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大变革模板(10篇)

时间:2023-08-20 14:46: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监管大变革,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监管大变革

篇1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由于国情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形式上呈现多样化特征,并处在不断调整变化中。根据各国监管体制的差异和不同标准,可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以下四种模式:①机构型监管;②功能型监管;③目标型监管;④集中统一型监管。

当今资本市场无法抗拒的潮流是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格局下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正变得日益模糊。机构型监管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由于其无法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却受到不同监管者监管)以及每一机构监管者要对其监管对象从事众多的业务进行监管(它必须针对每一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分别制定监管规则),监管成本极大,机构型监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从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实践来看,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三种:①以英国为代表的集中统一监管(德、日、韩、新加坡等国也采用);②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双线)功能型监管(中国、法国在其基础上发展为“单层多头”型金融监管);③以澳大利亚、荷兰为代表的“双峰”目标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是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尽管功能型监管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能避免机构型监管的诸多弊端,但也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各监管机构都无法对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特别是金融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风险水平和清偿能力。毕竟金融功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现问题而倒闭,那么该机构的所有功能都不复存在,这样将更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于是,目标型监管进入金融监管者的视线。笔者认为,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只有责任明确后,才能讨论监管责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监管机构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也才能产生明确的内部控制重点,避免各监管目标冲突。客观地讲,澳大利亚的“双峰”模式介于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与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之间,找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英国统一的监管模式虽简单,但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业务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在风险性质上存在重大区别,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将其置于一个机构手中,可能难以应付。澳大利亚则将二者分开监管,成立了两个跨部门的监管机构: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针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管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危机后,美国正在积极考虑进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其《现代化金融监管框架蓝图》中,有这样一句话:“以目标为基础的最优监管架构在一定程度上与澳大利亚采用的模式相似”。至此,金融监管目标进行了有效整合。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应根源于金融业的脆弱性及其事关民众和国家福祉的属性。首先,金融业的脆弱性要求监管的首要目标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其次,对无数金融产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

在监管目标层面上,金融安全性与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被提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监管理念革新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从金融法制横向规制及资本市场统合立法趋势探讨金融服务法引入中国的可行性

“金融服务法”是否引入中国的探讨是对功能监管与目标监管趋势的回应。其引入中国有国际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21世纪以来,英、德、日、韩等国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金融行业规制向横向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2006年,日本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综合性规范,构建了一个横向化、全方位、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早在2000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其主要内容涉及对金融行为和经营者的规范、交易规范、市场规范,全面整合了以往分门别类制定的金融管理法规,如《保险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银行法》等,几乎将所有金融服务业纳入调整范围,构建了金融机构补偿机制。金融机构倒闭而无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从金融服务赔偿公司获得完全赔付。同时设置了消费者申诉调解委员会以迅速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另外,2007年韩国也通过了《资本市场统合法》。

我国也应顺应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金融服务法”理念的引入能促进金融监管的重大变革,改变分业监管的传统模式,正如郭林在其《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一文中提出的我国应完成从证券向金融商品、从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这三大转变。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一个旨在规范证券服务者的法律规范群,这正是走向金融服务法单独立法的现实起点。我国应吸取各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立法精神,逐渐确立以下原则:①由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金融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业、客户(专门、一般消费者)为标准对金融功能进行分类;②扩大有价证券的范围;③强化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通过说明义务的强化、适合性原则的引进、未邀请劝诱的禁止等投资劝诱规制、投资广告规制、防止利害冲突机制的引进、扩大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主体的范围等多种制度来寻求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化。①

三、中国的选择――金融监管模式的谨慎稳健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激进创新

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笔者持有“谨慎中求统一”的观点,即在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上,中国应保持谨慎稳健的态度,而在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上,则可以激进的态度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

(一)关于金融监管体制问题。美国目前的金融改革是改良主义的路径。目标型监管虽然比功能性监管更容易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但其在解释上具有不确定性。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等还很不完善,在创新过程中,相关金融监管机制远远未能跟上。我国在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同时,必须探寻防控金融危机的法治路径,加强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所以中国更适合按照功能型监管来构造统一的大金融监管模式,即将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予以合并,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市场实施统合监管。②

(二)关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力求构筑以各种金融投资商品为对象的资本市场统合立法。金融统合立法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金融统合立法的核心或基础,是创造或引入了“金融投资商品”的概念。我国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等还很不完善,在创新过程中,相关金融监管机制远远未能跟上。国家应在修改或废除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综合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逐步建立金融业统合监管法制体系。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模式的谨慎稳健与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的激进创新有机结合,应该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改革的有效路径。无论模式选择如何,我们都应该在横向规制与监管目标的理念与原则指导之下,进行探索与思考,这样才能跟上时展之潮流,确定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案。

篇2

一、美国金融改革历史上的两大变革及效应与局限分析

(一)20世纪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业经营时期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的重工业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企业实现了大量的直接融资,金融机构也将大量贷款投放股票市场,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第一次明确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成为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二)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诞生前:金融混业经营时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银行界为了生存和发展,对《格拉丝-斯蒂格尔法案》所导致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并开始想方设法避开分业经营的法律障碍,通过兼并投资银行和金融创新等手段向证券业渗透,直至废除《格拉丝-斯第格尔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从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个金融业的历史,它不仅仅是一场金融制度的变革,更是一个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为了恢复金融新秩序,填补监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

第四,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业务。

第五,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

第六,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

第七,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施效应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将涉及金融市场的所有领域,同时影响到消费者将如何获得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会降低实体经济活跃程度,实施之后的效应有:

1.降低银行净利润并危机经济复苏。新金融监管法案相关规定致使手续费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资本金等方面设限,这可能会给银行业净利润带来巨大负面影响。

2.对备受争议的信用评级机构经营模式未形成有效监管。债券发行机构向评级机构付费给金融产品定级,这种模式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即评级机构为保证业务量可能会提高其客户的产品信用评级。

3.对处在政府托管状态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国房地产金融系统改革没有被纳入其中。

4.没有明确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无上限奖励与有限惩罚”的畸形激励机制,高管的薪酬与长期风险脱离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确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经典难题并未得到解决。金融机构的倒闭具有系统性风险,深谙此道的金融机构高管往往会挟持公众利益,而这一难题也许不能像法案中预见的那样顺利解决。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新法案只是要求没出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承担政府挽救倒闭金融机构的成本,对防范金融机构管理层过度投机的道德风险,效果不大。

7.造成华尔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损害竞争,迫使华尔街“人才流失”,这反而会有利于美国以外的商业和投资银。

总之,美国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宽泛但不够深入,对一些根本性的体制症结却虽有触及但并未深析。另外,过于繁琐的监管和审查,不仅会降低金融效率,也会创造新的寻租空间。

四、历史辩证的看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纪“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对金融业和市场监管进行的最大规模“修理”,经过这次整合之后,美联储等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了加强。但该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经过折中、妥协的产物。另外,这次法案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一点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的。有了这样的宏观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渠道,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对中国有借鉴意义的是,该法案赋予美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权力来终结那些经营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诚信记录不良的公司,当然,前提是有相对较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场更多的透明度,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岳意定,王璇.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经济问题探索.2008(6).

篇3

由于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在我国实施较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颁布了指导原则,但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缺少必要的工具,增加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难度,笔者尝试性的在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引入模糊数学的综合评判数学模型。本论文第二节笔者对模糊数学的基本概念、特点及模糊综合评判数学模型的基本原理加以介绍,在第三节中笔者着重将模糊综合评判数学模型结合上海市某银行的6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

关键词:五级分类信贷管理数学模型

Abstract:Inorder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ofcreditasset,toimprovethesuperviseofthecentralbank,tosafeguardthefunctionofthefinancesystem,thegovernmentofChinaandalllevelsoffinancesupervisinginstitutionsarekeepingworkinghardtoestablishandtakeagoodmanyofeffectivemeasures.UndertheauthorizeofStateDepartment,thePeople’sBankofChinaimplemented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overallthebanksinthecountryandissued<Therudderofloanriskclassification>in1997.Thisisanimportanttransformofthecountry’screditmanagementsystemanditissignificantthestudyofloanriskcontrolmanagement,notonlyontheaspectoftheorybutalsoontheaspectofthemanagementofthecommercialbanksofChina.

篇4

次贷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双层多元监管体制,也是“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互结合的体制。

机构性监管方面,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信用合作社监管局(NCUA)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储蓄信贷会监管局(OTS)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表1列示了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情况。

在三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的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三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但在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检查权方面,则有较大的差别。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功能性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美国所有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

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如图1所示。但是,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作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例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或者传统证券控股公司在收购银行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储贷会监管局。

此外,美国的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州政府在商业银行、储贷会与信用合作社三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机构颁发牌照的由联邦进行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

不可否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市场发生了影响深远的结构性变化,复杂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作用越来越大,表外交易模式占比日益增大,而且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BCP Conduits)、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IVs)、对冲基金等新的市场参与者几乎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这造成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并潜藏流动性风险。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美国并没有顺应全球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潮流和行动而采取根本性变革。次贷危机所暴露的是美国监管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

未来改革趋势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未来改革趋势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金融监管将从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监管周期转变。考察全球金融监管发展历史,金融监管的严格与宽松程度呈周期性变动,当市场的竞争压力加大,各国将会推动金融自由化进程,放松监管;当金融风险加大,甚至金融危机来临时,各国将会以此为契机展开金融监管改革,从而推动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的监管周期转变。

上一个全球金融监管放松周期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日本以及美国为代表。全球金融监管的放松潮流在促进全球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金融风险,并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而金融危机往往会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严格金融监管周期随之来临。危机促使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提速,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虽然没有结束美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涉及广泛的改革条例,将推动美国回归从严的金融监管周期。但仍然可以预计,当下一个繁荣周期来临,市场竞争压力加剧,美国金融监管仍无法回避从加强监管到放松管制的回归。

第二,金融监管框架仍存在不确定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仍将面临种种挑战,未来3~5年,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落地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出台只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从改革方案到具体实施的进程不仅是观念的交锋,也将展开新一轮利益的博弈。

在美国,谁来监管权力过大的美联储、央行的独立性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与金融机构盈利空间之间的权衡、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等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使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落地充满变数。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后续大量建制立章的工作或将绵延数年,尤其是在未来,美国各个监管部门将集中进入法规制订阶段,各相关部门将制订各类法规243项、专项研究67项。实际上,这些细则的制订过程才会真正决定新法律将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相关集团的游说也将影响监管细则的制订。金融监管改革的不确定性也可能最终使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不同政党之间利益调和的牺牲品,从而使美国金融监管最终丧失一次结构性调整的最佳时机。

第三,金融监管套利的机会依然存在。由于各国金融体制和监管措施的不同,目前全球还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法规和准则,不同国家之间仍将存在监管差异,金融监管套利仍将存在。美国通过了“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而广大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门槛仍然较低,客观上为“监管套利”创造了可能。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比欧洲严格,对银行业限制更多,这次改革则对银行业又施加了更多限制。尽管美国政府期望其他国家监管机构采取和美国相似的行动改革监管,但可以预计,其他市场不太可能追随美国制订相似法规,例如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限制衍生交易等。相反,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可能非常具体地针对美国的新法规制订相应法规和战略对策,从事新的监管套利,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扩展市场份额。

美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资的新限制,将迫使美国银行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减少有关投资,并且有可能使银行的相关投资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地区迁移。未来,香港地区、新加坡有可能成为监管套利的“洼地”。由于香港地区实行低税率,成立基金的成本较低且不限制卖空,而且拥有紧邻我国大陆市场的优势,对对冲基金形成了独特的吸引力。根据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的数据,2009年底,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对冲基金共有542只,是2004年的五倍。此外,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的报告显示,2010年一季度,全球对冲基金共有约677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入,资产总规模达1.67万亿美元,而同期亚洲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达770亿美元。预计未来两年,亚洲(除日本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将增长70%,超过全球50%的增速。当前,在人民币汇改及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强化背景下,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范围的扩大和人民币在境外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可能加剧国际资本利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与全球金融监管的差异进行套利,热钱流动更加频繁,从而对金融市场及资产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美欧金融监管合作取得进展,但仍存在困难。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以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进报告、薪酬管理原则、30家金融巨头跨境监管等一系列方案,这表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经跨出了历史性第一步。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已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胁。为加强跨境和跨职能监管,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克服对具有全球和地区重要性公司的监管障碍,采取更协调的早期补救行动,母国将努力加强与东道国的合作,以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

篇5

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断涌现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经济恐慌,不可避免引发了新的金融安全问题。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安全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热门话题。

从广义来看,金融安全是指一国具有抵御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侵扰,保持国内投融资秩序正常、保持金融体系稳定以及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发展的能力。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如何防止金融风险乃至防止整个经济受到来自外部的冲击引发动荡并导致国民财富的大量损失是金融安全的主要内容。

在全球化过程中金融风险有普遍增大的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风险更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实力薄弱,经济金融制度及结构的缺陷较多,对开放进程的准备和力量积蓄都不充分,因此,难以适应全球化引发的冲击,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这是70年代金融全球化以来金融危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进一步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

(一)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存在风险

资本账户的开放是一国对外经济部门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开放资本账户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风险:首先,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之间存在冲突的风险。其次,增加债务偿还风险。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流入结构中的间接投资、短期资本和私人资本所占的重将大大增加,将增大债务偿还的风险。

(二)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不适应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90年代以来,我国涉外金融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日益增加,这些变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等,所以风险和隐患依然存在。

(三)国内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力,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冲击

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在当今全球性互动的巨大变革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已不由自主地被抛入了不变不行的激烈竞争之中。然而,必须冷静地看到,在如何及早完成银行体系再造、提高竞争力、加快金融创新等方面,我国银行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

三、我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开放资本账户,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

应尽快促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有效防止国际游资的冲击;同时,能够密切利率与汇率之间的联系,即利率变动会通过国内资金供求、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及远期外汇供求等方面的变化来影响汇率,使人民币汇率机制趋于完善。

(二)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保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所谓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而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引进风险。因此,在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成为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1.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某些必须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一是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做到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的数据。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指标体系。金融全球化风险是一种宏观金融风险,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设计指标体系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由金融监管当局结合国内金融稳健性情况统一拟订反应对策。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信息畅通和反应机制的灵敏性,能够对外部重大冲击和风险因素做出快捷的回应。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和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建立中。

篇6

首先,筑牢银行业的“防火墙”需要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本是金融危机的防御线,然而正如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2l世纪金融监管》中文版所做的序言中提到的:每一次危机都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失败和随之而来的重大变革。一旦金融监管出现漏洞,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超过了微观层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宏观层面的监管能力,危机就会伺机而入,威胁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可以说,如何提高监管有效性始终考验着决策层的智慧与决心。

所谓有效监管,一是监管者要未雨绸缪。金融监管者应对金融风险始终存有敬畏之心,不能只在出现问题后才采取行动,而要有预判、有预案。能在繁荣时期发现潜伏问题从而未雨绸缪、采取相应对策,才是真正有效的金融监管。

二是金融监管体系要与时俱进。金融业务创新不断涌现,监管的思路、技术乃至整个体系的构建也需要随之与时俱进甚至超前一步。唯有不断根据本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水平、结构变化和风险变迁动态捕捉风险并及时调整、应对,才能防患于未然。

三是金融监管要有一定的强制力。巨大的利益能让人铤而走险,因此监管机构如果只能纸面文件或提示风险,显然不足威慑金融机构或改变其“越线”行为。可以说,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更需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才能发挥作用。

其次,筑牢银行业的“防火墙”要求进―步深化银行业改革。 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因噎废食、停滞改革显然不可取。实际上,筑牢银行业“防火墙”的关键还在于银行业做大、做强,形成多种风险层次的产品和多种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分散风险。

具体而言,深化银行业改革需进一步畅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同时,还需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形成错位竞争。例如,大型银行应以综合金融集团为目标,探索“综合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道路;股份制商业银行则需进一步优化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根据目标市场、地域和客户,谋求符合自身资源条件、功能优势和区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小型银行则需发挥机动灵活和贴近目标受众的特色,围绕市场定位和比较优势,推进特色经营,形成特色品牌,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金融服务。

再次,筑牢银行业的“防火墙”要求强化银行业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业务的核心,风险防控始终是重中之重。妥善应对、化解不良风险,一方面要求银行业尽可能减少不良资产的生成;另一方面则需要银行业妥善处理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

前者意味着控制不良增量,对可能产生不良贷款的领域重点防范。例如,在积极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的前提下,加强对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和风险监测,采取差别化信贷政策,稳妥应对房企信贷风险事件;同时,对于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健全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手段,排查治理资金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及综合排查治理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加强资管类产品管理,使跨行业跨市场资金流动始终能够“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

后者则是指化解不良存量,提升银行业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包括通过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功效和能力;对于“僵尸企业”,债权人委员会要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坚决实施去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以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和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

篇7

中国已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既分享了红利,也做出了贡献。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迈上一个新台阶。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国。其贸易量已占全球贸易总量的十分之一,外汇储备已占世界的三分之一,开始从贸易大国向投资大国转变。

与此同时,金融业快速成长,金融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国际化跨越式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事件的发生、国际金融规则的变化对中国经济影响日益明显,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已经有所缓和。美国经济温和复苏,欧元区经济下行风险降低,日本经济也出现好转迹象。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仍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

全球金融市场乐观情绪上升,国际资本开始回流。美国道琼斯指数、英国富时100指数、德国DAX指数和日经225指数均大幅反弹,恢复或超过危机前的水平。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逐渐改善,美国银行业已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增长,“问题银行”数量大幅下降,欧洲“银行业联盟”正在组建。

当前危机有所缓和,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促成的,主要包括:

一是财政、货币政策的刺激作用。美欧等危机国家纷纷出台史无前例的、大规模财政刺激计划和连续多轮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

过去五年,央行资产规模快速膨胀,美联储已扩大3.5倍,规模高达2.9万亿美元;欧洲央行已扩大2.5倍,规模高达3万亿欧元。

二是全球经济再平衡的推动。这场危机暴露了世界经济结构性失衡的问题和矛盾。危机之后,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一些结构性的改革措施,发达国家着手调整过度消费及高福利的模式,提出“再工业化”、新能源等战略;发展中国家则调整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的模式,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出口结构,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国内需求。

三是新兴经济体的贡献。危机以来,新兴经济体的表现优于发达经济体,以“金砖五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主要动力,其GDP占比显著提高。据IMF统计,按购买力平价计算,最近五年世界经济增长的70%来自新兴经济体。中国政府在危机之初的4万亿元投资以及一系列扩大内需的刺激措施,成为拉动中国和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新兴经济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投资等政策的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四是国际治理机制的改善。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开展了多方位的合作,共同应对危机。2008年11月,G20首届峰会在华盛顿召开,至今已召开了七次。峰会在应对危机、全球经济再平衡、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全球金融监管等问题上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的重要平台。

欧洲债务危机爆发后,欧盟委员会、欧洲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组成的“三驾马车”,在欧债危机处理中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和资金支持。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合作明显加强。2012年3月,在第四届金砖国家峰会上,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探讨设立新的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开发基金的计划也提上日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取得显著成果,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得到重视和加强。

众多迹象表明,一些根本性、结构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金融危机还远未真正过去,全球经济金融新秩序的建立仍然任重道远。

一是政府债务不可持续,宽松货币政策的副作用不容忽视。史无前例的积极财政政策,使一些国家政府债务高企,违约风险不断上升。根据IMF统计,2012年发达国家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例已上升到110%,为“二战”以来最高水平。

财政的捉襟见肘,促使其推出多种形式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且规模日益扩大。这虽然改善了金融市场流动性,但也造成全球货币总量膨胀,催生了通货膨胀预期和资产价格泡沫隐患,加大了各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难度。

二是全球经济再平衡任务更加艰巨。危机后,许多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以推动全球经济再平衡。但是,由于产业格局调整的长期性,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冲突,全球经济再平衡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再平衡过程中,各国应高度重视内生增长机制的培育与形成,使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是各国之间的博弈更加激烈和复杂。危机使全球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达国家实力犹存,新兴经济体整体实力上升,经济金融力量此消彼长使得各国之间的利益博弈更加激烈,对规则制定和国际货币体系主导权展开角逐。一些国家竞相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采取更加隐蔽的贸易保护和金融保护措施,进一步使利益博弈复杂化。 二

五年来国际金融发生的新变化涉及方方面面,我们选取了其中60个热点问题,从历史、现状、趋势、对中国的影响及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财政货币政策转变。为应对危机,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采取“需求管理政策”,即通过减税增支和降低利率,增加社会总需求,刺激经济复苏和增长。与以往不同,这次危机是由于政府、企业、家庭和金融机构“去杠杆化”而引发的资产负债表衰退所导致的,这一新特征对传统的宏观管理政策提出挑战。

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债务高企,靠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已无余地,只好让央行承担更多职责。市场利率已处在超低水平,传统价格型工具刺激作用有限,发达国家央行又普遍采取超常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扩大自身资产负债表,采取竞争性货币贬值的手段,造成全球流动性泛滥,金融风险加剧,央行的独立性也受到质疑。

建立健全国家资产负债表,保持债务的可持续性。我们对资产负债的考察不能仅看单个部门,而应将政府、家庭、企业和金融机构等部门纳入统一的框架内加以考虑。不仅要了解国家资产负债的整体存量信息,还要揭示潜在的风险,以及金融风险在不同部门乃至国家之间的传导途径。要将国家资产负债表及其管理能力纳入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坚决守住防范风险的底线。

及早规划并适时退出超常规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难以解决经济的内在结构性问题,且实施时间越长,货币总量失控的风险就越大。

为规避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应提前规划并择机退出。各国央行要加强合作,防止以邻为壑的“货币战”,反对各种形式的金融保护主义。

解决债务问题要有新思路。美国应及时化解“债务上限”和“财政悬崖”的潜在风险,避免债务规模的积累和扩大。欧洲应尽早启动有序的债务重组,有效化解危机。有关各方应通力合作,减轻重债国的债务压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同时监督其推进结构性改革、削减债务和财政赤字的力度和进度,真正帮助陷入危机的国家早日走出困境。

第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金融危机暴露了当前国际货币体系中以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当前,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可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

完善国际金融治理机制。加快IMF的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增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话语权。推动IMF监督职能范围由汇率扩大到财政、金融和监管等领域,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利用G20平台带动多边和区域合作,进一步发挥G20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和政策协调中的作用。

加快推进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超货币是一个长期远景,亚元等区域货币设想也由于存在内在缺陷而困难重重。当前应推进储备货币多元化的改革,进一步提高欧元、日元、英镑、人民币等货币在国际储备货币中的比重。

扩大SDR的使用范围。逐步扩大SDR在私人领域的使用,进一步发挥其在国际贸易、大宗商品、金融资产中的定价作用,完善SDR作为国际货币的职能。积极研究人民币纳入SDR定值货币篮子等相关问题。

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推动大宗商品以人民币定价,积极推动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扩大人民币的资本输出和经济援助。多管齐下,全面提高境外持有人民币的意愿。

第三,金融监管体系塑造。金融危机使各国反思金融监管顺周期性,重视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大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应把单一机构的监管与宏观经济金融问题联系起来看待和处理。将防范系统性风险、降低顺周期效应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内容。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预防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加强金融监管。继续稳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加强对资本和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严格区分银行零售金融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限制自营投机性业务,在传统业务与高风险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提高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和客观性,打破大型评级机构行业垄断。

建立适合本国特色的监管组织架构。加强监管者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由单向被动式监管向互动式和联动式监管转变。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建设。健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创造良好条件。

增强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强化其稳定金融体系、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职能。

第四,金融业重组与变革。金融机构加快自身经营管理方式和结构调整的步伐,重视完善风险管理架构,构建核心竞争力。

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金融从业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对股东、投资者、交易对手和社会负责任的企业文化,加大信息披露。建立健全“风险与成本相抵扣、长期与短期激励相协调”的薪酬制度,避免过度冒险。

稳妥推进综合经营。金融综合经营是顺应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收益结构的必然趋势。应加快金融综合经营相关立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要实行“主监管”制度,对相关业务实行并表监管,避免监管真空。集团内部要进一步完善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

加快结构调整。金融机构加快业务和收入结构的调整和转型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应在竞争中形成差异化发展的格局,构建资本节约型的发展模式,降低资本消耗,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加强风险管理。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是其经营发展的永恒主题。要健全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着力防范和化解部分领域、行业和企业的潜在风险,全面提升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完善金融机构救助机制。金融机构具有较强外部性,其破产倒闭可能引发经济金融危机,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应以兼并重组为主,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全球金融体系顺利运转需要进一步创新金融市场工具,完善基础设施。

积极完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信用评级标准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新兴经济体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在稳定金融体系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秩序重建的契机,努力提高话语权。

优化国际金融中心布局。随着全球经济中心东移,香港、新加坡、上海等国际金融中心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要扩大和强化国际金融中心的全球资金调度、多元化融资平台、全方位市场交易以及财富管理等功能。加强金融中心的分工与协调,努力实现共同发展。

加快新兴经济体的债券市场建设。大力发展本币债券及其他新兴债券。亚洲各国应扩大投资者基础,增强市场流动性,安排好债券发行计价货币,充分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在亚洲债券市场建设中的作用。

丰富和发展碳金融、能源金融等市场。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创新,是各国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之一,对全球经济与金融格局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能源是关系全球经济命脉的重要资源性商品,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能源的金融属性逐步增强。应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进入碳金融和能源金融等新型市场领域,构建多元化的市场结构。 三

金融危机也带来了经济金融制度的深层变革,在国际格局调整中,金融分量开始上升。

过去,各国综合实力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军事、外交与科技等方面。经济力量是一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军事力量是一国保卫自身利益的支撑。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是增强经济和军事力量的重要推动力。金融危机以来的实践表明,金融力量正成为各国竞争的重要领域,成为影响国际格局变化的新因素。

货币的国际化是金融力量的集中表现。货币国际化仰赖经济实力,但又可超越经济实力,成为引导国家竞争战略的关键因子。

一个国家拥有国际储备货币职能的货币,不仅可以带来铸币税、降低贸易成本等收益,更能增强对全球资源的调控能力。货币角逐产生于美元对英镑的替代,日元和马克随后加入这一竞争,而欧元的诞生和壮大也不断挑战着美元的国际地位。

金融市场规则话语权是金融力量的主要手段,掌握了话语权就会处于主动地位。危机以来,信用评级标准、金融监管、金融会计准则、反洗钱与大宗商品定价权等规则制定仍由西方国家主导,但新兴市场国家正在积极参与,力争更大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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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非均衡”指既定制度不是最有效的,制度运行成本也不是最低的,人们对现有的制度安排不满,具有改进现有制度安排以获取收益的动机,从而使制度处于一种变迁状态之中。

二、我国金融制度变迁非均衡的表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组织结构方面。从全国金融资产的分布结构看,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其中又主要为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金融仍然集中在银行信用,尤其是国有银行信用,这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结构的多样化改革。从金融生产力的代表看,大多数金融机构是传统金融生产力的代表,其业务范围、业务运作方式、操作手段都局限于传统金融领域,真正体现现代金融生产力的金融机构十分短缺;从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业务定位角度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不彻底,业务经营没有体现真正的“商业”性质;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行很不规范,定位不明确,职能模糊。一些信托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盲目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在这种金融组织体系格局下,不仅金融改革的惰性因金融垄断而难以消除,而且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日益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日趋递减,而金融风险却不断积聚放大。

2.金融市场功能方面。 一是金融市场化的核心环节并未解决。二是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联动。三是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不强。四是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缺乏主动性。

3.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方面。在金融监管方面,1998年我国才开始陆续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正面临着挑战。首先,现行分业监管体系是以机构监管为基点,严格的分业监管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业务交叉经常发生矛盾,加大了金融机构和客户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效率,并且常常出现一些监管真空,加大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一定程度上是降低而不是提高了金融监管效率。第二,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业的全能化经营方向大势所趋,与国际惯例相容接轨,是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制度面临的一大挑战。在金融宏观调控方面,中央银行仍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货币政策目标始终处于对国家计划和经济增长目标的依附地位,虽然是在保持币值稳定基础上的促进经济发展) 而实际上这几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始终围绕国民经济增长率,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扩大内需,支持国企改革,确保人民币不贬值等多目标,没有清晰的明确的超然的目标。在这些多重目标的约束下,反而对自己目标范围内的责任,政策效果并不理

想,比如在治理通货紧缩上效果就不明显。

三、通过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式、内容的深入考察,分析金融制度非均衡性的深层次原因

通过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可以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三方面特征来分析其原因:

1.从变迁方式来看,我国金融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变迁,由于强制性变迁的缺点使制度供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微观金融主体的制度需求,这是我国现行金融制度非均衡的主要原因。

2.从变迁内容来看,我国既有金融制度的变迁是一种渐进式制度变迁,改革存在明显的“三种三轻”倾向,即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之内;重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轻金融制度。

3.中国金融制度变迁具有历史路径依赖性,始终依赖并滞后于经济制度变迁,这一特点是我国制度的需求大于有效制度供给的直接原因。

四、金融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作用

以上本文就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三个特点分析了现行金融制度的非均衡性。可以看出,目前金融制度改革的各种措施都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政府,任何脱离政府的改革方案实际上都是空谈。因此,最后简单探讨政府在金融制度变迁中的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的问题。笔者认为重构政府目标效用函数,转变政府职能是使金融制度向均衡发展的根本所在。

如前所述,政府的效用函数并不同于微观经济主体的效用函数,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上的社会支持最大化,二是经济上财政收入最大化。政府不可能确知每一个微观主体的效用函数,而倾向于将其自身利益等同于社会福利。要使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改变其非均衡的状态,必须重构政府的目标函数,这就需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也就是使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由过去的监管者变为服务者。考察中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政府在金融制度变迁中的角色转化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晰政府产权和企业产权,划清界限,保证双方的互异性,政府必须推出自己不应介入的领域;(2)采取措施消除某些政策失败的原因,增强强制性变迁的有效性;(3)规范市场体系、放宽市场准入,保护制度创新,给与可能出现的诱致性金融组织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并促进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制度兼容;(4)努力完善各项被套制度改革,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中各项制度的均衡协调,尽量减少互相间的资源消耗。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2]兹维・博迪罗伯特・C・默顿:《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高西有:《中国金融体制的效率评价及改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6)

[4]谢平:《新世纪中国货币政策的挑战》.《金融研究》,2000 (1)

[5]易宪容:《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难以逾越的障碍》.《江苏社会科学》,2001(1)

篇9

一、金融创新与系统崩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金融创新也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且具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推动力。自1912年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创新理论,并用它来解释经济周期和社会过渡的问题以后,一些西方学者就开始把创新理论引入到金融研究中,并提出了金融创新这一概念,就金融创新的成因、利弊和对策发表了各自的见解。

过度创新与监管弱化是系统崩溃主要产生原因。金融创新与监管弱化是系统崩溃的潜在威胁,由于金融创新的双面性,它既是金融发展的动力,但是,如果放任自流或过度滥用,必将导致风险高度累积。从美国的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及随后涉及到的全球性金融动荡过程,我们可以发现,金融过度创新及对创新产品监管上的弱化是系统崩溃的重要诱因。当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组织形式超越了实体经济所能容纳的空间、范围和边界时,这种创新就是过度的,例如借贷消费发展到极限造成信用抵押品管理混乱和资产价格泡沫化就是过度的,正是过度创新才引发了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由于所有的金融创新几乎都有跨部门的特征,因而均需获得两个以上的监管当局批准,监管的不协调便常常成为阻碍创新产品顺利推出的障碍。金融上的过度创新,而监管上却又跟不上,势必导致金融系统会出现系统崩溃这一现象。就美国次贷危机为例,分析一下过度创新所导致的系统崩溃。

邓海超教授是研究国际金融方面的专家,他曾表示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主要有五个原因:1)金融监管缺失,金融市场无序;2)是金融创新过度;3)投资者行为缺乏自律,过度投机;4)虚拟经济过度泡沫化;5)美国实行的超前消费、透支消费的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了严重的隐患。

邓教授还表示如果金融创新不能评估、不可控,其目的只是为了逐利,那么,这种创新活动带来的肯定是金融市场的泡沫、危机和灾难。美国的房贷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购买行业银行和房贷公司的流动性差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化讲其转换成债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购买,而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通过创新再将次债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并在市场上分别出售。在这个过程中,最初一元钱的贷款可以被放大为几元、甚至十几元的金融衍生产品。这样,衍生层次叠加,信用链条拉长。市场主体不去关注资产的质量,而是考虑在购买了衍生品后,如何通过打包、分拆和证化处理,再将衍生出来的新产品卖给下家,其结果是,没有人去关心这些衍生产品的真正基础价值是多少,助长了推动极度的短期投机趋利化,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金融市场危机。危机事件同时还暴露出金融监管体系在监管内容、方法和管理体制上的“软肋”,正是监管弱化才促成了这次金融危机的发生。最终导致金融系统崩溃的局面发生。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

如何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是我们现阶段需要认真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当前,金融业的高度综合化,金融活动的国际化。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化,金融交易的电子化等,在推动着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风险也是不可避免并且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要做到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我们首先要做到如何去认识金融创新,首先,它是一种变革活动,金融有发展就要有创新,实际上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其次,金融创新就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创新和人类中的金融活动是密切联系着的。金融创新作为实体经济的衍生品,一旦脱离实体经济,脱离具体实践,就很难获得新的生命力,而金融活动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旦离开了金融创新就会停滞不前,无法持续发展,两者相互实际上是起着相互交织,相互推进的作用的。

既然在创新过程中风险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那么我么怎样才能去更好推动金融创新的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呢?首先,我们要去冷静看待创新问题,要尊重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去研究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并要勇于探索,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和解决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其次,要加强对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调查研究,同时还要抓好市场风险的现场检查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的规范化,从而使理财业务市场能健康的发展。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虽然发展的很快,但是很多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许多银行没有合理科学的定价机制和缺少完善的风险管理条例,理财产品同样化严重,产品的层次也上不去,客户投诉、市场风险等问题或多或少的逐渐显现出来。这样的问题给客户和银行都带来了市场的不安全性,因此以后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风险监管,切实提高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水平。

另外还要加强电子银行的业务监管,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电子银行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金融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常用的渠道。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要不断完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规章体系,积极引导商业银行重新整合业务流程,提高电子银行业务的技术含量,提高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随着近年来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巨大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和发展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伴随着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与全球化的浪同时,原来的金融经营管理制度已被人们逐步的放弃,取而代之的是横跨金融业各个领域的混业经营,并迅速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伴随着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的扩张,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不能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可能对中国的金融体系产生很大的冲击,造成新的金融风险,引发金融监管风险。因此,仿照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成功经验及其监管模式,找到适合我国混业经营的有效发展途径及其监管办法,是很有极具现实意义的。

另外,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以及加强金融创新的主体创新风险的防范也是至关重要的。有效地金融监管可以维护信用,保证金融支付体系的稳定进行。这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我们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注意创新的力度,不能过度的创新了,而不注意它对金融系统所带来的风险防范,要处理好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这样才能保证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盛永志.金融创新、系统崩溃与风险防范[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0.

[2] 黄丽珠.金融创新永恒主题下的监管创新 [N].金融时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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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与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监管实务和理论一起相互促进的,金融监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重点。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

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这不仅意味着分业经营在美国的终结,而且标志着“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模式的形成,且金融监管从“规范金融活动”向“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过渡,并推动金融市场主体向竞争和效率方向发展。在此体制下,美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其监管理念已经从过去的重视由监管机构全面测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转为重视监督其建立于执行自身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并强调借助市场与公众的约束。

2008年的金融危机,随着雷曼兄弟公司的进入破产保护,及美国政府宣布相续接管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主要的投资银行、大的保险公司和众多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重组和倒闭,在美国引发了一场新的金融改革浪潮。布什政府2008年3月,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蓝图”。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在强大的压力下对外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经过一年多修正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该法案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成立专门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做到宏观与微观并重的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其将关注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三是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期货、期权、掉期业务等纳入监管视野。同时法案规定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接受监管。四是限制银行自营业务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对表外业务进行控制,控制银行风险,提高银行拨备。五是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打破“大而不能倒”的怪象,同时在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提高资本充足率。六是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成为一个全面的监管人。美联储成为了集“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市场监管权限”于一身的超级监管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为政策的滞后造成危机爆发和深化的可能性。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的各项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避免美联储权利过大。七是美联储将对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不会助长金融机构风险的冒进。

《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堪称是自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法案,但该法案并没有完全否定之前已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修订和完善了金融监管职能。其主要的改变在于监管理念的转变——即从功能型监管理念转向目标型监管理念,这种监管理念的改变弥补了由于功能型监管可能造成监管漏洞的不足。目标型金融监管总体来说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为无论金融产品的功能如何复杂,其监管目标都是不变的,即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的审慎性监管和以降低非系统风险为目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

1997年5月20日,英国工党政府宣布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将金融监管职责移交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取代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赋予金管局监管金融业所需的全部法律权限。这是英国金融及其监管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成立,取代了原来由9 家主要的监管机构和若干法律构成的多头金融监管体系, 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 从而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完成了金融混业监管向统一监管体系的过渡。英国成为世界上实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典型的国家。

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世界金融业遭受重创,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各国都开始反思各自的金融监管模式。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国,其将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归咎于银行机构不负责任的经营活动而非政府监管不利。在此旨意主导下,政府在监管改革中,坚持统一监管模式,全面维护现有“三驾马车”的体系即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和FSA,着重扩大FSA权限,并设立专门机构,强化金融稳定目标,通过新设机构或者扩大现有机构监管职能来推进改革。在此次改革中,英国非常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这也是是英国当前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新趋势。

在2008年2月和在2009年2月,英国先后出台和通过了《2008银行(特别条款)法》和《2009银行法》,,这两个法案分别提供了临时权力让政府处理倒闭的银行,以避免危机的扩大和蔓延,同时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从英国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改革是在目前统一的监管模式下强化金融稳定,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英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树立全球领先的金融监管改革典范。

而在统一监管模式逐渐成为全世界监管改革发展趋势的今天,作为统一监管模式领先者的英国的最新发展动向,对中国的金融业监管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改革发展的趋势概括来说就是完善监管体系,扩大央行权力,强化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机构之间合作,处理好各监管机构之间关系;强调审慎性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完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德国的金融监管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强国,金融中心地位突出。自2000年以来,德国冲破重重阻力,坚决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2年4月22日通过《德国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在合并原来银行监督局、保险监督局、证券监督局三家机构基础上,于2002年5月1日正式组建成为德国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监管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家的保险企业。

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银行不仅可以从事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还可以向产业、商业大量投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其具有业务多样化和“一站式”服务的特点。德国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度,但仍实行分业监管。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但各专业监管机构由于监管范围的约束和限制,在对跨行业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协调性差,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不能有效地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

08年金融危机对欧洲国家造成巨大影响,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 因此欧洲在此次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但德国由于所购买的金融衍生产品很少,金融体系本身所受到的冲击并不大。德国政府在为了救助欧盟于水生火热之中,在2008 年10 月先后颁布了一揽子稳定金融市场的救助计划,同时德国也在欧盟内部开始反思金融监管漏洞,修正有关监管要求,加强监管的力度。

德国主要在以下方面加强金融监管:首先是修改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提高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德国更加重视对于金融资产集中性风险的关注,特别强调对于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建议,以及欧盟关于《资本金要求指令》修改内容都将纳入考虑其中。此外,还要求将良好的支付体系以及信誉评级等内容也考虑纳入风险管理中去。其次是,明确地表明要赋予监管当局更多的监管权力,德国财政部在2008 年4 月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草案,修改《银行法》和《保险法》,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工具,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其三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强调对投资者和存款者的保护。2009 年初,德国内阁提出修改《存款担保和投资人补偿法案》,该法案主要是关于提高存款保护标准以及缩短偿还期限的规定。对于存款担保上限由过去的最高为2 万欧元提高到5 万欧元,到2010 年12 月31 日开始,存款担保上限还将提高到10 万欧元。此外,此次修改还试图加强有关补偿资金的早期风险识别和预防损失的监管措施,补偿资金将要接受机构更严格的审计,审计的频率和强度将取决机构所承受的违约风险。其四是,反思现行会计制度缺陷,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价模型。最后是,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国际金融监管与国内金融监管改革的结合和协调。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特殊的环境和要求,金融监管也随之进行调整,而对于中国来说,这些国家的经验是宝贵的,但由于特定的环境、条件,我们不能一味模仿西方国家的做法,而应该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吸收经验和得到启示。

一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启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稳健监管风格作为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来说也是非常适用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不断在完善,也一直保持着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我国的监管理念还是停留在职能监管上,目标监管不到位,还是会经常发生很多金融事件,例如银行挪用资金,违规放贷、民间金融监管的真空等等,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仍然应该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为首要目标。

二是对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启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从全球看,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模式,但我国不应该随波逐流,而应加强现有监管部门的协调性和独立性,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我国目前金融业明显的混业经营程度相对较低,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银保合作、银证合作等交叉业务出现频繁,混业经营的问题在我国也不断在出现,这对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球混业经营的浪潮下,有文献说可以考虑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强化联席监管会议机制,使之上升为国家金融监管局,但在本人的观点中我认为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更加切合实际些,联席会议机制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本身就不大,甚至成为“踢皮球的场所”,再说也无实权。中央银行就不一样的了,常年的金融监管和监控使其对各项业务的监控效率高,而且由于其在中国特殊的监管地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职能都是从中央银行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其代替联席会议机制话语权更大,效果更好。

三是对我国金融监管对象的启示。由于随着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性,除银行外,对冲基金、私募、财务公司、投行、养老金等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现代金融领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忽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或对它们监管不当,容易诱发和传导金融风险,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必须重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是加强这些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的贪婪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直接动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应考虑让金融机构承担“特殊社会责任”,对其所从事的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做严格的信息披露,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风险隐患。二是加快合格投资者队伍的建设速度,同时打破国有控股银行的垄断,引入适当的竞争。三是引入破产机制,像美国一样打破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怪象,可有效引导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约束。