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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征收的目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宏观层面——政策导向
(一)实现高质量经济增长
税政调整,应使经济增长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包容性。包容性增长更注重人文关怀,倡导机会平等,缩小贫富差距,照顾弱势群体共享增长成果。针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减税政策,充分体现该原则。二是,内生性。经济增长的内涵不仅是总量和人均量的增长,而且是可持续的增长。2008年金融危机后,出台税收政策,支持产业振兴和拉动内需,就是着眼于内生性增长。三是,科学性。首先,方式正确。注重环保,创造绿色GDP,依托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率发展经济;在政策上,如对节能减排达标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技改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等。其次,结构合理。内外需和生产,投资、消费、出口以及三次产业布局之间比例协调。在政策上,为拉动内需,降低部分产品消费税率、减免车辆购置税和个人首次购房税收;为稳定外需,提高出口退税率。
(二)应对通货膨胀
有学者认为,抑制通胀,我国现行体制决定税收政策优于货币政策。①可如下相机决策:一是,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上可以增税,有效降低社会总需求。在流转税上,流通环节要增税,增加最终消费品价格,抑制居民总需求;生产和原材料采购环节,要实施减税,避免上游抬高价格。二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和流转税上,都应该进行减税。
(三)促进就业
一是,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微小企业、对劳动密集型第三产业、安置国企改制分离以及和军属人员的企业等,采取低所得税税率、设立税收减免期等,激励其吸纳劳动就业人员。二是,鼓励自主创业。免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等自主创业群体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三是,帮扶弱势群体就业。直接对残疾从业人员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就业。
二、中观层面——战略导向
(一)做强做大产业基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税收作为重要配套政策,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调控作用。一是,稳固农业基础地位。我国免除农业税(烟叶税除外)后,在政策上对涉农行业、企业要多给不取;适度调高耕地占用成本,扼守耕地红线,抑制侵蚀农业根基的商业冲动。二是,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提高质量和效益。政策扶持重点放在前景好、附加值高的实体产业,立足长远,发挥乘数效应,培养税基和税源。三是,繁荣第三产业业态。大力发展现代第三产业业态,出台专项税收政策扶持,能产生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经过“十一五”区域规划和战略调整,我国沿海和内地、东中西部之间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逆转,其中,税收发挥了不小作用。一是,落后地区税负下降明显。西部大开发十年减免税收1892亿元,东北和老工业基地因增值税转型试点,抵减和退税达186亿元。②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招商引资。2000-2010年,外商投资年均增长率,中部为25.6%、西部为27.9%,均高于东部的22.6%,东中西部呈现出梯度发展态势。三是,中西部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提升。税收减免激发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发展活力;资源税改革,增强西部地区财力,为实施财政政策提供物质基础。
(三)缓解社会领域内收入分配矛盾
通过减税和增税两个手段,调整社会领域收入分配差距。一是,让惠于民,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2011年新个税法实施当年,共计减税550亿元。通过税收调节,一定程度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二是,税收收入增长放缓。一直以来,政府参与国民经济分配的比重较大,经过近两年结构性减税,税收高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控制,特别在2011年下半年增速明显回落。三是,微观经营主体获得实际利益。2011年结构性减税政策,政府让利力度很大,区域数据显示,如四川税务系统减400亿元、无锡国税减300亿元、湖北国税减140亿元。
三、微观层面——策略导向
(一)促进和引导居民消费行为
通过税收手段,改变消费品售价,影响消费者选择。一是,鼓励正常消费。针对个人小排量汽车和首次购房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了居民消费成本。2009年,政策出台后,我国家用小汽车当年销量同比增长48.3%,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43.9%,带动经济迅速走出金融危机。二是,抑制奢侈品消费。近几年,我国迅速成为奢侈品消费大国。一些炫耀性、盲目性消费,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反应,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通过对一些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保证公平正义,缓解对立情绪。三是,限制不合理消费。对不科学、不环保的消费方式进行征税,如通过加大大排量和高能耗车辆消费税负、对不可再生性资源制品增设消费税税目,来限制此类消费行为。
(二)创造公平政策环境
一是,权责相当。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后,各类企业享受同一国民待遇,所有主体不因身份差别,承担不同税收义务。二是,机会均等。税收政策试点成功后,迅速推向全国,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同等政策。三是,收益共享。对收益率过高的暴利或垄断行业,提高预征比率、从严征稽、及时清缴,对经济发达地区少予、对欠发达地区多给,对高中低收入阶层采取新的累进个税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强制分配功能,为转移支付提供财力。
(三)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激励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企业研发费用,提高税前扣除比率,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打造自主知识产权;调低重大设备进口税税率、减免技术转让流转税、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购置增值税,刺激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二是,引导节能减排。采取差别化资源税率、针对节能减排达标和新能源企业进行所得税减免或退税,提高企业环保积极性。三是,指引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国家扶持产业,降低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率、延长减免期、增大减免退税比例等优惠政策,可迅速实现社会资本聚集。四是,鼓励履行社会责任。对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弱势群体就业的企业,中央和地方两级给予税收优惠,保证对其全额补偿。
注释:
①张晓红.反通货膨胀与税收政策权衡[J].经济研究导刊,2012(3).
②魏后凯.中国区域发展战略与税收政策调整[J].税务研究,2012(7).
作者简介:
1、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通过对各方意见的归纳总结,我们发现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有赞成有反对,在沪渝两地试点之前和之初,赞成声占主流;此后,反对声逐渐响亮。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房产税对两地的房价影响不大,未能如预期所料推动房价下调;二是推行过程难度大,在数据整合、税基和税率的确定以及部门协调方面都有相当难度。
主要赞成理由:
一是从税收角度看,房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其征收可以通过社会财富转移实现收入良性再分配。
二是从受益权角度看,受益于外部有利影响而自动升值的房屋,其所有人有义务回报社会。
三是从国际经验看,房产税的征收是许多国家或地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这项来源再用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会促使当地的社会环境进入良性循环。
主要反对理由:
一是从民生角度看,我国宏观税负偏高,征收房产税不利于民生改善。
二是从征收范围看,我国城市居民住房私有化比例已超过80%,征收极易“误伤”中低收入家庭。
三是从征收成本看,全面开征房产税既需要房管、银行、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全面、实时、动态协调,又要求全国各省市各地区住房信息网上共享,实在是一项费时持久、耗资巨大的系统工程。
二、该不该征
房产税到底该不该征?笔者认为:税收的本意是要促进民生幸福,而在各阶层收入差距悬殊、矛盾频现的今天,社会公平成为民生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一环。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对照“赞成理由”,发现它们都是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利益共享的;而对于“反对理由”,这一思路帮助我们形成如下分析。
1.关于高税负和“误伤”问题
美国《福布斯》杂志2011年一项统计称中国税负世界第二,而我国国税总局许善达局长在答记者问时也坦言我国税负已达35%,在发展中国家是比较高的。显然,我国的高税负是无庸置疑的。但如果分析现在我国的税负收入比,不难发现穷人比富人承担了更多的赋税,其原因在于“在我国,财产性收入很难征到税,所得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工资所得,而财产所得是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结果是富人收入中有较大的部分没有交税”(茅于轼)。林毅夫则呼吁增加富人税负,认为“稳增长”的目标还是要靠投资去实现。他认为中国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收入分配问题,其解决思路在于增加富人的税负,用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补贴低收入人群。
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高税负,不是一个减法问题——通过不再增加赋税或降低税负来换得百姓的认可;而是一个结构问题——通过完善财产税征收来增加富人税负,在保证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个人所得税以及与消费相关的隐形税收。房产是我国居民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房地产市场3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房价的快速上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决策带来的思想解放,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进步。从受益角度来看,拥有房产的居民家庭享受到了社会大环境改良的外部效应,应当缴纳房产税。从公平税负角度看,高收入群体仅缴纳了工资收入的所得税,而没有就房产等财产收入纳税,这就使得富人的税负收入比远远低于穷人,造成社会不公。同时,这也违背了税收调节收入差异的本意。因此,建议只对拥有房产较多的人群征收房产税。
2.关于征收成本问题
反对者质疑:全国住房登记系统是否能够顺利建成,其中涉及的技术性难题和信息完整性问题是否能够彻底解决,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相对紧缺是否能够满足庞大的估价需求?从税务总局最近对网友的答复我们可以看出:官方所顾及的征收障碍主要在于相关配套制度、试点的扩大方案以及征收标准和方法的细则。由于各地住房登记系统已基本建成,全国联网的难题完全可以攻克。至于一些细节性问题也会在信息的不断整理、完善中解决。至于估价师紧缺的现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但可以有几种办法逐渐解决这个问题。一种办法,可以分区域分类别对类似房地产作统一估价,根据本地区的房地产估价能力的现状来分期分步地解决这个问题。开始可以参照基准地价的划分方法仅将用途类似、位置相连、价格相近的房产划分成几个区域,参照不同区域的最低价征税。以后随着估价能力的提升再逐渐细化。此外,还可以采用逐步扩大课税对象房屋的方法来降低估价工作量。
三、该怎么征
房产税到底应当怎么征,才能彰显社会公平,改善民生幸福,消弥阶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从沪渝两地的试点经验来看,仅对高档住宅或者对特定条件下的新增住房征税不会引起普通住宅市场大的供求变动,而对高档住宅需求的抑制也主要是限购令在起作用。供求决定价格这一点勿庸置疑。从前述分析也可以看出,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房产税有利于社会公平。那么,从房产角度如何判定高收入群体,对高收入群体又该如何征税?
显然,仅仅以家庭为对象来判断第一套房或者第二套房似乎缺乏人性化,毕竟家庭人口的多寡、工作生活地点分布、工作努力程度等诸多因素很难全部量化。中国作为世界上户籍编制最为严密的国家,对于人口数量、工作地点等许多住房相关信息都有涉及。在征税对象、税基和税率等细则问题上结合户籍信息必将更为人性化、更加为老百姓接受。
笔者认为,基本解决方案是:
针对房屋持有人为本地户籍的情况,对房屋中留有户口的房屋不征房产税;在估价力量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该户籍的人数、该地区免税面积,再决定征或不征。
一、批量评估技术的发展现状
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Valuation)的产生始于从价税评估[4]中对一致性和统一性的需求。1977年,Carbone Robert 和Longini Richard发表了《反馈模型在不动产自动评估中的应用》 (A Feedback Model for Automated Real Estate Assessment),首次提出了自动评估的概念,其认为评估管理的目的不仅仅是评估结果的准确,更重要的是要使纳税人认为自己是被公平对待的。
二、批量评估的基本理论
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Valuation)指在给定时间,使用标准方法,采用共同的数据,并考虑统计检验的对一系列房地产进行评估的过程。
(一)批量评估的理论基础
从价值评估原理上看,批量评估系统是运用价值评估基本方法,依据财产特征或跟踪财产价值随时间变化的趋势,结合多元回归等数理统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对系列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技术方法系统。批量评估根据所评估群体资产的特征,一般选择适当的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作为模型设定层次,再根据所选择的模型和所能获得的数据,选择数理计量方法获得模型设定的系数,进而再推广应用到大批量资产价值的评估。
(二)批量评估应用的前提条件
由于批量评估技术着重保留了影响其价值的重要的、特殊的因素,忽略了评估对象的一些特殊差异,因此,批量评估的应用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相对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信息公正透明;买卖双方力量对比比较均衡,行为理性;房价总体平稳,没有出现爆炸式上涨或快速下跌;市场交易活跃,成交量大等等。
2.完善的房地产信息系统的支持。一般而言,评税系统中考虑因素越多,评估结果相对越准确。但这需要完善的房地产信息系统的支持,如果不能获得大样本的、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参数体系的支撑,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会大打折扣。
3.合理的房地产分类。批量评估技术是分类分区评估基准价格,然后对实体因素进行修正,如果实体因素相差太大,基准价格必定没有代表性,因此,批量评估技术适用于使用功能一致、实体因素基本相同的房地产。在批量评估技术应用前,应先对房地产进行分类,分类制定批量评估体系。对于评税区域内的一些特殊房地产,应该采用个案评税的方法。
4.合理的评估分区。不同地段、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表现具有明显差异,在房地产评估价值通过区位划分来反映不同区段房地产价格水平的差异,作为应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价值的基础。为适应房地产税征管需要,一般以地区行政管辖区域界线为边界,在区域内主要以区位地段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格水平为标准和依据。
(三)批量评估的步骤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认为批量评估的步骤包括如下7个[5]:(1)确立要评估的财产。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财产进行定义和基本描述。(2)根据使用于财产的一贯行为定义市场区域。(3)确认影响价值形成的特征。(4)建立模型。(5)校准模型。(6)将模型中反映出来的结论应用于被评估财产的特征中,即利用经检验通过的模型结论对批量财产进行估价。(7)检查批量评估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对具有明显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财产需仔细地复查。
(四)批量评估系统的构成
一般而言,用于税基评估的批量评估系统包括5个子系统:
1.数据收集与管理系统。负责批量评估系统所需要的数据的收集、审核、保存、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2.评估系统。负责根据所要评估的不动产类型以及不动产所处区域及所要采用的评估方法,采用不同的专业评估软件、模型对目标不动产进行评估。
3.业绩分析系统。负责对财产税及评估的表现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是否进行重新评估以及对评估结果进行辩护。
4.管理支持系统。负责为财产税税基评估提供各种自动化的支持。
5.诉讼系统。负责对税基评估中出现的各种争端诉讼等进行应对。
三、我国批量评估的应用展望
(一)制定税基评估相关的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架构,关键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有关评估的立法还不健全,有关税基评估的立法更是尚未起步。税基评估不仅是评估本身需要立法,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评估过程、后继程序都需要立法上的支持。通过立法规定什么时候进行评估、怎样评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规定税基、税率以及由谁来承担评估工作,由谁负责监督检查等,是十分必要的。
国际评估准则(IVS)的不动产税批量评估准则中就认为定义、支持并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财产税体系正常运转的必要因素之一。
(二)建立健全税基评估数据库
税基评估是否能实行、批量评估系统能否成功建立以及评估结果能否为公众和政府接受,评估基础数据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不动产税批量评估的基础首先就要保证一个翔实的税基评估数据库的建立。不仅要搜集物业的基本信息,还要收集市场信息。并能建立配套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把房地产信息相连接,为实现税基评估提供基础。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国土、房管、税收等多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建立评估争议处理制度
一个成功的税基评估必须包括争议处理制度,其基本要求是要建立透明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争议处理程序,并通过及时通知与充分考虑各方申诉和受理行为时间以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物业税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制度,就要注重对不同性质的争议内容区别对待,实行逐级递进的申诉受理层次。区分不同性质的争议可以有效引导业主,方便争议的解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税额的征缴。同时利用从简单、非正式的沟通到正式的逐级提高关注程度、逐级受理不同复杂程度的申诉,力求减少最终进入最高级别的上诉的案件数量,有利于提高受理案件的质量,节约处理成本。
(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进行房地产税基评估在我国是一个尝试,其中涉及房地产税收理论、房地产评估、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地理信息技术等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这都需要大量的具备上述一种或多种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型人才。因此可以利用国际、国内的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着力培养适应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需要的专业型人才。一方面,可以与国际专业性组织合作或与在房地产税方面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政府机构合作。另一方面,可以组织工作人员到上述机构进行工作学习,请他们为我们培养人才。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内的大学或专业机构的专家资源,进行沟通协作。
参考文献
[1] IAAO,Mass Appraisal of Residential Properties[A],2005
[2]纪益成,王城军,傅传瑞,国外AVMA技术再批量评估中的应用[J],中国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094-03
服务外包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国际经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肥市是“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城市”。 合肥市以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三个“示范区”为载体,分区域、有重点地发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合肥市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其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 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合肥市施行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如《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等,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的这些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弱
1.服务外包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力度有限。目前,中国服务外包业获得的税收支持政策内容范围有限。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只有经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内的外包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五个年度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未纳入北京、天津、上海、合肥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就只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合肥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政策。同时,也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软件业企业,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应纳税额“两免三减半”的直接税额减免优惠。除此之外,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内容则很少,激励作用有限。
2.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标准较高。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只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才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规定: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条件 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服务外包业的产品(服务)收入范围内容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收入范围内容是有差别的,如物流业。因此,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哪些服务外包企业是高技术企业,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个条件,难度较大。同时,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中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政策。服务外包软件开发企业获得软件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是:“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但这个税收优惠确认条件标准较高。目前中国许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较弱,这些企业所进行的离岸外包服务业务中,相当比例是技术服务性业务外包,仅有少部分是属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外包,因此,要满足上述条件要求,许多软件企业较为困难。实际上,目前合肥市软件产品开发企业达到这个比例的不多,因而无法真正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
3.服务外包企业税额抵免项目少。服务外包企业在利用税前费用扣除和应缴税额扣除方面,范围有限,扣除的项目内容和一般性企业基本一致,影响了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引进的积极性。根据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项扣除比例高于一般企业2.5%的比例。
根据税法,服务外包企业多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所得,在国外已实际缴纳了所得税额,为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国内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这样的抵免方法存在年度较长,分国分类核算复杂,抵免数额有限问题,对外包企业的激励作用较小。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合肥市只对服务外包创业和领军型人才以及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主要是施行创业时期的薪酬三年的免征和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附加扣除4 800元的政策。对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执行国内扣减限额政策,没有施行当期全额扣除的政策。对于技术人员个人的稿酬、技术转让、讲学和培训等获得的报酬所得,在税额扣除方面内容有限。因此,对人才的吸引、引进和投资效果有限。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服务外包企业主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国家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出口业务规定营业税是免税的,但在政策执行中的其他一些方面还需要完善。
1.技术服务出口缺乏税收激励政策。根据目前税法,中国出口退税政策仅限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出口业务,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出口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只实行免税政策。因此,有较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的合肥企业,为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服务形式上不是选择申报软件出口,而是选择申报技术贸易出口形式,因此,导致外包企业大多选择申报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但是,目前的营业税没有对服务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导致其以含税价格进入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减弱了服务价格优势,其竞争力明显受到削弱。
2.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税负。现行营业税属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税负有向下游递延特点,对分工较细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存在累积征税问题。服务外包企业分工越细,承担的营业税税负越重。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生产外包业越来越具有分工细化和专业强化的特点,分工越来越细,重复征税问题不可避免。税负过高,影响了分包和转包经营积极性,阻碍了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3.金融保险和物流业服务外包营业税税率偏高。目前,按税法,服务外包业包含的金融保险业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业务归“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也为5%。这两个行业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其他服务行业3%的税率相对偏高。另外,伴随当前服务外包业务日趋一体化、系统化,许多行业相互联系起来。如物流业就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等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在一起,现行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要求按不同环节,不同应税项目,不同税率征税,增加了核算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流业外包的发展。
(四)增值税优惠政策较少
1.服务外包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偏窄。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多数业务属营业税范畴,不能享受抵扣,税负较增值税偏重。另外,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无法当期抵扣,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给固定资产更新较快的服务外包行业造成了事实的税收阻碍。比如,安徽省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中的动漫设计业固定资产设备投入较大且要求更新加速,据笔者调查,2008―2010年其年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24%。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该行业不仅要缴纳3%的营业税,因无法抵扣,还实际承担了外购设备价款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加重,阻碍了其快速发展。
2.服务外包企业混合经营时多确认为征收营业税征税。部分生产型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混合经营行为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外包主要提供部分技术产品。由于外包销售产品占业务比重较大,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按征收增值税处理,但由于现行税法规定为服务业,企业多按营业税征收,增加这类生产外包企业的发展的税负。
二、完善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对策
(一)立足长远,改进税收政策激励方式
目前,各地政府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多采取给予税率降低,税额的减免、奖励补贴等直接优惠方式,这些激励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和短暂性,所起的作用有局限性,不利于服务外包业稳定长期的发展。因此,对中国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早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服务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多采取能调动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性的税收激励措施,以利于支持政策长期发挥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1.放宽高新技术(服务)和软件企业的认定限制。建议放宽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方面的条件限制,适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时依据的“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的比例”、“软件产品自行开发应达到的50%比例”等条件限制,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目前,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可不区分是技术性外包还是劳务性外包,统一作为技术性外包业务,在所得税方面均统一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2.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应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从企业创业盈利年份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到期后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较低税率。也可像印度等国那样,对从事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实行5年减免,后5年减半按12%比例征收,对再投资部分3年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对服务外包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可考虑当期全额扣除的做法。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调动离岸外包企业的积极性。
3.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范围。为促进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对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应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范围,加大税收支持激励力度。对于服务外包园区内企业购进的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或生产高新产品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扣除,加快设备的更新,鼓励采用新设备,提高生产力。同时,应扩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费用扣除范围,提高外包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鼓励促进创新发展,对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实验发生的研究费用以及企业推广高新产品、高新技术的培训费用和高端人才、核心员工的工资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可考虑在税前加倍扣除。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
服务外包企业属知识密集型企业。为调动服务外包企业员工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应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政策所起的作用。应对服务外包企业高级主管,核心技术员工的薪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培训师、外籍专家短期劳务所得额等可考虑施行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后其短期劳务所得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让。对核心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可执行全额扣除抵免政策。
(四)强化营业税政策支持作用
1.争取服务外包企业出口服务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为增强中国服务外包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应借鉴各国普遍对出口服务实行的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政策。争取将营业税纳入服务外包企业退免税政策范畴,对外包企业服务出口企业实行营业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努力实现服务外包行业营业税整体保持0%~1%低税率水平,增强服务出口企业竞争实力,以更好地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采用营业净额征税方式。为解决服务外包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可采取对服务外包取得的营业净额征税做法,即采用净差额征税的办法,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负。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其营业收入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后得到的营业净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3.降低金融保险和物流服务外包适用税率。针对金融保险业税率相对偏高的现状,建议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进行改革,设法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低到1%水平,也可尝试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直接征收增值税。结合物流业一体化的特点,建议修改营业税目,单独设立“物流业”税目,将物流业系统中的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内容统一按1%的营业税税率征收,减轻税负,扶持物流业的发展。
(五)加大增值税政策支持力度
1.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应积极争取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减轻税负。目前从中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实际征税情况来看,基本上还是以征营业税为主,不具备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条件,但可尝试对服务外包企业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先将部分生产业以及内部分工比较发达的消费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如可先考虑在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行业试行征收增值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有些小型服务外包高新企业或可考虑直接明确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税率为 3%征收。
2.实行高端服务进口购入按规定抵免政策。建议对服务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而发生费用时,允许其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条件,作为进项税额按一定的比例或全额抵扣。此外,当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专利许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专利费用的,也可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完善服务外包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中国现阶段服务外包提供的企业出口服务业务的类型主要是劳动供给型,服务价格因素是这类业务在国际市场上主要竞争手段。由于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外包服务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替代压力。建议对于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为获得的营业收入而发生的前期研发费用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可实行全额退免。对于国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行转包、分包所发生涉及的流转税的一律实行完全退税,以实现服务外包出口零税负的目的,增强中国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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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姒建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7,(1):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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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66-03
一、系统建设总体框架
非税收入横向联网系统应以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和政府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为依托,与其他财政业务管理系统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平台相衔接,通过构建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银联的网络架构体系,满足省、市、区、县多级非税收入管理需要。系统应采取统一应用平台、数据集中处理的模式,实现信息共享,满足多部门在票据管理、收入收缴、信息查询、统计报表、收入核算等方面要求,为领导决策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为缴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透明、运转高效提供技术支撑。
系统建设应本着“数据实时传输、管理每张票据、控制收缴环节、程序自动处理”的基本原则,贯穿“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基本思路,引入“多家银行代收”的竞争服务机制和“网络实时数据传输”、“减少人为干预过程”等基本理念,集网络、通信、计算机技术和非税收入业务规则为一体。实时监控并管理非税收入,规范收缴程序,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
二、系统设计构想
(一) 系统业务收缴程序
鉴于非税收入自身特点,系统初步设计主要考虑缴费人银行柜台缴费和银行卡刷卡缴费两种模式。
1.银行柜台缴费程序流程(如图1):
(1)缴费单位(人)到执收单位办理缴费业务时,执收单位登录财政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填开《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缴费人回单,第二联银行付款凭证,第三联执收单位回执)。
(2)缴费单位(人)持《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或执收单位持《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代缴费人到银行缴款。银行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登录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熏核对实物票据与电子票据信息的一致性,无误后,从缴费单位(人)账户付款或收取现金,并将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划入“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
(3)每日(工作日)在规定的时间对账,横向联网中心与各银行和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对账成功后,按照对账中的收款国库、财政专户和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专户的行名、行号、户名、账号等明细,将款项从“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中,划到相应的国库、财政专户或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专户的开户行。
(4)国库、财政专户开户行或执收单位专户开户行收到相应的非税收入资金时,必须当日与横向联网中心发送的缴费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核销,将该款项入到对应国库、财政专户或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专户。各国库、财政专户开户行、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专户开户行将入库或入账信息打印非税收入入库明细清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另一联给同级财政征收机关、财政专户的开户单位或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专户的开户单位,同时将入库或入账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返回财政部门。
2.银联卡刷卡缴费(见图2):
(1)缴费人到执收部门办理刷卡缴费业务。执收部门登录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填开《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同时刷银联卡向银联发起扣款申请,扣款金额为缴款书合计金额。扣款成功后,银联系统向财政部门实时发送“已收款”回执,及电子印章和银联相关信息。
(2)执收单位终端设备收到“已收款”标识后,套打缴费凭证,凭证内容包含“银联收讫”电子印章等信息。每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将对账文件发送至银联进行对账。在规定的时间内银联将对账结果文件返回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时将票据明细信息发送到银联。
(3)财政部门与银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前将扣款成功缴费信息打包发送至横向联网中心。横向联网中心对财政部门与银联扣款成功缴费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成功后横向联网中心将缴费明细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应国库、财政专户开户行或执收单位专户开户行。
(4)银联在规定的时间,将非税收入资金划至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分库按照对账中的收款国库和财政专户、主管部门专户的行名、行号、户名、账号等明细,将资金划至相应国库及财政专户、主管部门专户开户行。
(5)各级国库及财政专户、主管部门专户开户行将收到的资金与划款信息比对核销入库或入账后,各国库、财政专户开户行或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专户开户行将入库或入账信息打印非税收入入库明细清单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另一联给同级财政征收机关、财政专户的开户单位或执收单位主管部门专户的开户单位,同时将入库或入账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返回财政部门。
(二)系统的主要特点
第三条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
第八条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第九条票证领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下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期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省及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发的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对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票证保管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五至十年。
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具体保管期限,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缴销上来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向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并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一式两份(参考格式附后),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终止税款征收关系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票证盘点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根据票证盘库清点制度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账、表、实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农业税收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联)保存,全份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二)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缴至原票证印发机关统一处理。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以上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上级征收机关。
第十五条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对损毁的票证,报经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农业税收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被盗、被抢、丢失的农业税收票证应采取措施,设法追回。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权限和核销办法,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票证销毁处理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已保管到期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票证;印制机关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出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票证核算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件),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或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报送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票证审核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十九条票证检查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市)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二十条农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0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依据TO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O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O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O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
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
依据TQ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Q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0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Q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