接投资的规定。但是,股权限制仍作为限制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特定行业的一种手段。发达国家有利利用股权限制控制产业的私有化程度,或限制其进入还没有完全开放的服务行业,如通信、广播、空运。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具体承诺、对等谈判基础上开放服务贸易。所以,许多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仍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某些行业,以及进入的公司数目进行限制。例如在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广播电视等行业。经合组织的调查表明,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对特定领域的投资,以及空运、海运的投资都加以限制。有9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希腊、日本、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美国、)对采矿或自然资源开发加以限制;有18个国家限制外空公司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有8个国家对无线电、电视、广播或出版部门的外方控股公司进行限制。

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

(一)、放宽对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各种限制

1、 进一步减少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予公司建立的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工

业,一般都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国内一些行业及公司的建立建加以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讲,任何对国家直接投资的限制都是武断的。因为特定领域的措施和政策往往具有一个以上的目的和效果,在是始终并不一定能实现其政策目标。为此,发展中国家页充分认识到消除这类限制是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标志,努力放松,甚至对直接投资流入的限制。各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减少对外资禁入的行业限制,事的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及开业较以前更为容易,各国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修改外资法,一放宽对外资的准入,一种是在所谓外资进入“积极清单”(Positive List)上增加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另一种方式是减少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消极清单”(Negative List)上的行业,只要是服务行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值得注意的事,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通过外资参与本国对于公共设施的私有化进程,开放了原来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如电信等行业。

发展中国家保留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而采取的国际直接投资的某些限制。一般这些考虑被视为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一般原则的合理例外,并且在近期也不可能回消除。但以此为目标事是限制的领域较少,主要由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少数服务行业,一极少数资源开采业。

2、 对国际投资流入所有权与控制的规定趋于放宽。

90年代以来,以强制拥有多数或少数股权作为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做法逐渐减少,许多发展中国家现在基本允许外国公司拥有全部股权。但是,股权限制人作为限制国际投资进入某些行业的一种手段。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进入银行、保险、专业服务、通讯、空运及广播等领域的股权限制,或规定外国公司数目。另外,一些国家规定的国际投资逐步退出要求和与利润再投资的有关规定,都已基本撤销,如印尼。泰国、拉美国家。

3、 经营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服务外国公司建立后,为了减少外国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益,对其经营活动实施限制,如要求优先聘用当地人员和当地成分要求。这些限制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约束,使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了相应调整,大大放宽了这方面的限制。目前仍存在的经营限制主要集中在外资公司经营业务方面的限制。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允许外资金融公司经营东道国本币业务。

4、 授权和汇报。

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非洲国家趋向于用简单的登记程序来取代原来的对外资禁入的审批要求,当然,对于外资进入某些特定的具有战略地位的服务产业,如银行与金融业、航空运输、广播及电讯业或者通过兼并或收购〈M&A〉方式进入,各国都有一定的审批要求。发展中国家保留一定程度的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的审批制度,如对进入特定服务行业或参与某些经营活动,投资额超过一定数量须经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 结论

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表明,90年代以来,全球投资政策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表现为消除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消除限制或歧视性待遇的进程,另一方面表现为与服务业直接投资者都有关的制度的建立,亦即外国直接投资法规、政策的国际协调,规范,所以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自由化随着与之相适应的,或是事实上作为其条件的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出台。

注释

[1]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解释,所谓外资[自由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减轻或者消除所谓的市场扭曲(Market Distortion)的影响,造成市场扭曲的原因可能是外资法中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措施(例如外资进入及经营观念方面的障碍,也可能是外资法中有关给与或不给与外国投资者某种优惠措施及补贴。的规定),(2)提高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例如给与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3),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的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营(例如制订竞争规则,信息披露规则)(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世界投资报告》)

[2] 陈安:《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3]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4] 海德:《国际法》,第650页以下。哈克任斯:《国际法汇编》转引自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7页。

[5] 参阅杨鹏慧:《世界组织法框架下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研究》,《投资研究》2000年10月,第44页。

[6] 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页。

[7] 张昕竹:《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8] 例如“公用事业(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各大类均有)、航空《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1类第c项)内陆运输(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1来第DEG项)电讯(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2类)国际与武器弹药(批发、小总贸易和零售)(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2类第4大类)印刷(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D类第F项)无线电和电视(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二类第D小项)投资银行、保险、商业银行(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7类第B项,原子能、石油(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1类第F项。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第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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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75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9-0022-04

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一般是指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技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流动等方式向他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具有较高知识、技术密集度的服务产品,并取得相应收入的国际服务贸易。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做法,将服务分为11类:运输服务、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脑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及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其他没有包括的政府服务。这11类服务基本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界定的服务范畴。WTO还将运输服务、旅游服务之外的其他8类服务统一归入其他商务服务,使其成为与传统的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并列的第三大类,代表具有较高知识密集度的现代服务。

本文所述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借鉴WTO的分类方法,结合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对服务项目的分类,主要包括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和宣传、电影和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由于目前国际工程市场上对单一工程施工的需求趋于减少,而对全面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管理—采购—施工合同逐渐增多,国际承包工程的施工技术难度、组织复杂程度和人员知识水平已达到相当高度,知识创新不断涌现,对承包商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此将建筑服务归为知识密集型服务。

二、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一)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总额逐年提升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2001年的26591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818亿美元,增加了684倍,占服务贸易的比重由2001年的366%升至2011年的432%,近6年来,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保持在45%左右,如表1。

(二)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发展迅猛

2006—2011年我国建筑服务进出口总额由48亿美元增至184亿美元,增长了38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额由47亿美元增至160亿美元,增长了34倍,如表2所示。加入WTO后,建筑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状态,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且劳动力成本低,促使海外工程承包项目不断增多。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迅猛发展与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息息相关。

(三)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贸易呈现巨额逆差

我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2006年为83亿美元,2011年增至167亿美元(见表3),扩大了两倍多。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属于幼稚产业,,而我国巨大的保险市场份额吸引了国际上的保险业巨头纷纷以独资、合资、参股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灵活的经营策略、全球的服务网络、雄厚的资金实力、高素质的人才及其相应的激励机制,带来了高端金融服务产品,增加了保险服务贸易的进口额。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贸易逆差从2006年的64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140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以引进为主,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技术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弱,这与我国研发投入不足,科研资金过多投入科研院所而科研成果产业化程度较低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缺乏创新动力等有很大关系。

(四)金融服务占服务贸易比重较小

在目前的国际服务贸易中,金融交易占95%,实物交易只占5%,国际金融服务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而我国2006年金融服务贸易占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比重为128%,2011年仅为083%,最高的2010年也仅为164%,其他年份均不足1%(见表2)。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机构不断进驻海外,开办海外分支机构与办事处,但受体制、政策等因素制约,金融服务贸易在我国仍受到较多的限制。

(五)影视文化贸易缺乏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影视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但影视文化贸易额始终在5亿美元左右徘徊,且呈现逆差状态,不足世界影视文化贸易市场份额的1%。我国影视文化贸易之所以缺乏竞争力,其原因是出口的影视剧类型主要是古装历史片(剧)、武打动作片(剧),出口市场主要为港台、日韩、新马泰等与我国有相似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受文化折扣的影响较大,出口到欧美国家的影视剧较少且缺乏创意和影响力。

(六)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以2011年为例,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规模较大的依次为:其他商业服务(506亿美元)、咨询(470亿美元)、保险服务(227亿美元)、建筑服务(184亿美元)、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60亿美元)、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154亿美元)、广告和宣传(68亿美元),其他项目贸易规模都较小(见表2)。其中,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较大逆差,明显缺乏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